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协议书如何写(共11篇)
篇1:夫妻财产协议书如何写
甲方(男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码:
为了增强责任感,促进夫妻关系融洽及家庭和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信的原则,在双方都已经完全向对方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完全明白了对方的`观点的情况下,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必须忠诚于婚姻,任何一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搞婚外情、外遇现象;
(2)与他(她)人同居;
(3)与他(她)人通奸;
(4)家庭暴力(例如:拳打脚踢、咬、掐、推、搡等暴力手段。);
(5)家庭虐待(例如:不例行夫妻义务、不闻不问等。);
(6)隐瞒或私藏个人收入,或有意欺骗对方;
(8)遗弃或者虐待。
3、甲方保证今后决不做对不起乙方的事情,要痛改前非,决不再和除乙方以外的任何女人发生任何关系(包括电话、网络聊天、接吻、性行为、和其它不必要的身体接触等),甲方若再做出对不起乙方的事情和违反本协议第2条的约定,甲方所有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归乙方所有,双方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另赔偿乙方50万元人民币,决不反悔。
4、甲乙双方都认为上述约定是公平的。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之中任何一方死亡或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失效。
6、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篇2:夫妻财产协议书如何写
如何写赡养老人继承财产协议书?
赡养继承协议书
协议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岁,现住_________。
_________子:男,_________岁,现住_________。
_________女:女,_________岁,现住_________。关系人:
_________,女,_________岁,系_________之妻,住址同_________。
_________,男,_________岁,_________市_________(职业)。系_________之夫。住址同_________。
上列当事人为赡养老人和财产继承一事,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友爱精神,从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经共同协商一致,并征得众关系人同意,达成协议如下:
一、老人_________随_________生活,负责照顾衣、食、住、行和医病等事宜。
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子女共同负担_________的生活费用。_________家中生活困难,每月负担_________元,_________生活较富裕;每月负担_________元,_________经济状况一般,每月负担_________元:_________因负担照顾_________生活,免于负担。各人应在每月初将应负担之款分别交给或寄给_________,用来安排_________生活。
三、现有座落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宅院_________座,有住房_________间,铺面_________向,连院落共_________平方米,房地产权所有证_________号(由_________保管)。分配如下:
北房_________间归_________所有;东房_________间和_________间厨房归_________所有;西房_________间和_________间贮藏室归_________所有;临街_________间铺面归_________所有。北屋可自住,可出租,但不能出售。非出售不可时,应尽量出售给其他协议人。
四、家中现有电视机_________台、家具_________套及生活用品归_________所有。_________百年后,作价给其他协议人,所得款项用作丧葬之用,不足部分由子女按第二条规定的负担比例负担。
以上协议,各协议人均属自愿,保证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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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次打印_________份。协议人各执_________份,报街道居委会和_________市房地产管理局各_________份,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_份。
协议人(签字):_________关系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协议书仅供您进行参考,针对不同的情况时建议您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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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如何写好倡议书
倡议书是由某一组织或社团为倡议、发起某项活动而写的号召性的公开提议性书面文章。它有着简单实用的特点,并形成了一定的惯用格式。因此,学会倡议书写作可以说掌握了一门非常实用的应用文写作技巧。
一、倡议书的格式
见过倡议书的同学们一定有印象:倡议书一般由标题、称呼、正文、结尾、落款五部分组成。
(一)标题
1.直接以“倡议书”为题
为加强辨识度,标题一般就在第一行正中用较大的字体写“倡议书”三个字,简洁明了。
2.标题还可以由倡议内容和文种名共同组成。
如:“环保倡议书”、“净化网络安全倡议书”等。
3.标题还有以倡议对象和文种名共同组成
这种倡议书凸显了对象的针对性,一般以“致××××的倡议书”为题,标题中的倡议对象和正文顶格处写的称呼对象保持一致。
如:“致全体公民的倡议书”“致全体师生的倡议书”等。
(二)称呼
1.称呼一般顶格写在第二行开头。倡议书的称呼不像书信那么实指,而是泛指,一般来说,依据倡议的对象而选用适当的称呼即可。
如“广大的青少年朋友们:”“广大的市民和游客朋友们:”“全体师生:”等。
2.有的倡议书也可以不用称呼,而在正文中指出。
(三)正文
倡议书正文一般从第三行空两格写起,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写明倡议书的背景原因和目的(首段)
倡议书的发出贵在引起广泛的响应,只有交待清楚倡议活动的原因,以及当时的各种背景事实,并申明发布倡议的目的,人们才会理解和信服,才会自觉地行动。这些因素交待不清就会使人觉得莫名其妙,难以响应。
如:《捐款捐物倡议书》中的首段就只交代原因和背景事实,这样一来,读者并不能清楚地了解活动目的所在。
今年我国长江流域和嫩江流域,产生了建国以来的特大洪水,给国家造成了庞大的财产损失,给灾区人民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在《横店城市风貌综合提升倡议书》中,首段不仅交代活动原因,也申明了发布倡议的目的和意义,这是比较合乎规范的写法。
当前,东阳市正举全市之力开展横店城市风貌综合提升工作,这是改善横店城市面貌、拓展横店产业发展空间、提升横店人民幸福指数的迫切需要,是广大市民和游客朋友的美好愿望和应尽责任,也事关未来东阳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和社会发展大局。为此,我们倡议如下:
2.写明倡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倡议内容是正文的重点部分,因此,一定要写得具体、明了。开展怎样的活动,都做哪些事情,具体要求是什么,它的价值和意义都有哪些。倡议的宣传作用正在于此。倡议内容有以下几种格式要求:
A.直接用一段话来交代活动内容和要求。
例如《捐款捐物倡议书》就是一段话说明倡议内容:
在社会主义大家庭里,“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共产主义精神的体现。我们倡议全校师生捐款捐物来帮助灾区人民渡过难关。“一分钱,一件衣”,钱物有价,情义无价,贵在大家的支持。希望大家尽己所能,热情地伸出友谊的双手,为灾区人民做出贡献。愿意捐款的师生请到学生会办公室联系。
B.倡议的具体内容分条列出。
分条列举的方法更加明晰,一目了然,因此倡议书正文的重点部分往往采用这种形式。
如:《横店城市风貌综合提升倡议书》中,正文内容分三条开列。
a.从现在做起,做风貌提升的践行员。请您与我们一起,自觉树立公共环境卫生意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做到“十不准”即:不乱倒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乱贴乱画、不乱设广告、不占道经营、不乱停车辆、不违法搭建、不污染河道、不噪声扰民、不损坏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地,共同努力创造洁净、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
b.从现在做起,做风貌提升的传播员。积极宣传城市风貌综合提升的意义作用,提高对风貌提升工作的认识。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市民守则和文明公约。全体市民要以自己的模范言行影响带动身边的人,形成人人参与、个个出力的良好局面,把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提升意识传播到横店每一个角落。
c.从现在做起,做风貌提升的监督员。风貌提升涉及千家万户,关乎市、镇、村(小区)形象和游客的满意度,这需要每一位市民和游客的积极参与,更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请您和我们一起,认真履行维护镇容镇貌和村(小区)环境卫生的监督义务,对影响和破坏风貌提升不良行为劝阻、劝说和举报,为横店城市风貌综合提升行动献计出力,共同维护横店形象。
《净化网络环境的倡议书》中,则是并列5条,层次清晰,凸显了网络净化的必要性。
a.遵守法律,弘扬文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文明道德准则,推进网络文明建设;
b.建立健全网站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内容审核机制,落实信息安全岗位责任,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和创新,遏制网络不良信息传播,营造良好网络氛围;
c.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坚持文明办网,构建绿色网络文化空间;
d.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建立受理举报制度,组织网络志愿者监督队伍,开设举报专栏、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对网民反映的问题认真整改;
e.提高办网水平,制作、传播优秀的网络文化产品。建设传播先进文化的前沿阵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平台,促进精神文化生活健康发展。
3.此外,我们在撰写倡议书时,应当尽量做到内容符合时代要求,不违背国家政策,并且切实可行。
如下文《文明城市文明交通倡议书》中,就应该首先以《交通法》为依据来提出建议,不能超越政策法规随意提要求。
a.牢固树立”一个理念”,即:牢固树立“自律、包容、礼让、文明”的现代文明交通理念;共同营造“文明交通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环境。
b.大力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即:文明使用车灯,礼让斑马线、机动车有序停放、按序排队通行、各行其道、礼让救护车、消防车等文明交通行为。
c.自觉摒弃“六大交通陋习”,,即: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随意变更车道、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随意鸣笛、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陋习。
d.坚决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即: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员、超载行驶、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闯红灯等危险驾驶行为。
e.积极争当“三个模范”,即:争当“文明交通从我做起”的倡导者、、践行者和推进者,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共同维护交通安全。
(四)结尾
结尾是倡议书的点睛之笔,最好表达出倡议者的决心和希望,或者写出某种建议,但一般不在结尾写表示敬意或祝愿的话。
(五)落款
落款的写法和信件基本一样,,在右下方写明倡议者单位、集体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署上发倡议的日期。
二、倡议书的语言
1.委婉贴切发人深省
如:《环保倡议书》中,用词确切,语言表达适中:
a.树立绿色文明观念,自觉关心环境状况,把个人环保行为视为个人文明修养的组成部分。
b.不乱扔垃圾,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不随意采摘校园的一草一木,爱护公共绿地。
c.爱护仪器、设备和公物,使设备始终保持完好状态,尽力减少损坏维修。
d.节约用水,珍惜水资源,减少水污染;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灭,,光线充足时不要开灯,避免“白昼灯”、“长明灯的情况发生,微机室电脑用后及时关机
e.节约用纸,尽量少用餐巾纸,,草稿纸等尽量两面用。
f.生活节俭,不随意浪费粮食,,不剩饭,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g.尽量少用塑料袋,尽量少用一次性的纸杯、塑料杯。
大量使用“尽力”、“避免”、“尽量”等词语,用词贴切,使语言变得委婉中肯,更易于倡议对象乐于接受所提出的要求和建议,使倡议书的效果达到最大化。
2.真诚恳切动之以情
倡议书的结尾一般表示倡议者的决心和希望。因此这一部分往往发出号召和呼吁,以呼告式行文,显示出倡议的真诚恳切;所以语言要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激发大家的响应,引起大家的共鸣。
大家看看《横店城市风貌综合提升倡议书》的结尾:
市民朋友们,游客朋友们,您的每一份付出,都会让横店这座城市离文明更近一步,您的每一份奉献,都会给横店这座城市增光添彩。让我们积极响应号召,迅速行动起来,围绕“镇区景区化、景区全域化”的总目标,营造影视文化氛围,打造绿色环保环境,建设一个整洁有序、宜居宜游、文明和谐、充满魅力的新横店!
还有《环保倡议书》的结尾:
“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中华民族历来倡导节约,父母老师也再三强调环境的保护,让我们义不容辞地承担各自的使命,树立环境意识,养成节约资源的习惯,从我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为共建环境友好型的和谐校园而努力!
以及《文明城市文明交通倡议书》的结尾,值得借鉴:
交通安全连万家,文明交通靠大家。让我们携起手来,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从日常做起,开文明车,行文明路,做文明人。以文明交通形象树立全社会文明风尚,为创造文明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篇4:夫妻财产协议书如何写
请问,郑男放弃抚养费后又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应该支持吗?
答:首先,郑男放弃要求王女支付抚养费的协议是有效的。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双方可以就抚养费进行协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抚养能力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的除外。以上两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表明,父母双方有权就子女抚养费达成协议,包括放弃子女抚养费的协议。
其次,要求增加抚养费应具有正当理由。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18条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因郑男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正当性、合理性,因此,其应对不能举证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郑男和王女离婚时约定子女由郑男抚养,郑男放弃要求王女支付抚养费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事后郑男要求王女支付抚养费属于要求增加抚养费,应当有正当的理由,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要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郑男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篇5: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别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和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妻双方在婚姻续存期间对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协议,由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公示,不能推定第三人必然知道,所以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第三人无效,
婚前财产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
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财产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篇6: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怎么写
协议人:XXX基本情况
一、婚前个人财产情况(写双方各有那些财产)
二、结婚后,双方均要尊重对方对其个人财产的权利,
任何一方均不得处置对方财产,不得妨碍对方对其财产行使权利,基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益归财产所有人。
三、因个人财产的保管、维护、行使权利产生的费用及因基于个人财产产生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从个人财产中支付。
四、其他约定
双方签名
日期
第二步:填写公证申请表(由公证处提供)
篇7:AA制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怎么写
AA制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怎么写
人们常说,两个相爱的人,会在时间对的时候选择结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对的人并不是那么容易遇见,婚姻也许反而不是人生的殿堂。在婚姻破裂的时候,人们会选择离婚。离婚的注意事项其实十分的多,并不是简单地签订离婚协议书就可以了。那么,如果是aa制夫妻,他们的婚内财产协议应该怎么写呢?今天,律伴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2.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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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姻存续期间签订的财产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签名真实,就是有效的,离婚时可以按照该协议处理财产。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改变,aa制思想更是逐渐深入人心,因此也出现aa制夫妻。但是,aa制夫妻一旦选择离婚,一定要妥善处理各自的财产,因此可见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重要性之大。当然,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伴网也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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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一) 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
夫妻忠诚协议这个型概念是由夫妻忠实义务演化而来的。夫妻忠实义务已纳入到婚姻法中, 并规定为一项法定义务。在婚姻法条文中主要体现在第4条的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也是我国婚姻法首次将忠实义务纳入到法律中。这对婚姻家庭的稳定方面来说有积极的意义, 同时更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者即妇女的合法权益。夫妻间的忠实是指夫妻双方不为婚外之性交, 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 保持专一;同时也涵盖了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 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牺牲、损害配偶方的利益。
(二) 夫妻忠诚协议的内涵
那么何为“夫妻忠诚协议”呢?“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一方为了防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 在婚前或者婚后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忠实义务, 如果一方背叛夫妻感情, 违反约定, 将自愿受到惩罚。”惩罚的内容可能包括对子女抚养权甚至探视权的剥夺和限制, 夫妻共有财产权的丧失, 支付高额违约金等。而夫妻双方签订此协议的目的在于维持男女间的感情, 当一方违反协议内容, 将承担一定的责任。可见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 更有利于维护婚姻和睦和家庭的祥和。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的认定
(一) 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现状
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方面的争论理论界有两学说。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 而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无效。
1. 有效论
有效论者认为忠诚协议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 其存在赋予了夫妻忠实义务以具体的内容, 使抽象的忠实责任有了可诉性, 应当承认其效力。有效论者有以下理由:第一, 忠诚协议细化了夫妻忠实义务所涵盖的内容, 从而使其具有了可诉性。第二, 法律为明确规定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实协议的行为。因此有效论者基于上述理由认为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时有效的。
2. 无效论
无效论者认为:“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 以爱情为基础而建立的, 不能通过协议设定, 夫妻间应相互忠实仅仅是一种价值取向, 而不是一种强制性的责任。”无效论者有以下理由:第一, 婚姻以爱情为基础, 是人与人之间最纯洁的感情, 如果赋予忠诚协议效力的话, 就会是物质主义成为社会的主流, 夫妻之间缔结婚姻, 就是为了金钱, 然后通过签订夫妻忠诚协议, 保证自己在对方不忠诚时获得一笔财产, 如果以这样的目的缔结夫妻忠诚协议, 从而使夫妻之间感情变质, 如果婚姻法确定其效力, 则违背了婚姻法的初衷。第二, 无效论者认为: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非必须相互忠实, 应当与必须不同, 不带有强制性色彩。应当和必须是有区别的。应当是应该, 理应的意思, 带有号召性, 倡导性, 是一种道德性批判;必须往往与法律责任联系, 带有强制性, 是一种强制性规范。
(二) 我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看法
我认为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有效需要两个前提:第一, 是在婚姻法理论中确立配偶权问题, 这样忠诚协议就有了理论基础, 那么当夫妻一方违反了该协议, 侵害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 那么另一方可以侵犯配偶权为理由提起诉讼之, 使该协议更具有可诉性;第二, 法律适当限制夫妻双方的忠诚协议。否则该协议有无效之嫌。因此我认为只有婚姻法中完善了这两方面的规定, 那么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有效便顺理成章了。
三、关于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前提的法律构建
我认为, 认定夫妻忠实协议有效需要两面的完善作支撑:第一, 是在法律中加入配偶权内容;第二, 法律适当限制夫妻双方的忠诚协议。
(一) 前提之一:配偶权入法
配偶权是指, 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 有夫妻双方专属平等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配偶权写入婚姻法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意义在于配偶权是配偶专属的权利, 是一种支配权。侵犯配偶权的主体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同时还有我们俗称的“第三者”。如果把配偶权入法, 按照侵权理论, 无论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 还是第三者, 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由上诉两者配合而完成的, 配偶权如法, 同时追究两个侵权方的责任, 这样使得以前不承担责任的第三方会收敛自己的行为, 从而减少社会中广义的第三者插足的情形, 更有利于婚姻稳定。
(二) 前提之二:法律适当限制夫妻双方的忠诚协议
法律对于夫妻双方忠诚协议的内容应进行必要的限制, 主要表现在:第一, 夫妻双方不得约定法律规定的禁止性事项, 例如:夫妻双方约定:如果一方所为出轨行为导致离婚的, 那么该过错方将丧失对孩子的抚养权与探视权。这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剥夺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第二、不得违反善良风俗。例如:双方约定:一方有出轨行为的, 不得禁止另一方出轨。这很明显有违善良风俗, 法律应予禁止。第三, 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
与此同时, “法律对于夫妻双方忠诚协议的形式也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以书面或者经过公证的夫妻忠诚协议方位有效;对于口头协议一般应不予认定其有效, 这样比较符合婚姻关系的处理规范。”
只有法律在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方面得以完善, 从而适当限制夫妻双方的忠诚协议, 那么夫妻双方忠诚协议便是有效的协议, 那么这样一方在违反协议的情况下, 另一方可以依据该协议提起诉讼, 从而更积极有效的解决纠纷。
四、结语
忠诚协议效力的有效认定, 便于夫妻双方用契约的方式来约定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条款以及违反条款的责任承担, 这样无过错配偶在过错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时依据该契约来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同时法官便于依据该协议做出判决, 节省了司法成本提高了效率, 及时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有利于维护家庭社会的稳定。
摘要:现实生活中, 夫妻在婚后订立夫妻忠诚协议以维护婚姻稳定的现象已屡见不鲜。本文通过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现存观点进行分析, 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为有效协议, 并通过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完善、配偶权入法、法律适当限制夫妻双方不合理的约定三个前提来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有效的合理性, 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可以维护婚姻和睦和家庭的稳定。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
参考文献
[1]强音.试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2010, (2) .
[2]王旭东“.忠诚协议”引发的法律思考.南通师范学院学报, 2004, (12) .
篇9:夫妻财产协议书如何写
2014年7月,李某申请执行刘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30万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批履行。2014年9月,查明被执行人杜某名下有一辆轿车,此时被执行人刘某、杜某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已按期履行了两批标的款。
【观点】
对于是否应该执行杜某的轿车,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已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亦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按期履行了两批标的款,故法院不应该处分该轿车。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否处分该轿车取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的意见:如果李某提出不按照之前确定的和解协议履行,要求法院评估、拍卖该轿车,那么应该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对杜某的轿车依法予以评估、拍卖;如果李某不要求执行该车辆,默认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则法院不能够依职权处分杜某的车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李某作为案件申请执行人,有权提出不按照订立的和解协议履行,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此规定,如果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请,提出不按照之前的和解协议履行,要求继续执行杜某的轿车,由于执行和解协议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应该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被执行人杜某的轿车依法予以评估、拍卖。
在执行实务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被执行人往往在案件申请执行立案前,就已经将名下财产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转移,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时,往往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这其实是被执行人在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法院的执行,但对被执行人的这种行为难以认定,同时也缺少惩戒措施。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能会迫于法院强制措施的压力,比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甚至予以司法拘留等,被迫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达到拖延执行周期的目的,而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对申请执行人是不公平的,被执行人带有明显的拖延、欺骗的目的,利用申请执行人信息的不对称,刻意隐瞒自己的财产,骗取申请执行人的信任,达成一个意图拖延执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也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按期履行义务,如果申请执行人得知被执行人名下有别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来执行新发现的财产线索。因为在实务中,新发现的财产经过评估拍卖,往往能够足额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周期过长,实质上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而如果在2013年1月1日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实行前,情况则大不一样,2007年《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此种情况下,因为被执行人刘某、杜某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按期履行,并没有出现违约情况,所以李某不能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如果李某提出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那么人民法院只能依据被执行人刘某、杜某的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显然被执行人杜某不可能向法院去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因为在执行实务中,执行和解协议的订立往往是申请执行人对债务的数额、履行周期、履行方式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伴随着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牺牲。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讲,李某实质上丧失了对和解协议反悔的权利,既然被执行人都可以通过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对协议内容进行反悔,那么,为什么申请执行人反而没有了这个权利呢?所以,民诉法关于该条款的修改也有基于这样的一个出发点。
(2)执行和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未出现申请人受欺诈、胁迫或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法院不应干预执行和解协議的履行,这也是法院处于居中裁判角色的要求。执行和解协议是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内容进行自愿协商,通过对执行标的款物、履行期限、方式等的变更,实现权利人权利的一种途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如和解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申请人在订立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也未受到欺诈、胁迫,且当事人双方未对和解协议的履行提出异议,法院不应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进行干预。
此种情况下,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是对本次执行程序的中止,即如果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按期保质完成约定的义务内容,虽然执行和协议本身并没有强制执行效力,但在这种情形下,任何人包括法院在内均不得去干扰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法院亦不得依职权主动提出中止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按期全部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则视为该案执行完毕,此种情况下,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没有履行的必要,因为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人亦不得再向法院主张不按照之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要求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否则不符合诚实信用的民事法律原则,对于执行和解制度的发展也是一种极大的损害。
篇10:如何写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申请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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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保全 申请条件 从司法实践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行政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交通警察一般都建议受害人到人民法院申请对事故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重点审查担保情况后,几乎百分之百同意采取保全措施
交通事故财产保全 申请条件
从司法实践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行政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交通警察一般都建议受害人到人民法院申请对事故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重点审查担保情况后,几乎百分之百同意采取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后,公安机关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同时,交通警察几乎都会建议受害人立即到人民法院申请对事故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措施,否则会解除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对事故车辆的扣留,人民法院审查受害人申请之后,同意采取保全措施的不足百分之六十。受害人对此往往不能理解,认为赔偿款尚未到手,警察要放车,法官不保全,一定是对方当事人找了关系、走了后门,误解法官办案不公,埋怨社会风气不正。依照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的法定条件来分析,当事人提出申请和提供担保一般都能做到,事故车辆似乎也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受害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自以为也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事故车辆好象都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问题的关键,一是受害人能否找对责任人;二是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是否承担责任。根据诉讼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人与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与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一般应当是相对应的、一致的,所以受害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首先要正确理解诉讼程序中各阶段当事人与民事责任人的相互关系,才能正确判断事故车辆是否与案件有关,也才能判断财产保全的目的是否正确。如果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那么该车主在诉讼中才会被列为被告,才有可能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才有可能在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事故车辆才有可能作为其财产被强制执行。如果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不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那么该车主就是民事诉讼以外的第三人,事故车辆也就变成了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的财物,强行保全事故车辆必定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是要进行国家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负垫付义务。车主不是民事赔偿的直接责任人,就是负民事赔偿垫付义务的责任人,车主一般都会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受害人申请保全该车主的机动车,法院一般会同意受理并采取保全措施。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施行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司法解释,规定盗用人驾驶偷盗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和分期付款购买而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解释出台之后,解释中规定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请保全该机动车,因机动车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就不会同意受理该财产保全。《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
行之后,因取消了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所负的垫付义务,车辆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一致的情况下,车主一般是责任主体,对该机动车还能采取保全措施;车辆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只有认定车主负有赔偿责任,对事故车辆才能采取保全措施,如果认定车主不负赔偿责任,那么该事故车辆就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权人(即车主),在事故中负民事赔偿责任,是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要条件。如果机动车所有权人在事故中负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对该事故车辆才有可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如果机动车所有权人在事故中不负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对该事故车辆就不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如何写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申请
浏览次数:1256次悬赏分:0 | 提问时间:2011-1-12 16:11 | 提问者:hhtdqgw
推荐答案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王五,女,汉族,1972年12月30日生,住济南市小区九区4号楼501室。
代理人:杨凯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家强,男,鲁1111111别克牌车辆所有人,住济南市 222222222号。
请 求 事 项
请求对车牌号为鲁1111111的车辆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额为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
事 实 和 理 由
2010年12月16日,书生驾驶被申请人所有的鲁1111111别克牌机动车行至文档路派出所路口处时与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受伤住院治疗,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申请人需依法索赔,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在判决后得到实现,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上列财产。
望贵院批准。
此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回答时间:2011-1-12 17:57
向TA求助
回答者: 济南杨凯律师 | 一级
擅长领域: 法律 公务办理 济南市 山东 其他社会话题
参加的活动: 暂时没有参加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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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条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地址: ****** 法人代表:***
被申请人:**性别:*民族:汉籍贯:****** 地址:********身份证号
码:********
请求事项:
请求对存于***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内的浙*******上海大众桑塔纳予在*******元范围内予以扣押等诉前保全。
申请理由:
***年***月**日**时**分在**线**公理+***米处由****驾驶浙****上海大众桑塔纳未按规定让行与***驾驶浙***发生交通事故,使浙*****发生车辆损坏,*4S店估价*****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己经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驾驶浙*****上海大众桑塔纳事故全部责任,但****未履行赔偿责任,使浙*******无法修理。因此,为使以后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现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浙******上海大众桑塔纳的财产。
为确保申请人的权益.综合客观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为此申请人原提供相应现金作担保,请准许!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回答者: 热心网友 | 2011-1-14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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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夫妻财产协议书如何写
案例简介:
张某与李某于10月在北京市某区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权利人登记在张某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记在李某名下。二人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11月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二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女方李某因财产分割与男方产生分歧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原、被告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名下的汽车、存款归原告,被告名下的财产归被告,两个儿子由被告负担。被告认为,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现原告称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肯请法院予以驳回。
律师意见:
对于此案,律师分析案情,考察证据,提出以下律师观点:
1、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容易解决。
2、财产问题的争议比较大。具体而言,有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观点,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对于这两种观点,律师的意见是:
1、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可以诉至人民法院解决。男女双方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原协议不得变更或者撤销。
3、根据民法关于物权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房产等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享有所有权。汽车的权利归属亦是如此。这是社会常识,所以夫妻两人在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时,应当视为对这一权利归属的确认。
4、当事人并不能证明该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所以该离婚协议真是有效。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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