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在南海争端中维权执法合作探析(精选2篇)
篇1:海峡两岸在南海争端中维权执法合作探析
海峡两岸在南海争端中维权执法合作探析
宗艳霞1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
摘要:虽然两岸在南海议题上的立场是相近的,但由于当前两岸的政治分歧尚未解决,两岸对于南海主权属于“中国”的表述尚存差异,影响了两岸南海合作的开展。伴随南海争端的不断升级,海上维权执法合作执法遂成为两岸必须共同面对的议题。两岸应携手尽速筹立南海维权执法合作机制,由大陆海警局、海事局和台湾海巡署牵头,将双方的海上共同执法机制规范化。
关键词:海峡两岸;维权执法;合作;南海
The study on the law enforcement cooperation of the two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s right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
Zong Yan-xia
(Law School,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Dalian 116026,China)
Abstract:Although the two sides position on the South China Sea issue is similar,but the expression between the South China Sea sovereignty belongs to “China” is different.It affected the development of cross-strait coopera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 that the political debate on both sides of the Straits for the remaining unresolved.With the continuous upgrading of th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 the cooperation in maritime law enforcement has become the necessary work for cross-strait to face together.The two sides should work together as soon as possible funding to the South China Sea rights law enforcement cooperation mechanism, and should make normalized joint law enforcement mechanism to both sides of the sealed led by the mainland police bureau, maritime bureau and Taiwan sea patrol office.Key words:The two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s law enforcement cooperation
the South China Sea
半个多世纪以来,海峡两岸同为南海争端的声索方,均声称拥有南海主权,对南海问题采取了大致相同的政策主张。在南海问题历史演变的不同阶段,海峡两岸根据形势变化采取了不同对策,但从发展脉络看,两岸南海政策具有相当程 1 宗艳霞(1976-),女,湖北仙桃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法学副教授。E-mail:viv_zyx@sina.com。
度的一致性。上世纪90年代中叶前,两岸学界坚持南海合作的探讨,达成许多共识,两岸的决策者也表现出一定的合作意愿。但在南海维权方面,两岸长期以来仅能靠政治默契维持,亟待法制化。2009年至今,两岸尝试在厦金海域与连马海域开展性海上维权执法合作,积累了一定的合作经验,有效挤压海上违法行为空间,维护了区域海洋生态环境和生产秩序,起到积极作用。台湾当局不具有捍卫南海“主权”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更不能参加与周边声索国的对话协商,正因为如此,其欲借南海议题拓展国际空间、增加与大陆政治博弈筹码的政策考量直接影响了两岸海上维权执法合作的开展。由此,致使两岸在南海各自开展的海上维权执法活动效果大打折扣,如果两岸不能在南海行使有效的执法管辖,则不仅不利于维护我国在争议海域的海洋权益,而且在最终解决海域划界的过程中,还可能因不能提供充分管辖权行使证据,使我国处于不利的境地。因此,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进程中,应破解政治、立法和合作机制中存在的障碍,尽速筹立南海维权执法合作机制,接洽两岸海上维权执法力量,共同维护中华民族在南海的固有权利。
一、海峡两岸南海维权执法合作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海峡两岸南海维权执法合作的必要性
第一,海峡两岸在南海问题上具有共同的利益。南海是主要国际航道,海域中蕴藏丰富的生物与非生物资源,海上恐怖活动、海盗、走私、海洋污染等非传统海上安全问题已经对国家能源开发、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甚至社会稳定构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威胁。首先,南海争端挑战海峡两岸在南海拥有的共同利益。为了争夺南沙群岛的重要战略地位和海域资源,南海周边国家罔顾历史事实,片面依据《海洋法公约》对南海提出主权声索,并力图使其转化为本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利益。他们动辄以单方面声称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为由,肆意侵占中国的南沙岛礁,2这与海峡两岸在南海争端中所持有的立场严重冲突。其次,南海是两岸渔民共同的作业场所。由于南海诸岛地处热带海域,礁岛散布其间,珊瑚礁发育良好,为渔类及海水生物繁衍的温床,海洋资源非常丰富,除了是鲔鱼的主要回游地区外,中、西沙群岛近海更有良好的中上层渔场,长久以来一直是广东、2 Douglas M.Johnston and Mark Valencia, Pacific Ocean Boundary Problems: Status an Solutions, Martinus Nijihoff Publishers, London, 1992, p.11.福建、海南和台湾渔民活动、捞捕,藉以维生的场所。最后,南海争端威胁两岸经济、能源和资源安全。海上通道在当今世界政治博弈、经济发展和军事斗争中占据重要地位。南海是沟通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重要海上通道,是大量物流经船舶运输通过的海域,连接着世界主要经济、资源中心的通道,成为大多数海上航线的必经之地和诸多利益的交汇之处。南海争端与海峡两岸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外交紧紧联系在一起,不仅关系到区域经济利益问题,而且关系到整个区域的政治和军事安全问题。
第二,两岸海洋事务纠纷不断膨胀催生合作执法。在海上合作执法领域,两岸关于台湾海峡海上垃圾监测、珍稀生物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合作已开展多年,但对于南海合作维权执法却迟迟未启动,究其原因,并非两岸在海洋事务方面不存在纠纷,而是受制于以往两岸在海洋事务交流范围和总量有限,已出现的海洋事务纠纷往往通过两岸民间渠道、半官方渠道或者两岸政治默契,予以化解,如1991年闽狮渔事件、2003年江少南事件等。南海争端伴随中菲黄岩岛争端和台湾渔民被菲律宾海警枪杀事件愈演愈烈,围绕着台海水域的开发、利用所衍生的捕鱼冲突、船舶污染、违规锚泊、海上违法交易和非法倾废等海上纠纷和不法行为与日剧增。但由于两岸缺乏直接沟通联系的渠道,单边执法行动影响海上执法效果,致使海上执法效果大打折扣,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可以说,南海维权执法合作是在两岸交流不断拓展和海洋事务纠纷与日剧增的背景下催生而出的。
(二)海峡两岸南海维权执法合作的可能性
讨论两岸南海维权执法合作本身已经包含有只关注事务性合作。在讨论两岸南海维权执法合作时,两岸间存在的政治分歧毋宁是一个需要考虑的背景,而非构成模式的要素。台湾当局明确重申对南海的主权及对南海争端的立场,海峡两岸能否携手合作,共同维护南海主权,找到化解两岸政治矛盾的新出路,成为当前两岸关系发展的一个新契机。
第一,两岸南海政策相似共通。海峡两岸在“南海岛礁主权归属中国”这一点上立场完全相同,即认为南海东沙、西沙、中沙、南沙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1994年台湾地区“行政院”修正通过《南海政策纲领实施纲要》,才开始积极介入南海事务,建构了以五大目标为核心的南海政策体系。这
五大目标为:(1)坚决维护“南海主权”;(2)加强南海开发管理;(3)积极促进南海合作;(4)和平处理南海争端;(5)维护南海生态环境。自此,台湾当局的南海政策开始体系化。马英九上台后,台湾当局在南海争端中继续保持“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和平互惠、共同开发为”的立法,体现了其在维护南海主权上的承继性。而大陆地区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就制定了南海政策,捍卫南海的领土主权,在外交声明中多次指出中国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他国以立法、军事或其他手段侵占南海,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2013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建设海洋强国研究进行第八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提出要坚持“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坚决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总的来看,虽然两岸的南海政策论述各有不同,但也存在有很大的共同性,一方面,显示两岸海上执法交流与合作存在较大空间和丰富议题,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两岸在认知中华民族海洋历史、面对海洋现实、处理海洋事务时的思维同一性。
第二,存在聚合海上维权执法力量的需要。20 世纪60 年代南海石油储藏前景被揭示之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违反《联合国宪章》和“领土主权不容侵犯”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置中国早已对南海诸岛及其海域确立主权、管辖权的基本事实于不顾,以军事手段非法占领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南沙争议由此形成。1982 年《海洋法公约》确定了一系列国际海洋法律制度,赋予沿岸国主张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据此先后提出各自在南海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要求,并不同程度地侵入中国南海“断续线”范围内,造成与中国在南沙主权、管辖权的重叠。目前我国除与越南签订有北部湾划界协议外,与其他相邻和相向国家尚没有签订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周边国家通过单方面宣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已与我形成120到150万平方公里海域争议区,约占我应管辖海域的50%。从区位来看,海上争议区域位于远离大陆领海基线的南海中、南部区域,西与越南相对,东与菲律宾隔海相望,南部与印尼、马来西亚、文莱相接。在执法力量分配上,根据“海巡五法”3规定,台湾地区海上执法权统一由海岸巡防署行使,3“海巡五法”指,《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署组织法》、《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组织条例》、《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总局组织条例》、《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各地区巡防局组织通则》。参见边子光:《各国海域执法制度》,台北秀威出版社2012年9月版,第64页。
具体包查缉走私、防止非法入境、海上纠纷处理、海上违法行为调查、海上交通秩序管制、海难救助、渔业巡护等事项,海岸巡防署岸上与海上人员配置比例大约为6:1,形成“陆重海轻”的结构设计。大陆地区的南海维权执法力量包括海警局与海事局,海警局在接收原海监、渔政、边防海警和海关缉私执法装备的基础上,3000吨以上的执法船只约50余艘,与海事部门拥有的执法力量相当。即使两部门在我国管辖海域联合执法,约平均每3万平方公里内才有一艘执法船。因此,两岸南海维权执法力量存在合作的现实需求。
第三,南海维权执法合作属于事务范畴,具备实践性。海上合作维权执法并非两岸不可触及的禁区,1990年后,两岸海上执法部门并非没有合作之经验,但该经验离形成制度尚存在一定距离。2009年9月12日中国海监与台湾海巡署已经在厦门—金门海域组织开展了联合执法行动,这是六十年来海峡两岸首次组织开展的海上联合执法行动。2010年厦门、福州两地海监部门分别与金门、马祖海巡队建立工作联络。2011年至今,原海监福州市支队、厦门市支队又分别与台湾海巡署马祖海巡队、金门海巡队在连江-马祖海域和厦门—金门海域开展多次海上合作执法,形成海上维权执法合作机制。两岸在连江-马祖海域和厦门—金门海域开展的海上维权执法合作表明两岸对互相政府行为能力的认可,是对两岸合作执法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务实肯定。进而证明,两岸在南海开展维权执法合作也具备可行性。从合作范畴角度看,两岸南海维权执法合作指向的内容为非由传统的政治、军事因素引起的威胁因素,即非传统安全因素,合作效用上既包括维护中华民族在南海的区域利益,也包括最大限度地保护两岸同胞在南海地区的生命财产安全,降低非传统安全因素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冲击和损害,因而,不论从政治环境、执法职责或管理实践看,两岸已具备海上执法合作可能。
二、海峡两岸南海维权执法合作面临的困境
(一)政治障碍影响南海维权执法合作
第一,“承认争议”阻碍两岸执法合作。两岸分治是一种事实而非法律状态,在国际法层面,大陆中央政府作为唯一合法政府对外代表国家并不存在争议,因而所谓的“承认争议”仅存在于两岸之间。其一,“承认争议”分化维权执法主体。通常而言,一国海上维权执法应具有统一性,即维权执法主体的权力应源于
同一国家主权,由执政府统一授权分配。两岸在政府权利能力层面相互否认或互不承认对方的“唯一合法政府”资格,客观上造就了大陆与台湾地区两支互不统一的维权力量,进而形成海上维权主体的分化,一方面,台湾当局表示不会与大陆联合保卫争议海域,另一方面,台湾当局又藉以维护渔权等海洋权益,单方面与声索国私相授受,以签订民间协议的名义掩盖了外交谈判的实质,加剧南海争议海域维权执法的难度。其二,“承认争议”阻塞维权执法机构沟通渠道。在敌对规则逻辑下,两岸官方机构长期处于“不谈判”、“不接触”、“不妥协”的不相往来状态,争议问题往往藉由第三方或者两岸民间渠道进行沟通,如红十字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协商过程复杂。沟通渠道的间接性与时滞性影响了两岸在南海争端中的合作进程。
第二,相异化地政策考量影响两岸在南海争端中的合作意向。上世纪七十年代,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之后,台湾当局的国际活动空间逐渐被压缩,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台湾当局不能以任何官方身份参与南海国际组织会谈,中国在与东盟成员国的历次谈判中,也没有将台湾地区纳入其中,对于大陆而言,其目的就是要防止台湾当局依靠南海问题宣示主权,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对于台湾当局而言,在捍卫南海主权过程中,积极主张通过多边谈判解决南海争端,欲借南海议题拓展国际空间、发挥其区域影响力,改变在南海争端中被边缘化的局面,以南海问题作为跳板提升其国际空间,增加两岸政治和谈的砝码,两岸维权执法合作这一纯系事务性合作的议题,附着了极为浓厚的政治意味,任何有关两岸海域执法合作的议题,都因此受到政治因素不必要的干扰。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台湾当局在南海争端中的政策考量具有浓重地政治工具色彩,即把两岸南海维权执法合作视为拓展其国际空间、加强其安全的手段,相反,大陆则是希望通过两岸合作形成南海维权执法合力,在保持南海争端中的优势地位同时,能够有力推进两岸政治互信的积累和增加,推进两岸和解。
(二)两岸南海维权执法合作的立法困境
“承认争议”否认相互立法的效力。法律是政治的晚礼服,在政治纷争之下,两岸各自有一套完整独立的法律运作机制,台湾地区事实上已构成单独的法
域,形成不同于祖国大陆的法律体系,并形成相应的法律秩序。尽管大陆立法与台湾地区立法中均存在诸多与南海维权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执法合作方面仍存在诸多法律困境。
第一,缺乏上位法协调的法律冲突。台湾地区海洋事务协调立法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台湾地区海上执法机构(海岸巡防署)与岛内其他行政机构间的协调立法,如《海岸巡防机关与环境保护机关协调联系办法》、《海岸巡防机关与警察移民及消防机关协调联系办法》;另一部分为台湾地区与大陆海上事务协调立法。具体立法包括《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台湾地区渔船航行至大陆地区许可及管理办法》、《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其一,在两岸关系上,台湾地区和大陆形成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法律冲突。在大陆地区有效实施的国内立法并没有在我国台湾地区实际生效。“一个主权国家、两种政治制度、三个法系、四个法域并存” 的法治现状直接酿成两岸在没有共同母法指导下的法律冲突。两岸并不具备共同的宪法上位法指导,也没有统一的上级机关加之协调,即便是在总体法律原则上出现冲突,中央立法、司法机关也很难对其加以调整。其二,缺少双边协议和共同适用的国际法。海上维权执法属于行政执法范畴,1990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台湾红十字组织签订的《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有关海上遣返协定》(《金门协议》)只实施海峡两岸偷渡人员、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的海上双向遣返。2009年海峡两岸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一章第一条“合作事项”4和第二章第四条“合作范围”5也未涵盖行政执法。
第二,两岸海上维权执法法制基础完备程度存在差异性。大陆地区关于海上执法的立法内容庞杂。就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而言,与海上执法相关的立法贯穿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此外,还有相当数量与海上执法相关的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8年制止 4《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一章第一项“合作事项”:双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领域相互提供以下协助:
(一)共同打击犯罪;
(二)送达文书;
(三)调查取证;
(四)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
(五)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
(六)双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项。5《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二章第4条“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采取措施共同打击双方均认为涉嫌犯罪的行为。双方同意着重打击下列犯罪:
(一)涉及杀人、抢劫、绑架、走私、枪械、毒品、人口贩运、组织偷渡及跨境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诈骗、洗钱、伪造或变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
(三)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
(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动等犯罪;
(五)其他刑事犯罪。
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2002年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等。我国台湾地区与海上执法相关的立法属行政法性质,立法形式包括法律、命令、行政规则、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台湾地区航行管理立法调整的内容比较宽泛,包括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两大部分。就立法体系结构而言,台湾地区航行管理立法分散,在水上交通安全法规领域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专门立法领域仍存在立法空白。如台湾地区航行管理立法中,不存在一部专门调整海上航行安全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台湾有关航行管理安全的法令规定具体分散在《商港法》、《船舶法》、《船员法》、《航路标识条例》等法律规范中;此外,分道通航制的设立、无线电助导航设施的设置、港口国管制、船舶交通服务与船舶报告制度,及船舶与港口保全制度实施等,几乎皆未系统纳入台湾地区现行的海事立法。
(三)域外势力干扰两岸南海合作维权
南海地区素来是大国力量、意志与利益交汇的集中区域,美、日、印等域外大国出于种种目的,以各种借口和方式介入南海,将南海变成大国权力博弈之地,致使南海问题呈现出复杂化、国际化趋势,大大增加了两岸在南海争端中开展维权执法合作的难度。
干扰两岸维权执法合作,借助南海问题牵制中国。从2010年开始,南海地区形势紧张程度升高,利益争夺烈度增加,国家间外交与政治关系更加复杂。南海地区日益成为美、日、印等区外大国扩展势力和攫取战略利益的目标地区,南海问题也成为这些区外大国遏制中国的重要砝码。美国不支持两岸联手捍卫南海主权,并通过对台军售问题和经济制约,并不断向台湾当局施压,使得台湾当局不得不顾忌美国的压力,故对两岸南海合作采取消极的态度。日本、印度等国出于自身战略利益和遏制中国崛起的考量,在南海问题上虽然表面上采取中立姿态,但暗中通过经济手段或政治许诺等,离间大陆与台湾地区在南海事务中的合作。随着介入南海问题程度的加深,美国重返亚洲战略的切入点选择在南海地区的自由航行原则,重点攻击中国南海“断续线”与“核心利益”说,通过东盟国家及域外的欧盟、印度等国际社会,制订《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实施细则,试图给中国设定“行为规范”。美国国内主张介入南海问题的官员大部分呈现“一
边倒”的支持东南亚声索国的诉求,把中国视为南海局势的麻烦制造者,要求中国对南海的紧张局势负责,台湾当局忌惮美国等国在南海问题上的态度,对两岸在南海争端中合作维权执法畏手畏脚。
三、海峡两岸南海维权执法合作的推进路径
(一)海峡两岸南海维权执法合作的政治基础
第一,以 “九二共识”作为两岸南海合作执法的政治基础。“九二共识”是1992年海峡两岸达成的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搁置两岸在“一个中国”涵义认知上存在分歧的共识。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下,两岸均认“国家主权”统一,不存在领土和主权之争。坚持“九二共识”是两岸得以不断推进各项交流的政治基础,尽管两岸在政府权利能力层面相互否认或互不承认对方的“唯一合法政府”资格,但是在政府行为能力层面,双方都不否认对方是一个具备行为能力的政治实体。故此,“九二共识”是两岸进行合作执法的政治前提,两岸对互相政府行为能力的认可,是对两岸合作执法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务实肯定,也是对同一主权内部两岸立法具有域外效力的肯定。
第二,“九二共识”是两岸南海维权执法合作的制度环境。两岸在南海海域进行维权执法合作执法属于事务性合作,不牵涉领土主权和政府权利能力争议。基于两岸存在的共同政治基础,合作方就存在一定的政治互信,从而搁置争议,优先解决两岸海洋事务交往和对外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商”,否认或曲解“九二共识”,将导致两岸关系将陷入不确定、不稳定状态,不仅两岸两会的谈判难以为继,而且两岸两会协商达成的既有协议的落实与执行也将面临重重困难。
(二)海峡两岸南海维权执法合作秉持的原则
两岸应从民族大义出发,并尽快通过协商在南海主权问题上形成一致的立场,统一口径,对对方维护南海主权的努力不唱反调,形成彼此心照不宣的默契,共同维护南海主权和领土完整。
第一,政治互信原则。虽然近几年两岸关系取得重大进展,但由于两岸分隔
60多年,台湾当局和部分民众对祖国大陆的敌对心态和不信任感并未随着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不断深化和两岸交流合作的不断推进而完全消弭,两岸的政治互信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因而,两岸要着手建立南海合作的政治互信,必须在主权争议问题上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参与各方透过共同开发的过程,建立彼此间的互信;透过相关项目的共同开发与共同合作,创造进一步合作的气氛。”2004年5月国台办在所发表的“五一七声明”中就提出了“两岸正式结束敌对状态,建立军事互信机制”。目前,两岸和平发展的基础是建立在“九二共识”之上,即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但双方还不能就中国的具体内涵达成共识,为了要顺利推动两岸和平发展,双方提出了搁置争议。因此,对于南海问题,台湾当局只要在实践中遵守“一个中国的政治框架”,就可以比以往更加有所作为,增强大陆与台湾地区政治上的信任感,如此,两岸在南海问题中的摩擦必然大大减少,这也是建立两岸合作的互信基础。
第二,循序渐进原则。在南海争端中,两岸合作执法究竟以何名义共同对外,如何与外国势力交涉等问题,已经关系到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等具高度政治敏感性的议题。相反,如海难救助、环境保护等纯属事务性事项的合作,则要容易和方便得多。两岸南海维权合作领域广泛,对此不应操之过急,两岸应该着眼大局,循序渐进,先易后难,从非敏感的功能性、事务性领域合作开始,如南海海域环境保护、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船舶通航管理等,逐步过渡到敏感程度较高的打击海上犯罪、查私缉私等合作上来。
第三,分工协作原则。两岸在南海争端中具有的优势领域不同,两岸海上维权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和职能也存在许多差异,两岸应尽快达成默契,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协作,扬长避短,共同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具体而言,在维权执法合作内容方面,应通过外交与军事的方式,防范他国侵犯我国南海权益继续扩大化,遏制和化解域外国家因素对南海局势的介入,台湾地区应当在南海争端中与大陆互为犄角、相互配合;在维权执法合作分工方面,大陆和台湾地区应当各自充分利用在南海诸岛中取得优越的地理位置牵制对手。
(三)海峡两岸南海维权执法合作的具体策略
第一,建立巡航执法合作机制。其一,组织大陆中国海警、中国海事与台湾海巡署执行海上联合巡航执法。根据台湾地区《海岸巡防法》第4条的规定,巡防机关的职责包括:海域、海岸、河口与非通商口岸之查缉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国、执行通商口岸人员之安全检查及其它犯罪调查事项;海岸巡防署是警察队伍,除了行政执法,还负责侦破海上犯罪案件。在南海执法合作方式上,双可考虑适用两岸在连江-马祖海域和厦门—金门海域开展的海上合作执法模式,由双方的执法船在南海组成联合编队巡航,或与对方的海上巡航飞机合作,对发现的可疑违法船舶由进行调查取证和查处。其二,对巡航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以属地管辖为主,以属人管辖为辅。即对发生在东沙群岛和南沙太平岛周遭12海里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台湾海巡署管辖;对发生在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除太平岛以外)岛礁周围12海里的违法行为,应当由中国海警或中国海事管辖,对于南海其他海域发生。属人管辖强调两岸执法合作中,对于悬挂五星红旗和中资方便旗的违法船舶,应由中国海警或中国海事管辖,对于悬挂台湾地区旗帜或台资方便旗的违法船舶,应交台湾海巡署管辖,如此体现了对船旗国主权和管辖权的尊重,同时也体现了对执法合作方的尊重。其三,两岸南海维权执法部门应共同建立信息交换与沟通协商平台,加强海上合作,共同努力构建起两岸南海维权执法常态和长效协作机制,联合应对外国海上力量在南海的挑衅行为和对在南海正常作业中国渔民的骚扰,维护两岸同胞共同的利益,严厉打击海盗、海上走私等海上犯罪,为两岸往来船舶的航行安全提供坚强的保障。
第二,建立南海事务合作交流机构,签订维权执法合作协议。2014年2月,台湾大陆事务委员会负责人王郁琦与大陆国台办负责人会面协商两岸互设办事处等事宜,标志这两岸协商渠道由“海协会”与“海基会”联络机制向官方联络机制过渡,本文认为,在两岸沟通渠道不断拓展的背景下,应考虑尽快把南海事务合作问题,尤其是其中赋予功能性、事务性的维权执法合作列入协商议题,并成立“两岸南海事务委员会”的协调机构,“两会”和两岸对口部门可以在两岸合作协议架构下或依照两岸签署的相关协议讨论南海合作执法组织、执法内容等议题,如协商订立南海资源养护共同行动方案;协商划定准许南海船舶作业最近距离控制线及双方执法管辖和航行区域;商定两岸南海执法纠纷处置和管理协查
制度,包括建立渔业纠纷处置、违规船舶通报、海上执法船情况通报等制度;商定两岸南海海难救助协作制度,包括建立船舶海难救助应急、协助开展海难救助、海难事故信息通报、紧急避险、定期举办联合搜救和救助演练等机制。6未来两岸还可以签署一个两岸南海维权执法合作框架协议,并成立由官方授权的“两岸南海事务委员会”统筹协商南海维权执法合作事宜,进一步落实了海峡两岸常态化协同执法机制。
第三,选择性适用国际公约。两岸海上执法相关立法与国际公约关系紧密。两岸海上执法相关立法多参照国际公约制定、修改。两岸与海上执法相关的立法的内容大部分都源于国际公约的规定,被大陆参照进行国内立法的国际公约,诸如1982年《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74)及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及其73年议定书、1978年《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004年《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等海事公约,同时亦为台湾地区立法所吸收借鉴,例如台湾地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条第一项规定“有害物质:指依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所定国际海运危险品准则所指定之物质”,《船舶法》第32条规定“适用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之船舶,应依公约规定施行检验,并具备公约规定之证书”,《船舶危险品装载规则》第6条规定“本规则所称危险品,依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之规定”。虽然与海上执法相关的国际公约多属公法形式,台湾地区往往不具备缔约资格,但并不妨碍其通过单边声明遵从公约或通过多边机制等替代方案履行国际公约的规定。国际公约在台湾立法中同样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如果公约的内容与台湾法律规定相抵触时,原则上以公约效力优先。
四、结语
南海争端直接关系到两岸同胞根本利益,已日益成为两岸间一个应予正视的问题。两岸南海争端中存在共同利益,在连江-马祖海域和厦门—金门海域开展的合作执法表明,海峡两岸在南海开展维权执法合作存在可能性。面对南海争端不断加剧的趋势,两岸应当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不断积累政治互信,中国海 6参见《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支持福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闽海渔[2009]273号)。
警、中国海事与台湾海巡署应当采取联合维权执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障海上安全,如此,两岸就能在南海问题上,走出长期的零和博弈模式,共同捍卫一个中国的领土主权,开创两岸南海合作的新机遇,这符合两岸同胞的共同利益,也符合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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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海峡两岸在南海争端中维权执法合作探析
1 民兵南海维权中短波通信保障存在的问题
1.1 短波通信自动性可靠性差, 缺陷难改
短波通信廉价、机动灵活、顽存性好, 但其有以下固有缺点: (1) 短波频率易受电离层变化、通信距离和方向、天线类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限制, 对船台操作人员要求高。 (2) 短波通信容易人为地互相干扰, 且经常存在背景噪音和各种干扰, 通信保密 (或隐蔽) 性不强, 抗干扰能力差。 (3) 地波的传播距离可达20-30km, 而天波从电离层第一次反射落地 (第一跳) 的最短距离约为80-100kg, 20至100kg之间这一段, 地波和天波都够不到, 形成了短波通信的盲区。
1.2 民兵文化水平偏低, 短波通信发挥作用有限
民兵文化水平相对较低, 对短波通信造成了应用管理上的多个缺陷, 主要体现在:相关人员不能完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使用注意事项从而造成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操作人员对短波天线的架设方向和角度、短波通信频率的选择不是很好;在短波电台组网中, 不能科学的规划和管理不同级别、不同网系、不同结构和功能的短波电台的发射功率、工作时间、工作频率和业务种类等。
1.3 短波通信装备落后, 通信工作效率低
当前, 我l南海维权民兵的短波通信设备有许多的不足:短波新老设备并存, 种类比较多, 型号比较繁杂, 电台的程式和体制不够统一, 协同通信成为难以解决的问题;目前在用的电台制式单一, 不能满足信息条件下对短波通信提出的抗干扰的要求;天线种类多, 自适应能力差;从信息一体化考虑, 短波电台组网能力、自适应能力、网络管理和控制功能相当弱。
1.4 通信时机选择随意, 规范运用短波通信困难
海上民兵首先考虑的是自身经济利益, 其次才是海上维权, 他们没有经过正规的通信训练, 主动通信联络意识不强, 不能做到全时守听和全时通信服务, 在通信时机的选择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2 综合运用短波新技术, 提高民兵海上维权短波通信效能
2.1 运用软件无线电技术, 改进通信装备
软件无线电 (software radio) 是构造一个具有开放性、标准化、模块化的通用硬件平台, 将各种功能, 如工作频段、调制解调器类型、数据格式、加密模式、通信协议等用软件来完成, 并使宽带A/D和D/A转换器尽可能靠近天线, 以研制出具有高度灵活性、开放性的新一代无线通信系统[1]。海上民兵使用的电台种类比较多、型号比较繁杂, 性能参数不高, 频率范围较窄。同时短波电台工作一段时间后, 易出现频率偏移、音频信号失真、噪声增大, 更无法进行数据通信。针对这种情况, 利用软件无线电, 通过增加功能模块和相应软件, 实现海上民兵所用各种类型电台通信。它不仅能和新体制电台通信, 还能与旧体制电台兼容, 能够较好地解决海上民兵所用电台型号多样、互联互通难的问题。
2.2 运用认知无线电技术, 提高频管水平
认知无线电 (Cognitive Radio, CR) 是在软件无线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智能无线通信技术, 是软件无线电的扩展, 它可以感知到无线电传输的环境特征, 通过无线电知识表述语言与通信网络进行智能交流, 对无线环境的分析、理解和判断, 自适应地调整系统的通信参数, 在不影响授权用户通信的前提下, 智能地利用空闲的频谱为认知用户提供随时随地、高可能性的接入以提高频谱利用率[2,3]。在南海民兵现行的短波通信组织中, 民兵短波通信工作频率的选择和指配主要依靠人工的方式进行, 人工频率指配方式是无法保证其指配频率的最佳性和实时可通性, 无法确保岸上指挥所与海上电台之间远程移动通信的实时畅通。运用认知无线电技术可为我国南海民兵短波通信解决实时频谱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2.3 运用新型天线技术, 消除通信盲区
传统的电磁波传播方式存在着一个通信盲区 (skipzone) , 在该区域内很难进行短波通信。解决盲区短波通信一种有效的方法是采用近垂直入射天波链路, 即NVIS (Near Vertical Incidence Skywave) 天线, NVIS为近乎垂直入射的天波, 其幅射能量集中在高仰角区域, 从而缩短天波经电离层反射后落地的距离, 使得在近距离全方位通信都没有盲区[4]。由于渔船机动性强, 空间较小, 天线架设空间十分有限, 采用具有辐射效率高、辐射方向好、能实现高度机动的全天候全方位、各种距离、无盲区通信的小型短波天线, 就成为民兵短波通信的首选。采用专用NVIS天线进行移动中通信时, 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1) NVIS天线电性能好, 机械强度能满足装船要求, 鞭天线安装时能保持直立; (2) NVIS天线具有良好的宽带特性和环境适应性, 船行进过程中, 环境对天线的影响非常小, 天线与设备之间容易实现良好的匹配, 也很好地解决了“动中通”问题。
2.4 运用定位与自动分发技术, 完善短波电台功能
海上民兵维权时活动范围广、海域环境复杂, 以前船只大多依靠无线电导航或者GPS/GLONASS实现导航, 而现有短波电台和导航设备不具备自动上报位置、通信方式单一等缺陷, 不利于上级海上维权部门及时掌握海上民兵的位置, 信息不能及时向海上民兵分发, 民兵也不能及时上报情况。针对这种情况, 可开发定位和自动分发系统, 利用软件无线电的模块化和开放性特点, 实现位置信息定时自动上报和自动分发上级通知功能。定位与自动分发系统结构如图1所示。北斗定位授时数据接口模块接收来自北斗系统的定位、测速和授时信息, 通过计时器定时将相关信息传递到数据处理模块, 处理过的数据信息经由位置信息发送模块和接口模块通过短波电台将信息传递到海上维权指挥部。来自电台的呼叫信息通过接口模块、数据接收模块和数据处理模块后, 分信号种类将海上维权指挥部下发的信息通过电话、声光、短信等方式实时通知到海上民兵。
3 运用短波综合接入网技术, 形成整体通信能力
3.1 短波新技术在短波接入网中的作用
为了克服短波信道传输的不稳定性、民兵海上维权通信方式单一、情况上报和信息接收不及时等问题, 可综合利用无线电软件、认知无线电和定位、新型天线技术、定位和自动分发技术, 组建海上维权短波接入网。其中软件无线电用于解决电台工作频段不同、调制方式不同、通信协议不同所造成的互联互通困难问题。认知无线电用以解决电磁环境复杂、频谱拥挤问题, 实现智能优选通信频率功能。新型天线技术主要用于解决短波通信盲区问题。定位和自动分发技术主要用以解决海上民兵上报情况不及时、通信值勤不正规、接收通报方式单一的问题。通过短波综合接入网, 可以实现海上维权用户的多点自适应接入通信, 克服了传统点到点短波通信中信道不稳定的缺点, 提高了机动用户与固定用户的多点自适应接入通信, 实现多业务信息传输, 提高短波通信的可通率和可靠性。
3.2 海上维权短波接入网的特点
短波接入网为海上维权用户提供多个接入基站, 每个接入基站提供多个频率, 而海上维权用户则在多个接入基站及频率中自适应选择基站和频率接入通信。通过科学规化和设计接入基站的部署地点和各基站的网络频率, 以使海上维权用户在同一频段上能从多个接入基站选择最好信道通信, 相当于为用户提供了空间分集效果。同时, 在选择各接入基站的频率时, 每个接入基站都应具有覆盖不同频段的频率, 以使海上维权用户能从每个接入基站选择不同频段的频率通信, 相当于为海上维权用户提供了频率分集效果。
3.3 海上维权短波接入网结构和功能
海上维权短波接入网由若干短波基站 (包括固定短波基站、海上短波基站和空中短波基站) 和海上维权机动短波用户组成, 短波基站通过有线网络 (IP网络) 互联, 构成支撑网络, 为各海上维权用户提供广域覆盖、随遇接入通信服务。海上维权用户通过短波信道接入支撑网络, 实现和指挥用户间的通信联络。短波基站根据重要程度可分为一级中心站和二级中心站, 其中一级中心站是整个网络的网络管理中心, 同时也是一个短波通信台站, 可提供较大容量的短波用户接入服务;二级中心站作为短波通信台站, 是其所辖区域的接入中心, 可提供中小容量的短波用户接入服务功能。
海上维权短波接入网可以提供如下业务:数字话音、文本短信、电子邮件、定位信息上报、警报自动分发, 并兼容现有的通信业务。该接入网还能对全网设备资源和频率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 包括网络设备资源和用户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试, 以及对频率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4 结语
在构建完整的短波接入网中采用软件无线电技术、认识无线电技术、新型天线技术, 并通过设计定位和自动分发系统克服海上短波通信存在的一些难题, 为将来的南海维权提供可靠稳定的通信保障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现实方案, 其发展前景十分诱人, 且技术难度不大, 所购装备不多, 启动资金较少, 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装备, 作者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其可行性和操作性就将得到科学的检验。
摘要:短波通信是南海民兵海上维权过程中使用最多的中远程通信手段, 针对目前短波通信自动化程度低、可靠性差及操作应用中存在人员素质偏低、使用方法落后等不足, 综合运用软件无线电技术、认知无线电技术、天线技术、北斗技术和自动分发技术, 构建短波接入网, 形成整体通信能力, 实现海上民兵快速稳定高效的通信联络。
关键词:短波通信,南海维权,软件无线电,认知无线电,短波接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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