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

关键词: 队伍 加强 医生 乡村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共6篇)

篇1: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1-30

赣府厅发〔2011〕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乡村医生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切实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合理规划配置乡村卫生资源,逐步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室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重点内容

(一)界定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应急出诊服务,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明确村卫生室设置和乡村医生配置任务

1、科学规划和设置村卫生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

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制定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按居民30分钟内能步行到

达卫生室的原则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主要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也可由乡村医生联办或个体举办,经县级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置。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由政府举办的建设用地由当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落实,无偿提供给村卫生室永久使用。各地要采取政府补

助、公建民营等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基本设备购置。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村农业人口1.2‰的比例配

置(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乡村医生配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有

条件的地方应配备女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乡村医生原则上应

在村卫生室执业。

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当地政府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采取多种方

式和措施,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采取卫生行政部门招

聘执业(助理)医生、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或调配邻村乡村医生等多种方式安排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011年年底前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1、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

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且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

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

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

医。

2、强化村级卫生服务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服务

行为、药品器械使用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等方面的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

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

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

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3、加强业务指导和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

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

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实

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在本乡镇范围内统一

调配使用。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每月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适宜技术、药品器械供应使用、新农合门诊统筹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

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医德医风

和执行新农合政策情况进行考核。

4、实现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

围。2012年6月底之前,每个行政村必须有一个卫生室配备电脑、打印机、读卡器及电子

化居民健康档案软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新农合门诊统

筹等加强管理和实施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2012年6

月底之前,配备基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村卫生室信息管理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

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并逐步实现居民就诊“一

卡通”。

(四)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

1、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年底前,每个行政村必须选择1个村卫

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

镇卫生院负责供应。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另行下发。

2、村卫生室实行新农合门诊统筹。2011年年底前,凡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

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要

加强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在积极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同时,要加快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实行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引导和促进乡村

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

用的监管,严肃查处和坚决打击伪造病历、分解处方、重复收费、虚开单据等骗取套取新农

合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1、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

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

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原则上应将40%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乡村医

生承担。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将相应比例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给乡村

医生,不得克扣、挤占、截留或挪用。

2、建立基本医疗服务补偿政策。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患者个人和

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将村卫生室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

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标准暂定为6元/人次,由患者自付1元,其余5元由其所参加的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部门统一制定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

3、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政策。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

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政府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

后,财政按年人均3000元的标准对按1.2‰比例配备、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药

品零差率销售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其分担比例为:省财政与西部政策延

伸县为8:2;省财政与非西部政策延伸县为6:4。

(六)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生活补贴制度

各地要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对乡村医生给予养老生活补

贴。具体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登记的乡村医生,从2012

年1月1日开始,对年满60周岁、从医满20年的,从其年满60周岁的下一月起,由财政

按规定每月发放65元的生活补贴,以后照此办理。生活补贴资金各级财政分担比例为:省

财政与西部政策延伸县为8:2;省财政与非西部政策延伸县为6:4。生活补贴由乡镇财政

所、乡镇卫生院负责具体发放。

实行乡村医生养老补贴政策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身体状况良好、仍能胜任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业务工作的,本人自愿可以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

(七)提高乡村医生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1、强化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

医学院校接受培训,提高乡村医生业务素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通过集中面授、远程视频

教学等多种形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业务培训,每年免费培训不应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应少于两周。

2、增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

生执业情况,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

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

(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

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发改、卫生、财政、人保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

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2、制定实施细则。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

实施方案印发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府医改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3、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乡村医生实行基本药物

零差率销售补助、养老生活补贴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

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4、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

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篇2: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整体素质,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确保全省乡村医生普遍具备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5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生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年龄、学历、执业资格结构更加合理,执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合理待遇得到切实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农村基层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健全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任务。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人力资源。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至少要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没有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由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派驻医生提供服务,或引进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新进人员。

(五)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准入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从事护理、药事及医技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六)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的原则,完善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统一组织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遵守基本医保规定,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具体考核工作主要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原则每年不少于1次。在村卫生室内部建立考核和收入分配机制,收入分配向业务骨干倾斜。

(七)强化执业服务监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逐步将乡村医生纳入医务人员执业监管信息系统。推进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推动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从严打击乡村医生非法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的行为。

(八)完善乡村医生退出制度。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考核退出、到龄退出、违法违纪退出机制。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在村卫生室继续执业。对严重违法犯罪或出现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吊销或暂扣其执业资格,并责令退出村卫生室。各县(市、区)政府制定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办法,积极探索村卫生室富余人员退出机制。

三、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九)加强学历教育。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十)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大学专科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完成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免费医学生可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村卫生室工作时间计入协议规定服务期,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定岗的乡镇卫生院要在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倾斜。

(十一)规范开展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各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乡村医生开展网上在线培训。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十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通过“三支一扶”等渠道公开招录高等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补充乡村医生队伍,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享受“三支一扶”计划相关政策待遇。“三支一扶”期满考核合格后,乡镇卫生院可按规定在编制内办理招聘手续,继续用于乡村医生岗位,实行“院派院管”。

四、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三)开展契约式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成本,要通过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各县(市)2015年至少选择1个乡镇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十四)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执行,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十五)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面落实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运行经费等补偿政策。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在2014、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各地要适当增加补助。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十六)规范经费拨付方式和监管。规范村卫生室账户开设和核算运行,加强财政补助经费和医保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实行“按季预拨、打卡发放、考核结算”,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季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年终结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由村卫生室负责人根据乡村医生实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监管。(十七)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完善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机制,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比照村干部政策执行。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医生,落实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对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年限或退出年龄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可由各地根据财力情况,制定具体办法,适当给予补助,补助水平不得超过符合条件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

六、优化乡村医生执业环境(十八)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采购。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十九)拓展乡村医生职业前景。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二十)完善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健全覆盖村卫生室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体系。完善乡村医生执业风险防范机制,按照村卫生室业务收入的适当比例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县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七、切实强化组织领导(二十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中统筹考虑。各市要在2015年5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二十二)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二十三)加强督查指导。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篇3: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

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 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特别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 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 服务条件显著改善,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不断提升。但也要看到, 乡村医生队伍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 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经国务院同意,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 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 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 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 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 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 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 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 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 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

(三) 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 (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下同) 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 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 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 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 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 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 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 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具体办法。

(六) 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 促进合理用药, 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七) 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 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四、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

(八) 加强继续教育。各地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 (2011—2020年) 》要求, 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 (卫生) 院校 (含中医药院校) 接受医学学历教育, 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 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九) 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 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

五、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

(十) 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 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十一) 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 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 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 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 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二) 开展契约式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 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 (含全科医生) 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 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 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 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 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 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 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 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十三) 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 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 统一组织, 单独命题, 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四) 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 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 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 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 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 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 要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 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在综合考虑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 科学测算确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 原则上不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 并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 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 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由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乡村医生人数核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 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十五) 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 地方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

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十六)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 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 各地要结合实际, 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 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十七)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 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八) 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各地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 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 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信息化建设, 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 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 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十九) 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 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 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各省 (区、市) 要在2015年3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十一) 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和省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 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 确保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二) 开展督导检查。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 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 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2015年3月6日

篇4: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

[关键词]基层;党组织;建设

一、“领头羊”队伍建设的基本概况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县委组织部以及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打基础、抓重点、攻难点、建机制,火烈乡若普村党支部的“领头羊”工程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有力推动了火烈乡若普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1.乡党委抓“领头羊”工程建设的认识进一步到位。乡党委对村党支部的领导队伍建设高度重视,把它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来认识,作为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目标去落实,作为加快乡村现代化建设的组织保障去巩固,形成了良好的“领头羊”队伍建设氛围。

2、“领头羊”队伍建设的载体不断创新,机制日臻完善,基本动力,放在制度建设上。该村围绕“富民强村领头羊”工程建设的意见规划,争创先进基层党组织、富民强村先进党支部,探索了“领头羊”工程的制度建设。一是制定出适合村情民意、管用的《村规民约》。二是充实和补充党内队伍,加强支部的战斗力。三是结合民间风俗习惯,灵活运用政策和法律法规,把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提高党支部在农村的执政水平;四是为无职党员设岗定责,使其承当一定的工作责任,增强村党组织的吸引力;五是完善村集体公益事业的管理和利用方式,增强村党支部的向心力。

3、“领头羊”队伍的能力和素质有了新的提高,将实际行动,放在民生工程上。若普村党支部结合班子换届,改善队伍结构,村党支部结构进一步优化;通过不断教育引导,队伍发展意识进一步增强,“双带”能力进一步提高。村党支部积极与县农口部门、交通、扶贫移民、科信局等单位联系,使90%的农民掌握了1—2门实用技术;调整土地结构,变单一的种植方式为科技服务,农村科技生产得以全面推广。争取到“三房”改造项目,使村容村貌焕然一新。同时,通过村支书自己创办效益农业示范基地、带头搞好农产品市场营销,成了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领路人,先锋模范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

4、“领头羊”队伍整体上得到了群众的认可。通过创业干事、民主管村,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带领群众增收致富,得到了广大群众拥护和支持,村党支部书记“领头羊”地位进一步确立,在群众中威信不断提高。群众对村党支部的满意率普遍有了较大提高。

二、“领头羊”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布拖的实际县情的影响,“领头羊”队伍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1、领头羊队伍结构还不够优化。普遍存在文化程度偏低,性别比例失衡,年龄结构老龄化,民族结构不合理等现象。结构上的不够优化,势必影响到“领头羊”的眼光、思路和精力,从而影响新农村建设工作。

2、部分“领头羊”水平能力还不够高。一是观念比较陈旧,缺乏创业创新意识。受年龄结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等因素的影响,大部分村支部书观念比较陈旧,缺乏创业创新意识,在带领和帮助村民脱贫致富上缺乏力度。二是缺乏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由于大部分村支部书记欠缺开阔的视野,也无外出见世面的机会和必要的处置复杂局面的培训,对一些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显得办法不多。三是缺乏依法办事的能力。部分村党支部书记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办事还是想当然,不依法办事。四是缺乏民主管村的能力。由于我县农村普遍存在依靠家族势力解决事情的陋習,导致一部分村支部书记缺乏民主管村的能力,造成党支部的正确决定不能得到实施。五是缺乏“双带”能力。由于我县村支部书记存在年龄偏大、受教育程度较低、办事能力偏低等实际情况的制约。一方面,自已致富无门,不能带头致富,另一方面对如何发展村级经济,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感到无从下手,力不从心。

3、领头羊队伍活力还不够强。“领头羊”队伍缺乏源头活水。有的村党支部书记认为反正村里年轻党员、后备干部少,工作干好干坏都是自己当,工作缺乏压力,没有动力。

三、进一步加强乡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

1、夯实拴心留人的物质基础,解决有人办事问题。鉴于村官难当,待遇又低,多吃多占一点在所难免,况且有能力的村干部不好找的状况,应把调整后的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办公经费标准等支出纳入省对市(州)、县(市、区)一般性转移支付标准支出保障范围,大幅度提高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的政策机遇,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2、夯实协调共事的环境基础,解决有章理事问题。进一步认真贯彻村两委议事规则,进一步落实好村务公开、村帐乡镇代理、村民民主议事日和村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通过这些制度,实现民主议事,科学决策,明确职责,和谐干事。

3、注重在外出务工经商优秀青年中培养选拔村后备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针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出现农村好“苗子”难找的状况。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农村“双培双带”工程,结合外出务工经商青年的特点,提高村后备干部工作水平,不断为村党支部领导队伍积蓄后备力量。在加强农村外出流动党员管理的同时,通过村后备干部公推公选等办法,对各方面表现好,有潜力,有一定思想觉悟的优秀外出务工经商青年,要通过组织途径将他们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试行“1+1”培养联系办法,使优秀的外出务工经商青年向党组织靠拢。

4、营造争创氛围。针对我县的现实情况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年中全县基层党组织分类提升行动,充分发挥分类定级的作用,以分类定级为契机,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水平,以先进促后进,以提升促发展。激励村党支部争先进、创一流。注重对不同等级的差异化管理。对优秀村党支部,采取帮助总结经验、加强宣传推介的方法,切实巩固工作成果;对处于中间位次的村党支部,加强教育引导,激发创优热情,促进提档升级;对被评为较差等级的村党支部,采取制定整改方案、驻点推进整顿、定期督促检查的方法,推动整改提高。着力破解制约村党支部建设的难点问题,全面夯实每个村党支部的基础工作。村党支部更应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订科学规划,细化争创标准,落实争创措施,扎实开展争创,营造争创氛围。

篇5: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以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11〕6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环境,实现行政村卫生室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包括: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 1

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区级医疗机构;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积极主动地协助上级卫生部门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受卫生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及协助新农合筹资工作,并协助公共卫生协理员完成职责内的其他工作。

三、机构设置

(一)村卫生室设置。村卫生室可以由政府、集体、单位举办,或者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根据方便群众、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民需求、服务半径、地理交通等因素,经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重点建设沿路沿线、行政空白村的卫生室,对于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要将村卫生室建设列入规划,统筹安排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同时,配合乡镇新农村建设工程,优先考虑社区卫生室的准入。在2012年底,力争实现行政村卫生室全覆盖。

(二)村卫生室标准。村卫生室的房屋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基本条件,实现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和输液观察室“五室分开”。各乡镇(街道办)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三)村卫生室命名。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村卫生室。实行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地区,其卫生室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社区卫生室,此类社区卫生室按村卫生室进行管理。

四、人员配置

(一)准入和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护士参照乡村医生执业类别执业,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序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乡村医生配置原则。乡村医生可在执业范围内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在区内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对于乡村医生人员相对富余的地方,鼓励采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选用。根据妇幼卫生工作需要,适当选配女性乡村医生。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各乡镇(街道)要积

极鼓励有资质的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

五、业务管理

(一)、基本医疗服务管理。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村卫生室应当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及病房,不得开展医学检验、放射及功能检查;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建立村卫生室转诊制度,对于处理不了的病人,必须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

(二)、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将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项目主要安排给村卫生室承担。积极开展健康宣传教育,积极配合乡镇公卫办做好传染病疫情的调查、监测、预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对辖区群众进行免费健康体检并完成建档,加强对重点人群的随访管理。按时参加区乡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如期完成指派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基本药物服务管理。规范药品调拨,辖区标准化卫生室药品由卫生院调拨入库,当日调拨当日入库,卫生室药品出入库品种单价一致。规范系统使用,全部药品零差价销售,处方及时录入,农合即时减免,每天日结。规范发票管

理,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报销有票据、药品配送有凭证。

(四)新农合服务管理。严格按照《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为村卫生室调拨药品,村卫生室不得超范围使用药物。严禁假冒伪劣药品进入村卫生室,确保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严禁骗取新农合资金,一经查出。严肃问责。

(五)、信息化水平管理。各乡镇(街道办)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服务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逐步实现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购销、新农合报销“四网合一”的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借助“四网合一”的优势,在全区实现健康一卡通,该卡一卡三用,既是人民群众享受公共卫生服务的健康卡,又是新农合报销卡,同时还是各医疗机构的诊疗卡,真正实现区域共享健康信息。

六、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纳入区级统一规划设置的标准化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其所配备的基本药物在区卫生行政部门 5 的药品监管平台统一采购。根据农村卫生服务需求,创造条件,逐步将其他符合市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二)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纳入区级统一规划设置的标准化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加大新农合门诊统筹推进力度,逐步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七、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

对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40%左右的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对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补助。根据枣庄市物价、卫生、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我市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枣价费发〔2011〕181号)文件要求,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全市统一核定:非注射型一般诊疗费1元/人次、肌肉注射型一般诊疗费3元/人次、静脉输液型一般诊疗费5元/人次。此项收费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

对乡村医生提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对于实施基药制度,实施药品零差价销售的村卫生室,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采购基本药物的数量及门诊服务人次的数量给予补助。

对乡村医生提供参加医疗责任险补助。由区卫生局统筹安排,确保2012年3月底,实现一体化管理卫生室医疗责任险全覆盖工作目标,最大程度降低由于医疗纠纷给村卫生室带来的损失。

(二)积极探索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

根据《山亭区全面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山政办发【2011】17号)文件精神,积极引导乡村医生根据情况选择新农保缴费标准,符合退休条件(男60,女55周岁)的乡村医生,按照标准领取养老金。同时积极探索新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机制。

八、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按照《山东省乡村医

生在岗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要求,采取集中理论培训和实践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形式,每人每年培训60学时,年终进行考试,将考试结果记入档案并作为乡医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乡村医生进修培训,选派乡医到卫生院或二三级医院进修轮训,有目的地培养一定数量的全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定期培训。每年邀请专家对乡村医生培训2次,每次培训结束后统一进行考试,对于考试合格的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不合格的给予补考。乡村医生每年必须持有2次培训考试合格证书,才有资格参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四)加强乡村医生日常学习。卫生局统一安装集助学、助诊、助考为一体的实用型学习视频软件,帮助乡村医生降低诊断决策错误,减少误诊、误治。鼓励引导乡医利用微博平台进行业务沟通学习、经验交流、心得体会。

(五)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通过后备力量建设、吸引适宜人才到基层服务等多种方式提升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结合全科医生制度的建立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探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制度的有效衔接

(九)建立考核与奖惩机制

对于标准化卫生室、非标准化卫生室遵循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有效的进退机制。同时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

制,在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依据考核细则,从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基本药物、新农合保障四个方面,定期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考核,将考核结果在网上公示,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财政补助经费,兑现奖惩。

篇6: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

鄂政办发„2011‟8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1年8月25日 湖北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的网底,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发展遇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网底”,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实现国家“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村级卫生服务设施,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方便群众、功能实用、规范管理的原则,把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建设作为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科学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措施,完善服务功能。

(三)目标任务。到2011年底前,全省行政村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2012年底前80%的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3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达到100%;到2015年,100%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5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 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村型较大、人口较多或者居住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交通便利的村,可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房屋和基本装备要按国家规定合理规划配备。原则上,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达到80㎡以上,设有独立的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及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基本设施,设施设备应达到《湖北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要求,对村卫生室建设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外观、统一标识、统一配置。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县、乡人民政府要把村卫生室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村级活动场所建设规划统筹考虑;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制定乡村医生的配置标准。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 3 业。各地可综合考虑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及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以乡镇为单位,在乡镇范围各村卫生室之间合理调配乡村医生。要引入竞争机制,聘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

(三)多途径解决村卫生室“空白村”。各地要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政府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所在地县级政府按医改目标责任制要求,确保2011年底前实现村卫生室行政村全覆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合格的乡村医生。省卫生厅建立消除村卫生室“空白村”台帐,确保2011年底前实现消除“空白村”目标。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从业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原则上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2011年11月底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完成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乡村医生的核定登记工作。

(二)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 4 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要明晰村卫生室产权,政府配给的各项资产属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2011年11月底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村卫生室产权界定登记工作。

(三)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以乡镇为单位,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六统一两独立”的一体化管理,即统一规划和建设,统一人员准入,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考核,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通过以乡带村的一体化管理,带动村卫生室业务水平提高。到2011年底,全省乡村卫生服务全部实现一体化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抓落实。

(四)严格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按照卫生部办公厅《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参考指标(2011年版)》(卫办农卫发„2011‟34号)的要求,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村卫生室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卫生室相关补助挂钩。省卫生厅于2011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湖北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具体指标》,指导各地工作。

完善政府补助考核拨付办法。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考核,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后,70%按月发放,30%年终考核后一次性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划入每位乡村医生个人帐户。

(五)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5 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省卫生厅负责对村卫生室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指导,确保2011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所需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和配送。2011年12月底前,全省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省卫生厅制订实施方案并抓好具体落实工作。

(二)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各地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省卫生厅负责制定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和具体支付政策。

六、完善长效补偿机制和养老政策

(一)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服务获得收入。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规定,合理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当前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有关村卫生室具体诊疗项目、收费标准、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于2011年11月底前制定出台。

(二)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6 安排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的任务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原则上应达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工作量的40%左右,经绩效考核后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据实拨付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三)政府定额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县(市、区)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可以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者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补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四)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地要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各地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技术培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训五年规划和计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培训。制定农村适宜卫生技术推广规划,依托信息网络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在线培训,促进适宜技术在农村基层应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培训,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辖区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提高乡村医生学历层次,进行大 7 专学历教育。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省卫生厅负责制定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指导意见;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制定本地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实施办法,于2011年11月底前下发实施。

八、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县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所需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履行职责,认真落实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各项补助扶持政策,统筹考虑乡村医生的历史贡献和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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