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共6篇)
篇1: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8〕10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无居民海岛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切实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函〔2007〕10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无居民海岛是海陆兼备的海上国土,是我市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载体,也是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的前哨。我市现有700多个无居民岛礁,截止2006年底,已有140多个被不同程度开发利用,这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大多没有经过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沿海地区擅自出让无居民海岛进行开发利用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一些沿海农村擅自将无居民海岛出租给企业和个人进行开发,严重影响了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并有可能威胁到国家安全。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函〔2007〕106号),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保护为主、适度开发原则,把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作为促进海洋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加以落实。
为加强全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根据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决定建立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能是:督促沿海县(市)、区认真贯彻国家、省和市关于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研制订本市无居民海岛利用管理制度;组织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审核。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海洋渔业局,象山县、宁海县、奉化市、北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并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坚持以区划规划为指导,切实加强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审批管理
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宁波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
规划》是我市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宁波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
利用无居民海岛进行工商业和旅游业等经营性开发的,应当按照全岛整体规划原则,编制整个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方案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后,经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审查(未成立联席会议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涉岛管理单位进行审查,下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放《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通知书》,市县各有关部门才能按各自职责办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相关手续。其中,利用无居民海岛进行工业建设的、以及利用象山港区域内无居民海岛进行旅游开发的,需经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无居民海岛进行其他商业开发和旅游开发的,应当经县级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还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规定需要对无居民海岛利用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招商的,招标拍卖组织单位应当在招标拍卖招商前申请办理无居民海岛利用相关申请手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通知书》,市县各有关部门不得为无居民海岛利用办理任何手续。
利用无居民海岛进行群众性农牧渔林业生产、以及作为群众性农牧渔林业生产临时栖息地的,利用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利用无居民海岛进行导航通信等非开发性质基础设施建设的、以及因航道建设和滩涂围垦等造成无居民海岛消失或者改变类别工程建设的,利用单位应当凭项目批准文件报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于无居民海岛消失或者改变类别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情况抄送县级民政部门和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报批无居民海岛注销手续。
严格控制在无居民海岛进行开山取石和炸岛填海。因滩涂围垦等原因确需在无居民海岛开山取石和炸岛填海的,应当符合《宁波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和宁波市砂石开采有关规定,并报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由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依法取得无居民海岛采石许可的,期满后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宁波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一律不得续期。
因居民搬迁等历史原因导致有居民海岛改变为无居民海岛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原住人不得擅自改变该无居民海岛现状。原住人确需对其原自有构筑物进行修缮改
造的,需报经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原则上不得利用外资。确需利用外资进行开发利用的,需报经国家安全、军事机关等部门同意。
无居民海岛利用人应当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用途用岛。确需改变原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批准用途的,应当符合《宁波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三、建立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和管理数据库,切实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和人员登记管理
加强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调查,在摸清全市无居民海岛资源环境及其开发利用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全市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和管理数据库。各有关涉岛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无居民海岛管理审批有关材料抄送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无居民海岛利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后,由批准或者备案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计造册。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将当年度本地区无居民海岛利用统计造册情况报市海洋渔业局汇总,由市政府在12月31前报省政府备案。
无居民海岛不得作为公民户籍登记的地址。确需将无居民海岛转为有居民海岛的,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人,应当加强对上岛人员的登记。对于外国人进入无居民海岛的,无居民海岛利用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对于作为群众性农渔业开发(包括生产临时休息地)、以及原无居民海岛住有人等需要长期或者定期进入无居民海岛的,其上岛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边防部门进行备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擅自进入无居民海岛生产生活的人员加强管理,必要时可以进行清理。
四、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宁波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化的宣传工具,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无居民海岛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形成社会各界关注无居民海岛、爱护无居民海岛、支持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队伍和其他各有关涉岛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无居民海岛
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查处。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有关涉岛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监察行动。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篇2: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创新全区社会化服务管理,提升社区服务管理能力,推进社区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辽委办法【2012】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二章 重要意义
第二条 城市社区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平台。随着越来越多的“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大量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社会流动人口进入社区,社区群众的物质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社区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三章
明显提高;社区居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群众的基本服务需求;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内外关系更加协调,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
第四章 职责及任务
第六条 抓好常规性党建工作。注重领导班子建设,“两委”班子团结协作,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并做好总结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系列活动,落实好各项任务;注重党建活动载体建设,加大活动阵地建设力度,党员活动室达到“一室六有”标准,做好远程教育工作。
第七条 进一步拓展为民服务平台。社区八大服务体系健全并切实发挥作用;社区服务网点布局合理,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组织网络健全,环境优美整洁;文体活动广场、图书室,基础设施健全并经常性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第八条 抓好民生保障体系。社区救助体系健全,低保工作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建立居民健康教育宣传栏;社区综治、信访、民事调解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辖区内无较大的刑事案件;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辖区内无群体性去省进京上访事件。
第九条 进一步完事社区功能。社区实行“一站式”办公,社区党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式,以“三有一化”为重点,积极推进社区党组织建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开展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员设岗定责、党员承诺、志愿服务和结对帮扶等制度,探索建立党员在居住地发挥作用机制,拓宽党员服务渠道,充分发挥党员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四条 逐步理顺社区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社区作为社区的主体组织,要支持社区社会组织、社区群众组织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工作。社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要自觉接受社区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自身功能,共同推进社区建设。要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社区群众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协调机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居民利益。
第十五条 完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推广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积极探索网上坛论、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鼓励社区居民和辖区单位广泛参与,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十六条 健全社区日常管理制度。社区要把工作重点进一步转移到社区管理和服务上来,按照居民活动空间最大化、服务
等费用应按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第八章
队伍建设及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选齐社区工作人员。根据社区规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配置3至5人,原则上按照每500户社区居民配置1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招聘对象一般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九条 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社区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数据库,实行规范化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实行全员培训。鼓励社区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社区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进程。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对社区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为调动工作积极性,要以工作完成情况和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依据,对社区工作人员实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示范社区、先进社区、达标社区和不达标社区4个等次,并作为奖惩的依据。正职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副职和委员以正职奖励为基数,按1:0.8:0.5比例计算。当评选排前两名或连续两年评为示范社区的书记,参照事业单位干部标准,落实相关待遇。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人员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篇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不断完善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尽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省和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具体补贴标准是:年缴费100元到200元的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补贴65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各承担50%。新的缴费补贴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对重度残疾人,由省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困难群体缴费是否实行补贴,由市县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承担。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市县提高基础养老金报经批准后,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下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省级财政按800元的50%给予补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鼓励有条件的市(区)积极探索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提高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县级财政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保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管理、经办服务等工作正常开展。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省、市两级财政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
要进一步完善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试点并逐步推开,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级政府要统一安排部署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等工作。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本实施意见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篇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
一、充分认识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一)加强审计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把审计监督提升到与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8大监督的同等地位,同时作出了加强审计工作的重大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充分发挥审计作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狠抓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推进审计职业化等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的战略意图,增强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
(二)加强审计工作是建设“三个陕西”的重要保障。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中央精神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坚持依法审计,充分发挥国家利益捍卫者、公共资金守护者、权力运行“紧箍咒”、反腐利剑和深化改革“催化剂”作用。加强对中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尤其要在“促改革、促发展、促反腐”上积极主动发挥作用,为 “三个陕西”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阻扰审计。审计工作所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不配合、不接受审计,阻扰审计工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依法处理,或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四)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接口,按照审计要求的数据格式提供电子数据;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网络连接、数据传输、工作环境等方面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
(五)积极协助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调查、函证、问询、查阅相关资料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完善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六)加大审计成果运用。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上报的重要审计情况、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审阅和研究,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部门考核、领导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七)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事业单位要落实内部审计职责,加强日常内部审计监督。审计机关通过内部审计自查、审计机关抽查方式进一步扩大审计覆盖面。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三、不断强化审计监督作用
(八)加大对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力度,发挥审计促进中省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全省审计机关要持续组织实施好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着力督查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加大跟踪审计力度,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重大项目落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密切关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对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及时予以反映,推动改进和完善。
(九)加强公共资金审计监督,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从财政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全过程强化审计监督,促进财政预算管理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促进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盘活存量资金,推动财政预算资金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建设。要看护好财政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以及行业协会资金等公共资金,严防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共资金安全。加强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持续开展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以及“三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情况等方面的审计监督,有效控制行政运行成本,促进节约型政府建设。
加大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认真贯彻《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建立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平台,从投资项目建设程序、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质量以及项目投资效果等全过程开展审计监督,促进投资项目强化管理、提高效率、顺利实施。
(十)加强民生资金、“三农”资金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完整,严防挤占挪用,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确保各项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促进资源、环保等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十一)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推动履职尽责。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强化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重点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职尽责情况,深化审计内容,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创新审计方法,把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等专项审计相结合,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高审计效能和效率。
(十二)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要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注意发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法律尊严。要着力反映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揭示力度,维护全省经济安全。要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各级政府性债务、重点地区金融稳定等情况,注意发现和反映非法集资、违规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融资担保、金融租赁等业务环节的风险隐患,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
(十四)加大对经济案件线索的查处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查处力度,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投融资环节、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违纪违法问题,注意发挥好审计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合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
(十五)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按照《陕西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2〕124号)印发的规定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主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本单位网站等公开媒体向社会公告。
(十六)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全省各级政府每年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政府督查等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根据各级人大监督的需要,审计的重点单位和部门,可直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十七)严肃整改问责。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政府分管领导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并将问责结果向社会公告。
五、提升审计能力建设
(十八)推动审计管理模式、审计方式的创新。加大全省审计机关审计计划、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审计业务统一组织管理力度,从工作安排、组织实施、工作报告、审计处理等业务环节积累统一管理经验。加强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强化系统审计质量和审计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等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审计机关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大型企业集团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项目中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方式,解决审计力量和专业人才不足的矛盾;涉及一些专业性强的工作,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十九)强化审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逐步推行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资格并行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和后续教育培训体系,加强系统内审计人员的交流,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严把审计人员进口关,审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招录审计人员应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
(二十)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数据集中力度,构建省级审计数据系统,省政府电子政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支持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审计机关要积极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加大数据综合利用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创新计算机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推进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
(二十一)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依法行政要求,配备合理的人员力量,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做好审计工作。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
六、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全省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维护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全省各级政府要关心审计干部成长,重视审计干部的选拔任用,对优秀的审计干部,可以选拔充实到相关的经济管理部门或单位任职。
篇5: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2〕19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区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健全有序发展,提高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平台。随着我区城镇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越来越多的“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大量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社会流动人口进入社区,社区群众的物质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取得长足进步,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社区组织建设显著加强,社区管理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已进入深入发展阶段。但也要看到,一些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存在
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影响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我们要站在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全局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正确把握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服从服务于“四抓三支撑”总体工作思路和跨越式发展奋斗目标,紧紧围绕“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建设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制度建设,使其真正成为依法推动居民自治、组织健全、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坚持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居民的服务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把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真正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变成服务居民、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社区居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合力。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紧密联系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创新工作载体,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和阻碍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突出问题,力戒
形式主义,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3.目标任务。“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关键时期。要着力理顺社区工作关系,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充实壮大社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社区保障机制。到2020年,全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居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群众的基本服务需求;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内外关系更加协调,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
三、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任务
1.依法组织开展居民自治活动。积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民族团结;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的建议。
2.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权益保障、安置帮教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3.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不断健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
1.加快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
设置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辐射居民不超过3000户。现有规模过大或过小、管理人口过多或过少的社区,可进行适度调整。进一步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筹建工作要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
2.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切实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按照网格划分,选齐配强网格主任、楼院长,积极开展网格居民自治,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网格、楼院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
3.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适应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新要求,设立社区服务站,主要承接政府延伸到社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政府相关部门确需延伸到社区的工作任务全部纳入社区服务站统一受理或办理,并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服务站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行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站“三位一体”的社区工作机制。
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
1.坚持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带动社区居民民主。推广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全面推进社区党务公开,健全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党员参与民主实践,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带动和促进社区居民民主健康发展。
2.不断完善社区民主选举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民主选举程序,逐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选覆盖面。到“十二五”末,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比例要达到50%以上,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工作者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1名达到本科学历。严格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换届选举,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提倡并积极引导居民按照名主程序将不参与选举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居民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按相关要求对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做出规定,引导居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提倡在社区居住满1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方法,保障其民主政治权利。
3.完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推广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 全面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积极探索网上坛论、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鼓励社区居民和辖区单位广泛参与,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4.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进一步转移到社区管理和服务上来,按照居民活动空间最大化、服务设施效益最优化的要求,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管理,方便居民群众使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要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方便群众办事。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辖区单位协商议事制度,推行分片包块、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关系。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档案、公章管理,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有效运转。
六、切实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建设
1.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每个社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最低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建设标准,重点抓好集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为民服务、居民活动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社区综合性服务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规划部门按照规定的指标对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
不予批准。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由政府主导,通过置换、购买、改造、扩建等方式予以解决。积极推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每个社区应有一个统一标识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具备办公、管理、服务、活动等多种功能,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社区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社区居民委员会都要有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2.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大对社区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将社区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加快“三维数字”社区建设步伐,逐步建立连接区、街道、社区三级,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社区信息化服务管理网络平台,实现数据一次收集、资源多方共享。逐步在社区建
立“一键通”、“一号通”呼叫系统,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信息化服务。进一步完善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网格、楼院长和广大群众的作用,健全完善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辖区内实有人口底数和相关信息,到“十二五”末要基本建立覆盖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三级信息化网络平台。
七、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1.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加强“一中心、两站”(即社区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文化服务站建设,搭建政府各部门公共服务平台,为社区及居民群众提供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经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服务,将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要把社区养老作为社区重要功能建设来抓,将其纳入社区建设考核内容。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快社区托老(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居家养老、老年公寓建设。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群众性自我服务活动,为居家的孤老、体弱多病和身边无子女老人提供各种应急服务,为优抚对象、残疾人及特困群体缓解生活困难提供服务。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帮助他们解决在就业、生产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其成为守法公民,顺利适应社会生活。强化服务残疾人的功能建设,帮助残疾人开展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就业指导服务,切实改善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2.开展多样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社区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根据社区的覆盖面积、居民结构、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不断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特别是针对困难群体、老年人和青少年的社区服务,努力提高居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要统筹各项社区服务,针对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提供无偿、社会化低偿和市场化有偿等不同形式的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社区养老等公益性服务设施。逐步建立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
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八、正确处理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
1.各级、各部门及其派出机关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各级、各部门及其派出机关要大力推进服务性政府建设,切实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要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社区工作准入目录,上报审批,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积极协调解决;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必须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未经审核批准进入社区的服务事项,社区一律不予承担。逐步清理和整合在社区设立的各种工作机构,规范政府部门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大力压缩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类会议、台账和材料报表,切实减轻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负担,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在社区设机构、挂牌子、搞评比。
2.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途径,积极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使之成为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力量。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培育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鼓励党员、团员、国家公务员、离退休人员和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加入志愿者队伍,力争到“十二五”末,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社区居民人数10%以上的目标。
3.完善社区民主治理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协调引进信誉
好、服务质量高的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 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 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 合法权益。适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对会议做
出的 决定应当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其意见。
九、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保障机制 1.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经费保障机制。1.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经费保障机制。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 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经费保障机制。的工作经费、培训经费、人员报酬经费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经费 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社 区所辖户数和社区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运转经 费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 人员报酬原则上不低于上全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并 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2.健全和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2.健全和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要将社区居民 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街道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 算,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并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公 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民政部门每年要对社区工作经费的 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进行专项督查。
十、切实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要把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 1.加强组织领导。会建设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 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要定期研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街道党工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成员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联系点,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成效作 为街道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2.加强统筹协调。2.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和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 加强统筹协调。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社区建设推进机制。各 街道成立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分 管民政工作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定期召开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 议,研究部署协调社区建设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研究决定参与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定期或 不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要进一步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 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在社区建设 中的统筹协调作用。3.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3.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 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战斗力的基础,是
篇6: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
按: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作用和功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和谐云南具有重要意义。近日,中共澜沧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要求。根据厅领导的批示,现将澜沧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各地,供大家参考、借鉴。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思办发
[2004]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以宪法和法律形式确认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工作为改革发展服务,是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长期以来,特别是近几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县广大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干部,认真贯彻 “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积极营造“大服务、大调解”格局,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纠纷激化,宣传社会主义法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推进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作了很多工作,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法制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一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此,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更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追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发挥好人民调解工作优势,构建长效调解机制,运用调解手段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保一方稳定,促一方发展。
二、积极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在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传统的调解方式和手段越来越不适应人民内部矛盾多样化和复杂性的要求,全方位地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已成为当前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推动经济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人民调解工作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建立新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人民调解要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同时,要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结合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增强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或个人参加调解工作,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人民调解员要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纪律。
四、切实强化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职责,更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首要任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应以适当方式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建议;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可聘任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具体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对具体纠纷的调解活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调查研究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
作;不断推进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密切与人民法院的协调和配合,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要注意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表彰奖励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不断研究和探索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与途径,积极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五、切实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一)健全机构
全县设23个调解委员会、158个村(居)民调解委员会。各乡(镇)要积极设立基层调解小组,调解员原则上由村民小组组长兼任。村(居)民调解员采取兼任的办法产生,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同步)。乡(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三人以上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按需要设置。主任原则上由乡(镇)司法所长兼任,委员一般由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村(居)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由三至五人组成,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二)保障经费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员工作,合理解决人民调解员报酬,积极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努力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乡(镇)级人民调解员和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基层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乡(镇)、村两级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由县级财政在乡(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分下划到各乡(镇),由各乡(镇)在年终前组织兑现到各村(居)民调解委员会。
(三)加大培训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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