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打火机案例

关键词: 装置 建筑物 防雷 施工

温州打火机案例(精选四篇)

温州打火机案例 篇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第1.0.1条条文说明中已经明确指出建筑物即使安装了防雷装置也不是万无一失的, 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的防雷装置其安全系数也不是100%。防雷装置设计的完整性决定防雷系统的安全等级, 防雷施工技术细节有时很容易被忽视, 往往会因此造成雷灾事故发生。

1 雷灾情况

2014年8月25日, 温州某监测站遭受雷击, 造成光纤接地设备损坏, 站点停止工作, 远程智能抄表系统电表损坏1只, 直接经济损失达20多万元。

2 原因分析

根据雷灾现场勘察的情况可以得出, 此次雷击事故是由该监测站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海拔高度、该地区雷暴活动规律以及土壤电阻率和防雷系统存在的缺陷等多方面因素引起的。直接原因为闪电电涌侵入产生过电压、过电流, 主要是闪电通过光纤金属加强芯、信号线缆引入室内造成设备损坏。

2.1 项目四周环境

该项目建于温州平阳县大过寺西湾风力发电场山顶, 东经120°36'50.70″, 北纬27°38'53.42″, 海拔高度大约为638m, 位于山顶最高处, 属于雷电活动频繁区域, 整体情况如图1所示。

2.2 闪电定位系统监测实况

2014年8月25日, 根据浙江省闪电定位监测系统历史数据查询显示, 距该监测站10km范围内共监测到负地闪8次, 其中最大负地闪强度为43.6k A。

2.3 防雷系统现状及存在缺陷

该项目设计图纸时已考虑采取直击雷防护措施 (站房屋顶设置了接闪带, 铁塔顶部安装了接闪杆, 建筑物四周均埋设环形人工接地装置) 、等电位连接措施 (机房部分设备做了等电位连接) 和电涌保护器措施 (低压电源进线柜、机房配电箱分别安装了第一级、第二级电涌保护器) 。查阅该项目防雷施工图纸和现场勘察后发现, 该站防雷系统同时存在设计和施工上的缺陷, 具体如下。

2.3.1 设计缺陷

(1) 铁塔部分馈线、屋顶信号接收馈线、GPS信号线未套金属管, 光纤金属加强芯、电线屏蔽层、金属套管入户处未做等电位联结和接地保护措施 (如图2所示) , 不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 第4.1.2、6.3.4条规定

(2) 屋顶空调设备、远程抄表线未采取相应的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不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第4.5.4条规定

(3) 机房静电地板下未设置矩形等电位网格 (如图3所示) , 不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2008) 第8.4.6条规定

(4) 机房未采取专门的屏蔽措施, 综合布线线缆与接地干线的距离不符合《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11-2007) 第7.0.1条规定

2.3.2 施工缺陷

(1) 低压总配电柜处第一级电涌保护器连接导线长度过长, 超过0.5m, 第二级电涌保护器前端未装过电流保护装置;电涌保护器级间配合不合理, 第一级电压开关型与第二级限压型电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小于10m, 未加装退耦装置 (如图4所示) , 不符合《建筑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2012) 第5.4.3条第6款规定

(2) 每台设备 (机柜、光纤柜等) 只采用一根导线与等电位板连接, 不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2008) 第8.4.5条规定

(3) 机房内UPS外壳、UPS电池柜、静电地板金属支架、金属门窗等各类金属物未进行等电位联结和接地保护措施, 不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2008) 第8.3.4条规定

3 防雷系统整改措施及实施方案

电涌保护安装应考虑能量级间配合, 不是电涌保护器装的越多就越好, 应注意两级之间的距离要求, 除了做好直击雷防护措施以外, 在雷电活动相对密集区域尽可能地切断线路与室内设备之间的联系, 在不能避免的情况下, 信号线缆应套金属管。所有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设备等均应在入户处做好等电位联结并采取接地措施,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空间屏蔽和线路屏蔽措施。针对该监测站当前防雷系统存在的不足, 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及实施方案。

3.1 采取屏蔽、接地、合理布线措施

1) 铁塔馈线建议套金属管或直接敷设在铁塔管柱内, 信号电缆屏蔽层及金属套管应两端做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铁塔管柱内等电位联结建议不少于2处, 入户端1处) 。

2) 屋顶信号接收馈线、GPS信号线等应套金属管并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接, 光缆的所有金属接头、金属护层、金属挡潮层、金属加强芯等入户处应做等电位并接地, 等电位联结如图5所示。

3) 机房内信号线路与避雷引下线、保护地线之间的间距应满足《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11-2007) 第7.0.1条要求, 见表1。

3.2 机房等电位连接保护措施

1) 机房应在静电地板下设置边长为0.6~3m、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带或裸铜线的矩形等电位网格;每台设备 (机柜、光纤柜等) 应采用两根长度相差为20%、连线长度不宜大于0.5m、截面积建议不小于6mm2的等电位联结导体就近与等电位网格连接。机房建议设置六面体屏蔽网格, 电子信息系统应放在Vs安全空间内, 机柜距外墙应不小于1m。

2) UPS外壳、UPS电池柜、静电地板金属支架、入户金属管、金属门窗等各类金属物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如图6所示。

3.3 防闪电电涌侵入保护措施

1) 屋顶空调设备、远程抄表线路应采取相应的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1) 从配电箱引出的配电线路应穿钢管, 钢管的一端应与配电箱和PE线相连, 另一端应与用电设备外壳、保护罩相连, 并应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 (2) 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电源侧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其电压保护水平不应大于2.5k V。

2) 低压电源进线柜处电涌保护器连接导线应短直, 其长度不宜超过0.5m。电涌保护器应做好级间配合, 第一级电压开关型与第二级限压型电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应小于10m, 否则应加装退耦装置, 第二级电涌保护器前端应有过电流保护装置。

4 结束语

综合防雷是一个系统工程, 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 以及保护物特点等的基础上, 在设计、施工、管理运行以及后期维护保养全过程中采取质量控制措施, 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安排全面检查、检测保证防雷装置的完整性, 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进而有效防止和减少雷击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肖盛, 农文军.电子地磅的雷害个例分析与防护探讨[J].气象研究与应用, 2008, (4)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2012) [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2.

欧盟对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 篇2

2003年7月25日,备受关注的温州打火机应对欧盟反倾销一案今天自动终结,中国打火机企业获得了最终胜诉。这次胜诉也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获得的首次胜利。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温州打火协会17日接到欧盟通过有关方面发来的书面通知,告知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已撤销对中国(主要来自温州)打火机的反倾销的申诉。欧盟在告知欧洲打火机生产商联盟撤诉的通知说,温州打火协会及东方打火机厂等企业可在10天内对申诉方的撤诉递交意见。

据律师介绍,如果在这10天以内如果没有什么其他意见的话,那么这个案子就自动终结了,中国企业就获得了最终的胜诉。

欧盟通知温州企业 撤消对中国打火机的反倾销案

2003年07月18日08:36

温州东方轻工有限公司今天接到欧盟委员会通知起诉方撤销对中国打火机的反倾销案。这意味着中国打火机出口欧盟将不再受到反倾销困扰,但是欧盟已经公布的CR法规问题依然存在,中国企业在如何保住欧盟这个市场仍需努力。

去年六月二十七日,应代表欧共体一次性可充气打火机行业的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的要求,欧盟正式宣布对中国出口的一次性可完全袖珍(塑料外壳)打火机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由于海关税则号对可充气打火机中塑料外壳与金属外壳未予区别,使得温州产的金属外壳打火机也被牵涉进来。因为该案影响的企业众多,牵涉金额较大,中国高层对此案非常重视。

为此,全国打火机行业召开会议,商量反倾销案应诉事宜。最终宁波四家企业决定以反倾销抗辩;温州东方轻工有限公司以反倾销应诉,向欧盟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而温州另外十五家打火机企业决定从“金属外壳打火机与一次性打火机不同,对欧盟相关产业未造成损害”进行无损害抗辩。

来自布鲁塞尔欧盟总部的通知称,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已经于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撤回其有关上述反倾销诉讼的申诉。并称,反倾销诉讼可通过撤回申诉而终止,除非该终止违背欧共体的利益。鉴于调查没有发现该种终止将违反欧共体的利益,故决定本次调查应当予以终止

面对频频而来的反倾销,中国许多企业不敢打官司,逆来顺受,最终让出市场温州东方轻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中方对记者说,为了应诉这次反倾销,他们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精力和资金。但是,如果不应诉,中国整个打火机行业将陷入困境,为了国家的利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他义不容辞。他说,欧盟轻率立案反倾销,滥用反倾销,对中国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从明年开始,中国打火机行业将要应对CR法规。2002年4月30日,欧盟通过CR法规,对进口价两欧元以下的打火机进行技术上的限制,必须安装儿童不能开启的装置。该法规明年将生效。它将对中国同类产品造成重大影响

打火机反倾销第一胜案

黄发静,一个民营打火机企业的董事长,因2003年7月领导中国打火机应诉欧盟CR法规取得胜利而赢得2003CCTV中国经济人物。温州打火机赢得欧盟反倾销第一案的胜利,标志着中国民营企业开始运用国际贸易规则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

温州是中国打火机的主要生产基地,产品大都出口,年外贸销售量6亿只,占全球金属打火市场总量的70%,其中三分之一出口欧盟。因而欧盟是中国打火机最大的进口国。温州打火机崛起于90年代初,从该行业崛起到发展,一步步迫使日本、韩国从世界最大的两个打火机输出国变为最大的进口国。其实原因很简单,就是我们的打火机价格便宜。然而,从打火机的生产转移到中国以后,销售纠纷就没有停止过。早在中国入世以前,欧盟分别在1995年和1999年两次对一次性打火机的进口加税;美国在1994年全面实行CR法案,当时几乎把所有的温州打火机都逐出美国;在中国即将入世的1998年,欧盟又仿照美国提出了CR法案,2003年底将进入实施阶段;2002年,欧盟又提出对中国出口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所谓CR法案即“儿童保护法”简称CR(Child Resistance Law)指的是在打火机的销售中,普及率高的打火机必须加装安全锁装置,以防止儿童玩耍。而普及率高的定义就落在销售价格上,2欧元以下的打火落在这个范围之内。因为它是以价格作为一个安全的界限,所以它是非常不公平的。CR法案对温州打火具有相当的针对性,因为大部分温州打火机价格都在这个范围之内。而法案中的安全锁装置专利多为国外公司控制,这就对温州打火机成本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次,任何一个技术壁垒的设定都要经过非常周密的市场调查的。美国1994年CR法规成立的时候,它就对市场作过调查。中国包括温州生产的打火机出口价绝大部分都在2美元以下,这个CR法规几乎可以覆盖我们所有的产品。

事实上,在欧洲和美国两大市场的一系列案子背后,都有一个竞争对手作为发起人。在美国,对手是名声很响的ZIPPO公司;在欧洲,温州打火机的对手则是BIG公司。温州商人以低于欧美10倍之差的成本优势与这两大公司成为威胁极大的竞争对手。在欧洲,BIG公司是生产一次性打火机的霸主,虽然温州打火机厂商生产的大都是可充气的金属外壳打火机,但由于价格相对来说过于便宜,温州金属外壳打火机在欧洲售价最便宜的只有三欧元,而欧洲市场上一次性打火机的出厂价为0.5欧元,销价要一欧元,这已经影响到一次性打火机的销售。而BIG公司推动欧盟提出CR污染和反倾销案的目的,就在于提高温州打火机的成本和价格,从而扩大他们自己的市场空间。然而,当地进口商却极其倾向我们中国方面,当然利益是重要的推动因素。

可以明显的看出欧洲和美国炮制的这个法规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自己在当地的市场,从而把我们中国的打火机赶出欧美市场,其目的很简单。

摆在温州打火机企业的面前有两条路:一是任人宰割,束手待毙;二是奋起抵制,争夺一条生路。第一条路的结局,从急剧萎缩的美国市场便可一目了然的看出来了。走第二条路,也许有赢得希望的可能。

领教过1994年美国CR法规痛苦的温州人没有再沉默,3月21日,由打火协会会长李坚、副会长黄发静、秘书长林嵘等三人组成的“民间第一团”在外经贸部有关领导的带领下前往欧洲游说、抗辩。这支中国第一个抵抗CR法规的交涉团马不停蹄,夜以继日的开展工作,进行了十多次多边会谈。交涉团在沟通、交涉中一方面表示,中国重视保护消费者利益,对各国制定合理的、科学的安全标准予以理解。另一方面详细阐述了抵制CR法规的理由:首先,出口价低于2欧元的打火应该安装“安全锁”,这个表面上是以安全为目的,实质上是建立在产品价格基础上的法规,缺乏科学依据,是对自由贸易设置壁垒,违反了WTO公平竞争的原则。其次,把价格与安全琐合在一起,不合理,也不科学。价格是可变的,而安全标准则是相对稳定的。然而,2002年4月31日,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就CR法规案进行的表决中CR法案正式通过了。5月17日欧盟正式公布了此法案,这就意味着中国入世后民营企业按国际规则打的第一场“洋官司”没有成功。CR法规进行表决后,还有两年的缓冲期,然而这两年的时间,欧洲打火机制造商也不愿意再等下去了。于2002年6月他们又对中国打火提出了反倾销指控调查。经过CR法规的洗礼之后,温州打火机企业意识和观念有了很大提高,大家一起筹措经费,聘请律师积极应诉。我们的理由是我们是发展中国家,我们劳动成本比较低,还有很多方面比它要低,包括加工费用,组织机构费用等等,一个企业光产品的费用是包括多层次的,当然我们的前提是我们没有倾销,我们的企业是民营企业,是完完全全的市场经济,没有得到政府的任何补贴,所以对温州打火机的倾销指控是不成立的。2003年7月由于双方产品没有可比性,欧洲打火机生产商撤销了反倾销调查。黄发静终于赢得了第一回合的胜利。但这并不是最后的胜利,因为针对温州打火机而设置的贸易壁垒已经通过。黄发静利用多年的反倾销经验,通过律师和欧盟厂商一家一家的进行谈判,最终欧盟取消了CR法规,以温州为代表的中国打火机产业取得了胜利。黄发静因此也成为民间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的第一人。

温州打火机案例 篇3

但是发人深省的是,当中国人到欧盟游说之时,法国经济政工业部工业司一位司长说:“你们来得太迟了!”原来欧盟早在1998年就已经制订了法案的草案。

国内许多外向型中小企业信息闭塞,对国际贸易的新动态、新法规两眼一抹黑,温州打火机抵制CR技术壁垒和反倾销的胜利告诉我们,在国际贸易舞台中,WTO运行机制和规则是及时掌握主动权的有效武器。

同时,温州打火机在突破技术壁垒和应对反倾销上的成功经验,还提示我们,企业必须主动参与到国际贸易的运作中,另外,行业协会在其中,也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2003年12月17日,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在温州通报,欧盟有关机构近日决定,暂不将打火机CR标准作为《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的参考标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这意味着CR标准暂时不构成对中国输入欧洲打火机产品的技术性障碍。这是中国打火机企业继2002年8月成功抵制欧盟反倾销后取得的又一个新成果。

CR法案:8年前已经开始困扰中国企业

2001年10月,温州企业和协会获悉欧盟标准化委员会正在拟制一项关于打火机安全使用条款“防止儿童开启装置措施”的法案(即CR法案),规定出口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安装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锁”,否则不准进入欧洲。

2002年5月中旬,欧盟通过了将从2004年6月起正式实施的CR标准。

CR法案并非是欧盟的专利,实际上,早在8年前,美国的CR法案就让中国吃尽了苦头。

1994年,美国出台了针对进口打火机的CR法规,之后温州打火机在美国市场节节败退,现在的出口量只相当于欧洲市场的1/10。而欧盟的CR法案,也早在1998年就制定了CR法规草案。在获取信息上,中国企业整整迟了4年!

安全锁的工艺并不复杂,但专利已为国外垄断。温州打火机业如果花大价钱购买专利,成本必然大幅提高,出口之后将失去竞争优势。若温州企业自行研制安全锁,千辛万苦出的成果还可能撞上国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即便不侵权,确认专利的机构不在中国,必须递交进口国相关机构认可,认可时间需1年以上,且代价不菲。

欧盟的CR法规主要是受BIC公司、东海公司等欧洲打火机制造商的影响,目的是抵制中国及远东地区的打火机进口,保护欧洲本地产业。欧洲各国以及日、韩等国因劳动力成本高等因素,打火机出口价均在2欧元以上,惟独中国的在2欧元以下。这样的价格,是以劳动力成本低、管理高效、专业化生产程度高等产业优势换来的。

温州素有“世界打火机王国”之称,目前温州现拥有打火机生产企业500多家,年产金属打火机5亿多只,占世界市场份额的80%,国内98%。温州已经成为世界金属外壳打火机的生产中心、销售中心 、信息中心

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温州金属打火机开始出口欧美等国家,并以价廉物美、品种繁多的优势打破了日本、韩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垄断世界打火市场几十年的局面,迫使他们90%以上的打火机企业关闭,纷纷转向与温州合作,搞定牌生产。

应对CR:有理有据有节

尽管知道信息晚了好几年,但此时的中国政府和企业,已非8年前可比。8年前,面对美国的CR法案,中国无计可施,只好将市场拱手相让,8年后,中国选择了积极的抵制。

国家有关部门闻讯后迅速组织温州外经贸局及温州烟具协会、企业对打火机的定理、分类进行科学评估,对各类打火机的安全性能进行科学实验,并拿出哪些该加、哪些不该加“安全锁”的科学论据,将之提交欧盟参考。

温州烟具协会获悉后也马上作出反应:成立应对小组;抓紧收集、整理有关资料,聘请著名律师咨询、交涉;请求国家及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筹集活动经费,出国游说。

中方提出了抵制CR法案的充分理由:温州金属外壳、可重复使用的打火机与一次性塑料外壳打火机在产品结构、使用材料、生产工艺、价格及产品消费对象都游很大的区别;我国已实施出口打火机法定检验制度,其法定检验标准已与国际质量体系(包括安全标准)接轨,经国家法定检验合格后出口,其质量可靠、安全性强。另外,欧盟向我方提供的有关打火机发送安全事故的资料,全部属于一次性打火机,从这一点看也即证明温州金属打火具有绝对的安全性能;并且,从温州金属打火机10多年来的出口历史看,从来没有接到国外消费者有关安全事故的投诉。显然,CR法案规定出口价低于2欧元的打火机需要安装“防治儿童开启装置”,其实质是把价格和安全牵合在一起,不合理、不科学,价格高低无法代替安全。正常的技术标准不能对贸易造成扭曲,造成歧视,这有违WTO公平竞争原则。

温州烟具协会起草了抗辩理由书和报告,逐级向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市、浙江省、国家质检总局、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外经贸部反映。他们在温州市外经贸局指导下,组织各企业认真学习WTO规则,并向海内外广征对策,邀请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考察温州打火机业,结成阻止CR法规的“欧亚同盟”,并向欧盟标准化委员会和卫生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递交了反对意见书,陈述抗辩理由。

与此呼应,协会还联络欧洲有关媒体,开展舆论攻势。据悉,参加投票表决CR法规的总票数100多张,但通过或否决的有效票数仅需30%。为了争取30%的票数,协会也作了多方努力。

2002年 3月21日,温州烟具协会组织打火机企业组成中国民间第一团,联合国家外经贸部公平贸易局出访欧盟,辗转于德、法、意等欧盟成员国,分别与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盟健康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以及欧洲打火机进出口商协会、鼓动制定CR法案的法国BIC总公司等,进行了十多次多边会谈。

14天行程中,这支抵制CR法规交涉团辗转于德、法、意等各欧盟成员国,分别与制定CR法规的主要机构欧盟标准化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进行了10多次会谈。交涉团表示,中国对欧盟各国保护消费者利益及制定合理、科学的安全标准予以理解,但反对CR法规设置贸易技术壁垒,理由是:该法规用价格标准来决定安全标准,不合理,不科学;其次,用对自己有利而对他人不利的特定价格(2欧元以下)强制他人履行安全责任,不公平,有违WTO公平竞争原则;中国几乎是惟一生产进口价低于2欧元打火机的国家,CR法规实质上专门针对中国产品,是一项歧视性措施,违背WTO的非歧视性原则。

他们还指出:温州打火机十分重视安全问题,出口前均已通过国际公认的ISO9994安全标准检测。一些国家因儿童玩打火造成伤害的案例,均与温州打火机无关。交涉团对欧洲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一些恶化迹象表示抗议,希望与欧盟各成员国一起努力创建公平、科学、合乎市场经济规律竞争标准。

交涉团最后提出希望欧盟采用技术参数作安全标准,强烈要求取消CR法规草案中对2欧元以下产品的规定,“我们不希望打火机成为双方贸易的点火器”。

经过严正交涉,欧盟表示将尽快启动修改方案。2003年10月,国家有关部门又带领温州尼博烟具公司等打火机企业负责人前往欧盟进行抵制CR标准的谈判、交涉。这一系列工作对欧盟产生进一步的影响

2003年12月9日,欧盟《通用产品安全规定指令》(GPSD)紧急委员会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在欧盟官方期刊中公布CR标准(一旦公布即付诸实施),各成员国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由此决定公布此规定不应在现阶段提出,且委员会应进一步调查由某些成员提出来的问题。据此,欧盟原对打火机制造商、进口商及零售商分别从2004年6月19日和2005年6月19日起强制执行CR的决议不再生效。

真正的胜利尚未到来

尽管应对CR法案初战告捷,但是真正的胜利尚未到来,因为欧盟是暂不公布、暂不实施CR,并非取消CR,今后仍不排除欧盟在未来利用CR标准限制中国打火机出口的可能性。

同时,欧盟将从2004年春起,对打火强制实施ISO9994(2002年版)安全标准。这是一道新的、更高的安全质量“门槛”,它对中国打火机产品是一个更严峻的考验。

据介绍,ISO9994(2002年版)是国际上针对打火机的产品质量标准,2002年经国际标准化委员会重新修改,对打火机的技术性要求很高。

按照ISO9994(2002年版)标准,目前温州大部分打火机企业都还不达标。该标准一旦强制执行的话,不达标的产品肯定会被拦在欧盟门外,而且除了欧盟外,美国、日本市场也可能纷纷效仿,届时形势将更为严峻。

温州打火机案例 篇4

【世贸人才网:国际贸易商务人才门户 更新时间: 2006-07-31 】 【打印】【关闭

近年来,世界打火机产业在逐步向我国转移,而浙江省也渐渐成为全国最大的打火机出口生产基地。据宁波海关统计,今年上半年浙江省出口打火机9.4亿个,价值1.36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同)分别增长14.3%和28.2%。欧盟、日本、阿联酋和美国是主要出口市场

今年上半年,浙江省打火机出口呈现量价齐增的态势,但在其出口的强劲势头下,打火机行业可谓劫难重重:2002年欧盟对我打火机反倾销调查,2003年开始各国纷纷要求实施CR法案(打火机儿童装置)限制中国出口,2006年2月9日,欧盟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以投票方式通过了CR新决议草案(简称CR法案)。2006年5月16日,美国Zippo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ITC)会申请对进口打火机进行337(知识产权侵权)调查,涉案产品美国海关编码为96132000项下的袖珍型可充气打火机,原告要求ITC发出禁止令,禁止96132000项下的所有袖珍型可充气打火机进入美国市场。2006年6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了“针对特定打火机的337调查”的立案公告。美国芝宝公司此次指控中国企业的理由,是以一枚“打火机外观设计图形商标”为依据,指控中国公司侵犯其美国注册商标。芝宝公司将打火机图形设计的保护特征描述为:“稍呈圆形边和角、顶部稍带弧度呈弯曲形状的打火机。”这一描述基本包含了中国所有中高档打火机的主流外形。

同“反倾销”一样,“337调查”也是美国另一种贸易保护手段,但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影响要更为严厉和深远。因为“337调查”制裁结果不仅局限于特定行业的产品,而且可以延伸到其上下游产品,且被诉产品可能永远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因此,如果调查结果表明侵权事实存在,ITC将可能按照Zippo的要求实施救济令,不但对被诉中国企业的产品而且对所有来自中国的打火机进行普遍性限制,禁止其在美国销售。这是打火机行业遭遇的继反倾销、CR法案之后的又一严峻打击。

面对打火机行业频频遭遇的各种贸易壁垒的情况,宁波海关建议:一是在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帮助下,打火机出口企业应积极进行抗辩和应诉,广集相关的技术性应对策略,携手合作“据理力争”;二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通过提高自身产品的附加值和科技含量增强对外竞争力;三是主动研究应对欧美标准的措施,进一步开拓拉美、非洲和亚洲众多国家在内海外市场,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相关新闻:温州打火机赢得欧盟反倾销诉讼启示

从2005年年末中国轮胎再次面临多国反倾销调查到2006年3月8日“欧盟反倾销应对联盟”的建立,中国的行业协会正在反倾销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出于短期成本与收益的考虑,往往放弃参与集体行动,即便其结果将对整个行业产生不利影响

我国关于行业协会的立法尚不完善;行业协会的治理结构以及行为规范处于探索之中;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仍是模糊地带。在这样的条件下,我国的行业协会如何发展?我国的企业如何应对随入世而来的冲击?

温州打火机生产商经过一年多努力,成功应对了欧盟的反倾销诉讼。该次事件是中国正式加入WTO之后遭遇的第一起反倾销诉讼,引起各界高度关注。温州烟具协会作为自治组织,既要克服制度不完善之累,又要解决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问题,与政府合作,领导会员打了一个漂亮仗,成功的背后有多少曲折故事相信一次深入剖析会让我们体悟到更多„„

集体行动挫败反倾销诉讼

事件经过

温州企业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进入世界金属外壳打火市场后,迅速改变了该市场主要由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垄断的格局。到2002年,温州金属外壳打火机生产企业已达到500多家,年产金属外壳打火机5亿多只,年产值为25亿元人民币,出口数量占总产量的80%,占有世界市场的份额为70%,占有国内市场份额为95%,温州已成为世界金属外壳打火机的生产中心,而与此同时,日本和韩国原来的打火机企业90%以上已经停止生产。

2001年9月间,欧盟根据欧洲一些打火机制造商的要求,出台“防止儿童开启装置措施”法案(Child Resistance Act,CR法案)。该法案规定凡售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均须设置安全装置。售价在1欧元左右的温州金属外壳打火机将是该法案的适用对象。显然,该技术标准起到限制温州金属外壳打火机进入欧洲市场的作用,成为我国打火机出口欧盟的一项技术壁垒。在该法案正式出台之前,温州烟具协会就派员组团与国家外经贸部公平贸易局官员一起赴欧洲游说,但未能阻止该法案的通过。

2002年6月28日,欧盟发出公告,决定对中国出口欧盟的打火机(包括一次性打火机、金属外壳打火机和汽油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按照WTO的规定,反倾销所涉及的出口商必须在15天内做出应诉反应,否则将作为自动放弃论,这可能导致我国出口到欧盟各国的打火机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经过紧急磋商,温州烟具协会决定选取15家打火机企业进行损害抗辩,1家进行市场经济地位抗辩(即低于成本价)。2002年9月11日,欧盟反倾销委员会的几位官员两次到温州进行实地调查,对温州应诉企业的产品、销售、财务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核查,对应诉企业提出的意见和事实予以理解和认可。2002年10月8日,温州东方打火机厂获得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确认;2003年2月,欧盟有关方面决定不进行初裁,2003年7月14日,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撤回了对产自中国打火机的反倾销诉讼,反倾销程序自动终止

历时1年零1个月的温州烟具协会应对欧盟打火机反倾销诉讼事件是中国正式加入WTO之后遭受的第一起反倾销诉讼,引起各界高度关注。该事件的意义不仅在于为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而且在于中国的民间组织第一次充当了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主角,为我们考察中国转轨时期行业协会的治理机制、协调机制及其发展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案例。

温州烟具协会

温州烟具行业协会温州打火机生产企业自发组建,成立于1991年。1993年,温州市政府下发文件,授予烟具协会对新注册企业的考察、对关系行业利益的国家法规草案的技术意见和咨询、行业信息的收集以及公布、行业展览会的组织等等权力,将烟具行业的管理权主动让位于烟具协会。至此,烟具行业协会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自治组织。

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章程》是该协会的“宪法”,对协会的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到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和程序等等均作了明确规定。根据“章程”,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领导班子由1名会长、2名副会长和26名理事组成,理事由全体会员选出,而会长和副会长则由理事投票决定。理事的选择是构建行业协会的基础,因此,采用了道德与能力的双重标准: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与声望,热心协会工作,所在企业年销售产值1000万元以上,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质量投诉、出口索赔等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等等。

在反倾销之前,烟具行业协会影响最大、效果也最明显的举措是针对温州打火机的恶性价格竞争建立的惩罚机制,恢复了市场秩序。打火技术工艺简单、产品设计更新很快,很容易模仿,但是厂家基本不申请专利保护,这是因为专利申请不仅周期长,而且成本高。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初温州打火市场出现了“一品走销,仿效蜂起,伪劣辈出,倾轧杀价”的混乱局面。1993年12月温州烟具协会制订了《烟具行业维权公约》,该公约明确指出:“凡经我会维权(即取得维权证书)的产品,在有效期内(6个月)如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一经查实,将对侵权产品的模具和专用夹具予以就地销毁,仿冒的产品和专用零配件给予没收,情节严重者,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此,协会还专门建立了打火机质量检测站,并赋予其检验报告高度的权威性,作为整顿企业侵权的有效凭证。

打火机新产品投放市场时一般都是小批量样品出口,待外商信息反馈后,再进行批量生产,周转期需3个月左右。然而,国家三部委在2001年联合下文的通知规定打火机全项型测试合格证有限期为3个月,无法满足打火机出口测试的需要。为此,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向国家部委办反映情况,与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协调。终于在2003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复函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同意将原来的3个月延长至12个月;复检收费由原来的全额改为按项收费,减轻了会员企业的负担。此外,尽管打火机生产企业都在温州,但国家产品检测机构在天津温州出口的打火只能天津中心实验室测试,提高了生产成本,贻误了最佳生产时间。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就这个问题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了申请温州市建立检测中心的报告。2004年3月22日,温州金属外壳打火机检测中心成立挂牌。

烟具协会的这些行动不仅将一种自发的私人秩序演绎成有效的行业组织,而且为对欧盟反倾销诉讼中的迅速反应奠定了组织和声誉基础。

胜诉原因

温州烟具协会在这场反倾销诉讼中将集体行动的优势发挥得淋漓尽致,对最终的胜利起到关键的作用。

第一,烟具协会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自始至终承担了大量的公共服务:统一聘请应诉代理律师;成立应诉小组,为各应诉企业提供应诉所需要的行业材料;与立场一致的欧洲进口商协会进行信息的沟通和交换意见;在欧盟官员来华现场调查期间,代表打火机行业进行游说和说服工作;代表本行业与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的其他各利益关系方进行联络、信息传递和磋商。在这些服务中,协会具有的信息优势非常明显。这是由于一方面协会平时就重视对行业有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在专业信息资料方面比其他机构,比如政府部门或企业都要更全面、更准确;另一方面,由于协会在整个社会网络中所处的特殊位置,许多信息都能够传递和反馈到协会,因而与别的组织相比,它更有能力得到各种信息。比如欧洲进口商协会与烟具协会长期保持着一种合作关系;生产企业会将本企业各种情况及时告知烟具协会;政府也会将相关信息向烟具协会通报。

第二,综合行业的利益要求并向政府进行表达,以争取政府支持。尽管烟具协会在本次反倾销案例中充分体现了作为一种自治性治理组织的优势,但是,它也并没有选择孤军作战,而是尽量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力争取得政府的支持与配合,甚至通过媒体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以便于日后能够更有效地应对类似的反倾销事件。在反倾销正式立案后,烟具协会与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共同在温州召开应诉工作会议,并确定总体应诉思路。在应诉过程中,政府积极与欧盟就“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交涉,为欧盟个案认定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起了积极作用。而且,协会有关负责人也公开表示,政府要“给予企业对于WTO规则的指导和策略的研究。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还应该建立预警机制,帮助企业搜集国外相关产业的信息和发展动态”,等等。温州打火机行业有关人士甚至通过非正式渠道向当时的总理呼吁,要求政府给予支持。显然,这些利益表达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取得了政府政策的支持,形成了协会与政府之间不同治理机制的良性互动。

理论上说,在集体行动中如果不克服成员坐享其成、搭顺风车的现象,将无法取得成功。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欧盟在1995年和1999年两次对进口打火机加了反倾销税,而温州打火机企业没有提起相应诉讼;这次反倾销诉讼费用预算高达200万人民币,历时1年零1个月,无论由哪一家企业单独承担,都将是以一笔巨大的负担。16家最大打火机企业的参与,不仅分摊了公共费用,而且引起了政府的足够重视,中国政府的协助有利于促进行业协会与欧盟的对话和协调,增加了反倾销胜利的筹码。这表明了形成集体行动对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重要性。那么这次的反倾销案件中温州烟具协会是如何克服其会员搭便车行为的呢?

当时温州打火机对欧盟的出口比例高达60%,占据了80%的欧洲市场。如果不采取行动或者行动失败,加上之前刚刚通过的CR法案,温州打火机微薄的利润空间将会被无情打压,最终不得不退出欧洲市场,由此带来的损失是难以想象的。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协会副会长黄静发称,当时“大家对多出一点(钱),少出一点(钱)并不是很在意”。在反倾销一案中企业费用分摊比例方面,一般是规模大的企业捐得多,规模小的捐得少;至于一些规模很小的企业,在欧洲市场几乎没有出口,出不起也不愿出钱;在应诉启动后烟具协会建立的应对国外贸易壁垒专项基金筹措方面,则采取了按照各个成员企业出口份额进行分摊的办法。这种做法充分体现了能力与责任原则,将企业成员的成本和收益结合起来了,虽然温州500多家打火机企业中只有16家企业出钱,最终还是促成了集体行动。

发展行业协会应对国际市场竞争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面对反倾销申诉往往并不积极应诉,最后不得不退出实施反倾销国家的市场原因之一就在于中小企业依靠自身的力量难以对抗这种贸易保护措施。另外,随着中国市场开放度的提高,有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采取倾销、垄断定价、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国内中小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对此大多数企业尚没有应对良策。温州烟具协会此次能够将众多中小企业组织起来应诉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并取得成功,说明依托行业协会可以使中小企业在参与国际经济竞争过程中形成合力,做成单个企业所不能做的事情。温州烟具协会作为温州众多行业协会的一个代表,反映了行业协会的生长和发展离不开市场经济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温州是中国市场经济民营企业发展的一个典型地区,温州的企业都是在国内或国际市场竞争过程中,完全凭借自身的竞争能力而生存下来的。它们最能了解自身在市场中的优势和弱点。从我们前面对烟具协会生产过程分析可以看出,民营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完全是从自身利益的需要出发的,是私人秩序的一种合理扩展。可以说,没有在市场经济土壤上成长起来具有独立人格的民营企业,也就不可能产生为这类企业的利益服务的行业协会。或者换个角度说,只有具有广泛社会合法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行业协会才能担当起为民营企业利益服务的重任。当然,市场经济民营企业并不构成行业协会生长的充分条件。民营企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按照自愿的意志认同的方式组建行业协会,还要取决于其他的外部制度和政府的政策。相比于其他一些民营经济发展也不错的地区,比如广东、江苏等地,温州市政府对行业协会采取了更加宽松的支持政策,这一点的重要性也不可忽视。

政府作为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者,必须要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经济福利。在市场经济国家,一国的经济福利是由不同利益主体的福利所共同构成的。所以,政府的对外贸易政策要在充分了解各个利益集团要求的基础上形成。行业协会作为一定地区或某一行业企业的利益代表,它的利益表达往往已经综合了其会员企业的各种利益要求。在当前,行业协会的利益表达尤其反映了中小企业的呼声。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行业协会在信息收集和利益综合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所以,政府从行业协会的要求中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到国内和国际产业经济动向,从而更准确地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政策支持。比如,在本案例中,烟具协会要求政府与欧盟交涉市场经济地位问题,都有力地支持了打火机企业打破欧盟的贸易保护意图。

WTO是以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员是各个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其各项协定、协议规范着各成员的政府行为,特别是关于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一系列政府管理行为。相比之下,在WTO的法律文本中,只有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即《WTO协定》)第5条第2款2,以及《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简称《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等个别协定中,涉及到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非政府机构(non-governmental body)、行业协会或商会(tradeor business association)。作为一个企业自治非盈利组织,行业协会在WTO规则下的国际贸易中有着广泛的活动空间。比如,行业协会可以代表产业提出受到了进口商品的损害,从而要求本国政府采取反倾销等措施来保护当地产业;或是通过设定行业标准、质量标准、检验条件、劳动标准、价格协调等非关税手段来保护本国企业利益。从各国的实践看,行业协会作为反倾销申诉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以政府反倾销机构或单个企业作为申诉人的情况十分罕见。

因此,在开放经济应当将行业协会信息协调优势同政府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国家优势相结合,为企业发展赢得更广阔的空间。在本案例中,行业协会和政府两者之间明显存在着功能互补和相互支持的关系。比如,由于中国政府与欧盟的磋商,欧盟同意在反倾销调查中,在有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实行个案处理,这一结果为中国企业单独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创造了条件。再比如,政府运用驻外机构所具有的社会网络,积极帮助烟具协会穿梭于欧盟的相关部门。另外,政府部门组织部署涉案企业和协会进行反倾销应对会议,在应诉策略、律师聘请等技术性问题上给予指导。这些事项充分说明,行业协会与政府在对外贸易政策的实施上并非各自为战,而完全可以在职能划分相对明确的基础上再形成合力。

创建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环境

为了使国内的商会组织发展成为规范的、具有广泛社会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行业协会,从而能够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代表工商界的利益,具备进行利益表达、服务企业和行业内协调自律的功能,真正作为社团性利益集团去影响和参与政府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对政府的经济职能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界定,减少政府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只有政府的职能范围缩小到合理的边界,才能为行业协会腾出发挥作用的空间

二:加快对行业协会的立法工作,明确规定商会的性质、法律地位、成立程序、治理结构和组织机构,以及财务监督等内容。在此需要强调的是,立法过程一定要避免一种倾向,即将《商会法》立成一个政府对商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导致将立法的内容侧重在规定商会的职能、对商会的管理制度等方面。要明确《商会法》属于私法范畴,强调对商会的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制性规范。

三:改革目前由政府部门主管商会(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逐步取消行业协会在政府部门的挂靠;与此同时,强调各级工商联对商会(行业协会)的管理。这项工作可以先从地方(省、市、县)做起,把目前挂靠在地方政府经委、发改委和外经贸委(局)等部门的行业协会转归当地工商联管理,同时,政府不再直接任命各行业协会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在内的负责人。这一改革将有利于原体制内形成的商会向规范的行业协会转变。

四:清理对行业协会的发展构成阻碍的各种法规和文件。比如,1991年中央15号文件规定工商联的工作对象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部分外投资企业,不包括国有企业,强调工商联是统战性的人民团体,而且规定归口工商联的同业公会、行业商会的试点只能在县、镇两级进行。该文件极大地束缚了行业协会的发展。目前有的地方,如温州、深圳实际上已经突破了该文件的限制。另外,由于以前政府对企业实行按行业归口管理,因此要求按行业成立协会组织,各个企业也必须按所属行业入会。由于行业的划分过细,一些小行业的协会企业数量太少,实际上发挥不了作用。所以,应该允许建立跨行业、跨区域的商会组织,允许企业志愿加入各类行业协会

促进行业协会与政府的良性互动

建议之一:政府应该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WTO规则的要求,深化外贸管理体制改革。政府的干预之手应该从企业的微观经营层面退出,而要专注于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创造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的宏观经济环境。比如,政府对企业要加强指导性工作,包括对WTO规则和不同成员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要及时公告国际经济最新信息与动态;要保持汇率的稳定。行业协会职能则定位在微观领域单个企业所难以实现的功能,包括同业企业之间的利益协调,以及专业性的服务工作。

建议之二:目前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屡遭反倾销申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尚没有得到完全的承认。所以,政府应该要继续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组织进行磋商,力争提前让各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或者,至少达成对中国企业实施个案处理的次优结果。这将有利于行业协会或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防止进口国运用不恰当的“第三国价格”等办法确定倾销的存在。

建议之三:行业协会和政府应该共同建立行业预警机制,提前知晓和规避各成员国可能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行业预警机制的重点在于建立分国别和地区的市场信息库,以及了解进口国政府的政策动向。行业协会的优势在于可以与进口国的进口商协会保持及时的沟通,更了解本行业的出口数量和价格;政府的优势在于更了解进口国的宏观和产业经济状况,通过驻外机构在当地政府的社会网络来预测进口国的政策动向。

建议之四:中国政府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经验,更充分地运用WTO规则所允许的各种手段来防止国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当务之急是要在已有的法律基础上,按国际惯例完善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各种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提高国内企业和行业协会运用这些武器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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