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调节机制(共6篇)
篇1:医疗纠纷预防调节机制
我省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机制建设
zhzhdy
2014年9月18日
为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安全稳定的医疗环境,进一步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健全机制”,全面深入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加快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力争2014年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覆盖80%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同时,在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遍设立警务室或治安室,对暴力伤医案件“零容忍”,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基本覆盖二级以上医院,坚决遏制当前涉医刑事案件多发、频发势头,医疗秩序明显好转,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取得重要进展。现将我省具体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各地、各部门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健全机制”的原则,完善法规制度,创新体制机制,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取得初步成效。
一是多部门联合的工作机制初步建立。各地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综合治理工作格局。蚌埠、铜陵、芜湖、马鞍山、宣城等市组成了由政法委书记或副市长为组长的工作机构。各地以“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为平台,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的协调工作机制,形成了综治牵头,卫生计生、公安、司法、民政、保监等多部门参加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臵工作体系。
二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的法制体系逐步完善。除个别市,我省绝大多数市均出台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臵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目前,《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臵条例》也已形成初稿报省政府审批,依法治理将进一步得到强化。去年12月我省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今年上半年,我省因涉医事件出动警力5059人次,公安机关现场依法制止“医闹”事件15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5人,其中职业医闹6人,整体情况较上一年有所好转,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强。
三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显现。各地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积极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格局。蚌埠市采用“人民调解加保险公司理赔”模式解决医患纠纷取得较好效果,得到国家和省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宣城市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办公室和政府信访办、公安、司法调解办合署办公,增加了公信力,把医患纠纷处理纳入社会大调解机制,推动第三方调解组织建设;马鞍山市印发《马鞍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患者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乡镇(街道)、村的一把手领导到场协助处臵,进一步规范、细化联动机制。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共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77个,其中县级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62个,共有调解员406名,专家库专家3605名。今年上半年,全省各级医调委共受理调解医患纠纷882起,调解成功率为83%。
四是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正在建立。各地积极探索建立以 2
医疗责任保险为主,医疗风险互助金、医疗意外险等多种形式并存、互为补充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初步形成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和第三方赔付的调赔结合方式。2013年,全省医疗责任保险共承保各级医疗卫生机构3797家,其中,三级医院20家,二级医院86家,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635家。此外,还承保了私营医院56家。在各类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中,包含城市社区医院72家、乡镇卫生院770家、村级卫生室2781家,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逐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
五是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态度持续改善。一是全省医疗卫生系统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和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持续改进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今年7月,我委在全省41家三级医院开展了今年第二季度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抽取调查对象80500人,接受调查人数16061人,满意率、基本满意率、不满意率分别为69.0%、21.6%、9.4%,与前几次调查结果相比,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均有提高。二是加强投诉管理,畅通投诉渠道,引导患者及家属依法理性解决医疗纠纷。三是全面落实医疗卫生行业建设“九不准”规定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培育行业清风正气。四是各地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医疗工作成效、医务人员的先进典型,介绍各地化解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的有效做法,普及医学知识,努力营造尊重科学、理性就医的氛围,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二、切实增强做好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 当前,我省医疗纠纷数量仍呈上升趋势,“医闹”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影响医患关系的深层次矛盾依然突出,暴力伤医 3
案件时有发生。我们必须充分认识预防和妥善处臵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一、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速换档、社会发展转型时期,人民群众的不同利益诉求和矛盾交织凸显,不可避免地反映到医疗服务层面上来。近期发生的暴力伤医案件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严重伤害了医务工作者的感情,也深刻反映出我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臵的法制、机制建设有待完善。进一步推进预防和处臵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第二、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现代医学的进步为人类带来了极大的福祉,但疾病的复杂性、生命科学和医药科技发展的局限性,决定了医务人员对于多种疾病不可能手到病除,存在着一定概率的意外甚至事故发生率,这与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高期望值形成了差距,也决定了医学属于高风险行业。我们要全面、理性、客观地认识医疗风险,在建立人民调解机制的同时,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与之衔接。借助这种社会性的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险等制度,抵御疾病风险,为救死扶伤、解除病痛、维护医患双方权益提供机制保障。同时,使调解结果能够落地,做到案结事了。
第三、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是是深化医改的重要任务之一。目前我省医疗资源总量不足特别是优质资源不足,分布不均衡的矛盾依然突出;分级诊疗秩序尚未形成,特别是大医院诊疗 4
量过大,医务人员工作负荷重、压力大;一些医院设施条件差,不适应医疗服务需要。少数医院服务流程和医疗质量有待改善,个别医务人员存在服务态度差、沟通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都可能成为导致医疗纠纷的重要诱因。对医疗纠纷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也有利于我们厘清当前医疗服务亟待改进的地方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深化医改特别是公立医院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我们要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发挥医务人员医改主力军作用,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医疗质量,改进服务态度,注重人文关怀,有效维护广大患者的健康权益。
三、多措并举全力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我们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是要持续深入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暴力伤医行为“零容忍”;另一方面,要积极构建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制度框架,以社会治理的思路和办法,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解决好医疗纠纷预防、化解和妥善处理问题,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医疗秩序明显好转,医患关系更加和谐。下一步,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严厉打击、依法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继续深入推进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认真落实各项工作部署,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让违法施暴行为受到震慑。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
要积极协调配合政法部门挂牌督办;要深入摸排职业“医闹”线索,查清背后的利益链条,对幕后谋划组织者要依法严惩,对典型案件处理结果要集中披露,向社会传播正能量。
第二,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法制建设。要把法制建设作为维护医患双方权益的制度保障,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国家正在按照赔偿标准统一、第三方调解鉴定、赔偿与行业分开、依法公开处理的原则修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新《条例》出台之前,各地要充分借鉴蚌埠、马鞍山等地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制定和出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加强医疗纠纷处臵的制度保障,建立长效机制。
第三,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医疗预防和处置体系。首先,要加强源头预防,完善投诉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立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认真倾听患者和家属的诉求,及时反馈、妥善处理,做到投诉必管,投诉必复,力争把医疗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公开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引导患者依法、理性解决医疗纠纷。二是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制度优势和主体作用。要加快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拓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力争2015年县域覆盖面达到80%以上,实现基本覆盖;要不断完善医疗机构与调解组织的主动衔接联动机制,保证人民调解早期介入,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要保障经费、充实人员、加强培训,为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作用提供保障;要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和质量,不断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受理、调解、回访、反馈等各项工作制度,积极支持建立医学、法律等专 6
家咨询库,确保调解依法、规范、有效进行。在扩大调解覆盖面的同时,提高调解成功率和满意度。要注重总结各地的好典型、好做法、好经验,予以推广。三是加强调诉结合,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依法经司法确认,确立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调解无果等情况下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依法裁决、执行。四是大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还要积极探索开展医疗意外保险。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与司法、保险等部门的协作,科学制定方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要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方要提供好保险理赔服务,实现调解与理赔对接,为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持续健康运行提供有效支撑。
第四,落实深化医改措施,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一是坚持三医联动,加快推进医改。我省以申报医改试点省为契机,下一步将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重点,破除以药补医,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科学规划医疗卫生资源,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医疗联合体,努力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就医新格局;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和医师多点执业,细化落实各项政策,切实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益和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方便群众就医,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二是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建设,发挥好托底救急、扶危济困的作用,特别是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有效防范出现病人由于经济原因得不到应有治疗。三是持续提高医疗服务能力,落实相关诊疗规范和医疗核心制度,首诊负责制度和重大医疗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制度,7
加强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优化服务流程。四是大力开展医患沟通技巧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沟通能力和水平,增进医患和谐关系,为患者提供人性化的医疗服务。五是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教育和引导医务人员提高医学人文素养,遵守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加快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使医务人员通过辛勤劳动获得合理收入,赢得社会尊重。
第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尊医重卫的社会氛围。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和媒体密切配合,助推形成正向的社会舆论氛围。一是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权的典型案例。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涉医违法犯罪案件,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做到理性客观,防止炒作渲染,引发违法犯罪效仿行为。二是广泛宣传医务人员崇高医德医风和救死扶伤精神,弘扬正气,形成尊重医生、尊重医学、尊重生命的舆论导向。三是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广泛普及医学知识,使公众正确认识医学的局限性、实践性和风险性,引导形成就医合理预期。
第六,狠抓工作落实,形成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位参会同志要把今天会议的精神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要把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放在突出位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逐项推动落实。二是要加强部门联动。依托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以敢于担当,敢于碰硬的精神,不折不扣地把已有的政策贯彻执行好,把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好,把先进的经验总结推广好,主动协调、抓出成效。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平安中国、健康中国的必然要求。只要我们同心协力,真抓实干,就一定可以克服当前存在的种种困难,进一步强化法制、健全机制,努力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和医务人员执业服务创造良好环境,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做出新的贡献!
篇2:医疗纠纷预防调节机制
时间:2011-08-05 14:49:00作者:阮祥宝 薛健新闻来源:正义网近年来,江苏仪征市坚持抓源头、强基础,建机制、重实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了社会稳定,矛盾调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积极争取,领导关心到位。仪征市四套班子领导非常重视、关心和支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都专题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市人大、政协也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课题,每年都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视察、调研,听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汇报。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一是及时出台相关文件。近年来,仪征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仪征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司法行政专网建设的通知》等文件,有力促进了矛盾化解工作深入开展。特别是2010年10月,市委、市政府在全省率先以两办文件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各级调委会的产生方式、委员人数、人员结构、队伍素质和工作制度均进行了规范和明确。省司法厅领导阅后专门批示,全省推广仪征的经验和做法。2011年3月,又以政府办名义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司法行政专网建设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在4月底前完成司法行政专网接入并做好运行准备,以便进一步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水平,更加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市社会稳定态势,保证领导随时掌握全市矛盾纠纷动态。二是全面健全调解网络。2008年6月4日,市委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组成进行了调整部署,理顺大调解管理体制,使司法行政部门真正成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主力军。市调处中心下设了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婚姻家庭及意外伤害等7个专业调解小组,2009年以来,又相继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环境污染、消费者维权纠纷以及流动人口等5个专业调委会,使矛盾调解工作进一步走上专业化、规范化的轨道。2010年8月,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在全市140个村、44个社区全面建立司法站,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基层矛盾调解工作。目前,市、镇、村(居)三级调委会加专业调委会的人民调解网络在该市已基本形成。2010年12月,在全市合并行政机构、精简基层站所的大背景下,市委、市政府特批在十二圩、铜山两个办事处增设司法所。两个办事处也依托司法所成立了规范的调委会,及时填补了矛盾调解的组织空白。同时,市编委还在司法局增设了人民调解科,并列入司法局“三定”方案,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系统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实战地位。三是不断提升保障水平。2009年,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由市财政拨款25万元,建设市调处中心服务大厅。改造后的市调处中心服务大厅紧邻街道,面积近300平方米,现代办公设备和电子监控系统完备,并规范设立了办公室、接待科、调解科、督查科、调解室、档案室,提高了便民利民水平,提升了矛盾化解效能。随着调解工作的逐步展开和工作实效的逐步显现,2009年和2010年,市委两次常委会研究决定,市调处中心事业编制由2人增加到6人,工作经费由每年5万元增加到每年20万元;同时,市财政还按照市镇两级财政各负担 50%的要求,每年安排专项经费25万元用于发放调解员办案补贴,年终对调解员调解形成的案件卷宗进行考核,以调处矛盾纠纷的数量和案件卷宗质量为标准发放办案补贴,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矛盾纠纷能及时妥善的等到化解,减少对抗,增加和谐。2010年12月,经市政府特批,市调处中心单独组织事业编制人员招聘考试,确保调处中心人员全部迅速到位。
二、强化管理,工作规范到位。大调解工作开展三年来,仪征市始终坚持以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为重点,坚持在调解组织的依法规范设立,调解工作的严格规范开展以及调解队伍的合理规范建设上下功夫,注重调解效能的提升,确保矛盾化解工作规范高效开展。一是调解组织规范设立。《人民调解法》颁布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立即带领司法局和调处中心人员深入基层进行专题调研,要求以此为契机,及时出台实施意见,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以市“两办”文件下发,并结合全市乡镇换届工作进行布臵安排,市委分管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汇报检查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市司法行政部门还专门组成6个督查组,深入各乡镇,对依法规范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专题督查指导。2010年12月,利用村委会换届选举之机,同步对全市140个村的调委会、调解员的产生程序和工作机制全部依法进行了规范。全市各村共产生调委会委员420名,配备调解员280名。同时,在原有基础上对全市44个居委会的调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进行了规范调整。2011年1月,在乡镇人代会召开期间,由人代会主席团提名推选产生了镇调委会。至此,仪征市所有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均由选举产生,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依法产生和规范运行为保证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奠定了基础。全市两级调处中心和专业调解组织也全部配备了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从《人民调解法》颁布前的29名增加到现在的47名。全市各级调解组织也都统一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工作标识,实现规范化运作。二是调解协作规范高效。将调解优先的理念融入到法院、公安等各个部门的工作全过程,在市法院、基层法庭以及各基层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派驻人民专职调解员,切实做到了公调对接、诉调对接、检调对接等,将人民调解工作融入到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减少了社会对抗、增加了社会和谐。此外,坚持矛盾调解与信访、劳动等部门的协调互动,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加强与周边县市的协调对接,六合-仪征、邗江-仪征等边界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正常举办年会,加强沟通联系,共同协调处理涉边纠纷,目前,已累计调处各类涉边纠纷90余起。调处中心还在大厅内设立法律援助值班窗口,推行援调结合,既便于群众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又便于适合调解的法援案件及时通过调解程序快速解决。三是调解队伍规范管理。市调处中心成立后,专门聘用9名有多年调解工作经验,法律水平较高的专职调解员派驻各专业调委会,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也由市调处中心负责,使专业调委会实现实体化、独立化运作。
三、落实责任,职能发挥到位。一是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三排查”机制,即:市调处中心月排查、镇调处中心旬排查、村(居)调委会周排查的定期排查,重要时点的专项排查以及重点地区、人群和行业的重点排查。全市各镇全面推行“镇村干部包稳定”工作机制,所有乡镇政法综治中心都明确了纠纷信息联络员,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隐患做到分类梳理,明确责任,限期解决;对重大复杂疑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集中力量调处,确保矛盾纠纷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臵。市综治委每季度召开乡镇政法书记和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会议,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矛盾纠纷发生和调处情况,对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领导,限期完成。市调处中心充分发挥市、镇、村、组四级矛盾纠纷信息预警网络作用,每周以《信息专报》形式将矛盾纠纷发生和调处工作进行通报,每月将市、镇两级调处中心工作情况、社会矛盾纠纷的动态和苗头性纠纷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其中重大纠纷以信息快报形式即时即报。
二是积极化解矛盾、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全市90%的社会矛盾纠纷能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基本实现“家庭纠纷不出户,邻里纠纷不出组,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镇,群体性纠纷不出市”的目标。对突发性、群体性重特大矛盾纠纷,市调处中心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介入调处,各调委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2009年3月,仪征市青山镇团结村和六合区东沟镇孙赵村因青山镇公益墓园“小青山墓园”坐落于仪征市青山镇团结村和六合区东沟镇孙赵村的荒山地交界处引发的用地矛盾,六合区东沟镇孙赵村部分村民以青山镇团结村正在兴建的墓园工程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多次到工程现场进行阻工。虽经多次座谈沟通、收效甚微,特别是3月16日,六合区东沟镇孙赵村30多名村民来青山镇团结村讨说法,并扬言若不给满意说法,将继续阻止工程施工,兵戈相见。由于该工程为扬州化工园区重点工程,加之清明节即将来临,工期在急,处臵不当将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引发较大规模的群体性矛盾,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青山镇调处中心得知情况后,立即启动六仪边界调解委员会联调机制职能,主动与六合区东沟镇进行沟通,提出三点意见:
1、阻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防止群众到工程现场阻工;
2、由涉及的双方镇、村、组三级选派代表,3日内召开双方代表联调会,商讨解决方案,确定边界界址;
3、待权属确定后,再根据权属归属进行合理分配补偿。并按照事先提出的方案,六仪边界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群众代表沟通并现场确界,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先后经过10多次协商,双方本着相互谅解、公平合理的原则,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维护了双方群众利益,也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完工。一场极易引发双方群体性械斗的纠纷终于定纷止争。
三是有效提升实战能力。在不断规范市调处中心和专业调委会建设以及人员派驻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明确接待受理、分流指派、直接调处和协作调处等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每年定期举办全市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和实务培训辅导班。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运行一年多来,各项工作运行规范,成效显著,已累计调解各类交通事故纠纷736起,调解成功723起,成功率达98.4%,涉及赔偿金额2810.94万元。
医患纠纷调委会2010年8月中旬实现实体化运行后,仪征某医院发生一起医疗过程中的非正常死亡事故,死者家属聚集了几十名亲属到医院大吵大闹,调委会立即派出两名优秀调解员于当日晚9时赶到现场,找到几名死者家属代表,与之深入进行思想沟通,全力化解失控情绪,确保事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发生过激行为,同时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员2天耐心细致地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最后一次调解整整持续了10多个小时,至次日凌晨才结束。仅用两天时间即成功调处该起非正常死亡重大医患纠纷,使医患双方都得到了满意,也得到了市委分管领导的书面肯定和赞扬。近年来,市调处中心还成功调处了30多件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受到广泛好评。目前,市调处中心已成为融社情民意分析研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大调解协调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线实战单位。
篇3:医疗纠纷预防调节机制
1 当前存在恶性医疗纠纷的主要表现
1.1 大额赔偿
仅以长寿区为例, 从2006年以来发生恶性医疗纠纷25例, 通过鉴定或起诉予以解决的, 只占医疗纠纷发生总例数的15%, 余下的85%都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或在卫生局的行政调解下予以解决的。而通过医患双方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医疗纠纷, 赔偿金额大大超过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计算标准。如最近长寿区两所医院连续发生两起“医闹”, 赔偿金额都在应赔金额的2倍以上。
1.2“医闹”猖獗
一些患者及亲属对已发生的医疗纠纷, 往往采取的是纠集一伙人围攻医院, 在医院闹事 (如在长寿区一所卫生院闹事长达一年多, 单次住宿在该院门诊候诊大厅长达10多天) 、甚至停尸闹事, 威胁恐吓医务人员, 索要高额赔偿;个别亲属甚至多次到区卫生局上访, 围攻区卫生局工作人员, 在局长、科长办公室无理取闹, 一闹就是半天、一天, 多者达一天一夜或两天一夜。严重地干扰了医院医疗秩序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秩序。
1.3“看病贵”未能有效缓解
医疗行业是集中了全社会先进的生产力, 先进的生产资料, 其代价就是费用的增加。所谓“看病贵”是相对于支付体系而言的。假如是自费看中到大病, 即使是在发达国家也有很多人不堪支付的。早发达国家尚且如此, 发展中国家尤为甚之。
由于政府对医院、卫生院补偿机制不到位, 医务人员既要维护群众利益, 又要为自己的生存和医院发展谋求利益, 还要承担医疗事故的举证倒置责任, 医务人员不得不明哲保身, 不得不出现过度医疗;加之, 药价虚高和顺加作价并未能从根本上降低药价。
2 导致恶性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2.1 医患沟通不到位是爆发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
由于医师与患者在获取信息方面的不对称, 医师实际上握有极大的主导权, 而医师又缺乏与病人沟通的欲望。即使医师有沟通的愿望, 也可能难以达到与病人共振的效果。
2.2 以药养医, 药价虚高
医药费用不断大幅攀升, “看病贵”使老百姓怨声载道, 并已成为老百姓的日常话题。
2.3 医师难当
时下在长寿区医院中流传这样一句话“医师的孩子不想学医。”医师的孩子在父辈耳濡目染下, 产生了这样的一种概念:医师责任重大, 而薪酬与社会地位低下, 得不到社会的尊重与理解。医师的孩子不想学医, 这应是社会的一个悲哀。
2.4 舆论和媒体导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5 医疗预防保健是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功能而现在却转嫁给了老百姓, 导致医师的执业环境遭遇了强大的挑战。
2.6 现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途径存在重大缺陷。
医疗纠纷出现后, 多数人不是采取鉴定或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来寻求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而是纠集一伙人围攻院长和医务人员, 漫天喊价, 闹得你身心俱疲。医院有时甚至迫于各方压力, 违心答应“拿钱买平安”, 使“医闹”因闹而得利。这就极大地助长了“医闹”的气焰, 并给人以这样的印象:不闹不得钱;小闹得小钱;大闹得大钱。
3 如何预防与处置恶性医疗纠纷?
3.1 医疗机构应制订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预案。
3.2 逐步建立起覆盖医疗领域的商业医疗保险机制和社会救助机制。
为增强抵御医疗行业的高风险因素的能力, 医疗机构应积极参加《医疗职业责任综合保险》 (长寿区从2000年推行《医疗职业责任综合保险》以来, 反响良好, 实现了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双赢) 或区域性的《医疗纠纷防范互助基金》, 同时在患者住院或手术前使其自愿参加单病种保险, 以防不测。
大病是低概率事件, 对低概率事件要形成共济机制, 方能在个体患病时得到有效的救助。
3.3 修改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的发生不应由医疗机构和卫生局来面对医疗纠纷人群, 而是由保险公司和 (或) 法院来处理, 医院只管治病救人, 心无旁骛, 形成尊重医师、尊重医院的社会氛围。
3.4 均等享有医疗服务
目前, 在我区城乡居民中已全面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这是城乡居民的福音。今后应视财政承受能力逐步将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并轨, 真正实现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享有卫生服务的均等性。
3.5 平抑药价
由物价部门采取强力措施降低虚高药价。
3.6 注重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医务人员
治病救人需要有高超技艺的医务人员来实施。每个医院都要把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医务人员作为头等大事来抓。靠什么吸引优秀的人才来实现薪火相传呢?答案是:需要政策保障。作为医师, 一旦选择了从医职业, 就意味着一生要谨遵《希波克拉底誓言》、医师誓言, 不断提高职业道德与技能, 真正向社会-心理-生物医学模式转变, 一辈子踏踏实实、兢兢业业、精益求精地为人民服务。
3.7 政府应加大对卫生工作的投入, 有效解决医务人员的待遇和提供
为患者服务的基本建设、设备装备等, 让医务人员能一心一意为保护群众健康服务, 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3.8 在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规框架下处理医疗纠纷, 应实行:
3.8.1 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
对医疗纠纷进行详细的分析, 明辨是非, 明确界定医疗纠纷的属性;
3.8.2 确属医师责任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 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标准予以足额赔偿;并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程度, 赏罚分明, 奖惩兑现。
3.8.3 对于在住院中死亡的患者遗体, 应立即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
篇4:多细胞生物吞噬的调节机制
关键词:秀丽线虫 细胞自噬 细胞凋亡 衰老 质谱
Mechanism of Autophagy in Multicellular Organism
Zhang Hong
(National Institute of Biological Sciences, Beijing)
Abstract:We used C. elegans as a multicellular genetic model system to investigate molecular mechanisms of autophagy, apoptosis and aging. The project aimed to address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the molecular machinery of the evolutionarily conserved autophagy-lysosome pathway, the phagocytosis pathway and also how these processes affect the aging process during animal development. The research includes the following aspects: First, we established C. elegans as a multicellular genetic model to delineate the autophagic machinery by demonstrating that a variety of protein aggregates are selectively removed by autophagy during embryogenesis. We also investigated the physiological function of these metazoan-specific autophagy genes in mice. Second, we studied the phagocytic removal of apoptotic cells, which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ell death program and an important event in tissue remodeling, suppression of inflammation and regulation of the immune response. We have identified six novel regulators and revealed mechanisms through which they regulate various aspects of cell corpse removal. Among these newly identified regulators, TTR-52 and NRF-5 are extracellular lipid-binding/transfer proteins that mediate recognition of cell corpses. Third, we investigated the role of mitochondria in aging process. Using metabolic labeling with the stable heavy isotope 15N and quantitative mass spectrometry (MS), we find that proteins up-regulated in daf-2 are highly enriched for those functioning in fatty acid metabolism, glyoxylate cycle, amino acid metabolism, or ROS metabolism. Fourth, we set up a high resolution biological mass spectrometer.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 directions proposed by the grant, we developed a variety of mass spectrometry based proteomics techniques. Through biological mass spectrometry, we identified multiple phosphorylation sites on proteins that help initiate autophagy in mammalian cells. Besides the field of autophagy, we also applied the biological mass spectrometric techniques in a variety of important biological fields including necrosis and aging, contributing greatly to the advancement of these fields. Our studies help us to understand the molecular autophagic pathway and also the physiological function in multicellular organisms and also how the autophagy-lysosomal pathway interacts with the endosomal-lysosomal pathway.
Key Words:C. elegans; Autophagy; Apoptosis; Aging; Mass
篇5:医疗纠纷预防调节机制
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平安土乡”建设的重要抓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近年来,互助县按照中央、省、地政法综治维稳暨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保稳定、创平安、促和谐、谋发展”的总体目标,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把构建和深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强化排查、有效化解,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督导、严格奖惩,筑牢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实现了矛盾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
一、当前全县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
从全县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的整体情况看,主要有以下类型:一是农村生产经营性纠纷、债务纠纷和干群矛盾纠纷。由于农村划分宅基地不清、村务厂务公开透明度不高、思想工作跟不上和一些村干部办事不公、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引起的农民争山、争地、土地承包、征地补偿、债权债务矛盾纠纷高发。二是企业改制中的下岗、失业、待业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企业改制、减员增效、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导致下岗、失业职工增多,再就业难度大。城镇贫困群体的日益扩大和加重,使各类矛盾纠纷特别是失业职工以解决生活困难为由的群体上访、越级上访较为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不容忽视的因素。三是农村邻里纠纷时有发生。由于农民群众思想狭隘、观念陈旧,自我利益为重,常为小事、琐事与邻里发生矛盾纠纷。四是城镇外来务 1 工人员与雇主之间的经济纠纷。由于这些人多数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受骗上当、劳动所得难以追回时,容易引发民转刑案件。五是婚姻家庭纠纷居高不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经济基础、经济条件成为引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直接根源。特别是因未婚女青年不愿意出嫁脑山地区,导致男性大龄青年增多,结婚费用剧增,围绕这些现象引发的嫁娶彩礼攀高、退婚、骗婚、离婚、弃婚、逃婚等事件时有发生,幼无抚、老无养的问题在农村日趋增多。六是县城建设、危房改造中引发的征地拆迁安置纠纷越来越多。部分群众只顾眼前利益,以提高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等各种不合理要求阻扰建设,引发矛盾纠纷。七是个别权属纠纷和给付纠纷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由于部分当事人无执行能力、个别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因素等,导致执行任务重,执行难度大,久执不结,造成矛盾纠纷等。
二、全县矛盾纠纷存在的原因分析
全县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矛盾纠纷的内容上看,经济利益纠纷相对突出。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广大群众在资源分配、生产经营、劳动关系、分配收入等方面引发矛盾纠纷比较突出。再加上目前法制尚不健全,市场行为还不规范,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方式滞后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原因,使不同社会成员、不同社会群体以及不同区域之间贫富差异所引发的矛盾纠纷,反映出强烈的利益性;从矛盾纠纷的主体上看,呈多元化的趋势。从基层大量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上看,当前矛盾纠纷的主体已不再只是过去单纯的公民与公民、职工与职工、婚姻家庭、邻里之间的一般性的纠纷,还表现为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干部与群众、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纠纷,呈多元并存的局面。主体的多元化使以往对矛盾纠纷的界定 2 和调解组织的工作范围、内容、标准、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调处的复杂程度增大;从矛盾纠纷的成因上看,起因比较复杂。既有历史、利益、宗教等方面的原因,也有解决处理方法不当的原因;既有群众合理要求的一面,也有群众对党和国家政策不甚了解的一面;既有基层干部思想观念陈旧、服务方式滞后、处理问题简单的一面,也有部分群众要求和期望过高,只看眼前,不计长久,不顾全大局的一面;既有传统文化积淀与现代文明、社会公德冲突的一面,也有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传统观念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进程不相适应的一面,决定了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矛盾纠纷必然呈现多发频发的态势;从矛盾纠纷的解决上看,调处的难度增大。由于当前矛盾纠纷成因复杂,涉及当事人多,涉及的行业部门多,一个具体问题往往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一个组织难以解决;另外乡镇政府调解中心、人民调解组织、村(社区)调委会又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调解的权限,调解的方式、手段,调解的效力都很有限,虽然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员们千方百计地进行预防、排查、调处,但仍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矛盾纠纷上升的势头;从矛盾纠纷存在的现状看,法制宣传教育仍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依法维权意识不强。有的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或所造成的事实按法律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知之甚少或全然不知,从而引发矛盾纠纷;有的过分追求心理平衡,因不懂法致使由受害方变成施害方,引发新的矛盾纠纷;有些村级组织存在“软、懒、散、瘫”现象,不敢正视出现的矛盾纠纷,抱着“能拖就拖,拖一时算一时”的消极态度,从而使简单问题复杂化,个别问题群体化;个别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激起民众不满产生纠纷;有的官僚主义严重,部分村的群众对村干部失去信心,抵触情绪较重,故意不 3 配合村干部工作,干群关系紧张。
三、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少数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还不够重视。一些地方重视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对于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调处等前期工作没有得到相应重视,存在“重处理、轻排查”的观念。二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组织网络还不够健全。很多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还没有建立或没有真正发挥作用,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专业性的调解组织发展比较缓慢,适应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调解组织工作网络还没有完全形成。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刚刚起步,有专业知识、有较强调解能力、热爱调解工作的专职调解员缺乏。三是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预警机制还不够完善。基层矛盾纠纷信息预警、排查、分析工作仍很薄弱,一些容易激化的纠纷苗头和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信息未能及时发现和控制。由于一些部门参与意识不强,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部门之间难以形成信息联动、矛盾联处的局面。四是部门责任和考核工作还未完全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很多时候都是依靠政策文件进行的,一些部门职能定位模糊,职责交叉,这给落实责任和加强考核工作带来难度。一些地方的领导接访制度没有完全落实,考核机制、责任机制和奖惩机制还需强化。五是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还不到位。“处理矛盾首选调解、调解也是法治建设、调解反映社情民意、调解小成本大效益”等全新的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信任调解、选择调解、使用调解的主动性还不够。六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力度不大。工作浮在表面上,没有扑下身子去解决实际问题,有些虽做了思想工作和协调工作,但没有真正达到息诉罢访和案结事了的效果。
四、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建议
解决矛盾纠纷关键要抓“两头”。即:对已经形成的、现有矛盾纠纷的调处和对潜在的、初发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双管齐下,标本兼治,从整体上压降社会矛盾纠纷。
㈠进一步强化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将其作为平安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内容和重要保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统筹安排;要强化领导,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作为考察领导干部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内容,逐级落实责任。对因工作失职、决策失误、处置失当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影响恶劣的,严格追究责任;要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考核比重,不但要考核矛盾纠纷发生数,而且要考核调解效果,将调解责任同时落实到调解职能部门和纠纷产生部门,确保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不再产生新的矛盾。
㈡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重视矛盾纠纷的源头解决。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的利益矛盾,着力解决好住房、医疗、教育等涉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使全体民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在出台政策、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和重大建设项目前,必须发扬民主,科学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考虑对社会稳定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经济效益和社会稳定风险“双评估”,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切实防止因决策失误、执行不当引发社会矛盾,实现保发展和保稳定的有机统一。
㈢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组织体系。矛盾纠纷涉及经济、社会、政治等方方面面,面广量大。因此,要积极构建纵向从县、乡到村社,横向覆盖到各领域各行业,集预防、发现、受理、调处、化解功能于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大力加强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积极发展各类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效能,努力构建一支党政主导、扎根群众、覆盖基层的调解员队伍,形成上下对接、横向联动、布局合理的调解网络,切实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㈣进一步抓好重大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工作。重大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虽然数量较少,但社会影响大、调解难度高,牵涉党政领导精力也较多,是调解工作的重点。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和民间调解的辅助作用,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全面提高对重大矛盾纠纷的管控和驾驭能力。事前,针对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生态移民安置以及人事劳动争议、社会保障、涉法涉诉等不同领域,分门别类,制定应急预案。预案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规模,聚集地点的不同,明确部门和领导责任。要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实战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能够快速反应、应对有序;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赶赴现场,认真履行职责。参与处置的部门和人员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对事态发展严重,形成违法犯罪活动的,要迅速采取措施,依法果断处置;处置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特别是对承诺的问题要及时兑现,防止反复。对造成群体性事件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
㈤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体系建设。化解矛盾纠纷,关键在早,关键在小,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作。要以各级、各类调解组织为基础,在县级以下建立县、乡、村、组三级四层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广泛发展矛盾纠纷信息员,尤其在企业改制、城市拆迁等纠纷易发领域,设立耳目,发展内线,努力获取预警性、内幕性纠纷信息。各类调解组织在收集信息的同时,要进行分析评估,从宏观层面,开展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和深度分析,关注民生热点,跟踪隐患焦点,把握矛盾重点,准确预测发展趋势,提出预警性建议。在此基础上,按照纠纷的普遍性、特殊性、潜在性、初发性、专业性、严重性、突发性进行分类,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反馈相关部门,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实现矛盾纠纷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和早化解。
㈥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建设。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纠纷的社会,关键是要建立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多元高效的矛盾纠纷协调联动机制。要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不断拓展诉调对接、检调对接、警调对接等九项对接机制,切实增强联动调处的功能与实效。县级以上由信访联席会议牵头,乡镇由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牵头,对矛盾纠纷进行实时动态排查,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动态监控。对受理或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根据其性质、类别,进行汇总梳理或直接调处,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矛盾纠纷,由受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定期通报分流指派后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进度和调处结果,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根据督查结果,提出奖惩建议。
篇6:医疗纠纷预防调节机制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综治办、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福建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加快建立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长效机制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加快建立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
“五位一体”长效机制的意见
省综治办 省委宣传部 省卫生厅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民政厅 福建保监局
(二○一○年九月)
近年来,医患纠纷不断增多,一些地方医患关系紧张的问题比较突出,少数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医务人员以及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建立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长效机制,是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加快推进全省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长效机制建设,优化医疗执业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医疗执业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目标,进一步增强做好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纠纷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政府部门职责,加强协调联动配合,加快建立以“医院内部沟通调解、应急处置联动、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长效机制,努力构建创建“平安医院”工作新格局,为建设平安福建、服务海西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医院内部沟通调解机制。医患沟通是医患之间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前提。做好医院内部沟通调解工作,有利于把医患矛盾纠纷解决在初期,化解在萌芽状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化解在小”的工作原则,加强医患沟通,加强警医协作,规范投诉管理,增进医患互信。一是要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保证医患沟通有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注重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健全医患沟通渠道,加强医务人员沟通技巧培训,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保障病人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选择权,提高患者对疾病诊疗全过程及其风险性的认识,减少医患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同时要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二是要加强医院及周边治安管理,保证医疗秩序平稳有序。医疗机构要针对医院人员密集、繁杂,容易受到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影响这一现实问题,主动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加强警医协作;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专设保卫机构,配足配强安保人员,并积极争取公安机关在医院或周边设立警务室,加强医院内部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调处医患矛盾纠纷,保障医患双方人身财产安全,对医院及周边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有效震慑。三 是要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保证患者投诉有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设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处理患者投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规范投诉管理,实行“首诉负责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建立医患纠纷应急处置联动机制。这是保证医患纠纷突发事件发生时,卫生等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响应,积极介入,协调联动,依法迅速妥善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关键。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需要卫生、公安、综治、维稳、信访等部门和医疗机构密切协助配合。一是要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各地可指定各级创建平安医院活动领导小组作为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的指挥机构,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二是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动用的资源,划分事件等级,明确信息报告程序和渠道,确定分级处置措施。同时要建立健全医患纠纷预警监测网络,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保持快捷顺畅的沟通联络,确保医患纠纷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启动预案,依法果断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防范“职业医闹”插手医患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三是要依法依规处置。各级政府部门要在医患纠纷应急组织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快速反应,公平、公正处理,及时制止各种过激、违法行为,及时控制事态,疏导教育、努力避免矛盾激化,坚决打击无理取闹、有组织、有预谋的“医闹”行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当事人走依法维权或第三方调解的途径。
(三)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通过引入人民调解这一传统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建立独立于医方和患方的第三方调解机制,把医患纠纷由医院内引导到医院外处理,为医患双方搭建中立公正的沟通协商平台,使医患纠纷得以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得到妥善解决。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综治办、卫生厅、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通知》和省综治办、司法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加快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补充通知》要求,抓紧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员队伍、落实场所和经费,保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要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是有效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综治、卫生、财政等部门,按照“因地制宜,资源共享,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强指导,推动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原则上每个设区市、县(市、区)均应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构。设区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负责本级以及辖区内省级医疗机构医患纠纷的调解;县(市、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负责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医患纠纷的调解,视情况也可承担本辖区内市级医疗机构医患纠纷的调解。2010年底前,全省县(市)建立第三方医患纠纷调解机构数达到95%。二是要组建配备好调解员队伍。医患纠纷调解既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又涉及法学专业知识,对调解员的要求很高。各地可以通过调配和聘任相结合的方式,组建一支既懂医又懂法、专兼结合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专职调解员应面向社会招聘熟悉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调解业务的人员。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医学知识、业务技能和调解工作水平。三是要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人员补贴由当地财政按照省里文件规定予以解决落实,确保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场所、有经费”,保证其能够正常运作。
(四)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卫生、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引导保险公司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有效化解医疗风险。一是要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不但是对医疗机构利益的保护,也是对患者利益的负责,是一种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设区市为单位,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作为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由医院出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2010年底前,实现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达到90%。二是要促进医疗责任保险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机结合。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是保障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发挥最大功效,提高人民调解有效性的关键措施。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可以将人民调解的赔付责任落到实处,提高人民调解的效率和成功率;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可以为医疗责任保险依法、公平、合理赔付创造有利条件。保监部门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保险公司依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做好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工作,形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相互结合、良性互动的良好局面。三是要规范保险条款和理赔程序,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医疗责任保险是医疗执业责任保险,应当体现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在协商制定保险条款费率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保险公司应在各设区市设立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各县(市、区)设立分中心,公布接报案电话,主动参与、及时介入医患纠纷调解,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保证在医患纠纷调解结果或法院判决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小额赔付执行简易程序,保证患方能够得到及时赔付。
(五)建立社会医疗救助机制。对特殊困难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是奉行人道主义精神、给予社会人文关怀的具体体现,是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的一个辅助性手段。在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的实践中,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患者,在医疗纠纷处置赔付之后,可视情况实施医疗救助,既要保护医疗纠纷处置的公平性、公正性,又充分考虑患者的实际困难,给予适当的经济援助。建立医疗救助机制,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积极探索在现有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统筹协调,整合资源,运用民政救济、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及民间个人捐助等方式,做好社会医疗救助与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更好地发挥各项制度的整体效能,共同营造一个和谐互助友爱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长效机制,关系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今年省政府把认真落实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长效机制作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内容,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建立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长效机制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深刻认识建立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优化医疗执业环境为目标,切实把“五位一体”机制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医患关系综合治理模式,为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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