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的危害及对策(精选6篇)
篇1:就业歧视的危害及对策
就业歧视产生的原因及治理对策
平等是人们普遍追求的目标,就业机会的平等或待遇平等应当成为现代民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世界范围内,由于劳工供大于求,资本供不应求,形成了“资本强势化”和“劳工弱势化”的局势,从而使劳工处于被动和被选择的地位.我国也不例外,一方面,保护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日趋完善,使资本在整个社会中占有越来越明显的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广大劳动者却因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而遭受侵害,保障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得不到执行,导致了我国劳工地位在持续弱化.在强大的就业压力下,用人单位的自主选择权被无限扩大,一些十分明显的歧视性条款被堂而皇之地摆上了桌面.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就业市场中歧视现象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
作 者:赵瑞芬 潘素芳 刘淑华 Zhao Ruifen Pan Sufang Liu Shuhua 作者单位:赵瑞芬,Zhao Ruifen(唐山学院信息工程系)潘素芳,Pan Sufang(唐山师范学院)
刘淑华,Liu Shuhua(唐山学院)
刊 名:职业时空(研究版) PKU英文刊名:CAREER HORIZON 年,卷(期):2005 “”(5) 分类号:C91 关键词:篇2:就业歧视的危害及对策
中国就业制度的歧视现象及解决对策分析
摘要:“就业歧视”已经成为全球性的一个问题,我国就业市场上这种现象也越来越严重。我国目前存在的就业歧视主要表现为: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健康歧视及近年来出现的身份、血型歧视等。造成就业歧视的原因多方面的,是我国经济、文化、法律等多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就业歧视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并根据我国国情,建立、健全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体系,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将着重论述国内出现的一些歧视现象与影响,歧视现象发生的原因、内在的影响因素及政府、人民应对这种问题应抱的态度与解决的办法及政策建议。
关键词:就业歧视 原因 政府政策
引言:用人单位为了扩充本单位的员工数量和提高员工质量,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进行外部招聘。在招聘进行前,企业都会制定所招聘人员的要求,作为招聘的标准。可是某些用人单位却开出了让人难以接受的用人条件,令很多求职者怨声載道。这种情况发展至今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一、中国就业制度中的歧视现象
(一).就业歧视的内涵
就业歧视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歧视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不公平的对待。就业歧视是指就业领域对劳动者的不公平得到对待。目前,在我国比较受到公认的定义是195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于就业及职业的歧视公约》作出的,即“就业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后果是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这是广义上的理解,既包括就业机会歧视,也包括就业待遇歧视,就业安全保障歧视等。
狭义上的就业歧视是指就业机会方面的歧视,即条件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由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无关因素的影响,无法与他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从而使其平等就业权遭受侵害的现象[1]
(二).我国常见的就业制度歧视现象
根据研究跟调查,当前,我国的“就业歧视”现象主要有:
(1)户籍歧视
户籍歧视主要表现为两种行为:第一种行为是指劳动力市场上,依据城市户籍与乡村户籍来划分雇员群体并实行不同的待遇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对外来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侵害了农民工在平等的基础上的自主择业权利。在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福利保障方面与城市职工有一定的差距。第二种行为是指在劳动力市场上,依据户籍所在的区域实行就业限制的行为。例如,企业的招聘广告经常出现“仅限本市户口”的字样。
(2)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主要是指在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依据性别不同,在就业、晋职、晋级、退出就业等方面实行差别对待的行为。这是就业中几乎所有女性都曾遇到过的问题。不少用人单位打出了“只限男性或男性优先的招聘条件。显然这是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和践踏。
(3)年龄歧视
在一些招聘广告中,经常可以看到有关年龄的限制性条件,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将35岁作为一个界限,“35岁以下”屡见不鲜地出现大量招聘广告中。求职者年龄在40岁、50岁以下的更是难就业。
(4)健康歧视
健康歧视也叫疾病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因求职者患有某种疾病而对符合招聘条件的求职者不予录用的行为。在我国疾病歧视主要是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乙肝歧视”问题,引起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反应。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是可以照常工作的。此外,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
(5)学历和履历歧视
零点公司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学历歧视是最司空见惯的歧视,74.4%的人表示遇到过学历歧视。
此外,中低学历(高中、中专及以下学历)者遇到“学历歧视”的比例接近80%,明显高于高学历(大专及以上学历)者(52.5%);而高学历者手持高等学历证书却同样不能高枕无忧,与中低学历者相比,会更多地遭遇学历之外的“经验歧视”(47.7%),甚至“非名校歧视”(17.1%)。
(6)身高相貌歧视
如果一个求职者应聘某个他能够胜任的工作,而提供这项的用人单位却因其身高或容貌问题把此项工作提供给了其他相对身材较高或容貌较好的求职者,此时身高或容貌歧视发生。有些用人单位在挑选求职者时,常见的招聘要求有“男,175cm以上。女,160cm以上”、“形象好”、“气质佳”等诸如此类的词句。身高相貌不理想的求职者往往连面试的机会都没有。天津某一媒体曾报道过,天津有一女孩甚至因相貌不佳,十年内求职千次,均遭拒绝,叫人是在痛心。
(7)其他歧视现象
除了这些以外,就业歧视现象还有:身份歧视、血型歧视、星座歧视、种族歧视、姓名歧视、生肖歧视、体形歧视、疾病歧视、迷信歧视等等[2]。
二.出现就业歧视的原因
(一).国家制度与国际形势的原因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积极与国外合作发展经济,随着与国外接触增多,难免会效仿国外某些用人方针,这样就容易导致企业出台某些让人难以接受的歧视性条
件。
(二).企业发展规模与发展类型的原因
某些用人单位由于业务经营范围的限制或工作性质的原因,强制性地开出一些诸如性别要求、身高要求等不合理的岗位要求,以至于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歧视现象的出现。
(三).中国人自身传统与文化发展的的原因
我国历史久远,封建时期的那种思想影响力还很强大,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人们,这是出现就业歧视的另一个方面原因。
(四).中国地域发展与当地人文化程度的原因
对河南人歧视由来已久,由于河南人口众多,近代以降迫于饥荒、战乱,河南流民遍布各地,但是异地河南人从来没有很好地融入当地社会圈子,遭到区别对待,这是历史根据。改革开放以后,地区、城乡经济发展日益失衡,人口大量流动,河南人口最多,外出务工人员也最多,所以做坏事的概率也就越大,这是现实基础,同时河南人群众意识比较强,一旦个别做了坏事,往往整体被贴上标签。
(五).国内自身发展的缺陷
出现如此多的歧视现象,其实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我们国家这处于社会改革的时期,高速发展的经济与稍有落后的法制结构两者之间衔接上有裂缝,而国内又缺少一些监督部门或监督力度不够强引起的。
三.解决就业制度中的歧视现象的办法
(一)我国应对就业歧视的法律对策
面对愈演愈烈的“就业歧视”现象,社会各界人士都献计献策。为了减少直至消除就业市场的歧视现象,为劳动者创造平等和谐的就业环境,应该从健全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改善就业环境等方面制定行之有效的积极措施。
(1)不断健全法律体系,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通过法律手段来消除就业歧视,是非常重要的手段。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明确规定就业歧视的内涵与外延、违规责任主体、求职者权利救济途径、就业歧视的监督检查机构等。还应确立就业歧视的判断规则,分清哪些行为是对就业权的合法限制,哪些是就业歧视的行为。
(2)完善相应的就业歧视诉讼制度,为受歧视群体提供司法保障
基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出发,应该在完善就业歧视的民事、行政诉讼的同时,建立宪法诉讼,实现宪法司法化。从长远来看,构建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制度也将是劳动者就业权不受侵害的有力保障,特
别是应把提起公益诉讼确定为工会组织的一项法定权利与义务[3]。
(3)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
由于就业歧视与其他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而我国就目前对禁止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规定为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之一[4]。可以由政府带头成立一个代表劳动者权益的旨在反就业歧视的公益性组织。在劳动者就业平等权受到侵害时,由该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性诉讼,以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明确就业歧视行为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就业中的各种就业歧视现象,但却没有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规定[5]。《劳动法》第十二章专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但所有规定中并没有直接提及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法律应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惩罚违法者,保护受害人,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5)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完善劳动监察制度
虽然我国《宪法》确立了劳动者的劳动平等权,但是我国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现有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中存在的一些有关就业歧视的消极性规定不能得到及时清理。我国也应该不断完善劳动监察制度。国家应当明确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执法者地位,树立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权威,为劳动监察机构提供良好的条件[6]。
(二).政府出台制度
面对诸多就业歧视问题的出现,政府更新和出台法律法规,是最有效、最好的抑制方法。
政府更新出台法律法规,一方面可以显示政府对大众人民的关心与保护,另一方面能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促进公民学会拿起法律武器,而且还可以有效打压用人单位的歧视性用人政策。
(三).广播系统进行宣传
公民维权意识不高,用人单位用人要求不合理,除了因为国内缺乏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外,很大一个原因是国家对于普及公民法律知识的行动太缺乏。
一直以来,普及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在部分企业开展法制教育来提高的,这种方法明显有自己的缺陷,而且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不理想。甚至有些学校或企业过于追求绩效,对法制安全教育不重视,法律知识更难深入群众。
政府若希望减少就业歧视这一现象,就应通过更有效的办法来宣传法律知识,电视、电台、网络等都是现行最佳的宣传手段,其覆盖面广、关注度高、宣传的形式多种多样,而且效果显著,普及容易。
只有利用现代先进的技术,才可更好地宣传法律知识,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自然对自己利益的维护更有信心,用人单位自然也不敢如此狂蟒。
(四).求职者端正自己的求职方向
当然,摆不正心态也是克制求职成功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一是端正就业目标。依据自己的专业、爱好和特长,选择那些适合的求职方向,避免四处撒网,不仅耗费个人的“有限资源”,而且还会因择业漫无目的徒增求职失利的打击。“实力决定一切”
二是避免理想主义。不能受“理想主义”左右,应及时调整就业期望值,到最能适合自己发展的地方去求职、去锻炼、去成长。
三是克服从众心理。从自身的特点、能力和社会需要出发,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克服从众心理,不与同学搞盲目攀比,人的能力有大小,只有适合自己的地方才能发挥出自己的真正价值。
四是树立自强信心。克服自卑、胆怯的心理,强化自信心,相信自己的实力,相信自己的能力,相信自己的知识
五是敢于面对挫折。遇到挫折,不消极退缩,而是采取积极的态度,勇于面对不足、勇于改正、勇于进一步的挑战。
四.结论
就业歧视给会发展带来的隐患很多,对就业歧视现象的分析与研究在我国现阶段是非常重要的。想要削平现在出现的种种就业歧视,政府机关应该要完善和出台法律法规就行统一,而且要对法规制度就行有效宣传。求职者更应该端正态度面对竞争激烈的求职环境,与政府部门一同创造一个和谐、有序招聘氛围。
我们也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在法律实践和社会的发展之中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政府职能和劳动制度,以保障各类就业人员拥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更好的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
参考文献:
[1]郭蓉蓉.关于就业歧视问题的若干思考,新东方专稿.[DB/OL]..
[2]娄耀雄.我国就业歧视的法理分析及对策[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4(3).[3]赵小强,马振.就业歧视问题初探[J].工会论坛,2006(6).[4]唐华泽.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探析[J].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3).[5]熊丙奇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66447339《“学历歧视” 与教育的生存问题》2010
篇3:就业歧视的危害及对策
一、女大学就业的现实状况
女大学毕业生就业被歧视的现象, 并非新近出现的问题, 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 以及社会其它因素的综合作用下, 这种情况将会越来越突出。1999年国高校逐渐扩大招生, 从2002年开始, 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日显突出。调查显示, 相对于男大学毕业生而言, 女大学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 除了遭遇来自于劳动力市场供求压力外, 还受到基于性别的歧视。据《北京女大学生就业供求状况调查》, 在被调查的75家企业中, 有42家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愿意使用男生, 只有3家愿招女生, 男女都愿招的企业有26家。调查显示, 在相同的条件下, 女生就业的机会只有男生的87.7%。女生初次就业率只有63.4%, 比男生低8.7个百分点。[1]
一份全国妇联9月发布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显示, 九成以上的女大学生求职时, 感受到性别歧视。而90.2%的被访企业的回应是, 招聘“基本上无性别倾向”, 却坦承招收女生有诸多困难。受访企业中, 51.4%认为“有些工种不适合女大学生干”, 40.5%认为“女生出差、加班要考虑安全等因素”, 希望政府对企业招用女大学生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引导。[2]
二、女大学生遭受就业歧视的原因
从女大学生遭受就业歧视的现实来看, 不是单方面某个因素造成的, 而是多种因素发展的结果。
(一) 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
自父系社会以来, 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一直都是局限于家庭中的“相夫教子”, 在人们甚至女性自身心目中形成了一种固定思维, 女性在职场中能力的发挥受到家庭生活的限制, 在职场中对单位的贡献不如男性。社会各个阶层, 用人单位, 社会舆论, 政府部门, 甚至女性自身都受这种文化偏见的影响。在这样一个文化背景下, 女性要获得与男性同样的机会, 享受平等的就业权利, 是非常困难的。这些长期存在的对女性角色定位的社会偏见, 造成了女性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歧视。
(二) 经济的原因
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倾向于选择男性, 主要是由于其成本的考虑。用人单位认为, 女性在家庭中分担更多责任, 会影响她们在职场中能力的发挥, 从而减少对单位的贡献。同时, 长期存在的对女性角色定位的社会偏见, 也使单位相信, 女性较男性能力差, 招聘男性员工对单位利益增加更多。
(三) 制度的原因
1. 关于反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不完善。
我国宪法, 劳动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政府行政法规、规章等都对保障妇女就业权利有专门的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都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 并保障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以及在工作场所的特殊劳动保护。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的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二十七条规定,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 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这些条款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对女性实施就业性别歧视, 但是条款内容原则性强, 却缺乏可操作性。同时, 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 过于简单。《就业促进法》的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 实施就业歧视的, 劳动者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款规定过于概括抽象, 就算是用人单位实施了具体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劳动者也很难对其进行责难, 歧视行为的认定不确定, 还有举证困难, 诉讼成本过高等因素的存在, 对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益的歧视行为惩罚力度过低等, 都致使了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实施就业性别歧视。
2. 政府政策的失灵。
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国家和政府制定了相关政策, 保障其权益, 给女性提供一个平等合理的就业环境。允许女性休产假, 而且在其休假期间不得扣取其相关收入等, 目的是要保护女性正当权益, 但这些政策却带来加剧女性就业歧视的负面效应。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 制定了男女不同龄的退休制度, 虽然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权益, 但是也给女性就业造成了潜在的威胁。女大学生不比男性大学毕业生能力差, 但早于男性退休, 给单位的贡献年限少, 单位会因此考虑在招聘的时候少招女性。这些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剧了对妇女就业的性别歧视, 阻碍了女性就业。
3. 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现代女性在担负工作压力以外, 也承担传统的角色责任, 而且, 女性在家庭中的劳动并没有得到社会承认。工作和家庭的双重压力之下, 如何平衡两者, 就给职业女性带来比男性更多的就业成本。在我国, 生育保险正在从企业保险走向社会保险, 但是统筹覆盖面还比较低, 而且各地差异较大。国家和单位开办的托儿所和幼儿园不断减少, 逐步市场化和私有化, 加大了妇女就业的机会成本。用人单位会强调女大学生生理因素、婚姻因素、及生育保险费和女工劳动保护费用等, 认为女大学生今后的生育和哺乳以及婚后的家庭拖累会降低女大学生的职业能力的发挥, 在招聘的时候, 尽量避免招聘女大学生, 以减少单位的成本。
(四) 自身的原因
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 对于职业的选择, 偏向于传统的稳定行业, 如教育, 政府部门, 家政服务业等, 择业范围狭窄, 自主创业的意识更是少有。女大学生对职业的期望较高, 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挫折的时候, 容易自卑, 自暴自弃, 同时, 自身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 当遇到歧视行为时一般会选择姑息退让, 委曲求全。
三、解决女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思考
虽然劳动力市场里女性遭遇就业歧视的原因各异, 但是从根本上说, 是由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完善, 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劳动力市场监管力度不够等造成。在当今劳动者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上, 用人单位的对于女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歧视行为更加肆无忌惮, 国家对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监管力度, 惩罚力度不够, 更是加重了市场中就业性别歧视现象。要消除针对女性的就业歧视, 必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 以促进女性就业, 推动社会全面发展。
(一) 加强国家宏观调控
第一, 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首先, 在法律中要明确就业歧视, 尤其是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含义。现行《就业促进法》对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就业歧视行为虽作了列举定义, 但比较抽象, 并不利于实际操作, 因此在新的反就业歧视法规中, 应将已经出现的以及可以预见到的“就业歧视”行为给予列举, 列举完毕, “再增加一条兜底条款, 防止列举的疏漏。”[3]
其次, 要明确就业歧视行为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将法律责任具体化, 以便操作。在新法规中, 应明确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此应该接受什么样的相应惩罚, 以使劳动者能据此维护自身合法就业权益, 相关部门在具体的劳动就业纠纷中能切实采取措施, 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打击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 规范劳动力市场。
最后, 在新法规中, 还应有相关的专门针对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援助的条款, 当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遭遇就业歧视时, 能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和具体的法律帮助, 能更有效地争取和维护平等就业的权利。
第二,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普遍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完善包括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 使各个领域就业的职业女性都能享受各种服务和社会保障。建立“国家支持的, 以社区为基础的托幼事业等妇女就业的社会支持系统”。[4]使女性生育成本社会化, 降低用人单位雇佣女性职工的成本。
第三, 改革不合理的退休制度, 实行男女同龄退休制度。修订不平等的退休政策, 消除男女在进入和退出职业生涯方面的制度性不平等。女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进入职场相对其他女性要晚, 按照现在的退休制度, 又先于男性退出职场, 这样很难有效发挥女大学生的职业潜能, 造成人力资本的浪费, 同时也造成用人单位针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歧视。因此, 改革现有的退休制度, 对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四, 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 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 帮助劳动者处理就业权益受侵害的相关问题, 判定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就业歧视, 受理和裁决就业歧视的纠纷, 对实施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认定相关责任, 实施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进行反就业歧视的相关宣传等。
(二)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一是发挥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的作用。这些传统的组织应发挥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职能, 积极促进劳动者顺利就业, 当劳动者遭遇就业性别歧视行为时, 应帮助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就业权利的实现。
二是建立类似消费者协会的组织, 发挥它在反就业歧视中的作用。建立类似消费者协会的组织, 帮助劳动者处理就业权益受侵害的相关问题, 判定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就业歧视, 裁决就业歧视的纠纷, 进行反就业歧视的相关宣传等。这种民间的社会团体在反就业歧视方面所起的作用也不容忽视。跟政府性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一样, 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合法权益, 提供各种就业援助, 受理就业歧视纠纷, 帮助劳动者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自身的各项就业权益。
三是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大众传媒应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就业理念, 着重强调女性在职业能力方面的特点和优势, 为女性平等就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对于用人单位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大众传媒应适时进行揭露曝光, 对其后续态度和行为进行追踪报道, 帮助女性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
(三) 用人单位要正确认识女性的作用
作为劳动力市场重要的主体, 用人单位如果不转变观念, 主动减少对女性的歧视, 社会各界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努力的效果会大打折扣。用人单位应该认识到, 当代女大学毕业生的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有了很大提高, 在正常的制度环境下, 在职场中能发挥较大的作用, 会给单位做更大贡献。用人单位不应再局限于以前的老观念, 要正确认识到女大学生的潜在实力。同时, 减少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歧视, 推动女性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 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也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帮助自身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 女大学生要提高自身素质
女大学生要转变就业观念, 在择业时不应将视线局限在一些传统的领域中, 应扩大就业范围, 给自己更多就业选择。同时, 要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 提高综合素质, 以增加自己的就业成功几率。最后, 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 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 在就业过程中遇到歧视行为, 应拿起法律武器争取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摘要:当代劳动力市场供求不平衡, 劳动力供大于求, 女大学生就业时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除了普遍存在的就业难因素外, 还遭遇针对女性的就业歧视。文章分析女大学生遭遇的就业歧视存在的原因, 提出相应对策, 促进女大学生就业。
关键词:女大学生,就业歧视
参考文献
[1]薛宁兰:“性别歧视:职场性别歧视现象的法律分析”, 载李薇薇主编:《禁止就业歧视:国际标准和国内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4页.
[2]央视网2009年09月16日.
[3]张冬梅:国禁止就业歧视若干法律问题.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6月.
篇4: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现状及对策
关键词 大学生 就业歧视 现状 对策
一、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分类
歧视,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是不平等地看待的意思。一般意义上的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社会现象。
1、农民工就业歧视
近年来,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但是,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作为城市“边缘人”,在就业中普遍受到歧视。
2、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歧视
失业人员在再就业过程中遭遇到的就业歧视现象较为普遍,其中在年龄歧视方面比较突出。年龄偏大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比较困难。
3、残疾人就业歧视
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与健全人享有平等的生命权、个人发展权等基本权利。但是残疾人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使其权益一直得不到充分保障,特别是在就业方面。与健全人相比,残疾人在就业中遭到更多的歧视。
4、大学生就业歧视
从1999年起,我国高校连续扩大招生规模,使高等教育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目前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就业歧视不仅加剧了原本严峻的就业形势,而且直接侵害了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最容易引发具有普遍性的社会不满情绪,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二、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现状及原因
(一)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现状
1、经验歧视
经验歧视,指在劳动力市场上,面对具有相同岗位胜任力并最终表现出相同劳动生产率或工作绩效的劳动力供给者,需求方却因为其缺少工作经验的非经济性特征,进而拒绝其任职的行为。
2、性别歧视
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就是基于性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而剥夺或损害就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平等待遇的行为,但如果这种区别、排斥或特惠是基于工作本身的特殊要求,则不视为歧视。
3、学历歧视
学历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应聘人员的学历要求超出工作岗位对学历的要求,不顾实际需求而片面追求高学历的歧视现象。
4、地域歧视
地域歧视实质是一种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就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制定一系列排斥和歧视外地毕业生的就业政策,以保护本地户口毕业生不受冲击。
5、外形歧视
相貌与身高歧视。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以貌取人,对应聘者的身高、容貌与气质有严格的要求,有的用人单位尽管没有明确的要求,但在面试时按此进行操作,选人用人不唯才只唯貌。
(二)大学生遭遇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1、法律制度原因。有关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至今还没有制定专门有关禁止歧视的法律法规。政府实行“我国劳动就业一直采取的是分而治之的政策,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时一直是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省内后省外”的政策。
2、经济原因。用人单位片面的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忽视社会效益。劳动力市场供求不平衡。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这是导致大学生就业过程遭遇歧视的主要原因。
3、观念原因。“女不如男”的传统观念使女生被贴上了“劣势者”的标签,竞争一开始就处在与男生不同的起跑线上,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更多困难。“晕轮效应”使用人单位更倾向于录用高学历和名牌高校毕业的应聘者。
4、高校教育原因。教育和实践相脱节,采用传统的应试教育模式,就业指导工作不到位。
5、大学生自身原因。在大学里,大学生们通常将自己更多的注意力专注在学习上,却忽略了更为重要的实践活动,大学生刻意的重视课业成绩,而忽视了其他方面的能力和素质的提升,不利于自身的全面发展。
三、积极应对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对策
1、政府方面
第一,制定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从而保障大学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利。
第二,为大学生就业提供完善的服务。例如建立和完善各高校、各专业的毕业生数量、就业率、毕业后收入等指标的定期发布制度;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开设专门的服务窗口等等。
第三,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源在于经济的发展。就业歧视之所以能够在当前招聘中大行其道,正是因为当前处于劳动力市场中的买方市场。因此,只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才能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才能为大学生就业营造更好的宏观环境。
2、社会方面
第一,企业要提高社会责任感。实现平等就业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企业的责任,企业应正确处理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为实现社会的公平就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二,社会大众应破除传统观念,倡导男女平等。使人们提高对女性社会价值的认识,为女大学生的就业提供宽松的社会环境和有利的舆论氛围。
第三,高校应进行合理的专业设置和适当的就业指导。高校的专业设置要能够适合学生的发展,让学生学有所用,要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增强自信心,明晰自身定位。
3、大学生自身方面
大学生要正视现实,做好心理准备。合理调整期望值,走创业与就业相结合的道路。努力提高自身专业素质与与综合素质水平。因此,大学生要让自己努力达到应聘单位的招聘预期,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以足够优秀的自己去面对就业中存在的各种歧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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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蔡炳锋.浅析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J].出国与就业,2011(18):67.
[4]吴新慧.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原因浅析[J].青年探索,2004(3):27.
篇5:就业歧视的危害及对策
摘要: 从农民工目前的现状来看,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一样,已经成为城市里面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就业主体。虽然近年国家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管理服务政策的调整,使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得到改善, 但城乡就业机会的不平等依然存在,使农民工在就业中遭遇歧视。这不仅在短期内损害农民工的权益, 而且从长远来看也有碍城乡一体化的实现, 更不符合科学的发展观。因此,创造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 给农民工提供一个公平的就业机会, 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键词:农民工 就业 就业歧视 合法权益
绪论:当前在我国的就业环境之中,存在着严重的就业歧视问题,特别是对农民工的就业其实问题。就业歧视影响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农民工的不公平待遇,造成社会的不公平分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的小康,必须实施一些必要的措施改变农民工在就业中的一些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使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和改善。
1、农民工对现代化建设的意义(1)农民工与城市
城市化建设和农民工进城是良性互动的关系。城市化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而农民工进城是加快城市化建设的加速器。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国民经济快速的发展,市场供求关系和产业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商品流通中的城乡界限已经不复存在,这样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不断转移,我们应当不失时机的顺应潮流,趁势而上,加速城镇化的进程,实现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城市化进程和农民工进城的良性互动。
当农民工走进城市,在建筑工地和城郊安营扎寨时,农民工与城市人的矛盾也日益增多。有某种优越感的城市人由于多年来形成的惯性,便出现了限制、排斥、歧视、刁难甚至坑害农民工的现象,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目前的城市结构对城市农民工的包容是有限度的,所以再很长一段时间内,在户籍制度、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缺陷。
(2)农民工对城市的贡献
虽然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有很多的矛盾,但是农民工对城市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付出却也是我们不得不重视的。从世界各国的城市化进程来看,城市人口的增长主要还是依靠农民工的分化,也就是大量的农村人口流向城市。而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还是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所致,农民工进入城市,参与城市的各项经济建设,带来了我国的城市化水平的提高。
农民工是城市化建设的生力军,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数以千记得农民工从土地中束缚解脱出来,今日城市的劳动力市场,从事各行各业的劳动,对城市的发展起到直接重要的作用,而农民工的各种待遇称得上是成本低,效率高。城市居民越来越感觉到生活离不开农民工。农民工进程把许多劳动强度大、累、脏、险、差的活都揽了下来。城市的卫生、建筑行业、日常生活的供应、农贸市场、运输、服务行业及工业领域等,农民工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也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在城市化的进程及城市居民的各种生活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对城市化的经济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城市范围的扩大,越来越多的高楼的耸起,城市的卫生环境的改善,城市生活的变化,城市公共设施的改善,城市创造的国民生产总值的大幅增加,所有这些城里人引以自豪的事情都离不开农民工,离不开农民工做出的成绩。农民工是改革开放的伟大产物,是推进改革开放的力量,是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主要参与者和建设者。农民工对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做出了巨大的不可忽视的贡献,为城市的各项生活、经济建设等做出了骄人的成绩。
2、关于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相关概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学者专家还有政府部门对农民工的关注度也大幅提高,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得到越来越多大众的关注。
关于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理论分析,西方劳动经济学的歧视理论对于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的解释力不强,其原因在于,歧视理论主要关注的是当前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而农民工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就已经被歧视了,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主要是由于制度性因素;垄断也并非是在竞争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而是政府干预的结果。西方劳动经济学所说的劳动力市场歧视,本质上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而纠正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由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然而,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市场失灵,而是由于政府失灵所致,是长久以来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大背景下,中央政府基于特定时期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地方各级政府出于种种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的目的,通过一系列政策手段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干预,在维护了一部分人利益和特权的同时,严重损害了农民工这一群体的利益。保护城市居民的就业,是对农民工实行就业歧视的重要理由。城市本地劳动力与外来劳动力的关系,正在由互补走向竞争。目前,这种竞争主要发生在低技能、低进入“门槛”的岗位,但从发展趋势看,外来劳动力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或人才)流动的增多,将使其对本地劳动力市场的“挤压”日益扩散。农民工不会对一类劳动力市场上的城镇劳动力产生替代关系,相反,从动态看,由于规模效应的存在,农民工还会促进其就业。中国城市中被农民工替代的岗位数占城市本地劳动力的7.2%,占农民工总量的33.6%;农民工与城市本地劳动力之间高度互补、小幅替代,并且不同性别、受教育程度、职业间的替代程度存在显著差异,劳动力市场分割严重。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在就业替代中起着重要作用,社会性别歧视加重了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程度。
外来民工并非在所有的岗位上都与下岗工人存在竞争关系,对于下岗工人不愿干的工作,两者之间不存在竞争,是补缺关系。在农民工和下岗工人都愿意干的情况下,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但驱逐民工并不会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会使得城市劳动者的就业量按比例增加,城市政府的歧视政策是以大量农民工就业机会的丧失来换取城市工人就业量的少量增加。从家庭制约视角来透视城市工人不愿意从事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这一现象,认为农民工和城市工人面临的家庭制约不同,是导致农民工和城市工人在就业行为上出现差异的重要原因,城市政府在农民工与城市工人之间实施的歧视性就业政策是错误的干预行为,城市政府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正确施行政府干预。农民工与城市就业人口在城市就业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基本关系,即零替代关系与替代关系。在零替代关系下,农民工就业歧视对城市人口就业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反而会造成大量农民工失业;在替代关系下,农民工就业歧视将会增加城市就业人口的就业量,但它是以农民工就业机会的更多丧失为代价的,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考虑,这种歧视性的结果将使整个社会的总就业量下降,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城市就业人口能否充分就业,并不取决于农民工的存在与否,以及数量的多少。农民工就业歧视对降低城市就业人口失业率无实质性帮助,也不利于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其结果得不偿失。城市在外来劳动力问题上面临两难选择,因为外来劳动力对城市的贡献与对城市就业岗位的挤占可能同时存在。对外来劳动力的歧视性政策可能导致劳动力的大量流失,更有悖于社会公平;外来劳动力就业应主要靠市场调节,地方政府应为外来劳动力就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3、我国农民工就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虽然城市化的进程和城市的发展得到很大的提高,但是农民工的就业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却越来越突出。农民工的就业现状已然很严峻,就业中存在的问题已然很突出。(1)农民工现阶段的就业现状
农民工是新兴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这一群体文化程度相对低,一般从事重、脏、累、险的工作,劳动条件差,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比较高,且一旦发生就会比较严重。据调查显示,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制造业、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居民服务业等重点行业。
首先农民工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维权意识不强,经常是被动地接受雇主的许多不合法的要求,使得许多雇主依然千方百计逃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劳动强度、报酬和工伤处理办法全凭雇主单方来决定。而一旦出现工伤事故,雇主就可以推卸责任。此外不少雇主为了压缩成本,不给农民工提供必要的保护及安全措施,这使得农民工面临极大的安全风险。其次是安全意识淡薄,劳动技能不高。由于农民工进城务工之前从事的是一些危险性较小的简单农活,使得他们对于工业生产的安全重视不够甚至是漠视,从而频繁导致工伤事故发生。最后是农民工的就业行业风险性巨大。由于农民工的知识水平有限,劳动技能不高,所以一般在像建筑业这样风险性较高的行业就业,从而使得农民工成为工伤事故的主要受害群体。(2)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群体虽然庞大,但缺乏组织,是一个弱势群体,存在着许多就业歧视问题
(一)就业机会歧视 农民工因为身份或户籍等非相关因素而导致平等就业机会受到损害 在我国城市社会中普遍存在着两个劳动力市场:一个是收入高、劳动环境好、待遇好、福利 优越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 初级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城市人的;另一个是收入低 工作环境差 待遇低 福利低劣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 次级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农民工的。着两个劳动力市场:一个是收入高 劳动环境好 待遇好 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 初级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城市人的;另一个是收入低 工作环境差 待遇低 福利低劣的劳 动力市场,可以叫做 次级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农民工的二元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制度使得农民工无法取得与城市人同等的劳动资格 城市人所从事的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而是因为他们没有城市户口而不被允许 因此,农民工只能进入次级劳动力市场,而次级劳动力市场上又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过剩而使劳动力供大于求 所以农民工随时面临被解雇的命运,就业状况极不稳定 同时许多城市对农民工进行总量控制 职业和工种限制 采取先城后乡的就业政策等 哈耶兹曾指出,在市场经济中,应 保护自然的不平等,消除人为的不平等,具体到农民工就业,被选择的标准不应该是人为制定的带有歧视性的政策,可惜的是农民工由于户籍制度和农民身份,无法自由地进入劳动力市场 即使被接纳,也只能被限制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中的 脏 险 苦 累 毒 岗位中。
(二)就业待遇歧视 农民工因身份或户籍等因素的限制被迫接受低工资或同工不同酬的待遇,有的甚至被拖欠工资和克扣工资,工资待遇歧视,是目前表现最多的歧视,通常表现为具有相同生产能力的工人获得不同的劳动报酬,其形式大致有三种:一是工资低,二是同工不同酬,三是私营企业主故意克扣 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三)就业保障歧视 在农民工和企业雇主之间,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和项目都是缺位的,从而导致了绝大多数农民工就业时与雇主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所以不能享受城市工人所拥有的养老 工伤 医疗等社会保障权益,而且还缺乏基本的劳动保护,以至于出现工伤事故也得不到应有的补偿。(3)原因分析
农民工就业歧视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是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共同作用下产生的结果 所以,我们在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时,不能单从一个方面进行,要多角度 多维度地去分析。
(一)从制度层面进行分析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制定并执行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增长战略,在此基础上实行了一系列的城乡隔离政策,1958年1月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并最终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这一条例的确立人为地把全体公民分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把农村人口控制在城市体制之外。户籍制度不仅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农民工面临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差别和歧视的根源。在户籍制度基础上产生的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以及医疗保险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等对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始涌向城市。但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各城市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以城市管理为名,先后制定了一些偏袒保护城市劳动者,排斥农民工的政策,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就业岗位进行了种种限制,在这种政策氛围下,农民工很难自由的进行职业选择,导致其在工资待遇、劳动争议的处理及合法权益的维护方面均处于劣势,使农村劳动力游离在城市与农村的边缘,直接造成了对农村劳动力的歧视。
(二)从操作层面进行分析
我国劳动力市场从总体来看,供大于求,城市每年新增就业岗位远远不能满足新增劳动力、下岗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需求。随着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各行各业对农民工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而大多数农民工学历低、人力资本含量不高,缺乏竞争优势,很难胜任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市场存在大量的潜在替代物,对其而言,找到一份工作已相当满意,更不敢奢望更好的福利待遇,对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只能忍气吞声。各地政府对劳动力市场进行不适当的干预,制定一系列对本城市人口有利的就业政策,对农民工的就业岗位进行人为的限制,使其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均处于低人一等的地位。对用人单位而言,由于劳动力市场上存在不完全信息,因此用人单位无法根据农村劳动力的有效信息做出具体判断和评价,便通过增加各种歧视手段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成本,从而起到甄别劳动力、降低决策风险的作用。同时,由于农民工的流动带有很强的地域性和时间性,根据调查,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外出农村劳动力大多来自收入较低的家庭,因为他们具有相对较高的失落感,因而有更强的流动动机,而用人单位也很难对他们做长期的人力资源规划,这便进一步弱化了农民工的就业竞争实力。
(三)从意识层面进行分析
我国数千年的等级制度至今仍影响人们的观念意识,当今,人们在经济利益划分时很大程度上会依据社会等级来进行,而我国农民处在社会等级的最底层,这就造成了对农村劳动力歧视现象的思想意识根源。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我国实行了长期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采取了一系列城乡隔离政策,导致人们已经习惯性的差别对待农民,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使城市中大部分人在思想观念上存在对农民的歧视,认为其是“老土”、“低素质”的代名词,并产生了歧视农村劳动力的观念。
4、提出正确对待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对策建议(1)政府应该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
(一)完善促进平等就业的政策、法律制度及保障机制
首先,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直接根源是户籍制度的存在,针对农民工就业问题的复杂性,政府必须改革现有的就业制度,制定促进农民工平等就业的政策。取消以商品粮为标准划分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实行全国统一的户籍制度。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模式下,存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客观要求,虽然城市居民下岗失业问题比较突出,但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存在的事实更加不可忽视。把农村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村,依靠户籍制度人为地把城乡居民分为两个不同的利益群体,通过对农民工身份的限制,防止农民工对城镇就业进行冲击,无论是从短期还是长远看,都不利于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其次,加强市场监督和管理,尊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障碍。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是一个长期过程,农民工的权益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才能得到维护,各级政府应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执行《劳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其真正落到实处。尽快把反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纳入国家法制化轨道,严惩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严禁工资歧视。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和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法》,明确各级政府劳动监察制度中的作用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赋予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法律手段和救济途径。
此外,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建立一套从制度上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机制。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制度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严格办理各种社会保险,重点解决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的问题,以及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吸纳农民工子女进入城市学校学习,消除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后顾之忧。
(二)搭建农民工就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要根本解决问题,首先必须取消对农民工就业的种种限制措施,逐步建立发展城乡统一、开放、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就业市场,消除对农民工在就业上的制度性歧视。彻底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降低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门槛,使农民工享受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其次,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为主,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劳动力社会信息体系,采用多方主体互动式记录,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受教育状况、个人工作经历及奖励、处罚等状况,并做到信息的准确和及时更新。充分整合各地区劳动保障、农业、企业等部门,为农民工的就业建立一套相关网络和定期的信息发布网络平台,组建相关机构定期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和发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等信息,让农村劳动力及时了解劳动力市场的真实信息,以减少农村劳动力信息搜寻成本。建立完善的劳动力社会信息体系,可以消减因信息不完全带来的负面影响。将这种体系的覆盖面扩大到农村劳动力,可以有效抵制因信息甄别所产生的歧视。
此外,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让经济保持较高增长速度和较平稳的增长势头。发展弹性就业,积极开拓多种就业渠道以扩大就业和再就业。要把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利用政府财政扶持政策,坚持市场导向,充分调动农民工个人、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
(三)消除歧视以营造平等就业的社会环境
各级政府要软、硬手段相结合,一方面加强思想意识方面的教育,加强社会文化道德建设,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公平意识,通过引导性的教育手段,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消除个人偏见。另一方面强化法律政策的强制性,严格执行《劳动法》,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地区劳动保障机构应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一经发现对农民工的违规侵权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建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对侵害农民工权益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行重点监察;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利用媒体的影响力,规范市场秩序。同时,针对农民工数量庞大、流动性强的特点,可充分利用农民工自身的力量,成立农民工自己的群众性组织,增加农民工自己解决自己问题的能力,化被动保护为自我保护。(2)农民工自身应该提高维权意识
(一)提高自身素质
农民工有农村进入城市,不仅是居住地的迁移、职业的变革,更是思想文化的飞跃。农民工在城市所面对的是一个充满激烈竞争的环境,应当学会调整心态,作好心理准备,学会在一个生活和工作完全不同于家乡的新环境中生存,在能力和个性特征上努力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使自己能够深度融入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现实生活中,城市居民之所以在农民工面前有一种优越感,或者说有歧视的资本,是因为整体而言,农民工的素质相对低下,这不仅表现在劳动技能上,还体现在诸如农民工不注意城市公共卫生、不注意自身形象等等,从而招致城镇居民的反感。鉴于此,农民工通过接受教育和自我教育,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自身素质和人力资源禀赋,积极地学习和融入社会现代城市文明,转变角色,争做文明城市人。工作后的农民工应树立危机意识和抗压意识,在瞬息万变、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时刻调整自己,做到工作不忘学习,在学习中竞争,在竞争中成长。充实自己,完善自己,用过硬的知识、技能和健康的个性特征去实践自己追求幸福生活的梦想。
(二)增强法律意识
农民工要结合市场经济的实践,通过各种途径不断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学会全方位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是维护自身权益保障法制环境的核心问题,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提高了,不但可以通过学习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家的对消除对农民工就业歧视发布的最新法规条例,而且能调动农民工自觉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就业中受到歧视,遭到不公平待遇时也不会失去理智,使用非法手段和行为来保护自己,大大降低了一些农民工违法行为发生的几率,直接有效的维护社会的稳定。在与用工单位签定合时,也能比较清楚了解自己应当享有的什么权利,需要履行什么义务,不要因为迫切需要工作而盲目签定合同。同时,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也能为执法机关拿出相关证据,帮助监督执法部门及时、准确、有效的开展工作,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害。
总之,农民工就业歧视不仅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为广大农民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而且农民工自身要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和完善自己,增强就业能力。
5、结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不仅需要农民朋友积极发挥自己的主动性,提高自身素质,把握就业机会。更需要政府发挥自身作用,做好就业制度创新,劳动者技能培训,就业信息收集与发布,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维护等方面工作。具体部门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认识,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农民工就业的良性有序运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提高,社会劳动环境地改善,在加上政府部门以及农民工自身的改变,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也会得到相应的改善,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其中农民的数量很多,要想改变此状况还需要未来很长时间的努力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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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就业歧视的危害及对策
《中国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状与对策》
学院:政法学院
专业:13级公共事业管理
指导老师:符文品老师
黄开腾老师
学生:李炯辉(组长)
邓智聪
蔡罗明
何弛宇
叶子菁
易佩瑶
林俏仪
2014年5月
中国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现状与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高等教育不断普及,高校扩招导致大学生数量的增加,使得大学生在就业遇到的问题与困难日益呈现。尤其以女大学生就业的问题特别明显,许多女大学生因自身生理特征,社会传统观念等因素,在就业中容易受到性别歧视,但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平等权,也不符合人文关怀。本文通过对女大学生在就业中所受到的性别歧视问题和现状,进行深刻的研究讨论,总结出原因,再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女大学生 就业 性别歧视 原因 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的就业歧视问题很严重,其中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则更为突出。2010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的《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调查报告》显示,68.98%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为数众多的女性大学毕业生都表示,在求职过程中感到了歧视。这种状况,严重侵犯了女性的人格尊严和宪法赋予女性的劳动就业权,抑制了女性潜力的充分发挥,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影响了社会公正和和谐社会的建立,危害了社会稳定。
本文从就业歧视的概念与女性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现状与案例,深入总结女大学生就业歧视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了解决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政策方案。
一、就业歧视的概念与表现
(一)就业歧视的概念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就业是指在一定年龄阶段内人们所从事的为获取报酬或为赚取利益而进行的活动。而就业歧视是指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家庭出身所造成的任何区别、排斥和偏见,并由此产生剥夺、损害就业或就业机会均等的影响。总而言之,“就业歧视”就是条件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由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无关因素的影响,无法与他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从而使其平等就业的权利遭受侵害的现象。
(二)女性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
就业歧视的基本特征是对求职者和员工区别对待。但并非所有的 区别对待都构成就业歧视。通常有三种情况不构成就业歧视:一是出于职业本身的客观、特殊需要。二是因某种临时特别情况出现需要给予的特别优待。三是因某类人群的劣势而给予特别的照顾。
判断是否构成就业歧视的总原则是职业的客观需要,具言之即:雇主的差别对待行为应基于合法的目的,实现目的的手段应该是适当的、必须的,目的和手段之间应当有必然的联系。凡是不符合职业的客观需要的差别对待行为即构成就业歧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将性别歧视定义为:“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除和限制,其作用或目的是要妨碍或破坏对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认,以及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这些人权和基本自由。”
综上,我们认为,女性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是:就业时用人单位提出与职业的客观需要无关的、基于性别的提问或要求;与职业的客观需要无关的性别定岗和差别待遇;女性因怀孕而受到歧视性差别对待;不顾两性差异,一味追求绝对等同。
二、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现状与案例
性别歧视是各种歧视中历史最长、最突出的问题。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都公开注明要求应聘者“须为男性”或“男性优先”。在条件相当甚至更优秀的情况下,女性经常仅仅因为性别问题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这种情况在高学历的大学生甚至研究生中更为普遍。
(一)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的现状 :
1、女性就业机会远少于男性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招聘中,大多对求职者提出性别要求。绝大多数提出性别限制的职业和职位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也不属于具有合理性别要求的特殊职业和职位。还有一些用人单位虽然在招聘广告中没有明确提出性别要求,但最终还是录用男性,有人称这种现象为隐性歧视。因此,女性的就业机会远少于男性。国内某高校对某1068名大学本科毕业生调查结果显示,在相同条件下,女生一次就业率仅为63.4%,比男生低8.7个百分点。
2、人为设置女性就业障碍
与人为削减女性就业机会相伴生的是人为设置女性就业障碍。为数不少的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对女性提出身高、外貌气质、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等与职业客观需要无关的要求,导致现实中发生了一些诸如“就业容貌歧视”和“就业身高歧视”等诉讼案例。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对女性求职者明确提出婚姻和生育方面的限制。
3、女性就业中的“玻璃天窗”现象
由于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求职者明确提出性别要求和限制,在使用中对男女两性员工区别对待,导致女性就业和职业生涯中出现“玻璃天窗”现象,即:女性就业者大多集中在轻型、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而女性在高科技产业中所占比例较低;女性在商业、社会服务、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工作的比例超过男性,在金融保险、科学研究、综合技术服务,以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工作的比例接近于男性;技术和高级管理人员职位多由男性担任,女性职位主要集中在行政助 理、销售员、收银员等职业层次较低的岗位;女性进修、晋升的机会少于男性。这种“玻璃天窗”现象,使女性在平等地进入高级职业层、获得有职权的位置和相同的报酬,甚至在就业行业和就业类型的广度方面都受到阻碍。
4、女性在职业生涯中遭受的其他不公正待遇
(1)女性基于其特殊生理现象而产生的权益受到侵犯。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原因,在女性职业生涯中会出现一些特殊时期,即:特殊生理期、怀孕生育期、哺乳期、产假等特殊时期,并因此产生了女性相关权益。现实中,女性的这些权益时常受到侵犯。女性因怀孕、生育遭到解雇或降职、降级的情况,在私营企业较为严重。有调查显示:有近半的用人单位没有落实女性怀孕的权益,而女性特殊生理期的保护则最差。
(2)男女同工不同酬。有些工作男性得到报酬,女性却没有;或同样的工作,女性得到的报酬比男性少。这种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存在。我国也同样存在这种情况。据有关权威部门的统计显示,在我国不同的行业中,男女同工不同酬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3)男女退休年龄及退休金待遇不平等。我国现行的退休制度,造成了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情况,这也属于女性就业歧视现象之一。男女退休年龄不同,限制了女性参与社会发展的机会,同时也损害了女性的经济利益,导致男女退休金待遇的不平等。
(二)案例 案例1:2008年上海文化研究中心实习生招聘启示为例,招聘人数:3人;招聘要求:一是硕士及以上学历,党员,男性优先;二是对文化领域的人才工作、产业政策、行业状况、公共文化管理方面有一定研究;三是有较强的责任心。招聘要求中的第一点就提出了男性优先的原则。这些例子不胜枚举,如被誉为中国最权威、最公正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和省公务员测试,即平常通俗所说的“国考”和“省考”,也存在这一问题。
案例2:2012年11月23日,原计划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的首场女大学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终因无法邀请到用人单位而无奈取消。但由此产生“毕业生就业难,而女大学毕业生就业更难”的话题却引起了整个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和讨论。
案例3:2012年7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0号院“巨人教育”楼前,刚刚本科毕业的中山大学女生郑楚然跟其它9个女孩,一边唱着改编后的《最炫民族风》,一边跳着舞,以行为艺术的方式抗议巨人教育集团因性别原因拒绝将某些工作岗位面向女生开放。这是女毕业生提起首例就业性别歧视诉讼。
案例4:今年22岁的晓景是哈尔滨商业大学某专业大四的学生,她告诉记者,从去年开始自己就奔波于哈市各个人才市场,可跑了近一年还是没有找到工作。“我学的是市场营销,在找工作时我发现,很多单位都明确表示不招女生,好不容易遇到一家愿意招女生的,看到我以后说,我身高不够,他们要招身高在164厘米以上的。真不明白他们招的是员工还是模特。” 从事某品牌手机销售工作的万女士说:“我们在筛选简历时,对于男生往往只看实践能力、学历这些东西,而对于女生却要考虑外貌身高这些因素。”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对62个定点城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曾在2010年8月发布《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状况的调查报告》,报告显示,68.98%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该百分比超过了非残疾、户籍地域、身高长相、政治面貌、无病原携带等,位居大学毕业生就业面临的歧视类型第一位。调查报告还显示,43.27%的大学生遇到用人单位明确要求性别是男性。这些数据充分反映了我国大学生就业中性别歧视的普遍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两个《妇女发展纲要》。同时,《教育法》、《劳动法》、《刑法》、《民法》、《继承法》等许多法律也都鲜明地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2005年,胡锦涛同志在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0周年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我们将坚持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不断促进性别平等和两性和谐发展,我们将继续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及舆论等多种措施,使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真正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三、女大学生就业歧视产生的原因
(一)女大学生就业市场不完善 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中就存在着性别歧视,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显现的性别歧视,即女生一次性就业率低于男生,或女生就业数量少于男生。女生就业时劳动力市场没有向她们提供数量平等的就业机会和与能力相符的劳动岗位,致使一定比例的女大学生找不到工作。用人单位在录用名额中明确规定了男生多于女生的比例,甚至言明男生优先,这种性别歧视现象较为普遍。二是潜在的性别歧视,即女生获取工作机会时在岗位、工资待遇等方面做出让步或牺牲,也就是说女生的就业质量低于男生。
此外,目前我国大学生的就业市场还不够健全,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市场信息还不够畅通,市场交易还不够规范,人力资本价格机制还没有形成等等,造成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上的交易成本较高,交易成功率较低,最终导致大学生尤其是女大学生就业难。
(二)政策法律的不健全使女的女大学生就业在事实上处于不利地位
女性是人类自身再生产的载体,在人类的繁衍、文明的延续方面做出了特殊的贡献,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的重要基石。保护女性的劳动就业权利,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国际组织对国际社会的要求。根据这一要求,我国在保护妇女劳动就业权利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女性就业权利的实现。在大学生就业方面,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就业制度改革,毕业生就业法律法规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就业机制正在形成。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保障措施和设置最有效的保 障机构,立法的内容仅停留在一般的原则性内容上,因而无法确切保障女生的就业平等权。我国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法规建设上,对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不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法规的内容计划体制色彩浓厚,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等等,堵塞了就业渠道,影响了大学生特别是女大学生就业。
(三)女性生育保险制度不健全
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试点并推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是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用工制度而出台的保护妇女就业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妇女的权益。但由于以下原因:生育保险制度在执行上缺乏应有的刚性;各地生育基金的统筹方案不规范,法律监督不力;人们在观念上不重视,企业参加生育保险不积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企业女职工生育的费用一般与实际支出差距较大,超出部分还要由参保企业承担,增加了妇女就业企业的负担和劳动力成本,给妇女就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所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从推行到目前实践效果并不理想,许多省市还没有完全实行。同时由于女性退休早,在经期、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对工作产生一定影响,平时因子女和家务拖累等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一生中实际在企业的劳动时间比男性少工作5—8年;女性的寿命长,平均比男性多领几年退休金等因素直接影响了女性就业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因而,作为市场主体的用人单位,从其自身的经济效益考虑不愿意录用女生,致使女大学生就业难。
(四)女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薄弱 一是就业指导形式单一,有些学校的就业指导就是搞几次讲座,内容局限于信息发布、政策宣讲和执行、提供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条件和机会、技巧培训、协议办理等服务性工作;有些高校虽然也开设了就业指导课,但没有把就业指导当成一门学科来研究,指导作用不突出。二是就业指导教师水平参差不齐,专业的、高素质的就业指导教师太少,缺乏指导的知识和经验,不善于根据学生的个性、兴趣、特长和能力来指导,致使大学生就业指导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比较突出,服务职能欠缺,与大学生的需求反差明显。三是就业指导工作的季节性,不少高校的就业指导主要在大学的最后一年甚至最后一个学期,在其他年级很少进行就业指导。
(五)“男强女弱”的社会观念不利于女大学生充分发挥潜力 我国的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封建礼教和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文化传统在社会公众的意识中根深蒂固。社会上许多人对女性存在偏见,认为女性生理、智力、体力逊于男性。一些官员和经济界人士对女性就业歧视现象不以为然,认为这些都是正常的。对女性持有偏见的不仅限于男性,一些女企业家、女经理身为女性,却也对女性存有偏见,不愿雇用女性。这反映出我国公众的社会意识对女性的偏见和歧视是很严重的。
(六)雇佣女大学生使用人单位增加了其经济成本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部分用人单位对女性的能力和价值的认识有偏差,加剧了女性在就业中的不利处境。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自身面临改革、改制、精简的压力,影响了其对女性就业群体的吸纳能力。劳动力市场对私营中小企业和非正规就业领域监管不力,使得这些企业中的女性就业歧视现象更为严重。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女性的生育成本,加大了企业的负担,成为产生女性就业歧视的重要原因。
(七)女性本身就业观念偏差
除了以上几方面的客观原因导致女大学生就业难以外,还有许多来自于女大学生本身的,不可忽视的主观原因。
四、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政策方案
(一)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完善就业市场
我们认为,就女大学生就业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完善就业市场,对于招收女大学生就职的用人单位可以由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或税收优惠,及时清除现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涉嫌女性就业歧视的条款,消除女性就业中的制度歧视,为今后反歧视法和反就业歧视法的顺利实施,扫清障碍。
(二)完善相关立法
1、制定反歧视法和反就业歧视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反歧视基本法,已经有学者公开发表了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这两部法律应尽快纳入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中,以便反女性就业歧视有法可依。
2、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和相关诉讼程序法 我国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等相关条款需进一步完善;应明确专门歧视领域禁止歧视的范围,改权利宣告性规定为禁止性规定,以解决规范的有效性问题。修改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把反就业歧视纳入诉讼范围,为反女性就业歧视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旦用人单位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就业性别歧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即可通过非正式程序,如协商、和解以及劝服等手段,劝诫其放弃歧视行为,若这些程序无法奏效,委员会可直接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可主动免费为受害人提起就业性别歧视诉讼。而就业性别歧视是对求职者或受雇者的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一旦被判决歧视成立,受害人可向用人单位要求因这项歧视所造成的损害之金钱赔偿。反就业歧视法应明确规定对违法者处罚的种类、对受歧视者的救济措施和具体赔偿标准等,特别是可通过制定惩罚性赔偿标准,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违法。
(三)强化社会公众平等就业意识
现实情况表明,目前在我国的主流社会意识中,对女性就业的偏见和歧视是客观存在的,甚至是集体无意识,已经构成严重的社会歧视。要消除这种歧视,就必须在全社会进行平等思想和观念的教育,使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牢固树立男女平等,就业机会平等的意识,为女性公平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政府采取措施进行必要干预
为应对女性就业歧视的严重局面,政府应进行必要干预:一是 采取平权措施,消除女性就业时遇到的障碍。二是推进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将生育成本社会化,实行国家、社会、个人的合理分担,是目前解决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较好措施。但由于生育保险不是全国性的强制险种,很多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不实行这一险种。因此,需要政府采取措施进行推进。三是加强监管。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应发挥行政权力的优势,加强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五)高校教育改革促进女大学生就业
目前一些就业形势较好的专业,在各大高校间“遍地开花”,一时间某些热门专业的毕业生人数大幅度增加,造成了严重的供过于求的恶劣就业形势。
针对女大学生就业困难的问题,高校应针对女性进行必要的改革,开设一些适合女学生的课程和专业,发挥女性独有的特长和优势,提高女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开设一些就业指导讲座,指引女大学生在求职展现自己的风采。
(六)改变自身观点,多渠道就业
许多女生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只愿找一些较安稳、轻松、待遇好的工作,对一些条件较差的基层职业或是高难度高挑战的工作敬而远之。许多数据表明,多数女大学生向往“铁饭碗”和“一业定终身”,这导致女大学生求职“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针对这一现象,女大学生应该从自身找原因,改变自身观念,认清现在的就业形势,明确自身的就业优势与特长,不满目跟风,不要只要求轻松高待遇的工作,适合自己力所能及的才是最好的工作,放弃一味的求稳心态,灵 活就业,多渠道就业,才能在就业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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