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共6篇)
篇1:城乡建设法律法规
安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试题
规划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自哪年哪月实施的?
答: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一共几章几条?
答:七章七十条
3、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多少年?
答:二十年
4、《城乡规划法》中的“先规划后建设”原则,直接体现在哪项条款中? 答:第四条
5、《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都包括那些规划?
答: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6、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哪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答: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7、城乡规划部门能不能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答:不能
8、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哪部法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9、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答:无效
10、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1、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几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答:六个月
12、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规定时限内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可处以多少罚款、?-1-
答: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规划主管部门可采取哪些措施?
15、什么是七线?分别指的是什么?
答: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黑线、橙线、黄线。
其中“红线”主要针对道路控制; “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等; “蓝线”规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及护堤; “紫线”规定历史文化街区; “黑线”规定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市政管网。“橙线”轨道交通管理 “黄线”地下文物管理。
选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几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几次会议于哪年哪月那日通过并公布的?
建筑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与哪年哪月那日起施行?
答: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一共几章几条?
答:八章八十五条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建筑活动,是指哪些活动?
答: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4、《建筑法》规定的哪些建筑工程可以不用申领施工许可证?
答: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几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答:十五日
6、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多长时限内开工?
答:三个月
7、建设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几次为限,每次不超过几个月?
答:延期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8、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几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答:一个月
9、中止施工多长时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答:一年
10、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是否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答:可以
1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哪两个方针?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2、建筑设计单位是否可以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答:不可以
13、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14、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5、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如何处理?
答: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6、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7、承包单位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由哪方承担赔偿责任?
答: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和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8、本法关于施工许可、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
答:是
1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根据什么定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定制
2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建设工程是指哪些工程?
答: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1、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可以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答:不可以
22、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哪条进行处罚?
答: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如何处罚?
答: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不得给建设单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第十二条,在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5、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哪条进行处罚?
答:根据第六十四条,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
26、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等,按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几条规定进行处罚?
答: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选答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几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几次会议于哪年哪月哪日通过并公布,自哪年哪月哪日起施行?
房 地 产 类
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本法中所称房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分别是指的什么?
答: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房地产交易,其中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3、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
答: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都有哪些形式?
答: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5、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划拨?
答: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6、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那三项原则?
答:公正、公平、公开三项原则
8、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9、什么是容积率?
答: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规划用地面积,(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容积率越高,居民的舒适度越低,反之则舒适度越高。
10、什么是绿地率?
答:绿地率所指的是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绿地率是绿化用地占总土地面积的比例。
11、什么是建筑密度?
答:是指建筑物的覆盖率,具体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建筑首层面积与规划用地面积之比,计算公式:建筑密度=建筑首层面积/规划用地面积。
选答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里修改了《房地产管理法》哪条哪款?
城市管理
1、《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2、发现在城市建筑物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3、利用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广告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及时拆除的,是否可以做出处罚?
答:可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答:十个工作日之内。
5、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以多少的罚款?
答: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造成泄漏、遗撒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7、在城市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在没有采取防尘措施的情况下,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何种处罚?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从事车辆清洗、占道维修经营活动的,可处以多少罚款?
答: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答: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
(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
(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
(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
(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选答题:《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八条中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都是怎么划分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城乡建设法律法规
院
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认知
姓名:洪日明学号:23021001016班级:10工管一班指导老师:林伯青
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认知
摘要:1998 年《建筑法》的实施,保证了国家从法律上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管理。实施10 多年来,有效地规范了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建筑 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了建筑市场的顺利发展。主要涉及到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建设监理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建设监理;
一、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第一部分,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漏洞
首先介绍下何为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 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和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 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 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当然,招标投标应该是买方占主导地位的,我的理解就是买方从卖方中挑选,但是也得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是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二是必须存在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对采购项目能够形成卖方多家竞争的局面。有市场就有市场规范,这个规范就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 被称为投资,建设领域的阳光法案。《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一年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
第二部分,招标投标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当然,说到底就是为了金钱和利益,但是这种现象的泛滥也应该有法律制度 和监理方面职责的缺失等等。下面我简要分析一下原因: 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一,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招标投标业务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的突出矛盾,是招标投标活动出现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还处在市场经济体系框架刚刚建 立阶段,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律法规内容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 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内容缺乏,需要补充;另一方面是随着经济的快速 发展,原有的法律法规不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环境,需要修改和完善。二,政府职能改革滞后。政府职能改革滞后。政府在招投标中集立法,监督管理,投资人三种角色为一体,三种角色之间 界限不清,致使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无法建立。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中,政府承担着立法,监督管理和投资人三种角色,而三种角色之间往往界定不清。我国现有适用于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过程中一些 因政府承担多重职能而可能出现的问题缺乏法律法规条文和执行细则,导致政府 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整个招标投标体系的效率。招投标政府行政监管机构条块分割并且部门职能交叉,无法形成统一监管体 系,致使政出多门,监管多门,加剧了市场分割,垄断。三,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一些法律条规定对某些违法行为处罚较轻,导致违法违规成本相对偏低。招《 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以罚款为主,且最高不能超 过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这些处罚措施和力度与投标人违法行为得逞后所得利益 相比,违法成本太低了,不足以阻止投标人为获得非法利益铤而走险。现行法律 对于串标的惩处与串标成功获得的超额利润相比明显偏轻,难以有效遏制不法企 业与个人的投机心理。信用体系不完善。
第三部分,招标投标问题解决的对策
首先,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等行为的业主,严肃查处。发改委,建设,财政,审计,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与监察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协调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加大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 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第二,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主管部门要不断提高执法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有 效的监督机制。同时,要对招投标 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两场联动”监督,对建设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和跟 踪监督,通过审查,评价,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努力从源头上杜 绝违法犯罪,推进建筑市场法制化管理。第三,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公开办事程序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提 高监督的效率和权威。二是要实行工程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扩大参加投标企业的 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消除由于信息发布的局限性要进一步规 范招标行为,在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定标。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获取与保护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
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概念 体系中,没有使用地上权这一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 体所有。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特征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获取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如果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角度来考察,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继承),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 地使用权。在此只叙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几项特殊原因。根据承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法律属 性,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两大类: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集体所 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包括:(1)划拨方式。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 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 法批准。(2)出让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 协议,招标和拍卖。协议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 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 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三、对建设监理制度的意义
第一部分,对建筑监理的理解。
首先,何谓监理?按照我自己对它的理解就是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其中监理的主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 客体,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 前提,业主的委托和授权,其中主要是以合同的形式。
第二,现阶段我国监理制度的特点(1)具有强制推行的特点,《建筑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2)主要发生在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3)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项目管理服务对象可分为为建设单位服务和为承建单位服务,而我国的监理制度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强制监理的范围《建筑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建设部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则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具体内容略)
第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建筑法》第32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二部分,我国建筑监理制度的现状和我的思考。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推行和实施建设监理制度,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开始向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以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同时众多监理单位的建立,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缩短工期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制度正在逐步向完善和成熟阶段。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对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
第二,一些建筑监理工作人员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不够达标,导致监理工作不能很好的完成。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还要求监理人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足够的管理知识,要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规知识,要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要具有一定的方面的知识。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第三,监理人员的公正客观性问题。
监理人员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或第三方的位置,既不为经济利益、也不能为了多揽工程而偏袒业主,也不能收受承包商的任何礼品与贿赂,而做睁只眼、闭只眼、忽视工程质量的事,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要、不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
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
参考文献:
篇3:浅析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
1 安全生产法治化建设的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事关社会稳定大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特别是用工制度、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 我国的安全生产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 对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 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 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安全生产法治化建设是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努力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是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是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体现。
(2) 安全生产法治化建设是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的需要。
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我国政府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 树立以人为本, 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就是指要从人的特点和实际出发, 一切政策、制度要体现人性, 要考虑人情, 要尊重人权, 不能超出人的发展阶段, 不能忽视人的需要。安全生产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主要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对煤矿来说就是依法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权。
2 安全生产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2.1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 是党的“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落实, 是坚持标本兼治,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迫切需要。国家先后颁布了《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建立起了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确立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法律制度。
2.2 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法力度
法律法规具有高度权威性、普遍约束性和执行强制性。在煤矿企业生产过程中, 必须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确保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 加大安全执法力度。
安全执法是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更有效得到落实的关键。一些煤矿事故发生之前, 隐患和问题突出, 有关部门多次要求整改, 却未得到执行, 最终酿成大祸。对那些无视国家法律法规, 无视煤矿职工生命安全, 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和行为, 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加大日常监管和处罚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等煤矿安全生产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凡发现责任制形同虚设或落实环节有缺失的, 要采取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办法督促其整改。对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不按要求整改事故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煤矿作为责任主体, 是安全生产的内因;各种政策措施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 则是外因。现实的选择是要以外因促内因, 使责任主体真正负起安全责任。增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安全机会成本, 有利于督促矿山业主事前采取预防措施, 是以外因促内因的一个有益尝试。
(3) 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对事故, 发生一起就要查处一起, 就要善始善终地处理终结一起, 决不搞朝三暮四、姑息迁就。对有关责任者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惩不贷, 并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2.3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教育
深入学习宣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 实现安全生产的法治化管理,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是前提, 学习宣传法律法规是基础。只有使煤矿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学法、懂法、知法, 才能把安全生产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人是安全生产过程中最积极的因素, 人的安全行为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必须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煤矿职工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把职工的安全行为建立在遵纪守法、按章作业的基础上。要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要求职工提高安全意识, 学习安全知识, 掌握安全技能, 严守安全生产职业道德, 把按章操作、遵纪守法落实到安全生产管理的全过程。一手抓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另一手抓职工岗位操作标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落实到位。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3 结语
当前, 我国安全生产法治化建设已经步入正轨, 只要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努力工作, 致力于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和机制的健全, 致力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完善, 致力于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致力于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的建立, 致力于安全生产执行力的提高, 就一定能够降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建立小康社会提供安全和谐的外部环境, 从根本上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
摘要:通过对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的分析, 提出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以法律法规建设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新思路。
篇4:加强民办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建设
目前,民办高等教育有这样几个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教育投资人的权益、教育融资与退出机制急需法律保障。比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当教育投资人把资产投入到学校以后,就成为学校的资产,投资人对其不再享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在学校存续期间不能转让、处置该资产,并且在学校停办清算时,教育投资人对该资产是否能收回,以及如何收回都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这样的规定未能明确投资人的权益,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投资积极性,也阻碍了社会资本投资教育领域。
二是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有一些事项不明确、不统一。如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不明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这里明确了民办教育的性质,但没有确定民办学校的事业单位性质,国家民政部门将民办高校划分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致使民办学校及其师生员工在教育范畴内得不到同公办学校平等的待遇。又如,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不一致的地方。
三是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不够,诸多规定并未实施或缺乏实施依据。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其教师、受教育者享有公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同等法律地位。实际上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登记的法律实体性质不同,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地位相差悬殊,上述这个规定至今没有完全落实。
基于此,笔者认为,继续加强民办教育的法制建设,继续完善相应的法规规范,是促进民办教育尤其是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首先,借鉴国外私立大学成功发展的经验和我国国企改革的成功经验,按照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民办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共同发展的模式,完善我国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对不符合实际、不利于民办学校发展、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或空疏模糊的法律条款及时进行修订,增添适应性条款。
其次,建立投融资激励机制,明晰退出机制。民办高校办学的主要困难是资金问题,寻求新的资金,获得社会资本支持,是民办高校发展的关键。要允许民办高校进入资本市场,实施股份制改造,募集办学资金,争取上市融资;鼓励上市公司投资民办高校,为民办高校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再次,创新政府职能,为民办高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政府职能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府依法管理是民办高校持续发展的前提。为此,政府要维护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宽松的、指导性、服务型的行政管理机制;实现政府对民办高校的财税政策支持等。
篇5:城乡建设法律法规
摘要:详细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基本情况,并指出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我国城镇化的现状和特点。对于完善我国城乡规划法律制度进行了思考。以举例来具体探讨《城乡规划法》的具体操作办法。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 城镇化 城乡一体化
新中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单一到配套、从部门规章到行政法规再上升到法律的逐步完善过程。过去五十多年的城乡规划实践,既取得了多方面的成绩,但也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认真总结。当前,我国的城市化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城市数量明显增加,小城镇的发展加速推进。新农村建设持续推进,城乡建设发展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但是,从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来看,还存在着很多困难和矛盾,特别是对城乡二元化问题的解决力度不够,措施不到位,已经影响到我国的新一轮的城乡建设发展进程。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尤其是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后,如何通过规划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城乡建设的和谐可持续发展,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规划法律体系的变革基本上是以渐进的方式推进的。在总结建国以来城乡规划和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借鉴吸收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标志着我国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1993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我国的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依据这“一法一条例”,形成我国近20年的城乡规划基本运作制度。2008年1月起,我国实施新的《城乡规划法》。
我国基本法律制度概况。我国近年的城乡规划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制定制度、村庄和集镇规划制定制度、划定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度、城市规划实施许可制度、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许可制度、违反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制度。
我国的城镇化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加速,目前全国平均城镇化水平约44%左右。主要有以下方面的特点
经济体制改革对城镇化和城乡发展的影响。小城镇的发展促使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发生变化。城镇化在促进市场拓展、推进新型工业化、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出路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城镇建设量大面广。小城镇发展呈现新局面,建制镇内涵发生了本质变化。八十年代,我国镇以县城镇和工矿城镇为主,其经济社会结构和小城市相似,与周围农村的经济社会联系相对较弱。到如今新增的建制镇由原乡建制发展而来,并正在发展成为以农业服务、商贸旅游等多种产业为依托的各具特色的新型小城镇。流动人口数量庞大,“市民化”任重道远。在城乡规划等政策的调控作用下,较好地实现了城镇紧凑发展。城镇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在总体上已经基本适应。
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不足。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我国的经济社会结构具有明显的城乡二元特征,这种特征体现在行政管理上就是城乡分治。事实上,城乡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也只有通过区域层面的城乡统筹协调才能实现。
计划经济色彩浓厚,不适应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对规划编制作了较多规定,而对规划管理、操作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规定得较少、较笼统。
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由于现行《城市规划法》没有突出对公众利益保护的规则,使规划在制定和实施管理中不能十分有针对性地保护资源、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监督机制不完善,不适应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比较注重对行政权力和管理手段的维护,而对政府部门实施监督制约和对公民、法人以及社会组织的保护性规定薄弱。在规划编制的组织上,强调单一的政府行政部门责任,没有将公众参与、多部门参与作为法定程序.规划决策限于一个相对封闭的机制。
法律责任较轻,不利于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现行《城市规划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这样的法律制度对于建设单位和个人而言,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也会在计算违法和守法的成本后,不惜违法牟利。更加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对中国法律传统和现实国情不适应。可以说,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完善,不可能摆脱传统无所不在的影响和超越国家行政法的发展阶段而直接移植西方某国观念以及具体制度,而是在现有基础上的渐进式发展。中国学者的“平衡模式”提出近10年,并为行政法学界广泛认可,但这一理念始终没有得到法律制度与实践操作的支持。
二、完善我国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城镇化进程与城乡规划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迫切需要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加以完善。
1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
按照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城市地区是国家的工业化基地,乡村则是为其服务的基础,相应的行政权力架构也由此形成。“镇”的概念被局限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要么是县域行政权力中心所在地,要么是因工业建设和交通集散需要而形成的居民点,其发展与其周围的乡村地区缺乏内在的直接联系。改革开放以来,高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促使原有乡村行政管理体制发生巨大变化,大量的乡建制改为镇建制,这种以镇为核心、与周围农业地域密切结合的地域结构性变化,促使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出现了根本性改变。合理把握城镇化进度,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城乡统筹的方针,并在空间资源的配置、发展目标的协调、城镇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等方面发挥城市对乡村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立法,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的条件已经成熟。
在具体的制度规约上,需要明确所有的建设活动应限于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区范围以内,在规划区以外原则上禁止除基础设施之外的非农建设活动;在规划区范围以内,也并非是所有的用地都用于各项建设,也需要划定相应的禁建区,包括基本农田、生态保护或生态敏感区、文化遗产保护区、环境保护用地、水源保护地、地质灾害区等,保证规划区内的生态环境质量和公共安全,促使各项设施相对集中,提高运行效率,切实有效地避免零星开发和“遍地开花”式的建设,从而更好地保护基本农田和耕地。
2适应立法的阶段性特点,逐步完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城镇化的发展是一项长期的历史过程。因此,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应与时俱进,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规则。针对当前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和城镇化发展的特点及出现的问题,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有必要在以下方面重点加强。首先,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应当成为立法的基本前提;其次,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规划制度,以适应保护公众利益和规划社会化发展趋势的需要;第三,针对近年来城乡规划工作中出现的随意、频繁变更规划的现象和由此导致的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滥占耕地和盲目圈地等问题,要调整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制度,保证规划的严肃性;第四,针对地方政府在规划管理中不依据法定规划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要注意建立上级机关的规划监督制约机制,并需要与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究的制度相结合;第五,为了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规范规划机构和个人参与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必要建立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注册规划师制度。
3规定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保障社会和公共利益
在我国,城乡规划是国家调控和引导城镇化进程的重要公共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为纠正市场失效,弥补市场的缺陷,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到市场消极面冲击而进行有效干预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城乡规划一方面需要维护市场秩序,支持正当的利益追求,另一方面则需要承担起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切实保障公共利益的责任。
针对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的特点,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重点,应由确定开发建设项目转变为对各类脆弱资源和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以及关键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在对绿地系统、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街区、水系、道路交通、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进行严格界定的基础上,实行强制性的规定,并且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同时,城乡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协调好城乡各项建设和城市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城乡空间布局和建设应在保证科学性与合理性的基础上,尊重和保护居民的利益,防止大拆大建,解决好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人居环境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4建立协同的行政体系,保障规划的全面实施 建设完善的行政体系,关键是应当考虑“谋、断、行、督”相分离的原则,避免出现将权力主体、责任主体、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集于一身的状况,使承担参谋、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的机构之间既有分工,又互相制约。
通过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建立,明确各级政府在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方面的权力和责任,实现清晰的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县政府各自制定目标并各自拥有事权,在局部利益不得影响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地方各级政府在法定范围内享有自主权。通过事权划分,强化行政体系的职能建设,并通过体系化的建设,形成强有力的规划行政管理体制。各级规划事权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各级规划事权不应随意下放。
规划行政体系建设的另一个方面,就是要加强行政体系的执行力。在城乡规划开展的过程中,各级政府之间应加强相互合作,做到管理层次上的完全衔接。各级政府要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对各自决定的执行负有监管的责任。针对上级政府对审批结果的实施缺乏有效监督,直接损害了规划严肃性的情况,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建立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的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批准的规划对下级政府实施监督。这样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更为有效的实施。
5提高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引导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城乡规划制定制度与城乡规划技术法规体系要随法律的完善进一步进行修改完善。首先,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科学发展观、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理念作为城乡规划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具体行动的原则,并将这些理念具体落实到规划控制的具体要素上;其次,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改进规划编制工作方式,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与水平;第三,要加强规划的审查和审批制度,健全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针对当前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推进地方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增强规划师的发言权和完善决策者责任追究制度;第四,加强对城乡规划的行业管理和建设,严格管理规划编制机构,逐步实行职业规划师制度,更应注意对规划机构和人员参与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规范;第五,推进先进的科学技术例如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RS)等新技术在城乡规划中的运用,提高规划编制工作中分析研究的准确性,加强对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第六,建立规划公示和听证会等制度,加大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力度,通过强化城乡规划的民主性来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第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保证城乡规划的全面、有效实施。
三、《城乡规划法》具体实施办法分析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正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发展新时代,也为强化城乡规划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现以永州市为例,具体探讨《城乡规划法》的具体操作办法。
永州市位于湖南省南部。1995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零陵地区,设立地级永州市。近年来,永州立足原有基础,充分发挥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生态优势,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坚持以开放促开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工业快速发展,汽车、卷烟、医药、食品、建材、造纸成为托起永州现代工业的六大支柱,中心城市辖零陵、冷水滩两个区,城乡一体化发展加速,根据《城乡规划》的有关规定和永州实际情况,针对当前规划工作实际和存在的问题,建议重点强化三个方面的工作,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1、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加大规划编制投入。重点要加强零、冷两区规划一体化建设和两区城乡全覆盖工作。建议市财政要加大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经费投入,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大力提升规划水平,中心城市重点抓好永州历史文化名城各项详细规划的高水平编制。
2、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科学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建议市政府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的方针,尽快出台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具体实施意见,不断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一是政府组织。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与修改,市政府及市、区规划部门要切实发挥好“龙头”作用,组织好城乡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
二是部门合作。城乡规划是一项战略性、综合性极强的工作,需要各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编制本行业的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及专项规划等,并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使各类规划相互衔接、相互协调。
三是专家领衔。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与审查,应以城乡规划专家为主体,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发挥专家的作用,保证各项规划成果的前瞻性与科学性。
四是公众参与。在城乡规划编制与实施过程中,要尽快建立规划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深入了解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不断推进规划决策的民主化,防止决策的随意性。
五是科学决策。规划失误是最大的失误。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规范工作程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评审、报批与备案,不断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法制化水平。
六是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根据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实施批前、批后管理,制定《城乡规划法》责任追究办法,依据《城乡规划法》对有关违法和不作为行为予以追究。
3、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为实施城乡规划提供智力保障。当前我市尤其是中心城市规划专业人才短缺问题尤为突出。建议市政府制定加强城乡规划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的计划,重点引进高层次、高水平的规划专业人才。同时,要完善专业人才培养引进机制,改革教育培训方式,采取聘请高层次专家学者专题讲座,组织年轻人才到发达地区学习考察、挂职锻炼,选送年轻人才到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深造等形式,提高培训质量和层次。结束语
21世纪是城市的世纪,也是生态的世纪。城市生态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生态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结合势在必行。落实《城乡规划法》重点在于理念和方法创新,其中生态学理念的培养和新的规划方法的引入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篇6:机电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目 录 建设工程的报建.................................................................2 建筑工程的报建.................................................................2 机电工程的报装.................................................................6 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7 招标法...............................................................................10 物权法...............................................................................11 合同法...............................................................................12 建设工程合同法...............................................................15 劳动法...............................................................................16 消防法...............................................................................1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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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设工程的报建
第一节 建筑工程的报建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国家,我们国家的法制法规比较健全,只是许多时候执行不好。但我们的各项经济活动应以法律为准绳,不要去越那雷池一步。本讲主要介绍与我们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如招标法、物权法、合同法、消防法、劳动法、特种设备条列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开工、竣工日期;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等。
根据规定,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该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报建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桥梁、道路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二、报建程序:
计委立项—建设局、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规划局地形测量、规划设计方案、圈定用地红线—建设局、规划局审批用地红线,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国土局办理征用地手续—设计院方案图设计—建设局审批建设规划红线和方案图—设计院设计施工图—建设局施工图审查,发放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建管站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发放开工报告书—施工合同审查—质监站办理质量受监手续—安全监督手续—监理审批手续—建设局审查各项开工手续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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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全,审批开工报告书—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管站办理施工许可证,实地施工放线定桩—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局审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三、建设工程报建流程及需要资料
1、申请书:
2、计委备案通知或立项批复(复印件);
3、规划批准方案总平面图(查验原件,复印件须盖建设单位公章);
4、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
5、初步设计文件:立面效果图小样两份、初设说明书一份、初步设计图一套(含总平面图1份、建初图1份、结初图1份、水初图1份、强电初设图1份、弱电初设图1份、暖通初设图1份等),另单备地下室平面图1份、给排水总初图1份、住宅项目电视广播系统初设图1份(无专门电视广播初设图,可用弱电初设图代替)、防雷图1份(建筑高度80m以上项目)、转输水箱(水池)所在楼层给水平面图、地勘报告1份。
6、初步设计文件电子文档一张,内容包括全套初设图纸、设计说明、效果图等; 7.住宅项目应报户型统计表
四、建筑节能审查备案(5个工作日)建筑节能审查备案表 建筑节能设计图 建筑热工设计计算书
五、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3个工作日)
(一)、行政审查 立项通知(复印件一份)
消防、规划、环保、广电等部门出具的行政审查意见(复印件各一份)。设计合同、资质证明正本(复印件各一份)勘察合同、资质证明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二)技术审查
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报告》原件3份
2、《审查合格书》原件一份、《施工图审查报告》原件1份
3、审查合同、资质证明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4、《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一份
5、建筑施工总平图一份(加盖审查机构章)(复印件一份)
六、招投标监督备案
(一)国家(政府)投资项目比选监督备案(即办)
1、有效的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加盖比选人鲜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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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复印件)
3、比选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委托比选的提供)
4、工程量清单及参选控制价编制的委托合同(原件或加盖比选人鲜章)
5、比选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参选邀请书(原件或加盖比选人鲜章)
6、资格预审报告完整一套(原件或加盖比选人鲜章)
7、资格预审暨参选邀请书或邀请参选书(原件或加盖比选人鲜章)
8、比选文件完整一套(原件或加盖比选人鲜章)
9、比选文件备案情况通知书(复印件)
10、评选报告完整一套(原件或加盖比选人鲜章)
11、中选候选人告示材料证明
12、中选通知书(另册)原件
13、施工合同(另册)原件
14、中先人的参选文件完整一套(另册)副本
(二)国家(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监督备案资料(即办)
1、有效的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复印件)
3、招标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委托招标的提供)(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
4、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控制价编制的委托合同(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
5、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
6、资格预审报告完整一套(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
7、资格预审暨投标邀请书或投标邀请书(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
8、招标文件完整一套(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
9、招标文件备案情况通知书(复印件)
10、评标报告完整一套(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
11、中标候选人告示材料证明(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
12、中标通知书(另册)原件
13、施工合同(另册)原件
1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完整一套(另册)副本
(三)非国家投资项目中标备案资料(即办)
1、有效的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复印件)
3、招标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委托招标的提供)(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
4、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控制价编制的委托合同(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
5、招标委托代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22
6、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
7、中标人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招标人鲜章)
8、中标项目经理资质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招标人鲜章)
9、中标通知书(另册)原件
10、施工合同(另册)原件
(四)免予招标备案资料(即办)
1、有效的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复印件)
3、承包人的资质(复印件)
4、承包项目经理资质证明(复印件)
5、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免予招标报告(另册)原件
7、施工承包合同(另册)原件
七、新墙体材料审查意见(即办)
1、施工图审查通知书
八、报建费的核定(即办)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复印件)
2、申请报建费减免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供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材料
3、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备案(即办)
1、规划批准总平面图一份
2、立项批文
3、中标通知书:(1)国家(政府)投资工程;招标备案通知书、中标通知书(2)非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报告收讫回函、中标通知书(3)免予招标工程;免予招标备案通知书
4、施工合同
5、建筑材料检测委托合同
6、消防审查意见
7、监理合同
8、设计合同
9、勘察合同
10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及审查报告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12、缴纳建设项目报建费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费通知单”或“关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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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项目手续办理统一收费”的函(开发区)
十、安监备案(5个工作日)
1、文明施工责任书1式2份(每栋)注:签订责任书日期由安监站填写
2、安全监督备案表1式3份(每栋)注:登记日期由安监站填写
3、施工安全条件审核表1式2份(每栋)
4、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证(复印件)
5、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和安全措施增加费协议1份
6、安监备案工程信息表1份(每栋)
7、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监督备案须知要求装备现场
十一、核发施工许可证(5个工作日)
1、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项目业主单位盖章、2、中标通知书(原件)招标(备案)资料收讫回函通知书(原件)
3、建设用地手续(复印件)
4、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附件包括许可证副本和规划总平面图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通知书〉(复印件)
6、监理合同、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施工合同(副本原件)
7、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签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会签表(原件)
8、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函
9、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资金到位证明(原件)
10、建设单位预付工程备料款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注:预付工程备料款为工程用款的25%,为365天计)
11、计划生育责任书(此责任书 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
1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注:施工押证;(1)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必须与中标及合同确定的项目经理一致。(2)施工员岗位证书按一个施工员负责3000㎡的规模计算押证数。(3)安全员岗位证书超过10000㎡的工程规模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注:在资料齐备并符合要求前提下承诺以上时限。
第二节 机电工程的报装
机电工程安装的报批主要指与压力容器有关的设备、管道或特种设备的安装。安装前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必须将有关设备的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生产厂家的资质、生产厂家当地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等资料报建设单位(即业主)当地的监测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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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机电工程安装完毕,应报相关职能部门检测。国家质检总局7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
第二章
一、建设工程承包、发包
(一)有关建设工程承包的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承包合同制,我国相关条例、法律早有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筑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有关建设工程发包的规定
《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建设工程的转包
(一)建设工程转包概述
建筑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全部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提取回扣者;总包单位违反办法规定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指结构技术要求相同的)中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者;分包单位违反办法第八条规定,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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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
给其他施工单位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就施工工程质量损害与转包人共同向原合同的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转包人承担的工程质量损害赔偿连带责任,是基于原合同约定的合同责任,而转承包人承担的工程质量损害连带赔偿责任,是一种基于法律规定的转承包人在工程质量上对原合同发包人侵权的法定责任。
因此,建设部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在承包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驻项目经理管理,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他人,均属违法转包行为。
根据转包的次数,转包的形式可分为一次转包与层层转包。一次转包,是指由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分别肢解以后,再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后不再转包的行为。层层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后,该工程被再次或者数次转包的行为。
根据转包的对象,转包的形式可分为工程总承包(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转包,施工转包、勘察转包、设计转包;施工转包又可分为施工总承包转包和专业转包。
目前,在有效防止转包的实践中,不少承发包双方共同签订合同的主体设定和具体条款内容等方面作了探索,在同一工程分包的前提下,有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三方共同签订总分包合同的做法,是一种已经为承发包双方接受的,防止转包和不规范分包的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三、建设工程的分包
(一)建设工程分包概述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对建设工程分包的限制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转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则是允许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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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完成施工合同,一种是全部自行完成;一种是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方完成。这两种方式都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对于工程分包法律又要规定了限制性条件,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实行总分包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根据我国有关资质管理方面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分包单位。总承包方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这一方面是为保证建筑市场的有序发展,另一方面也是为最终实现工程质量所要求的。
2、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应经建设单位的认可。这是因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某一总承包单位,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表明建设单位对这一承包单位的资质水平及施工能力给予了肯定,并信任这一承包商能较好地完成施工任务并保证工程质量。因此,承包商要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给他人,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分包。为防止承包单位借分包名义转包工程,因此,规定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三)转包、劳务分包及劳务合同的区别
1、转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如前所述,转包,是转包人不实际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全部工程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所谓劳务分包,按照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亦明确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综上,转包与劳务分包具有如下区别:
指向的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项的工程;而劳务分包仅指工程中的劳务部分。
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是合法行为。
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对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的双方互相按各自合同承担相应责任,亦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劳务分包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务分包,是将建设工程中的劳务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劳务分包亦不能将其作业内容再次交由其他人完成。劳务分包的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劳务分包作业向劳务分包的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9 / 22
向总承包人及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合同是项目经理部与企业内部劳务公司之间的合同,合同主体是项目经理部和劳务公司。劳务关系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各种主体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一般属于民法调整。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由劳动法调整。
由此可知,劳务分包合同从性质上说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其即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承揽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只有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才会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章
招标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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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章
物权法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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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章
经济合同法
第一节
经济合同法有关概述
一、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否则无效。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否则无效。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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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三、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数量和质量; 价款或者酬金;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 订立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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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 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二、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或项目,在签订协议前应报下达该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建议和答复,在双方协议的期限内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三、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再由应负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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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违约金、赔偿金,企业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
(一)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种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类型:(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5)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按有效合同处理。
(二)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
1、收缴非法所得。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其处理原则是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审判实践中的法院判例一般掌握原则是,按照其实际施工部分的造价收取工程款;对其多收的超出其实际施工部分造价的工程款则认定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④。
2、合同无效后,视竣工验收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合同无效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合同无效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如发包人有过错时,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建设工程垫资问题
对垫资承包问题,审判实践中原则上按有效来处理。当事人对垫资返还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一般工程欠款来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时,法院不支持承包人请求支付该垫资利息的诉求。
(四)建设工程分包问题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以转包为由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五)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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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拒绝修复的;将已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六)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解除后,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已完工的建设工程且质量合格的,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完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修复至该工程合格并承担修复费用;已完工的工程经修复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工程价款;因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如果发包人也有过错时,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是因发包方或者承包方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一方还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七)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减少支付该工程价款。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的;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
对造成上述工程质量缺陷,如果承包人也有过错时,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九)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
第七章
劳动法
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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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八章
消防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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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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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一、概述: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等都需要其单位有相应的资质。
设计资格、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符合《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1.压力容器名称、类别。
2.设计条件[包括温度、压力、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缝系数、自然基础条件等],对储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应增加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材料应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对有时效性的材料应考虑工作介质的相容性,还应注明压力容器使用年限。
3.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4.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窖、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5.制造要求。
6.热处理要求。
7.防腐蚀处理要求。
8.无损检测要求。
9.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要求。
10.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
11.压力容器铬牌的位置。
12.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13.下列情况下的特殊要求:
(1)夹套压力容器应分别注明壳体和夹套的试验压力、允许的内外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的要求;
(2)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和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应注明使用过程中定期检验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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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及使用的特殊要求;
(4)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和制及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安全的措施;
(5)对有耐热衬里的反应容器,应注明防止受压元件超温的技术措施;
(6)为防止介质造成的腐蚀(应力腐蚀),应注明对介质纯净度的要求;
(7)亚铵法造纸蒸球应注明防腐技术要求;
(8)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制造、检验的特殊要求。
(9)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设计压力容器时,应有足够的腐蚀裕量。腐蚀裕量应根据预期的压力容器使用寿命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还应考虑介质流动时对压力容器或受压元件的冲蚀量和磨损量。在进行结构设计时,还应考虑局部腐蚀的影响,以满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要求。为防止压力容器超寿命运行引发安全问题,设计单位一般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寿命。
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技术条件、强度计算书,必要时还应包括设计或安装、使用说明书。
1.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
2.用户需要时,压力容器设计或制造单位还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
3.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
4.按JB4732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应力分析报告。强度计算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设计条件、所有规范和标准、材料、腐蚀裕量、计算厚度、名义厚度、计算应力等。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在工艺参数、所材料、制造技术、热处理、检验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注明。
二、通常的压力容器概念:
(1)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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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有关规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2.盛半夜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人氢含量大于100mg/l.的压力容器。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
4.GB150第2章和附录C、GB151《管壳式换热器》、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及其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应逐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
5.移动式压力容器。
钢板的超声检测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用于本条第1、第2、第5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Ⅱ级;用于本条第3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Ⅲ级,用于本条第4款所述容器的钢模式板,合格等级应符合GB150、GB151或GB12337的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应每批抽2张钢板进行夏比(V形缺口)低温冲击试验,试验温度为零下20℃或按图样规定,试件取样方向为横向。低温冲击功指标应符合GB150附录C的规定。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1.压力容器档案卡(见附件四)。
2.第33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3.第63条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输使用登记续。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具体管理详见国家质检总局7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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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本。
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
2.承压热水锅炉;
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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