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职能分离

关键词: 股份公司 石油勘探 监督 工程

审判监督职能分离(精选五篇)

审判监督职能分离 篇1

(一) 应然关系

检察权的权能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即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 (2) “检察官通过公诉对公安机关侦查权和法官审判权实行双向监督的目的, 也是为了防止警察恣意和法官擅断, 从而使国家法律正确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 (3) 笔者认为, 这一的论断较为合理,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 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来实现对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通过对公诉权具体职能的剖析, 不难发现, 公诉权中的绝大部分权能是明显带有法律监督属性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是不能脱离具体的诉讼职能的, 法律监督是内容、是目的, 诉讼职能是形式、是载体。法律监督必须以诉讼职能为基础、为条件, 诉讼监督是法律监督借以发挥的必要途径和手段。法律监督必须与诉讼活动有机融合, 否则法律监督则无法体现。” (4)

(二) 实然关系

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是以列宁的检察理论为依据。它是一种理想状态的完美设计, 但是“不能完全还原为法律制度”。法律监督不以互动为前提, 它体现出一定的超然性的权威性。一方面, 检察机关是诉讼活动的参与者, 诉讼过程由法官主导, 裁判权始终掌握在法院手中,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始终处于上位和主动地位, 检察机关始终只能是“运动员”的角色。另一方面,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守护者, 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和审判监督权, 不是为了谋求自身利益, 而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国家法治秩序。检察官公诉人的身份要求其服从法官指挥, 监督者的角色又要求法官接受监督, 这正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权和发挥监督权的过程中, 存在的一对主要矛盾。在理论上, 检察权的配置出现角色冲突的缺陷。检察机关同时具有侦查者、公诉者、监督者的多重身份, 即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公诉权和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 好比运动员同场兼任裁判员, 破坏了侦、诉、辩、审、监五者法律诉讼关系的平衡。 (5)

二、我国现行检察制度中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配置模式

(一) 现行配置模式

1. 诉讼职权的配置

诉讼职权主要由自侦、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承担。此处的诉讼职权主要包括由公诉机关承担的公诉权, 自侦部门承担的侦查权。侦查权是检察权与生俱来的职权, 没有侦查权就无法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存在的实施, 就无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公诉权是检察权最核心、最本质的职权, 没有公诉权就无法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就无法维护公平与正义。 (6) 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逮捕, 将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移送公诉部门进行审查起诉。

2. 监督职权的配置

监督职权主要由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承担。检察机关充分、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必须拥有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检察权能。这就是检察权的配置问题。检察权的配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及整个检察系统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而言可以行使哪些权力。二是检察机关系统内部各个具体的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 以及同一个检察机关内部不同的工作部门之间, 有些研究者也认为涉及检察权的配置问题。

(二) 现行配置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1. 优点

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分离, 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 解决目前理论界和社会上存在已久的诸如“谁来监督监督者”即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职能, 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的问题。同一个内设机构同时承担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模式, 优化为由两个机构或部门分别承担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 客观上有利于对他方进行监督, 有利于自身严格公正执法。

因此, 在坚持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 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两项职能都不可少的前提下, 实行两项职能适当分离, 即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上实行一定意义上的“诉讼不监督、监督不诉讼”, 无疑是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选择。 (7)

2. 缺点

(1) 存在重诉讼职能轻监督职能的倾向

当前, 人民群众对司法、执法机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违法等问题反映相当强烈, 但是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相对疲软, 法律监督工作还是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一个内设机构身肩两种职能, 实践中往往就将履行批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职能作为首要任务、硬任务, 而将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作为可有可无的次要任务、软任务, 结果是两方面的职能互相影响、互相拖累, 两方面的职能履行效果都不理想, 削弱了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

(2) 检察官角色冲突

检察官在履行诉讼职能的同时对执法司法行为实施监督, 角色定位冲突。“刑事诉讼法也将公诉人在庭审中的监督权移位给庭后检察院的事后监督, 这表明立法者赞同诉讼权与监督权是不同的。”这种在实际操作中的存在冲突的运行模式, 使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时难以两全。就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而言, 检察机关承载的收集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以及加重、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的动力和积极性要高于收集能证明被告人无罪以及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因此, 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着根源性的角色冲突。

三、当前北京市检察系统对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配置的改革

(一) 北京市改革经验

为形成诉讼监督合力,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在公诉部门设立诉讼监督组, 内设内勤岗、案件质量监控岗和诉讼监督岗三个职位, 各司其职, 分工协作。在工作机制上, 诉讼监督组的特色表现为:一是实时监督, 加强案件的动态管理。一方面不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 由案件质量监控岗负责人逐案填写《案件质量考评表》, 侧重从各个环节对案件进行考核;另一方面积极拓宽诉讼监督渠道, 由诉讼监督岗负责人逐案填写《三书备案审查表》, 对案件的文书对比审查。二是严把审查关, 准确把握抗诉标准。在对判决、裁定的三级审批机制中, 增设诉讼监督岗负责人审批的环节, 发现监督线索, 防止“流失”。三是专人专管, 提高诉讼监督实效。诉讼监督岗负责人专门对诉讼监督事项及时统计, 并将领导对具体监督事项的要求督促承办人落实, 同时定期归纳、整理侦查、审判活动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对诉讼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诉讼监督组的成立不仅保证了诉讼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而且促进了监督成效的实现。

(二) 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督职责与日常办案的矛盾客观存在。各院的诉讼监督组固定程度不一, 部分成员同时还承担着办案任务, 距完全达到专门机构、专人负责监督工作尚有一定距离。

二是监督的程序和方式尚不完善。如监督线索的发现、备案、决定、审批和提出等环节有待进一步规范, 避免随意性。

三是监督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表现在, 监督办法不多, 措施不够得力, 基本上还是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和抗诉为主, 并没有探索新的举措;局限于个案监督, 定位较高、措施全面、效果较好的综合监督仍是弱项。

四是配套保障措施尚不到位。各院的重视程度和推行力度不一, 如专职人员调整带来的工作脱节等问题。

四、合理配置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构想

(一) 合理配置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原则

1. 依法原则

宪法赋予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 决定了其行使的检察权要尊重宪法, 要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合理配置。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属于检察权的一部分当然也必须遵守宪法、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等的相关规定, 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进行合理配置。

2. 利于职权行使原则

鉴于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统一于检察权之下, 因此, 合理配置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既要求二者相对独立, 发挥出各自职权的作用, 又要求二者相互联系, 确保二者特别是监督职权的充分发挥。因此在对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进行配置时, 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如何才能够使检察权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而不是将注意力放在是分离还是并行的配置原则上, 只要有利于检察权的高效发挥效用, 就是应该把握的原则。

3. 效率原则

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配置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坚持高效、协调的原则, 构建符合要求的程序制度, 保证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能高效行使。

(二) 北京模式的选择

几种模式各有利弊, 但综合起来, 北京模式更符合当前检察机关发展的实际需要。

根据我国现有检察系统运行模式来看, 不宜采取彻底的诉监分离的模式, 应当循序渐进, 先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上进行改革, 而后逐渐向整个检察机关的运行模式上改革。当前, 应当在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内部成立诉讼监督机构, 进一步深化将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分离, 强化诉讼监督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监督职权。

(三) 北京模式的完善

诉讼职权的发挥较为完善, 本文将从职责的明确的角度探讨该模式下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配置及监督职权的完善。

(1) 规范

掌握不同监督事项适用什么监督方式, 对不同的诉讼监督事项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督方式和手段, 确保诉讼监督工作规范、有序是诉讼监督组的重要职责。

(2) 整合

整合职责是诉讼监督组必不可少的职责, 这一职责要求诉讼监督组在抓好个案监督的同时, 注意总结、研究, 就经常发生或者一定时期较为突出的某类违法现象, 全面梳理与分析, 有针对性地开展类案监督和综合监督。

(3) 引导

根据每一阶段的检察工作面临的社会形势, 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要求出发, 科学合理地确定阶段性的监督重点和方向, 引导各承办人积极向监督工作全局靠拢, 就是诉讼监督组的不可推卸的职责。

(4) 调研

定期对诉讼监督工作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研究改进措施, 提高诉讼监督工作的前瞻性, 推动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创新和发展。

(5) 考核

对监督线索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年度考核, 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激励承办人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就是诉讼监督组的必要职责之一。

摘要:宪法赋予我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决定了其行使的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执行的检察职能是法律监督职能。“在我国, 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一体的, 他们仅视对检察机关所享职权的不同表述而已:检察权侧重于表明权力的归属及行使的主体, 法律监督权侧重于表明权力的性质及其与其他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之间的关系。”①

关键词:诉讼职能,监督职能,合理配置

参考文献

①朱孝清:《检察内涵及其启示》, 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②谢佑平等:《中国检察监督的政治性和司法性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第358-359页。

③朱孝清:《检察的内涵及其启示》, 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④孙谦:《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432页。

⑤徐红、刘小勇、梁安春《:浅论我国检察的结构性权力之重构》, 2005年4月13日正义网。

⑥徐汉明:《我国检察职权优化配置的路径选择》,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1年6月第1版。

审判监督职能分离 篇2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5]4号和财政部企业司中央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动态等文件为政策依据,按照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确定的“三个阶段,六个步骤”的总体要求,各企业及中央在###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下属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核实移交单位机构、人员、资产和经费收支情况,合理运用中央政策,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基数,为签署移交协议,办理移交手续,圆满完成移交工作铺平道路。

二、工作安排

我市第二批中央在###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要求与全省分离工作同步,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六个步骤。即:

第一阶段为核对确认阶段。主要任务是我市第二批中央在###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企业核对并确认移交单位、人员、资产及经费收支情况,向省财政厅上报基础数据。这一阶段共分为四个步骤:

第一步,建立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第二步,广泛宣传动员,组织人员培训。

第三步,详细调查摸底,具体组织测算。

第四步,认真核对协商,上报基础数据。

第二阶段为签署移交协议阶段。主要任务是省财政厅对我市上报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并上报财政部进行审核确认后,正式签署移交协议要求八月底完成。

第五步,签署移交协议,申报批复文件。

第三阶段为办理移交阶段。主要任务是办理具体移交手续,并将我市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效果、主要做法和体会等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报上级备案。

第六步,办理移交手续,开展工作总结。

三、人员和机构

中央在###企业有##、##、##、##共四户企业。移交机构#个,其中:中小学#所,公安机构#个,移交人员包括##年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年新增人员。

四、工作进度

离职能,高中教育改革的方向 篇3

普通高中作为高层次的基础教育,自从恢复高考制度以来,学校恢复了以学为主,但是却被高考指挥棒左右着,出现了“高考考什么,教师教什么,学生学什么”的急功近利思想,虽然学校和教师也知道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但是却没有人能够真正把它落到实处,片面追求升学率致使高中教育异化,学生负担沉重,严重制约着学生的全面发展,素质教育的推进处于尴尬境地。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把高考和高中教育改革联系起来。

为高考“减负”,分离高考的评价职能

现阶段,人们将高中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导致高中教育异化很大程度上归因于高考,把实施素质教育的希望寄托于高考考试方案和考试课程的改革,如改革高考的科目设置,命题侧重考生能力的考查等等。近年来,高考改革的实践证明,高考考试方案和高考课程的改革,始终无法改变高中教育的现实。笔者认为,高中教育问题的症结不在于高考方案本身,而在于现实中高考的双重职能。

现实中高考承担着为高等学校选拔人才和评价高中学校办学质量的双重职能。高考成绩和高考升学率已经成为人们判断一所学校办学质量的主要标准,而实际上普通高中的办学质量和学生培养目标是否实现,决不是依靠高考这一场考试就能评判的。要改变高中教育异化的现状,就必须将评价高中学校办学质量的职能从高考中分离出来。

改革会考制度,科学行使评价职能

高中会考是评价普通高中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手段。现实中高中会考普遍被忽视,失去了会考评价学生学业水平和在高中教学中的正确导向性作用。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会考命题简单化。据了解,目前高中阶段毕业会考的一次性通过率一般在90%以上,一些重点中学还能达到100%。究其原因,会考命题过于简单,学生只需要简单的准备就能轻易地通过会考。第二,会考组织缺乏严肃性。毕业会考由省教育部门命题,各地自行阅卷。为保障本地学生的一次性通过率,监考松懈,批改试卷降低评分标准,相对于高考,会考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简直是天壤之别。第三,会考结果轻视化。因为高考的引人注目,无论是社会还是教育主管部门对于—所学校的高中会考情况都极少关注,会考结果的好坏对于学校和学生来说一是不用担心,肯定能通过,二是基本无关痛痒。

因此,会考必须改革,依据新课程标准建立一套系统的学生学业综合评价系统,其功能仅限于评价普通高中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及培养的学生是否达到毕业要求,学生只有通过这套学生学业综合评价体系的考核,才能获得高中毕业证,只有取得高中毕业证书,学生才有资格参加高考。

改革普通高中教育设置,分离普通高中职能

普通高中教育的真正指挥棒应该是新课程标准。依据新课程标准,普通高中教育是在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面向大众的基础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应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正是因为“为普通高校培养、输送人才”的职能过于强大,致使高中教育的指挥棒异化为了高考。因此,改变高中教育现状,就必须为“为普通高校培养、输送人才”的职能从高中学校分离出来。

这就需要改变高中教育的设置,变高中教育三年制为两年制,高中学生毕业以后,不能直接参加高考,只要获得高中毕业证书,直接升入高考补习学校学习一年,在高考补习学校学习一年后学生才能参加高考。目前高中学校都是按照三年制的标准来建设的,也就是说,大部分的高中学校按照其接纳学生的能力来看,基本可以接收三个学校的高中毕业生进行高考补习。因此,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在现有的高中学校中指定一所或者几所办学条件好,教学水平高的学校专门集中进行一年制高考补习教育。

如此设置,就能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为普通高校培养、输送人才”的职能从高中学校分离出来,高中教育变为纯粹的学历水平教育,衡量高中学校教学质量的考试是会考,会考也会理所当然地被重视,高中教育的指挥棒就理所当然地成了会考的依据——新课程标准。评价高中学校教学质量的职能也从高考中分离出来,高考变成了纯粹的选拔性考试

审判监督职能分离 篇4

1 总结经验,稳步发展,工程监督管理体系成效明显

1.1 高度重视监督队伍建设

监督是工程监督管理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元素,随着勘探开发的不断深入,油气生产任务繁重,对工程监督的需求也大幅增加。打造一支技术扎实,作风过硬的监督队伍是保证工程和项目顺利实施的首要基础。通过股份公司举办的中、高级监督培训和油田公司开展的初级监督培训、考核和选拔,2010年底在岗监督已达到5 922人。

1.2 完善组建监督管理机构

监督管理机构的建立是保证油田监督管理运行的基础,中国石油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以下简称监督中心)始终积极推进油田公司建立符合各自油田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目前各油田公司都建立了归口监督管理机构,为监督管理、培训、选拔、考核、聘用等提供组织保障。

《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3年试运行后,于2005年正式颁布。在《办法》的指导下,监督中心组织编制下发包括钻井、地质、物探、测井、井下作业5个专业的监督管理办法与技术规范;还有钻井监督技术手册等管理与技术文件8个。各油田公司在参照《办法》的同时,根据自身特点,都制定了一系列符合本油田发展的监督管理细则及考核、聘用等规章制度近百个,这些规章制度的实施是完成构建监督管理体系的标志。

1.3 探索推进监督管理模式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以创新为核心理念的促进下,各油田纷纷着眼实际,分析形势,根据自身特点,取长补短,合理利用各项优势资源,创建有助于本油田壮大发展的特色监督管理模式

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率先迈出监督职业化的步伐。他们的工程监督由固定监督(正式员工)、借聘监督和劳务监督组成。固定监督已列入油田人事序列,从制度、福利待遇、升职等方面与从事工程技术和行政管理的员工待遇相同,并且出台一些政策,激励员工从事监督工作。虽受体制限制,目前监督职业化还不够完善,但仍是迈出突破性的一步。

监督职业化是监督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不仅有利于监督队伍的稳定和发展,也有利于提高工程监督和安全生产的质量。针对钻井工程作业,同时采用日费制和总包制2种承包管理。工程监督相应的也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方式:对山前复杂井、外甩探井等实行日费制;对地质情况清楚、钻井风险小的台盆区实行总包制,钻井监督采取巡井制,对边远区域采取独立的总承包制;地质监督采用巡井与目的层驻井相结合的方式;完井试油采用日费制;修井采用总包制,关键工序采用驻井与巡井相结合的方式。并结合油田公司总承包井的分布情况,成立工程监督轮南工作站,靠前管理,对轮南附近区块的钻井、地质、试油、修井进行巡井监督。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推行监督专业化管理。具体做法是监督科负责日常管理,监督专业业务由各专业科室管理,负责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评定和监督专业指导。有利于提高专业科室及时掌握现场监督的业务水平,快捷有效解决现场发现问题,落实现场管理制度、标准,推进和提高整体监督素质。长庆油田的监管分离是油田主管领导提出的新的监督管理思路,即监督公司与项目组监管分离,使监督和项目组之间的责任更加明晰,监督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得以充分发挥,现场监督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公司主管部门,为领导决策和当好参谋起到积极作用。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分公司全面推行精细化工程管理的理念,落实到工程监督工作上,体现为实行控制管理。针对勘探和生产区域分散、范围广特点,细化监督管理单元,构建稳定的两级监督管理网络。各油气生产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相继成立相应的专职监督管理部门,并逐步配齐监督管理人员,各监督部门统一工作目标,明确监督管理工作思路,根据各自特点创造性地开展监督工作,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将监督监理公司进行合并,监督监理业务整合重组是新疆油田根据发展需要进行的一种探索创新。在油田公司内部实行监督监理业务统一监管,有助于实现优势互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规模效应;学习和借鉴监理理念,利于监督职业化。公司定位于承担油田内部工程监督,肩负的是责任和义务,并坚决予以履行和完成,真正体现工程监督的地位是代表油田公司行使监督权利。

中国石油大庆海塔指挥部为满足勘探开发需求,确保勘探开发施工质量及安全,结合油田公司的实际情况,全面推行工程监督制度,在总包制监督管理模式下,建立前线监督项目部。其职能是:检查监督履行责任情况;对现场监督提供技术支持;抽查重点环节和部位;审查现场技术措施等。现场监督项目部的建立,对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减少施工过程中事故隐患、保障工程项目质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钻井工程质量监督、事故与复杂井过程监督、固井作业监督、井控安全检查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绩。在工程监督中心的全力支持帮助下,快速建立起高水平、高素质的监督管理队伍,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工程监督的作用,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生产、降低成本、保护油气层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创建独具海塔特色的监督管理模式

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非常注重监督的后备培养。推行实习、副监督、监督的阶段培养过程,将熟悉现场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突出的工程监督,输送到公司各级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形成人才培养成长机制。

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分公司依据自身发展需求,仔细调整监督结构,着重内部监督的选拔、培养、上岗。具有员工责任心强,管理力度大,管理费用低的特点。

1.4 不断加大监督培训力度

监督培训是提高有生监督力量,培养后备监督力量的必要途径。按《办法》要求,中、高级监督培训由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负责,初级培训由各油田组织,工程监督中心和油田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评审资质。其目的是把好监督资质关,坚持监督持证上岗,确保在岗监督能够发挥作用。在定期培训的同时,也实行与油田联合专项培训。工程监督中心组成的专家组和长庆油田专家联合,共同对长庆油田钻井监督进行水平井技术讲座,讲课人员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际工作经验,内容贴近实际。在以现场技术应用为主的同时,增加水平井钻井工程的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软件、仪器、水平井轨迹控制和大量监督实例为核心内容知识,受到一线技术人员及监督的欢迎。

1.5 切实加强监督执行能力

油气勘探开发的实践证明,工程监督队伍与其它工程服务队伍一样,已成为油田勘探开发一支不可替代的技术力量。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正在发挥重要作用。这些成绩的取得首先得益于各油田的科学管理和强有力的工程监督队伍;其次,在明确工程监督职责的同时,赋予了他们现场工程监督职能,给予了现场监督管理权力;最后,勘探开发管理部门和施工服务单位的高度重视,保证工程监督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进而保证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实现。

根据统计中石油在油田的现场监督,每年累计检查出安全、质量隐患问题数万项,都是通过现场监督的警示、制止和整改,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1.6 努力提高监督信息化管理

工程监督中心建立的监督信息交流服务系统和复杂事故处理库有3方面作用。一是便于油田对监督的查询;二是交流平台有助于监督技术学习,能力提高,事故处理借鉴;三是在年底及时上报业绩考核结果和基本情况,能够真实地反映动态。

随着监督人员文化素质的提高和培训力度的加大,监督信息化和监督手段更加多样化,如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监督中心为现场驻井监督、片区巡井监督配备便携式电脑、无线网卡、手机短信快报平台、数码相机等设备。监督资料从手写向电子化转换,电子化率达到100%。现场资料、图片,全部采用电子邮件发送,提高信息传速率和准确率,使得上级有关部门能第一时间掌握现场工作动态,大大提高了工作时效,为领导及时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持。

1.7 坚持执行监督考核机制

各油田都加强对监督的考核,包括职业道德、技术水平、管理协调能力和责任,对有重大发现者实行表彰,严重失职者,注销监督证。从而使监督在岗位上精益求精,水平不断提高,作用得到肯定。年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制,据统计2009年各油田累计聘用监督5 239名,辞退91名。

2 立足现实,全面分析阻滞发展的各种成因

在工程监督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中,仍存在工程监督管理体系发展不均衡、不完善的地方,延缓监督管理全面快速发展的脚步,影响监督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针对这些不足,我们仍需付出不懈的努力。

2.1 监督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服务水平急需提升

近年来,油田勘探开发工作量逐年加大,对现场监督的需求也在增加。为满足现场勘探开发工作的需要,各油田聘用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工程技术人员已占到现场监督(除井下作业专业外)的60%左右。总体反映出他们在监督管理业务上和新技术应用上存在差距。此外能够承担日费制、高难复杂类型项目的监督较少,大多数石油工程监督的工作仅停留在项目的施工阶段,不参与工程设计的审查。监督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属于较低的管理层面,距高素质、复合型技术人才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尽管这也与目前工程承包方式有关,但监督自身素质也确实有待提高。

2.2 监督培养问题日益突出,后备人力资源接替困难

由于目前的用人机制和监督执业资格定位,还不能完全突出监督的地位和优势,监督人力资源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现有的监督年龄趋于老化,势必影响油田监督的选拔录用,优秀的监督人才会更加紧缺。今后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培养后备监督人才,把监督资源持续发展和有意识的长期培养列入日常工作已是迫在眉睫。

2.3 监督安全、质量责任加重,监管能力亟待提高

近年来,安全生产始终被给予高度重视,但重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预防和控制各类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成为工程监督的首要任务。油田公司赋予监督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在逐步加强,各油田把安全职责赋予了工程技术监督。如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规避责任风险应该成为工程监督的重要内容,须给予明确和细化。

2.4 监督资源共享缺少渠道,信息交流反映不够通畅

工程监督中心已经建立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人力资源库和监督管理信息交流平台。但由于各油田监督管理渠道不够畅通、管理方式不尽相同,致使每年对监督业绩考核和动态管理不能及时上报,而不能及时动态更新,导致油田监督管理相互间缺乏正常交流,也不能给油田公司选拔和了解监督提供及时信息。

3 重装上阵,营造有利于监督发展新环境

监督管理工作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监督的管理、考核、培养。总结各油田的监督管理方法和模式并推广,求同存异,相互借鉴、学习、促进,从而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需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 继续建立监督职能部门,完善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的工程监督管理体系是监督工作的主旋律,是监督管理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也是搞好工程监督工作的关键。所以各油田要不断深化改革,不断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和制度。

3.2 不断创新监督管理方法,提升服务内涵

通过近年的不断积累和完善,石油工程监督行业已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监督经验。但为适应科学发展观对工程监督提出的新要求,还必须以服务理念创新为先导,结合工程监督在勘探开发中的地位作用和所担负的责任,不断创新工程监督方法,并落实到监督工作每个环节和各项具体业务活动中。

3.3 强化明确上岗监督职责,确保作用发挥

监督职责要明确,任务要清楚,责权要对等。作为一名监督,既要具备本专业生产工艺技术,又要懂管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总包制监督重在关键环节和过程把关。目前大部分监督是从单一工种专业转过来的,知识面窄,综合能力较弱,适合做总包制监督。用人单位要选好、用好监督,量才使用。通过分级制赋予监督承担相应责任,确保监督作用的发挥,这样才能让干者有信心,用者也放心。

3.4 加大监督培训和交流力度,提高业务能力

在工程监督业务培训中,各油田应组织灵活的培训方式。条件成熟的油田,从人事管理序列中增加监督工种,加强监督培训与培养,提高现场监督待遇,增强监督岗位吸引力,突出监督工作特点,减少兼职。

3.5 借鉴国内外先进监督经验,规范监督管理

根据壳牌公司、中海油在监督管理上经验,日费制管理是最好的管理模式,中石油应逐步增加日费制监督管理。但总包制监督管理模式在一定时期内仍将是我们的主流,规范总包制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

3.6 充分整合现有监督资源,合理利用人才

优秀监督不足的问题短时间内很难解决,我们要做到把现有的监督用好,把优秀的监督留住,以政策留人,感情留人,事业留人。监督队伍要形成梯队结构,分别胜任不同责任的项目。目前队伍总的状况变化不大,仅增加人员,结构没有多大变化。靠实践、靠管理、靠培训锻造出来的队伍素质在逐步提高。同时吸收大学毕业生,放到现场锻炼,逐步培养成骨干,积极开拓监督人力资源的渠道。建立监督晋升制度,优化工程监督资源配置,更好适应勘探开发生产需求。

3.7 落实监督费用制度,实行责待挂钩

对监督费用的问题,股份公司已制定管理办法和指导性意见,油田已得到解决和落实,作用决定地位,谁经营的好,监督作用大,油田就重视,监督的经费也会有保障。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在各油田发挥和重视程度不一样,反映在监督待遇也不一样。塔里木和海上平台的监督待遇高,是由于这些监督责任大,风险大,本身水平高,作用显著。所以推行分级制,把责任与待遇挂钩是可行的,应逐步提高监督待遇。

3.8 持续推进监督创新发展,提高监管水平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监督工作的好坏直接反映管理水平的高低,也是监督工作能否正确运作和发展的关键。各级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应对问题,研究对策,开拓思路,把监督管理工作做得卓有成效。各油田要针对各自不同特点及形势环境,总结经验教训,在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上形成特色的管理模式

政府会计监督职能解析 篇5

会计监督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会计事项进行控制, 通过对会计信息的控制全面、综合地协调和监督经济活动, 从而实现会计信息质量和经济效益提高的目的。会计监督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 是单位内部会计部门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事项;而广义的会计监督不仅指内部会计监督, 还包括外部会计监督。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任何能够对会计活动控制的机构和人员, 客体是会计监督行为的承受者, 具体包括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和会计行为, 会计监督的依据是各类会计法规。

合理的会计监督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国家的财经法规。会计监督是依据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来检查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效地发挥会计监督的职能, 对于维护国家的财经法规有着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 会计监督可以加强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 保证各单位在经济活动满足计划、预算和经营管理的要求, 提高经济效益。

从会计监督的主体来讲, 会计监督主要有企业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

二、政府在会计监管中的作用

(一) 弥补会计市场的缺陷

会计信息是在会计市场中交易的一种特殊商品。在会计市场上, 这种特殊商品的供给者拥有着该种商品的全部信息, 这就造成了会计信息市场上的不对称性。这样, 会计信息供给方可能隐瞒某些隐形成本, 产生舞弊行为。因此, 为了弥补会计信息市场的不完善, 就需要政府的介入, 以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 控制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

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是政府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目前, 国有股股东在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中占控股地位, 但常常出现缺位的现象, 而社会公众股又比较分散, 牵制力较弱。这样, 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就比较严重。因此, 控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不能仅仅依靠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审计, 还需要依赖政府强制性的监督。合理、适度地加强政府在会计监督中的作用, 对于发挥会计监管的积极作用, 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政府在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时存在的问题

(一) 政府多头会计监管, 各监督部门协调失灵

会计监管涉及多方面的内容, 因此政府会计监管必须是不同的政府部门共同协作, 集体协调的结果。我国会计监督的权利安排也体现在诸多部门中。例如, 我国《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单位的会计资料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行使监督的职责。《会计法》的这种安排主要是使各部门在各自的领域对被监督主体进行监督, 从而起到全面监督的作用。但是, 在现实中, 由于相关权利法规对监督权利的安排缺乏合理的规划, 使得这种多元监管的模式失去了原本的作用。具体表现如下:第一, 各部门职能重叠, 多头监管, 以至出现主次不分, 造成部门之间协调困难, 最终导致监管无效;第二, 各监管机构及其人员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都有动机扩大自身的公共权利寻租, 滥用监督权利, 导致监管无效;第三, 多元化的监管主体容易导致两个极端———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 使得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的矛盾现象同时出现;第四, 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横向的沟通和信息共享, 使得被监管者可以利用监督空隙, 对不同的监管主体提供有利于自身的针对性信息。

(二) 多元化的监管目标导致政府角色自我冲突

我国政府在会计监督中的目标比较多元化。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为例。政府即是会计信息的供给者, 又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 更是会计信息的监管者, 使得政府在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时要兼顾多方, 从而难免顾此失彼。政府这种多元的利益取向使得其在社会经济中的角色存在严重的自我冲突, 导致其利用社会管理者的权利谋取某一方面的利益而失去公允性。

(三) 违规成本较低, 监督根基弱化

监督的目的是规避违规行为, 实现行为的正常有序进行。但是这种目的的实现必须是与一定的奖惩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有效地奖惩体系, 监督的效力和作用必将弱化。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 财政部会计监督的效力远远落后于证监会、审计局、税务局和银监会。从监督的手段讲, 证监会的监督手段最多、最全面, 而财政部用于会计监督的手法单一, 效力远远不及证监会, 从处罚的力度来讲, 会计法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最低, 具体单位三千到十万, 直接负责人或责任人二千到五万。这就使得会计违法成本较低, 大大影响了会计监督的效力。

(四) 本末倒置, 重检查而忽视制度建设

政府监督是国家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 通过有效地制度安排, 实现对经济事项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 可以较好地防范国家经济运行出现偏差。然而长期以来, 我国政府会计监督往往侧重事后检查, 使得每年出现的问题都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难以将会计活动中将出现的问题扼杀在摇篮中。

四、增强我国政府在会计监督中效用的措施

(一) 强化政府在会计监督中的主体权威性

强化政府在会计监督中的主导地位, 建设具有权威性的政府会计监督主体, 实现监管模式的司法化, 形成以政府为主导、职业界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监管模式。为了加强政府会计监督部门的权威性, 可以考虑建立独立的经济监管部门, 直属人民代表大会。这样, 政府会计监管部门既有监管的权利, 也有处罚的权利, 可以使政府监督主体自身权利不足的问题得以解决。此外, 为了使政府会计监管部门更具有代表性, 可以吸收各行业相关代表和专业人士加入监督委员会, 同时积极鼓励社会舆论的监督以保证监督委员会的独立性。

(二) 确立会计监督体系层级, 理顺监督主体间的关系

我国政府会计监督体系出现多头监管的局面主要是没有建立会计监督的层级体系, 没有形成监督的协同效应。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可以建立一个体系, 囊括各个政府会计监督主体, 使各主体有序、规范地合作, 各自对会计行为的不同方面进行监管, 从而产生协同效应。该主体应该以财政部牵头, 会同金融、审计、税务、证券等各监督职能部门,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要求共同商定会计监督计划, 确定每年会计监督的重点以及各监督主体的相应职责。这样, 财政部作为政府会计监督的领头人, 从总体上控制着会计监督的进程, 并搭建会计监督信息平台, 实现政府会计监管体系的共享化、信息化和透明化。

(三) 改进监管机构, 完善监督机制

第一, 政府财政部门早已经形成了完整的机构系统, 因此可以挂靠在已有的财政系统上建立纵向会计监督系统, 设立不同等级的会计监督部门。这样既可以迅速、便利地形成有利的会计监督机构系统, 也便于对会计监督队伍的管理。第二, 完善会计准则的制定程序, 采取有政府间接调控, 民间职业团体直接参与制定, 相关利益各方参与讨论的准则制定方式。不过这种模式需要长期平衡各方利益才能实现。在短期看来, 可以考虑增加监督委员会, 由政府授予必要的权利, 吸收各方代表参加, 对不同的政府监督主体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 明确各方的责任, 解决政府会计监督混乱局面。

(四) 建立健全会计监督法律体系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会计法律体系, 且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的方面对会计行为进行了规范监督。然而这些法律规章却存在着处罚力度不够、规章条款比较宏观、对行政和刑事处罚依赖较重和执法部门存在重复监督的现象, 导致了会计法律弱化, 严重影响了会计监督的效果。因此, 必须加强完善会计监督的法律责任。

第一, 完善会计监督的行政责任, 确定《会计法》在会计法规中的基础地位, 对其他的会计法规起统驭作用;第二, 完善法律责任条款, 细化会计法律条款, 明确责任性、义务性和限制性条款, 尽可能具体化判断标准;第三, 充分发挥政府在会计法规确立方面的主导地位, 进一步加快会计法规建设, 整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 充分行使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监督的职能, 强化会计监督;第四, 建立有效的惩戒措施, 提高违法行为的违法机会成本, 对违法者实行严格的“市场禁入”机制;第五, 加大会计法规的执法力度, 政府各级领导带头严格执行, 使会计法律规范切实得到实施。

(五) 实现政府会计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

从国外会计监督改革中, 我们不难发现, 政府会计监督与行业自律实际上是并不冲突的, 两者相辅相成, 互为补充。一个有效的会计监督模式应该是政府会计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有机融合, 这也是会计监管发展的方向, 是优化会计监管机制的最终目的和关键问题。

参考文献

[1]张文忠.会计法、国家会计监督与会计委派制 (J) .当代经济研究, 2001 (04) .

[2]王竹泉, 毕茜茜.改革开放30年会计监督的发展与创新 (J) .会计研究, 2008 (07) .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秘书处部门职能范文 下一篇:法律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