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权债务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精选6篇)
篇1:企业债权债务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企业债权债务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第一讲 企业债权债务成因
第一节 初步认识和理解债权债务
1、什么是债?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
2、区分物权与债权一个人的财产,即可以表现为财物也可以表现为债权。财物和债权的区别就是拥有与应当拥有的区别。这种区别被罗马法学家称为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由此也产生了物权与债权的划分。
3、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有:
一、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最常见的、最主要的债发生根据。
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之债是合同之债之外的另一种较为常见的债。
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四、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五、缔约上的过失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一方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致使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因信赖该合同能够成立或生效而所遭受的损失。
六、其他原因除上述六种原因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发生。例如,拾得遗失物,可在拾得人和遗失物所有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实施救助行为,会在救助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3、债的给付形态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者服务;提交工作成果;不作为。
4、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债的法律内涵企业的债权,具体讲,就是请求特定对方为内容必须是财产或可评价为财产的利益的给付行为。具体对某些企业来说债权反映在财务上最重要的就是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应收票据等。拥有权利并不等于能最终实现权利的内容。因企业之债大多因合同而产生。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清理和规范企业的债权债务,不仅仅是企业的问题,更是社会的问题。规范的市场经济社会迫切需要保证正常的公平的市场交易安全,除了企业自身通过管理的手段、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外,政府、中介组织(如仲裁结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非政府的自治组织(如商会)等,在规范企业的债权债务上,担当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不容忽视。
第二讲 企业债权债务清理基本措施
第一节 把握债权债务清理思路
一、企业债权债务清理中的问题第一、认清债权债务问题,不是单纯的对方拖欠和资金流紧张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
对于债权回收难度大、周期长、坏帐率高的问题,很多企业都费尽心思采取各种办法来处理,但是很多陷入一个滚雪球式的怪圈,那就是越清理越多,越清理越难。原因何在,关键在于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存在债权难以回收现象的原因,大多存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经营环节选择客户存在失误,对于客户还款能力的估计存在失误;
二、履行合同中忽略法律上的关键问题,造成事实上的被动;
三、债权疏于管理,长期没有专人负责,催讨不力,让欠债者感觉不到还款的压力和必要;
四、采用的清收债权的方式不科学,没有以最经济的手段获得最大的效果;
五、认为继续合作为重,暂时搁置债权,造成越来越多的债权存在;
六、对于债权存在的风险问题防范不够,多次亡羊补牢。
存在大量债权无法尽快回收的同时,企业也习惯通过拖欠其他供应商款项的方式来保持平衡,但是最终发现,债权总是很难收回,而债务却摆脱不掉,并且往往损失会增加。
第二、各种拖欠的模式分析关于债权债务清理各个企业都曾经做过很多方面的探索,通过分析不良债权的现象,也就了解了其他企业拖欠款项的手段,简单描述可以分为一下几类:
一、采用采购、加工、销售分立经营的模式,各自成立法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让企业债务停留在采购环节,并且设立多个采购法人单位,避免短时间内债主蜂拥而止。目前许多集团化经营的企业多采用这种方式。
二、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迫使供应商压低身价进行合作,对结算以及资金占用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合同约定,从而合法的拖延付款时间。
三、采用意向式大宗交易做诱饵,针对先期交易拖延付款,让供应商心存余悸,不敢贸然催款。
四、交易中采用各种理由推托付款责任,比如提出各种质量问题和借口,拖延给供应商办理结算的手续和时间,让供应商无法尽快获得有效的催款凭据等。
五、采用善意欺骗方式,多次承诺付款均不予兑现,态度诚恳,行为恶劣。以上为普遍存在的拖欠款项的方式和手段,当然还有其他更多的情况,但大多类同。
第三、针对拖欠形成的原因,应该采取一下措施纠正和预防。
一、对于比较重要的大客户,不能完全听任对方过多的款项积压,定期对客户进行资信评价,预估该客户的风险值,并进行严格监控,必要时让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和保证措施,避免最终债权落空。事实证明,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其风险防范能力都存在诸多问题,他们往往通过设立多个采购中心,恶意拖延应付款项,让债权人维权艰难。对此,债权人应该严密关注该客户的动向,通过提前准备,从法律上获得有力证据,证明其关联交易和资产转移途径,保证能够绕过其设立的采购中心主张债权,如遇紧急情况,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债权。
二、对于处于不利市场地位的情形,更应该关注客户的资金动态和偿还能力,随时评价其风险指数,不能因为期待将来无法预期的结果而忽视被占用的资金的利益,一旦出现不利因素,应当尽快采取诉讼措施。
三、对于一贯采用引诱方式进行先期交易的客户,要辨别其真实目的,一旦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就要据理力争,避免损失扩大。
四、对于故意制造障碍的客户,特别要注意保存各种交易凭据,尽量获取有关交易履行的证明,采取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避免被对方牵着鼻子走。
五、对于那些喜欢用花言巧语骗取信任的客户,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手段,尽快清理。
第四、加强自身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应该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重视对客户的资信评估,强调对于合同的审批,避免履约风险,加强对于交易过程的管理和控制,注意保存各种交易资料。
其次,对于所有客户建立完善的档案,并随时更新,定期评价客户的履约能力和风险系数,并尽量通过各种途径关注其经营变化。
然后,成立专门机构管理债权,对于债权进行严格的分类,由专人负责催收,并随时注意收集诉讼所需要的证据和信息。避免到万不得已诉讼时,才发现证据不足。
再次,加强企业内部的沟通交流,一旦发现某个环节有问题,及时通报各个部门,避免同样的失误继续存在,杜绝各自为战的状态。
最后,预防为主,通过多方面的努力,逐渐让企业走向良性循环的状态,避免债权清理滚雪球式的发展。
第五、充分重视律师的作用律师由于其自身的职业优势,对于企业债权债务管理问题有着独到的看法,注重和专业律师的交流,相互探讨,取得一条适合企业自身的管理模式,并注重长期效果,避免急于求成,急功近利。
第二节 准确行使诉讼权利,综合运用法律手段
一、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的十大重点问题:
1、关于债的保全问题(1)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所谓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所谓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2)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主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2、关于非诉讼法律程序问题。
(1)关于公证债权文书。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也有类似的规定。实践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签订合同或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可以将有给付金钱、证券内容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进行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便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毋须再经过法律诉讼的繁琐程序。但是,如果法院认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2)关于支付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法律还规定,如果债务人15日内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可见,申请支付令应当是债权人可以选择的清理债权债务快捷通道。如果因债务人书面异议,导致支付令中止执行,也可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3、关于企业法人主体变更后的债权债务承继问题。——有变更后的企业承继第一、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由合并后的企业单独承继或分立后的企业连带承继。
第二、企业法人解散。——公司在申请解散时股东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承担债权债务的清算。如果资不抵债的,应当申请破产。否则视为有能力承担债务,那么解散后股东有义务承担债务。但时效为2年,超过两年的不承担。当事人在遇到欠款纠纷时,要及时的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的向债务人主张,以免公司解散后,使自己的债权陷入无法实现的危险中。
第三、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依然享有民事主体资格(除非已被注销),只是不再享有经营权,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其主张债权,当然诉讼时效仍然为2年。
4、关于债务人下落不明问题。
第一、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或者说应当从还款期满日的次日起计算,一般不得超过2年。但是,我国法律还规定,即使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受理。受理后查明诉讼时效是否有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如果没有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则应当进行实体上的审理和判决。
第二、债务人下落不明,可适用诉讼时效中止,防止债务人逃债。
如果甲公司没有宣布破产,也没有吊销该企业执照,有没有可供执行或保全的财产,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待甲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出现后及时主张权利,提起诉讼。中间的时间差,应当不计算在内。
如果,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债务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三、债务人恶意逃债,下落不明的,可以按照诈骗犯罪提出控告,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司法实践中,不少骗子利用合同形式、以公司名义租用地方骗取供应商的货款,然后一走了之,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债务人的行为,已经不是商业上的欺诈和拖欠,而是骗取财产目的的诈骗犯罪。债权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刑事控告受理后,就不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5、关于企业法人的开办人注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无力偿还到期债务问题。
一是可以追究开办单位的责任。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是向其开办的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支或职工福利、奖励、补贴等开支的,应在收取资金和实物的限度内,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虽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是追究出资方的责任。企业开办时出资方一般有开办单位、股东、合伙人等。如果出资者已足额投入,则以企业资产承担债务,不另外追究投资者责任(合伙人除外)。如果出资者没有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应在出资差额范围内追究其偿债责任。
三是追究担保人的责任。企业债务如果有担保人的,应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
四是追究验资部门的责任。企业注册登记时,其注册资金都要经过检验审核,如果验资部门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出具错误的验资报告,给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其中主要包括相关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关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问题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必然消灭。
1.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
2.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3.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例如,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7、关于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
(1)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根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
(2)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a.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须已经对被执行人取得执行根据。通常是确定的判决书b.须申请执行及参与分配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
c.须有多数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
d.参与分配有时间限制。
e.债务人仅限于公民和其他组织。
f.须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3)参与分配的分配顺序a.从被执行财产中优先拨付执行费用b.优先权人优先受偿(船舶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
c.被执行人所欠税款d.被执行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e.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债权先申请者先受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 至于法人的破产分配,依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首先清偿在先顺序的债权。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对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足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按比例分配后,无论是否有未获分配的下一顺序债权,破产分配均告结束。
8、关于在执行程序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问题。
(一)被执行主体变更的类型。主要可分为四大类: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分立、合并的,被执行主体变更为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
2、因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改变导致的被执行人的变更。
3、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人民法院依规定可裁定执行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以清偿企业所欠债务。
4、因清算被执行主体变更为清算组织。
(二)被执行主体追加的类型。具体可分为:
a.对擅自解除冻结款项,或者擅自支付人民法院要求扣留、提取的被执行人收入,或者协同被执行人转移所占有的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标的物,且未在法院指定限期内追回的相关责任人;以及对拒不交出所占有的执行标的物,或标的物毁损、灭失后拒不赔偿的相关责任人的追加。如我院在向甲公司发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乙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00万元的通知后,甲擅自向乙公司支付该500万元,在我院指定的15日内其仍未能追回,我院遂将甲追加为被执行人,责令其在50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还款责任。
b.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因不能清偿债务,而对该企业法人及其其他分支机构的追加。如我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丙证券公司丁营业部时,因营业部无财产可执行,遂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企业法人丙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但丙证券公司现有资产仍不能完全清偿债务,于是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再追加了丙证券公司另一分支机构戊营业部为被执行人。
c.对向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的追加。
d.对作为被执行人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原投资人、合伙人的追加。在执行债务案件时,人民法院可在被执行人未被注销但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时,裁定追加私营独资企业业主或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主体,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债务。
e.对执行担保人或者诉讼保全担保人的追加。
f.对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被执行人的投资单位的追加。
g.对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致使其不能履行义务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的追加。
9、关于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行使问题。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虽已将标的物先付买方,并由买方占有,使用,收益,但在该标的物价款全部付清前,或者当事人之间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清结前,卖方仍保留该标的物或其加工物及其转售所得之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所有权保留制度避免了传统担保方式要求被担保人提供质押物,抵押物并进行抵押登记或寻找保证人的繁琐,所有权保留制度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期前享用与出卖人事后收取价金风险结合在同一制度中,兼顾了交易安全与交易迅捷两种价值。(商品房买卖)
《合同法》对风险负担在第142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规定采用了交付主义,舍弃了传统的所有权主义,因此,在处理所有权保留中的风险负担中应当采用《合同法》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规定除外,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交付后,风险转移为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汽车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承担责任问题也作出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保留所有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0、关于企业债务重组的问题。
债务重组的积极性在于:可以缓解企业债务危机,增加自有资本,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企业有效益,才有可能降低原有债权人的风险。其消极性在于债务重组后的经营风险,同时,可能助长企业偷逃债务的和赖帐行为。
第三节 树立全面营销观念,运用营销手段清理债权债务
企业管理上的全面营销观念主要是产品策略、价格策略、分销策略和渠道策略,所谓的4P组合,其核心问题是解决好差异化的问题,“细节决定成败,”树立全面营销观念,运用营销手段清理债权债务就要在差异化上做好文章、做巧文章。本律师为差异化营销清欠法总结了十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
本律师需要提示的是,债权人自身特点的不同,债务人特点的不同,正是其差异化的具体表现,结合这些特点,企业在清理债权债务工作中,要注意总结和发现这些特点上的细节,在运用营销手段清欠上,从细节入手,合理谋划相应策略,以期事半功倍。
篇2:企业债权债务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在经济交往中,企业之间拖欠账款是难以避免的,回收账款也成了企业一项经常性工作。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欠款数额巨大,且久拖不还,久而久之,势必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现金流,对企业的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那么了解企业债权债务的风险类型及防范对策,则对企业的良性发展尤为重要。
一、企业债权债务成因
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上的过失等,企业之债大多因合同行为而产生。
具体对某些企业来说,债权反映在财务上最重要的就是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应收票据等。当企业的应收账款收不回来,造成其他客户的款项也不能及时兑现,容易形成难以清理的三角债。
列举一个三角债的简单案例:张三向亲友借钱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多笔大额货款无法按时收回,而导致其向亲友的借款无法按时偿还,此时公司断了资金链,无法正常经营,最终破产。
二、企业债权债务的具体现象和具体表现形式
对于债权回收难度大、周期长、坏帐率高的问题,很多企业都费尽心思采取各种办法来处理,但是很多陷入一个滚雪球式的怪圈,那就是越清理越多,越清理越难。原因在于对企业债权债务的具体现象和具体表现形式认识不清。
(一)以下是我们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债权难以回收的具体表现形式:
1、企业在一开始的经营环节,在选择客户上就存在失误,往往是高估了客户的付款能力;(也就是客户信用管理问题)
2、履行合同中忽略法律上的关键问题,造成事实上的被动;(比如说供应商送货时没有让对方签收送货单,双方对于货款没有进行对账和结算,这样就给了对方一个拖延和推脱的理由,使企业的债权主张陷入被动。);
3、债权疏于管理,长期没有专人负责,催讨不力,让欠债者感觉不到还款的压力和必要;
4、采用的清收债权的方式不科学,没有以最经济的手段获得最大的效果(比如说对于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的欠款,对方的资金非常有限但是经过发展却可以有很好的效益,这个时候科学的做法是采取债权转股权或者债权转投资的方式,将债权款项作为投资款项来实现。);
5、认为继续合作为重,暂时搁置债权,结果造成越来越多的债权存在(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如果总是担心对方不高兴,那么永远收不到货款,也未必保证以后的交易能顺利进行。就我们所处理的案件来看,实践中,客户所欠的货款越多,支付越困难,越容易转向第三方购买,我们就难稳住这个客户,所以加紧催收才是上策。);
6、对于债权存在的风险问题防范不够,只会亡羊补牢,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这样的话,企业存在大量债权无法尽快回收的同时,企业也习惯通过拖欠其他供应商款项的方式来保持平衡,但是最终发现,债权总是很难收回,而债务却摆脱不掉,并且往往损失会增加。)
(二)接下来,我们对各种拖欠的模式进行分析。关于债权债务清理,我们通过分析不良债权的现象,也就了解了其他企业拖欠款项的手段。
拖欠模式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采用采购、加工、销售分立经营模式,各自成立法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让企业债务停留在采购环节,并且设立多个采购法人单位,避免短时间内债主蜂拥而止。目前许多集团化经营的企业多采用这种方式。
2、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迫使供应商压低身价进行合作,对结算以及资金占用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合同约定,从而合法的拖延付款时间。
3、采用“意向式”大宗交易做诱饵,针对先期交易拖延付款,供应商为了实现所谓的大宗交易,便不敢贸然催款。
4、采用各种理由推托付款责任,比如提出各种质量问题和借口,以供应商瑕疵履行义务为由,拖延给供应商办理结算的手续和时间,让供应商无法尽快获得有效的催款凭据等。
5、采用善意欺骗方式,多次承诺付款均不予兑现,态度诚恳,行为恶劣。以上为我们处理实务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拖欠款项的方式和手段。
(三)针对刚才我们列举的企业拖欠债务的方式和手段,那么我们来讲一下相应的预防方法:
1、在企业内部加强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首先,要对于所有客户建立完善的档案,并随时更新,并尽量通过各种途径关注其经营变化。其次,应该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重视对客户的资信评估,强调对于合同的审批,避免履约风险,加强对于交易过程的管理和控制,注意保存各种交易资料。然后,要在企业内部明确分工,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加强企业内部的沟通交流,一旦发现某个环节有问题,及时通报各个部门,避免同样的失误继续存在,杜绝各自为战的状态。最后,预防为主,通过多方面的努力,逐渐让企业走向良性循环的状态,避免债权清理滚雪球式的发展。
2、对于比较重要的大客户,不能完全听信对方的说词,而造成过多的款项积压,定期对客户进行资信评价,预估该客户的风险值,并进行严格监控,必要时让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和保证措施,还可以重新签订偿还协议,一旦出现不利因素,应当尽快采取诉讼措施避免最终债权落空。
3、当企业处于不利的市场地位的情形,更应该关注客户的资金动态和偿还能力,随时评价其风险指数,不能因为期待将来无法预期的结果而忽视被占用的资金的利益,一旦出现不利因素,应当尽快采取诉讼措施。
4、充分重视律师的作用,在交易中对合同的审批及履约风险进行严格的把控。
三、准确行使诉讼权利,综合运用法律手段 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的六大重点问题:
第一、关于债的保全问题。(表现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关于代位权案例: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又怠于行使其向丙公司追偿的权利,这个时候,乙公司就可以越过甲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公司债权。关于撤销权的案例: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甲公司虽无现金可以偿还其对乙方的债务,但甲公司名下有房产,甲公司为逃避债务,以明显远远低于市场价将房产转让给丙公司,此时乙公司发现了这一事实,乙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一转让行为。这便是在行使撤销权。)第二、关于非诉讼法律程序问题。(一般体现在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比如公证债权文书的方法是:企业可以将有给付金钱、证券内容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进行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企业便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毋须再经过法律诉讼的繁琐程序。)第三、关于企业法人主体变更后的债权债务承继问题。——有变更后的企业承继。(企业合并、分立,解散,被吊销,比如企业解散时,股东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来承担债权债务的清算。比如企业被吊销,债权人仍然可以向被吊销的企业主张债权,只是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第四、关于债务人下落不明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或者说应当从还款期满日的次日起计算,一般不得超过2年。但是,我国法律还规定,即使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受理。受理后查明诉讼时效是否有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如果没有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则应当进行实体上的审理和判决。
2、债务人下落不明,可适用诉讼时效中止,防止债务人逃债。
如果甲公司没有宣布破产,也没有吊销该企业执照,有没有可供执行或保全的财产,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待甲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出现后及时主张权利,提起诉讼。中间的时间差,应当不计算在内。如果,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债务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3、债务人恶意逃债,下落不明的,可以按照诈骗犯罪提出控告,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司法实践中,不少骗子利用合同形式、以公司名义租用地方骗取供应商的货款,然后一走了之,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债务人的行为,已经不是商业上的欺诈和拖欠,而是骗取财产目的的诈骗犯罪。债权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刑事控告受理后,就不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五、关于企业出资人注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无力偿还到期债务问题。举个例子:主播与我共同出资注册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200万元,其中,主播出资120万元,占60%的股份;我出资80万元,占40%的股份,公司登记成立后,我抽走了50万元。因我二人不善经营,公司成立不到半年对外已经负债累累,其中,对债权人蔡某、王某分别欠了60万元、50万元。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欠款,我与主播合计后,决定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将公司解散,并注销了公司。后来债权人蔡某、王某在得知公司关闭后,即委托律师进行维权。律师在经过缜密的调查后,发现了我抽逃出资的事实证据,律师协助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究我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同时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我的瑕疵出资责任,并追究股东(也就是我和主播)不履行清算义务就解散公司的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了上述事实,认定我存在抽逃出资及公司股东二人在公司未履行清算义务的事实)
第六、关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问题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必然消灭。当诉讼时效过了,债务人自愿还款,签收催告函,或者双方签订新的还款协议都可以继续实现债权。
【还有一些其他的运用法律手段需要注意的问题,比如关于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关于在执行程序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问题、关于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行使问题、关于企业债务重组的问题等,由于时间原因不能一一讲解。】 总结
债权债务纠纷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物,随着企业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间的债务纠纷也不断增多。因此,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有必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解决本企业债务纠纷的能力。产生这些纠纷的原因既有特定的市场情况,也包含着自身管理制度方面的存在的不足,更不能排除我们个别的办事人员法律意识比较淡漠,合同签署粗糙导致等主观原因。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规范经济合同的签订,加强应收帐款的管理。通过降低风险,减少诉讼,从而达到控制诉讼成本,提高企业效率的目的。
篇3:企业债权债务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关键词:债权债务,财务风险,防范机制
0 引言
在现代企业市场竞争中, 怎样防范企业债权债务财务风险, 是各企业关心的热门话题。对于走向市场不久的铁路企业来说, 更是关系到能否生存发展的关键问题。在此, 笔者结合广铁集团的现实情况, 就加强铁路企业债权债务财务风险防范作些探讨。
1 铁路企业债权债务财务风险防范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债权债务的防范意识不强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下, 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 不但要在成本、价格上下功夫, 而且必须大量地运用商业信用等方式经营。但是, 一些铁路企业的财务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为了迅速占领市场份额, 在事先未对付款人的资信深入调查, 未对应收账款风险进行正确评估的情况下, 盲目地采用赊销、代销等方式去争夺市场, 只重视账面的高营业额、高利润, 忽视了资金被客户拖欠占用不能及时收回的问题, 导致债权债务纠纷隐患较多, 有的甚至已经出现了坏账、呆账等严重后果。
1.2 债权债务的防范水平不高
在铁路走向市场过程中, 一些铁路企业的市场观念仍然滞后, 未能很好地把握市场经营理念和运行规律, 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水平不高, 常常在患得患失中被牵着鼻子走。如有的铁路企业认为债务催得太紧会使对方不愉快, 影响以后的交易, 不到最后日期, 不愿意行使作为债权人的权利, 当行使权利时又难以找到债务人, 结果常常错过债务期限;有的铁路企业登门追债时, 看到客户处有另外的客人就走开, 害怕影响到客户的经营, 殊不知这是最好的追债时机, 但作为债权人却缺乏有效的催债方法和艺术。
1.3 债权债务的防范机制不全
有的铁路企业存在债权债务无专门机构、专人管理的现象;有的虽然成立了管理机构, 但是形同虚设, 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至于企业该什么时候履行债务偿还义务, 该什么时候行使权利, 没有规范程序和预警机制;往往要等到对方催告履行债务时, 才发现对外债务应该履行了;没有事先的充分准备, 债务到期时, 因难以调度经营资金和其他资源, 往往造成不能立即履行债务, 而产生额外的违约责任或经济纠纷。同时, 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一些失职失责的行为惩处不力, 未能达到及时纠正错误行为的目的。
2 加强铁路企业债权债务财务风险防范须处理好几个关系
2.1 须处理好防患未然与事后补救的关系
对债权债务财务风险而言, 防患未然起到的是“釜底抽薪”作用, 使风险不能发生;而事后补救则是“亡羊补牢”的做法, 往往是在造成损害之后不得已而为之。因此, 债权债务的财务风险防范, 关键要突出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 而不能仅仅停留在事后补救的层面上。
2.1.1 增强防范意识
提高债权债务财务风险意识是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前提条件。一是强化高级管理者的财务风险意识。要使管理者建立起依规合法取得债权、行使债权、保护债权和履行债务的思维模式, 比如在进行重大事项决策时, 应当考虑到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或存在财务法制障碍, 已经预见到的财务风险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等。二是提高全体员工的财务风险防范素养。要充分利用办公网络、电视台、报刊等媒介, 大力营造依法治企的文化氛围, 提高全体员工的财务风险防范素养, 形成按财务法规、会计制度办事的思维方式, 从而构建稳固的财务风险。
2.1.2 提高防范能力
提高防范能力是做好债权债务财务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在因素。实践中合同是产生债权债务的主要形式, 过去铁路企业合同的主体基本上都是铁路系统内部单位, 即使发生纠纷都比较容易协商解决, 但是走向市场之后, 合同的另一方主体多为路外企业, 出于利益本位主义原因, 合同的“陷阱”相对较多, 稍有不慎就会陷入被动窘境。因此, 必须要提高合同的审查能力, 对合同的可信性、操作性、合法性和抗风险性等进行严格把关, 从源头上消灭潜在的隐患, 才能把债权债务财务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
2.2 须处理好个人情面与权利行使的关系
“买卖不成仁义在”, 说的就是企业既要按市场规则经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又要顾及彼此间的情面, 不要为了买卖伤了和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作为经济主体的铁路企业, 在依法行使权利的同时, 还要掌握市场运行法则、提高权利行使水平, 才能真正做到和气生财。
2.2.1 掌握市场运行法则
铁路企业走向市场, 就是从一个熟人社会走向一个陌生人社会, 要适应新的生存发展环境, 就必须要掌握其运行法则。一是掌握市场运行机制, 包括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二是掌握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 包括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三是掌握经济基本心理规律, 包括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资本的边际效率递减规律、流动性偏好规律等。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 只有懂得市场运行是依靠价格、供求、竞争等市场要素的相互作用, 自动调节企业的经营活动, 而不是哪个企业能决定的;只有懂得企业间的合作都是为了盈利, 而没有哪个企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做善事;只有懂得绝大多企业都是理性的, 而不是感情用事, 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 在合作中变被动为主动, 不至于被对方牵着走。
2.2.2 提升权利行使水平
催债是一门艺术, 也一门学问。只有研究和掌握这门艺术, 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是把握时机。一般来说在对方将货品销到80%的时候清欠效果最好, 如等到把货卖光了, 他可能把钱转到别的方面用了或者觉得你的货品不好, 或者他又有了新的目标, 他可能已经打定主意不再跟你做了, 这时候你要钱反而困难了, 有时即使扯破情面也不一定能达到目的。二是了解实情。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对方的经营实际情况, 尤其是对方的进货周期和结算周期, 这可以保证领先其他企业一步, 别人就只能等下一趟车。三是加强沟通。经常与客户沟通, 不但要与对方的老板沟通、部门负责人沟通, 还包括对方的财务人员、业务人员等, 才能避免“阎王好过, 小鬼难搪”的情况出现。
2.3 须处理好集中整治与机制建设的关系
集中整治是解决积重难返问题的有效手段, 能在短期内取得显著效果, 但往往只起到治标的作用, 惯性问题很容易反弹;机制建设能从根本上铲除问题的根源, 但对一些顽固性的问题有时也束手无策。因此, 在债权债务问题已经积累一定程度的情况下, 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 就必须采取“标本兼治”的策略。既要在走向市场中抓好防范机制建设, 又要在集中整治中逐步完善机制建设。
2.3.1 抓住走向市场时机建立机制
防范机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重点要抓好组织、度制、流程和绩效等建设。一是成立组织机构。铁路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 成立债权债务管理、合同管理机构, 配置专兼职管理人员, 进行专业化管理。二是建立预警制度。要定期召开有主管领导、财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法律顾问等参加的企业经营活动及应收账款情况分析会, 对合同的履行、资金回收、存在的风险等进行系统分析, 研究提出应对措施。三是规范操作流程。要制定应收账款的催收、签认、资料保管等具体操作规范流程, 保全相关证据, 完善财务手续。四是落实绩效考核。要把应收账款作为考核经营管理部门、财务部门, 以及相关人员业绩的主要内容, 并与工资、奖金挂钩,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者依法追究责任。
2.3.2 借助整治契机促进机制完善
有效的机制大多来源于实践, 只有经过实践锤炼的机制才能得以升华。如近期广铁集团在一些单位全面开展债权债务清理整治活动, 北羊公司对每笔债权债务形成的原因、时间和金额进行全面分析, 结合实际情况倒排清理计划, 细化措施要求, 落实责任到人, 确保如期完成;文广公司由领导班子成员牵头, 成立8个催款小组, 做好各欠款客户的催款工作, 同时建立相应的通报考核制度, 每周通报催款情况并严格考核;瑞威公司完善债权债务清理预警和包保机制, 与相关商家形成“一对一”包保, 分阶段进行定点清缴等。由此可见, 在债权债务清理过程中, 也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办法和制度, 对防范机制的完善起到极大的促进。
3 结束语
债权债务纠纷是铁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 随着企业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企业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也不断增多。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 只有不断筑牢企业债权债务财务风险防范屏障, 才能预防和杜绝一些无谓的纠纷, 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在日益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王笃明.企业债务风险管理及危机应对[M].北京: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 2012.
[2]陈玉洁.企业成本核算与费用控制全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3.
篇4:企业债权债务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关键词 金融债权 逃废债务 法律风险 民事诉讼
一、当前银行维护金融债权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利用改制机会逃废债务,打击难度大,效果不明显
由于历史等原因,一部分企业长期存在信用意识差,对于银行贷款“敢借、敢用、敢不还”的思想普遍存在,加上信用环境恶化,扭曲了银企之间的信用关系,导致一部分企业出于各种利益考虑,利用各种兼并、破产、改制行机会逃废银行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制裁逃废债企业的有关规定,对逃废债企业采取发出通知书,督促其纠正逃废债行为,以及组织公开曝光,利用社会舆论工具,共同打击逃废债行为……。在逃废债企业通报期间,各借款人要对该企业采取停止授信、不开新户,并提请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保全、冻结其结算帐户、停止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可谓相当严厉。然而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打击逃废效果仍然不理想,企业特别是改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现象贸然十分突出。截至2006年末,在某市建设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有126户,涉及贷款本息4.74亿元,其中经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认定的逃废债企业71户,占改制企业的55.6%,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62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4.2%。经过艰苦的清理逃废债工作,目前已纠正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5户,涉及贷款本息0.09亿元,仅分别占逃废债企业和逃废银行贷款本息的7.1%和5.6%。在打击逃废债中被列入“黑名单”的逃废企业多数已是“名存实亡”或已私自转包、重组,无法落实债务的企业,因多年不与银行发生结算往来,制裁措施对其影响不大,达不到预期目的。
(二)企业利用多头开户,恶意拖欠,故意逃废银行债务
一些企业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债信观念淡薄,片面理解甚至曲解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产生拖欠有利思想,想方设法以种种改制名义为逃废银行债务,有的企业贷款不愿还,对银行要求补办合理的保全手续不配合,有的企业通过承包、租赁、合并、分立等形式改制后以不是原借款单位或原借款人为由,拒绝承担原借款人所欠贷款的清偿责任。有的企业对银行定期上门催收贷款采取一是“躲”,企业负责人长期回避,不与信贷人员见面,致使银行无法落实债权;二是“拒”,在还款协议书上不肯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拒绝签字。例如有些企业领导干部,不管企业收益的好坏,巧立名目,公款销费,一年下来的开支少则十万八万,而所欠银行的贷款尽管你日日去,月月催,年年追,却连贷款利息也不肯还。甚至某些企业为躲避债权银行监督,达到逃废银行债务的目的,千方百计钻银行空子,到其他银行或异地银行虚构项目,变相开立帐户。上述种种故意行为,无疑加大了银行维护债权的难度。
(三)银行自身管理机制滞后缺失,监督不力
由于以前金融机构对贷款管理缺乏科学、系统、规范实用的风险管理和约束机制,风险意识不强,信贷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真正把贷款“三查”制度落到实处,使贷前调查流于形式,贷中审查跟着领导走,贷后检查空白,放松对企业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目前贷款质量差、金融债权难落实正是多年来风险积淀的集中暴露。例如某市农业银行逾期两年以上的不良贷款有5230户,其中丧失诉讼时效的有2420户,包括呆帐贷款707户,涉及贷款金额6534万元,占贷款总额的63.5%。另外贷款担保抵押未依法到房产局登记换证或手续不齐全的43户,涉及贷款金额1487万元,还有5个房屋已被转卖给他人,甚至有的已拆除,只剩下一块空地。同时贷款的抵押物资产评估价格比实际偏高,造成变现难,如某山区县饮食服务公司抵押给信用社的土地和房屋经有资质的合法评估机构,估价为142.8万元,但经调查,按当地市场实际价格计算,该抵押物不过80万元,造成有价无市,贷款难以收回。
(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保护金融债权工作支持不够
虽然地方政府认识到金融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但没有认识到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会对地方投资环境和对外形象造成严重影响。在对待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问题上,银行与地方政府认识和处理方式差距较大,地方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在企业改制中首先要考虑的是下岗职工生活保障,相对忽视了银行的合法权益。面对一些企业效益低下,亏损严重的现实,地方政府在调整结构、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时,没有充分考虑银行债权落实问题,对企业逃废债行为采取默许的态度,甚至干预司法公正,造成银行对企业诉讼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助长了企业的无信行为,使个别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有持无恐。如某市百货公司(目前已采取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方式)为逃避还贷,以无法安置职工为由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继续拖欠工商银行某市分行贷款本息562万元,银行也多次向地方政府反映情况,但至今仍未得解决。而此前该公司已经采取经营收支现金交易,并停止向债权行支付贷款本息,很明显,该公司意在逃废银行债务,那为什么该公司对法院的判决书这么有恃无恐呢?究其原因主要是地方保护主义作怪。
二、以上金融债权问题通过民事诉讼可以最大限度地依法保障银行债权利益,减少信贷风险。但也面临一系列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法律风险:
(一)诉讼主体的风险
1.原告债权主体不明确引起的风险。金融机构在解散、接管、分立、合并时,产生相关债权的转移或变更;国有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过程中,将难以收回的债权让渡给专门以收回债权为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这是当前国有银行盘活信贷存量、优化资产结构的措施之一),也需要办理相关的债权变动手续。实践中,如果银行债权转移时主体界定不明确,那么将来主张债权就可能因“主体适格”争议而难以进入正常的诉讼程序。
2.被告债务主体不明确产生的风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人、公民、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一般地,借款人死亡、下落不明,其继承人应就其所承担有限责任;个人企业成为法人后,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可能为同一人,但当事人和法人是各自独立的人格,其承担责任范围也有别,对企业法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发生合并或分立的,是将原法人列为被告,还是将合并后的企业法人列为被告,还是将分立后的企业法人列为共同被告。遇到此类情况,银行在起诉时,如果不加以甄别,就可能产生错列或漏列被告问题。
3.被告选择不当产生的风险。当一个诉讼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债务主体时将选择谁为被告就显得很重要。比如在民事诉讼开始前或过程中,银行可能遇到诉讼相对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是将企业列为被告,还是将企业的股东列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债务人与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或追加为被告即可,但如果债务人先前宣告破产,债权银行是否参加债务人的破产清算并主张债权,将直接关系到自己的债权能否完全实现。因为,按照我国《破产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中主张了债权,就不能再对保证人主张债权。然而,破产财产往往有限,在破产清算中申报的债权一般不可能完全实现,这样,银行就可能因此造成不必要的债权风险。
(二)诉讼标的风险
1.被告及相关债务人亏损严重产生标的物执行风险。欠债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甚至已无资抵债,银行即使胜诉,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样会给银行实现诉讼目的带来极大的风险。
2.“悬空”诉讼标的产生的风险。企业通过联营或兼并;或划小经营体,留下法人背债务;或使其国有民营或公有民营,从而悬空银行债权,造成诉讼标的风险。
3.债务人破产后,诉讼标的优先追索风险。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银行诉讼与其他诉讼处于同一地位,这时,谁具有优先追索权就显得很重要。上述法律同时规定了担保财产有别于一般破产财产,被排除在一般破产财产之外,并受法律保护。然而在实践中,宣告破产企业的一些有价值的财产亦被多次用于抵押担保,担保物权竟合、冲突现象屡见不鲜。
(三)诉讼时效风险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贷款逾期二年以上,如果不履行有关法律手续,贷款债权将失去法律保护。目前,各银行对各种风险贷款的考核指标不尽相同,对诉讼时效问题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事实上,不少沉淀贷款已经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四)银行的违约过错风险
1.银行制定的格式条款不符合规定引发的风险。按《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将导致有关格式条款的无效或最终不利于银行的解释。由于借款人在鉴订借款合同时求款心切,处于劣势,一般对条款内容提出异议。当发生纠纷时,借款人会借此提出抗辩,从而给银行赢得诉讼构成风险。
2.银行因不熟悉程序法导致的风险。目前的民事诉讼已经由以前的纠问式审判转变为辩论式审判,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已经不适合现时的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有不少突破性的规定,部分条文已经超出民事诉讼法的原有内容。当事人如果忽视程序法的规定,有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3.银行因其它过错而引发的风险。如银行的审贷、核贷过失,贷款跟踪监督过失;不按约定的时间发放、收回贷款;发放贷款金额不足或未依约行使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的权利;以及已知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却仍然继续提供贷款,明知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银行通过“借新还旧”掩盖了借款人到期不能还贷的事实,错过强制收回良好时机,人为沉淀风险等,这些原因都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为合理利用诉讼资源,实现诉讼目的,有效地防范和规避上述法律风险,最大限度维护金融债权,银行应采取的防范对策:
(一)对诉讼主体风险的防范对策
1.针对上列诉讼主体风险,银行作为原告起诉时,首先要解决好自己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明确自己主张的是直接债权,还是代位权;其次要谨慎分析、区分借贷合同的有关法律关系,以便结合相关当事人的工商注册登记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被告。审查义务主体的法人资格,决定着借款担保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担保责任能否承担,如何承担的问题。因此在订立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时一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查贷款主体的法定资格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能力,必要时可向工商登记部门进行查询,以防借款人拿已被吊销或暂未被收缴的营业执照而骗取贷款。
2.值得注意的是“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事业单位中的职能科室不得作为借款主体。特别是需要强调的是银行平时就应有专人对当地报刊上发布的企业变更被吊销、被兼并、解散及破产宣告、转让声明、注销声明等情况予以特别必要的关注,并收集整理做成专门的档案资料,以备信贷人员查阅,这样对于了解借款人是否有独立承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义务主体的法人资格,履行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能力等情况,会有很大的帮助。
3.针对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诉讼主体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对待,对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整个企业机构、人员、财产都存在的企业,应将该企业直接列为被告;对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企业已无机构、人员、办公场所,或虽有机构、人员、办公场所,但无承担民事责任财产的企业,如有清算组织的,应将该企业和投资设立该组织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在要求该企业承担借款合同法律责任的同时,要求该企业的股东承担清算责任;如果确信保证人有偿债能力,就可选择保证人偿债而不参加清算,但银行应履行通知义务;由于诉讼相对人变化频繁或变化复杂,一时难以明确诉讼主体的,银行应向有经验的律师或向当地人民法院的相关部门咨询,以免选择失误造成不必要的风险。
(二)对诉讼标的风险的防范对策
根据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1.企业、公司改制后的主体资格认定及债务承担,该规定第四条“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家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规定“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如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的主体资格认定及债务承担。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根据《规定》第八条,企业向其职工转让全部或部分产权或通过职工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由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3.企业进行分立后的主体资格认定及债务承担。依《民事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后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阅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企业进行分立的,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三)对诉讼时效的防范对策
1.根据《民事通则》第七章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从而延长贷款的诉讼时效,以维护银行债权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11日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抵押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在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可知,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金融机构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让借款人在签名或盖章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和同意履行义务,该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之日起延长诉讼时间两年。
2.要注意贷款担保人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在担保合同中写明保证期限的,主债务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担保债务要相应办理中断诉讼时效手续,才能追索其连带责任。否则因保证人只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一律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6个月。
3.对于保证期间那些想逃债、赖债、废债,拒不在催收贷款通知书上签名或下落不明的借款人,银行机构可打电报、寄挂号信、发电子邮件、登报催收公告、贷款催收通知书,并经司法公证出具公证文书进行公证送达,以予中断诉讼时效。另外如果债务人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必须在申请执行的原法定期限半年或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以确保银行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实现。
(四)对银行违约过错风险的防范对策
依《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使用代位权和撤销权及程序法可有效保护金融债权。
1.代位权制度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众所周知,“三角债”的存在使企业间债权债务关系纠缠不清,即使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也常常以“某某无钱还我,我无钱还银行”之类的借口推托,而代位权的设立为银行保全信贷资产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当银行贷款到期得不到偿还,而借款人有到期债权却不去行使时,银行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法院提出请求,代位行使借款人享有的债权,用以偿还贷款本息。法律还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以加大对债务人逃债为应属于遗产继承、人身伤害赔偿等专属于个人的权利,而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必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撤销权制度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银行经常可以遇到这样“金蝉脱壳”的借款户,在从银行骗取贷款后,便以家族中别的成员的名义另外注册公司,将资产通过投资或交易等方式转移到新公司名下,等贷款到期,银行去收贷时,已人去楼空或即使找到人,也是经营不善,无力还贷。掌握了法律这一规定后,银行一方面要做好贷后检查,密切关注信贷资金动向,防范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在不慎出现贷款风险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对借款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进行撤销,以保全银行资产。应当注意的是: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销灭。
3.用程序法的规定保障银行权利得到实现。银行在依法起诉时就应首先考虑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讼保全,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借款人的财产,以便于将来执行能收到实际效果,更加有效的保护银行金融债权,尽可能地将损失降至最低。符合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先予执行。同时根据《破产法》行使别除权和不安抗辩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有效保存银行债权。
总之,银行在保护金融债权中,必须以人为本,加强管理,规范操作,不断完善自身机制,掌握和运用法律并聘请专职律师代理诉讼,才是防范和规避保护金融债权中法律风险的根本途径,也是依法控制金融风险的关键所在,从而有效地维护金融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协调、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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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企业债权债务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一、财政债务风险的实证分析
针对社会有效需求不足,经济增长缓慢,通货持续紧缩的经济态势,从起,我国实行以增发国债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内需的不足,拉动了投资和消费需求的增长,有效地遏制了经济增长速度下滑局面。与此同时,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我国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中央财政赤字达到2598亿元,占GDP的比重为2.7%,债务余额15608亿元,占GDP的比重为16.3%。虽然财政赤字率和国债负担率都在所谓的安全警戒线以内,但我国财政基础相对脆弱(两个比重低),潜在财政债务风险很大,特别是我国财政债务风险有其特殊性,因此,不仅需要从数量关系上,更要从本质特征上把握财政债务风险问题。
1、国债发行额与财政赤字额的互动
财政赤字既可能是由被动发生收不抵支现象引起的,也可能是政府为刺激总需求而主动采用的一种积极财政政策。以前,我国财政赤字主要是收入增长缓慢而支出膨胀引起的,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后,财政赤字的弥补,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用历年的财政盈余;二是以货币融资形式向中央银行借款;三是以债务融资形式向社会发行国债。我国1986年以来政府财政全为赤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现已明确规定财政不允许向银行透支。因此,财政赤字只能靠债务融资来弥补。从财政赤字与国债发行额的关系来看,赤字是原发性的,债务是由赤字派生的,二者在数量上具有正相关性,财政赤字高的年份,国债发行额也较高,近年来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见表1)。但是,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债务发生并不纯粹是被动发生的,债务额与赤字额具有相互推动的发展趋势。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把增发国债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操作工具,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其资金回报率较低,随着国债规模的扩张,还本付息额也迅速增加,国债规模的迅速扩张反过来推动财政赤字的急剧攀升,陷入借新债还旧债的恶性循环当中,如19国债发行额为2412.03亿元,同年的还本信息额为1820.40亿元,还本付息额占发行额的75.47%,在财政收入不可能有较大增长的情况下,中央财政的偿债成本和偿债风险都相应增加。
2、低债务负担率与高债务依存度并存
国债负担率(国债余额/当年GDP)反映了负债规模与一国尝债总体经济实力的对比关系,这一指标对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实际意义,经济发达国家的债务是建立在雄厚的财政经济基础上的,整个国家对债务的承载能力较强,其国债负担率可以高些,如《马约》规定欧盟成员国这一指标上限为60%,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规模和经济实力较差,其债务负担率也应较低,一般国家应不超过45%。我国的国债负担率一直低于17%,20也仅为16.3%,远低于国际警戒线。但是从动态分析,我国国债负担率近年来增长很快,由1990年的4.5%,迅速提高到年的16.3%。
从财政对国债的依赖程度和财政承载债务的能力上看,则需要考察国债依存度和偿债率两个指标。由于我国国债的发行和偿还都是由中央政府操作的,在分税制条件下,真正能衡量国债所蕴涵的财政风险的应为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和偿债率,所以研究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和偿债率也更有实际意义。
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是指当年国债发行额与中央财政支出(包括国债还本付息额)的比重,它反映了中央财政支出对国债的依赖程度。债务依存度过高,表明财政支出过度依赖于债务收入,财政处于相对脆弱的状态,因为国债毕竟是一种有偿收入,高依存度对财政的未来发展形成潜在的威胁。国际上公认的控制线为25%-30%,而我国的财政依存度表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从1994年开始超出国际警戒线,高达62.49%(见表1),是国际警戒线的两倍多,也是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的3-10倍。显然,中央财政支出有60%的资金来源于国债收入,财政风险较大。
表1 财政收支与国债有关指标
附图
资料来源:2001年中国统计年鉴
反映中央财政偿还债务能力的指标是偿债率,即当年国债还本付息额与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越高,说明中央财政的还本付息压力越大,偿还能力越弱,国债的承受能力越差。从国际经验来看,偿债率的安全线为8%-10%,警戒线为22%,1990年我国中央政府的偿债率为11.43%,19迅速攀升为45.91%,是国际警戒线的两倍多,近两年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高于国际警戒线(见表1)。考虑到我国财政收入大幅增长的潜力不大,加之国债发行期限多为中期,还本付息相对集中,国债的偿还困难还是较大的。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国民经济总体应债能力相对较强,而财政本身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国债的承载能力有限,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过低,既压缩了国债继续增加发行的合理空间,也说明潜藏着财政债务风险。
3、国债筹资成本硬约束与投资收益隐性化
国债筹资是有代价的,到期偿还本金是不言而喻的,同时还要支付国债利息。国债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借贷形式,其发行主体是政府,在所有的本币市场参与者中信誉最高,信用风险最小,流通性能好,变现能力强。正因为国债具有这些特征,西方国家一般都以国债收益率作为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从投资者角度来看,投资是国家政权担保的此种金融产品最安全,风险几乎为零。因此,国债利率通常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我国的情况与此正好相反,由于缺乏科学的债券定价方法和基准利率形成机制,债券发行定价反而比照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国债利率比同期存款利率高出1-3个百分点(见表2)。
表2 1990-银行储蓄利率与国债利率表 单位:%
附图
资料来源:袁东:《中国证券市场论》,东方出版社,年,250页。
近年来虽然二者利差在减少,但国债利率仍高于银行存款利率。19发行的2、3、5年期国债利率分别是2.55%、2.89%、3.14%,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分别是2.43%、2.70%、2.88%。使利率高低与风险大小相悖,同时也增加了国债的利息支出,1997、年的利息支出分别高达563.3亿元和763.6亿元。甚至有个别种类国债的真实利率高于产出增长率,如1998年第一期、第二期凭证式国债、30年期的特种国债利率偏高,从而增加了国债的筹资成本。
国债是信用性质的财政收入,是一种集借、用、还三者于一体的政策融资工具,其主要特点就是国债资金使用的有偿性。国债资金的偿还就要考虑它的使用效益。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方面:从社会效益来看,通过国债投资,可以增强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能力,改变社会消费与投资结构,促进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环境保护等,但这些溢出效应是隐性的,很难用投资收益率等指标衡量的,因此、在短期内不能作为国债的偿还基础。从经济效益上看,国债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财政赤字和还本付息,用于生产建设上的比例很小,况且基础设施
投资的盈利水平较低,想用这些投资项目的盈利来偿还国债是不现实的,国债投资的自偿能力是十分有限的。
4、隐性债务显性化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深化,将促使以前的隐性债务显性化。目前我国尚存在各种形式的债务,虽然在名义上不是中央财政的债务,但在性质上类似于国债的国家债务,在实际运作中将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中的大部分支付责任,最终构成中央财政的实际债务组成部分。
(1)社会保障资金债务。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低工资、广就业、多补助的收入分配制度,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全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个人未形成养老积累,也不承担任何费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逐渐形成,这就产生了弥补历史欠帐,支持国企改革,对原有职工的偿债问题,这部分债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取决于未来经济增长率、实际工资率、利息率和人口因素等参数的变化。按照世界银行1997年测算结果,我国养老金隐性债务为1994年GDP的46%-69%,即21468~32202亿元,而他们最近的一项测算则认为在1998年中国养老金隐性债务占到GDP的94%(Dorfman and Sin,)。即使最保守的估算,按下限计算这部分债务也达2万亿以上。
(2)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国家隐性债务。在我国的全部金融资产中,银行资产占85%以上,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重居高不下,1995年末为21.4%,以后逐年有所增加,末高达29.2%,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总规模至少在27000亿元以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1997~20由于国有企业改制而核销呆坏帐1829亿;截止2000年末,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的企业中,逃废债企业达32140户,悬空银行贷款本息达1851亿元;三家政策性银行的不良资产,根据朱民年提供的数据也在3000亿元左右。而以上也仅是冰山一角。
(3)粮食企业在采购和流通中累积的亏损债务,目前高达2000多亿元,这最终也将成为政府负担的债务。
(4)截止2001年底,全国拖欠当年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工资65亿元,占应发工资总额的1.8%。
我国国有经济是由财政、银行、国有企业三部分组成,政府财政实质上为银行的不良贷款和企业债务提供担保,为社会保障提供资金来源,在动员银行和企业最大潜力仍存在缺口的情况下,上述隐性债务必将最终由财政负担,其本质与国债是相同的。所以说,虽然名义国债负担率低于国际警戒线,但如果在名义国债规模基础上,再加上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不良资产债务、粮食企业亏损挂帐、各级政府欠发工资等隐性债务计算在内,我国财政债务至少在5万亿元以上,占我国GDP的50%以上,即国债总体负担率超过50%,财政债务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5、外债风险虽小,但成本较高
财政债务包括国内债务和国外债务两部分,近年来总的趋势是内债规模大幅增长,而外债负担相对减少,外债风险相对较小。一是外债余额增幅较小,由1995年的1056.90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1700余亿美元,个别年份甚至绝对减少,如1999年。二是从外债风险指标上看,2000年我国外债的偿债率为9.2%,债务率为52.1%,远低于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即偿债率为25%,债务率为100%),2000年我国外债负债率为13.5%,也低于同期世界平均水平。三是从外债偿还期限结构上看,2000年长期外债余额占全部外债余额的91.0%,而短期外债余额仅占9.0%。四是我国外汇储备逐年增长,到2000年已达1655.74亿美元,为外债偿还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可见,我国的外债规模、债务风险指标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和外汇储备比较起来,其负担较为合理,均在国力可承受范围内。
但是,另一方面,从外债借款成本来看,贷款利率较高的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占主导地位,2000年国际商业贷款余额占整个外债余额的65%,而利率较低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仅占16.9%和18.1%,这必然导致我国外债的借款成本提高。从外债币种结构上看,币种单一,主要是美元和日元,外债币种缺乏多样化,增加了外债的汇率风险,因此,对外债风险同样不能掉以轻心,仍需加强外债风险管理。
二、财政债务风险的防范
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是双重的,在充分发挥其促进经济增长正面效应的同时,必须看到积极财政政策也导致国债规模有所扩大,进而放大财政债务风险的`负面影响。为此,应针对财政债务风险的本质特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与化解财政债务风险。
1、适时淡出积极财政政策
一般而言,财政政策的行政色彩较浓,人为因素较大,往往侧重于需求管理,是一种熨平经济周期的短期措施。我国1998年制定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之初,只是把它作为一项应对东南严金融危机的特殊手段。而数年连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已经使这一短期政策长期化了。但社会经济及财政方面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却积累了大量财政债务风险。因此,有必要适时调整财政政策,逐步淡出积极财政政策,控制财政赤字规模,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效率,深化预算制度改革,规范财政分配秩序,完善税费改革。
2、控制国债规模,调整国债结构
发行国债既要考虑社会公民的应债能力、国民经济的承载能力和财政的偿还能力,更要注重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运作成本,兼顾国债发行的可持续性,科学界定国债的合理规模。(1)加快“费改税”进程,规范预算外收入和各种制度外收入,把它们纳入到统一的财政收入中,使财政收入稳步提高。同时,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合理调整分配结构,遏制行政经费膨胀,杜绝资金浪费,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零基预算、单一帐户制度,以此强化支出约束,压缩财政赤字,这是控制国债规模的最关键因素。(2)广泛采用竞争性招标发行方式,降低发行成本;动态调整国债利率,形成科学规范的基准利率机制,适度调低国债利率,降低筹资成本,控制国债利息负担;调整国债期限结构,增加短期和长期国债品种,均衡分布国债还本付息额度。(3)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应,走出借新债还旧债的怪圈。对于投向非盈利性公共物品的国债资金,在选择项目时要兼顾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并重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成本,尽可能地发挥基础设施的效益,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国债投资应逐步由基础设施投资转向有市场需求、有经济效益的制造业领域转移,加大用于竞争行业的投资比例,同时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建成后,采取公司运作方式,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国债资金的自我偿还能力。(4)为了使国债资金的筹措、使用和偿还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应建立国债偿债基金制度,坚持基金有效运作,预算上单独列支,闲置部分可以投资,确保基金增值,使国债偿还有一个可靠的基础。
表3 国家外债余额及风险指标
附图
资料来源:2001年中国统计年鉴
3、多元分散债务风险
当国债资金投向基础设施项目时,一般
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地方有关部门可能从中获益,因此,这些国债的偿还应按受益大小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摊;目前我国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为解决地方政府使用债款,一般由中央统一发行国债,再从中转货一部分给地方政府使用,这实际上是中央政府替地方政府发债,所以按谁受益谁偿还原则,这部分债务理应地方政府负担;对于银行不良贷款和坏帐损失,最终不应由财政全部“兜底”,而要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规定银行破产后财政负担偿还储户资产的比例,按照利益与风险对等原则,规定财政、银行、储户各承担一定比例风险;对于地方政府债务,要严格界定责任,真正属于政府的,由地方政府列入预算;对于商业性债务、有关政府担保的企业债务,首先由债务人偿还;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这种隐性债务,应由财政、企业及个人按比例分摊,财政和企业分摊部分可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国有股减持、出售转让国有资产等方式弥补。
4、强化外债管理,防范外债风险
由于外债具有特殊的传导机制,一国外汇市场可能成为国际投机商追逐的目标,东南亚金融风险的教训应引起我国高度重视。必须建立外债统一管理机构,结合国家的进出口政策、汇率政策,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和现代化手段,统筹政府外债的借入、使用和偿还;在合理控制外债规模条件下,降低借款成本,尽量多争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对于国外商业贷款,一定要注重提高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外债本息偿还有一个可靠的保证。同时,还要注意汇率风险,合理安排外债币种结构,提高汇率走势的预测能力,把外债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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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企业债权债务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防范对策思考
铁路企业是国民经济命脉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以及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等层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铁路企业的发展以及改革的不断深化,影响其自身发展的因素也在不断增多。其中,与铁路企业生存与发展关系最为紧密的便是财务风险。对铁路企业而言,如何有效地进行财务风险控制和方法,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运行安全和健康发展。文章在对财务风险的内涵及其主要构成等进行阐述基础上,对目前我国铁路企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财务风险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最后侧重探讨了铁路企业财务风险控制与防范的具体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在市场中站稳脚跟,各行各业都在不断完善以便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铁路企业属于基础性行业,对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确保铁路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在铁路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不可避免地会遭遇一些风险。其中,财务风险是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文章主要侧重探讨了铁路企业财务风险的控制和防范相关问题。
一、财务风险的内涵
财务风险是一个企业在其各项财务活动当中可能会产生或出现的无法被有效预测、识别和控制的因素,会在一定周期内造成企业获得的财务成果与其预期目标之间存在偏差,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在企业中,企业的财务管理涉及到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当中,而财务风险在这些环节中都有可能产生。
一般而言,铁路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主要包括了四大类:一是,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也可以称之为营业风险,主要强调的是铁路企业面临的采购风险、存货变现风险、应收账款变现风险等。经营风险的存在会对铁路企业的盈利能力造成严重的影响。二是,投资风险。铁路企业在投资时,如果缺乏对被投资对象的有效评估,出现盲目投资现象,会对企业业务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三是,对外投资证券的风险。当铁路企业将闲散资金投入这个证券投资领域时,当企业遭遇股票缩水,则会使企业面临资金周转问题,引发财务风险。
总之,铁路企业可能遇到的财务风险有很多种,但是都与铁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不可分。下文将在分析现阶段我国铁路企业财务风险的具体表现及其原因基础上,对铁路企业财务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展开探讨。
二、我国铁路企业发展中财务风险的主要表现
结合上文对铁路企业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本部分主要针对现阶段铁路企业在发展中出现财务风险的主要表现进行阐述。
(一)资产不实问题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经济体制主要采用的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模式。铁路在我国属于国有企业,因此其发展受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这就导致铁路企业的变现率和存货可利用率不如其他企业的高。
我国的很多国有企业都会出现形象工程投资和重复投资的现象,这就增加了铁路企业的财务风险,因为这些现象的出现会使铁路企业财务账面上的金额与实际资产的金额出现差异,严重影响资金流动率,不利于铁路企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文章对铁路企业现阶段的内部情况进行了仔细调研,发现很多铁路企业存在资产过剩问题,这些闲置资产既不能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还造成铁路企业财务账面上的资产金额过高。
(二)盲目投资问题
为了促进铁路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铁路企业除了开展传统的运输任务外,还不断扩展其他业务,比如投资了一些第三产业项目。虽然初衷是好的,但在开展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缺乏相应的调研,导致投资的项目回报率不高,造成了铁路企业资金流动的缓慢,这对企业的健康、平稳发展有着很大的阻碍作用。其次,铁路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这就使得铁路企业在项目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随心所欲”,从而造成财务亏空,增加了铁路企业的财务风险,非常不利于铁路企业经济的发展。
(三)违规投资现问题
部分铁路企业有一部分闲散资金,如果将这些闲散资金用于铁路企业发展中会推进铁路企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是有些铁路企业的管理人员不将其用在发展上,而是利用这部分闲散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选择的项目风险还都比较大,比如股票和外汇方面的投资。这种投资虽然会给他们带来比较客观的收益。但是,这种投资有着非常大的风险,一旦操作不当,就会导致这部分资金被套牢,如果铁路企业想要进行相关建设,就会出现缺少资金的情况,从而严重阻碍铁路企业的发展道路。
(四)企业的外投资担保问题
我国铁路企业中的一些领导存在财务意识淡薄的情况,不能以身作则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当亲朋好友找到他们做担保抵押时,他们会碍于情面帮助他们,如果这些企业经营状况较好能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可能不会对铁路企业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但是很多企业并不能及时归还银行借款,这不仅影响了这些领導的前途,还会对铁路企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严重的可能导致铁路企业变卖自身财产弥补这些银行借款,真到了这个时候,铁路企业就不能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自身的发展。
三、铁路企业面临财务风险的原因
根据前文对铁路财务风险表现的描述,通过分析总结出产生这些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现行的财务制度规范有待完善
现在很多铁路企业的经济体制并不完善,这就加大了铁路企业的财务风险,而且很多铁路企业的财务管理者并未树立正确的财务意识,没有完善的制度规范他们的财务工作,从而使他们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主观意识比较强,产生了很多财务问题和财务风险。其次,当财务问题发生后,铁路企业并未对责任人给予严格的追究,这就使得财务管理没有足够的威信,不能对其他财务工作者起到警示作用,从而影响了铁路企业财务工作的健康长远发展。
(二)财务人员财务风险意识不强
铁路企业经常发生财务问题和财务风险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内部人员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在对待相关财务问题上没有进行足够的分析和判断,特别是在进行项目投资和项目发展上,不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判读,导致在这个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不利于促进铁路财务的稳定发展。
(三)财务决策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铁路企业在财务决策体系层面不够完善,影响着铁路企业财务的健康长远发展。其主要体现在一些财务管理人员在实际处理财务问题过程时,存在凭借主观判断来解决财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这显然是没有对整个事件的发生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同时也没有科学完善的决策体系做保障,最终造成做出的决策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这就为财务风险的发生埋下了种子。
四、铁路企业财务风险控制与防范的具体建议
铁路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中均有可能会出现财务风险问题。同时,随着铁路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在其经济效益显著提升的同时,也是其财务管理中出现财务风险的几率变大。在相对复杂的环境中,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和防范对策。因此,在前文对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和归纳的基础上,下文对侧重铁路企业财务风险控制与防范等提出具体的建议。
(一)完善财务结构体系,辅助企业财务决策
为了更好地控制铁路企业财务问题和财务风险的频发,就要保证财务工作的规范进行,首先要进一步完善财务结构体系,不仅要从企业内部结构出发,还要注重企业外部环境对企业财务的重要影响,充分分析企业财务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从而使财务结构体系达到最优化。具体而言,应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合理地优化企业内部资本的结构。
阻碍铁路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企业的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之间不平衡。人们普遍认为,有负债的企业经营情况肯定不好,但是就目前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并不是企业有负债就不利于企业发展,反而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比如能让企业减少一些税收的支出等。但是,并不是负债越多越好,而是负债在企业可控制的合理范围才好,过多的负债会阻碍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二是,将企业负债结构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铁路企业的财务管理在进行负债管理时重要的内容就是将负债结构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同行之间的竞争情况等因素,不断调整负债结构,使负债结构在企业的可控范围之内,从而通过合理的负债结构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三是,对企业内部组织系统予以优化。
通过对企业内部组织系统进行优化,可以增加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增强对财务风险的抵抗能力。具体而言,首先应合理地对职责范围予以划分,形成扁平化、分工专业化内部组织管理框架。其次,适度地对铁路企业财务基础核心职能与核算职能予以划分,合理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对企业管理水平的优化,实现财务管理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财务信息应用效果。(二)提高全员的财务风险意识
铁路企业要提高全员的财务风险意识,从而使员工在开展任何经济活动时都能保持慎重,进而促进企业的良好发展。铁路企业员工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要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角度出发,不能只追求短期的利益,而大量进行投资举债行为,这样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也会增加企业信誉丧失、赔偿等方面的财务风险。因此,要使全员都树立起强烈的财务风险意识,从而指引他们开展正确的财务行为。
同时,要提高財务人员应对财务风险的能力,首先要提高工作人员的财务知识和技能水平,并对财务人员进行公正的考核,从而使每位员工都能发挥其作用,共同促进财务工作的良好开展;其次要不断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不仅要包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要包括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分析等,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水平。在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过程中,要不断传授给他们最新的财务知识,并充分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规范企业各项业务流程,合理控制企业的开支,从而提高企业资金的利用率,这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三)建立财务风险与危机预警机制
企业财务的健康长远发展离不开完善的财务风险预警体系作支撑。将企业财务与企业的各种经营活动结合起来,并开展有效的危机预警分析和控制,从而从源头避免企业财务风险,或是将企业财务风险的损失降到最低,进而促进企业的良好发展。
因此,铁路企业具体应从几个方面努力:一是,铁路企业内部建立一个能很好执行风险防范的控制环境。要求企业的所有员工都要树立风险防控意识,并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始终以风险控制理论为指导,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风险控制氛围。二是,要将风险防控意识纳入企业文化当中,使员工在长期的企业文化熏陶下自觉提高风险意识。三是,风险防控观念要不断与时俱进,建立和完善与风险防控相关的各种机制,包括危机预警机制、风险防控机制等,通过科学的分析,准确预测财务风险的发生;在风险发生时及时制定有效的处理措施;在风险发生后要对风险进行总结,避免类似的风险发生。
总之,企业应在充分掌握企业的各项财务信息,并建立财务信息共享机制,保证各个部门财务信息的畅通,使财务制度变得透明化,从而降低财务风险,促进铁路企业的不断向前发展。
(四)提升铁路企业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综合能力
企业财务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企业财务风险控制和防范工作。为有效控制和防范铁路企业的财务风险,应不断地提升铁路惬意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具体而言,可以从两个层面入手:一是,定期开展针对财务工作人员的培训活动,通过安排优秀工作人员外出学习,掌握更多的财务管理、财务风险防范相关的知识和技术,培养符合铁路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需求的人才,使得企业的财务工作质量得到提高。二是,邀请会计行业的一些领军人物到企业进行讲座,对铁路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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