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会议纪要(通用9篇)
篇1: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江西江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电池级氢氧化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2016年10月14日
地 点:江西江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王荣生
参加人员: 朱晴、周静萍、喻小韡、刘玉德、龙远庆、夏侯小武 杨文军、范友富、陈芫华、胡群根、蔡志向(附签名表)记录整理:胡群根
主要内容:江西江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电池级氢氧化锂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议定事项:
与会人员听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评价单位对该工程的设计、建设、试运行以及安全验收评价情况的汇报,查阅了有关图纸资料并进行现场查看,纪要如下(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10000t/a电池级氢氧化锂和3000t/a碳酸锂节能技改项目。本项目利用原有3000t/a电池级氢氧化锂和2000t/a碳酸锂生产线改建,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增添必要的新设备,以满足新工艺的要求。转型酸化车间、酸化制浆车间、苛化车间、冷冻车间、蒸发车间、成品制配车间为利旧改造,废渣烘干系统、浸出车间等为新建,产品工艺流程主要为转型酸化、浸出洗涤、碳酸锂制配、氢氧化锂制配等工序。本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灼烫等。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范围:
江西江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电池级氢氧化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新建、改造系统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家组结论性意见:
希望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落实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提出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专家组一致认为《江西江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电池级氢氧化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在修改完善后经原审专家审核合格后通过评审;现场整改合格后通过验收。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1、验收评价报告存在的问题
1)补充更新相关评价依据。明确评价范围,核实和完善相应的评价内容;
2)补充和完善公用及辅助工程队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以及满足性评价内容;
3)补充完善项目危险危害因素分析;完善重大危险源辨识内容; 4)完善项目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检测监控措施、危害因素控制措施等符合性评价。
2、现场验收意见
1)硫酸储罐区装卸场所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喷淋洗眼设施; 2)固废仓库车辆进出口视线有盲区,易发生车辆事故; 3)物料管线介质名称、流向等标识不全; 4)专家组提出的其他意见。
五、建设单位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完善: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面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成立由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王荣生担任组长的现场整改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完善。
抄送:新余市、分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西江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4日
篇2: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六)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八)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九)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五)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文件、材料,并组织现场检查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十)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篇3: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本文着重分析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应重视的几个重要工作环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1 重视验收监测方案的编制
验收监测方案要在进行项目现场踏勘和研读项目有关可行性报告、环评、环保设施处理工艺等环保资料的情况下进行编制, 现场勘察要详细了解:1) 企业基本概况、生产工艺和排污环节;2) 生产工况情况 (设计负荷与实际工况情况) ;3) 所处环境功能区及相应执行标准;4) 环保设施及其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5) 环境保护的要求。要严格地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关于环保方面的相关的政策等为根据, 最终将监测内容、监测范围及布点等确定下来。在布设监测点位的过程中还要充分地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最大限度地采用最少的监测断面获得充足的、高质量的环境保护信息;其次, 要对建设项目采样的便捷性以及可操作性予以充分的考虑,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验收监测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对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编制的时候需要充分地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保证建设项目实际建成情况能够保持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一致性, 一旦发生变动的情况, 就必须要采用对照的方式在验收监测方案中做出详细的说明;其次, 必须要选择正确的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再次, 要选择与相关要求相符合的验收监测因子与频次。编制一份内容全面、恰当、详实、切实可行的监测方案是开展竣工验收监测的基础。
2 扎实开展现场监测
验收监测人员应严格执行标准, 遵守行为规范, 廉洁自律, 应勇于发现现场问题。为保证验收监测期间的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现场监测期间, 验收监测人员必须要认真地监督被测污染源的实际生产负荷, 从而能够使治理设备以及生产机械的正常运转得到充分的保障, 同时还要保证其具备与验收监测要求相符合的运行条件。可以采用调查统计监测期间的燃料消耗量、原材料的使用量以及生产产品的数量, 并且用这些数据比对相应的设计指标, 就能够有效地对生产机械的实际运行负荷进行核算。同时调查环境保护处理设施的负荷, 一般要求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验收监测, 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现场监测应注意问题:
1) 现场监测人员应严格按制订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 按技术规范进行采样, 严格进行环境管理检查和工况核实, 在生产工况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开展现场监测, 保证监测数据真实有效;2) 现场发现问题, 可以直接补测, 如误操作或企业突发异常情况等;3) 及时收集编写报告时所需资料, 如在线监测设备的与手工监测同时段的数据等;现场监测工作的准确性是保证后续实验室分析、数据统计分析的准确性的前提, 也是得出验收监测结论的坚实基础, 要认真对待扎实开展。
3 切实将环境管理检查工作做好
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 完成各项环保设施建设的情况;2) 具体的落实各项措施及相关的规定制度的情况;尤其应重视环评批复中提到重点注意问题的落实情况;3) 核查项目环境管理档案资料, 内容包括:环保组织机构、各项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施工期环境监理资料、日常监测计划等;4) “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情况;5) 存在潜在突发性事故隐患的项目的环保应急计划, 配备和设施情况。
环境管理检查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 环保资料检查和现场核查同步进行;2) 对环境和周围居民影响较大的项目, 为了解公众对项目建设的态度, 必要时应对附近居民、团体组织进行有关建设项目建设期、施工期、运行期间环保工作公众意见调查;3) 对在建设中造成生态和植被破坏的建设项目, 应检查是否按“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进行了生态保护和植被恢复, 并将该项工作列为检查重点;4) 为了能够使环境保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得到保证, 必须要认真地考核企业的环境保护制度的合理性;5) 按行业特点确定相应的检查内容, 诸如清洁生产、污染物总量控制等。
4 完善新建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验收监测报告是对监测数据的统计和环境检查的汇总, 应将“三废”排放实际情况充分如实地反映出来, 同时以科学的态度详细地分析存在的各种问题。所以验收监测报告应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和环保验收工作的需要进行编制, 并在监测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主要包括:1) 项目监测期间的工况条件的分析;2) 对监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3) 对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的情况加以分析, 核算环保设施处理效率;4) 工程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情况的一致性分析;5) 说明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达标情况和以新带老、总量控制的执行情况。
对监测报告进行编写时需注意的相关内容:
1) 首先要保证建设项目实际建成情况能够保持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一致性, 一旦发生变动的情况, 就必须要采用对照的方式在验收监测方案中做出详细的说明;2) 必须要严格地执行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 在对相关标准进行执行的时候应主要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采用的各种标准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及其批复的要求为依据, 对于新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污染因子排放标准值作为验收工作完成之后的参照依据;3) 验收监测结果的评价要准确, 对照执行标准评价“三废”排放的达标情况, 如超标计算超标率、超标倍数并进行超标原因分析, 对于敏感点的监测要评价是否达相应环境功能区要求;4) 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核算, 对于国家或地方规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要以每个监测口的监测浓度和流量作为依据对污染物的年排放量进行核算, 同时还应该核算新旧工程“三本帐”即原工程排放量、改扩建工程排放量、改扩建后减少的数量;5) 必须要保证详细的环境管理检查结果, 同时还要将重点体现出来, 以验收监测方案所列的检查内容为根据, 将各项内容说清楚, 同时应将固体废物检查及环评批复环保要求看作是环境管理检查的重点。
总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必须要将科学的监测方案制定出来, 认真核准项目生产工况, 规范监测操作, 并进行细致且重点突出的环境管理检查, 才能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认真编写验收监测报告, 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统计, 给出明确的监测结论并提出整改建议才能促进企业做好污染治理, 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摘要:结合工作实践, 归纳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中应重视的几个重要工作环节, 提出了做好验收监测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篇4: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设立审查批准文件。
三、申请办理的程序和期限
1.按照分級管理的要求,由所辖安监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在30日内审查完毕;
3.经审查同意的,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四、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局17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局18号令),《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条件、资料;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提交的材料:上述材料的第1.2.6.7.8项及安全卫生设施完成情况、各生产系统安全保障设施安全可行性评价资料、在试运转期间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三、申请办理的程序和期限
1.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由所辖安监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和验收;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在30日内验收完毕;
3.经验收后,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四、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局17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局18号令),《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
篇5: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
×××(建设单位):
根据你单位《关于申请×××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函》(×××),我局组织专家组于×××年×××月×××~×××日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了竣工验收。专家组在听取建设单位、评价单位、监理单位和运营单位的汇报、实地检查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详见附件)。你公司对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验收意见
同意专家组的验收意见,同意该项目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材料齐全,安全设施较完善,符合设计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可以投入生产使用。
二、有关要求
1.×××。
2.×××。
3.请你单位针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安全设施,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附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篇6: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1、瓦斯等级鉴定;煤层煤尘爆炸性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
2、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
3、测风制度;测风记录及报表
4、防外部漏风措施
5、通风设施构建台账(风门、风桥、风墙、风筒、测风站
6、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7、便携式监测仪人员及管理规范
8、瓦斯日报审查制度报送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9、防爆、隔爆措施(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10、瓦斯地质图
11、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
12、煤层注水措施及台账
13、测表制度;粉尘测定报表
14、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
15、防火系统运转情况说明
16、防火管理和火情监测分析预报制度
17、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燃起火的标志气体
18、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19、检测分析结果记录(防火记录薄 20、井下消防材料库(材料明细表
21、水泵房、变电所构筑防火门、设备消防器材
22、注浆系统完善及设备型号 安全监控系统
1、安全监控系统设备配置型号及MA证书(分站、电缆、各类传感器
2、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3、甲烷传感器的是设置(安全地点、位置、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在图上绘制另作明细。
4、其他传感器的设置(风速、CO、风压、烟雾、温度、设备开停。风门及馈电传感器等另作说明
5、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实现地面中心站遥控断电
6、束管监测系统的管理制度及MA标志证书
7、设备检修维护记录和定期调校记录
8、监控组织机构
9、监控人员管理制度
10、技术资料和报表
11、紧急避险设施内外设置各类传感器并实施监测 压风和供水自救装置
1、压风和供水自救管理制度
篇7: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一、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完工情况及联合试运转 相关证照 工程质量认证 瓦斯等级、煤尘爆4 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 5 主要设备检测检验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审查依据和要求
矿井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健全,按规定进行联合试运转并编制报告,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工作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入井工作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单项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的认证报告。
矿井投产验收前必须对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
性和自燃倾向性做出鉴定。
矿井主要提升机、主要扇风机、压风机、水泵和瓦斯抽
放泵等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做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符合规定
现有采矿许可证许可能力为30万吨/年。
特殊工种持证基本符合规定,但存在一人多证情况
无工程质量认证报告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表
二、开拓与开采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1 开拓 2 采区巷道布置 3 安全出口 三量 5 立井漏水量 6 主要巷道断面 煤仓、溜煤(矸)眼 8 作业规程
审查依据和要求 开拓方式、井筒的数目、功能及布置形式、大巷布置层
位,保护煤柱留设、井底车场及硐室等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采区巷道布置、采区接替、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参数、采煤工艺、采区煤仓及溜煤眼的设置等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
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矿井、水平、采区及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必须符合《煤矿
安全规程》的规定。
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1年,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4个月;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
期应大于2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8个月,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个月。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不超过6m
3,漏水不得含砂。
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断面及安全间距符
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
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按规定履行报批、贯彻程序。工作面必须按批准的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支
护,严禁空顶作业。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2523综放面初采时,未按设计要求留设新窑河保护
煤柱
采区上下山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工程量施工到位,就进行首采工作面的开采
符合规定
无开拓、准备煤量
此项(找监理)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2523综放面作业规程无贯彻记录和作业人员签字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二、开拓与开采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支护 回采工作面 井下爆炸材料库 其它
审查依据和要求
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入井使用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实验。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和液压支架支护的采煤工作面其乳化液泵站的出口压力值必须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值,乳化液管路无漏液。掘进工作面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井巷支护符合规定。
工作面煤层倾角大于15°时必须采取支架防倒、防滑措施;工作面转载机安装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综采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1.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3.2.1.2.9条规定。
2.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或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AQ1055-2008第3.2.1.2.10条规定。3.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4.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5.每个硐室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6.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三、矿井通风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通风系统 1.1 通风系统及阻力测定 1.2 测风制度 1.3 风量和风速 1.4 采掘条件 2 主要通风机 2.1 性能测定 2.2 反风
2.3 风机房 3 防外部漏风措施 4 通风设施 5 测风站 6 其它
审查依据和要求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竣工验收前必须对矿井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验收时应提交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并有测风记录。
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和风速必须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主要通风机和附属设施应按设计安装建成,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并提交性能测定报告。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矿井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矿井反风实验报告,其反风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提升井兼做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齐全可靠。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在主要风巷中要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前后10m不得有障碍物或拐弯。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采区变电所未实现独立通风,未进行矿井通风阻力
测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风机房负压传感器连接不符合要求,显示数据不准确,仅为0.02KPa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四、瓦斯防治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瓦斯管理 1.1 检查制度
1.2 携带便携式检测仪人员
1.3 检查次数 1.4 瓦斯日报审查 1.5 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
1.6 防爆隔爆措施
审查依据和要求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瓦斯检测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传感器。每天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其它有害气体按有关规定检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70%。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其它地点瓦斯及有害气体浓度符合有关规定。
防爆隔爆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皮带下山、回风下山、2523综放工作面进风巷各缺
一组隔爆水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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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瓦斯防治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2.1 基本要求
2.2 自救器 2.3 防突机构和仪器设备 2.4 瓦斯地质图 2.5 开采保护层 2.6 安全保护措施 3 瓦斯抽采
3.1 基本要求 审查依据和要求
1.突出矿井在编制、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并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2.主要巷道布置、采掘工作面的布置及回采方法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数量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和实际需求。
突出矿井应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门机构或队伍。煤与瓦斯突出危险预测预报和防突效果检验仪器满足防突需要。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开采保护层符合AQ1055-2008第4.4.2.5条规定。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4.4.2.6条规定。
瓦斯抽采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抽采煤层瓦斯的抽采方法、抽采工艺、抽采参数符合瓦斯抽采设计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并制定了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措施。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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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瓦斯防治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3.2 管路敷设及附属装置 3.3 抽采钻孔封孔
3.4 泵站
3.5 抽采管路选型 4 其它
审查依据和要求
封孔质量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4.4.3.3条规定。
1.永久泵站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居住区不得小于50m;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2.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钻机台数、型号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并满足矿井需要,泵站瓦斯浓度和管道瓦斯参数进行了监控。
3.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台数、型号选择以及安装位置、排放瓦斯出口位置、警戒设施及监控装置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管径、管材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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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粉尘防治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基本要求 2 煤层注水 3 粉尘测定 防爆设施 5 采煤机喷雾装置 掘进机喷雾装置 液压支架和破碎机喷雾装置 其它喷雾装置 其它 审查依据和要求
矿井防尘供水系统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矿井制定了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煤层注水措施与效果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矿井应建立测尘制度,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测尘人员。生产过程中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控制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
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以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采煤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采煤机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掘进机内喷雾装置的用水压力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设风流净化水幕。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符合规定
没有制定煤层注水措施并开展煤层注水工作
符合规定
皮带下山、回风下山、2523综放工作面进风巷各缺 一组隔爆水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2523综放面皮带巷机头处缺喷雾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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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灭火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防灭火系统 预测预报 防火门 防火构筑物和消防材料库 机电硐室防火 其它
审查依据和要求
矿井综合防灭火系统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
矿井应建立防灭火管理和火情监测分析预报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应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1.井下防火构筑物和消防材料库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2.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3.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灭火器材。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地面灌浆站搅拌池位置不合理,距离边坡太近,无
法正常使用。
防灭火系统图中,井下注氮机没有在图中标明,没有与地面固定管路并接。地面制氮机房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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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防治水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防治水系统 1.1 排水设施 1.2 防水煤柱
1.3 基本要求 地表水防治 3 疏水降压 4 带压开采 5 防水闸门 6 封闭不良钻孔 6 其它
审查依据和要求
矿井防排水设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规定。排水系统应做联合运转试验。
防水安全煤(岩)柱留设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规定。1.煤矿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健全防治水、探放水制度,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并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有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备相应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建立观测台帐。
矿区内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疏水降压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裂隙含水层(组)时,必须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厚线图(包括水文地质实际材料),对有突水可能的区域进行预测,并制定防治措施。防水闸门要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验收合格。防治水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完成排水系统施工,且现
有排水系统单排能力不能满足有求。
不涉及此项
基本符合规定,但部分台账、记录不全。
不涉及此项
地面塌陷区无治理措施,无施工记录及观测记录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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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电气系统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供配电系统 防雷及照明 3 井下电缆 4 井下电气设备 5 电气保护 6 井下电气保护接地
审查依据和要求
1.矿井电源线路、地面和井下供配电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2.地面变电所主运行方式应符合规定,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电气设备继电保护整定要与实际负荷匹配并定期校验,电缆所经路径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发生和蔓延的阻燃、隔离措施。
3.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4.主通风机房、瓦斯抽放站电气设备应符合AQ1055-2008第3.8.3条规定。
5.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6.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供配电系统图。
地面建(构)筑物防雷、照明及防雷电波侵入井下应符合AQ1055-2008第3.8.4条规定。
1.井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AQ1055-2008第3.8.5条规定。2.电缆敷设路径应符合AQ1055-2008第4.8.7.1条规定。3.立井井筒中使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取得“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应符合AQ1055-2008第4.8.8条规定。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涉及此项
地面供电系统图不完善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涉及此项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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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电气系统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6.1 基本要求
6.2 接地电阻
6.3 总接地网和主接地极
6.4 局部接地极 7 井下照明、通信和信号 7.1 井下照明 7.2 信号 8 矿灯 9 通信 10 其它
审查依据和要求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含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相连接时,应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装设应符合AQ1055-2008第4.8.9.4条规定。
井下照明按照AQ1055-2008第4.8.10.1条规定。
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种类和用途。
2.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应符合AQ1055-2008第4.8.11条的规定。
电话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规定。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为回路。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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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提升运输和空气压缩机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提升装置 立井井筒装备 2.1 井口安全设施
2.2 防撞托罐装置 提升容器的罐2.3 耳与罐道的间隙
2.4 立井提升容器安全间隙 3 主要安全件 4 安全制动性能
审查依据和要求
1.主要提升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2.主要提升装置保护齐全、可靠,应装设防止过卷、防止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闸间隙、松绳、满仓、减速功能等保护装置。
3.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
4.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应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有栅栏。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
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采用滚轮罐耳的组合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AQ1055-2008表6规定。采用钢丝绳罐道,当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小于AQ1055-2008表6规定时,必须设防撞绳。
连接装置、防坠器必须经规定相关试验或测试合格。应符合AQ1055-2008第4.9.5条规定。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涉及此项
符合规定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部分连接装置未按规定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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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提升运输和空气压缩机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6 提升信号与连锁 防坠器 倾斜巷道的绞车提升 带式输送机 机车与信号设施
10.1 照明警示
审查依据和要求
1.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4.9.6.1条规定。
2.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4.9.6.2条规定要求。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4.9.7条规定。
新安装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立井罐笼的防坠器,应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1.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符合设计要求。2.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室;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
3.有可靠的跑车防护装置、阻车器和挡车栏。4.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主要井巷带式输送机型号、规格和数量,并取得煤安标志和使用矿用阻燃胶带。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过速、过电流和欠电压、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输送带局部过载、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等保护;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应装设防滑、堆煤、跑偏、温度、烟雾、自动洒水、张紧力下降、防撕裂等保护装置。
采用机车运输时,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符合规定
不涉及此项 符合规定
不涉及此项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副井井底车场缺少一道挡车栏
符合规定
胶带输送机保护不全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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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提升运输和空气压缩机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10.2 声光信号 10.3 路标和警标 10.4 制动距离 11 井下其他辅助运输设备 人车 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 空气压缩系统 15 其它
审查依据和要求
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
运送物料时,列车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列车制动距离不得超过20m。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应符合AQ1055-2008第6.9.10条规定
1.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
2.运送人员的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使跟车人或乘坐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信号的装置。多水平运输时,各水平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超过8h的用油量。
空气压缩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不涉及此项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涉及此项
空气压缩机未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十、安全监控系统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安全监控系统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3 其它传感器的设置 4 区域断电功能 火灾监测 瓦斯抽采监测 使用和维护 8 组织机构、人员和制度 9 其它
审查依据和要求
1.系统性能符合AQ6201-2006要求,有MA标志,井下设备配置符合MA证书规定。
2.分站、传输电缆设置符合AQ1029-2007第5条规定。3.地面中心站的装备符合AQ1029-2007第9.1条规定。4.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符合要求。
1.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包括地点、位置、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均符合AQ1029-2007第6条规定。2.采、掘工作面等地点瓦斯超限时,应有声光报警并自动切断断电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闭锁,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状态时间地点。
风速、一氧化碳、风压、烟雾、温度、设备开停、风门及馈电传感器等的设置符合AQ1029-2007第7条规定。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按AQ1029-2007第9.2.4条规定能实现地面中心站遥控断电。
1.一氧化碳、温度、烟雾传感器等的设置应符合AQ1029-2007第7.1、7.5、7.6条等规定。
2.采用综采放顶煤采煤法开采自燃和易自燃厚及特厚煤层应设置束管监测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应取得MA标志。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瓦斯、流量、温度、压力、压差传感器等的设置符合AQ1029-2007第6.15、7.4条的规定。1.检修机构设置应符合AQ1029-2007第8.1条规定,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装备。
2.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并符合AQ1029-2007第8条规定。
人员、管理制度、技术资料和报表等符合AQ1029-2007第10条规定。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符合规定
分站设置未标注
双回路供电不明确
无断电控制图,安全监控系统图标注参数不全
符合规定
中心站历史记录显示不全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不涉及此项
甲烷、CO传感器标校室不符合要求
未按规定进行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
无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无各种记录、台账及相 关标志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十一、矿山救护保健、安全管理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2010年1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救护队 创伤急救 3 个体防护 4 应急预案 5 安全管理 6 安全培训 7 定员 8 其它
审查依据和要求
矿山救护队或辅助矿山救护队已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
计要求设置建成。矿山救护队已经资质认证,相关人员培训合格。未设立救护队的按规定签定救护协议。井口保健站和井下急救站的设置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入井人员必须佩带符合规定的矿灯和自救器,穿戴符合规定的矿帽、工作服、矿用胶鞋和其他特殊防护装置。制定符合实际的应急预案并经演练。附有各种符合实际的避灾路线图。
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
安全培训机构设置、场所与设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按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安全定员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
篇8: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实际工作中,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承担验收监测的监测部门, 出于这样或那样的目的, 往往是验收监测流于形式或走过场。这种现象决不是个别的, 一些地区或清或重都有存在。据笔者调查了解, 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 不履行必要的验收监测程序仅凭建设单位提供的理论依据下结论。尤其是在审批县、乡及中小型建设项目中最突出, 置监测部门于可有可无的地位。
2) 建设单位由于对环境保护工作不重视, 对环保设施投资不够, 或对环保设施能否达标心里没底, 在与监测部门签订委托监测合同时多给监测费为诱饵, 以求得在出具的监测报告上给与照顾。
3) 监测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 只要建设单位委托, 不管是否具有监测项目的资质及能力都敢接受委托。严重的是为了迎合建设单位的需要出具有问题的监测报告等, 失去了监测部门的可信性。
出现上述第一个问题的内在原因一是:主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于地方经济保护目的, 或是迫于上级政府部门的压力;二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承担验收监测部门内部运行协调机制不健全:三是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不申请验收;出现第二个问题的原因一是个别建设项目投资偏紧, 为了保主要建设项目而压缩环保设施投资;二是为了节约投资而选用了不达标的环保设施;三是从观点上对环保工作不重视而采用一些不正当手法, 以求得达标验收;出现第三个问题的原因是监测部门的职业素质亟待提高, 监测部门的技术水平、监测能力应当加强。
在建设醒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测部门三位一体。其中,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起主导作用, 居核心位置。它的职能是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如实汇报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主动接受监督管理;监测部门应客观公正的使用监测这把尺子, 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提供服务。只有各尽其职、不出轨, 才能使验收监测不失去应有的意义。
验收监测除了遵守上述基本规则外, 还应制定一些程序性、可操作性、相互制约少出问题的规定, 具体建议如下:
1) 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要加大督查力度, 对违反验收和规定要坚决予以制止, 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监测中应对验收监测部门进行审查, 未获计量认证的单位不允许进行监测根据建设项目审批权限, 省级以上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 验收监测有二级以上监测站进行监测;市县级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验收监测由二级以上监测站进行监测;市县级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验收监测由二级或三级监测站进行监测。特殊或敏感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必须由二级以上监测站进行监测。
3) 进行验收监测的机构, 必须具有相关项目的监测能力。监测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书;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应附有监测能力一览表作为证明。
4) 特殊情况下, 有些监测项目未通过计量认证但确实有监测能力在得到建设单位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情况下, 所出具的报告必须注明属非计量认证项目, 以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
5) 验收监测报告中如引用其他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 应注明所引用的单位。并附相应监测单位的监测报告及资质证明资料。
6) 监测单位要认真审查验收监测机构的资质及监测仪器设备使用状况。应尽量委托监测力量强, 监测仪器先进的监测单位。并合理支付监测费用。
7) 验收监测,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监测单位, 要加强行风教育, 廉洁从政。杜绝以权谋私和以权为单位谋利益的行为。
总之, 验收监测室一项较敏感的监测工作, 实行上述建议可保证验收监测获得的数据以及出具的监测报告具有合法性、公正性、代表性。而依次为基础得到的结论才更加可信, 更加科学合理。
摘要: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承担验收监测部门, 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阐述了存在问题的原因, 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篇9: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关键词:铁路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施工验收探讨
0引言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测工作是铁路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执行我国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规定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的全面检查,也是铁路企业自身管理和治理项目经济合同总数的依据。加大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的力度,加强验收监测的技术支持作用,对切实预防环境污染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国务院和国家环保总局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如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环监[1995]335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等都有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这些管理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加之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以及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企业或工艺的差异性、复杂性和技术人员的经验所限等因素,在实际竣工验收监测工作中,具体到监测细节时常遇到些难于把握的问题。现将有关铁路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工作中一些主要问题进行探讨,以寻求更佳的解决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是工作中竣工验收监测的具体内容和时间,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对竣工验收监测工作中具体污染因子的选取,原则上主要是根据环评报告、初步设计、现行标准和实际情况需要等内容来确定的。但在实际运用中有时由于对规定的浅显理解,执行过程中显得比较僵化。有关问题如下:①在环评时因为铁路建设部门行业评价标准中没有对应的指标而未进行预测评价,竣工验收时因为环评未作评价,为了降低监测成本和减轻企业负担等又未进行验收监测,从而在“标准、环评、验收”之间互相推卸。②部分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监测尽管对环评报告、初步设计中没有涉及的某些评价指标进行了监测,但一般都是作为参照标准来考虑,约束力度不够。③按照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对生产周期不明显,污染排放不稳定的工程项目应适当增加采样频次,积累日常监测数据。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理解与把握很难一致,对采样频次的增加和采样时间间隔的确定容易出现机械的或随机的倾向。
因此,从实际保护环境和节约成本的角度出发,不能浅显的理解有关规定,应综合权衡污染因子选取的各种因素。
1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中控制标准的重要作用
国家环保总局颁发[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采用环评时的评价标准作为竣工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采用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等作为竣工验收监测的参照标准。原则上这是比较合理的,但实际情况往往存在“合理与合法”难以协调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1我国现有的大气、水污染物等排放标准体系中,综合性排放标准与铁路部门行业标准部分交叉执行。
1.2有些标准本身也有不完善之处,同一标准中的控制指标间不匹配,某些指标在老标准中过严而在新标准中放宽。因此按老标准执行会出现部分指标超标现象,而实际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很好,从而又显得合法不合理。
鉴于上述情况,首先应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时效性监督管理。实际上标准使用中的某些不协调也主要与时效性有关,时间越是久远的铁路建设项目,标准使用中的不协调性越是突出。建议对迟迟不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执行相应的新标准,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新标准要比老标准更严格和完善。
2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要注重日常监测与验收效果的可比性
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的批复中都明确了某些处理设施需达到的效率要求,但在实际验收工作中,达到效率的“假象性”是个很突出的问题。显而易见,在24h内达到99%的效率与在48h内达到99%的效率,其实际效果是不同的。因此,应充分重视日常监测工作处理效率与验收效果的可比性。也就是说日常监测工作时的处理效果虽然与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时的处理效率相同甚至更好,但实际效率可能差异很大,这就要求注重效率比较的前提是否发生了变化。从表面上看虽然处理效率η实际(%)=(Q处理前-Q处理后)/Q处理前=(C前V前-C后V后)/C前V后;但其背后隐含着处理设施的条件。如进、出水量、污染物浓度、处理时间等问题的变化。因此,验收监测工作时,只有这些条件与环评报告、初步设计中的条件相同,这样的处理效率才与验收工作中的效果具有可比性。
3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污染物总量的控制应落实到位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是控制新污染源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一下问题:
3.1有些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未将总量控制区域指标分配到各铁路企业及各站段,这样污染物总量控制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而又有些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是在验收后再进行核发总量指标。
3.2由于铁路各企业及站段存在技术设备差等原因,仍采用计算的方式得到污染物排放总量,而不是实测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3.3环发[2000]38号文件规定,在生产负荷稳定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的条件下,才可进行现场监测。而实际情况是在当此负荷状态下,污染物排放已十分接近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标准,只要稍微加大生产负荷,便会出现超标排放现象。然而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此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鉴于以上情况,切实从环保的角度出发,污染物总量控制应坚定不移的贯彻下去。应从以下方面着手:①本差“铁路行业各企业及站段排污服从当地区域总量控制需要”的原则,对铁路各企业和站段颁发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指标十分必要。参照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来分解总量指标是可行的,就不必非等到项目竣工验收后在进行颁发指标,切不可“总量指标服从铁路各企业及站段排污的需要”。②总量控制监测的关键技术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监测系统关键技术研究报告》中已得到初步解决。关于总量监测的技术路线应从铁路各企业及站段污染物排放程度来监控,一般采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或连续采样一实验室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个别铁路小企业及站段主要采用统计加计算的方式来核定控制监测总量。⑧进一步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在环保设施处理污染效果得不到明显提高的情况下,应该算出污染物排放额定总量下的运行负荷,并将此负荷作为污染控制的一项重要指标来督促铁路各企业及站段加强管理,满足区域性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要求。
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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