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精选7篇)
篇1:xxxx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06〕96号)和《xxxx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试行)》(xx编办〔20xx〕xx号)精神,结合我xx实际,就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基层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2、改革目标:从20xx年起,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实行绩效工资制,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基层卫生人才总量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卫生人才素质显著提高,卫生人才配置结构优化。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
3、根据“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卫生院”的要求,全县共设置乡镇卫生院xx所,其中,中心卫生院xx所,一般卫生院xx所,防保型卫生院xx所。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已撤(并)乡镇原设置的卫生院成建制并入调整后的乡镇卫生院,为该卫生院的分院,全县共设置xx所分院,分院资产不平调,接受总院的管理和领导,分院实行独立经营、单独核算。乡镇卫生院(分院)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4、xx市、xx县原则上按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设置xx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职责
5、乡镇卫生院工作职责:
(1)提供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规范开展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受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2)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包括xx药在内的中医药技术,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和康复服务。临床科室重点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等,加强急诊急救等建设。健全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按试点要求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3)其他职能。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项工作。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职责:
(1)提供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2)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服务。康复服务。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3)其他职能。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职责。
四、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和岗位
7、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按每xxx人服务人口配xx—xx人的标准核定,乡镇卫生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人员编制总数的xx%。
8、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按每万名居民配备xx-xx名全科医师,x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具体某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可根据该中心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服务人口在5万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当降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和改造,首先从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要充分利用退休医务人员资源。
9、乡镇卫生院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80%。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可设主任、副主任(兼任)各1名;专业技术岗位可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员、检验员)、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需要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
五、改革乡镇卫生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选拔聘任办法,完善院长(主任)负责制
10、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依法制定、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建立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聘用、考核医务人员和工勤人员。
11、改革和完善院长(主任)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行院长(主任)聘任制和任期绩效考核制。院长(主任)由县市卫生部门聘任,副院长(主任)由院长提名,报县市卫生部门批准,各科室负责人由院长(主任)聘任,报县市卫生部门备案。卫生院院长(主任)无行政级别,采取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
12、严格院长(主任)任职条件和资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卫生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作风民主;中心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医师资格;一般卫生院、防保型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应具有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13、院长(主任)实行聘任制,院长(主任)每届聘期原则上为3—5年,经绩效考核表现优秀、工作突出的可以连聘、连任。县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主任)的任期管理,严格年度考核与财务审计,并把考核、审计结果作为院长(主任)奖惩或续聘的重要依据。院长(主任)应主动接受单位全体职工的监督,定期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决策应提请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后实施。
六、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全员聘用制,加强岗位管理
14、人员定岗竞聘。
(1)竞聘对象。20xx年xx月xx日前进基层医疗机构的人员,包括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中具有执业(从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者;20xx年经由卫生、人事、财政部门公开招聘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及“三支一扶”人员。(2)实施步骤。①报批设岗方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设岗方案由县市卫生部门审核、人事部门核准后,报县人事部门备案。②确定竞聘人员。县市卫生、人事、编制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竞聘人员,按规定逐人审核、确认。③组织竞聘上岗。县市卫生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3)资格准入。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试点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定岗竞聘具体实施办法。
15、实行全员聘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聘期xx—xx年,聘用期满经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的,按照“双向”选择,根据个人意愿和单位工作需要续签聘用合同。合同文本完整规范。县市人事、卫生部门按规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16、建立解聘制度。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差、发生医疗事故,在工作中有收受药品回扣、“红包礼金”、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人员,经查实,坚决予以处理或解聘;对连续xx年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今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公开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17、安置分流人员。分流人员为两类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在编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二是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包括定岗竞聘中的未聘者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人员。(1)在编分流人员安置渠道。①系统内统筹调剂。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在本县市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②允许提前退休。截至20xx年xx月xx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后可提前离岗退养。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③三年过渡安置。3年过渡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分流待聘期间,计算工龄、正常调资记入本人档案工资,按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一定的生活费。④鼓励自谋职业。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聘用关系前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⑤ 支持学习深造。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xx年xx月xx日)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4条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行政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聘用。
上述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分流人员,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2)非在编人员分流渠道。①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解除聘用关系的人员,可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等待遇。②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聘用。
七、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绩效工资制和考核制
18、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收入分配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在确保国有资产增值的前提下,扣除必要成本费用、资产折旧费用和规定留足事业发展金以及单位内部职工生活保障金后,再进行分配。内部收入分配改革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县市卫生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探索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
19、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相衔接。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以综合绩效考核为依据,突出服务质量、数量,注重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并以半年量化考核结果为依据拉开分配档次,具体分配办法由单位按照国家、省和县相关政策确定。
20、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县市卫生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21、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执业水平。落实免费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对具备学历但没有执业资格的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人员进行执业资格考前培训。通过引进和培训考试,到20xx年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的目标。
22、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学历水平。落实对志愿到农村工作的医学大学生实行免费教育的政策,从20xx年起,由财政安排经费,为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开展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专升本试点工作,xx年内,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专升本的医学本科生xx名。xx年内,对xx名没有正规学历的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进行中等医学学历教育。
23、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在职在岗培训。实施基层卫生人员培训规划,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在岗卫生人员每5年进行全员岗位培训一次。建立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进修学习制度,每年要有1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骨干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全体人员完成转岗培训和专业技能专项培训。
24、落实县市级以上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帮扶机制。县人民医院与2所县级医院和1所条件较好的中心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支援关系。吉首市人民医院领办吉首市镇溪卫生服务中心。从县内二级医院选派医务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开展对口帮扶工作。继续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的政策。
九、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25、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高度关注。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步实施。人事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卫生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与编办、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6、切实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分流人员过渡期间相关工资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学习深造期间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提前退休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档案管理、流动、职称评定等手续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事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分流人员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分流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7、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各级各部门要深入检查分流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分流人员得到妥善安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绩效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县市要根据本《意见》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绩效考核方案、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和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等一系列配套政策。经县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备案。
篇2:xxxx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一、执行政策,无情分流不含糊
院长能否成功竞聘、人员能否顺利分流是此次基层医改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对人事制度改革的刚性政策,坚决执行到位。如,对XX年12月30 日以后进入乡镇卫生院的卫生院自聘人员,严格按规定于9月1日前全面清退;对XX年12月30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非在编人员中无学历无资质人员,一律直接纳入分流对象。坚持因事设岗的原则,全县491个编制,设置专业技术岗位434个,占总岗位的88%,提高了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同时,鼓励资历低、年龄大、身体状况差的人员提前离岗分流,使卫生院有一部分空余编制,便于以后逐步补充人才,改善医务人员队伍结构。
二、实事求是,有情操作不教条
为保证乡镇卫生院在人事改革中人心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我县努力做到既坚持原则,又不死板教条。如,在卫生院长竞聘过程中,独山乡卫生院出现了两轮公选、两人竞聘均未当选的状况。县卫生局党组研究决定,将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外科负责人提拔为副院长,并保留其人事关系在县二院不变,委派到独山卫生院临时负责。对在编和非在编人员身份界定时,凡是通过人事局、劳动局、人才中心和卫生局等途径进入卫生院工作的人员,一律作为在编人员对待。对卫生院自聘人员按非在编人员处理。对部分在编不在岗人员要求返回原单位参加竞聘的,一律同意;对不愿返回参加岗位竞聘的,按自谋职业处理,给予一定资金补偿。
三、以人为本,合情照顾不违规
本着人文关怀的原则,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保障职工的利益。如,有3名过去由乡镇卫生院调入县医院但始终未解决县医院编制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退休人员,多年来上访不断。此次医改,将3人重新纳入了乡镇卫生院退休人员一并管理,解决了他们的工资待遇,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对乡镇卫生院不愿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其中无学历无资质的,允许他们不参加竞聘,直接按分流人员处理;有学历或资质的,按自谋职业处理,给予一定资金补偿。对清退的人员,各乡镇卫生院普遍给他们赠送纪念品,帮助解决一些具体困难,有的卫生院还给予一定的清退补偿费用。目前,所有清退人员对此次医改均表示理解支持并平稳离岗。
四、确保稳定,真情沟通不应付
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我县按规定办事的同时,坚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稳定。实行包保责任制,每个卫生院都有一名副科级领导干部负责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工作。坚持“四个必谈”:一是竞聘院长的落聘人员必谈。对他们给予必要的安慰,为他们安排好工作,使他们放下思想包袱。二是清退分流的人员必谈。向他们讲清道理,让他们了解政策,化解抵触情绪。三是提前退休的人员必谈。通过沟通交流,使他们理解支持医改,提前离开岗位。四是跨单位参加竞聘的人员必谈。此次医改,原有4家乡镇卫生院由租赁卫生院改制为民营医疗机构,原有人员要到其他卫生院竞聘上岗。通过三番五次地沟通,25名跨单位竞岗的人员愉快地选择了新的岗位。
篇3:xxxx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关键词:新医改,基层医疗卫生,财务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一直备受关注。近年来, 随着以“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为重心的医疗卫生改革不断深入, 财政预算资金的不断增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管理、业务内容及资金保障都与公立医院产生了很大的差别。1988版的《医院财务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 也无法满足财政预算管理的需要。为此, 财政部经过反复修订, 出台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以下简称新制度) 并在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施行。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新制度存在的问题
新制度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为框架, 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运行机制的转变, 体现了强化了预算管理, 简化了核算程序, 促进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基本功思路, 基本运行良好, 但也存在部分薄弱环节。
(一) 财务人员和会计人员总体素质偏弱
实行集中核算后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后,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设一名财务联络员, 财务联络员缺乏应有的业务培训。其次很多财务工作人员年龄偏大, 思想上、业务上停滞不前, 不能及时掌握新的财务软件的应用, 不能熟知财务软件的功能和信息并熟练操作, 他们的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新旧制度的衔接不足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新旧制度在内容和执行方面有所冲突, 新旧制度在进行衔接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在财务核算“医疗卫生支出”中“医疗支出”与“公共卫生支出”的划分没有明确的、可参考的标准, 会计工作中出现了账目不清楚、账目录入失误、财务报表不准确等情况。这些问题在衔接的时候未转到新的规定科目中。
(三) 新制度实施后内部牵制功能弱化
财务监督外部加强, 但内部弱化。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将记账、算账、等中心工作集中于中心管理, 而对实物、资产、合同等需要反映的经济仍然分散在单位, 使单位的账务管理工作脱节, 弱化了单位自身的财务管理。单位财务知情面范围缩小, 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财务支出不公开透明。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虽然在记账也履行了监督职能, 但由于置身于单位外部, 对单位的经济业务真实性无法掌握, 复杂情况难以辨别经济业务的真实性。每天面对大量票据, 无法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当出现虚假会计信息或遗漏核算事项时, 由于核算中心不了解经济业务的实质, 就会出现核算中心和核算单位之间的相互推诿, 责任不清的局面。
(四) 新制度实施资金周转压力大
首先, 新制度取消了药品差价, 控制了药占比, 限制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的开展范畴, 而基本药物补偿额太少, 从而使基层医疗机构的收入大幅度下降。
其次, 在部份地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医院先垫付, 财政后支付的原则, 然而地方财政会因各种原因不能将垫付资金及时足额补偿到位。患者在乡镇卫生院住院, 报销比例最高可达80%, 医院的业务旺季, 病人较多, 业务量较大, 医院的60%资金, 使得医院入不敷出。新农合报销金一般都是由所在卫生院先垫资, 再整理每月数据上报, 有关部门再按月下拨前一个月的报销金。因此医院资金周转出现问题。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应用的对策
(一)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队伍的建设
会计核算中心就定期组织报账员参加政策法规的学习, 举办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知识培训, 不断提高报账员的业务素质并对业务学习定期举行, 并考核其对各项支出的划分, 以便对工作中出现的未及时衔接的业务认真处理。同时加强思想道德的学习和提高。定期召开核算中心例会, 及时反馈报账员在报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加强报账与会计中心财务人员之间的沟通。其次, 会计核算中心应对报账员工作进行定期抽查。具体包括: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现金管理的合法性, 是否有坐收坐支情况, 收费是否乱, 是否日清月结。再次, 要及时核查业务单位的往来款项是否及时入账。最后, 要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管理建账, 是否账实相符。报账员在报账过程中如发现中心的管理有不足之处, 也应及时指出, 共同推进财务管理工作的全面提高。
(二)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有效地进行内部控制, 从事医疗业务活动, 要根据自身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与控制职能。上至院长, 下至单位各财务人员都要层层把关, 杜绝不合理开支。建立成本核算机制, 强化资金管理。将成本结合工作量落实到人, 采取奖罚制度进行控制绩效工资。每月考核, 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 达到人人可以监督, 关系个人利益, 人人愿意监督。明确财务人员职权。在单位内部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审计小组, 定期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及财务收支的合理性进行抽查,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排查、修正。审计小组定期对资产的情况进行盘点, 发现账实不符, 及时处理。当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内部控制比较薄弱, 应注意各部门职能的科学划分, 做到简单、高效、协调, 确保目标的实现。要做好思想宣传工作, 让广大职工培养坚持内部控制的良好习惯, 坚持按原则办事, 坚持按制度办事。培养人才, 打好基础, 保障内部控制的有效进行与发挥。
(三) 放慢改革的步伐, 不能过度追求业绩
改革应该是循序渐进的, 而不是的所有的改革都能一步到位。现在有些地区一味的追求减少患者负担, 过度增加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然而财政拨款社保资金又不能及时足额到位, 大多的资金压力都压在卫生院的肩上, 要想持续稳定发展, 必须正确面对资金不足, 不能让社保资金补偿不到位成为卫生院发展的绊脚石。如果财政有能力负担合作医疗现阶段比例标准, 那么就应足额拨付合作医疗垫付资金。再者应增加由于药品零差而带来的药品补助资金。从而使卫生院的资金摆脱发展的困境。最后要严格基建项目和设备采购, 如卫生院无能力发展, 禁止未经财政审批私自增加项目, 从而减少卫生院负债的增加。
现阶段,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正处于改革后的初级阶段, 离成熟的科学管理还有相当的差距, 我们应该抛弃一些个人的想法, 转变思想, 以谦逊的态度, 从同行中, 从企业中学习好的财务管理方法, 应用于基层卫生机构的管理工作中去。同时我们还要不断进取, 从书上学习现代化的科学管理知识和方法, 通过观察和思考, 总结和制定适合自身管理和发展的财务管理制度。运用科学的控制手段对单位所有业务运行进行全面检查, 对各类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进行清理, 重新评估业务运行中存在的风险, 并进一步完善。总之, 新制度实施后, 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带来了机遇, 也带来了挑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转变经营模式, 加强财政资金的预算和管理, 以适应医疗体制的深入改革, 实现自己的目标。随着新制度以及各项配套政策的实施, 我坚信只要紧紧围绕医疗改革目标, 在党和政府医疗改革方式的指引下, 全体医疗护理人员共同勤奋努力,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和建设一定会出现一个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陈新平.卫生经济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3.
[2]高光银, 倪世树.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的几点建议[J].中国卫生经济, 2012 (11) .
篇4:xxxx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关键词】绩效工资;基层医疗机构;薪酬制度;改革
一、推行“新医改”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影响因素
1.新“医改”政策的实行,限制了基层医疗机构收入的增长
新“医改”政策实行之后,国家部委和省市对于医疗服务和药品的定价机制进行了规定,基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药物制度以及药品零差率制度,药品利润不再是基层医疗机构的主要利润来源,大大减少了基层医疗机构收入。
2.医保政策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影响
目前,城乡居民保险基金的有限性和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的无限制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再加上实施分级诊疗,医保报销比例的差距拉大,更多的病人选择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致使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工作量大幅度上升;同时医保实行“双控”(控制总额、控制标准),导致整个基层医疗系统医保资金总额不足,形成基层医疗机构病人收治越多,单位就会承担更多的费用,迫使基层医疗机构控制就医人数,“基金的有限、分级诊疗、双控”三者同时加剧医患矛盾。
3.基本工资所占比重较大
对于基层医疗机构来说,基本工资占基层医务人员整个薪酬体系的比例较大,绩效工资所占的比例较小。绩效工资对于基层医务人员的激励有限,并没有产生较大的激励效果。特别是农村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务人员薪酬差不多全部属于基本工资范畴,其他绩效、福利奖金等较少。
二、基层医疗机构中绩效工资改革存在的问题
1.医务人员严重缺乏
我区基层医疗机构公招的起点学历为大学本科,引进人才至少是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加之部分基层医疗机构距城区较远,相当一部分本科学历的医学专业毕业生或者是具有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不愿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即使到基层工作的,也因生活、工作与预期目标相差较大,特别是绩效总额受限后,待遇水平上不去,导致其中的部分人员流失。据统计,近年来在各街镇卫生院引进的人才中,辞职的就有20余人。
2.绩效工资总额受限
目前重庆市渝北区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工资遵循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按照“托底限峰”的办法核定。所谓“托底”,就是对工资水平较低的单位,保障其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所谓“限峰”,就是对工资水平较高的单位,根据单位的功能定位、经常性收入、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综合核定其可保留的、合理的部分,实行动态管理,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再提高。
从2010年起,由人社、财政等部门根据上年度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来核定当年度渝北区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总额,上涨部分在“高出部分”冲抵,直到冲平“高出部分”。意味着很长一段时间内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人均绩效不能高出2009年的人均绩效水平。即: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总额与机构运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程度无关,而只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有关,如果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长期不变化,基层医疗机构不管如何发展,绩效水平总是一定的。
我们分析了近几年渝北区的几组数据,2010—2015年的人均绩效无明显变化,但2010年到2015年,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人均门诊人次、人均出院人数、人均实际占用床日出现下降趋势,表明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对绩效考核管理产生了抵触情绪,工作缺乏积极主动性。
3.超额劳动得不到价值体现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的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工资所占比重较大,而在重庆市渝北区,卫生部门和人社部门通过调查研究,对基本工资所占比重进行了微调,确定基本工资加18%的绩效工资为固定发放,绩效工资的其余部分用于考核浮动发放,并且建立了较为合理的主管部门对基层医疗单位绩效动态考核体系。但在单位的分配中,因为基本工资占比较大,绩效工资在不同岗位的人员之间差距太小,占比少,不能体现优绩优酬。特别是在风险高、技术强、责任重、超额劳动多的岗位上不能体现绩效的激励作用,致使这部分工作人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也随之下降。
三、绩效工资改革背景下对基层医疗机构薪酬制度构建的几点建议
1.建议绩效工资增长机制
根据基层医疗机构的运营状况,在完成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将单位收支结余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高出部分进行发放,该笔资金可用于增加医疗业务大,承担风险高、技术要求强、责任重的科室或者医生的绩效工资,从而实现“奖勤罚懒,多劳多得”,改变目前的“大锅饭”现象,从而为基层医疗机构留住人才,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性。当然只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合理的绩效工资增长机制,才能留得住人,才能在基层医疗机构中建立一批高素质的医疗人才队伍。
2.建立完善人事岗位考核制度
在公立医疗机构中,薪酬分配制度改革依附于人事制度的改革,只有认真落实了竞岗位责任制度,做好人事考核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岗位要求和职责范围,通过定期考核,达到岗位要求之后才能续聘在岗,绩效工资制度才有坚实的基础。同时,通过外部聘用、人才引进,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参与岗位竞争,形成更好的激励机制,深入实行绩效工作改革。
四、结束语
如何让基层医疗机构的薪酬制度达到公平、公正、合法及有效激励的效果,是基层医疗机构薪酬制度构建的关键。绩效工资改革要充分考虑基层医疗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要打破传统绩效考核观念的约束,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优化绩效考核体系。
参考文献:
[1]高颂娟.卫生系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实施效果与有效运行研究[D].苏州大学,2014.
篇5:xxxx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赣人社字[2011]215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掌握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分别向有关部门报告。
附件:
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和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10] 9号)精神,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医改目标,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要求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格人员准入,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以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核心,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基本程序为:科学设置岗位、选聘机构负责人、清退在编不在岗人员、组织竞聘上岗、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二、科学设置岗位
根据《关于江西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赣人字〔2008〕23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进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岗位设置。管理岗位的设置,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院长(主任)1名,副院长(副主任)1-3名;一般卫生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1-2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占总岗位的比例乡镇卫生院不得低于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95%。鼓励基层医疗卫生
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公开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
县级卫生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依据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市、区)范围内,通过竞争上岗的形式,择优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聘期为3-5年,其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选聘。首次公开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时,各地对于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现任院长(主任),或由当地公开选聘任期不满1年的,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方式继续担任负责人。
四、推行人员定岗竞聘
在切实做好在编不在岗人员清退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并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统一组织竞聘上岗。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为 2011年5月31日 以前进入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已毕业的定向培养计划内的医学毕业生、未满服务年限招聘的执业医师和“三支一扶”人员可参加定岗竞聘。在编制有空缺的情况下,已聘用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也可参加定岗竞聘,聘用人员上岗后实行人事代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竞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竞聘对象实行资格准入制度,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对具有执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
五、实行全员聘用制度
竞聘上岗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聘期为3-5年,在聘用期间,对发生医疗事故、收受药品回扣及“红包”、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人员,经查实,坚决予以处理或解聘;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必须按照《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赣人发[2006]7号)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六、妥善安置分流未聘人员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岗竞聘中未聘人员,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采取以下分流安置办法。
(一)正式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正式职工是指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有正式的人事和工资关系的人员。
1、系统内调剂。未聘人员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视情在辖区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竞聘上岗。
2、允许非专业技术人员提前离岗。截止 2010年12月31日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期满3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提前离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3、三年过渡安置。3年过渡期间,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分流人员待遇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的80%发给;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第三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三年后仍未竞聘上岗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事档案挂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4、鼓励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具体操作办法与事业单位改革统筹考虑。
5、支持学习深造。对40周岁以下(截至 2010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由单位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比例不低于70%。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如原单位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聘用。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的工作年限,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非正式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1、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由单位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所有工
作收入)。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落实相关保险。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视情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村卫生室聘用。
七、工作要求
实行人事制度改革是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关系到医改深入进行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以政府为主导,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核定的编制(预留定向生和“三支一扶”等人员编制)及时按规定补充人员,原则上两年内分步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管理与指导,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卫生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与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绩效综合考核和激励机制等医改任务同步推进;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建立督导机制,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统筹推进改革任务的落实;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相关资金,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编办部门要统筹核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
篇6:xxxx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人社字[2011]215号)要求,现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安排,请各地抓紧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区)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于9月1日前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在编不在岗人员的清理、负责人选聘和人员竞聘、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办法等。
二、核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各设区市在9月1日前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工作,按照省编办、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赣编办发[2009]4号)的要求,兼顾城区扩大、流动人口增加以及未来发展等因素,统筹核定编制数。
三、完成岗位设置工作。9月1日前,各县(市、区)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工作。
四、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9月10日前,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不在岗的人员的清理工作,原则上要求在编不在岗的人员均回原单位工作,对需要调动的,及时办理调动手续;对解除聘用关系的,妥善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五、公开选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9月15日前,全面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公开选聘工作。到2011年底,以县(市、区)为单位,达到5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通过公开选聘方式竞争上岗。
六、组织开展公开招聘工作。9月30日前,在预留定向培养医学生、“三支一扶”等人员编制前提下,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空余情况,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工作,其中,70%的空余编制用来招聘乡镇卫生院现有的编制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0%的空余编制面向社会招聘。
七、实行全员聘用制度。10月20日前,在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基础上,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采取考试考核等方法,统一组织竞聘上岗,对竞聘对象实行资格准入制,并实行合同管理。
八、妥善安置分流未聘人员。10月31日前,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岗竞聘中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篇7:xxxx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财社[2010]307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财政部、卫生部颁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和财政部颁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附件:《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五月 日
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 1 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财政部、卫生部颁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 2 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应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已经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报账员岗位,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办理本机构的日常报账业务。尚未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 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政府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使用适宜设备、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核定任务和收支的基础上,采取定项定额或绩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补助。
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有关规定,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内应提供、完成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量,核定收支的具体项目和标准,依据绩效考核结果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
收入项目包括医疗服务收入、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基本建设补助收入、房屋修缮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收入、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收入等。支出项目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支出和基本医疗服务成本支出)、卫生专项经费支出等。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经批复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衡量有关部门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
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
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结合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析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和结算的重要依据。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收支与财政核定的收支预算之间的差额及其变动原因,对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应用于抵顶下一年度预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对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报预算决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等。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二类疫苗接种等活动,耗用药品、耗材等发生的成本回收应在医疗收入相应的明细项目列收。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等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为简化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限定用途的社会捐赠收入,直接增加专用基金,按捐赠项目分设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 医疗收入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医疗服务收费要按照《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赣发改收费字[2005]175、174号)的规定执行,并做好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包括经批准的电子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九条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其他支出和待摊费用:
(一)医疗卫生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
1.医疗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2.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二类疫苗接种等活动,耗用药品、耗材等发生的成本支出应在医疗支出相应的明细项目列支。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年按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绩效工资部分在医疗卫生支出中列支。
(二)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和设备购置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等。
(四)待摊费用,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组织、管理医疗活动等所发生的需要摊销的各项费用。期末要按照当 10 期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的比例,合理、有效、准确分摊至各明细项目支出中。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政府卫生投入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应按项目指定的用途单独核算,账目设置要清晰,对不同用途的专项资金收支不得相互混淆,保证专项资金财务信息真实和准确。
第二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支结余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第二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转入结余分配,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60%提取专用基金,剩余40%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年末结余为负数的,不得进行分配,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和分配结余。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严格禁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投资。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期限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和其他材料等。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并建立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 理。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制药品、材料按成本价入库,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入的单独计价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第三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缴款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第三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四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十二条 净资产包括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余)和未弥补亏损。
(一)固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形成的资金占用。
(二)事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的用于弥补亏损的净资产。包括从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资产评估增值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如事业基金滚存较多,在编制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三)专用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卫生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医疗风险基金按当年医疗收入的1%提取。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职工福利基金按当年提取专用基金的40%计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滚存较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当年不足以支付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支出部分,直接在医疗卫生支出中列支。
奖励基金是指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按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绩效工资的实施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奖励基金按当年提取专用基金的60%计提。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政补助资金。
(五)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四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净资产变动表、绩效考核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净资产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公用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收支结余率、资产负债率、支出构成及次均费用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督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支管理的监督、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等主要内容。采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等监督方式。
第五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财务监督 21 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并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细则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停止1998年11月17日财政部、卫生部发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1998]148号)和1999年7月26日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西省<医院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赣财社字[199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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