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适用性(精选八篇)
可适用性 篇1
关键词:可持续报告指南,社会责任报告,适用性
全球报告倡议组织 (GRI,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是1997年由美国非政府组织“对环境负责的经济体联盟 (CERES) ”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UNEP) 共同发起成立的, 其主要任务是“制定、推广和传播全球应用的《可持续报告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 , 为全世界的可持续报告提供一个共同框架”, 以便使经济、环境、社会三重业绩报告成为像环境报告一样的惯例。GRI于2000年发布了第一版《指南》, 2002年又发布了修订后的《指南 (2002版) 》, 2006年发布了“第三代 (G3) ”《指南》。可持续报告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指企业报告其经济、环境、社会方面的绩效, 它也可被称为三重底线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报告。GRI《可持续报告指南》中是这样定义可持续报告的:企业可持续报告是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衡量及披露机构的绩效并向机构内外的利益相关者解释的一项活动。GRI《指南》作为全世界编制可持续报告的一个共同框架, 在我国的适用性如何, 值得探讨。
1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应用GRI《指南》的概况
据商道纵横粗略估计, 2008 年1-11 月121 份报告中, 有30 份参考了G3版指南。本文从我国2008年、2009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中随机选取部分企业作为样本进行研究, 以2009年数据分析为主, 如资料收集不到或者不全, 即采用2008年数据。社会责任报告电子版来源于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资源中心网站、巨潮资讯网、和讯网以及谷歌、百度搜索引擎等。本文最终收集到263份社会责任报告, 采用了Microsotf Execl 2003 (中文版) 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样本企业的行业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对样本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的篇幅进行统计, 发现平均篇幅为20页。其中, 10页以下 (包括10页) 的报告占比56%, 超过一半。报告篇幅最长的两份报告分别为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149页的《2008年可持续发展报告》和中国建设银行143页的《2008年社会责任报告》。篇幅限制了内容, 从普遍较小的篇幅可以推断, 我国企业应用GRI《指南》的情况不会太理想。
GRI《指南》所界定的企业绩效指标涵盖经济、环境和社会等不同层面, 包括核心指标和附加指标, 共计79个。不同行业的样本企业涵盖GRI《指南》绩效指标的平均数量如表2所示。
由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 由于财力、人力、物力、管理、技术以及国家支持和行业特殊的性质等原因, 各行业指标应用情况差别很大。涵盖GRI《指南》绩效指标的数量在30以上的, 有电力、水务和医药制造行业;涵盖指标数量较少的为食品饮料和纺织服装皮革行业。其中, 金融、冶炼、医药制造业、电力、化工和电子制造业等行业, 进行详尽披露的指标的数量在10个以上, 其他行业详尽披露的指标数量均在10以下。提及GRI《指南》绩效指标较多的企业主要分布在电力、水务等行业。无任何披露的指标数量平均为52个, 约占指标总数的65%。
表3列示了样本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各类指标被涵盖的数量情况。
由表3的数据可以看出, 样本数在140 (占比53%) 以上的被涵盖指标有7个:物料 (162) , 反竞争行为 (147) , 能源 (145) , 公共政策 (145) 非歧视 (142) , 市场推广传讯 (140) 和间接经济影响;样本数在120-140之间的被涵盖指标有7个:培训与教育 (130) , 生物多样性 (129) , 排放物、污水及废弃物 (125) , 劳/资关系 (123) , 结社自由与集体议价权 (122) , 水 (121) ;样本数在100-120之间的被涵盖指标有7个:社区 (115) , 童工 (114) , 雇佣 (113) , 经济绩效 (112) , 强逼与强制劳动 (102) , 市场占有率 (102) , 职业健康与安全 (101) ;样本数在100以下的被涵盖指标有8个:社会层面的遵守法规 (89) , 贿赂 (89) , 多元化与平等机会 (85) , 产品责任层面的遵守法规 (68) , 客户健康与安全 (62) , 产品及服务标签 (59) , 投资及采购措施 (56) , 环境层面的遵守法规 (29) , 以及客户隐私权 (23) 。
大多数指标的涵盖程度在50%以下, 而详尽披露的比例更低。环境层面遵守法规指标样本数最低, 主要原因是企业对负面信息都倾向于采取忽略或逃避的态度;从表中我们还可以看出涉及到需要定量的指标, 涵盖样本数一般会比较低, 原因在于定量化指标对企业收集数据提出了挑战, 企业需要具备完备的数据收集系统与管理系统,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技术条件等因素无法收集到数据, 只能用图片等形式含糊说明, 缺乏说服力, 所以定量指标比较低。
2 GRI《可持续报告指南》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
由上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 我国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按照GRI《可持续报告指南》来编制社会责任报告, 或者虽然声称按照《指南》编制, 但实际上与《指南》的要求差距相当大。由于我国国家体制、社会、文化、历史环境等与其他国家不同, 使得GRI《可持续报告指南》与我国国情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 许多指标在中国不是很实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2.1 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
从发布报告企业的地区分布来看, 经济发展水平是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及应用GRI指标的一个因素, 经济发达地区在发布数量上占有优势, 并且有能力和条件按照GRI《指南》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从地区分布看, 发布报告的企业绝大多数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政府推动力度大的地区。发布报告企业的数量比较多的省市是:北京、福建、广东、上海、辽宁和浙江。与其他四个地区相比, 辽宁、福建的经济相对弱一些。这两个地方的报告之所以多, 与前述辽宁大连环保局、福建证监局的推动有直接关系。而中西部地区, 发布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则非常少。这反映出目前国内经济发展的区域不均衡, 经济发展速度比较慢的地区由于环境条件等原因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比较少, 应用GRI《可持续报告指南》的程度也较低。
我国经济发展现在还处于不均衡状态, 有许多企业, 尤其是经济比较落后地区的企业, 对可持续报告重视不够, 对GRI报告指南不是很了解, 不知道按照GRI指南认真编制报告的意义, 加上政府推动作用小, 缺少遵循GRI《指南》编制社会责任报告的动力。普遍存在的问题是, 报告中的语言表述比较空泛, 主次不分, 中心不突出。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插入了许多工作图片, 而文字则少之又少, 往往无法体现企业是怎么实现这些使命与理念。
2.2 行业的特殊性
由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企业的特殊性, 使GRI报告指南的应用受到阻碍。比如说航空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 航空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具有特殊性。由于航空公司直接面对消费者 (旅客) 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其首要运输责任就是要确保旅客的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其次, 航空公司占据了涉及国家安全的有限的空域资源, 所以承担着既要提高有限空域的利用率, 同时又要与空军协调一致, 保障军方对特定空域的控制权的社会责任。最后, 航空公司身处高能耗和高污染的行业, 承担着较大的减少能源消耗, 控制大气污染和减低噪音污染, 构建节约型、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的责任。但GRI 报告指南主要是针对一般企业而言的, 因而决定了它无法有效地反映航空公司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的特殊内容。
2.3 GRI《指南》的一些指标在我国存在操作性障碍
GRI《指南》的一些指标如:环境绩效指标中EN6 (提供具能源效益或以可再生能源为本的产品及服务的计划, 以及计划的成效) 、EN7 (减少间接能源耗量的计划) 、EN9 (因耗水而受严重影响的水源) 等指标需要量化, 但我国目前还不具备量化的条件和技术。据统计, 可持续发展报告对排放数据的论述, 有70%样本无任何披露, 所有披露了排放数据的报告, 也没有向读者说明计算所用的方法。
3 改进GRI《指南》在我国的适用性的建议
由于我国国家体制、社会、文化、历史环境等与其他国家不同, 我国企业在应用GRI《可持续报告指南》上存在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我国应该立足于自己的国情, 积极探索, 在GRI指南的大框架下找到适合自己的模式, 这样才能够有效改进我国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
针对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所带来的问题, 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寻找改进:一方面应该促进全国经济协调发展, 比如认真贯彻执行我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方针, 提升边远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相关人员的的社会责任意识, 为企业发布高质量社会责任报告提供条件。另一方面应该加强地方政府的推动作用, 从山东、江苏今年的报告质量来看, 当地政府积极推动措施的效果还是很明显的。
应考虑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企业的特殊性, 对指南进行补充。GRI根据应用《指南》的特殊行业的实际经验, 编写了《GRI专为XX行业或企业打造的手册》。这就加强了不同行业企业应用指南时的可操作性, 为编制高质量的报告书, 满足机构内部和外部不同阅读者的需要提供了条件。这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值得我国借鉴, 我国应该考虑到行业特殊性, 制定适合于特定行业的报告编制指南。
GRI《指南》的一些指标在我国存在的操作性障碍, 我国应将这些指标转化为适合我国的替代指标, 这样既能保持与国际惯例的协调性, 又能反映出我国的特殊问题, 增强GRI《指南》在我国的适用性。同时, 政府部门可提供实施细则, 增强《指南》的可应用性。
综上所述, GRI《可持续报告指南》作为全球共同遵循的可持续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依据, 在我国有广阔的应用前景。我国应根据国情, 考虑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特殊性, 尽快出台中国版的可持续报告指南, 以促进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关于环境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报告。
参考文献
[1]张诚铭, 张卓.基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航空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研究[J].经济师, 2008, 1:66.
[2]吴丹红, 王章渊.我国企业首份社会责任报告解析[J].2009, (6) :23.
可适用性 篇2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
1、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双方对乙方的服务期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2、试用期
本合同约定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为试用期。甲方有权在试用期满前任何时候参考乙方工作表现,决定乙方能否转正。第二条: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1、乙方在甲方的部门担任一职;乙方须服从其管理人员的指示,达到甲方所要求的水平。
2、合同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甲方经营需要、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业绩、考核结果,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职务和相对应的工资级别,乙方自愿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5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每周休息日为周六、周日。遇到国家对法定假进行调整休息的,按照调整后的休息时间执行。
2、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对乙方加班时间可以按照甲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调整休息或支付加班报酬。
3、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4、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四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条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福利
1、乙方将依据甲方的薪资制度,领取报酬;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元/月。
正式录用后,乙方的月工资级别与其工作岗位、职务相对应,甲方按照本公司规定的工作形式、工资标准和考核办法确定乙方的月工资级别。乙方转正后工资为元/月。
2、甲方将依据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的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惩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具体调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该通知经乙方签收后作为本合同附件,视为双方对本合同的变更。
3、每月15日为甲方的发薪日。
4、乙方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等有薪假期。
5、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第六条劳动纪律及和奖惩办法
1、乙方应该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除本合同已约定的内容外,由甲方通过员工手册、单独发文、专题会议、培训、布告、公司内部电脑网络等形式公布或告知乙方,乙方应当仔细阅读并遵守和执行。
2、甲方对于模范遵守企业制度,以及工作成绩优良的乙方,应当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甲方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乙方,可以根据管理制度给及纪律处分。第七条保密条款
1、乙方对于在工作中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应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秘密。(1)不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商业秘密;
(2)不向不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不利用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从事有损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利益的经营、交易等行为;
(5)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的相关部门报告;
(6)其他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2、乙方对甲方及甲方所持甲方合作方的商业秘密,保密期为:自接触该商业秘密之日起10年,但对全部/每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均不得低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年。
3、乙方承诺:到甲方工作,并不违反其与原单位签订的保密或竟业限制协议,对原单位亦不负担保密或竟业限制义务,不会因此受到原单位追究。乙方上述承诺不实而造成有关单位开始追究甲方责任,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且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并对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随时解除或变更。
2、任何一方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如下所涉内容均系用人单位的重大“规章制度”,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即构成乙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除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乙方无权获得任何经济补偿金之外,乙方并需另行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a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并未终止与其他雇主订立的所有劳动合同以及其他聘用合同;或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雇主。b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虽然通过聘用体检及工作经历调查,或虽然经甲方认可免除了体检及工作经历调查,但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发现有隐瞒、造假、虚报或与事实不符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学历、工作经历、身体状况等)。c 依法未能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应对所有与甲方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客户、产品、销售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总经理批准不得将甲方不得将甲方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复印件、电子资料)带离工作场所,不得擅自传播和拷贝甲方的有关资料。当乙方离开公司时,应归还所有属于公司的文件、物品等,乙方应当应甲方要求。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绪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累计旷工3天(含3天)以上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此处“及时”指的是:在依法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遇乙方违反劳动合同、劳动纪律,或遇不可抗力、节假日顺延支付等情况,不视为“未及时”。
(4)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绪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5、劳动合同的变更,由双方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双方可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文本。
6、无论甲乙双方以何种形式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乙方都必须按照甲方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所有离职及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否则乙方应按离职前最后一个月全部劳动报酬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乙方未履行离职及工作交接手续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甲方解散、经营期满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3)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5)乙方实际已经不履行合同满三个月的;
(6)乙方因公负伤,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满医疗期,甲方已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补助金的。
2、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甲、乙任何一方无论是否续签合同,均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是否续订,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续订本合同。第十条经济补偿与赔偿
1、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后,甲方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享受经济补偿金,并应赔偿甲方以下损失:(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2)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乙方离职时的工作交接手续、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依照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4、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调低乙方原有工资作为公司内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的,任何一方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从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其他
1、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可适用性 篇3
关键词:可支付住房;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24-0038-01
1 英国可支付住房制度概览
可支付住房是指地方政府或非营利组织,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负担不起租用和购买住房费用的问题为目标,通过行政手段干预住房市场而供给的廉价住房。可支付住房供给一般通过政府基金补助手段实现,可分为直接补助和间接补助。直接补助是政府将补助提供给住房消费者,即通过财政拨款,税收减免等方式对居民买房,租房提供给予补贴;间接补贴是政府将补助提供给住房供给者,主要表现为对发展商的建房补助,在规划政策的调控下,间接补助起着主导的作用。
2 英国可支付住房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从1998年开始, 我国开始鼓励实施经济适用房建设, 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经济适用房政策解决城市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它与英国的可支付住房虽然在概念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结合我国经济适用房的实践英国可支付住房规划政策对我国的启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①增加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投入。英国每年有财政保障资金预算,用于发放住房补贴,还有专业化政策性机构提供融资,制定有低收入住房修建计划。2004年末,政府投入18亿英镑,此后两年追加7亿英镑。2006年末,此项投资资金比1997年高出55%。我国大部分地区仍处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的阶段但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布局仍然以占较大比例, 这种产业结构决定了城镇仍以中低收入居民为主, 1997年, 全国经济适用房投资量为185.50亿元, 占所有住房总的比例为12.05%。而2004年虽然经济适用房投资上升到606.39亿元,但占所有住房总量的比例下降为6.68%。显然这一供给并不能满足大部分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要, 国家应该通过行政手段给予经济适用房的发展商经济上的补助, 同时应该在财政收入里划出部分资金, 作为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补助基金从政策与经济上都给予房地产发展商支持,鼓励其增加经济适用房的投资。
②创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与开发商协商的机制。住房许可的主导部门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住房供给方面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发展商进行的住房建设必然要通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这就为供给经济适用房创造了有利条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该联合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土地资源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等, 科学的调查与评估各地中低收入家庭和经济适用房需求,明确供给与需求关系后,以城市规划中的住房用地分布为基础合理安排经济适用房在城市各地块的布局, 设立经济适用房居住区、经济适用房与中档商品房混和居住区,并以此作为发展商规划许可的审批前提条件通过与发展商协商逐步形成以规划手段为主体的经济适用房供给政策
③合理界定受益对象的收入标准,制定多档次分级的解决办法。可参照英国的做法,通过合理界定受益对象的收入标准,制定多档次分级的解决办法,科学的设置准入标准。对于暂无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除了申请廉租住房,还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或申请经济租赁住房来解决住房困难;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暂无力购买商品住房的低中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经济租赁住房来解决住房困难。以售为主的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的对象应该是有能力购买的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此,家庭收入不仅要有合理的上限,亦应有相应的下限,以确保购房者能买得起房。
合同法可预见规则的适用分析 篇4
一、可预见性规则适用于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在使用可预见性规则对一些精神损失进行赔偿之前, 必须要先明确哪些属于赔偿范围, 要知道哪些案件中的赔偿范围可以给予精神损失赔偿, 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还不是特别明确, 必须要先在法律中有所明确, 才能进一步根据合同法的可预见性规则进行赔偿。虽然我国的法律对于合同法的可预见性规则不是特别明确, 但是我国司法界对此已经有一些肯定的案例, 只是一些理论界的人士还是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些对于可预见性规则持否定观点的人士认为, 我国的合同法只能针对对于那些侵犯人们权利的案件, 对于这种因为案件发生过程中造成的精神损伤不应该给予赔偿, 只能赔偿那些受害者的权益。鉴于等价交换的原则, 但是合同法的可预见性规则不能违背等价交换的原则, 所以, 对于那些受到精神损失的受害者是不能给予赔偿的。再加上这些损失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时间都是在一定范围内的, 都是靠自己估计算出来的, 所以, 也不能给予赔偿。
但是一些赞成那些合同法可预见规则的人士却认为, 虽然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应该赔偿那些案件中造成的精神损失, 但是也没有拒绝说不应该赔偿精神损失。另外一方面, 对于这种侵权行为, 不管在此案件中发生了怎样的破坏性事件, 都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结果都是一样的, 所以, 为了体现出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还是要对当事人追求各种责任的, 受害方也不能只追回属于自己的侵权赔偿, 对于造成的一些精神损失, 要向责任人追求其责任。
总之, 不论合同法可预见性规则是否适用, 在我国是否已经有了很广泛的应用, 也不论合同法的可预见性规则在我国是否有很强的理论支持, 是否有很多的成功案例, 合同法可预见规则都需要有一个可靠的具体法律支持。这些具体的法律支持可以从以前成功的案例中进行寻找并建立。只有在合同法可预见规则这方面有了充足的法律支撑, 才可以真正在以后的各类案件纠纷办理过程中获得公平合理的审判。
二、合同法可预见性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与完善
(一) 明确损害的范围和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范围
依据以往的经验和有关人士的评说来看, 无论是从哪一种角度来看, 都可以发现现代社会中, 合同法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范围和损害范围的决定都是不可分开的。只有确定了损害范围, 才能进一步确定赔偿范围, 即使是从利益与损失的角度来看, 损失的确定范围与赔偿的确定范围也是不可分割的。目前, 我国的一些案例中, 虽然对一些精神损害的赔偿有所阻挠, 但是对于一些发生了重大事故, 有造成严重损失的人来说, 对于人的精神损失的赔偿还是要进行的, 也是仍然准许赔偿人的精神损失费用的。
对于可预见性规则的赔偿范围的划分, 不仅要根据案例发生的实际情况来定, 也要根据客观的人们通常规定的损失范围来定, 并且, 从另外一方面来说, 任何合同法的可预见性规则都是要遵从法律规定的, 在真正进行合同法的可预见性规则范围分析的时候, 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或者以法律为基础进行范围确定。在一些特别根据具体损害来确定赔偿范围的法律中, 比如《邮政法》等对于一些具体事务的赔偿有另外规定的法律条文, 在确定具体赔偿范围id1时候, 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 并且要采取一定的优先原则来具体确定赔偿范围。
当然, 在对违约方进行法律惩罚的过程中, 需要排除一些特别情况, 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对方履行了规定的义务、责任等, 但是对方却仍然出现了权益甚至是精神方面的损失, 那这种情况, 就不应该归咎于对方了, 这完全是另一方存在欺诈行为。如果在这个履约过程中, 存在违约方故意违约, 并且因此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违约方不仅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做人基本原则, 也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商业道德, 针对于这种情况, 违约方要负责, 而且要负全责, 并且还要赔偿对方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这不仅是对违约者违约和疏忽大意的教训, 也是对违约者的惩罚, 采取这种措施, 不仅可以形成很好的惩罚效果, 而且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警告其他人。所以, 为了扩大其对违约者的影响力与制约力, 立法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对这种不小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故意造成重大过失的违约者的规定, 但是要排除其特殊情况。
(二) 对可预见性规则构成要素的立法变更
虽然合同法可预见性规则并没有大量的有法律基础做保护和维护, 但是其可预见性规则还是要存在的, 并且是必不可少的。当法官对双方是否违约以及是否做出精神赔偿的宣判时, 这个可预见性规则对于案例的法官来说, 就是一个很好的参考例子, 法官在审判时, 也不可能完全根据法律来进行, 对于一些法律没有进行规定的, 就需要拿这些可预见性规则进行参考了。尤其是在法官主观方面, 如果没有一定的参考标准, 就很有可能造成一定的偏差、误差。对于可预见性规则的时间而言, 这个时间就应当以违约者的违背约定的时间为主要标准, 以防止对受害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从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发生各种矛盾的几率, 或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维护受害者的权益。
(三) 引入有效的激励的立法理念
由于我国目前的可预见性规则的法律基础太薄弱, 就很容易造成一些违约者会推脱责任, 不想履行责任, 钻法律的空子, 所以, 我国为了进一步可以巩固我国的立法理念, 就需要设置一定的有效的激励的立法理念, 只有通过这种方法, 才可以促进合同双方都可以最大程度地完成自己内在的责任。
对于合同的主约者来说, 引入积极有效的激励立法理念将会为他们创造很大的利润上升空间, 而且这种方式给他们带来的利益将会远远大于他们之前已经预估的利益;对于合同的违约者来说, 如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是非常积极的, 那么如果是由于意外而造成的违约情形, 从经济的角度和人情的角度来讲, 其要进行赔偿的损失也是非常小的。另外一方面, 在合同刚刚订立之初, 双方就应该把注意事项都写清楚, 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规定双方在某一方出现问题时, 另外一方应该赔偿的损失和履行的责任。并且双方也要注意定一些意外情况发生时, 而如何处理的状况。
三、小结
合同法可预见性规则在我国乃至全世界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而且不可或缺的基本准则, 虽然一些可预见性规则并没有很强大的法律基础, 但是其对于规定我国的一些赔偿制度也是非常适用的。虽然合同法可预见性规则在我国发展的时间比较短, 但是其可操作性非常大, 也将成为违约方的保护伞。
摘要:合同法的可预见规则主要是指在我国发展的这两千年的过程中,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 为了追求政策的灵活性, 防止出现受限性特质而产生的一种理论。我国的任何立法应该明确规定出现损失或者造成精神损失之后应该给予的赔偿, 而且要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和范围之内, 从而保证当事人不受侵害。
关键词:合同法,可预见规则,适用分析
参考文献
[1]赵文娟.论合同法中的可预见性规则[J].法制博览, 2015 (6) :249-250.
[2]彭蓓蓓.对合同法中可预见性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兼论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法律适用[J].科教导刊-电子版 (中旬) , 2013 (9) :103-104.
可适用性 篇5
可重构天线在认知无线电技术和多输入多输出(MIMO)无线通信技术中具有重要的发展前景[1]。对可重构天线的设计需要高效的电磁分析手段,它不等同于多个传统天线的简单叠加。天线的可重构实现的手段就是通过某种方式改变天线的结构,导致表面电流分布的改变,从而改变天线的辐射特性。
目前,在天线优化设计方面,国内外文献大部分采用了遗传算法,因为该算法已经很成熟并且对于待优化函数没有可微性等条件的限制,使得它非常适合于优化高度非线性的天线参数。文献[3,4]分别提出一种基于微遗传算法的微带可重构天线,通过对天线开关状态的微遗传算法优化,文献[4]实现了天线在6.5GHz处的45°、90°和135°三个方向的可重构。文献[5]采用遗传算法对阵列优化获得可重构。文献[6]设计了频率和方向图双可重构天线,文中用12个MEMS开关控制尺寸不同的贴片之间的连接与断开,通过不同的天线结构实现了在4GHz到6GHz频段方向图覆盖120度。分析方法采用的是遗传算法与全波仿真的结合。在文献[7]设计的天线中,用220位染色体表示贴片、地板、贴片和接地板之间的连接部分和馈电部分以及调谐部分,通过遗传算法得到1.7GHz到2.7GHz的任意谐振点,对天线的小型化极具意义。
遗传免疫算法是遗传算法的延续和改进,它将遗传群体分成了抗体和记忆库细胞,将优秀个体储存在记忆库中,避免了在下一次遗传操作中优秀个体的丢失,因此它在收敛速度、全局性、优化精度方面都优于遗传算法,可以提高算法精度,节省迭代次数,因此免疫算法在天线领域的应用前景更加广阔。
本文在Matlab[8]中,利用遗传免疫算法在天线结构中加入MEMS开关进行仿真分析,设计出两种既可以在固定频率点上进行方向图的扫描变化又可以在特定的方向上实现频率的灵活变化的微带天线双重可重构方案。
1 免疫算法
免疫算法是基于生物免疫系统的基本机制开发形成的。它模仿免疫系统抗体与抗原识别、结合及抗体产生的过程,并利用免疫系统的多样性和记忆机理抽象得到。免疫算法采用类似遗传算法的搜索策略,借用遗传算法的选择、交叉和变异算子,但是在搜索策略和记忆单元设置等方面又与遗传算法不同。遗传算法采用适应度函数来指导搜索过程,免疫算法则同时利用亲和度和浓度来指导搜索过程。遗传算法在优化过程中没有明显的记忆单元,但是免疫算法则利用记忆机制加强局部收敛或者抑制早熟现象,从而使算法快速收敛到最优解。它分为三种:免疫遗传算法、免疫规划和免疫策略,其中免疫遗传算法出现较早,研究也相对成熟[9,10]。本文所研究的就是遗传免疫算法(以下简称免疫算法)。
1.1 适应度函数选取
适应度函数是免疫算法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如果适应度函数选取不当将无法得到问题的正确解。本文的设计目标是频率和方向图双重可重构的天线,因此把s11(回波损耗)和方向增益参数Polar作为适应度函数的选取指标,记适应度函数为F(cf,phi),s表示的是实际求得的s11参数值,p表示的是实际求得的Polar参数值,于是得到如下适应度函数:
首先计算s11的适应度函数如下:
其中:
这里cf代表所要求解的天线的中心频率,Δf代表偏移中心频率的量值。phi代表所要求解天线的目标辐射中心方向。0.15、0.7代表的是权重,频带(方向图)有一定的宽度(旁瓣),在目标优化频点(方向)的权重值大一些,在边值小一些。
其次计算方向性增益的适应度函数如下:
其中:
这里phi意义同上,Δp代表偏移中心方向的量值。
最后得到总的适应度函数,即在仿真程序中应用的函数为:
F(cf,phi)=0.4×S11(cf,phi)+0.6×Polar(cf,phi) (3)
其中回波损耗和方向图增益为式(1)和式(2)所示。
1.2 免疫算法流程图及计算过程
免疫算法的计算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步。
第一步:抗原识别。待求解问题的数据输入实际就是函数的定义过程,即将待求问题以数学表达式表示出来,并作为优化算法中的适应度函数来指导算法的搜寻过程。比如在优化频率渐变天线时,目标函数就是相应频点S11较小值所对应的天线结构。
第二步:初始抗体产生。本文由于天线结构的不确定性,随机产生初始抗体种群。但是根据以往设计天线的经验,我们设置初始抗体中0(表示贴片存在)出现的概率为0.7,1(表示贴片不存在)出现的概率为0.3。并且随机产生初始种群。
第三步:抗体度量。计算抗体亲和度及浓度。
第四步:记忆细胞产生。将与抗原具有最高亲和度的抗体作为记忆细胞保留在记忆库细胞库中。
第五步:抗体产生的促进和抑制。对于抗原有较高亲和度的抗体进行促进,对浓度较高的抗体进行抑制。这对保持抗体种群多样性,避免过早收敛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步:抗体产生。这个阶段,对此时的抗体利用遗传算法的选择、交叉、变异产生新的抗体。
最后,把此时的抗体作为下一代的初始抗体,再进入抗体度量阶段。如此往复循环,直到找到有效解。
在免疫系统中,抗原代表待求解的问题,抗体代表问题的解,亲和度和浓度用来评估解的结果,抗原识别也就是对问题的解的识别过程。另外,免疫算法的结束条件与遗传算法一样可以大致分为两种,即通过设定终止条件或终止循环次数来终止算法[11,12,13]。
本文将代表天线结构的个体作为免疫算法的输入个体,优化得到目标天线结构,使得复杂的可重构天线设计简单明了,在充分考虑各种结构的情况下能迅速地找到最优的解。
2 方向图和频率双重可重构天线
本文设置天线介质板的介电系数为2.2,通过矩量法中RWG边元对天线结构进行划分并解析。
2.1 方向图和频率双重可重构微带天线方案一
本文设计的第一个双重可重构天线是以十字形偶极子为基本单元,在各个十字形偶极子之间加MEMS开关,将各个开关通断情况用二进制序列表示出来,作为免疫算法中的遗传群体,然后用免疫算法搜寻优秀个体,从而实现天线结构和性能的优化。另外,因为每一个十字偶极子都可以有一个独立的同轴馈点,同样可以通过控制各个十字偶极子馈点是否馈电来实现天线特性的可重构优化。天线基础结构如图1所示。
基本参数为:交叉概率0.6、变异概率0.4、免疫门限(判别个体多样性的概率标准)0.3、遗传群体大小8、抗原群体大小4、染色体长度40、迭代次数30、频率偏移100M、相位偏移10°、介电系数εr=2.2、介质板厚度h=2mm、每个十字微元的宽度为1mm,长度为4mm,MEMS开关的大小为1mm×1mm。整个天线由16个基本的十字形贴片组成。优化中的40个染色体长度包括该结构天线24个十字偶极子之间的MEMS开关的数量和16个偶极子的馈电点。 以8GHz为中心频率,分别设定目标方向phi为45°和135°。经过优化,实现了目标,得到如图2的结果:方向图增益最高点分别在45°和135°方向。图3为中心频率8GHz,目标方向phi为45°的最终天线结构,显示了最终的馈电点位置和十字贴片之间的连接情况。
图4为优化同一方向上频率可重构仿真结果,设定最大辐射方向为90°。经过优化得最大辐射方向基本上都是在90°方向上,但谐振频率点却不同。
2.2 频率和方向图可重构天线方案二
第二个双重可重构的天线是以矩形贴片为基本单元,然后在各个矩形贴片之间加MEMS开关,通过免疫算法优化MEMS开关的通断状态实现天线的可重构。天线基础结构如图5所示。相应参数和适应度函数也如式(1)和式(2),只是染色体长度和迭代次数有所改变,该结构天线优化时染色体长度为28,包括24个MEMS开关和四个馈电点,由于该结构相对结构一的染色体序列少一些,因而权衡时间和精度,根据实际的优化时间,选择迭代次数为10。
该结构中天线贴片元的大小为5mm×5mm,天线高度是2mm,T形部分的微带馈电线的宽度都是1.25mm,MEMS开关尺寸为1.25mm×1.25mm,整个天线由9个贴片元和相互之间连接的MEMS构成。设计该结构天线的理论基础是, MEMS开关的中断代表了馈电位置的变化,不同的馈电位置对应不同的贴片结构,从而产生不同的频率和方向图特性。
以5.8GHz为中心频率,经过优化得到图6所示的结果。图中每个天线的最大方向性增益基本都在6dB-8dB之间。可以看出天线在谐振频率为5.8GHz的点上实现了60°和120°三个方向上的方向图的可重构。图7(a)为中心频率5.8GHz,目标方向为60°的最终天线结构。
下面对同一方向上频率可重构天线进行优化,设定目标最大辐射方向为120°,经过优化得到图8所示的结果,分别谐振在5.3GHz、6.8GHz三个频点上。
图9是设定目标方向为60°时在5.8GHz、6.8GHz的频率可重构。
以上只对有限几个频率点和两个方向上的天线结构做了优化,实际上可以优化得出在理论支撑范围内的任意频率点上任意方向的天线结构。而且,在优化过程中也得到了许多其它谐振频率点上其它方向的天线结构,在这里不一一列出。
3 结 语
通过严密的理论分析和实际的仿真分析可以看出,免疫算法是一种很好的天线优化算法。本文的设计通过对贴片结构和馈电点加入MEMS开关,并采用免疫算法进行仿真求解,实现了频率和方向图的双重可重构。所提出的天线优化方案无论是为MIMO多天线系统还是为认知无线电系统,都提供了一种天线小型化设计的思路。无论是频率捷变的天线还是频率方向图双重可重构的天线都在很大意义上减少了天线的体积。
此外,天线计算过程中采用矩量法,优化过程是在Intel(R)Pentium T3400 的处理器下完成的,因为对于不同的贴片结构,都有与之对应的阻抗矩阵,在优化过程中随着结构的改变,会有相应的矩阵填充,这会耗费一定的时间,这个时间与采用什么样的算法没有关系,这是属于天线求解问题,所以只由天线结构的大小决定。天线结构越复杂,分成的矩形单元越多,矩阵填充时间就越大。在实际使用时,可以根据周围情况接入外部电路,即为天线配置一个存储芯片和简单的智能处理单片机,以保存优化结果。单片机内部只需要设定最简单的搜索代码就可以找到存储库中与之相对应的参数。
市容园林管理信息化的可应用性 篇6
1 地理信息系统在园林绿化中的应用
地理信息系统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简称GIS) 是结合地理学与地图学以及遥感 (Remote Sensing, 简称RS) 和计算机科学, 已经广泛地应用在不同的领域, 是用于输入、记载、调查、分析和显示研究数据的计算机系统。市容绿化是表示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因此, 市容绿化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分析调查方法的客观性至关重要。随着地理信息系统的飞速发展, 它已成为简单有效地利用和获取市容环境数据的工具。GIS与RS的结合, 是信息空间飞信综合化、一体化的趋势。
2 信息化园林绿化管理的主要特点
信息化管理主要应用在行政审批管理和行业信息交流过程中, 主要服务于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对外窗口和与市民的互动平台。在城市园林绿化网站上可以看到, 园林绿化项目征集和审批流程、项目审批进度、方案公示、林木绿地认养、园林绿化成果与技术推广、互动交流等。一些学者在从事行业研究中也广泛应用到网络信息, 例如, 雷一东在编著《园林绿化方法与实现》一书时, 就应用了中国园林设计网、上海绿化网、园林在线等网络资料。
3 园林绿化管理系统开发方向
城市园林绿化信息系统的开发面向3个层次的用户需求:首先, 面向园林系统领导, 使各级领导一目了然地掌握绿化新工程建设和养护管理的情况及存在问题, 为领导决策提供辅助支持。第二, 面向市容园林委专业科室, 直接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植物养护管理、执法行政审批服务, 用于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 面向普通公众, 通过“园林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宣传、普及绿化知识, 园林绿化的建设情况、政策法规等。
4 信息化园林绿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将园林工程资料利用GIS形式进行管理, 通过查询绿地或其它设施, 调用其相关的工程资料;根据实际拆迁的范围, 自动计算该区域内影响实际建筑、绿化、道路等基础地形的实际拆迁面积、拆迁单位成本和总成本;提供了绿化养护资料库、病虫害资料库, 为植物的绿化养护提供了有利参考, 并记录平时的养护过程及养护信息, 方便查看;针对绿化相关的一系列宏观统计指标, 统计一定范围的绿化指标, 如绿化分析、种植分析和养护分析等。
5 信息化园林绿化管理系统的目标
市容园林采用信息化管理, 是为了对从前期种植设计到后期绿化养护做到更系统的管理, 该管理系统是利用地理信息系统、3D模拟仿真、空间数据存储、高速宽带等新技术, 对园林绿化种植材料的编辑及管理、数据资源共享、规划的科学性、园林绿化3D虚拟模式等进行分析, 把城市的社会绿化、古树名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以信息化的形式表现出来, 通过整合城市的基础空间数据库、遥感影像数据和园林绿化信息数据库, 为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帮助, 通过多种手段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
6 总结
随着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技术的飞速发展, 管理系统已经渗透到国民经济与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 而我国日益增加的人口数量和工业化导致了资源不足和坏境逐渐恶劣, 因而资源和环境等方面的信息工程越来越受到关注。市容园林既是改善生存环境的重要保障, 又是可循环利用的有效资源, 应用高新技术的发展和园林信息系统的管理, 实现园林数据信息的开放化、共享化和普遍化是目前市容管理的重要方向。综上, 建立一个智能科学的、数字化的市容园林信息系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有助于市容环境治理的实施监督和远程监控, 从而达到客观公正、真实有效地进行园林管理。
参考文献
[1] 唐运海.城市园林绿化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研建[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 2010
可适用性 篇7
关键词: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腐蚀,耐久性,防腐措施
1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发展过程
我国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研制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并于20世纪80年代末引进、开发了高强度预应力管桩, 2009年修订完成了GB 13476—2009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规范, 该规范于2010年3月开始执行。
目前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凭借着单桩承载力高, 施工速度快, 经济性好, 工厂集约化生产、成桩质量能够得到保障等多方面的优势, 在普通工业及民用建筑的地基处理当中得以广泛应用。但管桩在沉桩过程中以及在后期正常使用情况下, 桩体难以进行可视化检测, 尤其是在腐蚀环境下, 桩的耐久性问题便显得尤为重要。
2 工程概况
2.1 场地地下水腐蚀性概述
青岛市高新区某项目, 东至和源路, 西至祥源路, 南邻高新区主干道火炬大道, 北至河东路。从项目地勘报告得知:场区地下水在干湿交替作用下对混凝土结构具有强腐蚀性, 在无干湿交替作用下对混凝土结构具有强腐蚀性;场区地下水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 在干湿交替情况下具有强腐蚀性, 在长期浸水情况下需要专门研究。具体地下水腐蚀性评价以“地块3”为例, 引述如表1, 表2所示。
在目前这种比较恶劣的地质环境下, 不知是否仍然可以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2.2 规范依据
现行主要规范针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在强腐蚀环境下耐久性有如下界定:
GB 13476—2009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以下简称《管桩规范》) 4.2.4条“对于有特殊要求及腐蚀、冻融环境下的管桩, 应对其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和生产工艺等相关技术进行控制, 并按设计要求对混凝土保护层等采取相应措施”。
JGJ 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以下简称《桩基规范》) 3.5.4条“四类、五类环境桩基结构耐久性设计可按国家现行标准JTJ 267港口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和GB 50046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等执行”。
GB 50010—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以下简称《混凝土规范》) 3.5.7条“耐久性环境类别为四类和五类的混凝土结构, 其耐久性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GB 50046—2008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以下简称《防腐规范》) 中4.9.5条规定在p H值及SO42-均为强腐蚀等级工况下不应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在Cl-为强腐蚀等级工况下不宜采用此类桩型。但在条文解释4.9.2条中又有如下说明:“……在强腐蚀条件下, 只有经试验论证, 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 (如加大保护层厚度, 掺入耐腐蚀材料, 表面涂刷防腐蚀涂层等) 且确有保证时方可采用。”
在强腐蚀环境下, 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以上几本规范并没有提供可量化的技术措施或参数用于桩基设计或验收。因此, 要想在强腐蚀环境下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就必须先要研究一下钢筋混凝土结构腐蚀破坏的机理。
3 钢筋混凝土结构腐蚀破坏机理
3.1 SO42-离子对混凝土腐蚀破坏机理
通常情况下, 混凝土中存在着大量的微孔和敞开孔, 当混凝土与硫酸盐溶液接触时, 硫酸盐溶液通过孔隙的毛细作用渗透到混凝土内部, 并与之发生化学反应, 产生钙矾石等难溶的盐类矿物。这些难溶的盐类矿物由于吸收了大量的水分子后导致体积较原反应物膨胀许多。据研究, 钙矾石在化学结构上结合了大量的结晶水 (实际结晶水为30~32) , 其体积约为原水化铝酸钙的2.5倍。当膨胀内应力超过混凝土的抗拉强度时就会导致混凝土的开裂。
3.2 Cl-离子对混凝土腐蚀破坏机理
Cl-离子对混凝土腐蚀破坏机理类似SO42-离子。Cl-离子可与混凝土某些固相物质发生反应生成氯化钙和带有大量结晶水且比反应物体积大几倍的固相化合物, 造成混凝土膨胀破坏。
混凝土结构当未受到腐蚀作用时, p H值约为12~13即处于碱性环境。钢筋在碱性环境中, 其表面会形成一层钝化保护膜, 它能对钢筋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但这层保护膜在腐蚀性离子作用下, 尤其是Cl-离子作用下, 钝化膜破坏。钢筋在水及二氧化碳的作用下发生氧化反应生成铁锈。铁锈层累计的体积可达6倍~7倍, 最终导致混凝土保护层胀裂破坏甚至剥落。
4 管桩防腐问题
通过对钢筋混凝土结构受腐蚀机理的研究, 针对预应力管桩的特点, 着重从桩身、预应力钢筋、桩尖以及接桩处等几方面进行防腐处理。
4.1 桩身防腐
目前PHC桩采用离心成型工艺, 工厂化集约生产, 使得混凝土密实度大大提高且有质量保障。桩身混凝土具有的良好的密实度能起到高效的抗渗透性, 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腐蚀性离子对桩身混凝土侵蚀的进程。
针对SO42-和Cl-离子对混凝土腐蚀机理的研究, 配置防腐蚀特制水泥, 如抗硫酸盐水泥等, 也是桩身防腐的有效手段之一。据研究, 特制水泥在应用于预应力管桩时应严格谨慎, 在合理正确的蒸压养护条件下并配以相匹配的减水剂, 特制水泥的质量才能得以充分保证。
桩身、承台表面涂刷防腐涂层, 如有机硅混凝土保护剂、环氧沥青等, 能使混凝土表面具有良好的耐渗透和抗腐蚀性, 在腐蚀环境下起到对桩身、承台混凝土的防护作用;合理地增大桩身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以及高效能的耐腐蚀混凝土外加剂的采用, 同样对混凝土的防腐蚀起到有效防护。
4.2 预应力钢筋的防腐
先张法构件中预应力钢筋的防腐蚀是一个难题。如果因为预应力钢筋发生腐蚀性损坏,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将有断裂甚至崩塌的危险。但良好的桩身防腐措施不但能有效地阻止混凝土的腐蚀, 钢筋的防腐也相应得到防护。因此, 通常在做好桩身防腐的情况下, 预应力钢筋的防腐措施可以不必采用。
预应力钢筋的防腐处理并不是简单的进行环氧树脂的涂刷, 它必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喷涂前需要对钢筋表面进行除锈处理;不应因防腐涂层的涂刷而导致混凝土强度等级的降低或混凝土碱性环境的改变;涂层不应降低混凝土对钢筋的握裹力, 否则容易导致预应力钢筋与混凝土之间产生相对位移, 从而带来混凝土构件的安全隐患。有资料显示, 钢筋的防腐涂层在自动吸附钢筋表面后形成的保护膜应不小于100 A0 (1 A0=10-10m) , 否则涂层将对管桩的物理力学性能产生较大的影响。
4.3 桩尖的防腐
采用封闭型桩尖可有效防止地下水进入桩体内部, 在管桩的底部及顶部采用灌芯处理可以减少地下水对管桩尤其是管桩接头部分钢构件的侵蚀, 增强桩体自身的耐腐蚀性能。通常灌芯混凝土建议采用微膨胀型, 其强度等级不小于C30, 灌芯长度不小于2 m。
4.4 接桩处防腐
预应力管桩单桩长度一般为12 m左右, 当设计桩长大于单根预制桩长时就应考虑接桩。在侵蚀性环境下, 接桩处的防腐处理也应引起高度重视。
桩的连接通常可采用焊接、法兰连接或机械快速连接 (螺纹式, 啮合式) 。在腐蚀环境下, 通常采用焊接方式或法兰连接。通过采取适当增加机械连接件的厚度以及涂刷防腐蚀耐磨涂层来延缓被腐蚀的时间, 增加抗腐蚀能力。一般情况下, 钢零件厚度的腐蚀裕量不小于2 mm, 有条件时也可采用热收缩聚乙烯套膜保护。
5 项目防腐措施
项目开发公司考虑到场地地质环境较为恶劣, 本着安全合理的原则, 特聘请工业防腐蚀规范编制组熊威教授与何进源教授作为项目公司的外请专家, 对地基处理方案进行技术支持。
熊威教授、何进源教授、青岛当地审图中心专家以及施工图设计单位总工等通过对场地地质环境的细致缜密研究, 提出如下措施意见:
1)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60, 抗渗等级不应低于S10;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 mm;桩尖采用闭口型。
2) 桩身混凝土采用普通水泥+掺合料+抗SO42-, Cl-离子外加剂的混凝土, 外加剂宜采用GN-3型抗蚀剂或CM型外加剂。要求混凝土的28 d DRCM≤4×10-12m2/s, KS 150次的耐腐蚀系数不小于0.9。
3) 接桩宜选在非污染土层中, 建议采用焊接接桩方案或法兰接桩, 要求接桩处钢零件涂刷防腐蚀耐磨涂层, 并且增加钢零件不小于2 mm的厚度要求, 有条件的可以采用热收缩聚乙烯套膜保护。
4) 承台表面刷环氧沥青涂层500μm, 耐腐蚀垫层可采用C25掺外加剂的混凝土, 厚度为150 mm。
6 结语
随着预应力管桩的广泛使用, 尤其是在腐蚀环境中管桩的耐久性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提高管桩自身的混凝土密实性是耐腐蚀措施的第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 其次从腐蚀破坏的机理出发, 针对管桩的自身特点, 加强桩端、桩身、桩尖、预应力钢筋以及接桩部位的防腐措施可有效提高管桩的工作服役周期, 保障建筑物的安全。
参考文献
[1]邓友生, 孙宝俊, 邬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应用研究及发展前景[J].建筑技术, 2003, 34 (4) :32.
[2]张季超, 唐孟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耐久性问题探讨[J].岩土工程学报, 2011, 33 (S2) :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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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GJ 94—2008, 建筑桩基础技术规范[S].
[5]GB 13476—2009,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S].
[6]GB 50010—2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
可适用性 篇8
障碍有天然的,如高山大河,风霜雨雪;障碍有人为设置的,如奥运会的跨栏比赛(那是虚拟的竞技),危险区的禁止标志(那是维护安全)。不过,也有些不必要、不需要的障碍,理所当然,要由标准和规则去破除掉它们。
残疾人的障碍,看似天然形成的,但社会的人与人的关爱、尽可能还给他(她)们一个无障碍的环境,是完全应该、可能的。国家标准《适用于残障人员的电梯附加要求》(GB/T 24477-2009)应运而生。
第4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著名的“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决议(48/96)”。望文生义,它的目标是为了实现残疾人与健康人机会均等。显然,社会和经济生活的一切资源的享有,如果残疾人不能“接近”,“机会均等”那将无从谈起。可接近性的提出就是针对这个问题。
GB/T 24477-2009《适用于残障人员的电梯附加要求》———此标准的特点就是在现行的国家电梯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残障人员对电梯可接近性的最低要求。目的提供给残障人员方便、安全的使用环境。说起简单,实现残障人员的“可接近”要靠一系列的技术要求的。
如电梯开门要足够宽,至少为800 mm。因为残障人员可能乘坐轮椅,或是陪同有搀扶者。
不仅电梯门开得足够宽,还得开的时间足够长才行。因为行动缓慢是残障人员一般特点。因而标准规定,电梯的控制系统应具备调整开门时间的功能,以满足使用需求(通常在2 s至20 s之间)。
电梯开门足够宽、时间足够长,这下可以迈步进电梯了吧?且慢,标准的制定者特别细心,还有一项“平层准确度”的要求呢。“平层准确度”是个专业术语,科学的表述读起来,有点儿像绕口令。其实,说的通俗了,就是电梯里外的两个门槛的高低,尽量平才好(标准要求±10 mm)。高低不平,差距太大,不但残障人员会跌倒,老人、儿童也会,恐怕急性子的也会!
进了电梯,标准还有讲究。电梯的轿厢里面宽度、深度,根据额定载重量设定了不同的参数要求。
关于电梯的轿厢里面的设施和操作装置,标准有专门的段落(5.3.2,5.4.2)。我觉得写得周到细致,技术文字中满含标准化工作者对残障人员无微不至的关爱情意。
比如讲到电梯里的扶手(5.3.2.1)。
应至少在一面轿壁上安装扶手。该扶手抓握部分截面的任何尺寸应在30 mm至45 mm之间,如有棱角,其最小半径为10 mm。抓握部分与其固定的轿壁之间的间隙应至少为35 mm。抓握部分顶边距地板高度应在(900±25)mm的范围内。
如果扶手的位置阻挡了按钮或操作装置,扶手应断开,以便能清楚地看到按钮和操作装置。
你看,电梯里有扶手(至少一面),有设置得当、尺寸合适的扶手(大小、高低、无尖锐的棱角),残障人员牢牢靠靠,足够把握住它,手感又足够光滑,站稳脚跟,还可以从容、准确地操作。称得上是方便、安全。不仅如此,该标准还有这样一项要求(5.3.2.3):当使用轮椅车的乘客不能在轿厢内转向时,应安装一个使乘客退出轿厢时能观察到身后障碍物的装置(如镜子)。如果采用玻璃镜子,应使用安全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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