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安全监察

关键词: 省市 监察 改革 试点

国家电网安全监察(共6篇)

篇1:国家电网安全监察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监察/4)513-2014

国家电网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根据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8号)、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部令第3号)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信访举报的处理是指,对按照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程序规定受理的检举、控告、申诉等进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群众信访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坚持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等原则。

第二章 信访分类处置

第五条

信访举报按来源渠道、重要紧急程度、反映内容详实、线索清晰程度分为三类信访问题:

Ⅰ类―重要信访问题; Ⅱ类―一般信访问题;

Ⅲ类―不具有可查性的信访问题。

对三类信访问题,按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处置方式及时正确处理。

第六条

信访举报反映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Ⅰ类信访:

(一)有可能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已经曝光的问题;

(二)检察院虽未立案但已介入调查了解的问题;

(三)上级单位督办和本单位领导批示调查的信访问题;

(四)严重影响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信访问题;

(五)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信访问题;

(六)重复越级反映、群体性或进京上访反映的信访问题;

(七)实名反映的信访问题;

(八)某单位或某区域职工群众集中反映的情节严重的信访问题;

(九)其他群众反映强烈、内容详实、线索具体的信访问题。第七条

信访举报反映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Ⅱ类信访:

(一)上级单位转办的反映情节较轻微的信访问题;

(二)可能影响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反映情节较轻微的信访问题;

(三)可能损害群众利益的反映情节较轻微的信访问题;

(四)初次越级反映情节较轻微的信访问题;

(五)匿名反映情节较轻微的信访问题;

(六)某单位或某区域职工群众集中反映的情节较轻微的信访问题;

(七)其他反映内容较详实、线索较具体的一般信访问题。第八条

信访举报反映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Ⅲ类信访:

(一)反映内容夸大其辞或明显武断的信访问题;

(二)反映内容均未涉及具体的时间、人物、地点、事项的信访问题;

(三)反映内容已经核查失实或属实已整改到位的信访问题;

(四)内容反动的匿名信访;

(五)其他反映内容空泛、线索模糊的信访问题。第九条

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谈话函询等方式进行处置。谈话函询后发现问题较为严重的,应对被举报人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核实。

第十条

经核实,信访举报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举报人说明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澄清;反映问题属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对被举报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也可按有关要求给予适当的组织处理;

反映问题属实且构成严重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立案;反映问题属实且涉嫌违法犯罪的应按有关程序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信访举报反映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公司各单位正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含二线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报驻公司纪检组组长审批,并由国网监察局(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后,由国网监察局(纪检组)负责实施函询、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需要谈话或诫勉谈话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驻公司纪检组组长进行谈话或诫勉谈话。谈话和诫勉谈话可委托国网监察局(纪检组)负责,谈话也可委托公司分管领导进行。

第十二条

信访举报反映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公司各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含二线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经国网监察局局长、驻公司纪检组组长审批后,由国网监察局(纪检组)负责实施函询、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采取谈话方式的,也可以委托公司总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或被谈话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十三条

信访举报反映公司各单位本部中层干部有关问题的,经其所在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向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报告后,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函询、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采取谈话方式的,也可委托公司各单位的直属机关党委(纪委)或分管领导进行。

第十四条

信访举报反映公司各单位所属各级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含二线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经其主管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后,由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函询、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由主管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并主要负责人负责实施谈话或诫勉谈话,也可委托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主管单位分管领导进行。

第十五条

信访举报反映公司各单位所属各级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含二线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经其主管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后,由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函询、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采取谈话方式的,也可委托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十六条

信访举报反映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副职以下干部员工、省公司级单位以及所属各级单位其他干部员工有关问题的,由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信访案件办理权限处理。其中,采取谈话方式的,也可委托所在单位的直属机关党委(纪委)或分管领导进行。

第十七条

属于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办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核查或督办。

各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反映本级领导班子及成员有关问题的信访举报,应在24小时之内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同级其他部门和个人收到反映违规违纪方面问题的信访举报,应及时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谈话可由纪检监察部门单独或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应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对于信访举报反映一级组织或单位带有集体违纪性质的问题,需要谈话或诫勉谈话的,由上一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被反映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

第十九条

初步核实前应履行呈批手续,并确定初核方案或谈话提纲,经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实施谈话、诫勉谈话时应有两名及以上同志参加。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诫勉谈话时应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记录材料需经本人核对签字。

第二十一条

实施函询,其内容要摘抄原文,但不得将原文、举报人姓名和带有人身攻击、侮辱性语言的材料转给被函询对象。

第二十二条

收到函询或接受谈话、诫勉谈话需要书面回复的领导干部,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第二十三条

实施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的相关材料由纪检

监察部门存查,立案调查相关材料及处分结果及时提供组织(人事)部门,供选拔、任用、考核干部时参考。

第二十四条

信访举报办理应严格依据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四章 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五条

对署真实姓名的信访举报,应优先处理,由信访举报归口管理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并将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注意保护举报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被举报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接受组织谈话函询或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对违反者,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被举报人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组(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信访举报处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信访纪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央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8〕23号)追究责任:

(一)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办理上级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本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需要依据中央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8〕23号)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要求处理。

第五章 考核检查

第三十条

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信访举报处理工作,并对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信访举

报处理工作进行考核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级单位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工作的考核评价,按照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案件管理工作规定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信访举报受理、转办、催办、存档等程序参照公司系统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办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网监察局(纪检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办法》(国家电网党〔2008〕9号)同时废止。

篇2:国家电网安全监察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被检查单位(人员):检查时间:年月日 检查地点(路线):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检查人(签字):记录人(签字):陪同检查人员:检查情况:页)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名:

日期:

篇3:国家电网安全监察

目前,我国已形成 “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规制体系,如图1所示,即在煤矿安全规制政策实践中,国家监察是中央政府的职能,重在事后惩治,而地方监管是地方政府的职能,重在事前预防,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着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任务[1,2]。因此,在我国煤矿生产的过程中, 存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种所有制类型煤矿等之间的博弈,在这种多方的博弈格局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和谈判能力不对等,造成了我国煤炭安全生产的各种隐患。国内外很多学者也开始针对不同主体、从不同角度采用博弈理论研究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规制问题,以此来解释我国煤矿事故高发的原因。John T Scholz[3]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考察了政府机构和企业之间的管制博弈,指出政府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导致政府的监管甚微; 李豪峰等[4]认为煤矿安全问题主要是我国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导致的多方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 付茂林等[5,6]监察变异条件下的煤矿安全监察行为进化博弈分析; 宋艳等[7]从博弈论角度研究了煤矿安全监察过程中各参与者的策略选择对煤矿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胡文国等[8]构建煤矿生产各利益相关者的收益函数,并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安全监管中的合作与博弈行为; 肖兴志等[9]、沈斌等[10]、凤亚红等[11]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制多方博弈进行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既有文献关于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传统博弈研究的假设往往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对于在有限理性下的长期动态博弈过程缺乏相关研究。

煤矿安全规制的效果取决于国家安全监察机构、 地方安全监管机构、煤矿企业以及煤矿员工间的策略选择,而各参与方随着时间的推移根据自身特性不断进行学习、调整自己的策略选择,从而呈现出复杂动态博弈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反映实际情况, 有必要对各参与方在有限理性下的长期动态博弈过程加以分析研究。因此,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拟采用系统动力学与演化博弈相结合,对煤矿安全规制体系中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与煤矿企业博弈的演化过程进行系统动力学建模与分析。

2模型假定与分析

演化博弈论是20世纪90年代对传统博弈理论的一种完善和发展,目前在生物学、社会及经济上都有广泛应用[12,13]。根据我国目前 “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规制体制,本文选取其中的2个局中人,即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分析他们之间在有限理性下的长期动态博弈过程。

假定煤矿企业与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之间不存在贿赂的有限理性行为,他们之间的信息为不完全信息; 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执法能力足够强, 不存在违规煤矿企业逃避处罚的情况,一旦监察违规企业就能监察出其违规程度。

煤矿企业有两个策略选择: 认真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和不认真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投资。煤矿企业以 β ( 0β1) 的概率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投资需支付h ( h > 0) ,煤矿企业正常生产的收益为g ( g > 0) ; 如果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监察出煤矿企业不按安全标准进行投资,则对其处罚c ( c > 0) 。煤矿企业不进行安全投资发生事故的概率为 γ ( 0 < γ < 1) ,发生事故对煤矿企业造成的损失为a ( a > 0) 。

地方政府能从煤矿经营中获得利益r ( r > 0) ,因此假定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的安全投资和管理措施等进行监察的成本为C ( r) ,对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的监察成本设定条件: C″ ( r) < 0,C' ( r)> 0,C ( 0)> 0。地方政府从煤矿企业中获得的收益跟中央政府对煤矿企业的信息不完全程度成正比,收益越高越有足够的动力去阻碍中央政府的监察成本。当然,即使当地政府无法从煤矿企业中受益,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的监察成本仍然是存在的,即C ( 0) > 0。

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有两个选择: 认真监察和不认真监察。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以 α ( 0α 1) 的概率对煤矿企业进行监察,因此,当煤矿企业认真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支付了进行安全投资时,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认真执行监察时其收益为0,不认真执行监察时其收益为节省的安全监察成本C ( r) ; 当煤矿企业未认真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支付进行安全投资时,如果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执行了本位职能,其收益为对煤矿企业的罚款 ; 反之,煤矿企业发生事故,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受到惩罚b ( b > 0) ,此时,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收益为C ( r) - γb。

由以上基本假定及分析可得到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与煤矿企业之间的博弈矩阵,如表1所示。

3模型适应度分析

由表1得煤矿企业安全投资符合标准时、安全投资不符合标准时的适应度分别为:

则煤矿企业的平均适应度为:

由表1还可得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进行认真监察时、不认真监察时的适应度分别为:

则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的平均适应度为:

假设煤矿企业认真按照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概率变化率为dβ/dt,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采取认真监察策略的概率变化率为dα/dt,则:

令,将( 1) 、( 2) 式代入( 7) 式,( 4) 、( 5) 式代入 ( 8) 式,可得该系统的复制动态方程如下:

复制动态方程反映了博弈方学习的速度和方向, 当其为0时,则表明学习的速度为0,此时该博弈已达到一种相对稳定的均衡状态。令F ( α,β)= 0, G ( α,β) = 0,可得复制动态方程5个可能的稳定均衡点: X1*= ( 0,0) ,X2*= ( 1,0) ,X3*= ( 0,1) ,X4*= ( 1,1) ,X5*= ( β5*,α5*) 。其中:

根据Friedman提出的通过分析均衡点时系统的雅可比矩阵的行列式和迹值的符号,可以得到系统复制动态方程均衡点的稳定性,即是否存在演化稳定策略均衡 ( ESS) 。在实际的煤矿安全规制过程中,居中人不仅仅是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随着有限理性局中人的增多,监察博弈将会变得更加复杂化和多方参与性,因此,可以考虑利用计算机仿真手段对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多方演化博弈过程进行建模与动态性分析。

4基于SD的演化博弈模型稳定性分析

系统动力学是系统科学理论与计算机仿真紧密结合、研究系统反馈结构与行为的一门科学[14],已成为研究动态复杂系统的重要方法之一[15,16]。在以上演化博弈分析的基础上,本节将系统动力学与演化博弈相结合,对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之间的演化博弈过程进行建模与动态性分析,以揭示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双方的行为特征及其稳定状态,为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合理的监察策略提供一个有效的实验平台[17]。根据以上博弈模型分析,用Vensim PLE建立煤矿安全国家监察的演化博弈系统动力学模型,如图2所示。

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演化博弈的系统动力学模型主要由2个状态变量、2个速率变量、6个中间变量和7个外部变量组成,其中: 煤矿企业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概率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监察的概率分别用2个状态变量来表示,煤矿企业按标准投资概率的变化率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监察概率的变化率分别用2个速率变量来表示, 外部变量分别对应表1中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与煤矿企业间的支付矩阵中的7个变量,系统动力学演化博弈模型中流率变量以及相关的中间变量速率公式及其涉及到的中间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由复制动态确定。

由上述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间的演化博弈知,系统的复制动态方程存在5个可能的稳定均衡点: X1*= ( 0,0) ,X2*= ( 1,0) ,X3*= ( 0, 1) ,X4*= ( 1,1) ,X5*= ( β5*,α5*) 。其中:

因此,可以引伸出SD演化博弈 的下列几 种情形:

( 1) 双方高成本,即h > γa + c且C ( r)> c + γb;

( 2) 煤矿企业低成本、监察机构高成本,即h < γa且C ( r) > c + γb;

( 3) 煤炭企业中间成本、监察机构高成本,即 γa≤h≤γa + c且C ( r) > c + γb;

( 4) 煤炭企业高成本、监察机构低成本,即C ( r) < c + γb且h > γa + c;

( 5) 煤炭企业低成本、监察机构低成本,即h < γa且C ( r) < c + γb;

( 6) 煤炭企业中间成本、监察机构低成本,即 γa≤h≤γa + c且C ( r) < c + γb。

根据图2所建的SD模型,采用系统动力学Vensim PLE软件对上述6种情形进行仿真分析,仿真结果如表2所示。

情形1的稳定均衡点为X1*= ( 0,0) ,此仿真结果说明: 当煤炭企业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支付费用大于其不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而被查处的罚款与期望事故损失之和,且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监察成本大于其查处收获罚款与不执行职能而受罚款之和时,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开始以随机的概率进行策略选择,最终会通过动态演化博弈而演化到稳定均衡点X1*= ( 0,0 ) , 即煤矿企业选择不进行安全投资、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选择不监察。

通过对不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煤矿企业在不同的罚款额度下对煤矿企业选择进行安全投资概率,以及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选择监察概率的变化趋势的影响进行仿真。仿真结果发现,在此情形下,随着对煤矿企业惩罚额度的提高,可以有效减缓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X1*= ( 0,0) ,而对煤矿企业的影响很小。用同样的仿真方法还可以得出,随着对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惩罚额度的提高,可以有效阻缓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X1*( 0,0) ,而对煤矿企业影响很小。

情形2的稳定均衡点为X2*= ( 1,0) ,此仿真结果说明: 当煤炭企业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支付费用小于其期望事故损失之和,且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监察成本大于其查处收获罚款与不执行职能而受罚款之和时,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开始以随机的概率进行策略选择,最终会通过动态演化博弈而演化到稳定均衡点X2*= ( 1,0 ) ,即煤矿企业选择进行安全投资、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选择不监察。

通过对不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煤矿企业在不同的罚款额度下对煤矿企业选择进行安全投资概率,以及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选择监察概率的变化趋势的影响进行仿真。仿真结果发现,在此情形下,随着对煤矿企业惩罚额度的提高,可以有效加快煤矿企业趋于稳定均衡点X2*= ( 1,0 ) ,而对于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的影响则很小。同理,随着对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惩罚额度的提高,可以有效阻缓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X2*= ( 1,0) ,而对煤矿企业影响很小。

情形3的稳定均衡点为X1*= ( 0,0) ,此仿真结果说明: 当煤炭企业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费用处于中间位置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监察成本很高时,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开始以随机的概率进行策略选择,最终会通过动态演化博弈而演化到稳定均衡点X1*= ( 0,0 ) ,即煤矿企业选择不进行安全投资、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选择不监察。

通过对不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煤矿企业在不同的罚款额度下对煤矿企业选择进行安全投资概率,以及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选择监察概率的变化趋势的影响进行仿真。仿真结果发现,在此情形下,随着对煤矿企业惩罚额度的提高,对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X1*= ( 0,0) 的影响则很小。同理,随着对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惩罚额度的提高,可以有效阻缓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X1*= ( 0,0) ,而对煤矿企业影响很小。

情形4的稳定均衡点为X3*= ( 0,1) ,此仿真结果说明: 当煤炭企业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支付费用大于其不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而被查处的罚款与期望事故损失之和,同时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监察成本小于对煤矿企业的罚款与不履行监察职能导致事故发生收到的罚款之和时, 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开始以随机的概率进行策略选择,最终会演化到稳定均衡点X3*= ( 0, 1) ,即煤矿企业选择不进行安全投资、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选择监察。

通过对不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煤矿企业在不同的罚款额度下对煤矿企业选择进行安全投资概率,以及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选择监察概率的变化趋势的影响进行仿真。仿真结果发现,在此情形下,随着对煤矿企业惩罚额度的提高,可以有效阻缓煤矿企业、加快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X3*= ( 0,1 ) ,其中对煤矿企业的影响程度很小。同理,随着对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惩罚额度的提高,可以加快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而对煤矿企业影响很小。

情形5的稳定均衡点为X2*= ( 1,0) ,此仿真结果说明: 当煤炭企业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支付费用小于其期望事故损失之和,同时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监察成本小于对煤矿企业的罚款与不履行监察职能导致事故发生收到的罚款之和时,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开始以随机的概率进行策略选择,最终会演化到稳定均衡点X2*= ( 1,0 ) , 即煤矿企业选择进行安全投资、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选择不监察。

通过对不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煤矿企业在不同的罚款额度下对煤矿企业选择进行安全投资概率,以及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选择监察概率的变化趋势的影响进行仿真。仿真结果发现,在此情形下,随着对煤矿企业惩罚额度的提高,可以有效加快煤矿企业趋于稳定均衡点X2*= ( 1,0 ) ,而对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的影响程度很小。同理,随着对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惩罚额度的提高,可以有效减缓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而对煤矿企业影响很小。

情形6不存在稳定均衡点,此仿真结果说明: 当煤炭企业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支付费用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监察成本都处于中间位置时,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各自选取了混合策略,且随着时间和博弈次数的增加,双方波动的振幅逐渐增大,博弈过程变得难以控制。

通过对不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煤矿企业在不同的罚款额度下对煤矿企业选择进行安全投资概率,以及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选择监察概率的变化趋势的影响进行仿真。仿真结果发现,在此情形下,随着对煤矿企业惩罚额度的提高,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的振幅波动变小,博弈过程变得相对容易控制。同理,随着对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惩罚额度的提高,初始阶段可以增加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投资的概率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监察的概率,但随着时间和博弈次数的增加,双方波动的振幅逐渐增大,博弈过程又会变得难以控制。

5结语

文章根据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中各参与方的行为策略以及不同策略条件下的各方收益,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和系统动力学对其在有限理性下的长期动态博弈过程进行建模与动态性分析,主要的研究成果如下:

( 1) 当博弈双方都是高成本博弈行为时,博弈过程存在演化稳定策略( ESS) X1*= ( 0,0 ) ,即煤矿企业和国家监察机构最终会通过演化博弈而演化到煤矿企业不进行安全投资和国家监察机构不监察的稳定状态,且随着对煤矿企业不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进行安全投资的惩罚力度或对国家监察机构不认真执行监察工作的惩罚力度的提高,可以有效减缓双方趋于稳定均衡点,其中对煤矿企业的影响程度要小。

( 2) 当企业低成本、国家监察高成本的博弈行为时,博弈过程存在演化稳定策略X2*= ( 1,0) ,即煤矿企业和国家监察机构最终会通过演化博弈而演化到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投资和国家监察机构不监察的稳定状态,且随着对煤矿企业不进行安全投资的惩罚力度的提高,可以加快煤矿企业趋于稳定均衡点,而对国家监察机构的影响很小; 随着对国家监察机构不认真执行监察工作的惩罚力度的提高,可以有效减缓国家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而对煤矿企业的影响程度很小。

( 3) 当企业中间成本、国家监察高成本的博弈行为时,博弈过程存在演化稳定策略X1*= ( 0,0) ,即煤矿企业和国家监察机构最终会通过演化博弈而演化到煤矿企业不进行安全投资和国家监察机构不监察的稳定状态,且随着对煤矿企业不进行安全投资的惩罚力度的提高,对煤矿企业和国家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的影响很小; 随着对国家监察机构不认真执行监察工作的惩罚力度的提高,可以有效减缓国家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而对煤矿企业的影响程度很小。

( 4) 当企业高成本、国家监察低成本的博弈行为时,博弈过程存在演化稳定策略X3*= ( 0,1) ,即煤矿企业和国家监察机构最终会通过演化博弈而演化到煤矿企业不进行安全投资和国家监察机构监察的稳定状态,且随着对煤矿企业不进行安全投资的惩罚力度的提高,可以有效阻缓煤矿企业,加快国家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 随着对国家监察机构不认真执行监察工作的惩罚力度的提高,可以有效加快国家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而对煤矿企业影响很小。

( 5) 当企业低成本、国家监察低成本的博弈行为时,博弈过程存在演化稳定策略X2*= ( 1,0) ,即煤矿企业和国家监察机构最终会通过演化博弈而演化到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投资和国家监察机构不监察的稳定状态,且随着对煤矿企业不进行安全投资的惩罚力度的提高,可以有效加快煤矿企业趋于稳定均衡点, 而对国家监察机构的影响程度很小; 随着对国家监察机构不认真执行监察工作的惩罚力度的提高,可以有效减缓国家监察机构趋于稳定均衡点,而对煤矿企业影响很小。

( 6) 当企业中间成本、国家监察中间成本的博弈行为时,博弈过程不存在演化稳定策略,且随着时间和博弈次数的增加,双方波动的振幅逐渐增大, 博弈过程变得难以控制。

摘要:煤矿安全监察是保障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既有文献关于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传统博弈研究的假设大都与实际情况不符,对于在有限理性下的长期动态博弈过程缺乏相关研究。根据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中各参与方的行为策略以及不同策略条件下的各方收益,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和系统动力学对其在有限理性下的长期动态博弈过程进行建模与动态性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基于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机构本位职能和煤矿企业本位利益界定的假设,国家监察机构与煤矿企业存在6种不同情形下的演化博弈行为和3个稳定均衡点,稳定均衡点与煤矿企业安全投资的费用、不安全投资被监察机构罚款以及期望事故损失和监察机构的监察成本、不认真执行监察职责而受到的罚款有密切关系

篇4:国家电网:加快向绿色电网转型

建设坚强电网

全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回顾国家电网公司的发展史,短短八年间,国家电网经受了无数考验:历史上最大的煤电运紧张、冰雪和地震灾害、世界上最高电压等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网超常规发展和经营压力加大、复杂外部环境和利益关系。但国家电网人却克服重阻,朝着“世界一流电网,国际一流企业”的奋斗方向迈进。

2004年国家电网公司依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资源禀赋状况,提出特高压工程建设。作为一个创新之举,发展特高压问题曾引起国内专家、学者和电力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国家电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刘振亚在接受《经济日报》采访时表示:“实现电网技术升级是电网企业职责所在。面对压力,放弃是一个轻松的决定。但作为一家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任的企业,我们无法选择轻松。”

近年来,面对以清洁能源蓬勃发展和智能电网建设为显著标志的新一轮能源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国家电网公司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作出了建设以特高压电网为骨干网架、各级电网协调发展,具有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特征的坚强智能电网的发展战略新部署。

发展智能电网

全力打造绿色能源配置平台

国家电网公司积极主动地推行节能减排,顺应低碳经济发展大势,大力推动电网发展方式的转变。国家电网公司在电网建设中,通过推行“两型一化”(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标准化)变电站和“两型三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输电线路建设,大大减少了输变电工程占用耕地面积,降低了工程对环境的影响,节约了输变电工程材料损耗,提高了工程输变电容量和技术水平,使我国电网加快向绿色电网转型。

2010年1月,国家电网公司正式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坚强智能电网建设的意见》(国家电网公司2010年1号文件),提出三个阶段的“坚强智能电网”建设的规划:2009~2010年为规划试点阶段,重点开展规划工作;2011~2015年为全面建设阶段,加快建设华北、华东、华中“三华”特高压同步电网,初步形成智能电网运行控制和互动服务体系;2016~2020年为引领提升阶段,全面建成统一的“坚强智能电网”。

推动低碳经济

生动展示未来美妙生活

发展低碳经济,给经济、技术、环境和社会带来全面深刻的变革。智能电网具有安全水平高、适应能力强、配置效率高、互动性能强、综合效益好等优势,能够适应风能、太阳能发电等各类间歇性、随机性能源接入和消纳的需要,能够适应我国各类大型能源基地大规模、集约化开发和电力高效送出的需要,能够显著提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带动电动汽车、智能交通、智能家电、智能社区、智能城市开发和建设,推动低碳经济发展。

中国工程院副院长邬贺铨介绍了智能电网有三大功效:

节约。智能电网最重要的功能,是节约能耗,提高电网利用率。在美国,由于发电侧和用电侧难以匹配,所以发电侧需要留足充裕的电量,自然形成浪费。据美国测算,由于这种不匹配性,美国一年浪费高达780亿美元。智能电网的重要运用是智能电表区分不同时段的电价,然后将信息反馈到发电方和输电方,形成互动。这样,一方面电力公司可依据用电量,来调节分配情况;另一方面,用电方也可以根据电价之不同,将较为费电的电器选择在电费低时开启。

绿色。新能源产业特别是风能和太阳能在全世界崛起,由于风能、太阳能的不稳定性、间歇性,导致功率波动进而影响电网稳定。通过智能电网,大规模利用清洁能源更为可能。在我国广袤的西部地区,太阳能丰富,如果在那里建大规模的光伏电站,既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使农民增收,也能为遥远的负荷中心提供清洁电力,可谓双方得利。

安全。为了避免冰冻、雪灾等自然灾害带来的电网瘫痪,也需要在电线上安装传感器等,并且有相应的监控方案。国家电网公司之所以提出建设“坚强电网”,就是因为我国电网对于突发事故的应对能力还不是很强。2008年的南方冰灾使电网受损,正是一个例证。智能电网构建成功后,对于电力公司来讲,运行的可靠性将大为提高。

北京市电力公司总经理朱长林透露,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总体部署,北京公司正在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试点先行、整体推进”的工作方针,着力打造具有首都特大型城市特色的高可靠、智能化电网。

朱长林说,北京公司在智能配网建设方面,启动了建设智能调度、智能变电站、智能配电网、输变电状态监测平台等试点项目,旨在通过智能配电网的建设,使北京城市中心配电网设备更加稳定可靠,网架结构更加合理灵活,自愈功能更加完善,配电网运行风险管控更加规范,全面提升城区中心区的供电可靠性。在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方面,北京公司正在与北京市相关部门一起推进。在智能小区试点方面,通过智能小区用电技术展示项目,集中展示电动汽车充电、智能家居控制等智能用电前沿技术,并将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提高应用能力,方便群众

篇5:国家电网安全监察

安监总煤监〔2011〕18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煤矿特别是停产整顿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

一、切实落实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

1形势的严峻性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断强化防范措施,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严格执法,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停产整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抓好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水害、火灾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监督检查,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措施,强化水害、自然发火及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凡发现煤矿未按规定实施防突、防治水、防灭火、防冲击地压措施,存在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规范执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法制观念,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要按照“严标准、依程序、重细节、求闭合”的原则,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化、程序化的执法工作制度,明确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流程,规定案件办理各环节的运行时限、办理要求和责任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水平和效能。

四、强化地方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将执法文书抄送有关部门,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并及时将责令煤矿停

产整顿的决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煤矿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煤矿整改完成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五、强化国家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扎实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现场监察中发现煤矿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要立即下达执法指令,依法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应行政处罚;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或控制火工品供应限制供电,并且书面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整改完成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停产整顿期满后,要进行复核;发现未经复核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的,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经停产整顿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监察中发现的相关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六、强化联合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召开联合会议,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情况,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执法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七、强化责任追究。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未按规定报告、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

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依法查处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煤矿整改不认真而继续生产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定期组织、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按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九、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煤矿企业接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按停产指令的要求确定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制定并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整改方案要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整改完成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按规定向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十、落实有序退出机制。对于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抓

篇6:国家电网安全监察

单选题

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14〕1117号)自(C)起施行。(第111条)

A.2014年12月1日;B.2014年11月1日;C.2014年10月1日;D.2014年9月1日

2.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以各级(A)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第三条)

A.行政正职;B.主管安全领导;C.安全部门主任;D.分管安全领导

3.公司各级单位的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B)的安全逐级负责制。(第十五条)

A.上级对下级;B.下级对上级;C.三级安全网络;D.安全监督体系 4.安全保证体系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D)负责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A安全保证体系;B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保障体系; C安全生产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体系;D.安全监督体系 5.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C)。(第二十四条)A.生产运维部门B.总经理办公室C.安全监督管理部门D.后勤保障部门 6.新上岗生产人员运维、调控人员(含技术人员)、从事倒闸操作的检修人员,应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至少(B)的跟班实习,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第四十一条)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

7.在岗生产人员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A)。(第四十二条)A.8学时B.16学时C.32学时D.40学时 8.外来工作人员必须经过(D),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四十三条)A.业务培训B.现场作业注意事项培训紧急救护培训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

9.省公司级单位对所属地市公司级单位的领导、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一般(C)进行一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考试。(第四十五条)

A.毎半年B.毎年C.毎两年D.毎三年

10.省公司级单位应(C)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C)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第五十四条)

A.毎半年毎半年B.毎半年每季度C.毎半年每月D.每季度每月

11.离开特种作业岗位(D)的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二条)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

12.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A)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安全协议对承包方进行处罚。(第九十六条)

A.发包方B.承包方C.监理方D.施工方

13.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实施隐患(B)的闭环管理。(第六十五条)

A评估、发现、治理、报告、验收、销号;B发现、评估、报告、治理、验收、销号 C报告、发现、评估、治理、销号、验收;D发现、报告、治理、评估、销号、验收

14.事故调查应坚持(A)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明确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第七十八条)

A实事求是、尊重科学;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C尊重事实、教育为主;D吸取教训、依法严处 15.(B)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治理的事故隐患、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第三十四条)

A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B反事故措施计划;C检修计划;D大修、技改计划 16.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C)以上者,应重新学习《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第四十二条)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

17.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对应、内外衔接的(D)。(第七十一条)

A.安全监督管理体系B.三级网络体系C.事故调查体系D.应急预案体系

18.外来工作人员从事(C)的工作时,应在有经验的本单位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第一〇二条)

A.一般B.现场C.有危险D.系统内

19.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在合同中明确(D)。(第八十四条)A.供电范围B.设备分界点C.电费电价D.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20.发包方在开工前对承包方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员和安全员进行(B),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第九十三条)

A安全教育培训考试;B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C班前会教育;D施工风险分析

2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因安全事故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D)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第一〇八条)

A.一年内B.两年内C.三年内D.五年内

22.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平战结合、一专多能、装备精良、训练有素、快速反应、战斗力强”的原则,建立应急救援基干队伍。加强(C)建设,提高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第七十条)

A.应急培训机制B.应急演练机制C.应急联动机制D.应急评估机制

23.按照“预评估、评估、核定”步骤定期评估隐患等级,建立隐患信息库,实现“一患一档”管理,保证隐患治理(B)“五落实”。(第六十五条)

A责任、评估、核定、资金、整改;B责任、措施、资金、期限、预案 C安全、整改、验收、入库、销号;D安全、评估、资金、验收、销号

24.(A)不属于地市公司级单位直属单位、县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的安全目标。(第十一条)

A.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B.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故C.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D.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25.公司各级单位应设立(B),主任由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副主任由党组(委)书记和分管副职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二十四条)

A安全监督管理机构;B安全生产委员会;C安全风险管理体系;D事故调查体系

26.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是(A)的安全工作的基本职责之一。(第十三条)

A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B公司各级单位行政副职 C公司各级单位的各部门主任;D公司各级单位成员

27.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C)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第九十二条)

超过10人,10人以下超过20人,20人以下超过30人,30人以下D.超过40人,40人以下 28.建立安全指标控制和考核体系,形成(D)机制,是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安全工作的基本职责之一。

A.考核B.奖励C.监督考核D.激励约束

29.现场规程宜每(C)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第二十八条)A.1~2年B.2~4年C.3~5年D.5~8年

30.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建立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管理补充制度,规范管理流程,明确(B)。(第九十条)

A合同职责范围;B安全工作的评价考核标准和要求 C双方安全职责;D安全施工规范要求

多选题

1.制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ABC)。(第一条)

A保证员工人身安全;B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 C保证国家和投资者资产免遭损失;D规范安全管理流程 2.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ABD),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查处的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并持续改进的工作体系。(第四条)

A安全风险管理体系;B应急管理体系;C安全三级网络体系;D事故调查体系

3.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补充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现场规程,使安全工作(BCD)。(第五条)

A流程化;B制度化;C规范化;D标准化

4.以下哪项是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ACD)(第九条)

A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B不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 C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 D.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5.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安全工作的基本职责包括(ABCD)(第十三条)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责任制

B保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C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D建立安全指标控制和考核体系,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6.公司各级单位应全面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对各类安全风险进行超前分析和流程化控制,形成(ABCD)的安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第六十一条)

A.管理规范B.责任明确C.闭环落实D.持续改进 7.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ABCD)。(第二十条)

A.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B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 C专业搭配合理,岗位职责明确;D配备监督管理工作必需的装备

8.(BC)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A春秋季安全大检查结果;B安全性评价结果;C事故隐患排查结果;D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9.(AD)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第四十二条)

A变电站运维人员;B检修人员;C配电抢修人员;D电网调控人员 10.(ABC)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第四十四条)A.企业主要负责人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生产岗位班组长 11.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加大应急培训和科普宣教力度,对(ACD)人员定期开展不同层面的应急理论和技能培训,结合实际经常向全体员工宣传应急知识。(第五十二条)

A应急救援基干分队;B安全监督管理;C应急抢修队伍;D应急专家队伍

12.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每年应对(ABD)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书面公布有资格担任的人员名单。(第四十七条)A.工作票签发人B.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工作许可人 13.以下哪些是班前会的内容?(BCD)(第五十五条)A表扬遵章守纪,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B布置风险预控措施

C组织交待工作任务、作业风险和安全措施;D检查个人安全工器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人 员精神状况

14.当(ABCD)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第二十八条)A上级颁发新的规程;B上级颁发新的反事故技术措施;C设备系统变动;D本单位事故防范措施需要

15.具有(AB)的企业、单位才能作为工程(业务)的发包方对外发包,核心业务不得对外委托。(第九十八条)

A独立法人的企业;B经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委托授权;C足够的人员数量;D从事相关业务 16.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ABCD)等现场培训活动。(第四十二条)A现场考问;B反事故演习;C技术问答;D.事故预想 17.安全奖惩坚持(BD)的原则。(第一〇四条)

A奖励和处罚相结合;B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C表扬和奖励相结合;D惩罚和教育相结合

18.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ABCD)(第二十一条)A.牵头并督促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安全性评价、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和安全风险管控等工作。B.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执行;

C.负责组织交通安全、电力设施保护、防汛、消防、防灾减灾的监督检查; D.监督涉及电网、设备、信息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 19.公司各级单位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项目同时满足(ABC)下条件,应成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二十五条)A项目同时有三个及以上中标施工企业参与施工;B项目作业人员总数(包括外来人员)超过300人;C项目合同工期超过12个月;D项目安全风险大,不易管控

20.(B)计划应由分管业务的领导组织,以运维检修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C)计划应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第三十三条)

A技术监督;B反事故措施;C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D安全教育培训 21.事故调查和处理要求(ABCD)(第七十九条)

A.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B.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2.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机制,落实(ABD)所需资金,提高应急保障能力。(第七十三条)

A.应急队伍;B.应急评估;C.应急装备;D.应急物资

23.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及他们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企业(单位)每年应编制两措计划,“两措计划”是指(BC)。(第三十二条)A.安全措施计划B.反事故措施计划C.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综合计划

24.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召开各类安全例会,主要包括(ABC)。(第五十四条)A.安全工作会B.月、周、日安全生产例会C.安全监督例会总经理月度工作会

25.开展月度计划、周计划电网运行方式分析工作,评估(BCD)的电网风险,建立电网运行风险预警管控机制,分级落实电网风险控制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第六十三条)A.方式B.临时方式C.过渡方式D.检修方式

26.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ABCD)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一〇六条)

A.规划设计B.招标采购C.施工验收D.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 27.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ABCD)。(第八条)A防止发生大面积停电;B防止发生主设备严重损坏;C防止发生重大火灾;D防止发生煤矿透水、瓦斯爆炸

28.项目法人(管理单位)应明确(ABD);(第八十九条)

A发布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B应遵守的安全法规,制定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制度;C安全评价考核要求和流程;D依托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29.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A)三制(C)”和班前会、班后会制度,检修、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现场勘察制度。(第三十条)

A工作票、操作票;B应急抢修票、作业票;C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D运行制度、检修制度、维护制度

30.下列各表述中正确的是:(ACD)

A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

B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因安全事故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

C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D公司各级单位应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判断题

1.公司各级单位主管安全领导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错)

第十二条: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

2.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业务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错)

第六条: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业务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3.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是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对)(第九条)

4.安全保障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错)

第十七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5.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追究。在公司各级单位内部考核上,上级单位为下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第十六条)

6.安全保障体系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错)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7.特种作业人员由单位书面批准后,方能参加相应的作业。(错)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单位书面批准后,方能参加相应的作业。

8.安全事故调查“四不放过”是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对)(第二十一条)

9.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班组人员的安全规章制度、规程规范考试。(错)第四十五条: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班组人员的安全规章制度、规程规范考试

10.公司实行安全事故“说清楚”制度,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向上级单位说清楚。(对)(第一〇七条)11.承包方可以将承包工程(接受委托业务)转包。(错)第九十九条: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接受委托业务)转包。

12.班前会应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遵章守纪,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布置下一个工作日任务。班前会和班后会均应做好记录。(错)第五十五条:班后会应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遵章守纪,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布置下一个工作日任务。班前会和班后会均应做好记录。

13.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预防违章和查处违章的工作机制,开展违章自查、互查和稽查,采用违章曝光和违章记分等手段,加大反违章力度。(对)(第五十九条)

14.开工前监护人将带电区域和部位等危险区域、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外来工作人员交代后即可开工。(错)

第一〇二条: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等危险区域、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外来工作人员交代清楚并要求外来工作人员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外来工作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15.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社会应急联合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错)

第七十二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社会应急联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

16.承包方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时,业主方、发包方、监理方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并按照安全协议有关条款进行评价考核。(对)(第九十五条)

17.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连带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因发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连带对承包方进行考核。(错)

第九十七条: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发生人身事故,按事故责任进行考核。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因发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承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18.生产业务承包方承包整个业务项目时仅可进行一次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承包业务项目的专项任务时仅可进行一次劳务分包。(对)(第九十九条)

19.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对)(第一〇四条)20.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下属二级机构的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对)(第十八条)21.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建立“两票”管理制度,分层次对操作票和工作票进行分析、评价和考核,班组每周一次,基层单位所属的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级机构至少每月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一次。(错)

第五十八条:“两票”管理。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建立“两票”管理制度,分层次对操作票和工作票进行分析、评价和考核,班组每月一次,基层单位所属的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级机构至少每季度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半年一次。基层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两票”知识调考。

22.并网电厂应参加电网企业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对)(第八十二条)

23.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的安全状况提供诊断、分析和评价。(对)(第二十三条)

24.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对)(第七十五条)

25.对于380(220)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必须单独签订调度协议。(错)

第八十二条:对于380(220)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可不单独签订调度协议,但必须签署含 有调度运行内容的发用电合同。

26.开工前,发包方应预留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作为安全保证金。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安全协议有关条款进行评价考核,扣除相应比例的安全保证金,并计入承包方安全业绩。(对)(第九十四条)

27.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不需对外来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考核。(错)第一〇三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外来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考核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对待。

28.可以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外来工作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错)

第一〇二条: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外来工作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29.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可口头通知有关人员。(错)

第二十八条: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30.事故调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资料的收集、整理、信息统计和存档工作。(错)第七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资料的收集、整理、信息统计和存档工作,并按时向上级相关单位提交事故报告。

31.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班组上级主管领导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日活动并检查活动情况。(错)

第五十六条: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班组上级主管领导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日活动并检查活动情况。

32.对安全性评价查评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定期跟踪和督办工作机制;对暂不能完成整改的重点问题,要制定落实预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对)(第六十四条)

33.施工承包方应在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方面,可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分包。(错)

第九十九条:施工承包方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分包。

34.公司各级单位应开展电网2~3年滚动分析校核及电网运行方式分析工作,全面评估电网运行情况、安全稳定措施落实情况及其实施效果,分析预测电网安全运行面临的风险,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对)(第六十三条)

35.不发生七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是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直属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和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的安全目标。(错)

第十一条:地市公司级单位直属单位、县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的安全目标不发生七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

36.保证安全所需资金的投入,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是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安全工作的基本职责。(对)(第十三条)

37.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做好后期处置,在处置结束后向上级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错)

第七十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做好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上级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级别,按照分级响应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

38.所属各级单位无需参与并网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系统接线、运行方式等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和设备受电前验收工作。(错)

第八十三条: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并网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系统接线、运行方式等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和设备受电前验收工作。

39.《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用于规定公司各级单位安全工作基本要求,可以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错)第一〇九条:本规定用于规定公司各级单位安全工作基本要求,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40.防汛、抗震、防台风、防雨雪冰冻灾害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对)(第三十六条)

答题

1.公司各级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的周期和内容是如何规定的?(第五十六条)答: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安全活动。根据公司安全工作安排,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活动,抓好活动各项任务的分解、细化和落实;

安全生产月活动。根据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结合本单位安全工作实际情况,每年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主题安全月活动;

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班组上级主管领导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日活动并检查活动情况。

2.(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的安全目标是什么?(第九条)答:(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4)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5)不发生煤矿重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6)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7)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3.地市公司级单位直属单位、县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的安全目标是什么?(第十条)

答:(1)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故;(2)不发生六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3)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4)不发生七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5)不发生煤矿一般及以上非伤亡事故;(6)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7)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4.发包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是什么?(第九十三条)答:(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二条所列条件;(2)开工前对承包方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员和安全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因电力设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灼烫伤等或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4)安全协议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5.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如何开展?(第四十八条)

答:应按规定建立安全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计划,定期检查实施情况;保证员工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建立员工安全培训管理档案,详细、准确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情况、生产人员调换岗位和其岗位面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的培训情况以及其他员工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6.班前会和班后会的内容有哪些?(第五十五条)

答:班前会应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工作任务,开展安全风险分析,布置风险预控措施,组织交待工作任务、作业风险和安全措施,检查个人安全工器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人员精神状况。班后会应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遵章守纪,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布置下一个工作日任务。班前会和班后会均应做好记录。

7.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在工程项目和外委业务招标前必须对承包方哪些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第九十二条)

答:(1)企业资质(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业务资质(建设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近3年安全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符合工程要求;(2)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员是否持有国家合法部门颁发有效安全证件,作业人员是否有安全培训记录,人员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3)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满足安全作业需求;(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8.公司各级单位对规程制度如何管理?(第二十九条)

答:省公司级单位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9.《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对各级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有哪些要求?(第四十二条)答:(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2)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或者其岗位需面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4)变电站运维人员、电网调控人员,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5)所有生产人员应学会自救互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6)各基层单位应积极推进生产岗位人员安全等级培训、考核、认证工作;(7)生产岗位班组长应每年进行安全知识、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风险管控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8)在岗生产人员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9)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的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0.《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对公司各级单位作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是如何要求的?(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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