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共11篇)
篇1: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9]10号 【发布日期】2009-01-20 【生效日期】2009-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1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水平,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顺利实施,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是全面落实党和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度的有效手段,也是各级政府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省部分市县和部门还存在重决策轻落实、重布置轻检查的问题,影响了重大决策的全面实施,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对督促检查工作的认识,把抓落实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要明确督促检查事项,部署工作时要提出督促检查要求,开展督促检查时要加大工作力度,真正做到真抓实干,使每一项重大决策都能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围绕中心狠抓工作落实。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工作思路,围绕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把出发点放在推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上,把着力点放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把立足点放在促进工作作风的转变上,把落脚点放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国务院和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中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为民办实事的实施情况,要及时拟定督促检查方案,适时组织督促检查活动,按时反馈督促检查情况,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及时贯彻落实。
(二)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好各项目标任务和指标的细化分解工作,明确责任单位、配合单位、责任领导等,并确定时限和进度要求。对单项工作任务和重要目标、指标,各责任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随时掌握进展情况,强化协调服务,加快工作进度。同时,省政府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综合督促检查,确保措施、责任和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
(三)加强对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主要是督促检查省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适时上报落实情况,具体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四)加强对省人大、省政协有关意见建议和省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省人大、省政协有关意见建议和省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接收,需省政府研究决定的,要及时提请省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需市州和部门办理的,要及时分解相关市州和部门研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要适时对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视察检查,或与省人大、省政协联合召开督办会等形式,进行督促催办,确保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五)加强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上级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以及给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批示件,需要报告和反馈办理结果的,应作为急件分别送省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阅批,指定分管负责人牵头办理,并按时上报办理情况。报告办理情况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以政府或部门名义直接上报相关领导同志。
三、健全制度,建立督促检查长效机制。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坚持分级负责、责权统一的原则,构建自上而下逐级抓落实的督促检查责任体系。对督促检查事项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涉及多个单位的,还要进一步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及其职责。要尽快建立重点工作绩效评估和考核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二)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对上级政府发布的重要文件、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上级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事项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对有时限要求的,要按时办结并报告;对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对确需延长报告时限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三)建立情况通报制度。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市州政府及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对工作抓得紧、落实情况好的要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要限期整改。
(四)完善工作联系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进一步畅通督促检查工作联系渠道,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促检查工作网络,实现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联动。强化对基层督促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督促检查工作整体水平。
(五)加强对督促检查的管理。以政府名义组织的督促检查活动,由办公厅(室)统一协调安排,未经授权,部门不得以政府名义组织督促检查活动。对临时抽调参与督促检查工作的人员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各级各类督促检查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按督促检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办事。
四、因地制宜,创新督促检查方式方法。
要因地、因时、因事制宜,坚持全面自查与组织抽查相结合,书面督促检查与实地督促检查相结合,经常性督促检查与定期督促检查相结合,单项督促检查与综合督促检查相结合,进一步拓展督促检查的深度和广度。在抓好政府系统内部层级督促检查的基础上,努力创新督促检查工作方式。
(一)开展联合督促检查。紧紧围绕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强与党委督促检查部门的工作协调,及时沟通情况,积极开展联合督促检查。对一些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督促检查事项,党委、政府督促检查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进一步增强督促检查工作合力,提高督促检查工作效能。
(二)邀请人大、政协视察调研。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围绕人代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参事视察调研,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
(三)组织新闻调查。围绕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工作和焦点问题,协调组织有关媒体开展新闻调查,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全面真实报道有关情况,广泛宣传典型经验,及时反映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强化民意调查。围绕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通过电话、网站、问卷等多种方式进行民意调查,并适时适度向社会公开调查情况和问题解决的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政府专网和内网建立督促检查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督促检查效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省长信箱》来信网上办理系统,优化工作流程,认真回应群众的关切和诉求。
五、加强领导,提高督促检查工作成效。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作为推进工作落实的关键环节来抓。主要负责人是推进工作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好重大决策部署的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把督促检查作为重要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要通过开展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适时、全面、准确地向决策者报告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并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督促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级政府及部门要积极改善督促检查工作条件,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现有督促检查机构建设,督促政府部门明确专门机构、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督促检查工作。以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为目标,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优化队伍结构,教育引导工作人员加强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督促检查工作队伍,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加强督促检查、推进工作落实提供有力保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市政办发[2000]43号 【发布日期】2000-04-03 【生效日期】2000-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0〕43号2000年4月3日)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我市政务督查工作明显加强,对贯彻落实省、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领导重要批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今年是世纪交替之年,也是西部大开发的起步之年,各项大政方针已定,目标任务也已明确,关键是抓好落实。为了进一步发挥督查工作的作用,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措施和任务的落实,现就加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要切实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
开展督查检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各级政府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是各级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责任。领导同志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查工作,抓督查工作,管督查工作,形成全员抓督查,全方位抓落实的氛围。要为督查工作人员和督查工作撑腰,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鼓励他们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督查工作,完成督查任务。
二、二、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抓好督查工作
政务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抓好市委、市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市政府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重要决定事项的按时完成和情况反馈;督办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事项;跟踪督查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现场办公或检查指导工作等活动中研究或确定的有关事项;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对新闻媒体披露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整改及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督查工作网络,建立强有力的督查工作队伍
为了加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市政府已将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升格为市政府督查室,属市政府办公厅序列,负责政府系统督查工作。为了加强督查工作,各区、县政府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在督查人员选配上,要注意选拔那些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研究能力,敢于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扎实的人员。
四、四、健全和完善政务督查工作制度,使政务督查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
(一)建立督查工作责任制度。要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对于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政府或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亲自督促检查。凡疏于督促检查而延误工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建立重点督查事项的报告反馈制度。对于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抓紧贯彻执行,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按期办结并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报告工作情况;对于上级政府或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的落实情况或其它重要情况,应以《督查专报》的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报告,各区县每年不少于10期;对于中长期工作部署,或没有规定时限的,应根据情况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建立政务督查工作情况通报制度。为了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决定建立督查工作的检查通报制度。市政府督查室将不定期地对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建立工作交流和考评表彰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要根据全市督查工作实际,适时召开全市性的政务督查和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经验交流和表彰会议。对于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加以宣传和推广。
五、五、要为督查部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作用
要使督查人员及时了解领导的工作思路和意图,根据工作需要,让他们列席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要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在召开重要会议及领导下基层调研、现场办公、检查指导工作等项活动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督查人员参与。要注意调动和保护督查人员的积极性,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重视督查干部的使用和交流。
篇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在规划制定、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结合当地实际, 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 细化部门职责, 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 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各级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监管职责, 尽快制定相关的制度和管理办法, 努力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的查处力度, 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落实监管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和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和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要以强化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为重点, 突出抓好农业投入品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证明制度, 进一步强化畜产品产地检疫, 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县市区推行产地准出制度。落实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 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统防统治, 加大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药物宣传力度, 严防农业投入品乱用和滥用行为。制定产地保护规划, 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普查监测制度、农产品产地安全保护和污染修复制度, 加强产地污染防控和污染区修复, 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推广清洁生产等绿色环保技术, 减少和消除产地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追溯试点, 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可追溯。加强认证农产品的包装溯源管理, 提高优质农产品的标识率。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宣传和科普教育, 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
三、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加快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以我省主导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为重点, 制定一批覆盖农产品生产环境、投入品、种植养殖、贮运、包装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等标准。围绕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示范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 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 大力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或示范点。省级每年要创建10个以上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 市级要创建5个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 县级要创建5个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或示范点, 提高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对“三品一标”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 认证的扶持力度, 完善激励机制, 强化证后监管, 打击假冒行为, 维护品牌公信力, 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
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工作要求, 抓紧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 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 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县城以上城市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 清真肉食商品畜禽按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履职尽责, 加强对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 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定,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屠宰企业的备案管理, 强化畜禽屠宰厂 (场) 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督促落实进厂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 强化巡查和抽检, 严厉打击私屠乱宰、“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
五、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三聚氰胺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农业行政监管执法工作, 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管执法力度, 对监督检查和监管执法中查出的问题, 依据《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进行追溯,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和查处, 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加大案件曝光力度, 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六、着力提升监管能力
篇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一、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对经认定符合主导产业发展且开发出新就业岗位,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发展和建设一批众创空间,鼓励高校和社会各界建设各类新型众创空间。对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众创空间,给予2年的房租、宽带接入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安排。
三、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每较上年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该项资金从各地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每新吸纳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可按10万元的银行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1年的财政贴息,财政贴息贷款额度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贴息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四、持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志愿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高校毕业生,免于笔试,直接进入面试。乡镇机关职位主要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考。
五、从2015年起,高校毕业生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和县人民政府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给予最高限额8000元/学年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教育支出统筹安排。
六、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由现行的750元/人·月提高至9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200元/ 人·月。
七、支持每个设区市创建自治区示范性农民工创业园,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个农民工创业园奖励500万元。
八、每年组织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竞赛活动,通过现场比赛、现场评比、现场鉴定、现场颁证方式,选拔10000名初级工、2000名中级工、300名高级工。
上述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发〔2015〕23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篇5: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199 号 【发布日期】2008-12-02 【生效日期】2008-1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8〕19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
国办〔2008〕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逐步建立督促检查工作机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对促进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督促检查工作开展得很不平衡,在部分地区和部门仍然存在重决策轻落实、重布置轻检查等问题,致使有些重大决策部署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落实,影响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
(一)深刻认识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力手段,也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督促检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履行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的责任。要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部署工作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开展督促检查时保证落实效果。
二、明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和重点
(二)主要任务。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政府发布文件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政府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对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三)工作重点。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对国务院重大决策、重要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作为工作重点,放在督促检查工作首位。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对国务院会议决定中需要本地区、本部门落实的事项,都要及时拟定督促检查方案,适时组织督促检查活动,按时反馈督促检查情况。
三、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四)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责权统一的目标责任制度,构筑自上而下的各层次抓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凡督促检查事项,都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对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五)建立报告制度。国务院发布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后,凡是明确要求报告时限的,要按时报告。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凡是要求报告结果的,有时限要求的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六)建立通报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将及时进行通报,对落实工作做得好的要表彰鼓励,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要督促整改。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建立督促检查情况通报制度。
(七)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联系渠道,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促检查工作网络。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经验交流、理论研究和宣传培训。
四、不断改进督促检查工作方式方法
(八)加强组织协调。要根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的轻重、主次和缓急,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沟通情况,充分发挥督促检查工作最佳效能。要做好与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探索和总结与党委联合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九)完善政府决策。督促检查是发现问题、完善政策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加强对督促检查情况的研究,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典型和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发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反馈,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当好政府决策的参谋助手。
(十)发挥监督作用。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自我监督、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并注意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结合,研究在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中发挥督促检查工作作用的方式。要发挥政府网站作用,及时公开有关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情况,适时适度公开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的进展情况,回应群众的关切和诉求,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一)提高督查效率。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督促检查工作效率。要在政府专网和内网建立督促检查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信息的互联互通。
五、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是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的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区、各部门办公厅(室)要把督促检查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放在突出位置;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要成为领导同志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助手,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
(十三)抓好队伍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构,完善组织网络。要发挥督促检查机构在抓落实方面的组织、综合、协调作用,抓好牵头抓总、催办查办、通报评价等工作。要重视督促检查队伍建设,配强配齐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抓好政策、法规、市场经济知识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督促检查工作队伍。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的精神,积极探索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推动督促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篇6: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5〕82号 【发布日期】2005-06-30 【生效日期】2005-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邮政系统服务“三农”工作意见的通
知
(甘政办发〔2005〕8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邮政局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邮政系统服务“三农”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邮政系统服务“三农”工作的意见
(省邮政局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中发〔2005〕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发挥行业优势和业务特点,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邮政系统服务“三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邮政系统服务“三农”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农业基础,繁荣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是国家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我省农村自然条件差,农业基础薄弱,农民增收难度较大,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鼓励邮政系统开展直接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连锁配送业务”的要求,健全农业体系,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发展环境,把加强邮政系统服务“三农”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
我省邮政系统拥有遍及城乡的服务网点,有贴近农村、方便农民的行业特点和优势,是一条直接为“三农”工作服务的重要渠道。邮政部门要加大网点建设,积极开展农资配送和针对农村的便民服务,拓宽农民生产生活资料的流通渠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服务质量,方便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二、协作配合,切实推进邮政系统服务“三农”工作。
(一)加快农村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人民政府要将邮政局(所)建设纳入城镇建设和改造整体规划,支持邮政部门在中心城镇和乡村开办服务机构,并在选址、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帮助行政村设立和完善信报接转点,有条件的村镇、社区应结合建设村民书报阅览室,一并设置信报箱和阅报栏,维护好、保障好农民群众的通信用邮权利,推进农村基层文化建设。
(二)支持邮政部门开展农资配送和农业科普服务工作。邮政系统要发挥行业优势,积极推进有助于农业发展的农资连锁配送业务,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技术物资配套提供方便快捷的通道,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贴近农村、方便农民、适应农时的农业科普宣传推介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级农资管理、农技推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邮政部门开展农资配送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要依法给予从事农资配送服务的经营资质。有关部门要给予税费减免等方面的支持。
(三)统筹利用邮政金融工具,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多年来,邮政储蓄和汇兑业务为农民群众理财致富和劳务资金回流农村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农村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当前,一要发挥邮政汇兑点多面广的优势,从提高农村地区网点联网率、规范邮政汇兑业务处理、保证及时全额兑付,以及做好售后服务等方面提升农村汇兑业务的服务质量,并通过参与农村代收、代发市场的开发,确保农村资金回流渠道畅通,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二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邮政储蓄机构的各项基础条件,进一步完善邮政储蓄机构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水平,不断探索支持“三农”发展的有效手段和服务方式。要积极争取更多的邮政储蓄资金返还我省,支持农村经济建设。三要积极拓展农村代理业务市场,发展“三农”保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强与各类保险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利用县及乡镇邮政代理保险网点,大力发展养老险、健康险、家财险、农业种养险等险种,为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四)充分利用邮政报刊发行渠道,开展农村文化服务。邮政是我省农村地区报刊发行的主要渠道,是农民群众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获取科技致富信息,以及农村中小学生订阅书、报刊的重要渠道,也是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的重要载体。鉴于邮政部门具有网络优势和国家赋予的出版物经营资质,文化出版部门要统筹好邮政与新华书店、教育、农业科技等部门和单位的业务协作关系,发挥各自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共同推动中小学书、报刊和农业科普图书下乡工作。一要积极参与农村中小学免费教科书发行工作,减少流通环节,减轻农民负担。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的发行要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办理。二要依托“三农”服务点,开展以服务“三农”为主题的书、报刊流动销售活动。三要改进农村报刊投递服务,扩大农村报刊发行,丰富农村文化生活。四要利用农村集市,开展书、报刊流动销售工作。
(五)充分利用邮政网点,积极开展各类便民服务。邮政部门开办了以代办、代收、代付为主的各类代理业务,各有关部门要利用这一业务平台,支持邮政部门在广大农村开展更多的便民服务业务。一是邮政部门可与农电部门协商,利用邮政的众多网点和收费平台,在农村推行邮政网点代收电费服务业务。邮政部门也可与各县级财政部门协商,通过邮政网点代理发放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二是利用邮政网点开办面向农村的火车票订送业务。目前,邮政部门和铁路部门已合作开办了“11185特快专递代订送火车票”服务业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农民工进城务工和回乡返城的高峰时期,利用好邮政这一渠道,方便农民购票,有效解决农民买票难问题,方便农民工出行。
篇7: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8]74号 【发布日期】2008-12-03 【生效日期】2008-12-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8]7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污染减排工作的严峻形势。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切实采取得力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污染减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得到了国家有关部委的充分肯定。但从我省污染减排工作的现状看,距国家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排污总量大、新增削减压力大、化学需氧量减排潜力不足、企业违法超标排污严重等问题突出,不仅直接影响到全省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甚至直接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清醒认识我省污染减排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开展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狠抓任务落实,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二、切实解决当前污染减排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一)切实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效率。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进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全面提高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环保验收和工程验收;已建成未投运,或已投运但不达标,无法进行工程验收的污水处理厂,由省环保局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等部门进行重点督办,督促其尽快进行整改。加快列入《甘肃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计划建成投用。加大现有污水管网改造和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确保到2010年,甘南、临夏、兰州、白银四个沿黄市州、县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0%,其余市州达到60%。各市州要对运行不正常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限期进行整改。2008年12月底前,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运营水平。今后新建的污水处理厂要确保管网收集率、收费标准达到要求,运营体制规范。鼓励社会资金特别是专业公司参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各级环保部门对超标排放、恶意偷排的污水处理厂要依法进行处罚,并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已列入《甘肃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的燃煤电厂加快脱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期投运。凡未按期完成脱硫任务,或未严格执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要求的火电企业,环保部门要依法坚决予以处罚。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脱硫电价规定,对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未完成二氧化硫削减任务的电力企业扣减脱硫电价,依法征收排污费。未完成脱硫项目建设或脱硫任务的电力企业,其发电量不予上网。
(三)坚决杜绝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各市州要以确保所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为目标,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加大对各类违法排污企业的专项整治力度。对超标排污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治理;对经治理仍然达标无望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省环保局要强化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和单位,要及时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要高限处罚,并会同省监察厅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新建项目凡未执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依法进行处罚。建立明查暗访与群众举报、环境执法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环境违法现象严重的县市区和工业园区予以区域限批。
(四)彻底取缔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省发改委、省经委要滚动提出每年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名单,督促市州政府实施关停取缔。加大对国家限制发展和淘汰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力度。限期淘汰小火电、小水泥、小钢铁、小铁合金、小造纸、小淀粉、小麦芽等污染严重企业,以及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生产能力和产品。凡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或设备,要立即责令停产,并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关闭取缔。
三、落实配套措施,为污染减排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的资金投入。各市州要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污染减排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将污染减排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污染减排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省级财政在现有基础上逐年增加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投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委要联合制定淘汰落后产能以及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奖励方式。各级财政也要采取补助、贴息和奖励等方式,加大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金支持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建设。二是不断完善污染减排的经济政策。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执行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等有关政策规定,强化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建立绿色信贷制度。金融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严格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初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三是严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准入关。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当地污染减排指标完成进度相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把土地、信贷闸门,提高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行业准入规定。四是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尽快提高环保执法装备水平,确保按期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按照企业为主、政府补贴的要求,加快实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工程,确保2008年12月底前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所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实现在线监控,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传输。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不断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
(一)切实落实政府污染减排的监管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时认真地对本地区污染减排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亲自督查落实。分管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切实做到有方案、有重点、有措施、有督查,务必把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各市州要把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和重点排污单位。同时,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省发改委、省经委要尽快制定淘汰落后产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省建设厅要对全省城市污水厂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管,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促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企业化、市场化运营。省财政厅要积极落实污染减排重点项目资金,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省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核查验收。省物价局要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加强征收监管。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污染减排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或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新闻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营造污染减排良好氛围。
(二)扎实落实企业污染减排的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强化企业污染减排的主体责任,切实落实企业法人污染减排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照各级政府制定的计划与目标,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环保部门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不再审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要及时公开通报,实行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行为要实行重罚,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污染减排考核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个体系”建设。省环保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省委、省政府,并向全社会公布,同时作为各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从2008年起,省政府对未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以及未能有效解决污染减排问题的市州,实行环保目标任务考核一票否决制,并予以通报批评。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篇8: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及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促进首都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特制定本政策。
一、进一步开放首都医疗服务市场。
允许社会资本在本市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逐步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比重。本市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当出现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举办主体。
二、对于符合政府支持方向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鼓励政策。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郊区新城、重点镇和新的大型人口聚居区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优势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三、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聘用合同未到期、不符合解除条件、由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正式在编人员,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0号)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政府相关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同时,为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提供指导与服务。
四、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理用地需求。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用地,也可以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式用地,经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公立医院改制或上市涉及用地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给予建设资金等支持。
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和民族医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六、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可申请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资质。有关部门对于各类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的审批标准。
七、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采购。
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和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指令性任务,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偿;提供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按规定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八、落实社会办医价格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九、落实国家社会办医税收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入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捐资捐赠办医的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对于通过公开招聘平台确定引进的人选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调京手续。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领先技术的海外高端人才,可以申报中组部“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和中关村“高聚工程”,并享受相关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在政府办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符合条件的非京籍户口人员可以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十一、确保社会办医疗机构平等学术地位。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方面享受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方面的建设。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申请成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或临床教学基地。各医学类行业学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等评审委员会应当安排合理比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并使其平等享有承担领导职务的机会。符合名老中医资质标准的可以参加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评选,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十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科研发展与技术创新。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先进(适宜)的诊疗技术及产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化和应用高新技术成果,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统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经认定具有先进技术或产品(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政府在相关基本建设、关键设备购置和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院内制剂向药品转化。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首都重大疾病科技攻关。
十三、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在预约挂号、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应急医疗保障与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提供全天、无假日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努力培育国内和国际服务品牌,发展连锁化运营和大型医疗集团。支持政府办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协作与交流,发挥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品牌、管理及科研优势,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提升科、教、研水平,提高防病治病能力。
十四、加强与改进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尽量采取统一联审或并联审批,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准入条件、等级评审标准和审批程序;医保部门应公开医保定点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保障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信息和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合法利益。
十五、规范社会办医审批程序。
社会资本申请设立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局审批。社会资本申请设立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和各级各类专科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医学检验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批;1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市中医管理局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卫生、民政、工商等相关审批登记手续在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六、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管。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对无资质人员行医、超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大处方、过度医疗、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谋取不当利益、出现重大医疗事故、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并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构成犯罪的机构与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和制剂的监管。
十七、加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监管。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所得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变更主体时,增值部分应当留在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原则上不允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机构注销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土地由政府收回。
十八、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篇9: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油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国家粮油安全,将油茶产业打造成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富民强省支柱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6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巩固提高、绿色发展”目标,以资源培育为基础、市场需求为导向、科技创新为手段,大力扶持原料基地,着力打造湖南品牌,切实提升经济效益,做优做强油茶产业。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稳步实施,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 优化产业配置;坚持依靠科技,规范种苗管理,推广新技术,实现丰产、优质、高效;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优化油茶良种区域配置,实行生态种植,注重环境保护;坚持创新机制、多元发展,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油茶品牌建设,确保产品安全。
(三)发展目标。高标准建设一批经济效益显著、科技支撑力强、配套设施完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标准化油茶产业园。培植3家左右经营机制完善、社会责任感强、市场化程度高、科研创新能力突出的油茶龙头加工企业。到2020年,实现全省油茶种植总面积达到146.7万公顷,茶油产量达到50万吨以上,油茶产业产值达到400亿元以上。
二、强化政策支持,推进产业发展
(四)加大财政投入。省财政农业产业等相关专项资金要支持油茶产业发展,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后续资金投入机制,重点支持基地建设、油茶垦复、抚育管护、标准制修订、科技攻关及产品深度研发、技术培训等。
(五)建立健全油茶优势产业扶持机制。油茶主产区要将油茶列为优势产业,统筹安排和有效整合退耕还林工程及其成果巩固项目、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农业及山区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扶贫、农业产业化、以工代赈、移民专项、水土保持等项目资金,加大对油茶产业的扶持力度,推进油茶产业示范园建设。鼓励油茶生产全程机械化,对油茶生产中使用的农业机械积极创造条件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完善金融支持机制,拓展融资渠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进银企合作,完善银行贷款林权抵押、林权担保手续。
(六)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林地有序流转,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参与油茶基地建设,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培植油茶龙头企业,通过“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 等经营模式建立油茶林基地,使企业和农户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鼓励因地制宜开展复合经营,发展林下经济,提高林地综合生产能力。
三、突出科技进步,增强支撑能力
(七)加大科技研发力度。依托国家油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集中攻关油茶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加强优质、高产、高抗油茶新品种的选育,加快推进新品种、新技术标准化试点示范及推广应用。加强良种繁育,强化良种壮苗,提倡大苗造林。积极研发油茶生产垦复机、采果机、脱壳机、烘干机等机械设备。扶持有研发能力的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加强油茶产品精深加工,开发油茶系列产品,有效利用油茶加工附加产品,不断提高综合利用率和效益。
(八)推进生产标准化。以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为契机,整合现有油茶基地和资源,高规格谋划、高标准建设油茶产业示范基地。加强油茶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油茶生产标准化;加强油茶产地环境监测力度,提高监测水平,从源头上确保油茶产品质量安全;加大油茶新技术培训与推广力度,全面提高生产经营技术水平。
四、规范市场秩序,打造油茶品牌
(九)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出台湖南省茶油质量标准,规范茶油市场准入机制。推行联合执法,打击以次充好,严惩假冒伪劣,进一步净化油茶市场。加强油茶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十)着力打造优质品牌。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油茶产业,整合油茶品牌,改变油茶品牌散、多、弱的问题,着力打造湖南油茶品牌。规范行业自律,引导企业成立油茶产业联盟或协会,优化市场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当地实际把油茶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推动油茶产业发展。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油茶产业健康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油茶产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财政部门要对油茶产业发展给予重点扶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油茶产业发展系统性研究,及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科技部门要对油茶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十二)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油茶产业和油茶产品的独特功能、 综合效益、巨大潜力及发展油茶产业的政策、技术、典型,挖掘油茶产业的文化内涵,为油茶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十三)加强督促考核。各地要将油茶产业发展列入对市州、县市区农业和农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督查和通报制度,确保油茶产业发展规划、任务、资金、责任、成效“五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篇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9]147号 1999年11月8日)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级咨询委作为政府的决策咨询机构,紧紧围绕全省各时期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和经济建设重点,做了大量的咨询工作,在政府经济决策中起到了参谋助手作用。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决策咨询机构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决策咨询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决策咨询工作,是建立正确的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客观要求,是新时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决策水平、推动经济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当前,我们正处在世纪之交的关键性历史发展时期,面临着复杂多变的世界经济环境,面临着跨世纪发展,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任务。我们将会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为确保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减少失误,少走弯路,必须进一步转变传统的决策方式,充分发挥智囊团的作用,加强决策咨询工作。把决策咨询工作作为政府科学决策不可缺少的部分。
二、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决策咨询工作
决策咨询机构作为政府领导机关的“外脑”,要努力做到“想领导所想,先领导所想”,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确定的经济建设中心任务,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集中力量抓好重大决策咨询工作。在确保完成领导交办各项咨询任务的前提下,从自身实际出发,少而精地选准咨询研究题目,深入调查研究,力求出成果、出成效,使咨询工作更贴近决策。同时,要针对经济建设和经济生活中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咨询研究,为解决重大现实问题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三、进一步发挥决策咨询工作在科学决策中的作用
决策咨询机构是推进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政府联系各阶层人士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有效组织形式。各级政府要真正把决策咨询工作摆到决策参谋和工作助手的重要位置上,对一些涉及战略性、全局性的问题,依靠和发挥咨询机构和专家的群体作用,进行科学的咨询论证。要针对经济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给他们出题目、交任务、提要求;同时,对咨询机构提交的各类报告和咨询委员的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咨询工作,以共同推进决策咨询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决策咨询工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四、积极创造良好的决策咨询工作环境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为咨询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咨询委员所在单位要一如既往地对他们的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尽可能地安排他们参加全局性的有关会议,参加本行业和本单位的有关重要经济、技术活动,参与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同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办公、交通条件和活动经费,以利于咨询工作的更好开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篇11: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7〕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去冬以来,我省气温异常偏高,日照偏多,部分地方降水明显偏少,出现了大面积的冬干和春旱。受不利气候影响,今春森林火警火灾呈多发态势。据不完全统计,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灾与去年同期相比均上升3倍,受害森林面积是去年同期的317倍。省气象部门预测,省内大部地区平均气温3月略偏高,4月偏高,3—4月盆地内有中等强度的春旱发生,其中盆地中、北部的部分地区春旱较常年偏重,我省春季森林防火工作面临严峻形势。为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落实政府领导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判断当前森林防火工作面临的形势,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大督察工作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
二、强化宣传,不断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宣传教育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宣传专栏、标语等媒介,采取播放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制作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形成声势,扩大宣传教育广度,保证宣传教育深度,提高宣传教育成效,切实增强林区广大群众依法安全用火的意识,从源头上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落实措施,确保野外火源管理到位
各地要认真推行重点林区村建立专职巡山员和村民轮流挂牌值班制度,确保野外火源管理到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狠抓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针对清明、“五一”等重点时段,对森林公园、坟头等重点部位和智力障碍等重点人员要采取超常规措施,通过增设临时防火检查站增加临时护林员,加大巡护密度,做到路口有人把,山头有人看,坟头有人守,真正把野外火源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协作,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森林火灾突发性强,要立足于防大火、救大灾,高度重视森林防火预警机制建设,全面加强应急处置管理。各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整体联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气象部门要加强火险天气分析;林业部门要全方位监测林火,做好森林火险分析;公安部门要全力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财政、计划部门要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各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职能、责任区火险形势开展检查督促。武警森林部队要全力以赴,投身预防和扑救的第一线,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要加大对边远林区的巡护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一旦发现火情,要快速反应,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扑火人员到位,高效处置火情,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小程度。
五、科学组织,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一是突出保护重点。将保护人民群众
生命安全、重要设施和村寨的安全置于首位,正确处理扑救重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关系,最大限度避免伤亡。二是科学指挥、科学扑救。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形、不同林分、不同天气条件合理制订灭火方案,严防伤亡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好“群防群治”与“专业灭火”的关系,武警森林部队、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主要负责扑救,群众负责清理火场和后勤保障。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幼参加灭火。三是提高现场指挥能力。加强一线灭火指挥员教育培训,特别要尽快使乡镇干部熟练掌握安全灭火的基本战术、火场组织指挥的基本要领,防止盲目指挥、盲目扑火引发人员伤亡。四是落实防范措施。及时在村组、居民区周边等重要部位开设防火隔离带,严防家火上山和火烧连营。
六、健全机构,加强扑火专业队伍建设
切实完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的办事机构,人员不足的要充实,力量薄弱的要加强,形成健全稳定、精干高效、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林区各单位,包括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经营所、森林旅游区、林区施工单位要建立专门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积极推行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员任职制度,加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建设,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良好的专业技术支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各类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落实建队经费,提高装备水平。在充分发挥专业扑火队伍和武警森林部队作用的基础上调动公安消防、林区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内卫部队等各方面的力量参与预防和扑救工作。
七、加强值班,严格规范报告森林火情
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第一时间掌握实情,确保信息畅通,及时了解火场基本情况,掌握火势发展动态和工作部署安排。对卫星监测发现的热点认真负责地进行核查并及时反馈。按照统一报告、归口管理的原则,森林火灾信息工作由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规定时限、程序和格式逐级上报,同时报告同级政府及指挥部成员单位。
二OO七年三月一十六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森林防火工作不断加强,森林火灾损失率连续16年控制在1‰以下,巩固了生态建设成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森林防火工作,全面提高我省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确保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困难的自然灾害。近年来由于受到全球气候异常的影响,我省已连续4年出现暖冬、高火险天气日数不断增多的情况,森林防火任务十分艰巨。森林防火事关生态建设成果的巩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森林防火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抓好,为加强生态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森林防火工作新机制
我省森林防火工作坚持实行省长、市(州)长、县(市、区)长、乡(镇)长、村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管责任人。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的具体要求:一是乡(镇)级以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二是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明确其成员的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加强对火灾预防工作的领导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四是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五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必须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搞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森林防火作为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经费保障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林区城镇消防工作,实行家火山火一起防;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春季草原防火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的联络和协调管理制度,避免和防止草原火情引发森林火灾;旅游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风景名胜区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气象部门要负责做好火险形势分析和火灾气象预测预报工作,进一步做好发布“高火险气象警报”工作和继续做好人工降雨、增雨工作;信息产业部门要帮助建立全省森林火警免费报警电话。其他相关部门都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林区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广大公安干警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强化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使“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真正建立起“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积极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严禁组织并严密防止中小学生及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灭火。
我省普遍推行的林区单位划片包干责任制、林业部门岗位责任制、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和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片区责任制都是预防森林火灾的有效办法,要继续坚持执行。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工作指标考核体系和责任制奖惩办法并将森林防火绩效作为干部政绩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结合当前实际修订森林防火考核奖惩办法。对领导得力、预防突出、措施落实、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失职、渎职或因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引起森林火灾和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事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水平
各级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件》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要求,切实加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事机构建设。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形成健全稳定、精干高效、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林区各单位包括林场、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森林经营所、森林旅游区以及防火期在野外生产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专门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省和重点林区要建立林火信息监测中心,逐步推行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员任职制度,加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建设,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领导保障和良好的专业技术支持。
通过加强培训、健全制度和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整体水平。建立森林防火分级培训制度,省重点抓好县(市、区)级森林防火指挥人员、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市(州)负责完成对基层森林防火管理人员的培训。分管县(市、区)长、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和林业局长、林业站长必须接受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科学指挥和安全避险等知识。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各项工作制度,促进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计划烧除、化学除草、计算机网络、3S(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卫星定位)等新技术的推广运用,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森林火灾扑救能力
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时效性,扑救工作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就近组织力量将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要做好扑大火、打恶仗的各项准备,高度重视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一、二级森林防火重点单位要按照《四川省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组建足够力量的专业、半专业、义务扑火队伍,专业扑火队人员工资、装备经费等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森林消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反馈和灭火救援联动机制。武警森林部队要在同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加快部队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强防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积极参与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全面提高部队的战斗力。进一步加强航空护林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合理布局建设直升机野外停机坪,妥善解决地方配套经费,充分发挥航空护林飞机在偏远林区巡护、快速运送扑火人员和物资、空中直接灭火等方面的优势,满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
五、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快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物质保障。积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对重点火险区的综合治理。继续加大森林防火预测预警、交通通信、林火阻隔、扑救指挥、物资储备等系统和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及装备的建设。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管理、审计监督和项目建设的跟踪检查,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投入的森林防火资金足额到位,充分发挥效益。
在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本着业主投入为主,地方政府适当补贴,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以森林为载体的风景名胜区要制订完善的森林防火总体规划,要从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出发,从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森林防火。凡新造林地要按标准配套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在林区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配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做到防火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并完善森林防火政策,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对森林防火专用电台免收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同时做好森林火险监测预警和发布,加大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力度,做好航空护林飞机的调用和飞行保障,保证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需要。
六、强化森林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积极推进依法治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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