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著作权

关键词: 馆藏 数字化 图书馆 作品

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精选十篇)

数字图书馆著作权 篇1

1.1 现有馆藏的数字化

现有馆藏数字化是把馆藏的印刷型文献作数字化处理, 使读者可以在网上直接阅读文献, 而不需亲自到图书馆借阅。图书馆现有馆藏, 作品包括公有领域作品和非公有领域作品两部分。公有领域的作品包括已经超过权利保护期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比如国内外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名著, 以及法律法规、官方文件、时事新闻等。对这部分作品, 数字图书馆在尊重作者人身权利的前提下, 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数字化, 并通过网络传播。对于非公有领域的作品应该考虑到尊重其著作权问题。首先, 把作品的数字化视为一种复制行为, 这在法律界已成为一种主流观点。1996年12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CT) 所附的议定声明中, 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的回答:“《伯尔尼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 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 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不言而喻, 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 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下的复制”。1999年12月9日中国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也规定, “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 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 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复制权, 未经著作权人允许而复制其作品是侵权行为。同时, 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在“权利的限制”中规定, “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 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是合理使用的行为, 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数字图书馆的馆藏应该是数字型的, 对现有馆藏作品的数字化是否可以被认为是出于保存版本的需要, 是否应该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未作明确的规定。而对其他作品的数字化, 如果不是出于“保存版本的需要”,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1.2 数字图书馆的网络传播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络环境下法律赋予著作权人的一项权利。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增加到著作权权利当中:“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一定程度上对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构成了威胁, 因为通过网络传播作品是数字图书馆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最基本的方式。数字图书馆拥有大量数字化的版权作品, 如果这些作品的网络传播都必须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付酬的话, 那将是一项费时费力, 而且目前我国数字图书馆也难以负担的工作。笔者以为, 图书馆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和体现, 应该通过立法, 规定其对有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具有合理使用权利。同时, 数字图书馆也应该尽自己所能, 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通过一些技术措施来限制用户可能实施的侵权行为。国内的一些学者建议“数字图书馆作为作品的传播者可以享有法定许可权”。然而, 数字图书馆的性质与报刊、广播电视、营业性演出的性质是不同的, 如果规定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对作品的传播有法定许可权, 那么是否还应考虑对图书馆需缴纳的使用费作出特殊的限制。否则, 高额的使用费恐怕是数字图书馆难以承受的。

1.3 数字图书馆间的资源共享

任何一个图书馆都不可能收集所有的文献信息。为了满足广大读者的需求, 图书馆间的资源共享是非常必要的。传统型图书馆馆际互借手续复杂, 要通过邮寄或者亲自到馆的方式才能够获得其他图书馆的文献信息。数字图书馆的出现为馆际互借提供了便利的传输方式。各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的主要目标通常都包括建立统一的全国 (或大部分地区) 文献资源目录系统, 为实现全国联合编目及馆际互借提供支持。数字图书馆的馆际互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远程文件传输 (FTP) 的方式来实现, 即电子文献传递服务。

在资源共享的电子文献传递中, 要特别注意的著作权问题包括:

对于提供电子文献信息的图书馆而言, 首先在电子文献传递服务中要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其次, 当向特定的另一图书馆提供数字文档时, 为避免对方馆侵权行为的发生, 可以通过双方协议的方式使自己免于承担责任。

对于接受电子文献信息的图书馆而言, 同样应该首先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其次, 不能通过网络向所有公民传播, 只能提出信息需求的特定读者提供服务。同时, 也应该通过双方协议来避免在网络资源共享中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

1.4 数据库的著作权问题

自行开发的数据库著作权问题比较复杂, 应该特别注意。数据库按内容一般分3种类型: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全文数据库。书目数据库的开发过程一般不涉及他人著作财产权问题, 但须注意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对于文摘数据库的开发, 可以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 “作品刊登后, 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 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在编写文摘时要注意, 使用作者或他人编写的文摘时不能随意修改, 摘编时要保护原文摘的完整性;图书馆自己编写的文摘, 图书馆应该享有著作权。由于文摘数据库制作时涉及到的著作权人太多, 数字图书馆可以尝试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付酬。而在全文数据库的开发中, 除了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外, 在使用作品时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将数据库单独作为客体列出, 从而加以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 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都可以看作是汇编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还规定,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 对其内容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为汇编作品, 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 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数字图书馆除了自行开发数据库外, 还要通过购买他人数据库来扩充馆藏资源。购买数据库主要有两种方式:购买光盘数据库和购买数据库的网络使用权。购买光盘数据库享有了数据库光盘的物权, 图书馆可以为读者提供对其非商业性的使用。购买数据库的网络使用权, 一般是通过付费取得一定期限和一定网络范围内的使用权。

2 关于数字图书馆公益性的思考

图书馆作为精神财富的收藏与传播机构, 其主要社会功能是推动文化的发展, 满足公众的精神需要, 同时维护创作者的精神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 图书馆的公益性应该加强而不是减弱。数字技术、网络技术是科学发展的成果, 把它们运用于图书馆, 目的在于使图书馆能更高效地为更多用户提供服务。数字图书馆是信息化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它应该是以公益性为主体性质的。但究竟如何体现公益性?哪些服务应该免费?哪些服务可以适当收费?这些都应该认真考虑

数字图书馆应该首先保证基本的公共阅读服务。对于著作权人允许其在网络中传播的作品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数字图书馆应该免费提供给用户。对于享有版权的作品, “数字的不是不同的”, 这是国际图联的立场观点。国际图联认为, “对于数字形式的作品, 应该没有额外的收费, 而且期望允许所有图书馆的用户应该能够公开地浏览可利用的版权材料;通过网站或远程登陆方式, 个人可以公开地读、听和观看已进入市场的版权材料。”另外, “应该使每个人都可利用公共借阅服务”[5]。所以根据国际图联的观点, 图书馆的用户利用网络获取信息资源是不应该收取额外费用的。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成员国也拒绝了“数字的是不同的”的要求。而对于著作权人不允许在网络中传播的作品, 可以以文摘的形式向用户介绍, 如果用户有需求可以亲自到馆借阅。

其次, 对于数据库应该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自行开发的书目数据库反映了数字图书馆自己的馆藏和其他图书馆的馆藏, 这些是用户进行公共借阅和馆际互借时的导航工具, 像传统图书馆中的卡片目录一样, 应该免费供用户使用。对于自行开发的文摘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 可能有几种情况, 如一些属于对公有领域的作品进行汇编形成的数据库 (例如法律法规数据库等) , 应尽量让用户免费使用;而一些属于对版权作品进行汇编形成的数据库, 由于在开发中可能向原著作权人支付了报酬, 其开发成本较高, 因此是否应该向用户收费, 以及如何收费则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讨。而对于购买的数据库, 应该在著作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数据库。当然, 数字图书馆可以利用其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工作人员娴熟的专业技能开展一些数字图书馆增值服务, 比如专题咨询、委托检索、情报分析等, 为科研机构、企业团体提供信息咨询, 在帮助他们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获得相应的报酬。

数字图书馆中的著作权评估模型探讨 篇2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著作权;评估模型;反馈环节;组合预测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2.02.004

〔中图分类号〕G250.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2)02-0015-05

Study on Copyright Valuation Model in Digital LibraryLiu Tian1 Zhang Wende2,3

(1.Library,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Fuzhou 350002,China;

2.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Office,Fuzhou University,Fuzhou 350108,China;

3.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Fuzhou University,Fuzhou 350108,China)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speciality of copyright valuation in digital library,a linear combination forecasting model(coefficients according to correlation degree)and a nonlinear combination forecasting model(weighted mathematic means and weighted harmonic means)were established with modified profit method,profit sharing rate method,market method and feedback,which make valuation more reasonable.This paper put forwards a new method for copyright valuation in digital library.

〔Key words〕digital library;copyright;valuation model;feedback;combination forecasting

數字图书馆的出现给著作人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在数字图书馆时代,关键要对数字图书馆中的著作权进行合理科学的评估,从而保持社会公众利益和著作权人利益的合理平衡。而知识产权评估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建立一个各种方法相互补充的评估方法体系[1]。

本文以传统知识产权的评估理论为依据,针对数字图书馆中的著作权的特点,选择修正收益法、收益分成法和市场法3种评估方法,并加入反馈环节,通过组合预测方法构建线性和非线性组合预测模型。使评估结果值更贴近实际,为数字图书馆下的著作权评估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1 评估方法

1.1 修正收益法

曾丽霞等[2]采用DELPHI法、AHP方法、模糊评价法对收益现值法的结果进行修正,构建一个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数字化效益三大方面、3个层次、45个指标的评估指标体系及模型,以合理评估数字图书馆环境下的著作权的真实价值。评估步骤如图1:

评估初值E0(收益法)评估因素体系及权重(AHP方法)纠偏系数C(双权数模糊评价法)公允评估值E(E0×C)图1 修正收益法评估步骤

1.2 收益分成法

康云萍等[3]选用基于收益法基础上产生的收益提成率法来评估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的价值。结合AHP方法确定带来超额收益的相关因素,通过构建一个指标体系系统来确定无形资产收益权重,全面、综合地衡量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的价值。评估步骤如图2:

评估初值E0(收益法)评估因素体系及权重(AHP方法)确定收益提成率β(DELPHI法)公允评估值E(E0×C)图2 收益分成法评估步骤

2012年2月第32卷第2期数字图书馆中的著作权评估模型探讨Feb.,2012Vol.32 No.21.3 市场法

市场法[4]是根据替代原则,采用比较或类比的思路及其方法判断资产价值的评估技术规程。运用市场法要求充分利用类似资产成交市场价格信息,并以此为基础判断和估测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运用市场法,首先要选择适当的参照物。参照物与待评估资产之间应当具有可比性,包括功能、市场条件及成交时间等方面;然后对于参照物和待评估资产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和量化;最后在参照物成交价格的基础上调整已经量化的差异指标。市场法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被评估著作权价值=同类交易实例价格×调整系数

由于数字图书馆是一个新兴事物,因此有关数字图书馆的交易实例非常少见,这就给现行市场法应用带来了障碍。如果依赖传统媒体的交易价格作参考的话,就忽视了数字图书馆作为数字媒体、网络媒体的新特点,评估结果就显偏颇。而且现行市价法的调整系数的确定带有非常明显的主观色彩,对评估人员的经验依靠程度非常大。

本文尝试从两个途径运用市场法对数字图书馆中的著作权进行评估,一是由数字图书馆提供之前作品著作权交易记录,建立数据库。通过将带估图书/文献与数据库中已有记录进行比较,在匹配度超过80%的情况下,根据匹配程度确定调整系数,从而得出被评估作品的著作权价值。

当本地数字图书馆的数据库中没有符合条件的条目时,再转而连接网络方式。用户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络途径,主要包括以下4种情况:(1)其它数字图书馆的数据库。(2)专业评估机构相关历史数据。需要成为对方的使用用户,而且需要耗费比较多的时间,并付费,相应的结果也更准确。在此列举几家专业评估机构[5],如下:①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②北京无形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③北京中金浩评估有限责任公司,④北京无形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⑤深圳市世鹏评估有限公司,⑥天诚评估咨询公司,⑦北京无形资产评估公司等。(3)非盈利型评估所相关历史数据。需要与对方有合作关系,需要耗时。在此列举几家专业评估机构,如下:①国家科技评估中心,②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③长春市科技评估中心,④浙江联政科技评估中心,⑤广东省科技评估中心,⑥河北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科技评估中心,⑦科学技术部科技评估中心,⑧江西省科技评估中心,⑨黑龙江省科技评估中心等。(4)法律途径维权问题赔偿。例如①2002年北京大学法学专家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案。②200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郑成思等七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知名专家状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③2007-2008年期间,上千名博士、硕士状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自己的论文收录入数据库并出售给一些单位和个人。对于授权不完整的案件,万方被判构成侵权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标准博士论文3 100~3 300元,硕士论文2 500元。④2008年“中国知网”(CNKI)被近百名硕博士告上法庭,诉称侵犯其著作权。案件中有21起获得了法院判决支持,获赔金额在2 000~3 500元不等。显然,经由法律判决所得赔偿金额,与著作权本身价值相比明显偏低。如果应用于市场法,需要注意调整参数的修正。

2 反馈环节

在评估过程中加入反馈环节,既可以用短期的反馈来修正评估值,使评估值更趋近实际;又可以用反馈来检验评估的准确性,进一步改进参数,使得之后的评估更准确。

对于选取的指标数据,由用户将其直接量化成“放大”或“缩小”。指标主要包括:

2.1 点击率

点击率是一个比率,直接数字量为点击量,即阅读量。点击率是对网络和数字资源利用率的真实反映,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真实反映出作品的学术水平与社会影响力,也是目前比较公认的网络信息质量评价标准。点击率可以反映作品的影响力,社会价值和学术价值,有助于用户花费最少的代价获取资源。

2.2 浏览量

作品所在网页被浏览的情况。浏览量>阅读量。它体现的是作品和相关文献被关注的情况。

2.3 下载量

作品被网络读者下载的次数。下载量<阅读量<浏览量,它体现的是作品满足用户需求的程度。

2.4 被引用情况

作品被刊物上的文献的引用情况,包括国内外核心刊,EI/SCI/CA/CSCD/CSSCI来源期刊等。并根据期刊影响力量化此处被引用数。

2.5 关键词及相关词在数字图书馆中的搜索情况

搜索情况反映了作品研究内容的被关注度。但此处需要说明的是,在学术界,搜索量不等同于优质度。一方面,新的领域新的理论,文献较少,也许搜索也少,但反而说明其新颖程度。另一方面,一些偏僻冷门的学科也面临被搜索少的问题。所以在搜索情况的比较上,要特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再给出是“加分”还是“减分”。

2.6 作品在搜索引擎中的搜索情况

不只是数字图书馆,在门户搜索网站上,作品被关注的情况。如果无法和网站协商,得到有效数据,也可以借鉴搜索的条数和搜索用时等。在收集数据时要特别注重微博或博客、分享网站、空间、论坛、贴吧、Wiki等新兴发布交流平台的收录情况。

2.7 作者是否继续进行相关主题研究

如果作者有就相关主题继续出版书籍、发表文献、参加会议等,可加强此主题完整性和连贯性,属“加分”项。

采样作品出版/发表后3个月、6个月、1年的相关指标数据,由用户输入,根据关联度计算调整系数,从而得出相应的反馈数据的著作权评估值。

3 组合预测

基于以上3种评估方法和反馈环节,考虑到每种评估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又不能互相替代,故引入组合预测,通过线性或非线性组合预测的方法对几个评估结果进行组合,使各方面因素考虑的更充分全面,以期得到最佳结果。

组合预测[6],就是将不同的预测方法进行适当的组合,综合利用各种方法所提供的信息,从而尽可能地提高预测精度。组合预测方法比单一预测方法更为科学,因为对同一预测问题,不同的预测方法提供不同的有用信息,如果简单地将预测误差较大的一些方法舍弃掉,将会丢失一些有用的信息,这对信息是一种浪费,应予以避免。根据组合预测模型的组合形式不同[7],组合预测一般可分为线性组合预测和非线性组合预测。

3.1 线性组合预测

设预测对象存在m个单项预测方法,利用这m个单项预测方法得到的第i个单项预测方法的预测值为fi,i=1,2,…,m。

若组合预测值f满足:f=l1f1+l2f2+…+lmfm,则称该组合预测为线性组合预测。其中l1,l2,…,lm为各种预测方法的加权系数。

在判断加权系数时,线性组合预测可分为(1)等权平均组合预测,即各组合预测加权系数相等,这种方法不需要了解单一的预测值的预测精度,也不需要进一步知道单一的预测误差之间的相互关系。使用起来简单方便。(2)不等权组合预测。又包括按误差绝对值和确定权系数法;按方差大小确定权系数法;按误差倒数确定权系数法;按关联度确定权系数法等。其中①按误差绝对值和确定权系数法,利用加权平均的方法,对较精确的预测值赋予较大的权重,简单方便,数学意义明显。②按方差大小确定权系数法,按方差大小确定权系数。对方差较小的模型预测值赋予较大的权重,简单方便,数学意义明显。③按关联度大小确定权系数法,灰色系统理论提出的一种分析系统中各因素关联程度的量化方法,与实际值关联度越大的模型加权值越大[8]。

本文选择按关联度大小确定权系数法,组合预测时,对于3种评估方法,先求取或采访各单项评估方法在预测段数据与实际值的关联度,再确定其加权值,从而使评估值更接近实际值。

3.2 非线性组合预测

若组合预测值f满足:f=g(f1,f2,…,fm),其中g为非线性函数,则称该组合预测为非线性组合预测。常见的非线性组合预测形式有:加权几何平均组合预测模型和加权调和平均组合预测模型。

3.2.1 加权几何平均组合预测模型

加权几何平均组合预测也是常用的组合预测方法之一。它有时比加权算术平均组合预测方法有更好的组合预测效果。下面给出其模型,并讨论组合预测权系数估计。

根据加权几何平均数计算公式,令:

t=∏mi=1xliit

其中t为第t时刻的加权平均组合预测值,xit为第i种单项预测模型在第t时刻的预测值,i=1,2,…,m;t=1,2,…,N,li为第i种单项预测方法的加权系数,且总和为l,满足归一化条件。

为了计算加权集合平均组合预测的权系数,将上式两边取自然对数得:

若预测误差不存在,即t=xt则有:

lnxt=∑mi=1lilnxit t=1,2,…,N

然而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组合预测的误差一般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定义如下形式的预测误差:

et=lnxt-∑mi=1lilnxit=∑mi=1li(lnxi-lnxit),?t=1,2,…,N

其中et称为加权几何平均组合预测在第t时刻的组合预测对数误差。

因此以预测对数误差平方和为准则的非负权系数的几何平均组合预测模型为下列最优化问题,记为模型(21):

minQ=∑Nt=1e2t

∑mi=1li(lnxt-lnxit)=et,?t=1,2,…,N

∑mi=1li=1,?li0,?i=1,2,…,m

记R=(1,1,…,1)T,R为元素全为1的m维列向量,L=(l1,l2,…,lm)T,E=∑Nt=1eitejtm×m,eit=lnxt-lnxit,其中E称为加权几何平均组合预测的对数误差信息矩阵。则有:

∑Nt=1e2t=∑Nt=1∑mi=1∑mj=1lieitljejt=LTEL于是该模型化为矩阵形式,记为模型(22):

这也是一个二次规划问题,利用Kuhn-Tucker条件[9]可将其转化为线性规划模型来求解,得最优组合预测权系数向量。

3.2.2 調和平均组合预测模型

调和平均组合预测是一种比较常用的组合预测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它可以比加权算术平均取得更好的组合预测效果。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以便选择适当的组合预测模型。

设某一预测问题的某个指标序列为{xt,t=1,2,…,N},对此预测问题存在m种单项预测方法对其进行预测,设xit为第i种单项预测模型在第t时刻的预测值,i=1,2,…,m;t=1,2,…,N,根据加权调和平均数计算公式,令:

t=∑mi=1li∑mi=1lixit=1∑mi=1lixit

其中t为第t时刻的加权调和平均组合预测值,li为第i种单项预测方法的加权系数,且li满足归一化约束条件:

∑mi=1li=1,?li0,?i=1,2,…,m

为了计算加权调和平均组合预测的权系数可变化为:

∑mi=1lixit=1t,?t=1,2,…,N

假设在理想的情况下,t=xt,即预测误差的不存在,则有:

∑mi=1lixit=1x

然而在预测的实践中,组合预测的误差一般均是存在的。因此定义如下形式的预测误差et:

et=∑mi=1lixit-1xt

其中et称为加权调和平均组合预测的在第t时刻的组合预测误差。

显然组合预侧的预测误差平方和越小越好,因此以预测误差平方和为准则的非负权系数的组合预测模型为下列最优化问题,记为模型(23):

minQ=∑Nt=1e2t

∑mi=1lixit-1xt=et,?t=1,2,…,N

∑mi=1li=1,?li0,?i=1,2,…,m

记R=(1,1,…,1)T,R为元素全为1的m维列向量,L=(l1,l2,…,lm)T,E=(e1,e2,…,eN)T,X=(1/x1,1/x2,…,1/xN)T,H=1/x111/x12…1/x1N

则有:∑Nt=1e2t=ETE=(HL-X)T(HL-X)。

于是模型(23)化为矩阵形式,记为模型(24):

minQ=(HL-X)T(HL-X)

显然,这是一个二次规划问题。根据二次规划理论可知,该二次规划问题的最优解一定存在。利用Kuhn-Tucker条件可将其转化为线性规划模型来求解,从而可获得最优组合预测权系数向量。

可见,两种非线性组合预测都是基于不同时刻的预测值进行组合的,因此适用于加入反馈环节的评估过程。

3.3 两种预测模型的比较

线性组合预测是不同评估方法之间的一种组合,而非线性组合预测由于加入反馈环节,其总体预测效果会优于线性组合预测方法。对于非线性组合预测,除了引入反馈环节,可以考虑再对不同评估方面的结果进行线性组合,这就结合了不同方法的优点和不同时刻的数据,使评估结果更接近实际值。但反馈环节需要时间采集数据信息,因此有一定限制。所以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预测模型。

4 应用举例

某科普作品的作者授权超星数字图书馆使用其著作,超星数字图书馆对该著作数字化后,通过提供在线阅读和下载的方式将该著作提供给读者,并对读者收取了相关费用。根据该著作在超星数字图书馆的浏览量和下载量来统计,预计在未来5年,该著作每年可为超星数字图书馆创造经济效益10万元,超星数字图书馆按收益的20%支付报酬给著作权持有人。评估时确定的折现率是11%。求该著作权的评估值。

4.1 修正收益法

输入:10万元-11%-5年-20%,在不更改系数的情况下得到

E1=7.3918×1.062733≈7.86(万元)

4.2 收益成本法

输入:10万元-11%-5年,在不更改系数的情况下得到

E2=39.76万×6.051%=2.41(万元)

4.3 市场法

连接数据库。根据参数的比较,找到一篇匹配度>85%的文献,基于二者分类号的大类相同,数据库中的作品字数略少于待估文献字数,出版时间比待估文献早半年,且其他数据的相似度亦较高。待估文献选题较新,原文献的评估值为6.5万,根据专家意见得到调整系数为0.87。

E3=6.5万×0.87=5.66(万元)

4.4 线性组合预测

根据用户输入,根据关联得到的线性组合预测参数。

E=0.5×E1+0.2×E2+0.3×E3=0.5×7.86+0.2×2.41+0.3×5.66=6.11(萬元)

4.5 反馈环节

3个月后,此文献的反馈情况比设想得差,低于设想情况,γ1取0.95。

E(1)=E×γ1=6.11×0.95=5.80(万元)

6个月后,此文献的反馈情况与设想接近,γ2取1。

E(2)=E×γ2=6.11×1=6.11(万元)

1年后,此文献的反馈情况比设想得好,高于设想情况,γ3取1.12。

E(3)=E×γ2=6.11×1.12=6.84(万元)

4.6 非线性组合预测——加权调和平均组合预测模型E=0.14×E(1)+0.28×E(2)+0.58×E(3)=6.49(万元)

5 结语与展望

本文结合修正收益法、收益分成法和市场法,加入反馈环节,利用组合预测方法,提出了几种评估方法相结合的数字图书馆中的著作权评估模型。其一是对不同方法的评估结果进行线性组合预测(按关联度大小确定权系数法);其二是根据不同时刻反馈值,对评估结果进行非线性组合预测(加权算数平均值组合预测和加权调和平均组合预测两种模型),以减少单一方法或单一时刻对评估造成的局限性,使不同评估方法和不同时间的反馈值互相补充,从而使评估结果值更贴近实际。评估模型为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提出一个参考,可以作为对著作权人进行合理补偿的依据,为解决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人合理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博弈提供现实基础。

目前数字图书馆下著作权评估问题还是一个比较前沿的问题,相关的法律依据、基础资料和数据还不是很充分。本文评估的前提是出于传统的“读者付费”机制,与之相对的开放获取(OA)则建立了另外一种付费机制——“作者付费”机制[10],即出版机构向作者(而不是读者)收取一定的出版费,并通过网络出版其作品,而读者对这些资源的获取则是完全免费的。如果在评估中再引入这一概念,两方面结合对数字图书馆中的著作权进行评估,可能更符合读者利益,有待进一步研究。另外,在利用组合预测时,如果可以运用人工智能的非线性方法,人为因素就会更少,也使结果更贴近实际。在反馈方面,参数的选取还有待完善,如果可以加入自学习环节,就可以将反馈“学”来的参数注入程序中。所以加入人工智能也是未来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张文德.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06,(5):91-94.

[2]曾丽霞,张文德.数字图书馆环境下的著作权评估方法新探[J].图书情报工作,2007,51(3):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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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篇3

一、数字图书馆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著作权侵权的便捷性、可能性在上升。在数字环境下, 由于图书文献等资源的存储主要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 所以具有存储成本低、检索方便、易复制等优势, 但也为其在传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提供了很多的便利条件。数字图书馆的相关图书, 很容易被相关人员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对原文献作品进行轻松的复制或改变, 甚至可以在原作者不知情和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就侵犯他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完整权等, 因此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是非常多见的。

2) 著作权侵权在时间和地域上具有不确定性。在我国现有的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体系中, 一般都会有“地域性”、“时间性”的相关规定。而互联网背景下的数字图书馆, 由于信息的传递主要是通过网络来实现的, 所以很容易就可以跨越国界, 突破地域上的限制。而在关于信息资源国际传输中著作权法律问题的规制上, 国与国之间还存在较大差异, 所以对于该类问题的处理上就容易产生分歧。此外, 由于数字作品首次发表的时间难以确定, 所以数字化作品有效期的确定要比其他作品更为困难。

3)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诉讼存在困难。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般都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 即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其责任的必要条件。但是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以及数字信息的不确定性, 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常常存在较大的隐蔽性, 有时甚至难以确定侵权人、侵害损害后果和侵权损失的大小, 这就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后期诉讼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二、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的保护对策

(一) 立法与政策措施

首先, 要健全我国现行的法定许可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虽然目前可以对作者授权、征收版税和分配版税等著作权相关问题进行约束并发挥作用, 但是我国当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相对落后的, 无法应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被大量使用、重复使用的现实问题。这是因为在网络环境下, 每个人都是读者, 也可以轻松的成为作者, 如果让每个人都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签订授权合同, 构建一种默认许可或法定许可机制, 那么著作权的私权行使就相当于转变为社会行使了, 可以有效规避数字图书馆的很多著作权法律授权问题。法定许可不代表可以对著作权不受限制的自由使用, 可以探索低偿使用、有限使用等多种形式, 最大限度的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 要科学使用合同法的保护作用。数字图书馆在建设过程中和数据采集过程中, 只有充分尊重原作者的权利, 做到对作品本身的合法使用, 才能避免自身出现侵权行为, 并在后期有效维护自身的著作权。如著作权声明、合同保护等措施, 都可以有效规避著作权相关法律问题的产生。再次, 为了有效促进我国数字图书馆的科学建设和长远发展, 相关部门还需要加快数字图书馆技术标准的建立, 这样可以为数字图书馆著作权法律问题进行有效的规制, 能够有效避免著作权法律问题的大量出现。一方面, 我国应当尽快建立起数字图书馆标准体系的组织管理机构, 细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具体规则和使用标准, 实现数字图书馆相关的机构、网站在统一技术标准下建设、运行和发展。另一方面, 我国应当根据数字图书馆的发展需求, 制定保护数字图书馆标准体系的知识产权政策, 完善各项标准和政策的实施环境, 并对其进行深入的贯彻和落实。

(二) 技术措施

法律的建设通常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而信息技术的发展却是日新月异, 所以针对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仅仅依靠立法工作和执法工作还是远远不够的。在相关法律制度没有建立或没有更新之前, 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措施对著作权进行相应的保护。首先, 图像半显示技术可以让著作权的所有者对图像质量和文字权限进行有限的控制, 使其处于“半显示”的状态, 在全部或局部区域对原作品的参考图像进行处理, 避免他人对原作品的任意复制和篡改, 如密码技术与“马赛克”技术的结合, 既可以限制他人的侵权行为, 也可以让相关人利用解码密钥进行解码恢复。其次, 密匙配送技术也是信息环境下著作权法律问题的一个安全、可行的技术解决措施, 其原理是将信息变为密码并预先送至用户, 作为与用户支付费用的交换条件, 利用互联网将钥匙信息送至用户, 将图像复原, 这样可以更好的实施对著作权的保护以及著作权价值的实现。再次, 数字水印技术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应用也开始非常广泛, 该技术主要是预先在图像、声音多媒体数据中埋入某种信息, 这会有效限制他人对数字图书馆或原作者作品的复制、刻录、篡改、传播等。此外, 反复制设备、防火墙技术、安全检查技术、认证技术等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应用, 形成对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的有效保护。

三、结语

总之, 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但是由于法律制度规范在建设上的相对滞后, 因此而产生了大量与数字图书馆著作权法律问题相关的现实难题。对此, 除了在短期内可以通过技术措施进行应对之外, 从长远看必须加快立法进度, 从而为数字图书馆著作权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多的参考依据, 让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尽快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摘要:近年来, 数字图书馆的出现, 引发了很多关于著作权法律问题的关注。本文首先分析了图书馆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接着就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的保护策略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著作权,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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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肖陆平.我国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完善[J].社会科学论坛 (学术研究卷) , 2009, (01) .

著作权转让合同(图书) 篇4

乙方:__________(通常为受让方)

甲乙双方就著作权转让事宜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在________________范围内出让作品《________________》的_____权,乙方同意受让。

第二条 作品《________________》已由____________出版社出版。甲方保证拥有本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条 转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第四条 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按第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

2.分期付款:

(1)首付____元,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2)第二次付____元,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3)第三次付____元,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上述作品仍保留署名权。

2.甲方有获取著作权转让金的权利。

3.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已转让给乙方的作品著作权转让第三方。

4.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作品《____________》享有等权利。

2.乙方有按约定支付转让金的义务。

3.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违约条款

1.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已转让给乙方的作品著作权转让第三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2.根据第四条的约定,乙方如延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补偿金。如该项付款超过20日,乙方仍未付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自由使用著作权,不再受本合同之约束。已收取的款项不再退回。

第八条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也就是说,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著作权可以转让,除此之外的则不可以转让;可转让的著作权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

数字出版著作权保护策略研究 篇5

【关键词】信息时代;数字出版;著作权;保护

【作者单位】邵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信息社会大数据的环境下,数字出版呈现出数量巨大、类型繁复、即时快速的基本特征,具体到出版内容的选题策划、审核流程、市场营销及用户反馈都产生了诸多变化。信息化与大数据交互发力的当下,数字出版的大数据挖掘与版权保护日益成为热点话题,加强数字出版著作版权保护至关重要。这是本文讨论的话题。

一、基于信息时代的数字出版与著作权保护的耦合性

众所周知,数字出版作为一种较为前沿的学科理念,对于其基本概念,学界尚未有较为全面的定义。目前,较为普遍的认知是将数字出版视为“基于二进制技术手段的出版模式”。本文讨论采用的是我国2010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对数字出版做出的一个界定,即数字出版是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其主要特征为内容生产数字化、管理过程数字化、产品形态数字化和传播渠道网络化。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数字出版实际上就是出版内容、过程、形态和渠道的数字化,这几个部分构成具有完整产业链特征的数字化综合体。与本文相关的所谓著作版权(或曰版权)的概念同样是极其多样性的。我们站在传统意义上认为,版权就是作者或其他具有同等权利的著作人,对于当下的各种形式的作品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的总和。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移动互联网与媒介整合时代的不断发展,出版与新技术的融合对传统意义上的出版版权法规提出了挑战。

数字化时代,版权与数字出版之间耦合度更高,版权保护从始至终都贯穿到数字出版的整个过程,二者关系更为紧密。一方面,数字化出版的作品基于创作期就应该具有版权,这是数字作品极具独创性的基本标志之一。尤其是,面对数字出版领域跟风、抄袭现象严重的现状,数字出版从选题策划到作品创作都必须强调版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数字出版作品出版阶段同样要强调版权保护,尤其是涉及版权交易的问题,必须依托数字技术与版权基本知识,不断地健全法律制度的保护功能。再者,数字出版产品的流通阶段同样要重视版权保护。需要指出的是,在数字产品的流通过程中所产生的版权纠纷往往最为集中。这一阶段版,版权保护的重点是要确保用户能够在正规渠道获得数字出版产品,要明确盗版数字作品的界定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无版权纠纷。

二、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中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数字化作品与传统版权保护立法理念滞后之间的矛盾

数字出版环境下,数字出版作品的侵权形式与传统出版作品有了明显的区别。数字出版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更加容易,成本更低,形式也更加多样。这对传统《著作权法》带来了挑战。我国有关数字出版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比较滞后,相关部门亟须制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进行数字出版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但另一方面,立法者也应该考虑到数字出版作品的特点,把握著作权保护的界限,因为一旦对于数字内容的控制过于严苛,就会造成正常使用者无法获取合理的信息,这也就违背了《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例如,2011年发生在我国的“百度文库案”。百度文库在未经诸多文案内容提供者的授权下,准许第三方浏览并下载相关需要付费的文档,继而造成了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也由此引发了诉讼请求。

2.数字化的出版作品版权保护艰难

一是数字出版领域中,作者大批量授权的可能性逐渐消失。信息传播的加速与数字出版手段的更新造成阅读内容、阅读习惯和阅读方式的变革。作者、受众以及运营服务商之间在作品授权层面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二是传统意义上的作者与数字时代出版运营商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当前的著作权拥有者和网络运营商之间存在信息与技术不对称的情况,作者的弱势地位更为明显。一旦出现数字版权领域的纷争,作者往往维权艰难。三是虚拟的互联网运营环境使得数字形态的作品在创作主体的认定上存在困难。互联网最明显的特征之一就是其匿名性,网络创作者的地址、内容、帐号都无须实名认证,这样极易产生版权层面的纠纷。例如,发生在2001年的备受关注的网络作者王强诉讼中国电信江苏分公司案件,就是前者的《貂蝉》作品用“白衣卿相”发表,随后该作品被运用到IC电话卡上。此案件最终判决作者胜诉,但其基本证据认定极为复杂。这一例证显示出出版产业中版权保护与维权过程中的诸多隐忧。

三、信息时代数字出版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对策

1.修订现有版权法规,建立健全数字出版产业法律法规

对于我国的数字出版发展而言,当前的首要任务是积极营造良好的数字版权法律法规环境。要实现这一点,就要不断建立健全数字出版版权的专门立法,不断修正既有的各种法律法规,在宏观层面上实现对数字版权的保护。具体来说,一是相关部门要修订现有的版权法律法规,明确数字出版立法的方向。数字出版的立法既要明确权利主体的认定规则,以确保当发生数字版权纠纷时能够有效规避虚拟性和匿名性带来的诉讼漏洞;还要进一步完善作者权益保障措施,尤其是在涉及非法转载等侵权行为时,要明确受损失者权益保障的时限;还要进一步强化授权模式的内容,完善著作权的机体管理,一些重要的授权条款必须按照有益著作人的角度制定,促进版权交易的顺利实施。二是相关部门要妥善应对当前数字出版的新形势、新问题和新挑战,强化数字出版产业法律法规的覆盖范围。尤其是,应当准确界定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概念、特征与类型,不断规范数字出版的良性发展。相关立法部门要对与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相关的案例适时加以整理备案,以便通过判例的前车之鉴来规范后续的立法。

2.强化法制监管,积极健全数字出版物登记制度

一是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数字出版及网站用户的注册与监管,采用实名有效认证的方式进行实名注册,定期考察注册用户的资料是否完备,相关的手续是否健全。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可以设立出版作品侵权投诉通道,被侵权人将侵权作品的内容、名称和网站链接等填写清楚,受理方必须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并将结果第一时间予以公示,以便社会各界能够有效监督。二是相关部门要切实建立并健全数字版权类登记的相关内容与制度。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如若无相反证明,作品署名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为作者”。然而,数字出版相关作品的作者在对作品署名时,大多会采用昵称、笔名,这种情况下,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在认定权利人的层面上就会存在困难。所以,数字出版的语境下,作者要极为审慎地选择署名方式,以便使其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3.加强对数字出版商的引导,完善数字出版作品的管理模式

一是对于数字出版运营商和出版商,相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鼓励、引导,在政策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鼓励并引导数字出版商和文化运营商创作内容新颖、题材多样、紧跟并引领时代潮流的作品。二是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数字出版编辑的培训,强化数字出版内容的审核,建设数字化的编辑队伍,促进数字出版物的管理趋于合理、专业。三是要强化各类与数字出版相关人群的版权意识。作者及其相关权利人要有主动的维权意识,加强对自身作品的保护意识。网络运营商要强化自律,避免侵权现象发生;消费者要树立数字版权意识,拒绝购买、使用非正常渠道获得的数字版权作品,确保数字出版健康有序地发展。

当下,我国数字出版产业中版权保护的立法理念滞后、版权保护的维权艰难等问题突出。基于此,我国数字出版只有不断修订现有版权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数字出版版权法律法规,强化监管,健全数字出版物登记制度,通过对数字出版商的引导,完善数字出版作品管理模式,才能不断提升数字出版著作权保护的水平和层次,实现数字出版产业的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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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谢明俊. 学术期刊数字化的版权保护问题再认识[J] . 出版广角,2011(6):21.

数字图书馆著作权 篇6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利益冲突,利益平衡

一、数字图书馆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冲突

(一)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侵权问题

目前全国每年出版10万多种图书、1万种期刊, 涉及的著作权多达数千万人, 而使用者即使只与10万著作权人达成授权许可使用协议, 在实际投入运行之前至少就要付出成本3000多万元。这些巨额成本, 对数字图书馆来说, 根本无法接受。从司法实践中来看, 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并不顺利。“中国数字图书馆”传播陈兴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传播郑成思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等案件判决, 被告纷纷败诉, 这不存在争议, 但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是, 这样的结果是否对数字图书馆的发展起到规范和引导作用?是不是把它推到了诉讼深渊?

(二) 数字图书馆与著作权人经济和法律权利上的冲突

在法律权利设定冲突中, 《著作权法》顺应时代需求扩张了著作权人的权能, 传统版权授权通道变得更为狭窄, 又未能及时扩张数字图书馆这类新兴多媒体技术传播的权利, 从而导致两者利益上的失衡。再者, 法定许可制度未能顺应发展趋势。现在的法定许可例外规定制度混乱, 法定许可目的就是限制著作权人, 鼓励作品的传播, 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 但是如果数字图书馆通过法定许可的方式来使用作品, 那么是否有必要给著作权人拒绝或抗辩的权利, 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来排除法定许可。

二、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冲突

现行的合理使用制度对两者的协调是不足的, 数字图书馆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 通过技术措施的设置, 收取过高的费用等方式来缩小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 就意味着试图利用法律对合理使用范围的缩小来垄断技术进步带来的便利, 不得不使公众付费才与之分享信息资源。

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三者利益平衡机制

(一) 著作权的限制的正当性

作品本身具有社会属性, 既是个人智力劳动的成果, 也包含了对其他智力成果的吸收借鉴, 那么就不能绝对地保护著作权不被复制利用传播, 一定情况下也应允许社会公众利用其作品。从著作权的立法目的也可以看出其根本宗旨在于确保公众参与文化生活, 分享知识信息。著作权限制反映了著作权法对公共利益的重视和保障。

(二) 数字图书馆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1. 法定许可制度的运用

接受法定许可是图书馆活动为适应作品创作传播及利用的新技术条件的需要, 也是满足数字时代权利分配与利益平衡的需要它对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应该在坚持图书馆公益性主体性质不变的前提下, 做到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相互配合。个人认为应赋予著作权人拒绝或抗辩的权利, 通过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来排除法定许可, 而且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的范围和目的都要有所限制, 不会造成其权利的滥用, 损害著作权人利益。

2.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具体措施

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 可以先将过了著作权保护期, 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 数字化进行上传。为了集中利用信息资源, 应采购没有著作权瑕疵的现成数字化作品数据库, 否则数字图书馆使用了有侵权行为的数据库未能及时移除, 将导致自己也侵权, 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具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取得权利人授权, 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通过网上用户的点击阅读下载收取费用以支付报酬。

(三) 数字图书馆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首先要明确数字图书馆利益不能优先于社会公众利益, 著作权法设立公共领域去实现信息传播的公共利益, 推进作品的传播, 激励作者的创新, 著作权法归根到底还是为了保障公众对信息的交流和使用。“构成人类进步的基本因素是属于著作财产中的公有物, 应合理运用著作权公有领域制度”。为维护数字图书馆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我国立法应该增设合理使用的一般标准, 对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作出规定, 以维护著作权各主体之间的动态平衡。

四、总结

所以, 理性的做法是给予著作权人一定的限制, 让更多的社会公众能够以比较低的成本从数字图书馆中获得信息, 科技发展不应成为一种获得信息资源而付出高昂代价的传播工具。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相对的权利而非绝对的权利, 相对权利产生相对的公平而非绝对的公平。

参考文献

[1]Http://www.sina.com.cn.数字图书馆的建设, 北京晚报, 2011年11月18日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编.网络著作权经典判例1999-2010,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1年第38-41页;第66-77页

[3]秦珂.试析法定许可与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 图书情报知识, 2001年1期

[4]梁志文.著作利益的分享与强制许可使用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报, 2008年2期

图书馆数字化过程中著作权问题略探 篇7

一、“先授权、后使用”原则与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关系

著作权最重要的特征是专有性, 意味着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著作权的权利, 著作权的专有性还表明, 未经权利人许可, 他人不得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占有、处分和使用。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必须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

著作权的专有性和公共利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为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 法律赋予权利人专有权的同时, 要求其向社会让渡部分“特权”, 以造福公共利益。让渡“特权”的目标通过实施著作权限制制度来达到, 在“著作权这一民事权利的行使应该服从于公共利益要求”的立法思想指导下, 图书馆成为这种制度的最大受益者。[1]

二、高校数字图书馆业务中的著作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的任何服务活动, 都可能同著作权保护联系在一起。[2]

(一) 文献数字化的著作权问题

数字化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的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形式的文献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为数字码存储后, 再将这些数字化信息还原成原来的信息形式。[3], 数字化后的作品应与原作品视为同一作品, 其著作权所有者当然仍然属于原著作权人, 由此可以推断, 将作品数字化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 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的行为, 毫无疑问将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

(二) 数字信息导航中的著作权问题

数字信息导航涉及到链接的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链接不当也可能会造成侵权。

链接一般分为正常链接、加框链接和深度链接等类型。

1.正常链接, 也称友情链接, 即是把被链接文件的网址链接到自己的网站上, 读者浏览器会清楚的显示地址的变化, 读者是自主使用链接, 被链接者也可以通过一系列加密措施控制被链接上。正常链接一般不被认为侵权。

2.加框链接, 加框链接者将被链接网站的网页分为几个独立的区间 (视框) , 加框链接时, 屏幕上的网址仍然保持为设链者的网址, 而不是被链接网站的网址。加框链接是当前网主将另一网页的内容剪贴至当前网页的加框内, 使该另一网页的内容脱离了权利人许可的使用背景, 侵犯了另一网页权利人的著作权。[4]

3.深度链接, 设链者将他人网页上的文章、图像、音乐片段等信息在自己的文件中展示给用户, 当用户打开设有内置的网页时, 该链接就会自动启动和完成与链接所指向网页的链接, 用户不会察觉到链接行为。深度链接涉及的是复制行为, 其内存中必然形成复制, 未经允许的复制显然是侵权的。深度链接是享用别人劳动成果的行为, 是为著作权法所禁止的行为。[5]

(三) 电子剪报的著作权问题

图书馆在制定电子剪报的时候, 也要遵守相关的著作权法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 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利用电子剪报的形式将一些网站的内容放在图书馆网页上, 这些作品被图书馆分门别类的或按主题按作者进行整理, 供浏览或下载, 甚至被制成光盘或打印资料出售, 如果没有得到授权并且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将会构成侵权。

三、合理使用与图书馆数字化战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 其中第 (八) 项是针对图书馆因陈列和保存目的复制本馆合法收藏的作品的例外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图书馆合法将本馆收藏的纸质文献进行数字化的情形。在图书馆数字化的过程中, 在条件没有完全成熟的情况下, 可以进行一些战略的调整:

1.购买数字公司已经获得授权的数据库, 比如中国学术期刊网数据库, 人大复印资料数据库等。

2.优先数字化古籍。古籍一般已进入公有领域, 在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 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人身权利的前提下, 可以对古籍进行优先数字化。

3.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利用这些作品的时候也要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

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

5.在合理使用范围内的作品。除此以外的作品, 通过相关程序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的, 也可以进行数字化。

总之, 高校图书馆数字化过程中, 要非常重视著作权问题。要按照相关法律行事, 避免出现著作权纠纷。[6]首先, 高校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要紧密关注国家著作权的立法现状;其次, 利用公有信息和合理使用原则开展信息服务;再次, 要加强读者和馆员的版权意识;最后, 要加强与著作权人、出版者的沟通与协作, 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方式减少著作权纠纷, 缩短授权过程, 提高工作效率。只有这样, 才能使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顺利进行, 才能达到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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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秦珂.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导论[M].北京:气象出版社, 2005:54.

数字图书馆著作权 篇8

伴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与网络资源的共享而产生的数字图书馆成为网络连接提供者, 它将扮演作品的传播者和使用者的角色。在数字化作品开发的初期, 数字图书馆经常成为作品的使用者, 在数字化作品开发的后期则逐渐成为图书馆相关数据库的权利主体, 在数字图书馆运行时又会成为该数字化作品的传播者。由此可见, 在侵权责任领域, 数字图书馆与网络内容提供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具有相似性。然而在西方各主要法治国家, 网络内容提供者则一般都被拟制为现实世界中的出版者。在这些国家, 根据《著作权法》及《侵权法》的相关规定, 出版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所以, 根据私法中的类推原则, 网络内容提供者也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即只要其提供的相关作品中包含侵犯原作者著作权的内容时, 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又称危险责任, 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 都必须依照法律特别规定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 (P642) 例如德国1997年8月生效的《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是专门为规范现代社会信息通讯产业的发展而制定的行业法律, 该法律规定, 网络内容提供者具有将包含侵犯原作者著作权的相关信息上传至网络的行为时, 应当按照危险责任即无过错责任的形式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不论德国的网络内容提供者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的心理状态, 只要其所提供的网络内容中包含有侵犯原作者著作权的相关信息时, 都必须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 并且必须承担停止该侵权行为持续进行的责任, 如果该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具有主观过错的心理状态时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根据互联网的运行特点, 网络传播以其方便快捷、高效率、低成本等显著优势被认为是未来文化信息产业传播媒介的主要发展趋势。但我国当前与网络服务者有关的行业发展尚不成熟, 在相关信息提供以及对于特定著作权人的著作使用费支付等方面缺乏相应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 在实践中经常产生纠纷, 因此易导致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网络中的很多信息都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或授权而将其作品置于网络上传输的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实践中的很多案例也说明了这一点。在王蒙等六位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中, 二审法院认为: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 使用者应征得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 对其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应负有注意义务, 且上诉人从技术上完全有能力决定并控制是否将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然而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未经六位作家的同意或书面授权的情形下, 单方面将其作品传输上网的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成立的相关事实基础和构成要件, 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 上诉人所称其主观上无过错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著作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裁定维持原判。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对于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解释》第4条规定,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 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第5条规定,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数字图书馆法律责任的确定, 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又称过失责任, 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一种责任”。 (P74) 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采取合理和有效的措施停止侵权内容的传播并且提交侵权行为实施者既网络内容提供者的通讯资料等相关证据的义务。在明知用户暨网络内容提供者通过网络传输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信息时, 或者在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之后,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技术上可能以及经济上许可的范围内拒绝提供侵权行为实施者的通讯资料并拒绝移除侵权内容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其具有与侵权行为实施者共同造成实际侵权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过错和客观故意, 故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 图书馆在数字化建设时遇到的问题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相似性。但是, 图书馆属于公益性机构, 其机构性质不同于营利性机构, 如果判定其承受较大的责任风险和经济压力, 则不但阻碍了数字图书馆的正常发展, 而且也会损害广大读者的合法权益, 更不利于做好互联网作为知识传播载体和媒介的深层次服务。因此, 从比较法学的研究视角来看, 特别是以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的相关法律——《德国著作权法》为考察对象, 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否定数字图书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ISP) 时与网络内容提供者 (ICP) 具有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承担连带性赔偿责任的观点, 即网络内容提供者作为营利性机构, 其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数字图书馆作为公益性机构, 则只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 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 分为财产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如果因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 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财产数额将根据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当然, 数字图书馆应当具有采用技术手段来保护网络信息著作权的义务, 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为了限制网络非法用户访问和获取信息, 可以采用权限设置方法;为了防止网络传输中数据被窃取, 可以使用信息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为了避免文本被非法复制和被盗用, 可以采用数字水印技术等。

参考文献

[1]郭明瑞.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数字图书馆著作权 篇9

一、一些专家、学者状告数字图书馆, 认为数字图书馆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一) 陈兴良诉“超星”数字图书馆侵权案。刑法学家陈兴良以自己的作品被“超星”数字图书馆擅自使用为由, 状告“超星”。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 2004年3月, 郑成思等七位学者诉“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侵权。郑成思等七人认为, “书生之家”在既未与其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也未取得许可的前提下, 擅自使用了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法院判决“书生之家”败诉, 须登报致歉并赔偿损失。

(三) 2008年3月以来, 先后有近500名硕士、博士更是将万方数据公司告上了北京海淀和朝阳法庭, 称万方数据公司侵犯了他们的硕、博士学位论文的著作权。该案被称为是国内知识分子集体维权首案, 引起了业界广泛重视。两法院做出判决, 驳回了授权完整的近200名作者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对剩余的目前授权尚未完整的论文, 判万方数据公司支付论文作者一定的赔偿费用, 硕士论文2, 300元或2, 500元, 博士论文2, 800元或3, 200元, 总金额预计将超出100万元。

据了解, 正是由于著作权问题解决不了, 国家图书馆的数字化工程至今搁浅。500名硕士、博士状告万方数据公司侵犯论文著作权案, 更是让人们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了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据了解, 如此大规模的以保护知识产权名目出现的法律诉讼, 在中国数字版权行业内尚是第一起。

而这一案件更大的意义还在于———一个案例的判决之下, 整个中国数字图书馆行业发展都将被推上风口浪尖。在数字图书馆出现之前, 权利人和图书馆之间因为著作权问题引发的纠纷并不常见。这是因为一方面图书馆的公益性质被大家所认可, 图书馆承担着传承文化的重要责任;另一方面受条件的限制, 即使发生了侵权事件, 对于权利人的影响范围也是很有限的。互联网技术、数字化技术的出现打破了之前的宁静。与传统图书馆相比, 数字图书馆不受地域、空间的限制, 拥有传统图书馆无法比拟的海量信息, 同时具有广阔的传播平台, 正是因为这些特点和优势, 数字图书馆的作品可以被读者轻松下载、篡改、甚至盗用。一旦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所受的损失是巨大的。因此, 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如何既保护创造者的劳动成果, 又在图书馆、权利人、读者之间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何为知识产权与著作权?著作权的产生与发展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法律术语, 是一个内涵不断深化、外延日益拓展的概念, 一般包括以下权利: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和商业秘密权。数字图书馆的侵权案基本侵犯的是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又称版权,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及其著作权人依法对这些作品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著作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也称为精神权利, 它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 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 它的含义是: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使用权和以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数字化作品的数字版权也是作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同时是版权 (著作权) 保护的重要内容。

三、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 作品数字化是演绎行为还是复制行为。要弄清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传统作品数字化是演绎行为还是复制行为。第一种意见认为, 将图书馆收藏的纸质作品数字化过程是一种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 它和把一部作品由外文翻译成中文没有什么区别;另一种意见则认为, 作品数字化过程只是一种复制行为, 一部作品经过数字化处理之后, 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 作品只不过被赋予了更新颖的表现方式而已。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根据著作权原理, 一部作品如果要受到“著作权”保护的话, 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传统作品在被数字化的同时, 数字技术这种转换虽然包含有转换者的智力劳动, 但是并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造性, 即不具有“独创性”, 实际上改变的只是出版物的表现形式与载体形式而已。因此, 笔者认为将传统作品数字化的过程看成是复制行为比较合理, 这种观点也成为了目前的国际共识。

(二) 原著作者依然对原作品享有著作权。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 其中第二条就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 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 都属于复制行为”。因此,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 对数字化行为的法律界定也更倾向于看作是复制行为, 即数字化权属于使用权中的复制权, 数字化以后的作品仍然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也就是说原著作者依然对这些数字化了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三) 数字化作品与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的规定:图书馆仅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 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不会构成侵权;将馆藏作品数字化, 不用于商业用途, 限制在图书馆内部或校园师生学习参考使用, 使用方式仅限于网上浏览, 在技术上保证不会被无限制传播, 这种情况也应被视为合理使用;但是, 当图书馆把收藏的作品数字化并且提供网上传输、借阅服务之后, 问题就出现了。

四、数字图书馆的几种常见侵权现象

(一) 原作可以被轻松下载、被篡改, 侵犯了原著作者的人身权。

(二) 如果数字图书馆将数字化的作品提供网上借阅服务, 是不能够将“合理使用”作为法律依据的, 即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网上传输发布, 也会影响传统纸质作品的发行量, 最终影响到作者创作的积极性和合法利益。理论上来说, 在作品数字化之前应该取得版权人的同意, 可是在实际生活之中, 真的如此, 图书馆将要花费巨大的精力、时间和经费来开展这项工作, 因此该方案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

(三) 按照商业化运作的数字图书馆, 如“超星”数字图书馆、“书生之家”等等, 将数字化作品上网发布, 如果没有得到作者授权许可, 显然侵犯了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即使给付了作者报酬, 也构成侵权, 侵犯了作者所认可的作品的传播方式。

五、数字图书馆避免侵权的途径

(一) 数字图书馆要充分重视《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 这二者都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 图书馆要利用好它们, 解决海量授权问题, 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动。

1、众所周知, 著作权法的一个原则就是在版权人的绝对权利和社会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利用权之间取得平衡, 因此在强调著作权保护的同时, 也不能忽视对其权利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合理使用”与“许可使用”方面。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信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经把“法定许可”制延伸到网络空间, 为版权保护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较为准确的法律依据。

所谓“合理使用”, 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使用已经发表的版权作品不必征得版权人同意, 也不必向版权人支付报酬, 只需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来源的制度。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范畴。《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规定:图书馆仅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 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2、“许可使用”, 分为“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授权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在其他特定条件下, 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 使用已经发表的版权人作品但必须支付报酬的制度;授权许可是使用得比较多的一种许可使用方式, 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期限内, 以一定的方式使用其著作权中一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的贸易制度。授权许可手续繁复, 工作量浩大, 多数学者赞同图书馆采用“法定许可”或者“法定许可”与“授权许可”相结合的方式来获得数字资源的利用权。许多专家认为, 为促进信息的流通和传播, 目前应该适当扩大“法定许可”的范围, 给予数字图书馆接受“法定许可”获取信息的权利。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 版权人只享有报酬权, 不享有禁止权。当然, 版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设置“版权保护”的条款, 可以通过事先声明取消“法定许可”。一些未作“版权保护”声明的图书, 被大家认为是一种“默示许可”, 即“你”既然对图书和有关作品持无所谓的态度, 图书馆就可以无偿地拿来放到自己的数据库中。虽然该法律地位并未得到著作权法的认可, 但目前却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

3、与“法定许可”相配套的是应加快建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对于数字图书馆来说, 如果要将某一作品收入数字图书馆, 只需与被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接洽并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即可, 而不必找到著作权本人, 同时将作品的使用费交付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存即可。这一组织可以起到至少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监督作品的使用避免著作权人的权利被侵犯;二是作为著作权交易的中介, 和使用者谈判使用条件、收取费用并向权利人分配。例如, 超星数字图书馆就通过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合作, 尝试网络版税制。他们发行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监制的超星读书卡, 持卡者可以在超星图书馆内阅读、下载并打印图书。读书卡的发行主要是用于向版权人支付网络版权使用费。可见, 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大大简化作品上网传播的授权手续, “海量许可”不再是困扰, 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只是暂时受到影响。目前,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即版权代理机构已达24家。

(二) 高度重视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 是指以有线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网络信息无所不包, 可分为公有领域的信息和受著作权保护的信息, 对于前者, 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 对于后者, 要经过作者许可才能使用, 否则, 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可以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版权代理机构)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授权国务院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届时, 包括网络法定许可在内的相关问题将会明确。

(三) 提升技术防范措施。数字图书馆将电子信息资源划入自己的数据库, 并计划提供网上借阅服务和公开传播时, 首先要防止盗版活动, 除了应用法律武器外, 借助高科技手段保护数字版权也是一种有效途径。事实表明, 在防不胜防的网络侵权问题面前, 光靠法律手段仍显得非常软弱无力, 人们逐渐认识到, 事前技术措施的预防与事后法律手段的惩处, 二者相辅相成才能够根本、完善地解决问题。网络发展到今天, 版权保护技术多种多样, 最常用的数字版权管理技术是DRM。有效的DRM解决方案允许网络数字提供商控制浏览、阅读其数字内容的访问权限。比如超星数字图书馆, 读者下载图像格式的图书, 不仅只能用超星阅读器阅读, 而且最多只能由10台电脑阅读。这样就从技术上保证了下载的电子图书不能被多次复制。

综上所述, 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负面影响, 但是积极作用仍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新情况、新技术的出现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挑战, 要解决数字时代的著作权问题, 必须对传统的《著作权法》进行改革, 数字图书馆也要适应新情况的出现, 积极采取措施, 来应对新的数字化环境, 加快自身健康发展。

摘要:近年来, 数字图书馆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传统图书馆纸质作品也大量被数字化, 数字图书馆强化、拓展、大大提升了传统图书馆的信息传播功能。与此同时, 数字化技术、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的出现也打破了原有的在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 使得著作权人、图书馆、读者三方面的利益都受到影响, 数字图书馆侵权案屡屡发生。有鉴于此, 如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寻找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处理方案, 就成为了目前图书馆实践部门和理论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数字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技术防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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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文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

[4]王康.数字图书馆陷入版权保护困局.知识产权报, 2010.10.11.

数字化期刊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篇10

关键词:数字化期刊;电子期刊;著作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2-0179-02

期刊作为主流媒体之一,其编辑、出版、传播也经历着数字化变革。数字化期刊是未来期刊发行的发展方向。数字化期刊可以使读者根据需要浏览、阅读、下载所需内容,从而避免对于需要和不需要的内容只能一一接受的被动局面。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数字化期刊的出版并不限于通过光盘、磁盘等期刊复制方式,还包括网络传播等其他方式,因此,数字化期刊比传统的纸质版期刊更容易被复制、剽窃和重新发布。数字化期刊的网络化特性有利于期刊的传播和利用,但其共享性和开放性与著作权的专有性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可复制性使得数字化期刊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客观上增加了版权保护的难度。

一、数字化期刊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数字化期刊是期刊社把以传统纸质形式存在的作品输入计算机变成二进制的数字编码,并通过网络传播或发送到用户终端,供用户浏览、阅读或下载。它具有网络传播、检索便捷、多向互动和成本低廉等特点,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万方数字化期刊、维普网是其代表。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及由此造成的现行著作权制度的相对滞后,使数字化期刊的编辑制作、出版发行、开发利用遇到了新的著作权问题。任何人只要点击鼠标就可以获得作品,并将其再次传播,从而产生了侵权的可能。譬如,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进行链接、转载、转发甚至篡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授权将纸质版的作品数字化且上传网络或将期刊的光盘或网络版录入数据库,诸如此类侵犯作者或期刊社著作权,侵犯著作权人利益等现象比比皆是。以下分别就期刊数据库制作、电子期刊传递和网站建设等三方面,分析其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一)期刊数据库制作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期刊数据库的制作涉及对大量既有作品的利用。万方、维普等大型数据库的建立,使读者坐在家中,就可以通过关键词、题目、年份、作者、刊名等多种检索方法,从数据库中即时、精确地检索到自己所需的文献。这些大型数据库超文本链接,读者可以最大限度地打破传统期刊文献之间孤立的状态,随时进行分类检索获取文献。期刊数据库的著作权问题首先是对其所使用作品的权利划分与保护问题。无论是纸质版期刊还是数字化期刊,以及由纸质期刊或者独立的数字化期刊制作而成的电子期刊数据库,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期刊数据库在制作过程中,应核实进行授权的期刊社是否已经获得期刊中所有作品作者的授权,并且明确作者授予的是什么权利,如果权利归属不清,期刊数据库仍然走不出版权困境。重庆维普是我国最早的期刊数据库制作商之一,其以扫描录入方式收录了我国8000多种期刊,未经许可也未支付著作权人报酬,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事实上,重庆维普在案件发生前在努力做授权工作,但因取得授权的覆盖面很小,有相当部分是在没有同作者协商情况下的越权授权,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数据库制作商即使能找到每一位权利人,也不排除存在署假名、匿名的问题,权利人身份难以鉴别,授权谈判仍然不是件容易的事,数据库制作商仍免不了受到侵权的指控。无论是数据库制作商向著作权人取得授权,还是著作权人向数据库制作商授权,都需要在双方之间建立一种联系机制,数据库制作商向著作权人取得授权是解决问题的途径。因为:如果制作数据库涉及对期刊整体的复制权,那么必须取得期刊社的同意即授權;期刊社掌握大量本刊所登载论文的作者信息,且有的期刊社已经从作者那里受让了著作权,因而在取得特定期刊文章作者授权的过程中简化了授权程序,节省了授权成本,也提高了授权的成功率。

(二)电子期刊传递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电子期刊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而诞生的,它以全新的面貌淡化了纸质版期刊“刊”与“期”的概念,更适应信息传播的特点。电子期刊伴随着存储媒介的发展,经历了软盘、光盘、网络等三种形式。它是借助计算机网络,完全以电子化、数字形式组稿、审稿、制作、出版和发布,并以计算机网络为传播工具,没有相应纸质版或其它类型电子版,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出版且每期均附有编号和日期标识的连续性电子出版物。电子期刊较纸质期刊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它更新及时、类型多样化、传递速度快、界面互动友好性、可获得性强、数据可靠性稳定等都是纸质期刊所不具备的。相对于传统的纸质版期刊,电子期刊的版权保护面临的情况更复杂。因为电子期刊的复制和传播更加便捷、隐匿、难以控制。无论是网络服务商还是电子期刊作品本人,均无法得知进行复制、传播、制作的行为人是否有权复制和传播作品,更无法得知其复制行为是否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个人欣赏、使用和学习”等“合理使用”的情形。网络环境下出现了新的版权模式电子期刊进入开放存取时代。开放存取是网络环境中一种全新的模式和重要的知识交流方式,它以“免费获取”、“自由利用”为发展理念。开放存取的电子期刊受到保护的主要是作者的署名权和作品的完整权,使用开放资源必须注明论文题目、论文作者和论文出处,以此保障作者的“原创权”和研究成果的可见度。

(三)期刊网站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网站是期刊社将经编辑部编辑加工、定稿后的文章上网,是期刊社对外的窗口和形象。创建网站首先是个技术问题,但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问题。网站建设的成果属于作品范畴,所以网站知识产权的核心是著作权保护。这涉及作者的著作权、期刊社的著作权,网站应取得作者和期刊社的双重授权。有的网站为提高知名度、点击率,既未取得作者和期刊社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就将已公开出版的期刊整体上网有偿或免费供公众浏览或下载,这种行为就侵犯了期刊社和作者的著作权。期刊社受让的著作权主要有复制权(包括数字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演绎权、表演者权、录音者权以及部分精神权利。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站的著作权,笔者认为,在网站建设中应增设网站版权声明,内容包括:版权归属、法律依据、权利确认、合理使用、侵权形式、救济措施、免责条款、技术保护措施等。

二、数字化期刊著作权保护策略

(一)构建合法的数字化使用机制。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使得现行《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数字化出版不具备可操作性。《著作权法》的修改虽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没有明确其侵权范围,期刊数字化的发展受到了制约。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首先要建立国家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借助网络技术手段,把版权的信息、权利人的信息和交易、认证等都汇集于网络交易平台,结合线上线下进行交叉服务,建立一种商业性或半商业性的服务。其次要建立期刊网络数据库备份制度,一是为了便于国家对期刊网络出版物的安全性的监控;二是对期刊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使用合法性进行有效监督;三是便于在相关版权案件纠纷中,快速准确地找到期刊网络服务商是否侵权的证据。

(二)建立网络文献认证管理制度。数字化期刊比传统的纸质版期刊更容易被复制、剽窃和重新发表,著作权管理信息容易被篡改,署名权的归属难以确定,财产权更加难以保证。数字化期刊的交互性和可改变性使网络信息传播完整性和真实性受到威胁,这就使确认网络文献权利主体具有了必要性。为避免发生著作权纠纷及纠纷发生后侵权证据搜集困难,数字化期刊必须由一个权威机构对其著作进行存储,对著作的时间内容进行鉴定,这就是网络文献认证管理制度。网络文献认证管理制度主要是起到记载作用,它对网络文献的发表时间和内容都有一个准确的记录。

(三)利用技术措施保护版权。数字化期刊是建立在数字化和网络技术基础上的,因此其保护也要借助网络与数字技术。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保护措施:接触控制的技术措施、控制特定使用的技术措施、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技术措施、对接触或者使用信息能够记录的技术措施。譬如,通过设置权限,免费开放论文摘要,只有期刊社授权才可浏览全文;对电子光盘以技术手段加密,使复制和传输行为受到限制;网站注册制度实行会员制、电子期刊下载实行购买制等。技术措施是在期刊数字化过程中权利人的自救措施,因此应积极发挥其保障功能。

(四)兼顾或平衡信息合作双方的利益。数据库收录了几乎全部公开发表的期刊文本,其传播速度和范围是纸质期刊所无法比拟的,但作者和期刊社获得的文章上网的费用是一次性的,因此作者和期刊社获得的利益与其付出的劳动是不对等的。良好运行合作机制并兼顾各方利益,是加快整个期刊数字化进程的关键。因此应建立期刊社与数据库网站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网络服务商、期刊社和作者就权利使用的范围、期限等相关内容订立合同,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责,以公平为原则,提出合理的付费标准。既让权利人的作品能够在网上传播并且获得利益,又能让网络服务商获得利润,万方就是成功的例子,尊重作者利益的基础上,制定了利用信息和获得利益同步共享的合作原则。对进入数据中心的信息,一年内进行免费服务,吸引读者扩大影响和声誉,从而确立在线版的地位;一年后进行有偿服务,所获利益按约定比例分成,有效地理顺了信息合作双方的利益。

(五)提高公众著作权保护意识。由于网络环境和模拟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律的,这就需要我们对期刊的著作权保护策略和具体措施加以重新认识。网络环境中,期刊社有可能因为作者的侵权行为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所以作者的著作权保护素质对期刊社的利益也是至关重要的。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与网上的道德教育相结合,以此提高网民的著作权保护等法律意識。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期刊社或网站都必须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才能为数字化期刊的著作权保护提供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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