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专业(精选九篇)
农业保险专业 篇1
1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
1.1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2007年以来,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截至2014年底, 从数量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113.8万个。其中, 被农业部门认定为示范社的有10.7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成员达5593万个 (户) , 平均每个合作社实有50个成员, 其中普通农户成员占87.9%, 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成员占3.2%;通过合作社带动非入社成员6542万户, 平均每个合作社带动58户。
从种类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种植业、畜牧业、服务业、林业、渔业合作社数依次为60万个、28.5万个、9.3万个、6.6万个和4万个。
从产值上看:各类合作社经营收入5135.6亿元, 平均每个合作社45.1万元, 当年可分配盈余907亿元, 平均每个合作社8万元。合作社可分配盈余中通过股金分配213.7亿元, 通过按交易量返还515.7亿元。
黑龙江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也取得显著效果。主体数量达到近7万户, 总数达到6.9万户。截至目前, 全省已登记农民合作社联社总数达到94户。在种类上以种植业和畜牧业专业为主。粮食合作社、生猪合作社、奶业合作社为其主要组成部分。
1.2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情况
从2006年起, 国家先后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减免政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黑龙江省相继出台了《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黑龙江省农民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允许为具备一定规模, 且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相同的服务, 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进行联合与合作,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营造宽松政策环境。
从财政扶持情况上来看, 2014年, 全国各级财政扶持资金总额达54.7亿元, 共扶持合作社3.5万个, 平均每个合作社获得扶持资金15.5万元。合作社当年贷款余额106亿元。
2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参保情况
自2005年以来的10年间,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共承保了1300多家 (个) 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中九成以上以松散型进行参保, 其参保情况与普通农户参保并无不同, 仅为公司在组织投保和宣传等方面提供了便利节约了成本。仅有少数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被保险人进行参保。这种合作社实行统种统收、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模式, 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
2014年,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的新形势, 公司对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制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投保种植业保险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规范, 提高了工作效率, 主要是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2.1紧密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是指从事种植业生产, 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等完整合法手续, 每名成员通过现金、技术、土地、资产等作价入股, 均拥有股权, 共同拥有合作社的资产, 平等享受合作社的收益;合作社全体成员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公司对紧密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了投保要求:一是合作社直接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要提供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成员名册、合作社土地面积明细和土地来源相关证明材料。以上资料以纸质形式归档留存。二是投保时, 投保明细表要加盖合作社公章, 分作物填写地号、面积明细, 并录入系统;理赔时, 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拨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帐户, 但不得赔付给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其他人员的个人帐户。
2.2非紧密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是指拥有合作社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 但合作社仅提供组织购买生产资料、田间管理或销售等服务, 合作社成员种植生产过程具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特点。公司明确规定, 非紧密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投保要求与散户投保一致。
2.3股份制家庭农场
是指投保时没有办理合作社营业执照等手续, 由农户自愿组合, 通过现金、技术、土地、资产等作价入股, 每个成员均持有股份, 共同享有家庭农场的资产, 按股份平等享受家庭农场的收益。公司对股份制家庭农场投保提出明确要求:一是投保时,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股份制家庭农场××等××户”, 填写“股份制家庭农场成员信息表”和投保明细表, 并录入系统;二是理赔时, 公司将赔款按面积比例直接支付给股份制家庭农场的每个成员。
2.4种粮大户
根据黑龙江省政府2012年印发的《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精神, 从2013年起, 黑龙江省各县 (市) 和垦区部分农场申请享受种粮大户补贴资格的农户逐渐增加。
种粮大户投保理赔方法。对于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 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在公司投保, 并且在受灾后按照保险合同获得赔款;公司各县支机构负责人必须亲自审核种粮大户的真实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要求种粮大户直接到县支机构投保, 单独出单、单独定损、理赔, 相关农险档案单独留存;对于由众多农户组合而成的种地联合体, 不能称之为种粮大户, 不能以种粮大户名义参保。
3农业保险承保合规风险及防范
目前,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 是组织结构存在局限性, 其形式具有法人组织和民间组织双重性质, 法律主体和治理结构不规范。在实际的经营管理活动中, 组织较为松散, 参社农户的知情权和决策权不能够充分的保证, 村干部充当组织的领导者和决策者, 其权利的形式很难得到有效的内部监管。在外部监管方面, 由于组织的信息不够透明, 造成政府的督导能力减弱。因此,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投保主体, 增加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合作社社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农业保险公司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时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和道德风险。
4意见和建议
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本身所带来的风险,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性补贴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建议如下: (1) 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源头关口, 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出生就是个“健康的孩子”。按照《农业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政府引导的原则, 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业保险的监督考核机制以弥补保险公司在监管等方面的缺失。 (2)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共享机制, 方便保险公司查询、利用。农业保险业务分布的农村地区广、农业生产规模小而散。因此, 让农险公司更好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提供保险保障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及降低道德风险等都将发挥作用。 (3) 针对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国家、省、县给予更多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所涵盖的农产品品种主要集中在小麦、水稻、玉米、大豆、能繁母猪、奶牛, 垦区还包括马铃薯、甜菜等作物, 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作物没有纳入财政补贴范畴。因此, 亟需加大国家财政补贴的深度和广度, 通过丰富和完善保险产品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 才能更好的保障农民的权利, 更有力农业保险的产业升级。
参考文献
[1]王金平.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现状研究[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 2009 (6) :33-37.
农业保险专业 篇2
内容提要:本文在对中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农户购买行为的影响。研究表明,在政策推动下农业保险得到了发展,但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仍有待完善;保险补贴对农户购买行为具有显著影响;在目前的保费补贴水平下农户对保险保费补贴的期望越高则购买农业保险越少,反之亦然。
一、引言
我国是个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单个农户更难抵抗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种植业和畜牧业又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为了抵御自然风险、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收入,客观上需要有效地利用风险转移机制,即发展农业保险。国际经验也表明,农业保险是最重要的非价格农业保护工具之一,WTO的有关协议也明确规定允许政府在财政上支持农业保险。
实践中,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仍面临许多问题,对政府实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也提出了现实要求。我国于2007年安排10亿元资金在6个省份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2008年又安排60.5亿元资金在全国继续实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府的农业保险补贴理应能够提高农户购买保险的意愿,但有学者分析指出我国保险补贴试点地区农业保险补贴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而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施红,2008)。
现有相关研究多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农业保险的理论研究。有对农业保险的外部性及农业保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研究(冯文丽, 2004),有对农业保险及理赔、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分析(张跃华等, 2005)。二是关于农业保险险种和费率厘定、风险区域划分的分析(邢鹂等, 2006;陈妍等, 2007)。三是关于农业保险需求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宁满秀等(2005)采用概率单位模型(ProbitModel)对影响新疆玛纳斯河流域部分团场和乡镇棉农购买棉花保险行为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张跃华等(2007)运用田野调查的方法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进行了研究。四是关于农业保险补贴的定量分析。邢郦(2007)利用历年分省农业生产和价格数据模拟分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和补贴方案对农民收入和政府财政支出的影响,并对投保前后农民收入差异进行了显著性检验;施红(2008)从保费补贴和交易成本两个方面剖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效率的影响因素。目前为止的相关研究中,关于现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农业保险需求(即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影响的实证分析尚属少见。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在对中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农户的调查数据为依据,分析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影响。
二、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实施现状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随后连续六个中央“一号文件”将农业保险列为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政府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10亿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2008年则安排60.5亿元保费补贴。继2007年打开政府补贴、市场运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大门之后, 2008年中央财政将扩大农业保险补贴的试点范围,种植业保险品种享受补贴的省份从原来的吉林、内蒙古、江苏、湖南、四川、新疆6省份扩至全国主要粮食产区,补贴品种除原有小麦、水稻、玉米、棉花及大豆等,新增花生、油菜。中央财政补贴比例由2007年的25%增加至2008年的35%。表1为我国部分省份种植业保险及补贴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种植业保险及补贴政策所涉及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补贴资金来源依据各地种植业特点而有所不同。各省在实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时对投保人所在地区或种植规模有一定限制.总之,我国新一轮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起步较晚,尽管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推动下,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迅速开展,但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1.农业保险补贴内容比较单一,体系不够健全。我国各试点地区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保费补贴,二是保险责任分摊,三是财政兜底(庹国柱、王国军, 2002)。其中,只有保费补贴在全国开展,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2.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政策结合不紧密。从国外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发展看,多数国家采取与其他补贴政策相结合的方式以保证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并未与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支农政策相结合。
3.种植业保险的补贴品种仍有限。我国种植业保险的补贴品种主要集中在粮食作物,如玉米、小麦、水稻、大豆等,水果、蔬菜等其他经济作物较少。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会导致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从而限制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4.调查地密云县的农业保险采取政府鼓励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形式。但是由于农民通过村里广播获知农业保险及保费补贴相关信息,对具体操作细则包括理赔情况等并不了解,从而影响农民做出购买决策。另外,部分村将保险理赔款进行平均分配不利于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农户在灾害不严重的年份获得略多于保费补贴的理赔款后表示愿意继续购买农业保险;当遇到严重灾害时农户所得理赔款不足以用来恢复生产,这种做法本身不符合农业保险的原理及作用机制。
此外,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方面存在着地区间的差异等一系列问题,影响到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作用机制
(一)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作用机制
作为分散农业风险的一种重要工具的农业保险,可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农民收入水平,概言之,农业保险是集众人之资解一家之难。因此,农业保险的覆盖率显得尤为重要。而决定农业保险覆盖率的正是单个农户家庭购买农业保险的情况。从世界经验看,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在实施初期提高了农业保险的覆盖率,从实践方面说明农业保险补贴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有一定影响。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一方面会导致保险公司的有效供给不足,另一方面会导致农户的有效需求不足,从而对农业保险发展造成不利影响。通过保险形式转移农业风险,农户必须支付一定的风险费用即农业保险保费。然而,农民收入水平低下导致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购买能力严重不足,因此,政府有必要通过某些方式提高农户对保险的需求。政府通过保费补贴和分担风险责任的方式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作。政府作为风险承担主体,使得农户转移农业风险成为可能。
如果将农业保险看作一种商品,则商品的价格是影响需求的主要因素。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政策相当于降低了农业保险的价格,从而提高农业保险的需求量。与此同时,政府对农业保险实施保费补贴政策意味着由农户承担的保费将减少,从而增加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理论上,农业保险补贴从这样两个方面会影响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购买。
(二)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影响因素分析
(1)户主的文化程度,文化程度较高的户主对农业保险具有更大的需求。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作用及补贴政策较为了解,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农民对自然灾害严重程度的评价分析表明,被调查者认为自然灾害对农户家庭收入影响越大则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越大;反之,认为自然灾害对家庭收入影响不大或没有影响的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
(3)农户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预期。当农户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率的预期越高则在现有水平下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越小;反之,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率的预期较低则在现有水平下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越大。
(4)地区虚拟变量。农业保险及补贴政策因地区不同而有差异。农民了解农业保险的主要渠道为村里的广播,由于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人员也是村委会的人员,这样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人向农户的宣传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地区虚拟变量对农民是否购买农业保险有显著影响。
四、主要结论
(1)近几年开始实施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在加大,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存在着农业保险补贴内容比较单
一、体系不够健全、种植业保险补贴品种有限等问题。
(2)农户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预期对购买农业保险有显著影响。当农户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率的预期越高,则在现有水平下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越小;反之,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率的预期较低,则在现有水平下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越大。
(3)农户在生产中遭遇的自然灾害严重程度对购买农业保险有显著影响。农户认为在农业生产中遭遇自然灾害越严重,则越倾向于购买农业保险;反之,则较少购买农业保险。
(4)农民的文化程度高低对农业保险的购买有显著影响。
从农业保险排斥看新疆农业保险发展 篇3
农业保险排斥是指在农业保险市场中, 农户缺少分享保险服务的一种状态, 这也包括农村中的弱势群体缺少足够的途径和方式获得保险服务, 或者获取保险产品的成本较高, 超过了他们的实际支付能力, 从而被排斥在农业保险保障的范围之外。农业保险排斥具有多维性:1.农业保险的地理排斥主要是指农业保险的需求者到达服务网点的距离较远, 从而影响了其购买保险的便利。2.农业保险的评估排斥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查勘定损难度较大, 专业性较强, 限制了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和推广, 进而产生了评估排斥。3.农业保险的条件排斥指在经营农业保险时, 保险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在保险合同中附加种种条件将农户的实际保险需求排除在保险保障之外。4.农业保险的价格排斥是指由于保险价格过高超出了某些经济主体的购买能力, 而将其排斥在外。5.农业保险营销排斥指农户受到保险公司市场营销要素的影响被保险企业排斥在外, 导致农户潜在的保险需求无法实现或实现成本很高。6.农业保险的自我排斥是指农业保险的需求者——农户由于种种因素主观地将自己排除在保险产品和服务之外。
一、新疆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新疆农业保险于20世纪80年代恢复开办以来, 经历了起步、发展、萎缩、恢复和快速发展的历程。2004年, 国家将新疆确定为全国政策性农业试点省区之一, 开启了新疆历史上真正意义上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序幕。2005年新疆自治区政府恢复成立了新疆农业保险领导小组, 2006年研究制定了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人保财险新疆自治区分公司在自治区政府的政策支持下, 开办了以棉花为主的农业保险, 同时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也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推行了农业保险, 形成了政府主导、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以及区域统保、风险基金为后盾的发展模式。2006年, 新疆全区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2.84亿元, 为农业生产提供了64亿元的保险保障, 支持赔款1.76亿元。尤其是2007年新疆农业保险实施中央政策补贴后, 当年保费增加了约4.73亿元, 2008年又比2007年增加了约11.9亿元。
农业保险在支持新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稳定农民收入和及时恢复受灾农户生产生活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08年10月, 新疆农业保险承保各类农作物面积达到了3621.93万亩, 支付赔款5.51亿元, 受益农户35.62万户。
二、新疆农业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 新疆农业保险地理排斥
由于新疆地区地广人稀, 自然条件比较恶劣, 使得商业化经营的保险公司在设置网点时对农户的保险需求形成了地理上的排斥性。1.地理环境因素。从农户到保险机构营业网点的地理距离看, 不仅保险类金融机构很少或几乎没有在广大农村地区设立经营网点, 而且设置的网点处于地州层面, 县乡基本上处于“真空”状态, 这就进一步强化了对农户保险需求的排斥性。2.保险公司在开设网点时主要考虑成本、风险控制等因素。对于大多数商业保险公司而言, 当其面对众多而分散的农户时, 其获取信息的成本很高, 在没有政策性倾斜或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 保险公司具有极大的“惰性”。新疆地区人口密度较小, 人口地理分布也不均匀, 再加上其特有的自然地理环境, 成为新疆农业保险地理排斥的重要原因。
(二) 新疆农业保险评估排斥
1.查勘定损难度较大。这与农业自身经营的特点和保险机构水平密切相关。从农业经营的特殊性来讲:新疆各地区农作物种植品种、种植面积、灾害特点、险种等存在诸多差异, 这给开展农业保险带来了极大挑战。如在农业生产过程中, 种养两业或不同的作物对环境的适应情况不同, 其对灾害的抵抗力情况也不相同, 如瓜类作物和棉花作物对雹灾的抵抗力就明显不同。因此, 在灾害事故发生后, 什么情况才能算作损失以及损失的轻重程度是个很难确定的问题。2.从保险机构水平来讲, 一方面, 新疆地广人稀, 种养两业生产规模较大, 但农业保险产品提供主体——农业保险公司缺乏 (目前仅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 保险公司自身技术人员更为紧缺, 农业保险供给不足。尤其当保险损失发生后, 保险公司应急处理能力不强, 反应滞后, 查勘定损和理赔不及时。另一方面, 新疆地区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发达, 尤其是缺乏保险公估机构, 因而, 保险公司无法顺利转移查勘定损这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业务。这些是造成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查勘定损难度大的主要因素。3.在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存在的道德风险主要是指农户在购买农业保险之后, 会减少对灾害的防范措施和在灾害事故发生后缺乏对农作物的抢救积极性, 从而扩大了灾害的损失。有些农户甚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消极措施致使农作物收成过低, 从而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
(三) 新疆农业保险条件排斥
即为防止道德风险而造成的排斥。农业保险的标的物大都是活的生物, 他们的生长、饲养都离不开人的行为作用。同一风险等级下, 同等土地上的相同作物, 其品种选择、耕作方法及耕作精心程度的差异必然带来产量差异。农户购买了农业保险之后, 就会通过其行为增加其预期的索赔。据相关调查, 我国经营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款的20%, 在牲畜保险中骗赔尤其严重。为了对付来自投保农民的道德风险, 保险公司一般都在条款中规定有免赔率和一些免赔条款。但由于对投保农民的监督成本太高, 保险公司就需要提高免赔率或提高保费率, 双方博弈的结果使一部分有保险需求的农户被排除在农保之外。
(四) 新疆农业保险价格排斥
1.高赔付率。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比较利益低、季节性强等, 使经营农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常常处于“十保九赔”的尴尬境地, 这种高赔付率决定了其经营保险业务必然需要用高费率来覆盖高风险。2.高成本, 高技术难度。农业保险不仅赔付率高, 而且费用成本也相当高。新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费用源于本地区农业在空间上较大的分散性和农业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利用的季节性。这些特点首先给风险区划和确定保险费率带来了技术困难和增加了工作量。其次, 保险的展业宣传、承保签约、查勘定损、理赔兑现等业务在时间上比较集中、地域上比较广阔、工作强度很大, 这必然使保险公司花费比城镇各种保险多得多的人力、物力、财力。3.逆向选择因素。多数情况下, 农户的投保心理是灾害轻的、风险小的往往采取风险自留的方式, 风险大的、灾害重的可能会考虑投保。因此, 保险公司为了减轻信息甄别的成本必然采取高费率来覆盖所有的保户, 造成保险费率偏高于那些有潜在保险需求的风险较小的农户。
(五) 新疆农业保险营销排斥
新疆南北疆地区自然地理条件迥异, 自然灾害的种类不同、发生频率不同, 农作物种植品种也存在差异, 于此相对应, 保险公司设计农保产品时应体现这种差异性, 在对潜在消费者进行市场调查和农业保险险种的开发上, 针对差异性需求设计迎合当地实际需要的保险产品。然而, 新疆农业保险市场缺乏有效的市场细分, 营销目标单一, 基本上属于“一刀切”的营销模式。而且, 新疆属于多民族聚居区域, 少数民族农户在接受保险产品方面受到心理因素、民族习俗、语言等方面的影响。
(六) 新疆农业保险自我排斥
造成农户自我排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如心理因素、保险意识、政府救济的挤出效应等。1.对灾害的发生心存侥幸心理。就新疆而言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是小灾年年有, 大灾三、五年一个周期、巨型灾害10年左右一个周期。这样, 灾害重的地区农户的投保积极性较高, 灾害轻的地区则相反。灾害之后的年份随着灾害发生概率的减少投保的农户相应减少。2.保险知识缺乏。由于农户独立金融人格的缺乏、自主学习能力差、保险意识不强, 往往会加大保险的自我排斥, 因此保险知识的多寡是影响农户是否选择投保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3.对农业保险存在偏见。由于受“听天由命”、“出险靠救济”的传统观念和小农意识的束缚, 以及农险宣传少等原因, 农民的保险意识较差, 不少农民把农业保险也看作是一种摊派, 从而对农业保险产生一种反感和抵触情绪。
三、增强新疆农业保险融入的政策建议
(一) 构建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农业保险产品是准公共物品, 如果让农业保险产品在竞争市场自由交易, 农业保险产品的供求曲线不可能相交, 因为它既缺乏有效需求, 也缺乏有效供给。因此, 只能采取财政支持下的政府经营或财政支持下的商业化经营的方式。根据我国实际情况, 对广大的农村分散经营的个体户, 比较适宜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因而, 在新疆地区采用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较为合适。制度架构如下图:
该制度架构包含四个层面:第一层面:农民自行承担部分风险和保费;第二层面: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农业风险损失;第三层面:商业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农业风险损失;第四层面:巨灾风险准备金承担超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的保险损失。在该制度架构下, 政策支持的财政补贴需要解决三个主要问题:第一, 通过保费补贴解决农民买不起保险的问题;第二, 通过费用补贴解决农业保险经营成本过高的问题;第三, 通过农业保险的再保险费补贴和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来解决农业保险中巨灾风险难以分散的问题。
(二) 改革农业保险职能, 实行政策性业务的专营和竞争
保险担负多种职能, 但基本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根据近几年的经营情况, 在充分行使经济补偿职能的同时, 还应该加强保险的防灾防损工作, 提高防灾防损指数, 协助地方政府大力开展行之有效的防雹、防治病虫害、防风等措施, 这不仅可以有效降低业务的亏损, 而且可以很大程度保护农业生产。
政策性业务的专营和竞争, 坚持两者相兼的原则。也就是说保险业务只能由指定的公司经办, 非指定公司不得介入。这样, 不仅便于政府对政策性业务进行财务补贴, 政府组织推动和对投保人进行统保, 以克服政府财务补贴流失、行政行为滥用等弊端, 而且可以保证市场的需求。
(三) 努力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是充分发挥农业保险职能, 推动农业保险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承保方面, 可以依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 采取县、乡、村三级联动的方式, 实行定点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开展承保工作;在理赔方面, 应该简化手续、限时办理, 以提高理赔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在服务方面, 应开通全天候24小时服务专线, 随时受理农户的保险咨询、报案、投诉等事项;在营销方面, 做好市场调研, 创新险种开发, 设计真正迎合广大农户实际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 发挥农业保险社会“稳定器”的作用;积极培养懂双语或多语的高素质营销队伍, 以适应多民族聚居区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费玉娥.新疆农业与农村金融发展研究[M].新疆科技卫生出版社, 2002.
[2]黄英君.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机制研究:经验借鉴与框架设计[M].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9.
[3]宋英杰.中国农业保险概述[M].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6.
[4] (瑞士) 瑞斯托.劳拉詹南.金融地理学[M].商务印书馆, 2003.
推进农业保险降低农业生产风险 篇4
xx镇财政所扎实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全面促进粮食生产,降低农业自然灾害风险,保障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
一是全镇召开农业保险工作动员会后,我所积极行动,召开了专题会,安排包村责任制,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各包村责任人配合村召开了农业保险政策宣传会,引导种粮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二是利用过街横幅、有线电视、张贴标语、印发政策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让种粮农民明白农业保险工作是国家出台的支农惠农政策,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增强农民防灾减灾能力,稳定粮食生产,保证农民增收。
通过以上工作扎实的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已经圆满结束,有效地保障了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
农业保险专业 篇5
一、调研基本情况
湖北省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 为了全面了解自然灾害等风险对水产养殖的影响程度, 根据湖北保监局要求, 最终选择了政府重视、养殖技术好、已形成规模养殖产业并在当地经济发挥重要作用, 保险需求迫切的仙桃市黄鳝养殖作为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对象开展调研工作。
从2014年7月到2015年6月, 先后有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湖北省保监局、湖北省水产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总公司、省公司和仙桃市市委、市政府以及仙桃市水产局和金融办等单位领导多次前往仙桃市, 深入到当地的七个乡镇的十五个养殖基地开展了全方位、多轮次和多层级的调研活动。
1. 黄鳝养殖产业前景广阔
地处江汉平原且水资源丰富的仙桃市是湖北省黄鳝养殖产品的主产区和黄鳝养殖基地。仙桃市通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和探索, 走出了一条科技指导、分散养殖、集中销售的强村富民的黄鳝养殖路子, 打造形成了集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全产业链。截至目前, 仙桃市的黄鳝养殖面积已突破12万亩, 网箱黄鳝养殖达到240余万口, 产量占到全国总产量的10%, 被誉为中国的黄鳝之都。2016年, 仙桃市的水产品产量可突破40万吨, 其中黄鳝产量将达到10万吨, 产值过20亿元。黄鳝每年仅国内市场需求在100万吨以上, 国内产量不到60万吨, 缺口很大, 黄鳝养殖前景广阔。
2. 保险市场潜力巨大且需求迫切
全省1000万亩水产养殖水域面积, 每亩按基本保额3000元, 按现行7%费率计算, 保费规模在21亿元以上。还不包含保额高出3000元的水产养殖保险费和相关联业务的保险费。仙桃市黄鳝鱼养殖保费按现在收费标准每口网箱保险金额600元, 保险费30元, 240万口网箱可以收取保费7200万元, 目前只承保了物化成本的50%, 若保险金额提高到1000元, 保费达到1.2亿元。因此, 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同时通过调研了解到, 政府全力支持黄鳝养殖保险, 全部的养殖合作社和98%的养殖户都希望开展黄鳝养殖保险业务, 需求十分迫切。
3. 黄鳝养殖保险面临的风险点多
从调研情况看, 黄鳝养殖面临的主要风险有:自然灾害风险、养殖疾病风险、养殖技术风险、安全管理风险、环境污染风险、市场经营风险等。以上风险会造成养殖户不同程度的损失, 严重时会导致投入无法收回, 因灾返贫现象频发。
二、黄鳝养殖保险试点情况
为了确保试点效果, 选择了黄鳝养殖基础较好, 具有代表性的张沟镇先锋村。先锋村现有480户村民, 其中黄鳝养殖户381户, 占比79.38%;村民1109名, 其中黄鳝养殖从业人员357人, 占比32.19%。2015年养殖黄鳝3.88万口, 户均养殖口数约为102口。其中92%的都是6平方米大小的网箱。2015年先锋村人均收入为1.8万元, 其中黄鳝养殖收入占比82%以上。
根据《关于印发仙桃市黄鳝养殖保险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仙财金办[2016]17号) 文件精神和监管要求, 制定了黄鳝养殖保险承保理赔实施细则, 规范流程;创新服务方式, 推行会商制度;组织员工培训, 提升技能;广泛开展宣传, 提高承保意愿。还组织服务专班进驻张沟镇先锋村, 举办了3次黄鳝养殖保险产品说明会, 为先锋村黄鳝养殖户宣传讲解黄鳝养殖保险的特点及承保理赔服务流程, 更好地让广大养殖户了解惠民政策, 了解黄鳝养殖保险产品, 了解公司的配套服务, 从而自觉自愿地参加养殖保险。从6月10日开始, 先后有先锋村黄鳝养殖户投保, 按照文件要求, 在承保、查勘定损和理赔过程中严格做到三公示两签字和五公开三到户。截至7月11日, 我司共承保16个黄鳝养殖户共计1846口网箱, 共收到保险费55380元 (其中政府补贴11076元, 先锋村委会补贴7384元) 。从6月25日开始, 至7月11日止。受多起强暴雨影响, 我司陆续接到黄鳝养殖户报案, 共有16户保险黄鳝 (共计1846口网箱) 全部出险报案, 经我司快速查勘定损, 快速理赔, 赔付金额达到275782.9元, 简单赔付率达497.98%。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到, 黄鳝养殖的风险很高, 特别在鳝苗入箱到开口进食的这一段时期, 对暴雨、降温等异常气候自然灾害较为敏感, 往往会出现部分死亡、甚至全部死亡的情况。
三、开展黄鳝养殖农业保险工作的意义
1. 有效化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 更好地服务"三农"
开展农业保险是贯彻中央五大发展理念, 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服务国家长江经济带和精准扶贫战略,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也是保险业服务三农和保障民生的重要途径。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有利于减少灾害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稳定和保障农民收入, 不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有利于通过保险机制发挥财政支持政策的杠杆效应, 使广大农民切实享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惠农政策带来的效益;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为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扩大保险的覆盖面, 提高保险业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黄鳝养殖是一项高风险、高投入、高收入的产业。没有开办黄鳝养殖保险之前, 很多养殖户因灾害发生和因黄鳝养殖疾病发生导致投资无法收回, 因养殖失败而返贫的事情时有发生。黄鳝养殖保险开展后, 养殖户发生灾害损失后, 可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的补偿, 重新购苗, 保证投入不受损失, 迅速恢复再生产。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养殖户的生产积极性, 同时也有利于黄鳝养殖产业的迅速发展。先锋村养殖户村长张小治发自内心的说:多年期盼的黄鳝养殖保险终于实现了。我们真诚的感谢国寿财险公司为黄鳝保险所做的工作, 被他们扎实的工作作风所感动, 为他们科学严谨的态度折服, 为他们高效快速的理赔服务点赞。
2. 引起政府和养殖户高度重视, 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提供科学决策
通过黄鳝保险试点工作, 摸清了黄鳝保险的风险点、防范点, 政府能够更好地指导生产, 对产业发展进行科学决策。通过黄鳝养殖保险试点工作, 我们准确了解了黄鳝养殖从黄鳝苗投入网箱到黄鳝成熟销售中的每一个阶段风险点, 掌握了有效防范风险发生的措施, 这对进一步完善条款, 使保险责任更加切合实际, 费率厘定更加科学合理, 防范风险手段更加有效, 给政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数据更加准确, 建议更加合理, 切实帮助养殖户及时化解风险, 防灾防损, 更好促进黄鳝养殖产业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通过黄鳝试点工作, 极大的转变了老百姓对保险的认识。通过前期的调研、宣传、承保、查勘和现场理赔, 绝大部分村民和当地政府领导看到了参保农户出险后赔付情况, 对参保和没有参保的受损的养殖户, 两者的差别有了清楚的了解。对保险的作用的认识有了较大转变, 都认为明年要积极参保, 有了保险做后盾心中更有底气, 养殖黄鳝更有信心。同时, 黄鳝养殖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金融试点有效结合, 极大了方便了农民, 解决了资金融资难的问题。因此, 仙桃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周文霞表示:仙桃黄鳝养殖试点保险工作很受欢迎, 2017年黄鳝养殖保险要全面推广, 做到应保尽保。
3. 锻炼了队伍, 积累了经验
在开展黄鳝养殖保险试点的工作中, 国寿财险的省市县相关人员全程参与了调研, 研发条款, 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全过程, 从专家、政府部门和养殖户中学到了很多水产养殖和风险管理知识, 从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也发现条款设计中的一些不足, 这对我司今后开展水产养殖保险工作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四、开展黄鳝养殖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 风险点把控的不准
黄鳝保险在全国目前还是首例, 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遵循, 没有科学的数据可以参考。尽管经过多次调研, 在此基础上研发的条款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不科学的地方。风险点的确定目前是依据养殖户以前的感觉, 没有数据模型, 费率的厘定没有大数法则做支撑。因为养殖户原来没有参加保险之前, 每一阶段的死亡概率, 完全凭借感觉和想象。所以, 在实际承保理赔过程中, 我们发现投苗期间黄鳝鱼死亡率一般在30%60%间, 远远超过了20% (原来调研了解死亡率的数据) , 特别是在6月15号前进苗的死亡率甚至高达80%以上。因此, 条款设定的起赔点30%, 绝对免赔率20%偏低, 每一阶段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也不是很合理, 费率要根据试点的情况重新厘定, 免赔率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
2. 查勘定损的损失程度难以界定
黄鳝养殖风险主要有:意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风险、养殖疾病风险、养殖管理风险、市场风险、道德风险和养殖技术风险等, 最大的风险是进苗后投放到网箱后, 黄鳝苗不适应新环境和投苗后气温温差较大, 黄鳝苗死亡率高。特别是黄鳝死亡后, 标的死亡腐烂消失后无法确认死亡数量, 标的物长大重量增加, 以及黄鳝在生长过程中, 养殖户赠予他人、销售或者自己食用了, 这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都无法精确剔去, 扩大了保险公司损失, 使理赔无法建立在科学准确的基础之上, 从而影响到条款保险责任的设定和费率的厘定。加上承保的网箱数量大, 抽查的比例相对很少, 随机性很大, 导致损失率确定不准确。黄鳝养殖水产养殖生活环境特殊, 生产技术及条件要求较高, 对环境气温依赖性强, 一旦出险, 防灾防损的措施不容易奏效, 损失往往很大。
3. 道德风险无法控制
鉴于一些投保人的思想素质所限和保险人的技术手段较落后, 在承保后, 投保人很容易将保险标的转移, 责任免除范围内的而纳入责任范围内, 不是保险标的物损失的而想法混入保险标的物等等, 在发生 (有时是故意制造) 保险责任事故后, 向保险人索赔, 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人损失程度。
五、以点带面, 促进黄鳝等淡水养殖农业保险工作的建议
1. 创新保险产品研发, 满足养殖户多种需求
一是对现有传统产品进行升级改造, 让产品保险责任更具有针对性, 费率更加科学合理, 起赔点和免赔率更加符合实际。
二是根据市场需求开发水产养殖天气指数保险, 选择影响水产养殖保险的极端天气或自然灾害, 只要出现了保险产品约定的极端天气或自然灾害, 达到了设定的阀值, 根据情况进行赔付, 这对提高理赔速度, 有效规避道德风险, 提高水产养殖保险参保面会起到积极作用。
三是开发黄鳝养殖价格指数保险。根据黄鳝多年的市场销售价格, 确定一个保险价格, 一旦市场销售价格低于保险价格, 其差额部分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保证了黄鳝养殖户的利益, 提升养殖户投入扩大在生产的积极性, 有利于产业做大做强。
四是建立由政府、保险机构和养殖户共保机制。损失程度在一定范围内由养殖户自行承担, 保险公司承担中间范围内的责任, 超出保费一定程度的部分由政府承担。探索一条三方或多方共保, 比例担责的合作共赢的保险新路, 调动所有参与方的积极性, 促进水产养殖保险的快速健康发展。
五是建立有财政支持的水产养殖风险准备金。为了更有效地防范风险, 每年根据业务量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金, 逐年滚存, 专门用于弥补水产养殖大灾风险损失。大灾准备金的管理严格遵循独立运作、因地制宜、分级管理和统筹使用的原则, 确保资金安全。
六是积极探索互联网+水产养殖保险新模式。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协助确定承保标的地点定位、数量确定、市场供求信息等等, 提高承保的准确度, 为客户提供高的附加值服务。
七是水产养殖保险要与当地农村合作金融创新试点结合, 促进普惠金融开展。利用保单抵押贷款, 信用保证保险等有效解决养殖户贷款难、贷款贵难题, 推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发展。
2.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提高参保人员积极性
黄鳝养殖保险目前只有县级财政补贴, 补贴比例仅为20%, 比例很低。要提高养殖户参保积极性, 必须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要在县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 争取省级财政补贴, 最后争取中央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的比例至少要达到70%以上, 这才能够推动水产养殖保险工作快速发展。
3. 创新服务方式, 实施会商制度
本着友好协商、共同参与、防范风险、合作共赢的原则, 通过建立集体会商机制, 采取会商形式, 研究解决水产养殖保险的承保理赔及突发事件和重大紧要事件的风险隐患, 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和工作措施, 达到有效的化解矛盾, 防范风险, 促进水产养殖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目标。
4. 强化保障措施, 确保水产养殖保险工作取得实效
(1) 建立投入机制。结合现代淡水养殖建设重点任务, 建立健全稳定、多元的投入增长机制。增加财政预算安排, 发挥政府在支持现代淡水养殖业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推广体系、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引导社会资本向农业投入。加大资金整合力度, 以现代农业建设的重点任务和工程为平台, 整合涉农资金项目, 加大竞争性分配的力度, 适当调整财政支农资金结构,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拓宽投资、融资渠道, 采取以奖代补、奖励、贷款贴息、抵押担保、风险补偿、税费减免等措施, 吸引各类资本投资开发渔业。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支农力度, 发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机构的功能, 增加信贷投入。加快养殖园区建设, 增加养殖户收入。我国水产养殖业要以现代渔业园区建设为契机, 加强产前苗种繁育、产中质量管理、产后流通贸易, 进一步推进洁水保水渔业的发展。
(2) 深化农业改革。加强对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村改革试验区、农村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县市、四化同步示范乡镇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发挥先行先试的作用, 努力探索发展具有湖北特色的淡水养殖现代化路子。抓住当前有利时机, 积极推行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疫病防控体系、养殖技术推广体系、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农村产权制度等领域的改革, 创新体制机制, 完善服务体系, 激发现代渔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
(3) 培养专业人才。发挥农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优势, 强化政策激励, 培育和造就一批农业科技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抢占现代淡水养殖业发展的制高点。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教育, 以提高科技素质、职业技能为核心, 培养和打造现代淡水养殖业实用人才和科技致富带头人。推进基层农技人员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培训,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提高基层农技服务能力和从业人员的素质。鼓励大学生村官和科技人员在乡村工作, 让大学生和科技人员扎根基层, 成为发展农业、服务农村、致富农民的标兵。
(4)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湖北省现代淡水养殖业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现代淡水养殖业建设发展的总体指导和协调。要把全省现代淡水养殖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分解到市、县和省直部门, 建立目标责任制, 实行绩效评价, 确保任务得到落实。各级政府要把现代淡水养殖业发展业绩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指标。各地和各部门要深入水产养殖保险第一线, 掌握新情况, 解决新问题, 研究新举措, 推进湖北现代淡水养殖业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摘要:大宗淡水鱼养殖对保障国家食物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调整农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效用显著。我国淡水资源非常丰富, 但气候条件复杂多样, 这对淡水鱼养殖十分不利。为了探索通过保险方式, 化解养殖风险, 促进渔业产业健康发展, 公司积极响应中国保监会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创新保险服务三农工作方式的号召, 在湖北保监局的大力指导和支持下, 开展了创新型黄鳝养殖保险试点工作。本文详述了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分析了试点工作开展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 基于此提出了优化和扩大水产养殖农业保险的建议, 以期找出一条化解水产养殖风险的新路子, 更好地服务现代农业的发展。
关键词:农业保险,黄鳝养殖,保险试点,产业发展
参考文献
[1].乐家华, 刘超.世界海洋渔业开发及现状分析.湖南农业科学, 2010 (11) .
浅议农业保险中的再保险 篇6
从中国的保险损失来看, 《西格马》统计的全球巨灾保险财产损失共490亿美元, 而中国各项巨灾保险损失总额仅300万美元, 不足全球巨灾保险赔付的0.0006%。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一) 农业保险的界定
狭义的农业保险是特指针对农业 (种植业、养殖业) 生产的保险业务, 是通过农户投保在更大范围内分散生产经营风险、在受灾后及时得到损失赔偿的制度。而广义的农业保险范围则涵盖农业产业的整个过程及相关财产和人员的保险。针对我国国情, 本文将农业保险界定为狭义农业保险, 即特指对种植业、养殖业进行的保险保障。
(二) 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一直处在“两难困境”——如果完全按市场化经营的规则收取保险费, 农民根本保不起;若按农民能接受的价钱卖保险, 商业性保险公司根本赔不起。一直以来, 我国农业保险一直存在着盈利不足、赔付有余的现象, 有人将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现状总结为“三低三高”, 即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
自1998—2006年, 我国财产保险取得了长足进步, 但农业保险却始终徘徊不前, 甚至略有萎缩。我国农业保险净赔付率在1998—2006年间, 只有2003年为60%, 其余年份均超过70%, 从我国保险市场目前的费用率高达30%及以上的普遍状况来看, 除2003年可能微利外, 其余年份保险公司的这一险种均为亏损。
二、再保险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必要性
1、农业保险不完全具备风险大量和风险同质等可保风险条件, 从而使其经营缺乏牢固的大数法则基础。由于我国地域辽阔, 自然灾害多种多样, 导致各地灾情不一, 不具备可保风险条件。
2、农业保险损失巨大且集中, 具有连带性。由于农业保险风险的发生具有地域性和高度集中性的特点, 一次灾害往往带来的是一个区域的农户损失, 损失集中并且巨大。
3、易产生逆选择。目前, 在我国, 农户的投保意识并不强, 农户主动投保农业保险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预测到自己某一阶段会遭受损失故投保一个阶段的农业保险;另一种是因为本身风险较大且固定, 故而连续投保农业保险。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农业保险的承保风险加大, 进而导致保险公司上调费率, 而风险较小的投保人则会因为高额的保费而选择退保, 选择继续投保的多为风险较大的投保人, 因而导致保险公司承保风险进一步加大, 如此恶性循环。
三、再保险的分担机制
鉴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我国农业保险再保险的开展无法离开政府财政的支持。对于我国农业保险中再保险的分担途径, 笔者有以下设想:
1、由国家财政和各保险公司共同出资建立一家专门承保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 法定规定各保险公司必须将所承保农业保险业务的一定比例分保给此再保险公司 (以下若无特别说明, 所指再保险公司均指此再保险公司) , 并且规定自留比例不得超过一定限额。这种再保险的分担机制分为两个层次:事故发生后, 以事故超赔再保险的形式将全部保险业务可能发生的损失分为三个部分。其中一部分作为自负责任额由各家保险公司赔付, 超出自负责任额以上至一定额度的部分按分保比例由再保险公司赔付, 这是第一层次的超赔再保险。超出第一层次超赔再保险自留额与分保额之和的部分由政府承保, 这是第二层次的超赔再保险。这样, 就将各层次的损失赔付控制在一定限额内, 避免了责任的累积。最后由国家财政充当终极再保险人也保证了偿付能力, 确保了投保人的利益。
2、再保险公司的具体运作。
(1) 制定险种分类及承保标准。系统地制定农业保险的相关险种承保标准, 要求各级保险公司均按此规定执行。通过这一举措, 减少由于逆选择等因素造成承保风险过大的现象。同时, 由于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性质, 为了保证风险较大的农户仍可以享受到到农业保险的保障, 须制定专门的高风险群体承保处理办法, 即以普通费率向投保人收缴保费, 同时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加以补贴其保费, 同时保险公司需将其服务范围缩小, 仅保障其最低保障需求即可。否则, 则可能造成其他风险状况良好的投保人的不满甚至退保。
(2) 细化险种, 分区承保。由于我国农业保险具有地域性的特征, 各区的险种需求必定存在差异。因此再保险公司需根据地域的差异性调整各地险种的设置, 并将各地的分保业务划入不同的管理账户, 独立核算盈亏, 以进一步明确分保业务质量。
(3) 设立统一的再保险保障基金。由 (2) 可得, 由于各个险种都有各自独立的盈亏账户, 因此将各个账户的盈余部分划入统一的再保险保障基金进行统一调度, 将盈余积累以补贴亏损险种。
(4) 进行转分保业务。虽然有国家财政作为支撑, 但为了节省国家资源, 体现商业性原则, 再保险公司需要积极展开向国外再保险公司的转分保业务, 将国内风险转移国外, 利用国际资源分散风险。
参考文献
[1]、颜清. 2004年全球重大灾害回顾[J」.保险研究, 2005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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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东升. 试论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J]. 金融教学与研究, 1997 (4)
农业保险专业 篇7
发展农业保险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
一是现代农业建设释放出更强烈持久的农业保险需求。当前我国农业进入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的发展阶段。同传统农业相比,现代农业投入大、专业化和市场化程度高,同样风险对现代农业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传统农业。因此,越是发展现代农业,越需要加强农业风险防范和管控,迫切需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等政策工具,提高风险保障能力和水平。
二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释放出巨大的农村财产保险需求。随着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农村集体资产权益明确为代表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以及农村产权有形、无形市场的发育和逐步放开,大量的农村资产和资源进入市场流通,强化了集体和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保障需求。
三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两大风险释放农业保险需求。农业生产经营始终面临着气候和市场的挑战。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我国农业灾害呈现多发、频发、重发态势;随着农业市场国际化发展,农产品价格和流通的市场风险与竞争日益加大。应对这些新变化,需要建立有效的规避和分散风险的农业保险机制。
四是促进农民稳收增收的政策取向释放农业保险需求。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关键要增加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农民的收入。防止农民收入滑坡的风险,就要防止农民收入源头的异常波动。要合理运用农业保险政策工具,发挥其保障产量底线、稳定农产品价格和化解经营风险等方面的作用,进而实现农民收入稳中有进。
五是强化“绿色框架下”的农业支持保护释放农业保险需求。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框架的约束下,实施农业支持保护必须符合贸易规则和条约限制。我们应充分利用世贸规则,开发WTO允许的绿箱政策工具,强化农业保险对农业风险的缓冲和舒解作用,保护农业产业安全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利益。
大力推进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发展
一是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和层次。要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和层次。中央财政政策的施力重点应是保安全和保民生,要提高大宗粮食品种和战略性农产品保险支持力度。地方财政要集中力量保重点和保优势,要发展区域集中度高、农民增收作用大和产业发展潜力好的特色优势品种保险。此外,还要支持渔业、森林、草原、设施农业等领域的保险品种发展。
二是加快农业保险产品品种创新。加快推进农业保险险种现代化,从传统单一的基本风险保障向产量保险、收入保险、价格保险和指数保险等转变,使险种更加适应参保主体的需要。
三是鼓励和引导农业保险商业模式创新。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地位,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地方发展一般商业性农业保险、互助性农业保险等。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保险融合,启动实施“互联网+农业保险”商业模式,用互联网技术和思维解决农业保险投保主体分散、经营成本居高不下、查勘定损程序复杂等难题。
四是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综合保障体系。一个健全完善、健康持续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不仅应包含服务保障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初级农业保险,还应有防范保险赔付不足的再保险制度,以及化解区域性或全局性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
五是积极发展农业保险社会化服务。在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主体类型增多、利益纠纷矛盾多发、保险诉求多元复杂的情况下,引入农业保险公估服务势在必行。建立第三方评估和评价机制,对维护农民利益、规范保险程序、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负担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浅析我国农业保险 篇8
政策性保险农业保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1 农业生产具有弱质性, 需要政府的扶持和保护。
首先, 在很大程度上, 农业生产离不开自然界, 总是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非预期自然风险, 如气候灾害、植物病虫、动物疾疫、地震、泥石流、风灾、水灾、雪灾、旱灾等等。据统计, 自然灾害每年给中国造成1000亿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受灾人口2亿多人次, 其中农民是最主要的受害者。2006年由于各类自然灾害, 农作物受损面积4.1万多公顷, 因灾直接损失达2528.1亿元。
其次, 由于农业生产的自我调节能力弱, 一旦发生风险, 造成的危害很有可能引发另一种或者多种风险的相伴发生, 从而扩大风险损失和危害。如在灾害面前, 一些抗风险能力相当差的农民, 常常是“一年遭灾、三年受贫”。再次, 农业生产由于受自然生产过程的约束, 一般对市场信号的反应滞后, 不能及时根据市场信号调节其生产, 竞争能力较弱。这样一个弱质行业一旦发生风险, 就会造成农村经济波动, 进而影响整个社会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刘丽萍四、生态发展是企业经营者生态文化素养的根本发展是企业的活力所在, 生态发展能力是企业经营者在生态文化素养方面的崇高境界。生态发展能力包含对市场规律的深刻认识和灵活运用, 要求企业经营者掌握企业生存竞争的基本技能, 注重改进经营管理方式和发展方式, 调动员工的主体意识, 启发员工的创造性思维。
更为重要的是, 生态发展能力要求企业经营者对生态问题有较系统的认识和理解, 能将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同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紧密联系起来, 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 企业经营者应把生态发展作为企业一切活动的指导思想, 把自身的生态发展能力提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把生态发展目标纳入企业改革发展的长远规划, 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向着有利于“人———社会———自然”复合性生态系统健全的方向发展, 构建起和谐统一的企业生态管理机制、生态创新机制和生态发展机制。这样, 企业经营者不仅能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提升自我, 而且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得到升华。
1.2 农业生产是准公共产品农业保险原则
上实行“谁投保, 谁收益”原则, 其准公共产品属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 农业保险效用具有不可分性。农业保险服务是向整个社会提供的服务, 其成果在全社会使用, 不能被分为若干部分。如粮食生产、畜牧业的产出等等。其次, 农业保险成本具有明显的外在性。由于农业灾害具有面积大、数额高等特点, 农业生产风险高, 完全由私人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高, 商业保险公司资本无法承受, 往往不愿意经营, 从而造成保险成本外溢。再次, 农业保险收益具有明显的外溢性。农业保险服务对农业灾害进行补偿, 能够稳定农产品的供给, 一旦灾害发生, 可以减少全社会的福利损失, 稳定社会经济, 具有收益外溢性。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政府应该为其埋单, 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促进农业生产, 稳定社会经济。
2 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征
2.1 法律保障。
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 对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开展办法以及组织机构等等做了详细规定, 为农作物保险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2 资金补贴。
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资金补贴来源于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联邦政府的资金补贴包括保费补贴和业务费用补贴。所谓保费补贴, 就是为了让农民能买得起保险, 联邦政府对农民直接支付的补贴。保费补贴因各险种不同而支付比例不同, 如2000年美国保费补贴的平均比例为纯保费的53%。而业务费用补贴是指联邦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作物保险的, 提供20%~25%的费用补贴。另外, 对联邦政府主办的专门农作物保险机构, 政府还承担起各项费用、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等。地方政府即州政府根据自身财力情况, 对农作物保险提供相应的补贴。据统计, 1980~1999年, 联邦政府对农作物的保险费用合计为150亿美元。
2.3 其他扶持措施。
除上述资金补贴外, 美国政府还采取了再保险支持、免税等方式扶持农作物保险。如美国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 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负。
2.4 组织机构。
美国农作物保险从政策制定、立法、组织机构设置、产品的设计开发, 到统计、精算、资料搜集、推广等, 均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 由三层组织机构协调开展和执行。第一层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第二层是有经营农险资格的私营经营公司;第三层是保险代理人和农险勘核损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下设10个办事处, 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农作物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利于立法机关和民众间的协调和沟通, 向民众提供保险服务和信息。私人保险公司由于政府的扶持, 都愿意经营农作物保险, 这些公司要经过政府的审核, 以雄厚的实力和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承担直接的保险业务。美国农作物保险主要通过代理人进行销售, 而勘核损工作也由专门的农险专业核损人员来进行。
3 借鉴上述国家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 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点措施:
3.1 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完善的立法是农业保险的保障。
上述各种农业保险模式中, 各国均制定了专门的法律, 权威性高, 从而保障了农业保险的经营和发展。目前我国的《保险法》主要针对商业性保险, 不适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因此, 应该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当然, 在立法过程中, 也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 避免农业保险的随意性, 逐步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扩大保险范围, 提高农民投保意识。
3.2 健全经营和组织管理机构从前面的介
绍可以看出, 农业保险开展得很好的国家, 首先是得益于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 如西班牙的四级机构、日本的“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等。根据我国的国情, 可以选择农业保险主体多元化方式, 由商业保险公司直接经营原保险, 政府设立政策性保险机构实行再保险, 以实行非盈利性的、强制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
3.3 灵活补贴灵活性主要体现在:
首先是根据不同的投保主体实行不同的保费补贴率。如西班牙对全职、兼业投保农民就实行不同的补贴率。其次, 借鉴日本的经验, 实行法定强制补贴和自愿补贴相结合。对关乎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有重要意义的农作物等实行必要的强制保险, 对其他产品可实行自愿保险。再次, 对不同的险种, 实行不同的补贴政策, 以优化农业结构。无论是采用哪一种农业保险模式, 不可否认, 在工业反哺农业的今天, 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引导、扶持和一定程度上的非盈利性是必不可少的, 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纪学.国外农业保险的成与失[N].中国财经报, 2007-3-27.
[2]龙文军.谁来拯救农业保险———农业保险行为主体互动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4.
[3]李军.农业风险管理和政府的作用[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4.
[4]李志学, 程猛.美国和日本的农业保险模式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农业保险诚信问题研究 篇9
一、农业保险诚信失真现象及原因剖析
当前, 农业保险诚信问题已成为制约其自身发展的瓶颈, 诚信始终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这种不诚信现象既有被保险人造成的, 如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也有由于保险人自身造成的, 如理赔不及时、不规范、低费率;财务失真等;上述诚信危机给农业保险增加了交易成本, 使农业保险行为主体难以正常沟通和交往, 阻止了农业保险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作用的发挥。
农业保险诚信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不能简单地归结于道德范畴, 比如市场主体不成熟, 信用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法制不健全等, 但制度变迁危机让农业保险的诚信失真尤为严重。诚信作为一种社会资本, 能够促进博弈中合作和解的出现, 节约交易成本, 克服信息不对称而给交易带来的不利, 是一种交易的润滑剂。从经济学角度看, 随着商品交换范围的逐步扩大和交换关系的日益复杂, 诚信逐渐从无形的教条演化为有形的交易制度与规则, 表现为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两种形式。前者主要指以法律约束为中心的各种交易规则, 是外在的、公开的、有规定可依的;后者包括各种非正式的规则、隐性的制度、习俗、交易习惯、意识价值等, 是长期演化形成的, 是内在、隐性的但又靠人们自觉遵守的。从制度变迁的角度上看, 正式制度可以在短期内发生变化, 如照搬照抄他国的保险制度、发展模式等;而非正式制度改变却是长期的过程, 它受当地文化底蕴、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的影响。中国几千年传统的经济政策是重农轻商, 长期以来用传统道德代替法律, 使得社会各种经济因素进行交换时缺乏意识形态的支持和法律保障。原有的封建儒家的“诚信”伦理思想主要表现出宗族伦理色彩, 即以家庭和个人为中心, 强调血缘共同体, 强调由这种血缘关系组成的一种亲疏远近的人际关系秩序。在这种关系中, 人们只对自己的亲朋好友讲诚信, 而对所谓“外人”则可以不讲诚信。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各种稀缺资源的配置主要通过政府行政命令的方式完成, 诚信只是一种微不足道的辅助手段。而市场经济发生有效作用的前提是每个经济行为主体建立在平等意识、自由人格、虔敬态度和责任能力基础上的诚信要求。在目前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强制制度变迁过程中, 人们原有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等意识形态受到严重冲击, 而社会需要的合作精神、诚实信用等价值观念又尚未建立, 这种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的不相容, 即为制度变迁危机。虽借鉴了发达国家完善的保险制度为已所用, 但是社会的诚信氛围以及文化传统等非正式制度的发展和进步比较缓慢, 无法立即适应“拿来”的、好的正式制度, 没有形成以诚信为主体的保险文化, 制度也不健全, 缺乏创新意识, 仍沿用过去的粗放式经营模式。
二、农业保险诚信失真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 农业保险诚信失真的根本原因在于:在现实条件下, 农业保险交易主体从失信行为中得到的收益要远远高于他们为此所付出的成本, 即成本收益失衡。因此, 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在既定的制度框架下, 根据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的原则, 失信往往成为理性的“经济人”的选择。按照此逻辑, 农业保险交易主体总是追求收益的最大化, 其行为的逻辑出发点都是理性的经济人, 这也是下文进行问题分析的前提。
如果用B来表示农业保险交易中正常的收益, 用C表示由于欺诈而获得的收益, 保险交易主体在选择失信时的经济收益为B+C。当然, 保险失信行为都是有成本的, 其之所以能够发生, 就是因为当事人心存可以逃避惩罚 (或代价) 的投机心理。如果估计到这种惩罚 (成本) 大于他从这一行为中的收益时, 他自然会信守承诺了。这样, 我们就会得出农业保险失信与保险诚信的条件:
(一) 假设农业保险交易主体的失信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为P (0<P<1) , 则保险失信的条件为:
反过来, 农业保险诚信的条件就是:
(二) 如果农业保险失信者从心理上变得麻木, 适应或者是默认了失信行为, 不把其视为一种耻辱;
或者是保险失信者认为由于信息传递的不畅, 其他人并不能及时了解其失信行为的道义瑕疵;甚至出现保险公司谋划来隐瞒真实信息以坑害保险消费者的局面, 则 (2) 中的保险诚信条件就需要修正, 因为保险失信的收益还应包括失信行为遭受惩罚后, 失信者还能够从事的正常保险交易活动所带来的收益。若用B0表示诚信时所能获得的收益, 用B1表示失信行为受到惩罚以后所能获得的正常收益, 则保险诚信的条件就变为:
(三) 为了加大农业保险失信者的失信成本, 如果在惩罚其失信行为以后, 司法部门、监管部门等对失信者采取更为严厉的手段, 比如在法律上加大其惩罚力度, 从道义上使其遭受严厉的谴责;
或让高效的信息传递机制使之公之于众, 使其声名狼藉、信誉扫地, 让失信者在以后的保险交易及其他经济生活中难以为继, 这样才能保证他们选择诚信而不是失信。
假设这种包括信誉损失在内的其他失信成本为M, 则以上保险诚信条件进一步修正为:
(4) 式又可以整理为:
在这里我们把不等式右边看作是农业保险失信的诱因, 它是按照一定概率计算出来的失信的私人收益;把不等式左边可以看成是失信的私人成本, 它是由农业保险失信而遭受的损失B0-B1和包括信誉损失在内的其他成本M一起构成。
由上述模型可以看出:一方面, 农业保险失信的诱因与发现其失信行为的概率P成反比关系, 即概率P越低, 失信的诱因越高, 从而保险交易主体选择失信的动力就越大。影响P值大小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信息传递机制的效率, 信息传递越失灵, 信息越不充分, 则保险失信行为受到惩罚的概率就越低;另一方面, 概率P为一定的情况下, 保险失信诱因的大小与由于欺诈而获得的收益C成正比。农业保险失信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保险交易过程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博弈的状况。显然, 在投保人面对众多专业化的、有雄厚财力的保险公司的时候, 博弈的结果一般来说会向保险公司有利的方向倾斜。因此, 在我们制定惩罚保险失信者的方案的时候, 必须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在保险失信诱因既定的情况下, 农业保险失信的私人成本为B0-B1+M, 它包括保险失信行为遭受惩罚的经济损失, 以及包括保险失信者所面临的信誉损失在内的其他成本。在B0既定时, 保险失信行为受到惩罚后所能获得的正常收益N1与保险失信成本成反向变化。如果一个人因为一次的保险失信行为而导致其身败名裂, 走投无路, 即保险失信后的收益B1≤0, 那么B0便全部成为保险失信的代价。因此, 有两种途径可以增加保险失信的私人成本, 一是减少其失信惩罚后的经济收益B1, 二是加大失信者的其他成本M。具体途径包括完善法律机制、建立良好的个人信用档案机制、建立完善的保险信息传输机制等等。
综上所述, 在理性人假设条件下, 农业保险交易主体是否有失信行为, 主要决定于对自己成本、收益的理性判断。在这种情况下, 增加保交易主体的失信成本、减少其失信行为的收益, 必将有助于减少保险诚信失真的发生。良好的诚信制度不是自发形成的, 而是保险交易主体通过重复多次博弈后得出的普遍共识。诚信与否不只是简单的道德问题, 其核心是一种利益激励机制。因此, 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必须, 建立健全诚信秩序规则, 增加保险交易双方主体的不诚信行为的成本, 使得无论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都会选择诚信。
三、化解农业保险诚信危机, 构建农业保险诚信体系的途径
首先, 要大力培育保险诚信文化, 塑造道德理念。在保险制度的变迁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保险文化转型的任务, 扩大保险思想文化意识的教育与影响, 切实推进保险文化基础的建立, 加强相关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宣传, 努力营造一种自由、自主、竞争、效率、契约的保险文化, 不断探索和积累反映保险运行规律的各种经验和知识, 以支持能保证农业保险长期、稳定发展并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 降低其运行成本, 从根本上促进非正式保险制度的变迁。诚信就是现代农业保险中共同的道德观和价值观, 功能是克服机会主义行为, 提高遵守合同的自觉性。作为农业保险主体共同遵守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具有系统性, 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参与者诚信或失信的识别机制, 形成俱乐部规范, 诚信或失信的激励和惩罚机制, 这需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治本主要是制度建设, 特别是信用制度建设。
其次, 加快立法进度和, 通过制度硬约束提高失信成本, 保证守信的收益。农业保险立法工作滞后于市场经济的改革步伐, 关于农业保险方面的法规也是一片空白, 更谈不上农业保险诚信方面的立法, 保险业仅有一部权威性较高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只提到了最大诚信原则, 没有对失信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 对失信者也缺乏有效的法律惩戒, 失信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小于所得到的实际利益和好处, 许多失信者还相当自由地活跃在社会的各个角落, 继续从事不诚信的保险交易。可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法》时单列诚实信用原则, 突出诚信原则的地位。对失信行为做出具体明确的界定, 对失信行为分门别类给予处罚意见。当然, 仅有法律是不够的, 还要坚决杜绝“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现象, 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保护守信者的合法权益, 惩罚失信者的违规行为, 这样才能确保农业保险诚信体系的顺利构建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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