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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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通用8篇)

篇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3〕26号 【发布日期】2003-06-02 【生效日期】2003-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26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一直处于上升趋势,道路交通重、特大死亡事故时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占全省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的85%以上,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随着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必将进一步推动机动车辆的增长和人、财、物的大量流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将面临更严峻的考验和新的挑战,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切实提高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防控能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是一项涉及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科学全面地认识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标准、严要求,把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到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围,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科学治理,努力改善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

组 长:靳善忠 副省长

副组长:段建国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孔宪信 省公安厅副厅长

唐 晋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宋建华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

贾坚毅 省教育厅副厅长

杨金泉 省交通厅副厅长

刘文林 省建设厅总工

王 峻 省卫生厅副厅长

张秋明 省财政厅副厅长

石清礼 省工商局副局长

姚建忠 省农机发展中心副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宋建华兼任。

领导组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的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新机制。

(二)及时掌握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态势,分析研究事故的原因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

(三)建立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分析、通报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着重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制定明确的道路交通管理目标和责任,督促层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对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进行检查、评比和考核,定期通报情况,督促有关部门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安、交通、城建、农机等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和治理;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重点加强对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纠正和制裁各种违法现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令第302号)的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安部门要如实统计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和特点,查找隐患,研究预防对策,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报情况,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车单位和群众性组织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规律和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法维护交通秩序,纠正交通违章,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发证工作,严把“发证关”,促进驾驶培训工作的健康开展,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联合并督促有关部门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科学管理规划,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争取交通设施投入资金,建立和完善各种城市交通安全设施;对管辖区域内的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会同国防科工部门加强对民爆物品运输的管理。在依法行使道路交通管理职权的同时,要大力开展交通秩序整顿,加大国、省道主干线的监控力度和违章查纠力度,狠抓源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养护,加快公路建设步伐,努力改善道路交通条件。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工作,注重听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搞好道路抢险救灾和公路恢复工作;加大公路养护资金投入力度,加快老旧油路特别是危桥险段改造,加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它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与公安部门共同搞好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和危货运输管理,坚决取缔非法营运;加强运输企业和客、货运站(场)安全监督管理,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和车辆带病运行。

(四)城建部门要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依法加强对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和损坏桥涵、路灯及其它公共交通设施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对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严格对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现场的管理;做好出租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五)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登记上户、核发牌照和技术状态的检验;加强对农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审验和核发证件工作;对无牌、无证、脱检的农用车,要督促机主落户、检审;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结合农时季节和农机作业高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等作业场所组织开展农机执法大检查,制止农用车载客现象,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发生;达到报废期限的农机要坚决报废;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开办市场问题的管理和查处,对以路为市、以街为市阻碍交通的市场要结合城镇建设规划有计划地搬迁;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客运单位和个体客运车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工商营业执照;要加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报废车辆管理,禁止报废车辆和其它不符合安全行车条件的车辆流向社会。

(七)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部门和急救机构的管理,联合有关部门建立“122”、“120”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和交通事故伤员急救“绿色通道”机制,确保事故发生后,急救车辆能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对伤者进行及时救治,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

(八)教育、劳动部门要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加强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

(一)有关保险公司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施行三者责任险,协助公安机关搞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交通法规知识,通过第三者责任险切实有效地促进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开展。

(二)宣传新闻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增强全民的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三)各有车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负责,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本单位员工及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五、依法行政,严格责任追究

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令第302号)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对完成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不力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验,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不如实统计、上报交通事故,弄虚作假的,特别是瞒报漏报重、特大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三年六月二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

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1〕5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有效解决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是,2011年7月22日,威海一辆长途卧铺客车在京珠高速河南省信阳境内发生燃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暴露出一些道路客运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安全基础不牢固、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按照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的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多措并举,标本兼治,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狠抓“双基”工作,全面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客运企业要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安全生产“双基”(基层、基础)为重点,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突

出抓好道路客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现企业安全管理、作业现场和操作过程标准化。

(二)严格驾驶人员聘用、教育和管理。道路客运企业在聘用营运客车驾驶人员时,必须严格审查其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驾驶经历,考核其驾驶技能,合格后方可签订聘用合同。定期组织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并留存培训和演练记录。对违法驾驶人员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三)加强营运客车技术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道路客运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车辆定期安全检查和强制二级维护制度,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承担营运客车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执行营运客车二级维护作业,不得漏项和减项。推广和应用二级维护作业视频监控系统。加强车辆乘客门应急控制器、应急出口、应急锤、灭火器等车辆消防、逃生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齐全有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改装卧铺客车,为乘客逃生预留通道,9月30日后未按改装标准完成改装的一律不得营运。

(四)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汽车客运站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推广聊城交运集团安全管理经验,全省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年底前全部完成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再造。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旅客行李物品和随车托运物品安全检查制度,杜绝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即: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以及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的要求,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

(五)强化营运客车运营管理。客运班车必须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不得

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沿途揽客或者违反规定捎载货物。客运包车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实行驾驶人员途中停车向所属道路客运企业报告制度。建立企业领导跟车督导制度,督促驾乘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乘客的监督作用,在道路客运行业推行以经营者、车辆、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安全应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告知制度和驾驶员安全驾驶承诺制度。严格执行双班驾驶员、夜间禁行、强制休息等行之有效的制度,防止疲劳驾驶。所有营运卧铺客车凌晨2点至5点必须停车休息。道路客运企业和客运站要根据道路和天气情况及时调整客运车辆运行安排,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保障救援预案,完善应急疏运、救援等措施。

(六)落实道路客运企业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道路客运企业要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日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对多次有违法驾驶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对违法驾驶信息要留存在案,至少保存1年;定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确保其全程在线。

(七)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道路客运企业要认真排查整治营运客车、客运站、驾驶人员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对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消防设施、逃生设备、危险品检查控制措施等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建立自查责任制和检查整改台账,做到“谁在岗、谁检查,谁发现、谁报告,谁漏查、谁负责”,使事故苗头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销账制度,落实到人,限期逐项排除。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定期对两侧护网和护栏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护网破损、护栏达不到安全防护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复和加固。

三、明确部门职责,强化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一)公安部门要强化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机

动车登记规定》和相关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严格营运客车检验,落实重点查验项目。严禁为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严格落实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程序和标准,对申领大、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人员进行实际道路长途驾驶考试和实际道路夜间考试。加强道路客运交通事故信息统计,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抄告营运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客运交通安全管理。以高速公路为重点,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力度。在省际、市际、县际主要道路设置交通安全服务站(点),落实营运客车检查登记措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严查营运客车超员、超速、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酒后驾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落实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定期将超员20%以上的营运客车情况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对发现的营运客车不进站、站外揽客以及非法组织客源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认真查处,并及时通知交通运输、安监部门。

(二)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把道路客运企业市场准入关。把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完善道路客运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依据,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与企业的行政许可、线路招投标和质量信誉考核挂钩。要从严控制超长客运班线的许可,长途客运的运输距离不超过2000公里。新增客运班线要实行集约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严把营运客车技术状况关。严禁没有达到营运客车等级评定标准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参与营运。严把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加强驾校管理,提高驾驶人员培训质量。对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的,必须经培训合格。实施道路客运驾驶人员诚信考核,对其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记分考核。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防止超员车辆出站。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行联网联控,并向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免费开放,为政府有关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动态监控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从现在起,新增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营运卧铺客车必须安装具有拍照回传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从2012年1月1日起,未按规定安装车载终端或未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暂停其资格审验。完善道路通行条件。按规定在弯道、坡道、桥梁、隧道路段设置警示提示标志或者减速设施,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管理和防护设施。按照职责强化道路客运路检路查,重点查处非法营运、站外上下客、不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道路客运违法行为,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

(三)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客运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道路交通客运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客运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规定,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进一步细化界定危化品运输监管责任,坚决杜绝危化品混入客运车辆。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认真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工作。

(四)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卧铺客车改装技术标准的管理,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严把卧铺客车技术安全标准。

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把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分析研究道路客运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协调解决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工商

行政管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部署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着力构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升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水平。要严格依法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认真组织查处。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部门要健全道路客运交通安全信息通报机制,逐步实现全省营运客车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交通事故、违法信息、驾驶员培训、安全生产违法违章处罚等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各级安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联动机制,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共同调查重大道路客运交通事故,共同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共同研究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交通运输、公安、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健全道路客运应急保障机制,及时做好极端天气情况下的道路客运安全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建立监督举报电话处理机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实行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对监督举报信息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要在全社会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将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宣传深入到乡村、社区、单位、家庭和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道路客运安全应急知识,营造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篇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5年06月18日主题分类:道路旅客运输

索引号:2015-00543主题词: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示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建设,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设内容

开展示范工程建设,是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建设的重要举措,旨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与管理效率,增强行业管理、决策与应急能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与安全水平。各有关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进一步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力度,细化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加快推进示范工程建设相关工作。有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指南的通知》(厅运字[2014]105号,以下简称《建设指南》)要求,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监测、企业智能调度、行业监管决策和公众出行信息服务水平为总体目标,充分结合当地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运营管理特点,规范示范工程建设内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示范工程建设内容,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确保示范工程建设质量。

二、明确建设进度

为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有序开展,对不同类型城市采用分步骤、分阶段的方式推进。

(一)2015年年底前完成第一批10个试点城市的示范工程主体建设。已申报第一批示范工程建设的济南、郑州、大连、哈尔滨、深圳、南京、西安、长沙等8个城市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北京市、重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城市为主体,进一步加快示范工程建设进度,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示范工程主体建设,包括公共交通数据资源中心、企业运营智能调度平台、行业监管平台和乘客出行信息服务平台等,同时确保示范工程建设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二)2016年年底前完成第二批27个试点城市的示范工程主体建设。已申报第二批示范工程建设的太原、石家庄、青岛、武汉、株洲、贵阳、苏州、乌鲁木齐、杭州、保定、银川、兰州、昆明、宁波、合肥、南昌、新乡、广州、沈阳、西宁、柳州、福州、海口、呼和浩特、长春等25个城市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城市为主体,加快启动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并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示范工程主体建设。尚未完成示范工程前期工作的试点城市,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行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厅规划字[2014]41号)及有关文件要求,加快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等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并及时报部。

(三)2017年6月底前,完成37个示范城市的示范工程建设任务。

三、加强政策保障和技术支撑

各有关省份和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配套政策,并充分融合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示范工程建设实效。一是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畅通资金拨付渠道,按计划落实承诺的工程配套资金,保障示范工程顺利实施。要建立完善示范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交通运输部补助资金和省市配套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示范工程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加强经验交流与共享。通过组织开展示范工程建设经验交流会等形式,促进各地围绕示范工程组织保障、协调机制、关键技术、工程管理、资金筹措、运维保障等多方面开展交流学习,加快新技术在城市公交领域的推广应用。三是提升科技应用能力。要大力推进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管理方面的深度应用,努力打造综合、高效、准确、可靠的城市公共交通信息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水平。四是要进一步深化推进技术支持工作。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公路科学研究院作为示范工程技术支持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公路科学研究院要认真做好示范工程建设相关技术支撑工作,及时跟踪并了解各地示范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城市公交智能化关键技术研究和知识储备,帮助各地开展人员技术培训和能力建设,及时解决示范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不断优化示范工程技术方案;要认真做好示范工程标准规范编制工作,加快推进标准规范审查与报批,结合示范工程建设加强标准规范技术验证,并适时开展标准规范的宣贯和培训。

四、加强督促检查

各有关省份和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示范工程建设督查制度,采取年度报告、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示范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督查,确保示范工程建设取得实效。一是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示范工程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认真做好示范工程建设情况督查,组织辖区内试点城市认真总结梳理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按年度上报示范工程进展情况材料。报送材料内容主要包括:示范工程建设总体情况,资金筹措及使用情况,《建设指南》等相关技术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主要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等。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部运输服务司(传真:010-65292722;电话:010-65292723;电子版发至邮箱:ysskyc@mot.gov.cn)。二是加强现场督查。交通运输部将根据各试点城市报送的材料及有关情况,适时组织示范工程技术支持单位、行业专家对有关城市的示范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并将督查结果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公布。

篇4: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工作的通知

各分公司、省黄页分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完善离退休工作体系,规范离退休工作行为,促进离退休工作发展,根据省公司党组解放思想、创新务实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信离退休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达到四项要求

1、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党政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关于离退休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把老同志的待遇落到实处。要切实把离退休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定期研究离退休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建立在职领导联系同级离退休老同志、向老同志通报企业发展和重要工作的制度。要关心离退休人员两项待遇的落实,关心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要不定期地检查各单位的离退休工作,查阅工作记录,进行询问调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公司领导汇报。

2、组织基本统一。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全省电信各单位离退休管理部门不够规范,给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考虑到离退休工作的实际,为了更好地执行离退休政策,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工作,决定在全省电信各单位(除单设专职工作机构的单位外)由人力资源部作为离退休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在宏观上管理,在具体的工作中进行指导。

3、人员相对专业。离退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服务性都很强的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同志高龄、高发病期已经到来,服务任务极为艰巨。截至2005年7月,全省电信(含实业)共有离退休人员和内退员工8607人,其中:离休干部105人;退休干部1208人;退休工人5065人;内退员工2229人。

面对着如此庞大的离退休(含内退,下同)人员群体,经研究,除南昌分公司继续保留专职机构外,在赣州、九江、宜春、吉安、上饶、抚州市分公司专设1名专职工作人员,其它设区市级分公司、省公司直属单位和县(市)分公司配备1名以离退休工作为主的兼职工作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热爱离退休工作,对老同志有感情,服务主动,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诚恳,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能力,基本熟悉和掌握党的离退休工作政策和内退规定,善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正确地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之间搭起沟通和理解的桥梁。在各单位完成配备人员的任务后,及时报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省公司将举办培训班进行工作和业务培训。

4、经费确保落实。要确保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局级每人每年800元的管理活动经费,和省公司(江西电信离退[2002]197号)文件确定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落实(标准为:退休处级每人每年400元、退休科以下干部每人每年300元、退休工人每人每年200元,内退员工以内退前身份按以上标准执行)。在以上经费的基础上,设区市级分公司(含所辖县、市)离退休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按20000元、500人至999人的单位按15000元、499人以下的单位按10000元制定经费预算,用于离退休党支部、老科协、关工委和老年体协等老年组织的活动。经费由离退休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不得发给个人。

二、坚持从优原则,创新工作思路

5、各单位要把做好离退休工作同建设和谐平安企业紧密结合起来,活化老同志的具体工作,保持老同志队伍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要关心离退休党组织和其它老年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老年群体中的重要作用。要与时俱进地搞好老同志活动室的建设,就地、就近、小型、多样地组织和开展好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6、对于明确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各单位要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在有不同标准的政策时,要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于文件未规定、但也未禁止的待遇,有条件的要从宽掌握执行;对于老同志有要求,而文件明文规定不能做、或现有条件不够成熟的,要做好老同志的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7、各单位要加强与老同志的情感交流,密切与老同志的联系。在涉及老同志利益、活动场所等问题做出变动前,应听取和尊重老同志的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要相信和依靠老同志,调动老同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离退休工作氛围。

三、增强服务意识,注重求真务实

8、要明确服务的范围。省公司要重新拟订离退休工作条例,各单位要制订工作细则,对老同志实行标准化服务。要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计划,妥善制订活动的时间安排,使老同志包括刚退休的同志能够明白享受的待遇,每年活动的安排以及离退休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等事项。

9、要服务好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各单位要定期组织老领导看文件、听报告,经常组织走访慰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老领导的活动要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在本人申请、身体许可(75周岁以下,体检未发现心、脑血管、肢体等影响外出的疾病)、家属同意、组织批准的情况下,原则上,省公司老领导每年组织一次、设区市分公司老领导每3年组织一次、县(市)分公司老领导每5年组织一次出省参观考察。考察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10、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了解老同志思想、生活、家庭等变化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老同志多办实事。各单位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和已故老同志的遗属,要采取特殊的方法给予帮扶。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和照顾好为江西电信辛勤工作几十年的离退休老同志,让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是全省电信各单位的共同责任。省公司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常怀尊老之心,恪守敬老之责,善谋利老之策,多办助老之事,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把党的温暖和组织的关怀送到老同志的心坎上。

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篇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7〕53号 【发布日期】2007-06-06 【生效日期】2007-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7〕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全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加强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遏制重大死亡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作为构建平安和谐海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薄弱,尤其在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对缺乏,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还比较薄弱,特别是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机动车无牌无证上路和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普遍存在。今年3月5日、5月4日分别在临高、乐东县发生了2起涉及无牌无证车辆和无证驾驶重大死亡交通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16人受伤。据统计,今年1-4月份,全省交通事故死亡人数208人,比去年同期增长32?48%,呈大幅上升势头。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绷紧安全这根弦,站在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本地的经济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发挥各级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注意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工作任务,把责任、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二、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体水平

“平安畅通县区”是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部际联席会议推动的旨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体水平的一项活动,是建立由各市县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主管单位各司其职,群众广泛参与,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的有效载体。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农村道路的交通特点,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形成市县、乡镇、村委会、自然村、农户五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网络,共同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一是各级政府要注重发挥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或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作用,形成议事制度,定期分析研究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制定对策措施;二是在乡镇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的基础上,由职能单位组织人员担任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三是在每个行政村、自然村设立由村支书、村主任担任的交通安全员,设立宣传栏,印发宣传资料,建立机动车、驾驶员、交通事故、交通违法、交通宣传等信息台帐进行管理,将交通安全工作延伸到农户;四是将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生态文明村的领导责任制中,促进我省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开展。

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狠抓各项指标的落实。省道路交通安全厅际联席会议每年都将组成评价小组,对“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进行评价,创建活动成效好的示范县区将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部际联席会议命名表彰。各市、县政府要以创建活动为契机,学习成功地区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一)要进一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各级政府要督促交通管理部门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道路和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隐患突出或事故多发的路段,要认真组织整改;同时要保证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在新建、改建公路时,要切实加强技术指导和行业监管,保障道路建设质量,监督道路建设单位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三同步”制度;公安部门要参与道路的设计与竣工开通前的验收工作,监督道路施工路段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的规范设置

(二)要严格监管道路交通运输市场。交通部门要认真落实“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的“三关一监督”制度,严把客、货运输市场准入关。凡是报废车、拼装车、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客、货车辆一律禁止进入运输市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禁止从事客、货运输;要通过制定鼓励政策,运用经济手段等多方式,下大力气发展农村地区客运交通,可组建面向农村地区的客运公司,解决农民出行难的问题,从根本上消除农村道路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载客等违法行为的市场空间。

(三)要严格机动车和机动驾驶人的管理。交通、公安部门要严格机动车驾驶人的教育、培训、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的审核和考试工作。交通部门要严格驾驶培训学校的资格准入关,发现严重问题的,要吊销其经营许可;农机监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拖拉机牌证的核发以及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报废注销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使农村地区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上牌率、年检率以及机动车报废率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四)要加强农村交通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支持公安机关基层乡镇公安交警中队建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标准,强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基层基础工作,要在资金、政策上给予支持,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四、大力整治农村道路交通秩序

各地公安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报废、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查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酒后驾车、超速行为;禁止小型货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非法营运车辆载客等严重危及交通安全,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整顿农村道路交通秩序,要合理制定公路沿线乡镇农贸市场、停车场管理规划,实行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消除马路市场、马路停车场、马路占道堆物等情况,恢复道路的正常功能,整顿乡镇道路交通、卫生环境。

五、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各有关单位和部队、企业、学校等社会团体,要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部门要深入开展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新闻传播媒体要充分发挥社会宣传作用,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舆论氛围,为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进行广泛宣传。

六、落实各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各级政府是本辖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要明确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绩业绩目标考核的范围,全面推动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各市、县政府要落实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实行责任倒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渎职、失职或不作为、监管不力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等部门要对事故多发的单位进行检查监督,政府和相关企业要认真反吸取教训,查找事故原因,落实工作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切实加强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力度。

二○○七年六月六日

篇6: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今年以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继续保持了持续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1-3月份,全国共发生5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74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5%和35.1%。但是,进入4月份以来,全国已连续发生4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1起死亡9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74人死亡、81人受伤,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4月7日,一辆个人所有的号牌为“辽B2279W”的大型普通客车,在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境内坠入道路右侧沟内,造成14人死亡、11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超速行驶,造成车辆失控。

4月12日,一辆个体经营的号牌为“皖L60670”的大型普通客车,在安徽省萧县境内与一辆个体经营的号牌为“豫N60023”的货车正面相撞,造成24人死亡、2人受伤。

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客车在会车时违法占用对向车道。

4月22日,上海市南汇益流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所属一辆号牌为“沪BL1290”的大客车,在江苏省苏州常熟境内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号牌为“苏ED1655”的货车相撞,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客车驾驶人严重疲劳驾驶、操作失误所致。

4月23日,河南省漯河市锦程运输有限公司所属一辆号牌为“豫LA8979”的东风牌货车,在漯河市舞阳县境内与漯河市宏远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一辆号牌为“豫L52929”的少林牌中型普通客车迎面相撞,造成13人死亡、12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货车逆行、违法超车、超速、处置不当所致。

4月25日,云南省保山交通运输集团所属一辆号牌为“云M13346”的卧铺大客车,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境内翻下桥梁,造成9人死亡、36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客车驾驶人临危处置不当所致。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上述5起事故中的4起重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这些事故暴露出部分地区道路交通非法违法现象突出,一些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营运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宣传教育培训不扎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一些驾驶人安全和法制意识淡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地方、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等突出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通报全国,督促各地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坚决遏制重大事故频发势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工作重点,全力开展道路交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2‟112号)要求,以县乡客运、旅游包车为重点,迅速对道路交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作出动员和部署,针对道路交通运输非法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尤其要严厉打击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证驾驶、驾驶证与所驾车型

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运营等非法违法行为。要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作、强化联合执法,确保道路交通“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营运驾驶员安全素质教育和管理,切实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下大气力加强驾驶员队伍建设,推进驾驶员素质教育工程,重点突出对驾驶员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教育培训,以及对恶劣天气、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等方面的教育,不断提高其安全道德、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努力培育养成和提升驾驶员自觉守法、遵章守纪、按章办事、不徇私利、不枉良知的良好品格和技术水平、应急能力,切实做到依法营运和理性行车、规范行车、安全行车。相关部门要严格客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范客货运驾驶员职业准入、实现营运驾驶员信息共享、建立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督促运输企业严格客货运驾驶员聘用和管理,对新聘用大中型客货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安全驾驶记录进行审查,不得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3年内

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驾驶人。

三、加强重点车辆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区要重点加强对各种客运车辆尤其是旅游包车和长途夜行车辆、校车和重中型货运车辆运营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动态监控系统,建立和完善企业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平台和有关工作制度。要健全和落实交通安全告知制度,在客车车厢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车行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点,在车厢前部、中部和后部明显位置标示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电话,并落实交通违法有奖举报措施;要督促运输企业提高对车辆技术性能的日常检查频率,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当前,要针对节假日外出旅游人员集中、客运包车需求旺盛的特点,迅速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认真审查客运包车尤其是旅游客运包车的运营资质和申请路线,严格审批、发放包车证,严禁客运包车违规从事与审批资质不相符的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客运包车市场的运营秩序。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的客运包车企业,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运营条件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资质。

四、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要求,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参照国家标准,对现有道路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重点针对连续下坡、长大隧道、桥梁、隧道群、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面积水等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全面梳理路面风险点段。要逐步完善和更新改造路面风险点段的警示标志、路面标线、中央隔离设施、防护栏和防撞墙等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最大限度消除路面安全隐患,提高道路安全防护水平;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实施省、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落实整治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期限,进一步细化分工、加快进度、提升效果。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公路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上杜绝隐患。

五、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查处工作,进一步严肃责任追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确保事故按期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要研究建立事故整改措施落实督办制度,加强对每一起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认真吸

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用事故教训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篇7: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

县农机总站,各乡镇农林水服务中心:

根据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牧局禄公发(2006)8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地区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工作实施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今年以来,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高发,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迄今为止已发生65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其中发生7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昆明市已发生5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我县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在全省发生的65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有25起发生在交通流量较低的县、乡道路和乡村道路上,昆明发生的5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中,有4起发生在我县(区),其中两起发生在流量较低的乡村便道上,我县 发生的一起一次死亡3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也是发生在乡村便道上。这些事故的发生,受地里环境条件的影响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道路基础设施条件差,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控制力量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今年以来,频发的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引起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先后批示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果断措施,加强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高发的势头。针对我省今年以来重大交通事故多发原因及特点,省公安厅、农业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地区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通知》,昆明市公安局、农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地区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全省、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机)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采取坚决措施,全力以赴遏制住全省、全市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势头。为贯彻落实好省公安厅、农业厅、市公安局、农业局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感、使命感,共同相对农村地区重特大交通事故高发的严峻形势,坚决遏制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多年以来,全县各级农牧(农机)部门把维护道路的安全畅通和预防交通事故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群策群力,密切配合,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防控工作,为改善我县道路交通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和全国、全省、全市一样,当前我县正处在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随着人流、车流、物流的高速增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特别是随着“乡乡通油路村村通公路”建设工作的推广,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将更为繁重、艰巨。有效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即是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禄劝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验农牧(农机)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市、县各级一系列重要批示要求上来,严格按照3月3日召 开的全省、全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紧急动员,同心协力,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只能作用,共同投入到道路交通事故防控工作中,解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出行安全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进一步强化对拖拉机的管理及驾驶人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一)农业(农机)部门和交警大队(中队)派出所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对拖拉机及驾驶人管理的信息通报制度,共同强化对拖拉机及驾驶人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两个《通知》中的规定的信息通报制度,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出所要分别于每月5日向同级农牧(农机)部门通报上月上道路行使的涉及拖拉机交通事故和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罚以及查获脱检拖拉机等情况。各级农牧(农机)部门分别以每月5日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出所 通报上月辖区拖拉机登记、驾驶证办理信息以及保有量等情况。对交通违法记分到12分的拖拉机驾驶人、脱检的拖拉机,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派出所要及时将扣留的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移交同级农牧(农机)部门,并由当地农牧(农机)部门发出通知,敦促驾驶人按规定参加学习和考试以及对脱检拖拉机进行检验。

(一)农牧(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当地拖拉机培训站执行农业部培训教学计划和大刚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并督促各培训站把“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作为拖拉机驾驶人培训的必修课。

(二)自本实施方案下发起,凡驾龄在3年以内驾驶人发生负主要责任的拖拉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县公安局和农牧(农机)部门要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驾驶人的培训情况、考试情况和接受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的情况进行事故责任倒查。

三、联合开展对农村地区载货汽车、拖拉机的清理整顿工作。

(一)、农牧(农机)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联合组成工作组,结合正在开展的低速载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专项整治行动,对低速载货车、拖拉机及驾驶人的注册登记情况、安全技术状况、检验及违法情况等全面摸底排查。公安交警中队负责低速载货汽车及驾驶人的台帐登记(无交警中队的乡镇,由派出所负责);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拖拉机及驾驶人的台帐登记。同时,联合开展对无牌无证低速载货车和拖拉机无牌行使、无证驾驶的清理整顿工作,对达到国家强报废标准的低速载货车、拖拉机,分别有公安机关、农牧(农机)部门一律予以注销、报废;对属于无证驾驶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并督促其参加培训考试,取得合法驾驶资格。

(二)、农牧(农机)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对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及驾驶人管理的执法力度。共同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农村地区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活动。

四、积极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的深入开展。

各级农牧(农机)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 照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方案》和全省“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把创建“平安畅通县”(有条件、人口多的乡镇要进一步延伸创建“平安畅通乡镇”)作为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裁体和预防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举措,强化部门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全面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活动,推进我县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防控网络的建设。

认真探索、实践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共同抓好丘北、保山、临沧等地交通事故防控工作经验做法的推广。乡、镇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警中队、派出所做好建立和完善辖区低速载货汽车及驾驶人台帐、维护农村交通秩序和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

(一)、各级农牧(农机)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农村 地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部署和组织,结合实际,联合制定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访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农村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台帐,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把各项宣传教育措施落在实处,要共同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合法规和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作为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在乡镇、村委会、农村集贸市场等人员集中的地方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目,积极开展创建“交通安全文明村”、“农机安全示范村”活动,多方面、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省农业厅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将在今年8月底前联合组织编制出适合农村地区、农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材料。相关材料印制下发后,各乡镇公安交警中队、派出所、农机管理部门要共同组织人员进村入户播放光碟。今年年底前,对辖区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驾驶人教育率达到100%。

(三)、乡镇农机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联合当地派出所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个一” 活动。在每个行政村组织一次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给每名驾驶人送一封“安全生产倡议书”;给广大农村驾驶人和群众看一次交通安全教育警示片;给每个有车(机)户送一份“安全驾驶知识”材料;在每个农村中小学组织一次“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讲座”。

六、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各项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措施的落实。

全县各级农牧(农机)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把预防我县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采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本通知要求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一)、建立农牧(农机)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双方联合开展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情况,分析本地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预防事故措施。特殊情况下,要及时召开、及时研究,共同解决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二)、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各项 工作任务的情况,县公安局、农牧农机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深入各地开展督促检查。对于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两局将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三)、严格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倒查和追究。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拖拉机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件,市公安局、农业局将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拖拉机发生一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件,县公安局、农牧局将组织倒查组进行倒查,对严重不履职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工作信息情况的收集和汇总上报。请各农机站、将本地开展农村地区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及驾驶人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工作情况,汇总上报主管部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等情况及时上报。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系人:

李国武 电话(传真):8911680

县农牧局农机总站联系人:

杨全智

篇8: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在规划制定、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结合当地实际, 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 细化部门职责, 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 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各级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监管职责, 尽快制定相关的制度和管理办法, 努力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的查处力度, 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落实监管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和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和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要以强化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为重点, 突出抓好农业投入品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证明制度, 进一步强化畜产品产地检疫, 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县市区推行产地准出制度。落实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 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统防统治, 加大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药物宣传力度, 严防农业投入品乱用和滥用行为。制定产地保护规划, 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普查监测制度、农产品产地安全保护和污染修复制度, 加强产地污染防控和污染区修复, 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推广清洁生产等绿色环保技术, 减少和消除产地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追溯试点, 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可追溯。加强认证农产品的包装溯源管理, 提高优质农产品的标识率。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宣传和科普教育, 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

三、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加快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以我省主导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为重点, 制定一批覆盖农产品生产环境、投入品、种植养殖、贮运、包装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等标准。围绕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示范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 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 大力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或示范点。省级每年要创建10个以上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 市级要创建5个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 县级要创建5个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或示范点, 提高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对“三品一标”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 认证的扶持力度, 完善激励机制, 强化证后监管, 打击假冒行为, 维护品牌公信力, 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

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工作要求, 抓紧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 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 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县城以上城市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 清真肉食商品畜禽按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履职尽责, 加强对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 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定,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屠宰企业的备案管理, 强化畜禽屠宰厂 (场) 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督促落实进厂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 强化巡查和抽检, 严厉打击私屠乱宰、“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

五、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三聚氰胺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农业行政监管执法工作, 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管执法力度, 对监督检查和监管执法中查出的问题, 依据《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进行追溯,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和查处, 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加大案件曝光力度, 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六、着力提升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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