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所

关键词: 办案 行政处罚 管理所 工商行政

工商行政管理所(共6篇)

篇1:工商行政管理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

(2008年2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二○○八年二月四日已经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和全面履行义务,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级或者下级机关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与评判的监督活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作为本机关工作目标考核或者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成立由局领导负责,法制、人事、监察等有关机构参加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人事、监察等相关部门配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日常考评与考评相结合,原则上采取百分制形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当年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书面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审阅有关报告材料或者听取情况汇报;

(二)组织现场查看或者暗访活动;

(三)调阅有关文件、资料或者实行案卷评查;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水平测试;

(五)组织执法检查或者专题个案调查;

(六)听取地方人民政府评议意见,召开座谈会或者面向社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设置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进行问卷调查;

(七)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方面,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是否健全、规范;

(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方面,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符合规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调查取证是否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三)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培训情况,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

(四)行政执法效果评价方面,主要包括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评议意见;

(五)行政执法监督方面,主要包括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行政执法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信访案件的数量及其后果情况,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执行情况;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内容,包括履行法定职责方面的情况,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整改情况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点和范围。

第十条

对评议考核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充分听取被评议考核对象的意见。

被评议考核对象应当执行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将执行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评议考核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被评议考核对象通报评议考核结果。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惩机制,依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惩制度。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一般结合考核进行。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充分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评议考核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作为工作目标考核或者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在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机关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行政执法人员,由评议考核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作为公务员考核确定优秀等次的重要依据。

对在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是衡量被评议考核对象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对行政执法部门岗位责任制考核等其他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相结合,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机关、本系统的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其他危害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所列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 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一)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取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程序;

(三)擅自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核准决定;

(七)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八)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十)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理由;

(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十二)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十三)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十五)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

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或者范围错误;

(四)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妥善保管,致使其丢失或者损毁;

(五)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依法处理。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过错行为: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

(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征收中的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范围实施征收;

(二)擅自增减征收项目或者改变征收标准;

(三)依法应当征收而不征收;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专用票据;

(五)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征收款项;

(六)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等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七)不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中的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复议中的过错行为: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不履行或者无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四)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的;

(二)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三)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应当报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第三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

第十三条

对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责令自行纠正或者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离岗培训;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取消执法资格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违反政纪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故意导致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三)干扰、阻碍对违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的;

(四)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五)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冲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并且工作人员无主观过错的;

(二)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是,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五)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六)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或者命令,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在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后,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要求立即执行而造成执法错误的。但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造成执法错误的除外。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自我办理的承办原则。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追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部门:

(一)被司法机关已生效的裁决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违法的;

(二)被行政复议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违法的;

(三)被本级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过执法监督程序依法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变更的;

(四)被审计、信访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确认违法的;

(五)有其他涉嫌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执法过错行为,由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权),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

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处罚裁量权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中被普遍行使。总体来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能够统一思想,明确目的,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在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

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对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制度上的规范,有利于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能够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促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方面,将对防治腐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总之,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社会形象。

二、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四)程序正当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要综合、全面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不能偏执一端,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之间的轻重关系。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较常使用的几种行政处罚而言,通常情况下,警告是最轻微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形式。

(二)关于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

1.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

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3.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 8 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予以处罚。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

4.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高部分予以处罚。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1.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4.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

2.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的;

3.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

4.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适时建立健全规范处罚裁量权的相关制度。

1.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应当制定或者修订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对于处罚裁量权的基本概念、原则、适用的基本规则等进行阐述,对于处罚裁量权的适用程序、过错责任追究等进行规定。可以自行制定处罚裁量标准,也可以要求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处罚裁量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含有处罚裁量权的处罚条款。

2.在制定处罚裁量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等因素设定相应标准。同时,根据处罚裁量权制度本身的特点,在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环境、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 9平等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及时对处罚裁量标准进行调整。

3.应当与办公自动化工作相结合,建立信息化案件处理辅助系统。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电子数据库,并在细化、量化含有处罚裁量权的处罚条款的基础上形成处罚裁量权应用系统,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提供快捷、便利、有力的支持。

四、加强对行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对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从多环节、多方面、多角度对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

(一)在听证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处罚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在处罚案件核审过程中,核审机构对处罚裁量部分应当加强审查力度。

(二)在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执法监督程序中,复议机构、信访机构等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起到监督作用。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建立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考评工作中,应当特别关注行政处罚中的处罚裁量行为,增加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考评比重。对于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情况严重的,要坚决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五)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行使处罚裁量权等滥用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

(一)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法律知识培训。应当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特别是行政处罚以及处罚裁量相关的法律知识。

(二)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实践能力。应当收集、整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处罚案例,以案说法,既能够进一步加深行政执法人员对处罚裁量权的理解,又能够为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提供参考。

六、切实加强对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从反腐倡廉、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本指导意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一)认真贯彻,积极落实。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明确推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工作机构,制定落实本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规范处罚裁量权,将本指导意见落到实处。

(二)注意总结,经常交流。在工作中应当及时总结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应当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交流,取长补短,促进处罚裁量权正确行使。

(三)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应当不断加强指导和监督。

篇2:工商行政管理所

工商行政管理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国家要建立和完善的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工商行政管理就是这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商行政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更是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可靠依托。

工商行政管理地位的理解改革开放以来,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已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目前它主要包括,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市场管理,商品管理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属于国家经济监督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在市场经济宏观间接调控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起着巨大作用。

一、工商行政管理是宏观经济体系中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商行政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着眼点和实质是宏观调控。它并不只是对单个的经济主体的管理,而是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随着我国市场范畴的日益扩大和经济体制的转型,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督广度也扩展至整个社会主义大市场。其监督管理活动既联系着生产,又联系着消费;既涉及各行业和各个地区,又与对外经济活动相联系;既与商业生产者与经营者息息相关,又与其他经济行政管理部分和法律部门保持着密切的写作与配合;既涉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又

涉及社会的稳定;既影响着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提高,又影响着整个社会效益的取得;既联系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又关系到社会主义文明的建设等等。

工商行政管理在宏观间接调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它对社会经济发展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工商行政管理师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商行政管理是通过制造或改变市场的供求状况,竞争状态,经营环境,市场信息和法律规范,以引导和控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使其符合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目标,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控手段上主要依靠经济杠杆,经济政策和法律规范。这些经济杠杆、政策、法律,都是创造或改变市场条件的重要的工具。当这些工具作用于市场时,将引起市场经营环境、供求状况、组织结构、竞争性质、法律环境等的变化。从而引起企业决策和经营目标的变化,实现宏观调控目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根据国家授权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是经济监督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宏观间接调控体系中具有非常突出的地位。

三、工商行政管理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具有间接控制为主的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对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外部市场经济活动精选监督的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并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

经营活动,而只是从企业外部对企业监督管理。它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商品经济有序发展的前提下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把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及其市场经济行为,控制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许可范围内,保证商品经济活动沿着健康的轨道运行。它既不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又不管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人、财、物、产、供、销。它代表国家的意志,对工商企业等组织的市场经济行为从外部进行监督管理,除了体现国家利益与社会大众利益外,不存在自身利益和其他利益。

篇3:工商行政管理与企业信用监管

一、工商行政管理要做好对企业各项经济行为的科学监督

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的过程中, 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最为重要的保障。同时也是衡量一个企业自身实力的重要要素。但是在实践中一些企业法人向他人借款, 或者是使用银行贷款来进行验资的情况时有发生, 而且在一些地区还较为普遍, 这在给企业的发展埋下了很大的隐患, 使得该企业的合作者无法获得准确的信息。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 这种为了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很有可能会造成社会发展的混乱, 这是形成目前企业信用地下十分重要的原因。工商行政部门作为市场的准入部门, 企业信息的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为重要的一项基础工作, 登记部门在和转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以及歇业的过程中, 要对企业所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科学严格的审查, 确保其真实、合法准确, 促使企业在市场活动中能够具备可信的资质, 以此来为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 促进企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工商行政管理要严全方位的对企业的各项经济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必须要先从企业的注册资本抓起, 对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开展认真的核查, 减少可能存在的一些造假行为, 这样才能够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商行政管理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估

工商行政管理可以借鉴国外对于企业发展的评估经验, 建立统一和开放的信用资料库, 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于资源的共享。提升对于企业的监管能力, 减少可能存在的一些不守信的行为发生。目前比较常用的方法是通过专业的社会击鼓开展评估, 对企业的各项基本资料进行分析研究, 在实践中最为常用的评价方法是5C分析法, 通过专业的社会评估机构, 对企业的资料进行分析, 比较常用的信用评估方法有5C分析法, 5C主要是指影响企业信用的5个重要的因素, 以下对这五个因素进行分析。

1. 首先是企业的品德 (character) :

这主要是指企业履行自身偿债义务的能力, 这是评价企业信用品质十分重要的因素。企业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 是否愿意尽最大努力来偿还自身的债务, 是评价企业自身信用十分重要的因素, 直接决定着企业在市场上的信誉。

2. 经营能力 (capacity) :

企业自身的经营能力主要是指企业自身偿还贷款的能力, 这主要是依据企业自身的静音规模和财务状况来进行判断的。企业自身的经营能力强, 自然会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各种变化, 使得自身能够立于不败之地, 这可以为企业自身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奠定很好的基础。

3. 资本 (capital) :

这主要是指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和财务实力,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资金实力比较强的花, 其经营过程中的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也会比较强。

4. 抵押品 (collateral) :

这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获得信用支持所担保的遗产。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抵押品对于不明底细和信誉相对来讲比较差的企业来讲特别重要。实践中, 如果企业有资产作为抵押, 则收回贷款相对来讲究会比较容易, 相反如果没有抵押品, 则收回贷款的难度则会加大。

5. 社会经济状况 (condition) :

比如国外的经济危机、国家的货币银行政策、股市的涨跌等等因素, 这些都很有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经营状况, 也会给企业自身的偿债能力造成比较大的影响

实践过程中对以上五个因素进行综合的分析, 就能够基本上判断企业自身的信用情况, 对企业的信用做出必要的评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应该对企业通过登记、年检等工作获取的情况和企业的信用评分登记及时的输入到电脑中, 并通过电脑网络来建立一个开放和统一的企业经营的信息数据库, 这有利于其他企业更加方便会计的查阅相关的信息, 避免可能出现的各种损失, 提升工商行政管理对于企业信用管理的监督力度, 督促企业更加自觉的遵守社会竞争法则, 使得企业的发展更加的科学, 效率更高。

三、提升企业的失信成本, 建立企业的监控体系, 培养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目前市场上所出现的鱼目混杂、以次充好以及以假乱真的情况, 严重的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 也给消费者的选择造成比较大的困难。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企业自身的失信成本比较低, 这会导致守信的企业利益受损, 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也会动摇一些守信企业经营的信心, 不利于社会信用环境的建设。企业要想能够在市场上获得长足的发展, 得到消费者的认可, 就必须要树立诚实守信、遵守诺言的良好意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着力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促进企业在新时期的健康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本地区建立信用举报站, 对一些严重失信的企业要进行查处, 还要通过网络来进行公开的曝光。对于蓄意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中介机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直至取消其营业的资格, 严密防治企业和中介机构合谋进行欺诈情况的出现, 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失信成本, 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对于失信企业要进行严厉打击, 使得每一个企业都能够认识到诚实守信经营的重要性, 以此来营造良好的企业参与社会经济竞争的良好环境。

惩罚不良企业固然重要, 但是扬善也势在必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良好企业的管理系统, 将一些经营信誉比较高的企业, 输入到良好行为记录库之中, 向全社会宣扬其诚实守信的行为, 这对于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使得遵守法律规范, 诚实守信经营的企业可以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这可以很好的提升企业诚信经营的积极性。

四、积极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树立企业的品牌意识

行业组织对于企业信用思想的形成有着自我更新和自我教育的积极作用。在实践中通过举办“重合同守信用”、“百城万店无假货”等活动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提升企业自身的品牌意识, 激发企业开展诚信经营的积极性。同时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组织企业进行市场经济信用教育的培训和讲座, 这能够很好的提升企业的守信意识, 进而形成比较文明的风尚, 使得企业能够更加自觉的维护企业的形象, 进而营造比较好的诚信经营氛围。品牌效应, 实际上信誉效益, 树立品牌的过程, 也就是不断的积累信誉的过程, 信誉是企业成功的基础, 是一种无形的财富, 信誉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将会使得企业受用不尽, 有利于企业未来长足的发展。诚信经营的企业更加容易获得消费者的认可, 这对于积累企业信誉, 扩大企业生产规模都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五、建立信用归集制度, 实施分类监管

在实践中要加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公式, 以减少市场主体之间所存在的各种信息不对称, 这有利于授信企业的理性选择并有效的遏制守信企业失信行为。本文所研究的信息归集制度, 主要是由工商机关将分散在社会各个方面的企业信用信息, 通过分类和整理, 最后整合成企业的数据库, 为企业的经营和消费者的决策以及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提供必要的服务。由此可见, 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制度主要是由信息的构成、信息的归集以及信息数据三个方面来构成的。

1. 企业信息的归集范围分析

首先是是企业的身份信息, 这主要包含了企业设立时所登记的一些基本信息, 比如企业的名称, 字号、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等等, 同时也要注意收集企业所获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全国组织机构的代码, 企业法定代表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和学习经历等等。

其次是企业的各种经营信息, 这主要包含了银行的账号、银行的信贷情况, 资质等级以及财务情况, 企业的商标注册和认定情况等等, 同时也包含了企业产品以及管理体系的认证情况, 用工的情况, 纳税的情况和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等等, 另外还有评估机构对于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

最后是政府部门的监管信息, 这主要包含了工商年检的情况, 企业以及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受到行政机关的表彰和授予的荣誉称号, 消费者的举报和投诉的情况等等, 同时还要记录企业因为违法行为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的记录。除了这些信息之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要收集企业的各种社会捐赠信息, 赞助情况, 企业文化信息和自我规范制度, 交易伙伴的评价等等信息。

2. 推行企业信息的分类监督

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的企业, 其失信的临界概率是完全不同的, 工商机关应该在监督力量的部署上进行区别的对待, 具体可以参照以下内容开进行分类的操作。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有不良行为警示信息的企业, 对于这一类的企业除了要进行专项的整治之外, 还要及时的巡查, 了解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并给与一定的监督和指导。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有不良行为警示信息并且在限制和记录的期限内, 并且注册时间不满2年, 对于该类企业除要进行专项的整治之外, 还要开展必要的巡查和重点的审查。

对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没有不良行为的信息, 或者是具有不良行为信息, 但是已经超过了期限和记录的期限, 对于该类企业除了要进行专项的整治之外, 可以免于进行日常的巡查。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有良好行为, 比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消费者信得过企业, 驰名商标企业, 无不良行为信息, 对于这一类型的企业可以免除进行专项整治, 免于进行日常的巡检。

六、小结

总的来讲, 信用是企业发展的基础, 没有信誉的企业很难在现代社会中获得长足的发展。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 建立和完善良好的信用体系, 是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为了能够更好的应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式, 强化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是工商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责, 更是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战略问题。本文主要结合实践, 分析探讨了工商行政管理全方位的对企业的各项经济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策略, 接着探讨了工商行政管理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估的方法, 重点就建立信用归集制度, 实施分类监管开展了研究, 以期能够更好的促进新时期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田英.不负信任和重托, 真抓实干——全国工商所长 (党支部书记)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示范培训班侧记[J].工商行政管理.2013 (02) .

[2]以法管网、以网管网、开创网监工作新局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总结评估报告[J].工商行政管理.2013 (02) .

篇4:工商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具体来说,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公平竞争规则,将有助于消除一直困扰基层工商执法人员的行政干预、地方保护及公用事业的行政性垄断等难题,优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公正执法的外部环境;开放金融、保险、电讯、会计、律师等服务业市场,则将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研究和探索对这些市场主体的监管方式和方法,促进其管理职能到位;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科技化,则会促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视对监管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有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威形象。

但与此同时,市场主体、交易方式、竞争手段也将发生深刻的变化,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面临的将是一个全新的国际性大市场,摆在我们面前的困难也将大大增加。一方面,是外资企业大量涌入,其投资领域进一步拓宽,投资方式更加灵活,投资规模更加扩大。这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领域也将不再仅仅局限于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而是会有更多的领域需要介入。另一方面,智能化、电子化、无形化交易手段的大量出现,网上交易、配送中心等组成的现代营销网络的逐步建立和普及,将使基层工商执法增加自身科技含量的工作显得更为迫切,而反垄断、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新情况、新案件也会更多出现,从而对我们的执法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由此,变单一的条线监管为全面的综合性监管,变静态的事后监管为动态的全方位监管,变传统的粗放式监管为科学的现代化监管,便成为基层工商执法工作今后的发展方向。从目前形势看,要达到上述目的,至少需要具备三方面的条件。

一是建立与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的工商法律体系。比如,在新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基础上,还需要对《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进行相应修订,并在反垄断、商事登记等方面的法规制定上进行积极探索。

二是建立与加入世贸组织形势相适应的基层工商监管新机制。这其中,既包括在机构设置,巡查模式和内部分工方面的探索,也包括政务公开、经济户口、廉政监督等内部管理方面的改革,在管理手段上也要努力实现现代化。

篇5:工商行政管理所

———“大部制”改革对工商行政管理的影响

关键词:“大部制” 工商 行政管理体制 对策

一、“大部制”对工商行政体制的挑战分析

所谓“大部制”即“大部门体制”,就是把业务相似、职能相近的部门进行合并,集中由一个大部门统一行使职权。大部门制的核心在于将政府相关或者相近的职能部门加以整合,加大横向覆盖的范围,将类似行政管理论文的职能尽量集中在一个大的部门中,把原来的部门改编为内设机构或具有一定独立地位的机构。大部结构通过扩大部门职能或者整合相关部门,把本来是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关系变为部门内部的关系,这就减少了行政协调成本。党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整体运作机制与大部门制的趋势和现代政府对市场监管机关的要求还有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大部制”对工商部门职能定位提出了挑战

1.“大部制”以职能划分明确为依据,而目前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不明确。根据•辞海‣的定义,所谓“职能”是指“人和事物以及机构所能发挥的作用与功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定位为“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据此,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能被界定为“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但矛盾的核心在于:此界定对于“市场”的内涵没有做出具体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解释,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市场”不断涌现,“市场”外延不断扩大,这在实践中导致工商行政管理业务范围的泛化。几乎市场经济体制中所有的矛盾都与“市场”有关。于是,各级工商部门疲于奔命,去解决“市场”监管中的问题,这也导致了工商部门执法风险加大。

2.“大部制”以职责界定清晰为基础,而目前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不清晰。所谓职责是指“职务上应尽的责任”。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职权,实际上也就是赋予其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尽职尽责。行政人员随意处置职权意味着失职、渎职;行政人员任意放弃和搁置职权,不履行义务也同样是失职、渎职。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中违法的作为和不作为都应该追究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但由于工商部门的职

责定位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其职责边界不清晰,导致执法人员面对纷繁复杂的市场无所适从。既怕“越位”,不当干预市场自由竞争秩序;又怕“错位”,承担不应该由自身承担的任务;最怕“缺位”,要承担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

3.“大部制”以组织形态法定为保障,而目前工商行政管理组织形态定位无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法部门,其职责包括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等。而长期以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性质、地位、职责权限和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的确定,一直以国务院的“三定方案”为依据,基层工商所的设置、职能由国务院出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来规定。这种以规范性文件来设立和确定行政机关职能编制的做法,与现代法治行政理念是相背离的,也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所处的地位和期待它应发挥的作用越来越不相适应。

(二)工商部门管理现行体制与“大部制”不相符合 •意见‣要求“调整和完善垂直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和明确权责关系。”目前,工商垂直管理体制仍然不完善,存在诸多矛盾,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点: 1.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落实不彻底。在全国范围内,除31个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之外,还有15个副省级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这些副省级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人员

由当地人民政府直接任命,其财、物也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保障。仅仅在业务上受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这导致了在一省境内,出现了数个级别相同,业务各自分开的独立运作体系。互补隶属的独立体系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统一行政辖区内工商行政执法的效能。

2.垂直管理与当地政府协调机制不顺畅。大部制体制的产生,对各类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水平提出了新要求。要求政府各个组成部分更有效率的契合,形成经济监管与行政执法的“无缝对接”。而工商部门实行的是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即自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各地工商部门对上级工商部门负责,其不隶属于当地政府。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工商部门与所在地政府各类部门的交流不够顺畅,导致行政协调成本提高。

3.执法权限配置不合理。我国现行的省以下工商行政执法体制,不同层级的工商部门之间行政执法权限差别不大,即通常说的“上下一般粗”。行政执法实践中,往往是有利益或利益大的执法事项上级部门管,无利或利益不大、不好管的执法事项下级或基层管,行政系统内部就同一事项层层请示、反复审批变相多层执法,严重地影响了行政执法秩序和效率。

(三)工商部门机构设置与“大部制”相悖

1.各部门普遍存在职能交叉问题。一是本身职能界定不明确导致职能交叉。由于工商部门整体的职能定位不明确,导致各组成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对自己的职责缺乏正确的认识。例如,由于“市场”界定不明,导致许多与经济检查、消费者保护相关的内容被分派到市场合同管理部门。二是机构设置不合理导致职能交叉。例如,在工商部门,既有作为组成部门的经济检查处(科、股),又有作为直属单位的经济检查总队(支队、大队),其职能基本重合,其相互间的工作多有掣肘。三是部门利益阻隔导致职能交叉。由于“权力寻租”和部门管理利益的纠缠,各个部门都倾向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密切,能凸现集体工作成效、凸现个人工作成果、凸现经济、社会效益的职能。于是,各自追求职能扩大化,这也导致了职能交叉的发生。

2.行政执法权在各机构设置不合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8月•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内设办公厅、法规司、公平交易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市场规范管理司、企业注册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广告监管司、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人事教育司、外事司等内设机构。与之相对应,在省、市、县各级工商部门,普遍设立了与国家工商总局对应的执行单位。这种“上下一般粗”的机构设置模式,没有体现出工商部门的高层宏观管理与基层的微

观管理之间的区别,导致“省局仍有部门办理具体案件,县局还有部门搞宏观监管的”高低倒置的不合理的管理模式的存在。

二、“大部制”下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方向(一)监管理念———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 •意见‣提出,要“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工商部门的职责基本定位是现代政府四大职责之一的“市场监管”。其监管的理念和方式应该朝着现代政府管理理念转变,即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

1.将促进市场主体的全面健康发展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点。要积极服务企业发展,由控制市场主体走向解放市场主体、开发市场主体,鼓励全民创业,开发人的潜能,鼓励广大市场主体的创新精神。弘扬“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现代法治精神,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减少以监管企业为核心的常规“巡查”,增加以服务企业为核心的执法“办案”,提高行政许可效能,促进企业发展。

2.将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核心。坚持严格依法行政,有效打击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正义,创建法治、和谐、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的规范化、市场行为的有序化,服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监管立法———由“纷繁复杂”向“统一规范”转变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仍然处于逐步建立和完善的阶段,特别是在市场监管立法上,还有很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法律法规数目众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与工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共469部,这些法律、法规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冲突问题。三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性强,缺乏操作性,加大了执行难度。

为此,要以“大部制”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监管立法。要着力解决法规滞后和法规矛盾问题,随着情势的变化,抓好立法的“立、改、废”工作。目前政策与法规的矛盾、交叉执法的矛盾,多数是由立法造成的。因此,要规范立法,遵从法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虽然不是立法机关,但承担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任务,对在执法过程中反映出的立法问题要及时向有关立法机关反映,对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要定期提出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

(三)监管内容———由“主体规制”向“行为规制”转换

法律是行为规范,任何具体法律制度都是以主体的行为作为规制对象的。然而,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影响,工商部门对于市场的监管在很大程度上都还停留在对主体资格 的规制上。例如,基于对“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的管理,出台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并且,在很多地区,“两费收缴”成了当地工商部门的主要工作。而对于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规制却略显不足。例如,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维权需求不能有效满足;对于个体工商户等中小型市场主体发展的引导力度不够等等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基于构建法治社会和现代政府的基本管理理念,工商监管工作的主要内容应该向行为监管发展。一是对企业登记行为的监管。主要体现为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管,确保企业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例如,根据公司“资本三原则”,对公司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情况进行监管。二是对企业竞争行为的监管。主要是对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和对企业垄断的规制。三是对市场交易行为正当性的维护。主要体现为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监管方法———由“分段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变

•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执法监管力量,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基于此,笔者认为,政府对于市场的监管也应当走综

合化之路。监管方法应当由“分段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变。

1.取消外部分段监管的模式。即取消“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分段监管的执法模式,实现统一大市场的综合监管。根据目前国务院对市场监管模式的分工,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然而,基于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生产、交易、流通、消费是密切相关的。人为地将生产和流通相分离,实施分段监管,非常不科学,既加大了监管难度,增加执法成本;又造成部门间推诿扯皮,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市场监管部门的信任度。

2.取消内部分段监管的执法模式。即在工商机关内部取消分段监管的执法模式,构建分类综合监管的执法模式。目前,在工商机关内部,对于企业和市场的监管被划分成企业登记、企业监管、市场监管、合同监管、商标广告监管等多个层面,这种划分一方面割裂了企业行为的连续性,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工商执法行为的有效性。建议取消内部分段监管执法模式,整合行政许可职能,统一办理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市场展销许可、广告审核等在内的一系列行政许可业务;整合行政执法职能,负责经检执法的部门同时负责对企业市场竞争行为等一系列行为的监管;整合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负责消保维权的部门统领各类消费者保护事务。

(五)监管体制———由“分散执法”向“集中执法”转变

改革现行各级工商部门监管执法体制,实现监管权限配置由“分散”向“集中”转变。基本内容有:一是部门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强调“权力”的集中。即将工商机关内部的行政处罚权力相对集中。二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的设置,强调“机构”的集中。即组建单独的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三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和范围,强调“范围”的集中。即扩大专业执法队伍的执法权限,拓展执法领域。四是构建综合执法体制,强调“行为”的综合。即执法队伍可以综合运用各种工商执法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三、“大部制”下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目标(一)组织机构的再造

1.横向管理部门的综合化。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大部门体制”的要求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制定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所确定的实施综合执法体制的原则和目标,建立综合性的“大部门”执法体制。即在工商系统内部,将相同及相近的职能进行整合,归入一个部门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或者把职能相同及相近的机构归并成一个较大的部门。实行大部门体制,关键在于使部门的职能配置有机统一,做到责权一致,便于部门间协调配合和实行问责制。

2.纵向管理部门的扁平化。在纵向上,一方面仍以构建与完善层次分明的金字塔形结构为主,另一方面又要密切注意机构扁平化的发展趋势。按照金字塔形的行政执法体制,“塔基”也即基层工商部门,这是行政执法的主力。只有基础夯实了,整个体制构建才会稳固,功能的发挥才会有效。纵向管理部门的扁平化简言之就是通过省局的统一调配,减少管理的边际递减效应,将行政执法权集中到较低层级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纵向配置改革措施。

(二)执法队伍的再造

要在民主、科学的基础上,科学选拔、科学考核、科学培训、科学任用,选育优秀的人才,进行全方位的专业培训,塑造出政治觉悟高,业务水平强的专业化执法队伍。一是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研究,建立一支专业理论水平扎实的执法队伍。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建立一支业务技能熟练的队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涉及企业登记注册、企业监管、经济检查、市场合同、商标、广告等多重业务,每种业务的操作性与技术性含量都很高为此,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从上岗前的初任培训,到上岗后的强化培训,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完整培训机制,为队伍的优化打好基础。

(三)构建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

篇6:工商行政管理

【摘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采用依法行政的方式实施管理,所以它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我们工商行政执法活动中,只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才能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改革开放的这些年,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行政执法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消除。因此,如何理性分析这些矛盾和问题,并积极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是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

行政执法

依法行政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现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一个完整的工商行政管理组织系统负责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我国我国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是“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它行使国家权力,执行经济监督的行政职能。21世纪以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

行政执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手段。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对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管,最终要通过执法来完成。不依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权力就会失去法律的限制约束,从而导致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影响职能的发挥和良好形象的树立。”1所以,找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有效解决是当下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活动经常出现交叉错位

按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对市场有执法权的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防疫等部门。这些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现象较为严重,而且它们各自的执法手段都无法满足其职责需要,势必导致有利抢上前,无利退后边的推诿扯皮现象。职能交叉、政出多门、权力之争有时会造成企业无所适从、负担沉重。规范市场秩序的执法部门本身就不规范,很难使市场走向规范,很难准备充分地适应新形势下时代发展对我们的要求。

(二)执法手段单一,难以与要求相适应

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的执法手段不多,强制措施很少,对当事人拒不提供有关证 1 据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规定又极不明确,无疑有碍于工商行政执法。如何采取强制手段,法律法规一般也无明文规定。

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强制手段,对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一般只能通过询问当事人来相互印证。如调查不及时或当事人不予配合,就无法获取相应证据,导致执法手段单一,执法力度不够,难以保证工商监管职能到位。“工商机关需要很强的独立性,但由于执法手段所限,我们常常不得不依赖公安和法院。因为遇到拒绝、阻碍执行公务之类的事件只有依靠公安,公安机关往往会因为警力不足,不能积极作为的缘故致使拒绝、阻碍执行公务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有效执行,难以维护国家、人民利益。”2

(三)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工商部门一些执法人员因工作任务繁重,缺乏工作和学习动力,不了解法律、行政基础理论知识,对依法行政的意义认识不深,在思想上不重视行政执法程序,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应对能力有限,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只好采用习惯的传统方法执法,执法效率低下。

执法队伍是落实日常管理的力量保证,要高质量的完成行政执法任务,不仅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而且要有较高的基础知识、专业素质和政治素质,以适应信息化水平的高速发展。行政执法中很多干部的知识结构、相应素质都跟不上时代发展要求,适用法律、运用法律水平低,打击违法力度不够,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能充分树立权威,威慑力不强。

(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执法程序不严谨

“工商行政管理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现行的工商法律法规中许多都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待修改和完善。”3有部分执法人员执法不严谨,在执法过程中一味图简单省事,任意简化某个程序中的某些环节和手续、处理问题适用法律随心所欲,将一般程序案件作简易程序案件处理,认为程序问题是工作上的步骤和方法的问题,只要结论合法,不会影响定性和处罚。殊不知程序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一环紧扣另一环,如果随意简化这些环节就会构成程序违法,这样的行政行为不出问题就混过去了,而一旦执法对象提出疑义就会因为程序不合法而不堪一击。

三、解决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执法水平

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国人大颁布的《行政许可法》等重点法律法规。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让行政执法人员和广大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监督执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利用各种形式如办培训班、举办电视讲座、图片展、报告会等,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执法理念的教育,引导和规范执法程序。

(二)强化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执法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高质量地完成执法任务,不仅要求执法人员要有较高的法律素质,而且要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素质。加强学习是提高素质的必要途径。要通过合理的考核制度,营造起执法人员在业余时间自觉学习法律知识的氛围。同时还要积极与相关司法部门开展工作研讨活动,探索增强执法技能的新途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局域网,各部门和工商所提出见解上网交流。这样做不仅有助于执法人员对工商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理解和运用,而且还可以通过相互沟通,在一些问题上形成共识。

(三)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

立法是执法的基础。要进一步确立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完善立法制度,逐步完成立法权力与执法权力的完全分离。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完善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从法律上减少行政执法主体侵犯公民权利和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使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强制行为有法可依,减少由于立法不足或立法界线不清而导致执法侵权现象的发生。通过不断的法律层面的建设,对行政执法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

(四)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法监督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有着积极的作用,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要推行“内外结合,双向制约”的监督制约机制,从执法工作的规范上,对执法程序和实体予以监督。要通过核审、复议、组织听证等有效方式,审清其合理性、合法性。要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促使执法人员真正做到“权责统一、有权必有责”,严格依法履行职务,严肃查处经济活动中的各种违章违法行为。要加强工商内部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落实,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要梳理现行的执法责任落实考评机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形成一整套执法绩效评估和奖励办法,并以此作为任用奖励执法人员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建设任重道远,只有积极探索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的新方法、新制度,加大执法监督、健全各项制度、全面提高执法水平,才能担负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卫士的重任,才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为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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