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关键词: 道路 运输 生产 管理

第一篇: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管理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任务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针,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必要投入,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自我约束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提供安全、及时、经济、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目标及阶段性安全控制指标,量化分解,落实到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行阶段性定量控制和考核。

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评比竞赛活动,推广交流先进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经验。

加强源头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综合运用自检、普检、抽检、互检等多种方式,及进排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安排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落实安全经费。企业应按上年营运收入的0.5%-1%作为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安全投入资金的稳定来源。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广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车辆行驶记录仪和车站安全门检检测系统等安全管理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技术水平。

抓好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档案。

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制定落实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对所有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定期开展以安全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内部审核,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道路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并直接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其工作职责是:

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带头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当好企业安全生产总指挥的角色,组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组长、分管安全领导为副组长的企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持制定各分管领导的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及时听取分管领导的汇报,定期考核,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选拔业务素质高、思想作风好、

责任性强的人员担任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的稳定,保证企业安全管理所需的装备、场地和经费落实到位。

认真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安全技术管理、驾驶员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事故管理、机具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奖惩等一整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审定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参与和主持召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和总体规划,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上的重大问题,定期检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重大措施的落实情况。

督促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企业干部职工的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积极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按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认真听取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汇报,研究其提出的安全生产建议,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安全生产,督促基层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坚持定期做好企业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遇有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应亲临第一线指挥,并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加强事故管理,对各类事故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发生事故按规定时间及程序报告有关部门,并对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接到运管部门发出的《安全事故隐患督查通知书》后,必须在限期内妥善解决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企业分管安全领导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指挥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领导,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其工作职责是:

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自觉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带头学好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主持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汇报,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做好同级领导及注册安全主任的沟通、配合工作。

为主设计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企业安全管理系统及其配备和各级运作模式,主持建立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充实业务素质高、作风好、责任性强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主持制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规范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

为主起草或拟定企业一整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持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实际的重特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组织、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主持或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总结和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逐条对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实事求是的自我评估,并按《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考核工作规范》实施检查和考核,发现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

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汇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主要议题和工作打算。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有组织地对安全管理人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经常深入基层和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督促基层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消防训练,定期做好生产安全和消防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迅速整改。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或指导事故善后工作;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办事。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向法定代表人汇报,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有关部门,对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超过职责范围的处理要提交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会议研究处理。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运管部门和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标准和办法。

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监管,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加强对基层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及时协调,定期考评。

建立健全一套具有监督、反馈、制约、激励等诸多功能的安全管理运行机制,制定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方案,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重特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定期组织召开本级范围内的安全例会,随时掌握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动态,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出现问题及时协调和解决,超越职权范围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组织企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组织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教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向企业领导人推荐表彰的安全先进单位及安全先进个人和提出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负责组织对各基层单位车辆机械、动力、设备的安全性能、维护及安全操作管理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根据有关规定,随时抽查企业车辆的安全运行情况,并充分运用GPS卫星定位系统、汽车行驶记录仪等高科技管理手段,对车辆实施监控和动态管理,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负责对驾驶员的资格、资历审查,并建立相应的驾驶员安全公里(年资)等台帐。负责行车事故的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办理车辆的各项保险、索赔手续。对各类事故执行“四不放过”原则,按事故处理权限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理决定。

负责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台帐妥善保管各项原始记录和资料档案,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资料。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职责

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每25辆营运车不少于1人配备,少于10辆营运车的企业设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认真执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组织安全学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行车安全竞赛等活动。

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检查营运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保障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落实。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权力。

负责本单位安全事故的处理、统计和上级。

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管理,协助做好驾驶员的审验、评比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安全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必须进行综合管理。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1988]交公路字289号),对如何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作了规范性的指导意见。

认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保证安全教育时间,尤其对驾驶人员每星期至少安排2小时的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的内容主要是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职业道德规范、交通规则、安全基本常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行车经验、安全评比条件、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等。

安全教育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如过安全日、开安全例会、出车前进行安全嘱咐,以及图片展览、智力竞赛、观看录像、办安全专栏、开展安全对话、举办安全常识讲座等。

安全教育要注意联系实际,并与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宣传好人好事结合起来;针对综合交通状况,与如何加强安全工作的讨论结合起来;针对职工的工作特点,与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避免空洞说教。

曾经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要结合事故后果、原因及责任分析,反复进行教育,使职工痛定思痛,居安思危,吸取血的教训,警钟长鸣,常备不懈,时刻不忘安全工作。

做好安全教育记录,对参加教育活动缺席较多的人员,要组织补课。

强化安全管理工作

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坚持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实行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运输企业的经理对安全工作要负第一位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要负重要责任,其他领导也要负综合治理的责任。

对安全工作要进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党、政、工、团都要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分工合作,齐抓共管。

分管安全工作的企业领导每月不得少于两次深入生产现场、车队、车站,督促检查安全工作。

充实安全科室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对违犯劳动纪律、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员要及时批评,纠正其错误。情节严重者,要进行必要的处理。

对已发生的事故,不论大小,均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情况,严肃处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指出改进措施。属运输企业责任事故者,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加强基础工作和对安全业绩的考核工作,要使安全质量具有否决权,把安全情况列为评比、升级的重要条件。对事故多的单位,要组织人员进行整顿。

加强安全工作的全面管理,使安全工作逐步科学化。

第二篇: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题

一.选择题: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适用于 A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

A.所有 B.国内 C.部分 D.国有

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 B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A.执行 B.坚持 C.按照 D.贯彻

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 D 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A.落实 B.遵守 C.配合 D.接受

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 B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

A.建立 B.设置 C.组织 D.成立

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 C 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A.设立 B.落实 C.配备 D.配置

6.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 B 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A.分支机构 B.领导机构 C.管理机构 D.领导小组

7.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 C 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8.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 A 学时。

A.24 B.48 C.72 D.96 9.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C 年。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10.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不低于营业收入的 A 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A.0.5% B.0.7% C.1.0% D.1.2% 1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营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为旅客投保 B 。

A.意外伤害保险 B.承运人责任险 C.乘座险 D.三者

1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 C 。

A.主要责任 B.全部责任 C.全面责任 D.监督责任

13、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 C 的责任;

1 A.主要 B.全部 C.监督 D、全面

14、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 A 管理责任。 A、直接 B、间接 C、相应 D、监督

15.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 D 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16.客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 A 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A.12学时 B.24学时 C.48学时 D.72学时 17.客运驾驶人应当每月接受不少于 B 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的教育培训。 A.1 B.2 C.3 D.4 18.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C 年。

A.1 B.2 C.3 D.4 19.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 A 月查询一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A.1 B.3 C.6 D.12 20.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的周期不大于 B 个月。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

A.1 B.3 C.6 D.12 2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立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的机构,配备专业 C 管理人员。

A.车辆维修 B.车辆管理 C.车辆技术 D.12车辆档案

22.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应制定 A 计划,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

A.车辆维护 B.车辆大修 C.车辆小修 D.12车辆保养

23.企业应当在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 D 。

A.执行监督 B.投诉 C.举报 D.监督举报

24.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辆报废期满前,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车辆报废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 B 年。

A.3年 B.2年 C.5年 D.4年

25.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 B 年。

A.1年 B.3年 C.4年 D.5年

26.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 C 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2 A.12小时候 B.36小时候 C.24小时候 D.48小时

27. 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应在夜间 D 安排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A.晚23时至早6时 B.晚20时至早7时

C.晚21时至早7时 D.晚22时至早6时

28. 客运包车要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 C 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持包车票或包车合同运行,不得承运包车合同约定之外的旅客。驾乘人员要对旅客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A.规定 B.说定 C.约定 D.预定

29.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关键岗位的特点, B 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监督员工严格执行,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

A.分开 B.分类 C.分别 D.分批

30.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和完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更新宣传、教育的内容。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予以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应至少为 C 年。

A、5年 B、4年 C、3年 D、1年

3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内部评价机制,每年至少进行 B 次安全生产内部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生产安全监督与检查、应急响应与救援、事故处理与统计报告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充分性及有效性。

A、3 B、1 C、2 D、4

二、判断题:

1. 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站外上客或揽客,不得超员运输。驾乘人员要对途中上车的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 )

2.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可以挂靠经营,不得违法转租、转让客运车辆和线路牌。( × )正确答案:( 不得 )

3. 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等。( √ )

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 )

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客运驾驶人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 )正确答案:(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6、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各项工作的费用支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建立独立的台账。( √ )

7、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全面的安全生产职。( × ) 正确答案:( 相应 )

8、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 )

9车辆的日常维护由客运驾驶人或专门人员在每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车辆维修企业执行。( √ )

10、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客运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 )。

1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 )

1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 )

13、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5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 × )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 400 )

1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 )

15、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 )

16、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监控平台设备的检修维护要求,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章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 √ )

17、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乘务员值乘工作规范,值乘途中安全检查要求,车辆行驶中相关信息报送等。( √ )

18、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 )

19、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 )

20、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年终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岗位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惩。对全年无事故、无交通违法记录、无旅客投诉的文明安全驾驶人予以表彰奖励。( √ )

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4 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组织实施好《规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具体体现,是深化道路客运隐患整治行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客观要求,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综合治理,认真抓好《规范》的学习宣传、检查督导和贯彻落实工作。要强化宣传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宣贯工作方案;针对企业规模、经营特点,实施分类指导、分批宣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使广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深入了解《规范》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强化督促指导。围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对照《规范》的内容和要求,逐条逐款进行落实和整改。对于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要加快研究解决;对于《规范》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要强化联合检查。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辖区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对贯彻落实《规范》不到位的企业,要现场

5 办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确保《规范》贯彻执行到位。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安全监管总局(章)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6 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人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

7 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第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分析安全形势,安排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特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应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不低于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各项工作的费用支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建立独立的台账。

第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营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8 第十二条 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管理科室、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9 第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九)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十)按相关规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十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10 第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

(二)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

(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参与企业营运车辆的选型和客运驾驶人的招聘等安全运营工作;

(四)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对相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八)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11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客运驾驶人管理

第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积极实施驾驶适宜性检测,明确新录用客运驾驶人的试用期。客运驾驶人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并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

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第二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客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客运驾驶人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客运驾驶人应当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l小时的教育培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 12 客运驾驶人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客运驾驶人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在客运驾驶人接受教育与培训后,对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教育或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月查询一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客运驾驶人违法驾驶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参加教育与培训情况以及客运驾驶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等。考核的周期不大于3个月。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

第二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包括客运驾驶人基本信息、客运驾驶人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对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客运驾驶人要及时调离或辞退。

13 第二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第二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制度。关心客运驾驶人的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客运驾驶人进行体检,为客运驾驶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

第二节 车辆管理

第二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二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二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立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的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逐步建立车辆技术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

14 第三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应制定车辆维护计划,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

车辆的日常维护由客运驾驶人或专门人员在每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车辆维修企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车内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配备是否齐全有效,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置有效,开启顺畅,并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行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监督举报。

第三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审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第三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改型与报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客运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辆报废期满前,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车辆报废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客运车辆牌证统一管理,建立派车单制度。车辆发班前,企业应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企

15 业签发派车单,由客运驾驶人领取派车单和车辆运营牌证。在营运中,客运驾驶人应如实填写派车单相关内容,营运客车完成运输任务后,企业及时收回派车单和运营牌证。

派车单的主要内容包括:由企业填写的车辆、客运驾驶人、线路基本信息,始发点(站),中途停靠点(站),终点(站),批准签发人。由客运驾驶人填写的旅客人数,运行距离和时间,途中休息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事故等。派车单应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第三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自备或租用停车场所,对停放的营运车辆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节 动态监控

第三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第三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第三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16 第四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第四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第四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通过科技手段,加强动态监控工作。

第四节 运输组织

第四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申请线路经营时应当进行实际线路考察,按照许可的要求投放营运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帐,并提供给客运驾驶人。

第四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17 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对于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企业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对于长途卧铺客车,企业要合理安排班次,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应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第四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规范运输经营行为。

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站外上客或揽客,不得超员运输。驾乘人员要对途中上车的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客运包车要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持包车票或包车合同运行,不得承运包车合同约定之外的旅客。驾乘人员要对旅客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挂靠经营,不得违法转租、转让客运车辆和线路牌。

第四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汽车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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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关键岗位的特点,分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监督员工严格执行,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

第五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等。

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第五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监控平台设备的检修维护要求,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章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

第五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乘务员值乘工作规范,值乘途中安全检查要求,车辆行驶中相关信息报送等。

第五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安全运营实际需求,制定其他相关安全运营操作规程。

第六节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9 第五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归档、查阅。

第五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全过程考核,定期通报奖惩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奖惩处理。

第五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行车安全事故,客运驾驶人应及时向事发地的公安部门以及所属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属地县级以上的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第五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20 第六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能力。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和完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更新宣传、教育的内容。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予以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应至少为3年。

第六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规范道路客运旅客安全告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六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还应当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

第五章 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六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管理规定,对营运车辆、客运驾驶人、运输线路、运营过程等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第六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1 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由运输企业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依据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六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第六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六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七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六章 目标考核

第七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应至少包括道路交通责 22 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财产损失、万车公里事故起数、万车公里伤亡人数等指标。

第七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针对目标,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绩效考核,通报考核结果。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年终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岗位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惩。对全年无事故、无交通违法记录、无旅客投诉的文明安全驾驶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内部评价机制,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内部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生产安全监督与检查、应急响应与救援、事故处理与统计报告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充分性及有效性。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和安全生产内部评价结果及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和方法,修订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持续改进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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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道路运输管理研究

更新时间 2011-10-17 14:09:0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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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道路运输已迅速成长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的地面运输方式。我国的道路运输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道路运输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给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道路运输 管理 问题 措施

1 我国道路运输管路存在的问题

现在,我国运管机构沿用“市、区分级负责”的传统管理体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和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这种体制的弊端也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运管机构职能的发挥。

1.1 现行运输管理体制缺“效”

第一,人员编制不规范,机构性质不统一,我们主要以我市为例来谈,按照交通部对运管机构每百台车定一人、每百站(场)定三人的设想,运管队伍应是一支精干高效的队伍。但由于我市的交管所都分属地方政府管理,而市运管局对区交管所无人事权属关系,导致区运管机构的人员与业务出现不平衡现象,存在“管事不管人,管人不管事”等诸多问题,甚至出现个别运管人员素质低、业务能力差、服务意识淡薄等现象。另外,我市各区县运管所的建制不规范统一,多为科级建制、甚至还有股级建制。科级单位要负责一个区的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指导,还要对运输市场的发展变化进行分析预测,其实际能量实在有限,很多运管所都有“小牛拉大车”的感觉,难免在道路运输管理中存在着缺位问题,平日里往往疲于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处置各种道路营运纠纷,很难静下心来思考辖区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问题。第二,执法分离后弊端日益显现我市于06年成立了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在主城区实行了行政审批管权与执法处罚权分离,这种改革避免了执法部门间的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等现象,加强了相互监督,提升了交通形象。但作为道路运输行业的许可管理部门缺失了执法权,或者说执法权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就像失去了“一只手”一样,在行使管理权的时候有时出现尴尬和不到位的情况。如对辖区维修企业超范围经营的治理上,没有了执法权,不能对其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第三,职权责任不明确。从对外来讲,运管部门所担当的职责是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站经营、机动车辆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的管理,具体行使着法律赋予的对以上行为的行政许可、行政管理、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权,并在某种意义上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但这些管理职权实际被公安、建设、农机等部门所肢解,因而在管理职责上存在着重叠现象。如我区在进行的农村客运投放工作上,要与区属很多部门进行接洽,在参与类似的地方交通规划建设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从内部来说,市和区级的运管机构权责关系不明确,区交管所对客运企业及营运线路仅有初审权,而又要对本辖区的客运企业进行管理,而有终审权的市运管局对客运企业又没有直接参与管理,出现了“审批的不管理”、“管理的不审批”的局面,一旦发生线路纠纷,由于区交管所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所以导致纠纷升级,很容易演变成集体上访、甚至堵塞交通和罢运的现象,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坏的影响。以上因素导致在运输管理工作中,权、责、利不够明确,运管部门缺乏手段,对运输矛盾纠纷的处理不够及时等,工作难以实现高效率。

1.2 营运公司管理缺“责”

第一,经济意识过强,社会责任意识薄弱。就目前而言,我国客运市场普遍存在“乘客叫差、驾驶员叫累、承包者叫苦”的现象。究其原因,部分营运公司为追求垄断利润,为争取营运指标,不考虑任何社会责任,不惜公司形象和代价,甚至有意制造事端,以此作为向政府部门换取线路或指标的筹码,一旦得逞后,即刻转变目标,将资金风险、安全风险转嫁给承包者,根本不会在社会责任的承担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上下功夫。第二,管理松散,对驾驶员制约性差。交通行业是一个城市的窗口行业,代表着城市的文明程度。驾驶员言语不文明,着装不雅、不遵守交通规则等现象极大地影响了外界对重庆的评价和认识,尤其是在出租车和客车表现尤为突出,公司对驾驶员的管理只重经济效益,不重服务质量,缺乏经常性的沟通。货运公司大都采取挂靠的经营模式,公司只要收取了管理费,对驾驶员的其他行为根本不做任何要求,货运行业驾驶员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1.3 解决我国道路管理问题的具体措施

(1)加快运管机构编制体制改革步伐。

在我国的新疆运管机构全部纳入了公务员管理,江苏、山西和陕西等省市也在积极探索运管部门的机构体制改革。云南省的主要做法是:一是积极主动争取省交通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公室等部门的支持,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纳入公

务员管理;二是采取清理编制、严格控制人事调动、经费控制等措施推进机构改革;三是对新增录用运管工作人员提出“从严控制,逢进必考”的原则,按增人计划,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新增录用运管工作人员。

(2)加大监管力度,发挥市场调节功能。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力措施,应对市场变化,维护市场稳定。进一步加强对运输市场特别是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无照经营的车辆要进行彻底清理。通过整治“黑车”,规范市场秩序,为合法运营的出租车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探索和研究各类运输市场主体的准入、退出及日常监管的办法和机制。建议出租车经营推行市场化,首先,要放开出租车行业的特许经营权,让经营权真正成为商品,这样做只是减少了政府批指标的权力,把政府不该管的事,放给了市场;其次,在行业内部应建立起竞争机制,奖优罚劣。

(3)明确权责关系,充分发挥区县运管机构职能。

一是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职责权限,明确市、区级运管机构的权利和责任,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杜绝“好处大家抢,麻烦大家让”的不负责现象。二是明确区运管机构在区里的职责,以便更好的参加地方交通规划及建设。另外,尽可能实行着装标示上的统一,维护运管部门的威信,现在的运管机构“卸装”上门指导检查工作,很容易产生误会和误解,有形无形地破坏了运政管理部门的形象。

(4)建立和完善客运市场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规范客运市场管理。

在市场准入上,深化客运班线管理改革,全面推行客运线路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通过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选择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经营模式,从源头上规范客运经营,提高行车安全保障系数和服务质量。在市场监管上,一是要大力推行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对客运企业的经营行为、诚实信用、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进行质量信誉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对违法经营活动和公司蓄意制造不稳定事件,非法堵塞交通等行为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二是积极推行安全行车和服务质量承诺合同制,各客运企业新增班线、新增车辆以及车辆更新要作出以服务质量为主的相关承诺,层层签订安全行车和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在市场退出上,积极推行客运线路经营期限制,废除客运线路终身制。运管部门要根据客运线路的流量、投入运力的价格和效益情况合理确定客运线路经营期限。经营期满后,运管部门根据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规范经营和服务质量情况确定其能否继续经营,切实解决客运市场“只进难出”老大难问题,做到有进有出,有序发展。

(5)创建道路运输企业品牌。

第一,加强管理者品牌意识。运输企业要不要创建自己的品牌关键在于管理者的有没有品牌意识。管理者没有品牌意识,就不可能打造出运输企业自己的品牌。因此管理者要加强品牌意识,注重做好品牌创建的策划,建立品牌创建组织,制订品牌创建规划,落实品牌创建责任,推进品牌创建,强化品牌管理和维护工作。第二,加强员工的培训教育。任何品牌的创建都离不开单位员工,道路运输企业品牌的创建同样对员工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道路运输企业可以通过对员工进行有计划地培训,有组织地练兵,有目的地比武,来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通过持之以恒和潜移默化地教育和星级服务制考核等来增强员工的文明、优质、诚信服务意识。努力发现和培养员工中的先进典型,并逐步培育成企业的品牌。第三,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安全是道路运输企业的生命线,要通过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利用GPS卫星定位、行车记录仪、电子巡更、电子监控、危险品检查仪等科技设施加强安管,加强车辆人员的资质管理,提高安管人员素质,加强安全隐患检查整改,大力弘扬安全文化,努力营造安全氛围。第四,加强企业品牌的管理。要对企业品牌有计划地进行宣传、推广和维护。形成一套管理制度和体系,通过举办各种竞赛、创建、评比等活动进行品牌提升,借助竞赛、促销等营销手段进行品牌推广,充分利用简报、板报、条幅、橱窗、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品牌创建氛围,不断提高顾客的知晓度和认知率。

(6)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的文化建设。

第一,企业领导要把企业文化建设当成一件大事来做企业领导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把企业文化建设当成一件大事来做、来干。以真抓实干、率先垂范的作风,做企业文化建设的实践者、组织者和推动者。要率先学习理解企业文化理论,认真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新信息,以科学理论、现代管理和文化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企业文化建设的“传教士”,承担领导企业文化建设的职责,做企业文化建设的第一设计者、第一宣传者、第一实践者。通过自身的行动,从基础抓起,结合岗位规范、职责,在日常行为规范上下功夫,在职工普遍接受上下功夫,进行潜移默化的养成教育,塑造优秀的车站文化、班组文化,使企业的价值观、经营理念进车站、入班组、到人头。第二,企业职工要加强自己的主体意识,强烈的自主意识。企业职工要以企业为家、以主人的姿态全面地投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去,为企业的兴旺发达出谋划策,为企业的跨越式发展奉献力量,与企业拧成一股绳,与企业结成命运共同体,同呼吸,同进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企业职工要以对国家、社会、旅客高度负责的精神,尽职尽责,忘我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要以方便快捷、安全舒适、优质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得旅客的满意和社会的认同。真诚的敬业精神。企业职工要热爱工作,勤劳肯干,甘于奉献,勇于担当。在业务上要千锤百炼,精益求精,在工作中恪守职业道德,真诚待人,热情服务,让旅客“走好、走了”。热爱集体的团队精神。企业职工要继承、发扬中华传统美德和集体主义精神,将个人与群体紧紧地连在一起,和谐共处,携手并肩,团结一心,勇于奋进。

2 结语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运输乃至整个交通运输体系都得到了空前的快速发展。道路运输因其具有灵活机动的特点,而成为人们最早采用且应用最普遍的运输方式。随着道路运输工具的发展、道路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和运输需求结构的变化,道路交通已成为区域间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人类社会已经形成了以道路运输为主体的新的运输大动脉。道路运输的快速发展与道路运输的管理是息息相关的,只有道路运输管理的好、管理到位,才能保证道路运输市场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晓光等.城市道路交通设计指南[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2]毛德维.我国道路运输问题与管理对策研究[D].硕士论文,2004.

[3]赵惠祥.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6.

[4]马天山等.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道路运输企业的影响与对策[J].西安公路交通大学学报,2007.

第四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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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新疆艾孜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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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1) 驾驶员应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

(2) 驾驶员必须领取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方可驾驶车辆。 (3) 驾驶员的正常培训由本人负责,定期培训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 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准隐瞒事故真相,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

(5) 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连续行车不准超过 4小时,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6) 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 车辆正常出车前,应将文明卫生与安全工作结合检查。 (8) 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驾驶营运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②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③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人驾驶。④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⑤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⑥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⑦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⑧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⑩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2、机动车辆管理

(1) 本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机动车辆由其驾驶员负责日常具体管理与考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考核,并参与交通事故的处理。

(2) 机动车辆的年检审,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3) 认真执行春查和冬查的各项内容要求,严格车辆检查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4)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维护和车辆换季保养工作,特别是冬季"四防"(防火、防冻、防滑、防事故)工作。

(5) 遇有雾、雨、雪等天气及路况不良,严格控制出车,若生产等急需可配备有经验的2名驾驶员出车,以保安全和处理应急情况。。

(6)禁止私自用车,以车代步或将车辆乱停乱放。 (7) 车辆调配人员要合理安排行车日程,做到行车前有交待,回库后有检查,严禁“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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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驾驶员不能带着思想包袱开车,不能在心情沮丧时开车,不能在闹情绪时开车,要控制情绪、情感,保证行车安全。

2、接受运输任务,按时到岗,对车辆情况进行自检,存在故障隐患要立即维修。

3、驾驶员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应做到:

4、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汽车的灯光、转向、制动、传动、冷却、润滑及各部机件连接的有效情况。

5、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6、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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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生产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对策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推动安全管理工作,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法人代表主持),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的安全例会,相关人员必须签名参加。

2、安全例会主要内容:

(1)、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或指示,通报本月安全生产情况。 (2)、及时分析、总结上一阶段运输的安全、不安全的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保证安全运输的生产计划。

(3)、分析研究近期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4)、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5)、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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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1、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

2、运营组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公司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3、公司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4、驾驶员对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负责人要严格考勤

5、对各类培训教育要做好记录,以便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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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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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运输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8、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9、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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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了《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道路客运企业、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办法》,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关于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的规定,规范长途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管理,防止营运客车驾驶员疲劳驾驶,经商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交通运输部于2012年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2〕784号),组织13个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择优推选部分长途客运企业,自2013年1月起开展接驳运输试点工作。2014年以来,交通运输部又多次印发,或联合公安部印发通知部署加强接驳运输试点工作。截至2017年12月,全国共有27个省(区、市)、400余家客运企业、3500余条客运班线、7600余辆客运车辆、840余个接驳点参与接驳运输试点。从试点情况看,接驳运输有效提升了道路客运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并对运输组织效率提升和行业转型升级发挥了促进作用。试点期间,接驳运输车辆未因凌晨2时至5时运行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但是,接驳运输试点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部分试点企业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接驳点管理不规范、甚至发生虚假接驳现象,接驳点集中度较低,企业接驳运输成本较高等。此外,部分未参与试点的省份、企业提出了开展接驳运输的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接驳运输工作,交通运输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充分调研和系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安全底线。《办法》明确接驳运输企业履行接驳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接驳组织方案,方案设计应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设置应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求企业实地查验接驳点,对直接运营的接驳点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驻接驳运输联盟或者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的,细化双方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坚持放管结合。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和接驳点设置管理均由企业自主制定并提交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鼓励企业组建接驳运输联盟,发挥行业自律、协作作用,推动接驳运输资源整合共享。明确接驳点待班驾驶员计入该车辆驾驶员配备数量,分段式接驳运输企业可将接驳点所在客运站增设为配客站点。明确接驳运输企业依托接驳运输管理平

1 台报送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获取接驳运输凭证、保存接驳运输过程信息,应建立接驳运输动态监控制度,对接驳运输车辆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强化接驳运输过程管理,发现违规行为立即纠正,保障接驳运输规范实施。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和违法惩戒。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接驳运输检查结果纳入企业诚信考核,发现接驳运输过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立即对该线路停业整顿直至消除隐患,对企业、驾驶员的虚假接驳等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接驳运输的监督检查,建立接驳运输违规信息抄告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接驳运输企业公告接驳运输信息和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强化社会监督。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安全管理制度与接驳组织方案、接驳运输信息管理、运行过程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等6章,共3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阐述《办法》的制定依据、实施目的、基本原则。明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道路客运结构调整,逐步减少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数量。明确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实行接驳运输;鼓励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实行分段式接驳运输,实现客运车辆和驾驶员当日往返。明确接驳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履行接驳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接驳运输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事中事后监管。鼓励接驳运输企业组建接驳运输联盟,发挥行业协作、自律作用。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与接驳组织方案。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线路运行组织方案的具体要求。明确接驳运输线路运行安排应当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接驳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接驳运输企业应实地查验接驳点,保证接驳点满足安全管理功能需求。明确接驳点管理要求,接驳运输企业进驻接驳运输联盟或者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的,细化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规定分段式接驳运输企业可将接驳点所在客运站增设为配客站点。

第三章 接驳运输信息管理。明确拟开展接驳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过接驳运输管理平台报送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方案中的客运班线和车辆信息进行核实。依托管理平台向公安交管部门交换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公布已录入公安交管部门相关系统的接驳运输车辆情况,向接驳运输企业提供接驳运输车辆凭证。

第四章 运行过程管理。规范接驳运输流程、信息记录手续、旅客及行李货物换车组织。规定企业加强接驳运输动态监控、视频监控、接驳信息记录检查、发现违规行为、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消除。明确接驳运输企业应当保存接驳运输过程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180日。明确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接驳运输车辆,应当在前续22时至凌晨2时之间完成接驳,未

2 按期完成接驳的车辆应当停车休息。明确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公告接驳运输信息和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明确客运站在执行车辆出站检查时,应当将接驳点待班驾驶员计入该车辆驾驶员配备数量。

第五章 监督检查。明确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接驳运输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企业诚信考核。明确接驳点实施属地监管,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纠正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并将违规行为告知接驳点运营单位、接驳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接驳运输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措施,并由原许可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对接驳运输企业、驾驶员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明确换驾式接驳运输、分段式接驳运输、接驳点、接驳运输企业、接驳运输车辆等用语的定义,规定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道路班线客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时至5时通行限制。规定《办法》解释权、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四、重要问题说明

一是关于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管理问题。优化道路客运结构,是推动道路客运转型升级、提升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的必然要求。随着高铁、水运、民航等客运系统的快速发展和私家车保有量提升,长距离、夜间通行的客运班线驾驶员易疲劳、运营安全隐患多风险高、旅客舒适性和服务质量难以保障等劣势更加凸显。《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绿色交通发展的意见》和《办法》等均明确了逐步减少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相关要求,各地要按照这一原则对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实施分类监管。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后,如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强制退出;如符合延续经营条件,一是可调整发班安排,避免凌晨2时至5时停车载客休息;二是发班安排无法避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应当实行接驳运输。鼓励接驳运输企业实行分段式接驳运输,实现客运车辆和驾驶员当日往返。

二是关于接驳点设置和管理问题。接驳点是接驳运输过程实际发生地点,承担接驳过程管理和接驳运输驾驶员休息的功能。接驳运输企业直接管理接驳点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障企业认真履行接驳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接驳运输驾驶员规范开展接驳运输流程,实现驾驶员真正落地休息。接驳运输企业因成本、管理等原因,不直接管理接驳点的,可进驻接驳运输联盟和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并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接驳运输驾驶员应主动接受接驳点管理人员的过程监督和信息核查。接驳点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接驳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将企业违规行为通过接驳运输管理平台告知接驳点运营单位、接驳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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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将设置在客运站的接驳点增设为配客点问题。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项包括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接驳运输企业开展分段式接驳运输,申请在接驳点所在的客运站配客,有利于企业提高运营组织效率和经营效益,是对接驳运输的一项支持措施,原许可机关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四是接驳运输违规行为依法处罚问题。因接驳运输过程不规范甚至虚假接驳,导致驾驶员在未落地休息、未缓解疲劳的情况下继续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执法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规定了明确罚则。例如,《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等规定了发现事故隐患时,实施责令排除隐患、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处罚要求;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客运线路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发现重大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办法》明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接驳运输的执法监督,发现接驳运输过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依法对企业和驾驶员接驳运输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督促接驳运输企业、驾驶员始终保持高度自觉、高度警醒,规范接驳运输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五、关于《办法》贯彻实施

一是加强宣贯解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办法》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工作,将《办法》传达到基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道路客运经营者,积极营造主动遵守《办法》的氛围,使一线监管人员、客运经营者、一线从业人员做到应知应会、知法守法。

二是做好实施准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梳理本地区确需凌晨2点至5点运行的道路客运班线,对实行接驳运输的,要督促指导相关道路客运经营者做好接驳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运行组织方案拟定、接驳点选取和实地查验,在实行接驳运输前完成制度方案制定、提交等工作,确保《办法》有效实施。

三是统筹推进道路客运结构调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行业安全稳定、服务质量和春运等特殊时段运力需求,在规范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的同时,推动道路客运班线结构调整,逐步减少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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