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共8篇)
篇1: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甘肃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甘肃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十条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甘肃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和《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省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统一下达用地指标,并逐级分解,落实到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一户一处按规定的标准用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收回,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甘肃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占用的宅基地,每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一倍以内而又不便调整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实际面积确定使用权。
第十三条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应扩大试点,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应遵照“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拟订收费标准,逐级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后实行。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并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帐目,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使用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购地建房。
第十五条县(市区)乡(镇)村应把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纳入地籍管理,以村为单位建立完善的地籍档案。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变更的,按照地籍管理的要求,报核发土地使用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农村宅基地的用地审批应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用地指标审批条件和审批结果三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对擅自突破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致使土地被乱占滥用的,或利用职权擅自批宅基地的,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机关,应根据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九条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买卖和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如数交付罚款。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一)“一户一宅”制度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以“户”的名义享有的权利,即农民家庭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个人享有的权利。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确保每户农民都能得到一块安身之所,无论贫富,结果均等,在很大程度上顺应了民心,符合人们朴素的公平观念,也实现了农村基本的社会保障。
(二)“户”的界定
集体土地是以农村现有人口为标准平均分配,人人有份,如划分承包地、口粮田、自留地等,涉及宅基地时,基本上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同时,国家实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一般以子女结婚成家为标志组成一个家庭户籍,所以,宅基地使用权自然以户计算。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鲁政发〔2001〕8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住宅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总体上纳入了依法管理轨道。但当前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以及未批先占、抢占、越权批地、非法转让宅基地等问题,既影响了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也不利于农村村庄建设和经济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大意义
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也是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环节。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好,不但会出现村庄建设“摊大饼”,严重侵占良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扰乱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等问题,而且也容易产生宅基纠纷和资源浪费,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有效地节约和保护土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为关系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庄规划管理
各地要按照《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以县域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乡镇建制调整和小城镇建设工作,抓紧编制、修订、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要充分挖掘现有村庄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地,进行旧村改造。要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标准》,严格控制宅基用地标准,并从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和改善村容村貌出发,合理划定功能区。做好与原有规划的衔接,充分利用现有住宅,不搞大拆大建,尽可能减少既有宅基的拆迁和调整,以减少矛盾和纠纷。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建设要依照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纳入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建设档案,并妥善保管。
村庄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在建设公益设施和划定村民宅基地等实施规划的过程中,要本着科学引导、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新建与拆旧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鼓励农村撤村并点和农民到中心镇置业购房居住。在城市近郊区特别是城市规划区的村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不再划定宅基地,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建设住宅楼或住宅小区。
三、严格依法审批农村居民宅基用地
农民建房安排宅基,要本着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实施规划、有利于综合治理“空心村”和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的环境质量的原则来进行,必须限制在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宅基占用耕地。确属按规划占用耕地的,要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农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制。凡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可凭身份证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要符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鼓励子女与父母同宅。非本村户籍的公民,一般不得申请宅基地,因故确实需要的,必须具有户口迁移证明,方可安排一处宅基地。
村民申请宅基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由村委会张榜公布。申请宅基地获本村通过的,应依法办理规划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县级人民政府要简化农民宅基地审批手续,提高宅基地审批工作效率,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村集体组织要制定村庄建设综合改造计划,加快村庄改造建设步伐。异地建新宅且另有一处旧宅的,应腾出旧宅基地,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安排新宅基,暂不拆建原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有偿交由村委会统一安排作为旧宅拆建临时周转用房。对于位置优良地段和空闲地,村集体组织可组织有资格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公开招标,中标人优先选择宅基地。
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本村户均宅基面积且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的旧宅基地,不能退出的,村集体组织可通过宅田挂钩办法扣减承包田。对按规划要求拆旧建新但建新宅后拒不拆除的空宅,以及居住人户口已迁出本村且不居住的空宅,其宅基地可由村集体依法收回,拒不交回的,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可由村集体组织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但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必须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腾出宅基地。除上述情况外,各地不得随意扩大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不得强行拆除农民正在使用的房屋。旧宅调整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好拆迁户的安置问题。对于违反规定和乱收费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村民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所建房宅符合规划,经户主申请免予拆除处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的,必须予以拆除。严格禁止村民或村集体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擅自转让、买卖的,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经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城务工经商村民、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将其拥有的房屋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或出租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但转让或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对村、乡镇越权批地建房或擅自买卖、转让宅基地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领导特别是县、乡镇政府领导一定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村级领导班子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协调处理好干群关系。要加强乡镇土地和村镇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搞好部门协调,切实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耕地保护与村庄建设工作。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搞好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对于急需建房的农户,只要基本报件齐全、用地合法,就要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切实搞好用地服务。要加大执法力度,搞好宅基地的日常监督监察工作,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做到预防为主,防处结合,加大对农宅违法用地等问题的预防措施。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宣传,摒除传统落后意识,强化土地公有观念,提高农民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
篇3:农村空置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思考
1 现状及引发的问题
1.1 现状
农村大量宅基地被空置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 大量农村人口从农村迁往城市, 如村民外出务工、农转非、子女求学定居城市。据统计, 从农村到城镇因人口迁移而增加的城镇人口占城镇人口增长量的28%以上;第二,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 一些村民纷纷从原住房搬到交通便利的地方选址建房, 形成“空心村”现象;第三, 相关配套措施改革落后, 大量农村空置宅基地得不到有效处理, 例如土地置换。
1.2 引发的问题
首先, 一方面大量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存在, 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 极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废弃宅基地--荒草连片、残垣废墟、鼠蛇猖獗破坏了农庄优美的人居生态环境。其次, 空置宅基地杂乱无章的局面引发一系列农村治安问题。杂乱荒废的宅基地无人居住, 一方面使很多邻近的住户失去安全防护网的保护, 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罪多发。另一方面宅基地需求紧张与大量闲置是导致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一个重要因素, 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最后, 废弃宅基地打乱了村庄规划, 致使村基础设施如村道、农村电网和水利设施项目改造建设步履维艰,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难以落实。
2 涉及农村空置宅基地的法律制度的缺陷
2.1 法律没有对空置宅基地作出准确的定义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 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 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1993年6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现行《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者使用权可以无偿收回”。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赋予空置宅基地一个确切的概念。
2.2 空置宅基地权属存在法律缺陷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 (含华侨) 原在农村的宅基地, 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 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在农村居住, 后转为城市户口, 其原在农村的空房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
2.3 空置宅基地收回程序效率不高
《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 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 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 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注销其土地登记, 土地由集体收回”。
3 农村空置宅基地管理的法律制度思考
3.1 对空置宅基地的严格定义
法律必须对那些属于农村空置宅基地作出全面的规定, 为空置宅基地的收回及确权发证做好铺垫。空置宅基地应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村庄规划前后未开发利用的宅基地;二拆旧建新后的废弃宅基地;三继承未充分利用的闲置宅基地;四农民农转非后和长期外出务工产生的闲置宅基地。法律推出这一规定后可以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 对村庄规划前未开发利用的宅基地, 统一划归空置宅基地, 村庄规划后未利用超过两年即为空置宅基地;对拆旧建新, 只要另择址建房, 旧宅基地划归空置宅基地;继承人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继承的宅基地即为空置宅基地;对农转非人员或长期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测查.如果经济状况达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其宅基地闲置连续超过5~10年, 即列为空置宅基地。这样既充分保证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也保证了其他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的权利。
3.2 简化农村宅基地收回程序
收回农村空置宅基地, 必须针对各种具体情况, 简化宅基地收回程序。法律可规定对于连续两年未利用的空置宅基地, 满两年期限自动收回集体所有, 由村委会上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注销登记;对于其上有闲置可利用房屋的宅基地, 过了规定的5~l0年空置期间, 使用权人拒不处理其房屋的, 宅基地使用权自动收归集体, 村委会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注销登记。
4 建立促进农村空置宅基地利用的配套法律措施
4.1 建立严格的农村宅基地使用登记制度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要将村内所有的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逐个摸底排查, 登记造册, 经查确属长期闲置的, 要依法收回其使用权, 重新利用;对于被登记在册的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 村委会规划土地时, 应将其列为首选对象, 优先考虑, 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2 建立农村闲置房屋的评估制度
对于闲置的破损房屋拆除后, 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重新分配产权, 统一调配使用, 做到闲置房屋从拥有者到需要者的产权转移。笔者认为对地上建筑物保存完好或较好, 且有经济价值者, 其所有人迁入城镇居住, 只要其超过了宅基地5-10年的空置期限就要进行合理估价, 然后进人“宅基地储备中心进行住房交易”。买卖双方协商一致, 农民也可以自己估价。
4.3 创新农村空置宅基地腾退机制。
首先, 农村空置宅基地到收回期限而拒不交回的, 经乡镇级人民政府批准, 备案于市级政府部门后, 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宅基地评估的优劣等级收取租金, 用这种不利性措施促使村民尽快交回空置宅基地。其次, 本村村民退出闲置宅基地后可以享有随时另行申请宅基地的权利。村民房屋进入宅基地储备中心进行交易房屋以后, 如果返还村中居住可以优先优惠购回其未进行交易的房屋。
摘要: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的一部分。目前, 中国农村存在相当一部分空置宅基地, 这些宅基地的合理规划、利用关系到国家节约用地目标的实现和农村治安状况的改善。
篇4:湘西农村宅基地管理思考
为此,笔者先后走访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芙蓉镇孔坪村和吉首市峒河办事处小溪村。从走访所了解的情况看,农村宅基地管理主要有建房诉求迫切、建设布局散乱、“两违”问题突出、耕地破坏严重、隐性市场活跃几大问题。
成因分析
宅基地使用管理存在以上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自然及经济因素客观造成宅基地选址困难。湘西州属山区,适宜居住的土地面积少,民居多依山而建,客观上造成村民建房选址困难,小溪村仅生态林就占该村土地面积的80%。随着人口的增加,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矛盾日益凸显。在城郊结合部,自然和经济因素的交织使矛盾更为突出。如小溪村,从实地看,可供建住宅的宅基地已经很少,很多村民因找不到宅基地,而无法实施建房。但该村生态环境好,离吉首市近,交通方便,就业、读书、医疗等生活之需无异于城市居民,即使进城,也不愿在城里买房。城市房价高是一方面,更主要是当地的宅基地“值钱”,住宅修建成本低,村民宁愿坐等宅基地 ,也不愿找其他出路。另外,该村经济来源比较好,有些嫁出去的女青年也不愿离村,致使该村人口增长更快。在自然和经济的双重因素下,宅基地需求愈发迫切。
管理缺位造成农村违法用地、违规建设屡禁不止。一是村庄建设规划滞后。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相对于乡村建设而言,还是存在诸多缺陷的。如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全部留在城镇建设区内,农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严重不足;缺少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的村镇建设规划,导致村民建房处于统筹选址无序、建房合规困难的尴尬境地。二是审批环节程序复杂。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村民建房要向村委提书面申请,乡镇审核,县政府批准;使用农用地的,还要到州级审批。村民建房多头跑,时间长,导致一些村民建房不愿去办审批手续。三是执法监管难到位。当前,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人员少、经费缺,执法工作单打独斗,执法巡查不及时、到位难。有的待发现时木已成舟,依法强制拆除也只是治标不治本,致使村民认为违法成本低,不愿走合法渠道,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的产生。四是宣传工作不到位。村委会缺少介绍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的公告和便民卡,导致群众对办理宅基地申请审批手续的规定和要求不了解,严重的还会对合法的申请审批程序产生误解质疑。
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缺失造成严重土地浪费。现行农村宅基地是基于本村农户身份,通过申请方式无偿取得、长期使用的。一方面,取得的无偿性、使用的无限期性以及无留置成本性,使得村民更倾向于尽可能多地占有宅基地,而非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另一方面,宅基地流转的限制,使得众多已定居或准备移居城镇或他乡的村民不能通过让渡宅基地使用权实现宅基地财产权益,也使得这些宅基地长期处于闲置状态,造成严重的土地浪费。加之对居民主动退出宅基地缺乏必要的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使得村民完全丧失了退出宅基地的意愿和动力。
对策建议
使用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所特有的一项权能。加强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既要依法保障农村村民这一基本权利,也要切实维护土地集体所有权益、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保障粮食安全,还要唤醒农村宅基地这一“沉睡的资本”。综合运用法律、政策和经济的杠杆,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使用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加强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统一编制适宜规划。基层国土部门要全面摸清辖区内宅基地情况底数,要利用现有的地籍档案资料、土地调查成果,通过实地入户调查,理清辖区内各村、组农户的住房实际状况以及建房需求情况,在此基础上测算各类用地面积,细化村民宅基地规划安排。住建规划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部门的成果及时编制科学合理的村镇建设规划,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统一。村镇建设规划要合理,并进行科学的功能分区,引导村民逐步向规划建设区转移。对于宅基地用地紧张的地方,要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协调统一的前提下,做好集中安置规划方案。这样既考虑到了农民的实际需求,又节约集约地使用了有限的宅基地资源,还增加了农村可耕地的数量,使中央强农惠农的政策得到切实的贯彻。
优化农宅审批服务。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县市政府承接农村宅基地审批权后,要认真研究,切实简化审批程序,前移受理窗口,提高办事效率,落实工作职责,方便村民宅基地手续办理。同时,在宅基地审批时要严格把关,落实“一户一宅,应保尽保”政策,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要加强审批监管,严肃查处违规审批、徇私枉法、弄虚作假行为。推行阳光审批,确保审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保障村民“居者有其屋”的基本权利。再者,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要保障农民建房需要,不足部分要通过节约挖潜、“空心村”整治、增减挂钩等方式加以解决。
推行产权流转试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一方面,利用市场手段,把农民手中的土地资源变成可供流转、出让、开发和融资的资产,以宅基地换新房,以承包地换股权,实现不动产向“可动产”转变,低效益利用向高效益开发转变。通过成立土地专业合作社,联合政府一起出台符合政策的乡规民约,集约利用土地,规范农宅管理行为,引导居民集中居住,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建设。另一方面,通过政策手段,引导农民利用闲置资金进行房屋改造及庭院整治,并进行各种产业经营,显化农村宅基地这一物权资产。鼓励依托当地特色的资源和环境优势,发展优势产业。通过给予补助奖励,开展技能培训等措施,把农民就地变成产业员工,或兴建农家乐、种植园等,让部分农民迁入集中小区,在不征地、不拆迁的前提下,实现农民就业不出村,保证农民土地流转不失利、不失业、不失权,努力推进农村宅基地由资源性管理向资产性管理转变。
探索有偿使用制度。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多占用资源应当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要求,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试点方案由村自治组织通过村民会议讨论提出,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接受监督管理。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应研究出台超占宅基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范围、标准、程序、监管等,用经济手段调整解决农村宅基地浪费问题。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首先,严格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同时,建立以乡镇为主体的综合执法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协作,联合执法。其次,明确村级组织监管职责,增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意识,把切实保护耕地与维护自身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再次,建立联络员、信息员队伍,落实协管职责。最后,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知法、守法、耕地保护意识,自觉按政策法规履行宅基地使用相关责任义务。
(第一作者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篇5: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 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 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条 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二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篇6:创新农村宅基地管理模式
一、宅基地管理和审批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本着集约节约用地,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原则,加大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力度。在工作中,我们采取“1+2+3”的工作模式来对宅基地实施管理和监控,即“1个规划,2个引导,3个到场”。
1个规划:就是在本辖区内,作好居民点的规划,集中建房,从而可以更好的避让地质灾害和有效地控制用地。就高楠乡为例,涉及5个村一个场镇,我们规划了5个居民群居点和1个生态移民点。由于高楠的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就是大坝平原较多,因此我们在每一个村都规划了一个100亩左右的居民群居点。同时按照高楠乡党委政府提出的把高楠乡场镇建设成“滨水风情小镇”的发展理念,因此将场镇确定为生态移民点,解决高山移民的问题。
2个引导:一是引导建房户向我们确定的居民群居点和生态移民点迁移。这样可以降低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和扩大公共基础设施的覆盖面,避开地质灾害。因此我们近年来对单户选址建房的已经停止审批。二是引导建房户将当前建房与长远发展有效结合,将个体布局与整体规划有效结合,始终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严要求管理,始终坚持在规范指引下建设,在建设中强化规范,尽量做到建筑标高、层高、色泽、外观形象四个统一。同时,积极引导农户建造适宜旅游业发展的建筑,注意门市与住房适当搭配,设计与旅游需求相适应,引导农户树立经营意识,为高楠打造“滨水风情小镇”奠定基础。
3个到场:就是我们宅基地审批过程中的“三到场”制度。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国土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征询土地承包权人意见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国土员到实地丈量划拨宅基地,并打柱钉界;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员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进行现场勘测登记发证。宅基地一律实行“先划拨,后用地”的原则。
通过以上的“1+2+3”的工作模式,有效的控制了以往的乱建房和滥建房的现象,大大地减少了违法占地和违章建房的行为。同时我们极积配合路政大队、防洪办、国土执法大队和建委等职能部门,借助他们的执法手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如团结村村民李八一在今年年初,未经土地审批,不按公路管理的规定,随意占道建房,通过政府和国土人员到场查处,向他讲清他的违法违规事实,经过做思想工作,自行将其拆除,恢复土地原貌,为此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肓作用。自成立国土房管所以来,巴山片区共办理587宗宅基地,其中高楠乡共审批办理农村宅基175宗,同时为6个单位办理了土地手续;纠正违规建房38宗,查处违占地5宗。
在宅基地申报条件上我们严格把关,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上我们更加严格,就是按4审批2公示的审批程序,即拟建房户向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用地审请,经2/3的社员同意后报村委会审批,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7日后,报国土房管所,国土员受在理申请7个工作日内,按“三到场”的要求进行初审,报政府分管领导,通过党委会研究审批,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查登记发证,之后进行第二次公示。通过我们的“4+2”的审批程序,杜绝了乱批地和审批时的随意性。在宅基地用地标准上我们也进行严格控制,每人30平方米,三人以下算3个人,5人以上算5个人。
二、在宅基地管理中的问题和难度
一是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低,传统守旧观念较强。在我们宣传、解释,纠正、查处的时候,部份农民不理解,认为我们在为难他们,整他们,很大一部分村民,建房受封建迷信的影响,听从风水先生“讲水法、讲山向”不按规划修建,随心所欲,有的农民
建房,台阶、层高要比别人高几尺几寸,认为高人一等等等,什么都是以“风水先生”说了算。为此我们在管理过程中,无不体现出国土工作人员的艰辛,实际上我们不仅仅是“三到场”,也许是“六到场”,甚至是“八到场”都有可能,以达到工作目的为准。二是国土没有强制执行的执法权,这是一个机制体制问题。在发现一起违法占地建房时,只能作工作给予制止和按法律程序下发停建通知书,讲理的会停下来,按要求整改,不讲理的,会不理不采,继续施工,等按程序走完后,一幢房子早以拔地而起,增加了执行上的难度。三是缺少一本居民点规划蓝图(即村镇建设规划图),结合新农村建设,编制村镇建设规划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用地、集中建设。而我们现在所说的规划只能叫大致的,粗线条的,没有科学规划文本。
篇7: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提纲:1.宅基地的定义及其特征
2.宅基地对农民的重要性
3.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现状
4.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5.如何解决宅基地中存在的这些弊端
6.结语
1、宅基地的定义以及其特征
1.1 宅基地的定义: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的在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包括建筑物的基地以及附属于建筑物的空白基地,一般是指自然辅助用房、庭院和历年来不用于耕种的生活用地以及生活用房中的生产场地.1.2宅基地的特征:
1.2.1集体所有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1.2.2使用主体特定
即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
1.2.3一户一宅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1.2.4不可流转性
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也不可以抵押。
2、宅基地对农民的重要性
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直接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是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具有生活和生产双重功能。中国农民有了钱,第一件事要干什么,就是盖房子,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对农民的重要性.3、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现状
3.1 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总量大,扩张快,集约、节约用地潜力大
据国土资源部显示,截止2004年10月31日,全国村庄用地2.48亿亩,当年新增村庄建设用地38.20万亩,村庄建设用地总量呈不断增长趋势。但中国农村人口在不断减少,农村建设用地规模不降反增,农村人均居民点用地185m2,远远超过国家标准,农村宅基地利用粗放,集约、节约用地潜力大。
3.2 宅基地需求总量下降,新增宅基地呈递减趋势
由于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以及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开展,宅基地需求总量大大减少。同时,因为积极推进中心村建设,加快了“空心村”改造,使得新增宅基地比例也相应地下降。
3.3 宅基地流转日益活跃,但表现出明显区域差异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口向经济发达地区聚集。城郊结合部宅基地流转空前活跃,但流转活跃程度及流转方式都表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主要表现为:近郊较远郊更为活跃,离城市中心距离越近流转越活跃;工业区、农场周边的宅基地流转较为活跃;同时近郊主要是以宅基地和农宅的短期租赁形式进行流转,远郊且风光秀丽区域主要是长期租赁及宅基地和农宅买卖形。
3.4 居民点布局混乱,村容较差
个体上表现为占地规模大, 村内结构疏松, 布局混乱, 占用耕地较多, 环境质量低劣,缺少合理的科学规划。
3.5用地行为违法多
主要表现为选址的盲目性,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和不批亦占用土地,审批不合理,一户多宅,一户占多出住房。
4、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4.1 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关规定滞后,加大了宅基地管理难度
关于农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数量少,且效力层次低。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规范性文件,其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规范性政策文件数量就更少,对土地行政执法和民事司法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4.2 农村宅基地的市场流转面临体制性制约,但经济利益驱使隐形交易的存在由于中国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在现行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民宅基地的市场流转面临体制制约。但因为经济利益驱动,农民与市民需求互补,农村景观和生态吸引力等原因,宅基地买卖,出租,抵押等形式流转已大量存在,形成了以自发流转为特征的农民宅基地隐形市场。隐形交易的存在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反映了城市化、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但由于流转长期处于隐蔽状态,交易大多属于暗箱操作,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剧了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增加了土地管理的难度。
4.3 “空心村”、空置住宅依旧存在从全国范围来看,农村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依然存在,一户多宅比例不小,空置住宅面积将不断增加。其主要原因在于村庄规划不合理,城镇化进程加快,人口老龄化及宅基地流转政策存在障碍等。
5、如何解决宅基地中存在的这些弊端
5.1加强宅基地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针对目前宅基地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且法律效力低的问题,应该加强宅基地立法体系建设,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明晰宅基地产权,明确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以及宅基地登记发证等问题。
5.2 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宅基地市场体系
目前,农村宅基地市场依旧是一片空白。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协调大量潜在宅基地供需,必须建立农村宅基地市场。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宅基地市场,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使价格在农村宅基地的有效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5.3 农村宅基地超占部分实行有偿使用
首先,通过对农用地的分等定级和农用地价格的评估,将农民实际使用的宅
基地对号入座,确定其应向集体土地所有者交纳的租金数额。这样既消除了群众心中的不平,又增加了集体收入。其次,建立“宅田挂钩”管理机制,其实质就是不交宅就交钱。这主要是针对采取行政手段强行收回大量的超占宅基地执行难,容易引起矛盾冲突而采取的一种经济手段。
5.4 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
在村庄建设用地上,充分引进市场竞争机制,用经济杠杆来调节土地供给,促进村庄建设用地向高效、集约方向发展。宅基地整理资金可以是农民自筹,也可是通过向村民拍卖村内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收益;移民建镇等大规模的宅基地整理还可争取政府的财政支持和有关部门与企业的资助,对土地整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5.5 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整理规划
农村宅基地整理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农村宅基地整理规划指的是村庄整理规划,即对某一村庄宅基地的利用进行重新安排,包括原有宅基地利用的调整,腾出宅基地的利用,规划扩大宅基地的定位等。
6、结语
篇8: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探讨
关键词:宅基地,地基管理,条例,办法
1 上海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沿革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政策始于80年代初。1983年10月颁布的《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规定, 村镇建房用地实行分级审批, 社员建房和社队建房实行不同的审批流程。1992年,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 上海颁布了《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开始实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分级审批制。2007年5月, 经修订, 再次发布了《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审批流程进行了更为详细及严格的规定。
2 上海农村宅基现状问题
2.1 宅基地使用情况
通过对历史权源资料的收集和对宅基地使用状况的调查, 当前宅基地用地情况存在如下问题: (1) 农村宅基地超占现象普遍存在; (2) 农村宅基地未批先建、未批先占的现象严重; (3) 农村的户均人数在逐步减少; (4) 各区县人均现状户宅面积差异较大 (见图1) 。
2.2 宅基地地籍档案管理的现状
本市农村宅基地的地籍资料大多存放在乡镇基层土地管理部门。由于历史悠久、机构调整、场地搬迁、管理不力等诸多原因, 造成很多纸质档案遗失, 给地籍管理工作带来了重大影响。并且存在地籍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不够高, 共享性比较差的严重缺陷, 这些都成了农村宅基地地籍管理迈向信息化管理的屏障。
2.3 宅基地地籍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本市宅基地档案管理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1) 制度缺失。关于地籍档案管理的规定一直缺位; (2) 保管分散。地籍资料大多存放在乡镇基层土地管理部门, 与国家要求的地籍档案资料应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相悖。由于机构调整、场地搬迁等原因, 造成了很多地籍档案资料破损、遗失; (3) 信息化程度低, 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 本市早期的宅基地地籍档案资料大多是纸质管理, 不仅保存成本较高, 共享性、精准度也较差, 难以为地籍管理提供高效的服务。
3 上海农村宅基地地籍管理的优化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已从严格实施规划、规范宅基地审批、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加强法制宣传四个方面提出了多项宅基地管理思路和政策。
在宅基地的用地规模管理上, 主要存在以下几点政策: (1) 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 除危房改造外, 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2)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 (3)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 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4)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 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 不得批准占用耕地。上述政策上海可全部参照执行。
此外, 建议以镇乡行政区域为管理单单位, 结合各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村庄规划, 制定各镇的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模, 并将宅基地面积的增减与镇乡行政区区域内其他建设用地面积的增减挂钩, 通通过指标挂钩和土地价值杠杆对一定区域域的宅基地进行规模控制。
4 宅基地地籍档案管理的加强
地籍档案是地籍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重要保存、参考价值的历史记录。地籍档案管理不仅是地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全面、科学管好用好土地的重要保障。
目前, 农村宅基地地籍档案大多存放于乡镇基层土地管理部门, 但是由于历史变迁、机构调整、场地搬迁、管理不力等诸多原因, 造成很多纸质档案遗失, 给地籍管理工作带来了重大影响。为全面建立健全宅基地地籍档案管理, 妥善保管历史珍贵资料, 便于查询阅览, 采取纸质和电子相结合的方式, 对纸质档案进行统一存放管理, 并对历史地籍资料进行数字化, 建立宅基地地籍档案资料数据库。
应及时整理归档宅基地登记的成果, 加强其确权登记发证和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 依法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妥善处理宅基地争议。摸清宅基地底数, 掌握宅基地使用现状, 并登记造册, 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及管理制度, 做到变更一宗, 登记一宗。要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宅基地申请、审批、利用、查出信息上下连通、动态管理、公开查询。有条件的地区, 还应由专人负责, 利用专业数据库软件, 把外业调查成果进入内业处理, 进行数据入库, 并形成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一一对应的逻辑关系, 建立完善的数据库信息系统, 真正做到数据的时时更新和动态管理, 此数据库可以作为征地拆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复垦置换和土地整理等国土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5 结束语
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地籍管理非常重要, 实际工作中应从多方面加强管理, 促进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1]何维佳, 陈美球, 王亚平.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困境及对策研究[J].中国农学通报, 2010, 26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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