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通用6篇)
篇1: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背景: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决定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需要在原有政策基础上体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因此,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根据国务院决定,2017年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明确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5月3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和管理要 — 1 — 求,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总局制订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 18号)。2018年4月27日,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进一步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财税34号文件、总局18号公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火„2018‟11号,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前提
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优惠的享受主体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此,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政策落实的前提。
1.通过认定----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发火[2017]144号)
程序:自评、审核、公示、公告、入库、编号
2.取得编号----关键:享受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的企业必须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主要看其是否取得入库编号。
依据:《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2 — 《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
归纳:
情况一:企业上一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
18号公告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5月31日前)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享受财税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情况二:企业上一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情况三:企业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从而没有继续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不得享受财税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情况四:企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相应不得享受财税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的税款。
— 3 — 当前关注点:(1)享受2017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编号须为2018年编号,仅有2017而无2018年编号的不可享受;(2)编号第11位须为0;(3)2017汇算清缴结束(2018年5月31日)后,6月30日前取得编号且第11位为0的,可申请追溯享受。-----以后依此类推。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一)政策内容:
原有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财税„2015‟119号)
此项政策属于长期的、延续的政策。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情形,无论是研发费用实际支出的、结转形成无形资产的还是摊销的都属于政策执行期内。因此无论按哪个时间节点作为判断依据,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在原有政策中没有特别强调采取哪个时间节点作为判断依据。
新政策(特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 — 4 — 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7‟34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有两种方式计入损益:一种是未形成无形资产,在当期扣除计入当期损益;一种是形成无形资产,在以后摊销计入摊销损益。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执行期限为3年,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当期发生当期扣除,政策口径较为确定,不易出现理解偏差。但无形资产摊销涉及多个,在政策口径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
(二)无形资产摊销执行口径(特定)
总局18号公告将享受此项政策的无形资产界定为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其中包括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也包括在2017年以前形成的、在上述期间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
例1: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6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2017、2018、2019每年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
例2: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8、— 5 — 2019每年均可税前摊销17.5万元。
小贴士:企业2019年12月31日以前通过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摊销比例为175%;在2017年以前及2019年以后摊销比例为150%。
(三)研发费其他相关政策执行口径(所有研发企业)财税„2015‟119号: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自然科学
1.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六类)(1)人员人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中重新明确了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是指:①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如:出思路、定方向、懂技术的行业领域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如:设计图纸、模型、流程、工艺等技术专业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 6 —(如:具体制图制表、化验试验及处理与研发直接相关事务的人员,但不包括非技术人员,如司机、厨师等)。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见40号解读
②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见40号解读
③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文件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也就是说,除列明的费用外,其他人员人工费用,如研发人员培训费、研发人员体检费、劳保费等其他各种人员费用均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臵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 — 7 — 费。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②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为强化政策导向,政策明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①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 — 8 — 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②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差异、---财税(2018)54号)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①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②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指外购软件----见40号解读)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不仅仅局限于费用名称)
(6)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 — 9 — 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注:税法口径)。
①文件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也就是说,除列明的费用外,如房屋建筑物折旧费、书刊杂志费、培训费等各类杂费,均不得作为其他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②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 — 10 —(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
2、其他事项
(1)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财税(2011)70号)
(2)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3)会计准则与加计扣除的衔接问题
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明确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可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冲减相关成本。
如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 — 11 — 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已经冲减的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如,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50%=75万元。----见40号解读(税收作应税收入处理合适,可正常扣除再加计扣除;如作不征税收入处理也不合适,均不得扣除)
(4)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5)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6)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主要考虑: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三是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是在项目执 — 12 — 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的增加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和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
(7)委托研发执行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含境内、外)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问题:境外个人)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①关联方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财税119号文件仅明确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未针对受托方为关联方有其他特殊要求。因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不需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限制。
如,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 — 13 — 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②受托方加计扣除问题
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不得就该委托开发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③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的区别
有些大型的研究开发项目,往往不是企业自身独立完成,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由于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适用的加计扣除政策不一致,委托研发由委托方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而财税119号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为了准确享受政策,财务人员需要明确研发项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
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委托研发合同除了委托指向的具体技术指标、研发时间和合同的常规条款外,还有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或规定双方共有,或规定一方拥有。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是委托开发。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那就不是委托开发,而是购买技术成果。
— 14 — 合作研发是指研发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项目的某一个关键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合作各方应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而非仅提供咨询、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性活动。
(8)集中研发: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9)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所有研发企业)
(一)申报享受
— 15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1.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优惠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的入库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附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优惠明细表》“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栏次,并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额,同时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主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中反映即可。
2.留存备查资料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执行。
主要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 16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问题:委托境外的登记)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其他资料:(1)研发过程中取得的知识产权证书(软件著作权、专利证书等);(2)研发成果报告、效用情况说明、科技查新报告等支撑研发真实性的文件资料。(3)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4)其他。
(二)负面清单
1.行业限制(7 个):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因此上述行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得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优惠。
— 17 —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行业判断: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税法6条:收入总额、投资收益
税法7条、财税(2011)70号:不征税收入
2.范围限制(7项):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臵、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排除账证不全不能准确核算的企业
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 — 18 — 用的居民企业,因此,核定征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能享受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
(四)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财企[2007]194号
(1)科目设置方面,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之下设置“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二级明细。
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产生的研发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分别进行核算。
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界定,见:《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
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并于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在符合资本化条件之前也全部计入费用化支出。当无法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时,相应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无资本化意愿时,可直接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
当研究开发项目符合资本化条件之后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相应的支出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形成无形资产时,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2)原始凭证方面,要求合法、有效:发票、领料单、费用分配表、工资表、折旧摊销计算表等。
— 19 — 2.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并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在一个纳税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的样式,具体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4.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五)追溯享受
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符合该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六)后续管理与核查
1.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三、享受政策各环节应注意的问题
— 20 — 一般来说,企业研发活动时间跨度较长,有的研发项目甚至需要横跨好几年的时间。因此,把握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几个关键环节,提前准备,有利于企业准确及时地享受优惠政策。现将几个关键环节提示如下:
(一)研发活动环节
1、研发立项
研发立项环节涉及以下三个步骤:
一是企业收集整理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留存备查。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仅需经过企业有权部门审核立项即可,也就是说,不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做出决议。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需科技部门备案的特殊情况除外,但税务部门对自主研发项目没有登记的要求。
二是组建研发团队时,将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留存备查。
三是研发项目立项时应参照97号公告的样式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2、签订委托、合作合同
— 21 — 委托、合作研发签订合同后,受托方、合作方及时到科技部门登记,并传递给委托方、合作另一方。委托方、合作方将取得的经科技部门登记的研究开发项目合同留存备查。
需要特别的强调的是,为解决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委托合同登记难的问题,经与科技部门达成一致意见,明确了要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这项制度优化有利于消除委托研发企业享受优惠的制度藩篱,有利于委托研发企业更加便利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研究开发阶段
财务人员对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按要求编制辅助账。在辅助账编制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同一个研发项目的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应当分别设置辅助账。当选择费用化的项目因条件发生变化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应将已经发生、尚未结转的研发支出结转至该项目的资本化支出辅助账(项目编号新设),同时,结束(项目实施状态选项选为“已完成”)该辅助账。
(2)研发完成,研发成果已经确认且研发费用发生额已全部结转,项目实施状态选项应选择“已完成”,研发成果为必填项,终了后“已完成”项目的项目编号不得再次使用或启用。
— 22 —(3)费用明细可以逐日逐笔登记也可定期汇总登记;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扩展研发支出明细,但不得合并明细。
4、决算阶段
采取集中研发方式的,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收集整理,留存备查。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环节
1、登记入库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前提是取得登记编号。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可对照《评价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经过内容确认、公示等环节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同时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2、信息更新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上述流程办理。
(三)享受优惠环节
1、收集整理留存备查资料
— 23 — 前述,略。
2、申报 前述,略。
注:(1)应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中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条件,如所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的行业,研发活动是否属于规定范围、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是否准确、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是否已经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等等。
(2)汇算享受,季度预缴不能享受。(3)追溯享受,略。
结合各个环节的要求,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报送的资料进行梳理汇总,包括:
(1)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2)纳税申报时,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
(3)科技型中小企业还需在登记入库和信息更新时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四)转请机制
1.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 24 — 2.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进一步明确以下内容:
(1)开展事中、事后异议项目鉴定。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转请地市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2)鉴定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3)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还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出具鉴定意见。(4)需要注意的是,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已鉴定的跨研发项目,税务部门可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篇2: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008年我国多数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普遍出现了经营业绩下滑的现象,为此国务院出台了刺激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部分省、市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拉动、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扶持企业的稳定经营发展。地方政府将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允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政府为鼓励企业积极加大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投入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措施,体现了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扶持企业发展的思路。
近年来,对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完善的政策具体如下:《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等。
据悉,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执行尺度也略有不同,内资、外资企业办理加计扣除的程序也不尽相同。为此,总局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缴工作即将开始时,及时印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为各地税务机关、企业提供了统一的、全面的政策依据。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2008年以前对此没有专门的规定,只是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干个单行文件中。
第一部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条件、范围及注意事项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形式要件):
1、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而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地税发[2009]16号)文件规,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的规定项目 的研究开发活动,同时必须提供省级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文件、计划或建议书。明确公司各事业部要实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其研发项目必须在山东省内申请成功的省级以上立项项目,否则不允许加计扣除。
4、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5、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6、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在汇算清缴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省级以上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研发项目计划书和研发费预算; 2)、研发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研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公司总部战略与产品规划部技术工程科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受托方对研发项目的费用明细归集表(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政府科技部门的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扣除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是指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分10年摊销。
1、扣除范围
1)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特定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2)具体扣除费用项目包括: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3)对与其它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4)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向委托方取得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受其它单位委托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规定加计扣除,公司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6)收益性研发费用直接按当期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如何把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对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采用了列举法,共列举了8项费用。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出台之前的文件比较,研发费用范围总体是相类似的,细节上有差异。对比分析如下:
116号文件没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的类似规定,而将研发费用的范围严格地限定在列举的8类费用中,具体而又明确,既有利于研发企业按照规定归集和申报材料,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监管。企业应严格归集这八类费用,不能擅自扩大范围,不能将文件没有列举的费用列入研究开发费。如非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单位为研发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研发人员的差旅费与业务招待费用等项目,都不符合加计扣除的要求,企业在实务工作中要认真区分。
在财务核算中,《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也规定了企业应当归集在“研发费用”科目的八类费用,但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八类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有所不同。
比如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列入“研发费用”科目,但税收政策上仅包括“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又如,会计制度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但税收政策中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只包括一部分,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这些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1)依据116号文,“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加计扣除,因此,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列支或缴纳的虽与工资额密切相关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费、五险、一金”均不可以加计扣除。另外,由于116号文规定必须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所以,即使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但属于非在职的临时外聘研发人员,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2)116号文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一方面,即使是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但用于这些仪器、设备运行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包括期间费用和资本化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另一方面,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仪器、设备类的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以及发生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包括期间费用和资本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建筑物及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此外,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一般生产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以及发生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因并非专用也不可加计扣除。
3)116号文规定:“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企业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设备的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不可以加计扣除。
4)依据116号文,“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所以,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5)由于116号文没有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发生的与研发活动虽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其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3、相应策划思考、分析
1)、研发活动中研发人员发生的其他一些差旅费、电话费、用车的油料费修理费等,应视企业是否将这些费用作为工资薪金实行货币化补贴的形式,如果其作为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津贴、补贴在合理的范围内应可以并入到工资薪金中的津补贴项目。研发项目与费用支出范围均有明确限制,如果项目在规定领域内,所述“人工费用、咨询费用、差旅会议
费”中,符合规定的“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2)、扩大研发人员范围
按公司2010年提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审核资料口径扩大研发人员范围。公司正常在未调整的情况下研发人员占公司总体人数比例较低,人力资源部将三类人员归集为研发人员,具体为:
① 研发系统主要包括研发技术、研发管理和试制试验系统人员。主要工作内容是产品前期调研分析、产品研发设计、产品研发项目管理以及产品试制试验等;
② 制造工艺系统主要包括工艺技措、工艺定额和工艺准备系统人员。主要的工作内容 是产品生产工艺准备、生产流程制定、生产设施安装调试到位、生产材料准备等;
③ 其他技术人员主要是技术(图纸等)指导、产品质量检测、产品生产中技术问题解决等人员。
3)、对于上述明确不能加计扣除的费用明细,各事业部技术中心经办人员、事业部财务部门核算人员应尽量避免,在发生费用后由财务部门核算,根据具体情况,按可加计扣除的八类项目核算,尽量放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主要工作内容与分工
1、事业部技术中心(研究所)
1)项目初审。审查研发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的范围。按规定研发项目必须属于上述高新技术领域和重点领域指南的范围,否则,其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
2)项目计划书与项目预算编制。对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的研发项目,编制项目计划书与项目费用预算。
3)项目立项。将确定的研发项目、项目计划书及项目费用预算报公司技术工程部产经委,由其评审后统一报公司批准并下发公司项目立项文件。
4)签订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需委托其它单位开发或与其它单位合作开发的项目,应签订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在终了时应向受托方取得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
5)项目组设立。按立项项目设立研发项目组,明确项目组编制情况及项目组专业人员名单。
6)设置并登记研发费用支出辅助账。各事业部技术中心要按研发项目设置并登记研发
费用支出台账,明确划分用于研发项目的资产范围,按立项项目分类归集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并按月与财务部门核对。具体为:
分别按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登记台账;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费用,按项目组编制情况及专业人员名单分别工资 薪金、津贴补贴和奖金登记台账;
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分别登记台账;
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分别登 记台账;
将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用登记台账;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分别登记台账;
将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分别按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登记台账。
7)负责编制研究项目开发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
8)将研究开发项目研发成果报送科技部门鉴定并取得鉴定意见书(按项目需要)。
2、技术工程部产品经营管理委员会
1)将各事业部技术中心(研究所)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汇总、整理后统一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下发公司级项目立项文件;
2)组织对各事业部技术中心(研究所)编制的省级以上项目立项建议书和立项申请表进行评审,向山东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申报;
3)及时将山东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立项项目转达至有关部门,包括事业部的技术中心(研究所)和财务核算部门、财务计划部等,做好按项目归集费用工作;
3、事业部财务部
1)设立研发费用专账,依据产经委提供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确定的项目组织项目研发费用统计核算;
2)依据项目立项文件、研发部门的费用支出凭证,按研发项目、费用核算类别分别设置明细账组织会计核算(具体明细见“扣除范围”具体扣除费用项目);
3)按月与技术中心(研究所)进行明细账与台账核对,确保记录正确,账账相符; 4)汇总整理立项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情况及财务核算相关资料、凭证,上报公司财务计划部。
5)及时足额的将立项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财务核算,实现研发费用应扣尽扣、足
额加计扣除,确保研发费用支出核算数据准确无误。
6)终了1月内,编制整理已立项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一式三份)报公司财务计划部;
4、财务计划部
1)将各事业部技术中心(研究所)、财务部门、技术工程部产经委等上报资料的汇总,配合外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出具鉴定报告;
2)积极与税务机关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事项进行沟通,确保加计扣除工作符合税收政策及税务机关要求,尽量足额扣除,取得较大收益;
3)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工作进行总结与考核,制定加计扣除节税项目奖励方案报公司领导批准。
5、公司综合管理部
1)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工作过程进行控制;
2)负责对后期实现抵税情况进行复核,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相关人员进行激励、考核,落实到位。
四、税前加计扣除的工作流程
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地税发[2009]16号)要求提供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文件、计划或建议书,明确了必须是在山东省内完成省级以上立项项目的申报立项,才可实现税前加计扣除。具体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研发项目的申报、立项及报批
1、根据公司业务战略规划及各事业部市场调研等需要,事业部技术中心对确定的研发项目编制项目计划书及项目费用预算等资料,上报公司技术工程部技术工程科;
要求:该研发项目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的范围。
2、技术工程科将项目立项建议书和立项申请表汇总后统一报公司进行评审,将评审后研发项目按要求分批次上报报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完成立项工作;
3、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立项分为重点批次、第一批、第二批下发通知,技术工程科及时向公司各事业部技术中心及财务部门通报成功立项的研发项目名称,便于事业部财务部门及时核算。
第二阶段:研发项目的项目核算与财务核算
1、事业部技术中心设立专人管理研发费用专账(台账),依据在公司技术工程部技术工程科申请的省级以上立项项目组织项目研发费用统计情况;
2、事业部财务部门按财务费用明细科目(具体参照扣除范围“具体扣除费用项目”)对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进行财务核算;
3、事业部财务部门与技术中心核算费用人员定期对研发支出的财务明细账与技术中心管理台账核对。
第三阶段:财务计划部收集资料及准备阶段
终了45日内,各事业部技术中心、财务部门及技术工程部技术工程科收集、汇总、整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各事业部一式三份书面文件,外部事业部报电子文档,具体上报资料内容如下:
1、省级以上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研发项目计划书和研发费预算;
2、研发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研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公司技术工程部技术工程科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受托方对研发项目的费用明细归集表(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政府科技部门的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按项目情况)。
第四阶段:外部中介机构审核及报送税务主管部门
1、财务计划部统一组织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申报工作,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各事业部汇总资料,配合其在各事业部的审核工作,及时出具鉴定报告(4月底);
2、税务师事务出具鉴定报告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对存在疑问或模糊问题到公司各事业部进行二次复审;
篇3: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一、 税务部门需要组织专家鉴定的内容研究
(一) 研究思路
有关税务部门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审核认定实际就是审核项目的相关政策的符合性。 但由于该项工作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和时限性都较强, 因此需要专家给予决策支持。 税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需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的问题, 往往就是决定决策的判定条件。 因此通过研究国家有关政策, 系统地提炼决定决策结果的判定条件, 可综合出税务部门需要专家鉴定的问题。
(二) 决定决策结果的判定条件研究
税务部门在进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时, 一般需要在两个方面进行决策: 一是项目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 二是项目投入的合理程度。下面分别进行研究。
1.决定项目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的条件。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 (国税发[2008]116 号) 第四条明确,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011 年度) 》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可见, 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的先决条件是:其研究内容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011 年度) 》的内容范围。 关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011 年度) 》的关系, 由于前者包含后者, 后者是前者中的内容重点选优, 因此上述判断条件可进一步理解为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的先决条件是:其研究内容要属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011 年度) 》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内容范围。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三条规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 (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 新知识,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或实质性改进技术、 工艺、产品 (服务) 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 (服务) , 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 (服务) 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 对本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 相关行业的技术、 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不包括企业产品 (服务) 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 ”因此, 项目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的的条件还需要满足项目技术 (或产品、或工艺) 要有创新, 且取得有价值成果, 对本地区相关行业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
以上条件与决策结果的条件逻辑判断关系如下图所示。
2.决定项目研究开发投入合理程度的条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第四条规定, “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 新产品设计费、 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 资料翻译费。 (二)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 又补充规定,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 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 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 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
通过归类整理, 符合上述文件要求的项目的研究开发投入主要包括项目相关的人力投入, 材料、燃料和动力消耗, 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投入以及其他投入4 类, 如表1 所示。
因此, 项目的研究开发投入的合理程度取决于项目的人力投入合理程度, 材料、燃料和动力消耗合理程度, 仪器、 设备以及无形资产投入合理程度, 以及其他投入合理程度4 个条件指标。 合理程度分为4 级, 即合理、基本合理、偏差较大、不合理。 通过分析4 个条件指标认定结果可决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投入的合理程度。
(三) 税务部门需要组织专家鉴定的内容
综合上述研究, 有关税务部门需要委托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的内容如下: (1) 项目研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科技部发布的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2) 项目研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011 年度) 》的范围; (3) 项目的技术、工艺、产品 (服务) 是否有创新; (4) 项目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相关行业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 (5) 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力投入合理程度; (6) 项目研究开发的材料、 燃料和动力消耗合理程度; (7) 项目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投入合理程度; (8) 项目研究开发的其他投入合理程度。
二、 税务部门委托内容专家辅助认定系统
(一) 鉴定任务目标
根据税务部门委托单, 科技部门或授权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有关税务部门委托的鉴定内容进行专家鉴定。
(二) 鉴定对象
根据鉴定任务的内容选择, 一般鉴定对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组所做情况汇报。 (2) 项目现场考察和查证情况。 (3) 项目申报材料, 包括:①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 (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研究开发内容、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技术创新性和知识产权、 现有实施条件和有待完善的条件, 项目成员和研究任务分工, 经费预算、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考核的技术、经济和工作指标, 实施进展计划与必要性等内容) 。 ③自主、委托、 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文件:企业自主开发项目立项批文文件或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及其任务书;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应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批文和任务书。 ④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包括:项目概况, 项目当年完成的研究工作内容和预期计划完成情况, 项目创新性和专利、软件著作权申请和获授权情况, 项目研究人员投入工时、使用的设备及使用时间、原材料种类及用量、 燃料动力消耗量等, 项目经费决算细目, 取得的成效及对本地区相关行业技术进步推动作用分析,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 应附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 ⑤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三) 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主要包括:2008 年12 月26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13]70 号)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008 年版本)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商务部联合颁布的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注:2011 年6 月之前执行2007 版本, 之后执行2011 年版本) 。
(四) 专家鉴定表设计
根据有关税务部门委托的鉴定内容设计相应专家鉴定表。
(五) 鉴定过程控制
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 组织编写了鉴定工作专家手册, 并对有关工作人员和专家进行培训。限于篇幅, 在此不作赘述。
(六) 鉴定方式及鉴定结果处理
邀请3-5 名项目相关专业专家对相关专业项目进行鉴定。 专家在听取企业项目情况汇报、现场考察和审核项目材料基础上, 依照鉴定标准, 独自填写专门设计的项目鉴定专家评价表。 组织鉴定部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 指标占比多的原则, 统计确定专家鉴定结果。 汇总专家意见, 形成鉴定意见书, 提交有关税务部门, 为其认定决策提供辅助支撑作用。
三、应用
课题组研究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专家辅助认定系统近几年已经在天津市应用。以2013 年应用为例, 共完成2012 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项目近2 100 个, 涉及226 家企业。 鉴定项目涉及总研发投入近79 亿元, 企业归集的研发费用合计近30 亿元, 约占研发总投入的38%。 经鉴定被税务局给予认定的加计额15.4 亿元, 约200 家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合计享受税收优惠金额2.4 亿元左右, 对当地落实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和把好税收关起到了有效决策支撑作用。
参考文献
邵广洪, 男, 天津市科学技术评价中心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 。研究方向:项目评价、发展战略研究。
篇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关键词:企业研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6-0139-02
对于企业而言研发费用是重要的资金支出,为了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研发经费的投入是必不可少的。从国家税务相关政策可以看出,对于企业研发费用制定了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费用能够进入研发费用,那么可以加成50%研发费的比列,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这一税收优惠,简称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多数企业在纳税过程中,为了有效降低企业税负,进一步支持企业的创新、发展,都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通过有效的成本核算和费用类别的仔细划分,实现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
1 企业研发费用的内容和范围
企业研发费用(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由于要求不同,对研发费用的分类和核算的范围也不完全相同。有些费用从费用项目上来看不属于直接研发费用,但是其用途与研发费用间接相关,是为研发过程服务的。对于这部分费用,应该将其作为研发费用的一种,也纳入到研发费用之中,保证企业研发费用的全面性,拓宽研发费用的核算范围。但在做加计扣除核算时,不能简单地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或企业自己划定的研发费用标准为依据来计算加计扣除额,其划分原则应依据国家税务机关所确定的范围。为此,我们在利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时,应以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研发费用为标准,避免出现研发费用口径不一致,影响税收的抵减。
工业类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用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2 企业如何正确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要想正确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就要对研发费用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应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研发工作实际和主管税务部门的要求,合理确定研发费用,进而利用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来看,企业在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应重点确定以下九种费用:
(1)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研发过程中的所有消耗成本,视作研发过程中的直接成本,符合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要求。
(2)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这部分人员成本在研发开展过程中,也被作为研发的直接费用计入总体研发成本。
(3)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这部分费用属于设备费用,是研发过程中的主要费用之一,按照规则应计入研发总成本中。
(4)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这部分属于研发过程中的直接费用,按照规定可以直接进入税务核算。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这部分费用由于不属于研发过程的直接成本,在界定中存在争议,主要应以税务机关的核定为准。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这部分费用属于研发过程中必然发生的工艺过程费用,可以纳入到研发费用的总成本中。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现场试验费是研发过程中必然发生的,此项费用应作为研发过程中的主要费用进入总成本。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这部分费用属于后续费用,按照研发过程的整体需要,也应该纳入到研发费用当中。
(9)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划定了研发费用范围之后,企业就可以在纳税过程中按照加计扣除原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
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产生的积极影响
从目前企业的经营实际来看,许多企业都曾经利用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过减税的待遇,对降低企业税款支出,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企业来讲,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正确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提高企业整体效益有积极影响,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以后,企业可以利用税收政策享受优惠,总体税额会相应减少,企业的整体效益会得到一定保证,对提高企业整体效益具有积极作用。
(2)正确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具有积极影响,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以后,企业的所缴税额得到了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有所减轻,对降低企业整体税收负担具有积极作用。
(3)正确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提升企业管理效果具有积极影响,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只有学会正确利用各种优惠政策,才能保证企业获得最大利益,进而提升企业管理的整体效果。为此,企业正确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具有重要作用。
4 结语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有研发投入的科技型企业纳税过程中,要想合理地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就要正确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所缴税款进行合理抵减,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起到降税增效的积极效果。为此,我们应对企业研发费用进行仔细划分,并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做好研发费用的准确划分和归类工作,正确利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满足企业经营的实际需要。
参考文献
[1]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S].
[2]薛薇,李艳艳.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改进方向[J].中国科技论坛,2010,(8).
[3]冯利.浅析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策略[J].财经界(学术版),2012,(11).
篇5: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淮安市地方税务局、淮安市国家税务局、淮安市科学技术局、淮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员会
淮地税规[2010]2号
2010年12月30日
为了进一步方便我市企业高效便捷地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事项,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107号、苏地税规〔2010〕5号、苏科政〔2010〕172号、苏经信科技〔2010〕395号)规定,现将我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具体操作公告如下:
一、我市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及登记主要采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第九条所列的第一种方式,由市地税局、国税局和县(区)地税局、国税局负责接收同级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等部门提交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和有关申请资料。
二、市地税局一分局、县(区)地税局一分局、市国税局六分局和县(区)国税局一 分局负责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项目登记和纳税申报环节申请资料的受理、审核、登记和保管,并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将纳税人所有申请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三、国地税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接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登记,并制作《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送达相关企业。
四、国地税各管理分局在日常管理和汇算清缴时,应有针对性地加强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税收优惠备案,并负责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工作形式完备和内容真实的审核工作。企业未按照《规程》的规定进行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五、市地税局和国税局应于每年6月10日前将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信息反馈至市科技局和经信委。
六、各县(区)地税局、国税局如对同级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提交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有异意的,应及时报告市地税局或市国税局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篇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点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推动技术创新,国税发〔2008〕16号文规定,符合条件八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
一、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概念
研发加计扣除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日常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一般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二、八项支出具体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财税(2013)70号文增加了“五险一金”)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发支出采取列举法,因此除上述费用以外的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用、办公费用、职工福利费等均不能加计扣除;
三、企业要申请加计扣除,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8.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四、八项支出申请加计扣除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费用入账时间要在项目申报期内间内,不在申报期内入账,即使真实发生,也不能申请加计扣除;案例:某项目申报期2014年3-8月份,如果7月份耗用材料,9月份收到发票才入账,材料费用就 不能申请加计扣除。如果申报期项目没有关闭,费用仍然有发生,要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每一笔费用列支均要指向某个正在执行中的项目,如果项目指向不清,就不能申请加计扣除。如领料单上要注明项目名称及用途;
3.材料费用、燃料与动力费用均指直接发生费用,间接分摊的费用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4.人工费用加计扣除的要求,一是强调在职,要求要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除退休返聘人员外,企业要缴纳五险一金人员,实习生、兼职人员发生的人工费用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二是强调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均不在列。三发生的各项补贴、津贴是指在工资表中列支的费,并且要按实际发放金额进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申报。以报销单形式列支的费用,则不能申请加计扣除;案例:企业为了增加研发人员收入,以报销单方式,发放租房补贴、差旅费津贴等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5.折旧费、租赁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折旧、租赁费,其
他固定资产如房屋、办公家具等折旧费、租赁费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五、其他
当然并不是说不能加计扣除费用就不能在研发支出中列支,如研发发生差旅费用、办公费等,这些费用仍然在研发支出中列支,研发部门在报销每一笔支出时同样也要注明项目名称,便于进行正确的项目成本核算;
六、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财税[2013]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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