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客户关系管理(精选十篇)
建筑企业客户关系管理 篇1
一、为什么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是实现转型发展的必要保障。
2013年, 是国家“十二五”计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 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 承载实现伟大“中国梦”历史重任的中国企业正践行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努力提高发展质量和发展效益, 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变革, 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 其“十二五”期间工作的重点将由过去的追求数量与规模的增长转变为在保证规模增长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企业的发展质量, 确保经济效益的不断提升上来, 这是我们“十二五”期间开展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将有助于实现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双方的良性互动, 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有效凝聚广大职工的智慧和力量, 保证企业转型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是体现时代精神的开明之举。
很多人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看作是又一个新的标签、新的套话, 到处贴、到处讲, 在灵魂深处就是不做实质的改变, 在行动中仍然是老一套。但我们认为这个以人为本是不同寻常的, 是几千年来中国观念文化的再一次升华, 甚至也可以看作是一场革命性的改变, 是一个新时代的到来。因此, 我们把目光聚焦到人的身上, 将打造和谐劳动关系作为我们今后工作的主题和头等大事, 是时代的召唤, 是人文境界的提升, 是一次精神的解放, 是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了时代精神的开明之举。
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是稳定职工队伍的必然要求。
基于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殊性, 广大职工大部分常年在外, 工作地点变换频繁、自然条件恶劣导致工作和生活环境相对较差, 巨大的工作压力和相对较少的休息、休假导致了职工队伍思想压力和情绪波动较大, 增加了劳动关系双方间的矛盾, 容易影响到企业稳定发展的大局。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充分保障广大职工的权益, 不断使企业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职工, 有助于稳定职工队伍、特别是外出职工队伍, 进而巩固企业整体的和谐稳定。
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是时代赋予工会的重要使命。
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能。在计划经济时代, 我们更多强调的是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为实现企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悖的时候, 通常是号召大家以集体利益为重, 适当地放弃甚至牺牲个人利益。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 职工会员的利益和诉求也逐渐增多。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将以人为本放在了首要地位, 强调实现经济社会和个人的同步发展。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工会十五大召开期间的重要讲话和习近平同志代表党中央的致词, 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工会工作的大政方针, 强调了工会组织在新时期的地位和作用,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充分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 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就成为了时代赋予工会的重要使命。
二、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了解了为什么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下面, 再谈谈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笔者认为, 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要牢牢把握两个原则, 即“以人为本”和“立足实际”的原则, 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㈠加强思想教育, 提高认识水平。
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首先要求我们各级工会组织, 加强对广大职工会员的思想教育和引导, 提高大家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重要性的认识。这里所说的职工会员, 包括企业的各级领导和普通职工。应该着重指出的是, 作为企业的管理者, 各级领导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进程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们的工作着力点要放在对他们的教育和引导上。通过行之有效的工作, 使各级领导充分认识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维护企业稳定, 促进转型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从而大力支持工会在此方面的工作;同时, 我们也要教育广大职工, 正确把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涵。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而是要在实现企业稳定发展的同时, 满足职工的利益和诉求, 劳动关系双方应当互相理解、互相支持。
㈡立足企业实际, 务实开展工作。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全社会各个行业的共同追求, 但是各个行业有自身的不同情况, 在开展工作过程中, 要充分考虑行业性质, 牢固立足企业实际, 做到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应该说, 建筑施工行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 面临的挑战与困难是很多的, 笔者认为, 应该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1. 各级工会应该积极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会员, 紧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 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不断开拓经营, 保证企业的经营规模持续、稳定增长;同时, 大力开展劳动竞赛和技术创新, 推动施工生产工作顺利进行;还要按照转型发展的要求, 做好成本控制, 提高经济运行质量, 并大力回收工程账款, 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只有首先做好这些工作, 才能奠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经济基础, 进而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在确保满足转型发展要求, 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前提下, 实现职工薪酬福利伴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
同时, 进一步完善薪酬福利的分配机制, 工会要参与到员工绩效考核等工作中来, 及时了解并反映职工会员的合理诉求, 按照“效率优先, 维护公平”的原则制定员工绩效考核办法, 维护好薪酬福利这一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
3. 逐步改善职工会员特别是外出职工会员的工作与生活条
件,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将工作的重点放在职工食堂、职工宿舍等职工群众密切关注的方面上来。在新开工程临建、驻地建设之初就要通盘考虑, 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环境。同时, 充分保证职工会员的休息和休假权利, 认真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使职工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放松。
4. 加大职工文化建设工作力度, 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一是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和完善职工业余文化活动阵地, 为广大职工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二是加强对活动的组织, 各级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 应该广泛开展为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类文体活动, 不断繁荣职工会员的业余文化生活。
5. 加大劳动保护工作力度。
建筑施工企业属高危行业, 安全生产处于高位运行, 各级工会必须充分发挥自身作用,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 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专项教育, 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各类事故发生, 切实保障职工会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6. 推进职工民主政治建设。
特别是加强基层工会的职工民主政治建设, 尊重广大职工会员的主体地位, 保障其对企业管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特别是建立及时反映职工会员意见和心声的工作机制, 保证企业重大决策中职工会员的合理诉求得到尊重与满足, 融洽企业管理者与职工间的关系, 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
以上就是笔者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些粗浅的认识,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事关职工会员的切身利益, 事关建筑施工企业稳定和转型发展的大局。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不会一蹴而就, 我们各级工会和工会干部应该本着对企业负责和对职工负责的态度, 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积极开动脑筋, 不断探索新的办法, 为维护职工会员权益, 实现企业转型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摘要: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一种和谐融洽的良好状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已成为实现建筑施工企业转型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对为什么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展开论述, 并就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切实措施。
关键词:和谐劳动关系,建筑施工企业,转型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工会十五大报告》——王兆国
[2].张立坤《当前我国劳动关系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及对策》《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 (02)
建筑企业客户关系管理 篇2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事实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如果实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只能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务遭受损害(侵权纠纷)处理。案例:建筑公司承包了部分木工工程。2009年3月27日,陶某雇佣农民工易某等到工地做木工。陶某与易某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天工资100元,工资每月结算一次。2009年5月2日,易某在做工过程中不慎踩空,从几米高的架子上坠落摔伤。2009年6月10日,易某向昆明高新区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自己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委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易某受建筑公司的管理,从事建筑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所以裁决认定易某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易某与建筑公司没有事实劳动关系。该院以相同的理由确认易某与建筑公司有劳动关系驳回了建筑公司的起诉。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昆明市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该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实质要件为探究,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本案中易某自认受雇于案外人陶某,其具体工作安排与工资发放均由陶某负责,而陶某与建筑公司系分包关系,故建筑公司与易某并未形成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原劳动部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任承担的规定,在不具备劳动关系应具备的实质要件的情况下,不应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 为此昆明市中院撤销了五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易某与建筑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本案的最终判决对农民工和建筑企业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尽管建筑企业使用包工头分包工程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不能简单地就将包工头雇佣的工人认定为与建筑企业有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2005)12号文件混淆了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和界限。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往往依据该条认定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有事实劳动关系。而在司法审判系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理解也不一致,所以经常造成案件的重复审理,反而加大了农民工的维权负担。
实际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2005)12号文件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是相冲突的。该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实际上也间接说明包工头雇佣人员与建筑企业没有雇佣关系。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虽然没有直接引用该司法解释,但该院对劳动关系认定的理解是十分精辟的:有没有劳动关系关键要看双方之间有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
所以总结如下:劳动者到底是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还是与包工头存在雇佣关系?发现劳动仲裁委员会无一例外的认定建筑公司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而法院对两者的关系处理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方式:
(一)不认定劳动关系;
(二)不认定劳动关系,认为农民工可依照《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另行要求其包工头和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建筑企业客户关系管理 篇3
众所周知,劳动关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占具着重要的地位,其是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劳动关系问题日益凸显,备受人们的关注。国有建筑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基础建设的支柱性企业,在构建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内部的劳动关系也将面临着全新的变革,由原来长期的、固定的劳动关系逐渐向比较松动的劳资关系转变。而随着这种劳动关系的不断转变及改革,国有建筑企业劳动关系呈现出空前的复杂局面,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如何构建和谐稳定的国有建筑企业劳动关系是目前各大建筑企业的共同难题。
当前国有建筑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有建筑企业处于转型发展的重要时期,其面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内外环境产生了较大的转变,在劳动关系的协调处理方面缺乏经验,导致了以下几个突出问题的出现:
劳动合同不规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严重。随着《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经济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格局。与此同时,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的数量呈直线上升趋势,我国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元化态势,国有建筑企业劳动关系也不另外,存在着多元化的用工形式。聘请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意味着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可以有效的规避劳动法规定的一些义务,比如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等。而我们知道现在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除了少数的管理人员外,绝大部分都是以承包的形式聘请的农民工、临时工或者钟点工,而由于他们所受教育程度有限导致自身素质不高,维权意识薄弱,于是建筑单位与他们签订不规范的劳动合同,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成为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
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据调查了解,目前的国有建筑企业管理人员观念陈旧,管理方法比较落后,粗放型管理现象严重,甚至有些建筑企业还没有構建一套符合自身实情的、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大部分国有建筑企业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严重,仍然是采取公司、分公司、项目班子三级管理模式,导致劳资关系失衡现象突出。基于管理的不科学不到位,使企业费用增大,效率却明显降低。除大量聘请非全日制职工外,还采取人力资源外包、业务承揽等劳动关系劳务化做法,部分正式技术职员出现没事做或下岗等现象,人才流失严重,对企业人力资源的稳定性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不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之疏于管理而造成企业施工质量也不高,使企业声誉也因此受到影响,进而对企业招聘用工造成不良影响。可见,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粗放对建筑企业劳动关系造成的不良影响是十分深刻的。
劳动关系双方实际地位不平等,争议案件多。从法律角度来讲劳动者与建筑企业地位是平等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实际地位明显失衡。建筑施工企业大部分劳动者都是一些农民工,其自身素质及经济力量有限,常常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弱势地位,而建筑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制定规章制度、劳动派遣、等自主权,相对来说占有优势地位。基于劳动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而建筑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断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争议案件逐渐增多。
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对策
解决目前建筑企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建筑企业职工权益和维持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43期2014年第11期-----转载须注名来源针对目前我国建筑企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认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树立新劳动关系管理理念。国有建筑行业作为国家经济基础建设的支柱性行业,要想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必须树立新劳动关系管理理念,意识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的重要性。改变过去“官本位”管理理念及传统的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指引下树立新劳动关系管理理念实行新的分配管理制度。以企业发展目标为导向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激励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从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建立健全合理的劳动规章制度。建筑企业应高度意识到,只有通过建立健全合理的劳动规章制度及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才能真正有效的解决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劳动关系才可以和谐运行。可以说法律和制度是劳动关系和谐运行的重要前提及有力保障,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在法律体制内有序运行。这就要要求建筑企业在建立相关规章制度的同时,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出发,与其共同研究探讨,尽可能的让劳动者参与到建筑施工管理中来,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劳动者明白企业利益与发展与他们息息相关,从而达到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与企业共同进步共同发展。
加强地方立法和基础研究,细化管理规范。基于国有建筑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界限难分、工资分配复杂多样性等现象,地方立法部门应发挥其作用,加强国有建筑企业《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培训力度,并根据立法宗旨,明确且细化建筑企业中各种规章制度及工作事宜。比如:明确劳动法律中一些基本概念及内涵;规范劳务派遣工及非全日制用工的适用条件及工资计发基数;待岗职工生活费计发比例,在岗职工加班费计发基数等等。这样一来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在面对复杂的劳动关系时便有法可依,使劳动关系在和谐中运行。
综上所述,国有建筑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筑企业劳动关系是否和谐运行,直接关系着社会经济是否健康发展,对维护社会稳定也起着重要作用。建筑企业要高度意识到其自身职责的重要性,面对出现的各种劳动关系矛盾及问题,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树立新的劳动关系管理理念,建立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细化管理规范,使劳动关系在和谐中运行。
建筑企业客户关系管理 篇4
1 施工质量控制的基本知识
建筑施工质量控制是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关键,参与工程施工各方都对施工质量控制负有相应的责任,而施工单位即建筑企业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质量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活动及其产品的质量。我国对施工质量的要求是通过施工使工程满足业主(顾客)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施工质量表现为安全、使用功能、耐久性、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示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综合。施工质量特性包括由施工形成的建筑工程的适用性、安全性、耐久性、可靠性、经济性及与环境的协调性等6个方面。
施工质量管理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安装和施工验收阶段,指挥和控制工程施工组织开展关于质量的相互协调的活动,使工程项目施工围绕使产品质量满足不断更新的质量要求而开展策划、组织、计划、实施、检查、监督和审核等所有管理活动的总和。它是工程项目施工各级职能部门领导的职责,而工程项目施工的最高领导即施工项目经理对此应负全责。
2 施工质量的影响因素
施工质量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人(Man)、材料(Material)、机械(Machine)、方法(Method)及环境(Environment)”等五大方面,即4M1E。
建筑质量控制的关键是人。这里讲的“人”是指直接参与施工的决策者、管理者和作业者。人的因素影响主要是指上述人员个人的质量意识及质量活动能力对施工质量形成所造成的影响。建筑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从本质上说,就是对从事施工活动的人的素质和能力进行必要的控制。在施工质量管理中,人的因素起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施工质量控制应以控制人的因素为基本出发点。作为控制对象的人,工作应避免失误,而控制者应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只有有效地控制参与施工的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人的质量活动能力,才能保证施工质量。
其余的因素,如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等,对它们的控制、管理和使用,同样离不开对人这个最重要、最关键、最核心因素的控制。
3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在我国的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基本原则包括以下8个方面。
(1)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组织(指从事一定范围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依存于顾客。因此,组织应当理解顾客当前和未来的需求,满足顾客要求并争取超越顾客期望。
(2)领导作用。领导者建立组织统一的宗旨及方向,应当创造并保持使员工能充分参与实现组织目标的内部环境。
(3)全员参与。各级人员是组织之本,只有他们的充分参与,才能使他们的才干为组织带来效益。
(4)过程方法。将活动和相关资源作为过程进行管理,可以更高效地得到期望的结果。
(5)管理的系统方法。将相互关联的过程作为系统加以识别、理解和管理,有助于组织提高实现目标的有效性和效率。
(6)持续改进。持续改进整体业绩是组织一个永恒的目标。
(7)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有效的决策应建立在数据和信息分析的基础上。
(8)与供方互利的关系。组织与供方建立相互依存的、互利的关系可增强双方创造价值的能力。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可分为3个阶段。
(1)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企业根据质量管理8项原则,在确定市场及顾客需求的前提下,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质量记录等体系文件,并将质量目标落实到相关层次、相关岗位的职能和职责中,形成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执行系统的一系列工作。
(2)质量体系文件编制。这是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进行质量管理的基础。编制质量体系文件是建立和保持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工作。
(3)质量体系的运行。这是指在生产及服务的全过程按质量管理文件体系制定的程序、标准、工作要求及目标分解的岗位职责进行操作运行。
4 质量控制的基本环节
施工质量控制应全面贯彻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思想,运用动态控制原理,进行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4.1 事前控制
事前控制是指在正式施工前进行的事前主动质量控制,通过编制施工质量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制定施工方案,设置质量管理点,落实质量责任,分析可能导致质量目标偏离的各种影响因素,针对这些影响因素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
4.2 事中控制
事中控制是指在施工质量形成过程中,对影响施工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动态控制。事中控制首先是对质量活动的行为约束,其次是对质量活动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控制。事中控制的关键是坚持质量标准,控制的重点是工序质量、工作质量和质量控制点。
4.3 事后控制
事后控制也称事后质量把关,以使不合格的工序或最终产品(包括单位工程或整个工程项目)不流入下一道工序,不进入市场。事后控制包括对质量活动结果的评价、认定和对质量偏差的纠正。控制的重点是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缺陷,并通过分析提出施工质量改进的措施,保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5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国家的安宁,没有企业安全文化,就不能实现企业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和辩证统一的,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有着息息相关和千丝万缕的内在关系。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如东北大学李国战老师总结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安全文化是一种无形的力量,控制着每一个人的安全行为。因此,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预防事故的基础性工程。历史经验表明,培养和增强安全文化意识,对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重大、特大事故具有重要意义。成功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用安全观念、安全知识、安全技术、安全行为方式教育着每一个人,能使企业全体员工认识到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认识到安全的重要地位,进而自觉履行安全行为。
(2)企业安全文化是大众的文化,贴近实际,容易理解和接受。安全文化的重要任务是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使安全成为一种习惯。
(3)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以健康工作和职业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健康工作和职业安全的基础。培育安全文化理念、氛围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核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安全文化的宗旨,在全社会积极倡导珍惜生命、保护生命、尊重生命、热爱生命、提高生命的质量,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发展的源泉。
6 具体措施
建筑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是实现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有效途径。建筑企业安全文化可划分为3个层面:安全意识教育、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物质管理。
6.1 安全意识教育
首先,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关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居乐业,是保证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命和效益保障。建设主管机构和建筑单位应始终把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其次,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群众既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主体和中坚力量,也是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受害者,能否消除安全事故,关键在于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是否到位,而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施工人员素质的重要手段。
6.2 安全制度建立
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建立并逐步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达到“千斤重担人人挑,各个头上有指标”的效果,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使各项工作都能够落到实处。
6.3 安全物质管理
安全投入是建筑施工企业的“救命钱”,要预防事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并确保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此,应加大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投入,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大力推广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及时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以科技进步为动力,全面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
7 结语
总之,安全是相对的,危险是永存的,而事故是可以预防的。为了确保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必须采用动态的、变化的和发展的安全文化方法,牢固树立只要有人在的地方就有人管安全,只要有施工的地方就有人管质量的安全文化理念,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将危险和事故杜绝于一切建筑施工项目之外。
参考文献
[1]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M].北京:中国建筑出版社, 1998.
建筑企业客户关系管理 篇5
09级市场营销 李微
摘要:21世纪是一个“客户经济”的时代,我国连锁零售企业要想在国际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就必须转变管理理念,实施以4C(Customer、Cost、Convenience、Communication)为中心的连锁零售企业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从分布数据中得到有用的信息、获取分析决策模式和知识,支持连锁商业企业经营决策,将零售业的“商品经营”演绎成“信息经营“,有效的开发和利用客户资源、同业务伙伴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提高企业经营决策水平、最大化零售企业的客户价值进而赢得和保持企业良好的竞争力。
关键词:连锁零售企业;客户关系管理;管理模式;消费者;供应商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国际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已潮水般抢滩中国零售市场,截止到2007年底,世界50家最大零售企业已经有四分之三以上在中国投资。面对拥有雄厚资本与先进管理理念的大型外资连锁零售企业的双重“示范与压力”,如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如何最大化挖掘市场价值、如何提高连锁零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已经成为学者和经营管理者关注的焦点问题。
二、连锁零售行业及知识理论的发展
(一)国外零售行业发展:
零售行业全球竞争的加剧,使得零售市场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同时伴随同质化竞争的加剧,零售企业迫切需要通过为客户以根据需要设计产品、提供个性化服务等为代表的4C策略来获得和保留客户。现代营销大师菲利浦.科特勒在其著作<市场营销管理一分析、技术、实施和管理》提出:“据估计,吸引一个新客户的成本通常是保留一个老客户的五倍”,因此,企业不仅要通过各种策略吸引新客户还要通过各种手段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忠诚度,从而保留住老客户。
国内连锁零售企业的发展
中国零售企业的发展历程,同时也是信息技术在零售业中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的历程。在竞争日益激烈的零售企业,如何降低经营成本、提供个性化产品和差异化服务、提高消费者的忠诚度和满意度对提高连锁零售企业的竞争力显得尤其重要。目前,连锁零售企业间的同质化竞争已越来越激烈,只有实施了面向连锁零售企业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才可能为客户提供区别于对手的更物美价廉的商品、更迅速的市场反映、更好的差异化服务。在这种情况下,CRM的应用可以帮助连锁零售企业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战略思想,实现从以4P(Product、Price、Place、Promotion)为主向以4C(Customer、Cost、Convenience、Communication)为主管理模式的转变。
(二)客户关系管理
1、客户关系管理的含义
客户关系管理(Customer Relation. ship Management,CRM)是企业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来了解客户的需求,以开发出满足客户个别需要的产品或服务的一种企业程序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企业管理模式。
2、连锁零售企业的CRM的概念和内涵
面向连锁零售企业的客户关系管理是一种商业策略,是一种“以客户为中心,商品驱动、供需联动”的现代的零售企业管理模式,是贯穿于连锁零售企业整个供应链的一种经营理念,其以终端消费者客户需求为导向,满足消费者客户需求为动力,通过与上游供应商客户的动态选择联盟、企业内部客户优化组织管理、业务流程优化、经营决策分析支持、客户服务支持等手段实现增强连锁零售企业客户保持和客户认知能力,从而提高客户满意度、忠诚度,并获取客户的长期最大价值。
3、客户关系管理的意义
(1)客户是企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在人类社会从“产品”导向时代转变为“客户”导向的今天,客户的选择决定着一个企业的命运,因此,客户已成为当今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CRM系统中对客户信息的整合集中管理体现出将客户作为企业资源之一的管理思想。在很多行业中,完整的客户档案或数据库就是一个企业颇具价值的资产。通过对客户资料的深入分析并以此制定的个性化销售方案将会显著改善企业营销业绩。
(2)对企业与客户发生的各种关系进行全面管理.企业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关系,包括销售过程所发生的业务关系及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对企业与客户间可能发生的各种关系进行全面管理,将会显著提升企业营销能力,降低营销成本,控制营销过程中可能导致客户抱怨的各种行为,这是CRM系统的另一个重要管理思想。
(3)增强客户满意度与忠诚度.如同企业的产品有生命周期一样,客户同样也是有生命周期的。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保持周期越长久,企业的相对投资回报就越高,从而给企业带来的利润就会越大。由此可见保留客户非常非常重要。保留什么样的客户,如何保留客户是对企业增强客户满意度与忠诚度提出的重要课题。
(三)连锁零售企业客户关系管理模式
1、RCRM的结构分析
面向连锁零售企业的客户关系管理就是一种“以客户为中心,商品驱动、供籍联动"的现代连锁零售企业管理模式,贯穿于连锁零售企业整个供应链的始终。其以终端消费者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客户需求为动力,通过与上游供成商客户的动态选择联盟、企业内部客户优化组织管理、业务流程优化、经营决策分析支持、客户服务支持等手段实现增强连锁零售企业客户保持和客户认知能力,从而提高客户满意度、忠诚度,并获取客户的长期最大价值。通过面向连锁零售企业客户关系管理的概念可以看出连锁零售企业的客户关系管理过程是一个由业务伙伴供应商、企业内部组织和终端消费者参与的复杂砬程,在整个过程中各种客户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因此,片面的强调任何一个方面,必将影响到整个连锁零售企业客户关系管理的绩效,甚至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2、RCRM中的消费者分析
R-CRM的最终目标就是通过提供满足使终端消费者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而提高连锁零售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展开对连锁零售企业终端消费者的分析对于企业及时识别市场需求、调整企业战略和措施,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终端消费者分析的概括和总结,主要包括消费者细分、消费者行为分析和消费者价值分析等三个方面,并且这三个方面并不是相对独立的,而是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组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多维组合型的消费者分析模型。
(1)消费者细分
在“以客户为中心,消费者需求日益个性化、差异化”的时代,无差异化营销和差异化营销战略使连锁零售企业营销投入与产出越来越不成比例.实际上,博士学位论文面向连锁零售企业的客户关系管理模型(R·CRM)研究不同的客户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程度是不一样的,如果对所有客户提供同样的产业和服务,不但不会取得良好的市场效果,反而会事倍功半、得不偿失,为此必须要根据消费者的属性、行为、需求、偏好以及价值等因素对于客户进行分类,并提供针对的产品、服务和营销模式,最终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消费者细分不仅可以增强连锁零售企业目标的准确性,而且还可以使企业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2)消费者行为分析
对消费者进行分类一般是按照消费者的一些自然属性或消费后产生的历史数据进行细分的,但是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其行为、心理是在不断变化的,为此要对消费者进行行为分析,纵向深入分析其在消费过程中的购买动机、购买频率、对产品或服务态度【瑚等,从而从深层次上理解消费者的满意度、忠诚度、品牌转移等问题,真正理解消费行为的变化,并针对不同的消费行为及变化制定个性化营销策略,满足消费者需求。
(3)消费者价值分析
消费者价值就是消费者购买所支付的和企业为之投入的成本之间的差只,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消费者利润。消费者的价值有现有价值和潜在价值两个方面,一般是两个方面指标的组合,即消费者的终身价值,消费者当前价值主要是受毛利润、购买量、服务成本等三方面因素的影响,而潜在价值还要受信用度和忠诚度等因素的影响。可以将消费者按照价值细分为不同的层次类别,然后对不同类别提供不同的产品和服务,或者是将低价值的客户向高价值客户转变,以实现零售企业的资源最大化利用,提高竞争力。
3、RCRM中的供应商分析
在整条供应链中,消费者是商品流的终点而供应商则是始发点,同时供应商也是资金流的始点和信息流的终点,即任何一个需求最终都要成采购,而需求的满足则最终要追溯到供应商对订单提供商品的实现程度。可以说供应商提供商品质量如何、服务如何、协同商务的能力如何会直接关系到整个供应链虚拟企业的博士学位论文面向连锁零售企业的客户关系管理模型(R-CRM)研究竟争力,会直接影响到连锁零售企业的赢利能力,所以必须要通过建立供应商分析评价指标体系和模型,对供应商进行全面、完整、系统、科学的综合分析评价。
对连锁零售企业供应商进行分析评价就是要选择优秀的供应商、淘汰不合格的供应商,为此首先要对供应商进行分类,在分类的基础上分析评价供应商的主要影响因素,然后对供应商从横向和纵向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连锁零售企业客户关系管理的发展趋势
1、三维结构的各个分析指标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系统全面化:各个连锁
零售企业千差万别,著眼点和关注的重点不同,分析指标也会不同,因此,需要
进一步完善指标。
2、将算法进一步完善:针对连锁零售企业的客户分类、供应商评价选择、分布式决策的算法进一步完善,或者将本文中提出的算法和其他的分析方法相结
合,以不断修正模型和算法。随着市场体系的日益完善,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买方市场时代。选择空间扩大、购买取款、消费心态和购买行为越发成熟,是客户再不会对某一企业或者产业盲目地保持绝对忠诚。
参考文献
[1]高英,李晓东.零售业CRM的分析.科技管理研究【J】,2004(02).
[2]马瑞光.信息时代:零售连锁业面对的挑战.博锐管理在线.
[3]邢华,朱洪明.构造零售业信息化的核心—CRM的探究.价值工程册,2005(Io).
[4]王荇.李彗基于聚类的客户细分方法研究[期刊论文]-电脑知识与技术 2008(z1)
建筑企业客户关系管理 篇6
【关键词】:施工企业 实际施工人 农民工 过错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建筑施工企业(下称施工企业)是指经工商登记,具有法定的资质并专门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在内的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由于受资金等因素的制约,给施工企业带来技术设备、员工队伍等软硬件设施储备的不足,再由于长期以来建筑市场存在供大于求的现状,在施工企业队伍中,存在着大量的以挂靠、违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为主要形式完成建设工程的现象,有的甚至层层转包,参与施工活动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取得报酬权、人身伤赔偿权也为之受到侵害。因此,施工企业与参与施工活动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不同的审判员甚至相同的审判员,在审理施工企业与参与施工活动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之间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常会因案情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裁判。比方说,一个参与施工活动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若是其在直接作业中发生伤害,无论施工企业是违法转包或违法分包,基本上都会认定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的单位有劳动关系,而不管伤者是否直接与其发生招聘关系;而同样是这名人员,如果仅仅是与施工企业发生要求享受劳动法下的双倍工资或社会保险之类的纠纷,审判员对其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关系则会谨慎甚至从严认定,得出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结论。造成施工企业与参与施工活动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甚至律师之间的困惑。
本文就是想在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之下,辩析施工企业与参与施工活动的农民工及其他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期抛砖引玉。
二、相关概念
1、挂靠承包模式,是指施工企业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允许其他企业或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为实现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双方就相关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包模式。
2、所谓违法转包模式,是指施工企业承包建设工程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自然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和自然人承包,双方就相关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包模式。
3、所谓违法分包模式,是指施工企业承包建设工程后,违反法律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自然人;或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或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或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双方就相关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包模式。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施工合同纠纷解释)创设的法律概念,这三种模式与施工企业相对的一方,即挂靠人、转承包人、分承包人,称之为实际施工人。
三、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及其他人员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一)实际施工人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时的认定
如果实际施工人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单位[1],无论其是否有相应的资质,其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与施工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法律依据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劳社部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在实际施工人招聘的人员发生工亡时,仅指施工企业转包给自然人时,施工企业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
(二)实际施工人是自然人时的认定
实际施工人是自然人时,其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与施工企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审判实践中一直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一种观点认为与施工企业不具有劳动关系,这些农民工及其他人员与挂靠人、转承包人、分承包人构成雇工雇主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建筑施工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所以,应当适用特别法或特别规定。依据还是《劳社部通知》。该通知文件名就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而其中第四条就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当实际施工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其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与施工企业之间是劳动关系。笔者不同意第一种观点而赞成第二种观点,并作如下分析:
1、从民事法律层面分析。
(1)《劳社部通知》中第一、二、三条均是明确指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第四条则不同,仅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资格,使用的概念是“用工主体”而非“用人单位”。而无论是《劳动法》或是《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甚至《工伤保险条例》,均未出现“用工主体”的法律概念,因此其并非是劳动法意义上的概念,名称不能代表内容。就象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三),虽然名称也是“劳动争议”,但却明确那些不是劳动关系、那些是劳务关系。原劳社部只是没有象最高院那样明确说明而已。
(2)原劳社部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下称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第十二条就明确: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这说明,原劳社部明确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法律关系。
(3)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工伤问题意见)第七条也明确:“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该条更加明确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法律关系。
(4)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四、第五条也只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等和挂靠单位,也即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意见,而没有专门为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或分包或让他人挂靠时作出特别规定,这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选用有关“段某与程某劳动报酬纠纷案[3]”、“陈某与赖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4]”,也认为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5)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生产安全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而最高院之所以有此条规定,也是认为发包人、分包人是违反《建筑法》的禁止性规定违法发包或违法分包,所以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最高院的观点来看,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也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民事法律关系。
2、从行政法律角度分析
于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最高院新工伤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并明确,上述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该条规定也说明转包关系和挂靠关系中职工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对职工造成伤害的实际侵权人仍然是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自然人[5]。即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与施工企业不构成劳动关系。
3、从刑法角度分析
如果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那么实际施工人与施工企业又是如何关系?实际施工人从施工企业领取工程款后不用于本工程,而将款项长期用于其承包的其他工程或个人使用、或直接从发包方领取工程款后不归还施工企业的,那么实际施工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此外,一旦实际施工人拒不支付其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劳动报酬,公安部门又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笔者所了解的几桩涉嫌建筑领域中有违法转包或分包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都是实际施工人。施工企业只要证明已足额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综上所述,无论是《劳社部通知》或是《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还是最高院的相关解释,其目的均是出于保护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的生存权、健康权、生命权等权益,在实际施工人无力支付或者未能及时支付其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相关报酬及赔偿金时,为了减少诉累,让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承担给付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建筑施工企业违反了《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而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不是承担劳动关系责任。
4、从客观事实上分析
认为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是劳动关系,既不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三大标准,也不符合我国建筑市场的用工现状。
根据《劳社部通知》精神,我们可得出认定劳动关系应当依据以下三大标准进行认定: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主体适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并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3)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即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
实践中,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除了约定工期、质量、工程款、管理费、税费等条款之外,几乎都同时约定其招聘的员工工资由实际施工人发放、员工由实际施工人管理、发生工伤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及盈亏自负、责任自负、施工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等条款。施工企业只按承包合同向实际施工人支付进度款或工程款,根本不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劳动报酬,更谈不上向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员工支付工资;施工企业只按承包合同约束实际施工人,但不约束于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员工;施工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也不约束于实际施工人,更谈不上约束于其招聘的员工。施工企业也不向实际施工人提供机械设备,也不向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实际施工人自行采购或租赁机械设备、材料,其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只接受实际施工人的管理,其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由实际施工人分配,其报酬和劳动保护也直接从实际施工人处领取和负责。而且,有的实际施工人在相同的月或年的时间段内,带着其招聘或管理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往返于不同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活动,同时与不同的施工企业建立实际施工关系。因此,实际施工人和施工企业之间是工程承包或承揽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与施工单位不存在直接的联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和领取报酬的关系。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员工之间既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没有劳动关系的实质和形式。所以,实际施工人直接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与施工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
5、从合同相对性分析
如果不考虑施工企业采用挂靠、转包、分包完成建设工程的违法性,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以及其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三者之间存在两种合同关系,即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承揽)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与其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之间的劳务雇佣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是不能直接向施工企业主张权利的。
笔者认为,《劳社部通知》让施工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实际上与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施工合同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特殊规定异曲同工,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因为施工企业采用挂靠、转包、分包完成建设工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实际施工人才能直接向施工企业主张权利。施工企业在这里就是发包人,但其承担的责任却远远超过了《施工合同解释》中的发包人。因为《施工合同解释》中的发包人并无过错。所以,《劳社部通知》的用工主体责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突破实际施工人与其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雇用关系合同的相对性,让施工企业承担民事过错赔偿责任。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后,可根据与实际施工人的承包合同,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如果认为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是劳动关系,那么施工企业向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支付报酬或赔偿金后,就无资格向实际施工人进行追偿。而且实际施工人也不能以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向施工企业主张权利,在审判中会产生混乱,逻辑上也讲不通。
更何况,施工企业如果向实际施工人全额支付了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也向其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发放报酬或伤害赔偿金。这些人若再以劳动关系向施工企业要求支付劳动报酬或伤害赔偿金,就会让施工企业承担双份的工程款支付责任,而且,因施工企业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施工企业还可能会因此支付双倍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由此产生的义务让施工企业负担显然是不公平,也不符合立法者意图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明确,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只承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实践中,有的施工企业为了减少自身的风险,在实际施工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企业代为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缴纳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代为实际施工人发放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的报酬,或者直接根据人力资源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第三条规定为农民工及其他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i],但上述费用全部从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中扣除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形式上虽然是劳动关系,但实质上仍不是劳动关系。
四、建议
造成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之间法律关系认定的难点与热点,是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挂靠、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产生了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员工所引起。实际施工人现象虽然最终会退出历史舞台,但从建筑行业目前的现状来看,还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存在。因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在实际施工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其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与施工企业发生报酬或工伤赔偿纠纷无须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直接根据原劳社部出台的《劳社部通知》、《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和人力资源部《工伤问题意见》、《最高院新工伤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
最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徐州某建筑公司与于某某等工伤认定行政确认案中,就不拘泥于于某某是否与徐州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是直接根据《劳社部》通知判处。该案经办法官的思路就是: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将工伤事故责任分配给发包方,就是对发包方过错行为的一种确认[6]。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南川某公司与陈某某工伤待遇纠纷案时,同样没有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作认定,而是直接让南川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5][7]。同理,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在无法从实际施工人处领到报酬而向施工企业主张权利时,同样也可在不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根据原劳社部相关通知及最高院等解释判处,既节省仲裁或诉讼时间,又同时兼顾了农民工及其他人员和施工企业的利益。
(二)最高院应在出台新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时,可明确下列条款:
1、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与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只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以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为被告主张劳动报酬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实际施工人为本案当事人。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只在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和实际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对农民工及其他人员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以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为被告主张工伤赔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实际施工人为本案当事人,也可直接由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实际施工人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3、在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中,实际施工人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只能向最近的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并可视案情需要将实际施工的自然人及违法转包人、分包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4、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后,可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最高院新工伤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对此已有类似规定,作为其他民事关系,最高院也应当作出这样的规定。 这样,既考虑了保护农民工及其他人员的利益,也避免为保护农民工及其他人员利益,而勉强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来加重施工企业的负担,甚至造成社会不稳定。目前已出现实际施工人在从施工企业领取全部工程款后,鼓动其招聘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甚至以发报酬的形式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虚列农民工及其他人员劳动报酬,以闹、静坐、到政府机关上访等向到施工企业讨要劳动报酬的违法现象,应当引起立法者的重视。
作者简介
建筑企业客户关系管理 篇7
1.1 设置质量控制点
质量控制点即是为保证施工质量而事先确定一些重点控制对象、关键环节或薄弱领域。在质量控制点的选择过程中,一般更加关注那些技术难度高、对质量影响大或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产生危害广的领域作为质量控制点。一旦在确定质量控制点后,施工企业技术人员要事先分析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再针对这些原因有的放矢地制定对策措施进行预控,以保证工程质量。
1.2 严格工序间的交接检查
工序作业,尤其是隐蔽工程,必须按有关验收规定,经现场监理人员检查、验收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一般的交接检查程序为:先由施工企业自检和专职检查人员检查,如发现不合格,即进行返修。
1.3 加强对人的管理
施工过程中要充分调动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主导作用。为此,施工企业除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劳动纪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养,健全岗位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激励他们的劳动热情外,还要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从确保工程质量的角度出发,对技术复杂、难度大、精度高的工序或工种,安排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施工人员完成。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要严格禁止无技术资质的人员上岗操作,对无技术知识,有意违章的行为和苗头,要坚决制止。
1.4 保证施工材料构配件的采购质量
要创一流的工程质量,必须有高质量的材料加以保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物质采购人员要选择合格的供货方,控制材料质量,要做到货比三家,择优使用,对主要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设置样品,严格按样品进货。按指定厂家统一订货,统一价格,要求厂家在现场跟踪服务。另外,应当搞好材料的检测和施工试验,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性,对某些重要部位进行抽查,有问题及时处理。
1.5 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控制
施工机械设备是现代化施工中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他们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均有直接影响。为此,施工企业在施工机械的选用上,必须综合考虑现场条件、结构形式、施工工艺、施工技术水平与施工组织等因素,合理配备机械设备,力求获得较好的综合效益。
2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2.1 施工组织设计中充分考虑安全因素
一般情况下,当建筑工程图纸和城镇规划图确定后,施工单位就开始编制建筑施工组织设计,但设计中往往对安全施工很少提到或一笔带过,使建筑施工事故隐患从一开始就被埋下伏笔。随着施工进度的进行,事故隐患便逐渐暴露出来,此时再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就很难或者需要更多的投入。所以,在编制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时,要对整个生产作业区和工人生活统一安排,整体部署,切忌边施工、边设计、边安装。要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尤其要有懂安全、管安全的人员参加。
2.2 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抓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必须把重点放在责任的落实上,由此建立起一整套从公司总经理到工程项目经理,再到工地工长、班组长、现场安全检查人员及全体职工层层分解落实、层层责任清晰的管理制度,以制度责任确定每一个人在工作中的位置。
2.3 加强施工安全教育
针对建筑施工队伍低水平、低素质的人员较多,胆大、冒险蛮干心理较强的特点,必须重视岗前或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人员要把讲名言、典型事故、小经验、小常识等作为安全教育的特殊形式渗透到职工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娱乐中去,使其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要因地制宜,采用电影片、黑板报、事故现场会、班前交底、观看幻灯片、开展安全知识竞赛等深入浅出、工人喜闻乐见教育形式。
2.4 采用先进的施工设备
加大安全管理投入,更新安全设施,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应是预防建筑施工事故的一条行之有效的措施。近些年来,为预防建筑施工工地触电事故,采用的三相五线制及安装漏电保护装置,都起到积极作用。淘汰有轨吊、竹跳板等设备材料,采用自升式吊车、铁木跳板,对于预防起重事故和高处坠落事故起到了一定作用,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用机械化或自动化代替手工操作,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条件,使建筑施工作业事故从根本上降低。
3 质量管理与安全管理的关系
3.1 从建筑产品的角度来看
首先,质量隐含着安全的内容,安全性是产品质量不可或缺的。对于多数行业来说,质量和安全往往是分不开的,安全是质量的重点或主要内容,甚至可以说,质量就是安全,安全就是质量。在房屋建筑中,竣工验收的首要条件就是必须满足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要求,然后才是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其次,安全需要质量来保证。现代人的生活、工作、娱乐、休息都不可能离开相应的产品,都存在一个安全问题。生产更离不开相应的产品。这些产品的质量存在缺陷,往往是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同时,安全还需要工作质量(包括管理质量)来保证。严格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经常对安全问题进行检查、整改,是防止安全事故必不可少的保障措施;再次,安全是确保质量的前提。在不安全的条件下,操作者精神紧张,心理压力加重,必然影响其操作,也就必然危及产品质量。
3.2 从实际工作角度来看
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工作也有着许多相似之处,首先二者要解决的都是意识问题。要提高产品质量,要搞好安全生产,首要的任务就是提高职工,特别是管理者的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然后是二者的全员性特点。其次,质量控制中,全面质量管理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全员性。安全工作的全员性也是很明白的。所有职工都必须遵守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规则,才可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只有发动全体职工都来参加安全监督,安全才有保障。再次,它们都需要领导重视、领导带头。领导不重视是最大的安全隐患,领导安全意识不坚决,安全隐患就难以消除。最后,它们对建筑企业都具有生死兴衰的作用。质量控制是企业的立足之本,其作用和意义不言而喻。随着社会发展,人的价值日益突显,忽视人的生存价值的企业必将受到惩罚。
3.3 从技术管理角度来看
一般地,对于一个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始,工程技术人员就已经为安全生产做了大量的工作,也为安全生产负起了很大的责任。如投标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方案选择、图纸自审、会审、主要原材料的检验、测(计)量仪器和仪表的年度报检(审)、开(停)工报告的报批、施工方案的编制、网络进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各种安全技术交底、工程质量验收等,这中间每一项技术工作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必须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下工夫。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瞬间的事情,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全员参与,全员牢固树立安全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同时,安全工作的全过程都必须有强有力的技术工作支持,事实上工程技术工作的全过程中都包含有安全工作,从本质上讲,技术工作和安全工作是紧密相连的。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的质量,当建筑产品(半成品)质量缺陷小的时候,就表现为不合格项,或出现质量事故,当不合格项质量缺陷增大或累积迭加到一定程度时,就会质变为安全隐患,甚至酿成安全事故。
4 结语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与安全管理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处理好质量管理与安全管理的关系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在项目实施中,必须结合具体工程特点制定合理的施工管理制度和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还需及时调整,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以实现最优的工程质量为基本准则。
参考文献
[1]王宗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答[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2]张军.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J].山西建筑,2009,35(13):201-202.
[3]杨帆.安全管理六忌[J].铁道知识,2005(6):101-102.
建筑企业客户关系管理 篇8
一、建筑工程施工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 工程进度安排不合理, 工程成本增加
项目部一味达成合同规定的目标, 盲目进行工程的安排继而使工程进度加快;合同签约的时候明确规定工程的期限, 同时工程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因此, 相关人员必须加强对施工的监管, 防止拖延工期的想象, 避免造成成本的增加。
(二) 专案管理人员缺乏较强的经济观念
现阶段, 施工经理部权职安排不合理, 从表面上看, 职权分明, 实际上部门之间推诿责任、人浮于事, 这是国内的建筑企业普遍存在一个严重问题。这种问题也使得成本加大, 制约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同时成本管理必须依赖全体员工的协调和合作, 专案效益也必须由全体员工实现。
(三) 控制成本不科学
现阶段, 国内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常常单纯关注是否实现成本控制目标, 缺乏对过程中具体管理和实施的重视, 也没有对其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在成本控制过程中, 缺乏相应的控制和监督, 项目的实施中获得的良好经验无法得到有效的推行。同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也无法进行有效的归纳和掌握。这种情况也无法对后续的成本管理活动产生任何积极影响。控制方法缺乏有效性、科学性, 这种现象在过去成本控制中较为普遍, 换言之, 经济和技术分析严重脱节。长时间以来, 在进行投标报价的过程中, 常常忽略组织设计, 对于各种技术方法涉及的技术经济评析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也没有将施工方案考虑在内, 所以成本管理没有技术作为强有力的支撑。另外, 较之其他方面, 建筑企业更加关注成本控制战略问题, 这是因为这很好的符合了管理程序的需要, 同时也是因为战略在某种程度上知道费用控制工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 成本控制战略更加关注执行, 成功的成本控制战略必须进行高效的落实和执行, 否则只是一张白纸, 毫无意义。
二、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 费用计取的审查
审查的费用涉及工程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利润等多方面的费用。重点审查施工材料实际的市场价格和预算价格, 主要审查材料价格是否合理, 是否准确。价格的合理性涉及两方面内容:其一是预算价格必须根据造价机构发布的统一价格进行执行;其二是使用建筑企业认定的市场价格购置材料。价格的准确性在进行预算编制过程中, 预算价格对应的选项必须准确。
(二) 定额套项审查
审查内容涉及很多, 一般含有套用定额的工作内容是否与工程量项目的设计内容保持一致, 是否存在反复套用工程项目的现象, 材料应用的合理性等。除此之外, 审查换算定额单价的过程中, 必须明确换算内容, 与此同时, 使用合理的换算方式, 要求关注计算细节, 防止出现数据错误。
(三) 审查工程量
工程量在审查的关键内容, 属于工程投资的量化指标。在对预、结算进行审查的过程中, 如果对于工程量的复查缺乏准确性, 不仅会对分部工程量产生影响, 同时也会使得分部的工程费、项目费用等造成牵连影响, 甚至会对规费和项目整体的造价问题形成严重的影响, 导致二者大幅膨胀, 所以, 必须充分重视预结算审查。在此过程中, 有两个重要方面, 一个是项目完整程度, 另一个是项目工程量计算。如果项目完整程度低会造成重复和漏算情况。这就需要专业人员充分掌握设计图纸以及实际的施工, 当工程预结算涉及的内容含有设计图样, 这就很好避免了工程漏算现象。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以及可调价合同。在固定总价合同, 假如发包方保持原有内容不变, 最终的结算价款便是合同价款, 极大的减少了审查的工作量;在可调价合同中, 按照具体的施工作为最终的结算工程量, 因此必须全面审核施工涉及的所有工程量。
三、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查在建筑施工成本管理中的作用
(一) 详细审核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
预结审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可以很好的保障预结算的精确度, 更好的推动政策方针的执行和落实, 促进工程造价的减少, 进而实现项目成本有效控制的目的。严密的预结算审查可以对工程成本管理产生多重积极影响。其一, 可以帮助装饰工程造价的管理;其二, 对强化对固定资产的投资的约束和规范, 进而减少投资;其三, 可以有效确定工程承包价格, 进而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在进行工程标底编制的过程中相关人员需要根据施工图开展编写工作;在承发包工程中, 施工图预算是合同价款结算的前提基础。其四, 审查主要针对预算的真实价值进行审核, 累积技术经济参数, 给出精确的数据, 然后对比分析相关参数, 查找薄弱环节, 及时进行修正, 改善设计水平和质量。
(二) 帮助建筑施工设计的编制
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 指的是在施工图设计环节, 对预期成本进行一系列计算、分析、评估。在编制施工图预算的过程中, 要求结合合格的施工图纸, 根据国家的计算原则, 对所有项目的工程量, 进而结合对应的预算数额, 对直接费用进行计算。利用这一过程中可以算出单位工程产生的成本以及技术经济指标。对成本进行评估, 制定项目报价, 进行资金计算。
四、对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建议
(一) 建立严格企业制度
科学的激励机制可以很好的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因此企业必须制定和实施合理的奖惩制度, 可以有利于企业内耗的控制, 可以促进成本管理的进一步实施, 可以非常有效的降低企业成本。此外, 可以建立项目法规, 使得工程预算工作可以在科学的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开展, 管理企业必须首先完善制度, 公正企业制度, 强大的执行力度, 可以很好的保障企业的发展, 但是, 企业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会导致内耗降低能力削弱。
(二) 强化预结算人员的专业技能
在进行预结算的过程中, 学习专业技能是一项重要的环节, 预算工作人员的对设计的掌握程度。施工规范分熟悉程度、施工图纸的了解程度都极大影响预结算水平。建筑企业必须积极组织人员参与专业技能培训, 使其有效了解预算规定, 不得出现谎报工程预算、私自挪用企业资金的现象。此外必须强化对预算的监督, 确保预算公开、透明。
五、结束语
综合上述分析可得, 预结算审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具体内容比较复杂, 在具体的工作中要求相关人员充分结合专业知识、技能以及国家相关政策, 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是工程造价实施的关键。由此科学有效的预结算审查能够发挥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有利于企业成本的节省, 有利于资源使用率的提升, 推动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摘要:建筑行业属于国家支柱性产业, 建筑行业推动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平稳发展。工程造价是建筑工程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同时成本管理是保障工程造价合理合法的主要手段, 在此过程中, 工程预算不容忽视。文章有效梳理了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跟建筑施工成本管理之间的关系, 收现就建筑项目成本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继而详细阐述了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最后分析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查在建筑施工成本管理中的影响。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建筑施工成本管理,关系
参考文献
[1]徐丽芳.探讨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跟建筑施工成本管理的关系[J].中华民居 (下旬刊) , 2014 (10) .
[2]王子玲.论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跟建筑施工成本管理的关系[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3 (05) .
[3]赵桂玲.论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跟建筑施工成本管理的关系[J].经营管理者, 2013 (29) .
建筑企业客户关系管理 篇9
1 目前我国社会在成本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1.1 在工程成本管理的过程中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 没有建立责任和权利相结合的制度
在经济社会中, 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都应该在有限的管理范围内进行, 应该把权利和责任相结合, 并在此基础上更大限度的发挥成本管理的作用。所谓的成本管理体系是指在成本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所以成本管理体系就是在成本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建立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成本管理体系作用在成本方面, 其基本职能是指挥和控制成本。通过成本管理体系可以更好地管理成本, 提高员工的成本意识, 有效地控制浪费、降低成本、节省资源, 保持满意的成本水平, 实现利润最大化, 达到企业经营目的, 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促使企业不断发展。
整个工程项目没有重视质量成本的地位和作用, 没有充分消化吸收新的管理技术质量成本的概念是把企业中质量预防和鉴定成本费用与产品质量不符合企业自身和顾客要求所造成的损失都考虑在内, 形成质量报告, 为企业高层管理者了解质量问题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进行质量管理决策提供重要依据。进一步提高了质量成本管理在企业经营战略中的重要性。产品质量规划必须与企业的经营战略目标保持一致。若企业的目标是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 产品质量规划就应该侧重于那些影响当前与未来客户购买决策的因素。然而, 如果企业只是想提高某一产品的利润, 那么在产品质量方面就应该注重减少失误、消除非增值活动与浪费现象, 以降低质量成本。质量成本一般包括:为确保与要求一致而作的所有工作叫做一致成本, 以及由于不符合要求而引起的全部工作叫做不一致成本, 这些工作引起的成本主要包括:预防成本、鉴定成本、内部损失成本和外部损失成本。
1.2 轻视“工期成本”的管理和控制
项目部为了实现工期目标或者合同目标, 有时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追赶进度;在合同中对工期有明确的限制, 而且建设施工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 所以, 有关人员必须做好施工过程的监制, 预防工期的延长, 以免增加工程成本。
1.3 有关部门的专案管理人员经济观念薄弱
现如今, 我国的施工专案经理部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表面似乎职责明确, 分工清晰, 但是每个部门各司其职, 互相推诿工作的现象。这种做法无疑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而且成本管理是应该靠大家管理和调节, 专案效益要靠大家来创造。
2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2.1 工程量的审查方面
在工程量审查过程中, 项目完整程度和项目工程量计算是它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一, 不完整的工程项目是指重复计算或漏算项目的问题, 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专门人员要熟悉工程的设计图纸和具体的施工过程, 当工程预算或工程结算中所列的工程量项目已经包括设计图样中的全部工作内容, 这样就没有工程缺算。另外, 审查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 主要依据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设计图样进行。
2.2 定额套项审查
定额套项审查是指套用定额的工作内容与工程量项目的设计内容的关系, 包括工程项目是否重复套用, 材料应用是否合理等。关于换算定额单价的审核, 还要弄清允许换算的内容是定额中的人工, 材料和机械中的全部还是部分。同时注意换算的方法是否准确。
2.3 费用计取的审查
包括直接工程费, 工料费;间接费用;利润和税金的计算等方面的审查。审查的重点为:材料预算价格与材料实际市场价格的审查。材料价格的合理性与准确性是审查的主要内容。所谓合理性,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材料预算价格要按照工程造价部门颁发的地区统一价格执行;二是所采用的材料实际市场采购价格要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所谓正确性是指编制预算时的材料预算价格的选项要正确。
3 预结算审查在工程成本管理中的作用
施工图预算或工程结算编制完成以后, 需要认真地进行审查。因为预结审查对于提高预结算编制的准确性, 正确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方针政策, 降低工程造价, 有效控制工程成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经济学角度而言, 正确而严谨的工程预结算审查对于加强工程成本管理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有利于控制装饰工程造价;其次, 有利于加强固定资产的投资管理, 节约建设投资;第三, 有利于施工承包价格的合理确定与控制。施工图预算对于招标工程是编制标底的依据;对于非招标的承发包工程, 它是合同价款结算的基础;最后, 预结算审查, 是核实工程预算的真实价值, 积累和分析技术经济指标。
结束语
总而言之, 预结算审查是一门综合性工作。它需要专业人员把相关知识、技巧和政府有关政策相结合, 从而制定出合理有效的管理方法。是建筑行业工程造价的重要体现。因此, 仔细认真做好预结算审查工作可以帮助企业节省成本,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出一大步。
参考文献
[1]张宏亮.浅谈如何有效实施工程造价控制与成本管理[J].建材与装饰 (中旬刊) , 2008 (7) .[1]张宏亮.浅谈如何有效实施工程造价控制与成本管理[J].建材与装饰 (中旬刊) , 2008 (7) .
建筑企业客户关系管理 篇10
在建筑企业的固定成本当中, 工程造价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而工程造价指的就是在工程筹备与建设的过程当中所需花费的所有费用及开支。所以, 只有成本管理工作具备高效性才能够确保工程造价更加趋于合理。建筑工程的预结算工作在工程造价与成本管理工作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能够积极引导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 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 能够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开展, 促进建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1 建筑工程施工成本管理现状
1.1 企业成本管理体制不健全
在建筑行业中, 企业成本管理体制的贯彻落实效果不理想, 甚至未形成。当前我国建筑企业成本管理体制不健全, 建筑企业甚至对其未给予相应的重视, 所以, 成本管理的观念十分薄弱。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很大程度上是没有深入地理解成本管理在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目标当中的重要作用。然而, 各个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需要这种健全的体制, 并将其作为重要的管理手段。在具备成熟完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 才能够明确这一行业发展中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进而为其今后的发展提供依据。
1.2 建筑工程成本的长期战略性意识匮乏
在建筑工程项目方面, 工期有效性与建筑企业整体固定成本和发展之间存在直接联系。然而, 在现代建筑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与建设当中, 很容易因为多方面因素对施工产生影响。而且, 大部分施工单位都为了赶进度, 所以, 增加人手并延长工作的时间, 这样一来, 不仅对施工安全和质量带来不利影响, 同时也会提高施工建设的成本, 使得企业的利润下降。
在这样一种环境下, 大部分建筑企业在实际施工当中, 不可辟免的对于工期进展和施工质量容易造成疏忽, 而未能进行有效地控制、管理和探究, 导致项目建设的经验难以总结并推广, 进而使得工程的质量得不到保证, 严重影响企业信誉。也正是因为上述问题的出现, 使得企业成本负担不断增加, 所以, 企业经营战略观念比较薄弱, 制约其进一步的发展[1]。
1.3 成本管理意识薄弱
在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的同时, 建筑企业成本管理部门也随之建立并不断完善。这一部门在表面上看制度与规则健全, 并且分工明确, 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 相关成本管控工作人员扯皮与相互推诿的现象十分严重, 因此, 企业经营成本不断增加。因为这种内部原因所导致的企业施工成本提高, 对于企业自身来讲并不合理, 所以需要及时予以调整及改进。
2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建筑工程当中, 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工作相对繁琐, 但同时也是关键性的技术手段, 同经济知识存在密切关联。所以, 预结算编制、审核人员一定要对相关的知识熟练地掌握, 且工作要求细致, 否则在实际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问题。根据实际的调查结果显示, 大部分工作人员都不具备完整的专业知识, 或是只熟悉建筑设计施工知识, 亦或是只熟悉经济方面的知识, 复合型人才极其缺乏。因此, 在估算原料价格的时候就不会很准确。这种不足之处的存在, 使得很多施工企业定价相对随意, 最终导致工程造价的增加。
3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查工作内容
3.1 费用审查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查当中, 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以及企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审查。譬如, 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审查中, 材料价格对工程费用影响很大, 因此, 对原材料价格审查就十分重要。这就需要对原材料的预结算价格以及实际的价格开展审查和核算, 其具体的内容则涉及以下两个方面:其一, 保证原材料预算价格同工程造价部门所在地区基价相一致;其二, 实际采购的原材料价格同市场价格差异合理, 且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资质。
3.2 工程量审查
在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当中, 工程量审查也同样重要, 与工程项目整体施工建设的成本具有直接关系。在实际审查的过程中, 如果预算或者结算审查出现失误, 那么就很容易增加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成本管理压力, 严重时还会出现连锁反应, 导致更严重的经济损失[2]。在工程量审查当中, 内容有以下两部分:第一, 审查工程项目的完整程度, 一定要避免工程项目漏算或者是重算, 保证其完整性特征;第二, 审查工程量计算, 具体就是要重点审查工程的变更量, 保证实事求是, 计算具有合理性, 并且根据工程计算规则和设计图纸开展。
3.3 定额套项审查
在审查定额套项的过程中, 需要对套用定额工作内容和工程项目设计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同时严格审查工程项目的重复计算情况, 以及原材料采购与使用是否规范等等。在此基础上, 定额套项的审查过程中需要重视细节, 像小数点位置、单位换算或者是工程项目计算等等。
4 协调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与建筑施工成本管理关系的具体方法
4.1 贯彻并落实企业的成本管理制度
企业成本管理制度的严格性以及权力和责任的明确性、制度的规范性, 对于其自身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最终的目标就是获取理想的利润, 并实现可持续地发展。所以, 企业一定要积极贯彻并落实管理制度, 进而更有效地节省企业的成本, 这是十分重要的手段。只有保证成本管理体制的完善合理, 增强成本意识, 并且对成本浪费现象予以控制, 节省成本并节约资源, 才能保证企业经营利润的最大化。另外, 需要保证成本管理的及时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进而为高层管理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决策参考, 使得工程质量得到提高, 并且积极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使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得以提升, 更好地完成企业经营目标。
4.2 积极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开展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和审核工作
工程造价工作人员对于工程造价的预结算程序操作程度以及了解工程项目施工规范的情况, 对于工程项目整体造价的合理性具有直接的联系, 与此同时, 同样关系到企业自身的施工成本管理工作开展[3]。所以, 企业需要积极地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 正确地开展工程造价预结算与审核工作, 保证预结算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这对于降低工程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5 结束语
在建筑工程确定项目价格的过程中, 造价预结算与审核工作是最佳的方法和手段, 同时还可以更好地提升建筑工程施工成本管理的水平。而在确定工程造价的时候, 会涉及到诸多领域的专业知识, 所以, 还应该重视专业人才的合理引进,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推动建筑企业的发展和进步。本论述对建筑工程的施工成本管理现状进行了分析, 并阐述了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工作存在的问题, 详细地探讨了造价预结算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并积极地提出了完善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工作的具体方法和手段。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切实有效地开展好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工作, 使得工程施工成本得以控制的同时, 使得企业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进而推动建筑行业的积极发展。
摘要:建筑业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支柱产业, 所以, 其健康可持续地发展对于国民经济正常、有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且意义重大。其中, 在建设企业建筑工程项目的固定成本中, 建筑施工成本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落实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工作, 不但能够更好地对建筑施工成本予以全面衡量, 而且还能够保证企业以最低成本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本论述对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和施工成本管理间存在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旨在更好地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工程造价,预结算,施工成本
参考文献
[1]赵子维.论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跟建筑施工成本管理的关系[J].建材与装饰, 2014 (29) :189-190.
[2]赖剑峰.探讨建筑工程造价中预结算审核的关键点探索[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4, 2 (13) :88-89.
[3]徐丽芳.探讨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跟建筑施工成本管理的关系[J].中华民居, 2014 (30) :416-416, 417.
[4]王鸿爽.探讨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跟建筑施工成本管理的关系[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 (15) :613.
[5]王炜.如何实现高效的建筑工程成本管理与控制[J].建筑·建材·装饰, 2014 (20) .
相关文章:
克隆技术论文范文02-11
克隆人想象作文02-11
假如出现了克隆人作文02-11
奇妙的克隆02-11
单克隆抗体02-11
社会文化法制建设论文02-11
社会精神文化建设02-11
社会主义文化建设02-11
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