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施工图审查合同

关键词: 百份 签订 审查 质量

成都市施工图审查合同(精选8篇)

篇1:成都市施工图审查合同

成都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职能部门审查

送审资料目录

一、审查中心1、2、3、4、5、6、7、8、9、装修设计施工图设计概要表1份 装修设计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光盘1份 装修设计概(预)算书1份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由审图机构出具)1份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由审图机构出具)1份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报告4份 涉及装修部分原土建设计建施工平面图(仅供参考,返甲方)1套 原土建设计单位提供荷载说明(非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提供,原土建设计单位盖章)1份 市房管局提供《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非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提供)

1份

二、消防1、2、3、4、5、6、7、装修设计施工图设计概要表(原件)1份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详见)1份 消防设计文件说明专篇(详见)1份 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鲜章)1份 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鲜章)1份 消防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鲜章)1份 装修设计各专业施工图1份

三、防疫1、2、装修设计施工图设计概要表(原件)1份 装修设计各专业施工图1套

篇2:成都市施工图审查合同

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第三条

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如确需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中涉及上述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勘察设计,并依据本办法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

(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标准(如:增减中央空调系统等);

(2)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4)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5)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

(6)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7)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8)增加或减少楼梯的数量和形式、电梯的数量;(9)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

(10)改变消防设施、消防分区、疏散通道等。

2、结构(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2)改变建筑结构体系;

(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砌体结构抗震墙的位置;

(4)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7)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楼面改为公共浴室、桑拿、有水的娱乐等)。

3、给排水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4、暖通

(1)改变集中冷热源方案;(2)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3)改变空调系统;

(4)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防烟楼梯间位置、建筑加层、面积改变、层高改变、功能改变等。

5、电气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结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一、二级)结线形式等;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

(4)改变户内配变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位置。

6、勘察报告的重大变更,相应的设计文件应进行变更及重新审查。第五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交建设单位实施。

第六条

以下重大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首先报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方案审批,方案审批同意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与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实施。

(一)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

(二)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三)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

(四)改变建筑总高度;

(五)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

第七条

涉及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卫生防疫等行政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行政及技术审查并获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八条

其余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报告:

(二)《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通知书》;

(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总平方案;

(四)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1套;

(五)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单);

(六)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第九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程序性审查的内容;

(一)变更的勘察设计是否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二)变更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修改是否征得原勘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三)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四)现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五)变更后的工程用途与规模是否与规划批准的工程用途与规模一致。其它程序性审查内容及要求与原施工图审查相同。

第十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行政及技术性审查内容与原施工图审查内容相同,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发现问题,由审查部门出具意见并由技术性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表》交建设单位,待其补充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由审查机构出具《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注明变更事项,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

第十二条

审查完成后,审查机构应在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向原审查部门和机构报审;对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 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出具监督报告。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篇3:铁路施工合同审查与风险防范

施工合同, 是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性文件, 也是双方必须履行的技术经济文件, 它是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因此, 在建设领域重视施工合同签订、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确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家对铁路投资的逐年加大, 铁路建筑市场逐步开放, 铁路建筑市场正由粗放型向精细化、标准化方向转变。铁道部于2007年颁布了《铁路建设项目招标示范文本》并对合同条款作了严格的规定, 铁路施工合同在建设项目中的地位与日俱增。作为进入铁路市场的施工企业应该根据市场环境逐步调整思路、提高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管理, 由过去的“先施工、后算账”, 逐步转变为“边施工、边算账”的动态合同管理思路上来。如何提高施工合同经营意识, 如何把控施工合同经营风险成为众多施工企业控制成本、提高效益的当务之急。

严格把控施工合同风险首要任务就是做好合同评审工作, 在避免合同风险的同时, 寻找合同索赔突破口。

2 合同评审重点

合同经营风险审查又称专家审查, 是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条件, 预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 从而导致经营利润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实现合同预期目标的审查。合同审查时一要结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同时还要把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合同文件和其他组成部分结合起来审查, 重点审查条款。

2.1 合同承包方式审查

合同按照承包类型分为单价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按照计价方式可分为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固定可调总价承包、单价承包方式、成本加酬薪等方式。不同的承包方式, 合同管理和思路都是不一样的。比如穿越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宜采用单价承包方式, 在招标文件约定的地质情况下, 单价固定, 数量以实际施工图数量为, 在此种情况下, 要认真核对施工图纸, 严格核实数量, 做到计量数量与施工图数量一致。再比如工期较短、工艺成熟的、地质不太复杂的铁路工程适宜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 合同评审首先要了解招标方式, 是初步设计招标还是施工图招标;然后要了解承包范围, 是否包括征地拆迁, 建安工程范围如何界定;最后还要了解作为铁路建设管理的特色—风险包干费内涵, 也就是风险包干费的范围以及内容, 而这对于日后的索赔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2 合同工期审查

要做到合同工期审查, 首先要结合施工企业自身情况实地调查工程地质、工程难度等实际情况, 然后充分了解征地拆迁进度和承包方式, 征地拆迁是施工单位承包还是建设单位自行拆迁。如果是建设单位自行拆迁, 开工前能否达到“三通一平”条件, 如果是施工单位承包方式, 拆迁费用够不够, 拆迁难度有多大, 对工期有无影响。除此之外还要结合合同要明确开工日期是以合同书上写的合同工期起始日期为准, 还是以开工令为准。了解以上情况后就可以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将征地拆迁影响工期的内容写入工期顺延的补充内容。其次, 还要了解总工期是否合理, 在总工期内是否可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过去铁路施工往往被戴上“政治工程”的帽子, 相当一部分施工单位根本不考虑工期如何约定, 盲目签订合同并急于上场, 结果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比如作为亚洲最大北京列车餐饮加工配送基地工程, 建筑面积4.4万平方米, 招标时明确工期为1年, 建设单位要求将工期缩小到7个月, 且抢工工期正值冬季。施工单位为了抢工, 投入了大量的人力、施工措施、安全措施。最终保质按期完成施工, 但是投入费用也是巨大的。再次, 关于工期调整的约定。比如在北京施工, 每年的3月份有两会, 还有北京市春运、汛期施工等干扰因素, 这些因素合同中对于工期延长是否有约定。合同评审时间, 评审人员就要提出工期顺延约定不合理的问题。

2.3 合同价款审查

合同价款的确定是否合理, 审查起来比较麻烦, 首先要了解铁路招标文件中铁路合同条款中关于合同价款调整内容, 然后考虑工程量清单采用的标准、降造幅度, 清单有无遗漏, 工期与管理支出等诸多因素。

一般固定总价, 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 如果工期长, 总价高, 则不可预测风险大, 原则上不采用这种方式。

定单价, 一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可调总价。包括可调整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一般调整因素包括:甲供材料设备调整、甲控和自购材料设备价差系数的选择, II类变更的分类及界定;重大工期、质量、方案的界定;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如果以上内容不进行进一步的界定和量化, 最后在报送I类变更和II类变更以及材料设备价差计算上就会引起争议。比如:某铁路动车检修基地工程, 由于机务工艺设备就达12.5亿,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 合同额包括铁道部甲供的机务设备, 但是在竣工时, 按照财政部规定, 纳入合同中的甲供设备需缴纳3.5%的营业税, 光税金就达4000多万元, 施工单位拒绝对甲供设备开票, 而这些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该考虑清楚, 因为按照财政部规定, 作为安装的甲供设备可不纳入营业额, 如果当初施工单位考虑到此问题, 就不会与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2.4 工程预付款审查

一般来讲, 包工包料的工程按照当年预计完成投资额 (扣除甲供材料设备费) 为基数计算预付额, 建筑工程预付比例为20%, 安装工程预付比例为10%。对于重大工程, 按年度计划逐年预付。对于设备费用大的工程, 可以约定预备备料款和预付进度款两种。

在部分铁路工程中, 有的业主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为零。也就是说, 施工时承包单位需要自己垫付前期的所有工程款, 且业主不需要支付利息, 此时, 施工单位必须考虑自己的资金周转和承受能力。否则, 就可能导致开工又停工, 自己违约的情况出现。预付款比例为零时,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先期似乎工由承包人垫付款的支付方式与利息。

另外, 征地拆迁工程铁路一般采取承包制或代甲拆迁的方式, 如果采取代甲拆迁方式, 涉及金额大, 施工单位一般在签订合同后, 指挥部要按照合同预付一定比例预付款, 此项内容的约定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 否则施工单位需要垫资进行拆迁。

2.5 主要材料供应方式审查

铁道部先后出台了《甲供物资设备供应目录范围》, 作为施工单位在合同审查时就要首先注意合同文件中所列的甲供物资设备是否全包括在铁道部《甲供物资设备供应目录范围》中, 这直接牵扯到工程的清理概算及工程结算。比如目前铁路站房工程涉及工程实施过程中装修标准的变化、材料供应等因素, 装修材料价格与合同签订时装修材料价格变化非常之大, 而装修材料却并不包括在铁道部甲供物资设备目录中, 如果在施工期间, 建设单位领导提高装修标准, 一定要明确费用及合同约定, 否则会给经营带来很大的风险。其次, 我们还应该了解甲供物资设备的交货地点, 按照目前铁道部的供应模式, 长达干线一般约定在能够办理货运的车站, 或最近接轨站;工程集中的地区也可约定在建设单位仓储站或直接运送至工地, 交货方式一般为车板交货, 施工单位负责卸车等事宜, 另外甲供材料设备还涉及到仓储和检验费用, 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审查时要明确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相关约定。再次, 我们还应该了解甲供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目前铁路工程一般采取甲供材料设备甲方签订合同并结算, 然后财务转账于施工单位, 另外还有一种方式就是甲方招标采购, 施工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甲方拨款。这个在合同审查的时候一定要明确。最后还要注意甲供模式方面, 目前各铁路工程遍布全国, 不同的地区工程情况有很大的不同, 比如目前铁道部一直执行水泥甲供, 铁道部负责招标水泥厂家, 建设单位签订水泥合同, 但是在北京这样的城市, 五环之内不允许设置水泥搅拌站, 北京市要求采用商品砼, 建设单位一般采取招标商砼搅拌站, 甲供水泥, 施工单位出加工费用的模式进行甲供, 这样的话, 施工单位搅拌砼的利润就转移到了商品砼搅拌站, 这个我们在合同审查时间特别注意。

2.6 工程变更审查

目前《铁路建设项目招标示范文本》关于变更的分类原则是依据铁道部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简称“146号文”) , 变更的处理方式依据合同约定, 属于非施工单位原因的I类变更根据批复金额进行计量;II类变更的计量方式一定要结合风险包干费的使用, 合同审查时一定要明确II类变更的范围和编制预算原则, 也就是说什么样的II类变更算风险包干费的支出范围, 什么样的II类变更在合同外基本预备费中解决, II类变更与施工图量差、施工图优化的区别等等, II类变更中甲供材料设备是否包干或另外解决等等。比如北京动车检修基地项目上报变更24项, 批复变更20项目, 绿化工程、过渡工程、外电源工程、交通导改工程已实施完毕, 但铁道部未予批复, 原因是不属于铁道部重大变更范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动态管理合同, 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一定要仔细研究铁道部相关政策以及合同约定, 在变更前一定要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充分沟通并且一定要遵循“先批准、后补充合同、再施工”的原则, 尽量做到合理、规范。

2.7 工程质量保修审查

目前铁道部最新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招标示范文本》的对工程质量保修方面提出两个概念, 一个是质量保修期;另一个是缺陷责任期。作为合同审查, 首先我们必须搞清楚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和联系, 缺陷责任期是指铁路工程初步设计验收后到国家正式验收前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2个月或24个月。质量保修期是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 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最低为两年 (水、电、装修等) , 防水为5年, 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其次, 我们还必须搞清楚工程质量保修金的预留、返还方式、预留比例、期限、是否计付利息, 如计付利息, 利息的计算方式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及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都应有明确的约定。比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为合同价款的5%左右, 如果合同超出这个范围的, 承包企业经营成本就会加大, 应属过高。

2.8 不可抗力与保险约定审查

不可抗力发生具有偶然性, 但是万一发生就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因此, 该条款的审查一定不能忽视, 首先要明确铁路工程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中是否包含工程中可能遇到的重大风险因素。然后要明确工程保险费的投保主体, 是建设单位办理保险还是施工单位办理保险;最后还要明确保险费用支付来源, 是从风险包干费中支付还是从基本预备费中支付, 这个必须在合同审查时一定要注意。

2.9 违约责任约定审查

违约责任的约定, 是合同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应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具体内容。实践中很多合同就违约责任只有“按法律规定”, 这种做法实不可取。违约责任应尽可能界定清晰, 每一项违约都有量化指标。违约责任既包括建设单位责任, 也包括施工单位责任, 明确并细化违约责任内容都与日后的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均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比如北京铁路某工程, 由于春运、奥运等影响了工期, 在界定责任方面, 由于合同约定比较粗, 施工单位吃了哑巴亏, 不但没有延长工期, 还为赶工付出了代价, 这都是在合同审查时对违约条款没有细化的结果。

还有一些建设单位在违约条款中显失公平, 比如某铁路工程合同约定:每延期一天, 承担合同价款3%的违约责任, 延误工期超过10天, 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施工单位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责任。像这种严重显失公平的条款在合同审查时就应高度重视。

3 结语

目前, 铁路市场的放开, 中建、中水、中交、中铁各施工企业全面进军铁路市场, 铁路建设单位也在逐步规范合同管理, 而作为进军铁路市场的各施工单位也应调整思路, 加强合同管理, 做好并加强合同前审查、合同中动态管理以及合同后评估。作为每一个施工单位的经营者更要加强合同评审, 做到想在前面, 不留遗憾。要做到未雨绸缪就必须加强合同专用条款的研究, 范本尚未约定具体的, 一定要通过补充协议条款进行细化, 对合同条款中部分内容约定不明确, 或者有遗漏, 或者有新增内容,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的补充与修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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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 2007.

篇4:施工企业合同审查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施工企业;合同审查;内容;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9-69-2

0 引言

在施工企业中,签订合同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但是,从目前我国施工企业合同审查工作来看,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合同管理意识淡薄、法律专业人员欠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合同审查工作的进度,使得合同缺乏严谨性。因此,在合同审查工作中,工作人员一定要认清合同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注重合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的审核,全面提高合同审查工作的水平。

1 合同审查工作的基本内容

1.1 合同审查的概念、目的和内容

在施工企业中,合同审查工作主要指的就是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要求等对签订合同的内容进行细致的核对和分析,从而保证双方的共同利益。在合同审查中,它的目的主要就是通过法律手段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双方出现法律和金钱上边的纠纷,提高合同的履行率,从而达到交易的目的;一旦出现了违反合同的情况,也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在合同审查中,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主体合格性的审查、合同条款实用性的审查和权利义务明确性的审查。合同审查的特点就是要突出技术性与经济性、合同结构合理性、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等。总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依照法律法规,不要出现违法行为,共同保证双方的利益。

1.2 企业合同的审查与管理流程

首先,要申请合同审查并提交相关材料。这个过程必须要让相关部门的审核人员进行审查,由相关法务部门进行合同送审登记,并填好合同审查申请表,在申请表上要表明拟签订时间、合同审查截止日期、联系方式等。其次,法务部门在对合同进行完善和修订的时候,一定要遵循法律法规要求,体现合同的可行性和严密性。再次,由相关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保证合同的经济性和安全性。最后,如果对审查合同还有问题,那么就要按照上述流程进行重新修改,最终在法务部门审核后,要把审查的合同交还给合同承办人,然后进行签订。

2 施工企业合同审查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在施工企业合同审查中,一定要认真细致地审查,保证签订双方的共同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从目前我国施工企业合同审查工作的现状来看,审查手段还比较传统,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很落后,下面我们就来具体说下施工企业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都包含哪些方面:

第一,管理层对合同审查工作的重视度不高,员工的合同管理意识比较淡薄,以往的传统管理思想根深蒂固,一般都是比较重视技术,轻视合同,最终造成了合同审查工作的不严谨性。第二,在合同审查之前工作准备不完善,没有对市场进行一个完整的调查,使得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很容易出现误差;同时部分企业也没有对另一方的法人身份证明书、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件进行审查,这就给合同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给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第三,一些施工企业规模比较小,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人才,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对法律知识缺乏认知,没有充足的法律知识,严重的就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有的企业为了节省资金,不会对法律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从而导致签订的合同不完整、有很大的缺陷。第四,很多的施工企业不重视合同审查,没有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使得合同的审查流工作流于形式和表面化,导致了签订的合同内容脱离市场需求,严重的还会出现签完合同之后才上报审查,最终导致了“两级会签”制度失去应有的功能。

3 加强施工企业合同审查工作的对策

面对以上合同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施工企业就应该加大对审核人员的知识培训,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最终保证合同的严谨性和安全性。下面我们就来具体说下加强施工企业合同审查工作的对策都包含哪些方面内容:

3.1 注重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在施工企业中,对合同进行审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由于合同管理的特殊性,相关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审查制度来约束审查工作的进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时,要认真审核人力资源部牵头审核劳动、劳务用工合同,物资设备采购、租赁合同等内容。俗话说得好“无规矩,不成方圆”。因此,施工单位一定要注重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把“两级会签”制度落实到实处,按照法律要求和市场需求从而制定适合自身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要严格把关合同中的各个环节,只有这样才能把合同风险降到最低,减少合同的缺陷,共同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3.2 注重合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的审核

在合同的审查中,审核人员一定要注意合同上所说的每个环节,要体现合同的严谨性和经济性。在审查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证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内容的合法性,一旦有任何的问题,就要及时向上级领导进行汇报,不能损害双方的共同利益。与此同时,审核人员一定要注重合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的审核。经过多年的研究,一般合同条款越简单,双方就越容易出现法律纠纷,因此,在合同审查的过程中,一定要标注好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避免出现很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能标注很高的违约金,要充分体现自身的主体地位,在违约条款中一定要对违约事件做好详细的说明,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就要严格按照合同上标注的内容进行处理;如果不标明违约事项,当出现违约的时候一定会产生相应的法律纠纷,最终损害的是双方的利益。

3.3 注重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在施工企业的合同审查工作中,最重要一个影响因素就是审核人员,如果审核人员不具备较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就会直接导致合同审查工作不能顺利进行,从而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首先,施工企业要提高审核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合同认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出现贪污腐败的现象,坚决杜绝擅自修改合同的现象发生。同时,还要定期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审核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所有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其次,还要加大法律专兼职人员的培养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并招收一批具有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才,保证合同审查工作的安全性,从而提高合同过程管控水平。最后,还要加强对基层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召开学习交流会,提高所有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从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3.4 重视对合同文本的本身分析

通常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后,就会对合同本身不再进行过多的分析和审查,但是,在施工的过程中经常会有很多的变故,因此,施工企业应该重视对合同文本的本身分析,对合同中各个环节和细节进行仔细的审查,如果有任何的变动,就应该及时在合同中做出标明,从而保证双方的共同利益。除此之外,在签订的合同中,会涉及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施工企业不能存有任何的侥幸心理,一定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合同中的每项内容都要认真仔细的审查,从而避免日后出现任何的法律纠纷。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施工企业的合同审查工作是一项严谨、复杂的工作,针对目前合同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施工企业一定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审核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注重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不断地提高合同审查水平,为施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 考 文 献

[1] 张波.施工企业合同审查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J].江西建材,2014,05:259+262.

[2] 于忠强.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技术与市场,2015,03:112-113.

[3] 谢长松.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J].价值工程,2011,19:67.

[4] 王俐苹.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城市经济,2011,20:326.

篇5:施工图技术审查合同

乙方(审查咨询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相关规定,委托方委托审查方承担 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遵守。

第一条 审查咨询依据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质(20_)2号“关于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要求。

1.2 国家及地方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管理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审查咨询工程规模、范围(专业)及内容

2.1 工程规模:

2.3 审查内容

2.3.1是否符合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3.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的安全性;

2.3.3 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2.3.4 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2.3.5 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2.3.6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及签字。

第三条 委托方应向审查咨询方提供的资料

本合同审查咨询费用按工程总投资的 计取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

说明:

1、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备案后结清全部审查咨询费。

2、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结论为不合格重新设计的专业再次审查时,委托人应再次支付该专业原审查咨询费的80%作再次审查费用。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委托方责任

6.1.1 委托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的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效性负责,并与报送行政审查咨询的内容相符。

6.1.2 委托方不得要求审查咨询方违反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审查咨询。

6.1.3 委托方要求提前完成审查咨询报告,经双方协商若审查咨询方能够做到,委托方应根据审查咨询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审查咨询方支付赶工费。

6.1.4 委托方应按时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审查咨询费用。

6.2 审查咨询方责任

6.2.1 审查咨询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工程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审查咨询职责。

6.2.2 审查咨询方应及时向委托方通报审查咨询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不得私下与勘察设计单位串通,违反有关法规、规范等。

6.2.3 审查咨询方应按时间向委托方提交本合同第四条的内容,交付相应的文件,并对审查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

6.2.4 审查咨询方应负责本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设计变更的相应设计审查工作,并不收取审查咨询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审查咨询工作的,委托人应根据审查咨询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审查咨询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审查咨询费的全部支付。

7.2委托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时间和金额向审查咨询方支付审查咨询费用。如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延,委托方均应按7.1条规定支付审查咨询费。

7.3审查咨询方对审查报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和补充。由于审查人员失误造成工程安全事故损失,审查咨询方除协助勘察设计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审查咨询费,并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的审查咨询费,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委托方支付的全部审查咨询费。

7.4由于审查咨询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审查咨询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审查咨询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审查咨询方双倍返还已付审查咨询费。

第八条 其他

8.1 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和结论有重大异议的,委托方应及时组织协调、论证。仍不能解决的委托方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咨询和论证,经裁决后由责任方支付相应费用。

8.2 本合同一式伍份,委托方贰份,审查咨询方贰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8.3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方生效。

甲方(委托方):(盖章) 乙方(审查咨询方):

日 期: 日 期:

篇6:建筑施工单位怎样审查施工合同

建筑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对于不论是哪一方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均需要作出认真、严格的审查。审查合同的目的是在于防范风险,防范争议的发生,尽量使合同的约定明确,表述没有歧义,避免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产生不同的理解

审查施工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工程款的约定

涉及到工程款的部分,也是合同中核心的部分,但很多建筑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只注意数字是否正确,支付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等等基本的内容,其实不然,关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针对不同类型的施工合同,需要作出不同的约定。例如:是一次支付预付款?还是按季度按月按比例支付?还是按施工进度进行支付?先期一次性支付预付款的,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如果该部分费用占工程总价比例较低,则后期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将面临自行垫资的风险,如在前期又未对建设单位的支付能力进行过有效地调查,建设单位一旦丧失或是缺乏支付能力,那么该部分垫出去的工程款,将没有任何能够收回的保障。按季度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往往会对工程款的专款专用作出约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施工单位的资金流动,但对整个工程的推进、完成确有积极的作用。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的,一般需要工程所涉的几方主体,对工程进度进行确认后,建设单位才予以付款,并且,该种方式的问题还在于,施工过程中,往往会碰到不可避免的变更、签证

等等,但作出的变更并不在当初已经拟定的工程施工进度范围内,就是说,一旦发生变更,因变更可能导致原来的施工进度缓慢,而建设单位是按照原来的进度计划作出支付,这样就势必影响了施工单位权益。因此,在采取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的方式时,施工单位可以适当注意在关于变更、签证的约定中,提出本月变更本月支付的问题,这样一来,对双方当事人都是公平的。

对于工程的变更,变更所涉及的款项、费用如何支付,也是工程款支付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在工程完工后一次全部支付还是当月变更当月支付,施工单位都应当区别对待,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约定。

关于工程款的约定,大多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但采用哪种方式或是怎样去约定,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施工单位的利益,是建设施工企业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首要问题。

二、对合同主体、造价结算、垫资条款的审查

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建筑施工企业不仅要审查自己是否符合本建筑施工项目的施工资质要求,还要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进行本次建设施工工程的条件,例如:房地产开发要求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其次,还要注意所承包的项目是否是经批准的合法项目,如尚未取得相关的批文,则所签订的合同都将因项目的合法性存在问题而无效。再次,在签订合同时,还要注意发包人是否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从而杜绝“干白活”的情况发生。

对工程造价的审查,施工单位则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的风险因

素,防止建设单位提出的“不作调整,一次包死”的固定总价条款,合同中还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及签证、变更等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存在垫资问题合同,施工单位则应当充分考虑垫资款回收的安全性。

三、尽量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避免当事人权利义务缺失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对应的条款将自动直接成为双方的一致约定,直接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填写“专用条款”时,避免使用带有不确定性的词汇,例如:可能,暂时等等不能明确期限或状况的词语。

其次,需要注意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师的权限范围,通常可以规定为:除……….之外的权限。施工单位在明悉了工程师权限后,在此后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时,才能找到正确的签证途径,防止他人随意签字,给双方当事人都造成损失。

再次,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应当进行量化,不能笼统的约定为地震、海啸、飓风等,而应当将其具体化,例如:地址4级以上,风力7级以上等等。

篇7:建筑施工合同审查审核要点

2013-10-12 19:31:33| 分类: 法学话题 |举报|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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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纠纷来源于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的约定需要准确、清晰的描述,合同条款的约定需要尽可能覆盖所有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本文通过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角度,总结部分易引起纠纷的合同条款,供甲乙双方参考,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合同评审的力度、重视性和严肃性,提高合同条款精度。

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施工结算的最终依据,也是工程纠纷的源头,合同不规范或者合同文字性描述的含义存在分歧都是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的原因。另外,中国文字的一字多义性,甚至语气不同表达意思就截然不同的性质,使我们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该从不同方面推敲合同的每一句话、每一个条款,才能有效控制纠纷的风险。这一点,从某些项目业主对合同要求也能从侧面感觉到他们对此的深刻体会,也就是通常他们要求合同越厚越好的道理。同样对于我们的施工单位更为重要。虽然从法律角度,甲乙双方是平等的,但是在实际上乙方往往处于不利的角色,如果合同存在分歧,乙方受损失的几率要大得多。此外,合同风险往往来源于合同的约定,合同的约定的疏忽往往来源于我们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的疏忽大意及碍于面子的妥协,也包含部分懒惰心理以及对合同评审的不重视性和不严肃性。实际上,甲乙双方都希望能够把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处理方式都约定好,避免将来的纠纷,它是一把双刃剑,很难预测对哪一方的伤害。

在此,我仅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角度,在定额取费结算前提下总结了部分条款,以供大家参考,使我们有所启示

一、措施费方面

1、合同条款必须明确甲方分包项目队伍水电费问题等费用的计取方式,以及甲方的四通一平的标准。

2、现场监理、甲方办公区以及分包单位的临设办公费用及地点的提供和费用计取方式。

3、措施费的规定:马蹬筋的分布及形式,模板支设方式、塔吊、脚手架等措施费的计取必须依据相应经甲方认可的措施方案,且方案与实际发生一致,此方案才生效。避免施工方上报一套,实际操作另一套,给甲方造成的不合理成本。或者建议根据投标方案一次性包死,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措施费的增减均不得调整。总之,此类费用最好落实到能精确计算的地步。

4、明确由于为避免不可抗力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提前发生费用的计取。

5、明确甲方分包项目的成品保护措施及费用计取方式。

二、配合费方面

1、合同条款应规定总包方不得再收取甲方分包项目分包方的不合理费用及违约责任。原因为施工中由业主方分包的项目,通常都是甲方在招标完后确定的,并给予总包方一定的总包管理配合费。但是在总包管理中若总包方恶意再收取分包方费用时,由于分包方的合同价款为竞争价,因此会造成分包方偷工减料,降低质量。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总包配合管理费的内容。应在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列明项目及费用。

3、关于电梯等大型项目的配合费的计算问题和所包含的服务内容,以及对外政府部门上缴的保险、招标交易费等的问题的由谁承担的问题。

三、材料调差方面

1、明确信息价的最终调差依据。是以投标时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还是以施工过程中加权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以及由于双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该调差部分的处理方式。

2、应明确材料认价的界限,避免定额低的项目乙方也要求认价,尽量避免认价的材料发生,最好是把信息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体现在让利上。

四、变更签证方面

1、合同条款应规定现场签证、洽商等文件的具体人员签字并盖章有效,明确应由经办人、主管、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才能生效。这样规范后有利于管理,有利于结算。避免因甲方个别人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土方、商砼运距应有签证,无签证视同未发生,且必须在事前经甲方确认,事后的责任由施工方承担。

3、明确签证零星用工的计算方法,变更、拆除工程等应按规定执行定额。避免乙方因定额价格低而出现双方的分歧,并规定违约责任。

4、明确签证变更的项目为合同的工程内容的一部分,乙方不得拒绝工程内容中的变更签证项目。

5、应规定发生增加工程变更签证时承包人高估冒算的责任。

五、工期方面

1、明确总包单位对总工期负全责,因甲方分包项目延误工期的处理方法。

2、明确合同工期严格规定最终项目工期为整体工期,不分单体、单专业工期。工期拖延违约责任以最后一个单位单项工程完开始计取。

3、因签证变更或甲方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必须是关键工期上的延误,必须经监理甲方认可的书面签证方可作为索赔依据。

4、因工期延误外的索赔(如材料涨价等)的处理方式,应由责任方承担。

5、明确变更、签证引起工期的延误对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费用计取问题。

六、质保金方面

1、明确质保金返还的年限,质保金的结算方式。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息返还,质保期间发生的甲方维修费用的规定。

2、质保期均从最后一项单位单项工程工期竣工合格日开始计算。

3、大型设备的各配件质保期的规定。

4、质量保证期中的维修项目的再次的保修期限和保修金的问题。

七、不可抗力方面

1、关于现场一周连续停电不超过超过8小时的停电问题所涉及的费用及损失计取方式。

2、应明确不可抗力发生后施工方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把损失降到最低的责任。

3、因甲方的原因(图纸等)尽量在合同谈判时以让利的方式予以不计。

4、不可抗力的范围界限,比如火灾等人为因素的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5、为了避免此类风险,须明确工程一切险所涉及的范围及双方关于此费用的计取。若不计取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若甲方给予计取后乙方未上险损失由乙方承担。此类问题都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八、其他方面

1、必须表明给物业公司移交的有关事宜,比如最好明确施工单位必须配合甲方顺利移交给物业公司的义务。

2、对外备案合同可以签订价格相对低的平米包干固定价形式,避免阴阳合同引起的纠纷后处于被动。

3、注意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及仲裁机构的确定,尽量规定到公司熟悉的所在地处理。

4、违约费用的利息问题计取方法。

5、规定上报预算的偏差大的问题的处理方式。必须能达到工程量计算与预算一一对应的程度。

6、应明确结算审核由甲方出具的还是审核机构出具的为准。

7、合同终止时承包人的索赔仅限于直接损失,由于间接损失无法估量,可大可小,所以尽量避免此类间接索赔的发生。在合同中最好明确不计取此类间接费用。

总之,对合同条款的不断深入了解,提高合同条款的精度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主要针对99版、相对重点)

1、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2)2004第14号《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 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五)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因此,对于承包主体的资质审查可以防止合同最终效力问题。实务操作中,律师修改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前期大多经过了相互摸底阶段,但仍需要从具体合同特点角度予以分析。

2、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整体比较简洁;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

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等。

3、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证实);

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4、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首先需标注:在前者优先;

其次,对于有补充协议的,要注明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

5、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

一、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

二、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方确认。

6、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一般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

7、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一、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

二、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发包方认可、监理认可。可以增加“视为”条款。(视为条款: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8、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1)程序:“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防水及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等。

(2)通用条款内有具体约定,也可在合同中明确“正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

9、注意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一般有三种方式: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注意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

“钢材价格的市场变化(8%)”

注意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包含全部工程量内容,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列入单价或总价款中的工程,发包人都没有增加支付的义务,并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总承包价款中。本工程竣工结算时,只计算变更部分和材料价差调整部分,不再对报价书、标底价及中标价进行重新核对。)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招标范围以内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定额计价,税前总价下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由总监、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共同认可,施工期间工程变更或签证调整单项

元以内不予计取,元以上单项的变更或签证于竣工决算时调整,签证、变更的工程量按专项条款所规定的相应下浮率下浮。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采用不多

10、注意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方式:节点形象进度,按比例;工程量,按比例。

(2)按照节点付款的约定,承发包双方会根据合同特点加以约定。律师审查的是综合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的配套,前期垫资比例垫资压力、工程过程中的资金投入的持续和科学等。

11、注意审查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未经过规划的批准、设计的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承包方原则不作变更;但实务上需做变更。

确认流程:由于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增减的,变更发生后

日内,承包人须向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工程师审批通过书面报告后报发包人核准,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有效签证,在工程结算时支付。承包人逾期不报,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加。设计变更必须提供由发包人发出的或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经发包人审批后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否则不视为设计变更。施工期间变更调整单项

元以内不予计取,元以上单项的变更于竣工决算时调整。

12、注意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

此阶段的程序设置

(1)验收过程;(四主体加质检站)

(2)工程交付;

(3)资料交付;(视为条款、移交资料明细)

(4)竣工结算。(时间、视为条款)

重点是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注意作为承包方不要忘记增加: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包方不予以审计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

13、在对于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的审查过程中的注意点

(1)对于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具体内涵加以明确: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及利息约定;

(2)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

(3)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违约金:可与延期通比例的约定。

(4)对于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5)对于工程及资料交付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何,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上述争议被确认属于发包人过错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留置权)

(6)对于质量争议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

(7)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和利息支付问题。

(8)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的约定。

(9)关于工程违法转分包、挂靠的约定:主要是罚则。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比照本协议质量、工期相应处罚条款承担全部责任外,应当承担工程总标价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由于解除合同迫使发包人重新招标引起的房屋销售信誉受损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名誉赔偿责任。但本协议约定发包人分包的除外。(10)对于工程保修责任的认定:承包方不保修情况下的处理和费用承担。

14、关于合同生效时间、地点效力的约定审查

签字盖章时、履约保证金交纳时(附生效条件)等;合同签订地、项目所在地。

15、关于争议解决途径、地点的约定审查

诉讼和仲裁的选择;

工程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承包方或发包方所在地、第三方。

16、其他注意点:

质量约定:合格、市优、省优、国优。

材料:甲供、乙供;与约定品牌不符合的认定与罚则。

保险:工程一切险;甲乙双方的人身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承诺。

关于公章使用和款项支付。

(1)项目部公章:设定权限;

(2)款项:转账、一个帐户。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桩基、幕墙、弱电、绿化、室外配套、暖通、混凝土、脚手架、钢筋、中央空调、特殊墙面地面等等)

1、注意审查分包人资质

2、注意审查分包人的责任范围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总包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

3、注意审查发包、总包、分包人的关系约定分包人、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关系

明确在分包条件下:

(1)发包人与分包人是本分包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发包人负有支付分包工程价款义务和取得分包工程的权利;分包人负有按时、保质交付分包工程的义务和享有获得分包工程价款的权利。

(2)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是总分包关系,承包人负有协调总包工程与分包工程关系、配合分包工程施工、进行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消防等管理义务,享有获取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权利;分包人负有服从总包管理、支付总包配合费的义务,享有取得承包人配合施工的权利。

(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具有共同管理分包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总包管理费的义务,承包人负有以有经验的承包人身份积极配合发包人管理分包工程的义务。

4、分包工程的工程量确认

经工程师确认的计量凭证是发包人与分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5、审查对于工程量变更的约定

工程变更

(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① 发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② 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约定的权限作出的变更指令。

(2)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向发包人、工程师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发包人、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报告的14天内予以确认,分包人根据确认结果调整合同价款。

(3)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工程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变更报告内容已被确认。

6、注意审查竣工验收的专业技术要求

(1)发包人应当在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4小时内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后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和调整内容,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向发包人和承包人送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决算资料各一份。承包人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和决算资料后,应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初步审核,将初审意见提交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包人或工程师收到分包人的竣工决算报告、决算资料以及承包人的初审意见后,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确认。

(2)分包人未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分包工程决算的,发包人要求移交分包工程,分包人应当移交。发包人或工程师未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决算的审核确认,从期限届满的第二天起计算利息。发包人或工程师超过约定期限达三个月仍未完成审核确认的,该期限届满,视为分包工程决算已被确认。

(3)经发包人或工程师、承包人、分包人确认的分包工程决算报告是发包人与分包人进行工程结算、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4)结算价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分包人应继续负责分包工程的保护和维修,承担相关费用,配合承包人做好总包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指令移交分包工程。

7、注意审查合同价款与支付的内容确定方式:

(1)单价固定合同最终价款的确定方式: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单价固定、工程量暂估的价款。分包人报价书中所列单价为综合单价,已含税金、利润和政府规费,该单价为不变价,任何条件下均不予调整。工程量根据通用条款第22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确认。

分包工程最终价款=分包人所报单价×经确认的工程量

(2)总价固定合同最终价款的确定方式:本合同协议书确定的合同价款是分包人完成分包范围内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全部价款,除非发生通用条款第22条规定的工程变更,否则该合同价款即为双方最终结算价款,不予调整。

分包工程最终价款=协议书确定的合同价款+工程变更追加价款

(3)按实结算合同最终结算价款确定方式: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是依据分包人的工程预算而暂定的工程价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按

定额和

费用定额以及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信息价和双方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进行按实决算。

分包工程最终价款=工程决算价款

(4)他确定工程最终价款的方式。

8、注意审查分包人违约责任的设置

(1)分包人转包或再分包本工程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2)因分包人原因致使分包工程延期竣工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 分包工程的延期未造成总包工程延期竣工的,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天

元。

② 因分包工程延期竣工导致总包工程延期竣工的,分包人还应向承包人支付延期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天

元。

(3)分包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同时因分包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造成总包工程达不到总包合同约定标准的,分包人还应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篇8:如何进行施工企业的合同审查

1 进行合同审查的原因

施工企业目前使用的合同存在以下问题:

1)合同性质不明确。如劳务作业队的劳务合同,有的叫分包合同,有的叫劳务承包合同,有的叫劳务施工合同,有的叫劳务分包合同,还有的叫施工合同等,不一而足,使得合同的性质不明确。2)合同逻辑性不强。如劳务合同中工期没有写具体时间,但在违约责任里却约定工期延误1 d,承担××元/d的违约责任,显然无法实现。3)合同表述不准确。如将法人说成法人单位,将法定代表人说成法人代表,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混用等。4)合同文本滥用。加工合同和承揽合同混用,劳务作业队的劳务合同和施工合同混为一谈,买卖合同仍在使用物资购销合同的文本等。5)合同未充分行使约定权。违约金由对方确定,放弃了维权的机会。6)合同约定与实际不符。如付款期限约定过死,没有留下回旋的余地,物资买卖合同中没有写明验收方式和包装方式与实际不符,易发生争议。

为避免上述问题反复出现,利用合同有效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进行合同审查。

2 合同审查的方法

2.1 不同来源合同的审查

1)我方起草的合同。重点看有无漏项,有无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地方,有无明显于对方不利的条款,避免弄巧成拙,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2)对方起草的合同。重点认真审核每一条,每一句,看有无对我方约束过多、对方约束过少的情形,看有无合同陷阱,避免上当。3)第三方提供的合同文本。这类合同多为业主统一招标,指定卖方,各标段的项目部为买方,签订的三方协议。重点看有无违背国家政策之处,有无其他两方合伙欺诈我方的条款。

2.2 对所有合同的审查

1)合同主体合法性审查。审查合同对方是否是经过工商局批准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有授权委托书,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审查营业执照是否年检,是否在有效期内,签订合同的内容是否超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审查其注册资本的大小,判断是否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合同内容合法性审查。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主要看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审查。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隐患。4)合同权利义务明确性审查。权利与义务是合同的主要内容,涉及当事人的根本利益,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利益多少与责任多少。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明确,谁有什么责任、应当承担什么义务要写清楚,不能一带而过、模糊不清。其次合同双方的权力义务要基本对等,不能使我方承担的义务过多,也不能明显对对方约束过多,否则有显失公平之嫌。5)合同表述质量的审查。对合同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对于专业术语,尽量在合同中用大众语言表述,或者是作补充说明,避免混淆概念,产生歧义。

2.3 几类常用合同的审查

1)建设工程合同。

这类合同因与业主签订,施工企业处于被动地位,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有些条款还是可操作的。如保险范围内出事、索赔情形出现、提前工期造成投入加大、中途要求提高质量、工程款拨付严重逾期等,都可以依据原合同向业主提出变更合同或增加投资的要求。因此,在审查此类合同时,主要看:a.工期约定是不是留有余地,如果合同写明业主可根据工程需要随时要求提前工期,这就对施工企业不利,可能的话,要协商修改为固定工期,为以后索赔做好准备。b.保险条款,看保险的范围,是否包括自然灾害、天气及其他非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没有,应尽量争取将施工中意想不到的损失都列在合同内,这样等于为工程上了意外损失险,将来出现任何理赔的事件都可以用保险来理赔,最大可能地减少损失。c.索赔条款,目前最主要的是材差索赔,一定要争取写到合同中。d.质量要求,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等不能随意提高标准,否则会加大投入,故应在合同中将质量标准尽量细化,越细越好,方便以后为增加投资做准备。e.付款期限的规定,要清楚约定预付款或按月计价付款及尾工款、质保金等的支付时间,如有逾期,要支付违约金和利息。

2)劳务作业承包合同。

这类合同是施工企业签订较多的合同,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都有自己的范本,根据实际情况在使用时有局部修改。合同内容基本完整,符合各方要求,但项目经理部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还应注意一些问题:a.合同名称要统一,起码封面和题目应是劳务承包合同,至于内容是什么性质,要进行单价分析才能确定,名称统一是起码的要求。b.工期,有的合同工期明确了从×年×月开始到×年×月止,有的是模糊工期,如从甲方下达的开工时间到甲方要求完工为止。这两个是有区别的,一个是固定工期,适用于涵洞、桩基、墩身、防护工程等工程量明确、不影响总工期的单项工程,后者适用于控制性工程如隧道掘进、衬砌等工程,无法确定具体完工日期的,还适用于施工能力差、管理不善的队伍,即使出现工期违约也不能处罚。c.争议解决条款,许多单位认为这点可有可无,因此对这个条款不予重视,要么不写,要么随便写一个,还有的把仲裁和诉讼全写上,以为这就是重视,不知道反而弄巧成拙,所以我们要求所有劳务合同全部将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为在企业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d.劳务队资质审查。“三证一书”的审查不能流于形式,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属于特殊行业,国家要求从业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如果劳务队没有资质,由此所签的合同一旦产生纠纷,容易被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确认为无效。

3)买卖合同。

现多数施工企业也有了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这样可以避免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或纠纷。但在实际中,必须使用对方提供的文本,要注意以下几点:a.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及支付方式、送货方式、提货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是否齐全,漏项的要补充。b.合同价格是否明确,不能在合同中简单写合同价格以市场价格确定,如果没有明确是买方所在地或卖方所在地的市场价格,则必然带来纠纷的隐患。即使基于价格波动的考虑,也应该约定一个基准价格,并在这个基准价范围内约定一个上下波动的幅度,这样可以避免对方以合同漏洞为借口,以超过买方可接受的高价出售。c.看规格型号是否有出入,不同的规格型号要分别填写,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清而造成退、换货的麻烦。d.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可以写成:货款随到随结,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e.违约金和滞纳金,一定不能写逾期付款按日支付货款1‰,2‰,5‰等的滞纳金,这样计算滞纳金或承担违约金数额太大,比银行利息高许多倍。f.交货方式,要明确供方送货到需方指定的点,还要明确由供方负责卸货,避免在卸货时发生纠纷无法确定责任。g.争议解决方式,同样不能可有可无,要约定在需方住所地法院诉讼。h.注意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定金具有处罚性质,一旦供方违约,应该双倍返还;预付款是货款的一部分,可抵作货款也可原数退回。实际操作中要根据需要确定给付定金还是预付款。

3结语

随着施工企业规模的扩大,伴随而来的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合同审查的方法及各种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尤显重要,如把握住以上重点,就会大大减少施工企业合同纠纷的发生。

摘要:结合工作实践,总结出施工企业目前使用的合同存在的问题,为此对如何进行施工企业的合同审查进行了探讨分析,以减少施工企业合同纠纷的发生,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施工企业,合同,合同审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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