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精选8篇)
篇1: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维护、使用、验收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公安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厅技防办)是全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盟、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呼铁、大林)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盟、市级公安局技防办)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旗、县(市区)公安局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旗、县级公安局技防办)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第二章 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安装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向本级人民政府上报确定其他需要安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重点单位的相关场所或者部位之前应当报送公安厅技防办批准。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制定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网络建设规划和方案, 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形成多级报警联网网络。
建设单位使用、安装的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应当符合同公安机关报警与监控网络联接的标准。
第六条 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技防产品销售网点和技防系统使用单位的日常检查,建立检查工作台帐,同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使用、维护制度,保障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技防产品管理
第七条 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盟、市级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由公安厅技防办批准:(一)生产登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盟、市级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收到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公安厅技防办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厅技防办应当在接到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作出批准登记决定,填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并将批准书送盟、市级公安局技防办,由其通知申请人;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登记决定,并将不批准登记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盟、市级公安局技防办,由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的企业应当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生产企业向公安厅技防办提出产品检验申请,公安厅技防办在接到申请十五日内负责抽封样品,被抽封样品由生产企业送达公安厅技防办委托的法定检验机构检测。
第九条 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限为四年,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满持证企业应当换领新证,企业须在期满前六十日提交换证申请。换证办理程序与首次申办程序相同,换领新证时上交旧证。生产登记批准书年检程序:
(一)年检时间为每年一至四月,办证时间未满半年的当年不需年检;
(二)年检企业填报《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
(三)盟、市级公安局技防办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年检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安厅技防办;公安厅技防办在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年检复审。复审合格的,发放年检标记;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书面理由,并由盟、市级公安局技防办通知申请企业;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年检的,应当书面向当地盟、市级公安局技防办说明理由,经公安厅技防办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
(五)年检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年检,收回其证书。
第十条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旗、县级公安机关技防办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销售的技防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复印件(进口技防产品提供我国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手续);
(四)有效期内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检验合格证;
(六)产品销售管理和售后服务制度;
(七)其他文件。
旗、县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在接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盟、市公安局技防办;盟、市公安局技防办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填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登记证书》;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书面理由,并由旗、县级公安局技防办通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旗、县公安机关尚未设立技防办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技防办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技防产品销售登记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程序:
(一)年检时间为每年一至四月,办证时间未满半年的当年不需年检;
(二)年检填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年检登记表》;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年检的,应当书面向当地旗、县技防办说明理由,经盟、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
(四)年检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年检,收回其证书。
第十二条 旗、县级公安机关技防办负责本辖区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网点的销售登记,并将已经登记备案的销售单位或者个人和销售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整理汇总,每季度上报盟、市公安局技防办;盟、市公安局技防办整理汇总后上报公安厅技防办。
第十三条 区外在自治区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我区设立销售网点的,由公安厅技防办登记。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登记内容有变动的,应当到原登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第四章 技防系统的管理
第十五条 技防系统按照风险等级和投资额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规定,技防系统划分为一级工程、二级工程、三级工程。一级工程是指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安全技防系统;二级工程是指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技防系统;三级工程是指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
第十六条 一级、二级工程由公安厅技防办监督管理,三级工程由盟、市级公安局技防办监督管理,其中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由旗、县级公安机关技防办监督管理。尚未设立技防办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技防办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计任务书或者相当于设计任务书的资料;
(二)设计方案;
(三)平面布防图及防护范围;
(四)系统框图及设备配置表;
(五)监控中心布局图;
(六)管线敷设方案;
(七)工程费用概算和建设工期。
第十八条 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程序及要求:
(一)设计单位完成设计方案后,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设计文件,建设单位依据本实施细则对技防系统分级管理的规定,会同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技防办审查上报资料。对符合论证条件的,组织方案论证;对不符合论证条件的,应通知设计单位整改,并退回有关设计文件;
(二)设计方案论证由建设单位会同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技防办共同组织安排。论证会由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技防办、设计施工单位和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公安机关技防办指定的专业人员担任;
(三)评审委员会对设计方案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对其技术、质量、费用、施工组织计划做出评价,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并由参加评审的委员签字;
(四)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意见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由设计单位编制技防系统施工图。
(五)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通过的,由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技防办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对提出整改要求的,由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技防办书面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补充完善;论证未通过的,不得施工。
第十九条 技防系统建成后,由公安机关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检测;检测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组织验收。第二十条 具有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是指具备相应检验条件并经公安部或自治区公安厅技防办认可的检测机构。
第二十一条 盟市、旗县级公安局技防办对需要委托检测的技防系统填写检测委托书后,报公安厅技防办批准。检测机构不得对未经委托的技防系统进行检测。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应当对技防系统进行验收的,须向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
(二)公安机关技防办方案论证书面通知;
(三)设计任务书;
(四)工程合同;
(五)相关图纸(包括系统框图、平面布防图及设备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监控中心布置图、设备清单等);
(六)系统试运行报告;
(七)系统竣工报告;
(八)系统使用说明书;
(九)决算报告;
(十)初验报告(含监理报告);
(十一)检测报告;
(十二)系统维修保障措施,人员培训等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会同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技防办组织进行。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技防办和技术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验收委员会应当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或者设计方案,对系统的施工、技术、图纸资料进行审查,对系统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系统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应当有参加验收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 验收通过或者基本通过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单位整改完成,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由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核实。验收不合格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取得相应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核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合格证》后,技防系统方可投入使用。未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合格证》的,技防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公安厅技防办是负责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维修单位备案的专门机构,其他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从业限制和进行等级评定。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企业备案证书执行等级评定制度和逐级晋升原则。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待定级。第二十八条 外省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单位在自治区投标、承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监理业务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到自治区公安厅技防办登记备案。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者证明;
(四)驻我区办事机构场所证明;
(五)企业简介;
(六)主要负责人及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
(七)工程维护保障措施和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 【发布日期】2007-04-03 【生效日期】2007-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维护、使用、验收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以运用技防产品、构建技防系统为手段,结合运用相关科技手段,发现、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列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运用技防产品以及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者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规划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做好本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二章 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安装
第七条第七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系统的重要部位;
(二)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场所;
(三)金融机构的金库、营业场所及其重要部位以及货币押运车辆等;
(四)民用机场、大型车站以及道路交通的重要部位;
(五)重要物资仓库和粮库;
(六)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单位的重要部位;
(七)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油(气)、热力供应设施;
(八)星级饭店、大型娱乐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道;
(九)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存放有重要物品的纪念馆和展览馆等场所;
(十)其他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相关场所或者部位。
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机关、大型企业、中小学校、较大规模的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以及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等,根据实际情况安装符合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第九条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安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应当符合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报警装置的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联网,形成多级报警联网网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落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使用、维护制度,保障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安装技防产品或者建设技防系统的单位、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安装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维修单位。
第三章 技防产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技防产品的管理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或者安全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技防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对生产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其中一种制度。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盟、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公安机关批准: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盟、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自治区公安机关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自治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作出批准登记决定,填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并将批准书送盟、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由其通知申请人;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登记决定,并将不批准登记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盟、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由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旗县级公安机关登记,并提供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一)技防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营业执照及售后服务承诺。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进货验证制度,不得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技防产品。
第四章 技防系统的管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安装技防系统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安装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技防系统与建设工程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过论证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技术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技防系统建成后,由公安机关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检测;检测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组织验收。
技防系统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技防系统按照风险等级和投资额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已发布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自治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将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维修单位的备案名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技防系统工程的发包人不得将技防系统工程发包给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施工、维修。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维修、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技防系统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建立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对技防系统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设计、施工、维修和操作技防系统的人员应当经过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业培训。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主要用途和范围;
(三)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
(四)非法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五)伪造、变造、涂改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有关证书;
(六)影响技防系统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应当安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而未安装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技防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技防系统经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非法安装、使用技防产品、技防系统,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安装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维修单位的;
(二)滥用审批权限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五)罚没款物不出具正式票据的;
(六)贪污、挪用罚没款物的;
(七)其他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关键词:公共网络,安全,预警防范
随着省级公共网络的建设和应用技术的成熟,公共网络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和管理需求随之提升,搭建一个既能够满足城域网整体态势监控,又能够对重点单位网络系统、门户网站进行重点监控的平台是解决省级公共网络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搭建省级公共网络安全预警防范平台的技术支撑
搭建省级公共网络安全预警防范平台需考虑到安全监测、态势分析、预警通报、线索挖掘、调查处置等五个网安业务并为此提供技术支撑。
安全监测:要求为网络安全监测业务提供支撑,辅助公安网安部门对重要部位、重要单位、专项威胁、特定目标或对象开展监测,汇集公共网络安全监测的基础数据。网站监测应对网站的安全状态进行全面监测,包括网站平稳度信息、页面篡改信息、网站木马信息、流量告警信息、入侵检测事件信息、网站服务器漏洞信息。重点单位检测应对重点单位的网络安全状态进行检测,包括但不仅限于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安全隐患。专项威胁检测应对网站仿冒、网络钓鱼、漏洞利用攻击等网络攻击事件,木马、僵尸网络等有害程序事件,网页篡改、信息窃取等信息破坏事件进行专项监测。特定目标或对象监测应支持用户对特定目标、对象深入监测,如通过设置监测点的监测规则支持对某攻击组织的攻击行为、某特定IP攻击行为进行监测。
态势分析:应从宏观方面分析整个互联网总体安全状况,包括各类网络安全威胁态势分析和展示;微观方面应提供对特定保护对象所遭受的各种攻击进行趋势分析和展示,可包括网站态势、重点单位态势、专项威胁态势和总体态势。其中网站态势应对所监测网站的网络安全威胁和网络安全事件进行态势分析和展示;重点单位态势应支持对重点单位的网络安全威胁事件态势分析和展示;专项威胁态势应对网站仿冒、网络钓鱼、漏洞利用攻击等网络攻击事件,木马、僵尸网络等有害程序事件,网页篡改、信息窃取等信息破坏事件进行专项态势分析和展示。此外,态势分析应提供网络安全总体态势的展示和呈现。
预警通报:应支持针对各种安全数据自动生成符合模板的预警通报,包括突发事件通报、专项通报、综合通报和特定对象安全评估通报。突发事件通报应支持对突发网络安全事件自动生成预警通报。专项通报应支持对网络攻击事件、有害程序事件、信息破坏事件、重大网络安全隐患等自动生成预警通报。综合通报应支持定期生成综合性通报。特定对象安全评估支持对指定的IP或IP段自动生成安全评估报告,包括指定IP或IP段的网络攻击事件、有害程序事件、信息破坏事件、重大网络安全隐患等。
线索挖掘:应通过对城市威胁数据的智能聚类和关联挖掘,发掘有价值威胁事件线索,对重点事件、嫌疑对象、跳板主机、攻击溯源等提供分析支撑。
主要包括三元组分析、异常服务分析、攻击者分析、其中三元组分析应支持对网络攻击事件中的三元组信息,即源IP、目的IP、事件行为进行统计分析。
异常服务分析支持分析提供异常服务和参与对外攻击的主机,建立疑似傀儡机档案库。攻击者分析支持分析挖掘疑似攻击人员相关信息,建立疑似攻击人员档案库。
调查处置:在网安业务流驱动下,通报平台为网安民警开展监测、威胁预警、态势预警、威胁情报线索的调查处置提供支撑,可实现调查任务下发与处置响应的返回。
二、搭建省级公共网络安全预警防范平台的系统架构
搭建省级公共网络安全预警防范平台的实现系统,主要有数据采集层、检测引擎层、数据预处理层、数据存储层、业务支撑层和业务处置层等6个功能层。
数据采集层是系统的基础数据源,包括两方面的数据。一是运营商的流量数据。在系统中,需要将运营商互联网出口的流量镜像到系统,然后根据系统的业务处理能力按照会话将流量分配到各检测引擎。另一方面是互联网重要信息系统的数据。需要确定重要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实现检测数据与系统信息的一一对应。
检测引擎层主要实现对基础数据的安全检测,包括两方面的检测。一是对互联网流量的检测,包括flow流量检测、IP包检测和面向APT的未知攻击检测。另一方面是对重要信息系统的检测,包括系统脆弱性检测和系统受攻击情况检测。
数据预处理层主要实现对攻击和脆弱性数据的预处理。在省平台,需要预处理的数据有四个来源,一是平台自行检测到的数据,二是各地市上报的数据,三是部平台下发的数据,四是来自可靠第三方的威胁情报数据。
这些数据来源不同,格式各异,有可能存在重复和无效数据,因此在使用之前需要进行清洗、归并、关联、比对、标识等预处理,为下一步数据应用打下基础。
数据存储层主要实现对业务支撑的数据支持。一方面对预处理过的有效数据按照业务需求进行分类存储,另一方面通过大数据引擎为业务支撑提供数据存取和分析服务。
业务支撑层主要实现对预警监控系统中各种安全应用的业务支撑。其中,安全事件获取模块实现从告警数据到安全事件的归并,行为模型匹配模块实现从安全事件到攻击行为模型的匹配,态势预警分析模块实现对当前攻击态势的判定和安全预警功能,攻击取证溯源模块实现对攻击过程的还原和数据泄露等损失的计算等功能,应用脆弱性分析模块实现对重要业务系统漏洞、配置不当等脆弱性的分析,判断业务系统的危险状态等功能。
业务处置层主要实现网安预警监测工作中的各种业务流程。其中,安全监测模块实现对城域网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攻击行为、脆弱性的监测功能;态势分析模块实现对当前网络安全态势的分析判断功能;通报预警模块实现对发现的攻击行为及时向第三方通报并根据安全态势及时预警等功能;线索挖掘模块主要实现对监测数据的深入分析,及时对攻击行为进行取证溯源等功能;调查处置模块主要实现对通过系统确认的网络犯罪行为的进一步核查以及与相关业务部门协同处置等功能。
三、搭建省级公共网络安全预警防范平台的应用系统架构
结合系统总体架构,拟建立一个中心平台、两个子平台、七套子系统的应用系统架构。
1)一个中心平台:预警防范中心平台:预警防范中心平台实现对网络安全事件的综合分析、预警,对重要安全事件进行取证,对预警信息分发和通报,依据省级安防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处置和管理网络安防工作。按照各单位预定职能向其传递预警信息,并接收其处置反馈信息。同时由运维管理系统实现对整体设备运作的监控。
2)两个子平台:城域网安全监控子平台:包括异常流量检测系统、入侵检测(含病毒检测)系统、威胁分析系统。实现对全省城域网网络流量的监控,综合分析其中存在的黑客攻击、病毒传播、拒绝服务攻击等行为并进行取证。
重要系统检测子平台:包括漏洞扫描系统、重点网站监测系统。实现对重点单位的网站脆弱性、完整性、可用性三方面的检测。
3)七套子系统:分为异常流量检测系统、入侵检测系统、威胁分析系统、漏洞扫描系统、重点网站检测系统、网络溯源追踪系统、运营管理系统等七个子系统。
异常流量检测系统:实现对网络整体流量的宏观分析、监控、预警;入侵检测(含病毒检测)系统:实现对网络流量的细粒度检测,并实现抓包取证;威胁分析系统:实现对攻击行为、趋势、手段的分析和监控;漏洞扫描系统:实现对重点单位及城域网整体的网络脆弱性检测和预警;重点网站监测系统:实现对重点单位的脆弱性、完整性、可用性监测和预警;网络溯源追踪系统:实现对安全事件的追踪溯源;运维管理系统:实现对项目范围内系统运作的持续性检测和管理,其主要在预警防范中心平台实现。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情报、数据收集,大数据处理及存储,基于安全场景模型的大数据分析及展示等手段建立和完善安全态势全面监控、安全威胁实时预警、安全事件及时处置的能力,建设形成的一套支撑网络与信息安全预警分析中心业务开展的,具有监测、态势感知、预警通报、线索分析、事件处置、运维管理功能的支撑平台。
参考文献
[1]谢振国,凌捷,网络安全预警系统的研究[J].计算机技术与发展,2011(11).
[2]陈彦德,赵陆文,王琼,潘志松,周志杰.网络安全态势感知系统结构研究[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08(01).
[3]梁玉翰,张红旗.网络环境安全预警系统设计与实现[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08(08).
[4]徐远涛,张剑寒,黄继刚,王宝军.网络安全预警系统初探[J].电脑与电信,2007(04).
篇4: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摘要]本文简述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自从生产经营中应用网络技术以来,技术不断进步,产量产值成倍增长,自动化程度提高了65%,出厂水质全面达标,无数事实说明网络技术给水务事业带来了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挑战,二十多年来,我公司的在线电脑曾遭到病毒污染、黑客攻击、噪音干扰等达280多次,部分网民也受到低俗网站熏染,但因防范及时,应对措施得当、技术熟练,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加强水务工作互联网的技术管理与防范措施,是确保安全和谐供水的关键。
[关键词]互联网:黑客:网络病毒:防范意识:安全和谐供水
1、加强水务工作互联网的技术管理与防范措施的必要性
互联网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当代社会文化的结晶。它有着惊人的发展速度和规模,目前我国网民人数已达到3.41亿,超过美国,位居世界第一。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文化也从网上走向网下,成为左右社会思想、道德、情操及日常生活方式、行为习惯的重要力量。实践证明,网络给水务工作带来了机遇,同时也使水务工作面临挑战。所谓机遇,即给职工创造了高效、快捷、准确、广域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的良好条件,使我们充分享受着网络带来的交流、信息、商务等便利,更多地培养信息化和数字化时代一专多能的人才,提高企业的社会经济效益;所谓面临的挑战,即由于受到网络的攻击,使一些低俗不健康的流毒侵害了一些网民的肌体,我们的财产安全,甚至国家经济产业,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受到威胁。我们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自1986年开始应用网络技术以来,多次遭到病毒污染和黑客攻击,由于管理到位,措施得当,都一一得以排除,可见水务工作加强互联网的技术管理与安全防范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2、互联网的现状及忧思
互联网在现实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它的文化价值、商业价值、经济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是无穷无尽的。网络迅速改变着世界,互联网在给人们提供便利和帮助的同时,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也越来越猖獗,五花八门的负面效应如此令人担忧。网络正义与邪恶的较量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安全。据媒体报道,公安部近5年间查处的网络犯罪案件高达12521起,归结起来可分四类:
现实中的犯罪大量向网络转移。2008年5月,黑客窃取江苏昆山与湖南省红十字会赈灾捐款银行账号后,篡改成私人帐号进行诈骗;有些罪犯将自己伪装成知名银行、在线零售商品和信用卡公司等可信品牌进行“网上钓鱼”,将受害者的钱财套到手;有的犯罪分子则以虚拟和现实相结合的手段进行招嫖、诈骗、盗窃、赌博等,作案手法更加隐蔽。网络病毒形成地下产业链。用现实中的货币购买虚拟世界的游戏装备已在网上形成巨大的市场,如在对方电脑中植入“木马”病毒等,这为一些网络游戏玩家提供了机会,催生了网络病毒的滋长、蔓延。
网络攻击危及经济安全。网上一些“小偷小摸”行为危害的大多是个人权益,但一些蓄意网络攻击行为则直接威胁到经济和社会安全。2007年5月,上海曾有近百个投资者因电脑被一种名为“证券大盗”的木马程序感染而影响交易,其中一些投资者的股票买卖数据被恶意篡改。
打击网络犯罪存在法律盲区。由于法律条文内容滞后,打击网络犯罪面临缺乏足够法律依据的困境,大量犯罪分子因无法定罪而逍遥法外。
3、加强互联网技术管理与防范措施
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是集城区供水、污水处理,地下水取水管理和收费于一体化的国有控股有限公司,职工总数1700人,其中40多岁以下职工900人,占职工总数的53%,据调查统计,在这部分职工中有600多人上网,占职工网民数的70%,而且涵盖了70后、80后、90后三个年龄段的大部分人;公司下属有5个水厂、1个污水处理厂、4个经营维修分公司及70多个自动控制的二次供水加压泵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控程度达到71%,仅电脑就有323台。互联网在提高职工知识水平、查找数据材料、交流信息资源、促进高效快捷地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帮助企业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促进了信息化和数字化时代水厂一专多能人才的培养。但由于网络的思潮影响着职工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其负面影响却是不容忽视的。
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企业的发展,不断加强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与管理。早在1986年,就在营业查收系统中应用了网络技术,在水务行业中从应用网络技术和电脑使用量上位居全国第二,此后又陆续在生产系统、封闭财务、测流测压、工程设计、IC卡水表、大用户远程计量中应用了网络技术,通讯形式有GPRS、GRS、GSM、光纤等。二十多年来,计算机网络系统得到了不断完善,虽然遭遇病毒污染、黑客攻击,噪音干扰等达280多次,但由于防范及时、应对措施得当,有效地阻止了基础网络被毁,保证了数据的安全运行,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了互联网的技术管理与防范意识。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公司生产技术部设信息管理中心,专门负责几百台电脑的编程、软件开发、病毒污染及黑客攻击防治、设备维修、信息传递等,公司董事长亲自过问,总经理及主管生产技术副总经理领导亲自主抓,并与市公安局网监处及人民银行保持经常的沟通与联系。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开展了信息内容安全审计、病毒攻击监测、网络攻击监测等工作,建立起安全“防火墙”,并对网内所在USB接口实行接入限制。
篇5: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0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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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以及使用技防产品、技防设施的单位。
第二章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范围
第三条 《规定》第八条中的采取技防措施是指使用技防产品、安装技防设施。所列场所和部位采取技防措施,有国家、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应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设区的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应会同治安部门对上述场所、部位采取技防措施以及其使用情况进行造表登记和归档,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条 对新建城市居民住宅的技防设施建设,各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治安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建设技防设施。具体建设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制定。
已建成的城市居民住宅,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时采用、改造、建设技防设施。
第三章技防产品管理
第五条 技防产品管理范围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执行。首批公布的十种产品具体是指:
(一)入侵探测器(产品代号01)包括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超声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等;
(二)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代号02)包括有线、无线的防盗报警控制、传输、显示、存储等设备;
(三)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代号03)包括车辆防盗报警设备和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
(四)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产品代号04)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
(五)防盗保险柜(箱)(产品代号05)包括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等;
(六)机械防盗锁(产品代号06)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
(七)楼寓对讲(可视)系统(产品代号07)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八)防盗安全门(产品代号08)包括防盗门、楼寓电控防盗门、金库门等;
(九)防弹复合玻璃(产品代号09)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
(十)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产品代号10)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第六条 对技防产品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和生产登记制度。此三种制度对同一种技防产品不重复适用,具体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其办理程序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登记的项目发生变化时,持证单位应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申请变更,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换发新证。
第九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每年1至4月份进行,至开始年检之日(1月1日)获准生产登记时间不足6个月的免检。年检时企业须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年检登记表》,并提交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自检验报告报告之日起至当年4月30日不超过2年)的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年检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申报,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复审。年检合格的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在生产登记批准书正本上加贴标志、副本上加盖印章。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视为无效。
第十条 持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为不合格:
(一)生产的技防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二)获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已停止生产的;
(三)在生产、销售技防产品活动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技防产品销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省外技防产品来我省销售时,其代理商或售后服务单位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售后质量服务协议和经销的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或认证证书及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经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验证后,在销售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进行登记。
技防产品的销售单位销售技防产品时应在销售点明显处悬挂或张贴有关证书。
第四章 技防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本省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具备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安装、维修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且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资格等级和资格范围内从事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
省外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单位来我省承接技防设施,需持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公室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境外企业不需此项)和有关材料经我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资格验证后,方可在我省承接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
外商独资企业承接技防设施的范围按照公安部公科[2000]16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的资格范围分为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楼寓对讲系统工程、防弹玻璃安装工程等。
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包括其相关的通讯、出入口控制、声音复核等子系统及用于安全防范的银行柜员制系统。
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按照被防范部位的风险等级或投资额分为三级:
(一)一级风险或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为一级工程。
(二)二级风险或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万元的为二级工程。
(三)三级风险或投资额不足30万元的为三级工程。
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按照前款所列投资额划分标准也分为三级。
楼寓对讲系统工程和防弹玻璃安装工程不分级。
第十四条 从事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两类技防设施,其《资格证书》资格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从事楼寓对讲系统工程和防弹玻璃安装工程,其《资格证书》不分级别,在“资格等级”栏注明为“专项资格”。专项资格只能承接《资格证书》规定的资格范围内的技防设施。
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采用统一编号方法,由本省简称(皖)、资格等级代号(1或2或
3、专项资格为0)、两位单位所在地区代码编号和三位顺序号组成。
第十六条 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检测的人员应经过公安机关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徽省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维修、检测人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方可上岗。具体培训和考核事宜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组织。
第十七条 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单位申请《资格证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申请一级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资格证书》
1、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上;
2、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相关专业并取得《合格证》的高工不少于2人和工程师不少于4人,其他技术、安装人员5人;
3、企业总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或其承接的并在当验收通过的技防设施总额30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5、从业人员没有犯罪经历;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管理制度及保密措施。
(二)申请二级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资格证书》
1、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
2、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相关专业并取得《合格证》的高工不少于1人和工程师不少于3人,其他技术、安装人员5人;
3、企业总营业额500万元以上或其承接的并在当验收通过的技防设施总额10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5、从业人员没有犯罪经历;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管理制度及保密措施。
(三)申请三级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资格证书》
1、注册资金在30万元(含)以上;
2、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相关专业并取得《合格证》的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他技术、安装人员5人;
3、企业总营业额200万元以上或其承接的并在当验收通过的技防设施总额5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5、从业人员没有犯罪经历;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管理制度及保密措施。
(四)申请楼寓对讲系统工程和防弹玻璃安装工程专项《资格证书》
1、注册资金20万元(含)以上;
2、取得《合格证》的技术、安装人员5人;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4、从业人员没有犯罪经历;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管理制度及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本省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其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安装、维修资格证书(新办、年检、换证、升级)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无犯罪经历证明材料;
(四)申请单位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人员的无犯罪经历证明材料;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六)有关技防设施的保密措施和安全制度;
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在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对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在接到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的审核材料后7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无《资格证书》的本省单位新申请时,在满足相应资格等级和资格范围《资格证书》规定的基本条件下,最高可申请二级。
第十九条 本省技防设施从业单位《资格证书》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时,持证单位应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提出申请变更,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换发新证。
第二十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应提前1个月申请换发。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在每年11至12月份进行,至年检结束之日(12月31日)领证时间不足6个月的免检。
年检时持证单位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交当承接的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备案表和竣工登记表。年检主要检查持证单位当技防设施承接情况和是否存在基本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等情况。
年检由持证单位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申报,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复审。年检通过的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在《资格证书》正副本上加盖印章。年检不通过或逾期未年检的,其《资格证书》视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 本省技防设施从业单位《资格证书》资格等级的调整:
(一)持有《资格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承接其《资格证书》规定可以承接的最高级别的技防设施4个以上并验收结论全部为“通过”(验收结论为“基本通过”的不予计算),并具备上一级别《资格证书》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可以申请办理上一级别的《资格证书》。
(二)持有《资格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年检或换证时降低其《资格证书》级别(对三级或专项资格单位则取消其《资格证书》):
1、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技防设施设计方案论证、备案和技防设施竣工检测和验收的;
2、超越《资格证书》规定的资格范围和资格等级承接技防设施的;
3、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1次(含)以上3次以下技防设施验收为“不通过”或3次(含)以上5次以下技防设施验收为“基本通过”的;
4、不按规定办理换证的。
(三)持有《资格证书》的单位基本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资格证书》规定的资格等级和资格范围所对应的基本条件时,在年检或换证时根据其基本条件将其《资格证书》的资格等级和资格范围进行相应降低直至取消。
(四)持有《资格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证书》;被取消《资格证书》的单位自被取消之日起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1、不按规定办理年检的;
2、出租、出借、转让、非法买卖、涂改《资格证书》的;
3、设计、安装、维修技防设施时采用无证或有质量问题的技防产品的;
4、技防设施因设计、安装、维修单位设计、安装、维修中的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事故的;
5、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3次(含)以上技防设施验收为“不通过”或5次(含)以上技防设施验收为“基本通过”的。
第二十三条 技防设施的建设应执行国家、行业和安徽省地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技防办公室对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和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两类技防设施实行分级管理。其中一级技防设施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监督管理;
二、三级技防设施由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监督管理。
楼寓对讲系统工程和防弹玻璃安装工程类技防设施由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规定》第八条所列场所和部位的技防设施安装前其建设单位应按照《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75-1994)组织设计方案论证。建设单位应将经过论证的方案要报相应监督管理的公安机关技防办公室备案,并填写《安徽省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备案表》。
第二十六条 技防设施竣工验收前,必须经省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审查认可的检验部门按照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及《安全防范系统检验规范》(安徽省地方标准DB 34/221)检测合格。具体检验部门另文通知。
建设单位建设技防设施、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技防设施时,应将检测费用纳入预算。
第二十七条 技防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执行《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308-2001)。
技防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其设计、安装单位要将验收表格、检测报告和全套竣工图纸资料复印件报送相应监督管理的公安机关技防办公室办理竣工登记手续,并填写《安徽省技防设施竣工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城市联网报警系统的建设由省公安厅统一规划和管理。其设计方案论证、竣工检测、验收参照技防设施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应会同治安部门,在每年底对本辖区内的技防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能正常使用的技防设施,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技防设施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规定》必须采取技防措施而不按要求采取的;
(二)不按《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组织技防设施设计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的;
(三)不按规定将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备案的;
(四)技防设施竣工后不按规定进行检测的。
第三十一条 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无《合格证》人员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
(二)泄露技防设施秘密的;
(三)超越《资格证书》规定的资格等级、资格范围承接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
(四)不按照《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要求办理技防设施竣工登记手续的;
(五)不按照有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国家、行业标准开展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的。
第三十二条 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单位违反《规定》,无《资格证书》承接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处罚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技防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公安厅以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篇6: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盗窃、抢劫、破坏、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技防产品包括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防护及控制、电视防范监控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产品。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技术监督和防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技术监督、建设、科学技术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下列部门、场所及部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武器、弹药和民用爆炸器材库房;
(二)存放机密级以上文件、档案、图纸、资料的部位;
(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菌毒品、管制药品和放射性物质的仓库、场所;
(四)各类重要物资储备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
(五)黄金、珠宝生产基地及其储存场所;
(六)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
(七)金融机构所属金库及营业场所;
(八)单位的财务室和集中存放现金、票证、贵重物品的部位,重要仪器设
备存放或安装部位;
(九)城镇居民区和农村需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部位或场所;
(十)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应当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其它重点部位。
第七条 下列部门、场所必须安装安全检查技术装置:
(一)机场,主要港口和车站;
(二)有安全检查责任的重要单位、要害部位及场所。
第八条 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和设计规范。
凡规定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和场所,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总体任务书中,应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及其经费预算。
第九条 技防产品、技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安装、使用、保养、维修和更新制度,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和严密的警讯紧急处置预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不断完善安全防范体系。
第十条 安装的防范报警设施应与本单位保卫部门联网,有条件的应与
当地公安机关或上级保卫部门联网,逐步形成多级报警网络,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由本单位领导或
法定代表人负责,保卫部门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区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在公安机关业务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并组织实施。
农村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在公安机关业务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凡从事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维修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禁止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新产品,应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定型。采用无线传输信道的技防产品,应经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凡国家实行生产(制造)许可证制度、认证制度和省内实行准产
证制度的技防产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技防工程所需器材,应选用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属于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制造)许可证制度、认证制度和省内实行准产证制度的产品,则必须选用获证产品。第十六条 技防工程的立项、招标、委托、设计、方案论证、审批、施
工、验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规定执行。采用无线传输信道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设置,应经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正式验收合格后,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一式二份正规技术资料,由公安机关统一编号存档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凡拟交外商承接的技防工程,必须经省公安厅批准后,方可施工并报公安部备案。
凡国家重点工程和涉及国家文物、国家秘密的技防工程,不得交外商承接。第十九条 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单位,技防工程的设计、施
工、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注册存档。
第二十条 新闻单位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不得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涉密事项进行公开报道。凡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范畴的有关广告宣传,未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有关广告审批部门及广告经营者应拒绝批准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在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严格落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二)充分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抓获犯罪分子的;
(三)技防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先进水平的;
(四)技防工程质量可靠,功能完善,发挥作用明显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由公安机关按规定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单位5千元至1万元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一)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技防产品或产品维修后达不到标准要求而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维修技防产品和承接技防工程的;
(三)未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取证手续而生产技防产品的;
(四)技防工程所需器材不符合标准要求或未选用获证产品的;
(五)技防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六)未按规定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将技防工程交与外商承接的;
(八)将国家重点工程和涉及国家文物、国家秘密的技防工程交与外商承接的;
(九)技防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十)玩忽职守,未按规定使用、维护,致使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带病运行或停止运行,而又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十一)阻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正常运转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及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秘密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故意毁坏、盗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造成公共财物损毁或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罚没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篇7:云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云南,充分发挥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使用、监督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电子巡查等系统,以及以上系统为子系统所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具有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等的专用技术产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使用、监督及管理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规划、方案论证、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规划、交通、文化、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认真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工作。
第五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整合资源、节约成本、合法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承建单位、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非法获取利益。
第七条 下列重点单位、要害部位以及其他需要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的场所,应当由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一)武器、弹药的生产、存放场所和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场所;
(二)易制毒化学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场所;
(三)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四)国家或者省级统一考试的命题及试卷印刷、存放场所;
(五)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或者部位;
(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有博物馆、档案馆的重要部位;
(七)广播、电视、电信、邮政以及城市水、电、燃油(气)、热力供应单位的重要部位;
(八)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和民航、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的重要部位;
(九)星级宾馆和大型的商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住宅小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
(十)其他应当建立技防系统的场所和部位。
歌舞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依法建设技防系统。
提倡在长途客运车辆、出租汽车上安装技防系统。鼓励未建立技防系统的现有居民住宅区建立技防系统。
第八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单位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具备同公安机关技防系统互联互通的条件。其他单位、部位自行建设的技防系统,应当预留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标准接口。
第九条 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广场、治安复杂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技防系统由各级政府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重点单位、要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相关规定和要求,由管理部门自行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居民小区、社区技防系统建设,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引进、吸收和利用社会资源,建立政府宏观指导、受益者出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投资途径。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完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网络平台,为充分整合技防系统信息资源提供条件。
社会投资建设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须具备与公安机关技防系统网络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功能。
公安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调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相关信息和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作出规定。
政府投资建设的州、市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整体方案由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州、市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未经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论证通过的,不得自行建设;县、区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整体方案由州、市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报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由县、区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未经州、市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论证通过的,不得自行建设。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成后,建设单位须申请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国家规定应当进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制订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维护,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和警讯紧急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本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认证证书;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目录的,应当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
企业申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填发生产登记批准书。
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销售者应当持营业执照,将销售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相关资料报省级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控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使用人员范围,对知密人员进行登记,存档备查;
(二)不得无故中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不得擅自改变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因工作需要移动系统设施、设备的,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四)技防系统所记录的图像信息资料及其他相关记录资料要妥善保存,留存备查。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买卖、散发、非法播放系统图像资料;
(三)擅自删除、修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使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施、设备;
(五)擅自改变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用途;
(六)影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关键证据和线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8: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关键词:安全效率,地铁楼梯,地铁安全
0 引言
人口急剧膨胀、土地资源匮乏、交通矛盾凸显、等问题成为制约我国城市发展的关键因素,实践验证,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成为解决以上问题的有效途径,从中央到地方都积极出台政策推动地下空间开发。以地铁为例,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底,中国已有14个城市建设了29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运营总里程达到776km,年客运总量达到22.1亿人次[1]。2005-2010年,北京市乘轨道交通出行的人次从6.78亿人次增长到15.95亿人次,增长了135%。
地铁在给市民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追尾、出轨、火灾以及旅客卧轨等事件时有发生,伴随恐怖主义的泛滥及各国治安状况的日趋复杂,地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如2011年8月,纽约市曼哈顿区发生地铁列车脱轨事故;2011年7月,北京地铁4号线动物园站自动扶梯发生故障,造成1死29伤;2003年,韩国大邱市地铁发生人为纵火事件[2,3]等。
人员密集场所是安全事故高发地段,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如由于拥挤导致的恐慌甚至踩踏事件。地铁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又兼有地下空间封闭性、隐蔽性高等特性,一旦发生事故疏散极其困难。近年来,地铁安全方面的研究十分丰富,且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主要集中在地铁工程建设施工安全、地铁内人员疏散安全、地铁火灾事故预防处置、地铁乘客行为选择、地铁突发事件应急等方面[4]。本文将通过分析地铁领域相关措施的安全效率,并选取地铁楼梯进行量化计算,验证安全效率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为地铁安全投入提供参考依据。
1 地铁部分领域安全效率分析及评价
拥挤不堪的地铁车站一直是安全问题的焦点,政府部门和地铁建设方也采取了各项措施提高地铁的安全运行水平,如研究成果相对成熟,已经在实践中应用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屏蔽门。
1.1 地铁安检安全效率分析
地铁安检是地铁防恐、预防恶性事件发生的有效措施之一,已经在诸多城市投入应用。地铁安检能有效地将安全隐患及时阻止在地铁之外,从而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上海拥有全国最长的地铁系统,据上海地铁公司统计,地铁安检人员每人每年仅工资费用就超过1.6万元,若加上培训、服装、劳保等其他费用将远远超过这个金额,而目前使用的地铁安检仪单个成本在25万元左右[5],其高额的安检投入可想而知。
地铁安检的启动究竟减少了多少危害、带来了多大的安全产出,没有人进行过科学测算,地铁安检的安全效率也不得而知。但不难发现,虽然地铁安检投入巨大,却存在诸多漏洞。如乘客少的时候,人检、机检齐上阵,而上下班高峰时,却往往相对疏松;地铁安检存在检物不检人的现象;人的惰性、侥幸心理会导致诸多疏漏等。按照安全效率内容框架,如果以安检的人员成本、设备费用和其他资金投入作为安全投入指标,以事故发生及其损失、安检覆盖率、安检准确率等作为安全产出计算安全效率,其结果是不太乐观的。但是基于安全检查对恐怖袭击、突发事件的预防作用,地铁安全检查仍是必需的。今后需要不断更新技术,提高安全效率。
1.2 地铁安全屏蔽门系统安全效率分析
2001年12月4日,在上海市地铁1号线人民广场站,由于站台人流拥挤发生了乘客掉下站台而丧生的事故,列车停运1h;2002年1月20日,北京地铁1号线车公庄站,一轻生乘客突然跳下站台丧生,导致运营中断约40min。自地铁运营以来,此类事故时有发生,不仅导致运营中断,更重要的是地铁乘客的生命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证。站台拥挤、盲人乘客、精神错乱乘客都是事故的隐患[6,7]。结合新建地铁的运营经验,地铁安全屏蔽门的呼声越来越高,北京市地铁1、2号线也计划在未来几年内完成安全屏蔽门系统的安装。安全屏蔽门的初始投资固然很高,但是它能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经济效益包括替代部分车站内维持秩序人员的投入、提高了列车运行的安全性、也为日后无人驾驶车辆推行提供安全支撑;社会效益则包括为乘客提供一个安全的乘车环境,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同时也能提高地铁服务水平、降低噪音。从长远来看,地铁安全屏蔽门的安全效率是不断提高的,且起到积极作用。
2 地铁楼梯扶手安全效率分析
北京地铁在高峰时段几乎都处于超负荷运行,楼梯上人流密度高,尤其是换乘车站的楼梯更是一直处于人满为患的状态,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引起乘客恐慌极易造成严重的拥挤踩踏事故。结合实地调研发现,某些地铁设计规范中强调,当楼梯宽度超过3.6m时,应在中间加设楼梯扶手,也有文件指出,当地铁楼梯上的人流超过3股时,应加设中间扶手[8,9,10]。然而,通过实地考察发现诸多地铁楼梯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一旦发生恐慌,没有扶手可握的乘客很容易摔倒发生危险。
本文选择地铁楼梯扶手开展安全效率量化研究,以期用安全效率的概念验证楼梯中间扶手设计的重要性。鉴于楼梯安全事关重大,不能进行真实实验,且受到乘客的心理行为选择的影响,难以用仿真的方式进行验证,故采取调查问卷的方式对北京市地铁楼梯扶手的安全性及风险系数进行统计分析,并结合地下空间安全效率表达框架构建楼梯扶手安全效率计算模型,计算有楼梯中间扶手和没有中间扶手的差异。
2.1 地下空间安全效率表达框架
安全经济学[11]研究安全的经济形式和条件,通过对安全活动的合理组织、控制和调整,达到人、技术、环境的最佳安全效益,其相关理论验证了安全风险的可计量性及安全效率研究的可行性。投入产出分析[12,13]是研究经济系统各个部分间表现为投入与产出的相互依存关系的经济数量方法,相关理论及方法为安全效率量化指标的确定提供依据。
效率的核心意义是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可以宏观理解为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即各种资源在不同生产目的之间得到有效配置,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社会的各种有效需求。本文定义地下空间安全效率为:在地下空间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涉及安全的资源投入能够达到的安全程度及效果。本定义包括两层含义:(1)通过增加总体安全投入可提高的安全产出的程度;(2)一定数量的安全投入,通过调整资源配置的结构所能改变的安全产出的程度。
根据以上安全效率涵义界定及分析,基于安全价值工程相关理论,提出安全效率量化模型,如下所示:
安全效率(Safety
这里的安全产出(SO)是广义概念,具体描述为:(1)本身运行效益的增加(SO1)指地下空间运行能力的提高、效果的增加,如地铁运送客流量增加、地下管线使用年限延长等;(2)安全事故及损失的减少(SO2)指由于采取安全措施、增加安全投入等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进而降低伤亡事故,避免和减轻的损失等;(3)给社会带来的积极效益(SO3)指由于地下空间安全水平的提高,可以消除或减轻对周围环境、社会秩序等的危害或影响,因此而减少的损失或增加的社会效益。
这里的安全投入(SE)即保障安全的资源投入,具体描述为:(1)人力投入(SI1),包括所有涉及安全人员日常的培训费用、工资、社会福利以及特殊时期的额外费用投入,如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消除时的额外开销等;(2)物力投入(SI2),包括安全配套设备及配套建设所需的材料、设计费用等,如地铁安检设备投入,安全屏蔽门投入,防火、防水材料投入等;(3)财力投入(SI3),包括日常安全活动的投入如模拟演练、应急培训、安全检查等投入和非常规安全投入如应急抢险费用等;(4)信息投入(SI4),包括各种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及维护费用,如自动报警、通讯、照明系统等。
基于以上分析和梳理,安全效率计算模型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2.2 地铁楼梯扶手安全效率量化评价
基于调研和相关研究[14]设计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的设计主要包括甄别问题和主体问卷两部分。其中甄别问题主要是判断被调查人员性别、年龄、乘坐地铁出行频率等,主体问卷主要目的是获取乘客对地铁楼梯安全感知的情况,如感知到的可能危险程度、乘客在地铁楼梯上受到伤害投诉地铁运营方的可能性等(表1列出问卷的关键问题)。通过问卷采集平台网络采集和现场采集的方式,收集问卷信息。
经过一段时间的收集和筛选,共得到128份有效问卷,其中男女比例分别为57.03%和42.97%。由于老年人乘坐地铁出行所占的比例较少,加上特殊的身体条件,本调查将重点定位在中年人和青年人中,且基本都是在北京生活一年以上的居民,其中15-30岁的占86.8%,40岁及以上的占13.2%。
在被调查人中有63.3%的人习惯在通过地铁楼梯的时候握着扶手,其中90.12%的人出于安全考虑,而不习惯握着扶手的人中有59.42%的人是因为考虑到楼梯扶手不干净,细菌多而不握扶手。
通过统计分析,假设有大量人流通过地铁楼梯时发生突发事件,乘客认为楼梯上行人发生恐慌导致拥挤甚至踩踏的可能性分布不均,从1-10都有人选择,但其中选择7-10的比例占76.6%(图1),即超过2/3的人认为发生突发事件时,地铁楼梯上的行人会发生拥挤甚至踩踏。
假如有大量人流通过地铁时发生恐慌,紧挨着楼梯扶手的、离楼梯扶手一人之隔以及超过一人之隔的三种情况下乘客选择的受到伤害的可能性等级分布如表2所示(0表示不可能受到伤害,1表示一定会受到伤害)
表2中A0-A10表示发生的可能性,用0、0.1、0.2、0.3、0.4、0.5、0.6、0.7、0.8、0.9、1一共11个数表示,其中0表示不会受到伤害,1表示必然受到伤害。B1、B2、B3表示在地铁楼梯上三种不同的情况。AB单元格里的数值表示的是选择每种情况下可能受到伤害等级的人数,如A0B1的5表示有5位乘客认为紧挨着楼梯扶手的人在发生拥挤的时候很难受到伤害。结合问卷收集到的数据,计算每种等级的分布情况如表3所示。
注:0表示不可能受到伤害,1表示一定会受到伤害。
用Xij表示Bj情况下乘客受到伤害可能性的比率分布如表4所示。
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引发拥挤踩踏时楼梯上乘客受到伤害的可能性为:
依据公式计算三种情况下乘客受伤的可能性为:P(B1)=0.352344;P(B2)=0.614063;P(B3)=0.824219。
由于地铁楼梯扶手的安全产出是乘客受到伤害并投诉地铁运营方的概率积,属于负产出,越小越好。但是,为了与本文研究思路一致,保证安全里效率的安全产出越大越好,在计算安全效率时将分子乘以负数1(-1),保证安全效率越大越好的结论。构建地铁楼梯扶手安全效率评价模型[15],如下所示:
安全效率
(1)受伤概率指通过问卷调查获得的乘客在楼梯上遇拥挤踩踏受伤概率P(Bj);
(2)乘客受伤后投诉地铁房楼梯设计问题的概率为a=65.6%(通过问卷调查可以知道,当乘客在楼梯受到伤害,会投诉地铁公司没有设置安全扶手的可能性为65.6%。);
(3)补偿系数为λ(λ>1,由于缺乏详实的事故补偿依据,故不计算集体数值,用字母代替,但不影响安全效率对比);
(4)p指地铁楼梯扶手平均价格(元/m),包括竖向的支撑和横向的握杆。通过咨询北京地铁楼楼梯扶手的设计及建设公司得来相关数据,p=800元/m。
(5)L指楼梯斜面长度,0.55[1]指乘客前后占据的宽度,L/0.55指楼梯上能容纳乘客的排数。L计算过程如图2所示。
结合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北京市地铁楼梯设计和运行情况,依据地铁楼梯设计规范的规定,选取楼梯上有4股人流通过的情形计算安全效率:
乘客受伤的概率用每排乘客受伤概率之和乘以楼梯上可容纳乘客排数,即楼梯上所有乘客受伤概率之和,安全效率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在没有中间扶手时:
在有中间扶手时:
通过计算得到没有楼梯中间扶手的安全效率为:SE=-0.0149;有楼梯中间扶手的安全效率为:SE=-0.0073。由此可见,当楼梯上可以容纳4股人流的时候加设中间扶手的安全效率高于不加设中间扶手的概率。
4 结论及展望
虽然地铁楼梯中间扶手的设置有相关的设计规范,但因为规范不属于强制性措施,且北京市地铁还未发生过比较严重的突发事件,因此地铁相关管理主体没有意识到中间扶手的潜在重要性。通过计算分析可以发现,虽然地铁楼梯中间扶手会增加地铁楼梯的建设投入,但是其带来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直接社会效益是十分明显的;通过实际分析也可以看出,假设地铁楼梯上的乘客由于受到突发事件的影响出现恐慌、拥挤时,紧握着楼梯扶手的乘客可以借助楼梯扶手保持自身的平衡和安全,不易由于人流拥挤而摔倒;与楼梯扶手有一人之隔的乘客也可以在危急情况下借助旁边乘客的力量,维持自身的平衡;如果与楼梯扶手相隔两人及以上就很难再借助旁边乘客的力量维持自身的稳定。由此可见,本文的计算结果及结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地铁作为地下空间的典型代表,其庞大而复杂的系统的安全问题较为复杂,如果以地铁系统为整体计算安全效率往往是不可行的、也是不具备可操作性的。因此,为了更好的指导安全投入,提高地铁的安全效率,应该在地铁建设或改造的时候分成不同的子系统测算安全效率,从而指导安全投入和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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