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

关键词: 市府办 泸州市 工作细则 督办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通用8篇)

篇1: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单位】泸州市

【发布文号】泸市府办发〔2002〕136号 【发布日期】2002-08-30 【生效日期】2002-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2〕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泸州市政务督办工作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此组织实施。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泸州市政务督办工作细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系统的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的落实,根据《 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细则》(川办发〔2001〕61号)精神,结合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是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实施管理的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方法。加强督促检查,把政府的各项决策、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政府领导负有首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抓督促检查的责任制,保证其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第三条 政府办公室和政府部门办公室作为协助政府和部门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也担负着搞好督促检查、促进政府各项决策和各项工作落实的任务。政府和部门办公室应明确1名领导负责,落实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政务督办工作,并赋予必要的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第四条 市政府督办室是承担市政府办公室综合政务督办工作职责的机构,除按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的要求做好有关政务督办工作外,负有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办工作的职责,与县区政府和各部门政务督办机构组成全市政务督办工作体系,促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五条第五条 政务督办范围?

(一)政府重大决策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上级、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四)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的议案、提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落实。?

(五)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第六条 政务督办工作原则?

(一)紧扣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工作。紧紧围绕每一时期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积极地开展政务督促检查,对上级、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领导关注的重大事项,要跟踪督办,紧追不放,务求落实。?

(二)实事求是、务求实效。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实施情况,既报喜又报忧。特别要及时掌握和反映影响决策落实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注重实效,杜绝形式主义。?

(三)迅速办理,及时落实。对于上级、本级政府和领导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必须抓紧办理,按交办事项的要求报告办理结果。在要求时限内不能办结的,要在时限内报送办理进度情况。办理结束后,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四)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要加强对政务督办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逐级考核。对督办事项,要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督办室按本细则的要求,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完成市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第七条 政务督办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立项登记。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报请领导批准督办的事项和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督办事项立项。涉及全面工作的政务督办事项应按问题分解立项。按政务督办项目内容提要、编号、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交办时间等项目进行登记。?

(二)交办。立项的政务督办事项以“政务督办通知”的形式交有关县区或部门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政务督办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地办理,并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理情况。凡在时限要求内不能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

(四)反馈。政务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按实事求是,一事一报,文字简洁、准确的要求向交办机关或领导同志写出“政务督办报告”。?

(五)催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在要求的时限内未能反馈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交办单位应及时催促承办单位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必要时,应派人深入实地,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立卷归档。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年终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八条第八条 政务督办工作制度?

(一)逐级负责制度。政务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领导分管。政务督办事项要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领导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落实。?

(二)请示报告制度。督办事项提出、督办工作的实施、督办结果的反馈,既要发挥督办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也必须有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要做到一事一报,专项专报。督办过程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按照领导同志的批示办理。?

(三)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县区、各部门完成市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政府决策的贯彻和交办事项办理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直至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以及计算机网络保密的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务督办事项,要严守秘密;需要控制知情范围内的督办事项,一定要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五)公文处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公文的办理,严格按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执行。?

(六)网络管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机构承办督办事项形成的各类信息,在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及时输入党政网专业栏目内,提高政务督办工作效率。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务督办信息上网运行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有效。?

第九条第九条 政务督办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政治上坚定。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工作上主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主动、积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政务督办工作职责。?

(三)作风上严谨。要有严谨细致、深入实际、踏实认真的工作作风,勤政廉洁,严于律已。不断探索和改进工作方法,正确理解、传达领导的决策和意图,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

第十条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泸州市人民政府督办室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2: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6〕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服务的水平,现将《20XXXX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信息上报工作,把我市的政务信息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XXX年X月二十九日

2006XX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信息直报点。

二、考核计分范围

《XX政务信息》(包括《XX政务信息 工作交流》、《XX政务信息 直报点要讯》)、《XX政务参阅》(包括《XX政务参阅 增刊》)、《专报信息》、《送阅信息》等刊物中录用的信息,以及被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录用的信息。

调整后的本级信息刊物:

(一)《XX政务信息》。以正面动态信息为主。主要刊发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取得的成就,各地、各部门重要工作的开展和进展情况,国家政策、部委决策、省市战略等动态性信息。

(二)《XX政务信息 工作交流》。以经验交流推广等综合信息为主。主要刊发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取得明显成效的做法,各地、各部门在全国、全省、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工作创新和工作经验,外埠对我市有借鉴意义的做法,以及其它有利于指导、推动基层工作的综合性信息。

(三)《XX政务信息 直报点要讯》。主要刊发政务信息直报点动态信息。

(四)《XX政务参阅》。以问题类动态信息为主。主要刊发反映我市在改革、开放、稳定等方面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基层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等信息。

(五)《XX政务参阅 增刊》。以前瞻性、调研性综合信息为主。主要刊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趋向性和苗头性问题的调研,国家和省重要政策调整、国际外贸金融等经济政策调整对台州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和对策,以及各部委和其它省、市前瞻性的工作思路和探索性的做法等信息。

(六)《专报信息》。专门报送反映符合《XX市重大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报告范围的及其它需要领导及时掌握的紧急信息。

(七)《送阅信息》。专门报送反映一般性紧急信息、苗头性信息,《专报信息》的一般性后续信息,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落实、反馈信息。

三、考核评优办法

(一)考核评优奖项设置

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信息工作优秀领导、信息工作先进个人。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实行分类考核评优,即按市级部门、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直报点三类分别考核评选。优秀领导和先进个人原则上在先进单位中产生,名额由市政府办公室分配到各县(市、区)和市级单位,再由各单位择优提交建议名单及事迹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审定。

(二)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单位有明确的分管领导,有统一报送归口的责任处(科)室,配有专职(或兼职)信息员,信息网络健全。

2、内部信息工作制度健全,信息报送经常化、规范化、程序化,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其中,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每周须报送10条以上,市直单位每月须报送4条以上,每个直报点每月须报送2条以上。

3、无因紧急突发信息迟报、漏报、瞒报、错报被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通报。

4、信息网络硬件建设完备,信息传递符合规范,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或落实专人送达,非涉密信息通过内网专用渠道发送。

5、全年上报信息录用按照本办法的记分标准总积分处于全市前列。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总积分要达到300分以上,市直单位总积分要达到50分以上。

(三)优秀领导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积极有效开展信息领导工作、组织工作或信息采编报送工作,没有出现紧急突发信息迟报、漏报、瞒报、错报等失职行为,积极参加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的各类信息会议和活动。

四、考核计分标准

市政府办公室对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各信息直报点报送被台州市本级信息刊物录用和被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录用的信息实行计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市政府办公室录用

《XX政务信息》标注“信息”,每条5分;《XX政务信息 工作交流》标注“交流”,每篇15分;《XX政务信息 直报点要讯》标注“直报点”,每条2分;《XX政务参阅》标注“参阅”,每条10分;《XX政务参阅 增刊》标注“参增”,每篇15分;《专报信息》标注“专报”,每条5分;《送阅信息》标注“送阅”,每条3分;市领导批示每条加10分。

(二)省政府办公厅录用

1、由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直报

《每日要讯》每条1分,《昨日要情》每条1分,《值班信息快报》每条1分,《专报信息》每条2分,《参阅件》增刊每篇3分,《参阅件》普刊每篇5分,《政务工作交流》每篇5分,《专报国办信息》每条1分,《XX值班信息》每条1分,《综合专报信息》每条1分,国务院、省领导批示每条加3分。

2、由市政府办公室转报

《每日要讯》每条5分,《昨日要情》每条5分,《值班信息快报》每条5分,《专报信息》每条10分,《参阅件》增刊每篇15分,《参阅件》普刊每篇20分,《政务工作交流》每篇20分,《专报国办信息》每条5分,《XX值班信息》每条5分,《综合专报信息》每条5分,国务院、省领导批示每条加15分。

(三)国务院办公厅录用

每条30分,其中被国务院办公厅《政务情况交流》录用的信息每条加30分,国务院领导批示每条加50分。

(四)同一条信息被同级刊物重复录用的,按最高分值记,不重复计分;《XX政务信息 直报点要讯》采用信息,直报点和归口主报单位均作记分。

(五)对重大紧急信息迟报、漏报、瞒报、错报实行分级扣分和通报制。

1、对工作造成较轻负面影响的,由市府办信息处向信息报送责任处(科)室发送警告函,一次扣20分。

2、对工作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根据有关领导要求,主报单位须作书面说明,一次扣30分。

3、对工作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根据有关领导要求,以市府办信息处名义通报信息报送责任处(科)室,一次扣40分,两次通报取消该单位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4、对工作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受到省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0分,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五、考核奖励办法

(一)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领导和先进个人年终评比,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信息工作优秀领导和先进个人,请所在单位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录用信息按得分计算稿酬,每分计2元,次年年初一次性计发。

篇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在规划制定、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结合当地实际, 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 细化部门职责, 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 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各级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监管职责, 尽快制定相关的制度和管理办法, 努力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的查处力度, 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落实监管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和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和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要以强化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为重点, 突出抓好农业投入品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证明制度, 进一步强化畜产品产地检疫, 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县市区推行产地准出制度。落实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 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统防统治, 加大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药物宣传力度, 严防农业投入品乱用和滥用行为。制定产地保护规划, 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普查监测制度、农产品产地安全保护和污染修复制度, 加强产地污染防控和污染区修复, 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推广清洁生产等绿色环保技术, 减少和消除产地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追溯试点, 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可追溯。加强认证农产品的包装溯源管理, 提高优质农产品的标识率。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宣传和科普教育, 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

三、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加快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以我省主导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为重点, 制定一批覆盖农产品生产环境、投入品、种植养殖、贮运、包装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等标准。围绕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示范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 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 大力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或示范点。省级每年要创建10个以上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 市级要创建5个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 县级要创建5个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或示范点, 提高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对“三品一标”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 认证的扶持力度, 完善激励机制, 强化证后监管, 打击假冒行为, 维护品牌公信力, 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

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工作要求, 抓紧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 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 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县城以上城市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 清真肉食商品畜禽按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履职尽责, 加强对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 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定,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屠宰企业的备案管理, 强化畜禽屠宰厂 (场) 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督促落实进厂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 强化巡查和抽检, 严厉打击私屠乱宰、“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

五、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三聚氰胺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农业行政监管执法工作, 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管执法力度, 对监督检查和监管执法中查出的问题, 依据《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进行追溯,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和查处, 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加大案件曝光力度, 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六、着力提升监管能力

篇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秘书科

发布时间:2011-04-26

林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林州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

林政办〔2011〕35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林州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林州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明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2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河南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豫政文〔2007〕124号)、《河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豫处非联通〔2009〕3号)和《安阳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等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 本操作流程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林州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制,负第一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属地责任,做好案件的受理、上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二)依法查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法处置。

(三)及时果断。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

(四)协作配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处置合力。

(五)积极稳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稳妥地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操作流程为林州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一般性操作性规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三)组织、协调对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办法提出起草和修改建议。

(四)协调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行业主(监)管单位职责

(一)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提供法律政策依据、处置预案、善后处置意见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指导。

(二)建立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制度。

(三)完善、执行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

(四)做好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

(五)受理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事项,负责调查核实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六)对需要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行业认定。

(七)配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取缔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八)联席会议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

(二)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目标和规划。

(三)按照工作权限制定完善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

(四)负责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

(五)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和善后处置工作。

(六)组织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预防和处置因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八)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信息统计和重大情况的上报工作。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要求成员单位以外的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共同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九条 监测预警实行政府主导,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市政府通过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地域和部门责任,做好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十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新闻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监测预警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

第十一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搜集整理。

(一)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向社会公众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做好登记等工作。

(二)建立审读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等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

(三)在行业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做好工作记录,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

(四)认真处理上级机关、联席会议、相关单位或异地政府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

第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除处理来自各方面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外,还要分别负责做好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报告、通报和交办工作。

非法集资信息报告分为一般信息报告、专项信息报告。

一般信息报告。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非法集资信息报送要求,按月、季、半年、级次上报。

专项信息报告。各地区、各行业系统发生的重大或典型案件,采用即时专项信息报告和处置跟踪信息专项报告。对于突发的重特大涉嫌非法集资信息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报告市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直接按规定程序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根据实际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通报。

第四章 案件受理

第十四条 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

第十五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

(二)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三)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

(四)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业主(监)管部门直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市处置办组织协调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工作,根据行业主(监)管部门提交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情况报告,及时组织公安、工商等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研究处理意见。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活动的,由市处置办牵头作出终结受理结论。

(二)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线索或接到举(通)报后,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第五章 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取证由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对案情单

一、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市政府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成立联合调查组,确定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联合调查取证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调查组。调查组主要由公安、工商、税务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参加。

(二)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和人员安排等。

(三)实施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做好涉案单位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证据资料的收集、保全工作,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

述、现场笔录等。

(四)撰写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将有关调查材料、案卷等资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行业执法调查和专项调查两种方式。

行业执法调查以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工商、税务机关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调查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专项调查以公安机关、人民银行或金融监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对涉嫌单位或个人资金运作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二十三条 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二)集资方式、数额、范围和人数;

(三)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合同兑付、纳税情况;

(四)高管人员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社会关系

(五)涉嫌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运作情况;

(六)涉嫌单位或个人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七)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等。

调查中对涉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市场发展前景进行分析评价,为定性处置工作提供参考。

第二十四条 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市处置办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潜逃,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

第二十五条 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案情复杂,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程序报请市处置办同意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六章 立案侦查

第二十六条 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主办,行业主(监)管部门配合。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方案侦查的组织领导,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报案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并按照规定向市处置办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需相关主(监)管部门配合的,可与有关部门协商或通过市处置办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 安阳市内跨林州市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其它地区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由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协调;跨市的重特大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其它地市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报请省公安厅协调。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在侦查重大案件过程中认为需检察院、法院提供业务支持,可直接或通过市处置办进行协调。

第七章 性质认定

第三十一条 性质认定由银监办负责。

第三十二条 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可依职权直接认定和处理。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银监办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的,银监办应根据证据材料作出行政认定意见。

第三十三条 银监办可依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直接作出性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对以下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性质认定:

(一)联合调查组提交的;

(二)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但银监办难以定性的;

联席会议在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业技术标准认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认定,有关部门依法出具认定结论。

第三十五条 对于重大且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难以进行性质认定,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

第三十六条 性质认定意见一般在收到性质认定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八章 处置善后

第三十七条 案发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第三十九条 除第三十八条所述案件处置方式外,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处置程序为:

(一)成立专案组;

(二)制定处置方案;

(三)公告取缔;

(四)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

(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七)集资款项清退。

第四十条 市联席会议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专案组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资金核查、债务清偿、侦查保卫、宣传接待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四十一条 专案组应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处置原则、纪律要求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明确处置非法集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主体。

(一)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联席会议组织上述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二)没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市联席会议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第四十三条 市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债权债务申报、登记、确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告债权债务申报事宜;

(二)接受债权债务的申报。申报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集资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其它有关资料办理债权债务申报手续;

(三)专案组对债权人身份、集资数额等资料进行甄别确认,并逐笔登记集资数额。

第四十五条 专案组应做好集资群众的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专案组应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十七条 专案组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第四十八条 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予以清退。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四十九条 清退集资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调有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清退集资款协议,明确集资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

(二)解封、归并清退资金;

(三)实施清退。

第五十条 对重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市联席会议负责。

第五十一条 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第五十二条 处置工作完成后,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置报告。处置报告主要包括:

案件线索、被处置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取证及性质认定情况、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置工作中所采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中,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如发生突发事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十五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对于失密泄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5: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4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2005〕16号)、《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办发〔2005〕17号)以及《关于完善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的实施办法》(常办发〔2006〕17号)三个文件精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编制了2006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新闻发布会计划表(见附件),为认真落实好今年的政府机关新闻发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提高认识。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外通报、发布重要新闻信息或表达意见的工作制度。完善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是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内聚人气、激扬民气、促进发展、树立形象的需要。建立权威、规范的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对于我市实施科学发展方略,落实率先发展举措,推进“两个率先”、富民强市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新闻发言工作,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好新闻发布工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2005〕l6号)的要求,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对新闻发布工作的整体策划,确保每一次新闻发布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3.精心准备。各有关单位在计划实施前,要精心准备,认真开展舆情分析,摸准情况,学习政策、研究答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集体进行认真的研究,拿出答复意见,加强正面信息的发布,增强引导舆论的主动性。

4.加强沟通。市政府新闻办要加强与各实施单位的沟通联络,及时协调实施过程的困难;同时,对未列入计划但确需举行新闻发布会的部门和单位,帮助组织实施,加强业务指导。

常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联系电话:0519-6601171。

附件:2006政府新闻发布会计划表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2006政府新闻发布会计划表

┌──┬────┬──────────────────────┬────┬──────┐│序号│发布单位│发布内容│发布时间│备注│├──┼────┼──────────────────────┼────┼──────┤│ 1 │ 统计局 │常州市2005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暨第一次全国经济│2月14日 │各季度经济运│││

│普查││ 行情况发布 ││││成果情况新闻发布会│││├──┼────┼──────────────────────┼────┼──────┤│ 2 │ 市政府 │市区2006年道路交通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3月23日 ││├──┼────┼──────────────────────┼────┼──────┤│ 3 │ 民政局 │2005年市区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情况│3月31日 ││├──┼────┼──────────────────────┼────┼──────┤│ 4 │ 药监局 │“龙城千店无假药行动”新闻发布会│4月20日 ││├──┼────┼──────────────────────┼────┼──────┤│ 5 │ 发改委 │168个重点项目推进情况新闻发布会│ 6月││├──┼────┼──────────────────────┼────┼──────┤│ 6 │ 教育局 │招生政策情况新闻发布会│ 6月││├──┼────┼──────────────────────┼────┼──────┤│ 7 │ 房管局 │物业管理工作新政策新闻发布会│ 6月││├──┼────┼──────────────────────┼────┼──────┤│ 8 │ 科 协 │第三届科技论坛新闻发布会│ 5月││├──┼────┼──────────────────────┼────┼──────┤│ 9 │ 卫生局 │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有关新政新闻发布会│ 5月│各季度食品卫││││││生督查情况发││││││布│└──┴────┴──────────────────────┴────┴──────┘┌──┬────┬─────────────────────┬────┬───────┐│序号│发布单位│发布内容│发布时间│备注│├──┼────┼─────────────────────┼────┼───────┤│ 10 │ 药监局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 5月││├──┼────┼─────────────────────┼────┼───────┤│ 11 │ 环保局 │小康环境质量指标达标、清水工程、中心城区污│ 6月│││││染企业搬迁情况新闻发布会│││├──┼────┼─────────────────────┼────┼───────┤│ 12 │ 城管局 │启动“数字城管”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6月││├──┼────┼─────────────────────┼────┼───────┤│ 13 │ 科技局 │支持自主创新政策新闻发布会│ 6月││├──┼────┼─────────────────────┼────┼───────┤│ 14 │ 市政府 │2006上半年常州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 7月│││││布会│││├──┼────┼─────────────────────┼────┼───────┤│ 15 │ 发改委 │信用体系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 7月││├──┼────┼─────────────────────┼────┼───────┤│ 16 │ 建设局 │建设城市高架机动快速路系统暨常澄路、万福路│ 7月│││││、长江路改造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 17 │ 市法院 │市法院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暨执行工作成果新闻发│ 8月│││││布会│││├──┼────┼─────────────────────┼────┼───────┤│ 18 │ 房管局 │全市落实私房政策新闻发布会│ 8月││├──┼────┼─────────────────────┼────┼─────

──┤│ 19 │ 城管局 │ 市区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新闻发布会 │ 8月││├──┼────┼─────────────────────┼────┼───────┤│ 20 │ 市政府 │ 卡通数码艺术周暨科技经贸洽谈会新闻发布会 │ 9月││└──┴────┴─────────────────────┴────┴───────┘┌──┬────┬──────────────────────┬─────┬────┐│序号│发布单位│发布内容│ 发布时间 │ 备注 │├──┼────┼──────────────────────┼─────┼────┤│ 21 │ 园林局 │红梅公园正式对外开放暨“五园一场”建设情况新│9月│││││闻发布会│││├──┼────┼──────────────────────┼─────┼────┤│ 22 │ 教育局 │全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免收杂费情况新│10月│││││闻发布会│││├──┼────┼──────────────────────┼─────┼────┤│ 23 │ 民政局 │城乡救助体系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11月││├──┼────┼──────────────────────┼─────┼────┤│ 24 │ 农林局 │新农村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11月││├──┼────┼──────────────────────┼─────┼────┤│ 25 │ 建设局 │市区公交一体化推进情况新闻发布会│12月││├──┼────┼──────────────────────┼─────┼────┤│ 26 │ 市政府 │政府实事完成情况新闻发布会│12月││└──┴────┴──────────────────────┴─────┴────┘

篇6: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充市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南充市政务督办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务督办工作。

第三条 政务督办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政务督办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推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

(二)实事求是,务求实效。政务督办工作必须求真务实,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和反映决策实施情况,及时掌握和反映决策实施中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依法办事,程序规范。政务督办工作必须依法进行,要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办事程序,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分级管理,分工协作。政务督办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政务督办工作。

(五)加强协调,强化服务。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作用,积极主动解决政务督办工作中出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努力为领导、为群众、为基层服好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政府政务督办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政务督办工作总责任人,常务副市长具体分管。副市长按照分工对总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抓好分管范围内各项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县(市、区)长为本地政务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地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副县(市、区)长按照分工对本地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抓好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部门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对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抓好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三章 责任体系

第七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是承担市政府综合督办工作职能的办事机构,与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及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组成市政务督办工作体系。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按照本规则要求开展政务督办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及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开展政务督办工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协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抓好市政府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及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综合督办工作的办事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领导的要求做好政务督办工作,负责指导本县(市、区)、本单位(行业、系统)开展政务督办工作。

第四章 工作范围

第十条 政府督办工作范围。

(一)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和督查部门交办事项

(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

(五)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或交办的重要事项

(六)市政府下达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目标。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政务督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

1.对上级交办的督办事项,经请示有关领导审阅后予以立项。

2.对重要会议议定事项,根据会议纪要分轻重缓急研究立项。

3.对市政府领导批示件或交办事项,根据批示和指示精神立项。

4.对重大督办事项,由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请有关领导审定后立项。

5.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负责对立项的督办事项进行分类、编号、登记。

(二)交办。已立项的政务督办事项,一般由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以《政务督办通知》的形式书面交办;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市政府领导(或委托督办人员)当面或电话交办。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政务督办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办理。办理答复时间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其中落实省政府督办事项为3个工作日),具体要求以《政务督办通知》为准。由市政府领导(或委托督办人员)当面或电话交办的督办事项,应按交办人提出的要求办理。

(四)反馈。

1.承办单位办理政务督办事项时,应按《政务督办通知》的要求及时向交办单位报送《政务督办报告》。《政务督办报告》由承办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发。

2.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收到承办单位的督办报告后,应及时汇总督查结果,并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或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上级督办事项办结情况交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

(五)催办。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反馈办理情况,交办单位应及时催促承办单位报告办理情况,必要时应深入实地了解掌握办理情况,督促落实。

(六)归档。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制度。

(一)逐级负责制度。政务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督办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的督办,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及时督促、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承办单位在开展政务督办工作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时,由本地、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提出建议意见上报,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

(三)通报考核制度。市政府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办理落实市政府政务督办事项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由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进行监控考核。未按要求办理政务督办事项的,按目标管理有关规定扣减目标考评分值。

(四)安全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办事项,必须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五)公文处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公文,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机构与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督办工作,落实专门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建立健全政务督办工作体系。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政务督办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职能,落实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政务督办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政务督办队伍建设,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督办工作;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经验交流,不断提高督办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篇7: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为落实本市关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和建筑再生材料财政补助资金有关政策规定, 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的财政性补贴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以下简称产品) , 是指以《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定义的建筑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材料, 通过技术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使用价值、达到相关质量标准, 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符合市城乡建设部门再生建材产品目录的再生建材产品的统称。具体产品目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资金 (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 是指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有关产品生产活动的资金。补贴资金来源于上一年度市级财政收取的建筑垃圾处置费总额, 在扣除该年度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和撒漏污染清理等工作后所剩的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 具体负责全市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并按距离就近、方便运输的原则, 调配运输单位将建筑废弃物运送至综合利用企业。

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补贴资金的核定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再生建材技术指引及再生建材产品目录, 推广使用产品。

第五条企业申请资金补贴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项目为通过本市竞争性资源配置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或者纳入本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布局规划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二) 生产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生产墙体材料的企业应满足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要求;

(三) 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建材革新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标准及通过产品质量认证;

(四) 产品应当以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料, 且建筑废弃物利用比例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产品采用不属于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五) 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的证明文件, 或者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

(六) 纳入建筑废弃物运输的联单管理体系;

(七) 企业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染物应按规定处理, 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 没有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记录并没有发生污染责任事故。

第六条当年度可用补贴资金充足时, 补贴资金采用建筑废弃物处置补贴资金和生产用地补贴资金的方式:

(一) 建筑废弃物处置补贴资金按再生建材产品中建筑废弃物的实际利用量予以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吨2元;

(二) 生产用地补贴资金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的厂区用地 (不含政府免费提供用地及移动式生产项目用地) 结合企业的生产规模予以补贴, 补贴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3 元。

当年度可用补贴资金不足时, 补贴资金按照企业实际利用建筑废弃物量所占年度全部实际利用建筑废弃物总量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企业补贴资金= 该企业上年度已核实的实际利用建筑废弃物量÷本年度所有申报资金补贴企业的上年度实际利用建筑废弃物总量×本年度可用补贴资金总额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条件的企业, 在每年3月1 日前持下列材料, 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资金核拨申请:

(一) 建筑废弃物处置补贴资金

1.建筑废弃物回收的书面说明, 包括:接收建筑废弃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等有关凭证;

2.产品的产销情况, 包括:产品种类、产量、销售渠道等情况, 并提供销售发票存根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产品属于企业自产自用的, 应提供项目业主及监理单位的材料接收单据等使用证明材料;

3.产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情况以及建筑废物所占原料比例。

(二) 生产用地补贴资金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企业租用土地合同书或土地使用许可证书等。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流程、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建筑废物所占原料比例和具体数量等生产情况进行核实, 并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核实情况出具核实意见。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提出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 对拟给予补贴资金的项目及补贴额度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实。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核实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核定工作拨付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 由该机构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发放工作。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企业可向市发展改革、经贸等相关部门申报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和循环经济专项补贴资金, 并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申请纳入《广州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并在3 年内不予受理其补贴资金申请

篇8: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督办工作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政办〔2009〕116号(2009年6月5日)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五日

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

(二○○九年五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9〕6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养老保障对象确认

(一)根据《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2008年2月19日以后被依法征收农村耕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被征地后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区2006年底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的在册农业人口为养老保障对象。其中:被征地基准日以省政府征地批复之日为准;仓山区2006年底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核定为0.077亩、晋安区2006年底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核定为0.123亩,鼓楼、台江区另行核定;在册农业人口,是指在被征地基准日前户口已在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且享有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本村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再次被征地时,符合《办法》规定条件又未享受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办法》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养老保障方式选择

征地农民根据被征地基准日的年龄申请参加以下一种养老保障: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加老年养老保障;

2、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保障;

3、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自谋职业的,可根据自愿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资金筹集、出资方式

1、老年养老保障资金筹集标准以当年城镇多人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缴费基数的160倍计算,省、市政府出资比例为70%,村集体、个人出资比例为30%。

对持有民政部门低保证的低保户和持有残联部门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出资,村集体出资比例为30%。

对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夫妻,村集体出资比例不低于20%。

2、老年养老补助资金由市政府出资,个人不出资。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由个人出资按年缴费,市政府按当年度缴费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年限按实际缴费年数,最长不超过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数不满15年的(含原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数),参保时可按自愿原则予以补缴,市政府按年补缴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年限(含按年正常缴费的年数)最长不超过10年。

四、申报审批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组织参保。在征地告知书公示后,被征地村应根据拟被征地后剩余耕地面积、全村农业人口数量,测算人均耕地面积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并根据全村农业人口年龄结构、村民选择参保意愿、村财情况,拟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实施方案获批并已交地的村,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符合《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填报农户基本信息表。基本信息表经村委会初审并公示7天,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无异议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由村逐级报乡镇(街道)、区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区、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由区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根据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手续,并建立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个人账户。

五、养老保障金的发放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保中心)在每月15日前将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或灵活就业政府补助金直接划入参保对象的银行存折。

(二)在被征地基准日至办理参保手续期间已符合发放老年养老保障金、老年养老补助金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在办理参保手续后的次月开始发放。被征地基准日至办理参保手续期间不予补发。

(三)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达到60周岁时的当月25日前,持《福州市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手册》和本人身份证到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老年养老保障金发放手续,次月15日后到区农保经办机构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银行存折。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若选择参加老年养老保障,需一次性缴足村集体和个人承担的老年养老保障资金,从次月开始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

(四)享受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在当月25日前办理参保手续,次月15日后到区农保经办机构领取老年养老补助金银行存折。

(五)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人大常[1997]36号)和《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闽劳社[2002]414号)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对象凭参保缴费凭证和本人身份证,于当月25日前到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助登记,次月15日后到区农保经办机构领取灵活就业政府补助金银行存折。

(六)享受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每年的12月份应到村委 2 会(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资格认定材料送交区农保经办机构,对未送交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直至资格认定材料补交后的次月给予补发。

六、资金管理

(一)市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对由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经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的“福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出资划款通知书”进行审核后,将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及老年养老补助资金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并向市劳动保障局出具到账通知书。

(二)在市农保中心设立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基金由村集体和个人出资部分,直接汇入市农保中心基金收入户。市农保中心及时将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基金汇入市财政局的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每月清零。

市农保中心在每年的11月底前,填报下一年度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金、老年养老补助金和灵活就业补助金发放用款计划单,报市财政局列入财政预算

市农保中心在每月25日前,填报次月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金、老年养老补助金和灵活就业补助金发放用款计划单,报市财政局核拨。

七、个人账户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老年养老保障后,原则上不得退保。参保对象死亡或出国(境)定居的,其法定继承人(出国定居的由本人或委托人)应持相关材料到区农保经办机构申请终止保障关系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就高不就低”和“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在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后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按月享受待遇的,或符合享受国家法定的其他退休保障待遇(如职业军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的参保对象,应持相关材料到区农保经办机构申请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三)申请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的,需填写个人账户注销申请表,经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持《福州市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手册》、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区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上报市农保中心退还其个人账户中村集体、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同时终止老年养老保障关系

(四)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达到享受保障待遇年龄时仍未按规定缴足老年养老保障费的,退还其个人账户中村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同时终止老年养老保障关系

八、加强组织领导

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者,一经查实坚持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九、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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