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相互保险

关键词: 法律法规 保险 风险 农业

农业相互保险(精选十篇)

农业相互保险 篇1

关键词:农业保险,相互保险,风险分散

一、我国农业相互保险发展的现状

相互保险公司在国际农业保险市场上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 农业相互保险在发达国家盛行, 甚至是这些国家经营农业保险的主要组织形式。近年来, 我国政府在部分地区进行了农业相互保险试点工作。2005年1月1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黑龙江垦区设立的中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 这不仅填补了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空白, 也标志着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采取以会员为单位自下而上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模式, 在运营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选择“防保结合”模式, 并且采用了以统一经营为主导, 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双层管理体制。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 公司建立了“农户缴一块, 农垦总局筹一块, 国家补一块”的模式。目前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承保粮食作物面积2200多万亩, 参保户达20多万户, 保费收入增长迅速, 成为全国承保农作物面积最大的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成立不仅标志着我国农业相互保险的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还对其他行业相互保险组织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二、我国农业相互保险存在的问题

1. 农业相互保险的法律法规问题。

农业相互保险业务的开展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做后盾, 对农业相互保险的经营管理用法律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 使农业相互保险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有利于农业相互保险的稳定经营和保护投保农民的利益。但是我国农业相互保险却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实践中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农业相互保险组织的运行困难重重。

2. 农业相互保险的监管问题。

由于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 使其在现行监管框架下面临着许多问题, 尤其是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 相互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但是, 相互保险公司是特殊的保险组织形式, 它有其自身的特性, 并不适用现行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标准。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理论上不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偿付能力的具体体现是资本的充足性, 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必须足够承受未预期的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但是, 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 当其经营发生亏损时, 会按照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的顺序予以补偿, 只要保险产品定价准确, 准备金提取充分, 就可以保证弥补亏损。如果这些不足以弥补亏损, 则要采取减额赔偿的方法削减部分保险金, 还可以采取借款和由投保人补缴保费的方式来弥补, 从根本上保证了相互保险公司具有偿付能力, 不能一刀切地对相互保险公司提出资本充足的要求。

3. 农业相互保险的财政补贴问题。

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险种, 属于准公共物品, 特别需要政府的干预和财政支持, 以缓解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融资问题。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远远不够, 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相互保险的发展。

4. 农业相互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问题。因为农业保险具有高风

险、高赔付的特征, 在缺乏巨灾风险基金和农业再保险机制的条件下, 如果发生大范围灾害, 力量薄弱的农业保险机构会出现难以承担全部赔款的情况, 这直接影响着农业保险业务的稳定性。而且, 农业相互保险组织的资本筹措能力明显不足, 资金实力有限, 规模较小, 更加难以应对这种巨灾风险。因此, 建立与农业相互保险相适应的风险分散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解决我国农业相互保险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1. 完善农业相互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 我国农业相互保险立法严重滞后, 要促进农业相互保险健康快速地发展, 必须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只有这样, 才能有效地规范农业相互保险运作, 维护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实现保险公司、农民和政府三方共赢。因此, 针对我国农业相互保险相关法律缺位的现状, 应加快农业相互保险立法进程, 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农业相互保险的发展, 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2. 成立独立的相互保险公司监管机构。

目前, 我国保监会负责对各类保险业务进行监管, 但是农业相互保险和一般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和业务范围存在较大差异, 监管理念和方式也不相同, 由同一机构来监管不是很妥当。所以对于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就更不能简单地套用现行保险公司的监管标准, 而应该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

3.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 具有较强的公益性, 但受农业生产周期长, 自然灾害种类多, 受灾范围大, 造成损失大等特点的影响, 农业保险业务又面临很高的风险。如果没有国家的大力支持, 保险公司很难维持经营, 所以政府应该对农业相互保险在政策和税收上实行必要的补贴, 甚至将其作为扶持农业发展的重要产业政策。政府实施有效的农业保险政策支持既有利于农民参加投保, 又有利于保险机构经营农业风险, 调动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的积极性, 同时还有利于社会稳定, 意义十分重大。

4. 建立健全的风险分散机制。

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损失金额大, 具有高风险性。而农业相互保险地区特征明显, 投保人的保险标的和范围都具有较为集中的特点, 一旦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会在短时间大范围内造成巨大的损失, 单靠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显然是难以支撑和应付的。其承保的标的越多, 风险就越集中, 经营风险也越大, 整个相互保险组织都会面临巨额赔付压力。因此, 我国应加快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这也是各国农业保险顺利发展的保障。不但发达国家建立了风险分散机制,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风险分散机制也比较完善。

参考文献

[1]梁敏:论相互保险制度在农业保险中的适用性[J].农场经济管理, 2007 (02)

农业相互保险 篇2

据悉,这是中国第一家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也是中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公司的筹建,填补了中国尚无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空白,标志着中国农业保险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既有利于黑龙江垦区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也将为中国主要产粮区农业保险发

展积累有益的经验。

在审批阳光公司时,保监会对其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监管办法等进行了新的尝试和探索。阳光公司采取相互制模式,在黑龙江垦区范围内经营种养两业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险种。其中种养两业险按照“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补贴、独立政策优惠”的原则、以互助模式运作。

阳光公司是在原黑龙江农垦总局风险互助体系的基础上筹建的。黑龙江垦区年粮食生产能力超过180亿斤,是中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和粮食战略后备基地。1993年起,黑龙江农垦总局开始在垦区内试办农业风险互助业务。十多年来,累计承保种植面积2.65亿亩,支付赔偿金10.8亿元,使9510万亩受灾农田迅速恢复了再生产能力,148万户家庭农场直接受益。但是,这样的风险互助也存在机制不灵活、保障程度低、保障面窄的问题,难以适应垦区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通过对垦区农业风险互助进行规范改造,成立阳光公司,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有利于规范垦区农业保险业务,增强农业保险承保能力,提高保障水平,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顺利实施。

近年来,中国保监会始终把促进农业保险发展、为“三农”提供保险服务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积极研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按照中央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保监会联合有关部委对农业保险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2004年7月,批准吉林省安华农业保险公司筹建;9月,批准中国第一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开业;10月,批准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丰富经验的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开业,通过引进国外的成功经验,带动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此次批准筹建阳光公司,是保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促进保险业为“三农”服务的又一重要举措。

甘肃地区相互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研究 篇3

一、我国农业相互保险的发展现况

(一)我国农业相互保险的发展

农业相互保险,是指由农民自愿参加组成,同时具有保险人、被保险人双重身份,以分散成员的农业风险为宗旨,共同签订风险共担约定,共同出资成立保险基金,最终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非盈利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1990年,我国第一个农业互助保险在河南省新郑县成立。此后,北京、吉林等地相继在政府的主导和支持下建立农业相互保险合作社,但效果不佳,有的甚至以经营失败告终。黑龙江省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国内首家相互制保险公司,其自2005年成立以来,已在黑龙江省相继设立94家保险社。

(二)我国农业相互保险的优势与劣势

从优势来说,由于农户是主要参与人,保险服务更贴近农业生产活动,能够省去冗杂细节,有效为农户提供优质服务。其次,在该模式下,农户自己深入到农业保险的查勘、定损以及理赔过程中,信息更加准确,理赔也更加合理。再次,经营成本得到控制、有力推进防灾防损培训也是农业相互保险的重要优势。除此之外,相互保险可以利用筹集的资金为贫困农户提供支持。

农业相互保险的劣势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农业相互保险经营模式涉及的范围较小,经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就会逐渐暴露。第二,农业保险具有高赔付、高风险特点,而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的风险应急机制不健全。第三,农户本身知识素质有限,经营过程中易发生管理问题。

二、甘肃省农业相互保险的可行性与适用性

(一)农业相互保险在甘肃省发展的可行性

1980年左右,农业保险走进甘肃省,主要是以政策性种植险为主,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导实施。目前,甘肃省以政府补贴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商业性农业保险两种形式作为农业保险的主要模式,其他少部分地区开展农业相互保险。甘肃省于2013年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开办了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截止2014年4月,该自治州在政府的协助下共建成互助社929个,筹集资金8.1亿元,累计发放金额5.3亿,惠及农户7.1万户。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相互保险的模式下得以落实,同时解决了甘肃省部分地区投保农户保费过高,投保过程复杂,理赔过程拖延的问题。保险保障直接惠及农户,落实到家,为农民的生产活动带来真正保障利益。

(二)农业相互保险在甘肃省发展的适用性

因资源有限、地理环境较差等因素的限制,甘肃省农业经营过程中缺少规模化生产,农业保险难以全面覆盖,形成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重灾区。相互保险的行为以农民为主要参与者,采用自愿的原则组成区域性保险合作组织,相互熟悉的农户集中在一起,达到制度内相互监督的效果。在相互保险的合作组织内,农户的双重身份使得关于保险标的、投保行为、后期理赔等过程中达到最大限度的信息对称,削弱逆向选择问题。在风险事故发生前相互督促进行风险防范活动,也可以有效的改善农户防灾减损的行为。当农业风险事故发生时以及发生后,农户也能够自行主动积极的抢险救灾,并对事故拥有客观的评价和认识,有利于保险理赔,对各地区农业的防灾减损起到积极效果。

甘肃省是国内几个欠发达省份之一,与当地的经济条件相匹配的保险模式才能够更好地发挥保障作用。相互保险省去了许多中间的部门,组织机构成本低。农户作为相互保险经营机构的参与者,销售成本低。农户能够用自身多面的农业生产经验对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给出合理的预测和评估,并在在事故发生后快速参与到查勘定损过程中,查勘定损理赔成本低。因此,相互保险可以有效减少经营管理费用,直接惠及农户。

甘肃省地域辽阔,地形复杂,很多乡村地区商业保险公司服务难以有效跟进。相互保险的经营模式,农户自己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他们深切了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种类和风险大小,这就为制定适宜自己的保险保障提供机遇,能够以自身的利益结合当地农业特色,为自己提供保费低廉的农业保险产品和后期理赔服务,达到“保险适宜风险,保险保障农户”的良好效果。

三、甘肃省发展农业相互保险的建议

(一)完善省内农业相互保险的法律和监管体系

为了有效保障农户的利益,只有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基础,才能支持农业发展,支持农业相互保险发展。在制定相互保险的法律规定时,首先应根据甘肃省的实际情况对相互保险的经营模式给予界定,然后应对其具体的成立条件、存在条件、组织架构、法律地位、保障范围等予以规范。其次,对于机构在运营过程中涉及的资金流动、会计核算等方面也需要做出的具体规定,提升资金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证保费的合理运用,落实好政府的农险补贴政策。

相互性质的农业保险行为与其他组织模式存在较大的模式区别,应构建专门的监管部门,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标准,成立专人督导小组,监督相互保险性质组织机构的成立运营,资金运用以及偿付能力,这样不仅能够保障机构的健康运营,还能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切实利益。

(二)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

农业相互保险经营模式涉及的范围较小,也存在着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因此,在相互保险经营模式建立的同时,应及时建立风险处置机制,或分散风险,或减少风险,从源头上减少经济损失。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等国家均使用再保险的方式来共担风险,国内部分省份也通过再保险的方式作为巨灾应急的主要模式。由此可见,完善的巨灾救助体系和再保险制度是农业相互保险顺利实施与落实的前提和保障。甘肃省在发展相互保险的经营模式时,也可与商业保险公司建立再保险机制,分散农户经营管理的风险和资金运用的风险,使得农业保险能够稳定扩展。

(三)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

甘肃省由于地理环境的原因,农业生产普遍存在着周期长、灾害种类多、损失程度大的特点。相互保险性质的组织机构可以有效降低运营成本,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支持作用。在机构运营方面,省市财政税收部门应根据各地区的经济条件,对于试点相互保险模式的组织予以财政补贴和税费减免,达到减轻农户负担,保障机构稳定运营的目标。同时,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与银行合作,洽淡相互保险经营机构的信贷支持问题,运用各类金融工具增加资金的可利用性,促进相互保险在支农惠农和精准扶贫方面的作用发挥。

参考文献

[1]张德元,张亚军.关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思考与分析[J].经济学家2008(1).

[2]温铁军,刘海英,姜柏林.财政与行政资源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影响[J].税务研究,2010(7).

利用相互制保险公司发展中国农业险 篇4

一、相互制 (保险公司) 的理论综述

Airmen.A.Alchian和Susan.Woodward在《对企业理论的思考》中有关相互制企业部分分析到:在一个“互助”的组织中, 各成员兼具股东和客户身份, 利用相互性防止外部股东通过各种手段降低服务质量从而剥削价值, 保护既有成员的利益避免被新成员侵占。他们还认为, “在信息昂贵, 剥削可能发生, 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是长期性的, 尤其是在其他消费者能够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下, 才需要消费者成为所有者, 对保险公司来说, 互助性更好地消除了股东的冒险, 这会伤害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动机, 并且会员资格会影响所购买的产品的质量。”同时, 他们也指出, 相互性由于需要客户即为股东, 因而限制了风险分散化的机会。

Dohersty和Dainne (1993) , Gollier和Wibaut (1991) , Marshall (1974) 等持有“互助原理”这样的观点, 认为如果股东和顾客都是风险厌恶者, 那么, 所有的风险将会在被保险人之间按照参与者的比较优势按比例分摊, 即保险公司最合适的组织形式应该是相互制。

Mayers和Smith (1981, 1986, 1988, 1992) 的经理决策理论 (Management Discretion Hypothesis) 认为, 相互制保险产生的原因是为了使保单持有人与剩余价值索取者的利益冲突内在化, 但是股份制保险公司在控制和激励经理人方面有着比较优势。从而认为在相互制保险公司会在几乎不需要经理决策的市场上经营, 而需要大量经历决策的市场, 则采用股份制。

二、相互制保险公司特点的理论分析

中国《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但1995年的《保险法》第150条规定, “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 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其实还是为今后增设其他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预留了一定的空间。从理论上讲, 相互制保险公司是合作制公司的一种高级形式, 它具有以下特点:

1. 有效避免代理人道德风险, 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相互制保险公司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身份合二为一, 被保险人在缴纳保费之后, 自动成为保险公司的会员, 有权参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 并根据缴纳的保费份额按比例获取保险公司的经营盈余。建立代表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会员大会, 并由其按需选举出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 再由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层作为经营管理机构, 这样, 既利用股份制公司制度中的经营管理优势, 又能有效控制管理层的委托代理问题, 解决股东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冲突, 最大程度上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2. 经营管理成本相对低廉。

相互保险公司作为被保险人自己的公司, 可以有效避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相互不信任, 减少由于企业内部摩擦导致的经营管理成本上升。并且, 由于会员本身这一群体正是风险的承受者, 必定会比其他团体更有动力去正确了解和评价风险, 更有动力去拓展经营不需要太多管理决定权的险种, 从而使公司经营成本下降。

3. 具有更优惠的投保险条件, 保障成本低廉。

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不以盈利为首要目标的特点决定了其在制定价格方面更具灵活性, 可以为会员提供较低成本的保险保障。由于相互制保险公司没有股东分红压力, 其经营盈余也是取之于会员, 用之于会员, 实际上变相降低了会员的保费。

4. 制度灵活, 竞争优势明显。

由于相互制保险公司是一种合作组织, 理论上其发起设立与解散都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灵活, 并且, 由于是自发组织的公司, 被保险人之间本身就具有一股合力, 可以形成较强的团队精神和良性循环。再加之其对自身的风险状况、保险保障需求有深刻了解, 因此在保险范围、保障水平、保障标准以及理赔方式方面有较好的合作和协调的可能, 有利于因地制宜地开发不同产品, 满足地区差异化的要求, 从而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5. 公司透明度不高, 财务灵活性不够。

虽然相互制保险公司有上述种种好处, 但也不是无懈可击。其主要缺点首先是公司透明度不高。由于相互制保险公司是会员所有, 因此没有类似股票价格等指标可以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 对管理层的约束能力不够, 管理层与会员之间的利益动机还是有可能会背道而驰。另外, 由于相互制公司无法发行股票, 而只能依靠不断积累盈余来扩大资本基础, 显然这种方式利用资本的能力有限, 财务方面的灵活性也不够, 不能很好地适应当今世界金融产业的发展趋势。

三、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实践现状———以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为例

1. 阳光保险发展现状。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在黑龙江垦区14年农业风险互助基础上,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 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中国首家相互制保险公司。作为一家全国性专业农业保险公司, 公司承担着国家农业保险试点及中国保险制度创新的任务, 始终把服务三农作为公司发展的基本定位, 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保监会“先农险、后商险, 先局部、后放大”的原则, 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 充分显示了相互制公司的特点: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其中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战略以及设立总公司、选聘经营管理层, 经营管理公司各个部门, 最重要的是负责管理各地支公司下属的94个保险社以及2 000多个保险分社。如此设置, 既突出了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特点, 又结合了现代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优势, 很好的应证了Mayers和Smith的“经理决策理论”。另外, 公司业务也蒸蒸日上, 2005年该公司农业保险保费收入2.2亿元, 占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总额的30%多, 为5.8万户农民赔付1.53亿元, 为全国农业保险止跌回升、拉动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2008年, 该公司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2.6亿元, 赔付9.3亿元, 无论是保费还是赔付都比成立之初有了数倍增长。

2. 阳光保险经营中所存在的问题。

阳光保险自2005年成立以来, 其2005—2006年的综合赔付率为87.47%, 综合费用率为25.74%, 综合成本率为113.21%, 亏损总金额为5 908万元, 直到2008年才首次扭亏为盈, 出现这样的状况, 企业初创是一个原因, 公司的前期投入无法立刻带来及时的收益回报, 然而还有如下更深层次的原因: (1) 法律法规保障缺失, 政策支持不到位。农业险作为一个准公共事业, 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上的支持是必要的, 否则就无以为继。相互制保险公司由于其特殊性, 如前所述, 既不适用于《保险法》, 又不适用于《公司法》。因此, 造成了目前公司在统计和会计报表上无法正确反应会员们认缴的会费, 无法明确会费是划归为“资本金”还是“自有资本”, 不利于公司日常经营以及信息披露。另外, 阳光保险在经营中, 参照一般农业险提取“巨灾风险保障基金”, 金额为每年保费收入的10%, 税务部门认为这笔金额属于保费收入的一部分应予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 该笔金额是作为应对巨大灾情赔付的补偿而设立的保障基金, 是投保人的税后收入用作损失补偿的一种风险准备, 不存在利润因素, 不应征税。由此可以看出, 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 导致了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处境并不是十分有利。 (2) 财政补贴不足。由于一些行政部门存在惯性思维, 认为农业保险风险极高, 政府补贴也是无济于事, 因而失去了行政推动力, 干脆不补, 或者“雷声大, 雨点小”, 补贴迟迟不到位。以阳光保险的情况为例, 按公司所设计的“三方筹资”方案, 其中对农业险保费总额的20%申请国家财政补贴的部分一直没有足额到位, 2005年共收取农业险保费21 984万元, 按20%应补贴4 396万元, 而实际到位补贴为2 000万元, 缺口2 396万元;2006年缺口2 642万元, 两年总计缺口5 038万元。由于财政补贴不到位, 给阳光农业保险公司造成较大的亏损, 农业险未能实现精算平衡。

四、充分利用相互制保险公司发展中国农业险

1. 加速推进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加大力度落实财政补贴与税收支持。

推进农业险的发展, 不能光靠中央政府的不具约束力的“发文”, 也不能寄希望于过于组织形式单一的股份制保险公司, 应尽快推进现行《保险法》的修改, 将相互制保险公司合法化, 避免各地方政府划地为营, 单独出台法规, 导致一些全国性的相互制保险公司 (例如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无法从公司宏观层面统筹规划, 发展农业险。

2. 加速农村地区金融体系建设, 服务农业保险。

农村金融体系极不完善, 也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农村地区幅员辽阔, 金融机构少, 基础设施差, 网点建设落后, 而农民聚居程度较低, 导致收付费极不方便, 展业成本高, 风险管控难度大, 不利于农业险的发展。因而, 必须加大对农村地区金融体系的建设力度, 增加包括银行、保险在内的金融机构。从保险行业来看, 应允许更多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进入农村领域, 建立适合不同需求、不同层次的地方农业保险组织。比如可以以乡为单位、以县为单位建立保险组织, 促进区域农业保险的发展。

3. 完善相互制保险公司制度建设, 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相互制保险公司应该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完善公司制度建设, 比如加强会员大会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监督管理, 完善公司基层保险社的建设,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聘用农业技术人员参与基层保险社的工作。在风险分散机制方面, 应充分发挥进入中国的国际再保险公司在农业巨灾研究方面的作用, 加强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方面的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 尽快建立国内的洪水、干旱、风灾、冰冻等保险风险的巨灾模型, 并再此基础上研究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由于相互制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 还可以通过向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尤其是国外保险业翘楚争取再保险, 从而分散部分风险。

参考文献

[1]江生忠.保险学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7.

[2]梁敏.论相互制保险制度在农业保险中的适用性[J].农业经济, 2007, (2) .

[3]谢汪送, 郑美华.相互制保险:安徽农业保险的理性选择[J].安徽农学通报, 2007, (5) .

[4]程维娜.相互制保险在中国的发展[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 (7) .

职工城乡养老保险将可相互转换 篇5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昨天,人社部发布消息,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自由衔接转换,且无论如何转变,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这是继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出台的又一项重要政策,主要是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焦点

职工保城乡保可相互转

人社部统计,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亿人,同期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为4543万。换言之,绝大部分农民工都游离在这一制度之外。而截至2013年底,全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总人数达到4.98亿,其中2399万为城镇非从业居民。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提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随险种转移

国务院《意见》指出,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意见》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此次《暂行办法》中也明确,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城乡保缴费增高两档位

国务院《意见》指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解读

两种保险进退皆可

“毫无疑问,暂行办法出台的最大受益者是农民工群体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褚福灵说,“当然,前者人数众多,后者则相对较少。”

“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才能享受待遇。”褚福灵解释说,“以前没有衔接办法,不够15年很可能钱就白缴了,所以很多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宁肯参加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化、城镇化的加快发展,跨地区流动就业、往返城乡就业已成为常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间不衔接的矛盾开始显现。尽早解决参保人员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问题,已成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和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

本次出台的暂行办法规定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相互转换的问题。对此,专家表示,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广大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进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也坦言,解决了两种制度衔接问题,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官方释疑

1城乡保为何提高缴费标准? 此前,国务院出台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村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此次,国务院《意见》更细化,将缴费标准细化为12档,并提高了最高档的缴费标准。

对此,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原来两项制度分设,新农保规定农民缴费是五档标准,从一年100块钱到一年500块钱;城镇居民交费10档标准,从一年100块钱到一年1000块钱。两个制度合并起来后统一规定了城乡居民的缴费标准,在原来100至1000元标准的同时,又增加了1500元和2000元这两档标准。

胡晓义说,这样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只要有意愿也有能力,就可以在这12档标准里自主选择。因为如果你有经济能力可以按更高的标准交费,以后可以获得更多的养老金。这对于城乡均衡发展,赋予城乡居民更平等选择权有积极推进意义。2城乡保比职工保待遇要低?

有媒体称,相对于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普遍认为是老人的零花钱一样,待遇比较低。胡晓义介绍,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分别于2009年和2011年启动试点,2012年这两项制度才刚刚在全国推行开来,个人账户积累的比重非常小,现在全国新农保和城居保总计积累个人账户只有不到2800亿,每个人积累还不到800块钱,全国平均支付标准只有80多块钱。

胡晓义认为,虽然现在标准不高,但它是从无到有的,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政府从来没有为农民发过养老金,这是开天辟地的,是创造了历史的。对于广大农民来讲,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还是靠土地的收益和家庭收入,当然也包括家庭成员到城市打工工资性的收入。养老金可以说只是补充性的收入,待遇水平的提高要循序渐进。这次国务院的意见中特别提到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这也为下一步完善这方面政策指明了方向。32033年养老金缺口6.8万亿?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到2033年中国养老金的缺口将达到6.82万亿元人民币。对此,胡晓义解释,养老金资金缺口问题实际上分两方面,一是现金流,即现在资金是不是平衡;另外是对远期的一种预判。从当期看,2013年职工养老保险总收入将近22500亿元,支出18400亿元,当期结余4000多亿元,累计结余将近28000亿元。如果包括新农保、城居保的资金结余,养老保险资金的整体结余有31000亿元。也就是说当期收支平衡是有结余的,没有缺口。

刚刚获批的相互保险是怎么回事? 篇6

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截至2014年底,相互保险占全球保险市场份额的27.1%,覆盖群体超过9.2亿人,并广泛应用于高风险领域和中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方面。

与我们平常接触的保险不一样的相互保险来了。6月22日,保监会宣布,批准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及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三家机构筹建,保监会称,这是保险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希望能有效推动建立“小而精、小而美、小而优”的保险组织,为公众提供简便实用、惠而不费的保险产品,为当前保险市场“补短板、填空白”。

原来你是这样的保险

国人对相互保险不甚知晓,但这并不能影响其国际主流保险组织形式的重要地位。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ICMIF)统计,截至2014年底,相互保险占全球保险市场份额的27.1%,覆盖群体超过9.2亿人,并广泛应用于高风险领域和中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方面。在美国、日本、德国和法国,相互保险的占比均超过35%。

而我国2015年国内保费收入高达2.4万亿元,保险市场规模全球排名第三,相互保险在国内市场份额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证券分析师王学恒在报告中预测,按照中国2.4万亿元的保费收入计算,我国相互保险的市场空间可达8000亿~10000亿元。

保监会《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中是这样定义的: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相互保险与我们平常接触的股份制保险最大的不同,在于相互保险不以利润为目标,而是重在为投保人提供更好的保险保障。与普通保险公司的客户身份不同,个人或企业在相互保险机构投保后就会变成其会员,因此,相互保险组织摈弃“保险公司”的名称,而叫“保险社”。

据了解,首批筹建的三家保险社中有一家寿险、两家财险。其中,众惠财产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需求开展信用保证保险等特定业务;汇友建工主要针对建筑领域的特定风险保障需求,拓展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新型业务;蚂蚁金服等9家企业发起的信美人寿,专注于特定人群的寿险和健康险,发展长期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

监管层认为,不同于股份制保险需要追求短期效益、承担股东盈利压力,相互保险在发展符合会员长期利益的高保障产品方面具有很大优势,有望带动长期限、高保障保险产品发展,有效推动保险行业回归保障本源。同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称,可以为中低收入人群、高风险需求者,这些股份制保险难以覆盖的领域提供保险服务,有效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保险服务经济社会能力。此外,由于相互保险的投保人与所有人身份合一,投保人可以充分参与到产品开发和运营管理等环节中,实现按照实际需求来优化产品设计、改进业务流程和完善服务内容,从而改善传统以营销为导向的做法。

网络互助或将面临整顿

其实,在保监会公布相互保险牌照前,类似相互保险概念的产品“互助计划”已经在网络上引起很多人的关注。前段时间,夸克联盟网络互助平台发布一起互助事件引起网民的关注。24岁的女孩彭静意外因车祸失去生命,其父母遭受丧女之痛。消息发布不久之后,夸克联盟通过互助平台为彭静筹得10万元互助金。

夸克联盟会员中有一个出险,大家即众筹小额捐助费用,积少成多,就可以帮助会员渡过难关。有专家称,在“互联网+”的趋势下,夸克联盟利用保险商业模式的分析技术,解决了传统公益类项目实施时受到的时空方面的限制,实现网络自助。

但需要注意的是,夸克联盟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或保险中介经营机制,互助计划也并非保险,而是网络公益和互助,会员的众筹更多的是出于爱心,体现社会公益,这一点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区别。保监会何肖锋指出,夸克联盟会员不能指望投入多少一定要回报多少。

然而,就在此前,保监会强调,互联网平台上的互助计划,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正常权益,保监会将加大对这些平台的监测和甄别力度。对于打着互助计划的名义而实际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据报道,业内人士分析称,相互保险“正规军”的出现,意味着“××互助”“××联盟”等机构组织或将面临清理整顿。

为股份制保险补短板

保监会表示,股份制保险和相互保险是相互促进、相互竞争的良性互动关系,从全球保险市场发展历程看,相互保险可以促进股份制保险更加注重长期利益,同时,股份制保险也可以带动相互保险更加注重经营效率。

何肖锋也认为,相互保险社的主要功效是补短板,而非争抢传统领域。但其不一样的产品形式和操作手法也有利于传统保险公司改善管理运营。同时,相互保险社没有分支机构及营销人员,和股份制保险可以平衡发展、有效互动。

目前,南开校友会申请的功能保险、相互保险,就是由校友的资源形成会员形成相互保险组织,建立基金保障校友的财产和人身。未来,可能会有很多这样的相互保险组织。据媒体透露,除上述三家获批筹建的相互保险组织,眼下已有超过30家组织正在保监会排队申请相互保险牌照。

农业相互保险 篇7

1 黑龙江省相互制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现状

黑龙江省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黑龙江垦区在经历了14年农业风险互助基础上组建的相互农业保险公司。目前, 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在黑龙江省垦区建立了以公司统一经营为主导, 以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 采用统分结合、双层治理、双层经营的管理体制, 确立了“公司+会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在公司和会员之间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 形成了为“三农”服务的保险体系。阳光保险公司按照“保费低廉、保障适度”的原则, 开办的保险险种有: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交强险和其它涉农保险。这些险种形成了具有阳光农险特色的系列农业保险产品, 基本满足了广大农村保险市场的需求。自公司成立以来, 阳光农业保险公司保费收入逐年增长, 情况如表1。

从保费收入趋势来看, 2012年的保费收入相当于2004年的保费收入的16.16倍, 保费收入有了较大的增长。可以看出相互制农业保险实施了9年, 农业保险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阶段。

2 黑龙江省相互制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相互制农业保险在黑龙江垦区推行近10年来, 这一制度安排为黑龙江垦区的农业生产提供了有效保障, 为垦区社会生活各方面带来了综合效益。因此, 黑龙江省相互制农业保险的综合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的选择应结合以下三个方面: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本文针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选取了12个评价指标项目并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来评价黑龙江垦区相互制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综合效益, 具体指标体系如图1。

3 黑龙江省相互制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综合效益评价研究

在对黑龙江省相互制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综合效益进行评价时, 需要对黑龙江垦区实施相互制农业保险模式前后的农业保险各效益的动态变化来评价相互制农业保险的综合效益。本文采取多层次灰色评价模型, 综合黑龙江垦区实施相互制农业保险前后各方面的效益的变化, 对黑龙江省相互制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综合效益进行评价。

3.1 数据来源

本文的评价指标变量均选取了2004~2012年黑龙江垦区的各项指标数据, 数据来源于《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2》、《黑龙江垦区统计年鉴2012》和黑龙江垦区农业保险调查问卷。

根据对黑龙江统计年鉴和黑龙江垦区农业保险调查分析, 获得黑龙江省垦区相互制农业保险各评价指标的数值。具体数据如表2。

3.2 实证分析

3.2.1 指标的无量纲处理

由于评价指标体系量纲不同, 指标功能也不同, 并且指标间数量差异较大, 使不同指标在量上不能直接进行比较, 必须对统计指标进行无量纲处理。

3.2.2 评价指标权重的确认

根据已经进行无量纲处理的统计指标数据, 运用模糊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如表3。

3.2.3 基于多层次灰色评价模型的黑龙江省相互制农业保险的综合效益评价

运用多层次灰色评价模型, 通过确认灰色评价系数, 对相关指标进行综合, 得出黑龙江省垦区相互制农业保险综合效益的综合评价值, 2004~2012年的综合效益值如表4。

从上表可以看出, 在黑龙江垦区相互制农业保险实施前的综合效益值为2.2301, 到2012年的综合效益值增长到3.6316, 增长了1.4005, 相互制农业保险实施后与实施前相比, 农业保险的综合效益有较大程度的提高。下面本文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方面来进行评价研究。

(1) 经济效益评价。从黑龙江垦区相互制农业保险2004~2012年综合效益对比分析表可以看出相互制农业保险实施后的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实施前经济效益的评价值为2.0152, 到2012年经济效益的评价值增长到3.5908, 较之前上升了1.5756, 上升幅度比较大。这是因为自相互制农业保险在黑龙江垦区实施以来, 农险保费收入的评价值从2.0122增加到3.4167, 农险保费收入逐年增加。保费收入的增加可以为农业保险公司提供稳定的发展平台, 对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公司的正常运作产生了重大的作用。另一方面保险收入的增加可以提高保险公司防灾抗灾能力, 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户提供有力保障。其次从农民人均收入来看, 黑龙江垦区人均收入指标的评价值从2.3384增长到3.5543, 增长了1.2159, 这反映了相互制农业保险的实施为农业生产提供了强而有力的保障, 这一保障体现在农民收入的增加上。从农业经济效益角度, 黑龙江垦区的耕地产出率的评价值在2004年为2.1324, 2012年增长到3.5435, 有了较为明显的增长。耕地产出率在一定程度上与一个地区的经济基础和科技水平成正比例。农业保险实施后, 黑龙江垦区的耕地产出率的评价值的增长表明了垦区的经济发展质量的增长。农业保险保障了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从人均年农业产值来看, 评价值从2.0001增长到3.5209, 增长了1.5208。农业产值的增加表明农业经济发展越好, 农民的可支配收入增加。

从以上四项反映经济效益的评价指标项目可以看出, 2012年指标的评价值与比2004年指标的评价值增加明显, 各评价值都增长1以上。其中农业产值的增加程度最大, 增加了1.5208, 这表明相互制农业保险的实施对垦区产生的经济效益明显, 其中农业产值对农业保险经济效益评价的影响最大。

(2) 社会效益评价。黑龙江垦区的相互制农业保险在社会效益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从表3中可以看出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价值从2004年的2.1134增加到2012年的3.4765。从粮食满足程度和农产品商品率来看, 粮食满足程度的评价值从2.2153增长到3.4456, 增长了1.2303。农产品商品率的评价值从2.2312增长到3.4567, 增长了1.2255体现了农业保险在保障黑龙江垦区作为国家和黑龙江省直属粮仓, 发挥商品粮基地作用, 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2012年的自然成灾率的评价值从2.0012增长到3.5879, 增长了1.5867。这一评价值表明自然成灾率减少, 使得社会效益增加。黑龙江垦区的农业生产机械综合作业率指标的评价值从2004年的2.1034增加到2012年的3.6724, 增长了1.569。这表明农业保险保障了垦区的规模经营和机械化作业, 使得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的社会效益得以彰显。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得出, 相互制农业保险对黑龙江垦区产生的社会效益十分显著。同时从增长程度来看, 农业生产机械综合作业率>农业保险>自然成灾率>粮食满足程度>农产品商品率。这表明对社会效益的影响上, 农业生产机械综合作业率对社会效益评价的影响最大。相互制农业保险的实施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满足人们物质需求、稳定人民生活方面的社会效益。

(3) 环境效益评价。黑龙江相互制农业保险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都发挥了突出的作用, 在环境效益上同样也做出了贡献。从表3来看, 环境效益的综合评价值2004年为2.3175, 到2012年已经增长到3.6698, 有了明显的增长。具体来看, 反映社会效益的土壤有机质含量的评价值从2.1723增长到3.5091, 单位耕地化肥施用量的评价值从2.1201增长到3.5987, 水土流失面积的评价值从2.0724增长到3.6213, 土地综合利用率的评价值从2.0213增长到3.4459, 可以看出, 各指标值的评价值都有大幅度地上升, 其中增幅比例水土流失面积>单位耕地化肥施用量>土壤有机质含量>土地综合利用率, 这反映出黑龙江垦区相互制农业保险实施后, 农业保险的环境效益获得提高, 其中对环境效益评价影响最大的是水土流失面积指标。

4 结语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可以看出相互制农业保险黑龙江垦区实施后,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得到了非常显著的提升。垦区的综合效益自2004年实施相互制农业保险以来逐步上升。因此, 结合中国实际情况, 发展相互制农业保险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本文分析了黑龙江省相互制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发展现状, 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个方面选取了12个评价指标, 建立了黑龙江省相互制农业保险综合效益评价指标;然后运用多层次灰色评价模型对黑龙江省相互制农业保险的综合效益进行了分析研究;最后得出黑龙江垦区在实施相互制农业保险后综合效益评价指数稳步增加, 综合效益明显增加。

关键词:相互制农业保险,效益评价,多层次灰色评价模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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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相互保险 篇8

1 黑龙江垦区农业保险试点运营面临的主要问题

1.1 缺乏法律保障和约束

垦区农业保险虽然历经十几年发展,但一直是在缺乏法律的背景下开展的,农业保险的实质是政策性保险,由于国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的主导地位不明确,参与推动处于自发状态,即使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现行的政策法律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没有问责主体,现行的政策规定主要体现在各类促进三农问题解决的政策性文件中,并非操作性的法律法规,而《农业法》《保险法》中的各自规定也是在重复有关的政策,更为重要的是缺乏法律依据使保险监管部门难以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行政法律主体进行监管[1];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缺乏法律保护和约束;被保险人的参保率、保险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没有法律约束;现行的农业保险只指种、养两业保险,在农村、农民开展的其他涉农保险没有列入农业保险的范畴,急需法律的界定。

1.2 缺乏财政资金支持

农业是高风险的弱质产业,没有财政资金支持,仅靠农民和保险公司自身的力量,难以建立高效的平抑自然风险的保障机制。黑龙江垦区前14 a“低保障”的农业保险,没有形成积累,赔付率高达120%以上,农垦总局补贴了2.8亿元[2]。2003~2004年,国家给予了一定的财政补贴,保障程度有所提高,企业负担高额补偿状况有所缓解,2005年农垦总局和财政补贴35%的保费,实际到位的只有约60%。近2年,国家财政补贴2 600万元,占总保费的9.1%,参保耕地平均补贴仅12.15元·hm-2,农民和公司的压力仍然很大。

1.3 缺乏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

现行的税收政策整体税赋偏高,对农业保险扶持范围偏窄,力度不够。农业保险是准公益事业,一项重要责任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当前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只是免除种养两业险的营业税,印花税和城建税,税收优惠幅度小,其他涉农保险还没有列入税收优惠范围,过重的税负将影响农业保险对“三农”的保障能力。

1.4 缺乏必要的相关政策的支持

农业保险不可能实现高额利润,农业保险公司没有能力在农村保险营业网点和信息网络建设以及农村保险人才培训等方面实时投入,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现行的农业保险缺乏基础建设投资的支持;缺乏信贷资金的支持;缺乏巨灾基金和再保险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谁能为农业保险公司保险是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严重障碍,不仅保险公司担忧巨灾风险,参保农民也担忧自己的保险利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2 黑龙江垦区农业保险试点运营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应对策略

2.1 完善垦区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制度

2.1.1 突出重点农业保险标的补贴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保险标的是所承保的所有标的集合,包括与种植业和养殖业财产本身及与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如农作物、林木、各种饲养动物等。应重点补贴的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当前应把垦区主要粮食作物和主要畜、禽养殖作为政策补贴的对象,具体说,可重点考虑为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和生猪、奶牛这些保险标提供保费补贴。

2.1.2 正确运用补贴方式

农业保险实践中应考虑综合运用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2种方式。在直接补贴方式下,农民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单时,只交纳保险单上列明由农民自身承担的保费部分,财政补贴部分由国家财政替农民直接交纳,同时要建立惩罚机制,一旦发现有骗保等行为,视情节减少或取消下一年的补贴,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发生;对于间接补贴,可以以大灾准备金补贴,巨灾风险基金和业务经费补贴等形式,考虑到目前垦区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既要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又要充分发挥其自身能动性,建议采取就低的补贴方案,以农业保险保费规模的5%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同时对监管部门公司业务和财务情况进行有效跟踪,建立弹性补贴制度,适时调高和降低补贴额度。

2.1.3 施行差别的补贴标准

黑龙江省垦区风险差异较大,农民收入水平也存在一定差距,而现有的农业保险业务并未能做到严格的费率区分,这时如果实行统一的保费补贴率,各农户的保险责任和保费负担更加不对等,逆选择的行为就会进一步激化,因此为了提高补贴资金的运用效率,在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应该采取差别的补贴标准,目前应考虑以农业保险区域保险费率为主,同时辅以不同地区农民的支付能力来制定补贴标准。

2.1.4 建立农业保险分级补贴的长效机制

从目前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虽然主要应由中央政府统一实施,但地方政府的信息更为充分,而且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也为了充分调动地方政府支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的积极性,同时适当减轻中央财政的支出压力,地方政府应当在很大程度上参与,参与的形式之一就是负担一定比例的农业保险补贴,可以考虑建立中央、省、垦区、农场、农产品龙头企业五级补贴分担机制,根据整个垦区的补贴规模,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分担,这一比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2.1.5 建立多渠道补贴资金筹集机制

从国外农业保险实践来看,政府对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的成本是相当高昂的,虽然目前对农业保险试点的政策性补贴是有重点、分步骤地进行,但毕竟又使各级政府财政支出增加一个项目。财政实力不足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一直举棋不定的一个原因,补贴资金来源渠道的匮乏也成为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要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扶持力度,就应该尽快打破农业保险单一的筹资渠道,从多方面来筹集补贴资金。

2.2 完善垦区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为促进垦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发展,应在已有针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法律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税收优惠制度,建议可以采取税收优惠政策:

2.2.1 对除种植业和养殖业2险外的其他农险业务,包括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营业税可参照对农信社优惠税率[财税(2004)35号],按3%征收;1 a期以上返还性人身险业务则免征[财税(2001)118号]。

2.2.2 对除种植业和养殖业2险外的其他农险业务,当前,将涉农保险合同等同一般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适用0.1%的税率,与我国总体支农补农政策不相适应。可考虑暂不征收印花税,或者先征后返还,返还的税金用于充实风险基金。

2.2.3 为增加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其中,对经营政策性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政府补贴,商业运作),规定凡是有实现盈余的年度,均不体现利润,其盈余将全部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以提高农业保险的抵御风险能力[3]。

2.2.4 在免征农业所得税的同时,准予“以商补农”部分税前扣除,通过“以险养险”,改善目前农民付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农业保险发展的尴尬局面。

2.3 加强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

2.3.1 明确农业保险立法目标和依据

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目标可分为3个方面:推动农村和农业发展,保障农民的经济收入稳步增长;以农业保险作为农业支持政策;以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性收入再分配手段。

在立法依据上,在当前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套用商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可避免会出现不适用的情况发生。农业保险立法就是要解决实际经营过程中没有法律规定以及套用商业保险法律法规出现的不适用的问题。

2.3.2 强化农业保险立法原则

在农业保险的立法原则上,由于农业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的必然联系,农业保险的立法原则与《保险法》的立法原则存在着相通之处,可以借鉴《保险法》原则中适合农业保险的部分内容:如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和保险业务专营原则等。但是由于农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的特性,农业保险立法还应着重体现其特殊的立法原则即:非营利原则、公共强制原则、政府扶持原则。

2.3.3 规范和健全农业保险法内容

其内容包括3方面:(1)规范保险范围和管理机构:在保险范围上应剔除可以商业化操作的农业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国家机构、农业保险合作社、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机构、保险代理人,以及各类农场、从事农业保险对象经营的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均适用本法,适用农业保险法规定的补贴和优惠政策;从可保的风险范围上,我国农业保险的范围可以是以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为主的,可根据各地情况变动调整的这样一个弹性保险标的。管理机构上,应明确农业、财政、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协助农业保险试点的筹建,防灾减损,为保险企业提供各类数据和信息等;保险监管部门只是在业务上进行监管,同时应健全保费补贴资金的专项管理、监督、审核。(2)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范围;各险种费率制定,赔付标准;对这些内容建议设定一个基本的框架,在这个框架内各地区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对于这项内容法律必须给予明确和界定,防止发生争议。首先,明确规定政府的责任和权利。其次,明确规定保险人的责任和权利。第三,明确规定投保人的权利和责任。最后,规范农业保险合同。(3)确立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支持:法律不仅保障和约束保险机构依法经营,而且还会改变农民的预期,减少农民对于政府救济的依赖,从而促使他们愿意购买保险。这种良好农业保险发展环境的制度构建,应先由试点地区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和农业保险公司根据辖区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地方性法规试点情况,国务院制定农业保险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农业保险法。

2.4 完善垦区农业保险其他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

如何提高农业保险对农村、农业、农民的保障程度,解决农业保险目前存在的问题,除以上介绍了需要通过完善政策性补贴制度、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及立法方面支持外,还应通过加大垦区农业保险基础建设投资、增加农业保险信贷资金、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以及农业保险与支农政策关联机制等方面给予政策性支持,使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2.4.1 加大垦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

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网点的设置、乡村保险人员的培训、信息网络的建设等。为了促进农业保险稳健发展,应加大对农业保险基础建设的投资,多渠道地筹集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中央投资、政府投资为主,承保区所在地政府、保险公司投资、相关龙头企业投资为辅的方式共同分担,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采取降低费率,提高保障的形式吸引农户集资,对于一些设施可以采取租赁的方式节省建设资金。

2.4.2 加大垦区农业保险信贷支持

目前结合黑龙江省垦区实际,可以采取2种方式进行支持。(1)对农业保险的投保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2)启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持农业保险。

2.4.3 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

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即建立政府主导下的中央级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由中央、地方提供财政支持,积累巨灾风险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增强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是维系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4]。

2.4.4 建立农业保险与支农政策关联机制

建立农业保险与其他支农政策的联动机制,即垦区在落实国家支农政策时与农业保险直接挂钩,对于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在享受国家支农政策和配套服务时应加以限制,使国家对农业的支持政策成为一个严密的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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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与经济增长相互关系的思考 篇9

保险消费相较于其他金融产品消费而言有三点独特性质, 总结如下:

第一, 消费结果内部存在互助性。保险消费在常规情况下是通过不稳定的资金收益来换取相对稳定的其他保障, 当保障目标出现风险需要保险服务时, 相关保险总体资金规模下降, 并向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障。这一过程中没有遭受损失的客户分摊了损失客户的风险, 也就是说在保险消费结果的实现过程并不稳定, 而且风险的在分摊后使得任何遭受损失的客户可以接受帮助, 同时在自身出现损失后也可以获得他人帮助。

第二, 双向选择特性。一般来说, 传统金融产品消费行为的主动权在于客户, 例如定期理财项目中客户会根据自己的喜好、收入水平、消费水平等进行产品供应商的选择。但保险消费并不同, 产品销售虽然受客户选择, 但同时客户也受保险公司的选择限制, 例如限制保险范围、额度限制、信用限制等等。所以在保险消费中存在双向选择。

第三, 消费结果的不稳定性。保险消费作为一种典型的金融性消费, 与其他稳定性金融消费相比存在明显的不稳定性。正常情况下保险内容不会出现损失, 客户的消费结果不会出现大幅变动, 但损失的出现几率、影响程度等都是不可控的, 所以保险结构并不可控。

结合以上三个特点来看, 保险消费有相对较高的发展潜力, 但在目前社会体制不完善的前提下发展规模仍然受限。对于保险金融企业而言, 始终存在的赔付风险也导致收益范围不稳定。总体来说, 保险金融的发展呈现不完全可控的特点。

2 保险消费对经济增长的促进效应

结合保险消费的特点来看, 其能够在三个方面推动经济增长:

第一, 完善对组织经济补偿体系。现代经济发展的高速特点使得风险多样化问题十分严重, 企业、社会组织同构保险投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此类风险, 从而促进相关行业、企业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尤其是对一些高新技术开发、外贸活动开展等提供保险投资保障, 可以有效推动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第二, 能够带动社会剩余低利用率储蓄的投资转化。我国普通民众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时期资产观念的影响, 大多将剩余、闲散资金进行储蓄管理, 这使得社会闲散资金的综合利用率较低。而保险消费的增长可以带动此类资金的投资转化,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 可以将此类资金投入到国内经济建设项目中, 进而推动国内资本市场的稳定性。

第三, 保险消费对社会稳定性有一定的贡献价值。保险消费的增长反映了社会大众传统风险自留观念的转变, 以专业投保实现更为有效的资产投资管理, 同时也提供了自身所需的有效保障条件。对于个人而言, 保障条件更为完善的同时也有机会获得更高的资产收益, 对于国家而言, 风险保障体系的完善也就爱年各地了政府管理压力。

3 经济增长对保险消费的促进效应

反过来看, 经济增长实际上也会对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

首先, 经济增长会带动社会个人财富水平的全面提升, 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大众的消费观念、投资观念逐渐丰富。例如近年来社会个人投资规模随经济发展有显著进步, 如债权、股票、保险个人投资规模都有了稳步提升, 保险业也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有效发展。

其次, 经济增长推动社会生活质量的提升, 社会大众在以往温饱需求外产生了更多生活质量保障需求, 大众投保理念有了大幅改革。保险投资实际上是一种风险预备处理方案,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 未出现损失时投资将转化为更高的资产收益, 在出现损失时也会比无投保条件时的受影响程度更低。因此, 在生活质量保障理念逐渐完善后, 社会大众的投保意愿更为强烈,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保险金融的发展。

最后, 我国经济增长带动了社会经济体制的变革。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 诸如储蓄率高、受教育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等因素, 是与经济增长相伴随的发展的表征, 而不是发展的原因。从根本上看, 除非现行经济组织是有效率的, 否则, 经济发展就不会出现。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会对保险产生相当的影响。当政府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时, 会扩大总需求, 从而加大保险需求, 反之, 减少保险需求。如果政府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 使货币需要大于货币供给, 可能因而减少保险的购买;反之, 则增加保险的购买。

4 总结

综合前文分析来看:保险消费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明显, 核心贡献力量表现在两个方面, 即社会投资风险的大规模分散和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的提升, 这两点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有着直接的促进性作用, 另外, 保险业的发展也有助于社会环境的稳定性, 这也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相对有利的间接条件;而经济增长对于保险消费的推动作用大多为短期效应, 仅适用于国内社会转型期的特殊情况, 当经济与社会增长发展至一定程度上, 其对保险消费的逆推作用将逐渐下降。总体来看, 保险消费能够为经济增长提供直接和间接的多样化推动力量, 而经济增长也能够在当前社会环境条件下对保险业务的发展产生推动力回馈。

结合上述结论来看, 保险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互为推动的效应, 因此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考虑对保险业发展的扶持, 而保险业的增长也应当符合社会和国家现状, 这样才能实现长期稳定的自身发展。从现实角度来说, 对保险和经济增长互为关系的研究能够对我国现阶段消费结构优化政策发展提供有效参考, 进而提升社会保险消费观念的科学化转变, 对国内消费市场的发展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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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相互保险 篇10

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由被保险人以互助合作方式为自身提供保险的公司形式, 一般未上市, 也没有股票股东, 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具有代表性的保险企业组织。

二、相互保险公司的出现

(一) 相互保险公司的历史

较早出现具有相互保险公司特征的保险组织形式是在18世纪的英国和德国。相互保险公司黄金时期是在20世纪, 当时诸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多转型为相互保险公司。但盛极而衰, 到了20世纪90年代全球保险业出现了非相互化趋势。在1990—2000年短短十年间, 相互保险公司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市场份额普遍下降, 严重的是下降的趋势还在不断加强。尽管经历了这些变化, 但目前它仍是全球保险市场的重要力量, 在几乎所有的保险领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 相互保险公司特征与优势

“相互性”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相比, 具有组织形式不同、资金来源不同、经营目标和分配机制不同等特征。它独特优势包括:

(1) 能有效地化解股东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2) 善于经营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 (3) 能够更好地控制风险, 防止投保人逆选择行为。 (4) 能够更为有效地控制销售成本, 尤其是在财产险、意外险和健康险领域。

同时其也具有风险点: (1) 缺乏对管理层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由于经营环境较为封闭, 缺乏股份制公司有如股票那样鲜明能判断公司业绩的标准, 同时会员多是缺乏金融意识和相关知识人员, 在公司经营时能以给出客观合理的评估。特别是当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 由于会员人数众多, 表决权分散, 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容易完全被管理层掌握。 (2) 相互保险公司缺乏运用资本市场的先天条件和实际能力。无法像股份制保险公司那样能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来筹集资金, 扩大规模, 这也严重限制了相互保险公司的发展。

三、我国的相互保险公司

(一)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简介

我国最早的也是最典型的相互保险公司就是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Sunlight Agricultural Mutual Insurance Company) 是在黑龙江垦区14年农业风险互助基础上,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 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我国首家相互制保险公司, 于2005年1月11日正式开业, 承担着国家农业保险试点及中国保险制度创新的任务。

该公司实行相互制组织形式,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职责明晰, 主险品种上百, 不仅包括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其它涉农保险等, 还包括常见的责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交强险等商业险种。从2005年成立以来, 短短几年时间, 公司已发展成为承办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业务的主体, 得到了地方政府和广大农户的充分认可, 根据公司官网介绍:“2005—2009年, 公司共承保粮食作物面积1.9亿亩, 累计支付农业保险赔款23亿元, 使91万受灾农户得到及时赔付, 占参保总户数的50%多, 户均得到赔偿近3000元, 保障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稳定, 发挥了农业保险惠民、安民、富民的作用。”

(二) 我国相互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

传统保险公司一样, 相互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其稳定发展的保障。对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而言, 资本金是保险偿付体系的有力保障, 但是相互保险公司没有“担保金”意义上的“资本”, 这就使其面临许多监管难题, 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尤其如此。以上述阳光相互保险公司为例, 公司开业时的资金应列入“负债”项目, 这属于借款无法有效体现偿付能力。所以相互保险公司用偿付能力来看, 常常表现偿付能力不佳。

此外, 还有一些监管规定和监管指标对相互保险公司的适宜性也需要研究, 例如, 一些关于偿付能力的监管指标 (融资风险率、认可资产负债率、资产认可率等) , 由于都涉及这种无资本金公司的认可资产、资本金、公积金等核定问题, 都需要进行研究。

(三) 相互保险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我国《保险法》诞生于1995年, 当时正值我国经济体制“转型”, 该法并没有将相互保险公司列为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仅是规定保险经营者必须采取公司制, 并将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保险公司并列为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不过有为保险业今后增设新组织形式预留空间, 《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 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多年来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并没有有效地修改, 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包括立法部门还有待提高, 《保险法》与国际保险也有所脱轨, 目前我国相互保险公司都存在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

在我国现阶段多种经济形势并存, 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的背景下, 当前我国具备设立与发展相互保险公司的必要性。

1.我国各地区经济风险状况不同, 而兼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双重身份的相互保险公司会员, 可以有效地避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当竞争和欺诈行为, 也避免了股东与投保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利益冲突问题, 不用担心部分利润转成股东分红的问题。此外, 相互保险公司不仅丰富了保险市场上的品种, 提供股份制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而且可以提供尽量低廉的保险保障, 保障到了中低收入群体, 降低赔款的发生频率和强度, 缓解现阶段我国国民两极分化所带来的保障压力, 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2.由于我国各地风险状况的不同, 决定了当地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也大不相同。正是相互制保险公司可以因地制宜, 发挥其个性优势的特长, 经营其擅长领域的特定险种和特定产品。

3.我们应正确认识国际上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股份化。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直没有停止过相互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转制, 所以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保险公司在我国的相互转制也会长期存在。

4.从我国现行保险发展趋势来看, 部分行业和地区已经建立过合作保险制度, 可见相互制保险公司在我国发展已具备一定条件, 经过这些合作保险制度多年积累的经验, 势必为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我国发展相互制保险公司需要结合我国自身国情情况, 同时也要大量借鉴国外优秀模式, 总结海外经验教训。在我国成立发展相互保险制公司可以选择成立之初通过基金形式募集资金完成初期运营, 其后返回本金和利息, 但没有公司控制权;也可以采取在发起之初先吸纳部分会员参与, 共同拥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上可以用成立时期为界限来区分新老会员, 参与公司初始发起的为老会员, 在公司成立后才加入投保的为新会员。新会员的权力小于老会员, 受制于老会员, 老会员在公司经营管理层面上, 可以拥有更大的表决权和被选举权。

要发展我国相互保险制公司, 我国法律法规上也应该增加完善相关监管内容与之配套, 使得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 才能做到促进其长期稳定发展。发展相互制保险公司是我国今后保险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但并非要取代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主流地位, 相互保险公司只是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补充和完善。

四、结语

相互保险公司在我国还属于比较陌生的形式, 但是已有其成长的基础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海外模式, 相互保险业还是具有可观的发展前景, 不过我国保险业主流地位仍然是股份有限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仅是作为其中补充和完善。

摘要:本文对相互保险公司的历史、特征和优缺点, 以及在我国的发展状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 由于目前相互保险公司在我国还属于早期实践阶段, 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完全支持, 但是结合我国复杂的国情, 相互保险业还是具有可观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保险学,相互保险,阳光农业,保险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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