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通用9篇)
篇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0〕535号)
2010-10-22 上午 09:21:22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点击数:1037
粤建质函〔2010〕535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同时促进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过程中排查出的质量问题的整改,我厅决定从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三)《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四)《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六)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标准。
二、检查范围
在建的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住宅工程,其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检查桥梁工程。
三、检查内容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能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排查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开展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情况,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管情况,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定期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情况,实施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情况,对工程质量隐患督促整改情况,对违法、违规工程质量行为依法查处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和涉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有关建筑节能管理情况和工程实体建筑节能质量情况,因按照我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建筑节能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0)496号)另行专项检查,不再列入此次检查范围。
四、检查方式与要求
(一)本次检查分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自查自纠、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抽查三个阶段进行。10月下旬,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自查自纠;
11月上、中旬,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
11月下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广州、东莞、佛山、汕尾市因举办和保障亚运会,检查可根据工程停工具体情况延后安排在亚运会结束后进行,但不能迟于明年1月底完成,具体由上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确定的检查时间和检查总结请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二)企业自查自纠和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应对检查的工程项目填写附件2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和附件3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表》。企业自查自纠报表报送本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和开展本地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注重检查实效,做到不留死角,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监督整改,并对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各地区在检查结束后,要对本地区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措施,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及附件1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统计表》、附件2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于12月10日前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五)为加强本次执法检查工作联络,请各市确定一名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于10月30日前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统计表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人:赵航,电话:83133589,传真:83133587)
篇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
设委(局):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和《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工作,根据2014年度建筑节能工作安排,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度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一)了解各地2014年度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等国家和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规定;
(三)总结推广各地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结合本地实际
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
(二)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各地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情况,绿色建筑及
绿色生态城区发展情况,;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及强制推广政策执行情
况;
(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开展情况;
(六)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和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
况;
(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民用建筑
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八)对2013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告知书的工程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检查时间及检查组织方式
分自查和检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通
知要求,立即对辖区范围内的建筑节能情况开展全面检查,检查
项目数自行确定。在组织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总结本地区(含
所属县及建制镇)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完成自查报告(包括
所属县及建制镇),连同附表
1、附表3于8月10日前报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自查情况组成检查组,对各市(包括县、区及建制镇)建筑节能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
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并按《民
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给予处罚。检
查结果将对全社会进行通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工作要求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
节能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附件:1.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
2.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检查评分表
3.建筑节能自查项目汇总表
4.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5.安徽省公共、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
篇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2012年9月27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建筑业协会在东莞市召开2012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现场观摩会, 厅党组成员、巡视员李新建出席会议并作讲话,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梁志华主持会议。会议观摩了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东莞市厚街镇东莞万科金域国际花园工程施工质量。省建筑业协会李福伟会长作了倡议讲话,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万科公司、中建三局一公司作了经验交流发言, 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质量工作领导、处 (科) 负责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和部分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逾600人参加了会议。
李新建巡视员讲话指出, 一要积极转变观念, 增强以科技进步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的意识。积极转变观念, 重视科技进步对提升工程质量的作用, 推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 努力提高建筑施工的标准化和工业化水平。二要扎实引导推动, 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技术含量。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的宣传和引导。加强与新技术研发单位的交流。推动施工企业加大科技应用的力度。三是夯实管理基础, 保证工程质量措施落到实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 (2011-2020年) 》和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充分利用开展“三打两建”的有利时机, 有力遏制假冒伪劣建筑材料对工程质量造成冲击的势头;认真抓好现有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李新建巡视员特别强调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提出全省各地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总体可控, 下一步, 要继续将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作为质量工作的重点之一, 加大监管力度, 认真分析薄弱环节, 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 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落实样板引路、质量分户验收, 严抓结构工程质量和渗漏裂等质量通病的防治, 使保障性安居工程成为经得起考验的“放心工程”。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篇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豫建建〔2011〕30号)要求,为督促各地扎实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认真做好迎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我省的检查准备,省厅决定于2011年7月1日至7月15日对各地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现将督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目的通过督查检查,督促各地进一步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管,规范企业的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好转及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督查的范围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情况,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及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督查的主要内容
督查内容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豫建建〔2011〕30号)要求执行。
四、督查的方式方法
(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听取汇报、查验档案资料、询问情况、与企业项目情况对照的方式进行;对企业和项目的检查采取随机抽查、查验档案资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每个市抽查3—4家施工企业,原则上不同等级的企业各1家,抽查在建工程项目4—6个。
(三)每个省辖市抽查一个县(市)及所属一个企业和1-2个工程项目。
五、督查分组及督查地市
(一)分组情况
第一组:安阳、焦作、鹤壁、濮阳、新乡、济源
组长:李新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副处长
成员:程刚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杨展省建科院
薄涛商丘市招标办
陈启华省建筑审图所
金昌来洛阳市安监站
赵军三门峡市安监站
联络员:程刚(***)
第二组:郑州、开封、洛阳、三门峡、许昌、漯河
组长:陈子培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副站长
成员:高贵平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曾繁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曹玉恩信阳市招标办
娄玉宝省建设审图所
侯建安阳市安监站
牛文重鹤壁市质量安全监督站
联络员:曾繁娜(***)
第三组:商丘、周口、南阳、平顶山、驻马店、信阳
组长:王晓惠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书记
成员:林郁萍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范非凡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宋卫红焦作市招标办
郭福若郑州蓝图审图所
赵军三门峡市安监站
邢书辉开封市安监站
联络员:范非凡(***)
(二)督查时间
此次督查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至15日,督查组到每个地市具体时间由组长提前通知地市。
六、督查要求
(一)做好迎检准备。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我厅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自查、检查、抽查工作。各受检省辖市、县建设局(委)要按照豫建建〔2011〕30号文件要求,提供在建工程项目表等附件表格供督查组抽查项目使用,受检企业和项目部要写出书面汇报材料,现场应准备完善的工程技术资料,积极配合省厅做好此次督查工作。各地迎检接待一律从简,遵守廉洁纪律要求。
(二)落实整改责任。检查时发现违反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不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督促地市及企业建立台账,挂牌督办,督促地市主管部门及企业、项目认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的项目要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或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对此次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边检边整的原则立即进行整改,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三)总结好的经验。各督查组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文件要求严格认真进行督查检查,要注意总结地市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挖掘好的典型。
篇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久性标牌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强化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现将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永久性标牌的设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
二、永久性标牌的设置责任。永久性标牌的设置由建设单位负责。永久性标牌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安装完毕。
三、永久性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要求。永久性标牌应当载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主要参建单位的名称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抗震加固等工程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字体宜采用宋体。永久性标牌宽不宜小于800 mm,高不宜小于600mm。永久性标牌材质宜为花岗岩或不锈钢等耐久性材料。标牌设置年限应为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
四、永久性标牌的设置地点。永久性标牌应统筹考虑整体美观,设置在建筑物或工程实体的明显部位。
五、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永久性标牌的设置,作为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质量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管。
篇6: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建办市[2012]21号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
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
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1号)要求,决定自2012年6月起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工程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招 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着力解决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维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二、清理内容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2011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排查,检查处理工程项目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清理内容是:
(一)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二)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三)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相关文件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对清理发现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要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限制市场准入、降低或撤消资质、吊销执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主动查找、纠正问题的,可视情况从轻或减轻 处理;对长期挂靠借用、违规出租资质的,特别是涉及金额巨大、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清出建筑市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地要将企业或个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列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按照《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要求,及时上报我部,通过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专项清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切实履行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责的重要举措。要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充分发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平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作用,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要做好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二)明确清理工作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的要求,全面清理各市场主体违法违规问题。要注意研究工作方式、方法,明确清理工作标准和要求。要通过核查现场实际施工单位是否为中标单位,核查中标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有无合法的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等 多种手段,发现和认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并依法严肃查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组织不得力、清理检查不认真以及群众举报投诉较多的地区和单位,要重点督办。
(三)加强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等文件要求,在做好专项清理工作的同时,切实履行好建筑市场监管职责,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今年重点是做好建筑市场资质动态核查和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等。我部将于秋季组织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检查,并对此次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专项清理工作进行抽查。建筑市场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打击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渠道发现问题和线索,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特别是对国有企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等问题,要坚决查处,不仅要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罚,还要严肃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和行政监督部门的责任。要深挖 细查违规行为背后的腐败问题。
(五)完善建筑市场管理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建筑市场监管实践,加强政策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建筑市场监管好的经验做法,狠抓制度配套落实。针对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法规、制度,进一步明确细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认定和处罚办法,不断规范、加强行政监管工作。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12年9月3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含相关统计数字)书面报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ztb@mail.cin.gov.cn。
联系人:明刚、米凯
联系电话:(010)58933262、58934964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汇总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篇7: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方案》的通知
鲁建建字〔2014〕3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局、房管局,菏泽市开发办: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决定自现在至2016年8月份,利用两年时间,在全省集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现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两年行动取得实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10日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民经济投资效益,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现在至2016年8月份,利用两年时间,在全省集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全面提升我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具体目标是:
——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和建材生产供应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进一步明确,基本建立起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建立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基本形成。
——工程实体质量平稳向好,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次通过率提高15%,工程渗漏、裂缝和水暖、电气、节能保温等住宅质量常见问题治理覆盖率达到95%以上。
——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各市形成预制装配构建生产能力;全省建成6个综合示范城市、20个规模化工业园区、100个生产基地,建筑产业化住宅新开工面积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
——全面落实注册执业师签章制度,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每年培训鉴定10万名一线操作技术工人、轮训20万名劳务作业人员。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1.严格落实各方主体终身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和建材生产供应等工程项目各方参建主体,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合法选择参建队伍,供应合格建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勘察单位要加强工程勘察现场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强化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图纸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关键工序要设立实物样板,实行质量管理标准化。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过程控制作用,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图纸坚决不予审查通过。质量检测机构要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报告,建材生产供应单位不得提供不合格建材。2.突出参建主体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监测、检测及建材生产供应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加快制定实施其他参建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
3.推行质量终身责任“两书一牌”制度。所有新建项目开工前,参建单位都要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授权书,项目负责人与监管机构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主体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后统一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保管。项目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显著位置镶刻永久性铭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否则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严格质量责任追究。实行最严厉的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对设计寿命内不能正常使用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法严格处罚参建单位,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不管人走到哪里,无论是提拔还是退休、离职,都要严肃追究。
(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各类建筑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监管,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不予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2.依法规范各类园区和村镇工程监管。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活动以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要依法纳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限额以下的村镇建设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凡是实行封闭管理、超越权限办理建设工程审批事项,以及逃避监管或阻挠建设行政执法的,报请设区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强化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严禁以提供差异信息、限定区域和业绩等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得作为竞标条件,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违反规定的一律作废标处理。全面公开评标信息,严禁中标企业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依法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及操纵评标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规定,准确认定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凡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工程后全部或肢解转给他人、违反规定分包、借用他人资质资格承揽工程,以及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以任何方式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严惩重罚。
5.构建统一建筑市场。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法规的规定,凡是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凡是没有法律依据设置审批性备案、收取保证金的,都要全部取消。对省外企业进鲁、外地企业入市,一律取消投标前的备案手续,改为承揽任务后的告知性合同备案,做到随时受理、及时办结。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促进建设类企业和人员凭资质证照在全省、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合法经营,建立统一开放的现代建筑市场。
(三)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
1.认真执行设计程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强化勘察现场作业质量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加强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强化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监管和考核,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装饰、幕墙、消防、智能、节能等专项设计文件审查力度。规范设计变更管理,重大变更必须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要强化设计方案论证,尤其是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程序,确保初步设计方案合理、安全、经济、绿色。8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建、超限工程及主要公共、文化建筑初步设计要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
2.狠抓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项目开工前,要向社会公开承诺防治目标,并纳入商品房销售合同;设计文件要单设防治专篇,施工关键工序要设立实物样板,施工过程各阶段要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逐道工序由操作和验收人员签字确认,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对桩基施工、混凝土浇筑、防水作业等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对现场施工质量负总责。要积极推行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创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示范工程,力争基本消除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
3.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鼓励有实力的监理单位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吸引国际工程咨询企业进入我省工程监理市场,与我省监理单位开展合资合作,带动我省监理队伍整体水平提升,形成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的骨干企业。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1.制定发展规划。明年年底前,各市要编制完成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明确近远期目标和工作措施,积极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结构体系和构配件、部品、部件配套技术,积极推广装配式结构体系、预制构配件、一体化装修等成熟技术,引领建筑产业现代化有序推进。
2.加大政策支持。颁布实施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构配件、部品生产工艺等系列地方标准。各级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用地、规划、财政补贴、行政审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快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鼓励建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要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
3.开展试点示范。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威海、临沂等6市、31个生产基地和11个工程项目等全省第一批试点城市、企业和项目,要充分利用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工作,尽早见到成效,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各地也要有针对性地选择一批示范项目,以点带面,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2015年3月底前,各市都要建成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的数据库。2015年上半年,建立全省建设企业、执业人员、工程项目三类数据库,形成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信用标准和管理办法,动态记录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和获奖受罚等情况。加强全省信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建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工程评优等与评价结果挂钩的机制,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关键岗位自有工人为骨干、劳务分包为主要用工来源、劳务派遣为临时用工补充的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
2.完善建筑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各级要研究建立建筑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健全关键岗位人员培训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提高建筑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3.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2014年年底前对全省所有在建工地的劳务人员逐一登记造册,施工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确定统一的劳务人员身份识别方式,实现不同地区人员信息的互联互通。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9月)。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本方案,细化本地区、本部门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在9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上报我厅工程建设处。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0月—2016年6月)。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动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消除质量隐患。省厅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省督查,不定期开展巡视和飞行检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8月)。各级主管部门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级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治理行动的认识,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目标、重点和具体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将治理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建设、规划、城管、市政、房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二)落实责任,强化层级监督。各级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本行业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导,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省厅将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督导、通报。
(三)创新检查方式,严格执法处罚。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企业、直插现场)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各方参建主体是否按照标准配备现场项目部和管理人员,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是否健全,质量保证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履行质量责任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行政管理措施,及时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提高违法失信成本。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强化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创新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将工程项目划网定格,做到监管无缝隙、无遗漏;实行差别化管理,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检测数据的实时传输、联网联控。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篇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工程名称:卢凤斯商住小区工程
建设单位:卢凤斯(公章或项目章)
项目经理签名:
施工单位: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或项目章)
项目经理签名:
监理单位:广州广保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公章或项目章)
总监签名:
检查日期:2020年07月28日
检查项目 | 自查 内 容 | 自查情况 | 存在问题 | 整改情况 |
进一步加强文明施工管理 | 1.施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 口是 口否 | ||
2.施工企业是否结合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要求,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 口是 口否 | |||
3.施工企业是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文明施工主体责任,落实文明施工各项具体工作 | 口是 口否 | |||
4.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对文明施工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对分包单位的文明施工工作进行管理 | 口是 口否 | |||
5.施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部和项目负责人文明施工责任制,将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状况作为对工程项目部和项目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 | 口是 口否 | |||
6.工程项目部是否加强日常检查,严格管理分包单位和施工班组,将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 口是 口否 | |||
7.施工现场进出口是否设置大门,大门标有企业名称或标识,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门卫值守人员,建立门卫值守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和进入工地登记管理制度 | 口是 口否 | |||
8.是否保持工地大门内外及围挡外环境干净、整洁,及时清理积水及建筑垃圾 | 口是 口否 | |||
9.办公、生活区是否和作业区分隔设置 | 口是 口否 | |||
10.宿舍区是否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淋浴间 | 口是 口否 | |||
11.施工现场及宿舍区是否建立卫生责任制度,注意季节性及流行性传染疫情的防护工作,采取防暑降温和除灭蚊虫的措施 | 口是 口否 | |||
12.宿舍区是否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 口是 口否 | |||
13.施工现场是否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机械设备,对于噪声较大的设备和施工工艺,应采取必要的隔音降噪措施 | 口是 口否 | |||
14.是否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作业时间,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易产生污染环境噪音的施工作业;如确因工期或施工技术要求需要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 口是 口否 | |||
15.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等不能立即清运的,是否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 口是 口否 | |||
16.对工地泥浆(包括车辆清洗产生的泥浆)是否进行三级沉淀后再予以排放 | 口是 口否 | |||
17.对废弃油料、化学溶剂实行集中处理,是否做到不直接将工地泥浆、废弃油料、化学溶剂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 口是 口否 | |||
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控 | 1.施工企业是否结合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要求,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防治措施 | 口是 口否 | ||
2.项目部是否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对喷淋降尘、车辆出场冲洗等作业进行记录 | 口是 口否 | |||
3.施工企业是否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及公示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扬尘专项检查,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 口是 口否 | |||
4.施工作业工程中,施工单位是否严格落实扬尘防控“六个100%”措施 | 口是 口否 | |||
5.施工现场四周是否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保持路面平整、坚实,及时保洁、养护,做到无扬尘、无坑洞、无积水等,不得影响交通及市民出行安全 | 口是 口否 | |||
6.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临时生活区等地面是否铺设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等材料进行硬底化;处于基坑开挖阶段等不具备硬底化条件的,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是否铺设钢板,定期洒水保持路面湿润 | 口是 口否 | |||
7.临近主要道路的围挡内侧是否至少设置1套连续的喷淋降尘设施,搭设高度24m以内的脚手架外立面四周宜设置不少于1道喷淋降尘设施,高度24米以上的脚手架外立面四周宜设置不少于2道喷淋降尘设施。施工作业期间每天是否开启不宜少于5次,每次开启时间不宜低于15分钟 | 口是 口否 | |||
8.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前,是否采取清理积尘、洒水、设置隔档等措施 | 口是 口否 | |||
9.支护结构内支撑拆除是否优先采用切割工艺,避免采用打凿等扬尘大的工艺 | 口是 口否 | |||
10.施工现场裸露泥地及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是否进行防尘覆盖 | 口是 口否 | |||
11.场区内可能引起扬尘的材料及建筑垃圾搬运是否有降尘措施,如覆盖、洒水等;机械剔凿作业时可用局部遮挡、掩盖、水淋等防护措施 | 口是 口否 | |||
12.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是否对裸露泥地覆盖防尘网。超过3个月的,是否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 口是 口否 | |||
规范设置围挡公益广告 | 1.工地是否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挡,施工现场围挡(墙)外地面,是否采取相应的硬化或绿化措施,确保干净、整洁、卫生,无扬尘和垃圾污染 | 口是 口否 | ||
2.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是否设在在邻近主干道、人流密集区方向,临近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场所是否设置集景观性、观赏性、艺术性为一体的围挡 | 口是 口否 | |||
3.所有建筑围挡是否印制张贴“讲文明,树新风”“文明健康,有你有我”等不同主题公益广告,或绘制相关类型的公益广告 | 口是 口否 | |||
4.围挡刊载内容是否占封闭围挡墙体面积的比例不少于30% | 口是 口否 | |||
5.建筑工地封闭围挡公益广告的内容是否紧扣“全力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六连冠”、“文明健康有你有我”公益广告宣传主题,集中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口是 口否 | |||
6.是否落实消毒、封闭式管理等措施 | 口是 口否 | |||
加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 | 1.建设、施工企业对工程运输管理是否做到“一不准进,三不准出” | 口是 口否 | ||
2.运输车辆进出工地时,是否有专人对其检查封盖是否严密,保证装载后不会产生“滴撒漏”现象 | 口是 口否 | |||
3.运输车辆是否做到平斗装车,装载物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重 | 口是 口否 | |||
落实企业管理主体责任 | 1.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是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每日组织检查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及封闭围挡公益广告刊载工作,将工作责任细化到具体人员 | 口是 口否 | ||
2.是否加强对围挡公益广告日常维护管理,发现不文明施工行为、围挡张贴小广告、公益广告图案或文字不全、陈旧、污损、变形等情况,是否及时整改到位 | 口是 口否 | |||
篇9: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豫建建〔2013〕6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完善节能设计,提升设计深度 (一)设计单位在编制施工图设计说明节能专篇的基础上,必须编写建筑专业和暖通专业节能专篇。节能专篇、计算书、报审表、设计变更文件中的节能措施、节能指标和性能参数前后应一致。 (二)规范节能设计计算。节能设计报审表、施工图纸、节能计算书、计算模型应保持一致,不得人为调整节能措施。纳入节能设计计算的封闭阳台、厨房、卫生间等非空调房间,不得在施工图纸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中擅自取消节能措施。 (三)加强暖通空调系统和用电设备节能设计。一是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计算书应明确各项计算输入参数,输出结果应计入同时使用情况和各项附加。二是应根据计算结果和相关规范规定,合理确定空调设备冷热负荷,不得随意调大。三是对集中空调系统,应进行水系统的水力计算和风系统的阻力计算,包括水泵扬程、系统输送能效比(ER)以及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WS)计算等。四是建筑内使用的电梯应采用并联或群控等智能控制方式,自动扶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相适应的节电措施。 (四)设计单位应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节能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建筑节能专项技术交底,明确各个专业和各个细部节点做法。 二、突出过程控制,严格材料设备检验 (一)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节能材料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节能材料进行检测,与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以及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的要求采购材料及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单位需编制节能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试验计划书,注明送检材料名称、送检项目、取样数量等,计划书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后报监理单位签认。 (三)监理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纳入监理规划,针对工程特点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建筑节能的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监理单位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要求对围护结构、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配电与照 1 明工程进行相应的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和复验,并经监理单位代表签字后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三、强化检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受控 (一)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筑节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按照节能规范规定的部位、内容、项目对工程墙体、屋面、地面、门窗、幕墙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填写《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附相应的图像资料。 (二)建筑节能工程必须进行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对外墙节能构造实施钻芯取样抽检,对建筑物外窗进行气密性检验,检验的数量、部位和方法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要求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相关规范文件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的采暖系统、通风和空调系统、配电与照明系统等进行性能测评,并出具节能性能测评报告。从2013年9月1日开始,全省所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系统节能性能测评,对于技术类型复杂、建筑规模较大(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的建筑工程,由国家级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测评。 (四)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包括:各项建筑节能材料的合格证、进场检验报告、复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各项设备的运行检测记录、系统节能性测评报告、各个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验收意见等内容,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全的工程,不得通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加强行业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建筑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国家节能规划目标、减排温室气体的重要措施,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作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参建各方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节能材料复检情况以及施工过程现场实体检测情况等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应责令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文来自 古文书网(www.gwbook.cn),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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