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管理办法(共8篇)
篇1: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补贴提取的管理,根据《青岛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青房委办发[1998]1号)和《关于住房补贴计发和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青房委办发[2002]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四区范围内的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补贴,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到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住房补贴登记专柜办理提取手续。管理中心住房补贴登记专柜负责住房补贴提取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补贴: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后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下同)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1998年12月31日后购房(商品房或二手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补贴;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补贴增值收益。职工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住房补贴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补贴。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期间提取住房补贴的,只能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补贴。
第七条 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职工住房补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只具有房屋使用权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或农村宅基地住房的;
(三)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补贴应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青岛市市区范围内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的,应当出具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出具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出具《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出具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当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出具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二)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购买青岛市市区范围以外城镇的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含贷款购房的)的,只能持所购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办理住房补贴提取手续。
(三)职工翻建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当出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的,应当出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房屋翻建是指将房屋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翻建工程适用于因自然灾害破坏等原因使房屋主体结构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房屋大修是指对房屋承重结构实施部分拆换、加固,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大修工程主要是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应当在取得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进行。
(四)职工离、退休的,应当出具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当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全额财政拨款单位职工1998年12月31扫以前离、退休的,计发住房补贴采取五年兑
现的办法。即先核算出离、退休职工应享受的住房基本补贴和住房一次性补贴总额,自2002年起每年发放补贴额的1/5,并于每年年底以前办理提取手续。1998年12月31日以后离、退休的,按离、退休时的住房补贴标准一次性计发并办理提取手续。
非全额财政拨款单位离休的职工(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全额财政拨款单位离退休职工的计发提取办法办理提取手续;退休的职工,按职工住房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
(五)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原件。
职工户籍在市区范围以外的,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视同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应当出具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应当出具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七)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出具有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原件、单位终止其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八)职工偿还购房(商品房或二手房)贷款本息的,应当出具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属于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属于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当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经公证的遗嘱或遗赠书。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当提供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补贴时,除出具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当出具证明其相互关系的有关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当出具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一)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住房补贴的应当提供户口簿原件、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提取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出具失业证明原件。
第九条 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补贴时,只能提取购、建合同中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期或房屋产权证发证日期之前的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额,且职工本人提取额或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建合同中约定的实际付款额。本次购、建房行为之后计发的住房贴补不得提取。
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再次发生购买、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品房或二手房及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行为时,可按前述规定提取住房补贴。
第十条 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按还款按期提取住房补贴。借款人及其配偶当期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额大于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额的,只能提取归还贷款本息额,多余部分不得提取。
第十一条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需提取住房补贴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若该承租人当期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额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其他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凡符合提取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填写“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审核表”及职干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住房补贴登记专柜申请提取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住房补贴登记专柜在收到提取材料后,应于3日内审核其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申请审核表”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住房补贴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第十四条 单位经办人将存有住房补贴的银行存折交给职工后,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银行提取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对单位和个人为提取住房补贴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篇2: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管理办法
标签: 住房公积金 产权证 公积金 青岛房产 提取 2010-05-19 22:39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政策规定,手续,方法 青岛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不买房可以提公积金吗?
今天一网民来电咨询关于的相关问题:今天早上起得早,起来后给媳妇做晚饭,看新闻,新闻上说公积金每年只能提取一次的规定被打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实施新办法,规定公积金每年可以提取两次。,这是真的吗?我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商业贷款后,公积金只能第一年提一次吗?以后每年是否都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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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戚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第二章 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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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青岛个人无抵押贷款无前期费用0532-8607 7214青岛房产抵押贷款139 5320 7682多次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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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第八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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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居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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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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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同住户口簿原件。
(六)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等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应提供失业证原件。第四章 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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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十二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 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农行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七)、第(八)、第(九)、第(十)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五章 提取程序 青岛个人信用贷款0532-8607 7214无前期费用,月费率最低1.3%,最高30万元139 5320 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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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一个会计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第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七条 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第十九条 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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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贷款,青岛工薪阶层无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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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管理办法
本文以广州JS保障房小区为例,通过实证调查的研究方法,总结保障房小区区别于商品房小区的特点,阐述保障房物业收费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产生机理,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建议。
1 保障房小区特点
1.1 房屋产权形式多样
我国保障房建设至今已有二十多年历史,由于不同时期政策规定的不同,形成目前多种产权形式的保障房产品。从产权性质上进行分类,保障房小区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混合型小区。这类小区可能同时存在商品房、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等多种产权性质不同的住房产品。二是政府与个人共有产权的限价房、经适房小区。三是政府拥有完全产权的廉租房或公租房小区。第三类公租房小区中政府是唯一业主,在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选择、物业服务标准及收费等问题上有绝对话语权。但在第一类小区和第二类小区中,由于小区内房屋产权性质复杂,住户(业主和使用人)利益诉求多样,使得物业收费问题变得复杂。究其原因,“物业产权属性决定物业管理产品属性,进而影响物业管理产品产权安排”,保障房小区物业收费难是市场化供给和房屋产权属性模糊的结果。例如,持有限产权的经适房、限价房住户会更倾向于行使业主的权利,希望接受更为优质的物业服务,而没有产权的廉租房、公租房住户则更多希望政府介入保障房小区的物业管理,竭力争取少缴或不交物业服务费。不同的利益冲突同时存在于同一个小区中,若全盘照搬商品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模式将使物业管理工作难以展开,也因此,以个人拥有完全产权为前提所制定《物业管理条例》无法完全适用于保障房物业管理。例如,《物业管理条例》对经适房等保障房产品中政府的投票权如何行使没有明确规定,在双过半的投票权规定下,作为大业权人的政府(代表国有产权)行使一票的投票权。此外,在政府作为唯一产权人的保障房小区中,物业管理事务实际转变成政府职能,既加重政府的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也有违“大社会小政府”的社会发展趋势;同时,政府部门事事介入有公权力滥用的嫌疑,也可能会忽略住户的利益诉求。
1.2 住户结构特殊
保障房小区住户结构特殊,多数年龄偏大,家庭收入普遍较低,重症、残疾、精神病等特殊情况较一般小区多。以广州JS保障房小区为例,该小区总建筑面积49.08万平方米,共6288套住宅,自2008年到现在已入住5000多户,其中3000多户为廉租房。经本次调查,在247位受访者中,年龄29岁及以下的仅占5.7%,30到59岁之间的占80.8%,70岁及以上的占1.6%。85%为已婚,8.1%为未婚,离婚、离异、丧偶的有22位,占近10%。收入方面,超一半(52.1%)的受访者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00元以下,32.7%的受访者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01到1000元区间,如表1所示。从实地调查情况看,多数受访者家庭劳动力不超过2人,而家庭人口数却多达5-6人。此外,在247户受访家庭中,家中有残疾情况的就有39户,高龄情况的有14户,重症情况的有13户,精神病情况的有4户。特殊家庭集中是JS保障房小区的一个突出问题,这对该小区居住安全与和谐产生严重影响。如有些精神病患者病情发作时会往楼下扔重物,或者大声吵闹影响其他住户。保障房建设的初衷是为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获得适当的居住保障的人权,以满足其“安全、和平和尊严”的价值需求,但在城镇化过程中,市场上能够满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极度缺乏,从而造成了贫困的集中,而当这一群体扎堆涌入保障房小区时却又形成另一个贫困的圈子。诚如Edward Doherty所言,“有限的住房选择造就了贫困的高度集中”。低收入群体的过度集中,使得保障房小区演变为特殊群体的“围城”,出现特殊人群从居住割裂到社会分层割裂的趋势。
2 保障房物业收费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物业收费标准偏低,企业运营压力大
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中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的定价管理,回归市场调节,但对保障房依然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在这一“保本微利”的政策调控下,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收费远低于市场价格。以广州JS保障房小区为例,小区住宅建筑面积共44.65万平方米,每月物业服务费收入35.69万元,平均收费为0.8元/平方米/月。根据广州物业收费分级指导价标准(最低五级的级别收费标准为0.62元/平方米/月,最高一级级别的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JS保障房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接近最低级别,尚未达到第四级别。其价格反差亦可从另一组调查数据得到反映。根据2015年1月南方报业组织的“广州超50盘物管费大调查”的数据,被调查楼盘的物业管理费集中在2-4元/平方米/月之间,与JS保障房小区同样规模较大的小区,如广州雅居乐花园、南沙奥园、花都合和新城、番禺奥园等商品房小区,其物业收费分别为2.2、1.95、1.7、1.25元/平方米/月。在收费偏离市场正常轨道的情况下,大部分物业企业只能通过减少人员、降低服务水平来维持物业管理的运营甚至退出。
2.2 管理职能二元化,企业负担过重
由于保障房小区不同于商品房小区,物业企业不仅要提供一般物业服务的内容,还要承担一部分政府委托的社会管理职能,如协助登记保障房入住、使用情况,监督防范违规出租、出借、转让、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协助办理保障房住户入住、腾退等相关手续,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及经济、住房变化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加强房屋安全监管,发现、制止住户违章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等行为;协助有关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有关投诉、举报等。管理职能的二元化,一方面加重了物业企业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强化了企业和住户的对立冲突,增加管理和收费难度。低收入人群重权利轻义务的认识落差,导致对物业服务不足诟病较多,对付费购买物业服务期许过高,当实际情况与其预期有差异时,表现出强烈的不满,当企业肩负部分政府职能而对住户实施监管时,会进一步激发住户内心的不满,进而采取拒缴物业服务费等方式进行对抗。在保障房小区物业企业的社会管理职责负担明显重于其他物业小区的情况下,若缺乏政府必要的扶持,必然打击了物业企业进驻保障房小区的积极性。
2.3 住户收入较低,物业服务费支付困难
以JS保障房小区为例,其6层高(无电梯)、11层高(有电梯)、18层高(有电梯)三类住房的物业收费标准按政府指导价严格执行,分别是为0.52、0.8、1元 / 平方米 / 月,但是,该小区仍有23.2% 的受访者认为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过高,20.9%的受访者表示物业服务费支出超过家庭月收入比例的5%,最高甚至占家庭月收入16%。调查中另一高层保障房小区(有电梯),其物业服务费为1.35元/平方米/月,已远低于市场价,却有超过六成(65.8%)的受访者认为收费标准过高。根据本次调查测算所得,目前保障房的受访者表示可以承受的物业服务费的价格分别为0.66元/平方米/月(楼梯房),1.036元/平方米/月(电梯房),如表2所示。受访者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评判主要受收入水平影响,卡方检验显示,P=0.003 < 0.05,也说明住户的收入水平与其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的评价存在明显差异。物业服务费是部分低收入家庭一笔不菲的支出,这一群体对价格波动非常敏感,一旦服务费价格超出心理预期会强烈抗拒。
注:JS保障房小区为本次调查的6个小区之一,表2的数据是根据6个小区的调查数据进行测算。
3 完善保障房物业收费机制的建议
3.1 适当提高物业收费标准
广州保障房物业收费标准偏低,制定收费标准时主要是考虑保障性人群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但是对物业企业的市场生存发展考虑不足。基于非市场调节的因素,会引发恶性循环——优秀的物业企业不愿接手管理提供服务,而服务质量差的物业企业又得不到住户的认可。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广州住宅物业收费参考标准》规定,考虑到管理保障房小区的物业企业运作成本普遍高于商品房小区,可以适当提高保障房物业收费标准,但同时要求物业企业应当提供对应优质的服务。具体可以设计为:在政府主导新建的保障房小区,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等四项执行四级标准,绿化则根据小区的实际绿化面积情况而定,按一至四级标准执行。经测算,带电梯的住宅物业服务费宜定价在1.38-1.48元/平方米/月区间,不带电梯的住宅则定价在0.92-1.02元/平方米/月之间,如表3所示。
3.2 对低收入家庭进行适当补贴
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定价管理,使其回归市场调节是符合经济规律的。但涉及基本民生方面如保障性人群居住管理问题,政府仍然需要介入。一方面,保障房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共或准公共产品,其后续的物业服务也具有准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所以不能单纯地依靠市场提供;另一方面,无论从保障房住户的经济承受能力,还是从保障房物业企业的实际运营角度而言,政府都有介入物业管理的必要——以财政补贴的形式。目前,保障房小区住户中带电梯的保障房物业服务费为1.04元/平方米/月、不带电梯的物业服务费为0.66元/平方米/月,与文章测算的较为合理的物业服务四级收费标准(带电梯保障房物业服务费在1.38-1.48元/平方米/月的区间,不带电梯的保障房在0.92-1.02元/平方米/月之间)仍有较大差距。因此,建议根据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承受能力,相应地给予补贴。具体措施:一是对执行物业服务四级收费标准,带电梯保障房按照平均1.40元/平方米/月收取,不带电梯保障房按照平均1元/ 平方米 / 月收取。二是租住廉租房并享受低保的困难家庭,物业服务费全额减免。三是租住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则考虑其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酌情予以补助。按照调查数据及目前收费标准测算,带电梯保障房可以按照平均1元 / 平方米 / 月缴交,不带电梯住宅按照平均0.6元/平方米/月缴交。即:不管是否带电梯,政府平均每月每平方米补贴物业管理费0.4元。四是补贴以全额财政划拨给物业企业的方式进行。按照收支分离的原则,要求物业企业所管理的保障房小区的经营性物业(含停车场)所得经营收益单独建账并全额上缴财政,统收统支。
3.3 将物业服务费纳入租金范畴
调查发现,部分保障房小区物业服务费缴交率不高,一方面与物业企业管理水平和住户收入水平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制度设计相关。以廉租房为例,住户每月缴纳的租金为1元/平方米,远低于市场平均租金,但其中不包括物业服务费用,住户除了缴纳租金外还要支付物业服务费,但物业服务费缴纳与否和住户是否可以继续租住保障房没有必然联系。对低收入群体而言,可以少交则少交,物业服务费缴费率自然无法上去。广州制定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罗列多种扣分情形,但没有把拖欠物业服务费的情形列进去,造成住户拖欠物业服务,缴费率低的情况严重。对此,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公屋管理经验,将物业服务费用包含在租金中,在开放申请时即标明不同房屋的租金价格,让保障房申请者在申请时便一目了然。同时,物业服务费包含在租金当中,一旦住户拖欠租金,即可按照扣分办法予以相应处罚,提高了住户的违法成本。将物业服务费纳入租金后,带电梯的廉租房月租金调整为2元/平方米,不带电梯的月租金为1.6元/平方米,依然远低于市场平均租金。虽然,当前多数保障房小区有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等房屋产权形式不同的多种产品并存,但按照现行政策,限价房、经适房将逐渐退出市场,未来的保障房产品将以廉租房、公租房这些租赁型保障房产品为主,故将物业服务费纳入租金范畴的方法具有较大的可行性。
4 保障房物业管理政府财政补贴测算——以广州 JS 小区为例
以下以广州JS保障房小区为例,对该小区物业管理财政补贴数额进行测算。根据调查,JS保障房小区目前的物业服务各项服务基本达到五级标准要求,其中,由于绿化面积过大,可按照一级标准测算。因此,建议按照绿化一级、其他项目按照五级标准测算合理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差额部分予以补贴。据此,绿化费用从五级标准的0.05元/平方米/月上调为0.15元/平方米/月,测得电梯房收费标准为1.02元/平方米/月,非电梯房收费标准为0.72元/平方米/月,如表4所示。以此标准进行测算,JS保障房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用为491.33万元/年,而目前实际收费为428.29万元/年,如表5所示,在不增加住户物业服务费用的前提下,需要政府补贴的金额为63.05万元/年,每月补贴额为5.25万元。
5 结论
篇4: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管理办法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风险管理
住房公积金主要是缴存者和所在单位长期缴纳的住房储备金,它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及法制化的主要形式。在公积金的管理中为了加强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性,更好地促进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国家的相应部门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是国家为社会居民提供的保障性并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基本特点。
我国住房公积金是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各项制度不断深化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在制度上解决了低收入者购房贷款和资金的问题,住房公积金促进了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但是在公积金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贷款管理等方面。
一、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方面
住房公积金归集范围越大,其风险也越大,随着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我国的各个管理部门正在加大归集力度,甚至归集范围已经扩展到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当前自由职业者和工商个体户相对于事业单位职工来说其收入要高一些,其购房贷款方面,可能会改变国家为中低收入者建立储备金的初衷。对于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化他们缴费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的基本政策,对于公积金管理部门来说,这部分人如果出现了贷款后就不缴纳公积金或者不及时偿还贷款,那么这部分人就有可能出现不可控,进而加大了贷款追缴的难度。当前我国公积金归集粗粮资金越来越大,但是这是每个公积金缴存者住房储备基金,作为公积金的管理部门有责任来管理好这部分资金,应该防止发生风险。
公积金的归集程序存在时间差,给资金的管理带来风险,对于交款单位在拿到银行进账单据后去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再见到进账单据后为交款单位进行做账,然后分配到各个单位职工账户上,这是当前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的程序。对于公积金管理中心来说再见到银行进账单据之后就进行单据的打印,还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资金的转移方面有一个时间差,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一个时间差,由于某种原因银行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把这部分款项划拨到个人公积金账户上,会出现公积金的亏损。对于这种情况应该采取款项确认到账后,在对其进行记账记息,再分配给职工账户,这样可以避免因公积金归集程序存在时间问题,让公积金的归集风险降到最低,确保公积金的安全。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面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来说,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进行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主要表现在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政策和操作规范对申请人进行申请资格和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过程,其主要目的就是确保公积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依据房屋产权证、银行合同来进行审核,对于这两种文本的真实性,相应的公务人员要对其进行审核,但是在审核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进行以下措施,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要是和银行、产权部门进行互联网的连接,像公积金贷款一样,只要输入产权证号和商业银行的贷款号,就可以非常直观地查询到每个月还款多少,总计还款多少。这样能够更好地辨别相应文本的真伪。
第二就是再不能联网的情况下,这就需要采取产权证加上契税票,同时还要有商业银行合同和每个月扣款的明细,这也可以作为一种防范措施,在公积金提取方面的审核,完善相应的流程,确保公积金的安全使用和专款专用的目的。
三、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方面
住房公积金再贷款方面主要有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审批阶段,初审是第一个阶段,也是非常重要的阶段,主要是由申请人通过相应的证件,主要有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个人收入证明和信用等级等。对于收入证明主要是由申请人在单位为其开具相应的证明,但是仅仅依靠单位出具的证明还不能代表其收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该通过推倒的方法,测算出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这能够防止贷款人套取高额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要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关系,对信用良好的申请人可以适当提高申请贷款额。
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产物,它对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起着积极的作用,随着市场化的发展,住房公积金正在为人们所熟悉,但是作为上有国家负责,下有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的一项制度,应该加强对其进行管理,完善公积金内部管理制度,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同时对公积金进行信息化建设,让公积金的归集、贷款、提取等方面有一个标准,达到最大限度防范和控制资金的风险,使得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活动正常运行,从而更好地为百姓服务。
参考文献:
[1]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实用手册[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8.
篇5:青岛市住房补贴申报承诺函
(财政统发住房补贴单位适用)
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就住房补贴远程网上申报等事宜向贵中心郑重承诺如下:
1、我单位在年月份之前的住房补贴信息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如实申报,如有错误,我单位保证在申报过程中予以纠正,并自愿承担信息错误产生的责任。
2、自年月份起,保证按月进行变更申报,我单位未通过新程序进行月度变更申报的,贵中心有权按我单位无信息变更进行按月度记账。
3、我单位保证严格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使用远程申报程序,不进行试验、测试、随意提供数据、信息等非法、不合理操作;在申请网上业务后及时更改登录口令,并妥善保管密码口令;自愿承担违反上述义务产生的责任。
4、我单位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申报信息错误或不及时申报造成与真实信息不符的,我单位协助贵中心进行有关账务调整和超支、错支住房补贴的追回,并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其他后果;住房补贴超支、错支的,我单位承诺在30日内协助贵中心追回,逾期不能追回的,由我单位先行垫付。
5、申报过程中,及时检查单位职工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关联冻结等情况,及时履行告知、查证义务,并及时向贵中心提供真实材料进行调整,自愿承担因未及时调整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以上承诺系我单位在完全了解住房补贴相关规定、政策以及清楚上述承诺产生的后果的基础上作出,无条件、不可撤销。
单位(盖章)年月日
青岛市住房补贴申报承诺函
(非财政统发住房补贴单位适用)
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就住房补贴远程网上申报等事宜向贵中心郑重承诺如下:
1、我单位在年月份之前的住房补贴信息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如实申报,如有错误,我单位保证在申报过程中予以纠正,并自愿承担信息错误产生的责任。
2、自年月份起,我单位保证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3、我单位保证严格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使用远程申报程序,不进行试验、测试、随意提供数据、信息等非法、不合理操作;在申请网上业务后及时更改登录口令,并妥善保管密码口令;自愿承担违反上述义务产生的责任。
4、我单位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申报信息错误或不及时申报造成与真实信息不符的,我单位协助贵中心进行有关账务调整和超支、错支住房补贴的追回,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其他后果。
5、申报过程中,及时检查单位职工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关联冻结等情况,及时履行告知、查证义务,并及时向贵中心提供真实材料进行调整,自愿承担因未及时调整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以上承诺系我单位在完全了解住房补贴相关规定、政策以及清楚上述承诺产生的后果的基础上作出,无条件不可撤销。
篇6:青岛住房补贴申请条件指南
青岛住房补贴申请指南
申请对象
(一)毕业三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毕业三年内的国(境)外高等院校本科学历留学人员;三年内来青就业创业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留学人员。
(三)4月20日(《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人才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印发之日)及以后,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两区”)就业创业的毕业三年内外籍及港澳台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其中,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二)申请人申领补贴时须具有本市户籍(在“两区”就业创业的外籍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
(三)申请人在我市就业创业,并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含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相关说明
(一)已按《关于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17号)规定申领住房补贴但未享受政策期满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领取剩余期限的住房补贴;符合《关于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17号)补贴范围但尚未领取住房补贴的留学人员,应于12月31日前按本通知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二)申请人已享受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博士后安家补贴、博士后生活及住房补贴、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政策的,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请人已申领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申请上述补贴时按就高原则予以扣减。
(三)在“两区”就业创业的外籍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由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进行申请,提供申请人护照首页、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决定书、工作居留许可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学历学位相关材料等,经“两区”有关部门核实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具体经办程序由“两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在职期间提高学历的人员,不享受住房补贴。非在职期间提高学历的人员,上学期间在用人单位有过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可享受住房补贴,但须对是否在职提高学历情况作出信用承诺。其中,对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线下核实。
(五)研究生学历留学人员就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创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创办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补贴标准
(一)补贴标准
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
(二)补贴期限
申请人自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可享受最长36个月的住房补贴。对已领取补贴但补贴期限未满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提高学历层次取得新学历后可按现行政策申请剩余月份的住房补贴。提高学历层次的人员,须先通过_网“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报”模块提交暂停住房补贴申请,记录已申领补贴月份。
住房补贴申请需要准备的资料
(1)单位可在网上下载《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单位缴存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登记表》、《单位缴存住房补贴委托管理资金核定表》填写打印并盖章,另拷贝电子文档至软盘或U盘;
(2)单位可在网上直接填写《企业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和《企业住房补贴缴费卡申请书》由单位在网上填写后直接提交,提交后打印并盖章;
(3)单位准备好其它所需书面材料;
(4)对不能上网的单位,可至中心上门领取中所需电子表格,回单位后填写打印(1)中各表;并另请中心承办人协助填写并打印(2)中所需表格,由单位盖章后一同携带所有资料至中心申请受理。
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
1、在某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等同于住房补贴。企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时,既可以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直接发放住房补贴的形式。因此在单位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实行货币化时,此时在职工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基础上新补充的住房公积金部门实质上就是住房补贴。
2、单位用于资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相同。这两种资金的来源都是首先立足于单位原有住房基金划转,不足部门区分单位不同性质分别由财政预算拨付或列支成本费用。
3、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住房补贴资金是必须要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开立职工住房补贴账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的,与住房公积金分别核算。两者在具体的资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4、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税收优惠上是相同的。职工的该两项资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5、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所有权归属上是相同的。职工个人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补贴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6、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还包括参照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模式的企事业单位)的无房或未达标老职工而言,领取的住房补贴多少与职工何时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老职工是指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19年底前离退休的职工)。
机关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由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两部门组成,其中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是:一次性补贴额=(职工年月均标准工资x月住房补贴系数)+(度工龄补贴额x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x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机关住房未达标老职工领取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额计算公式是:差额补贴额=(19基准补贴额+19度工龄补贴额x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x差额面积。因此,从公式可见,机关老职工(住房达标者除外)无论是无房还是住房未达标,其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时间,关系到其领取的住房补贴额的多少,虽然这种影响可能并不大。
篇7: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管理办法
2007-4-13 浏览:634 来源:first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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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申请,单位审核
职工持有关证明向单位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单位依据职工申请出具《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依据不同情况需提供的所有相关证明材料
1、购房提取
提供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经无锡市产权监理处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首付款收据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或《江苏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
2、建房提取
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大修住房提取
(1)提供城建管理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自建私房)原件或经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认定的《大修住房费用分摊表》(房改房、商品房、单体住宅、二手房)原件。
(2)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还贷提取
(1)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2)提供借款借据。
(3)提供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每年办理一次,四月或十月办理。若职工办理的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委托中心办理公积金还贷手续,由中心在每年十一月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冲抵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委托期限内,该职工不必再来我中心办理还贷手续。
5、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比例提取
(1)提供《房屋租赁契约》原件。
(2)提供同户家庭成员由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提供《无锡市公有住房租金收据》原件或《江苏省无锡市租赁收入发票》原件。
6、离、退休提取
提供离、退休证原件。
7、调离本市提取
(1)提供与本市公积金缴存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8、出境定居提取
提供公安部门批准的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或民政部门签发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10、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提取
提供本人的《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1、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提取
提供《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每季度办理一次)
12、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
(1)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医疗缴费依据。
(重大疾病的确认参照医疗保险中的相关规定)
13、职工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如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等)
提供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重大突发事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4、职工连续失业满三年且未再就业提取
提供本人的《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5、职工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提供本人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经凭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个体工商户不再参照本规定执行)
16、职工被判处刑罚提取
提供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17、职工死亡提取
(1)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A、申领人申领本人公积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如由他人代领,代领人需提供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申请人配偶依据以上1、2、3、4、5、11、12、13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C、同户直系亲属依据以上1、2、3、4、5、11、12、13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另需提供户口簿(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
D、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输入个人公积金对帐卡密码。密码如有遗忘,只能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公积金对帐卡查询,其他任何人不得代为查询。
E、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提取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执行。
F、以上所需提供的复印件均由本中心留存。
四、中心审批
职工携带单位开具的《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和提款手续。
(一)审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至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期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
2、偿还贷款本息的,可提取申请之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
3、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比例提取的,支取额=(月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0%)×已交付房租月数(以百元为单位)。
4、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失业满三年未再就业的,可提取申请之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
5、职工被判处刑罚的,可提取申请之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
6、离休的;退休的;出境定居的;调离本市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职工办理个体工商登记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余额,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7、职工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
篇8:青岛市住房补贴提取管理办法
1. 住房支付能力条件。
本文对住房支付能力定义为家庭在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后, 可以承受某一标准的住房支出的能力, 用剩余收入度量。
定义1:家庭具有住房支付能力是指剩余收入不小于某一标准住房支出。
2. 住房支付能力计算。
(1) 收入。本文采用城镇家庭可支配收入, 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 (2) 住房支出。家庭拥有或使用住房所产生的货币性支出, 分为自有住房支出和承租住房支出。自有住房支出分为每年需还贷的住房支出和已还清贷款的住房支出两类。 (3) 剩余收入。剩余收入=可支配收入-基本非住房支出。 (4) 住房支付能力。分为两种情况:首付款支付能力, 还款 (或租金) 支付能力。首付款支付能力指家庭为了满足首付款要求, 剩余收入储蓄最少年限, 本文假设小于10年是可支付的。家庭具有首付款支付能力是指剩余购房收入满足首付款储蓄时间不大于10年。家庭具有还款 (或租金) 支付能力是指还款 (或租金) 不大于剩余购房 (承租) 收入。
二、非住房消费标准的确定
根据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可计算2009年城市不同收入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与非住房消费 (见表1、表2) 。根据统计年鉴2009年新房销售普通商品房均价8 301元/m2、经济适用房均价3 402元/m2。本文分别讨论两种情况非住房消费标准 (NH**) 下的城市家庭住房支付能力。一是以最低收入家庭非住房消费22 689.43元为标准;二是以低收入以下家庭非住房消费为标准, 即非住房消费等于 (22 689.43+28 201.21) /2=25 445.32 (元) 。
三、剩余购房 (承租) 收入计算
统计年鉴中与住房有关消费项目为居住支出和住房支出, 没有具体的水、电、气、燃料费, 装饰装修款, 修理维护费和管理费等费用明细。但由居住支出减住房支出可得到水、电、气、燃料费, 因此本实例计算不考虑装饰装修款, 修理维护费和管理费。不同收入家庭剩余购房 (承租) 收入 (见下页表3) 。
四、住房支付能力分析
住房面积分别按别墅200平方米, 普通商品房100平方米、80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100平方米、80平方米、60平方米计算不同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 首付30%。计算结果 (见表4) 。
表4中可以直观地看出, 五年还款期下, 在现行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房价条件下, 不管是经济适用房还是普通商品房, 不管是采用公积金贷款还是个人房贷, 100m2以上住房都鲜有人能够支付得起, 只有小户型的经济适用房, 也只有居民中的高收入者以及最高收入者可以有能力支付。而二十年还款期下, 能够支付住房的居民比例显著增加, 但是低收入者以及最低收入者仍然没有能力支付住房。并且, 普通商品房的支付能力要远低于经济适用房。由此可见, 在2009年, 青岛市普通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面临严峻的考验。
五、购房首付款最少存款年限
表5为30%首付最少存款时间。其储蓄资金来源于可支配收入中扣除最低非住房消费及统计年鉴中的居住支出后的节余, 存款利率忽略不计。从表中也可以看出, 中等及其以下收入者对经济适用房的支付能力明显高于对普通商品房的支付能力。普通居民对于商品房的支付能力是非常有限的。
六、无能力购房家庭的住房保障
由前面分析可知, 最低收入以下家庭无能力购房。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无能力支付每年购房贷款还款;二是购房首付款储蓄时间过长。以NH**为界线, 无能力购房家庭可分为两类:每一类是可支配收入小于NH**的家庭, 这类家庭是政府收入扶持的对象;第二类是可支配收入大于NH**的家庭, 这类家庭可通过住房补贴保障其住房, 住房补贴包括实物补贴和货币补贴。租金收取及货币补贴的发放额度必须根据其收入不同而变化, 惟其如此方可避免居住贫困或住房诱致性贫困。
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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