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名单

关键词: 植物检疫 省农业厅 名单 补充

补充协议名单(精选11篇)

篇1:补充协议名单

广东省农业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补充名单审定办法(暂行)

(广东省农业厅2010年7月13日以粤农〔2010〕255号发布 自发布后30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广东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以下简称“补充名单”),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和环境生态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的制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审定委员会

第三条 补充名单须经广东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审定委员会分析评估和审议。

第四条 审定委员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以及从事植物检疫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领导、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由有关单位推荐,广东省农业厅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五条 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广东省植物检疫站负责。

第六条 审定委员会根据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或国家农业部的部署及调整补充名单的需要召开会议。

第三章 审定原则

第七条 国内已发生、本省未发生或局部发生,未列入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危险性大的有害生物应当列入补充名单。

第八条 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评定补充名单。

第九条 依据有害生物危害性变化和本省实际对补充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审定依据

第十条 危害性评价。根据发生区的相关信息,分析有害生物在本省的寄主植物种类、危害作物、危害程度以及防治难度,评价有害生物对本省主要农作物或特色作物产业的危害性。

第十一条 适生性评价。根据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以及本省的地理、气候等环境生态条件和寄主植物的种类、分布状况,分析评估有害生物入侵后存活、定殖和扩散的适生能力。

第十二条 风险性评价。根据对有害生物危害性和适生性的评价,评估有害生物对本省社会、经济、贸易和环境生态等的潜在风险。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措施评价。依据对有害生物评定的风险水平,制定降低有害生物风险的检疫管理措施,并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对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降低风险的效率进行评价。

第五章 审定程序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植物检疫、教学、科研机构和个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审定对象名单及提交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报告。风险分析内容包括对有害生物的危害性、适生性、风险性和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价。

第十五条 广东省植物检疫站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审定对象名单的意见,组织评审、筛选,形成初选名单。

第十六条 广东省植物检疫站征求审定委员会委员对初选名单的意见,形成送审名单。

第十七条 审定委员会审定会议根据审定原则和依据,对送审名单进行分析评估和审议。

第十八条 广东省植物检疫站根据审定委员会审议的结果,提出补充名单,报广东省农业厅。

第六章 发布与管理

第十九条 补充名单由广东省农业厅发布,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补充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经风险分析认为应列入补充名单的新发现或突发的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应及时列为补充名单。对原名单中不符合补充名单条件的有害生物,应及时调整,不再列为补充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起实施。

篇2:补充协议名单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签订的编号为****的《 ****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因乙方要求涉及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资料由甲方资料室进行编制。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

1、本工程仅涉及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资料由甲方资料室进行编制,不包括工程见证取样(试验)、竣工图、联系单等,甲方将收取原合同造价5%的资料费。试验检测要求到甲方下设恒信检测商谈。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公章)(签字)

篇3:购房补充协议该怎么签

原本,开发商通常都是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正式合同无法修改,但是购房者却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来保障自己的权益。然而如何签订补充协议才更为有效,不会让其反而成了开发商乱开霸王条款的便利工具呢?我们在购房前就必须先弄清补充协议该怎么审、怎么签。

买卖合同成摆设

去年,李先生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并缴纳了认购款和定金。今年3月,他到售楼处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却发现之前广告宣传页承诺的“双卫”变成了“单卫”,一楼的卫生间变成了储藏间。不仅如此,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还要求所有购房者必须再签一份补充协议,且该补充协议是事先打印好的格式合同,其中有许多内容与主合同相违背。李先生发现,不少条款都是开发商强行约定的,如 “甲方(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购房人,购房人给予甲方30日的宽展期,宽展期内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除此之外,李先生还发现补充协议中有多项内容明显与主合同原内容违背,大量免去了开发商本应有的责任和义务。“这哪是补充协议,根本是本末倒置。”更让李先生无法接受的是,他在得到“不能更改、不能删减”的答复后拒绝签字,并要求退房。开发商却称,可以退房,但先前交付的认购款和定金不能退还。之后,他向多个部门反映都没有结果,而开发商也只是口头承诺可以将“单卫”改成“双卫”,但表示签补充协议没有商量的余地。

先防霸王条款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各地因补充协议所造成的购房纠纷日益增多。虽然补充协议原是为了完善标准合同,但现在则往往成为开发商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基本上没有商量的余地。

按理,补充协议应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果消费者认为有关约定不合理,可以提出来进行修改,如果因补充协议产生分歧,消费者可提出退房并退回认购款和定金。法律人士也指出,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对等的,李先生所遇到的补充协议却强调任何情况下均由消费者承担责任,违背了主合同的主旨,剥夺了消费者权利。而其有关违约金比例的约定不公平,在加重购房者违约成本的同时降低了开发商的违约惩罚,显失公平,是明显的霸王条款。

另外,补充协议作为合同一般应是与主合同同时签订的,其内容应为对主合同的补充,而非更改。如果其中内容与主合同不一致,应以政府认可的联机备案合同为准。补充协议中有明显免除已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内容的格式条款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同时,补充协议一旦签署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因此对于这类明显的霸王条款、无效条款,购房者还是要从一开始就据理力争,防止交了钱、付了款之后才发现利益受损。

遵循三大原则

其实,补充协议是买卖双方在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签约时,对双方各自关心的条款内容进行修改或增加,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或协议。现在市场交易中二手房合同补充条款多为双方协商的自拟格式,商品房出售合同的补充条款多为开发商拟订的格式条款,但条款是可以调整的。对于补充协议,购房者可以尽可能地就自己重点考虑的问题与开发商多进行沟通和协商,并遵循三大原则:

一是细致。首先将整个交易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签订、履行的全过程,其中涉及广告、合同、退房、退款甚至离婚和死亡等都应予以充分考虑;其次是对涉及房屋的质量、面积、配套设施及社区环境等方面内容加以明确;最后是对可能产生争议的地方,包括一些有借鉴意义的案例订入协议。

二是违约责任。订立补充协议时,应该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每一项义务都意味着责任,每一个责任都会产生违约对应的后果。

三是举证责任。购房者在目前的全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较难行使知情权,在诉讼或仲裁中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按照一般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做法,是无法有效地保护购房者权利的,所以补充协议在某些方面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规定由开发商来承担举证责任,以此来保护购房者利益。

细数八个问题

另外,对于许多购房合同所没有提到的细节问题和容易出现纠纷的部分,购房者则要仔细罗列,具体则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八个问题:

1、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目的是防止交房时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套内建筑面积缩水、公摊面积增大。

2、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因银行和开发商的原因办不下来的处理问题,目的是防止开发商应退房而扣除购房者的定金或追究违约金。

3、房屋交付时开发商要提供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约定如果开发商提供不了,购房者可以退房或者拒收,而开发商要按日支付违约金,目的是防止购房者办理入住后因装修等问题而被动。

4、物业的约定,目的是防止入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提高收费标准,而购房者又无当初开发商承诺的依据的情况。

5、精装修房屋的具体装修标准,不能被开发商以“进口”、“高级”、“优质”等不明确的说明误导,要详细约定与房屋有关的内外装修、设施的种类、型号、颜色、位置、方向、可参考的价格等因素,目的是防止对装修提出异议而无依据的情况。

6、开发商给购房者办理产权证的具体时间,合同里约定的只是开发商提交材料的时间,目的是防止开发商无限期的给购房者办理产权证,影响购房者行使所有权。

7、房屋的屋面、外墙面使用权归业主所有,开发商使用要经过业委会同意,目的是防止开发商因商业目的使用而影响购房者的正常生活。

8、在合同和补充协议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用开发商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作为相关内容的依据。

篇4:土地转让协议补充协议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转让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甲方:即土地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即土地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一、甲方于***年*月**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号)交给乙方。

二、土地使用证终止日期,按甲方交给乙方的土地使用证确定的日期的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三、土地使用面积,因甲方是企业改制产物,由于历史原因,甲方实际地亩面积与产权证登记面积有一定出入(出入不得超出总地亩面积的*%),具体面积界定按土地使用证标定的宗地图执行。

四、甲方***整体出让价为____万元。

五、甲方**区内各类房舍及土地附属设备按签字协议之日的现状移交(附清单)。

六、甲方农场区内有****亩退耕还林指标,因企业改制按县委企改领导小组决定,甲方承包了企业改制前的经营人()的经营权,甲方和县林业局没有直接签订退耕还林项目合同,也就没有退耕还林的各项产权证,甲方与退耕还林承包经营人承包合同在***年底全部到期。如需办理林产权证由乙方和县林业局协商解决。

七、甲方农场区所有已修建的房舍均无房屋产权证,如政策许可,日后由乙

自己申办。

八、乙方承担自收到甲方土地使用证之日至本协议生效日期间以及以后在办理各类经营证件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各类名义的借款,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连带责任,甲方在此之前向乙方所签发的数份委托授权书作废。

九、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在日内,以现金向甲方缴付出让总金额的10%作为履行协议的订金*****万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一次性用现金或支票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逾期未履约协议,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终止土地使用权转让,所支付定金作为违约赔偿。

十、乙方在支付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条,并按乙方安排的时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在本协议签定日之前出售方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

十二、自***年*月至****年*月期间,在办理************相关事宜时所产生的费用(附清单)均由甲方承担。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五、本协议签字地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篇5:补充协议名单

甲、乙双方在签订的“嘉裕.财富中心”项目《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基础上,双方就购买车位的具体细节达成一致意向,特签订此补充协议:

第一条 关于车位的约定

1、甲方所售的车位依法按停车场规划的编号发售,乙方以现场的标示选择合适的车位(已知悉车位现状并同意以现状购买该车位)并与甲方签定购买该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原合同),同意甲方除按原合同约定外,以本协议为主要成交依据,双方就该协议达成一致并同意按该协议执行。

2、因本合同项下出售的车位属于现货销售,地下场车设计存在公共设施、消防等设施实属正常范围,购买车位前,买受人确认已对本车位进行考察,确保所停车辆须适度小于该停车位面积,所停车辆型号、高度(限高2.1M)、宽度符合该停车场规定及车位使用要求,不影响相邻车位的使用,且确保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因乙方购买车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项下的停车位按个计价,地下停车位面积差异对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不构成任何影响;对出现的地下停车位面积差异,双方互不找补。

4、乙方所购的上述车位仅作为车辆停泊专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任意改变该汽车位的性质、外观、结构和各类设施,若有损坏或由此产生事故,乙方除应负担恢复原状费用外,还应赔偿造成他人的损失并承担后果。日常使用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及车位管理制度,且交纳相应管理费用。

5、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禁止业主使用车位及享受相关服务。

第二条 关于违约责任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该车位,且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1、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的变动;

2、施工中遇到的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而不能及时解决;

3、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风灾、地震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等)等不可抗力情况;

4、市政配套建设导致的延误;

5、买受人未付清应付房款和违约金;

6、其他非出卖人主观所能控制因素导致的交房延误。

第三条 关于交付车位的补充约定:

1、无论乙方选择何种方式支付房款,如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则甲方有权延迟交付该车位,且甲方该行为不视为逾期交付车位,甲方不承担延迟交付车位的违约责任。

2、甲方通知乙方交接车位,乙方应按通知规定到甲方车位所在地办理车位验收和交接手续。乙方在甲方通知期限内仍未接收车位的,则视为甲方已将本合同项下的车位交付于乙方,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车位的风险责任转由乙方承担,此后有关该车位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服务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3、由于公共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烟道、电路设施的检查、维修等),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临时占用本合同下约定的车位,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维修等活动。若由于乙方不配合而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买受人应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办理完毕该车位的交付手续,否则视同为出卖人己经按期交付,该车位的毁损、灭失风险以及管理服务等费用等自该交付日起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条 关于车位标准的补充约定:

1、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公共设施、设备发生争议的,由甲方给予解释和说明,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可委托经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工程质量为合格的,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反之,则由出卖人承担。。

2、为确保小区整体防火安全,部分住宅、商铺内部或车位周围可能设置或预埋公共设施、消防设施、公用管线、公用设备,非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此部分设施进行损坏或移动,乙方亦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该车位。否则,视为甲方已经完成交付义务,如该部分设施需进行必要的维护、检修等,买受人同意并予以配合。

3、《商品房购销合同》所附图纸作为乙方购买该车位的参考,是依据该项目的总平面图的设计图纸简化绘制,平面图纸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以经政府批准的设计图纸为准,乙方不得以车位的实际状况与附图不一致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者要求甲方赔偿,亦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该车为。否则,视为甲方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第五条 关于办理登记手续补充约定

1、买受人须在出卖人要求的时限内(出卖人可选择以电话/传真/报纸公告/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的通知均视为有效)向出卖人提交相关资料,同时按政府规定支付应由买受人承担的专项维修资金和办理车位权属转移所需的各种税费并提供全部代办资料。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买受人提出的交付车位请求,同时由此导致的不能及时办理该车位权属转移登记的后果亦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该车位交付时,如果买受人就其权属办理事项未能完善委托出卖人代办的相关手续,且未及时提供相关代办费用、资料的,买受人应自买卖合同约定的该车位交付之日起每日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总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且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理该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关于停车位的补充约定:

1、“嘉裕.财富中心项目”项目内未经出售的地下停车场及地面规划的停车位的所有权益归出卖人拥有,买受人不得侵犯出卖人对上述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买受人应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收费标准(该标准需符合市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使用的地下停车场车位管理服务费或地面租车位租金,具体收费标准由甲方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

2、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出卖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买受人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律法规、示范文本和证件所表明的内容。出卖人还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向买受人明示了《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买受人在此承诺遵守该《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 其他事项约定

一、关于修改合同的特别约定

1、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乙方产权人或共有人需要增减或变更的,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认可后协助乙方办理,由此产生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及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关于广告及其他事项效力的约定

买卖双方均同意以《商品房购销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包括相关附件)之约定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有效依据,除此之外的任何要约邀请(如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及协议之前或之后,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杂志、户外路牌等各种媒体发布的广告中所描述的内容),仅作为要约邀请,不作为甲乙双方协定各自权利、义务的依据,均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关于景观、建筑外立面材质及其色彩、相关设施的约定

1、甲方所有广告模型及宣传资料中的景观效果、建筑外立面及其效果与实际建成后的景观效果、建筑外立面机器色彩效果可能会有差别或局部发生调整,以实际为准。

2、甲方为社区整体综合需要,有权在社区场地中选址绿化环境和建设相关配套设施。如植物、消防栓等。

四、办证依据

以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资料及认可的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的实测面积结果,作为最后办理房屋产权的有效依据。

五、关于物业管理、维修基金、配套设施费的约定

依据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在所购商品房交付后两年内至业主通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前。由甲方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全面管理,在此期间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物业管理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履行业主公约义务。

根据《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乙方接房时由甲方代收维修基金,该维修基金为¥60元/㎡(按所购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甲方设计图纸以外对该项目新增的配套设施,向乙方另行收取适当费用。

六、乙方承诺,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地址等)均真实有效,并同意甲方以此作为通知依据。书面文件送达的唯一联系方式,因联系方式错误导致延误或未收到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联系方式有变动,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七、乙方声明,已经充分阅读和理解《商品房购销合同》及本协议,对该两份合同的内容完全明白和同意。

八、本补充协议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与《商品房购销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内容有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篇6:房屋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2011年8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编号2013-5-01),现根据实际情况做以下补充:

一、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依照原协议继续顺延,租期从2015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再次续租一年。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新的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二、租金、交纳期限和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年租金14400元,计人民币(大写)壹万肆仟肆佰元整。付款方式为半年付,签订完此补充协议后,乙方向甲方先付7200元,半年租赁期到期前15天将后半年租金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

三、其他条款:

1、房屋租赁押金、房屋原有家具、水、电储备金等物品事宜仍按原租赁合同执行,继续有效。

2、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4、甲方因其他原因确实需要收回出租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5、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篇7:补充协议名单

一、 内地分批对原产于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为了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商务部与香港特区政府于2004年10月27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内地对原产于香港的进口货物,分批实行零关税。第一批已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进口金额较大的273个税目货物实行零关税;第二批从2005年1月1日起(原定2006年1月1日之前),对713个税目(其中现有生产产品529个税目,拟生产产品184个税目)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但上述产品必须事先由香港特区政府核定该产品确实在香港生产,并由双方核定产品清单和确定原产地标准。

香港的生产企业可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向香港工业贸易署提出要求享受零关税货物的申请,香港工业贸易署会同香港海关进行核实和认定后提交商务部。商务部会同内地有关部门与香港工业贸易署共同核定并确定货物清单。海关总署与香港工业贸易署就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香港发证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零关税进口。

二、 从2005年起原产于香港的91个税目机械产品实行零关税

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已对原产于香港的43个税目的机械产品实行零关税。

按照《补充协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原产于香港的91个税目的机械产品实行零关税,其中现有生产产品66个税目,拟生产产品25个税目(产品清单与原产地标准见附件)。

现有生产产品中,制冷压缩机及零件8个税目,过滤和净化机器及零件6个税目,包装机械6个税目,石油和其他工程钻机及零件9个税目,齿轮减速机及传动轴6个税目,电缆及电导体4个税目,胶卷自动显影设备4个税目,载客电梯及升降机2个税目,橡胶塑料加工机械3个税目,电池2个税目,以及标准紧固件、冲压工具、混凝土泵、液体泵零件、锯床、照相机光学元件、农用喷雾器、非电动卷扬机、印刷机零件、焊接机器及零件、1000V及以下自动断路器、避雷器等各1个税目。

拟生产产品中,工业用除尘器及其他过滤、净化装置6个税目,制氧机及其他空分设备3个税目,电动工具3个税目,仪器和电度表6个税目,绕线机及其他金属处理机械2个税目,以及热交换装置、车辆用空调器、打包机、电压1000V以上电路开关等电气装置、龙头和旋塞等各1个税目。

对香港拟生产的产品,申请企业在正式投产后,经香港工业贸易署和香港海关核查,由香港工业贸易署通知商务部,经双方共同确认后,内地即根据香港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该项产品零关税进口。

内地进口的这些机械产品,必须具备在香港进行实质性生产加工的条件。经双方商定,机械产品的香港原产地标准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在香港境内进行主要制造或加工工序,并在加工后装配、构成货物基本特征的,如附件中的标准紧固件、冲压工具、电池、自动断路器、电缆、胶卷自动显影装置、气体或烟雾分析仪等;

二是在香港加工,增值在30%及以上。即在香港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香港完成,如附件中的混凝土泵、制冷用压缩机、包装机械、锯床、制氧机、载客电梯、橡胶塑料加工机械、齿轮减速机及传动轴、电动工具、电度表等;

三是税号改变。指香港进口材料经加工后,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并且不再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制造。如附件中的石油及其他工程钻机、工业用除尘器、电阻测试仪等。

三、充分把握商机,利用从香港进口渠道,降低进口成本

国内企业对一些原来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机械产品、零部件、配套件,在质量相同、价格合理的条件下,要充分利用从香港进口渠道,进口价格有竞争力的产品;同时从香港进口运输距离短,又可节省运输费用,可以降低进口成本。例如,2003年内地进口行星齿轮减速机及其他齿轮传动装置4.5亿美元,如果香港有些产品供货能满足要求,就可以改从香港进口。热交换装置2003年内地进口2.4亿美元,机床等配套用的数控装置(已在2004年起实行零关税)2003年进口5.2亿美元,内地企业也可考虑选用在香港生产并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满足要求的产品,以降低进口成本。

有关外贸公司可以从中开展经营服务,充分利用这一商机,满足国内用户的需要。

四、注意观察某些产品进口可能对内地相关企业产生的影响

这些零关税产品的进口,有可能给国内一些相关企业的生产销售造成一定冲击。如发生这种情况,有关企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及时采取措施。2004年签署的《协议》规定,如某项产品进口激增,并对一方同类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该方可在通知对方后临时性中止该项产品的进口优惠,并应另一方要求开始磋商,以达成协议。

篇8: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因为在甲方担任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诺:

乙方在进入甲方之前,对所有以前的工作单位或任何第三方,均未承担(或不再承担)任何有关秘密的保密或不使用义务,也未承担(或不再承担)任何竞业禁止义务。因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对任何知识的使用,均与任何第三方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工作,均不会侵犯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如乙方所述不实,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信息保密的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包括甲方专有的技术方案、技术手段、网络组织、路由计划、网络考评方法、技术指标、系统及应用软件、数据库;未公开的公司科技成果、技术文档、商务合同、招标方案、评标结果、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计划;暂不公开或不公开的经营分析、财务、统计信息;公司市场营销策略、客户资料、重大商业活动计划及安排、暂不公开或不公开的合作伙伴相关业务信息;公司重要会议内容及记录、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3.客户信息:是指在开展日常业务工作中积累的一项重要基础数据,也是客户隐私的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客户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证件信息、联系信息、住址、资质信息及相关图片信息等;

 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账户关联信息,包括户名、账号、开户机构及关联账户的其他信息等;  交易信息:包括客户在公司各类交易信息等;

 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客户信息。

4.人事信息:包括员工薪资、福利、员工花名册、通讯录、档案合同等暂不公开或不公开的人员信息等。5.文档资料信息:包括公司内部邮件、内部规章制度流程等。6.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所承担的通信保密义务。

7.其他一切涉及甲方的企业运营状况、能够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甲方采取保护措施予以特别管理的资料、信息等。

三、乙方须对甲方承担的义务: 1.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通信秘密;不得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2.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专利公告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与专利申请关键内容有关的任何信息;自离职之日起,不得将甲方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不得利用这些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进行新的关联剖析、研究和开发;

3.未经甲方许可,公司的内部资料、邮件、规章、制度、流程等,不得外传或对外界发布,不得超出工作使用范围;

4.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下载和使用免费软件或共享软件,不得访问公共网站和接收外部电子邮件; 5.应当严格保管公司分配的权限、密码等安全信息,禁止告知任何第三方,或在其它任何媒体上显示; 6.应当按照《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则》中有关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工作涉及到数据受理、保存、传递和销毁时严格按操作规范执行,并且承诺对不遵守《规则》要求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7.不得篡改、出售客户信息;未经特别许可,不得将客户信息提供给未被授权的个人或机构,或用于其它用途。承担因篡改、泄漏和破坏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8.在日常工作中互相监督,如发现非法使用、泄露、出售客户信息的情况应立即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9.无条件配合公司进行有关客户信息安全的检查;

10.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离开甲方,应该清退所有属于甲方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设计、数据、光盘、工作手册等;乙方个人工作日志中如含有甲方商业秘密或其他信息的,亦应清退或在甲方监督下销毁;乙方须列出清退清单(一式两份),由甲方有关负责人与乙方签字确认并分别保存。未办理清退手续者,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须对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措施: 1.乙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前12个月的工资及奖金、福利的总额,且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2.刑法规定:国家机关或者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乙方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公司将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3.乙方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或刑事责任。

五、职务成果: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非专利技术成果等,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在退休、退职、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本职工作或者原分配的任务有关、或者主要利用甲方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作品、非专利技术成果等,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3.甲方有权使用或转让上述知识产权;

4.乙方对上述知识产权享有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并且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或报酬;

5.乙方应当积极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研究材料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六、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告知乙方或乙方通过工作知悉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篇9:补充协议名单

甲方:上海正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 2011年 11 月 10 日签定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现经充分协商,依法

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用乙方初次合同期限为 壹年零贰个月,试用期为 贰个 月,试用期从乙方报到之日起算。

二、乙方的薪资为 3000 元/月(税前)。

三、乙方须服从甲方对于工作地点的安排。

四、如乙方的岗位需培训上岗,则根据相关费用另设服务期。

五、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甲方为乙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七、乙方报到后 30 天内,双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八、乙方若需办理户口或居住证则根据工作地城市的相关政策操作,对于符合政策条件的人员,公司给予协助办理。

九、乙方签约时或报到时须到二级以上医院进行常规体检,体检不合格的,甲方解除与

乙方签定的就业协议并免责。

十、乙方取得毕业证一周内必须到甲方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

议第十二条赔偿甲方。

十一、乙方如在 2012年 7 月 31 日前未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甲方保留

解除与乙方签定的就业协议的权利并免责。

十二、甲、乙双方若有违约的,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大写)叁仟元(人民币)。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第四份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四联存甲方备查。

十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签名):

篇10:信托项目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

武汉雍景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金地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华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信托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

中国 北京

2011年

项目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主体于2011年【】月【】日于中国北京市朝阳区签署:

雍景公司/委托方/甲方:武汉雍景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晓炜

住所:武汉市武清区豆张庄乡世纪中路56号

邮编:801700

联系人:陈玉岭

联系电话:【】

传真:【】

金地创业/乙方:北京金地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岭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86号

邮编:100005

联系人:庞京虎

联系电话:010-6518 9118

传真:010-6518 911

5华为投资/丙方:华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河西路28号 邮编:102600

联系人:、电话:010-6125 8558

传真:010-6125 885

5北京信托/丁方:北京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80号院1、2号楼

邮编:100012

联系人:盛军、张楠

电话:010-5968 0888

传真:010-5968 0999

以上主体各称“一方”,合称“各方”。

鉴于:

雍景公司、金地创业、北京信托于2010年2月5日签署了《项目管理协议》(协议编号为2010北京信托泉源8号项目管理字第001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协议》),就雍景花园项目(现项目名称为“欧景园”,推广名为“阳光墅”,本协议中以下简称“雍景花园项目”)的管理事宜进行了约定。

华为投资作为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认可并同意雍景公司、金地创业、北京信托之间签署的项目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同意受让金地创业持有的泉源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项下的次级A类受益权(分笔),成为信托计划的次级A类受益人,根据《泉源8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次级A类受益权,现各方就华为投资加入信托计划和雍景花园项目管理调整等事宜签署本补充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定义和解释

1.1除非在本补充协议中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各方确认本补充协议中的词

语和简称与项目管理协议中的词语和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2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

1.3除上下文另有规定以外,本协议中的词语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与泉源8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文件中所定义的词语以及所列示的解释规

则具有相同的含义。雍景花园项目管理

2.1金地创业同意委托华为投资根据《项目管理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

对雍景花园项目实施管理,华为投资同意接受金地创业的委托,按《项

目管理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权限对雍景花园项目亲自实

施管理并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和义务,金地创业同意对本转委托行为

承担连带责任并配合完成本项目经营管理权的移交,雍景公司同意上

述转委托行为。

2.2各方同意并确认,北京信托作为雍景花园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项目管理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依法享有权利。

2.3华为投资同意负责提供雍景花园项目全部后续建设资金,同时在本协议

生效时向雍景公司提供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的股东借款,用于雍景

花园项目的经营运转资金(其中2115万元专项用于支付2011年12

月份的雍景花园项目优先收益)。

2.4华为投资同意其所有投入雍景公司的股东借款等项目运营资金均劣后

于北京信托支付的雍景花园项目优先收益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4100

万元)的实现。

2.5华为投资承诺如下:在雍景花园项目的销售过程中,将雍景公司获得的所有销售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定金、订金、销售款等)及其他雍景花

园项目收益汇入雍景公司名义开立的指定银行账户,不得在雍景公司

之外另立其他收款账户或收款名目,不得进行现金销售;同时以雍景

公司名义在雍景花园项目售楼处等显著位臵张贴公告,公示客户所有

缴款须收到雍景公司开具并盖章的财务收据,否则不视为雍景公司已

收款、同时雍景公司不承担责任,若由此引起的纠纷、损失等全部法

律责任均由华为投资承担。

2.6华为投资同意并确认:雍景公司人员安排、证照印鉴合同管理、费用支

出管理等仍遵照《项目管理协议》的规定执行。项目优先收益权转让价款偿付安排

3.1雍景公司同意按照如下进度向北京信托偿付雍景花园项目优先收益权

转让价款、并同时支付相应项目优先收益:2011年4月份(含)起每月至少偿还2000万元项目优先收益权转让价款,2012年9月底之前

清偿全部项目优先收益权转让价款(共14100万元人民币)。

3.2各方同意:若雍景公司违反上述第8.1条约定,北京信托有权依据《雍

景花园项目优先收益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为:2010北京信托投资(财

产权)字第002号)第8条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北京信托有

权根据相关保证合同的约定要求华为投资、金地创业履行担保义务。

3.3各方同意:若雍景公司未向北京信托清偿全部项目优先收益权转让价款

(共14100万元人民币)之前,北京信托有权拒绝办理金地创业、华

为投资递交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申请,由此引起的纠纷、损失等全

部法律责任均由金地创业、华为投资自行承担,与北京信托无关。其他事项

4.1本补充协议为《项目管理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4.2本协议与《项目管理协议》约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

约定的内容以《项目管理协议》的约定为准执行。

4.3本补充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项目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编号为:2010北京信托泉源8号项目管理字第001-1号)之签署页)

武汉雍景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北京金地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华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北京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篇11:补充协议(车辆买卖)

甲方:深圳市安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

乙方:(以下简称“买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就双方于 年 月 日 签订的《 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达成如下补充条款,以资双方恪守。

一、双方清楚明白乙方所购车辆在双方签订《原合同》之前已登记在甲方名下,但甲方保证车辆行驶里程超过 公里。

二、乙方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向甲方付清车款、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乙方向甲方付清本补充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车款、保险费和费用,并经双方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后,甲方将车辆交付乙方使用。

四、如果因乙方尚未取得小汽车增量指标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则在乙方向甲方付清本补充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车款、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本补充协议办理车辆保险后,由甲方将车辆交付乙方。当乙方取得小汽车增量指标或具备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后,甲、乙双方到相关部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

五、甲方通知乙方提取车辆,乙方不得以尚未取得小汽车增量指标或其他原因不能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为由拒绝提取车辆。乙方在提取车辆时自己或受乙方委托提取车辆的人必须具备车辆相应的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

六、乙方在提取车辆时以及提取车辆后至车辆变更登记办理前,应当足额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不应当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机动车已经交付的,但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所有权移转,此时买受人尚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而出卖人不是所有人不享有保险利益,都无法获得赔偿。

七、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机动车使用的相关责任,在车辆交付乙方前,由甲方承担;车辆交付乙方后由乙方承担。乙方取得车辆后,有权自主使用车辆,但车辆使用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概与甲方无关。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件,相关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八、因任何一方依法解除《原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或《原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因任何原因无效,造成甲方收回车辆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车辆使用期间的使用费,并赔偿甲方损失(可按车辆折旧费计算。)

九、如果乙方未按照《原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的规定付清车款、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将车辆依法拍卖,所得价金,应先抵充费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如有不足,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十、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互为补充,两者相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一、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十二、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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