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与安全生产责任

关键词: 建筑安全 监理 责任 生产

监理与安全生产责任(精选十篇)

监理与安全生产责任 篇1

1997年颁布的《建筑法》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未明确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2003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但是却没有明确监理相应的权利,责任与权利的不对等,极大的伤害了监理人的积极性。

我国的监理行业自1988年实施以来,当初的宗旨是提供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而现在却成为了一个“无所不能”的行业。仿佛一夜之间,监理什么都会,什么都懂,什么责任都得担。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上的监理签字多了,行政建设主管部门到现场检查的记录上也需要监理签字。好像施工现场的任何问题都跟监理有关。近年来相继发生的我国的许多安全事故中,被追究责任的不只是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还有监理单位的总监,而且责任大小基本一致。现在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已基本与施工单位的不相上下,有的甚至比施工单位还严重。这也是建筑行业的一大怪现象,监理现在处于明显的权责不对等状态,监理的安全责任风险越来越重,但从现场的利益分析来看,监理方是收益最小的一方,却要承担如此沉重的安全责任。整个监理行业变成为“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1 安全监理责任大的原因

1)目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不健全加大了监理责任风险。

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对监理的安全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也就意味着出了安全事故各级部门对监理有了处罚的依据。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颁布后,建设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相继出台了多部文件,渐渐加大了监理的安全责任。2005年9月1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开始执行;2005年10月12日《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发布;2006年10月16日《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发布;2007年5月28日建设部又发出了《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2008年1月28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布等等。建设部毎出台一个文件,对监理的安全责任就加重一个砝码。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文件却没有明确监理相应的权利,导致严重的责、权、利不对等,从而形成监理工作无从下手的局面。监理发现安全问题,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而出了问题却是共同承担责任。现在整个监理行业已经处于一个十分被动的局面。

2)建设单位未真正授权给监理单位。

我国的监理是从国外引进的,但却并未真正像国外监理那样授予监理真正的权利。部分业主认为监理是自己花钱聘的,监理必须按照业主的意愿办事。比如投资控制权在我国大部分还是由业主控制,施工单位认为听不听监理的话,工程进度款照样按时到账,所以导致监理的工作局面非常被动,甚至出现失控局面。

3)施工单位人员整体素质降低。

近几年建筑行业飞速发展,施工队伍也不断壮大,但其整体行业素质却在不断下降,建筑人才存在紧缺现象。加之市场经济条件下,又催生了建筑市场混乱的不正常现象,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现象时有发生。许多施工单位现场配备的安全员形同虚设,甚至才毕业的大学生就会担任一个项目的安全员,其实只是为了应付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根本没有能力管理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加之现场许多施工单位承揽到项目后,违法分包,很多包工头的安全意识非常薄弱,现场安全管理非常混乱。所以,常常出现安全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4)监理人员自身不足。

由于目前的种种制度不健全,造成各方的行为也不太规范。所以导致监理单位地位低下,成为了一种“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很多高素质人才流失严重,造成现在监理行业人才严重紧缺,使得部分素质低下、业务水平不高的人充斥监理市场。这些人员缺乏安全管理方面的知识和经验,难以真正承担起安全监理的重任。或者有的监理项目部都不派专职安全监理人员,而是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兼任,难以满足现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

2 监理单位规避安全责任风险的措施

首先,监理单位也应制定各项安全监理责任制度,配备安全监理人员,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全员参与,确实将安全监理落到实处。同时,监理企业内部也应设置安全生产监理总部,针对施工现场的一些重点危险源,比如:深基坑支护开挖、起重机械安拆、高层电梯井防护、脚手架及模板的支设等进行重点监控。联合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共同检查,层层把关,争取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也可以减轻一线监理人员的压力。

其次,项目监理部应定期召开安全监理例会,建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定期联检制度,接受各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共同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最后,监理人员必须要履行好自己的权利,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口头指出。同时,再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近期整改,并记录在监理日记中。施工单位整改后必须书面回复监理单位,经监理方检查并签字认可后方可继续进行后续工序。对严重影响安全的问题隐患必须下停工令,防止造成严重后果,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

总之,通过以上论述,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在做工作时必须做到位,而且必须做好书面记录,在出现事故后,一定要将自己所做的工作表达清楚,并做好维权工作,以减轻自己的责任。

摘要:从多方面论述了安全监理责任存在的原因及如何规避安全生产责任问题,同时提出了规避安全责任风险的措施,为监理单位进一步搞好安全监理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持。

关键词: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风险

参考文献

安全监理责任风险与对策综述 篇2

在我国,建设监理是参照FIDIC合同条款等国际惯例于1988年建立并逐步完善的一项工程管理制度。其内涵随着我国建设领域管理制度的变革而演变和发展。1997年1 1月1日发布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则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即监理应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由于建设工程建造过程的特殊性,它涉及到公众利益和公众生命安全,因此,我国政府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由于监理单位市场行为的主体性和监理工作的服务性,其工作性质有别于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监理责任的履行中,既存在有职业责任风险,同时也存在因行为过错责任导致免除、减少或分担其他单位或个人所应承担责任的替代风险。因此,监理单位识别和防范责任风险,正确履行施工安全监理责任就成为监理安全管理研究的重要内容。监理责任的风险识别

1.1 责任识别应以存在事实的行为过错为准则

建设单位将要求监理所从事的工作和权利,以合同的形式进行委托和授予,这是一种建设市场行为主体关系。一旦监理合同明确了施工安全监理的委托,依照有关法规,监理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如果施工安全监理的行为不符合这一规定,出现行为过错的事实,监理工程师应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依据法规,监理单位不为建设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设参与者的建设安全行为过错承担责任。但由于监理的地位和工作特性,一旦工程事故发生后,有关监理的行为过错和责任则往往难于界定。因此,监理单位应以合同为准,在履行施工安全监理和承担责任时应采取一系列措施预防风险。

1.2 施工安全监理行为过错的辨析

监理工程师因行为过错导致的施工安全监理责任,可分为专业责任、失职责任、越权行为错误责任和不正当行为责任。

(1)专业责任。是指监理工程师在履行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于疏忽或失误,未进行正常的检查、监督、确认或评审,因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委托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失职责任。是指监理工程师在履行监理合同义务时,明知不进行正常的检查、监督、确认或评审的可能后果,仍不履行正常的工作职责;或明知工程存在缺陷或潜在的缺陷,仍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因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就监理工程师的失职行为而言,并不能免除或减少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由于监理工程师的失职具有忽视可见后果的性质,因此除了应承担与专业责任相同的赔偿外,还应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3)越权行为错误责任。是指监理工程师利用其工作中的权利或影响力,进行非监理工程师职责范围内的决策或替代操作,因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监理工程师超越其本身的专业职责将其本身的错误意志强加于施工单位,在施工单位正式提出了对该指令反对的情况下,仍利用其权利指令执行。因此,应对工程损失承担不同于专业责任的赔偿责任。

但是,应注意的两点是,一是监理工程师在本身的专业职责内的指令错误,应视为专业责任中的失误;二是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任何建议,若未受到明确的反对而得到实施,则应视为实施者接受监理工程师建议而做出的自主行为,与监理工程师的越权行为无关。

(4)不正当行为责任。是指监理工程师在不正当利益的驱动下行为不端的情况。在不正当利益存在的情况下,工程损失是该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者和接受者的共同行为的后果,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际工作中,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可能是其中的一种,也可能是若干种的组合,如越权行为错误责任与失职责任可能在同一事件中同时存在。从合同责任来说,监理单位是责任主体,应承担合同责任。但是,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过错严重时,即触犯了有关法律、法规时,有可能构成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作为直接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监理工程师的免责

只要监理工程师履行施工安全监理时无上述行为过错,即使是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也不应为他人的过错承担责任。事实上,造成施工安全事故的原因众多,即便是监理工程师没有过错,仍不能保证施工不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不应该是不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担保人。否则,监理工程师将承担过大的、不公平的责任风险。如果监理工程师依法进行正常的检查、监督、确认或评审,并且没有失职责任、越权行为责任和不正当行为责任的行为过错,但仍未发现施工安全隐患,监理工程师也应当免责。这是由于在执行“正常的检查、监督、确认或评审”时,由于方法、手段、资源等因素的限制;由于监理业务是服务于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主体; 由于监理工程师不是工程施工生产者,不可能要求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体形成过程中所有施工环节及其所有工程部位进行完全彻底的检查、监督、确认或评审,不能取代施工单位的施工员、质量安全监督员。因此,不能完全排除可能有工程缺陷和安全隐患未被发现的情况,不可能担保不存在这一类的工程缺陷和安全隐患,也不应当为此承担责任。试想,若把建设工程产品看作是电视机,电视机的顾客及其代理人(类似于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监理单位)需要为电视机厂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履行责任吗?这是不可能的。监理要承担施工安全监理的责任,这是政府安全监督职能化的中国特色。因此,施工安全监理的责任就是要依法依规履行好政府规定的监理职能。故监理工程师不应为建设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施工有关的组织的内部管理失误所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监理责任的风险规避

监理责任的风险规避是指监理单位应依法依规建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把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化和制度化。

风险规避的主要措施是: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以及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承载力、变形、位移、失稳等安全验算结果。编制人员应签名,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名后由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并各负其责。对于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基于监理工程师不得指定施工方法的职业道德规定,监理工程师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重点是编制依据和程序化的审查,关键是检查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检查安全标志。现场防护设施是确保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条件。根据对1994年至1997年5年发生的职工因工死亡的810起事故的分析,高处坠落(44%)、触电(16.6%)、物体打击(12%)、机械伤害(7.2%)、坍塌事故(6%)这5类事故占总数的86.6%。因此,检查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是否设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是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3)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与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与保证体系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现场监理机构应该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与保证体系

组织、人员、职责是否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相关人员是否持有安全考核合格的证明,安全培训与安全交底是否正常进行,是否按法规和合同要求进行意外险的保险等进行检查。

(4)督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监理应督查施工单位是否在现场建立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督查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落实,消防设施及器材是否设置

(5)查验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合格性。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施工机具及安全消防用具应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使用中的检查、维修和保养应有资料档案,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进行检验验收,并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标志,监理应予督查。

(6)督促施工单位开展文明施工活动。施工单位应将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临时建筑物及设施应符合安全性要求,场地围挡与硬化、三废排放、噪声、振动、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及污染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业人员应有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对现场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应有专项防护措施。

(7)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与巡视。施工监理中,应重点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与脚手架搭设、起重吊装等施工过程的巡视检查,应随时对安全帽、安全带佩戴情况及作业人员操作及用电、用火等方面的检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下达工程暂停令,直至整改完毕方予签发复工令。监理责任的风险转移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既不是项目施工企业在工程上施工的直接操作者,也不是施工企业项目部的管理者,其从事的施工安全监理是从施工企业项目部的外围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并行使相应的监理职能。即使监理人员依法依规履行了监理职责,也不能完全确保施工过程中绝对杜绝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工程建设及其组织管理与协调关系的复杂性,事故一旦发生后,监理机构有时是很难于陈说没有一点责任,因此,监理机构及人员不但要重视监理责任的风险规避,而且应善于监理责任的风险转移。监理责任的履行,一是行政与法律责任,二是经济赔偿责任,对于后者的减免,可以通过风险转移的方式来实现。

施工安全监理的风险转移应注重策略,一是监理企业应积极参与监理责任险的保险。我国保险部门已出台了监理责任险险种及其实施办法,在加强内部监理人员工作责任,避免和减少失职责任、越权行为错误责任和不正当行为责任的同时,参与监理专业责任险保险,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监理责任。在保险方面,监理企业除了保监理专业责任险外,还应为监理人员办理工程意外险,并督促检查施工企业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办理工程险、工程意外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减轻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经济损失。二是建立报告制度,对于严重的施工安全隐患采取强硬的监理手段的同时,向建设单位和政府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报告。监理机构还应通过工地例会、专题会议及会议纪要形式通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以取得建设单位的工作支持,重要会议纪要应抄报政府建设安全监督部门,以引起施工单位的重视和建设主管部门的关注。三是签订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使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安全目标层层明确,奖罚结合,责任清楚,变施工安全监理的被动为主动。四是推动建设单位重视施工安全,打足施工安全措施概预算。监理机构应强化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控制与支付,依法依规依据工程承包合同进行计量签证。五是建议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项目专用银行帐号,核查施工资金流向,形成专款专用管理模式。确保施工单位依据法规和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配备应有的安全设施、装备,施工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以及安全事故处理预案等的相应资金能及时到位,不被挪用。监理机构履行了上述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就起到了施工安全监理责任风险转移的作用。结束语

(1)建设监理是我国参照国际惯例又结合国情所建立的一项工程管理制度。现在,施工安全监理被纳入到监理工作的范畴。由于监理工作融服务与监督为一体,其施工安全监理是困难而复杂的,责任是规定的,因此,必须强化施工安全监理责任的研究。

(2)施工安全监理责任是由于监理工程师行为过错所致,区分行为过错的属性对正确识别监理责任的风险很有意义。施工安全监理责任可分为专业责任、失职责任、越权行为错误责任和不正当行为责任。

(3)监理工程师不是施工生产者,其行为责任不等同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既不能为其他工程建设参与者履行替代行为,更不能承担其他单位内部管理失误所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安全监理中应存在着免责情况。

(4)运用风险管理原理,监理工程师能够为施工安全监理的责任采取风险规避和风险转移的方式来实施监理,形成主动控制、预防为主的施工安全监理模式

有关工程监理工程安全责任的问题 篇3

关键词: 施工监理 安全责任

我们认为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法律的规定,目前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理应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二是来源于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也无此内容。因此这种认识是不恰当的,原因是: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均没有对业主的安全责任进行规定,所以业主也不可能将不属于自身应当履行的工程安全责任委托监理企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由此可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国外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能也由政府部门履行,而施工安全的责任却由施工企业负责。将施工企业应当承担的工程施工安全责任推卸给监理企业是不合适的。所以,从法理上讲监理企业不应当承担工程安全责任。

不过,虽然法理上找不到监理企业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依据,并非意味着监理企业可以置涉及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顾。《建设监理规范》第3.2.1第6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第6.1.2第3款规定:“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第6.2.1中规定: “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既然监理企业或总监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我们认为,不能排除因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过错导致的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如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或因监理人员失职、渎职或错误指令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则当事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恐怕难辞其咎。如2001年11月17日某地的一综合住宅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基坑坍塌,造成4人死亡3人负伤的恶性事故。据调查其原因是: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方案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中违章指挥,边坡未按规定放坡,坑边堆积弃土未能及时清理,固壁支架失稳,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不可能置身事外,据调查结论:该工程监理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对违反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基坑施工的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让违反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得以实施,负有失职之责。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企业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却熟视无睹,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导致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监理人员也难脱干系。举一反三,相类似的问题发生时,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企图洗脱责任恐怕令人难以信服。《刑法》第137 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如果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因失职、渎职或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将承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从现实和发展趋势考察,监理责任范围逐步扩大,程度逐步加深。如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22 条第四款规定:建立对建设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其中考核内容包括“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第47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负有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第59 条规定:监理企业应“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督制度及运行机制。”“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第60条规定:监理人员“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拔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浙江省建设厅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制定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理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合理配置。”上述情况说明,为了保证国有资产运行安全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害,加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人的责任,其中包括赋予其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恐怕也是题中之义。因此界定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边界实属必要(下文专题讨论监理责任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以为从多个视角和不同层面分析,特别是考虑到现实和发展的需要,监理企业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首先,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相辅相成,试图将二者截然分开是十分困难的。从某种角度上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成立,不能说监理企业有控制工程质量之权,却无因过错而承担质量事故之责。

其次,从一些工程监理实际情况看,已经出现业主与监理企业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提出实施除质量、进度、投资之外的工程安全控制,这也反映了监理理论和监理法规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工程安全监理经验,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规避监理的安全责任探析 篇4

1. 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条例》第十四条、二十六条规定了监理单位的安全工作, 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 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 (含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

第二, 工程实施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 应签发暂停令,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 监理机构应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应做到:加强施工现场动态和全过程的安全监管, 做到该审的审, 该查的查, 该报告的报告, 该记录的记录, 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 并同时做好自我保护工作。

工程施工前, 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安全管理细则, 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完善安全保证体系;施工中, 通过监理巡视、专项安全检查、安全类书面指令等手段, 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达到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的目的。然而, 话好说, 事难做。首先, 监理收费未能真正按安全监理要求收取, 监理机构所派驻的监理人员结构不尽合理, 素质明显偏低。现行的监理取费标准偏低与监理高智能服务本身仍然不太相符, 就是如此低的取费, 在实际操作中还要大打折扣, 而现在增加安全监理工作, 监理取费并没有同步提高。安全监理虽与施工监理密不可分, 但安全监理工作涉及的面更广, 不仅与工程造价、工程量有关, 而且还与施工单位方所采取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施工机械直接相关, 更要控制整个工程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保护措施, 不是仅凭个人的经验和能力就能做到的, 需要监理机构的全员参与和监理企业的全方位投入。监理单位按规定要求开展了工作, 却不能取得相应的报酬, 势必增加额外负担, 或者就不会有满足需要的安全投入, 这直接影响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效, 长此以往, 安全监理工作将难以为继, 另一方面, 由于监理工程师自身在某些方面的工作技能不足, 对某些需要专门进行检查验收的关键环节或部位, 监理工程师按规定进行了相应检查, 检查的程序和方法也符合规定的要求, 但仍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其次, 低廉的监理人员工资, 监理人员从业的低进门槛, 促使了监理队伍中, 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使得部分监理人员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 自私自利, 敷衍了事, 回避问题, 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 该实行检查或监督的项目未检查监督, 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最终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认真落实监理安全责任

该做的必须做到位, 不该做的不往身上拉。勤于检查, 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处理, 该书面的绝不停留满足于口头指令;该上报的绝不姑息讲人情;该必须通过专项审查后才可以组织施工的必须按程序组织专家论证。

一个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如何, 关键在于总监, 为此, 监理机构应在以下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1) 健全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规章制度, 确定安全总监负责制; (2) 在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 要强化对监理的安全责任与相应服务费用的约定, 增加相应条款, 对双方涉及安全管理的权利、义务加以规定, 注意不要任意扩大监理的安全职责和安全责任; (3) 定期开展监理企业的安全教育工作; (4) 建立必要的监理责任风险, 适当转移监理风险。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监理应极力做好维权和举证工作, 注意自身保护, 必要时可进行申诉并举证, 防止监理无过错或只有轻微过错而被扩大追究安全责任。

然而, 在对待大型机械——塔吊的安全管理责任方面, 我们显得是那么的无奈而无力:第一, 监理人员很难全面掌握其性能, 监理的审查也只能流于形式, 缺乏相应的安全性能评价;其次, 当地安全检查部门把监理对塔吊的安装、拆除方案以及基础隐蔽进行签字确认作为施工单位报监的必要条件, 这无形中加大了监理人员的责任和风险。本人从事监理行业十七年, 至今对塔吊还是“一无所知”, 塔吊基础的耐力也只能凭经验, 故此, 怎么可能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实质性检查。这里并不是说监理对塔吊的安全生产就不闻不问, 而是要做好以下程序审查工作, 以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 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 审查施工平面布置图上塔吊位置是否合理, 在塔吊运行范围内, 有无高压电线或者非施工人员通道;如果有, 则要求施工单位搭设防护措施, 并另报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3. 监理安全工作中血的教训

3.1 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众所周知, 2000年10月25日上午10:10分, 南京电视台演播厅垮塌事故, 造成6人死亡, 35人受伤 (重伤11人) , 直接经济损失70.7815万元。责任判定——监理未对模板支撑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认真审查, 没有对支架搭设过程严格把关, 在条件不具备时签发了砼浇筑令 (甚至在事故发生后补签混凝土浇捣令) , 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总监被追究安全责任, 获刑5年。

3.2 针对高支模施工, 监理未按专家论证方案进行监督造成监理严重失责

2010年4月2日上午5:50左右, 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重型压力容器车间探伤房土建施工工地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 造成在浇筑面上的8名作业人员随混凝土从14米高处坠落至底层地面, 被混凝土埋没。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708万元人民币。

3.3 监理未按《条例》进行巡视检查, 或虽经检查, 但事后未能书面勒令整改

2009年通州某拆迁安置房工地, 工程主体已封顶, 施工作业人员擅自解除脚手护栏, 施工中从顶楼脚手直冲到底 (在检查中已发现隐患, 口头也指出过, 但无书面指令) , 当场死亡, 造成工地停工并直接经济损失50多万元。尽管监理未受到处罚, 但监理的过失是明显的, 造成的名誉损失是无法弥补的。这里的教训是——监理安全意识淡薄。

3.4 某工程, 监理单位承担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在工程进行到二层模板施工时, 监理人员发现底层混凝土梁有严重裂缝, 对混凝土梁进行剥离检查后发现梁内受力钢筋少用1根, 因此, 必须对所有的底层混凝土梁进行返工处理, 返工总费用需25万元。经调查, 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现场施工人员看错图纸, 少放了一根受力钢筋, 承包单位的自检也未发现该问题, 而在承包单位申请对钢筋绑扎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时候, 专业监理工程师因故没有到场, 只是通过电话表态可以浇筑, 其后专业监理工程师补签了隐蔽工程验收报验单。在本案例中, 监理工程师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该检查的没有进行检查, 没能避免本应避免的事故, 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 既没有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义务又违反了《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 必须依据委托监理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监理单位的责任是独立对建设单位承担的, 监理单位所承担的责任并不能减轻施工单位的责任, 更不是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 结语

安全监理生产责任书 篇5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应急预案

1、总监是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的第一责任人。

2、建立、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安全责任逐级分解到各责任人员。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配备人员、救援器材,针对施工特点组织演练。

4、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确保安全管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为它用。

二、安全教育培训方面

1、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安全法规教育,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2、对各生产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员工对质量/安全/环境三体系的检查,并保持体系的正常运行。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职机构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复审)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安全检查与监督

1、根据工程监理合同,切实保证监理组织机构与现场管理配套,做到工程进展处于监理的连续控制之中。

2、落实分项质量报验制度,做到事前予控,事中跟踪,事后评判,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3、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要审核施工单位制订的质量保证措施;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须执行专门审核程序;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须经总监审核安全施工方案后,方能实施,并有专职人员监控。

4、加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质量检验,监理工程师应签署检验意见,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样以及有关资料, 监理方应见证取样,存在问题的,提出解决方案或专题会议解决。

四、安全管理目标

1、杜绝死亡事故。

2、杜绝重大机械设备,火灾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3、杜绝职业病发生和预防食物中毒。

五、法律法规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行业强制性规范及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生产管理。

2、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行业强制性规范及违章作业或因监督不力等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监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思路与对策 篇6

【摘 要】农机的安全水平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还会影响农机化事业健康、全面发展。因此必须时刻关注农机的安全监理,建立长期有效的农机安全监理机制,扎实推进农机监理工作,提高农机安全水平。

【关键词】农机;安全监理;思路

当今,农业机械的作业条件与作业环境相对较差,作业季节性较强,但对机具的安全性、可靠性、适应性的要求又比较高。通过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能够比较全面、客观地了解和掌握农机的安全使用状况,并根据分析评估的结果,对社会安全危害较大的环节或产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既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了决策依据,又为农机生产企业和使用者提供了相关信息,同时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1.农机安全监理面临的挑战

近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其中明确了农机管理部门在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同时明确了农机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但是,农机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也突显出来,且直接影响了农机安全生产,阻碍了农机事业的发展进程。

1.1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伴随着安全事故的时有发生

由于对自走式农业机械操作不当和安全检审不严,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已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此外,当前一部分农业机械存在常年失修的问题,例如,喇叭、灯光及安全控制系统的残缺,还有制动失效、方向盘间隙较大等,同时还存在大量无证驾驶、违章作业等现象,为农机安全作业埋下了隐患。

据调查,到2011年底,全省有大中型拖拉机36.98万台,但其中具有牌证的拖拉机不到20万台,因大部分拖拉机长期缺乏农机安全审验,其技术指标难以保证,安全状况令人担忧。机具技术状态差造成农机作业事故频发,2011年全省共发生农机事故12起,伤亡人数达9 名,造成财产及经济损失达37.203万元。

1.2农机安全生产监管的难度加大

农村道路情况比较复杂,而农机活动又关系着千家万户。由于农机安全监管认识上的偏差,农民对拖拉机牌证检验、拖拉机操作常识的学习意识不强,机手违规驾驶现象比较突出。由于费用问题,拖拉机车主往往逃避考证、挂牌登记与年度审检,导致现在“黑车非驾”现象泛滥。机型陈旧、使用年限过长、技术性能差、故障多等因素造成农业机械安全性能逐年下降,安全隐患增多。

1.3监理设施配备不足,经费紧张

当前,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属事业单位,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多年以来,用于农机监理工作的经费没有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加之无其他经济来源,监理装备落后、工作效率较低,给监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1.4基层农机监理服务机构名存实亡

多年来,随着管理体制的变化,原来具有农机监理职能的乡镇农机管理站大都被合并和撤销,致使基层农机监理体系网破、线断,管理人员大量流失,乡村基层农机监理工作处于缺腿状态,对农机监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造成不利影响

2.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对策

2.1进一步加大对农机监理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贯彻的力度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农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是指导农机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我们要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专题讲座、报告会、知识竞赛、印刷宣传手册、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

要以法律为指导,推动农机监理工作深入开展。

2.2不断加强提升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自身建设是农机监理队伍建设的基础,只有有素质、肯干的队伍才能更好地为农机建设服务。另外农机监理队伍装备的落后,也严重影响了农机监理工作的进展。因此,政府部门应增加对监理事业的投入,只有培养出一批优秀的管理人员,使他们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提高,才能更好地推进监理事业的顺利开展。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使农机安全监理的手段更加科学化。首先,应加强服务办公设施的建设,组织规划建设多功能监理服务大厅,为机主提供便利,公开政务,实行阳光执政。其次,要建设规范化的农机检测场地,引进一些新的检测设备,尤其是农业机械的自动化检测设备,提高检测水平,同时还要排除各种故障,降低农机事故率,排除隐患,使农机始终保持最佳的工作状态。最后,农机监理要有自己的档案监理室,对档案进行升级管理,并配备一些数码设备,例如:刻录机、扫描仪、相机等,建立一体化的电子信息档案管理系统,做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更好地对驾驶员实行跟踪,对农业机械进行管理。

2.3要对服务进行升级,使农机监理的总体水平得到确实提高

始终要遵循“人民群众是第一位”的服务宗旨。农机监理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做好农机监理工作,必须从规范管理入手。首先要加强监理的制度建设,规范监理人员的执法行为。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文明监理与优质服务,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使每项工作都井井有条。其次是文明服务,热情耐心地解答农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始终保持热情的服务态度。最后是实行“一监督、两公开、”,与广大农机行业从业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促进农机监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国晓光.与时俱进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J].当代农机,2011,(08).

[2]姚黎娟.特克斯县农机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当代农机,2011,(10).

[3]候国芳,张翠青.新形势下农机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当代农机,2011,(12).

监理与安全生产责任 篇7

2014年2月28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了江阴市凤凰凯旋门A地块项目“2·22”起重伤害事故。要求各地要以这次起重伤害事故为鉴, 认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促进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2月27日上午,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对《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极大加大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由此看来, 我省乃至全国, 各种的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

面对此类情况, 尤其是建筑施工中的塔吊倾覆事故, 监理人员包括监理单位是否对安全生产负责, 乃是一个严峻而又敏感的议题。

2012年3月27日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对建设工程监理做出了如下定义:监理是指监理人 (监理单位) 受委托人 (建设单位) 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 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 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 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 对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 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简称“三控、二管理、一协调、一履行”。由此可见, 法律对于我们监理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就是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那么何为不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简单来讲就是:

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一般来讲, 只要任何工地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社会、媒体都会第一反应认为施工单位没有安全生产, 监理单位没有认真监理,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为安全施工承担起责任。笔者认为, 这种想当然的看法肯定是消极的、片面的。所谓“外行看热闹, 内行看门道”, 就拿塔吊的使用来说, 从塔吊的设计、特种生产、监督检验至工地的进场、安装、自检、报验、检测单位复检、验收、使用、定期保养直至报废, 是一个系统的过程, 当中涉及的单位和责任主体很多, 相互紧扣, 任何一个环节的松动, 都会导致“蝴蝶效应”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所以, 笔者认为, 社会、媒体千万不能一发生事故, 就一口咬定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是一条船上的人, 肯定要负责。所以, 我们要理性看待, 合理分析, 透过现象看本质, 找出产生事故的根本原因, 从而真正将责任落实到位。下面, 笔者想对江阴市凤凰凯旋门A地块项目“2·22”起重伤害事故的原因来具体分析安全生产责任。

2 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

2.1 塔吊的生产制造、塔吊基础监理环节

施工单位在交监理审批塔吊基础的安装方案, 其塔吊基础的图纸往往都是塔吊生产厂家出厂时已经设计好的。但实际的情况是, 各地的土质是不一样的, 施工单位按照出厂图纸进行施工, 塔吊的安全性其实是由生产厂家在其所资质范围内所承担责任的。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所申报的塔吊基础方案认真审核, 通过审核塔吊基础的计算书与地质勘探报告、施工图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来作为一个控制节点。没有相关资料或不符合的一律不得进场。如果本事故调查下来, 监理单位没有如上所说, 对塔吊基础方案进行认真审核, 那么, 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肯定要承担起相应的安全责任。

2.2 塔吊的安装环节

一般的土建施工承包单位是没有施工起重安装资质的, 所以工地上塔吊的安装、拆卸, 总承包单位往往是分包给有资质的安装单位。监理单位通过事前控制, 在塔吊安装前必须审核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分包协议、安全管理协议、拆装合同、拆装安全协议、起重机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等, 否则, 施工单位找社会上的无资质的安装单位来安装, 安全得不到保障, 很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因此塔吊在安装前, 监理单位对安装单位的资质、人员证书等环节的事前控制, 还是极其必要的, 千万不能敷衍了事。这也是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所在。塔吊在安装过程中, 监理人员也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责任, 通过查验工人资格证书、过程旁站等措施, 防止施工单位不按施工方案施工, 确保安装顺利进行。

江阴市凤凰凯旋门A地块项目“2·22”起重伤害事故调查下来, 事故原因就是塔吊在安装顶升过程中, 顶升套架以上部分 (包括起重臂、平衡臂、平衡块、塔帽、围转支承机构等) 瞬间下沉, 导致固定于套架的两层作业平台震落地面, 使作业人员随作业平台坠落地面, 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如果涉及到监理的安全责任, 也在于对本工程未办理安监手续, 无施工许可证, 未办理起重设备产权登记、起重设备安装告知, 无专业安装单位安装, 无起重机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等等违规环2.3塔吊使用前的检测、验收环节。

塔吊使用前, 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塔吊进行检测和验收, 待检测单位出具合格意见的检测报告后, 施工单位方可使用塔吊。监理单位对其一定要保持住立场, 任凭施工单位如何劝说, 都不能让其使用, 否则, 监理单位将通过《通知单》《暂停令》、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手段制止塔吊违规使用, 来正确的履行其自身的安全责任。当然, 监理单位不仅要做好过程的程序性控制, 也要做好其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笔者认为, 江阴市凤凰凯旋门A地块项目“2·22”起重伤害事故中, 如果监理单位能够利用以上手段来及时对安全风险进行控制, 也不会酿成此安全事故。

2.3 塔吊使用中环境的影响

首先, 塔吊的使用其实也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比如有的动迁小区, 一个工地有7部塔吊, 而塔吊的型号又可能各不相同。这就要我们在施工前, 监理单位就要协调各施工单位, 认真做好群塔方案, 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防患于未然。其次, 周边自然环境对塔吊的使用也是联系在一起的, 如本地常年最大风力、建筑工地周边有无深基坑的开挖、地下水位等等。笔者认为, 监理单位也要举一反三, 认真对待不利环境对塔吊使用的影响, 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 规避自身的安全责任。

2.4 塔吊使用中人为因素

国家强制性规定, 塔吊的使用, 必须由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上岗操作, 包括塔吊司机和塔吊司索工。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查操作人员的证书是否合格有效。如证书不合格或已过有效期而未年检的, 要坚决不同意其上岗操作。还有, 往往有一些事故, 施工单位就是为了图省事, 违规操作, 比如江阴市凤凰凯旋门A地块项目“2·22”起重伤害事故, 就是施工单位在塔吊顶升作业中, 违规操作, 才造成了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

由此可以看出,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 要人证对应, 要合格有效, 同时, 监理单位还要加强巡视检查、旁站监理等事中控制, 防患于未然。

3 监理措施

监理人员虽然不是工程的直接施工人员, 但作为工程参与的管理方, 深知不管哪一个项目, 都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只要有一个环节没有控制到位, 都会埋下一个安全的“定时炸弹”, 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

同时, 我们也明白, 法律对我们监理单位所要求承担的安全责任也就是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并没有哪一条细则规定了我们要如何承担, 即便建设单位与我们所签订的监理合同, 也叫委托合同, 不像施工单位所签的施工承包合同。但是, 监理作为建设工程过程的监督方, 为了确保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 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取必要的监理措施也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3.1 加强监理的安全监督力度

2013年版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6.2.2.5条规定:“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可见, 我们监理单位的安全意识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隐患是否能够及时消除。监理单位加强安全监督力度, 首先开工前就要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健全,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施工专项方案是否编制、落实到位, 安全防护费用是否真正落实到位, 重大危险源是否重点防范等等, 其次更要注重平时的巡视、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全面投入到安全生产第一线, 真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2 完善监理的安全资料备案

监理单位作为工程的第三方, 有必要、有义务收集、整理安全资料, 注重资料的审查和备案。如果有一天, 工地发生了安全事故, 监理单位在面对有关主管部门调查时, 也能有理有据, 便于分清责任, 降低监理人员的执业风险。此外, 完善监理的安全资料备案, 也反映了安全监理工作的深度和力度。

3.3 健全监理的执业责任保险

工程施工其实是一个安全风险很高的执业。不仅包括工程本身的意外伤害, 有时, 施工单位投入不足, 建设单位管理的不规范, 监理人员自身的安全意识不足, 都会或多或少的给监理从业人员带来安全风险。所以, 笔者认为, 监理公司给我们监理人员所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远远不够, 应该从法律的角度来实施监理的执业责任保险。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安全责任与监理义务的矛盾, 提高监理职业的吸引力, 让更多优秀的人才选择这一职业, 让监理人员有更多的精力来奉献自己的专业知识。所以, 从降低监理的安全责任来说, 尽快的出台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健全监理的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也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4 结语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都要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 熟练地掌握安全监理知识, 牢记安全监理职责, 就能真正做到“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就能真正的提高项目的安全系数, 减少项目的安全事故, 更能很好的提高监理的服务水平, 树立监理公司的品牌形象。

参考文献

[1]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S].

监理与安全生产责任 篇8

一、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对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

(一) 建设行业“一法两条例”规定

从《建筑法》上看,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由施工企业负责,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质量条例》) 第七十四条明确了对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条例》) 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 《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中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主要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 还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没有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出规定。《刑法》 (2005年2月28日修正) 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三) 监理单位承担安全责任的依据

1) 国家法规《安全条例》的直接规定;

2) 委托监理合同中包含安全监理的内容。

二、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从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看, 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另外, 也有人按照建设监理主观行为方面划分为过失责任、渎职责任、未尽职责任等。

(一) 从安全责任的内涵上划分

1) 工程实体安全责任。工程实体安全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要确保工程实体的安全性能, 要满足必要的可靠度和质量标准, 本质上讲属于产品安全范畴。《质量条例》和《刑法》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均指工程实体质量安全责任。2) 施工措施安全责任。施工措施安全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安装过程中要确保施工措施与行为的安全, 是一种施工过程安全责任。施工措施、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拆除等都由施工单位负责, 费用从措施费中计取, 它属于施工单位为了完成合同内容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或组织措施。

(二) 从建设监理单位行为划分

1) 由于不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对监理单位下列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 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的。

2) 由于不当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主要有以下表现: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述行为引发安全事故的, 监理单位要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对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建筑法》和《质量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 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协调性

法律的产生一般是滞后于实践的。由于各部法律制定的时间不同, 调整的范围不同, 造成《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质量条例》、《安全条例》和《刑法》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

(二) 各种规范性文件的不协调

目前,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有两个:一是现行法律法规, 二是建设单位的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一道, 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权力、义务、责任等提出了要求。虽然监理的安全责任来源于法律要求, 但是两种合同示范文本上都未体现监理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 这除了与法律要求不协调外, 也不利于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三) 监理单位自身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认识还不够深入, 监理安全责任防范机制缺失;2) 监理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 安全责任制度不完善;3) 专业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缺乏。

四、针对监理安全责任的宏观与微观对策

(一) 国家宏观管理方面

1) 法律法规体系的协调。为了更有效地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应该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 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 国家相关部门还应该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两种合同的示范文本作出相应调整。

2) 出台易操作的安全监理深度规定文件。例如国家电力公司在2000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几点意见》, 云南省2005年7月1日起实行《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都对安全监理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行业和地区规定所要求的内容、深度要求并不相同, 且只在本行业、本地区实施, 法律效力低。

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条例》, 国家应该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统一全国安全监理的标准;对安全监理工作深度作出要求;作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 为了提高安全监理细则或实施办法的法律效力, 最好以建设部令的形式发布。

(二) 监理单位微观对策方面

1) 健全组织机构, 完善规章制度;2) 加强专业安全监理人员培训。

(三) 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应避免的倾向

由于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与权利、利益之间的严重不对称性, 监理单位很难承担过细、过多的安全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 要合理区分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与监理安全责任, 避免安全监理工作过细以致成为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充分发挥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应侧重程序性审查与符合性审查。要以事实为依据, 以《安全条例》为准绳, 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避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

摘要:根据现有法律法规, 归纳了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法律规定, 对安全责任性质进行分析, 指出现有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安全监理的深度、安全审查、监理费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宏观管理和监理单位微观对策方面提出建议。

建筑施工的特点与安全监理 篇9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筑安全,隐患,安全监理,措施

1 建筑施工的特点

建筑施工的特点主要由建筑产品性质的特点所决定。和其他工业产品相比较, 建筑产品具有明显的特点是体积庞大、复杂多样、整体难分、笨重不易移动、涉及建筑安全技术:包括高处作业、电气、起重、运输、机械加工和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多专业的安全技术。此外还有以下特点:

a.产品固定, 人员的流动性;b.产品的形式多样性;c.施工技术复杂性;d.露天和高处作业多;e机械化程度低。

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我国的建筑业还处在发展的阶段, 不规范的管理, 利益的驱动加上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业是一个高危险、事故多发的行业。因此,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等被称为建筑施工的五大伤害。

2 建筑施工安全现状与隐患

2.1 安全管理的现状。

2.1.1 政府监管部门的问题。

政府监管效率低, 执行力不够, 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 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 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并行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尚未真正形成。

2.1.2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问题。

将建筑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不够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甚至非法的个体承包商。违法承发包导致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不断出现。

2.1.3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主要的安全问题。

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要求进行勘察或设计,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的审查, 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

2.1.4 施工单位的安全问题。

最近几年, 个体建筑业迅猛发展, 由于施工单位在建筑安全活动中处于主体和核心的地位, 建筑安全问题主要出在施工单位的身上。

2.2 在施工中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a.施工单位领导不够重视;b.资金投入不足;c.检查把关不严;d.安全监督不够。

3 监理措施

随着国家推行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做为建设工程的重要参与方, 安全监理工作成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与质量、进度、投资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目标控制体系。本文就监理项目部如何在具体建设工程项目上开展安全监理的问题进行探讨。

3.1 组建监理项目部时, 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及安全监理人员。

制定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与工作流程, 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强调安全监理工作应融入到质量、进度、投资目标控制工作中, 而不是将其孤立。安全监理是所有监理人员的职责, 不只是安全监理工程师及安全监理员的工作, 做到分工不分家。

3.2 工程开工前, 监理项目部应对施工单位所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 主要内容有:

3.2.1 审核施工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审核施工单位质保体系、安保体系。监理应重点审查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 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等。

3.2.2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然后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审。对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深水作业工程及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应督促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2.3 审核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情况。

施工单位应提供落实安全生产经费的有效证明材料及采购安全防护用品的合格证。搭建临时活动房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检测报告, 通过监理的签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3.2.4 审核施工项目部进场拟投入使用的

机械设备及施工机具, 要求其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及拆卸, 使用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3.2.5 督促施工项目部在开工前做好对进场民工的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具有针对性, 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交底人与被交底人均应签字, 不能代签。

3.2.6 审核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应督促施工项目部在签订分包合同或协议的同时签订分包工程安全生产协议书, 明确总、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3.2.7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开工核验前的准

备工作, 未通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开工核验,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开工。

3.3 工程施工过程中, 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3.3.1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批复的施工组

织设计和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对施工过程发现的隐患, 及时提出书面整改通知, 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 监理项目部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 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3.2 每月组织全面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

重点是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 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到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和对职工进行岗前教育工作, 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对其自查情况进行监理抽查。

3.3.3 如实、全面记录安全监理台帐, 主要有:

a.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登记台帐;b.安全教育培训台账, 监督施工项目部对施工管理人员及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施情况;c.安全会议台帐, 应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并附签到表;d.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e.安全监理日志及各类安全监理检查表。

3.3.4 对在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监理项目部应每月填报《在监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信息汇总表》提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备案。每天巡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作业情况, 按要求进行监理旁站。

3.3.5 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检查“三宝”、“四口”、“五临边”对上述易发生安全事故部位, 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用电必须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 坚决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线路架设要符合规定。

检查建筑施工现场使用各种施工机械, 垂直运输设备。垂直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塔吊、龙门架等, 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拆除及操作较复杂, 危险性较大, 所以一定要用有安装资格的专业队伍承担, 使用前要进行试运转检查。

3.4 工程完工后, 监理项目部将平时收集到的安全监理资料整理并装订, 立卷归档。

建筑施工安全问题是个系统工程, 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做好工作, 只要我们采取有效的对策, 做好建筑工程项目全程中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把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就能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总而言之, 施工现场的管理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 必须事无巨测, 随时做好防备工作, 同心协力, 才能保证建筑工程项目按时保质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郭秋生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6.

[3]编写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4.

[4]边尔伦.浅析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的现状与对策[J].建筑安全, 2003.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篇10

近些年来, 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极大调动农户购机的积极性。在农机快速发展的当前, 安全隐患问题更是突出, 形势是异常严峻, 严重威胁到民众的生命安全问题。今后, 随新农村建设进程的深入, 农机安全作业在新农村建设中作用尤为突出。作为农机监理的基层工作者们, 我们要勇于面对现实, 勇于迎接挑战, 勇于去创新, 积极寻求发展对策, 确保农机安全作业的长治久安, 更有利于新农村的建设。

2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基础的关键时期。现阶段, 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这既给农机化事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也对农机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农机工作红红火火开展的当前, 农机安全监理是任重而道远。但是, 长期以来滞留下来的工作问题, 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汇总起来, 有如下几方面:

2.1农机安全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法规不健全, 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 执法依据不足。现阶段, 安全监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处于较低层次, 严重影响执法效力。

第二, 旧农机强制报废、交易监控等法规尚未制定, 农机使用年限过长、安全运行无保障、应强制报废的农机具, 目前尚未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强制报废。而且, 关于旧农机具的交易, 缺少相应的监控, 导致旧农机具的交易市场相当混乱。

第三,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定界定了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检查权、处罚权。很大程度上, 解决了农机安全监理管辖的问题。但是, 对管辖的地域没用明确的界定。简言之, 没有像《道路交通安全法》那样, 对监管“道路”给予充分的界定。现阶段, 农机安全监理更多限定在田间场院内, 而这显然是农机作业的一部分。农机属季节性机械, 除田间作业、农产品加工、场院作业等等, 还会上路运输, 甚至是跨区作业。

2.2农机安全监理装备设施落后

装备设施是农机安全监理的硬件支撑, 配套必要的交通、通讯、检测、事故勘察等设备, 是高效、快速例行农机安全监理的保障。但是, 自目前实际情况来看, 很多安全监理设施配套不齐全, 有的甚至严重老化, 急待立即更新。

2.3基层农机安全监理体系不完善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面对千家万户, 辐射面广, 工作量大, 但这些任务最终都要依靠县、乡、村三级农机监理部门来完成, 而目前乡、村两级都存在着不足。当前乡镇的农机监理工作主要靠农机站, 而农机站的人、财, 物归属乡镇政府管理, 乡镇站以生产经营为主、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为辅, 使安全监理工作受到影响。村级是农机监理工作的主阵地, 而目前, 因为大部分村级没有专职农机监理员, 监理工作只能村干部或农机大户名誉代管。

3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发展对策

3.1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加快农机立法, 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的关于农机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

制定配套的规章, 除国家出台的相应立法外,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根据相关行政处罚规定, 制定相应配套的法规规章, 确保农机安全监理执法有法可依, 执法有据。

农机强制报废, 旧机械的使用、交易等, 都应在法律的范围内严格规范起来。尽快制定相关的报废制度, 确保田间作业农机使用的技术状态良好。同时, 建议地方政府成立专门的旧农机交易市场, 严格监控旧农机的买卖和交易, 避免报废机械流于市场。

3.2实现农机安全监理装备的现代化

现阶段, 改善农机安全监理配套设施, 是开展农机安全监理急需解决的重点问题。针对此, 各政府部门应自财政经费中, 拿出相当的比例用于农机安全监理配套设施的完善上。而且, 农机部门更要积极争取, 千方百计地筹措资金, 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好相应的技术设备。条件允许的, 完全可考虑引进最新的检测设备, 比如:检测线、检测车等等。

3.3积极探索农机监理新模式

各乡镇农机监理部门, 积极开展“农机安全镇、村、户”的评比示范工作, 本着因地制宜、重点示范的原则, 稳步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有效地调动了基层各级搞好农机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逐步使“农机安全镇、村、户”创建工作由点向面推进, 加强了农机源头管理。首先, 通过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转变了基层的观念, 提高了认识, 改变了过去农机监理就是向农民收费的偏见, 增强了各级抓好农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另外, 创建活动将管理与服务并重, 通过服务吸引机手参加农机服务合作组织, 增强机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意识, 初步形成了基层农机安全监理的新模式

4结论

现阶段农机保有数量的增多, 农机安全问题备受民众关注。而分析影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问题, 与农机安全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农机安全监理装备设施落后, 基层农机安全监理体系不完善, 等都有着很大的关系。而要解决这些问题, 我们必须要放下思想负担, 勇于挑战, 勇于担责, 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实现农机安全监理装备的现代化, 积极探索农机监理新模式, 为农机安全作业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孙国军.现阶段农机监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河北农机, 2016, (2) :17.

[2]王岩.浅析如何抓好黑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J].农村实用科技信息, 2014, (2)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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