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村居民文化参与与农村文化空间息息相关。既有的研究主要是参考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基于固有文化空间设计研究指标。这种研究路径虽然一定程度上符合实际,但是也存在无法全面准确反映居民文化参与率的不足。我们认为,居民文化参与会对其文化空间产生路径依赖,并依据其文化空间特征会形成独特的文化参与形式。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多元参与机制创新公共文化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多元参与机制创新公共文化论文 篇1: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摘 要:目前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理论或实践层面,存在一定程度問题并有待完善。本文拟结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予以探讨及论述,并立足我国当前纠纷现状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多元化;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一、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进程
人类社会发展的任何一个阶段,需要也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社会越复杂,纠纷解决的方式、手段也越丰富多样,进而构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社会不同发展阶段,基于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社会主体的选择建立适应当地需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相应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伴随着社会的改革而变化。
纵观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进程,主要经历如下阶段:
(1)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把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50项改革任务之一,正式启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工程。
(2)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项目课题组,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等十余个单位参与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等14个子课题的调研和改革方案起草。
(3)2009年3月,《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发布,提出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4)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5)201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把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写进了法律。
(6)2011年4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个单位,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7)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一章提出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的任务。
(8)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得到高度认可,被提到了最高的政治议事日程上来。
(9)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确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的决定》,50家法院被确定为改革试点法院。
(10)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11)2015年4月,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推进会在四川眉山召开。
(12)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共同举办了全国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推进会。
(13)2015年10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14)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15)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为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确定了明确的方向和规则。
经过十几年,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为基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格局,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专家调解、律师调解、商事仲裁、劳动仲裁、行政裁决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蓬勃发展。
二、何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概念
截止至目前,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尚未达成共识。结合现有各种学说,笔者认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应为一个包括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下简称“诉讼解决机制”)在内的各种不同纠纷解决方式和程序的综合体,并非仅仅指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以下简称“ADR”);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相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且能够在社会生活中起到合理解决纠纷的方式、手段应被视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份子。
ADR产生于法治程度比较发达的美国,我国的法治多是自上而下通过国家推行,因此,我国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ADR存在一定程度区别。由于社会背景和环境的差异,我们在借鉴ADR制度中不可能全盘照单接受,需结合我国特有的社会现象、民族风俗、传统习惯等因素并从我国实际出发,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加入中国特色的元素、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此外,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下简称“非诉讼解决机制”)部分,我们也需要辩证地借鉴ADR制度,对于其中的核心价值理念和重要原则应取其精华,并将与我国国情不符的部分予以摒弃。
(二)特点
1.多元化
首先,利益和纠纷的多元化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性。其次,社会主体关系的多元化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性。再次,价值观的多元化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性。
2.灵活且具可选择性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种类繁多。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当事人可视其争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形式与程序;当事人选定某种纠纷解决方式后,该程序何时开始、何时结束、在何地解决纠纷、使用何种程序规则等基本上由当事人确定。且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大部分纠纷解决方式运行的空间比较大,较少受到既定法律程序规则的限制。
3.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机制并存且相辅相成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解决机制和非诉讼解决机制,该两种机制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并存且相辅相成。当前社会下,诉讼解决机制仍然占主导地位,然若仅能通过诉讼解决机制解决纠纷,不仅费时费力,成本也高,当事人必然会寻找更为有利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发展。非诉讼解决机制必然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诉讼解决机制并存。
(三)类型
1.诉讼解决机制
诉讼,是社会公认、群众认同并普遍选择的一种社会纠纷解决方式,具有纠纷的终局性、裁决的权威性、群众的普适性的优势,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方式。
诉讼调解,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纠纷(主要指民事纠纷)时,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从而解决纠纷的方法。根据现行制度,我国的诉讼调解主要有两种:一是诉前调解,二是诉中调解。
2.非诉讼解决机制
目前,非诉讼解决机制多用于解决商业纠纷、劳动纠纷、家庭纠纷、村/社区邻里纠纷等各种纠纷,具有简便、快捷、保密性较好等优势,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了除訴讼之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通常而言,非诉讼解决方法主要有: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民商事调解等)、仲裁、行政处理(包括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及其调解、行政裁决)及信访。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必要性
1.有效解决社会纠纷
纠纷是社会的普遍现象,由于不同社会主体在社会背景、文化程度、所需利益的多样性及差异性,必然导致所引发的社会纠纷也是多种多样、各有差异。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将出现的多种矛盾纠纷及时、有效的化解。这就需要建立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能最大程度地解决各种类型纠纷,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是这样一种解决纠纷的体系,纠纷当事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量体裁衣自由地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以便最大程度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从而更加有效地解决纠纷。
2.弥补诉讼解决机制的局限性
诉讼解决机制尽管为主要、具权威性以及终局的纠纷解决方式,然而并非所有的纠纷都可以或有必要通过诉讼机制来解决,否则会导致司法资源的不合理使用。具体而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在如下方面弥补诉讼解决机制的局限: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缓解诉讼的压力。ADR的产生和发展本身即为美国法院难于应付“诉讼爆炸”的一种无奈选择。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借鉴了美国ADR的核心价值理念,不仅涵盖诉讼解决机制在内的纠纷解决方式,还涵盖了诉讼解决机制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可更好地发挥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的作用。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化解诉讼解决机制下立法滞后的问题。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关键时期,新问题、新事物、新矛盾不断出现。因法律自身的滞后性,会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新类型案件时经常遇到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可使相当一部分争议在陷入人民法院审判的对抗局面前能够获得化解,从而避免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遇到立法滞后而带来的尴尬局面。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满足低成本需求。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程序更为快捷、便利,无需严格遵循既定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时效,更不涉及诉讼程序中举证、证据交换、文书送达等环节,前述灵活性进一步降低了当事人在时间和金钱上的损耗。
3.良好的纠纷解决效果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包含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一个综合体,为了使各类型纠纷得到有效解决,它为当事人根据自己不同的价值取向和需要,提供了不同的纠纷解决方法的选择机会,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抗性,更能促成当事人达成比较统一、更具可接受性的结果,促成纠纷的最终解决。
三、当前纠纷现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纠纷现状
当前,我国社会主体的纠纷呈现多样化、类型化、成因复杂化、社会矛盾尖锐化等特点,并呈现如下态势:
(1)基础民生问题引发的纠纷增多。现下社会民生问题更为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民生问题的改善却往往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与政治领域相比,人们更为关注与自身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而该等领域存在的问题,容易成为当前社会纠纷的主体部分,如各种劳资纠纷、医疗纠纷、就业及再就业、征地拆迁补偿、工程质量、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各类型纠纷。
(2)不同阶层之间的纠纷凸显。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逐渐出现在经济能力、权力资源上均稀缺的群体,这一类群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权益也往往受到体制、政策和各种“潜规则”的侵犯,更容易引起纠纷。当这些纠纷无法得以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就容易引起纠纷各方的冲突,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3)群体性纠纷增多。目前,我国的纠纷已出现群体化的趋势,更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冲突加剧,若缺乏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极容易成为不稳定因素、引发社会稳定风险。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1.未能与纠纷解决需求完全相匹配
与诉讼解决机制相比较,我国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发展仍待完善,且我国传统意义上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较为有限,远远不及国外ADR制度中纠纷解决方式的种类,从而使得非诉讼解决机制未必能解决部分新型的纠纷;除了人民调解、仲裁等方式外,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没有普遍适用或推广。由此,导致综合了诉讼解决机制及非诉讼解决机制后,仍未能完全匹配社会现时不断变化发展的纠纷解决需求。
2.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内部的协调性尚待进一步理顺
非诉讼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性有待进一步理顺。目前,我国的人民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仍未予以有效衔接;不同类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并未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良性互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此外,我国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设置较为单一,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联系和互动较为缺乏,在纠纷解决中可供选择利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并不理想。
诉讼解决机制与非诉讼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性有待进一步理顺。现实中,不同群体对于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认识存在不同的极端:有的人宁愿花成倍的金钱和时间去诉诸法律,也不愿意采取便捷、成本更低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有的人却认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诉权,导致存在非正义的结果。因此,为纠正前述极端认识,需要在诉讼解决机制与非诉讼解决机制之间搭建起良好的衔接机制。
3.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尚待进一步完善
现阶段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对非诉讼解决机制予以规范,而仅以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內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力度不够、定位不明确及不够强化,另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有规范性文件普遍面临合法性的争议。
四、如何完善与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构建多阶段纠纷解决机制
基于事物发展的进程,纠纷基本遵循萌芽到壮大再到爆发这样的过程。相应地,是否可以将纠纷的解决划分为三个阶段,即纠纷的事前、事中、事后阶段,并基于前述三个阶段的划分相应地构建多阶段的纠纷解决机制,就不同阶段的纠纷,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各类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理顺多元化纠纷解决之间的衔接及协调
1.理顺不同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及协调
构建纵横交错、相互衔接的调解网。纵向层面,在基层成立村民/居民调解组织、村委会/居委会调解组织,在乡镇、区县级政府设立调解组织,让群众发生纠纷时能第一时间纳入调解程序,最大程度地在基层将矛盾及时、就地化解于横向层面,在交通事故、医疗、教育、环境等容易引发矛盾的领域建立起专业性、行业性的调解组织,让专业的机构、专业的人员参与矛盾的化解。
2.理顺诉讼解决机制与非诉讼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及协调
处于社会改革深化、转型升级时期的社会纠纷,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纠纷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仅仅依靠人民法院一个部门、仅用法律一种手段无法有效解决,推进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民商事调解、行政调解的协调和配合,主动衔接,推动诉讼解决机制与非诉讼解决机制功能互补、良性互动不失为更好的出路与方向。
(三)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进程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颁发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打造与构建将进入快车道,需及时总结各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进程,争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纳入法治化、制度化和程序化轨道,使之有序运行,稳步推进。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89页.
[2]谢宜安.构建调解网 奏响和谐曲[J].人民调解,2011(4).
作者简介:
陈换弟(1985~ ),女,汉族,广东东莞人,职业律师,本科。研究方向:公司法律实务。
作者:陈换弟
多元参与机制创新公共文化论文 篇2:
中国农村居民文化参与分析与评价:基于场景理论的方法
摘要:农村居民文化参与与农村文化空间息息相关。既有的研究主要是参考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基于固有文化空间设计研究指标。这种研究路径虽然一定程度上符合实际,但是也存在无法全面准确反映居民文化参与率的不足。我们认为,居民文化参与会对其文化空间产生路径依赖,并依据其文化空间特征会形成独特的文化参与形式。为此,我们基于农村文化空间类型与不同类型的文化参与形式,同时借鉴场景理论的研究方法,划分农村文化空间的维度;根据农村居民文化生活的调研数据对不同的场景进行赋值计算,分析当前农村居民文化参与的状况和特征,为优化农村居民文化参与提供对策思路。
关键词:中国农村;文化参与;文化空间;场景理论
一、引言
农村居民文化参与,是指居民为满足自身文化需求,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占有、欣赏、享受和使用文化产品或服务。近年来,学者围绕农村居民文化参与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文化参与的影响因素分析。陈旭峰、钱民辉(2012)① 从两代农民工代际差异的视角出发,研究农民工的社会融入状况对其社区文化参与的影响;在另一篇文章中,陈旭峰(2012)② 又从群体差异的视角出发,分析了“上楼农民”和“居村农民”不同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文化地位对文化参与的影响;陈波、侯雪言(2017)③ 利用Logistic模型,研究公共文化空间主观认识体系与居民文化参与的关系,并从公共文化资源、文化氛围等方面入手,提出了提高文化参与率的政策建议。二是分析文化参与的定义、类型划分、地位等等。华燕(2012)④ 认为,文化参与权不仅表现为社会成员以公民身份参与公益性文化事业,还应包括文化参与方式上的自由选择权;张小莉、邓佳斌(2015)⑤ 将文化参与划分为参与主体、参与内容和参与内涵三个维度,指出当前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参与面临式微的困境,并提出了重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参与的思路;傅才武、侯雪言(2016)⑥ 将文化参与置于农村公共空间的分析框架下,通过给居民赋权,将居民的文化选择和文化偏好,作为文化政策的重要参考指标。三是基于特定区域居民文化生活和公共文化参与现状的实证研究。研究大多指出,长期以来政府是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政府公共文化供给针对性不强,农民文化参与的热情不高⑦,当前公共文化服务参与以低参与率为主⑧。
既有研究大多基于固有文化空间,将使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站等文化设施及参与政府开展的文化活动作为衡量文化参与的指标。这样的指标设计参考了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相关结论也是基于农村居民对现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参与率调查测算而得,一定程度上符合实际。本文认为,居民文化参与会对其文化空间产生路径依赖,并依据其文化空间特征会形成独特的文化参与形式。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居民在生产生活社会实践中形成其独特的文化空间体系,这种体系指引着居民文化参与的形式、内容、参与时间、参与地点等。现有公共文化设施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居民文化需求,但农村居民会依据其自身文化空间特点选择额外的文化参与形式和内容作为对现有公共文化服务的补充,形成政府公共文化加个体文化参与相结合的文化参与形式,以此满足个体需求。由于个体文化参与并未纳入现有的文化参与统计之中,致使相关研究认为中国农村居民文化参与率不高。本文考虑将祠堂祭祖、群众自发性的广场舞活动、棋牌娱乐等計入文化参与的评价体系中,尝试以场景理论作为研究方法,对农村文化空间进行分类解析,并以2017年全国31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居民文化参与调查的数据为例,对农村居民文化参与进行分析与评价。
二、农村文化空间构成及其类型划分
1. 农村文化空间及其构成
“文化空间”的概念涉及到人文地理学、社会学、文化人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20世纪70年代,西方人文学科研究出现“空间转向”,从“空间”的角度思考文化问题。列斐伏尔认为,空间不是通常的几何学与传统地理学的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关系的重组与社会秩序实践性建构过程⑨。他在《空间的生产》一书中列举了许多空间类型,其中就包括文化空间⑩,它作为社会空间的一个部分参与空间的生产并形成价值。之后,福柯、大卫·哈维、爱德华·索雅等学者在后现代文化研究中,亦对文化空间进行了探讨。总的来看,国外学者对文化空间的探讨,多属于“泛文化空间”,即广义范畴上的文化空间。而国内一些学者结合不同语境,从核心象征、价值属性、物理空间和精神空间等维度阐述文化空间,尤其是在公共文化空间和遗产保护的研究上,取得了一系列学术成果。笔者认为,文化的生成、发展依赖一定的空间条件,同时,文化又在不断地融入、改造原来的空间结构,形成新的社会空间。与城市规划学科和地理学科不同的是,本文所说的文化空间,不仅包括文化设施、街区或地区等物理环境,还包括人的行为以及制度、习俗、价值观念、宗教信仰等精神环境,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文化意义上的拓展。
2. 农村文化空间与居民文化参与
笔者之前的研究,通过选取变量和模型分析,发现居民对公共文化空间的主观认识体系与文化参与率显著相关。由此可以推出,农村文化空间与农村居民文化参与率也存在相应的关系。一方面,居民对文化空间的感知和认同影响着他们参与文化活动的热情。例如,传统的农村文化空间是基于特定地方及居民生产生活经验所形成的,它所展现出来的亲近、传统、乡土性等特征,吸引广大农村居民沉浸其中,主动参与文化活动。而文化空间的缺失则会大大弱化居民对文化获得感的心理预期,打击农村居民参与文化活动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居民在文化参与的过程中,创造、积累了新的社会经验,这些经验不断地融入、改造原有的文化空间结构,形塑出一个个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新的文化空间。
3. 农村文化空间类型与居民文化参与形式
农村文化空间大体上由农村公共文化空间和农村私人文化空间组成。根据文化活动的形式和动力主体的差异,农村公共文化空间又可以细分为政府主导下形成的公共文化空间和民间自发形成的公共文化空间。政府主导下形成的公共文化空间主要包括农村文化礼堂、图书室、农家书屋、体育健身场所、文化广场、文化中心、文化站等。民间自发形成的公共文化空间有传统庙会、宗族祭祀活动、节庆活动、集市、广场舞等。农村私人文化空间以个体或家庭为单位,具有私密性、独立性和灵活性的特征。构成农村私人文化空间的文化活动主要包括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上网等。
三、场景理论及其对农村文化空间结构解析
1. 场景理论的定义及研究体系
场景理论最初是研究场景、关乎城市发展的理论。场景不仅强调特定的文化活动或具有显著特征的地方,还包括蕴含其中的文化和价值观。在场景理论的研究范式下,场景构成了社会环境的一部分,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影响公众行为,最终促进城市发展。它以消费为基础,以生活文化娱乐设施为载体,把空间看作是汇集各种消费符号的文化价值混合体。场景理论不仅关注客观结构即咖啡馆、教堂、酒吧、餐厅、剧院等生活文化娱乐设施,还聚焦于人们的文化消费行为的选择及背后所体现的文化、情感、态度、价值观等主观认识。场景理论研究的客观结构体系要依托于具体的文化设施进行综合构建,其主观认识体系则被分为三个主维度,十五个次维度,如表1所示:
三个主维度由戏剧性、真实性、合法性构成。戏剧性是关于表演的,而且有一定的表演逻辑。它不是一般和特殊的逻辑,而是内部与外部、传统与反常之间的逻辑。真实性讲述的是个人存在的来源,真实的你来自哪里。合法性关注道德判断的基础,以及作为判断对错根据的权威。十五个子维度由奢华、亲善、反抗、仪式、张扬、本土、种族、国家、团体、理性、传统主义、超凡魅力、功利主义、平等主义、自我表现构成,反映出了不同的场景特征及人们看待世界的思维方式。
2. 基于场景理论的农村文化空间结构解析
场景理论对我们研究农村文化空間的借鉴意义在于,可以通过设置不同的维度,形成一个分析框架,再通过赋值计算,使得抽象概念的量化分析成为可能。然而,中国的农村文化空间是基于其独特的经济社会基础所形成的。它并不像研究城市文化空间那样,可以通过一些生活服务网站及空间计量手段,呈现出区域场景关系的结构特征。目前,绝大多数的生活服务网站所提供的生活服务、文化娱乐等信息,停留在乡镇一级,未涉及到传统的自然村落。这就导致在非个案研究中,从生活服务网站及空间计量手段着手研究农村地区文化空间的结构特征,存在数据收集困难、信息坐标化难以实现等问题。笔者认为,在构建农村地区文化空间的分析框架时,要兼顾前面提到的客观结构体系和主观认识体系,既体现空间实体,也体现文化层面及消费者的价值选择。按照农村文化空间的不同特征,我们将其分为两大类,六小类,六小类中的每一类又列举了一些具体的场所和事件,如图2、图3所示。
内生性与外生性依据农村文化空间形成的作用主体及文化活动的性质来划分。内生性的文化空间,农村居民通常作为作用主体,居民基于自发需求主动参与传统的文化活动;而外生性的文化空间,政府或社会力量通常作为作用主体,主导建设一系列文化基础设施,为居民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图2 文化空间的“内生性”
图3 文化空间的“外生性”
内生性文化空间大致可分成三类:生活服务、价值信仰和休闲娱乐。“生活服务”类文化空间的形成依托居民建筑院落、传统集市、庙会、节庆活动等。居民建筑院落包括民居的单体建筑或建筑群,居民在其中参与一些相对个体化的文化活动,如看电视、上网、读书看报、玩游戏等;传统集市就是定期在固定的一个地方进行商品交易的市场,主要具备经济功能,同时也兼具人际交往等社会功能;庙会是中国民间一种传统的民俗活动。现今的庙会活动同传统集市相比,不仅具备较强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也更加突出。“价值信仰”类文化空间的形成依托寺庙、道观、宗祠、教堂等文化场所。这些场所的共同点在于,能够从价值观或信仰的层面影响人们的参与体验。“休闲娱乐”类文化空间的形成依托老戏台、老街巷、棋牌场及其他生产生活场地。在农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简朴生活方式下,古戏台填补了农村地区文化活动的空白,成为人们交流信息、人际往来、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在古街巷散步、串门、偶遇或是棋牌场下棋、打牌,亦成为人们维持熟人关系,保持或扩大社交范围的重要手段,构成了一幅幅独具乡村特色的文化场景。
表3 场景得分及排序
根据农村居民参与文化活动的目的,我们将外生性文化空间分为三类:知识技能、体育健身和文化娱乐,政府和社会力量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背景下,农村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建设了一批公共文化设施及群众文体活动场地,实施了“送戏下乡”、“送电影下乡”等一系列惠民工程。“知识技能”类包括文化站、农家书屋、名人故居及其他展馆;“体育健身”类包括健身步道、运动器材或运动场地以及文体培训或训练;“文化娱乐”类包括文化广场、文化活动室、电子阅览室等文化惠民工程。
四、中国农村居民文化参与分析
本文使用的数据源自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发展研究院2017年暑假“文化第一线”调研数据。2017年7月—8月,研究院招募学生访员,前往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问卷调研活动。问卷调研采取随机抽样的调研方式,以“中国农村文化生活调查”为主题,全面了解农村居民的日常文化生活基本情况、文化参与、文化需求及对公共文化服务满意度。此次调研共计回收了14064份有效问卷。通过对不同文化场所、文化活动类型的把握,本次研究共筛选出了18个物理空间,并对每个物理空间的群众参与度表现进行赋值计算。在对文化场所的参与率进行赋值时,从不参与、很少参与、偶尔参与、经常参与分别对应1、2、3、4,样本量分别对应字母y1、y2、y3、y4。由于在居民建筑+院落内进行的文化参与具有生活化、常态化的特征,因此,居民建筑空间的文化参与表现得分为4分。其他场所得分(S)的计算方式为:S=(y1x1、y2x2、y3x3、y4x4)/y1+y2+y3+y4。计算结果如表3所示。结合以上场景得分表以及对全国31个省、市、区农村居民文化生活调研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分析(表4),我们发现当前我国农村居民文化参与存在以下几个特征:
1. 内生文化场景与外生文化场景是当前农村居民文化参与的主要形式
在传统的认知经验看来,农村内生文化活动日渐式微,新兴的文化活动逐渐占据人们的日常文化生活。数据显示,内生文化场景文化参与表现得分为20.467分,略高于外生文化场景的19.73分,说明内生的传统文化场景在当今农村地区仍然获得了较高的认同度。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农村居民的参与意愿已经大部分转向内生文化场景。内生文化场景分值较高,得益于居民建筑空间的场景表现。在该场景下开展的文化活动已经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將居民建筑空间的分值设置为4分。如果不考虑私人文化活动,仅从公共文化活动的传统性和现代性加以考量的话,外生文化场景分值的数据分布在整体上仍然优于内生文化场景。
2. 内生性文化场景中,生活服务类场景参与度普遍较高,价值信仰类场景得分较低,对传统的公共文化场所利用不足
如表3、表4所示,传统集市/庙会得分为2.360,在所列的18个场景中排第5位,参与度达到76.63%;节庆活动得分为2.253,排第6位,参与度达76.11%。城镇化的加速,导致农村原有的空间结构被打散,居民空间挤压感强烈,人际关系淡化。长期生活在“熟人社会”的农村居民,迫切需要一个可以自由交流、维持人际关系的公共空间。传统集市具备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双重属性,在长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已经内化成当地居民的一种生活或消费习惯。与以集市为代表的生活服务类场景不同的是,价值信仰类场景参与不足。随着近几十年乡村改造运动的进行,农村地区宗法文化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城镇化加速也导致中国农村宗法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宗族成员的宗族观念弱化,传统的祭祀、修谱等活动难以开展。如表3、表4所示,寺庙/道观、宗祠、教堂的得分为2.112、1.865、1.708,分别排在9、17、18位,参与度分别为69.37%、57.27%和46.6%,整体偏低。作为典型的传统公共空间的古戏台、街巷,也未发挥其该有的空间效用,反映出当前农村地区对传统的公共文化场所利用不足,传统公共文化场所的场景功能有待进一步开发。
3. 外生性文化场景中,农村居民的文化参与内容偏好于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对学习知识技能的文化场所参与不足
如表3、表4所示,文化广场的得分为2.535分,居第2位,参与度达82.65%。文化广场的开放性、便捷性,似乎已经推动它成为一个地区新的文化地标,成为农村居民文化参与的主要阵地。人们习惯在茶余饭后到广场上散步、聊天、健身、休闲,自发地开展各种各样的文体活动,如跳广场舞、组织合唱队等等。同时,文化广场也成了举办各种特色展览、文艺晚会及送戏下乡、送电影下乡等活动的承接场所。健身步道和器材设施(如足球场、篮球场、健身器材等)的场景得分分别为2.529、2.371,分列第3、第4名,文化参与度分别达到80.34%和75.97%。由此可以推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休闲时间的增加,体育健身运动将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家书屋、名人故居/展馆以及文体培训得分较低,说明此类文化场景不符合居民的文化参与诉求,群众缺乏认同感。
五、优化农村居民文化参与建议
内生性文化空间和外生性文化空间互为补充,满足了农村居民多样性的文化需求,提供了良好的情感体验,维护着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随着现代化的高速发展,农村内生文化空间虽有复兴之势,但生存空间仍然受到较大的挤压,难以充分发挥其空间效用。而外生性文化空间近年来虽发展迅猛,但也出现公共机构绩效下行,部分基层文化单位“机构空转”的现象,农村文化空间发展陷入两难的困境。本文希望通过划分农村文化空间的不同类型,分析农村文化参与的特征,为优化农村文化参与提供思路。
一是要正视内生性文化空间与外生性文化空间、私人文化参与和公共文化参与之间的关系。内生文化空间与外生文化空间既互相竞争,又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农村多元的文化空间生态。同样,私人文化参与和公共文化参与构成了居民文化生活的不同形态。私人文化参与的灵活性、随意性,满足了居民个性化的文化需求,公共文化参与则为居民提供了与他人、社会交流的平台,满足了居民大众化的需求。优化农村居民文化参与,既要做到内生文化空间的复兴,也要加大外生文化空间的建设。在不干预私人文化参与的前提下,努力营造有吸引力的文化氛围,提高农村居民的公共文化参与。
二是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培育内生公共文化资源,加强对农村传统公共文化场景的保护和利用,推动农村地区内部文化复兴和地区文化交流。对农村地区来说,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不仅是乡村经济振兴的发展机遇,也是乡村文化振兴的发展机遇。要争取政府和社会力量的支持,对农村传统文化资源进行梳理、整合与重新阐释,从而让传统文化资源焕发新的活力,实现对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要增强居民对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同时加强不同地区的文化交流,推动文化的融合发展,催生出更为丰富的文化空间形态。
三是农村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要尽量避免以行政手段直接进行文化配送。应优化公共文化资源配置,以农村居民的需求为导向,提供符合农村文化消费者偏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增强农村居民的获得感,通过供需对接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的精准化。
四是推动社区文化治理机制的形成与完善,以社区为单位组织文化活动。强化农村居民对社区文化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引导居民融入社区,激发居民参与文化活动的热情和积极性。
注释:
① 陈旭峰、钱民辉:《社会融入状况对社区文化参与的影响研究——两代农民工的比较》,《人口与发展》2012年第1期。
② 陈旭峰:《 社会经济地位对农民文化参与的影响研究——“上楼农民”与“居村农民”的比较》,《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
③ 陈波、侯雪言:《公共文化空间与文化参与:基于文化场景理论的实证研究》,《湖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
④ 华燕:《论公民的文化参与权》,《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⑤ 张小莉、邓佳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参与:式微与重构》,《求实》2015年第1期。
⑥ 傅才武、侯雪言:《當代中国农村公共文化空间的解释维度与场景设计》,《艺术百家》2016年第6期。
⑦ 杨春娟、邵军永、郭清梅:《当前农民文化需求与满足途径研究——以河北省为例》,《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⑧ 蔡武进:《我国城镇公共文化参与的状况、特征及政策建议——基于我国17个省市51个社区居民调查之分析》,《文化软实力研究》2017年第 2期。
⑨ 刘怀玉:《现代性的平庸与神奇:列斐伏尔日常生活批判哲学的文本学解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⑩ Henri Lefebvre, The Production of Space, tras.,Donald Nicholson-Smith, Oxford UK: Black Well, 1991, p.74.
王玲:《基于公共文化空间视角的上海市博物馆旅游发展研究》,复旦大学2010年博士毕业论文。
吴军:《城市社会学研究前沿:场景理论述评》,《社会学评论》2014年第2期。
Daniel Aaron Silver and Terry Nichols Clark, Scenescapes: How Qualities of Place Shape Social Lif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6.
在以往对居民文化参与问卷设计时,课题组采用的是“是否”题型,即您是否参加过某类文化活动。在此基础上统计出来的居民文化参与率,是以“参与行为是否发生”作为评价的标准,却忽视了参与前提,即样本所在地是否拥有某类型文化设施的问题,故而计算出来的居民文化参与率与实际情况相比偏低。此次问卷调研将答案选项设置为“经常参与、偶尔参与、很少参与、从不参与、没有、不知道”6级。在计算参与率时,仅计算前四项,将当地没有该类型文化场所或不知晓的情况排除出去。
作者简介:陈波,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2;丁程,武汉大学国家文化发展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2。
(责任编辑 胡 静)
作者:陈波 丁程
多元参与机制创新公共文化论文 篇3:
县域文化治理的理论建构与实践创新
摘要:县域文化治理是促成县域文化繁荣及其与经济、政治、社会协调发展的一种战略安排。县域文化治理主要涵盖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市场体系、文化管理体制机制三方面的目标和内容,从结构上可以看作是由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基本功能关系构成的一个有机体。新时期,面对我国县域文化治理在治理理念、体系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应注重从确立文化治理理念、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文化市场体系建设和加快文化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推进实践创新。
关键词:文化治理;县域文化治理;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市场;文化管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已经明确地将文化发展视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将促进文化发展作为建设文化强国、治理国家与社会的重要战略举措。从中央政策层面来看,“文化治理”的理念呼之欲出;从学术界的反响来看,“文化治理”也引起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通过对中国知网的期刊、博士和硕士论文三大文献库检索可知,截至2017年3月,以“文化治理”为主题的文献共有436篇,其中,多达372篇发表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众所周知,在整个国家文化治理体系中,县域文化治理是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在统筹城乡社会文化发展中起着关键作用。县域作为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多年来深受学界关注,相关研究由来已久,著述颇丰,研究主要集中在县域的经济增长、产业发展、城镇化、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当然,也有部分学者关注了县域文化产业发展和县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问题,但是,大都没有系统地研究县域文化治理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推动县域文化治理的理论基础建构与实践创新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命题。本文试图在厘清文化治理这一概念的基础上,提出县域文化治理的概念,进而构建县域文化治理的基本理论框架,并针对当下我国县域文化治理面临的主要挑战,提出实践创新对策。
一、文化治理与县域文化治理的概念界定
1.文化治理。在许多西方学者眼中,文化具有社会治理的特征和功能,同时,文化治理也日益成为现代治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英国社会学家鲍曼(Zygmunt Bauman)指出,“‘文化’这一观念,是在18世纪中后期作为管理人类思想与行为之缩略语而被创造命名的。”[1]可见,文化的潜在内涵之一,就是把人教化为更加容易治理的对象。英国文化研究学者本尼特(Tony Bennett)也认为,“如果把文化看作一系列历史特定制度形成的治理关系,目标是通过审美智性文化的形式、技术和规则的社会体系实现广大人口思想行为的转变,文化就会更加让人信服地构想。”[2]马克思主义认为,特定历史时期的文化观念总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并在意识形态上为阶级统治提供必要的合法性支持。在此基础上,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葛兰西(Antonio Gramsci)提出,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可以发挥“社会粘合剂”的功能,对现有的社会秩序加以整合及巩固。在马克思主义和葛兰西的影响下,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和霍尔(Stuart Hall)等早期的英国伯明翰学派代表人物开始了所谓的“文化政治”研究,即把文化看作一种符号的表意实践,可以用来建构认同或反抗,而文化斗争主要发生在语言、话语和意识形态领域。从本尼特对文化政策的研究可以看出,伯明翰学派发展到后期更主要地受到福柯(Michel Foucault)提出的“治理性”(governmentality)思想的影响。在本尼特看来,18至19世纪之间,文化已经开始被视为治理的对象和治理的工具,对象是下层社会阶层的道德、举止与生活方式,工具是作为一种意义上更为严谨的文化、艺术与智识活動,而这也正好提供了治理干预与文化管制的手段。[3]可见,文化治理渗透到了社会的每个角落,并主要地体现在文化制度、文化政策和具体的文化管理之中。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文化治理”的概念还处于研习阶段,没有达成一致。然而,无论如何,文化治理在国内学术界已经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比如,郭灵凤援引欧洲文化政策和艺术比较研究所(ERICarts)的表述,认为文化治理是指“为文化发展确定方向的公共部门、私营机构和自愿/非赢利团体组成的复杂网络。其中包括来自公共部门、私营企业、非赢利团体等各种性质的机构和个人,涵盖文化、经济、社会等各个政策领域,涉及跨国、民族国家、地区、地方等不同地理和行政运作层面。意味着公民不仅作为投票者和利益集团的成员,而且作为消费者、专业工作者、文化工人、企业家、志愿者以及非赢利组织的成员,拥有了更为多样化的渠道影响文化的发展”。[4]胡惠林则认为,“文化治理是国家通过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利用和借助文化的功能用以克服与解决国家发展中问题的工具化,对象是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主体是政府和社会,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社会参与共治”,“其特征是通过主动寻求一种创造性文化增生的范式实现文化的包容性发展”。[5]吴理财指出了文化治理的“三张面孔”:政治面孔,即一定历史时期的文化观念总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为阶级统治提供意识形态上的合法性支持;社会面孔,即进入现代以后,文化治理日渐渗透于社会的每一角落乃至意义和价值领域;经济面孔,即文化治理又日渐深入到文化产业发展之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政治、社会、经济面向的文化治理各自所起的作用具有相似性,其实质都是透过文化和以文化为场域达致治理的目的。[6]可见,虽然国内对文化治理的研究还处在争鸣和探索阶段,学者们就其内涵也达成了一些共识:文化治理的主体是国家和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文化治理的对象和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范畴或领域;文化治理的工具和手段主要是文化政策和文化制度。即是说,在文化治理理论看来,文化不仅是治理的对象和内容,也可以是治理的工具和手段。
概括而言,文化治理是指国家和政府通过制定并实施一系列的文化政策和文化制度,引入或构建多元化主体竞争协作网络体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运行规则,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文化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以发挥文化的社会治理功能,实现文化繁荣及其与经济、政治、社会协调发展的政治-社会-文化活动过程。
2.县域文化治理。就我国当下而言,在整个国家文化治理体系中,中央、省(直辖市)、市、县(区)、乡镇(街道)等各个层级的文化治理主体具有不同的角色定位和功能特征,形成了一个具有层级关系的系统结构。其中,中央负责文化治理的战略决策及顶层设计,地方政府负责执行上级的文化政策,并在本地方实施文化政策与制度创新。县域文化治理特指国家文化治理体系的县域层次,是指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文化政策和文化制度,引入或构建多元化主体竞争协作网络体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运行规则,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文化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以发挥文化的社会治理功能,实现文化繁荣及其与经济、政治、社会协调发展的政治-社会-文化活动过程。具体地就功能运行而言,县域文化治理体现为不同文化决策、生产、供给与消费者之间经由竞争与协作互动而引发的一系列复杂的政治-社会-文化活动现象;从静态结构来看,所谓县域文化治理则表现为经由一系列文化政策与制度建构而成,以多元主体之间的平等参与、竞争与协作为核心特色的功能关系网络。
县域文化治理在国家文化治理体系中处于城乡统筹发展的结合部,在国家文化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从纵向上来看,县(区)是位于市与乡镇(街道)之间的行政层级,县域文化治理在区域上涵盖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既要执行省、市层级的文化政策,又要实施县域文化治理创新,因地制宜地制定属地文化政策和制度,并监督与考核其在乡镇(街道)甚至村(社区)一级的落实情况。同时,在县域以下层次,由于乡财县管等财政运行机制的建立,县域政权其实是主导性的一线治理主体。因此,县域文化治理是国家文化治理体系承上启下的关键性、基础性环节;从横向上来看,县域文化治理的内容涉及文化市场、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管理体制,“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涵盖面广,内容繁杂,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县域文化治理的顺利实施,不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文化协调发展的关键所在,是改善我国文化民生、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途径。因此,县域文化治理在整个国家文化治理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我国实施“文化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和关键节点。
二、县域文化治理的基本分析架构
县域文化治理是由目标、内容、功能结构等要素共同构成的一个有机体系。其中,县域文化治理的目标是县域文化治理的目的或价值,是县域文化治理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县域文化治理的内容是为实现县域文化治理目标所要作用的具体关系和事务;县域文化治理的功能结构则是县域文化治理发挥作用的机理,具有不同功能的结构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和结果构成了县域文化治理的内容,推动县域文化治理目标的实现。
1.县域文化治理的目标定位及核心内容。文化治理涵盖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市场体系和文化管理体制机制三大方面。[7]因此,县域文化治理的目标也定位在这三个方面。
县域文化治理的第一个目标是完善县域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其重点是维护和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尤其是确保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实现。马克思指出,文化应该具有“满足人民文化生活需求、呈现人性的功能”。[8]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月14日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现阶段,这一目标的实现涉及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目前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指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即所谓的“5+1”。①实际上,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应远比“5+1”丰富,除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外,还应包括对公民文化自由的保障,对公民平等文化权利的实现,对公民文化参与的鼓励等;二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证主流文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三是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效率和品质;四是创新公共文化服务的体制和机制,完善管理体制和优化服务方式等。
县域文化治理的第二个目标是建立健全县域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其核心在于重新界定县域政府与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职能分工,让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作用。正如《意见》所指出的,要“引入市场机制,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在现阶段,主要解决以下四个问题:一是保障各文化市场主体的权利平等与公平竞争;二是推动不同地区和产业的文化企业兼并重组,建立多种所有制类型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三是鼓励现有文化企业扩大规模,提高专业化水平,形成集约效应;四是增强国有文化企业的活力,提升其社会公信力。与此同时,政府的相关职能应该重点放在监管文化市场、建设诚信体系、规划文化产业结构布局及引导行业自律等方面。
县域文化治理的第三个目标是创新县域文化管理体制机制,核心内容是推动县域政府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的,要“完善文化管理体制,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政府文化管理体制现代化就是要基于服务型政府这一总体目标建构,转变职能,简政放权,通过与社会其他主体建立相互信任、分工合作的关系,构建多元共治的现代文化治理体系。而政府文化治理能力的提升,一是文化管理手段要由行政为主转向更多地依靠法律和经济手段;二是管理方式要从集中式、粗放式向分类式、精细式转变;三是制定和执行文化政策时要充分尊重文化、艺术发展的客观规律;四是要逐步建立健全文化政策的考核评价机制,形成科学全面的文化政策效果反馈机制。
2.县域文化治理的功能结构解析。县域文化治理从结构上可以看作是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基本功能关系,更具体地说,可以看作由此派生出的政府(党)、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第三部门)与公民(含创作者)等主体之间的衍生性功能关系及其互动机制的集合。
市场经济时代的国家治理主要围绕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主体及其相互功能关系展开。具体到县域文化治理,宏观横向结构也是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市场与社会三大基本功能关系的集合。其中,就当代中国而言,县域政府是县域文化治理的“元主体”,在县域文化治理中扮演主导性角色,尤其是在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标准化和均等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文化需求方面承担主要责任。正如《意见》所明确指出的,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持政府主导”。县域政府应该在科学界定自身与市场、社会主体在文化治理中的角色分工的基础上,以政府文化管理职能转变为核心,把重心放在政府自身在文化治理体系中的价值定位、功能结构、运行方式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等问题上,通过实施系列政府文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突出公益性文化服务职能,促成现代化政府文化管理体系的建构。
市场机制是县域文化治理的基本机制,在县域文化治理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一方面,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市场机制是文化生活的基础,能够在文化资源的配置中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市场机制和市场行为也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等公益性文化治理内容实现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经由统一、健全的文化市场机制的培育与建构,营利性的文化市场主体可以自发而有效地提供类型丰富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以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文化需求。
社会在县域文化治理中起到支撑和联接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能在较大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糾正政府文化管理中的缺位、越位、错位问题,克服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局限。经由公共服务社会化乃至于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模式(PPP)的逐渐引入和有序运行,发挥社会组织、社区和公民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各类社会主体在文化治理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成为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的重要主体。此外,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主体及其相互关系基础上,还派生出了一些关系,包括政府(党)、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第三部门)与公民(含创作者)等主体之间的功能关系。这些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会分别从各主体系统各自和相互之间的价值定位、功能划分、结构形式、运行机制、作用方式、实现手段以及相互之间的影响力和回应性等多方面体现出来。
三、当下我国县域文化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2011年5月至2013年9月间,我国开展了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此后,浙江、广东、湖南、湖北等省份率先开展了以县域为主体的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不少县域地方政府按照省级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文化基础设施、服务内容及其保障体制机制的建设,初步建立起了标准化的县(区)、乡镇(场)、村(社区)三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然而,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建设是新时期我国在全面深化改革攻坚阶段面临的一个长期课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是直接承担复杂建设任务的县域,在文化治理体系与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方面还面临诸多现实挑战。
1.县域文化治理理念难以确立。当前县域文化治理理念的确立还面临诸多挑战:一是县域文化治理理念难以自发形成。出于政绩考核的需要,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投入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等政绩效应较为明显的领域上,对短期内难见成效的文化建设和文化治理缺乏重视。同时,受我国长期以来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体制的影响,县域政府在决策和执行上过度依赖上级政府,过度依靠上级资源,缺乏政策和制度创新的动力,因而缺乏调动其他社会组织及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文化治理的主动性,故难以自发形成文化治理理念。二是县域文化治理理念难以达成共识。在县域这一基层政权中,多元的价值观、文化观并存,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相激荡,城市文化与乡土文化相碰撞,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相冲突,难以形成共识。县域文化治理的多元主体之间也容易在文化利益的实现、文化权利的维护、文化资源的分配、文化标准的制定、文化发展路径的选择等方面产生矛盾和冲突,进一步影响到文化治理多元主体之间的共识、信任与合作。
2.县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待完善。随着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推进,县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尤其是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大体成形。②但相对于既有的建设标准及群众的公共文化需求,县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总体上还有待完善。一是县域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总量不足,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元文化需求,与国家和各省制定的标准、与广大群众的实际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二是区域发展不平衡。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滞后,或者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地区对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存在“有规划、少落实”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乡镇、特别是村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很难满足群众日常使用、开展文化活动的要求。三是文化活动品牌不多,地方特色不鲜明。一些地区的文化活动没有挖掘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化内涵,文化活动的特色不鲜明、针对性不强,更没有形成品牌效应,文化活动影响力不大,群众参与的热情不高。四是资源缺乏有效利用,文化服务不到位。总的来看,县域基层文化资源的利用率不高,尤其是农家书屋图书流通率和电子阅览室使用率都很低,管理中也存在种种不规范现象。③不少地方的公共文化服务还处于被动状态,缺乏将群众“引进来”的有效手段和将文化服务“送出去”的主动措施。
3.县域文化市场体系缺乏活力。在县域,目前还没有形成开放统一、有序竞争的文化市场,文化市场的运行还受到行政干预和区域壁垒的制约。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的区分不够清楚,在文化事业体制改革中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依然任重道远。同时,目前县域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心放在文化生产和创造的基础设施、组织形式、政策环境和制度保障等方面,还没有深入触及到文化生产和创造中更为核心的层面,包括文化创意的生成、文化创新的激励、正当文化自由的保护等,没有充分激发出更广泛的社会主体进行文化生产和创造的活力。因此,随着我国文化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文化投入逐步增长,县域地方却没能大量涌现既被群众认可,又获市场承认的文化产品和文艺作品。
4.县域文化治理体制亟待变革。新时期,国家各项体制正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文化体制方面的改革与创新却相对滞后,文化治理还没有正式纳入地方各级尤其是县域政府治理的规划战略,县域文化的发展还主要依靠上级政府的行政指令和专项资金推动,县域文化治理的有效实现还受到来自现有文化管理体制的制约与挑战。具体而言,一是一些地方没有理顺党政关系,在文化管理中存在“以党代政”的情况,党的宣传部门在领导地方文化事业发展的同时,过多地干预文化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二是传统计划管理模式在文化领域还普遍存在,政府文化管理部门仍主要采用传统的行政手段来配置文化资源,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在职能上“越位”和“缺位”并存。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行政干预过多的同时,又存在财政资金覆盖面窄、文化市场监管缺失等问题,抑制了市场对文化资源的配置作用。三是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自身职能重叠、政出多门、决策缓慢、效率低下、忽视成本等“政府失灵”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文化市场参与主体的交易成本。
四、推进我国县域文化治理实践创新的基本思路
尽管面临着种种挑战,在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一些县域政府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出文化治理的口号,但是其所制定的文化政策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治理”的特征,可以视为县域文化治理实践创新的一些尝试。借鉴境内外文化治理的既有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我国当下县域文化治理的实践创新应该包括以下几个维度的基本措施。
1.确立文化治理先进理念,明确县域文化治理的重要地位。一是要自上而下确立文化治理理念。县域文化治理要取得成效,必须突出政府在县域文化治理中的主导作用,特别是明确“一把手”在文化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政治责任。同时,贯彻科学发展、统筹发展的思想,自上而下地确立“文化治理”的理念,充分发挥文化的社会治理功能。在此过程中,要注意发挥专家学者在文化治理中的咨询作用。二是明确县域文化治理不同层面的重要意义。对国家而言,县域文化治理是国家文化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性层面,是实现国家“文化强国”战略的关键环节。对于县域而言,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務体系,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文化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不仅可以满足群众的文化需求,促进地方的文化繁荣,还可以通过发挥文化的社会治理功能,对县域的经济、政治、社会协调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建立健全文化市场体系,构建多元化县域文化产品供给机制。在进一步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尤其是非遗文化产业)和鼓励民营文化产业经济发展、培育与促成统一有序的文化产品生产与消费市场的同时,要同步大力扶持民间公益性文化机构的发展,积极鼓励私人和社会组织开办图书馆、博物馆、艺术中心等私营非盈利性文化场所,发动群众组建各类文艺团体,用多种政策措施实现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化,构建县域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的多元竞争机制,满足当地群众多样化的、不同层次的文化需求。同时,逐步建立健全PPP等现代化文化产品供给与运行机制,确保政府、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积极向这些民间非盈利文化组织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形成对现有文化服务机构的外部激励机制,以竞争来提升其服务质量,进而促成其快速成长。此外,必须加快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积极探索公共文化机构的法人治理模式,形成“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富有效率、服务优良”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3.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完善县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县域在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重点构建三大保障机制:一是组织保障。要成立“一把手”牵头负责、各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或者类似组织协调机制,制定并实施相关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运行机制,为县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资金保障。要将基本公共文体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纳入县(区)、乡镇两级财政预算,形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长效投入机制,确保经费落实到位,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同时,通过“以奖代补”等激励方式,奖勤罚懒,打造公平效率兼顾的财政保障机制。此外,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与企业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团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用于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三是人才保障。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不断引进高素质文化服务人才,创新传统用人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完善培训机制,有效整合从事文化服务的各类人才资源。同时,充分培育民间文化团体和各种文化志愿者队伍,挖掘民间文化人才。其最终目标是要建立起专业人才、志愿者和业余文化骨干互为补充、专兼结合、素质优良、富有创造力的公共文化服务队伍。
与此同时,还要实施一些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制度创新。在城区,应将公共文化统一纳入社区事务“网格化”管理的范畴,将公共文化服务统一纳入为社区居民提供的“一站式”便民服务体系。在农村,应将公共文化服务统一纳入“五务(党务、村务、服务、商务、事务)合一”体系之中,在乡镇、村社两级建立资源充足、功能多样、设备齐全、服务规范、群众满意的综合性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并建立资源共享的联合服务机制。同时,积极配合国家的“扶贫攻坚”战略,加大对重点贫困地区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投入,逐步提升这些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设施水平,进而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现代化作为支撑点,全面推动贫困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协调发展。
4.推进文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考核。县域文化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的基本途径是体制机制创新。为此,一方面,要逐步创新公共文化管理服务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并建立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运行的公众参与制度。其中,要适时推进县级政府文化大部制改革,推动文化治理权能与资源下沉,理顺纵横向文化治理政府内部权责关系,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制约县域文化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有效实现的条块分割、重复建设、多头管理等体制机制问题。同时,要建立健全县域文化建设服务决策与运行机制,在制定和实施文化政策时,要尊重市场规律,体现地方特色。另一方面,要逐步建立健全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考评及奖惩问责制度。首先,应该加大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在政府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权重。④其次,定期不定期对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进行检查督导及年度考核,对检查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问责。此外,对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据不同组织机制,实施科学、全面、客观的绩效考核,并视考核结果给予奖惩,以促进其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注释:
① “5”即听广播、读书、看报、看电影、进行文化鉴赏这5种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方式;“1”是“文、博、图”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免费开放。
② 如湖北省大冶市是全国经济百强县,也是湖北省第一批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建设单位。目前全市44个社区和329个行政村95%以上已经建成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文化活动室,329个行政村的农家书屋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已实现全覆盖。
③ 笔者在湖北省多个县(区)调研发现,由于图书采购不能充分考虑群众的需求,更新速度慢,并受到以智能手机为载体的电子媒体冲击,乡镇文化站(馆)和农家书屋的图书流通率都很低。由于缺乏专职的、专业的管理人员,乡镇文化站(馆)和农家书屋电子阅览室开放时间远远达不到标准,电脑设备损坏而得不到及时维修,使用率也很低。同时,还存在文化活动室规章制度不全、文化场所公示牌内容不完整、使用登记不规范、设施被挪用等管理不规范现象。
④ 目前在绝大多数县域政府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文化指标所占的比重仅在3%-6%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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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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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远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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