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关键词: 热水 认证 节能 规则

第一篇: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太阳能热水系统节能环保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

则 CQC61‐448261‐2009

太阳热水系统 节能环保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Environmentally-friendl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Solar Water Heating System 2009年9月

21日

发布 2009年9月25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

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发布,版权归CQC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CQC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SC/G2235-2006。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袁雅青

CQC61-448261-2009 太阳热水系统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由太阳集热器、贮热水箱、管道及控制器等组成,亦称家用太阳热水器,在住宅、小型商业建筑或公共建筑中使用的太阳热水系统的节能环保认证。对于太阳能加辅助能源系统,本规则只适用于带有手动控制的辅助加热器系统。 本规则不适用于太阳能预热式热水系统。 2. 认证模式 太阳热水系统节能环保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申请 b. 产品检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自集热部件类型(平板、全玻璃真空管、玻璃-金属真空管、闷晒)、传热类型(直接、间接)、连接类型(水在玻璃管内 、水在金属管内 、热管)、系统类型(紧凑 、分离 、闷晒)等参数划分单元,所有参数相同的型号同一单元。 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不同,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a.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 太阳热水系统产品描述(CQC61-448261.01-2009) d. 品牌使用声明 3.2.2证明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3C证书(如有)。 c.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d.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e.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f. 其他需要的文件

4.产品检验 4.1样品 4.1.1送样原则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增加样品补充差异试验。 4.1.2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样品数量1台/单元。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第1页 共5页 CQC61-448261-2009 太阳热水系统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4.2产品检验 4.2.1依据标准

GB/T19141-2003《家用太阳热水系统技术条件》 4.2.2检验项目及要求 4.2.2.1紧凑式与分离式家用太阳热水系统的热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2,贮热水箱内集热结束时水的温度≥45℃,紧凑式太阳热水系统单位轮

1) 当日太阳辐照量为17MJ/m2;分离式与间接式太阳热水系

2统,日有用得热量廓采光面积贮热水箱内的日有用得热量≥7.5MJ/m2≥7.0MJ/m。 3 .K); ) 平均热损失因数≤22W/(m 4.2.2.2闷晒式太阳热水系统的热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2,贮热水箱内集热结束时水的温度≥45℃时,单位轮廓采光面积贮热水1) 当日太阳辐照量为17MJ/m2箱内的日有用得热量≥7.5MJ/m; 3 .K)。 2) 平均热损失因数≤90W/(m4.2.3检验方法 依据4.2.1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2.4检验时限 一般为30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算起。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

不计算在内。 4.2.5判定 样品检验符合4.2.2的要求,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检验合格,若任何1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认证 单元产品检验不合格。 4.2.6 检验报告 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

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4.3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要求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CQC61-448261.01-2009《太阳热水系统产品描述》。 初次申请认证时,产品如选配多个型号的关键零部件时,由

CQC

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各种匹配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行检验确认

/5.初始工厂检查 5.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能耗指标/效率为核心、以设计研发—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效的关键零部件、原材 料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表1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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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阳热水系统节能环保认证

CQC61-448261-2009 太阳热水系统 表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确认检验 例行检验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试验项目

(标准条款) (标准条款)

日有用得热量 6.2.1 / GB/T19141-2003 太阳热水系统 平均热损失因数6.2.1 / 注: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检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频次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检验。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至少抽取一个型号/规格进行一致性检查,重 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一致; 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 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日数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详见表2。 初始工厂检查人·表2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 生产规模 100人以下 101-300人 301人以上 3 4 5 人日数 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 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组织对产品检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 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3认证终止 当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时,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认证, 需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抽样。 7.1监督检查时间 7.1.1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 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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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61-448261-2009 太阳热水系统

2)CQC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 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监督检查人日数 日。 监督检查通常为2人·7.2监督检查的内容 CQC根据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

3、

4、

5、

6、9及1中2)、3)标志的使用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盖CQC/F 002-2009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同时按照表1进行核查。 7.3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 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4监督抽样 CQC在年度监督时对获证产品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每个生产厂(场地)抽取同批次、同型号样品3台,其中一台送检,2台留样封存。工厂检查时如不能抽到样品,相关产品的抽样应在工厂检查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抽样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同4.2。证书持有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一台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 间内完成检验。 如果抽样检验不合格,将两台留样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2台样品检验结果均符合认证要求,则判定监督检验合格;若有1台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认证要求,则判定证书持有者所有获证型号不符合产品认证要求,监督检验不合格。 7.5结果评价 CQC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9.3规定执行。 8. 复审 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交复审申请,按新申请并进行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CQC以企业第一次有效的工厂检查的日期为准安排监督,以三次监督为一个循环周期,每个循环周期的最后一次监督的工厂检查为复审工厂检查(全要素工厂检查),复审检查人日数同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2)。

9. 认证证书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9.1.2认证产品的变更 9.1.2.1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或产品铭牌中技术参数或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发生变更及CQC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CQC提出变更申请。 9.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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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61-448261-2009 太阳热水系统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则检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验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检验和工厂检查按CQC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对符合要求的,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 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验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9.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第4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 核查或进行差异试验。 9.3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QC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证书持有者可以向CQC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CQC提出恢复申请,CQC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QC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0.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持证人应按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申请备案或购买认证标志。使用标志应符合《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10.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根据申请认证类别允许使用如下对应认证标志: 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10.2加施方式 证书持有者应向CQC购买标准规格的标志,或者申请并按《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适的方 式来加施认证标志。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或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11.收费 认证费用按CQC有关规定收取。 第5页 共5页

CQC61-448261.01-2009 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描述

按产品型号填写

申请人: 申请编号: 产品型号:

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

名称 型号规格 材质 制造商(全称)

集热器 保温材料 水箱 注:如果上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属多个制造商,均应按上述要求逐一填写。

二、样品描述

集热元件 □平板 □全玻璃真空管 □玻璃-金属真空管 □闷晒 □其他

传热类型 □直接

□间接

采光面积(m2)

水箱水量(L)

额定压(L/m2/MPa) 连接类型 □水在玻璃管内 □水在金属管内 □热管 系统类型 □紧凑 □分离 □闷晒 产品类型 □只有太阳能式 □太阳能加辅助能源式(不包括太阳能预热式)

三、提交材料 产品铭牌(可贴于背面) 产品说明书

四、申请人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产品描述中产品设计参数及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等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 获证后,本组织保证获证产品只配用经CQC确认的上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如果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需进行变更(增加、替换),本组织将向CQC提出变更申请,未经CQC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规格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 终符合节能环保认证要求。 申请人: 公章: 日期:

1/1

第二篇: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5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05-06-02 【生效日期】2005-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11号)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67号)的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现予以公告。本规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二○○五年六月二日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OG-001:2005

1.目的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的认证活动。

3.依据标准

GB/T19630.1~19630.4-2005《有机产品》

4.认证程序

4.1申请

4.1.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4.1.1.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范围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范围;

4.1.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4.1.1.3认证依据标准;

4.1.1.4 认证收费标准;

4.1.1.5 认证机构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4.1.1.6 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4.1.1.7 批准、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定和程序;

4.1.1.8 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的标识和名称的要求;

4.1.1.9 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认证证书的范围进行正确宣传的要求。

4.1.2 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

4.1.2.1申请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如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当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或加工者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与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

4.1.2.2申请人及有机生产、加工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的名称、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情况;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包括对农事、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情况的描述;生产、加工规模,包括品种、面积、产量、加工量等描述;申请和获得其它有机产品认证情况。

4.1.2.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图、地块分布图、地块图、面积、缓冲带,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的说明等;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1.2.4申请认证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计划,包括品种、面积、预计产量、加工产品品种、预计加工量、销售产品品种和计划销售量、销售去向等;

4.1.2.5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有关环境质量的证明材料;

4.1.2.6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4.1.2.7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的声明;

4.1.2.8有机生产、加工的管理体系文件;

4.1.2.9其它相关材料。

4.2受理

4.2.1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评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2.2同意受理的,认证机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2.3认证机构的评审过程应确保

4.2.3.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4.2.3.2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4.2.3.3对于申请认证范围、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和特殊要求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4.2.4认证机构应保存评审过程的记录。

4.3 检查准备与实施

4.3.1下达检查任务

认证机构在检查前应下达检查任务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4.3.1.1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等;

4.3.1.2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4.3.1.3检查范围,包括检查产品种类和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等;

4.3.1.4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追踪体系和投入物的使用等;对于上一获得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次认证应侧重于检查认证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的执行情况等。

4.3.2认证机构根据检查类别,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并应征得申请人同意,但申请人不得指定检查员。对同一申请人或生产者/加工者不能连续3年或3年以上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4.3.3 文件评审

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对申请人/生产者的管理体系等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其适宜性和充分性及与标准的符合性,并保存评审记录。

4.3.4检查计划

4.3.4.1 认证机构应制定检查计划并在现场检查前与申请人进行确认。检查计划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内容、访谈人员、检查场所及时间安排等。

4.3.4.2 检查的时间应当安排在申请认证的产品生产过程的适当阶段,在生长期、产品加工期间至少需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产地(基地)的首次检查,检查范围应不少于2/3的生产活动范围。对于多农户参加的有机生产,访问的农户数不少于农户总数的平方根。

4.3.5检查实施

根据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管理体系进行评估,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申请人按照4.1.2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

a) 对生产地块、加工、贮藏场所等的检查;

b)对生产管理人员、内部检查人员、生产者的访谈;

c)对GB/T19630.4-2005:《有机产品 第4部分:管理体系》4.2.6条款所规定的生产、加工记录的检查;

d)对追踪体系的评价;

e)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的评估;

f)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对有机生产可能产生污染的风险的确认和评估;

g) 必要时,对样品采集与分析;

h)适用时,对上一认证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

i)检查员在结束检查前,对检查情况的总结。明确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确认。允许被检查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4.3.6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评估和确认

4.3.6.1认证机构在实施检查时应确保产地(基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19630-2005《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

4.3.6.2当申请人不能提供对于产地环境质量状况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认证机构无法确定产地环境质量是否符合GB/T19630-2005《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时,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提供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

4.3.7样品采集与分析

4.3.7.1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制定样品采集与分析程序(包括残留物和转基因分析等)。

4.3.7.2如果检查员怀疑申请人使用了认证标准中禁止使用的物质,或者产地环境、产品可能受到污染等情况,应在现场采集样品;

4.3.7.3采集的样品应交给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析。

4.3.8 检查报告

4.3.8.1检查报告应采用认证机构规定的格式。

4.3.8.2 检查报告和检查记录等书面文件应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使认证机构有能力做出客观的认证决定。

4.3.8.3检查报告应含有风险评估和检查员对生产者的生产、加工活动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判断,对检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不符合项的说明等相关方面进行描述。

4.3.8.4检查员应对申请人/生产者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做出评价,但不应对申请认证的产地(基地)/加工者、产品是否通过认证做出书面结论。

4.3.8.5检查报告应得到申请人的书面确认

4.4 认证决定

4.4.1当生产过程检查完成后,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过程中收集的所有信息进行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4.4.2申请人/生产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批准认证

4.4.2.1生产活动及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4.4.2.2生产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相关信息不完全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认证机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已经提交整改措施并有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以满足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经过验证后可批准认证

4.4.3申请人/生产者的生产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认证

4.4.3.1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

4.4.3.2使用禁用物质;

4.4.3.3生产过程不具有可追溯性;

4.4.3.4未按照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或提交整改措施;所提交的整改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

4.4.3.5其它严重不符合有机标准要求的事项

4.5 认证机构应对批准认证申请人及时颁发认证证书,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标识。

4.6 认证机构应当与获得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有机产品标志/标识使用合同,明确标志/标识使用的条件和要求。

5 认证后管理

5.1认证机构应对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产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必要时实施未通知检查,以保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5.2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的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使用有机标志/标识的产品与认证证书规定范围一致(包括标志的数量);

5.3认证机构应及时获得有关变更的信息,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管理,以确保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符合认证的要求;

5.4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应及时撤销或暂停其认证证书,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标识,并对外公布。

6认证证书、标志和标识

6.1认证机构应当采用国家认监委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

6.2认证证书的内容应当根据认证和被认可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依据的标准、认证类别和使用认可标志。

6.3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国家有机产品标志、国家有机转换产品标志和认证机构的标识。

6.4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7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计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610号)有关规定收取。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和程序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2 认证的基本环节

1) 认证申请和受理

2) 型式试验

3) 初始工厂审查

4)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 获证后的监督

3 认证实施程序

3.1认证申请和受理

1)认证申请

a) 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中心提出认证申请,根据各类产品的认证实施细则要求,提交认证申请材料。

b)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d)有关认证实施规则和程序及相关的管理体系要求发布在中心的网站上,申请人在应用这些文件需要解释时,可由认证受理人员进行说明。

e)申请人应做到:

- 始终遵守认证计划的有关规定;

- 为进行评价作出必要的安排,这包括提供审查文件、开放所有的区域、

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为评价(例如测试、检查、审核、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准备相应的人员;

- 仅在获准认证的范围内作出有关认证的声明;

- 在使用产品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中心的声誉、不得做使中心认为可能

误导或未经授权的声明;

- 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时,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中心要

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

- 认证仅用于表明产品由于符合特定标准而被认证;

- 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 在传播媒体中(如文件、小册子或广告)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要符

合中心的要求。

2)受理申请

产品认证部受理人员,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

认证申请进行评价,以确保认证要求明确,对认证申请理解申请人一致。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证申请。经评价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认证实施规则

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强制性产品认证受理申请通知书,并对产品检验和需要工厂检查的做出评价安排;提交文件资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发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补充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应在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资料报中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认证申请

3.2 型式试验

1)中心根据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安排签约检测机构承担强制性产

认证的型式试验任务。

2)申请人按要求选送样品至指定的签约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对选送的样品负责。如样品经确认属运输原因引起损坏的,允许重新送样。

3)签约检测机构依据认证检测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提交产品检验

告;检测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复测合格的,出具产品检验报告。需在现场检验的,由申请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确认后,指派相应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到现场进行检验

3.3 初始工厂审查

检查组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生产现场进行现场审查,并提交工厂审查报告;工厂审查中有不合格项的,通知工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如整改措施符合要求,则不合格项关闭,工厂审查通过。

3.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1)中心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综合评定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2) 中心对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负责。

3)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及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情况下,自受理申请认证申请的90天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认证申请人。

3.5 获证后的监督

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查,包

括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和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对获证产品可抽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b)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2)产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以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工厂质量保

证能力要求》的规定进行,其中第

3、

4、

5、9条是每次监督审查的必查内容,其他项可进行选查,每四年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4)证书持有者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复查合格后,申请人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6)关注中心监督活动的各方可通过电话、函件等方式向中心反馈有关管监督活动

的的意见,以便中心更有效的实施监督工作。

3.6 认证产品的变更和扩展

3.6.1 获证产品的变更

1)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产品中列入属于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安全关键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或涉及整机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备案的申请

2) 中心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3.6.2认证产品的扩展

1)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可向中心提出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有关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2) 中心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对样品做补充检验确认合格后,可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3) 扩展产品所涉及的质量体系如无大的变化,可不对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在监督复查时,予以确认

3.7 认证证书

3.7.1认证证书的使用、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

3.7.2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认证证书:

1)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

2)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在生产的;

4)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3.7.3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2)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

3)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3.7.4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2)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4 认证标志

证书持有者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 收费

认证收费由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第四篇: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实施规则

目 录

1. 范围 ………………………………………………………………………………………… 3 2. 认证模式 …………………………………………………………………………………… 3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 …… ………………………………………………………………… 3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 3 4.1 申请单元的划分 ………………………………………………………………………… 3 4.2 认证申请 …………………………………………………………………………………… 5 4.3 型式试验 …………………………………………………………………………………… 6 4.4 初始工厂检查 ……………………………… …………………………………………… 7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 ……………………………………………… 8 4.6 获证后的监督 …………………………………………………………………………… 9 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 10 6. 费用 ……………………………………………………………………………………… 11

本技术要求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提出并归口。

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检所、浙江方圆检测集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广东省东莞市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 国家家具产品质检中心、香港兴利集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张永泽 李隆平 余争荣 梁米加 张淑艳 郭洪智 杨锡波 陈润权 王克娇 陆梅 张丽欣 董永升 王海龙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通则适用于 CQC 开展的家具产品 (包括木家具、金属家具和软体家具)的质量环保认证

本实施通则规定了各类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证书、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收费、附件等。 本实施通则应与《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一并使用。 2. 认证模式

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的基本环节有:

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申请单元的划分

4.1.1 木家具产品按其使用场合划分申请单元,即: 4.1.1.1 木制居室家具 4.1.1.2 木制餐厨家具 4.1.1.3 木制办公家具 4.1.1.4 木制教学家具 4.1.1.5 木制宾馆家具 4.1.1.6 木制公共场所家具 4.1.1.7 木制实验室家具 4.1.1.8 木制公寓家具 4.1.1.9 其他木制家具

4.1.2 金属 (含钢木结构)家具产品按照产品的加工工艺类别划分申请单元 ,即: 4.1.2.1 金属密集移动书架(包括手动和电动) 4.1.2.2 钢制书柜、货柜(包括架) 4.1.2.3 金属(玻璃)餐桌椅(包括茶几) 4.1.2.4 钢制厨房家具

4.1.2.5 金属办公家具(包括屏风) 4.1.2.7 金属公共座椅 4.1.2.8 校用金属公寓家具 4.1.2.9 校用金属教室家具 4.1.2.10 医疗床

4.1.2.11 户外休闲金属家具 4.1.2.12 其他钢制家具

4.1.3 软体家具产品按照其种类划分申请单元,即: 4.1.3.1 床垫 4.1.3.2 沙发

4.1.3.3 其它软体家具

4.1.4 不同生产厂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4.2 认证申请

4.2.1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 申请

2、 工厂审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3、 一致性声明

4、 申请人的注册证

5、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6、 生产厂的注册证

7、 产品外形图、结构设计图 (需要时),产品安装图(需要时);

8、 受控部件和材料清单 (见附表1)

9、 附件和原、辅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明和第三方合法检验机构的有效检验报告(6月内)。

10、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或成套产品)单件产品间的差异说明;

11、产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可能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情况的说明;

12、主要的生产加工、质量检验设备清单。

13、ISO9000以及ISO14000证书(如有)

14、工厂环境评价报告或其它合格证明文件(如没有ISO14000证书需提供) 4.3 型式试验

4.3.1 样品

4.3.1.1 取样方式和对样品的要求

1)型式试验的样品应由CQC从该申请认证的单元中,从中选取试验项目具有代表性的单件产品且该样品应能进行家具环保及其性能项目的检测。 由CQC的派出机构负责到该申请方的制造厂、销售场所,对所选取的单件产品及其部件、原材料进行随机抽样。抽样后,样品立即封存,不许进行任何处理,并按产品出厂销售的要求进行包装。由申请人负责按CQC的要求将该样品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并对该样品负责。 2)根据需要,申请单元的其他产品需送样进行补充差异检验。 4.3.1.2 抽样数量:

按照《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技术要求 》中规定的抽样数量。 4.3.2 型式试验

4.3.2.1 型式试验使用的标准

型式试验按《 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技术要求》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测。 4.3.2.2 型式试验的检测项目

型式试验检验项目应符合《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技术要求》的规定。 4.3.2.3 型式试验的检测方法

型式试验的检验方法应符合《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技术要求》的规定。 4.3.2.4 型式试验结果评定

1)型式试验结果按《 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技术要求》中产品符合性判定原则进行结果评定。 2)如果质量指标、材料安全的检测或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出现某个或某几个检测项目不符合要求,允许申请方对产品进行一次整改。然后重新进行检测。对于整改不会影响的已检测过的项目可不必重新进行再检测。如果整改后全部检测项目符合要求,则仍判定 该单元所覆盖产品符合要求。此种情况,应在获证后,两个月之内安排获证后的监督,以确保认证产品的持续符合性。

3)如果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建议该申请方撤销申请,待半年后,完成产品的全部整改后再重新申请

4.3.3 型式试验所用时间的限制

型式试验一般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因检测项目不合格,申请者需要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在其内)。 4.4 初始工厂检查

4.4.1 初次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4.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由 CQC 派审核员对生产工厂按照《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要求》(见13条)条进行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的检查。

对《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审查时,应明确认证产品中涉及性能质量和有害物质含量的附件或原材料,并确定其定期确认检查的项目和频率。原则上其每种部件或原材料每半年应进行一次确认检验,并保存纪录。由供方提供的附件和原材料的近期(指半年之内)涵盖上述项目的相关检测报告可以作为证据替代确认检验 (有检测机构补充相关内容) 。

4.4.3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在生产现场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个单元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个单件产品。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通过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单元中未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进行抽样,在生产厂现场或送样到授权检测机构进行规定检测项目的检测,确认其质量和有害物质含量是否符合要求。

2)在生产厂的库房,抽查进货检验的记录或供方提供的检测报告,确认附件和原材料的质量和有害物质含量是否与申请时提供的附件和原材料一致。

3)申请认证产品的标识和包装物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所用材质(种)是否与申请资料上所示一致。

4)初始工厂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4.4.4 初始工厂检查的时间安排和检查所需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需要时 (考虑抽样的方便),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步进行,或先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后进行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所需时间根据其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生产场地为 4--6个人日。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 CQC 承担该类产品认证工作的部门负责对型式试验结果进行评价,由 CQC 的工厂检查处负责对初始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 CQC 主管主任批准,由 CQC 向申请人颁发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允许申请方在认证产品上粘贴 CQC 的中国质量环保认证标志。 4.5.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为止所实际发生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按 4.3.3 条执行 。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 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有效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个工作日。 4.6 获证后的监督

4.6.1 监督方式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环保保证能力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认证产品抽样送检验机构监督检验。 4.6.2 监督的内容

4.6.2.1 由 CQC 根据《工厂产品质量环保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

2、

4、

5、

6、

7、

8、

11、13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择检查,每3年内至少覆盖《工厂质量环保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同时还应按照《家具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表2-1 2-2 2-3)进行核查。

4.6.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根据不同产品,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但3年内必须覆盖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时,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等)随机抽取 , 必要时也可在市场中抽样进行检测。抽取数量按型式试验的规定执行。 4.6.3 结果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4.6.4 获证后监督检查的频次

4.6.4.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检查。

如果获证企业在监督审查期间继续向认证机构申请新产品的认证,可以将初次工厂审查和监督检查合并进行。

4.6.4.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严重诉讼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产品标准、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的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6.5 监督复查所需的时间

现场监督复查一般为1~3个人·日。 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5.1 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QC的产品认证证书管理程序( CQC/QP.BG01-2002)的规定 。

5.2 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 CQC 的产品认证标志管理程序( CQC/QP.BG02-2002)的规定。 5.3 家具产品质量环保认证标志为:

5.4 获证企业应在获证产品的认证标志附近明示:甲醛释放量、重金属、放射性核素的含量。 6.费用

6.1 认证申请费用、证书费、认证标志费按照 CQC/GD.CW01-2003 产品认证收费细则执行。 6.2 获证后监督检查费:为3000元/人日(不包含对抽取样品的检测费). 6.3 型式试验检测费:(见附表3)。

第五篇:消防产品类强制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9C-XX:2010 消防产品类强制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WTO通报稿

2010-xx-xx 发布2010-xx-xx 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 录 1.总则 (1 2.认证模式 (1 3.认证的基本环节 (1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1 4.2 型式试验 (2 4.3 初始工厂检查 (2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4.5 获证后的监督 (4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5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5 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6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6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6 7.认证标志 (6 8.申诉和投诉 (6 9.收费 (7 附件1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8 附件2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0 附件3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2 附件4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16 1.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消防产品认证申请书》; 2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资质证明至少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有关协议、合同等; 3企业确认不侵犯有关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自我声明; 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工艺控制简述; 5关键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或产品特性(如:设计、结构、工艺、工序、标志

等描述; 6其他要求的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2《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

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2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性认

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 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及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指定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 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8个人日。

4.3.3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按附件3《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进行。

4.3.3.2 产品一致性检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见附件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4.3.3.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至少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 厂。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产品检测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产品检测复试一次;工厂检查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重新工厂检查一次;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检测复试和/或重新工厂检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产品检测复试或重新工厂检查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获证后的监督频次

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

次。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 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 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 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工厂监督检查; 3产品监督检验

4.5.3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 4.5.3.1产品一致性核查

同本规则4.3.3.2的规定。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 4.5.3.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3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

2-4个人日。监督检查内容由指定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

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

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3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

4.5.3.3 产品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 数量及检验项目由指定认证机构规定。 4.5.4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论合格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指定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5.2.1 变更的类型

5.2.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商标变更;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 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委托方(制 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5.2.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制造商或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国家 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细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 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委托方(制造商 或工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 化等。 5.2.2变更程序

5.2.2.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正式向指

认证机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2.2.2指定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

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 认检验

5.2.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指定认证机构 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不符合 变更要求的,经指定认证机构批准后向持证人发出不予变更确认的通知。

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请,经指定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的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综合评价合格后颁发或换发证书。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

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暂停证书的恢复使用,应由证书持有者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达到的要求后,指定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7.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循《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认证

志。

7.1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7.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认证标志为:

7.3 加施方式和位置

可以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模压式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如采用模压式或铭牌印刷方式,应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认证标志一般应加施于产品明显位置。

8.申诉和投诉

8.1委托方如对指定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

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

8.2指定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3指定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收 费

9.1认证收费由指定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1.单元划分

序号产品 名称

单元划分说明认证依据标准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1 正压 式消 防空 气呼 吸器

1 面罩、供气阀、减压器型号规格不同的 产品为不同单元; 2 面罩、供气阀、减压器供应商不同的产 品为不同单元。 GA124-2004 主型产品:6具/每种型号 分型产品:2具/每种型号

注:1. 气瓶容积、气瓶数量﹑警报器型号规格﹑警报器供应商不同可作为同一单元。

2. 同一个单元,气瓶容积为6.8L的为主型产品,若无该型号产品,以气瓶容积最大的型号为主

型产品。主型产品的警报器型号规格和供应商由企业自定。

3. 气瓶容积、气瓶数量﹑警报器型号规格﹑警报器供应商不同产品为分型产品。

2.关键件

序号名称技术要求外购/自制的特殊规定

1 气瓶1.气瓶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2.气瓶上应有“压缩空气;气瓶编号;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工 作压力;公称容积;重量;生产日期;检验周期;使用年限; 产品标准号;警示:发现纤维断裂或损坏,不应充装”字样 标记。

3. 气瓶额定工作压力为30MPa。 4. 气瓶外部应有防护罩。 外购、自制均可。 制造者必须具备气瓶 制造许可。

外购者必须符合气瓶 安全管理法规的要 求。

2 气瓶瓶阀1.气瓶瓶阀的开启方向为逆时针。

2.气瓶瓶阀在开启后应保证不会被无意关闭,如气瓶瓶阀开 启后不可锁定,那么开启手轮应至少旋转两周才能达到关闭 状态。

3.气瓶瓶阀上应设置安全膜片,其爆破压力应为(37~45 MPa。

4.气瓶瓶阀的输出端螺纹为内螺纹,螺纹尺寸为G5/8,其公 差应符合GB/T7307的规定。 外购、自制均可。 制造者必须具备压力 部件制造许可。 外购者必须符合压力 部件安全管理法规的 要求

3 面罩1.面罩质量应分布对称,头带或头罩应能根据佩戴者头部的 需要自由调整,其密合框应与佩戴者面部密合良好,无明显 压痛感。面罩应有除去视窗结雾功能。视窗为大眼窗,应使 用透光性能良好的无色透明材料,并不应产生视觉变形现象。 2.总视野>70%

双目视野>55% 下方视野>35° 外购、自制均可

序号名称技术要求外购/自制的特殊规定吸入气体中的二氧化碳含量≤1% 4 供气阀应设置自动正压机构,静态压力不应大于500Pa。 外购、自制均可。 制造者必须具备压力部件制造许可。 外购者必须符合压力部件安全管理法规的 要求

5 减压器1.在气瓶额定工作压力至2MPa范围内,减压器输出压力应在 设计值范围内。

2.减压器输出压力调整部分应设置锁紧装置。

3.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与全排气压力应在减压器输出压力最大 设计值的(110~170%范围内。

4.安全阀的关闭压力不应小于减压器输出压力最大设计值。 外购、自制均可。 制造者必须具备压力 部件制造许可。 外购者必须符合压力 部件安全管理法规的

要求

6 警报器1.当气瓶内压力下降至(5.5±0.5MPa时,警报器应发出连 续声响报警或间歇声响报警,且连续声响时间不应少于15s, 间歇声响时间不应少于60s,发声声级不应小于90dB(A。 2.从警报发出至气瓶压力为1MPa时,警报器平均耗气量不应 大于5L/min或总耗气量不大于85L。 外购、自制均可

7 压力表1.压力表的外壳应有橡胶防护套,外壳直径不应大于60mm。 2.压力表的测量范围应为(O~40MPa,精度不应低于2.5级, 最小分格值不应大于1MPa。

3.压力表标度盘上警报压力值段和30MPa处应有明显指示。 4.在暗淡或黑暗的环境下,佩戴者应能读出压力指示值。 5.在防水性能试验后,压力表内不得进水。

6.当压力表同其连接的软管脱开时,在气瓶内压力为20MPa 的情况下其漏气量不应大于25L/ min。 7.压力表的其它性能应符合GB/T1226的规定。 外购、自制均可

注:1在初始申请认证及获证产品变更时,认证委托人须按产品型号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产品的关键件清单。清单中应包含关键件的型号规格、供应名称、气瓶及气瓶瓶阀供应商制造许可证等信息。

2涉及气瓶及压力部件在中国境外生产及组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获证产品的面罩、供气阀、减压器等关键件不允许变更。如变更须按照新单元申报产品认证

附件2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检验依据

GA124-200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二、型式试验项目 1.主型产品

主型产品型式试验项目为标准GA124-200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中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和标准“标志”、“包装”中的要求。

(1 结构 (2 材料要求 (3 佩戴质量 (4 整机气密性能 (5 动态呼吸阻力 (6 耐高温性能 (7 耐低温性能

(8 静态压力 (9 警报器性能 (10 面罩性能 (11 减压器性能 (12 安全阀性能 (13 供气阀性能 (14 压力表 (15 高压部件强度 (16 中压导气管 (17 气瓶 (18 气瓶瓶阀 (19 人员佩戴性能 (20 标志 (21 包装 2.分型产品

分型产品型式试验项目为标准GA124-200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中的如下项目: A. 气瓶容积﹑气瓶数量 (1 佩戴质量

(2 标志

(3 整机气密性能 (4 人员佩戴性能 B. 警报器 (1 佩戴质量 (2 标志 (3 警报器性能 (4 人员佩戴性能

三、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主型产品每个型号6具,分型产品每个型号2具。

四、判定规则

按照GA124-200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进行判定,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型号产品型式试验合格。检验项目出现一项不合格判该型号产品型式试验为不合格。

五、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正式签订检验合同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检验周期(天 1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60

附件3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贴强制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

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 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 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 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 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5.例行检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5.1 例行检验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 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 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5.2 确认检验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

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 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 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 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 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纠正、预 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 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 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 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14 9.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 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 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 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15 附件 4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产品强制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为保证工厂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认证产品的生产应满足本文件 规定的一致性控制要求。 1 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 1.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应包括: 1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型号的设计要求、产品结构描述、物料清单(应包含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 的型号、主要参数及供

应商等技术文件; 2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的生产工序工艺、生产配料单等生产控制文件; 3 针对认证产品的检验(包括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成品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要求、方法 及相关资源条件配备等质量控制文件; 4 针对获证后产品的变更(包括标准、工艺、关键件等变更)控制、标志使用管理等程序文件。 1.2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一致性控制文件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认证 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2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以确保关键件和材 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和材料检验或验证记录、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3 批量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至少在以下方面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保持一 致: 1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志、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尺寸和安装方式; 3 认证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和关键件。 4 例行检验确认检验 4.1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 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准则等。应保存检验记录。 4.2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 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 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例行检验允许采用经验证的等效快速的在线检验方法进行。例行检 验至少应包括以下检验项目:结构、标志、包装、整机气密性能、动态呼吸阻力、静态压力、警报 器性能。 工厂生产现场应具备上述相应认证产品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16 4.3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 检验确认检验至少应包括以下检验项目:佩戴质量、减压器性能、安全阀性能、供气阀性能、压 力表、高压部件强度、中压导气管、结构、标志、包装、整机气密性能、动态呼吸阻力、静态压力、 警报器性能、气瓶瓶阀。 工厂应具备确认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5 获证产品的变更控制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变更控制程序,确保认证产品的设计、采用的关键件和材料以及生产工序 工艺、检验条件等因素的变更得到有效控制。获证产品涉及到如下的变更,工厂在实

施前应向认证 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 产品设计(原理、结构等的变更; 2 产品采用的关键件和关键材料的变更(型号、供应商、数量等; 3 关键工序、工序及其生产设备的变更; 4 例行检验确认检验条件和方法变更; 5 生产场所搬迁、生产质量体系换版等变更; 6 其他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的变更。 6 认证标志 获准产品认证的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其生产企业应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背架印有产 品标志的旁边,加施一个认证标志,每台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一个。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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