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河南省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大力实施质量立省战略,全面提升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整体水平,为中原崛起提供有力的水利支撑,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和水利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优质奖(以下简称工程优质奖)是我省水利工程行业优质工程的最高奖,是以工程质量为主,兼顾工程建设管理、工程效益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的优秀工程,每两年评审一次,由河南省水利厅组织评审。
第三条 工程优质奖坚持自愿申报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优质奖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主要参建单位共同申报,原则上以批准的初步设计作为一个项目参评。
第五条 河南省水利厅从评选出的工程优质奖中,择优分别推荐申报河南省省长质量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在河南省境内建设的各类水利工程,在评选范围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都可以申报,参加评选。
第七条 评选范围包括: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批复概算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除险加固水利工程和其它新建水利工程。
第八条 已参加过工程优质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涉及保密的工程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 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通过竣工验收,且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主要单位工程和主要分部工程的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工程投入使用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二)水利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和引水工程在通过竣工验收后,原则上应达到或接近设计标准的运行考验,且未发生质量问题。
(三)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
(四)在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方面无不良社会影响。
(五)施工过程中重视创建文明工地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六)在工程建设中无违法分包、转包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主要参建单位无不良行为记录。
(七)有独立的工程管理单位。
(八)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推荐。第十条 申报单位
(一)工程优质奖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二)主要参建单位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确定,一般不多于一个设计单位,两个监理单位和三个施工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必须是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且承担申报项目主体工程的建设任务。
主要贡献人是指该工程的主要管理和技术负责人等,原则上每单位限报三人。主要贡献人由本单位推荐,并经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确认。
(三)两家以上联合体参与工程建设的,以联合体责任方为主进行申报。
(四)依法进行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由总包单位申报,原则上分包单位不得进行申报。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
(一)《河南省水利工程优质奖申报表》(纸质表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二)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三)项目法人与主要参建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的复印件(一份)。
(四)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评定表复印件(一份)。
(五)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六)有关工程建设过程中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件复印件(一份)。
(七)反映工程建设质量情况有解说词的多媒体光盘(两份)。以上
(一)~
(六)项申报资料可汇编成册。第十二条 资料要求
(一)《河南省水利优质工程申报表》必须按照由河南省水利厅统一制定的表格格式填写,所填内容必须全面、准确、真实。
(二)建设项目推荐参评意见由项目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
(三)工程多媒体光盘为技术性资料,内容要依据评审要点全面真实。
第十三条 申报时间按当年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评选工程优质奖的有关通知要求执行。第四章
评审要点
第十四条 为实现我省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优质工程评审以工程质量为主,兼顾工程建设管理、工程效益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的要求,制定全省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要点。该要点为工程申报评选、专家复查与现场抽查及评委会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与管理
1.工程项目立项及前期工作的基本建设程序。
2.项目法人组建与管理体制。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招标与投标;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资料归档管理与质量监督;工期与投资控制。
3.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及蓄水前安全鉴定及其结论;竣工验收及遗留问题处理等。
(二)工程设计及服务方面
4.设计合理性、设计优秀及主要表现。
5.设计现场服务,包括设计图纸供应及其质量、现场设计代表及其与参建单位的工作配合等。
6.设计获奖情况。
(三)施工技术难点与施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7.工程施工技术难点。
8.工程施工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四)工程实体质量
9.工程项目划分及其合理性。
10.分部工程、主要分部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单位工程、主要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外观质量评定;质量检测情况。
11.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核准意见。
12.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
13.工程施工质量获奖情况。
(五)文明工地创建与环境景观
14.创建文明工地措施及效果;建设文明工地获奖名称及授奖单位。
15.主要水工建筑物及工程管理单位建筑物内外建筑处理。
16.工程管理范围内环境景观。
(六)工程运行及其效益
17.工程初期运行状况及运行管理单位的评价。
18.工程管理单位简介,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管理及现代化管理的程度;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证获取率。
19.观测、监测仪器的完好率,观测、监测数据的分析。
20.工程项目后评价状况。
21.工程设计任务的体现程度,工程初期运行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状况,工程的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第五章
初审与复查
第十五条 河南省水利厅在接收申报材料时,依据本办法的评选范围、申报条件对申报工程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没有通过初审的工程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 初审结束后,河南省水利厅组织专家组对初审合格的资料进行复查,并对工程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七条 工程现场抽查的内容与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情况介绍并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水平。
(二)查阅工程有关立项、审批和技术与质量等档案资料。
(三)听取参建单位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及运行状况的评价意见。
(四)工程现场抽查情况应纳入复查报告。
第十八条 复查结束后,专家组将复查情况形成复查报告。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九条 工程优质奖评审工作由河南省水利厅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由水利行业工程建设与管理的专家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若干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4名。其中: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有丰富实践经验。评审委员根据申报的工程情况,按照专业配套的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开评审会议,审阅复查报告、观看工程多媒体光盘、听取复查情况汇报。
(二)评议参评工程质量情况。
(三)评审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优质工程。
(四)对工程优质奖评选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获得出席评审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选票的工程方具备获奖资格。获奖数额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根据申报情况、专家复查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评审结果在河南水利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指导。公示后无异议的工程方可获奖。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水利厅对获得工程优质奖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授予“河南省水利工程优质奖”奖牌、证书,并在全省通报表彰。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主要工程建设人员给予奖励。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六条 工程优质奖的复查工作与评审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第二十七条 凡参与初评、复查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第二十八条 工程复查专家和评审委员实行回避制度。第二十九条 申报工程优质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申报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对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复查专家和评审委员,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河南省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南京建筑业协会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规范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以及附属在地下结构上的地下防水层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通过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检查、评价、评审,达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优良条件的精品结构工程。第三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对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南京建筑业协会设立《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评审和仲裁工作,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以下简称质量分会)受其委托设立《南京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具体工作,并制定《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检查评审实施细则》,以规范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检查评审工作。
各郊区、县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完成辖区内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初查、初审工作。
第四条 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将逐步替代单位工程创优活动。过渡期结束后,不再进行单位优良工程评审,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即成为市优质工程(金陵杯)的必备条件。凡未被评审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工程,不得申报、参加市优质工程(金陵杯)的评审。
第五条 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除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各在宁施工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宁建工字[2007]32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的精神,按照《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的要求,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加结构工程创优活动,不断创造精品建筑工程。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优质结构工程检查评审的依据为国家及江苏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一、国家标准GB/T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二、江苏省地方标准DBJ32/TJ04-2004《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三、宁建工字[2007]32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点;
四、其他相关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评选范围及规模
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上;
三、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或单跨24米及以上;
四、钢结构工程建筑面积2500m2及以上或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
五、不符合本条1-4项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好,且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构筑物或其它结构工程,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审查批准可破格申报。第九条 评审条件
一、建筑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应是本办法试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建筑结构工程;
三、应为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的结构工程;
四、工程必须实行创优目标管理,施工单位应事先制定建筑结构工程的创优目标计划与措施,在开工前报送《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备案;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结构工程,不得参加评审: 1.结构工程初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合格的;
2.施工企业未自查评定、相关单位未验收评价或达不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结构优良要求的;
3.工程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批准和重大结构设计变更未经图审认可、结构变更无设计变更手续的;
4.工程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发生质量事故或死亡事故的; 5.深基坑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造成重大影响的;
6.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周边公用管线破坏、邻近建筑物内人员疏散撤离、道路交通全部或局部中断等重大影响的; 7.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
9.未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并获得批准,即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 10.违反其他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优质结构工程应在企业开工前事先申报、完工后企业自查自评和监理(建设)等单位相关单位已验收评价的基础上,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进行抽查、复查,报《南京市优质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公示、发证。第十一条 分阶段工程评审程序:18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已申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前需进行部分结构装饰,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施工单位对需局部装饰部位,应经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对该部位结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签明验收评价意见后,书面告知《市结构工程创优办》;
二、《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收到书面报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在收到处理意见前,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优质结构工程”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入选后发现由于设计、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
二、入选后发现施工企业自查评定、有关单位验收评价中弄虚作假的;
三、入选后发生投诉,经复核不符合优质结构工程标准的。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三条 为保证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检查、抽查、复查小组成员与被检查评审工程有关联的,《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安排人员时应注意选择,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时,可视情邀请检查、抽查、复查小组组长汇报工程有关情况,但无表决权。当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不能统一时,可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十五条 优质结构工程检查、复查、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对已评审通过的优质结构工程,经复查核实确认,可重新评审,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 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工作的所有行为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的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结构工程创优活动以本协会会员单位自愿参加为原则,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按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费用标准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标准的新规定,由质量分会及时组织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 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建筑业协会宁建协字[2007]第28号文件《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以及附属在地下结构上的地下防水层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通过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检查、评价、评审,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优良条件的精品结构工程。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等工作,各有关责任部门、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除应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以下简称质量分会)受南京建筑业协会委托设立《南京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具体工作,并和有关郊区(县)按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一、江宁、浦口、六合区和高淳、溧水县应指定单位或人员专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审查、初查工作,并及时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抽查和复查。
二、《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对市区和雨花、栖霞、沿江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审查和初查,以及对全市所有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进行抽查及复查。第五条 质量分会受南京建筑业协会委托,组织成立《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6人。负责实施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结构工程创优办》从会员单位中聘请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组成《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抽查和复查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检查小组由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组成。负责实施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抽查和复查工作。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优质结构工程检查评审的依据为国家及江苏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一、国家标准GB/T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二、江苏省地方标准DBJ32/TJ04-2004《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三、宁建工字[2007]32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点;
四、其他相关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章 评审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 评选范围
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上;
三、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或单跨24米及以上;
四、钢结构工程建筑面积2500m2及以上或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
五、不符合本条1-4项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好,且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构筑物或其它结构工程,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审查批准可破格申报。第九条 评审条件
一、建筑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应是本办法试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建筑结构工程;
三、应为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的结构工程;
四、工程必须实行创优目标管理,施工单位应事先制定建筑结构工程的创优目标计划与措施,在开工前报送《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备案;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结构工程,不得参加评审: 1.结构工程初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合格的;
2.施工企业未自查评定、相关单位未验收评价或达不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结构优良要求的;
3.工程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批准和重大结构设计变更未经图审认可、结构变更无设计变更手续的;
4.工程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发生质量事故或死亡事故的; 5.深基坑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造成重大影响的;
6.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周边公用管线破坏、邻近建筑物内人员疏散撤离、道路交通全部或局部中断等重大影响的; 7.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
9.未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并获得批准,即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 10.违反其他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 申报程序和注意事项(一)申报单位和条件
1.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可直接申报;
2.单项工程申报应提供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二)申报时间
地基(桩基)或基础工程开工后15日内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报。(三)申报资料内容 1.申报资料内容总目录;
2.《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 3.总承包、单项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4.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措施; 5.工程施工许可证;
6.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复印件); 7.施工图设计审查证明书(复印件);
8.地基或桩基工程自查评定、验收评价资料和质量监督记录。(四)申报审查
1.申报单位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领取《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 2.申报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填写《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 3.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正式申报;
4.《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有关工作人员对申报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登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检查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一)总程序
1.建筑工程地基(桩基)或基础工程开工后15日内,施工企业应将制定的结构工程的具体创优计划和措施,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报,同时向受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详见附表一《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
2.结构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先认真进行自查评定,在自评符合优良标准的前提下,将有关资料提交监理等有关单位,并通知相关单位组织验收评价(详见附表二《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自查评定表》)。
3.监理等相关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评价。并提出验收评价意见。验收评价符合优良标准的,由申报单位将自查评定、验收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一起报送《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详见附表三《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验收评价表》)。4.《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按照抽查、复查计划,组织检查小组将在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抽查,并根据验收评价结果,组织进行复查认定。抽查和复查后,将抽查或复查认定和验收评价资料一起报送《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二)分阶段工程评审程序
18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0m2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已申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前需进行部分结构装饰,按下列程序执行:
1.施工单位对需局部装饰部位,应经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对该部位结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签明验收评价意见后,书面告知《市结构工程创优办》。2.《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收到书面报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在收到处理意见前,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三)抽查程序和注意事项 1.抽查内容
(1)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2)工程实体质量摄像(摄像要求详见附录);(3)同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4)工程质量监督记录检查。2.抽查阶段
(1)基础结构工程完工尚未回土时或桩基工程找平层施工结束时;(2)主体结构施工中的任一标准层;
(3)主体已全面完工,尚未进入下道工序前(钢结构、幕墙、人防、安装等工程完工专项验收后)。(四)复查程序和注意事项
1.《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复查小组按计划进行工程实体复查; 2.工程实体复查结束后,复查小组立即进行资料汇总和初评; 3.复查小组形成初评意见后,填写《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复查记录表》。(五)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
1.先审查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材料; 2.后观看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现场摄像;
3.再审查自查自评、验收评定、初查、抽查、复查记录等资料; 4.最后评审确定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名单;
5.专家填写签认《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结果表》。(六)公示程序和注意事项
1.《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将按照会议结论要求整理成会议纪要;
2.对已评审确定的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名单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网上公示两周后,无群众举报、投诉的,即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 4.如公示期间有群众举报、投诉的,将进入核查程序。(七)发证程序和注意事项
1.《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将公示确定的结果输入微机,存档;
2.《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打印统一格式《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证书》; 3.《市结构工程创优办》通知相关单位15日内领回证书。(八)核查程序和注意事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通过《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向专家评审委员会申请核查:
(1)确有证据证明检查结果与事实不符的;
(2)复查发现的问题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质量缺陷,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可以整改的;
(3)举报、投诉的工程。2.核查程序
(1)申报单位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提出证明材料和申请;(2)《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组织核查小组对工程进行核查;(3)《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将有关核查情况汇报专家评审委员会;(4)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重新评价“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资格;(5)进行再次公示,确定其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资格。
第六章 纪律和要求
第十二条 为加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已经申请参加过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而未评上的工程,不得重复参加申报评审。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为保证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的公正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抽查、复查小组、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与被检查评审工程有不适关联的,应主动回避。第十四条 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时,可视情邀请抽查、复查小组组长汇报工程有关情况,但无表决权。当评审委员会意见不能统一时,可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但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对已获得“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称号的工程,发现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经专家鉴定工程已不符合本办法优质结构工程标准要求的,由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注销其“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及相关单位,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工程检查评审资格。情节严重者,转交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的摄像和抽查、复查、评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违反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否则,一经发现,取消其聘用工作资格、并通知原单位按有关廉政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以本协会会员单位自愿申报为原则,其申报、检查评审等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在报名时一并收取,按市物价局核定批准的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标准的新规定,及时组织修改。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南京市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河南省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 把发展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推进农村科技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有效平台,推进农村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和种子种苗、农药、兽药、肥料、农机以及民族特色产品、地方特色产品等科技开发与应用推广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第三条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负责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认定条件
第四条申报认定条件
(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已经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二)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产业规模,经济效益良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年度总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须科技服务业绩显著, 会员年度总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三)对当地农民增收具有较大带动作用。通过建立可靠、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拥有会员50户以上,农户年度人均纯收入增长15%以上。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 建设目标和科技工作计划,并具备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示范、服务方面业绩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优先认定。
(五)组织负责人科技意识强,注重科技创新,服务意识强。 组织负责人为科技特派员、科技辅导员的,其所在组织优先认定。
(六)管理规范、信誉良好。 内部章程、财务管理、民主监督、 民主决策等规章制度健全规范。
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
第五条凡符合上述申报认定条件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均可申报。申报认定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申报书》。
(二)登记注册证明: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明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还需提供其相关经营机构的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近两年财务报告;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提供服务业绩及相关证明。
(四)组织章程、技术、财务管理制度和与农户签订合同文本复印件。
第六条各州(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初审推荐。申请、认定材料由推荐部门初审同意后,一式六份统一报送省科技厅。
第七条省科技厅受理材料后,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认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经省科技厅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专家组评审、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省科技厅行文,对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授牌。
第四章扶持措施
第八条对于已认定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省科技厅给予5万元至1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主要用于该组织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等。 发展业绩突出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申请省科技厅的滚动支持。
第九条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申报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由州(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组织申报。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省科技厅常年受理申报,每年组织一次评审认定。根据申报、认定条件的要求,按规定程序受理申报、组织评审,以专家组评审意见为重要依据,择优认定。
第十一条获认定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省科技厅签订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发展任务书。
第十二条各州(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获认定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每年11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提交经州(市)科技局审核的本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对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每两年进行定期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 经核实,取消称号,公告并收回授牌。连续3次考核通过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除发生重大情况外,以后将不再考核。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年度总收入、服务业绩、 带动农户数量等指标严重下滑的;
(二)在经营运行中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其它信用问题的;
(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已经解散、注销的。
第十五条主营业务范围有较大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迁移等情况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需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加强经费管理。 对省科技厅支持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按《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22日起施行
篇4:河南省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本刊讯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和管理,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8月4日,新闻出版总署正式出台了《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涵盖了农家书屋工程实施部门及职责、建设标准与要求、实施计划申报与制定、社会捐赠管理、出版物选配、农家书屋管理、验收与检查等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每个农家书屋配备图书一般不少于1500册,品种不少于500种,报刊不少于3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张)。配备的出版物必须在全国农家书屋必备出版物目录和出版物推荐目录以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目录中选择,并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书屋建成后,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逐一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当地村民管理使用。
《办法》明确提出,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农家书屋,必须按照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对于在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相应核减或停止拨付下一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新闻出版总署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农家书屋工程实施两年多来,已经取得显著成效,2008年起,农家书屋工程进入加快推进实施阶段,中央和地方加大了投入力度,以确保完成“十一五”时期在全国建设20万家农家书屋的目标。可以说,任务非常艰巨,工作十分繁重。现阶段,在广泛调研和总结各地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出台这个办法,就是要在各个环节上规范农家书屋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指导各地统一标准,规范操作,使工程建设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确保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质量。
即日起,《办法》将下发至各地新闻出版部门,并开始执行。
(来源:新闻出版总署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总署将继续加大农家书屋工程督导力度
本刊讯为加强对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新闻出版总署于2008年5月~6月期间组织了首批8个督导组,分赴吉林、陕西、安徽、江西、湖南、海南、云南、甘肃、新疆、河北等10个省(自治区),深入186个行政村,行程数万公里,对使用2007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建设的衣家书屋进行检查验收。近日,结合本次督导情况,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督导工作的情况通报》。通报从检查验收情况、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三个方面对督导情况进行了汇总。
督导组此次采取抽验的方式,对上述地区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建设的农家书屋进行了验收,并对部分地方自筹资金建设的农家书屋进行了检查。督导组按照总署制定的验收评分标准,对农家书屋的出版物及相关设施配置、书屋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了量化评分,共有141个农家书屋达到了总署制定的验收合格标准。
此次督导总体情况反映,上述地区对农家书屋工程给予了高度重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采取了有力措施,积极推动工程的顺利实施。多数地区能够认真把握农家书屋工程的选点布局、出版物选配、管理服务、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基本保证了农家书屋的建设质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在出版物选配方面,多数地区在总署推荐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版物推荐及配送目录,并按照目录进行采购。
在管理服务方面,各地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农家书屋管理规定》、《出版物借阅制度》、《管理员岗位职责》等,一些地方还制定了考核制度,并且做到制度上墙,接受村民的监督。已建成的农家书屋基本都对出版物进行了统一编目,分类陈列,并配备了出版物登记本、借阅登记本和图书需求登记本,保证了农家书屋规范运行。同时,一些地区还在探索建立农家书屋长效发展机制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
但另一方面,各地农家书屋在资金、出版物质量、书屋管理以及认识方面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此新闻出版总署已提出了具体的整改要求。
据悉,总署将继续加大督导力度,进一步完善农家书屋工程督导工作机制,使督导工作日常化、常态化,加强监督检查,以保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质量。
篇5:河南省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评审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结构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建协„2017‟2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的创优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以下简称“省优质结构奖”)评选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
第三条 省优质结构奖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项目属地原则自愿申报。各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从列入各市优质结构工程创优计划的项目中推荐申报,未开展市级优质结构奖评选的地区,由企业报项目属地的地级市以上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
第四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省优质结构奖评审组织工作,省优质结构奖工程视当工程结构验收情况,可分上下半年共公布两批获奖名单,每年至少表彰一次。
第五条 申报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含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的工程应是获得省优质结构奖的工程。
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整体民用建筑群。
3.别墅类工程,可按20栋以上(含20栋),累计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规模组团申报。
(二)工业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
1.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2.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整体工业建筑群。
(三)市政工程
省内城市规划区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污水处理厂、水厂、给水系统、排水系统,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防洪、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交通工程
1.新建、改建的标准达到二级以上,全长在20公里以上的公路工程。
2.新建、改建的全长400米或单跨9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3.长60米、5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码头工程;长80米、1000吨级以上的沿海码头工程。
4.通航能力在100吨以上的船闸。
(五)电力工程
1.发电厂(站),单机容量135MW以上。2.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5MW以上。3.变电站,电压等级110KV以上。
4.输电线路,电压等级500KV以上,线路长15KM以上,(一)《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批准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施工许可证等基本建设程序文件;
(三)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
(四)工程概况、工程创优计划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五)其他应提供的证明资料文件。
以上资料由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负责审核,并核对相关资料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核对章及签署核对人姓名后报送省建筑业协会。
第四章 现场检查及评审
第十条 现场检查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按各市推荐申报项目施工进度情况动态组织检查。
(一)原则上各项目要进行两次的现场检查:第一次:多层建筑结构工程检查地基基础、地下室到地上三层以内的结构(高层及超高层建筑结构工程可到地上五层以内)。第二次:多层建筑结构工程检查地上三层以上主体结构工程(高层建筑结构为地上五层以上结构)。对于超高层建筑每增加20层(不足20层按20层计)增加一次评审检查。
(二)专业工程根据其结构特点分次检查。
(三)评审检查专家成员在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库中抽取。
(四)现场检查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质量情况的汇报;
“省优质结构奖”的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颁发荣誉证书。
各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动接受评审单位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评审检查专家和评委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公平、公正、公开,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参加评审检查工作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篇6:河南省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萧建设建(2008)56号
发布日期:2008-4-15 浏览量:710
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鼓励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创出更多优质精品工程,参照《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评比办法》和有关规定,我局修改制定了《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工程“湘湖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附:《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工程“湘湖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
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工程
“湘湖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争创优质精品工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工程“湘湖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湘湖杯”)是我区建设工程区级奖,也是推荐参加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基础,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我区的先进水平。
第三条 “湘湖杯”评审标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其配套使用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第四条 “湘湖杯”评审工作由区建设局负责,区建筑业协会受理申报日常工作,区建筑业管理处对申杯工程实施跟踪管理。
第五条 “湘湖杯”由企业自愿申报,每年11月份评审一次。区建设局聘请专家和有关人员设置委员库,评审时从委员库中随机抽定9名评委,组成评审委员会参加评
审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湘湖杯”的评选范围为杭州市萧山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工
程。
第七条 参评“湘湖杯”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并在当年九月三十日前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
第八条 参评工程应有创“湘湖杯”计划,创杯计划由企业向区建筑业协会申报,并送区建筑业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参评“湘湖杯”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评工程应具有以下规模:
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2、十一层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
3、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工程中标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
化工程。
4、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等一般市政公用工程。
5、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厂、净配水厂、广场、排水管渠、垃圾堆埋场、地铁配套等工程。
6、工程标价在800万元以上的钢结构工程。
7、工程中标价在8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8、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建筑风格独具特色、质量特别优良的工程。
二、参评工程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应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发生等级以上重大事故,并被评为区级(含区级)以上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
三、参评工程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必须符合建设局《关于加强“湘湖杯”优质工程奖基础和主体管理通知》的精神。创杯工程基础结构质量评价必须在良以上,主体结构质量评价必须在优以上,达不到以上条件不能参与“湘湖杯”评审。基础和主体不参与结构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得参与评审。
四、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工程必须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否则不予申报
“湘湖杯”优质工程。
第十条 参加“湘湖杯”评选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注册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本地建筑业企业,或已办理进萧备案的外地施工
总承包企业。
二、工程施工期间,企业无严重违规行为,未受到区级(含区级)以上行政管理部
门的处罚。
三、住宅组团的主承建单位的条件:
1、住宅小区中承建面积最多且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建筑业企业。
2、如两个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四、申报参建单位的条件:
1、参建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已签订承包合同。
2、参建单位所参建的部分工程,质量优于现行标准,并占该工程总工程量的20%
以上。
3、同专业的参建单位按工程质量和造价高低排序不超过2个。
4、安装与装饰专业单位参建的工程量分别为200万(不包括设备造价)与300万
以上。
第三章 申报评审办法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建筑业协会提出创杯申请并提交创杯计划。
二、申报单位在工程基础及主体完成时,填写“湘湖杯”优质结构质量综合评定表,分别向区建筑业管理处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结果作为初审依据。
三、申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填写“湘湖杯”申报表,附有关申报材料,于当年初
审后向区建筑业管理处申报。
四、区建设局成立初审小组,审查资料、察看工程、征求意见、进行初审。
五、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听取初审汇报,查看有关资料,组织评委察看工程,经评委无记名投票确定获奖工程。
六、评审初定获奖工程名单后,经萧山日报和萧山建设信用网公示后,无不良意见的,最后确定本“湘湖杯”优质工程,并由建设局发文公告。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湘湖杯”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
三、经备案部门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五、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证明。
六、工程项目简介和反映工程概况的工程彩照(附文字说明)。
七、工程开展全面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及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情况。
八、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九、建造师资格证书、总监注册证书。
十、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包括监理和勘测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
格。
第十四条 评委和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抵止不正之风,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党
纪、政纪处分。第五章 奖励和其他
第十五条 区建设局、区建筑业协会对获奖工程的承(参)建单位授予《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工程“湘湖杯”优质工程奖》的荣誉证书和奖杯。
第十六条 获奖工程在获奖三年内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即取消该工程所得的荣
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建筑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篇7: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水建[1996]580号 【发布日期】1996-11-27 【生效日期】1996-1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7日水利部水建[1996]580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参照国家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优质工程是水利系统部级工程质量奖,由水利部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组织评审公布。
第三条 水利部优质工程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的项目数量不超过10项。
第四条 水利部每年从评审的部优工程中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优质工程。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都可参加申报。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项目,应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评选范围主要包括:
1.新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2.工程量较大,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的项目,应获得过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设计”奖或设计审批单位开具的证明设计先进合理的审查意见。
2.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规程进行质量评定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质量必须达到优良等级。
凡是1993年以后(含1993年)开工的工程项目,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应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为基础,1993年以前开工的工程项目,要以翔实的质量检查数据评定单位工程质量。
3.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在通过竣工验收后,经过达到或接近设计标准(不低于80%)的蓄水、通水、发电等运行考验。
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大型和新建项目不得超过五年,其它工程项目不得超过三年。
5.严格按建设程序建设并在建设中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七条 水利部优质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申报。如果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已撤销,可由建设主管部门代为申报。
1.部直属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直接上报;
2.部属项目,由流域机构进行审查后上报;
3.地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审查后上报。已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地方项目,不得再向水利部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要填写《水利部优质工程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应附项目简介、竣工验收鉴定书、获得的水利(水电)厅(局)有关优质工程证书、优秀设计证书(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反映主体工程质量的录相带(不超过15分钟)或照片(10张左右)等有关资料,于申报的12月31日前报水利部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水利部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国家优质工程申报表》,由部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水利部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司,负责受理工程项目的申报、资格初审、汇总有关材料并起草公布文件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申报工程情况,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有关工程的现场进行复查,并向审定委员会写出复查报告。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二条 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对推荐的工程项目,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推荐及复查过程中,程序要简化,尽可能不给申报单位增加更多负担。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如实填写《水利部优质工程申报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其评审资格。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获水利部优质工程的项目由水利部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授予奖牌;建设、设计、监理和主要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量不少于该项目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0%)授予奖状,并在中国水利报上公布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8:河南省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优质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工作,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提高,实现“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目标,根据《优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以下简称优质结构工程)是指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的实体结构安全及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要求,质量验收评定为优质,观感质量好的结构工程。
第三条
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应遵循国家强制性标准、地方标准、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网上申报、验收评价、专家检查、监督抽查、评审公示等程序后确定。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无锡市建设局下设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审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和认定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审定委员会下设“市优质结构管理办公室”,“市优质结构管理办公室”设在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全市优质结构工程创优过程的日常评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区的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受理、初评推荐。各市、区建设局可委托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受理、初评推荐。
第六条
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审定委员会委托专业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具体实施优质结构工程的检查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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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报无锡市优质结构工程应在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完成登记注册,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 m2(含)以上;
2、建安工作量在2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其他各类专业结构工程;
3、轨道交通工程中每座地铁车站作为一个申报单元、地铁隧道 按每区间(含上、下行线)为一个申报单元、同一标段中连续的明(盖)挖隧道为一个申报单元;
4、达不到上述规模要求的工程,但有突出影响、有纪念意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满足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地有关要求的也可申报。
第八条
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1、符合无锡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条件的项目,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通过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填写有关优质结构工程申报信息,并上报至工程所在地的申报受理机构。
2、工程所在地的申报受理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列入“创建无锡市优质结构工程计划目标”,并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优质结构管理办公室”。未列入计划目标的工程不得参评。
3、“市优质结构管理办公室”对列入“创建无锡市优质结构工程计划目标”的工程在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网进行公示。
第九条
申报列入创建计划目标的工程还应向申报受理机构上传以下电子资料:
1、有关申报工程的创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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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的创优亮点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第四章
评审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各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对列入计划的目标工程进行日常监督抽查,并将监督抽查情况及时输入质量检测监管平台。
第十一条
主体分部工程按照规定要求经参建各方验收通过后,申报单位通过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在线服务模块申请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客户端审核通过。申请评审时应上传以下电子资料:
1、质量控制资料;
2、隐蔽工程影像资料;
3、委托第三方的现场实体检测资料;
4、创优亮点总结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第十二条 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影像资料应全面真实反映隐蔽工程的实体质量,既要反应工程的总体外观和具体部位,也要反应施工过程和检查过程。
2、影像资料可采用视频或图片方式,由申报单位负责完成。
3、桩基工程应反映工程平面位置和桩头、桩位的质量情况;
4、钢筋工程应反映混凝土浇捣前和过程中的钢筋成型、保护层,梁柱节点等位置的质量情况。
5、混凝土工程应反映施工缝处理,浇捣和养护,成型等质量情 况。
6、砌体工程应反映墙体组砌,拉结筋、腰梁及构造柱的设置等 的质量情况。
7、钢结构工程应反映吊装过程中的节点连接,焊缝和涂层施工
/ 6
等质量情况。
第十三条
20层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可分两段进行申报评审。
第十四条
各市、区建设局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日常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对申报单位上传的申报资料的审核情况,填写《无锡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初评意见表》,对同意推荐的工程通过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上传至“市优质结构管理办公室”,对不同意推荐的工程退回给申报单位,并注明不同意推荐的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请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参建各方通过主体结构验收,且在专家检查前未进行任何装饰;钢结构未进行防火喷涂的;
2、地铁盾构隧道工程应在铺轨工程之前申报;地铁车站工程应在装饰工程进场之前申报;
3、委托第三方进行实体检测,且检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
4、涉及结构工程的功能性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
5、工程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6、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同意申请优质结构评审的;且经质量监督机构初评达标的;
7、同一项目同一施工单位申报的超过3个以上(包括3个)的单体工程,必须被市建设主管部门列为创优示范项目。
第十六条
优质结构工程的检查应符合以下程序和要求:
1、“市优质结构管理办公室”根据申报评审的优质结构工程数量委派专业学会制定优质结构工程检查计划,并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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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计划应包含检查时间、检查组人员名单和实体抽检方案,检查组人员包括一定数量的专家,人数不少于3名,检查组专家按评审标准的要求对资料、影像、实体进行检查。实体抽检方案应由受委托的检测机构与现场参建各方共同制定,抽检数量要求如下:
序号 1 结构抽检项目 检测参数 抽检数量 备注 悬挑构件优先 钢筋保护钢筋保护层厚度 层厚度 梁和板各一个构件 2 楼板厚度 板厚 每10层不少于一个构件 3 创混凝土强强度推定优 度 混凝土碳化 值 碳化深度 每10层不少于一个构件 可结合混凝土构件强度一并检测 4
3、检查结束后,专业学会将检查记录和优质结构工程实体抽检资料汇总形成检查意见单,并通过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客户端上传;
4、“市优质结构管理办公室”负责把检查意见单通过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发给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由质量监督机构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并及时回复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市优质结构管理办公室”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专家检查过程的组织形式、程序和执行检查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申报优质结构的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日常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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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优质结构管理办公室”根据检查汇总结果提出评审建议,推荐给审定委员会。
第十九条
评审建议推荐给审定委员会后,由审定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优质结构工程进行审核和认定。
第二十条 优质结构工程原则上在每月月底进行评审,每半年组织一次评审定。
第五章
公示发证
第二十一条 优质结构工程审定结果应当在无锡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第二十二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予以行文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已颁发优质结构工程证书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出现质量投诉并经核实的收回优质结构工程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篇9:云南省燃气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云建城[1998]第1062号
云南省建设厅 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燃气工程的管理,保证燃气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燃气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容器。
第三条 县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程管理
工作。
县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程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四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坚持“保障质量,安
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 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管理
第五条 凡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相应资质等级,经地(州、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初审合格,并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云南省燃气工程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燃气
工程。
第六条 办理《云南省燃气工程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应提供下列
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证明;
(三)填写的《云南省燃气工程建筑企业资质申请表》;
(四)与其从事的燃气工程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等级证书,及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省建设厅颁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燃气工程培训合格证》;
(五)从事相关工程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资料;
(六)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的消防安全保证体系;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及资料。
第七条 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依照取得的资质等级,按资质证书所核定的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燃气工程建筑活动。
第八条 取得《云南省燃气工程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十月申请资质年检;逾期半年未进行年检的,资质证书自行失
效。
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撤销、分离合并时,应当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单位分离、合并的,应重新申请审定资
质等级。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燃气工程的省外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专业队伍,应持所在地省(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承接工程证明、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工程合同(工程任务委托书)等有关证件,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登记和资质验证手续,符合条件的发给入省承接燃气工程建筑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燃气工程单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一条 《云南省燃气工程建筑企业资质申请表》、《云南省燃气工程建筑企业资质审批表》《云南省燃气工程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由
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和设计图
签。
第三章 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建设实行立项及初步设计审批制度。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立项、初步设计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工程开工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燃气工程申请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地(州、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的立项批复及工程
初步设计批复;(2)地(州、市)公安消防机构对燃气工程防火设计的审核批准文件;(3)承接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及有关证
明文件;
(4)有完善的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保证措施;(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燃气工程项目进行开工许可初审,报地(州、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燃气工程开工许可批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燃气开工许可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开工后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开工许可批复机关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或停工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重新办理工程开工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取得开工许可批复的燃气工程,如需改变设计方案和图纸的,必须将变更后设计方案和图纸报经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专项审查批准后,重新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燃气工程中采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的要求,其中燃气器具必须采用经省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列入《燃气器具产品准许销售目录》〉的产品;消防产品必须采用经国家消防产品检测中心检测合格、报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备案的产
品。
第四章 燃气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燃气工程实行质量监督检验制度。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能力和工作条件,取得省建设厅的资质认可后,方可承担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任务。
第二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安消防、劳动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发给《燃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申请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到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写《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审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设计审查批复及开工许可批复文件;(2)竣工图样(包括总平面布景、设备和管线实际布置等);(3)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工程质量的检测报告;(4)燃气泄漏报警装置、防爆及灭火系统检验记录
(5)隐蔽工程、其它涉及安全的附属工程(包括压力容器等设施)验收记录;
(6)设计、施工资料和相应产品合格证;(7)其它有关资料。
交付竣工验收的燃气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燃气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已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竣工条件。
第二十三条 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燃气工程验收申请资料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燃气工程进行初步验收,报上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燃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设立可燃气体报警、火灾自动报警或自动灭火装置的燃气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燃气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委托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认可的中介技术组织进行专项检测合格后,提出检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 燃气工程交付使用前,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对燃气设施的日常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
第二十六条 燃气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燃气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其它土建工程,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燃气器具、容器的安装工程及消防工程等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分别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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