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机制(共8篇)
篇1:保障机制
完善激励保障机制为建设学习型组织工作注入活力
自2009年8月启动学习型社会建设活动以来,为推进学习型单位建设,什贴镇积极建立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运用一切手段调动干部职工学习积极主动性,激活党员干部自觉学习的原动力,创造赶帮互学、人人学习的良好氛围。
一是抓好创建典型的培育。适时召开学习型机关建设经验交流会、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以扩大视野,借鉴经验,提高创建水平,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引领学习型单位建设向纵深推进。
二是保证经费投入。将建设学习型经费列入预算,用于学习型单位的软件硬件建设;把培训干部职工工作同建设学习型单位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培训机制,安排专项经费,加强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单位干部职工继续学习教育取得实效。
三是建立奖励机制。大力宣传和表彰建设学习型单位涌现出的先进股室、个人,对在创建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给予必要的奖励,努力营造人人爱学习、个个争先进的良好氛围。
四是建立学习情况统计汇总制度。定期统计、总结本单位的学习活动开展情况,收集汇编优秀学习成果,作为一种单位建设的基础资料,比较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学习情况。
中共什贴镇委员会2009年8月
篇2:保障机制
医院信息科是全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信息工作的共同的工作目标,医务科、药剂科、设备科、消毒供应中心、后勤办公室、检验科等职能部门,树立为临床一线服务的意识,按照岗位职责做好服务,尽可能减少病房护士从事非护理工作,为患者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确保“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顺利开展。
一、职责及分工
1.优质护理服务支持小组:负责全院各病区的服务支持工作。
2.后勤科:负责水、电、暖、被服的及时供应和维修,并将物品、常用办公室用品送至病房。增添相应的基础护理用具,为护士顺利开展生活护理提供便利和保障。
3.设备科:负责试点病区需要添置设备,并定期检修。如:治疗车、护理车等。
4.药剂科:负责示范病房的药品领取及配送。
5.消毒供应中心:负责示范病房的无菌物品供应,并负责下收下送。
6.检验科、输血科、医学影像:负责各种化验、检查报告单及交叉配血单等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并有专人及时送到病房。
7.膳食科:负责病房的膳食,保证供应,提供送饭到病房。
8.医务科:加强对医生和医技科室的管理,争取临床医生支持配合。开展临床路径,规范分级护理标准并准确下达医嘱。
9.财务科:保证示范病房购买各种设备、物质资金到位。
10.人事科:负责示范病房的护理人员配备,规范人员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待遇。
11.信息部:负责示范病房所需各种公示牌及温馨提示牌的制作;病房的新闻宣传及报道。
二、工作措施
(一)优质护理服务支持小组
1.负责病人入院、出院的护送工作。
2.负责病人检查的护送。
3.负责对本病区来访者的热情接待。
4.负责本病区急测标本的送检。
5.负责本病区每天中药的领取。
6.协助维护本病区正常工作秩序。
7.宣传医院特色科室、特色治疗及专家情况,宣传科室特色服务项目。
(二)后勤科
1.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电话通畅,随叫随到。
2.建立巡视机制,定时巡视病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保证水、电、暖的及时供应和维修。
4.根据医院计划增加和更新相关的护理用具设备,做好临床科室的物资配备,保证病区临床工作需求。
5.常用办公用品满足病房工作要求送至病房。
6.加强保洁工的管理,保持病区临床工作需求。
7.做到“三下”(下送、下收、下修),为临床提供及时、便捷、高效服务;保证“三通”(水通、电通、气通),及时处理“三漏”(漏水、漏电、漏气)做到定期巡查,处理及时,保证安全使用,记录完善。
8.医疗废物暂存处工作满足临床病区需求,医疗废物初步分类、收集、暂存规范管理。
(三)设备科
1.认真执行医疗设备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根据科室需要采购合格的医疗用品,保障医疗安全。
2.建立全院应急调配机制,重点部门抢救设备运转良好随时待用。
3.接到维修电话,30分钟内到达现场维修,接到急修电话,15分钟内到达现场维修,有记录。
4.做好物品的下送工作。
(四)药剂科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配发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2.严格执行处方调剂操作规程,发出药品准确无误。
3.每日下午按时将各病区次日所需大液体送至病区。
4.落实基本药物使用制度,临床药师定期查房,指导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
(五)消毒供应室
1.严把质量关,保证消毒灭菌用品合格使用。
2.及时下收下送,满足临床物质的需要。
3.加强与科室的协调沟通,每月1次下临床争取科室意见,改进工作方法。
4.保证夜间急诊外来器械的灭菌工作,满足临床一线科室工作需求。
5.遵守消毒隔离制度,认真执行下收下送的各项操作流程。
6.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下收下送。
(六)医技部门(检验、输血科)
1.为临床各病区提供各种采集标本用物。
2.全天候接收标本,必要时提供床旁采血服务,以免延误病人的手术和治疗。
3.急症化验、医技检查,接到电话或报告单位应立即到床边采集标本和实施检查(如床边B超、床边X光、床边心电图等)
4.各种化验、检验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设立危急值报告制度,并有专人及时送至病房。
(七)膳食科
1.制定并落实基本膳食服务制定,开展订餐,提供营养配餐、基本膳食,满足临床治疗护理工作需要。
2.提供送饭菜到病房服务
3.定期下病房征求病人的意见并及时改进。
(八)医务科
1.加强临床医生和医技科室的管理,规范医嘱行为。
2.加强医师培训,严格落实《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和陪护制度,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能力开具护理级别医嘱。
3.加强医护协作和有效沟通,特殊情况下保证医嘱正确执行。
(九)人事科
1.贯彻落实国务院《护士条例》及湖南省《中医医院护理工作规范》,结合医院实际情况,保证临床一线护理人员的配备。
2.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保证护士岗位同工同酬。
3.建立护理人员绩效考核制度,调动广大护理人员的积极性。
(十)医学影像科室
1.开辟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及时有效地为患者提供就诊服务。
2.急诊和病危病人优先检查,检查结果立即电话通知临床医生。
3.住院患者检查诊断报告单及时送回病区。
4.为受检患者提供便民服务,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5.加强科室与临床科室之间的联系,树立“医技围着临床转”的中心服务思想,根据临床需求更好地改进科室工作。
(十一)财务科
1.认真执行物价部门公布的医疗收费项目、标准,不分解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不超标准收费。
2.主动为患者提供每日收费清单和出院总清单。对患者由于不理解所提出的问题,给予耐心解释;若发现收错费用,应及时给予办理退费手续。
3.节假日照常办理出入院手续。
4.保证示范病房购买物品的资金供应。
(十二)信息部
负责示范病房所需各种公示牌及温馨提示牌的制作。
下病房采集新闻并及时报道。
篇3:保障机制
从我们调查研究中发现教学研究机制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比如激励机制还不够完善, 教研活动的形式和内容还不够丰富, 但是最重要的是缺乏保障机制。教学研究必须建立在教师有充分的时间的基础上, 有72%的教师认为自己没有充足的时间来进行教学研究工作;良好的教研氛围也是影响教师进行教研活动的重要因素。在调查中有41.7%的教师认为外出进修学习的机会不太公平, 有27.9%的教师认为较公平。在调查中还发现, 近20%的人认为教研活动的经费需要充分的保障, 很多教研活动因缺少专项经费以至于被迫停止。
保障机制的存在, 主要是为了确保校本教研活动教师的及时参与, 减少其他因素对教师参与校本教研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保障机制的建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时间上的保障。时间是开展校本教学研究的必要因素。没有时间, 就谈不上校本教学研究。实际上, 基础教育工作是很繁重的, 教师几乎没有时间进行教学研究。教师每天将大量的时间花费到上课、写教案、应付各类检查及开行政会议上。校本教研活动基本上是将教师的教学与教研活动整合在一起, 但是仍有一些必要的教研活动需要占用教师一定的时间。学校在安排日常教学进程时, 应该考虑为教师开辟出专门的校本教研活动时间表, 便于教师集中进行教研活动, 在保证教学正常进行的前提下, 使校本教研活动也能够按期开展。
第二, 经费上的保障。经费是校本教学研究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然而, 经费短缺又是我国课程改革及教师教学研究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现实。有多数学校空有改革的蓝图, 但因为资金短缺, 教学研究难以开展。调查中发现有20%的教师认为当前改进教研活动需要保障经费。因此学校需要辟出专项资金来支持校本教研活动的开展。各级行政部门应为学校开展教学研究投入一定的资金。在学校层面上, 应把校本教学研究所需的费用列入学校财政预算, 保证每年或一定时期内都要有一定数量的研究经费。
第三, 公平、公开的教研氛围的保障。在调查中有41.7%的教师认为外出进修学习的机会不太公平, 有27.9%的教师认为较公平。这就可能挫伤教师的积极性。设立公平公开的教研范围就要给予每个人平等的参与, 平等的竞争, 不管是行政领导还是普通教师, 都要一视同仁, 都要公平竞争。只有这样才能让每个人都参与其中, 才能保证教研活动的全面性。
第四、后续培训的保障。校本培训活动, 就是教师教育教学及研究能力能够不断得以提高的重要途径。需要建立“研训结合”的教研培训机制, 力争将教师培训迁移到学校中来, 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 随时针对问题进行培训。教师培训的校本化, 是提升教师教育能力的重要途径, 也是教师培训本土化的需要。
摘要:针对我校在教学研究保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比如没有足够的时间, 没有专项经费, 也缺少公平公正的教科研氛围, 因此建立有效的教学科研保障机制, 为教师进行有效的科研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不仅是必要的, 也是可能的。
关键词:学校,教科研,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中国教育报.2008年11月14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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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刚平.校本教学研究的意义和理念.人民教育, 2003 (5) .
[4]瞿葆奎.教育学文集教育评价[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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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保障合法利益推动保障机制建设
关键词:保障机制、依法治国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司法保障制度。可以说,三中全会公报的核心思想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合法利益”,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为民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在司法活动中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司法保障制度。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民主进程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权益保障的愿望越来越迫切,进一步在司法领域全方位落实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障,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从制度建设层面,积极推动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已经庄严写入我国宪法,成为一项重大的宪法原则。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司法保障是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宪法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从维护宪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继续加强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立法工作,不断充实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法律体系,规范司法行为,更好地为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提供司法保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出积极贡献。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依法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充分考虑涉案财物的判决与处理当事人及有关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明确可及时返还被害人的财产范围,加强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庭调查,重视案外人提出的权属异议,完善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切实保障被害人和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司法公开,规范刑事和行政强制措施,健全证据、辩护、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具体制度,进一步有效约束、规范国家的刑事司法权力运行,预防、减少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健全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保障,加强对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行为的制度设计,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责任制,严格落实错案追究制,提高司法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强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制约,进一步完善诉讼当事人、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进一步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完善强制措施的解除和变更程序。通过法定程序,对劳动教养制度予以废止。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适当减少监禁刑的适用,明确适用非监禁刑案件的范围。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丰富社区矫正、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措施。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努力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当事人都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基本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强化司法救助的政府责任,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完善刑事被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益保障体系。明确法律援助的范围、标准、实施程序以及法律援助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做好法律解答咨询,办好法律援助案件。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重视发挥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的作用,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辩护权和辩论权。积极推进律师制度改革,完善律师结构,加强行业自律。
二、加大对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的支持和投入,夯实我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障机制的根基
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有利于推动普遍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文化的构建,从而促进国际范围内的主体间性的认同扩大。享有充分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是全人类长期追求的一个美好愿景,实现人类大同是当下地球村越发呈现的一种理想期待,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的目标既是提倡对个体人的尊重,也是作为一种创建世界文化的重要手段。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的政治性过强,而教育的差异性和引发的争议明显小于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通过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这个特殊中间环节的平缓,即传递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知识,培育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观念,可以促进不同国家、民族、宗教和语言的相互了解与宽容,创设一个基于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普遍价值、国际理解、宽容的世界性价值理念认同。这种认同是维护世界和平,构建真正预防冲突文化,促进人类繁衍发展的根本保证。“没有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就没有持久的和平与繁荣。”
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所普及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知识、宣传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标准、传达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价值、理念能促使国家的制度文明、政治文明、法治文明与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精神的衔接,能推动“中国梦”的理论架构更为饱满。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作为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实现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也作为一项基本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在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事业全面发展中也就自然摆在首要位置。当前,应尽快建立完善的专门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法律文件,为开展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提供国内法律依据;成立专门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机构,制定国家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方案,明确我国学校尤其是中小学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任务;尽快启动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知识的教材编撰,师资培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等专业期刊和大众媒体在普及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知识、推动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发展方面的作用;建立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考核评价体系。
nlc202309042054
三、健全我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领域的保障机制
应尽快建立健全国内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障机制。毋庸讳言,由于受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影响和制约,中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发展仍需进一步改善提高。国内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机制本身的不尽完善已成为中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事业顺利健康开展的桎梏之一。为了完成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这一神圣使命,实现人的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借鉴当今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国际机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对包括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障机构在内的现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机制进行改革,从而进一步完善中国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体系已具有一定程度的必然性和紧迫性。改革国内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机构的工作模式,建立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并行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机制是具有一定实践意义的选择思路。司法、行政等带有强制色彩的手段作为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措施,所发挥的主要是一种事后救济的作用,这些措施的运用相对比较娴熟也见成效。因此目前国内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应重点放在加强预防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侵害发生的职能上,从而构建一套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并行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机制。建立专门性的国家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障机构无疑是应有的选择,这既是中国进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的现实需要,也是适应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国际机制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
四、加强与国际社会合作
实现充分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政府和人民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对中国来说,要想“有所作为”,走向世界,必须加强与国际社会包括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在内的各个层面的合作。积极参加国际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组织,主动接受其有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保护的条约和宗旨。“参加多边国际组织既然是建立国际规范的前提条件,因此从策略上讲,中国就必须参加所有的国际组织。只有参与国际组织有关规则的制定和改革,才有可能使我国有关国际规范的设想得到接受”。中国政府一贯赞成《联合国宪章》有关尊重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与基本自由以及为促进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而进行国际合作的原则。自1971年中国政府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中国逐步参加了联合国在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领域的诸多活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冷战结束之后,中国政府加快了参加国际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机制的节奏,签署和批准了一系列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公约。截止2009年3月,中国已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25项国际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公约。2009年4月,中国政府公布了 《国家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第一个以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是一份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的宪法原则、推进中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性质的政策文件。该行动计划的最后一部分,有针对性的强调要加强与国际社会在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领域的合作。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中国与国际社会在国际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深入参与联合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理事会工作,推动理事会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方式处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问题;认真参加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理事会对中国的首次普遍定期审议,与各方开展建设性对话,落实合理建议;继续与联合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特别机制合作,答复特别机制的来函,根据接待能力并兼顾各类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平衡的原则,考虑邀请一位特别报告员访华;继续与联合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高专办公室开展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技术合作;继续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专门机构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开展双边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对话与交流;继续参与亚太地区、次区域框架下的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活动。
作者简介:
刘波,北京市社科院外国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篇5:志愿者保障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我院志愿者工作的有序开展,进一步规范志愿者的行为,提高志愿服务质量,根据上级的相关指示,我院志愿者工作委员会特制定志愿者奖惩及保障制度。坚持做到权利与义务统一,奖罚分明,进一步完善志愿者激励机制。
第二章
第一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在岗位确定之前表达工作岗位的意愿。
(六)参加志愿者评比表彰。
第二条
义
务
(一)遵守志愿者章程和规则和规章制度及我院有关志愿者的相关规定,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二)根据志愿者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依时提交相关的资料。
(三)履行经本人签署的志愿服务承诺书,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完成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五)服志愿者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和调配,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任务。
权利和义务
(六)服从志愿服务期间所在团队的管理。
(七)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第三章
激励与处罚
第三条
激励措施
(一)对自愿参与志愿者服务并完成最低服务时间的个人给予操行分。
(二)对自愿参与志愿者培训,做到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并通过考核的个人,颁发相应的志愿者培训证书。
(三)对服从上级指示,并表现出色的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四)对能起到积极带头作用的志愿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颁发志愿服务证书和证章。
(六)高度重视志愿者服务工作,除基本保障以外,以“志愿时”为参考依据,给予优秀志愿者评优。
(七)根据奉献“志愿时”多少和服务效果,志愿者可以获得纪念品。
(八)未尽奖励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补。
(九)本办法解释权归韶关学院医学院志愿者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第四条
处罚措施
(一)对不遵守志愿者各项规定和上级指示的志愿者,给予警告。
(二)对培训过程中无正当原因请假3节以上或无故旷课1学时的志愿者,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篇6:健全保障房退出机制
2011-09-30 16:20
摘要: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要健全退出机制。
国务院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政府工作报告,今年要再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1000万套,保障房退出机制一直是人们比较关心的话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
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
要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市县人民政府逐年回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事先要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同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机制。各地要及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小户型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快建设廉租住房,提高实物配租比例。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二)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房价较高的城市,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三)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多方面积极性,改造资金由政府适当补助,住户合理负担。国有林区、垦区和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企业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棚户区改造要尊重群众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抓紧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逐步扩大中央补助地区范围,加大地方政府补助力度。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加强资金和质量监管。
三、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用地供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努力挖潜,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增加政府投入。中央继续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加大省级政府统筹力度,确保项目资本金足额及时到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重。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三)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要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需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四)加大信贷支持。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信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直接发放贷款。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
赁住房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且经总行评估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借款人和当地政府要确保按期还贷,防范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的范围,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合理安排布局,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同时,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要贯彻省地、节能、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农村危房改造要重视自然采光和通风,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
(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推广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加大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
五、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一)规范准入审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二)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具体轮候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强使用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四)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使用监管等。省级人民政府要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周密部署,精心落实,注意总结经验,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洁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二)统筹安排建设任务。要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建设任务,不搞“一刀切”。“十二五”时期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目标任务,按需申报,自下而上,编制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任务分解到。要尽快明确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投资计划、用地计划、资金来源渠道等。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编制实施计划,并落实到项目,尽早开展前期工作,以便落实资金和土地,确保建设任务按计划顺利实施。市县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
篇7:社会信用的保障机制
关于社会信用的保障机制
社会上之所以存在大量的失信现象,是因为失信的企业或个人从失信行为中获得了利益.因此,要整治社会信用,必须从法律、组织、思想等方面入手,建立完善的信用保障机制.
作 者:赵文 作者单位:山东轻工业学院金融职业学院,济南,250100 刊 名: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DONG ADMINISTRATIVE COLLEGE SHANDONG ECONOMIC MANAGEMENT PERSONNEL COLLEGE 年,卷(期): “”(4) 分类号:B82-052 关键词:社会信用 保障 体制 法律 组织 思想篇8:完善住房保障退出机制
从政策规定来看,住房保障退出的情况分为三种:一是申请家庭申购时隐瞒收入或住房的真实情况,被发现后查处,应该退出;二是原本居住保障房的低收入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发生改变,已经不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应该退出;三是申购人违反相关规定,将保障房转租、转售,不交房租,违反使用规定,应该退出。
而从现实情况来看,申购家庭隐瞒收入骗购的情况屡屡发生,特别是在房屋拆迁中,动迁人员为了促使被拆迁居民搬迁,甚至帮助被拆迁居民出谋划策,隐瞒实际情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指标,因此有了开着宝马住经济适用房小区的报导,甚至有在国外结婚生子后,到国内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实例发生。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加大了核查力度,查处了南京市一些属于第一、二类的应当退出住房保障机制的家庭,但只有少数家庭办理了退保手续,多数家庭或不予理会或已经私下将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给他人,由其他家庭在实际使用,退出保障房的历程非常困难。而第三种将保障房转租、转售的情况在保障房小区中更是屡见不鲜,但因南京市未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管理的相关规定,造成常有群众举报却无法管理的情况发生。
自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以来,政府一直要求加强动态核查,健全监管机制,全面完善各类住房保障方式的申请、审核、供应、退出等制度,但实际情况是保障性住房实物退出的实例很少。保障性住房实物退出难的主要原因:一是保障房退出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在保障房的相关规定中,只说了不符合保障条件要退出,但怎么退出,若不退出该怎么办,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只能走普通司法程序。二是保障房退出管理机制不健全。由于没有法律规定,管理监督机制相对缺乏,没人管成为普遍现象。三是保障房退出执行机制不到位。2012年南京市房改办查处的4户经济适用住房违规案件,由于被保障家庭早已入住,均通过超标面积按市场价格补差价的方式处理,无法清退。四是公民自身素质有待提高。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保障住房困难群体安居的一种具有福利性质的房屋,有些人不择手段加入骗购的队伍,一旦得逞,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因此,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完善必须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一、规范细化保障房退出机制的法律规定
1. 制定保障性住房退出规范性条文
对现有保障房的退出机制,可以参照先进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先行调研,再根据目前所在城市的现有情况,制定具备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要明确执法主体、保障性住房退出的程序、对拒不执行的房屋所有人给予处罚等相关内容。对符合保障房退出情况的,要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司法强制执行手段,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采取刑事处罚措施。如香港公屋是采用扣分的形式对违规者进行处罚,这种扣分是依照法定程序处理的,对于拒不执行的违规者,要通过司法程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一些情形下,公屋住户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香港地方法庭就判一位公屋户主入狱两个月,其两名子女也被罚80小时社会服务令,原因是此家庭年收入申报表上做了虚假报告。因为少报收入被判两个月,与偷盗等行为相似。只有对违法违纪行为加以惩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确保有限的保障房资源用在真正有住房困难的家庭身上。
2. 拆迁中的安置房从保障房中分离
对未来保障房政策作适当调整,将现行房屋拆迁中的安置房与保障房分离。现行的拆迁政策是将被拆迁居民安置在保障房房源中,保障房分为产权调换房(准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由于拆迁的介入使得保障房管理陷入更加困难的地步。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让被拆迁居民有安置用房,所以拆迁人千方百计也要将被拆迁居民挤入保障性住房,因此出现大量变通进入保障房的被拆迁家庭。这也使得保障房管理难上加难。
由于现行的拆迁政策已经与房地产市场接轨,因此要鼓励被拆迁居民到市场上购房,政府也可以适当地配建一些产权调换房(准商品房)给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让老百姓住有所居,对居住困难家庭直接采取公租房进行优先安置。
3. 改变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规则
根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政府享有优先收购权。目前南京市没有优先收购此类房屋的机构,也没有优先收购的规则,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人都是直接向社会公开出售,这样就使得那些以谋利为目的的申购人,通过市场行为直接变现。一方面使保障性住房供应紧张,另一方面把保障性住房直接变成了商品房。
笔者以为,应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规则进行适当修改。方式一: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但必须出售给政府,由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减去政府所收土地增值费用,其他款项交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作为产权调换房供拆迁安置使用。方式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由政府直接回购,评估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进行市场评估,将其增值部分交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仍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加强完善保障房管理机制
一是加强受理审核,严把进入关,杜绝虚假申购、恶意骗购的行为,从源头控制不符条件者进保。二是加强进保后的过程监管,完善住房保障监管实施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核查资料、巡查住房、清理清退、执法执行等具体操作。三是建立健全保障房的监督体系。不仅政府要有监督部门受理相关投诉,让执法部门管起来,同时也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监督部门要主动收集来自媒体、网络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从中去伪存真,使保障性住房用在真正有需要的人群上,维护社会公平秩序。
三、建立健全保障房退出执法机构
保障房退出执法机构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政府的执法队伍,行使行政执法功能。但由于行政执法主要以教育为主,不是一个强势的执法部门,总有人心存侥幸,拒不执行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二是司法强制保障队伍。司法介入,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对违法者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对个别拒不执行的违法者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可以规范多数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