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挑战

关键词: 结算 支付 创新 服务

监管挑战(精选九篇)

监管挑战 篇1

一、面临挑战

央行作为国家支付结算体系的组织者、建设者和监管者, 肩负着“维护支付结算、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的重任。如今, 一方面支付结算服务市场参与主体数量不断增加, 另一方面支付结算服务市场参与者们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捕捉机会与机遇, 努力积极拓展创新, 而这些往往突破原有监管框架, 必然给监管带来一定挑战。

(一) 对央行支付结算监管方法的挑战

目前, 央行支付结算监管以规则为主, 主要采取行政手段, 对金融机构开展各类支付结算业务执法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监管有两点弊端:一是央行有限的监管资源面临巨大压力。随着支付结算服务市场参与主体的拓展, 非金融机构快速步入支付结算服务主体, 如近年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异军突起, 支付结算服务参与主体越来越多。面对快速增长的支付结算服务参与主体, 央行仅用执法检查等手段实施监管, 只会让央行有限的监管资源越发捉襟见肘。二是规则为本的支付结算监管模式无法覆盖所有支付结算工作, 容易导致监管盲区。各支付结算服务主体为在激烈的竞争中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在支付结算渠道、支付结算工具和产品服务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如支付结算渠道从金融机构专网延伸到互联网, 并且支持移动通信和远程接入方式, 从而使得支付结算渠道更具开放性, 支付结算服务终端的选择更为灵活。非金融机构预付卡丰富了我国支付结算工具的种类, 而网络支付结算的发展则推动了我国支付结算工具向电子化、无卡化方向发展。未来还有更多的支付结算创新会让我们始料不及, 必然为监管带来薄弱环节和盲区。

(二) 对现行支付结算法规制度的挑战

一是法律制度层级较低, 体系松散。我国支付结算体系管理法规制度整体上体现为“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法律和行政法规为辅”的格局。人民银行根据发展需要出台了大量规范性文件,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支付结算体系管理的实际作用, 但层级较低、体系相对松散。

二是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如我国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央行1997年颁布的《支付结算结算管理办法》等法规, 制定时间较早, 主要是在以纸基为结算基础的背景下制定的, 相关法律规定已严重滞后, 甚至有碍于票据业务的发展。而今, 随着支付结算业务的创新, 央行支票影象交换系统、电子汇票系统等脱离了纸质票据, 但至今仍未对上述法规进行修订, 未对电子票据和票据截留等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

三是行政处罚措施有限。如2013年出台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支付结算机构, 仅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则更多的为批评、建议等, 缺乏硬性处罚手段, 警示作用小。而《中国支付结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等制度没有规定行政处罚措施。

二、对策建议

(一) 实施风险为本的支付结算监管方法, 丰富监管手段

风险为本的支付结算监管方法, 简而言之, 是根据风险状况及程度配置支付结算监管资源。这就要求对支付结算服务参与者的业务活动有深入和完整的了解, 对各类支付结算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全面的认识, 并能够运用合理的方法对支付结算服务参与者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然后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差别化的监管。

风险为本支付结算监管模式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能够准确体现监管目标的基本要求。风险为本的方法并未像规则那样设定具体的适用条件, 也不必规定监管对象的行为模式, 而是通过概括性的描述来规定特定的监管结果, 因此不会发生因事先设定的适用条件和行为模式不合理而影响监管效果的情况。二是有助于充分调动支付结算服务参与者合法合规开展支付结算业务的积极性。他们更了解自身业务的情况和风险分布特点, 更清楚如何制定和实施针对自身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 如何设计和改进相关业务流程。三是监管部门可以实现有限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非现场资料的收集分析和现场查看, 对支付结算服务参与者的支付结算工作进行科学评估, 然后运用评估结果采取差别化的后续监管, 灵活运用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约见谈话、走访等多样化的监管手段。这样能确保支付结算结算监管运行成本最小、效用最大。

(二) 建立健全支付结算监管的法规制度

一是制定更加清晰透明的支付结算体系监管框架, 健全支付结算体系法规制度, 提高法律层级。监管框架应当明确我国支付结算体系监管的目标、范围、原则及主要方法。应将安全与效率放在首要地位。要适应我国经济、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 尽快健全相关的法规制度。

二是修订完善现有相关法规制度。加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结算办法》的修订工作, 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及效力。整合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推动出台《银行卡管理条例》等。

三是提高行政处罚标准, 增强行政处罚的警示作用。应在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中总的明确有力的处罚标准, 各类支付结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均能参照进行处罚。这样既可以对各支付结算服务参与者有强有力的警示作用, 同时还让不同的支付结算工作监管有法可依。

(三) 加强央行支付结算监管队伍建设

一要充实支付结算结算监管队伍。随着支付结算服务主体的增多, 支付结算业务不断的创新, 支付结算监管面临监管资源的紧缺越来越明显, 需要将更多人才充实进监管队伍中。同时还应建立激励机制, 创造良好环境, 保证监管队伍的相对稳定。

二要强化监管队伍素质建设。支付结算业务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多变性对监管人员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应完善培训体系, 全面提高思想与业务素质, 加强监管人员的思想培训与业务培训, 保持监管水平与支付结算结算业务发展相适应。

参考文献

[1]《中国反洗钱专题研究》. (2014)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编 (中国金融出版社) .

[2]2014年《支付结算结算远程培训》——中国人民银行远程培训网

当前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及政策建议 篇2

2015年以来,国内外金融市场波动加剧,国内股市巨幅波动、汇市动荡、银行坏账激增、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积聚,系统性金融风险大幅度上升,由此暴露出当前的金融监管构架以及不适应国际金融环境和国内金融业态变化的新形势,难以实现风险监管全覆盖,严重影响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当前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市场化、创新化、网络化、数字化、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对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众多挑战。

金融市场化进程不断深化,对部门分割的监管体制提出挑战。当前,随着我国金融机构、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尤其是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汇率弹性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更加开放,资本项目逐步开放,互联网金融兴起,金融市场竞争加剧;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联动和传导效应不断增强,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波动和跨市场风险传播效应显著加大,这对现行各管一方的部门分割监管体制带来重大挑战。

金融混业化经营趋势不断加强,对分业监管模式提出挑战。随着金融创新产品逐步丰富,影子银行迅速崛起,理财、基金、投资,进入资产管理时代,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渗透和交叉的趋势不断增强,金融控股公司(集团)介入多种业务领域;股市、债市、汇市、期货等不同市场之间的联动性在显著增强,金融风险的复杂程度日益提高,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日益显露出监管空白、滞后和失灵的问题,已不适应现代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需要。

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对机构为主的监管方式提出挑战。当前,中国金融市场基于互联网、移动互联、云计算以及大数据处理等科技进步所推动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出现越来越多跨行业、跨区域、跨市场的快速扩张,跨市场金融产品以传统或互联网金融形式迅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金融混业经营。互联网金融和影子银行等金融创新加强了金融业各个子行业的风险传导和交叉,现行以机构为对象的监管方式和监管协调能力已经跟不上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

金融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发展,对传统的监管手段、监管能力提出挑战。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各金融市场之间和不同金融业态之间的关联性更加紧密,呈现更加复杂的网络特征和联动关系。金融业务的交叉运行、金融信息在不同市场间的快速传递,使得金融交易对信息透明度的要求大大提高,受制于监管机构分设等因素,金融业综合统计、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建设滞后,导致金融监管缺乏对全面数据的支持和对大数据监管手段的运用。

金融国际化的强化,对监管协调与合作提出挑战。随着中国金融体系开放程度日益加大,汇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资本项目逐步开放;人民币加入SDR,离岸人民币市场快速发展,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稳步推进,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一部分,中国金融市场的外溢效应,以及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动效应加强。特别是自贸区账户促进跨境资金池管理和资金进场的自由度加大,跨境资本双向流动加大,在岸和离岸人民币的联动性增强,导致人民币汇率市场的巨幅波动,不仅对我国经济金融平稳运行产生的冲击和影响,而且对国际金融市场造成影响。因此要求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对跨境资本流动进行宏观审慎监管。

当前分业监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监管真空、监管重叠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突出。当前,影子银行、伞形信托、各类地方性资产交易平台、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跨越了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多个领域,并不断突破监管边界,属于三不管地带,造成监管空白、监管漏洞很大。另一方面,有些交叉性影子银行产品同时归属于多个监管当局,造成重复监管问题。此外,不同业务的监管标准不

一、强度不同也会促使市场主体采取套利行为。

监管割据,难以协调。当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首先各监管机构目标各异,部门法律法规分散,信息沟通协调不畅,缺乏达成一致行动的决策和执行机制,不利于建立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其次,分业监管导致“地盘意识”,银、证、保监管部门各管一摊,不希望别人插手自己的监管对象,也不希望自己的监管对象介入其他领域发展,导致很多有利于提升金融体系效率的创新难以推进。第三,三会以各自行业的改革发展为己任,倾向于做大行业(机构和市场)规模,做高市场(价格)指数,直接推升社会融资规模和资产价格泡沫,实际充当了行业的保护者。因此跨界的监管协调成为难题。

宏观审慎监管缺位。首先,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有赖于审慎监管工具配合。当前货币政策与审慎监管分离,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与金融监管缺乏政策协同性。各金融监管部门存在越界实施宏观调控的冲动,与中央银行缺乏沟通,容易形成政策叠加或政策背离,影响金融调控效果,导致金融部门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整体评估、协调与有效应对。中央银行虽然负责金融稳定,却缺乏相应的监管信息、监管手段和有效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呈现典型的“顺周期”监管,未能有效实施“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的性,无法有效平准金融市场波动。

其次,基于权力与责任对等的激励兼容原则,当前监管与救助职能分离将导致金融监管和救助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和软预算约束。一方面,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承担金融机构最后救助的无限风险,却没有相应的监管权力,从而挫伤央行的系统性风险应对和危机救助能力;另一方面,基于央行无限救助又会鼓励监管部门放宽监管标准,催发通货膨胀和资产泡沫,造成金融体系更严重的道德风险。

金融消费者保护缺位。由于三会既承担了“发展”金融事业的责任,又承担了微观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责任,本身就存在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存在“监管者俘获”现象,难以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而对金融机构“严加看管”。此外,金融监管者集规则制定与执行于一身,重发展轻处置,对破坏市场规则的犯罪行为调查和处罚不力。

金融信息不畅。信息和数据是进行宏观审慎评估和制定宏观审慎政策的基础,统一共享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大数据平台是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有效实施的基础。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统计系统割裂分散,不能基于统一共享的金融基础设施与金融统计系统获得充分的监管数据,严重影响监管信息的可得性、完整性和系统性,在各类机构业务日趋融合背景下导致监管反应迟钝,金融风险的识别能力和危机预警能力难以提高,很难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

央地分层监管缺乏有效分工。近年来,随着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类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突破了中央监管的范畴,于是由各地“金融办”逐步承担了一些监管责任。由于缺乏相关的法规体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又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权利与责任界定,造成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职责不清。同时,一些地方金融办把“发展地方金融”作为重要任务,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利益冲突,对于很多金融乱象问题不敢管、不愿管,由此造成很多监管空白。

由于混业经营、金融创新、跨境联动等都已超越了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已成当务之急,需要构建适应于金融发展的金融监管体系,确保监管体制、监管方式、监管手段与措施与市场、机构发展保持同步。

完善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的重大部署,改革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分业管理体制,构建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为核心,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管理、微观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相协调、统一的以综合监管和功能监管为重点的新型金融监管体制,以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强化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加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建立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协调统一的体制机制。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旨在减缓由金融体系顺周期波动和跨市场的风险传播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造成的冲击,为此需要在分析判断宏观形势基础上灵活进行逆周期调控,以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宏观审慎政策制定部门在能够全面掌握统计数据和监管信息的情况下,负责宏观审慎政策、管理规则的制定,并赋予相应的审慎监管工具,对重要金融市场、资本流动(包括外债)制定宏观审慎管理规则,直接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疏通宏观货币调控传导渠道,防止出现缺乏沟通、政策叠加或政策背离的情况,进而影响调控的效果,提高货币调控和金融监管有效性,维护经济金融整体稳定。

建立外债和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一是加强对短期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建立统一全口径的跨境资本流动实时的信息采集、统计监测分析、评估系统和预警体系,提升数据分析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前瞻性,提高资本跨境流动监测分析和预警能力的信息与监测。二是调整外汇管理政策,对外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加强经常项目购付汇真实性审查、收紧资本项目用汇管理,并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执法力度;推出针对远期售汇的风险准备金、对境外人民币境内存放征收准备金等措施,加强对资本流动的监测。三是加强跨业、跨境的监管合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海关、商务部等多个部门的协作,通过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和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平台,明确各部门监测职责、目标、手段,形成监管合力。

整合监管机构,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首先,构建国家层面的协调机制,强化在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等方面的协调。其次,建立权责对称的微观审慎监管与危机救助机制,使机构监管职能与最后贷款人(金融稳定)职能协调一致,日常监管和危机救助的统一,建立监管与救助统一、长期目标与短期利益协调的金融管理体制。第三,平衡金融稳定与金融创新发展诉求,提高宏观审慎管理的有效性,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风险处置职能与工具,建立多种类型金融机构和各金融市场监管职能联动配合的危机中段监测和控制机制,建立及时有效的危机应对和处置制度。第四,推进跨业、跨境的监管协调与合作,提高危机应对的有效性,提高监管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加强行为监管,完善监管功能。当前,参与金融交易的消费者快速增加,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越来越高,在这个金融业深化发展、金融业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关键期,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借鉴国际上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分离的发展趋势,成立独立行为监管机构,加强对金融领域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严厉打击金融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金融秩序,以提振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完善综合监管、加强功能监管,改革监管方式。功能监管是从功能层面来划分金融活动类型,按照某项金融产品和业务的法律关系实质来实施监管,从实质大于形式的金融功能角度来设计金融监管体制,当前国际上的金融监管理念是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借鉴国际经验,一是统一相同功能金融产品和相同业务属性金融服务的行为规则和监管标准,减少监管套利,避免监管真空。二是完善综合性监管,形成宽职能的监管队伍,在更多领域采取综合性监管,如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集团整体监管。

影子银行挑战全球金融监管 篇3

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报告显示,以其他金融机构(OFI)作为统计对象的全球“影子银行”规模在2011年达到67万亿美元,甚至高于“影子银行”全盛时期2007年62万亿的规模。尽管相比2007年峰值时期占比的128%有所下降,但67万亿美元的规模依然占到受调查国家GDP总额的111%,影子银行规模的持续膨胀再次成为过度透支信用、挑战全球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素。

如何理解现有银行系统和影子银行系统,是当前各国实施监管、管理金融风险的关键。影子银行系统正在深刻改变全球金融结构与运行模式。根据国际通用定义,影子银行是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等的金融中间机构,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影子银行不仅具有信贷中介和期限转换功能,还具有创造信用、准货币和资产膨胀的功能,对全球金融和货币信用体系正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不可否认的是,影子银行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通过资产转移和证券化操作,影子银行拓宽了传统银行融资渠道,提高了市场流动性,对于盘活存量信贷资产和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自产生以来,影子银行就有先天缺陷,过低的自有资本金比率、无监管的状态、不透明交易和高杠杆操作等特点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巨大风险。

在美国,影子银行早已成为美国货币创造的主体之一。2007年初,美国影子银行系统的总资产大约6.5万亿美元,而当时美国五大银行的总资产大约6万亿美元。据初步统计,如果将美国次贷危机前所有的金融资产(包括CDO、CDS、各种金融衍生合约以及可以交易和转让的各种资产等)价值都计算在内,虚拟资产总额达到400万亿:N500万亿美元。因此,影子银行体系已经成为与传统银行体系平行的金融系统,其规模和影响力巨大。据估算,全球范围内由各种衍生产品创造的流动性约占全球广义流动性的78%,为世界GDP总值的9.64倍;而广义货币M2仅占全球广义流动性的10%,为世界GDP总值的1.22倍。

根据FSB研究报告,中国影子银行约占被统计国家的1%,但中国影子银行的野蛮生长以及信贷无限扩张,仍然将其置于金融脆弱性之下。近几年,中国基础货币并没有增长太快,但整体流动性增长却十分迅速。这说明,货币主要不是央行外生供给的,而是产生于为投资而融资和资产头寸融资的过程之中。特别是,随着全球金融自由化以及中国“金融深化”、“金融脱媒”的快速发展,中国银行信贷占全社会融资总量已由2002年的90%降至2011年的不到58%。由于影子银行创造的流动性并非中央银行所能直接控制,其对货币政策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巨大挑战,使得原有金融调控和监管鞭长莫及。

保险混业风险特性与监管挑战 篇4

与对银行业监管研究类似,保险监管文献也常聚焦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只不过对象不是存款人和银行,而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由于信息不对称性存在,保险公司要面对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而投保人对于已经缴纳保费的管理和使用几乎无法监督。根据公共利益理论(Klein,1995),因为保险市场这种不完善性,监管者应发挥弥补市场缺陷的作用。保险监管核心职责是保证投保人索赔时保险公司能够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能够尽可能保险消费者在签约前和合同有效期内了解和监督投保的保险公司财务情况是保险监管要实现的目标之一。与非金融企业不同,保险公司通常财务杠杆率比较高,而投保人通常并不精通财务知识。此外,相对银行存款人,或者证券投资者,投保人很难通过投资多元化分散风险,通常仅能依靠与之签约的那家保险公司。保险混业经营加剧了信息不对称性。

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可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保险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因素可以大致分为两种:内部公司治理和外部冲击。大多情况是糟糕的管理行为和外部冲击相互交织。面对同样的外部冲击,不同的保险公司受到的财务影响不尽相同,可以反映出公司治理里差别。公司治理问题指的是高管决策损害企业未来发展,比如投资失误、再保险不到位、财务决策失当、超速扩张、承保风险过高或合同定价过低等(Plantin&Rochet,2007)。相对外部冲击,内部治理问题不易识别,而且保险合同有的长达二十多年,为了保护投保一方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而受损,需要进行外部监管。保险混业经营,一方面让保险公司受到外部冲击的因素和路径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另一方面公司治理难度变得更大,不透明程度更高,对外部监管形成新的挑战。

二、流动性风险与保险混业监管

流动性风险最初应用于银行业。相对其他行业,因为需要随时面对和满足提现需求,对银行流动性的要求更加苛刻,流动性不足可能会引发存款人恐慌并集中大量提现,形成挤兑和银行破产。

近些年来,不同金融服务行业直接原本清晰的界限逐渐变得模糊。保险是金融行业中重要且发展迅速的机构之一,把保险公司仍然看作仅仅是销售传统保险合同的机构显然已经不再合理。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已经变得更加类似于储蓄机构。而且,我们可以预计到,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保险公司这种变化会越来越显著。因为预期寿命越长,意味着劳动人口越来越少,退休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会不断增加,依靠下一代赡养上一代的困难越来越大,依靠自身积蓄作为养老金也面临挑战。CEA(2007)称,欧洲人均生活费用1993年为400欧元左右,到2004年已经上升到了900欧元。为了避免晚年陷入财务困境,购买养老保险需求逐渐增加,人寿保险产品已经成为一种长期储蓄手段。

非寿险业务,一般是指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赔付金额多少取决于承保事件自然概率和出险损失程度。单个非寿险投保人付出保费和保险赔偿金可能完全不对称,不过如果将所有投保人保单总体计算,保费与保险赔偿金之间仍然大致上现值接近。非寿险业务保费几乎没有储蓄性。寿险业务原本是与储蓄存在明显差异的。一般认为,保险公司被认为有三种作用。第一,保险公司可以为风险厌恶者面临的风险转移给更愿意承担这种风险的企业,从而可以激励公司和个人开展原本他们不想启动的项目或者从事的活动;第二,保险公司遵循大数定律,将相关风险集中然后分散出去;第三,通过收取投保人合理保费,可以降低其面临的风险水平。寿险最初主要是为了提供过早死亡风险保障,购买寿险的保费价格主要由被保险人的年龄决定,索赔只有到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发生。不过,随着人寿保险公司与银行业务越来越同化,这种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包括中国保险市场上,新型寿险产品几乎具有显著的投资特征,产品设计和宣传突出回报率和流动性优势。

按照监管要求,保险公司持有的流动性较差资产比重很低,很少面临流动性风险。非寿险和寿险公司在保持流动性方面有所区分。非寿险公司承保险种一般是短期的,风险是否发生取决于自然风险和意外事故,索赔发生时间和数量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所以对保持流动性的要求更高,资产主要是股票和债券。寿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主要依赖于生命表,而人的寿命相对稳定,且保险合同通常是长期的,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需要考虑平滑利率风险。所以更倾向于配置长期资产,比如房地产、私募股权和长期债券

与银行储户相比,保险单持有人无法要求保险公司随时提取现金,解约通常要支付一定费用,从索赔到得到赔偿金程序也比银行提款周期长。不过,随着保险创新产品不断推出,保险产品体现了越来越多银行储蓄的特征。最初是带有储蓄功能的保险产品出现,是保险公司站在了与其他储蓄产品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竞争的舞台上。进一步,投资连结保险进一步扩大了保险持有人投资风险,从风险性质上更接近相互基金或者资产管理产品。这种风险较高的保险产品经历过一个惊人的增长速度,从1997年占总保费21%飙升至2001年的36%。最初投连险只有投资风险,随着竞争加剧,投连险引入了越来越多吸引投保人的条款,比如最低累计收益保证,最低死亡收益保证,保证收益率,退保选择权等。这些条款大大增加了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提高了经营成本。尤其是退保选择权,允许投保人在利率或其他经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撤出资金,甚至不需要支付任何退保费,保单持有人退保更加容易,且成本极低或为零,保险合同期限弹性变大,实际有效期可能变得很短,保险产品更加接近于银行业务性质,让保险公司面临比经营传统保险产品更多流动性风险,保险公司需要比以往有更充足的现金准备。2001年,因为全球股票市场下跌,一方面保证高利率回报投连险的保险公司既要对到期产品履约支付,又有大量退保解约申请,遭受到了巨大的财务压力,形势严峻,颇似银行挤兑,甚至导致保险公司破产或被兼并。例如,法国Europavie寿险公司因经营许诺高利率汇报的投连险陷入财务困境,被1994年成立的Thinet集团公司收购。中国保险业1997年左右大量开展投连险业务,同样在2001年金融市场巨震中坠入寒冰,此后投连险业务锐减。

经过遭遇了挫折,在市场竞争加剧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背景下,迫使保险公司已经无法仅仅从事传统型保险业务了,理财型产品在保险产品中的比重仍然有增无减。为了能够实现保险合同许诺的投资回报率,保险公司需要持有高回报、流动性较差资产的比重必然增加,比如房地产、私募股权、股票、长期债券等。一旦遭遇财务危机,这些资产即使能够变现,也要遭受比较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已经越来越大,保险监管机构不仅要关注保险公司风险准备金情况,也要重视流动性风险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三、风险传递、系统性风险与保险混业监管

系统性风险是指经济总体下滑的风险或可能性。对于银行系统性风险的研究比较多,认为银行业危机会对实体经济造成严重损害。相对而言,对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研究文献少得多。

作为金融中介,保险公司需要参与资产配置活动。保险费收取到保险金赔付之间存在资金的数额和时间差,保险公司将在保险监管规则下通过金融市场进行投资活动。保险公司在金融市场上所占的投资比重不断增加,尤其是最近几年,保险公司越来越明显成为金融市场上主要参与者,甚至已经成为证券交易中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寿险产品,尤其是投资连结保险,将保险公司财务绩效与金融市场波动密切联系在一起。赋予寿险产品投资品特征的市场需求与日俱增,随之而来是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不再仅仅是技术风险,还有越来越多的市场风险。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改变了原有投资组合选择,金融企业财务复杂性极大提高,原本泾渭分明的产品分类也相对模糊。保险公司经营具有理财功能的创新寿险产品利润更高,也促使其积极推动创新产品研发和营销,与此同时风险管理技术当然变得更加复杂。理财型保险产品吸引客户主要买点是其回报率,为了保证投保人投资收益率能够实现,承保的保险公司必须投资投资收益率更高的金融产品,创造更高的边际利润。与传统型保险产品相比,这些保险创新产品显然更容易受到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保险业务与金融市场密切相关,跨金融行业金融传导也越来越容易。比如利率上升,或者股票价格快速下跌,尤其是发生金融危机,对保险公司形成的冲击在所难免。

除此之外,相对银行业而言,保险公司业务模式更为单一,参与市场业务受到限制更多,因此保险公司之间经营项目和投资方向更容易“扎堆”(Minderhoud,2003)。寿险公司业务经营模式非常近似,一家保险公司出现问题,很可能意味着其他保险公司也一样。寿险公司经营大量带有理财功能的创新产品,与证券市场连接紧密,同时具体经营情况相当不透明,很难衡量和评估这些公司运行的总体风险水平。Miller&Polonchek(1999)对20世纪90年代前后保险业风险传导影响进行了衡量和评价。在当时,寿险公司持有的所谓优质资产出现了恶化,其中两家大型寿险公司出现了资产减计,引发市场对于所有保险公司资产组合价值进行重新评估(Cole&Fenn,1994)。

由银行向保险公司传导的风险也在增加。2001年,银行购买了全球信贷衍生品的47%,而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和在保险公司卖出了全球信贷衍生品的33%。这些衍生品的主要作用之一是把银行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因此承担了银行业务原来面临的信贷风险,也最终将承担了因为信贷合同违约造成主要损失。在2001年时,信贷风险与保险公司资产相对还比较小,随着信贷衍生产品的扩张和发展,风险逐渐增加和积累,在2005年已经开始有保险公司因此遭受损失,到2008年风险集中爆发。

随着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尤其是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之间界限逐渐模糊,防止保险业陷入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性提高了,对保险业金融风险的监管有必要加强(Haüsler,2003)。银行保险发展、保险与其他金融机构交叉持股、风险转移工具运用等,让保险公司面临与银行一样的外部冲击。金融集团,包括银行保险集团或者保险金融集团,财务规模更庞大,地理分布全球化,加剧了保险和银行间的风险传导影响。金融混业集团中,无论是保险公司财务出现问题,还是银行业务遭受损失,都会由于集团内管理渠道相互影响。金融混业集团还存在监管套利问题。在保险监管薄弱情况下,金融集团可能会将旗下银行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或者将银行交易中高风险部分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减少原本应该提高的准备金。因此,如果对银行和保险监管严格程度存在差异,那么监管套利必然存在。如何避免监管套利,已经成为金融集团监管的一个重要课题

摘要:随着分业监管逐渐宽松,保险混业已经成为一种必然发展趋势。保险业务中含有储蓄、投资功能的产品增加,保险公司投资范围逐步扩大,保险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持股现象增多。伴随着保险混业的发展和演变,保险经营风险必然产生新的变化和特征,对保险监管形成挑战。

关键词:保险混业,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参考文献

[1]CEA(2007).“European Insurance in Figures”.(http://www.cea.assu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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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Minderhoud,Koen(2003).“Extreme stock return co-movement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contagion or interdependence”.MEB Serie no.2003-16,December 2003.(http://www.dnb.nl/dnb/home/file/serie2003-16_tcm46-147345.pdf)

监管挑战 篇5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1。这些新业态的涌现,有的使交易更加复杂,如同一合同涉及多重交易安排,有的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形态以及提供的方式、周期等与传统模式差异较大。实践中,现行收入准则在处理这些交易时,在收入事项识别、收入价格分配、确认时点判断、会计政策选择和收入信息披露等方面会产生一些争议。

为了提高收入信息质量, 2 0 1 4 年5 月, 全球两大最具影响力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I A S 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F A S B”)联合发布了新收入准则,即《国际会计准则第15号——来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以下简称“IFRS15”)2。IFRS15的生效日期为2018年1月1日,允许提前采用。为了与国际准则趋同,我国财政部在2015年12月也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其内容与IFRS15基本一致3。2016年4月底已完成征求意见,计划于2018年1月起实行。此次推出的新收入准则并非只是修订原准则的个别条款,而是在整体思路上有创新,可以说是颠覆性的,因而IFRS15甫一推出,各会计协会、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会计机构就呼吁公司提早准备并考虑更新相关信息处理的系统和流程。收入信息是监管公司财务报告时需要关注的重要指标之一。新准则虽然通过提升收入确认的灵活性和增加强制披露内容来加强收入信息的有用性和相关性,但这也增加了监管难度。

本文介绍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变化,剖析其将对上市公司收入信息披露监管带来的挑战,并提出应对建议。

新收入准则4带来的核心变化

新的收入准则提供了一套框架,即“五步法模型”,将核心条款统一串联,分步阐述收入问题。五步法模型的核心内容是:第一步,识别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一个合同中可能涉及多重交易安排,公司须识别合同中每一个独立的履约义务,这一过程被称为收入的分拆或分解;第三步,以公司预计有权获得的金额确定合同的总体交易价格;第四步,分配交易价格至单独的履约义务中;第五步,以控制权转移为标准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或时段。除了在收入确认和计量规则上有变化外,新准则自身大幅增加了有关收入确认的披露要求,包括列示收入的分解、与合同相关的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履约义务信息(包括完成履约义务时点以及分配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重大判断及其变化以及获取或履行合同成本所确认的资产信息。

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确认收入的方式应体现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收入的金额应反映公司预计因交付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本文认为新收入准则带来的两大突出的变化,一是在判断公司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时,需充分考虑公司在交易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二是公司对核心事项的重大判断和估计在新准则中被更为广泛地使用。

一、强调结合商业模式确定收入会计政策新收入准则更加强调结合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确定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同类业务采用不同商业模式可能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也将产生差异。通过以下三个例子,具体说明在应用新收入准则时,同一行业中不同盈利模式如何产生迥异的收入确认、计量和列示方法。

1. 不同的软件更新服务

软件开发行业在向客户转移软件许可时,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安装并进行不定期的软件更新以及技术支持。在识别履约义务时,合同中提供的多个商品或劳务中,最早提供的是软件,如果该软件在没有取得后续更新和技术支持的情况下,仍能运行,那么可以认为该合同有四项履约义务:软件许可、安装服务、软件更新和技术支持。相似的合同,但规定作为安装服务的一部分,将对软件进行实质性的定制以增加新的重要功能,使软件与客户使用的其他定制软件应用可以成功对接。这种情况下,软件开发公司是把许可和定制安装服务整体作为投入以产生符合客户要求的合并产出。此外,这种安装服务将对软件做出重大修改和定制。在该合同范围内转移许可的.承诺不能与定制安装服务单独区分开来。因此,该合同确定有三项履约义务:定制安装服务(包括软件许可)、软件更新以及技术支持。

2. 知识产权许可

娱乐和媒体行业向客户提供音乐和电影产品,其确认收入的时间取决于公司出售的是这些音像商品知识产权许可的使用权还是访问权。若提供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使用权在转移给客户的时点上确认收入。若提供知识产权访问权,则是在一段时间内满足履约义务,因此,收入应在一段时间内确认。具体是使用权还是访问权,需要公司重大判断,取决于相关事实和情况。

3. 经销商或分销商安排

零售行业通过经销商(或分销商)销售产品。在新收入准则下,何时确认收入取决于产品的控制权何时转移给客户。为此,公司需评估其与经销商的合同是否为寄售安排。在寄售安排中,控制权通常在经销商将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后才转移,因而收入确认也发生在此时。这与现行准则中“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时点一致。但如果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表明其与经销商的合同不是寄售式,商品和服务的控制权在销售给终端消费者之前已经发生转移,即便当时价格变动仍不完全确定,也可以根据预计有权收取对价的估计金额,同时考虑对可变对价的限制,在转移已承诺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如果公司确定至少部分可变对价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是高度可能的,与现行准则相比,公司可能会更早确认收入。

二、公司需要应用大量主观估计

新准则需要公司做出更多的估计和判断,条款中出现了大量的“预期”、“估计”等字眼。下文列举新准则使用者最有可能需要进行重大判断和估计的五个环节。

1.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公司需要评估一项约定是否满足新准则模型下的合同,尤其是一些非书面的合同。重大判断也应用于合同的修改。例如,公司将需要确定修改是否形成与客户订立的一项新合同,或作为现有合同的一部分进行处理。

2. 识别各合同中的单独履约义务

公司需要评估约定的事实和情况,运用重大判断以确定将已承诺商品和劳务作为一项或多项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进行处理。例如,向客户提供标准产品质保范围以外的额外质保服务,将被视作一项服务型质保并作为一项单独履约义务进行处理。服务型质保收入将递延至质保履约义务履行时确认。新准则要求公司在确定该质保合同是否提供服务型质保以及在确定此类收入确认时点这两方面运用更多的判断。

3. 确定交易价格

新准则要求公司随时捕捉对价的变化,在确定其预计有权获得金额时确认,每个资产负债日进行调整,收入变成了“活”的。新准则要求公司选择“期望值”方法或“最有可能的金额”方法估计交易价格内的可变对价。公司可自行决定哪一种方法更好,但所采用的方法在合同中的应用必须保持一致。一旦公司确定了可变对价的估计金额,对可变对价的限制须应用于该估计金额。该限制的目的是防止对收入的过度确认。公司应在确定重大收入转回是否为高度可能时做出判断,同时考虑后续收入转回的可能性以及量化金额。

4. 将交易价格分配至单独履约义务

公司将按照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配至各项单独履约义务。在确定单独售价时,新准则规定公司必须使用可观察的信息,即公司在类似情形下向相似客户出售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可观察价格。如果单独售价不可直接观察,那么公司须采用合理方法进行估计,如经调整的市场评估法、预计成本加利润法,或当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具有高度的可变性或不确定时采用余值法。

5. 判断收入确认的时点或时段

现行准则规定涉及服务的收入应在一段时间内确认,而涉及商品的收入则应在某一时点确认,但却并未具体说明如何判断特定项目是应被视为商品还是服务。而新准则描述了区分控制权在某一时点还是一段时间内被转移的方法。准则要求公司首先评估收入是否满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的若干特征,满足则收入在一段时间内确认。否则,则应在某一时点确认。公司在应用这些标准判定时需要更多的判断。

新准则下收入信息披露监管面临的主要挑战

基于上述核心变化,新收入准则对上市公司收入信息披露的监管带来以下挑战:

一、新收入准则增加了大量的公司估计内容,这可能会扩大公司进行盈余操控的空间比如当捆绑的多重交易被拆分确认收入,公司有很大主观判断来决定每一项商品或服务如何分配对价。准则规定要按照可观察信息(即市场上单独出售该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者合理估计方法(如经调整的市场评估、预计成本加利润的方法)来确定,但实际应用起来存在操纵空间,当价格无法观察,或将商品或劳务作为奖励提供给客户以鼓励客户向卖方购买更多商品或劳务时,价格估计将会尤其困难。相似的情形还有对交易价格的确认,新准则规定交易价格是公司预计有权取得的对价,这其实也增加了不确定性。如可变对价(折扣、退款、信贷、激励措施等)的估计要使用概率加权期望值或最有可能取得的金额,还要估计未来发生重大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公司可能需要聘请专家来提高估计的准确性。而对于监管来讲,准则实施初期,可能会增加许多关注事项,监管难度会进一步加大。并且未来的监管重点可能不是按照规则条款严格审查公司是否按照某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而是更多让公司自行判断并监管公司能否提供足够可靠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判断和选择。

二、现有财务报告体系没有针对商业模式信息披露的明确规定和指引,间接增加了收入信息披露监管的难度从上文对新收入准则的分析可以看出,商业模式或盈利模式在收入确认、计量和列报环节均发挥重要的作用,相关商业模式的披露将有助于监管人员和投资理解收入信息背后的含义,特别是创业板公司存在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等特点,监管人员需要更多理解公司在交易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以判断公司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选择的合理性。但目前国际和我国财报体系中没有涉及披露商业模式的专门指引,仅有一些宽泛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5中要求在董事会报告中的核心竞争力分析环节披露独特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在可能面对的风险中,披露业务模式风险。但是具体模式的含义指什么,披露哪些要素,怎么与收入等具体科目的信息披露相结合,没有更详细的说明和指引,因此这些规定在执行层面没有强制力,有些甚至流于形式,无法产生及时、可比、有用的信息。投资者不能从信息披露中了解该类交易的风险及其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有的公司因借壳上市、跨界定增等重大资产重组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根本性变化,但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仍沿袭以前年度的表述,而没有对新并购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进行针对性的描述。商业模式或盈利模式信息披露的不足,可能会增加在新收入准则下对公司报告中收入信息披露监管的难度,公司极有可能通过隐瞒商业模式信息等,操纵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

三、对公司更新采集信息提出更高要求,将增加监管难度新准则不仅影响到财务系统,还将影响客户关系管理、销售及分销系统,还涉及到跨部门协作等问题。新收入准则第一步是识别合同,并且合同中的关键信息对后续每个步骤都有重大影响,很多判断要基于合同条款。然而,在公司中,与客户签订合同的主要是销售部门,他们在制定合同文本的时候,不一定会考虑到会计中收入确认的各项关键问题。此外,经营很多分部、很多不同产品线的公司可能会发现收集提供披露所需的数据更具有挑战性。公司的前期准备工作若做得不够到位,新收入准则实施过程中需要用到的信息就无法有效采集和披露,财务数据失真的风险将加大,也给收入信息披露监管带来困难。

建议

针对新收入准则运用中收入信息披露的监管可能面临的挑战,本文提出以下三方面建议:

一、完善收入信息披露相关的规则,通过提高披露质量降低收入操纵空间

我国新收入准则目前还没有具体指南出台,且对于新增披露的要求也非常笼统。IFRS15历经几年的探索,对每一步骤中需要公司主观估计的内容尽可能地提供了判定方法指引和案例,并且还在不断修正中,这比现有准则有很大进步,但准则本身仍然是原则导向性的,当一些新商业模式产生时准则的应用也会需要大量职业判断。有关部门在制定收入披露规则时,可以根据监管实践和IFRS15最新的进展进一步细化相关披露要求。对可能存在操纵空间的地方,明确规定公司披露的要点和需要出示的证据,对一些特殊行业和交易可以增加额外的披露事项

二、强化与商业模式或盈利模式相关的信息披露及监管目前国际上不仅是新收入准则,其它一些准则(如IFRS9中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也逐渐允许公司按照各自的商业模式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高财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决策有用性。因此,未来商业模式信息将更具价值。

当前我国信息披露规定中,尚没有商业模式信息具体披露要求。从新收入准则的角度,可以考虑要求那些收入对商业模式较为敏感的行业或交易较为复杂的公司在合适位置详细披露商业模式或重点披露收入合同中的利益相关者关系和盈利模式,关键是要制定统一的披露框架,明确披露要素和方法。

此外,当商业模式信息将被作为重要的判断和估计标准时,监管部门需要督促公司披露的一致性,并建立事后审查机制,着重关注公司商业模式发生重大变化时是否在定期报告中有相关披露,并说明变化的必要性。

三、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及时更改流程和系统

大数据监管的混业挑战 篇6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在调研中发现,无论是顶层设计,还是“一行三会”的实际监管工作,“大数据监管”都已经在筹备和应用中。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说,各部委动起来,更多是意识到大数据能够为己所用,但相互间仍处于割裂状态。

“一行三会”动起来

“征信系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共享借款人信用记录的平台。”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晓蕾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

根据央行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8月底,企业征信系统累计收录企业和其他组织信息1951万户,个人征信系统累计收录自然人数8.5亿,其中,收录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约3.4亿,中国已建成世界上最大的个人征信数据库。

近几年新金融业态,譬如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都对央行征信系统提出新要求。这些新业态的数据是否纳入征信系统也一直为各界所讨论。

“从法律层面没有任何障碍。”王晓蕾表示,《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由央行征信中心控股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已经发起设立了网络金融征信系统,开始收集P2P借贷机构上报的信息。

大数据给监管机构带来的压力日增。“银监会既要管好每家银行,又要关注整个银行体系,还要参与宏观调控,这就可想而知所需要的数据统计量了。”银监会统计部副主任苗雨峰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证监会则充分利用了大数据这一神器,如稽查“老鼠仓”。证监会一位司局级官员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透露,“捕鼠”的线索就是来自交易所日常监控下的大数据。他透露,每天下午4点钟,监管部门就能拿到全国基金公司报送的交易和净值数据,“基金获益率是否异常,通过大数据检测一眼就能看出。”

2014年,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负责统一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主要通过信息技术手段,采集保险经营管理数据,建立标准化、系统性的数据体系。

协调不易

《财经国家周刊》获悉,一个关于中国金融业的大数据库早在2012年就已酝酿,目前正加紧推进。

9月24日,“一行三会”主管统计或调统的负责人齐聚央行,关于中国金融综合统计平台建设的讨论会正在召开,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参加。

会议讨论筹建中国规模最大、涵盖最广的金融信息数据库。它将在集合“一行三会”现有数据,涵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行业,甚至将银行业表外业务数据进行统一的基础上,建立起中国金融业信息统计平台。

“金融业综合信息统计是决策层特别提出的,从2012年就开始酝酿。”央行一位司局级领导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建立金融业综合信息统计平台,主要出于两点:一是中国金融数据历来以银行业为主,当下混业趋势日渐明显,如何建立全维度、全覆盖的大数据系统,是“一行三会”的共同难题;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态层出不穷,对监管统计工作提出重大挑战。

但是,中国金融综合统计平台建设的细节问题仍需解决。9月24日会上,一行三会人士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首先,金融综合统计平台的建设亟须在统计方式、指标、对象、主体上实现标准化,包括金融机构代码、企业代码和个人代码都需要制定标准;

其次,这一新型数据系统要实现综合化覆盖,囊括新型金融业态,这就涉及新型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如何统计、是否强制性纳入等问题;

再次,是该系统最终要实现共享,需要解决社会服务共享中是否收费、如何收费等问题。

前述知情人士还表示,建设金融综合統计平台必须打破现有分业监管“画地为牢”的思想,“有些部委的数据库,不准别人插手,目前协调的难度仍相当大”。

民间数据对接难题

通过10余年积累,电商巨头已经积累了海量的信用数据,如今这些数据的商业价值正逐步显现。政府机构是否可以利用这些数据?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目前我国最大的数据库征信系统的信息覆盖面主要集中在信贷系统,而对于个人其他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尚缺乏信用报告。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也曾公开表示,鼓励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进入征信业,也欢迎阿里、腾讯等互联网企业进入征信体系建设。

但是,一位接近央行征信中心的监管人士却表示,目前电商数据库很难被直接纳入官方数据库。《征信管理条例》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电商数据来源是否合法难以界定。

此外,“电商平台上的差评是否算不良信息?目前很难说。”这位监管人士强调,在不知道电商数据质量如何的情况下,不会盲目将其纳入央行征信系统。

杭州同盾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蒋韬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介绍说,在美国,金融、互联网各个行业都有自己的数据体系。“民间、官方的数据很难放到一个数据库里去,只能是开放的心态,双方在数据层面上达到共建共享。”

监管挑战 篇7

播客视频节目监管系统由30多台搜索机集群服务器, 以及业务处理分析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存储阵列、负载均衡、防火墙、交换机等设备组成, 包含节目归类、热点监控、播客监控、网站监控、影视监管、视频专题等30个功能模块。以国内156家重点播客网站为监控对象, 根据播客网站的技术特点, 在播客视频节目深度采集、多层次热点话题聚类、智能化视频节目归类、播客影视节目排重和传播动态分析等技术上进行了创新, 解决了播客网站节目数据大规模抓取、视频热点自动聚类、播客节目自动归类、播客发布者管理、影视节目传播分析等多个技术难点。

该系统实时采集、分析、发现播客网站上最新的视听节目, 对热点信息进行话题聚类与跟踪, 对播客网站上的视听节目按照电影、电视剧、动漫、新闻等重点类别进行自动归类, 建立了播客发布者黑白名单, 可以及时掌握播客网站上节目传播趋势与动态, 记录和下载各类违规节目, 跟踪其扩散范围与演变趋势, 并能对各类注册并发布节目的播客进行登记和跟踪, 对播客网站上传播的影视节目版权信息进行核查。播客视频节目监管系统在研制了面向播客网站的深度视频信息采集子系统、播客视频热点自动发现技术、面向播客的智能化视频节目归类技术、播客影视节目排重和传播动态分析技术方面, 都有创新。

播客具备WEB2.0时代传媒形态的典型特征, 如自主的信息传播方式, 以音视频为主的信息传播内容等。从发展轨迹来看, 播客发展速度比当年博客更为迅猛, 这种新传媒形态已成为互联网视频传播的主流。网络视听媒体在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 也存在着为不健康的内容提供了传播渠道。例如, 境内部分网站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无视政府法规, 在网络视听节目中播放、转播、链接含有色情、暴力甚至反动的节目内容。党中央和国家领导高度重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管理工作, 对互联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明确广电总局对IP电视、播客和手机视听节目业务负有监管职责, 并多次批示要求“加快完善视听节目监控中心建设, 尽快运作监管体系”, “要加强网络视频节目监看, 加快完善视频监看平台建设, 以适应网络斗争的新形势”。

播客视频节目监管系统于2008年10月开始建设, 2009年6月投入运行至今, 软硬件运行稳定, 监控范围涵盖156家重点播客网站, 平均搜索周期小于9小时, 已保存节目元信息数量超过9500万条, 音视频平均遗漏率小于2.2%, 热点排行更新周期小于4小时, 首页内容提取准确率达到100%, 保存节目信息重复率小于0.1%。建立了播客网站基础信息库、视听节目库、视听节目索引及特征库等各类信息库, 在“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专项行动”、“六四二十周年专项监控”、“新疆7·5事件”、“国庆六十周年”、“茉莉花革命”等重大专项和日常监管任务中, 为总局对播客网站管理提供了大量及时、准确的监管数据, 为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 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手段。

系统设计以国内重点播客网站为监测对象, 实时采集和分析网站上的视听节目信息, 发现最新的音视频节目, 对热点信息进行话题聚类与跟踪, 及时掌握网上视听节目传播趋势与动态;对播客网站上的视听节目进行归类, 对电影、电视剧、动漫、新闻等重点类别节目进行重点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节目进行记录和下载取证, 跟踪其扩散范围与演变趋势;建立播客发布者黑白名单, 对在播客网站上登记注册并发布节目的播客发布者按违规情况进行登记;对已审批播客网站的备案信息进行核查, 发现违规情况并自动报警提示;对播客网站上传播的视听节目版权信息进行核查, 对侵权盗版行为进行记录;通过建立播客网站基础信息库、视听节目库、视听节目索引及特征库等各类信息库, 初步建立播客网站视听节目信息数据库, 为播客网站的监管工作提供较为全面、准确的监管数据资料。

基于内容分析技术对热点和舆情信息进行发现和跟踪是监管的重点之一。由于网站节目类别多样, 热点分散, 同时视频信息文本内容少, 需要系统具有较强的节目自动归类和热点话题聚类能力。针对上述问题, 播客视频节目监管系统

在节目、关键词、话题等三个层次上进行在热点信息的发现和舆情分析。在节目热点发现层次, 与传统的基于点击量绝对值发现热点节目的方法不同, 系统采用了基于节目点击量和评论时间变化曲线分析, 发现热点节目的策略, 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关键词热点发现层次, 基于数据挖掘方法, 并充分结合播客节目数据的本身特征, 包括标题、标签、分类、热度、发布时间等信息, 利用关键词在不同时间段内的热度散布特征, 提出了一种面向视频等短文本数据的热点关键词发现算法, 在系统应用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话题热点发现层次, 系统使用了一种新的视频话题检测算法。采用二部图模型表示视频和关键词的双向关系, 通过该模型, 视频不仅可以用关键词表示, 也能用作特征以传播文本信息。通过分析视频和关键词的关联结构能减少文本噪声, 基于该模型对视频进行聚类, 能够有效发现最新的热门视频事件。在系统实际数据的测试表明, 该方法具有较好的有效性, 方法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播客视频节目监管系统的建立运行, 填补了国内对播客网站视频节目监管的技术手段空白, 进一步扩大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有效监管范围, 在面向播客网站的深度视频信息采集、热点话题、热点词汇、热点节目分析、智能化视频节目归类等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 积累了播客发布者黑白名单、播客网站影视节目库等基础数据。

该系统从2008年10月开始建设, 2009年6月上线试运行至今, 监控目标156家, 保存各类节目元信息9500多万条, 记录个人播客信息超过800万, 机构播客1300多个, 播客群组1.6万个, 建立了20个大类83个小类的节目分类, 包含10000多条电影、电视剧、动漫、记录片的播客影视节目库, 以及播客网站基础信息库、视听节目库、视听节目索引库及特征库等播客视频节目基础信息库。

在“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专项行动”、“六四二十周年专项监控”、“新疆7·5事件”、“国庆六十周年”、“茉莉花革命”等一系列重大专项和日常监管任务中为监管工作提供了大量及时、准确的监管数据, 并为进一步打击影视节目盗版源头, 维护影视节目版权, 提供了数据基础和技术手段。

播客视频节目监管系统实现了对国内156家播客网站上9500万条视频节目的有效监管, 平均搜索周期小于9小时, 音视频平均遗漏率小于2.2%, 热点排行更新周期小于4小时, 首页内容提取准确率达到100%, 保存节目信息重复率小于0.1%。2010年8月26日, 广电总局科技司组织有关专家对播客视频节目监管系统进行了技术鉴定, 鉴定组一致认为该系统具有创新性, 填补了国内空白, 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监管挑战 篇8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

从2006年开始,我国电子商务逐渐突破国界的限制,跨境电子商务在国内市场崭露头角。2008年,金融危机使得欧美市场消费能力下降、消费心态谨慎,传统的海外进口商出于缓解资金链压力和控制资金风险的考虑,倾向于将集中采购变为零散采购,长期采购变为短期采购。同时,传统外贸的模式制约了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依赖传统销售、买家需求封闭、订单周期长、汇率风险高、利润空间低等问题更加凸显。在此背景下,凭借国内制造业的强大优势,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全面进军跨境电子商务市场。

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4.2万亿,同比增长33.3%。跨境电子商务的兴起与发展,同时带动了金融、物流、互联网和软件等诸多相关产业的发展。面对跨境电子商务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经济效益,2014年中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从战略高度推动出口升级,增加国内短期产品出口,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一时间,跨境电子商务被视为中国外贸增长新支点,数十万家中小企业尤其跃跃欲试,各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不断涌现。随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国外大型电子商务企业也开始重视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例如,2014年8月20日,世界第二大电子商务企业美国亚马逊公司落户上海自贸区,除了亚马逊中国网站上的2500万种商品,中国客户在支付相应的物流费用和行邮税后,可以“同期、同款、同价”购买亚马逊美国、欧洲等境外网站的货品。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试点

2013年2月1日,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5号),决定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五个地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尝试开展货物贸易和部分服务贸易项下的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同时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规范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业务和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2013年8月21日,为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商务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三)大数据时代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机遇

在大数据时代,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更加高效深入地获取和分析市场信息,更加快速便捷地实现客户沟通和支付结算,有效整合商户境内外资源,减少中间环节,优化运营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大数据的深入应用,将彻底改变跨境电子商务的模式,通过商户和客户相互共享的数据,可以挖掘出对他们最有效的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首先,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可以通过采集和更新境内商户的营业执照、经营场地、被授权人信息和主营产品等关键信息,逐步提升整个平台以及买卖双方的信息度;电子支付机构最大的优势和资产就是客户数据,凭借积累的客户交易记录、经营情况、资金流向等,并运用大数据分析系统将用户行为模型化、企业信用数据化、数据资产化,形成资金流和信息流的交易数据闭环,从而可以为商户叠加更多增值服务,让商户获取多方位的效率提升。

其次,以海量异构数据为基础,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得以整合各产业集群地的优质境内商户,然后根据客户的采购需求快速匹配,有利于有效缩短寻找商户周期,使客户个性化、精细化的需求满足的同时,也将客户的需求同步给了境内商户,让境内商户根据市场需求主动调整自己的生产计划和产品,甚至联合实现供给;电子支付机构通过支付跨界叠加类业务平台,借助大数据的互联网技术,对用户的行为特点和经营数据进行分析,在支付的基础通路上发展营销和客户关系管理、理财服务、融资服务。

最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可以通过利用海量数据,了解到全球市场客户的采购偏好以及国际贸易格局发生的变化,然后将这些数据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研究后,定期根据平台需求发布对于国际贸易趋势的预测,从而帮助商户更好地选择合适的产品和市场进行发力,并逐步形成跨境电子商务中的信用体系,让更多的商户和客户受益。

二、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监管面临的挑战

相比于传统的货物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存在诸多独有的特点,从而使外汇监管面临全新的挑战。

(一)数据采集存在缺陷

2009年以来,随着外汇管理手段的不断优化和外汇业务便利化水平的逐步提高,银行代位监管的职责不断扩大。为了有效保证银行代位监管的作用,外汇局已经开始规范采集与外汇业务相关的银行电子数据。然而,由于电子支付机构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居于核心地位,目前对跨境电子商务中发生的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数据的采集,以试点电子支付机构自主报送为主。实际情况中,数据采集存在质量不高和范围不全两个方面的缺陷。

一方面,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诸多特殊性,交易信息缺乏规范和标准,支付机构报送数据的质量往往无法保证。例如,大量跨境电子商务的支付主体实际为客户代理商,造成在还原申报环节,支付机构只能还原申报至代理商,而非实际最终客户。由于很多跨境电子商务中仅可获取客户护照号和姓名拼音,造成支付机构无法还原至个人结售汇系统。

另一方面,除了电子支付机构及其合作银行,跨境电子商务还涉及跨境物流企业和仓储企业两大重要环节。但是,目前对物流和仓储数据尚未采集,严重影响了对跨境电子商务整体业务情况的判断。

(二)业务审核难以把握

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真实性审核的责任主体发生重大变化,由银行转变为支付机构。但是,跨境电子商务中业务审核存在较多新的困难。

一方面,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具有虚拟化的特征,客户实名制在实际交易中难以保证。大多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了扩大自有商户规模,对注册商户普遍缺乏严密的审核程序。大多数银行尚未建立完善的商户准入和管理机制,并未进行适当的运营组织重构和业务流程再造以切实控制新生风险。

另一方面,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电子化的特征。交易信息均以电子单证形式实现传递,电子单证可被轻易修改,导致传统的单证审核失去抓手。另外,由于电子商务涉及商品的多样化,其中不乏虚拟电子物品,相比普通进出口贸易,对电子商务跨境交易真实性的审核更加难以把握。一旦交易真实性无法保证,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实现的异常流动资金尤其是恐怖融资资金将很容易失控。

(三)监测分析缺乏抓手

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以来,来自海关的进出口报关数据成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重要抓手,全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提供了强大的系统功能。但是,目前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监测分析尚缺乏有力的抓手。

一方面,缺乏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的报关数据。为配合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发展,海关总署于2014年2月1日增列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9610)海关监管方式,将电子商务独立出来监管,并启用了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但是,外汇局目前尚未共享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的报关数据,从而导致对跨境电商企业的核查管理无法正常开展。

另一方面,缺乏跨境电子商务监测分析的系统功能。目前从支付机构和银行采集的交易数据分布在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情况报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个人结售汇系统及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及其他系统都未提供适合跨境电子商务的监测分析功能。

三、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数据多口径采集体系

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逐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数据的多口径采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考虑到支付机构和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现状,应该密切结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按照“渠道统一,标准一致,管理规范,共享使用”的原则,增加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数据采集,制定并发布针对支付机构和电子商务平台的统一数据采集规范,尤其强调对物流和仓储信息的采集力度,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数据采集的治理力度,建立统一的跨境电子商务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跨境电子商务中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数据的高效采集。

(二)增强各系统监测分析功能

在外汇管理从事前审批转为事后监测的大背景下,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监管,关键在于利用各系统现有数据实施深入地监测分析。应该尽快在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情况报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个人结售汇系统及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整合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数据,建立相对完整的主体监测分析框架,增强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及其他系统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监测分析功能。

(三)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涉及到外汇、工商、税务、海关、商务、公安等多个监管部门,落实交易真实性的审核,需要各部门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海关总署于2014年7月23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2014]56号,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交易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范围,以及数据传输、企业备案、申报方式、监管要求等事项。应该尽快协调海关总署,将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数据纳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范畴,加强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管理。同时,应该定期向税务部门调阅境内交易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对外支付产生的税务信息,从而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对涉及恐怖融资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及时移交公安部门,遏制可能的社会危害。

摘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步入迅速增长的快车道。这一新兴业务的发展,使外汇监管面临着诸多挑战,亟须深入研究并提出有效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大数据,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监管,挑战,对策

参考文献

[1]王杏平.跨境电子商务与第三方支付管理研究[J].南方金融,2013(12):54-56.

[2]蔡思隽.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盛宴[J].中国外汇,2014(13):44-46.

互联网+汽车新业态挑战政府监管 篇9

如今,汽车正在从“四个轮子+两个沙发”,向“四个轮子+移动智能终端”的产品形态演进。智能汽车正成为继手机之后移动互联网的一个新的终端,汽车产业正在进行深刻的变革,这种变革必将催生出许多新业态、新模式,而这些新业态、新模式又必将日益广泛地深入影响到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政府的管理模式、治理模式。如何面对“互联网+汽车+交通”这些新业态,是对政府监管的一个挑战。

而近年来,针对行业治理方面,大家要求加强政府监管、改进政府监管,减少事前的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之声不绝于耳。来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所长高世楫,作为一名公共政策研究者,他从学者的角度与大家讨论了政府监管如何适应新业态的出现。

认识政府监管的本质

在讨论政府如何监管汽车产业新业态之前,高世楫首先为大家介绍了监管的本质。监管的本质是政府为了纠正市场失灵而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的干预。这种干预主要是体现在事前、事中,不在事后。因为如果事后干预往往有些来不及,一般所说的事后处理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所以监管往往是在事前和事中。

而市场失灵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不完全竞争、不对称信息,以及社会公平等等。高世楫说:“在中国的语境下,有时候政府的监管往往同行政干预混同,一讲加强监管就是行政手段随意地干预市场的交易行为。但实际上监管不等于政府的行政干预,从本质上来讲,政府监管是政府依法对交易行为的事前、事中干预。政府监管和行政干预本质上的不同,在于政府监管是依法事前、事中的干预。”从发达国家发展的经历来看,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分为经济性的监管和社会性的监管,经济性的监管包括价格准入等,社会性监管则针对交易中的外部性、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等。基于此,他从三个角度详述了对政府监管如何应对新业态发展的看法。

从定位的角度看政府监管

政府要以一种开放、包容的姿态鼓励“互联网+汽车+交通”融合新业态的出现。“互联网+汽车+交通”新业态的出现实际上是产生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同时也对传统的产业和传统的利益相关者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像优步打车,它在各个国家都引起了一些冲突、一些纠纷,比如法国的出租车司机的暴力抗议,这是一种比较极端的情况;还有像滴滴快的打车每天为成千上万人服务,其专车服务也引发了一些争议,这是因为新的产业出现毕竟会对旧产业产生冲突。

我们应该看到“互联网+汽车+交通”将会涉及到电池等基本的部件、汽车等基本的运输单元,还有交通网络、金融服务等多个环节,还会涉及到安全监管、服务质量监管、金融监管等等方方面面。如果以消极的态度来对待,对每个环节都有加强政府监管的理由,最后却可能因为政府监管过多而遭到扼杀创新。所以无论从支持行业发展的目标出发,还是当前政府大力地提倡的简政放权的政策氛围来看,对“互联网+汽车+交通”的发展新业态都要用新的思维方式,对新生事物以更多的宽容、更加开放包容的姿态支持新业态的发展;应该是立足于解放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改善监管、减少监管,促进新业态的融合和新业态的发展。

从准入的角度看政府监管

政府面对“互联网+汽车+交通”的发展新业态,应该最大限度地扩大市场准入,鼓励竞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政府监管最重要的手段实际上体现在准入行业,我国准入监管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许可法,但是设立行政许可法实施政府监管的前提是应该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虽然行政许可被视为准入监管,但在行政许可设立的六条原则之外,明确提出有四种情况是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的,比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间组织机构能够自由管理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和其他行政方式能够解决的,都不用设立事前的行政许可,这就是事前的监管。

高世楫指出,按照这一轮政府改革、推动简政放权的决心和进程来看,已经释放出了一些积极的信号,包括在“互联网+汽车+交通”领域也看到了一些积极的信号。例如通过新建的电动乘用车汽车的管理规定,降低了准入门槛。现如今,新的纯电动车领域的进入者大多数是互联网企业,以过去的经验来看,肯定没有准入的资格,但是现在新的准入规定降低了门槛。此外,交通运输部正在积极研究互联网月租车,部分地方政策例如上海也在研究当地的准入条件等。准入门槛正在逐步降低。

从手段的角度看政府监管

以务实的态度、先进的手段改进政府监管,为新业态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土壤。高世楫认为,在扩大行业准入之后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那么政府为保障公共利益,确实应该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例如在出租车领域,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不管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大量的数据搜集、处理、传输、使用,会导致数据保护的问题,并且变得越来越重要。政府应该顺应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出台相关的保护消费者信息的数据资料,加强有效监管。此外,随着物联网、互联网在交通运输当中被广泛应用,平铺的资源监管方式也应该发生创新。

周边行业的有效监管有助汽车新业态发展

同时,其他行业的有效监管,有助于 “互联网+汽车+交通”新业态的出现。比如制订严格的排放标准,征收污染税、碳税等等,有利于绿色低碳交通的发展,让电动车的发展有更好的氛围和条件;限制单车的搭载人数,会促进顺风车的发展等等。其他从社会利益出发的有效监管,也能促进互联网+交通领域的新业态的出现。

在电力领域,对电力价格监管也适应新能源的出现,引入新的峰谷电价、低谷电价,有利于电动车的发展,也有利于像合同能源管理等等,这是其他领域的有效监管有助于“互联网+汽车+交通”行业的发展。

在“互联网+汽车+交通”领域,像电池的标准、通信标准等有关标准的问题,也是政府监管的重点领域。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产业的发展作用是把“双刃剑”。因为标准的建立有利于降低行业内部的交易成本、提高系统效率;同时过早地建立了标准又会减少选择机会、制约创新,所以在新业态出现中的标准制定一定要采取务实的态度,市场竞争能够形成事实标准的,不用政府干预,行业协会能够协调形成标准的,不用政府干预,只有涉及到巨大的公共利益,企业本身、行业协会本身、市场竞争本身是没法解决的标准问题政府才进行干预。

还有关于依法监管的问题。监管的本质是依法的干预,但是有些法律法规不利于行业发展的情况下,应该要尽快地废除。高世楫说:“在依法行政的过程当中有一种提法叫做好法律的立、改、废,我同意有些专家的意见,要强调法律的废、改、立,应该是破字当头,立在其中。还有关于政府监管要鼓励地方先行先试,及时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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