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救治政策

关键词: 大病 城乡居民 保险 指导

大病救治政策(精选10篇)

篇1:大病救治政策

XX市人民医院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

为有效缓解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垫资压力和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按照《XX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省市扶贫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河北省卫计委、扶贫办等15部门《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冀卫发〔2016〕33号)、沙河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沙字发〔2016〕15号)和《邢台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邢卫〔2017〕62号)等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减轻农村贫困大病患者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工作目标

组织对“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里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中,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7种大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上述7种疾病确定我院为定点医院,我院成立救治专家组,实行单病种质量控制,控制费用总额,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分病种、分批次对患有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进行集中救治。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医疗救治。

1.成立救治专家组。我院成立大病救治专家组(见附件),为我市每一位救治对象制定初步诊疗方案,明确疾病治疗方式和救治流程。

2.制定诊疗方案。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已发布的相关疾病诊疗指南规范和临床路径,结合我院实际,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制订符合我院诊疗服务能力、具体细化的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等,严格控制医疗费用。

3.优化服务流程。建立疑难、重症病例会诊、远程会诊、转诊、巡诊机制,实施转诊备案管理,通过对口支援、巡回医疗、派驻治疗小组、远程会诊、转诊等方式开展救治。对于需要转诊的患者,严格按照分级诊疗转诊流程进行转诊。

4.加强质量控制。强化医疗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要求,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

5.严格执行“一站式”结算。农村贫困大病患者在我院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设立绿色通道,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由各保险、救助经办管理机构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相应费用,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付医疗费用,确保救治对象方便、快捷享受到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待遇。

(二)提高医疗保障救助水平

1.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住院报销比例。严格按照我市医保局规定,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非转诊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30%。大病保险取消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封顶线提高到每人每年50万元。2.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对因患7种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在我院就医合规费用,经基本医保按政策报销后,合规医疗费用个人年自付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限额为7万元,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累计限额内救助80%。经住院救助后,超出部分按90%比例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住院救助比例和限额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3.发挥政策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扶贫商业保险等制度的衔接保障作用。对报销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并积极引导社会慈善资金予以帮助。

(三)加强信息管理。

我院安排专人负责,于每月5日前将我市罹患上述7种大病的贫困人口救治及救助信息报送至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及市卫生计生局、民政局和扶贫办。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7年8月8日-2017年8月31日)。根据各病种诊疗指南和临床路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诊疗计划,组建专项救治专家组,针对救治对象制定具体诊疗方案,为集中救治工作做好准备。

(二)实施阶段(2017年9月-2018年10月)。优化服务流程,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便捷医疗服务,保障医疗救治质量,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经济负担。

(三)评估阶段(2018年11月-2018年12月)。11月15日前为我院自查自纠阶段,医务科联合医保科、财务科对上述7种大病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待市卫生计生局对专项救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是推进并落实健康扶贫工程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精准扶贫、确保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的重要举措。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

(二)强化协作,落实责任。各科室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做好救治工作,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做好救治工作台账和数据信息的动态管理。医务科将7大病种纳入临床路径管理,药剂科检查基药使用情况,保障基药供应,医保科督导其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并做好救治工作台账和数据信息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沟通。

(三)广泛宣传,总结提高。办公室要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通过院内公众号、微信群、院内显示屏、宣传栏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有关政策。科室护士要做好宣教,使患者及家属了解国家政策,缓解住院垫资压力,减轻心理负担。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推广典型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

附: XX市人民医院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医疗救治专家组名单

篇2:大病救治政策

一、基本信息

1、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住址

2、联系人姓名 关系 联系电话

3、疾病名称

4、患者所在地乡村医生姓名 联系电话

二、诊断情况

1、诊断时间 医院

2、辅助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3、临床主要诊断: 诊断医生:

三、诊疗计划

1、计划入院时间 入住医院 入住科别

2、治疗方案(包括手术、化疗、放疗、血透等)

主要术式:

3、主治医生 联系电话

手术医生 联系电话

4、计划出院时间 愈后情况

四、费用估算:总费用,其中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个人自付

定点医院(盖章): 患者签名:

年 月 日

第一联

县医院留存 主要药物:

庐江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诊疗方案

一、基本信息

1、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住址

2、联系人姓名 关系 联系电话

3、疾病名称

4、患者所在地乡村医生姓名 联系电话

二、诊断情况

1、诊断时间 医院

2、辅助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3、临床主要诊断: 诊断医生:

三、诊疗计划

1、计划入院时间 入住医院 入住科别

2、治疗方案(包括手术、化疗、放疗、血透等)

主要术式:

3、主治医生 联系电话

手术医生 联系电话

4、计划出院时间 愈后情况

四、费用估算:总费用,其中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个人自付

定点医院(盖章): 患者签名:

年 月 日

第二联

县卫计委留存 主要药物:

庐江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诊疗方案

一、基本信息

1、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住址

2、联系人姓名 关系 联系电话

3、疾病名称

4、患者所在地乡村医生姓名 联系电话

二、诊断情况

1、诊断时间 医院

2、辅助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3、临床主要诊断: 诊断医生:

三、诊疗计划

1、计划入院时间 入住医院 入住科别

2、治疗方案(包括手术、化疗、放疗、血透等)

主要术式:

3、主治医生 联系电话

手术医生 联系电话

4、计划出院时间 愈后情况

四、费用估算:总费用,其中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个人自付

定点医院(盖章): 患者签名:

年 月 日

第三联

镇卫生院留存 主要药物:

庐江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诊疗方案

一、基本信息

1、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住址

2、联系人姓名 关系 联系电话

3、疾病名称

4、患者所在地乡村医生姓名 联系电话

二、诊断情况

1、诊断时间 医院

2、辅助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3、临床主要诊断: 诊断医生:

三、诊疗计划

1、计划入院时间 入住医院 入住科别

2、治疗方案(包括手术、化疗、放疗、血透等)

主要术式:

3、主治医生 联系电话

手术医生 联系电话

4、计划出院时间 愈后情况

四、费用估算:总费用,其中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个人自付

定点医院(盖章): 患者签名:

年 月 日

第四联

篇3:宁夏:调整医保门诊大病统筹政策

为减轻保参保患者门诊就医购药费用负担,宁夏人社厅调整了自治区医保门诊大病政策。一是调高了高血压及高血压并发症、糖尿病及糖尿病并发症、慢性病毒性肝炎等8种门诊大病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其中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及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由原来的限额调整为不设限额。参保人员因治疗门诊大病需要申请追加额度的,在自付所申请门诊大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的5%后可按规定报销。二是调高了患2种以上门诊大病人员的医保报销比例,提高幅度为30%。三是参保人员确因治疗需要,经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可再选择一家二级及以上专科医疗机构作为签约医疗机构。

篇4:禽流感救治与大病医保

据媒体报道,南京江宁1例H7N9禽流感患者为治病陆续花费10万多元,家属难以支付高昂的医药费,准备卖房筹钱,最后因地址被曝光而作罢;安徽滁州的患者家属也表示,已为治病花光积蓄一筹莫展。

据了解,在南京抢救的H7N9禽流感重症患者,每人每天的治疗费需上万元。事实上,目前我国发现的H7N9禽流感患者多为重症,加上当前对H7N9禽流感的认识有限,缺乏治疗经验,治疗过程中的花费相比普通病患要高出许多。医院在治疗上也是倾尽全力,据参与救治的医生透露,进了重症监护室,一般的患者就需要每天大约1万元的治疗费,而这次禽流感患者,病情更为复杂,患者出现多脏器衰竭,需要呼吸机维持治疗,医药费以及治疗费因此十分巨大,收治医院已经垫付了大笔费用。而其他医院收治的每位患者,也至少需要两三万元才够。

“这只是一般的医药费和治疗费,其实还有很多隐性的消耗,比如患者长期住在重症监护病房隔离,需要医护人员24小时监护。同时,医护人员必须穿着隔离服进去,而隔离服都是一次性的。除此之外,还需要每天给患者做病毒检测,观察病毒载量。每份检查其实都至少需要2000元左右。”医生透露说。

动辄数十万的巨额治疗费,不单对困难群体,就是对一般家庭来说也是不能承受的。

这一问题迅速引起媒体和公众的注意。

禽流感来了,谁为患者买单

4月5日开始,一场围绕“禽流感来了,谁为患者买单”的讨论在不同场合异常热烈地展开。有人呼吁,政府应对H7N9禽流感的患者给予免费治疗,也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政府不应拿公共财政为个人看病。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主任、教授林江表示,用公共财政资金为H7N9禽流感患者买单需要前提——H7N9禽流感具有人到人的传染性。“一旦出现了人到人的传染,患者除了自己的身体健康受损,还会对公众产生影响,传染其他人。”他认为,目前禽流感患者治疗费由政府财政买单,时机不太成熟,用其他纳税人的钱为一个人看病,对整体纳税人不太公平。对此,有媒体针锋相对地指出,将“人传人”作为免费救治H7N9患者的前提,并认为只有出现“人传人”才算是公共卫生事件,这样的逻辑判断标准,显然完全站不住脚。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公众健康严重损害”而并非“人传人”,才是判断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是否应得到政府救助的根本标准。

而目前我国的H7N9疫情,虽“尚未发现人传人”,但无疑完全符合上述标准。一方面,其现已造成的公众健康损害,并不轻微;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其“可能造成”的潜在公众健康损害,更是绝对不容低估小视。

大病医保主动“接招”

时隔一周的4月12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国家卫计委”)就患者的治疗费用安排,正式下发《关于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将H7N9禽流感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大病医保补助和疾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救治费用可以通过大病医保制度和疾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予以保障。对于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经报销后个人医疗救治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贫困患者,可以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同一天,南京市江宁区“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发布消息:根据《南京市江宁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实施意见》规定,患者医疗费用最高可报销25万元/年。江宁区在组织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全市首家引进社会化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治疗H7N9禽流感最高可报销125万元。紧接着,广东省下发通知,设立H7N9禽流感医疗救助基金,同时城乡居民医保患者治疗费纳入医保,并按照大病报销的最高比例来实行。湖北、辽宁、浙江、哈尔滨市等地区也先后出台相关政策,将H7N9纳入医保救助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台湾疾控部门在4月14日表示,赴台大陆旅客若确诊感染H7N9禽流感,其在台隔离至治愈期间的治疗费用将由台方支付。

4月16日,国家卫计委再次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这意味着,参合(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农民若感染H7N9禽流感,就医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门诊和住院就医费用将按比例给予报销。考虑到感染H7N9禽流感患者,均收治于省市级大型医院,《通知》特别要求,承担人感染H7N9禽流感重症患者诊治的医疗机构,均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待。患者出院时,其医药费用的新农合报销部分由医疗机构直接垫付,患者只需支付个人自负费用。国家卫计委同时要求,决不允许出现因费用问题而影响和放弃治疗的现象。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王连洲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考虑到患者人数不是很多,大部分是家禽养殖买卖小商贩这类社会弱势群体, 对于上述举措,不仅让患者和其家庭额手称庆,也是利好所有民众。对于疑似病例,因无须再担心治疗费用,亦会主动求医,从而有助于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降低可能存在的传染扩散风险。

至此,大病医保如及时雨般给不幸感染H7N9禽流感的患者和家庭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大病医保:三大亮点 雪中送炭

大病医保究竟是一项什么政策?它能给我们带来哪些实惠?下面,我们就一起来解读。

所谓大病医保,是国家发改委、人社部、卫生部等6部门为避免普通家庭陷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窘境,于2012年8月推出的医改新政。2012年8月底,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同时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nlc202309020436

随后卫生部表示,2012年全面推行尿毒症等8种大病保障。2013年伊始,卫生部又将农村大病医保病种增加到20种,并进一步提高报销比例。

“指导意见”包括如下内容——

大病医保保障对象: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

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保障标准: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报销比例: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承办机构:政府部门确定报销等政策,通过招标选定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

那么,大病医保究竟有哪些实际的好处呢?

亮点一:基本医保报销后大病保险再报50%

2013年实施的大病保险将能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我国目前有3种基本医保保险制度,一是城镇职工医保,二是新农合,三是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逐年在提高,达到了70%,这部分大概占总医疗费用的50%左右。新的政策实施后,在基本医保报销以后,大病保险将再给予50%的报销,从而进一步减轻老百姓大病费用的负担。

【案例】

“要不是大病医疗保险给了我‘救命钱’,我可能坚持不到今天。”57岁的太原电机厂职工老金于1999年被查出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自此开始了长达十多年的治疗历程。“一开始,每个月光做透析就要5000块,都是自费。为了治病,家里连买粮的钱都没有了。”老金说,“规律透析要每周3次,为了省钱,只能减少到每周2次或1次,什么时候坚持不下去了什么时候做,能维持保命就行。”

情况在2003年发生了变化。2003年,老金加入了太原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自此,她需要自付的治疗费用逐年下降。2012年,老金透析治疗发生的费用近10万元,自费负担部分仅1万元,其余均由基本及大病医保支付。

事实上,老金并不是唯一的受益者。在太原,参加了大病医保的近百万城镇职工,都能够享受大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的待遇。太原的大病医保运营模式开始于2003年,被人社部领导誉为“走在全国前列”,成为全国大病医保成功运作的“范本”之一。

亮点二:报销范围可超基本医保范围

报销范围是这次大病保险政策的亮点,也是一个创新和突破。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指出,大病保险报销不再局限于政策范围内,只要是大病患者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理医疗费用,就将再给予报销50%以上。城乡居民患大病时,在治疗手段和用药种类上,一般都会突破政策规定的范围,这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不再局限于政策范围内,而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高额医疗费用。

根据样本数统计分析,我国大病发生的概率大约千分之二到四左右,按照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参保(合)人数测算,全国大概是200万~400万人左右。

亮点三: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在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基金筹集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政府都发挥着主导作用。所以,大病保险不是一般的商业保险,实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丰富和发展,通过政府购买大病保险的形式,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所指的大病,是按费用而不是按病种来判别。

“指导意见”没有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分大病,而是根据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对比进行判定是否会因病致贫、返贫。也就是说,当城镇居民、农民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分别达到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时,会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即达到大病所判定的标准。举例来说,假设2012年某市的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7000元,城镇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14000元,当该市个人2013年的医疗费用分别超过7000元和14000元时,即符合大病报销标准。

所以,概括地讲,大病医保中的“大病”是指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而不是仅指“严重的疾病。有些并不太“大”的疾病,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治疗费用较高,例如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并不算大病,但有时因病情恶化引起并发症如弥漫性腹膜炎和肠粘连等,造成住院费用大幅增加;有些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开销同样很大;有些伤残性疾病治疗费用很高,却不在20种大病之列……显而易见,以治疗费用来界定“大病”,其保障范围更广,能照顾到各种情况,更能切实减轻民众的负担。

篇5:大病救治政策

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县卫计局关于实施健康扶贫的意见,做好全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庆城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对我县“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里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罹患“甘肃省重大疾病病种”(庆卫发[2017]255号文件附件1)进行集中救治。对上述疾病实行按病种付费,控制医疗费用总额,降低患者实际自付费用。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救治台账

按照县扶贫办、县卫计局提供的“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里符合救治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和经民政部门核实校准符合救治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立台账。按照台账对相关病种的救治对象进行动态追踪管理。

(二)开展医疗救治

1、定点救治 按照县卫计局的安排,我院被列为医疗定点单位,在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原则的基础上,对于我院不具备诊疗条件的,上转至具备诊疗条件的上级医院。

2、诊疗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疾病诊疗指南规范和临床路径标准,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制订适宜的具体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首选基本医保目录内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等,严格控制医疗费用。

3、组织救治

要充分发挥我院医疗卫生队伍的作用,要根据台账登记的救治对象患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进行救治。合理设置医疗服务流程,为农村贫困大病患者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尽可能缩短就医等候时间。整合医疗资源,设置相对固定的病区、病房,配备临床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对大病患者实施医疗救治。

4、严格分级诊疗制度

根据台账登记的救治对象情况,原则上我院应积极抢救,我院确无救能力,按分级诊疗程序转到上级医院进行救治,我院与上级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工作机制,通过医师多点执业、对口支援、巡回医疗等方式开展救治工作,坚决杜绝过度医疗行为。

5、加强质控

我院要强化医疗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要求,规范临床诊疗行为。

(三)支付方式

1、实行按病种付费

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专项救治范围,实行按病种付费管理。具体费用参照《关于印发<庆城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方案>的通知》(庆卫发[2017]255号文件附件1)执行。

2、明确支付政策

明确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联动报销比例,报销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降低患者实际自付费用。对于列入大病专项救治的病种,符合条件的,按政策给予救助。

3、推行“一站式”结算

按照县卫计局的要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院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我院要在医保结算大厅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救助经办管理机构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确保救治对象方便、快捷享受到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待遇。

(四)信息管理

按县卫计局的要求,要加强救治对象数据信息的动态管理。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及时将我院贫困人口救治救助信息,按每月20日前分别将当月信息统一汇总报送至县卫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是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 重要内容,是落实脱贫攻坚“五个一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强烈的责任心和政治责任感,明确目标,夯实任务,责任到人,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如期完成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任务,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贫困大病患者专项救治工作,协调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紧密衔接和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救治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向社会广泛宣传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相关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要注重宣传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进展和成效,以及涌现出的生动事迹和群众受益的典型事例,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庆城县岐伯中医医院医务科

篇6:大病门诊报销政策

1、签约门诊统筹参保人同时在该社区办理了门诊大病,其统筹起付标准均为300元,统筹支付范围内的自负比例为8%,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符合统筹支付范围部分报销70%;使用乙类药品进入统筹支付前自负10%的,取消自负比例;自负比例20%及其以上的,减少10个百分点。签约参保的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费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统筹支付比例为75%,每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部分不予支付。社区医疗机构无法完成的检查检验、治疗项目,经治疗医师在病历上写明,并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到其他医保定点机构就诊,其外诊的发票经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应纳入结算。

2、门诊统筹签约职工在本人定点社区发生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一个医疗内累计1600元以内的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60%,其中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为70%。签约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在一个医疗内累计1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门诊统筹金支付50%,其中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为60%。在一二三级医院使用医保卡买药不报销。

篇7: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

据了解,新出台的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中对新农合大病保险也作了规定。

“参合”居民在一个新农合内已享受新农合补偿,补偿后个人自付的住院费用及特慢病门诊费用达到高额医疗费用的,由大病保险资金对高额医疗费用中合规费用给予报销,多次住院以及多次特慢病门诊费用内可累加计算。

高额医疗费用是指参合居民在新农合内住院或特慢病门诊补偿后累计负担的合规费用中超出起付线部分的医疗费用。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在新农合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或经转诊到统筹地区外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在新农合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慢病医疗费用。其中属于新农合用药和诊疗项目目录的按照分类费用比例标准100%计入报销范围,材料费及其它药品费诊疗费用按照30%计入报销范围,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的除外。

2013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10000元,今后会根据情况作调整,相关报销范围内费用共分5个费用段:其中,起付线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按50%报销;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按60%报销;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100000元)按70%报销;10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含200000元)按75%报销;200000元以上按80%报销。转诊到三级以上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以及外出务工等就医认定为享受转外住院政策的,按照上述分段报销比例的50%报销;转诊到二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上述分段报销比例的40%报销;转诊到二级以下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上述分段报销比例的30%报销。

相关阅读: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政策解读

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费用给予进一步补偿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枞阳县从2014年5日1日起启动这项工作。现将我县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制度详细解读如下:

一、保费及拔付

参加新农合大病保险的保费,2014年我县的筹资标准为13元/人/年。保费从新农合基金中列支,参合农民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二、保险范围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是在被保险人因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在新农合基金补偿后超过2万元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不受病种限制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符合诊疗规范、治疗必需、符合省农合办规定的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三、下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1、在Ⅴ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

2、在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数据库中无法对应的医疗机构、纳入预警管理的医疗机构以及省外二级以下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

3、在非医疗机构发生的所有药品、材料等费用。

4、门、急诊(不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

5、《安徽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6、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费用。

7、参合累计住院日达到150天,从第151天起发生的医药费用(跨150天与151天的当次住院,按照日均住院费用划分150天之前、之后费用)。

8、同时超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与《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9、超出医疗机构所在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收费标准,超出标准部分的医疗服务费用。

10、享受新农合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当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11、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精神病发作、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负伤除外)、吸毒、酗酒,戒烟、戒毒、各类非功能性整形与美容、各种医疗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伤残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等原因产生的一切医药费用;出国和出境期间发生的一切医药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药费用。

12、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患者的医药费用。

四、保障水平及标准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2万元以上的,按照《枞阳县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2014版)》规定的报销比例赔付大病保险金

1、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万元。一年只扣除一次。

2、合规可补偿费用计算公式。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参合患者合规的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新农合已补偿费用-原新农合补偿起付线(多次住院的,累计计算)-大病保险起付线。

3、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赔付标准实行“分段比例,由低到高,累进补偿”的办法,扣起付线后分段比例为0-2万元段补偿30%、2-5万元段补偿40%、5-10万元段补偿50%、10-15万元段补偿60%、15万元以上段补偿70%(新农合大病保险单次补偿,凡合规可补偿费用中含有省外住院医药费用的,每段补偿比例分别下降5%)。

4、大病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为20万元。

5、跨住院的费用计算在出院内,跨结算的费用计算在结算内。

五、报销方法

1、补偿次序。参合患者先办理新农合补偿。符合大病商业保险对象的住院医药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由管理软件直接结算,实行“一站式”服务。

篇8:大病救治政策

1.2012 年8 月24 日,六部委(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共同发文《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 号),在全国试点地区拉开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序幕。

2.2014 年1 月28 日,国务院医改办发文 《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通知(国医改办发[2014]1 号),总结了一年多大病保险工作的成果,并提出了继续开展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3.2015 年8 月2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民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 号),提出在2015 年年底全面实施大病保险,2017 年建立较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目标。

与此同时,截至2014 年末数据显示,大病保险已在全国27 个省市开展了392个统筹项目,覆盖人群7 亿人,参保群众保障水平普遍提高了10~15 个百分点1。

纵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政策历程,具有试点先行、自上而下、推广迅速的特点。一方面,一项政策能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行,是政策落地的重要保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迅速推广使得东西部和城乡地区的参保人群相对公平地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实惠。另一方面,一项新政策的大范围推广面临的“水土不服”症状很难短时间消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作为我国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的早期尝试,对既有的政策执行惯性、相关政府职员工作能力都提出了较大挑战,这些都将直接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

二、大病保险政策始终面临的争议

1.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不需缴纳大病保险参保费,从社保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资金作为保险费用。根据统筹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险赔付比率、经营情况等可适度调整拨付比例和提高基本医保筹资标准。对此,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主要焦点是大病保险资金能否从社保基金中划拨。支持者认为,大病保险被定性为“基本医保的拓展和延伸”,且采取政府负责、强制参与的方式,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可以从社保基金中提取资金。另外,不额外征缴保险费用,不增加参保者缴费负担,也有利于政策推行。有些地区社保基金沉淀、结余颇丰,同时参保人医疗费用居高不下、一路飙升,从社保基金中划拨大病保险费用成为充分运用社保基金、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的一举多得的良策。反对者认为,大病保险是基本医保之外的医疗费用再报销,且由商保机构承办,具有商业补充保险性质,不应从基本医保基金中提取保险费。从基本医保中划拨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仅赔付参保者的大额医疗费用,且要为商保机构的“微利”买单,这违背了社会保险法中对社保基金使用范围的规定2。

2.经办主体。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原则,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政府部门主要承担项目统筹和政策宣传、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确定、医疗机构和商保机构监督考核等职责。商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参保群体理赔结算、医疗费用监管、资金运作等任务。政策设计初衷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基本医保总体上存在经办机构网点不足,经办人员数量和能力不足,经办能力有限的缺陷。政府部门设置相应的准入标准,如服务网点数目和医学专业背景人员配备量,通过竞标选择商保机构负责大病保险经办业务,能够在有效保证大病保险业务经办任务完成的同时,降低政府成本。第二,有效监管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医疗行为,控制飞涨的不合规医疗费用,是大病保险政策真正惠及群众并持续推进的生命力。商业保险机构凭借成熟的保险精算分析能力被认为能够科学分析医疗和保险费用;凭借覆盖全国的分支公司机构被认为能够提供更便捷的省内外异地就医费用稽核;凭借拥有获取利润力争创新的原动力被认为能够提供全新的有效的医疗监控措施。第三,商保机构具备承办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经验,全国多个地区商保机构和当地政府的试点尝试提供了借鉴,商保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是可行的。第四,政府负责、公开招标、签订合同、商保机构承办这些要素是政府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典型体现。这符合新时期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多元治理、建设小政府等系列要求,可为今后其它领域政府创新管理方式提供有益借鉴。然而,在政策初现和推行过程中,争议和问题不断。在反对商保机构承办的声音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第一,社保经办机构具备经办大病保险的能力;第二,商保机构逐利性的企业本质不可能真正做好承办工作,商保机构会从中渔利“占便宜”;第三,商保机构在实际运作中并没有发挥预期优势。前两种声音可能源于地区差异,更是实务界人士思想观念的保守所致。第三种声音直击大病保险运作的关键问题。

3.性质和名称。大病保险政策将其定义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拓展和延伸”,学术界不少学者将之定性为“公共服务提供市场化运作”(PPP项目/ 公私伙伴民营化合作)。学者认为界定大病保险的性质至关重要,这涉及到政策参与主体职责、运作方式等实操问题,应加以明确。针对大病保险性质的争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大病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按照既有概念,报销基本医保之外的合规医疗费用、商保机构为经办主体被作为大病保险是商业保险的证明。但是,政府为责任主体、强制参保、社保基金为资金来源的特性表明了其社会保险的属性。第二,大病保险真是“市场化运作”吗?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政府出资通过招投标、签订合同或协议选择商保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是典型的委托授权管理3,是市场化/ 民营化的一种。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大病保险违背了产权明晰、交易双方自由平等、充分公平竞争环境的市场规则4,不能称之为“市场化运作”。

三、大病保险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分析

1.经营亏损。大病保险政策规定商保机构承办大病保险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商保机构和政府共同承担经营风险,以合同形式确定双方分担的盈亏比率。三年多的实践证明,商保机构微利难得,亏损不小。以大病保险市场份额占有率第一的中国人寿来讲,2013 年大病保险业务收入25.14 亿元,利润总额亏损2.47 亿元。2014年半年大病业务收入38.93 亿元,利润总额仅为500 万元。5业务亏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的有:第一,隐性医疗需求爆发,医疗费用实际增长。大病保险政策不缴费增报销的惠民性使得原先不敢治的医疗需求浮出水面,医疗报销费用随之增长。第二,合规医疗费用管控风险只增不减,违规医疗费用管控难度大。第三,承办价格不合理。招投标中,政府不能为商保机构提供较为全面准确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数据等,商保机构擅长的精算分析很难实现,科学合理的经营成本和赔付预测难以获得,由此得来的投标报价等不合理。与此同时,为争夺市场份额,商业保险公司不惜一切,无限降低成本不求商业利润的“价格战”也使投标价格很难合理。建立在不合理承办费用基础上的业务经办管理出现亏损不难想象。

2.筹资机制单一。事实上,抛开大病保险基金来源争议,寻求大病保险多样化筹资渠道是理论和实务界现阶段普遍认可的观点。这主要地源于对三年多来大病保险经营情况的观察和思量。“保本微利”的政策设计、竞标中“恶性”价格战、隐性的大病保险需求爆发、医疗费用管控的艰难、商保机构管理不善等多原因共同作用,使得当前商保机构大病保险经营状况不容乐观,微利很难,亏损不小。同时,社保基金的承受压力也在加大,社保基金本身结余不多的统筹区更是雪上加霜。于是,多元化的筹资机制成为普遍诉求。扩充哪些筹资渠道,如何筹集充足资金,怎样分配权责等问题成为大病保险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3.医疗费用管控不力。医疗费用管控风险是来自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双重风险。这是我国医保领域长期难题,也是世界性难题。大病保险设计之初寄望于商保机构以第三方力量介入发挥医疗费用监管作用的设想并未很好实现。欧美等国第三方机构监管机制在我国还未发挥作用。其间原因亦是多方面的。第一,商保机构不具备监管医疗机构的身份和职权。实际操作中,商保机构的医疗监管得不到医疗机构的配合。第二,商保机构本身医学专业专职医疗监管队伍素质有限。第三,以当前我国后付制医疗付费方式不利于医疗机构和患者控制医疗消费行为为代表,一系列相关现行制度也是医疗费用居高不下,监管困难的原因。

4.不公平竞争。大病保险政策明确了选择商保机构的方式——公开招标。基于对我国保险业新国十条对社保和商保合作前景规划的判断,商保机构争相挤入大病保险市场。由此,为了将业务揽入囊中,不计成本,恶性的“价格战”带来诸多不良后果。当前,大病保险市场中国人寿一家独大,人保财紧随其后,两家商保机构占据了大病保险市场90%以上的市场份额。在大部分大病保险统筹区,以上两家商保机构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偏袒”,形成了实际的垄断。在招投标整个过程中,政府部门存在多个寻租机会。无论是采购方的卫生部门和人社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采购机构,或其它相关部门都成为商业保险机构挖空心思、千方百计要“拿下的关系”。这是公私部门合作必然增加的风险,也是当前大病保险推行中须调整机制加以解决的问题。

四、思考与设想

1.大病保险政策作为缓解我国“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状的政策设计,不论其是否是一项制度安排,不论其本质属性几何,不论其经办方式、筹资机制等面临的争议和问题,它经过三年多的政策施行已为不少大病患者带来真正的实惠,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福音。大病保险政策当前依旧处在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各地积极推进落实,学术界密切关注研究的良好施行环境中,将与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制度改革等一同推动全民医改进程,促进社会公平。

2. 大病保险政策面临的争议和问题彼此独立,贯穿于政策制定、施行、评估的全过程。政策属性、筹资机制和经办方式确定引向政策制定的完善;公平竞争市场培育、医疗费用管控、业务经营等指向政策施行阶段。

3. 大病保险政策面临的争议和问题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首当其冲的是明确大病保险属性;筹集机制的优化和医疗费用的有效管控将改善大病保险业务经营状况;研究PPP模式,完善社保体系和商业保险的制度衔接是商保机构科学有效参与大病保险经办的有力保证。

参考文献

[1]熊先军.这算哪门子市场化.中国医疗保险[J],2014(10)

[2]吴海波.大病保险筹资与控费机制改革研究.中国卫生经济[J],2014(5)

篇9:大病救治政策

据介绍,此次将高血压和有并发症的高血压病合并为高血压及高血压并发症、糖尿病和有并发症的糖尿病合并为糖尿病及糖尿病并发症。调整高血压及其并发症、糖尿病及其并发症、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病毒性肝炎、慢性肾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门诊大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

此次调整了参保人员患多种门诊大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计算比例:患两种以上门诊大病的,按照病种最高支付限额由高到低排序,第二个病种年度限额减20%;从第三个病种开始,每增加一个病种,其年度限额较前一个病种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具体计算公式为:第一种门诊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第二种门诊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80%+第三种门诊大病年度限额×70%+……

此外,参保人员因治疗门诊大病需要申请追加额度的,应先自负所申请门诊大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的5%后,再按规定纳入报销范围。参保人员确因治疗门诊大病需要,经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可再选择1家二级及以上专科医疗机构作为签约医疗机构。

(来源:中国政府网)

重庆成立大学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中心

为给大学生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就业创业服务,帮助其自主创业和充分就业,重庆市人社局创新设立大学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中心。该中心面积3800平方米,位于重庆大学城,周边高校16所,在校生约20万人,每年毕业生5万余人。服务中心整合全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成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综合平台和示范窗口。

在运行机制上,服务中心最大的特色是“公共+市场”以及多方共建、共管、共享,充分整合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大学生创业者、用工联盟、高校以及政府部门等“六方”力量,着力建起四大平台:一是自助式经办服务平台。通过建立网站、开发经办软件、摆放触摸屏等,实现大学生自主网上咨询政策、了解办事流程、申请享受服务、查询岗位信息、投递求职简历等功能。二是开放式信息交流平台。广泛收集就业创业信息,集中发布就业创业资讯,大力宣传先进的就业创业理念。每周定期举办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促进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有效对接。三是专業化技能提升平台。联合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职工岗前培训等,并针对大学生就业创业个性化需求,开发资金管理、市场营销、团队管理等培训项目,提升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四是一体化展示交易平台。举办创业沙龙、创业讲坛、项目路演、创业成果展示、创业产品交易等活动,实现大学生创业全过程帮扶。通过构建“四大平台”,实现“政策咨询+就业帮扶+创业指导+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人才交流+人事代理+展示交易”八大功能,每年将提供10万人次的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

今后,重庆市还将以大学城的服务中心为基础,逐步在其他大学生集中的区县建设分中心,形成“1+x”的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篇10:2017年国家大病医保政策

解读一 大病界定:从看病情到按费用

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这次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

这意味着,根据发生医疗费用的高低程度来界定“大病”的标准,相对以病情定义“大病”,覆盖面更广,受益人群更多,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保险支付比例,将有效发挥医疗保障体系的托底功能。

解读二 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和新农合

按照规定,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据有关人员介绍,目前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比较高,最高支付限额也较高,而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自己支付的费用较多,因此保障对象主要是这两类参保者。

大病保险个人不用再缴费用,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时新增的政府资金中提取,也可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结余基金,或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或额度)。

解读三 报销比例:最多提高20%

“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体能达到50%以上,加上大病保险,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认为,大病保险的全面实施能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江西省自2013年在新余等地试点大病保险制度。新农合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院就诊,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药费用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部分,均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以新余市为例,2013年,享受大病保险补偿的城乡居民实际结报率提高了15%。

解读四 保险资金:从国家到多元

目前,我国大病保障覆盖人群已达7亿人左右,而到年底前大病保险将实现全覆盖,也就是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可是钱从哪里来呢?仅靠国家肯定是不行的,意见给出的办法就是引入商业保险。

为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服务,意见明确,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

解读五 保障方式:多种制度打起“组合拳”

当然,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只是托底保障并非保险箱,所以无法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对此,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不同保障制度衔接。比如,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农村贫困人口大病 下一篇:民政大病救助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