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较及其启示

关键词: 专著 合作 理论 经济

美国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较及其启示(通用6篇)

篇1:美国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较及其启示

美国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较及其启示

关键词检索:农业合作社 比较

来源:农业实用新技术知识库(期刊版)

一、美国农业合作社与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同点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出现在十九世纪农业实现商品化、市场化的时期,农业危机使得农场主无力独自对抗中间商和大公司的控制和搜刮,自愿组织起来集体推销产品。而我国自1981年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大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逐渐出现了农产品“卖难”,生产资料“买难”的两难境地,随着农业市场化、商品化的发展,农业小规模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的矛盾越发突发。为了突破这个难关,农民成立了各种专业合作组织。

从美国农业合作社与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源可以看出,两者都是市场经济和农业商品化的产物,都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联合。虽然美国的农场主对土地拥有所有权,但他们都采取独立的经营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他们的生产规模、能力都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大规模生产、一体化发展等相矛盾,为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都采取了联合的方式,都是为了提高竞争力、增加收入、提高生产效率,同时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另外,从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来看两国也大致相同,都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统一采购,农产品的深加工和销售,向社员提供必要的信贷,向社员进行农业生产的技术指导和提供相关信息等。

二、美国农业合作社与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较

(一)从合作社发展状况来看1810年美国第一个合作社——康涅狄洲牛奶合作社成立以后,农业合作社迅速地发展。1890年全国大约有1000多个合作社,1920年底就已经达到了14000个。1929年美国爆发了历史上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农业合作社开始减少,1955年降到1万个以下,1970年为7790个,到1981年就只有6211个,但社员数在1955年之前是增加的,1931年约300万左右,到了1955年已经达到773万,之后开始减少,1997年社员减少到了324万,2005年美国的合作社仅2896个,社员257.1万人,尽管如此,社员数也远远超过了美国农民数量(213万)。可见美国农民几乎全部参加了农业合作社,有的甚至参加了多个合作社。据统计1981年每个农民大约参加了2.6个供销合作社。而且,合作社交易量一直都是上升趋势,1940年的交易量为22.8亿美元,1970年达到190.8亿美元,1997年上升为1064.7亿美元,2007年已经达到1231亿美元。这充分说明了合作社的规模不断扩大,覆盖面大,带动能力强。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30年来有一定的发展,据农业部统计,1990年,全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23.1万个,1993年143万,1996年底,农村的专业合作社组织已经发展到了150万个,但据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的统计,目前运作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社仅15万多个,农户成员3468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带动农户5512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1.9%,两类农户合计只占了农户总数的35.7%。按中国科协的统计,目前参加农业协会的人数为620万,仅占全国农户的3.5%;按照供销社的统计,参加供销社合作社人数为858万,占农户的4.8%。不难发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覆盖面小,带动能力还不强。

(二)从合作社的领办主体来看美国于1922年通过卡帕-沃尔斯坦德法明确了合作社入社退社自由,民主管理,严格实行一人一票等制度,确保了美国农场主合作社坚持民主自治的原则并以为农民服务为宗旨,合作社严格地遵循了国际合作社联盟所修订的合作社原则,是实实在在的群众性服务组织,是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联合建立起来的群众性经济组织,真正实现了“民办、民管、民受益”,农民是真正的主体。而我国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对合作社的认识有待加强,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动介入来发展合作社。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办主体有基层政府、农业部门、供销社、科协、农村能人、专业大户或企业等其他经济实体。其中大多数是由农村干部、技术能手、专业大户等“能人”发起组织的。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发起的比例比较大,分别占69.2%和12.7%。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较晚,合作社发展还有待完善,农户传统的小农意思根深蒂固,许多农户加入合作社只是“搭便车”。而且农村干部和专业大户等“能人”往往较农民掌握了更多的资源,在合作社管理时会向“能人”倾斜,另外很多地方政府把握不好干预的“度”,过度的干预影响了合作社的自我管理,因此农民没有成为真正的主体。

(三)从合作社的组织结构来看20世纪80年代,美国农业合作社可分为供销合作社、信贷合作社和农业服务合作社。经过100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合作社体系。其中供销社有最重要的地位,据美国农业部研究报告的估计,每6个美国农场主中就有5个参加了供销合作社。1981年,全美国共有供销合作社6211个,1933年美国建立了信贷合作社,1982年累计向各种农场主合作社提供贷款665.3亿美元,服务合作社主要包括农村电力合作社及农村电话合作社,奶牛改良协会等,1981年,美国有农村电力合作社925个。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现了以创造农产品附加值为主要战略的新型农业合作社,因为实际附加值战略需要对生产和销售进行大量投资,农民必须承购大额股金,这限制了很多农民成为会员的资格。这种合作社首先出现在北达科他洲,截止1999年,该洲已经建立这种新合作社超过50个。据美国农业部的调查报告,2001年全美3229个合作社中,1606个主要从事销售,1234个提供生产物资供应,389个提供各种服务,另外大约有1000个农村电力合作社。

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为技术服务型、采购型、销售型、加工型和综合型五种基本类型。根据农业部经管总站的统计,截至2006年底,在我国15万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为社员提供产加销综合服务的占44.5%,提供技术信息的占20.2%,运销服务的占8.8%,加工服务的占20.2%,仓储服务的占2.1%,其他服务占16.5%。可见,美国农业合作社的主要形式是供销,重在流通领域,逐步扩展到生产资料生产和农产品加工领域;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流通领域并不发达,重在生产领域,最近时期才重视产前、产后部门合作社的发展。

(四)从合作社发展趋势来看美国农业合作社正朝着集中化、大型化、组织体系网络化、经营一体化综合化、国际化和服务合作社小型化专业化的趋势发展。为了提高经济效率和市场占有率,美国将分散的农业合作社横向和纵向地合并与集中,实现了业务的集中和经营规模的扩大,目前许多农业合作社已经成为了全国性的合作社。随着规模的扩大,美国现在已经形成了很多集收购、运输、检验、分级、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于一身的涵盖了产前、产中及产后业务的综合的、一体化的合作社。另外还发展了合作社网络,1997年全国合作社联盟的报告称,美国47000个合作社组成的网络,直接服务于1亿人,接近美国人口的40%。目前美国已有一定数量的合作社发展成为了跨国集团,在北美洲乃至全世界占有重要地位,而且有的巨型农场主合作社已被列入500家美国最大的工业公司名单,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正朝着规模化的方向发展,业务活动由过去单一的生产技术服务向产加销综合服务转变。过去,由于我国农业中种职业和养殖业对市场的依赖程度高,合作社重点主要限于生产领域,当就现在的情形来看,我国的合作社开始像流通领域转移,向生产、流通、销售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三、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对我们的启示

(一)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制度,强化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机制美国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出台,但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则性的,与现有的法律也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合作社法律法规,制定地方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地推动合作社的发展。除了国家层面的立法,还要建立健全与合作社的组织章程、管理制度、风险调节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农村合作社的建立、发展和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促进农村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确保农民的主体地位,通过培训教育提高农民的素质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始终坚持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坚持了农民的主体地位。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多元化的特征,但是随着合作社的发展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更多地是给合作社提供指导,而不干预合作社的内部管理。通过培训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对合作社的认同、增加农民对合作社的相关知识,自身主体地位的认识,才能更好地确保他们的主体地位。

(三)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支持,加强信贷服务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与政府的扶持,信贷合作社的发展是分不开的。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也加大了对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在财政、税收、用地用电等方面均出台了优惠政策。但是总的来看,支持的内容比较狭窄,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许多困难没有得到

有效解决,政策支持有待加强。而且金融支持严重不足,是我国所有农村经济主体面临的共同难题,因此,应加强对合作社的信贷服务,充分发挥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互补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的发展,根据合作社的发展状况、信用程度等为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

(四)培养壮大合作社的实力,开展合作社之间的联合美国农业合作社规模大、实力强大,服务功能遍布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小散弱,服务功能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对于流通和市场销售等的服务才刚刚开始起步。规模不大,一般都只局限于一个村或一个乡范围内,跨村、乡、县甚至跨省的合作社还不多见。因此,应培养壮大合作社的实力,加强合作社之间的联合。

篇2:美国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较及其启示

作者:任军利来源:《广东农业科学》2012 年第 2 期

摘 要:衡量现代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农民组织化程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巩固我国农业基础地位,增强农业竞争实力,进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对中韩两国农民合作组织的结构和功能作用进行比较,韩国成功的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

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 中韩; 比较; 启示

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的最大不同在于农业的组织性。一般而言,农业的组织化水平越高,农业生产的效率越高,抵抗各种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因而农业生产的社会成本就越低;反之,分散的以个体农户为单位的生产,既难以形成农业的规模效益,又不利于农民的增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城乡居民的粮食需求,但从整体来看,农民收入并没有随粮食增产而明显增加。其原因除了农业生产特性外,还在于我国农产品深加工不够、附加值很低,农产品的销售利润基本掌握在经销商手中,而农村中广大农民的市场收益却很少。因此,要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增收难的问题必须走组织化的道路,以专业合作社的方式组织广大农民参与市场竞争,才能形成农产品的规模效益。这是确保广大农民增产增收的关键,也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所在。相比较之下,我国的近邻———韩国,其农业自然禀赋远不及我国,但先于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这其中除了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外,作为农民的主要经济组织的韩国农协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目前,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全面铺开之际,认真研究和比较中韩两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构成及运行机制,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农民合作社组织建设、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打造坚实的现代农业基础具有一定现实意义。中韩两国农民合作组织结构模式的比较

1.1 韩国农业协会的结构模式

韩国政府于 1957 年颁发了第 1 部《农业协同组合法》(以下简称为《农协法》),于 1958 年成立了第 1 个全国性农协组织———国家农业协同联盟(简称农协)。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应对市场的变化,韩国农业协会自 20世纪 50 年代成立以来先后经过了几次大的调整。第 1 次调整是根据 1961 年韩国政府颁布的《农协法》,将原先独立的农协中央会和农业银行合并,组成了新的国家农协联盟。新成立的农协是一个由中央会、市郡、里洞农协组成的 3 个层级的组织。第 2 次调整是在 1984 年,政府根据新修订的《农协法》将先前独立的市郡农协置于中央会之下,作为农协中央会的分支机构,农协由原先的 3 个层级变为 2 个层级,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农协的组织效率。第 3次调整根据 1987 年修订的《农协法》,农协主要负责人由先前的任命制改成了农协会员直选制,废除了以前农协董事会成员任命的法律依据。按照新的《农协法》,成员农户可以直接选举基层组织的领导人,中央会的总裁也由以前的总统任命改为直接

由基层组织领导人选举产生。第 4 次调整根据 1999 年韩国政府修订的《农协法》,将韩国原先的畜牧协会和人参协会并入农协,这时期的韩国农协由原先的 1 个业务主管部门增加到 3 个,并且各部门享有资金、人事等方面的自主权。经过几次大的调整后,目前韩国农协已形成了上至中央会、下至基层农协的组织严密、功能齐全、结构合理,集生产、加工、流通、金融服务、技术培训与推广为一体的被称为“国民生命库”的组织。从农协内部构成来看,韩国基层农协设立有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会员大会是农协的最高权力机关,会长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会作为一个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期间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监事会则主要起监督理事会的作用。

从农协外部构成来看,韩国农协不但在农村中有基层农协,而且在全国范围内还有农协中央会。农协中央会和基层农协虽然是农协两个层级的组织,但它们之间并不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农协中央会是由全国基层农协志愿加入而成立,在全国范围内主持农产品的开发、销售,并向基层农协提供指导;基层农协则直接面向会员农户,对其会员进行从生产、加工、销售到技术培训的全面服务。韩国农协作为农业经济组织、市场竞争主体,无论是内部构成还是外部组织,都已形成了合理规范的利益链条。从机构内部里来看,每一个农户就是一个利益主体,彼此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上一层级的农协中央会只负责农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对于农协内部事务从不插手。这种既“分”又“统”的管理模式很符合农业生产特性。

1.2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结构模式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建国初期的农村曾出现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的组织形式,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高级社逐渐被政社合一式的组织———人民公社取代。而真正将农业生产纳入市场经济是在改革开放后。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广大农村开始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过 30 多年的发展,当温饱问题不再成为农村中的主要问题时,农业经济面临着如何去分享市场经济的问题,20 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在这个新旧体制转型时期出现的。

从已成立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内部构成来看,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韩国的农协会除了名称不同外,其内部管理机制大体相同。我国合作社主要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审议、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等职权;理事会是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理事长为合作社的法定代理人;监事会或执行监事是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察机构,监事会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从外部构成来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原则成立的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具有明显的地域分散性、形式多样性、经营粗放性、规模狭小性等特点。其组成有以当地农村中的大户牵头的,更常见的是“反租倒包”的合作组织。所谓“反租倒包”是由原先在城市的公司企业,根据产品的性质同时利用政策优势在农村中获得了土地使用权,雇佣当地农民从事规模化的生产。这两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各有利弊。以大户牵头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内部管理多为家族式管理,中小农户常被排除在外;“反租倒包”型的合作组织虽然

弥补了农民资金短缺的问题,但这种模式毕竟不是以农民为主体的,更谈不上由农民自主管理和权利平等。

此外,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类似于韩国那样的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统筹全局的农民合作组织,这使得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带有很强的地域性、分散性和盲目性,给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保证农户收入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有时候农产品销售遇到困难只能靠政府寻找出路,这在无形中给地方政府增加了难度。中韩两国农民合作组织职能的比较

2.1 韩国农业协会的职能

韩国农协自成立初期就把农协的宗旨定位为服务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力,提高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在这种服务理念的指导下,韩国农协具有职能健全、服务内容丰富、组织运作综合和多样的特点。韩国农协有以下几种职能:

2.1.1引导农产品的流通与加工 韩国农协在农产品的流通过程中主要抓产地流通和消费地区流通两个环节。产地流通是指各地农协通过巡回收购的方式,为偏远地区的农户提供农产品销售渠道; 消费地区流通是指在农产品消费区筹建销售地、调配中心、农产品连锁超市,从而更好地履行农产品的批发和零售职能。韩国农协不仅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中发挥着直接引导作用,而且还参与对农产品的加工制作,目的在于控制农产品的深加工所取得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另外,韩国农协中央会还拥有规模较大的肥料、农药、农机企业,并在政府指导下,以低廉的价格提供给农协会员,满足农协会员的需求。

2.1.2 金融与信贷支持 韩国农协为了保证农业生产对资金的需求,早在 20 世纪 60 年代就把农业银行并入到农业协会中,归并后的农协组织对农民的资金支持,上有中央会的银行业务、下有农协会员间的金融互助业务。农协中央会的金融组织主要从非农业部门和非农协成员中吸取资金贷予农协会员;基层农协按照互助原则从会员中相互融资,主要用于提高农业的生产水平和改善农民的家庭生活。此外,韩国农协还承担着信贷证券和保险业务,这种金融业务既保证农业资金的正确流向,又直接为农民提供了融资服务。

2.1.3农业教育和培训服务 韩国农协不仅是农业经济组织,而且还承担着农业教育的职能。目前韩国的农协中央会有 8 个培训中心(又叫研修院)和农协大学。研修院主要向农民传授农业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知识,农协大学主要培训农业技术指导员,农协会员参加培训基本上是免费的。为满足各地农民对技术的多样化需求,1985 年起农协大学的部分课程由各郡(省)农协的研修院承担,1987年农协中央会成立了农业经营技术与支援团,主要负责农协会员的相关教育。

2.1.4 政府和农民的沟通中介 一方面,韩国农协是政府与农民沟通的渠道,协助政府把农业发展计划、农业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及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农村;另一方面,作为农民的代言人,韩国农协中央会在国家层面上,向韩国政府和国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基层农协则直接向地方政府反映农户的利益需求。这种上下两个层级的农民利益表达,既起到了保护广大农民的作用,又影响着政府政策的制定。

除此之外,韩国农协非常注重加强国际合作,如在保障食品安全、发展可持续农业和解决农业非贸易壁垒等问题上开展国际合作,以增强韩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2.2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职能

为了更好地发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2006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此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一个独立法人的身份开始融入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据统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约 15 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达 3 486 万户[1]。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本地区的优势产业,以专项产品为龙头进行合作,例如粮食生产合作社、畜牧业合作社、水果蔬菜合作社、食用菌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销售和生产资料购买、市场信息、联系农民和企业等方面开始发挥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其职能范围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立足于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而其他功能作用目前尚不具备。

从已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看,存在以下问题:(1)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尚未占据主导地位。无论是以农民大户为主体的农合组织还是“反租倒包”型的合作组织,单从数量上看依然很少,规模也不大,农村中大批农户还游离在组织之外。(2)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布不均匀,大多集中在东部,而在农地资源相对丰富的西部省份却很少。农合组织发展的不平衡性,不仅难以体现政府积极倡导组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初衷,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农产品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3)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像韩国农业协会那样有自上而下的机构设置以及兼顾金融服务和职业教育的职能,我国的农民合作社所需的资金除了农民自筹和向银行贷款外,其内部还没有自己的金融组织。对农民的职业培训也非经常化、正常化、制度化,而更多的是靠政府和社会力量,与未来的“职业农民”还有较大差距。韩国农协的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韩国农协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历经改革,最终成为职能分工合理、组织机构完善、共享市场收益的经济组织,其成功的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

3.1 提升农民的主体地位,突出农民合作组织的民营化性质

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成员当中农民的比例不得低于 80%,合作社成员按一人一票制行使表决权。这实际上从 3 个方面界定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一是农民在专业合作社组织中的主体地位;二是合作社的建立要在广大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三是合作社要坚持民营化性质。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性质,才能不背离农业合作组织建立的初衷,才能更好地履行农业合作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近年来,有些地方政府部门过多地干预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活动,甚至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作政府的附属机构,这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既不利于合作社本身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另外,我国不少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知度不够,对于组建和参加合作组织缺乏热情,即使在我国一些地方有这样的组织,但多半是由大户控制着,广大农民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因此,针对这些问题,地方政府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为新型农合组织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加专业合作

社的积极性,切实保障和有效维护农合组织的民营化性质,从而使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更快地融入到市场经济中来。

3.2 完善合作社的组织体系,规范内部民主治理结构

完整的组织体系是合作社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韩国的农业协会虽然都是性质相同的经济组织,但韩国农业协会有上至中央会下到基层农协的健全的组织机构,它们之间由于性质和利益的一致性形成相互配合的关系,而我国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不是以广大农户为主体,而且没有形成一套组织体系。笔者认为,我国农村当务之急是首先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遍及广大农村的惠及广大农民的合作社组织,即使在一些地方由大户主宰的合作社,在地方政府的引导下也应当充分吸纳广大农户的加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农合组织来自农民、服务于农民的性质。同时,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合作社组织机构,保证社员对内部财务与签订合同的知情权、参与权,以更好地体现社员的主人翁地位。合作社所获得的效益要突出按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分红,落实利润返还与二次分配机制,让广大农民真正成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受益者。

3.3 积极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职能范围

韩国农协发展到今天,形成了一个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金融服务、农民培训于一体的多功能经济组织,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保护和规范。借鉴韩国的经验, 我国在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应充分发挥农合组织直接联系农户的优势,在科教兴农、科技培训、科学种田等方面要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有条件的合作社要立足于本地的优势资源,形成一条相对专业的产业链,尽可能地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在发展比较成熟的合作社组织当中,还可以探索互助性的金融服务,以弥补中小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农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农合组织应在政府帮助下主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普及农业科技知识,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素养。

3.4 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导和扶持力度

我国农民合作组织虽然是定性于农民的自愿结合,但要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我国农业发展下一阶段的主要组织形式,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上,政府首先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同时又要为其保驾护航。第一,在政策方面,政府要从财政、税收上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力度,解决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问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农业机械、种苗、肥料等生产资料时提高专项财政补贴幅度,保证专款专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进行的生产、加工、销售、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实行优惠税收,在所得税方面对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经济合作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第二,在信贷支持方面,政府要积极创造宽松的环境,以贷款低息、贴息等方式加大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倾斜力度,降低其融资贷款的门槛。第三,在服务监管方面,政府要不断完善合作社登记制度,简化登记手续,为合作社提供相关信息,同时政府应为合作社提供外部审计等服务,保证合作社内部财务的公开透明。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一个好的起点,进而健康稳步发展。

3.5 农民合作社在发展中要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今后的发展中,不仅是为了满足农民利益,还要在扩大自身影响、带动农民增收的同时,承担起在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社会责任。近

年来,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出现了土壤被侵蚀、土地沙漠化严重,水质污染、湖泊蓄水量减少、农作物化肥使用过量、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等诸多问题,导致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多方面,其中不合理的生产与开发是不可忽视的。这就要求农合组织一定要树立起高度的社会责任意识,充分利用农合组织向社员宣传科学知识,传授先进的农业科学生产技术,从源头上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关,加深社员对自身角色的社会认同感,爱护环境,爱护家园,做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坚守集约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克服传统粗放型农业耕作方式的弊端,只有这样才能走出一条 “既要农民增收,又要青山绿水”的农业发展新路子。

参考文献:

篇3:美国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较及其启示

罗必良 (2005) 的组织制度与环境相容性定理认为, 任何类型的经济组织总是处于相应的环境中, 所以组织制度的安排必须与所处的特定具体环境相容。作为外向型经济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只有不断适应变化的环境, 才能健康成长, 发展壮大。[1]

PORTER和 SCULLY (1987) 认为, 由于技术低效、分配低效和规模低效, 合作组织相对于公司型企业是低效的。[2]传统合作社最主要的缺陷是集体行动中的不明晰产权和过高的代理成本, 削弱了合作社的竞争力, 限制了合作社的发展壮大。美国的传统合作社面对市场环境变化带给自己的发展困境, 积极应对挑战, 在遵循合作社经典原则的前提下, 大胆创新制度安排, 使合作社有效克服了传统合作社的种种弊端, 获得了巨大发展。

本文借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有益经验, 针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环境变化所带给合作社的困境和挑战, 提出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应对措施。

一、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产生背景及其组织优势

美国农业合作社的规模是世界上最大的, 并在美国农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3]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 由于来自欧洲国家和亚太地区一些国家的农产品的竞争, 北美农产品出口下降。同时, 由于生活水平提高, 食物支出在生活消费中的比重有所下降, 农产品的国内需求也有所减少, 因而美国出现农产品相对过剩, 价格下跌, [4]严重影响了农户的收入。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 为了适应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变化和节约交易成本、尽量减少损失, 扩大农产品市场, 实行差异化竞争, 生产相同农产品的农户主动联合起来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 新一代合作社应运而生。

“新一代合作社” (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 NGCs) 这个用语是对过去20年中最早出现于美国北达科他州和明尼苏达州, 以后发展到相邻的其他州和加拿大的大约200多个开展农产品加工增值、实行封闭成员制 (closed membership) 的合作社的称谓。[5]有人称这些合作社是合作社的“再生”, 甚至有人称他们为“合作社狂”。[6]新一代合作社是适应现代农业纵向一体化要求而出现的组织创新, 也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方式。[7]它并不是一个法定的特殊组织架构, 而是对传统合作社的一种创新和完善。[5]新一代合作社具有的组织优势有:

1.经营产品单一, 开展农产品深加工业务, 实现垂直一体化经营

这是新一代合作社有别于传统合作社的核心特征。传统合作社往往是综合性的, 向社员提供广泛的服务内容, 包括产前、产中和产后的系列服务, 附加价值不高, 利润提升空间有限。“新一代合作社”经营的产品单一, 更加关注专业化生产, 追求农产品深加工和增加附加值。它通常只经营一种农产品, 只接受事先与社员商定的特定数量和种类的农产品, 然后进行加工和销售, 并让社员分享增值的收益。以“投资—利润”为主要取向的新一代合作社与以为社员服务为宗旨的传统合作社相比, 能带给农户更大的收益。据美国农业部年度合作社统计表明, 2005年受调查的2896个新一代合作社为他们的社员实现了约20亿美元的价值增值。

2.成员资格的封闭性保证了合作社经营的高效益

传统合作社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开放原则不同, 新一代合作社具有封闭性。[9]新一代合作社根据合理的经营规模确定资产总股本和接受社员的数量, 并按社员持股数量确定其产品限额。社员可以退社, 但不能退股, 社员的股金或剩余索取权可以在内部转让, 股本相对稳定, 因而能够保证合作社在高效益的情况下运行, 有效防止了加工能力和产品供给过剩导致的经营效益下降。

3.合作社股金的稳定性有利于获得银行信贷支持

由于社员数量的稳定性和股份的可交易性, 使得合作社的全部股金具有永久性。[10]资金的永久性使得银行愿意提供条件优惠的贷款。

4.通过购买交易权, 规定合作社与社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社员要加入合作社, 就须得购买合作社农产品的交易份额或交易权 (deliver right) 。社员的交货权取决于投资的多少, 这种交货权既是一种权利, 也是一种义务。社员必须交给合作社规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料产品, 合作社必须接受社员按合约规定交售的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原料农产品。如果交货不足, 社员须根据给合作社带来的损失大小予以补偿;同样, 当市场价格低于合作社收购价格时合作社仍以议定价收购社员的产品。“新一代合作社”中社员和合作社的关系契约化, [11]权利和义务是双向的, 双方的利益通过合约的形式得到保障。

5.健全机制, 提高运行效率

随着经济的发展, 新一代合作社的运行机制更多地借鉴了股份制企业的现代管理制度, 权责明确, 政企分开, 有助于民主管理原则的实现和商业化的运作。比如在筹资机制上, 合作社中普遍引入股份制公司筹集社会资本的做法, 允许外来资金投资, 扩大合作社的集资范围;在决策管理机制上, 不再严格遵循“一人一票制”, 实行按投资额大小分配投票权的办法, 把表决权与投资额结合起来, 同时, 外聘专家对合作社实行专业化管理等。运行机制上的灵活创新, 大大提升了合作社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二、土地流转背景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新环境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发展较快, 但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 存在着种种弊端, 如产权不明晰导致的组织化、市场化程度低;经营产品单一、合作层次不高导致的竞争能力不足;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的运营效率低下;培训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的管理落后、合作意识不强等。诸多限制使得合作社在激烈的国际国内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近年来,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合作社面临的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

1.农业大户、农业公司的市场化程度相对合作社较高

农业大户、农业公司的生产和经营均以市场为导向, 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按市场需要来安排生产经营, 市场需求情况直接影响到其效益高低, 甚至会决定他们的前途命运。所以, 农业大户和农业公司都十分重视市场信息的掌握和市场开拓, 有些甚至专门聘请市场营销人员, 通过各种渠道打开国内外市场。此外, 随着经济的发展, 农业大户和农业公司努力延伸产品价值链, 追求农贸、农工贸一体化经营, 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获取更多效益。而我国目前的合作社, 特别是一些刚刚成立的合作社, 因为内生的交易成本较高、资金匮乏、收益难以预期等原因, 作为“经济人”的农民的自私、短视和“搭便车”行为较突出。普遍出现的搭便车和“公用地悲剧”, 说明存在集体行动的困境。[4,11]组织化、市场化程度低、交易成本较高导致合作社市场意识淡薄, 经营效益低下, 在市场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 自身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2.农业大户、农业公司的集约化、专业化的规模经营效益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

由于大多数农业大户、农业公司都是单一经济作物的专业化经营, 如小麦、水果、养殖等, 专业化的规模经营便于采用现代农业机械和应用科学技术, 因此, 他们在农产品的产量、质量、环保指标等方面都能得到有效保障。为了形成规模化经营优势以保障合作社利益, 合作社之间往往也进行联合或合作, 从而形成比较完整的农业合作社体系。这种合作社在欧盟各国分布较广, 尤以德国、法国最为典型。[13]而目前在我国, 由于合作社发展水平较低及缺乏像日本农协那样的系统的、专门的全国性合作社管理体系, 不同合作社之间跨区域、跨行业的横向联盟和同类合作社在同一产品链上的纵向联盟还远远不够, 因此其规模经营效益远不如农业大户和农业公司。

3.农业大户、农业公司的筹资能力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

目前, 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 但该法缺乏金融方面的条款, 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不允许或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社会融资, [14]合作社的资金主要依靠社员缴纳少量的会费和股金, 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并且由于合作层次较低, 资金自我积累能力严重不足。虽然近年来国家对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但与合作社的实际需求还有一定距离。因此, 资金匮乏成为限制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的严重制约因素。解决资金瓶颈制约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向银行贷款, 但贷款的前提是信贷对象须有抵押物, 然而实际的情况是, 我国许多亟需资金“输血”的合作社往往因缺乏有效抵押物, 很难获得信贷支持。而农业大户、农业公司则由于资金实力雄厚、资信等级较高, 相比之下更容易获得大多数商业银行的青睐。

4.农业大户、农业公司的人力资本优于一些合作社

在我国,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发展以政府推动为主, 这种自上而下的推广模式由于在操作过程中有时出现超越客观发展规律的片面追求数量、追求规模的现象, 使得一些合作社在成立之初就显得先天不足, 具体表现之一是人力资本不足、缺乏人力资本提升机制。例如:合作社内部不注重教育和培训;合作社带头人缺乏合作社管理知识, 经营能力不强;社员文化水平普遍较低, 合作意识相对淡薄等。而农业大户、农业公司负责人往往是由当地种植能手、乡村能人或专业管理人才来充当, 他们是因为能力强、有知识、善管理、肯吃苦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稳脚跟, 脱颖而出的。此外, 农业大户和农业公司普遍使用雇工, 雇佣工人的文化水平、工作积极性等能得到较好保障。因此, 相对而言, 农业大户和农业公司更有可能拥有优秀的人力资本。

三、关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环境中的发展的思考

1.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

(1) 传统合作社继续存在。

这类合作社属于典型的劳动者联合, 由经营同质农产品的农户自发联合起来, 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合作社的主要服务功能是向农户统一提供生产资料和统一销售农产品。这类合作社虽然合作层次尚不高, 但由于决策上实行一人一票, 分配上实行按交易额分配与股金分红, 股权分配比较平均, 农户的合作意愿较强烈等, 将在我国一定时期内继续存在。

(2) 股份合作社日益兴起。

股份合作社是为保持合作制基本特征并吸收股份制长处而形成的合作组织, 主要由农业公司或少数种养殖大户出资作为股东, 吸收周边农户作为社员参与成立, 盈余按股份分红。这类合作社集合作制和股份制的优势于一体, 扬长避短, 显示出蓬勃的发展势头。

2.新的发展环境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策

土地流转加快、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深化及农村经济组织日趋多元化的背景, 使得面临“发展难”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内外交困”的境况。在此情况下, 合作社只有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积极应对环境变化, 把立足现实与借鉴发达国家有益经验结合起来, 把制度创新和环境培育结合起来, 才能突破发展困境, 更好地为农民增产致富服务。

(1) 进一步加大人力资本投资, 提升合作社的人力资源价值。

综合各个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情况可以发现, 凡是合作社发展较好的地方, 对合作社成员的教育体系都是很完备的。国外农村合作社成功的基础之一就是有良好的道德规范——诚信。[15]信任是合作的基础, 社员们通过投入各自的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 经营管理共同的财产, 并在经营过程中对合作社产生归属感、认同感, 此即合作社的向心力。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对农业合作社教育体系建设上的经验, 设立专门的培训班, 大力进行人力资本投资, 对相关成员进行培训。一是对领导人的培训。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乡村干部、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培训, 定期组织他们去合作社事业较发达的地区实地考察学习, 参观取经, 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办社能力。随着合作社规模扩大, 业务增加, 内容复杂, 社员很难直接管理, 可以学习国外合作社的做法, 即通过理事会聘请专家进行管理。

二是对成员的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 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组织目标的实现。基层政府、农经部门要探索各种有效方式, 加大培训力度, 做好示范引导, 不断提高社员的平等意识、合作意识、市场意识。

三是大力探索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吸引、留住人才的机制。培训人才的目的是使用人才, 使用人才的前提是留住人才。要鼓励毕业大学生、龙头企业人才、返乡创业农民, 领办、兴办合作社, 大力宣传成功创办者的先进事迹, 利用各种途径, 努力营造吸引、留住人才的良好氛围, 如此才能大力提升合作社人力资源价值。

(2) 进一步健全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

一是通过明确成员的权利和责任来确保成员的主体地位。投票权的分配是体现成员主体权利的一个关键问题。“一人一票”原则是合作社的经典原则, 但随着非社员及资本的入股, 为了真正体现成员的权利, 应该在原则上采取一人一票的情况下有所调整, 比如, 对股份较多的成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附加表决权等。同时, 权利和责任应当是对等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 如果农民自己没有责任心, 不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作社的发展就失去了根本的动力。[16]目前, 政府在推动建立合作社的时候, 很少要求农民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的缺失将极大地影响到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发展后劲。为提高农户的责任意识, 可借鉴美国新一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做法, 通过购买交易权, 通过契约形式约束社员, 使其履行义务。

二是创新灵活的筹资机制。目前, 我国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面临着资金匮乏的严重制约。在合作社的经营收入中, 可以适当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留作合作社发展壮大的积累资金;还可以尝试合作社与非社员联合, 包括一些农业大户、农业公司, 以吸引外部资金, 成为非社员股东。吸收资金实力雄厚的农业大户、农业公司加入, 可以有效改变合作社发展“缺血”的状况, 但需要注意的是农业大户、农业公司和普通社员加入合作社有各自的利益追求, 两者并不总是保持一致。投入股金较多的农业大户、农业公司容易凭借其资金实力控制合作社的决策、经营, 导致“内部人”控制 (INSIDE CONTROL) 问题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 西方国家一般将优势股份限制在10%~20%以内, 将出资者称为“准社员”, 他们一般不参与合作社的管理。我国也可以采取限制优势股份在总股份中的数量比例的做法, 或者参照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做法, 不再实行等额持股, 允许股份转让, 有限卖给内部社员, 再卖给其他人, 但规定优先股没有投票权, 这样不仅吸收了大量外部资金, 而且确保了合作社置于社员的控制之下。[4]

(3) 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

首先, 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业务, 增强合作社的经济实力。目前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从事的是初级农产品的销售服务业务, 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的很少, 产品单调, 质量稳定性差, 资源利用率低, 增值空间很小, 合作社的经济实力不强, 农民从中获得的好处不多, 增产不增收的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这直接削弱了农民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 限制了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在今后的发展中, 只有走加工增值这一条路, 在农产品深加工上下功夫, 合作社的经济实力才会得到增强。同时, 政府也应该为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给予大力支持。

第二, 合作社吸收加工企业和运销商入股, 组成新的股份合作社, 通过产权形式把产、加、销环节连接起来。[16]由于开展农产品深加工业务需要大量的资金、人员投入, 需要兴建大量基础设施等,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 不是所有的合作社都具备这个能力。但合作社可以充分利用眼下农业大户兴起、资本大量下乡、农村经济组织多元化发展的契机, 扩大合作范围, 利用优势资源, 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

(4) 进一步优化合作社的发展环境。

首先, 明确政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界定。国外在发展合作社的问题上, 政府的角色定位是很清晰的。政府只做宏观层面的“掌舵”, 而不干预操作层面的“划桨”。美国对合作社的服务以非政府机构为主, 主要提供组建和管理合作社、合作社外贸、金融、重组等方面的专业服务。美国政府扶持为合作社服务的非政府组织, 政府提供非政府机构不能提供的服务, 如立法和研究, 但一般不干涉合作社的内部事务。[19]例如:美国法律对主要与社员进行交易的合作社免除公司所得税, 一般农业合作社平均只有工商企业纳税的1/3左右。农场主可以通过延期纳税将一部分尚未出售或虽已出售但未收到现金的产品收入延至下期纳税。[20]

目前, 我国合作社的发展 (尤其在发展初期) 还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但前提必须是政府要明确自身的功能定位, 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要积极发挥其引导、支持、监督的作用, 着重在立法、宣传、金融、信贷等方面为合作社的成长、发展提供市场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 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有关合作社发展的共同问题, 而不是强制性推动和事务性干涉。并且, 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 政府的介入要逐渐减弱, 给合作社营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因为政府的各项扶持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提升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服务的自助能力, 让合作社用自己的手解决自己的问题”。[21]Jarka Chloupkova (2002) 也提到, 从欧洲及国际上大量合作社例证来看, 依靠政府的组织是脆弱的, 而且容易失去它们的活动中心。[22]所以说, 政府“掌舵”作用的发挥是以自身功能的正确地位为前提的。

第二, 加快构建各种农村经济组织间的协作机制。目前, 我国农村生产经营组织、服务组织、中介组织等各种类型的组织多种多样, 类型的多样既是市场化的要求, 也是体制转换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这些组织在适应市场、发展经济方面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理应成为各种农村经济组织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 但目前普遍的情况是, 我国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结合不紧、利益共享机制不完善, 致使农业产业化链条不稳定, 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在今后的发展中, 要大力构建上述各种组织间的协作机制, 整合各种资源和力量, 营造和谐发展环境, 形成合力, 使其共同为农业产业化、组织化目标的实现作出积极贡献。

四、结语

篇4:美国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较及其启示

全民健保;农民健康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体系;监督体系

1.中国台湾农民健康保险的发展及现状

中国台湾农民健康保险作为除劳工保险、公务人员保险以外的第三大保险,其开办与发展有着独特的历史性和戏剧性。中国台湾农民健康保险以台湾50年代社会福利与保险的发展作为基础,以台湾劳保和公保的相继实施作为先例,于1985年进行试办,并与1988年正式实施。台湾农民健康保险的实施为台湾全民健保的开办扫除了最大的障碍。可以说台湾全民健保实施的先决条件在于解决台湾农民健康保险问题。台灣全民健康保险事业于1995年正式起航,运行至今已安全航行17年,而台湾二代健保将于明年1月正式上路。它的实施将使更多的人纳入保险的范围之内,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中国台湾农民健康保险的开办和全民健康保险的实现历经曲折,来之不易。目前台湾总人口约2300万。投保率接近99%,而没有投保的第一部分是旅居国外的人,第二个是受刑人。台湾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农业生产的人口约占台湾总人口的9%,截止至2010年,所有农民已强制参保。台湾健康保险以居民收入为基础,保险费率稳定在5%左右,零收入者零保费,具有很强的福利性。因此,台湾全民健保从开始实施到现在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到2011年底台湾全民健保已累计亏损200多亿台币。当前,台湾正在实施积极的节源疏流的措施,以保证台湾健保的长久发展。

2.中国大陆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及现状

中国大陆农民医疗保险随着国家不同政策的实施表现出很大的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广大的农村地区实施由人民公社集资筹办的合作医疗,并以“赤脚医生”为主要的医事人力,村民可以免费就医。改革开放后,农村人民公社瓦解,国家大量医疗资源投入少数城市,对农村医疗保险缺乏投入及替代机制,合作医疗消失殆尽。由于资源和制度的缺失,广大农民被排斥在医保的范围,就医完全自费。很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这不仅严重危害了广大农民的的身体健康,而且阻碍的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

农村地区医疗保险体系的缺失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严重隐患。随着农村地区社会制度变革的不断深入,农民医疗保险问题日益凸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此,在2002年10月中国政府做出了建立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决定,并计划在2010年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已基本覆盖,形成了以广大农民为基础的的相互救济医疗体系。

目前中国大陆乡村人口总数约为9亿,占人口总数的70%。农村人口基数和比例十分庞大。加之中国大陆农村合作医疗在发展上的不连续以及中国大陆农村问题的复杂性,高效率、高质量的农村医疗照护体系的建立成为中国大陆医疗改革发展不懈的目标。

3.中国台湾农民健保给予中国大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启示

中国大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改革与发展是时代与社会的要求。从科学发展观建设的角度来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体现“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基本条件。健康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第一人权,只有农民健康水平的不断提高,才能促进现代农业的不断进步,才能促进社会的不断发展。从国际健康保障发展趋势角度来看,医疗保险制度是体现社会优越性的基本需要。资本主义国家尚且保证了其公民的基本医疗权益,为我国广大农民提供医疗保障更是我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从居民健康保障需求角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控制农村地区疾病风险的基本制度。建立覆盖全农村的新农合制度可以大大降低基层因为疾病产生的恐慌,消除不稳定因素。巩固和维护政府的政治权威和扩大社会统治的政治基础。但由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医疗保险制度在发展上的时间差异。台湾农民健康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将为中国大陆提供宝贵的经验借鉴。

A.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该是建立在以强制性为原则基础上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强制原则不仅利于解决农民自愿与强制的两难选择问题,亦有利于确保广大农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而新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的自愿性容易引发农合需求方的道德风险行为和逆向选择问题,这既不利于新农合互助合作的风险分担原则,也不利于提高新农合的保障水平。通过强制性原则,一方面可以提高补偿水平,提高个体受益程度;一方面基于大数法则,可以降低个人费用负担。此外,强制性为新农村合作医疗长久筹资机制的建立提供保障。这不仅有利于新农合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亦有利于新农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B.建立和完善基层农村医疗服务网络

医疗网络的构建是社会保险实施的基础。中国大陆由于城市和农村发展的差异性,大量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城市,所以导致中国的医疗服务呈点状的聚集而并没有形成网状的分布。农村地区医疗服务网络的缺失是广大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建立和完善基层农村服务网络关系着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成败。而加大对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时,应着重加大对在基层农村服务网络中起承上启下纽带作用的乡镇卫生院的投入。乡镇卫生院的改善和发展不仅有利于基层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亦有利于缓解城市就医压力,便于城市医疗服务网络的优化与健全。加大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首先应解决的是国家基本财政支出制度建设。要确保国家财政对基层公共卫生的支出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和地方财政投入到农村医疗事业的财政比例,以确保基层卫生发展的持续性。其次,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设施建设,改善就医条件,提高服务水平。要将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尽量消化在基层。再而要加大对基层卫生服务体系中人力资源的投入。一方面国家要实施积极的政策,鼓励更多优秀的医护人员到基层工作,优化医疗服务网络中的人力资源分布。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农村卫生服务的教育培训投入,加强对农村医务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农村医疗服务的质量。此外,可以在医学院校设置专门针对农村医务人员的专业,培养适应农村的专业人才,增加基层医疗人力资源优势。最后,要建立适用于基层医疗服务网络的运转机制。以提供医疗服务,加强社会保障功能为轴线。完善医疗服务网络的制度建设,提高服务网络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C.明确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险中的职责

社会保险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区别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是以谋求社会公平为根本目的。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很多农民根本无法真正享有医疗保障,所以国家应当在医疗保障方面给予农民更多的支持和保护,将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社会保险的总体规划,而政府也就理所应当地扮演着规划师的角色。从根本上来说,中国大陆要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民可支配收入,减少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过渡依赖。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始终不是新农合发展的最佳方式。新农村合作医疗长久稳定运转的关键在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目前,中国大陆农民平均收入3000元,仅台湾的1/25。因此,农村地区生产力的发展才是根本。但在现有的国情和条件下,中国大陆政府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当把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补贴纳入国家财政支出预算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政府可以将烟酒健康税直接与新农合相对接,确保财源充足。此外,政府还应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支持,广泛吸纳各种社會慈善捐赠,以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二是政策监督。一方面国家及省级政府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另一方面国家可以成立单独的社会保障医疗监督机构。尤其是加强财政监督力度,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以保障和促进新农合制度的规范、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

D.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

当前,台湾农民健康保险形成了在政策制定和保险运营上以政府主导,在具体操作事务上以社团参与为主的组织管理模式。社会团体扮演着协调公民与国家间利益使者的角色。其运作的逻辑是透过协商与谈判。民间社团的参与不仅有利于新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贯彻和实施,亦有利于加强对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体系下各利益方的监督。中国大陆由于国情的限制,民间团体的发展没有步入体系化,发展不够完善,社会功能发挥的不够充分。而新农合制度的制定、实施、发展、完善,不仅仅需要政府的控制和民众的参与。更多社会团体的参与并发挥其辅助功能,将更有利于政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完善新农合相关民间团体的建设,并充分保障其社会功能的发挥将对新农村合作医疗的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1]杨志良.健康保险学[M].台湾:华格那企业有限公司,2010

[2]鲍 勇,王 倩,梁 颖.台湾全民健康保险发展的现状与问题[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1.04

[3]张 丽.台湾地区农民健康保险的制度框架与运行风险:兼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改革方向[J].中国卫生经济,2011.30

[4]曹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现状与解决对策[J].医院管理论,2010.26

[5]娜仁图雅,张 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的政府责任问题探讨[J].科学与管理,2011.06

[6]桑新刚,夏 芹,杨百团,尹爱田.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向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变迁的需求[J].中国卫生经济,2009.28

[7]邱家学,赵丽华.国外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上海医药,2007.28

篇5:美国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较及其启示

洛南县农业局 洛南县麻坪镇农技站 作者:董兴勤 何 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形势下推广现代农业技术、组织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洛南县麻坪镇农技站多年来不断探索为农服务的体制和机制,不断创新为农服务方式,依托农技站带领群众先后兴办了企业式农业技术服务站、农民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地解决了基层农技站发展壮大自己、推广农业技术、服务农民增收的现实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发展情况:

1981年根据四级农科网全部解体的实际,他们创办了企业式农科站,1997年5月撤区建镇后,成立了“麻坪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2000年元月由麻坪镇农技站牵头成立了“麻坪镇农民专业协会,同时承包了300亩山坡地,建立了示范基地。2007年10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农技站牵头对原麻坪镇农协会进行了全面改制,报经洛南县工商局注册,依法成立了“麻坪镇东方红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以“发展主导产业,携手合作共赢”为宗旨,以农技站为抓手,以广大农民为主体,以国内外市场为支撑,以主导产业为基础,经过多年的发展,实现了以苦参为重点的中药材产业化经营,达到了三方共赢的局面。

1、主要成效:

⑴合作社日益壮大。成员由成立时的35人(户)增加到现在的1853人(户)。目前,合作社的机构设置为:一是最高决策机构成员代表大会,执行管理机构的理事会,监督审计机构的监事会。二是成立了党支部。三是合作社下设五部一室业务工作机构:即技术营农指导部、农用物资供应部、培训教育信息部、产品加工购销部、中药材产业开发部、财务综合办公室。在17个村配备了18名村技术员,由合作社负担工资报酬,中药材种植达到10000多亩,其中主导产业苦参8660亩,年经销服务的农资产品销售总额2009年已达到两千多万元,合作社有加工场地3025平方米,房屋95间3100平方米,各种服务农机具车辆等100多台件,有林坡500亩,山地示范基地300亩,总资产611.3万元、入社社员1853人,成为商洛山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佼佼者。

⑵农民收入显著增加。麻坪镇是个典型的传统贫困区,农业资源贫乏,农民的收入主要靠出外打工和地方少量的干鲜果和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烤烟收入,粮食生产基本是自产自食,外销很少。成立合作社后,确定以苦参为重点的中药材生产,技术指导、科技培训,有农技站保障;发展项目、生产资料,有合作社统一组织供应;病虫防治有合作社统一实施开展;产品初加工对外销售由合作社全部负责;社员只管在家生产,合作社负责全程服务。2010年合作社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5500元,较全镇人均纯收入高出了1342元。⑶农技队伍不断扩大。镇农技站原来只有一个人,现在有技术干部5人,经营管理人员13人,同时,给全镇17个村由合作社负担工资报酬配备了18名村技术员,155个村民小组有200名科技示范户。

⑷科技成果推广加速。在合作社的机制作用下,农技站无论是开展新品种引进与配套技术的试验示范,开展中药材苦参的野生家种产业开发,技术应用研究,还是开展农技推广服务,既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又要符合市场的要求,实行订单种植,提高了试验示范推广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⑸流转土地规模经营。他们对苦参的种植采取集中连片在十亩以上的由合作社投资种子、扶持生产、技术指导,负责加工,包销产品,销后结算,二次返利。使农户敢于大胆的承包土地搞专业化,形成了小农药场、小农场的种植模式,使一部分不愿种地的农民把自己的土地自愿的流转给本村组村民,把部分农民自己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专门从事第二、三产业,出外专心打工。由于合作社的统一技术指导,组织标准化生产,按企业的要求,生产、加工,分级出售,促进了企业的产品升级,使农户、合作社、企业各得其所,三方共赢。

2、主要做法:

⑴实行订单种植。每年年初合作社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制定出中药材种植规模,扶持办法、免费项目、收购价格,逐户签订种植合同。

⑵基地示范引导。他们承包了300亩山坡地,建立了苦参间套核桃的模式,进行技术研究、试验,目前基地年收入已达到二十多万元,到2015年年收入可达五十万元。带动周边村民已自发种植千余亩。

⑶加强技术服务。一是集中举办培训班,合作社每年对技术员一月一培训,一月一汇报,一周安排一次工作,对成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每年开展各类培训16次,年累计培训三千多人次。每年印发技术资料一万多册。每年选订推广对当地有重大作用的技术8-10项,面积达十万亩次以上。农技站与成员签订技术指导协议,分片开展技术指导。

⑷实行统分结合。合作社对成员实行产前统一订项目,统一采购供应所需农用物资,产中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培训教育,产后统一收购加工,统一品牌对外销售。多年来,合作社累计为群众成本价销售农资5000多吨,让利群众300多万元,为困难群众赊销农资垫资1000多万元,帮助困难群众解决资金2000多万元,加工销售农产品8000多吨。

⑸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合作社设立了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二是成立合作社党支部,发挥了党组织在合作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作用。三是建立决策与监督,权利与义务,收益与风险,分配与积累,入社与退社等一系列管理制度,通过建章立制,保障合作社健康规范运作。⑹开展资金服务。对缺乏资金的成员由合作社帮助通过贷款、争取财政扶持资金、合作社投放借给资金、农资赊销、对种植苦参大户直接以奖代补等途径予以解决,每年达到300多万元。

(7)明确发展目标。科学的选定了确有发展前途和市场前景的苦参为重点的特色产业,注册了“商山红”商标,制定了10年发展规划,提出了建立全国苦参生产基地,实现“商洛苦参甲天下,商山红誉满神洲”的宏伟目标。

(8)理顺站社关系。农技站即是领头羊,也是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技站依托自身技术优势和社会资源为合作社成员构建了从良种引进,技术指导,产业开发,病虫防治到产品销售的一条龙服务体系。在农技站和合作社的管理上,实行农技站干部职工加入合作社,成为合作社一名社员,参与生产经营和各项服务工作,把农技干部与合作社紧密捆绑在一起,极大地增强了农技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合作社虽然与镇农技站实施了资产剥离,形成了资产相互独立,产权责任明晰,机制顺畅的工作格局,但却与站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关系,为农技站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经费保障、技术网络支撑和示范基地保障。

二、办社启示

多年来,麻坪镇农技站冒着风险、大胆创新,终于走出了一条农技站与合作社相结合、农技干部与合作社相结合、农技干部与群众相结合、“农技站+农技干部+农户+合作社+基地+产业+市场”、产供销一条龙的新的农业技术推广、产业发展、服务农民样收的新路子,创造了新的形势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技干部服务群众模式和方向,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和赞扬。从麻坪镇东方红合作社的发起成立,成员构成,运行机制及效果中,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1、产业是基础,能人是关键,利益是纽带。东方红合作社之所以能发展壮大,主要利益于何斌等一班人不懈努力、顽强拼搏、开拓创新的精神是分不开的。

2、为推进体系改革开辟了一条新路了。合作社与农技站的结合,使农技站不断得到发展壮大,解决了长期困扰基层农技站“有钱养兵,无钱打仗”的被动局面。

3、为帮助农民增收搭建了新的平台。通过合作社与农技站有机结合这个平台,改变了过去服务于一家一户的传统推广方式,使节本增效的各种生产方式和服务方法得以实现,从而提高了服务效率。正如农民评价农技站说的:“农技站搭建便民台,合作社架起致富桥。”

三、几点建议:

1、大力支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在合作社发展中发挥独特的作用。要大力组织和推动基层农技推广部门依托当地的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找准切入点,或产前、或产中、或产后、或全过程,发起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使农技推广体系在合作组织发展中,在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中,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在节本增效的生产组织形式提升中,及其技术推广普及中,在农村新的生产主体和生产关系的建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2、加快基层农技体系改革和机制创新的步伐。进一步加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力度,改善农技推广服务条件,提升农技人员的服务能力,为农技推广保障提供基础性支持。

3、积极支持基层农技站和农技人员领办或参与专业合作社。基层农技体系具有网络和技术的优势,又居于产业的中间,技术服务环节,在农民素质相对较低的情况下,采取措施积极支持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领办和参与合作组织,能够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的发展,从而促进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进而推进农村新的生产关系的形成。一是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成员纳入阳光工程,农村致富带头人和新型农民培训的主要对象之一。同时,将农技部门纳入培训项目的承接单位。可以更好地发挥农技人员的培训引导作用。促进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形成。二是把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发起或参与的专业合作社承担重大项目的实施平台之一。这样有利于基层农技体系的改革发展,有利于建立稳固的试验示范基地,有利于促进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有利于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等块状农业的发展,更有利于农技推广机制创新。

篇6:美国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较及其启示

1942年Emelianoff出版的专著《合作经济理论》, Enke在 1945 年 发表《消费合作社和经济效率》, 这些专著都将理论应用到实践中, 将合作社看作是一个厂商类型, 同时建立一套有效的分析方法, 从此合作经济开始以一门独立的学科在社会科学中出现, 并推动了农业合作经济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延续。自1844 年第一个世界公认的合作社——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以来, 无论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建设过程中, 还是在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历程中, 合作社经济都影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并做出了巨大贡献。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合作社的价值和功能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和运用。目前, 合作社的直接受益人口近32亿, 约占全世界总人口的一半;在很多国家, 合作社经济已经发展成为仅次于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的第三种经济力量。纵观欧美日等国的农业经济情况, 可见农业合作社越发达、越完善, 该国的农业现代化程度就越高、农业发展速度就越快、产业化实力就越强。

二、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概况及特点

16至18世纪, 一些启蒙运动思想家提出并开始宣传人的社会平等, 否认私有制、共同劳动, 以及全社会成员都平等地参加物质与精神财富的生产和消费的思想。19世纪中叶, 意大利、奥地利、匈牙利、比利时和俄国都成立了信用合作社, 接着美、加、南斯拉夫都成立了信用合作社。到了20世纪的30年代, 德国有2万多个, 法国有0.6万个, 日本有1.2万个信用合作社。

二战以后, 西方国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蓬勃发展。以西欧为例,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仅营业额扩大, 而且合作社数量与社员人数也有所增加, 1965年~1976年, 德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营业额快速增长了3倍多, 20世纪80年代初, 德国共同使用农业设备的合作社增加了2100余个;1951年~1980年, 意大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全国农产品加工中所占比重大幅度上升, 如葡萄酒生产由4.4%上升到36%。同时它还有种类和形式多种多样、注重流通领域的合作、进一步进入国际市场等特点。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型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1.以西班牙为代表的专业合作社。主要特征是职能分工明确, 专业性强, 制衡机制完善, 规模一般比较大。

西班牙蒙德拉贡形式的合作社被看作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较好的例子, 蒙德拉贡合作社的组织结构是根据《联盟合约》的组织原则来确定的, 其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是对于管理和决策的民主, 它的最高权力是属于成员大会的。其次是实行经理责任制度, 这很好的解决了经营和决策相对集中的问题。再次就是合作社成员管理和专家管理相结合, 它专门设立了特定的管理机构, 让管理更有条不紊。管理机构的明确分工和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健全, 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其发展。

2.以日本为代表的综合性农业合作组织。它最主要的特征是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合理结合。其中韩国、泰国以及印度就是属于这一种类型。

日本农协始建于 1947 年。日本作为一种综合性农业合作组织在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主要包括: (1) 生产作为主导。农协负责对农民生产进行指导, 包括了生产的整个过程。同时还利用自身的优势, 帮助农民销售农产品以及农产品的研发工作, 进而增加农民的收入。 (2) 农产品的销售方面。农协帮助销售农产品主要包括两方面:首先是从社会上招聘销售人员, 进行培训之后, 然后让他们加入到销售行列;其次是招聘具有销售经验的技能人才, 给农民传授销售知识, 从而促进销售过程的进行。 (3) 生活自理的集中采购。为了降低生产和经营的成本, 农协实行统一从生产厂家批发物资, 从而减少了中间环节的费用, 提高了整体竞争力。

3.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跨区域合作社。主要特征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 实行共同销售。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通常称作农场主合作社, 在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 农场主合作社历经发展, 经久不衰, 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农场主合作社也逐步大型化, 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在其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 成员资格具有封闭性。根据合作社的加工业务量确定成员的投资规模, 据此计算出合作社的总股本和接受社员的数量, 入社社员必须认购1万~1.2万美元的股金, 在一般情况下社员不能自由退股, 但可以将股份进行转让。 (2) 社员享有相应的交货权, 根据投资额度的大小, 社员可以将交货权权益 (包括增值收益、购值损失和相应权益) 自由转让。股金额度大小与交售农产品的数量多少直接联系, 一个社员必须承购与其农产品交售配额相当和对应的股本金。 (3) 整个股本金具有稳定性, 社员的总体数量相当稳定, 又由于股份的可交易性, 股本金具有永久性和衡定性。 (4) 主要发展内容以加工业为主, 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增加社员的收益。 (5) 在管理制度方面将传统合作社“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同委托专家管理相结合, 允许非社员参加合作社理事会并外聘专家参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6) 在利益分配机制方面实行以交易权分红返还为主。

三、国外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启示与借鉴

1.发挥政府的作用

政府的作用是非常大的, 无论是社会哪个方面, 政府只要关注, 就必然会进步很大。如果一个行业, 得到政府的重视, 必然会有一个非常好的发展前景。政府之所以能够扶植很多行业, 是因为政府有着自身很多特点。首先是政府是有着丰富的资源, 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世界市场以及国内市场的需求情况, 并且分析得出市场发展规律, 这是农民无论如何都做不到的;其次是政府有很多相关人才, 政府有着雄厚的财力和物力, 可以将很多人才集中起来去做大事情。政府通过给这些精英提供市场经济发展信息, 让他们进行分析, 然后得出市场发展规律, 从而对农民的生产和销售进行指导。政府发挥作用, 不仅可以促进农业和谐发展, 增加农民收入, 而且还有助于社会和平发展。政府发挥正常的作用, 可以树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 为社会更和谐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向多元化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必须朝着生产、加工、流通三位一体的技术经济实体型方向转型多元化发展, 带领成员进行产业化经营, 组织成员闯市场、并实现较高的经营利润, 带领成员致富增收。这种转型升级是不会自然而然形成的, 它一方面靠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积极变革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另一方面, 依赖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 依赖于外部环境的改善。向培育市场、参与竞争为主转型, 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形成品牌优势、联合优势、人才优势方向转型。农民合作社, 可以将农民有机的组织起来, 然后发挥各自的优势, 可以胜任很多工作。而且合作还会加强农民之间的团结, 凝聚力有了, 社会和谐发展才会越来越好。

3.加快组织模式的改革。

组织模式改革是势在必行的, 因为旧的模式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现今的农民已经不同于以往的农民, 他们很多都是有知识有远见的。促进组织模式改革, 有很多的阻力。例如在改革过程中, 涉及到了某些人的利益, 就可能会导致改革的失败。所以, 合作社内部的个人都应该将集体利益放在首位, 将个人利益放在后面。集体只有团结一致, 才能够将改革进行的彻底。组织模式改革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 但是受影响最大的是集体。组织模式改革如果不能够顺利进行, 会影响到基体的利益, 但是最终影响到每一个人的利益。例如, 华西村的发展历史。华西村就是一个集体合作制度, 所以它是我国当前最发达的农村, 它的经济价值不低于一些中小城市。之所以它能够有今天的规模和财富, 全是依赖于华西村前些年的努力。当前华西村也面临一些问题, 例如环境污染问题。所以华西村虽然是非常富有的, 但是也面临着很多问题, 这些问题不解决, 最终会影响到个人的利益。

4.重视农业合作社的教育和科学研究。

发达国家普遍注重合作社的教育和研究。鉴于此, 各级政府应加强包括对合作社的专业知识、合作社法知识、合作社领导人、经管人员、社员的培训, 同时加强对合作社的宗旨、原则、绩效、合作社企业的宣传, 进行互助精神和合作社知识原则的教育, 加强协会内部各专业技能的培训。进行技术指导和上门传授技术, 在转让技术成果中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适当补助, 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或共同兴办生产联合体, 并采取灵活多样的引智方式, 吸引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立专家工作室, 组织专家教授送智送技下乡, 使协会真正成为教育、科研、推广、培训基地, 推广先进生产技术, 发展专业生产;要帮助协会承担各类重大科研课题和试验推广项目, 提高协会的科技水平。

5.构建良好服务平台。

要建立、完善县乡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辅导员制度, 加强辅导和培训,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咨询、收集和发布价格信息、供求信息、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 鼓励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产品分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原产地标志。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发展潜力大、技术含量高、带动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 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范围。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单位与市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对待, 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摘要:20世纪40年代以来, 国外依据农民专业合作有关理论成果, 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经济发达的国家均已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文通过介绍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和经验, 分析合作社在职能发挥、组织体系建设、法律保障、政策支持等经验对中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模式,国外经验

参考文献

[1]李中华.日本农协给我们的借鉴与启示[J].农业经济, 2003, (6) .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层滑构造及其对煤矿生产的影响 下一篇:美国如何控制煤矿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