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通用7篇)
篇1: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经营管理权限,确保监事会发挥其应有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ABC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股东、职工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薄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六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权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即监事会主席,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监面辞职报告。监事会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召开股东大会批准监事辞职而填补其空缺。监事的辞职报告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能生效。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辞职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监事的该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选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三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如果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并提出内容完整的提案。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出提召集会议的监事会在报经公司所在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监事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除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否符合是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即使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会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召集人根据实际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以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有效方式)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或监事会认可的其他表决方式。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一监事享有一票表每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出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订、修改、补充,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若与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所不符,以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超过”、“不满”、“不足”、“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月日
篇2: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有关机关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有关人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采用举手、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篇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4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4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7
第四章 议案的提交...................................................8
第五章 议案的审议及表决.............................................9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其成员指公司所有董事。第五条 在公司存续期间,均应设置董事会。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七条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其代表,符合法定条件的任何人士经股东大会选举均可当选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第九条 当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补选董事。
第十条 董事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重大合同的签订和银行信贷计划;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包括风险投资和非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及其他担保事项;
10、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销售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3、董事会批准运用公司资产投资的权限为: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单笔或一个会计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5%,超过25%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起股东大会审议,低于5%,由董事长决定。
(二)对外融资事项。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或一个会计内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贷款或其他融资事项,超过50%的,应当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起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对外担保。除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对外担保,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偶发性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额)在人民币200万以上,70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审议。低于200万元的,由董事长决定。高于7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决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融资事项如果同时属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使用本款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对于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经常性交易,由股东大会决议。
14、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批:(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6)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5、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6、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17、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9、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提名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4、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5、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6、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7、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8、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9、对资产处置的权限:
审批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的资产处置事宜;每一资产处置权限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总资产的10%。如上述行为属于关联交易,遵照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10、董事长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授权总经理进行不超过上述标准的资产处置;
11、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第十二条第 1、2 项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董事的出席方可召开。每一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举行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
2、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及临时会议召开一日前,将提交讨论的议题告知与会股东和监事;
3、会议需做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在召开前,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长就将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或草案请求公司各专门职能部门召开有关的预备会议,对提交董事会讨论议题再次进行讨论并对议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1、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董事会议召开 1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通知方式为:邮件、传真、专人送达或其他适当方式等。
第四章 议案的提交
第二十三条 议案的提出
根据本规则第十条所述董事会职责,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议案的机构和人员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1、公司的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
2、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公司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4、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
6、公司总经理的及工作报告;
7、公司重大风险投资的专家评审意见的议案;
8、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
9、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销售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10、董事会要求其作出的其他议案。
(二)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1、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事项的议案;
2、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有关议案。
(三)董事长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四)三名董事联名向董事会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 议案的说明有关议案的提出人须在提交有关议案时同时对该议案的相关内容作出说明。
第五章 议案的审议及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后,与会董事应认真对董事会已向其提交的有关议案进行讨论,并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在固定地点召开的,董事会应保障对提交讨论的议案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不论定期会议或是临时会议,均须给与会董事以充分发言、讨论有关方案的机会。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决议须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全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涉及有关关联交易的议案,执行《公司章程》中有关回避的条款规定。
第三十条 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表决的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虽未召开会议,但由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并签字的书面决议,与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篇4: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本议事规则如有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地方,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董事会议事规则》旨在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依法科学决策。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后执行。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结构
第二条 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与投资者、公司与证券管理部门、公司与交易所及中介机构之间的事务;负责办理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工作。
第四条 经股东大会选举,设独立董事4名。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各位董事和监事,特殊情况下,可以少于十日,但最少不得晚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发出通知。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议题由公司董事长决定,会议通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会议议题拟定,并报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分送各位董事和监事。
第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按《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董事会可召集临时会议。第八条 会议主持人: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至少7位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九条 参加会议人员: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人员:全体监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章 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条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负责依法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会务工作、表决和记录工作,使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对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实施方案及细则。第十二条 审议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制定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第十四条 拟定或授权有关机构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五条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第十六条 决定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决策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决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风险投资和资产处置事项。
第十七条 审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职位设置、人员编制方案。第十八条 审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方案。
第十九条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目标责任书和奖惩办法。第二十条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第二十二条 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案,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第二十三条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检查并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第二十四条 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提议撤换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议案,第二十五条 向股东大会提出战略和投资评审、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业委员会的议案,并具体实施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第五章 表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非有半数以上董事在表决前要求书面投票表决,董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如会议决议以传真方式作出,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重大投资项目和资产处置的议案,需经三分之二董事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事项经半数董事通过。每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在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董事长有多投一票的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作出一般事项决议,需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投资方案、资产处置方案需经出席会议的2/3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临时会议可用传真方式进行,但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预先通知时间且决议须经全体董事审阅。公司董事必须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弃权。董事因故不能签署会议文件的,应授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签署。未委托其他董事签署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经取得本细则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的签署,则该决议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董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并分别说明每一项经表决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会议审议的每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均为全票通过,可合并说明);
(五)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预案应单项说明;
(六)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后,公司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第七章 董事会经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经费包括: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费用;
(二)董事长奖励基金;
(三)董事、监事的报酬和调研活动经费及培训费;
(四)公司宣传及信息披露费用;
(五)聘请法律顾问费用;
(六)股票托管、登记、过户费用及上市年费;
(七)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公关、交通、差旅、资料、培训等活动经费。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经费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预算,由董事长批准执行,费用支出由董事长审批,由公司财务部专户列支。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5: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人,职工代表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审查重大关联交易协议;检查重大关联交易协议执行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必要时,就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专门发表意见;
(六)审查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发表意见;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十一)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二)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对公司的监督检查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公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七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监事出席公司股东大会,除因涉及公司商业秘密而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出现紧急情况需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监事会会议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书面说明,并对说明内容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专人送达、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表明要求召开会议的原因和目的。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签发,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必须以专人送达、邮寄、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最少提前三日通知到人。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一日通知到人。
第二十四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的前两日告知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委托书应在开会前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二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可由联系人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
第四章 会议提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 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交监事会主席审阅,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审查公司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四)检查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五)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六)讨论当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或者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时,是否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发言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进行。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决议,不得在执行决议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 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三十四条 当会议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议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但如有两名以上监事要求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则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作出该决议负有责任的监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材料应当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
篇6: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与公司办公室合署办公),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职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⑴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⑵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⑶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拟定投资方案; ⑷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⑸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⑺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⑼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0)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决定购价总额超过50万以上的固定资产(找依据),资产处臵与购臵按照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相关政策执行。(12)负责预算费用率的审批、重大可控费用的预算外审批。(13)决定对外实施担保。(14)决定对外资金借贷,但与股东间的资金借贷除外。
(15)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长职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⑵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⑶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⑷参与召集并主持由董事、经营层成员和企业其他组织机构负责人组成的办公例会;
⑸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⑹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⑺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臵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每季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提前十日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提议时;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前5日内,由专人或其他通知方式将通知送达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需要通知的相关人员。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需要通知的相关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办公室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及委托的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 6
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八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7
准。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决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以公司总经理为中心的管理层全体成员贯彻落实,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就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就反馈的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二)公司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按公司制度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并对高管及纳入高管序列管理人员进行履约审计。
(三)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责成专人就以往董事会会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四)董事会秘书要经常向董事会成员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 9
况,并定期出席总经理办公例会,如实向公司高管层成员传达董事会、董事长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有限公司
篇7: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使股东大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主持人为大会主席。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其具体负责会议组织和记录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四条会议由股东组成,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明确授权范围。非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法律顾问及其他经董事会会议批准出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议。为确认出席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必要时,大会主席可指派大会秘书人员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被核对者应当给予配合。前款以外者,经大会主席许可,可以旁听会议。
第五条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迟到入场者,应经大会主席许可。
第二章开会
第六条股东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股东临时会议视实际情况发生之日起2月内举行。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时,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及监事会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会议议题由董事会依照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并在征求股东提案或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表决事项以公告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及有关出席对象。
第八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董事会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九条大会主席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1.会场设备未准备齐全时;
1.2/3以上的董事、监事未到场时;
3.其他重大事由时。
第十条大会主席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
第三章提案
第十一条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十二条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可涉及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与监事,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及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
2.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3.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4.以书面形式在股东大会召开前5日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三条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股东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十五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董事会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及资产评估情况。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向议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以下内容: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其盈利前景。董事会提出的其他议案也应比照上述规定在会议通知中作出充分披露。
第四章议事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应按照召集通知及公告上所列顺序讨论、表决议案。
第十八条议题由大会主席提出,大会主席应就该议案作必要说明或发放必要文件。
第十九条股东发言
1.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两天,向大会秘书登记。已登记发言的人数一般以10人为限,超过10人时,有权发言者和发言顺序抽签决定。
2.登记发言者10人以内,则先登记先发言;有股东开会前要求发言的,应当先向证券券部报名,经大会主席许可,始得发言。有股东临时要求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席许可并在登记者发言之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3.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大会主席指定发言者。
4.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大会主席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席可拒绝或制止。
第二十条股东的质询
1.股东可就议事日程或议题提出质询。
2.大会主席应就股东质询作出问答,或指定有关负责人员作出回答,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3.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和次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会主席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⑴质询与议题无关;
⑵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⑶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⑷其他重要事由。
第二十一条大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五章表决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就大会议案进行审议后,应立即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表)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会议大会主席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的决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但下述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1.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2.修改公司章程;
3.公司章程规定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股东临时会议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会议大会主席对决议的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大会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大会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大会主席应当即时点票。
第二十九条表决方式
1.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
2.对表决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2.表决通过后,应形成决议。
第六章散会
第三十条大会议案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大会主席可以宣布散会,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大会无法进行时,大会主席也可宣布散会。
第七章会场纪律
第三十一条会场纪律
1.大会主席可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⑴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⑵扰乱会场秩序者;
⑶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⑷携带危险物或动物者。
2.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席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八章会议纪录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会议大会主席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第一表决权事项的表决结果;
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四条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议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见的,可以表决由董事会重新商谈后提出修正案。当日无法形成决议,则另行通知再次召开股东大会。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对某次大会的具体实施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或对规则不明确之处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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