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键词: 区直 餐饮 服务 食品

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用13篇)

篇1: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断探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创新监管思维,完善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有效推动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政电〔2009〕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

做好新形势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是依法行政,维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各县(市、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不断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积极开展食品市场整治,组织实施农村群体性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一是餐饮业规模较小,90%以上为小餐馆、小吃店,业主和从业人员参差不齐,法律意识不强,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健康体检合格证》从事餐饮经营现象突出。二是硬件设施差,特别是小餐馆、小吃店的卫生设施、设备简陋;三是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四是农民的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量大面广,存在监管盲区,群体性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五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此,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风险管理为主线,以整顿和规范为突破口,推行“风险排序、压力传递、健全机制、依法监管”的监管策略,发扬“勤作为、敢作为、善作为、大作为”的精神,构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政府监控、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自我保护”为一体的监管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农村餐饮服务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机制和工作制度,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积极探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新路子和新模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目标要求。

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经过一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新格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行业自律意识、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进一步增强,餐饮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公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具体目标要求:

1.贯彻落实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完善和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条件及标准,扎实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推行“风险排序、压力传递、健全机制、依法监管”的监管策略,严格日常监管。

3.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餐饮业和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制度、措施和协调机制,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建立诚信经营的激励机制,促进餐饮服务企业自身能力建设,促进餐饮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4.大力加强培训,全面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守法意识、自律意识,切实落实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

5.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发挥消费者直接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作用。

6.初步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系统。

7.全面实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践行科学监管理念,明晰工作思路,努力实现监管手段的新突破。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认真分析研究,加快构建一个适合我市实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框架,打好河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防御战”,构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推行“风险排序、压力传递、健全机制、依法监管”的监管策略,重点抓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风险排序即根据餐饮服务单位的特点,进行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对风险高低排列,将那些不出事则已,出事则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列为高风险,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风险排序上,将学校食堂、群体性聚餐的大酒店、党政重点接待宾馆、单位食堂及农村50人以上聚餐列为高风险重点监管对象。其他的则依次往后排。针对餐饮服务安全监管工作压力大等特点,推行“压力传递”:一是向企业传递压力。开展监督公示,把监督结果公布,向餐饮企业传递压力,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把好原料的采摘、采购、运送、贮存等方面的质量安全关,促使整个食品链将压力从下游传递到上游。二是向行业主管部门传递压力。食品药品监管和教育、建设、经贸、旅游等部门联合,进一步规划学校食堂、建筑工地厨房、厂矿企业集体食堂、景点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三是向社会传递压力。通过地方电视台等媒体和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政务信息网络平台,向社会进行宣传,公布检测结果,发布消费预警,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弘扬好典型,抑贬甚至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行为。四是建立企业法人约谈制度。对违规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企业,不仅依法进行处罚,而且还要采取行政政策措施,通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制度、下发监督整改意见书及在媒体公示等方式,督促企业完善食品监管制度,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五是建立食品安全示范街、食品安全示范店,向全社会宣传公示。六是建立数据资料,实现科学监管。

(二)敢于创新监管机制,努力实现模式方式的新突破。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突出重点,扎实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严厉查处餐饮服务企业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要重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餐饮加工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依法采购、使用、保管食品添加剂的要求,严防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要严格分类管理标准,加强日常监督。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现行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经营规模和性质,制定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及集体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监管分类标准,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内部管理评价和日常监督评价。大力推行餐饮服务监督信息“五公示”,即餐饮服务许可和健康证公示、企业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公示、企业日常管理台账公示、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公示和餐饮服务信誉等级公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公示牌,在餐饮单位店堂醒目处上墙公示,接受消费者监督。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推行行业管理,推

行分片管理,抓大、抓重点,抓集体聚餐的安全。针对大型、中型、小型餐馆以及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的特点,研究其各自的风险和规律,抓好典型,摸索路子,积累经验。

(三)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努力实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无缝隙监管。

针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面宽量大,监管力量不足、存在监管盲点的问题,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和配合,强化政府负总责意识,建立健全乡(镇)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成立乡(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整合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渔牧兽医、学校等部门监管力量,确立乡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加强业务培训,明确工作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乡村防疫保健工作人员对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对申请在乡村开办餐饮业的,由乡村防疫保健工作人员进行场地预审,预审合格后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其从业人员由乡镇卫生院协同卫生疾控部门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要建立健全乡(镇)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人过问,有人监管。要从抓制度建设、教育培训、责任落实入手,充分发挥监管网络作用,实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

(四)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体制建设,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和奖惩制度。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精神,切实把农村食品安全纳入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目标和绩效考评内容,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政府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行业范围内的餐饮服务单位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状,重点落实教育、建设、经贸、外事、旅游等部门分别与学校、建筑工地、厂矿企业、接待宾馆、旅游景点景区的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食堂的目标管理责任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执行“谁许可、谁负责”。要建立餐饮服务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与餐饮服务经营者法人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餐饮服务单位要在经营店堂醒目位置悬挂向社会公开承诺事项牌和监督举报电话。在地域上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划分片区,落实监管人员,明确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餐饮服务单位内部管理评价、日常监督评价及监督抽检结果确定餐饮服务单位信誉度,实行分类监管,采取不同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用差异对企业的奖惩功能,信誉度为

A、B的餐饮服务企业授予“诚信单位”牌匾,并在当地电视台、报刊和地方食品安全信息网或其他媒体给予公布和宣传。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严重失信的企业,采取信用提示、警示、公示,对制假售假严重违法等企业采取取消市场准入及其他行政和经济处罚方式进行惩戒。通过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评价和信誉分级,形成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积极性,促进企业加大硬件设施投入,加强自身管理能力建设。

(五)继续狠抓农村50人以上群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的落实。

要深入贯彻落实《河池市农村群体性聚餐申报备案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河政办发〔2008〕72号),把推行农村50人以上群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目标和综合考核内容,形成高位推动格局,不断巩固和扩大行政村50人以上群体性聚餐报告指导制度覆盖面。要充分发挥乡(镇)食品安全领导机构和乡、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乡村厨师的作用,加大对食品安全要求的指导,提高申报数量和质量,全面推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六)加大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消费者的餐饮卫生安全意识对一个地区的消费结构和消费习惯至关重要。要加大食品卫生安全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了解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餐饮安全意识,使全社会参与餐饮安全监督,形成社会、群众、部门、政府共同监管的格局,营造良好的餐饮服务业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通过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切实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把广大群众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形成一道道防线,织就餐饮安全网。要加强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和专业技术培训,准确掌握餐饮服务监管法定职责,提高各级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要监督、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相关行业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知识,使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

(七)有效应对,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特点,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督导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认真检查食品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要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要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加强应急值守,按照相关要求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八)抓好试点,典型引路,整体推进。

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而且各地工作发展极不平衡,只有坚持典型示范带动的原则,抓好试点工作,不断探索、取得经验,才能实现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宜州市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试点工作。宜州市要认真分析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特点,坚持“联系实际、勇于创新、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认真查找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其他县(市、区)也要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要求,在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选好试点,典型引路,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要加强交流学习,适时召开现场会,交流经验,推广做法,促进面上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站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良好发展势头的高度,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防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周密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环境条件和组织、经费保障。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密切沟通配合,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落实专门人员,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和配合,下移监管重心和工作重点,依据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理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切实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交叉错位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强化督查。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抽检和督查,确保餐饮服务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各部门开展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篇2: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2011年春节临近。为确保节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春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人员流动量大、聚餐活动增多、食品消费旺盛,做好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意义重大。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分析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措施,做到周密部署、科学安排、迅速行动、狠抓落实,坚决防止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迅速行动,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加大对本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针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薄弱环节,深入排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隐患,特别是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一定要追根溯源、查深查透、有效控制、及早解决,切实将食品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加大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及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重点检查食品原料、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白酒、葡萄酒采购的管理,以及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餐饮具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要督促餐饮经营者认真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范,杜绝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对团圆饭、年夜饭、婚宴等一次性人数众多的聚餐行为,要提前介入,重点防控,坚决杜绝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春节期间对部分省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

三、切实加强春节期间应急值守工作。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严格执行春节期间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提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准备工作。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和值班电话,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要迅速、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拒受。要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立即响应,迅速采取控制措施,组织事故调查,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危害。要进一步畅通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系统,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春节期间餐饮服务消费特点,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宣传工作,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消费、安全消费,避免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

请各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2月20日前,将本辖区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篇3: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将于近日举行抗战70周年纪念活动, 中秋、国庆等节日也即将临近, 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办医〔2015〕32号) 要求, 现就相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统筹抓好重大动物疫病、主要人畜共患病、常见多发病防控工作。对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 要重点抓好免疫等关键措施的落实, 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要根据免疫抗体监测结果, 及时组织对新补栏、漏免及抗体不达标的畜禽进行补免或加强免疫;切实加强监测预警, 全面掌握疫病信息、科学研判疫情态势, 及时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要严格动物疫情报告和核查制度, 及时发现并消除疫情隐患。要加大《全国家禽H7N9流感剔除计划》实施力度, 重点针对活禽市场等高风险环节强化监测工作, 抓好养殖防疫管理和活禽调运监管, 严防病原传播扩散;推进实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 切实加强活羊调运监管, 严防疫情死灰复燃;紧密跟踪境外动物疫情, 严防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传入。要认真落实动物防疫应急补助项目, 全面加强包虫病、布病等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控, 在深入开展免疫、监测、扑杀等综合防控措施的同时, 做好防疫人员安全防护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健全完善监督执法痕迹化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 严格检疫监管, 严格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识使用管理, 严肃处理只收费不检疫、“隔山开证”、手工出据检疫证明等违规行为, 严厉查处倒卖或伪造证章等违法行为。要突出“源头”管理, 及时全面掌握畜禽养殖基本情况, 进一步加强养殖场 (户) 日常监管, 督导其健全完善防疫记录和养殖档案, 严格执行免疫、消毒等防疫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意见及实施意见, 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 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推动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日常监督巡查, 杜绝抛弃病死畜禽事件发生;协同相关部门加强执法检查, 严防病死畜禽产品流入市场和餐桌。要强化动物诊疗行业监管, 加大动物诊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力度, 严肃查处违规开展动物诊疗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原则, 严格落实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 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组织机构、人员管理、文件控制、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管理;严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与监管, 认真落实动物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保藏安保工作措施, 严防发生病原微生物失窃、泄漏等事件。在前期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菌 (毒) 种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 进一步健全完善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巡查制度, 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持续跟踪检查, 确保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对违规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未经审批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等违规违法行为, 要坚决查处, 从重处罚。

四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

严格贯彻落实《四川省2015年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川农业〔2015〕278号) 和《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 (农办医〔2015〕18号) , 扎实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严格屠宰检疫检验, 强化屠宰质量安全过程监管,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 切实保障出厂 (场) 肉品质量安全。要严格屠宰行业准入管理, 加紧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确保年底前完成审核清理任务。要加强畜禽屠宰企业的涉氨制冷设备设施、分割间、产品整理间、包装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 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要认真做好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工作, 监督指导企业做好屠宰统计信息填报工作, 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五进一步加强兽药使用监管

要以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为重点, 采取多种形式, 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 强化兽药使用者第一责任。要重点加强对畜禽养殖场 (户) 、动物诊疗机构等兽药使用单位的监管, 督导兽药生产使用单位严格制定各项安全制度, 同时做好兽药特别是精神麻醉类药品和兽用生物制品的储存和保管工作;督促养殖场 (户) 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 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处方药管理制度等。认真开展兽药经营、使用环节专项整治活动, 重点检查养殖用药是否规范、有无人药兽用现象、有无违规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家规定的其它禁用药品现象等, 一旦发现违规使用国家禁用抗菌药、直接使用兽用抗菌药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填写兽药使用记录、未凭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按照农业部从重处罚公告坚决予以严惩。

同时, 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四川省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四川省节假日期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规定, 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 充实应急储备物资, 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和安全维稳工作。要切实加强应急值守, 严格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做到责任明确、人员到位、联络畅通。

2015年8月27日前, 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兽医实验室、兽药生产企业、涉氨制冷企业等单位相关生物安全和生产安全问题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省厅将对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篇4: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按照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检查组,于8月6日到9日对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情况进行检查。8月6日上午,检查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听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情况的汇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车秀兰参加会议并讲话。

车秀兰指出,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贯彻实施药品管理“一法一例”,深入开展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省人大常委会历来对此十分关心和重视。此次执法检查,目的就是要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动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增强全社会药品安全意识,促进依法规范药品安全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希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推动药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推进药品安全工作。要进一步依法加强对药品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药品监管责任制。要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升药品监管水平。要进一步依法强化全社会药品安全意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推动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和培训工作制度化建设,提高全社会安全用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检查组要认真汇总并分析研究检查情况,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执法检查报告,提请9月份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据了解,吉林省现有药品生产企业320户,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280户。全省现有药品批发企业395户,药品零售企业14963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28户,全部通过了药品GSP认证。近年来,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实施“一法一例”,大力弘扬以“监管为民”为核心价值的监管文化,按照“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完善监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的总体思路,忠实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药品安全形势持续向好。近年来,我省医药工业增速始终保持在20%以上,2011年全省医药工业总产值达到834亿元,比上年增长38%,成为全省增速最快的优势产业之一。

篇5: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段时间,吉安电视台、各县市区有线电视台等市、县媒体播放了如美国奥复康、艾克口服液等大量保健食品广告,特别是一些性保健品违法广告的大肆播放,既误导了消费者,又污染了社会风气,使许多消费者遭受了财产人身的双重损害。为保障公众消费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发布行为,有效遏制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势头,根据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0年保健食品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日常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提高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把加强对保健食品广告日常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明确职责,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日常监测工作,有效整治保健食品广告市场,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

二、重点监测,务求实效。

重点监测的违法广告:一是以保健食品名义宣传的食品;二是保健食品广告中下列违法行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的、篡改审批内容的、使用过期文号的、假冒广告批文的;利用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夸大功能、宣传疗效和保证治愈的;任意夸大产品保健功能,或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断言、保证的行为。重点监测的对象:各地有线电视台、宣讲保健养生知识的集中场所、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店堂等。

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局要把日常检查与阶段性集中检查结合起来,加强配合协作,提高保健食品广告监管效率。要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搞好保健食品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近一段时间要加大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检查的频率,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对违法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要注意收集证据,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要利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违法药械广告协查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工作中的协作与配合,形成打击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合力。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认定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各县市区局要以国家局和省局政务网站上公告的广告内容为准,积极予以配合确认;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要及时移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要加强与宣传、新闻、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定期通报保健食品广告检查情况。

四、及时上报,纳入考核。

篇6: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最近,临沂第 19 中学突发学生集体急性胃肠炎事件,经检测发现该校饮用水电导率和菌落总数严重超标。省政府 领导批示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为进一步加 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卫生安全隐患,维护 广大学生的身心健康,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要 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专项检 查,严把饮水安全关。一要建立和完善安全保障机制。加大 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建立饮用水安全责任 制,健全水质送检制度、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饮用水 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制订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档案,健全师生生活用水 安全保障机制。二要加强学生饮用水管理。使用自备水源供 水的学校必须保护好水源,切实加强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检测水质,防止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使用二次

供水设备要符合卫生标准,学校应向学生提供自烧开水或桶 装水,保证学生饮用水的安全。三要加强饮水安全宣传教育。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用水安全知识专栏、板报,教育学生 使用符合卫生及食用标准的容器盛水,做到不饮用生水、不 饮用水源不明的水、不与其他人共用容器饮水,并定期清洁 容器,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饮水卫生习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和能力。

二、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 监督检查。一要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安全监督工作的组织领 导。将饮用水卫生安全纳入“健康山东”建设和“卫生计生 服务监督年”活动,作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放心行动”、“健康校园行动”和学校卫生监督的重要内容,对辖区学校 饮用水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二要突 出监督重点。重点检查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自备水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自备水源、二次供水卫生防护情 况,分质供水的水处理设备获得有效卫生许可批件及滤芯的 更换情况,水质监测情况,基层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等。三要强化问题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下达 监督意见书,督促搞好整改,严格落实各项卫生安全制度和 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肃查处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 准的行为和各类危害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 维护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餐 饮用水监督检查。一要严把学校食堂许可准入关, 学校食堂 餐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提交符合生 活饮用水标准要求的水质监测资料。二要全面检查学校食堂 餐饮用水来源,划片包干,明确责任,对辖区内每一所学校食 堂进行检查,准确掌握学校食堂餐饮用水来源并记入监管档 案,对不符合餐饮用水要求的要立即督促整改。三要将学校 食堂餐饮用水卫生情况列入学校食堂季度监督检查内容,每 次检查要查看学校食堂餐饮用水的检测合格报告,学校食堂 餐饮用水要列为监督抽检的重要食品原料,必要时进行专项 抽检。

四、加大信息报送和部门联合执法力度。要严格信息报 送制度,一旦发生饮用水安全事故,各相关部门要在2小时 以内层层上报,及时续报。对瞒报、迟报、漏报,以及失职 渎职、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级教 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在近期集中组织开展 学校饮用水安全专项检查,搞好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 况,形成监管合力。对各地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联合组织检查,并将检 查结果向全省通报。

省教育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5年3月29日

篇7: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重点工作分工

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1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提升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游客饮食安全,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食

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得到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有旅游景区2万多家,每年接待国内

外游客上亿人次。餐饮是旅游景区重要的服务内容之一,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

管,对于保障游客饮食和健康安全至关重要。

旅游景区餐饮消费具有流动性大、游客参与度高、季节性强等特点,同时,受地理场所、交

通设施等因素影响,部分旅游景区食品及原料采购困难,餐饮用具清洗消毒存在一定隐患。

此外,少数旅游景区餐饮设施不完善,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无证照经营的现象时有发

生,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还有待提高。近年来兴起的农家餐馆、农家乐等一

些新的旅游餐饮服务经营模式,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新的课题。各级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

性,强化措施,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全面落实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要从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高度,切实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责任体系。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操作规范,不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野菜、野果、野蕈和非食品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确保饮食安全。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管理。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

措施,加强沟通协调,严格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

三、扎实做好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进行餐饮服务许

可。加大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例行监督检查力度,尤其要加强节假日、节庆活动和

重大活动旅游高峰期间的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落实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制度;规范食品加工

制作及餐饮用具清洗消毒;切实加强餐饮服务环境管理,做好防鼠、防蝇、防虫、餐厨废弃

物处理,定期检修设施设备,做好饮用水源的安全保护工作。要督促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

者及时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季节性歇业和开业情况。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

管部门要继续推进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健全监管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 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处理举报信息。积极推行分餐、公筷等健康饮食方式。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和标准纳入旅游景区相关服务标准,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工作,督促旅游景区经营者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四、大力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有计划地联合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相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并充分利用旅游景区公众宣传平台,及时宣传报道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大力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制度和食品安全知识, 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定期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宣传教育培训,全面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促进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五、积极开展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中,发挥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引导和带动旅游景区餐饮业健康发展。

六、切实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管理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地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全面开展应急培训,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旅游景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和旅游景区经营者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和本景区各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一旦发生游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要按照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畅通报送渠道,及时发布相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预警和提示,通报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行政许可与监管情况及食品安全信息,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七、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八、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逐级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评估考核办法,定期开展考核评估,充分发挥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篇8: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携带病原体, 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 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 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 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畜禽养殖集约化程度还不高, 加之个别养殖户、贩运人甚至屠宰加工场 (点) 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 存在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甚至贩运、加工病死动物的情况, 直接危害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把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及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农业部2012年兽医工作要点》也对此做了专门部署和要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务必高度重视, 充分认识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危害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采取有力措施, 进一步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二、依法落实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 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有关场所应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监管责任, 对违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于饲养、运输、屠宰、加工、储藏等环节发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农医发[2005]25号) 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8-2006) 等规定和要求, 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告、诊断及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检疫和监督执法, 发现有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或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病死动物产品的, 要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情节严重的, 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三、扎实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近年来, 国家相继出台了养殖、屠宰厂 (场)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对规模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定点屠宰厂 (场) 病害生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分别给予80元和880元的补助, 有力推动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产地和屠宰检疫把关, 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必须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我部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切实做到“四不准一处理”, 坚决杜绝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流入市场, 上到餐桌。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 完善监管记录, 不折不扣地将国家相关补助政策落实到实处。要及时总结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 创新动物卫生监管机制, 推动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宰病死猪行为

今年以来, 公安部在全国集中组织开展打击销售“病死猪”犯罪活动, 商务、财政、农业等九部门启动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 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形成监管合力, 提高打击力度。要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及加工制售肉制品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案件, 要及时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对查处的病死猪及生猪产品要及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加强与商务部门沟通, 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过程中, 严格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查看无害化处理和检疫设施设备, 检查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情况, 对检查不合格的屠宰厂 (场) 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督促做好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协调争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配套政策和措施

目前, 一些地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能力与规模养殖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欠缺, 有的规模养殖场缺少必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养殖环节病死畜禽及散养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严重不足,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无害化处理工作调研, 积极协调, 争取发改、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在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等政策和项目过程中, 要进一步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集中建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 提高对散养户及监管发现的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中处理能力。要争取逐步将病死畜禽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全面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六、进一步加大畜禽健康养殖和动物产品安全消费宣传力度

篇9: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东安监发〔2012〕41号

发文时间:2012-06-18 16:31:02 来源: 作者: 【大 中 小】 浏览:820次 文章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安监局,各危化品从业单位:

最近一段时期,由于市场原因和搬迁改造,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情况不断增多。企业停产后人员不稳,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安全管理意识下降,设备设施日常管理及维护保养不到位,装置内危化品处置不彻底,这些情况如不引起高度重视,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为进一步加强对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停产、复产事项报告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报告的原则,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复产报告制度:

一是间歇性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正常停产1个月以内,要于停产当日电话告知区县安监局;预计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的,要书面报告县区安监局。

二是连续性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因意外情况紧急停产且24小时内不能立即恢复生产的,停产后要马上报告县区安监局;紧急停产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同时报市安监局。

三是连续性生产企业计划内停产的,要提前2天按以下要求报告:计划停产15天以内的,以电话方式报告县区安监局;计划停产时间超过15天的,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区安监局。

四是停产时间较短(电话报告停产情况)的企业,复产时要提前1天电话报告复产计划;停产时间较长(书面报告停产情况)的企业,要提前3日将复产报告报县区安监局。

停产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停产原因、预计停产时间;停产期间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

复产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复产时间,复产前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详细开车方案以及开车条件确认表。

二、切实加强停产及停产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停产期间安全管理。要督促停产企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 施,认真做好停产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要严格危化品装置停车管理,制定完善的停车方案,落实重点危险作业岗位的紧急处置措施;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严格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跟班、带班制度,及时掌握并处置异常情况。第二,要做好化工装置设备设施的清理处置、维护保养和管理。制定专门的实施方案,对停产装置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清空、置换设备、管道内的危险物料,将生产场所余留的危化品集中到库房统一管理,并做好库(罐)区与生产装置的安全隔断,尽量降低储量,安排专人,定期对生产储存系统实施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第三,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停产时机开展员工安全操作技能、规程的培训和考核,稳定员工队伍,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二是加强监管,避免出现监管漏洞。要建立停产企业巡查、监控、管理长效机制,将停产企业(尤其是装置内危化品未处置完毕的企业)列入检查重点,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出现事故和险情。

三是做好永久性停产企业的处置工作。因转产、关闭或其它原因决定不再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要对危化品生产储存及使用装置进行全面清理置换,确保无危化品残留,并及时拆除危化品生产储存及使用装置。

三、全面落实停产企业复产安全条件审查

一是认真做好复产准备工作。停产企业在恢复生产前,要制定详细的开车方案和应急预案,对员工进行一次开车专项教育培训;要编制开车条件确认表对生产储存装置及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严禁设备设施带病投入运行。同时,要按规定做好重大事项报告。

二是实行复产安全条件确认制度。对停产时间超过15天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的间歇性生产企业实行复产条件确认制度。这些企业复产前按规定时限,向县区安监局提出书面复产报告,由县区安监局进行复产条件现场核查(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确认具备复产条件后方可允许企业恢复生产。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复产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经评价达到安全条件,并经县区安监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进一步规范停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一是对暂时停产的企业,停产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由县区安监局暂时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复产时经安监部门审查具备条件后,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是对停产后实施资产重组、企业搬迁、装置改扩建等企业,由县区安监局暂时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待依法履行有关程序或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后,视情况2 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三是对转产、关闭或其它原因永久性停止危化品生产的企业,由县区安监局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市安监局依法予以注销

四是对在停产期间安全许可证到期、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条件的,由企业提交推迟许可证延期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复产时再按相应规定申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许可证到期未提交推迟延期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全面开展停产企业专项检查

立即对辖区内停产企业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已停产危化品企业是否存有危化品原料及成品、半成品;生产车间及生产装置、工艺管线、储罐内是否残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的物料;特别是对遗存的剧毒化学品和存留有危险物质的气瓶、储罐、设备是否进行了彻底清理;暂时未清理完的是否落实了完善的安全措施。通过检查,摸清停产企业实际状况,发现管理不善或处置不当的,责令企业立即进行整改或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按规定需要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立即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于2012年7月31日前报市安监局。

联系电话:8333927 邮箱:dysajjwhp@163.com 附件:全市停产(半停产)危化品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点击下载

篇10: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8〕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8年8月1日,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南排土场发生特别重大垮塌事故,垮塌滑体平均长度548米,平均宽度178米,总体积约100.3万立方米,造成4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3080万元。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这次事故的沉痛教训,杜绝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就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排土场专项整治。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将正在开展的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有机地结合起来,针对排土场的特点,制定周密的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查清本地区危险级、病级和正常级排土场的基本情况,建立排土场数据库。要督促企业高度重视排土场的安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规定的内容对排土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重大隐患的排土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停止废渣排放,对受隐患威胁的下游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转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排土场的矿山企业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排土场安全状况的监测监控。同时要规范排 1

土场的设计和运行,加大安全投入,整治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排土场垮塌等事故。对地基不良影响安全的,应补做专门的地质勘探工作,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企业把排土场安全评价工作纳入矿山安全评价工作中,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排土场安全度。对危险级排土场,要立即停产整治;对病级排土场,要限期按照正常级标准进行整治,促其达标。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做好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切实加强排土场周边的安全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设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面清理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边坡面、边坡脚扒渣捡矿等违规行为,保证排土场边坡稳定以及底层留存大块岩石。同时,要加强对排土场周边的安全检查和管理,严禁在安全距离内有居民点或建设与排土场安全设施无关的其他建筑物,一旦发现应及时组织搬迁或拆除。企业要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率,降低排弃废石中的矿石混入率,从源头上杜绝扒渣捡矿行为。

五、强化应急管理工作。要督促企业制定排土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责任,明确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要科学、快速、有力、有序、有效施救,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此外,要防止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请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篇11: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的相关规定,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现就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甜品站,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二、餐饮主店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对所属的甜品站进行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甜品站纳入饮品店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范围。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为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和审批机关。

在餐饮主店附近开设甜品站的,由餐饮主店提出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及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申请

核发的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栏中标注“饮品店(甜品站)”,备注栏中标注“餐饮主店位于××××(具体地址)”。核发变更的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栏中标注“含×个甜品站”。

在餐饮主店内开设的甜品站,不另行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申请提出申请时,除提交《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餐饮主店配送管理制度、甜品站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甜品站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五、甜品站的选址,除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要求外,应设在室内,且为独立区域,与餐饮主店的距离原则上不得超过800米,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平方米。

甜品站应按照食品进入和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能防止食品发生交叉污染。

六、甜品站应具有给排水条件,设置清洁流动水源,并设有洗手设施。

甜品站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由餐饮主店负责。

七、甜品站冷藏、冷冻、恒温等设施设备的数量和结构应满足不同种类食品分开存放的需要,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八、甜品站的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排水,设备、工具和容器,食品贮存场所、废弃物暂存设施等,应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三类许可现场核查相关要求。

九、甜品站销售的食品,应由餐饮主店配送,并建立配送台账。甜品站不得自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配送应使用封闭的恒温或冷冻、冷藏设备设施,确保食品在配送过程中不被污染。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对甜品站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办甜品站,已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篇12: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应急[2008]62号

通知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有关中央企业,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15号) 精神, 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 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治理。

通知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针对自身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生产工艺特点和隐患分布情况,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组织机构、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保障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确保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种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尚未建立或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具有资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 及时整改, 制定措施和预案, 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 检验预案, 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协调机制, 增强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锻炼队伍, 增强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 改进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水平, 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篇13: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7〕79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现就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管理

1.严格办公用房审批程序。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办公用房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无论规模大小,都要报经安全监管总局同意后,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2.严格控制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严格控制建筑规模、占地面积,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标准之内。严格控制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严禁进行高档装修,防止变相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除明显物价上涨及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3.规范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各单位要加强对办公用房建设的管理,坚决杜绝以借款、集资、赞助、馈赠等名义向监察对象筹资,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4.严格控制培训中心项目建设。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对所属现有的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

5.加强对办公用房资源的统筹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办公用房潜力,有效利用房产资源,合理安排办公布局,有新建和扩建办公用房需求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和加固改造的,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二、全面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认真吸取山西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违纪违规问题的教训,对2003年以来已建、在建和拟建办公用房及装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严格执行“三不超”规定(即不超面积、不超概算、不超标准)。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办公用房必须停建;凡是超过办公业务用房建筑规模、装修标准以及超概算增加建设投资的,要重新调整;凡已建设完成、但超过规定标准的,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或拍卖处理;凡是有向监察对象筹借资金的,要立即退还。

三、进一步加强对办公用房建设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对《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超标准、超面积建设,以及越权审批等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同时,进一步加强对项目资金、用地、建设规划和办公用房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加强对项目的审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进行认真整改。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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