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通用8篇)
篇1: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制度;
(四)维保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四)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八)每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九)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十)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及时调整保养计划与方案。
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十八条);
(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
(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曳引或者强制式驱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下分别简称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二)液压电梯,为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油缸数量、顶升型式;
(三)杂物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四)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度、额定速度、提升高度、梯级宽度、主机功率、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行道)。
第十九条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篇2: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漳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网 2009-10-27 15:58:39 点击:371 次 【页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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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5月8日
前 言
2007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7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草案。2007年9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7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7]6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8年9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8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9年5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使全国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形成一个统一的、能满足电梯安全保障和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工作的目的。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二)安全操作规程;(三)日常检查制度;(四)维保制度;(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十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四)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四)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七)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八)每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九)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十)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及时调整保养计划与方案。
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十八条);
(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曳引或者强制式驱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下分别简称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二)液压电梯,为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油缸数量、顶升型式;
(三)杂物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四)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度、额定速度、提升高度、梯级宽度、主机功率、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行道)。
第十九条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维保,是指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篇3: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关键词:医院,电梯,安全问题
引言
随着中国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 医院服务也在不断提升。医院电梯作为医院的专用救生通道, 其使用的安全性将在某种程度直接关系患者的生命。本文拟从维护和管理的角度, 探讨医院电梯的安全使用, 在第一时间抢救病人提供了保障, 也为后勤管理提供参考。
1 如何加强医院电梯的维护工作
维护工作作为电梯安全使用的重要工作, 通过维护保持电梯能够长久的运行。而对电梯的维护主要从技术的角度出发。本文结合医院后勤管理的经验, 认为加强对电梯安全使用, 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1) 加强电梯在使用中的巡视工作。首先, 从运行状态来讲, 必须检查电梯在运行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异响;在对电梯进行乘坐的时候, 查看该部电梯所带来的舒适性;检查电梯当中的制动器是否可靠;检查电梯门的开关是否存在这一些异常情况;对医院电梯中的照明、通风设备进行查看, 是否能够正常的运转;其次, 对医院的电梯来讲, 具备着双重的功能, 一方面医院电梯可用于运送病人;另一方面也需要运送病床。因此, 我们通常可以看到将电梯分为医用电梯和客梯。而在运行的方式上, 通常在电梯中设立手术通道电梯, 并安装了内部电话, 方便提供病人的运送;在医用电梯当中, 配备一名电梯人员, 负责开关电梯, 并协助对病人的运送。最后, 加强对医院电梯的巡查。通常为保障电梯的运行, 会安排一名电梯巡查人员, 对电梯的运行情况进行24小时不定期巡查, 查看其运行状态、安全问题、清洁问题。2) 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定期进行维护, 必须要结合医院和电梯运行的实际。首先应该提高对当前医用电梯的保养及维护工作, 以此最大限度降低电梯故障的发生, 提高安全效率。因此, 对于维护工作来讲, 要定期对电梯当中的零部件、设备等进行维护, 定期对设备进行润滑, 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寿命;另外要对设备中的螺栓进行紧固检查, 以此减少其中的机械故障。同时, 加强对电梯线路的检查, 排除线路中存在的问题。3) 在对设备进行维护的过程中, 必须对其中的零部件、设备等进行充分的分析和判断, 从而找到其中存在的故障位置, 并及时做出维修。如果对电梯进行修理时, 要严格按照电梯维修的标准。4) 如果出现了配件质量或故障问题, 一经检查之后必须立即对其进行更换, 从而可以有效确保电梯正常运行。在解决日常维护管理的基础上, 还需要定期对电梯进行保养。根据相关的规定, 对电梯的保养为每月两次。同时建立电梯维护和保养档案, 以此方便对电梯进行年检。
2 加强对医用电梯的管理
对于医院这个特殊的单位来讲, 一部医用电梯对患者生命是一种保障, 在紧急的时候挽救患者的性命。因此, 必须加强对电梯的管理[2]。
2.1 加强管理, 完善安全制度
要做好电梯的运行, 就必须要从管理的角度加强, 并制定相应地安全制度, 以此长远保障电梯的安全。在对医用电梯进行管理中, 必须要具备规章制度, 因为在电梯使用过程中, 重要的前提就是加强其日常维护工作。医院电梯具有很强的特殊性, 如果在运行时出现故障, 必须要邀请专业的工作人员在短时间之内进行处理。因此, 对于维修人员来讲, 必须要做到尽职尽责, 责任到人。同时, 在制定相应维修制度的同时, 必须根据电梯检修的要求进行实施, 做到电梯能够定期得到检查和维护, 减少故障发生。
2.2 加强对维护人员的培训
必须通过培训提升维护人员本身的综合素养和专业素养, 因为对于电梯这种电子产品, 其更新的速度也很快, 在维修中需要面临诸多的技术难题。所以, 必须随时对维护人员进行培训, 提高其对医院电梯服务的质量, 为其及时发现电梯故障提供扎实的技术功底。
2.3 加强电梯运营管理
对于医院来讲, 每天乘坐电梯的用户很多, 以市级医院来讲, 每天人次可达到上万, 因此, 频繁的使用电梯和巨大的人流量给医院的管理带来很大困扰。通常对电梯的使用分为早、中、晚三个阶段, 如中午探望亲人和看病的患者比较多, 与上下梯形成很大的冲突。因此, 对电梯的使用必须采用合理的方案。有的医院通常会设立客运电梯和医用电梯, 或者在专门的通道中设立手术和急诊的专用梯, 并且在内部配备固定电话, 以此方便使用。另外, 借鉴其他的科学方法, 采用单双层停靠的方式。同时设立电梯人员管理岗位, 专门在高峰期进行疏导和引流工作, 从而防止出现拥堵的问题。
2.4 提高电梯维护人员的积极性
在医院电梯中开设电梯运行人员的目的就是要提高医院电梯服务水平, 促进医院电梯的合理使用。因此, 作为电梯的维护人员, 必须要围绕这个主题开展。要让每一位电梯维护人员认识到该环节的重要性, 促进维护人员在岗位中积极学习。另外医院办公室考核小组也必须将维护人员对电梯的运行纳入到考核中, 通过考核与工资挂钩的方式, 实现电梯运行的奖罚分明。
3 结语
对于医院来讲, 医院电梯作为特殊的后勤保障设备, 存在着很大的特殊性, 通过它作为医院救死扶伤的保障。因此, 为保障患者的生命, 实现医院的责任和使命, 必须保障医院电梯的使用安全, 并将该工作长期坚持下去。
参考文献
[1]杨海宁, 梁华, 赵新荣, 等.2014年南京市电梯安全状况[J].中国特种设备安全, 2015 (5) :6-12.
篇4:船用电梯的管理与维护
关键词:船用电梯 管理与维护 安全
船用电梯作为特种甲板机械,其市场需求量日益增加,从小型的客船、海监救援船到大型的客滚船、邮轮、货船以及集装箱船等,新造的各类船舶很多开始安装电梯。但是船用电梯不同与船上的其他传统设备,很多情况下,轮机员是首次在船上接触电梯,因此轮机员对于船用电梯的管理维护事宜往往不熟悉,常常是设备出现问题时,轮机员才开始修理,平时基本没有日常的维护工作或不知道如何开展维护工作,导致设备容易发生故障。因此,本文结合船用电梯方面的工作经验,着重从管理与维护的角度分析如何保证船用电梯的安全运行与正常运行。
1 船用电梯的管理
船用电梯的工作环境比较特殊,在使用过程中,船体有静倾、摇摆和振动,环境温度范围通常为-10 ℃~ 45℃,空气相对湿度为95%左右,空气中还有盐雾和霉菌,其使用环境比陆用电梯恶劣,因此其管理工作应该需要比陆地用电梯更加严格规范。船用电梯的管理应该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1 对人员进行培训
船上电梯的运行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应统一由船上设置的管理人员进行。负责电梯管理的人员应具有维修一般机电设备的经验,上岗前应对其进行相关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最好接受电梯供应商的培训。
1.2 按照要求安全使用电梯
a.电梯首次使用前,管理人员应将电梯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张贴在轿厢内显著位置。管理人员每日将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将电梯上下运行数次,检查电梯的运行状态。在电梯运行过程中,应经常巡视,发现或认为电梯有故障时,应立即停梯,并立即对电梯进行检查。在电梯使用完毕后,管理人员应及时锁梯,长期不用时,切断电梯的电源。
b.管理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应当注意海况,当船体倾斜和摇摆超过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中的规定情况时,应当立刻锁闭电梯并切断电梯电源。
c.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电梯的所有钥匙,绝对不允许借由他人使用。
1.3 定期进行维护,重要问题及时上报
a.电梯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产品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护计划与编制备件清单,定期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以及更换不重要的零部件,并根据备件清单备好备件。尤其对无限航区的船舶,电梯备件的充分准备非常重要。
b.在维护过程中发现仅依靠维护工作已经不能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需要对重要零部件进行更换或修配时,应立即停梯,同时上报所属部门。电梯管理人员应根据电梯的实际情况,编制修理方案。修理方案经过所属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电梯修理。
1.4 制订并演练应急预案
管理人员应根据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制订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至少半年一次的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张贴在设备间、轿厢内、轿厢顶,以及电梯围井的每一个出口。当电梯发生困人等突发事件时,管理人员应迅速赶到相应甲板,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处理突发事件,同时应上报所属部门。
1.5 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
船上应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设备及主要部件的产品证书及供应商的合格证,产品及部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前述活动所形成的相关记录,船级社的年检记录。以上文件与记录应永久性保存。
2 船用电梯的维护要点
维护是在船用电梯装船并取得产品证书后为确保电梯设备和零部件达到安全性能和预期功能所需的操作,管理员应根据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及维护计划进行维护保养。笔者结合船用电梯与陆用电梯的工作经验,将关键的维护要点进行总结。
2.1 安全保护装置的维护
船用电梯的安全装置主要包含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应急救援装置,以及摇摆检测装置。安全装置的维护主要是定期检查限速器安全钳系统动作是否灵活可靠,并定期加注润滑油;检查缓冲器机械部分是否复位到有效位置;检查应急救援装置是否齐全,并试验其是否工作有效;经常检查摇摆检测装置是否工作有效。
2.2 曳引机钢丝绳及绳头组合的维护
重点检查调整绳头组合的螺母,使各个钢丝绳受力尽量均匀;检查钢丝绳表面磨损腐蚀油污或断丝情况,对比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判定是否需要更换钢丝绳;当钢丝绳表面有油污或金属颗粒类的异物时,应及时使用专用的清洁油清洁干净。
2.3 导轨及支架的维护
船用电梯在运行时轿厢对导轨及支架的侧向力非常大,因此导轨及导轨支架的维护非常重要。在维护时应检查支架,导轨的固定有无松动,导轨有无变形,应逐一检查每根导轨与支架。
2.4 照明系统及应急通讯系统的维护和保养
应重点检查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及临时应急照明、附加应急照明能否正常工作。检查应急通讯系统在电梯正常电源切断的情况下能否有效工作。
2.5 轿厢及对重系统的维护
检查轿厢和对重的所有连接螺栓,对重块的固定应无松动;防止轿厢的活动部分与固定部分之间发生位移的阻挡装置是否有效;检查导靴的靴衬或滚轮是否清洁,磨损是否超标,检查滑动导靴油壶里润滑油是否足够。检查编码器固定是否牢固,并定期清洁。
2.6 曳引机
曳引机的维护重点:保持曳引轮绳槽的清洁,绝对不允许有油污;检查曳引机底座的连接螺栓,电机与减速器之间的连接螺栓有无松动;适时更换减速箱内的润滑油,保持润滑油的清洁;检查减速箱的运转是否平稳。检查制动器工作是否灵活,制动器间隙是否符合说明书的要求,必须保持制动闸瓦与制动轮表面清洁无任何油污,检查制动闸瓦的磨损情况。
2.7 门系统的维护
门系统的维护主要是检查机械门锁及门锁触点是否可靠;层门的强迫关门装置是否可靠;检查门滑块及门滚轮的磨损。检查轿门上的光幕是否工作有效;检查轿门和层门联动运行时是否平稳,检查相关间隙。
2.8 电气控制系统维护
检查所有电气安全开关的可靠性,检查控制柜内电气元件的动作时序准确性及可靠性。应及时清除柜内元器件的灰尘,检查柜内元器件的固定有无松动。检查所有的电缆固定及柜内接线是否牢固。
3 结束语
船用电梯的安全运行,关系着乘客与船员的安全,而船用电梯的安全保障80%要依靠平时的管理与维护,因此电梯管理与维护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的设备能否安全运行。尤其是陆地电梯事故频发的今天,希望航运公司对船用电梯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也能有足够的重视。
篇5:电梯安全使用与管理
三按照规定配备电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安全管理人员持证在岗;
四确认维护保养记录,监督维护保养质量;
五设立紧急报警装置并保持其有效联络;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六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使用登记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电梯安全责任的投保信息;
七电梯轿厢装修或者张贴、悬挂广告,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不得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电梯停用的,应当及时公示停用原因;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设备,并与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平台连接,保持其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电梯日常管理、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所需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所有权人与电梯使用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改造、修理、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下列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组织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第十六条 乘客应当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电梯管理要求乘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在超过额定载重量时乘坐电梯;
三携带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已折叠的自行车除外乘坐电梯;
四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五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六拆除、破坏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使用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电梯安全责任投保信息、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教育、监督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
第三章 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电梯的维护保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不得分包、转包维护保养业务。
第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二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并将计划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如实填写维护保养和故障维修记录;
三设立值班电话,确保及时实施应急救援;
四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技术档案并至少保存4年;维护保养档案包括: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计划、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年度自检记录、检验检测机构年检报告等;
六自行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电梯自检报告;
七更换电梯零部件应当满足设计、使用要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应当具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
三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的电梯;
四违规进行电梯改造、修理;
五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二十条 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异地检验检测机构在本地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信息。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电梯安装、修理、改造等施工单位或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检测;
二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检验检测;
三检验检测结果应当与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四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核查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电梯安全评估,并按照评估意见确定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更新:
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电梯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评估意见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处的显著位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故障频率较高的电梯使用单位管理情况、维护保养质量、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等事项实施重点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加强电梯安全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处置体系,组建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为站点的电梯应急救援网络,公布救援电话和站点分布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运行期间,相关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未在岗的;
二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三电梯停用,未公示停用原因的。
第二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维修保养记录进行确认的;
二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应急救援电话的;
三电梯轿厢装修或者张贴、悬挂广告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四未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设备,或者未保持其有效运行的。
第三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电梯安全评估,或者未按照评估意见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更新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梯使用安全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在电梯安全事故救援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指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的管理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车站、机场、公园、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篇6: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详见附录1)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13号令和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 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和授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第五条 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
1.“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2.“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3.“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第六条 使用单位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时,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
一、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二、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三、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四、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五、配套土建基础的技术图样等资料(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
六、改造项目或者安装客运索道及附录2所列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项目,必须提供由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
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装项目,必须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报告;
八、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备案资料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格式见附录3)。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者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纠正工作完成后,方准许施工。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纠正意见的,视为准许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后,方能交付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备案后,使用单位即可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客运索道验收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申请报告,经该机构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审查合格并填写《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格式见附录4)后,方能向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第十条 使用单位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二、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
三、试运行记录;
四、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除外);
五、配套土建工程的验收证明(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
六、《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仅限客运索道)。
第十一条 监督检验机构收到验收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工作。完成验收检验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者,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格式见附录5,编号见附录6)。该标志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客运索道经验收检验合格者,还应当发给《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格式见附录7)。
对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凡有连续5年以上(含5年)验收检验合格记录企业制造的定型产品,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员确认其安全技术性能合格的,可以免于验收检验,但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并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该标志有效期自监督检验机构签署免检意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二、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五、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六、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本条第五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
第十四条 收到注册登记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资料工作,符合13号令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填写有关内容。注册登记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将一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另保留一份在本单位存档。厂内机动车辆完成注册登记后,还应当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格式见附录5,编号见附录8)。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称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覆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二、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三、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五、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六、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操作人员守则;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常规检查制度;
五、维修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可根据本单位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但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乘载类特种设备,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二、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4.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三、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备易磨损件状况;
4.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三、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四、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
五、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人员数量应与工作量相适应。本单位没有能力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对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特种设备维修保养的,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定期报检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在申请3年一次的全面检验前,应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复审申请报告,经该机构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状况审查合格并填写《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后,方能向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全面检验。
客运索道的检验按照13号令的第51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一、原产权单位应当持拟转让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及有关牌照和证书,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原产权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后的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历次检验报告、维修保养和改造记录等有关资料及其有关牌照和证书,移交给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
三、易地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四、不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并到原注册登记机构重新进行注册登记(设备编号不变),设备定期检验的期限不变。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产权单位不变但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承担维修保养的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
一、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二、发生设备事故;
三、停止使用1年以上。
经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完全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以投入使用。实施大修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大修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七条 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特种设备使用且其期限超过1年时,应当报该设备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经确认的,在其停止使用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
封停特种设备期限超过1 年但未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或者封停设备期限不足1 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停止使用期限达到并拟重新使用时,应当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或者其零部件,达到或者超过执行标准或者技术规程规定的寿命期限后应予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该设备的注册登记机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还应将厂内机动车辆牌照交回原注册登记机构。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特种设备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演习,演习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13号令和本规则的有关要求之外,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章或者标准中关于防爆安全技术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备案、注册登记等工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将上述工作委托当地的监督检验机构或者下属行政部门办理,但必须对外公告,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必须按照附录5规定的制作规则,由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单位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录:1.特种设备分类目录
2.实施设计审查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目录
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4.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
5.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制作规则
6.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的编号与张挂规则
7.《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格式)
篇7:叉车的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制度
为了维护设备完好和安全使用,保证机动叉车驾驶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有型号规格的机动叉车。
三、安全驾驶操作:
1、持证上岗,严禁酒后驾驶。
2、操作者必须熟悉叉车的性能,严格遵守操作使用规定,非叉车驾驶员严禁驾驶。
3、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叉车的转弯灯、喇叭以及刹车制动必须有效。
4、作业时货物装卸要平稳、牢固,货物重量须均匀分配在两叉车之间。手柄置于中间静止位置,不能同时操作两个手柄移动。
5、当驾驶员前面视线被挡或搬运大体积的货物时,应将叉车倒车低速行驶。叉车装载货物下坡时,必须低档,低速行驶。
6、行驶中应做到:货叉距离地面300~400mm,起重叉架要后倾。
7、在厂区内行驶时,速度应小于10km/h,装载货物及进车间时限速5km/h。
8、停车时应拉紧手制,档位位于空档。
四、作业中应遵守“十不准”:
1、不准将货物升高作长距离行驶;
2、不准用单货叉作业;
3、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的方法卸货;
4、不准利用惯性卸货;
5、不准用空档或分离离合器滑行;
6、不准超负荷作业。
7、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动的货物;
8、不准用货叉拔起埋入地下的物件;
9、不准用货叉直接铲运危险品、易燃易爆货物;
10、不准在货盘货叉上站人作业,起升货物后货叉下严禁站人;
五、维护及保养:
1、检查发动机油轴箱和空气滤清器内的机油量,燃油箱内的燃油量及散热器内冷却水量,不足时按要求添加。
2、检查电池内电解液液面的高度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是添加并保持盖子孔畅通,检查电极与导线接头是否接合紧密牢固。
3、经常检查轮胎气压,并清除轮胎纹路中的杂物。
4、检查液压制动器和手制动器的自由行程及工作可靠性,并视需要加注制动液和排除系统内的空气。
5、查车辆液压系统油箱内的工作油量及管路、接头等处有无渗漏现象。
篇8: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近年来, 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迅猛, 带动了房地产业持续、高速地发展, 也给物业管理行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时机。随着科技时代的来临, 智能化、科技化的物业小区呈现在我们的面前, 作为现代物业配套的设施设备也具有时代的特点, 不仅种类繁多, 而且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而在所有的物业设备设施中, 电梯的使用效率最高, 价值量比较大、科技含量比较高、设备安全系数要求也最高。目前, 带电梯的住宅小区已成为物业服务的主流, 电梯作为现代建筑的配套设施设备, 在物业服务过程中, 其维修保养管理过程最复杂, 也与业主们的生活与工作息息相关。
电梯作为特殊的运载工具, 时至今日, 还没有运行、使用年限的限制, 而是采用每一个使用年度的合格性检验, 通过年检就可以继续使用。相对于汽车等大众交通工具, 已经有了明确的强制使用年限报废制度, 一旦机动车辆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 车辆就必须进行强制报废。特殊情况下, 再通过严格的特检, 可以再延长一定的使用年限, 延长期限到期, 就必须进行强制报废。车辆的强制报废制度, 有效地遏制不合格车辆的行驶, 确保了行车的安全。但事关业主即广大群众安全的电梯系统, 在使用年限规定及电梯报废的相关法规与文件却鲜见出台, 无形中使大量带病的电梯存在于物业小区, 像没有爆炸的定时炸弹, 潜埋于物业小区, 存在着不可预见的安全隐患。作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头戏电梯维修保养与更新改造问题, 长期以来困惑着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深层次的分析, 该问题的直接原因, 主要在于电梯维修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等环节存在问题;电梯维修保养与更新改造资金筹集及使用界定、电梯维修资金链的有效循环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要使该问题得到突破与解决, 只有处理好电梯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问题, 界定好电梯维修资金使用的额度, 那么物业小区电梯的安全性问题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第一, 疑惑难题:物业小区电梯“旧”了“老”了意味着什么?应该怎么办?
在现代都市内, 因电梯故障而关人或发生伤亡的事件累见不鲜, 经常出现于新闻媒体。作为现代建筑, 尤其是高层商务与居住物业, 基本配套的电梯系统必须时刻保持正常有效地运行, 一旦电梯出现恶性事件, 那么所造成的影响是巨大, 小则影响到业主们的生活与工作, 大则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 成为社会的热点新闻。电梯维修保养问题、更新改造问题、维修资金筹集问题这些与业主、用户的利益攸关的问题牵动着每位业主的神经。
而作为现代物业, 无论是住宅、商业, 还是写字楼、工业厂房或其他不同的物业类型, 物业设备是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与小区物业配套的电梯也成为业主生活与工作与不可或缺运输工具。随着城市发展进程的加快, 电梯的市场保有量也随之不断扩大, 电梯已成为生活、工作在都市的人们须臾不可离开的一种特殊交通工具。由于电梯的特殊使用功能, 必须全天候运行, 使得这种产品只可以微有瑕疵, 不可以稍有隐患。电梯产品一旦正式启用, 使用电梯的人们实际上是每时每刻在使用售后服务。电梯作为现代人们生活与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之一, 它是现代所有交通运输工具中利用率和普及率最高的。正是由于现代电梯这种与人们生活的密切关系, 因此, 它的质量问题、安全问题, 牵涉到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电梯的质量与安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电梯发生恶性事件, 究其原因主要有:电梯维修保养不到位, 在维修保养的过程中偷工减料, 带病运行;电梯设计、安装不合理;电梯老化、超期服役, 没有进行改造或更新等等。由于电梯维修牵涉到资金问题, 部分不负责任的物业管理企业或电梯业主, 没有严格按照电梯保养、维修规程, 对电梯系统进行有效地维修与保养, 致使电梯的使用寿命缩短, 并在使用的过程中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再加上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的年检;或者是没有通过电梯年检, 但仍然继续进行使用。物业小区电梯带病工作, 潜伏着大量不安全的因素, 种下电梯事故的恶果。
随着物业管理活动的不断规范, 电梯运行维修、保养服务作为物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越来越受到广大业主与媒体的关注, 电梯出了故障, 谁来负责维护维修, 维修质量如何?也成为众多业主关心的问题。电梯维修资金从何而来?电梯维修保养资金与大修理、更新改造资金如何进行筹集呢?尤其是电梯过了保修期后, 电梯大修能否动用住宅维修资金是很多业主关心的问题。虽然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颁行后, 公共维修资金的归集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当然公共维修资金里包含着电梯维修资金。但目前, 商品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在收取、归集、申请、使用上全国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口径, 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方式不统一, 管理很不规范。由于电梯的特殊使用功能, 必须全天候运行, 且必须安全运转。正是由于现代电梯与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密切关系, 因此, 它的质量问题、安全问题也就严重地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电梯的质量与安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而电梯的维修保养问题、更新改造问题、维修资金筹集问题, 这些与业主、用户的利益攸关的问题牵动着每个业主的神经。
电梯正常使用而老化是不可避免的历史进程, 电梯的安全性能问题却关系到业主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而缺少电梯维修保障资金,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电梯的维护、保养无法正常进行, 而电梯的更新、改造也更无从谈起, 所带来的结果是不可想象的, 将可能带来致命的后果。电梯“老”了, “旧”了就应该进行有效的更新与改造, 而电梯的更新、改造资金需要有效地归集与使用, 电梯维修资金的有效筹集及合理使用问题正考验着我们的智慧, 物业小区相关主体应拿出相应的办法, 通过有效地运作, 确保电梯维修资金的到位、足额, 才能使困扰物业小区多年的老大难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 使事关物业小区业主切身利益的安全问题得到基本的保障。
第二, 问题破解:物业小区电梯保养、维修资金与更新、改造资金统一筹措与归集, 区别使用。
电梯的维修保养与更新改造资金如何进行筹集?在筹集电梯维修资金的问题上,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已明确规定,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物业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虽然在电梯维修资金的来源上已有了一定的保障, 但因各地相关使用与管理维修资金的配套管理办法迟迟没有出台, 致使电梯需要大修或更新改造时, 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动用维修资金的手续繁琐, 时至今日, 泉州市还没有一个物业小区使用到已归集而存放于建设系统指定银行的物业小区业主缴存的小区公共维修资金。由于动用电梯维修资金手续繁琐, 审批时间较长, 但电梯故障的排除, 比较重大的维修、保养, 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却时不待我。
目前, 电梯使用年限强制性报废制度还没有出台, 为应对电梯使用期限强制报废而产生的电梯更新问题, 业主、房地产相关主管部门应该未雨绸缪, 做好相关的应对措施。因电梯更新改造费用多达几十万元。一台全新电梯普通的基准价格在20万元左右, 按照相关的技术指标, 使用超出15-18年的住宅楼电梯就达到合理的使用年限, 必须报废。如果按此推算, 使用年限为70年的房屋, 在有效地物业使用年限内, 至少须要更换三次电梯。高昂的电梯更换费用应如何进行解决?持续多次的筹集如何进行?因此在每个住宅小区设立电梯专项基金, 并纳入小区公共维修基金, 在条件成熟时, 可以进行必要的电梯维修资金的筹集, 以避免出现电梯报废需要更换时各方互相推诿、无人出钱的尴尬局面。
针对公共维修资金启用困难的问题, 为解决小额度电梯维修保养资金筹集的问题, 确保电梯维修保养资金及时到位, 保障电梯的有效维修保养,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灵活地采用有效的措施, 通过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沟通, 充分利用小区资源, 寻找多渠道解决小额度电梯维修保养资金, 也就是利用好小区公共部位进行租赁经营, 把经营收入作为小额度维修资金的重要来源。包括小区广告场地的租赁费、小区地面停车位费用的收入等;把本属于全体业主的小区公共资源进行有效地盘活, 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 在界定好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业主的经营收益合理分成后, 小区业主应得到的收入来用作为小区电梯维修保养的小额资金, 那么物业小区电梯维修保养资金就有了一定的保障, 电梯系统的良好维护保养就能得到实现。
第三, 正确界定:以一定的维修资金额度的上下界限来界定物业小区电梯小额维修资金与电梯的更新、改造资金。
目前, 电梯的大修理及更新、改造资金筹集包含于小区物业公共维修资金, 虽然各地存在着差异, 但基本已有明确的规定, 也就物业交付使用时, 由业主统一缴交, 存放于建设系统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帐户, 专款专用。对于电梯专项基金的交纳、管理和使用, 应有明确的规定, 或由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比较好的做法是, 及早做好维修资金的积累工作, 小区内使用电梯业户从一开始就每月多支付少许的费用, 通过平时的积累, 到了电梯需更换的时候, 就有了一笔不小的“电梯更新改造资金”, 另外, 应加强小区公共资源利用所进行的经营收入的积累, 以弥补这方面的费用, 充实维修资金的来源。
从物业管理的客观实际来讲, 小区电梯有效运行的保障性资金也就是电梯维修资金应该分为两大块:一是为日常保养性维修资金, 主要用于电梯小额度的保养性维修;二是为电梯的大修理或更新改造资金, 主要用于保修期过后或电梯使用年限太长的带病电梯的大修理或更新改造。因此, 电梯系统运行的保障性资金筹集就应该一分为二地区别对待。而电梯的保养性维修是电梯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工作, 有效地保养能确保电梯安全、高效地运行, 并能延长电梯的使用寿命。目前, 有部分城市的做法是电梯故障、损坏时, 可以使用小区公共维修基金;如果公共维修基金不够用, 就要由使用电梯的业主及住户平均分摊。因为维修电梯而动用物业维修基金的情况, 在大部分城市还没有产生。但从目前情况来看, 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维修电梯也“不方便”。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必须通过多数业主的同意, 由于电梯的维修、更换费用较高, 不少业主对这块费用的支付有意见, 常常因为意见不统一, 而不能使维修资金及时到位, 从而延误了电梯的修理。比较电梯更新改造费用, 保养性维修费用尚属小数额。从客观上来讲, 现代的电梯有别于以前的传统电梯, 由于科技的发展, 电梯机电系统的集成化部分明显增加, 电梯一旦发生异常或故障, 一查原因, 经常出现集成电路板故障, 就必须更换或维修集成电路板, 而集成化的电路板价格不菲, 一小片就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动辄少则几百元, 多则几千元, 对于微利行业的物业管理企业, 属于更换电路板之类的维修, 由物业管理企业来支出, 显然没有道理。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是常规性的保养, 负责的应该是常规性的物料, 而不应包含重要的配件, 如电梯集成电路板。因此, 对于电梯维修保养中需要改换零配件, 如集成电路板等, 若超过300元额度的维修费用开支, 就应该界定为小额度维修资金, 在电梯保养维修性资金中列支, 相信如此的界定方法会得到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广泛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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