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

关键词: 依法治国 成本 政府 管理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共8篇)

篇1: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

从西方艺术体系到中国艺术体系艺术论文

【摘要】这是从一门关于西方现代艺术和西方当代艺术的区别的课上得来的听后感之类的文章,西方的艺术评论家对他们的艺术史的时期如数家珍,界定也明确无比。但对于中国的很多艺术家和艺术学生却很难有个清晰地头绪,这是环境、教育、历史等等因素的结果。纵观当今东西方艺术,客观分析后畅想未来,有感而发。

【关键词】艺术;体系;中心;教育;发展

做为中国一个美术院校的学生,凭自己就把西方当代艺术和西方现代艺术分清楚实在太难了。这种可能性不是一味靠在学校刻苦研究就能实现的,毕竟你要研究就得有研究的材料,这一点,国内可能不完全具备。另外,即使从学校的老师那儿聆听训诲都未必能听到,因为对西方艺术史的脉络清晰的,在西方取到真经的“唐僧”毕竟也是少数。而在他们,大概以为这基本的常识性的艺术史和脉络是不需要自己再多此一举地讲说一番的罢。中国的院校课堂上不是有专门的美术史课程吗?自己且做好自己份内的事,没必要掺和这一脚罢。他们似乎是从发展脉络清晰的`奄奄一息刻板的西方艺术体系逃回了不成体系的却蓬勃待发(至少是待整理且皆有可能)的中国现当代艺术体系。

然而中国现在的艺术体系和脉络完全是属于自我整合阶段,也一心想跟西方艺术接轨,但舞弄了半天,似乎也没接上,倒是搞得个的热闹非凡——什么主义都有,而有的主义在西方已经进了坟墓,只留下几个名子在艺术史上写着,并把几件作品陈列在美术馆里作为纪念,这都是宣告XX主义的死亡,因为有新的 XX主义发展替代了它。然而在中国,你会看到在西方已死的XX主义还在挣扎,甚至有起死回生的嫌疑,只是转移了阵地的感觉。各种死亡的西方XX主义在中国这片广袤无垠的红土地上生根茁壮,开花结果。虽然说是玩儿别人玩儿剩下的,倒也自得其乐。一片红火光景。像一个派对,奇怪而有魅力。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首先中国的国民性中有“拿来主义”的根,你玩儿我也玩儿,大家一起玩儿。听起来这是个玩笑话,不过确实也拿来了很多,以至于西方很多流派从标本的命运在中国似乎“起死回生”了。尽管听说西边某主义已经“玩完儿”,但这不正好吗?你玩儿完了就该我玩儿了,“你方唱罢我登场,西方不亮东方亮”嘛。另外,我想也是最关键的,就是中国艺术家对西方艺术脉络和界定的不清晰造成的,而且对这些“西方神话”有憧憬,中国的艺术圈现在也在创造很多神话。

这样玩儿下去,肯定是各玩各的,也许永远没有“东西合璧”的那一天。有人说地球已经是一个村儿了,资讯又这么发达,以前不可能,但现在怎么可能接不起来呢?我想这不是简单的一个外部环境,硬件改造的问题,这绝对是一个软件升级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细节大于大关系的问题,是要经过几代不断换血(很关键的环节:教育环境),在大关系逐渐明朗,细节渐渐到位,东西体制和操作逐渐规范,国际间的展览、评论、艺术家之间的交流都一体化时才有可能达到一个村儿的感觉。

以前艺术的中心在法国,后来转到美国。会不会有天就转到中国呢?不是没可能,如果到那时中国的艺术家和评论家对西方艺术发展史的脉络和各主义的界定仍不清晰就实在说不过去了,然而想想似乎也无伤大雅,中心都在这儿了,清不清楚只是个时间问题,也许艺术的中心到中国时中国还根本没觉察到。会不会就是现在呢?

西方的艺术家在头脑中对西方艺术发展史的脉络和各主义的界定会如此清晰,我想这跟他们的教育和思考方式、整体的人文性格有关。所以他们总能给自己一个定位,且不断能梳理自己前进的方向,无论自己所作的受到怎样的追捧或批评,这个清晰地脉络总是自己坚持下去的理由。因为是在预见艺术史,且参与艺术史。这一层上,西方的艺术家们在有意扮演“先知”的角色。当然在这个角色中艺术家最多只参与了一半,评论家至少是另外的一半。这一点,中国的评论界和艺术界是缺乏的。总之,清楚些总要比摸着石头过河好。

当然,太清楚也有不好的一面,就是会局限,会陷于不自由。好比大家一起做游戏,玩了几天下来,便渐渐有了规则,有了禁区禁令,这自然会限制参与游戏的人。西方艺术发展到现在的瓶颈也许就在于此,一切都太规范了,看似自由的艺术(一个主义对一个主义的更替,就是为了打破规范追求自由,但往往又多了一层限制)却越来越不自由。本来为了好玩儿的艺术越来越不好玩儿了,个人化的行为如今成了集体操作的流水线,造星(艺术家的成功)、生产(集体行为)、艺术家的创作不再是自己一个人的事,在他背后有很多人和机构,在他前面有很多不确定,在他周围有很多钱在运转,这和一个商场里的货物的距离越来越小,艺术家不再是自己艺术的主宰,艺术也早从圣殿中走下圣坛,如今已在运作超级规范成熟的“怡红院”沦为了明码标价的“风尘女子”,艺术家便是卖“儿女”的生育工具,生了卖,卖了生,这生育跟生意掺和在了一起,已由不得艺术家自己想怎样了。

艺术本来就是很玄的事儿,艺术流派的归类和界定似有迹可循有证可考,但在发展中要完全梳理清,尤其是当代艺术之后这一段儿,实在是太难了。这在西方也使得很多艺术史家茫然,使得艺术家茫然,更况论让中国的艺术学生!所以在这一说不清的进程中怎么前行,这是一个很值得探索和思考的问题。也是一个长期综合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学习,有效的教育和学生个人的准确判断能力。所以应该在弄清西方艺术发展史和清晰界定各个时期的基础上,多了解西方艺术现状,多思考自身的艺术发展实际情况,批判地继承和发展。

愿中国当代艺术的发展像中国近代的发展进程一样,从西方取得了理论,然后摸索出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艺术中心转移到东方也许将不再遥远,在西方艺术和其市场面临瓶颈的时候,也许会真应了这句话:你方唱罢我登场,西方不亮东方亮。

篇2: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

浅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从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换

结合笔者多年的教学和改革实践的一些做法和见解,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现从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变过程中,首先,实现教学内容的转变,把教材内容提炼成专题,在不同的专题中贯穿突出教学的重点;其次,在教学方法方面转变传统的教与学的角色,发挥教师和学生两个主体的积极性,实现教与学角色转换形成双主体互动式教学;其三,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大学生,把理论知识转化为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疑难问题,使该门课程成为学生真心喜欢、终身受益的实效性课程.

作 者:鲁文英 王袁媛 沈永真 杨志梅 石霞 Lu Wenying Wang Yuanyuan Shen Yongzhen Yang Zhimei Shi Xia  作者单位:西安培华学院社科部,陕西,西安,710065 刊 名:科学之友 英文刊名:FRIEND OF SCIENCE AMATEURS 年,卷(期):2009 “”(35) 分类号:G641 关键词:教材体系   教学体系   转化探索  

篇3: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

2003年经历了SARS危机, 我国开始重视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立法, 学术界对政府危机管理法律的研究也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果, 但综合研究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法律的论著却寥若晨星。《政府危机管理法律问题研究》在汲取理论界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尝试对政府危机管理以及危机管理法律作一番理论上的较为系统的梳理和反思;借鉴国外危机管理和危机管理法制的基本做法和经验教训, 研究我国危机管理和危机管理法制建设现状;探索完善我国政府危机管理以及危机管理法制的宏观架构与制度设计, 构建关于危机管理和危机管理法制的基本理论。其创新之处在于:

一、在学科体系的建构方面, 对已有的危机管理法律基本理论探讨与理性思考给予了应有的关注。现有的研究对基本概念的界定以及专业术语的使用还没有能够做到规范和统一, 没有形成自有的基本范畴、基本原理、基本命题, 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理论框架和内在逻辑体系之上的自恰的学科理论体系和研究范式。该成果通过分析实证的方法, 对危机管理有关基本概念的界定以及专业术语加以厘清, 尽可能地将纷繁芜杂的公共危机概括至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系统中, 通过概念的分析与建构形成规则。并在此基础上, 对政府危机管理以及危机管理法律做一番理论上的探讨, 粗略勾画出政府危机管理法律中职权、职责的宏观架构与战略设计, 为我国危机管理法律理论的研究做一些基础性工作。

二、在制度创新方面, 突破已有成果重视应急管理, 忽视危机规划;应急管理中权责模糊, 甚至缺位的模式, 提出危机规划、应急权责、应急监督、危机补偿等制度设计。

突发公共事件的产生往往有一个积累的过程, 有其内在的政治、经济、社会原因。该书突破了就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本身研究危机管理以及危机管理法律的模式, 通过社会实证方法主张将公共危机置于宏观的社会视野中考察, 与公共危机生长环境联系起来, 对危机产生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原因进行分析和有效控制, 并进一步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 将政府危机管理分解成产生机理和应对机制两个部分, 强调政府危机管理重在对危机规划和危机预测的法律控制, 不仅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完备的法律应对, 还研究政府如何在易于产生危机的领域, 将危机管理与日常行政有机结合, 通过加强常态管理与服务, 有针对性地防范、分散、化解危机, 最大程度降低危机发生几率。将政府的危机管理重心前移, 将前期的政府危机规划、危机预测法律化, 实现政府危机管理的“效能化”。具体思路是政府寓危机管理于日常宏观规划、决策工作之中, 借鉴国际上成熟的公共安全评价制度的经验, 建立中国公共安全战略评价制度。

作者提出要明确政府应急状态下的权责。一是明确政府危机预测职责。细化常态下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评估责任。二是明确处置权归属。确立下级人民政府与上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负责。作者认为明确政府应急状态下的权责还要加强对政府应急管理权力的监督。行政自身监督需要完善备案和考核两个制度。人大监督需要建立常态化的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制度, 切实加强对政府应急管理权力的监督。最后要落实政府危机管理中的行政补偿职责, 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政府危机管理补偿制度的途径是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国家补偿法, 明确征用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政府危机管理是现代民主宪政的重要内容, 是法治政府题中应有之义, 是对常规民主法制在处理威胁国家和社会生存的危机情况下, 内在局限性的一种补充与完善, 是现代宪政与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王晓君著《政府危机管理法律问题研究》一书被收入谢晖教授主编、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公法研究》丛书, 该丛书是我国颇具学术影响的公法学领域重要的学术窗口之一。该著作的出版必将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法律研究起到深化和推动的作用。

参考文献

篇4: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

关键词:法律体系 法治国家 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统一多层次的法律规范構成的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有规划有计划地从无到有的理性建构并以成文法为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从法律规范的构成看,我国法律体系是一个统一的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所谓统一,就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必须统一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统帅。所谓多层次,就是除宪法外,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共同组成我国法律体系。截止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的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豍一个以宪法为核心、部门齐全、数量适度、统一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法律保障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七大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法治国家的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法治建设依旧任重道远。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注重规范、限制和监督公共权力,规范、引导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内涵。它的构建为实施和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和保障。首先体现在规范限制公权力方面。权力自我扩张、执法不公、滥用权力等现象是公权力运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而法治的本质是规范公权,对滥用权力进行制约,平等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法治国家建设也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明晰了公权力的边界,对公权力的应用作了明确的规范和制约,确保了公权力的运作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

其次体现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公民合法权益包括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和社会权益等。法治国家建设要求平等保护和落实公民的合法权益,把宪法、法律所规定的字面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构建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建立健全群众维护权益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提升社会自治能力,积极培育公民社会等,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最后体现在提升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方面。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法治要求在构建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基础之上,法律得到广大公民的尊重和服从。使守法用法成为一种行为准则和生活方式,使法律成为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确定的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为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力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是需要建构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国实现了有法可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建构的,全面规定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和制度上充分肯定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法律地位,保证了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法律制度,保证了公民享有真实普遍的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了法治保障,切实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公权力的控制和约束,为防止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和权力的滥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它能保证和监督国家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依法行使公权力,促使政府更好的履行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从法律上充分保障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发挥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在保障人权、建设法治国家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各项事业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青岛市委党校法学部)

注释:

豍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的讲话.

篇5: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也逐步确立和完备。随着法律制度的确立,依法治理就成为了各级执法机关和人民政府的重要任务。这就是我想表达的从“法制”到“法治”。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整顿党风党纪上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在严肃党纪

党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项党内监督、党内民主和党的纪律等规章制度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党在党的建设方面走上了“法制”轨道。[本文来源于好范文-,找范文请到]

乔云山在《地狱门前》中的一段话发人深省。大意是,过去在战争年代,没有那么多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条例,只一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管住了全党、全军的作风和纪律。如今,虽然有了那么多的制度和规定,各类违规、违纪者却前赴后继以身试纪或以身试法,走进了万劫不复的“地狱”。

当然要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到许多复杂的情况,诸如信仰缺失啦、监督缺位啦、体制不健全啦等等,但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可能还是在制度和规定的执行中出现了问题。也就是只有了这么多好的制度的规定还远远不够,要严格按照制度和规定去做才是更加重要的。

邓小平同志在论述制度的重要性时曾经说过,制度不好能够使好人无法做好事,使好人就成坏人;一个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无法得逞,使好人理直气壮(大意如此)。但是,有了好的制度而不执行,使制度行同虚设,这与没有制度有什么不同呢。

经常可以看到路上的行人,为走“捷径”,放着人行横道线和人行天桥不走,翻越交通隔离栏,横穿马路;更有许多驾驶员以规避交通法规为炫耀资本,并以此为“经验”传授给他人;许多政府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把办事程序公布于众,以接受群众的监督,可是仍有一部分人,热衷于找关系,走后门,搞请客送礼的不正之风,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已经成为国人通病。

《地狱门前》中的主人公——李真,一个领导的秘书,尽管这位领导曾经有过多大的权力,但按照职责和制度,秘书无论如何也不应该拥有这么大的权力和神通。李真也曾是一个积极向上的青年,在工作中应该也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如果按照正常的人生轨迹,他不应该是一个入“地狱”之人。是谁把他送入“地狱”,是他自己?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在此,我们假设:假如李真没有当上省委主要领导的秘书;假如李真当上领导秘书后能够对自己严格自律;假如李真在拥有极大能量的同时不那么张扬和张狂;假如李真能够尽早收手不要走得太远;假如李真供职的机关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其行为实施有效的约束限制;假如李真为其当秘书的领导同志能够按照党纪中规定的管好身边的人,等等,其实还有很多很多的假如,李真只要做到其中几个假如,他怎么也不应该年纪轻轻就入“地狱”了吧。是不是可以这样说,李真也是身不由己地被自己膨涨的欲望和顺利实现欲望的优裕的客观条件送入了“地狱”的。

撇开李真的主观因素不说,按照党章、党纪,一个秘书决不至于也没有权力能够犯下能下“地狱”的“大罪”的。李真现象的产生是我们党的制度不够健全?还是规定不够具体?我看,主要是有了制度和规定不执行,不按制度和规定办事所致。战争年代,一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虽然条文不多,但革命者都是严格按照执行的,在纪律执行中也是动真的,所以才有革命的胜利,才有共产党从农村进城执掌政权。现如今,党已经执政多年了,不少执掌权力的官员把制度视为约束自己的枷锁,认为按制度办事效率不高、麻烦。还有些人,更是不愿意或有意不按制度办事,为自己做一些不可见人的事情提供不为人知的“方便”。长此以往,类似李真者恐怕还会后继有人,党风廉政建设还是任重道远。

制度的执行要有监督,党内监督、党外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了监督,制度才能有效在被执行;要实施有效监督,就必须公开,不公开,监督就没有对象,监督者也就无从监督。

监督也是制度,如果有了监督制度而不执行,那也与没有监督是一样的。因此,仅有法律制度是不够的,这只是第一步,依法治理才是更重要的。尽快地从“法制”进入到“法治”,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篇6:五大基石构筑国家法治体系

《 人民日报 》(2014年10月24日 02 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会议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五大体系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如何建设五大体系?本报记者约请国内法学界5位权威学者进行详细解读。

——编者

完备的 法律规范体系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指明了方向。只有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只有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才能实现良法善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基本制度依循。

专家解读

假如某人因网购的热水器漏电而受伤,审理案件时,法官可以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多部法律,以至因法律规定不一而“同案不同判”。

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截至2014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42部。68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但是现有法律体系中不协调、不一致、体系性不强等问题依然突出。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经济社会越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越强烈,加强和改进立法的任务越艰巨。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首先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增强法律法规的系统性,解决因体系性不强导致的法律规定在逻辑上、价值取向上相互“打架”。比如,应该加快制定民法总则、人格权法,进而编纂形成逻辑、价值一致的体系化的民法典。

其次要重视发挥立法对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变“政策引领”为“立法引领”,坚持改革于法有据,使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这需要在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适度超前”谋划立法,使立法更具前瞻性。

再次要改进立法体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去除立法部门化,使立法真正成为凝聚社会共识、调整利益分配的过程,使立法更好地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的任务已经从以立法为中心转向以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为中心。从形成法律体系到形成法治体系,是我们党对法治建设认识的深化,制定良法、落实良法,法治中国的前景将更加光明。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王利明

(本报记者 徐隽采访整理)

高效的 法治实施体系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法治的核心问题。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得不到实施,形同虚设。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至为关键。

专家解读

当前,法律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时有发生;法治的权威尚未完全树立,有的人缺少对法治的信仰和敬畏;立法阶段还存在“部门立法”等问题,影响了立法质量;执法机构权责不清、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造成不文明执法、选择性执法、牟利型执法、不公正司法和不作为等问题;法律实施的评价考核制度缺失,难以对执法机构和人员形成激励奖惩机制。

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科学立法是基础。立法要扩大公众有序参与途径,克服部门本位主义,超越部门利益,制定出公正合理、操作性强的“良法”,为法律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保证法律有效实施,严格执法是关键。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做到行政行为于法有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机构、充实基层执法、强化综合执法,做到严格高效执法。

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合理的激励评价制度是动力。应加快建立法律实施的激励保障机制,运用“法治GDP”考核、提拔、使用能够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干部。

保证法律有效实施,严密监督才有效。强化监督问责机制,形成全天候立体监督模式,让执法者须臾不敢忘记法定的职责,司法者丝毫不敢违背法律准则,确保法律的严格、公正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马怀德

(本报记者 黄庆畅采访整理)

严密的 法治监督体系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离不开对法律实施的强力监督。只有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才能防止腐败,纠正以言代法、恃权凌法、徇私枉法之风,才能防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之风,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之风,社会主义法治才会有权威性,才会有生命力。

专家解读

目前,在我国,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现象依然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情况时有发生。缺乏法律实施的监督或者监督疲软是重要原因之一。

在浙江叔侄强奸杀人错案的平反过程中,新疆石河子检察官张飚前后花了5年时间,才纠正了错案。司法机关在对这起案件反思时认为,如果当时的法律监督能够更加有力、更有效率一些,或许冤假错案就不会发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推出了依法治国的“升级版”,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法治体系不同于以前提到的法律体系,其中包含着完整的体系结构,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

法治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法律能不能很好地实施,关系到公权力机关能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关系到组织、公民能不能遵守法律、信仰法律。因此,法治监督体系必须以法律为前提,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干扰、阻挠甚至破坏法律的实施,这是法治监督必须遵守的前提和原则。

此外,在法治监督体系前还有一个定语“严密的”,这是对法治监督体系提出的具体要求。严密,意味着监督必须是全方位的,监督主体之间必须衔接到位,必须明确规定各职能机构的监督权、监督范围、内容和程序等,明确监督机构的分工和相互关系,绝不能出现法治监督方面的空白。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胡建淼

(本报记者 彭波采访整理)

有力的

法治保障体系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是宪法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只有保障体系科学、机制健全、资源充分,才能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提供基础。

专家解读

近些年来,我国法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法治保障体制机制的部门化、行政化,人财物保障体制的“分灶”固化,进而滋生执法司法领域的人情案、金钱案,出现了个别执法、司法行为被干预、被插手的情况,损害了法治威信。

同时,执法司法保障的低职业化现象较为明显,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准入、遴选、晋升、转任机制不健全,形成职业保障规则不公平、机会不公平、起点不公平,“驱逐人才”。

构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利益相关主体的冲突与磨合,亟须增强理念认同,对制约法治保障体系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逐一解决。

首先,应加快推进省以下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其次,围绕遵循司法规律,理顺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健全办案组织体系,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司法职权配置科学化。

再次,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推进司法职业化,如建立以法官、检察官为主体,以司法助理官、书记官、司法警察等为辅助,以综合管理服务事务官三个序列适度分离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体系。

当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构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根本所在。接下来亟须加快推进人权司法保障法治化,完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律宣传等工作,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让群众合理诉求及时就地解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徐汉明

(本报记者 张洋采访整理)

完善的

党内法规体系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既是适应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升党的执政能力的内在要求。作为一个拥有8600多万党员、在13亿多人口大国长期执政的党,加强党内法规规范化、体系化建设,是推进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旺盛生命力的重要方式与保障。

专家解读

2013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根据决定要求,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将作出修改。同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发布,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在对现有党内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力争经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

完善党内法规体系,首先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国家制度建设与党内制度建设要同步进行,用制度规范权力的运行过程,强化腐败的制度治理,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其次,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要以宪法原则为指导。要始终贯彻依法执政理念,实现党内法规法治化,使党的权力结构及其行使方式符合国家法治建设的要求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是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分割的内容,是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动力机制。

再次,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要注意处理好与宪法法律的关系。党内法规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独立于国家法律体系之外的规则体系,更不能超越于宪法法律之上,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应当把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一体推进,以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为目标,强化权力的制度制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篇7:双向法治秩序与基本人权体系

当代国际人权法和各国宪法都有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其中,不同的分类方法和规定方式体现出不同的基本权利体系理论和思想。基本权利体系论在国外已逐渐成为宪法学者和政治学者所关注的新的研究课题。基本权利体系论之所以重要,因为它反映出对法治秩序的性质、内容和结构的基本看法以及在宪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重大问题上的根本立场。在我国,学界虽然已认识到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基本权利体系的存在,但对基本权利体系与法治关系的理论研究尚属薄弱环节。本文旨在根据传统仁学的基本思路,并在转换和改造的基础上提出双向法治秩序的基本权利体系论,[1]为实现法治国提供理论参考。

在个人与公权的关系问题上,传统仁学提供的基本思路是双向服从秩序。一方面是下服从上,民服从官;另一方面是上服从下,官服从民。就下服从上、民服从官而言,这是政治法治秩序的基本需要。缺少一定的政治层级以及层级间的服从关系,政治法治秩序就不可能建立。就上服从下、官服从民而言,这是维护正当的政治统治目的而不可或缺的。传统仁学在双向秩序方面都提出相应的主张和措施。在正向秩序方面,从天、天子、诸侯一直到士大夫和平民百姓的金字塔式的服从关系是由礼与法来维系的。礼和法的规范是历史形成的,在本质上有利于维护统治集团的统治地位。在反向秩序方面,传统仁学将处于金字塔最底层的国民的意志等同于金字塔最高级的天的意志。民意即天意,民志为天志。反向秩序表现为民为重,君为轻;民为本,国为末。民重君轻和民本国末思想要求统治者和政府推行仁政,顺从民意,满足民愿,服从民志。反向秩序的服从关系主要是由仁与义来维系的。仁和义是抽象的价值规范,其意义在于防止暴政暴君的出现。国民批评和反对政府及其执政者的言论自由;士大夫远离暴政暴君的离国自由;诛暴君和反暴政的暴君放伐论;国人皆曰的民主程序论;选贤任能的贤人政治论等;所有这些构成传统儒家所主张的反向秩序的内容。

尽管传统仁学在反向秩序方面提出了一些主张和措施,但同正向秩序相比反向秩序仍然缺少足够的制度作保障。礼和法的庞大内容主要是用来维持正向秩序的。反向秩序依靠的是仁和义的道德规范力量。此种力量与其说在于防止暴政暴君的出现,不如说在于反抗已出现的暴政暴君。在反向秩序的维持方面,传统仁学没有提出足够的预防性措施。如何预防政府及其执政者违背民意,推行暴政,这个问题在传统仁学中没有解决好。由于反向秩序弱,正向秩序强,传统仁学的双向秩序论在实践中容易变成更有利于维护正向秩序,甚至导致仅有单向服从的专制主义。法治秩序应当是双向服从秩序,缺一不可,偏强偏弱也不可。

新仁学研究应当继承传统仁学的双向秩序论的基本思路,克服其中反向秩序弱的缺点,在对双向秩序内容进行改造和重铸的基础上,形成双向法治秩序平衡论。在传统仁学中反向秩序之所以脆弱,原因之一在于没有将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当作立国建制的根本目标。传统仁学虽然提出了民本官末和人本国末的主张,但未将此主张具体化为基本权利体系和制度。因此,应当沿着传统仁学的民本官末和人本国末的思路,重新认识个人与国家、国民与政府的`关系,重构个人在国家法治秩序中的地位。本末关系是个人与国家的根本关系。个人之所以需要加入某个政治法律共同体,目的是为了使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能够得到实现。国家的宗旨不是限制和剥夺个人的自由权利,而是保障和实现个人的自由权利。个人由自然人成为国民,并没有放弃其人格尊严和良心自由等自然权利。仁爱和平等的原则应当成为国家的根本原则。在国家生活中,每一个国民都应当得到平等的保护,享有同其他国民平等的自由权利。国家应当增进和维护国民之间的仁爱和平等,而不应当制造敌意和歧视。[2]仁爱和平等原则要求国家权力必须充分尊重个人。主张个人为本,国家为末,也就是主张国家的宗旨和目的要有利于实现仁爱平等和尊重个人。个人为本国家为末的本末关系要求国家推行仁政,使政府权力受到应有限制。仁政应当成为国家统治行为的最高准则。仁政就是有利于保障和实现博爱、平等和自由的政治。一切不利于保障和实现博爱、平等和自由的政治行为和措施都是背离仁政原则的表现。实现仁政,反对暴政,这是传统仁学的一贯主张。个人为本国家为末的本末关系表现为国家权力必须服务于实现和保障个人的博爱权、平等权和自由权。如果一个国家推行暴政,违背博爱和平等的原则,肆意侵害

篇8: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

一、地方政府公共管理法律风险的界定

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 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 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 从而实现公共福祉和公共利益。公共管理的目的即是实现公共利益, 而公共利益的实现主要表现为公共物品的提供与服务。公共物品包括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公共道路交通等有形物品, 也包括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医疗、教育等无形物品。具体来讲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有建立和维护社会市场秩序、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宏观调控经济并保持稳定、进行收入和生产的再分配、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等。在我国, 公共管理的实施者包括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按照我国行政部门的划分, 目前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组织主要有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各级政府等。由于主体众多, 每个主体的职能范围不尽相同, 受篇幅所限, 本文只对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风险防控进行研究论证。

在以上概念解释的基础上, 笔者对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法律风险进行界定:是指地方政府在履行其公共管理职能、在提供公共物品的过程中, 由于涉法因素的影响, 而需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正是由于风险是一种可能性, 因此其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进行防范, 阻止其发生。但是一旦风险转化为法律责任, 则政府就需要为自身在公共管理中的不当行为买单。同时, 也影响政府的权威、社会的不稳定, 阻碍经济的发展。

二、地方政府在公共管理中法律风险防控现状透视

依法行政是目前规范政府公共管理行为的一个主旋律, 各地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采取了一些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但是其实效性还需要进一步论证。

(一) 缺乏法律风险防控意识

目前, 一些地方政府缺少敏锐的法律风险意识和应对法律风险的行政文化。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律风险社会”, 任何不适法行为都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一些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管理实施过程中, 依然习惯于“事后应对式”的危机管理, 而缺少“事前预见式”法律风险管理意识与应对机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二, 一是某些政府在公共管理中, 将经济的发展置于至高地位, 而故意或无意的忽视法律风险的防控;二是自身法律后果辨别能力的缺乏, 使其无法判断出法律风险的存在, 更不用说风险意识的具备。

法律风险意识的缺失是政府涉法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由于缺乏法律风险意识, 使得政府在公共管理中, 对法律风险防控作为政府管理的一项常规工作缺乏应有的理性认识, 致使一旦法律风险转化为危机事件, 政府往往被动应对, 而不是主动回应, 易错失治理法律风险的最佳时机, 让法律风险继续蔓延和扩散, 甚至会引起一连串事件的“链条反应”和“蝴蝶效应”, 给社会稳定和秩序带来冲击。

(二) 法律风险防控相关投入不足

由于公共管理职能部门的风险防范意识的缺乏, 使得法律风险防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直接反映在对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相关投入严重不足。很多政府职能部门每年法务投入不到十万, 相对于带来的法律后果承担来讲, 该项工作投入少是不合理的。法律风险防控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在资源紧缺的市场背景下, 任何成本的支出也需要结合实际。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投入少意味着相关工作的经济效益差, 无法起到对相关主体的激励作用。显而易见, 在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中相关主体的积极性不能充分调动, 工作效果自然大大折扣。

(三) 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

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目前地方政府设置专门法律风险防控机构比较少, 一般此工作由公共管理职能部门的法制部门来承担, 但是其工作往往是对法律纠纷发生后的处理, 侧重于事后的补救, 而没有将法律风险管理的防范纳入其工作重点。近几年, 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聘请法律顾问, 但是很多职能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的初衷并非是对法律风险的防控, 要么是出于整体大环境考虑, 要么是面临诉讼的无奈选择, 因此, 法律顾问制度实际上并没有达到防控风险的预期。

(四) 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

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以及利益的趋势, 一些地方政府的决策者为追求工作业绩和个人仕途的发展, 利用职权擅自做出决定, 实践中大量的形象工程、业绩工程的出现就直接体现了这一点。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决策机制不完善, 没有形成规范健全的决策制度。地方政府在公共管理事务的决策中, 缺乏社会公众的参加与监督, 缺乏科学合理的可行性论证, 缺乏前瞻性, 领导“拍板”上马一些政绩项目, 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同时也使政府陷于法律风险之中。

总之, 目前政府公共管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存在着诸多问题, 在“风险社会”中, 地方政府必须要自觉地认识到法律风险社会是公共管理的新课题, 有效地回应法律风险社会带来的各种挑战。

三、地方政府公共管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政府在公共管理职能履行中的法律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对于政府来讲, 应该积极应对, 而不应该任法律风险肆意蔓延。本文认为应该以法治为导向, 从“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化解”三个层面构建我国政府的公共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具体来讲,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 事前防范, 预防法律风险的产生

1. 强化法制教育, 培养政府公共管理实施者的法律风险意识

意识支配行为, 改善公共管理水平, 贯彻依法行政宗旨, 法律风险防控也应该从行为人意识培养的角度下手只有具备了法律风险意识, 在具体公共管理行为中才能自觉的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简而言之, 公共管理实施者的法律意识教育, 是实现依法行政, 防控政府公共管理法律风险的有力保证。

意识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培养效果, 这需要长期的一个过程及良好的氛围感染。首先, 强化法制教育, 普及法律风险防控理论。对公共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定期的法律知识及法律风险教育, 聘请专家学者进行法律风险防控培训;其次, 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将法律宣传及适用作为一个常态工作, 而且要落到实处。对公共管理实施者进行法律知识考评, 同时, 以其办理负责事项的合法性来作为检验其学习成果的标准;建立专家学者与公共管理职能部门法律学习与探讨的互动机制, 使得公共管理职能部门在公共管理实务工作中就具体的行政事务与专家适时沟通。

2. 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备案制度

随着公共职能的转移趋势, 公共管理的具体实施越来越多的转向社会组织, 而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就侧重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因而, 公共政策的制定是地方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的一项最主要的工作, 也是公共管理最直接的方式。公共政策往往是表现为一系列的法令、措施、办法、条例等。实践中, 政府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 由于受对国家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到位、利益驱使等因素的影响, 使一些公共政策出现违反上位法或与国家立法理念相悖的情形, 这严重的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是基于此, 政府应该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备案制度, 确保制定的公共政策合法、合宪, 发挥其在公共管理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避免立法成本的浪费及违宪的不利后果。

3. 加强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设,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早在2004年3月22日,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就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 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 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政府法制机构与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体现为, 在本部门进行相关公共管理工作时进行法律评估, 提出法律风险控制意见, 从而从源头上对法律风险进行防控。目前, 一般政府都设立的有法制机构 (法制办) , 但是客观评价其在业务接触面、知识结构、专业技能等方面存在很多不足。所以建议政府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 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及指导。而且要将法律顾问工作落到实处, 渗透到公共管理的整个过程, 有效的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二) 事中监控, 有效控制法律风险的转化

1. 构建政府公共管理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

凡事预则立, 不预则废。地方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要做到未雨绸缪, 构建收集、研判、发布全流程的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从公共管理行为开始之初到具体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过程, 直至管理行为的结束, 全程进行法律风险监控。由法律专业人员参与管理全程, 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并进行分析研究, 一旦发现潜在的法律风险, 即及时上报并发出预警, 进一步采取措施进行防控。预警机制的建构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 尽量防止法律风险的产生, 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2. 构建监督纠错机制

政府公共管理法律风险的产生很多都是因权力失控而引发。孟德斯鸠有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 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政府公共管理部门也不例外。事中监督就是通过对这一行政权力的监督来规范权力的滥用。对公共管理实施者管理行为的监督是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监督, 一是规范实施者的公共管理行为, 二是能够及时发现存在的重大违法情节, 并及时主动地予以纠正。

(三) 事后化解, 降低法律风险带来的损失

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重点是事前防范, 但是万事皆有变量, 地方政府在公共管理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法律风险转化为危机的情形, 因此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还需包括风险化解机制。地方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 当出现法律纠纷后要积极主动的进行应对, 及时化解矛盾, 采取有力措施减低法律风险带来的损失。

在国家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今天, 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控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以事前预防为重点、以事中监控为强化, 以事后化解为补充, 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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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唐钧.政府风险管理:改革的规律与创新的趋势[J].新视野, 2008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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