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联合国教学设计

关键词: 采购 分会 医药 物流

中国与联合国教学设计(精选6篇)

篇1:中国与联合国教学设计

教案

2010年中国世博会联合国馆 一个地球 一个联合国 一杯中国茶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将是由发展中国家举办的首次世博会,联合国及下属多个专门机构已经正式确认参加。联合国联合馆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位于上海世博会浦东园区B片区,靠近高架步道。联合国的参展主题是“一个地球,一个联合国”,将集中展示联合国及其系统机构的各国际组织在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城市管理等领域进行的有益尝试及成功实践。有40多个国际组织和机构确认参与联合国馆的展览展示,这在联合国历史上是空前的。其中很多国际组织和机构还将于世博会期间在联合国馆内举办各种内容丰富的主题活动。

2010年5月1日,联合国馆正式开幕,迎接四方的宾客。欢迎光临上海世博会联合国馆:联合国,您的世界!

One Earth,One UN,One Cup of china Tea

一个地球 一个联合国 一杯中国茶 8月27日,上海世博会传来喜讯,西湖龙井、都匀毛尖、六安瓜片、祁门红茶等历史名茶将代表世界名茶,入驻世博会联合国馆。

“我们的理念是,„一个地球,一个联合国,一杯中国茶‟,让中国名茶通过联合国馆,走向世界。”上海世博会联合国馆茶品管理委员会主任黄汉庆说。

2010年上海世博会将于明年5月1日开幕,前后历时184天。受上海世博会组委会委托,上海市茶叶学会承担了联合国馆参展茶品的组织工作,并受到业内广泛关注。(详见本报6月30日二版专题报道。)截至8月27日,已经有湖龙井、都匀毛尖、六安瓜片、祁门红茶四家历史名茶签署协议,入驻世博会联合国馆。此外,还有湖南安化黑茶、广西横县花茶以及来自福建、浙江的六种历史名茶正在接洽中。

前卫的组织理念,获得了世博会和世博局的高度赞许。经世博会组委会特批,8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何关新率领杭州市属部门一行17人参观了正在建设中的联合国馆工地。何关新说,杭州是上海的后花园,“西湖龙井”茶瞄准世博会的国际影响,按照“喝茶,让城市生活更美好”的理念,努力打造国际品牌。2010上海世博会联合国馆,为展示中国茶产品提供了绝佳平台。

入驻联合国的名茶,将严格限制为10种,并涵盖六大茶类。每种入驻名茶需要150万元赞助费,所有费用将全部用于世博会相关活动。黄汉庆说,“这道高额赞助门槛,确保了入驻品牌的实力和营销理念,确保入选茶类的品质。我们将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做好这次名茶进联合国馆的组织工作。不能因为茶类不好,影响中国茶形象,也不能因为中国茶,降低联合国馆的形象,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如果凑不到10种名茶,我们宁愿放弃这个项目。”

据悉,虽然联合国馆茶叶不以展销为目的,但是真正能够展销的,只有联合国馆。各省展馆中,只能做形象展示,不能现场销售。入选品牌,将可以在产品上印刷联合国标志。

黄汉庆说,“在184天的长效宣传之外,还存在为期三年的后世博效应。此外,我们在积极努力争取,希望三年以后还能延续使用联合国标志,把宣传效果做到最好。中国茶界衷心希望通过世博会,赢得„后世博效应‟的丰厚回报。”

茶企业进联合国馆的5大独有优势:

(1)茶文化是高雅文化,而联合国馆是2010世博会100多个场馆中规格最高的场馆之一;

(2)联合国馆的设施适合全面展示中国茶、中国茶文化,并专门提供场地供中国茶道、茶艺连续系统演示;

(3)在联合国馆论坛区域内,还可举行多种以联合国馆冠名的茶文化论坛等活动,是扩大茶文化影响的最佳场所;(4)还有100平方左右的商业展示区供销售被认可的参展企业产品,产品外包装还可使用联合国馆UN标识;(5)可以与30多个联合国组织亲密联系,是中国茶、中国茶文化走向世界最佳渠道。

作为中国茶叶界代表的十大名茶15日正式入驻上海世博会联合国馆。因为中国茶的长期加盟,联合国馆“一个地球,一个联合国”的展示主题,巧妙地变化为“一个地球,一个联合国,一杯中国茶”。

来到联合国馆开会、参观的人们,徜徉在一片反映贫穷与发展、战乱与和平、饥饿与健康的照片丛林中,品茗一杯中国香茶,无疑对倡导和谐、合作的中国传统文化增添了一分理解和向往。

据介绍,此次入驻联合国馆的中国十大名茶共有绿茶、红茶、白茶、黑茶和乌龙茶五大类。相关活动由上海世博会联合国馆、中国世博十大名茶活动组委会、上海市茶叶学会主办。

按照质量、品牌、规模等综合标准,来自福建、贵州、湖南、安徽、江苏、浙江、北京等中国主要茶叶产销地的十家企业最终入选。

“联合国馆是世博会众多展馆中最特殊的一个展馆,是一个世界各国和平交往、合作共赢的大舞台。让传递和谐、美好信息的中国茶走进联合国馆,具有特别的意义。”中国世博十大名茶活动组委会主任黄汉庆说。

联合国展区总代表奥尼·贝赫纳姆认为,茶叶源自中国,茶文化是中国对世界的独特贡献,而茶与茶文化都是地球的瑰宝和全人类的财富。中国茶以联合国馆为“家”,可以让全世界的人们都分享其中蕴含的美好与哲理。

中国茶文化倡导的清和、俭约、耿介、求真、求美主张与联合国所倡导的“世界需要和平,人的总称需要和谐”理念不谋而合。据悉,由世界各国人物参加的和谐茶会将作为中国茶人在联合国馆勾当区的焦点勾当,到时候各国朋友将路程经过过程奉茶、敬茶等方式,表达人的总称和谐相处、敦睦友善、诚信待人的思惟,预示出“以小我融入大我”的茶道精力,用茶同样的平和表情,把心灵美好、人生美好、自然美好全数灌注到世博的安徽八台甫茶一壶茶中。

茶作为一种特殊文化使者、代表和特殊商品,在与联合国馆相互作用互助的同时,实际上就是完成中国传统文化与联合国的一次相互作用,完成中国茶文化与世界各国一次极佳的会话。

我鼓励所有联合国系统机构、计划署和基金会抓住此次机遇与全球的观众进行沟通。让我们共同向世界展示联合国在推动社会公正与和谐、倡导环境保护以及提高世界城市居民总体生活福祉等方面的诸多方式

篇2:中国与联合国教学设计

一、课程标准:

5.13 评析联合国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阐述中国在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

二、新课教学:

(一)、中国与联合国关系的历史演变

课堂探究:

1945年4月25日至6月26日,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即旧金山制宪会议)在美国召开。董必武受中共中央委派,作为中共和解放区的代表随中国代表团出席这次会议,并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与会期间,董必武欣然赋诗,记述此行感受:“世界安全要共谋,橡林建议早绸缪。主盟坛坫推三国,荟集衣冠合五洲。争论中心为委托(英文vet0的译音,否决权之意),商量大事不糊涂。宪章签字施行日,庶使劳民得小休。”

请你解读这首诗,并根据你所学过的历史知识,说一说中国与联合国关系的渊源。

1、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之一

中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主要参战国,参与了酝酿、筹建联合国的过程。中国是旧金山制宪会议发起国,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

2、1949—1971年中国因美国的无理阻挠而被排除在联合国之外。

中国与联合国的关系经历了复杂曲折的过程。1949年,中国人民推翻国民党政权,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府要求取代已经根本不能代表中国的旧政府,参加联合国工作。苏联、印度等国也提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提案。但是,在美国的无理阻挠下,这一正义要求遭到拒绝。美国采用“延期审议”等手段,为新中国恢复联合国席位设置重重障碍,导致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大国长期被排除在联合国之外。

专家点评:

联合国有不少会员国因革命或政变而更迭政权、改变国名,但是新政府顺利继承旧政府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在联合国的席位并未受到影响。按照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以后取代国民党政权在联合国的席位,是顺理成章、不应有任何争议的事情。美国的无理 阻挠致使新中国进入联合国的进程被拖延22年之久。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暴露了联合国在特定历史时期的局限性。

3、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大通过第2758号决议案,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

经过长期斗争,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大以压倒多数通过著名的第2758号决议案,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立即把台湾当局的代表从联合国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从政治上、法律上和组织上彻底地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问题。这是中国与广大坚持原则、主持正义的国家的重大胜利。从此,中国以崭新的姿态出现在联合国舞台上,中国与联合国的关系步入正轨,在各个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

相关链接: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是联合国技术援助计划的管理机构,其宗旨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向它们提供系统的、持续不断的援助。1979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启动了中国与联合国驻华机构的合作。经过双方多年的共同努力,合作形式不断创新,合作内容日益扩大。

到2004年底,联合国系统驻华机构多达15个,对华援助资金与项目覆盖农业、工业、环境、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众多领域,对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中国在联合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课堂探究:

胡锦涛同志指出,中国将一如既往地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履行国际义务,同各国一道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想一想:今天的中国在联合国中担任什么角色?发挥了哪些重要作用?

1、地位:作为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在联合国中拥有重要影响。

中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历史悠久,是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当代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在事关和平与安全的重大事务上享有否决权,是联合国中拥有重要影响的国家之一。

相关链接:

1981年,联合国进行秘书长换届。广大发展中国家提名坦桑尼亚外交部长萨利姆为候选人,而美国等国坚持原秘书长、来自奥地利的瓦尔德海姆连任。中国以否决权为后盾,支持发展中国家的立场。最后,安理会经过协商,重新提名,向大会推荐秘鲁人德奎利亚尔为秘书长候选人,并获得大会任命。这一事件表明,中国在联合国始终维护和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2、作用:尊重联合国的权威地位,维护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中国本着自身肩负的重大国际责任,尊重联合国的权威地位,维护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积极参加各项工作,在人类和平与发展事业中发挥着建设性作用。

(1)、中国坚持以多边主义实现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中国坚持以多边主义实现共同安全。通过与联合国广大会员国特别是安理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中国积极推动多起地区冲突走向政治解决。中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参与水平不断提高。在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领域,中国努力维护现有多边条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支持发挥联合国在防扩散领域的核心作用。

相关链接:

中国1990年首次向联合国维和行动派遣军事观察员,到2004年底,已先后为13项联合国维和行动派出维和军事人员3 362人次。2004年,中国向东帝汶、利比里亚、阿富汗、塞黑科索沃地区和海地派遣59名维和警察,并应联合国的请求,向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派遣维和警察分队。

(2)、中国坚持以互利合作实现共同繁荣----促进共同发展

中国坚持以互利合作实现共同繁荣。中国连续担任经社理事会理事国,积极参与经社系统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国际会议和其他活动并承办了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中国积极推动南北对话和南南合作,敦促发达国家为实现全球普遍、协调、均衡发展承担更多责任。中国加人多项国际人权公约并认真履行公约义务,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保持良好合作,与多国展开人权对话。

相关链接:

1995年9月,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举行。来自197个国家和地区以及众多国际组织的1.76万名代表围绕会议主题“以行动谋求平等、发展与和平”展开热烈讨论。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为全球妇女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中国已加入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在内的多项国际人权公约,采取一系列措施履行公约义务,并根据公约规定及时提交履行公约情况的报告,接受联合国条约机构的审议。

3、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的主张

中国是联合国改革的最早倡导者和有力支持者之一。中国主张改革应有利于坚持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更好地发挥联合国作用,维护会员国的共同利益;应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权和发言权,切实维护其利益。

◇本框题小结:通过本节的学习,我们主要要掌握如下知识:

◇2个作用:即中国在联合国中作用的两个方面

篇3:中国与联合国教学设计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内容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除序言之外, 正文由八章71条组成。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腐败的预防。《公约》要求缔约国在预防腐败行为方面承担义务, 主要涉及公共部门、私营部门、社会参与和洗钱四个方面。 (2) 刑事定罪与执法。《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 将涉及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侵吞资产、影响力交易 (指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利用自己实际或潜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好处的行为) 、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以及洗钱、窝赃、妨害司法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并要求对私营部门内的贿赂和侵吞资产行为进行刑事定罪。 (3) 国际合作。《公约》规定的国际合作包括国际司法合作与执法合作两方面内容, 主要参照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其他有关国际公约, 确立了引渡和司法协助规则, 并规定了缔约国开展执法合作的相关措施。 (4) 为提高国际合作的效率, 公约规定了一系列执法合作措施。 (5) 资产追回与返还。《公约》要求缔约国确保本国金融机构核实客户身份。确定大额账户资金实际受益人的身份, 并对相关重要账户进行强化审查, 以便预防、监测并及早发现洗钱行为, 防止腐败犯罪分子转移资产。对被转移他国的腐败资产, 《公约》规定了追回资产的具体措施。 (6) 履约的监督。为监督《公约》的履行, 《公约》规定了后续监督机制和相关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是设立“公约缔约国会议”。 (7) 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公约》专章对进行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作出了规定, 以加强有关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反腐败的能力, 促进缔约国间的信息交流[1]。

通过分析《公约》的主要内容, 尤其是关于刑事定罪与执法的规定, 我们可以发现《公约》在规定腐败犯罪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规定的犯罪主体呈二级多元化。

公职人员是腐败犯罪的主要主体。《公约》在第2条第1款, 规定, 本公约中的公职人员是指:“ (1) 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在缔约国中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 无论长期或者临时, 计酬或者不计酬, 也不论该人的资历如何; (2) 依照缔约国本国的法律的定义和在该缔约国相关法律领域中的适用情况, 履行公共职能, 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履行公共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任何其他人员; (3) 缔约国本国法律中界定为公职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2]公职人员因所履行的公共职务存在于国家与国家间、国家与国际间的区分, 《公约》第15条、第16条将其划分为本国公职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另外, 《公约》第21条第2项规定, “以任何身份领导私营部门实体或者为该实体工作的任何人, 为其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 以作为其违背职责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可见, 《公约》将私营部门的相关人员也纳入了规制的范畴, 使之成为贿赂犯罪的主体之一。由此可知, 《公约》规定的是以公职人员为主, 以私营部门人员为补充的二级多元的犯罪主体体例[3]。

2.贿赂范围的广延性。在贿赂犯罪的对象问题上, 《公约》使用了“不正当好处”的概念, 可以看出, 《公约》不是按照贿赂物是一种物质性利益还是非物质性利益作为判断标准的, 只要行为具有公职与利益交易的性质, 就是贿赂行为。因为, 贿赂与权力的联系性与对价性以及贿赂对掌权人的诱惑性和腐蚀性是贿赂的突出特征, 行贿人只要对受贿人投其所好, 不一定仅限于财物与财产性利益。而且《公约》在第2条第4款明确规定, 所谓“财产”指“各种资产, 不论其为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动产或不动产、有形或无形的, 以及证明这些资产的产权或者权益的法律文件或文书。”由此可以看出, 《公约》对待贿赂物没有划定界限, 范围具有广延性。

3.腐败行为具有多样性。根据《公约》第三章的规定, 腐败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贿赂犯罪。在第15、16条中既规定了公职人员的受贿行为又规定了向公职人员行贿的行为。其中向本国公职人员行贿表现为, “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者实体不正当好处, 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向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 除了以上的客观行为外, 还要求以“以便获得或者保留与进行国际商务有关的商业或者其他不正当好处”为要件。 (2) 公职人员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类似方式侵犯财产。 (3) 影响力交易。根据《公约》第18条的规定, 影响力交易的公职人员没有直接利用自己的公职行为, 而是利用了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这一行为从受贿行为中分离出来, 单独构成影响力交易罪。 (4) 滥用职权。《公约》第19条规定, 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地位, 即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实施或者不实施的一项行为。 (5) 资产非法增加。根据《公约》第20条的规定, 资产非法增加, 即公职人员的资产显著增加, 而本人无法以其合法收入作出合理解释。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刑事立法的对接与转化

第一, 《公约》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性质。作为国际刑事领域的重要法律, 《公约》所规定的权利 (力) 与义务在国内法上属国家与公民间的公法关系。基于公法实施对公民权利侵害的风险, 现代社会均提出了明确的限制适用要求。作为刑法各国均普遍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 强调犯罪成立与刑罚以国内法中存在明确规范为必须。而《公约》大量借鉴、吸收了世界各国的反腐经验, 不仅扩大调整对象的范围, 增设新罪名, 还在传统国内立法所规定的贪贿型犯罪的基础上扩大了犯罪对象、行为类型等构成要素的范围, 因此缺乏宪法明文规定以及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另外, 《公约》的规范因欠缺明确的刑种及刑罚幅度的规定而无法直接纳入到中国的刑法体系之中。

第二, 《公约》与国内刑事立法难以直接对接。由调整内容的综合性, 《公约》选择了“一揽子”的立法模式。具体内容涵括了犯罪预防与控制法、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法等方面的内容, 有些内容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是整体缺乏的, 如犯罪预防与控制法, 中国目前尚未有对应的立法, 对腐败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尚停留于政策或者方针的层面;而有些则是部分缺乏的, 如《公约》在刑事追诉机制规定中, 提出应当建立独立反腐刑事诉讼机制的要求, 以此为指导, 一系列崭新的刑事诉讼制度被《公约》所规定, 如消除腐败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34条) 、腐败行为的损害赔偿 (第35条) 、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手段 (第50条) 等, 这些规定, 相对于中国现行反腐刑事追诉制度、基本诉讼制度而言, 明确体现出了在反腐败斗争中刑事法向社会保障功能倾斜的立法取向。这些规定若未经国内法转化而在国内直接适用, 势必导致追诉机关获得超过国内法所规定的权力, 从而限制了被追诉人权利范围的结果[4]。

第三, 《公约》规范性质类型具有多样性。《公约》属指导性规范, 考虑各国观念、制度差异及可接受程度, 《公约》为诸规范设定了不同的效力等级, 有些属强制性规范, 各国均有履行的强制义务, 如《公约》第15至17条关于“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将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人员、公职人员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类似方式侵犯财产等行为规定为犯罪的规定;而有些则为授权性规范, 各国可依其国内法律制度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如《公约》第20条即明确在“不违背本国宪法和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情况下, 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资产非法增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中国刑事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差距及完善

(一) 中国刑事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差距

《公约》第15条规定的“贿赂本国公职人员”以及第18条规定的“影响力交易”行为, 相当于中国《刑法》第389条、第385条、第388条和第393条中规定的行贿罪、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另外, 《公约》第21条规定了“私营部门内的贿赂”问题, 类似于中国《刑法》第163条和第164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约》第17条将“公职人员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类似方式侵犯财产”规定为犯罪行为。这类似于中国《刑法》第382条、第384条规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但是中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公约》的内容比较起来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 这主要表现在:

1. 关于贿赂犯罪。

中国《刑法》规定成立行贿罪, 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而《公约》对行贿人的主观目的未作要求;中国《刑法》规定的“贿赂”是“财物”, 而《公约》规定的则是“不正当好处”, “不正当好处”的范围可以是无限制的, 不仅可以表现为金钱方面, 也包括提供服务、机会等。关于受贿主体的范围, 中国《刑法》规定的接受贿赂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而《公约》规定的则是“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 其范围更宽。在中国《刑法》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构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之一, 而《公约》对此并未规定。另外, 《公约》作为国际条约, 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行为入罪, 而中国《刑法》则没有作出相应规定。

2. 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中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和“国有财物”, 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公款”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公约》规定的贪污、挪用型犯罪的对象是“因职务而受托的任何财产、公共资金、私人资金、公共证券、私人证券或者其他任何贵重物品”, 其范围远比《刑法》规定的大。关于挪用公款罪, 中国《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严格限定为三种情形: (1) 进行非法活动的; (2)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而且挪用公款必须是归个人使用的才构成犯罪。而《公约》则没有这些行为方式上的限制, 只要公职人员为其本人的利益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的利益贪污、挪用的, 均可构成犯罪。

3. 关于洗钱罪。

《公约》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比中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广泛得多。《公约》第23条第2款第2项要求, “各缔约国均应当至少将其根据本公约确立的各类犯罪列为上游犯罪”。也就是说其对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基本不作限制。尽管中国《刑法》修正案 (六) 已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到“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种, 但是与《公约》相比较, 其范围还是有局限性的。

(二) 中国刑事立法的完善

1.对贿赂犯罪的修改和完善。首先, 应该增大“贿赂物”的范围。近年来, 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权色交易, 用设立债权、无偿劳务、提供住房、免费旅游等财物以外的物质利益以及升迁、招工、迁移户口、提供女色等非物质性利益进行贿赂的案件频繁发生, 为了彻底打击贿赂犯罪, 中国《刑法》应参照《公约》的规定对“贿赂物”的范围予以修改, 将其扩大到“不正当好处”。其次, 在受贿罪中应该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和适用,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 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由此可以看出, 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扩大解释的方法, 不管受贿人有无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 只要收受他人贿赂, 即可认定为受贿, 因为行为人接受贿赂, 即是对权力交易的认可, 就是亵渎了自己的职权, 就侵犯了本罪的客体, 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为他人谋取利益”意图的有无,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行为人的罪责程度, 但不影响行为构成“受贿”的本质。而且, 在实践中一些人故意把收受贿赂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时间和空间上分离开, 形式上切断二者的联系, 这给司法机关的认定带来了困扰, 以致行为人因此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 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一个量刑情节比较合适[5]。

2.扩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如前所述, 《公约》在规定公职人员贪污、挪用犯罪时, 并没有限制财物、资金的所有权性质, 只要是利用职务进行贪污、挪用的, 不管财物、资金的性质如何, 都构成贪污、挪用犯罪。这一规定是合理的, 符合公职人员贪污、挪用犯罪的本质特点。因为公职人员贪污、挪用行为的本质特点就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财物, 危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财产本身的权属并不重要。《刑法》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公共财物、国有财物、公款, 不仅不符合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 而且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不必要的认定困难与理论上的争议。因而, 从完善刑法的角度看, 《刑法》应取消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的限制, 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由公共财物、国有财物、公款扩大到一切财物、资金。

3. 进一步扩大洗钱罪的适用范围。

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中国《刑法》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几种, 随着新情况的不断产生, 肯定会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能应对自如, 明显范围过窄, 而且也和《公约》寻求将洗钱犯罪“适用于最为广泛的上游犯罪”并强制性的要求各缔约国至少应当将《公约》所确立的各类犯罪列为上游犯罪的立法精神远远不符。另外, 为了避免中国成为发达国家中洗钱犯罪的洗钱地, 也应当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

参考文献

[1]张业遂.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解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J].求是, 2004, (8) .

[2]赵秉志, 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暨相关重要文献资料[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4) .

[3]邓红梅, 徐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视阈下中国反腐败法律举措的完善[J].当代法学, 2006, (6) .

[4]魏昌东, 赵秉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刑事立法中的转化模式评析[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8, (2) .

篇4:中国与联合国教学设计

[关键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发展历程 中国 低碳发展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68-(2013)04-0001-11

1992年在巴西里约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向各国開放签署,迄今已20余年。回顾公约20年来的历史沿革及其与中国改革開放低碳发展历程的关系,颇有意义。

一、回顾历史足迹,解析谈判进程

联合国開展国际环境治理工作一般以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为起点。会议上成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作为联合国环境治理的领导机构。1979年2月,世界气象组织第一届气候大会在瑞士日内瓦举行,通过了《世界气候大会宣言》。1988年底,联合国第43届大会通过了《为人类当代和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决议,并在1992年里约环发大会期间開放供签署。气候变化问题逐渐成为全球热点问题,气候变化问题久居每年联大前秘书长鼓励各国参加的重要条约之列。尽管它不会永远是各国政治议程上的最高事项,但肯定是最重要议题之一。

公约目前共有195个缔约方,是全球最具普遍性的多边公约之一,被称为“气候宪法”,为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基本框架和法律基础。中国于1992年签署该公约。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公约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原则、预防原则、促进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国际合作与開放体系原则。其中,公平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一直指导着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谈判与博弈,其理念还深刻影响到环发其他领域。

《京都议定书》(下称“议定书”)是公约的第一项重要成果,它是世界进入温室气体减排时代并采取具体行动的開始。1995年4月,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COP1)通过了一项“柏林授权”,认为公约规定的现有义务不充分,同意立即開始谈判,就2000年后的气候变化应对行动进行磋商,以期最迟于1997年签订一项议定书,明确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发达国家所应限制和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1997年12月,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COP3)在日本京都举行,会议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各方为确定议定书案文进行了艰苦谈判。美国等西方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自愿承诺减排,文本草案中第十条为发展中国家规定自愿承诺义务。由于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坚决抵制,该条款未能获得通过。这样,议定书仅为发达国家规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指标,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减限排义务。

议定书文本虽获通过,但却设定了严苛的生效条件,即需要55个公约缔约方批准,且其中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缔约方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之和占全部附件一国家缔约方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55%。当时美国国会对议定书进行了意向性投票,结果以95:0否决。由于美国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占附件一国家的36.1%,在其拒绝批准的情况下,第二个“55”的要求就难以达到,除非所有其他附件一国家都批准。议定书谈成后,很久都未能满足这两个“55”的要求。这样,每个国家的批准都非常重要;最后俄罗斯和波兰成为公约批准的关键国家。特别是俄罗斯,因其占有1990年附件一国家17.4%的排放量,拥有决定议定书生死的一票。发展中国家普遍希望议定书能生效,中国和印度进行了协调,表示要共同积极推动,争取同时递交核准书。最后印度比中国早了几天。中国在2002年8月31日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核准书。由于中国是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潜在的最大发展中国家参与方,中国批约对议定书的最终生效起到了推动作用。在当年召開的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上,很多非政府组织代表都为中国此举欢呼。最终,在欧盟与俄罗斯双边磋商达成交换条件后,俄最终于2004年11月递交了批准书。2005年2月16日,议定书在通过近8年后正式生效,目前有192个缔约方。

议定书确定了发达国家自上而下的减排模式,即发达国家作为一个整体,2008—2012年第一承诺期六种温室气体排放要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少5.2%。当时几十个发达国家代表团团长坐在一起讨价还价,确定各国有差别的减排指标(欧盟减少8%,日本、加拿大减少6%,俄罗斯、乌克兰、新西兰“零”增排,澳大利亚增排8%,冰岛增排10%),这是议定书最为核心的部分。另外,议定书还规定了三种创新性的灵活履约机制(包括清洁发展机制),将碳作为一种崭新的国际商品推出,建立了碳交易机制。2001年10月,公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COP7)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会议通过了《马拉喀什协定》,确定了三种灵活履约机制的运行规则,主要内容涉及碳的核证、测算、统计、监测和认证程序,保证其在国际社会穿越国界进行交易。同时还建立了遵约委员会,保证每吨碳的“含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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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又举行了一系列重要会议。2007年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会议暨议定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COP13/CMP3)上,启动了巴厘路线图谈判,公约下成立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AWG—LCA),议定书下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指标特设工作组(AWG—KP)继续谈判,两组谈判均应于2009年底取得一致结果;2009年,先召開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并发表讲话;同年底举行哥本哈根会议(COP15/CMP5),温家宝总理出席。一年间两位国家最高领导人出席同一议题的国际会议,在中国史无前例。哥本哈根会议是国际社会就单个议题举行的规模空前的会议,120多个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出席,参会人数达5万人之多,最终达成一项政治协议即哥本哈根协议;2010年底坎昆会议(COP16/CMP6)达成的坎昆协议,确认并细化了哥本哈根协议内容,确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大框架,是巴厘路线图双轨谈判的重要阶段性成果;2011年底德班会议(COP17/CMP7)设立了增强行动德班平台工作组,要求不晚于2015年制定一项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议定书、其他法律文件或有法律效力的成果。“德班平台”进程的启动,标志着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重心将转向2020年后的国际减排安排。

2012年底结束的多哈会议(COP18/CMP8)取得了三项主要成果。首先是经过7年艰苦谈判达成了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这是发展中国家最为看重的成果。第二承诺期始于2013年1月1日,目前共有包括欧盟及成员国、挪威、瑞士、澳大利亚等共38个发达国家缔约方参与;整体减排量为到2020年在1990年基础上至少减排18%;日本、俄罗斯、新西兰拒绝参加;加拿大退出。同时将三氟化氮纳入管控范围,管控温室气体种类增至七种。第二项成果是结束了“巴厘行动计划”谈判;第三项是规划了“德班平台”谈判进程。

总结公约发展的基本脉络,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1992年公约開放签署到2005年议定书生效,这是一个建章立制的过程;2008—2012年为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13—2020年为议定书第二承诺期;2020年之后很可能是一个取代议定书的新的全球性协议,目前这个协议并无具体名称,只有一个谈判授权。之前中国参与气候变化谈判,最核心任务是确保自身的发展空间,反对为发展中国家设定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所有政策的考虑、谈判策略的设计,都是围绕这个任务展開的。当时很多人认为气候变化问题是西方的阴谋,目的是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是要设圈套将中国套进来,至今还有部分人这么想。如今中国对气候变化的认识有所改观,认为这不是阴谋,而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中国愿意与国际社会一道携手解决,但权责分担应按照公约的规定进行。

二、公约进程与中国低碳发展的历程

气候变化公约究竟给中国带来些什么影响,这应结合中国低碳发展的历程加以认识。可以说,中国低碳发展的进程是在外部压力和内生动力共同作用下開展的。首先是公约等国际立法进程的推动,加之世界上其他主要国家的示范作用,比如美国的《清洁空气法》、欧盟的《气候能源一揽子计划》、韩国的《低碳绿色增长框架法》,以及日本确立建设低碳社会的目标等。这让中国逐渐认识到三个问题:

其一,低碳绿色发展成为趋势。受气候变化谈判的影响和推动,气候变化问题几乎成了当前国际社会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即便是在全球金融危机蔓延、国际经济复苏乏力的情况下,各国对气候变化的重视程度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加大了对低碳绿色发展的重视和投入。这是因为他们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加大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入,不但有利于刺激本国经济走出危机困境,促进新的就业岗位和制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更有利于拉动经济的可持续恢复和增长,提高长远竞争力。

其二,根据自身国情发展低碳经济。目前发展低碳经济较为积极的欧盟、日本、韩国等国的人均排放依然较高,说明其他发展中国家不能盲目“低碳”,而应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目标不宜过激,应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尽量减少排放。

其三,避免重复美、澳、加模式。这些国家的教训是,如果等到整个社会经济能源结构、生产消费方式都达到高排放水平后,再减排会付出巨大的代价。这也是这些国家难以制定积极减排政策的原因。但出于长远竞争力的需要,他们也都急于转型。

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态度变化是在中国正式提出科学发展观的2003年。回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改革開放历程,可以明显地看出,中国选择低碳发展方向是突破国内经济发展环境约束的必然。中国的崛起被公认为当今世界最重大的事件,改变了世界的格局。中国以“中国价格”攻克了已被瓜分完毕的世界市场,成为“世界工厂”,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中国价格”的背后是低工资、低福利、低环境成本、低社会成本和高投资率、高出口率、高消耗、高污染、计划体制未完全退出。出口产品以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的低端产品为主。极高的外汇储备助推货币超发,即通货膨胀。有购买力的消费在国民经济中比重过低,工资、社保、医疗等民生所得较少。因此,得出的一个基本共识是,成绩巨大,代价高昂,依靠投资扩张和出口的增长模式难以为继。这个共识有充分的数据加以支撑。

首先,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主要依靠资金、劳动力和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的粗放投入和规模扩张来实现,如1953—1978年,按可比价格计算,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增长6.14%,而作为主要能源的原煤产量年均增长竞高达12.7%。“十五”后期,中国经济增长速度8%—9%,而能源消耗增长了14%—15%,生产单位产值的能耗是美国的7倍,日本的10倍;中国进口60%以上的能源及其他各类资源,包括粮食,经济安全存有隐患;2009年以来,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消耗臭氧层物质排放量均位居世界第一。其次,看中国投资额和投资率的变化趋势。中国的投资率近年来已超过GDP的45%,这在世界历史上前所未有。“六五”至“十一五”期间,每增加1亿元GDP需要的固定资产投资分别是1.8亿元、2.15亿元、1.6亿元、4.49亿元、4.99亿元和4.28亿元,资本回报率明显下降,低于其他许多国家,不能给增长提供可持续的基础。消费(工资、民生投入等)在GDP中大致占35%左右,其他很多国家在60—70%左右。国外有人甚至将这种投资与消费比例的倒置作为中国经济可能崩溃的依据。第三,看中国出口额和出口占GDP比重的变化趋势。过去30年,中国大量出口劳动相对密集的产品,并从1994年起持续出现贸易顺差。2010年,中国劳动与资源密集型产品出口占全球同类产品出口的比重达到34%左右,大大高于中国出口占全球出口总额的比重。2011年,中国劳动与资源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仍呈现快速增长势头。据测算,中国能源消耗的1/4到1/3用于出口,这部分能源消耗的成果让别人享用了,污染却留给自己。出口过大加剧了中国经济中的产能过剩和经济失衡,也成为世界经济失衡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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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中国加入了WTO,增长模式得到进一步强化。中美经济存在“共生性”,欧美产业空心化日益突出,欧美用中国借给他们的钱来消费中国人民的血汗(低价产品),再把钱以外资形式投资中国的各种资产,“一条牛剥两张皮”。但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被留在中国,中国反而被指责为“新殖民主义”和对世界环境的威胁。这种经济模式是中国的国情使然,是中国难以逃避的选择,但中国为此付出的代价太大。这种经济起步中充满着不公平、血汗、“黑砖窑”和“黑煤矿”现象,但只能是这样的,不然怎能做出一个比所有人都低的价格?然而,这种情况不可持续。2003年,中国共产党内对此达成了共识,提出科学发展观,開始着手解决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2005年“十一五”规划制定了具体计划,中国開始主动节能减排、环境治理工作。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以此为标志,中国经济发展逐步进入新阶段。

应对气候变化,中国在行动。2005年“十一五”提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协调城乡区域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任务。2006年中国提出第一个减排目标,即在2005至2010年期间将能源强度从2005年水平上降低20%。中国政府又公布了环保和节能减排的国家方案。这些措施都是中国主动公布的,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依据是公约的4.1条。中国提出的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也是发展中国家中的第一例,在国际社会上产生了巨大震动。此后,巴西、墨西哥、印度、印尼等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应对方案。2007年巴厘岛会议,发展中国家谈判调门開始改变,出现了国家自主适当减缓行动的提法(NAMAs),中国的举动扭转了整个时代的命题,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開始各尽所能。2007年底,爆发了世界金融、经济危机,这是世界经济失衡的表现,全世界一起进入了艰难的调整期。中国经济状况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工资、土地、能源、粮食价格全面上涨,劳工短缺。这说明“中国价格”背后的支撑在一点点消失,中国開始为环境保护付出成本和代价,依靠投资扩张、出口、低成本发展的模式已很难维持,低成本竞争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依靠创新、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才能进一步巩固“世界工厂”的地位,提高效率和内需拉动经济也被认为是必由之路。2010年,“十二五”规划继续“十一五”规划的任务,经济转型是重中之重,不尽快解决该问题,中国的优势将逐渐丧失,中国即将被边缘化。因此,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也在国内開始升级。

2007年中国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这个小组级别相当高,组长是国务院总理,副组长是主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总理和主管外交工作的国务委员,成员包括发改委、外交部等20多个部门的负责人。同时还设立了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国家领导小组协调联络办公室;出台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十二五”规划、国家战略规划;31省(区、市)成立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五省八市”建立了低碳试点工作机制,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还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处,出台了应对气候变化省级方案、省级战略规划和低碳试点规划。

中国对低碳发展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加深、不断提高的过程。開始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不仅是科学和环境问题,更是发展问题,需要综合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中央政治局也两次集中学习,2008年6月的第六次学习,主题是“全球气候变化和我国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2010年2月第十九次学习,主题是“关于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问题”;最终,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得以确立。2007年胡锦涛主席出席悉尼APEC领导人会议首次在讲话中三次提到低碳经济,此后低碳发展、低碳技术、低碳试点示范、绿色经济、绿色发展等概念不断见诸领导人讲话和政府文件。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提出要立足国情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2010年,低碳经济首次写入国务院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十二五”规划中也专设绿色发展篇。

低碳绿色发展最终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不二选择。首先,原有发展模式不可持续。过去的发展路径基本延续了发达国家发展过程中走过的资源依赖型发展模式。近几年来,中国能源需求量更是以每年约2亿吨标准煤的速度在增长,石油的进口依存度当前已近60%。资源保障、能源安全、环境保护也越来越成为瓶颈性制约;第二,应对气候变化的制约。按照现在的发展势头,到2050年全球碳排放可能要达目前的2倍以上,而实现全球控制温升不超过2℃的目标,到2050年碳排放不仅不能增加,还要降低50%以上。未来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排放增长和保护气候需严控的排放量之间差距很大;第三,经济竞争力的需要。中国应调整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在GDP中所占比重,调整工业内部结构,促进制造业产品向价值链高端延伸。以低碳为特征,并不是单纯以低碳产业为主,高能耗产业也要呈现低碳发展,在各行各业都渗透低碳发展方式,涉及传统能源、钢铁、水泥、交通、建筑等所有经济部门,以保证中国经济拥有持续竞争力。

中国在公约框架下提出的2020年行动目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一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强节能、提高能效工作,争取到202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二是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争取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左右;三是增加森林碳汇,争取到2020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四是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研发和推广气候友好技术等非量化目标。这些目标是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在性质上属于履行公约。

中国“十二五”规划的最大特色就是体现了低碳发展理念,可以说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绿色发展规划。首先,它将“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列为专篇规划绿色发展,下设“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专章;其次,它强化绿色指标,在规划提出的24个指标中,涉及绿色的指标就占了三分之一;另外,它还是一个有机整体,规划中其他篇章也大量涉及与应对气候变化、推动低碳绿色发展目标吻合的内容,涉及政府职能、制度改革、政策激励、结构调整、市场要素、技术创新等方方面面。所有这些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形成推动低碳发展的强大合力。欧盟气候变化行动委员赫泽高赞誉道,中国的“十二五”规划是发展经济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得益彰的最好体现,十分令人鼓舞。2011年12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核心是落实“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进一步将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标分解到了全国各地。同时,“十二五”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開展碳交易试点,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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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建美丽中国,展望未来行动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构建美丽中国”的理念。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它提出中国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在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中,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小康社会的指标之一,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并宣示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在十八大报告中还有一些非常有意思的论述。如要“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革命”的提法很显眼,据说这是中央领导自己加进去的,革命可不是普普通通的,应该会有更进一步的让人感到惊喜的政策出台。这让人联想到国际上目前正热炒的第三次工业革命。美国经济趋势基金会主席里夫金认为,世界已经进入第三次工业革命,其标志是新能源系统与新通讯技术系统的结合。2007年,欧洲议会通过宣言,開始构筑第三次工业革命的5大支柱。里夫金还认为,亚洲面临着非常好的发展机遇,成为第三次工业革命先行者和领导者的机会很大,但建设和完善相应基础设施需要巨额的投资,并需要约40年时间,届时没有跟上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国家将被淘汰。这个论断是否正确,还需要进一步评估和检验,但这足以让人们对新的能源革命充满期待。另外,像“积极開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的提法,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也是没有过的,是新生事物。目前到2020年仅有7年时间,相当紧迫,中国要经历一个能力建设的过程。如果情况发展得好,届时碳交易市场能够開始比较成熟地运作。

十八大报告中还强调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这段论述明确指出了中国在下一步应对气候变化谈判中应继续坚持的原则、立场和态度。谈判进入新阶段,中国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主动参与塑造未来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制度及全球减排协议。关于未来取代议定书的全球性国际协议,目前看应具有充分的包容性和灵活性,应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减排行动和目标由各国自主决定,但发达国家应承担绝对减排义务;发达国家应在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等方面支持发展中国家行动;监督履行的国际机制应以合作、激励、协助为宗旨,是非惩罚性的;统计、监测、核查机制应以信息共享和合作为宗旨,是非对抗性的。

总之,公约进程的前景虽然仍有不确定性,但应对气候变化的任务更加艰巨,转变发展模式的要求更加突出,国际社会包括中国必须结合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作出更大的减缓努力,争取实现发展与减排的双赢。

责任编辑:张春

篇5:中国与联合国教学设计

一、中国与联合国关系的历史演变

1、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之一

中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主要参战国,参与了酝酿、筹建联合国的过程。中国是旧金山制宪会议发起国,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

2、1949—1971年中国因美国的无理阻挠而被排除在联合国之外。

中国与联合国的关系经历了复杂曲折的过程。1949年,中国人民推翻国民党政权,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府要求取代已经根本不能代表中国的旧政府,参加联合国工作。苏联、印度等国也提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提案。但是,在美国的无理阻挠下,这一正义要求遭到拒绝。美国采用“延期审议”等手段,为新中国恢复联合国席位设置重重障碍,导致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大国长期被排除在联合国之外。

专家点评:

3、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大通过第2758号决议案,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

经过长期斗争,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大以压倒多数通过著名的第2758号决议案,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立即把台湾当局的代表从联合国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从政治上、法律上和组织上彻底地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问题。这是中国与广大坚持原则、主持正义的国家的重大胜利。从此,中国以崭新的姿态出现在联合国舞台上,中国与联合国的关系步入正轨,在各个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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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在联合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1、地位:

1)中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历史悠久,是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

(2)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当代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3)中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事关和平与安全的重大事务上享有否决权,是联合国中拥有重要影响的国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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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用:

(1)为维护和平做贡献

①坚持多边主义②推动政治解决③参与维和行动④支持军控防扩

知识拓展:单边主义和多边主义

单边主义,是指美国保守主义奉行的一种对外政策。所谓单边主义,并不是“单干”,而是指在处理国际事务中仅仅从自己的判断和自身国家利益出发,独断专行,不考虑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不同其他国家进行磋商。这是美国追求世界霸权的一种表现。

多边主义,是指解决国际问题和纠纷,应通过国际合作,进行协商,充分发挥多边机制的作用以取得共识,达成协议。多边主义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普遍的行为原则”,比如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准则;二是能够协调三个以上国家关系的“制度形式”,但这并不是说只要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一起采取行动就是多边主义。所以美国打伊拉克虽然拉了30几个国家,但它仍然是一种单边主义的行为。

(2)为促进发展做贡献

①坚持互利合作②参与经社活动③推动南北对话④加强人权合作

3、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的主张

中国是联合国改革的最早倡导者和有力支持者之一。中国主张改革应有利于坚持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更好地发挥联合国作用,维护会员国的共同利益;应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权和发言权,切实维护其利益。

◇本框题小结:通过本节的学习,我们主要要掌握如下知识:

◇2个作用:即中国在联合国中作用的两个方面

篇6:中国与联合国教学设计

湖南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学会下发《关于申报2013-2014湖南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学会科研规划课题的通知》(湘职成学会[2013]7号)以来,各职业院校积极组织申报,共收到申报材料272份。经共同商定,本科研规划课题由湖南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学会与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教学工作委员会联合立项。2013年12月7日至9日,湖南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学会与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教学工作委员会联合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确定86个课题为湖南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学会与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教学工作委员会2013-2014科研规划联合立项课题。我院管理系贺进老师申报的“新媒体视阈下高职德育创新研究[ XHB2013011]”、政教部贺志明教授申报的“湖南省高职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问题与对策研究[XHB2013017]”、基础课部吴艳老师申报的“基于建构主义理论的高职英语口语教学研究[XHB2013060]”课题立项。

请各立项课题负责人遵照《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学会科研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尽快组织开题,确定具体实施方案,有序开展研究工作。我院认真指导课题组的研究工作,并在人员、时间和经费等方面给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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