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精选12篇)
篇1:学校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石柳乡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学校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中心校、各村小及幼儿园: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制度,提高学校教学质量,体现“政府办学”的宗旨,充分发挥教师的教学积极性,使石柳乡的教育健康稳步发展,特制定辖区学校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表彰奖励制度
1.在本年度内2学期均获全乡同年级第一名的教师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300元奖励。
2.在年度班主任工作中表现积极,认真落实学校评定工作任务的教职工,学校将给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200元奖励。
3.在学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有重大成果的教职员工学校将授予突出贡献奖。4.对本年无安全事故发生的班级和班主任进行表彰奖励 5.村校教师在本年教学成绩均获全乡同年级第一名的,调整到中心校任教。
6.完成学校领导交办工作出色的,学校进行表彰奖励。
二、责任追究制度
1、在学校统一安排和要求的时间内未完成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的,不能按学校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影响评定工作进度的,按学校相关制度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2、不按规定参加县校两级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的,进行通报批评。
3、工作不负责任,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的进行责任追究。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而没有配合解决好安全事故的教师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5、中心校教师所任主课在期末统考成绩在全年级倒数第一名的,调整到村校任教。
6、其他相关违规违纪行为的,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篇2:学校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教育教学的稳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奖惩:
1、学校对不符合规定的与不按规定整改的,一律进行安全告诫。
2、凡是被警示和告诫的,要及时认真总结对照检查,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3、凡内发生伤亡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及以上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和优秀。
4、安全工作纳入考核,凡发生重大事故的,考核可以降低一个等次,并进行行政、经济、法律处罚。
二、责任追究:
1、按照“一把手”负责制,各实验室、教学班的主要责任人为所辖范围内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年级的学年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严格实行班主任包班级,任课教师包课堂制度。
2、各处室、部要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3、对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系统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食堂工作或承包学校食堂。
4、办公室对学校出现的安全隐患要作好登记,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落实专人负责排除安全隐患。
5、学校、年级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严格执行学校每周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规定,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和分管领导,学校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6、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及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经营场所。
8、学校各室(实验室、语音室、微机室、图书室、多媒体教室等)管理员要切实加强各种物品管理和用电用水安全管理。
篇3:学校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当前检察机关对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认识
(一)对“过问案件”情形的界定理解
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首先要明确哪些情形属于“过问案件”。从检察实践看,如果“过问案件”有合理的法定事由,而且履行了一定的审批程序,就不应该属于“过问案件”的情形。反之,如果“过问案件”是本院机关内部人员或上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为了个人私利或朋友的请托,对检察机关侦办的案件或正处在检察工作环节办理的案件“过问”或“打招呼”,这类情形应该是属于“过问案件”的情形。
(二)检察机关“内部人员”的涵盖范围
检察机关“内部人员”简单地说就是具备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从当前天津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来看,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由以下人员构成:一是属于行政编制的公务员。从法律职称上区分,这类人员中既有检察员,也有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综合部门工作人员。从职级职务上来区分,这类人员中既有检察长、科(处)长,也有一般的检察干警。二是属于事业编制的人员。此类人员基层检察院基本没有,一般是市检察院、检察分院有一定的比例,比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三是检察院因工作需要而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如合同制法警。这三类人员是过问案件的一般主体。他们的共同的特点是,无论具体的职务身份如何,都是在人民检察院从事检察执法工作、检察管理工作和辅助性工作,有着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身份,均是过问案件的可能的主体。
(三)“过问案件人”具有主观方面故意
检察机关内部过问案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应该是出于故意,不可能属于过失。具体分析,过问案件行为人只能是因为出于对案件打招呼、说情的目的,而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案件,因此其主观方面只能是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没有干预案件办理之目的,纯属于工作需要而过问案件,也不违反案件管理的各项规定,这样的情形不构成过问案件的行为。或者,行为人虽然过问了案件,但系出于工作过失造成,且行为人没有干预案件的目的,也没有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不良后果的,也不构成过问案件的行为。因此,过问案件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也就是说其对自身违规的性质是明知故犯。
(四)过问案件的行为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为了确保司法的公正性,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职能过程中“公平、公正、公开”,其含义之一就是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确保司法的权威。但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行为,并不是阳光的,而是隐匿的,它不仅会影响到案件承办人公平的处理案件,而且检察机关的正常履职被误解,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在人民群众心中被贬损,极大贬损了司法的权威。
二、当前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的现实情况
(一)案件承办检察官的思想顾虑
从检察实践看,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承办检察官能否、敢不敢如实记录有以下顾虑:一是基于“感情因素”,作为一个单位的同事,彼此之间关系不错基于信任才过问,怕因过问案件记录影响同事关系;二是基于“心理压力”,对办案检察官来说,将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行为记录下来,最终可能招致一定的职业风险。特别是在领导进行不当过问情形下,这样的记录又会展现在领导面前,让办案干警面临“自我暴露”的尴尬,还要承担“得罪领导”带来的诸多后果,从内心有抵触情绪,最终导致其选择不记录或记录的积极性降低;三是基于“侥幸心理”,认为过问案件敏感性较强,因过问人有求于己,相信过问人不会说出去,这样自己不记录也不会被发现。四是基于“功利心理”,一部分干警通过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从中既可以赢得人脉,更主要是可以获取钱物等好处,不能因记录而断了自己的“财路”。
(二)过问案件的客观方面表现形式
一是施加压力。主要表现为上级检察院和本院领导利用其地位优势,给下级检察院或案件承办人施加压力,要求案件承办人按照行为人的意愿办理相关案件。二是打听案情。主要表现为检察院内部(含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工作人员为了给案件当事人提供案件办理的情况,向案件承办人了解、询问案件各种不宜公开的情况。三是帮助说情。主要表现为检察院内部(含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工作人员,虽然没有领导管理的优势地位,却利用同事、朋友、同学等身份给案件承办人提出恳求,或拉拢关系,让案件朝着行为人预期的方向发展。由上分析可知,过问案件客观方面的表现虽有差异,但均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插手过问案件行为与其职务或职务活动密切相关;二是实施插手过问案件总是由违背检察官职业道德开始。
三、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追究的制度思考
一是划定内部人员不可触碰红线。为使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化规范化,有章可循,要制定符合检察实践、操作性强的“全程流痕”记录追究制度,必要时的通报公开制度,案件承办人违反规定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将记录、通报公开和责任追究三项制度紧密衔接、层层递进,织密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追究的制度笼子。
二是做到过问案件记录全覆盖。要不问过问目的,不过问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基于私利,只要过问,则爱规制。对所有过问案件的情形进行记录留痕,案件承办人对党组书记、检察长一把手到普通干警过问的案件都要一视同仁,“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流痕,有据可查”,防止选择性记录。即使对正常过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也要做到书面登记备案,拒绝“例外、特殊”情形发生,杜绝以冠冕堂皇的理由对过问的绑架,确保凡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必记录,真正做到将过问记录随案存档备查,形成威慑效应。
三是加大过问案件责任追究力度。禁止性制度细则已经建立,关键在于执行,而执行的重中之重在于问责。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而方,不过问案件办理情况是纪律,对案件承办检察官而言,如实记录也是纪律。要把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细则作为纪律高压“红线”,把这项纪律管到位、严到份,强化问责,用严起来的问责拉起“内部过问”的警戒线,让过问行为在监督中现形,让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在法律纪律面前安分守己,否则确定无疑地要付出代价。通过公开倒逼不敢不能过问,这样案件承办检察官才会有更多底气,司法也才更有权威。
篇4:学校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概念
对政府投资项目责任的内涵、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度构成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的性质等基本概念的认识,理论和实务界也还没有取得一致。因此,有必要对政府投资项目责任做出定义,它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不同主体因违规、违约、违法等行为对项目实施或公共利益等造成损害而必须承担某种否定性后果的制度。与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有关的单位及其人员,没有做好分内的事,没有合格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其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被追究责任,是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
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概念具有以下三个要点:一是责任追究制度首先是一种规范的法律制度,是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规章或合同约定,加强和改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一环。它的建立和实施有充足的法律法规依据,这也是责任追究制度权威性、准确性的基础和力量源泉。二是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严格的责任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是该制度的载体。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权力及其行使与责任共生,他们是一对“双胞胎”,未能依法依约合格履行职责,就需承担某种否定性后果。三是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是“追究”,追究责任是责任追究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需特别强调的是,不同主体未能合格履行职责,表现为各种失职、违约、违法行为时,应伴随引起了一定的不良后果,且问责一般在不良后果发生后再去确定各方职责、追究各方责任。故它是一种“火警式”,而不是“巡警式”的运行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作为改善和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杠杆、驱动器和制衡器。其根本宗旨,一为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行使,保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保障法制威严;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机制,强化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促进反腐倡廉;三为促进项目决策和实施的责任规范和失职追究,督促责任主体总结经验教训,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益与效率;四为减少和避免“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与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尽可能挽回损失。
应说明的是,学术界对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及实现机制有多种观点。美国学者芭芭纳·S·罗美泽克就从问责的内容及实现机制出发,将责任追究分为法律问责、政治问责、等级(管理)问责和职业(道德)问责四个方面。法律问责指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有关规定;政治问责指责任主体必须对来自外部的重要责问意见给予回应;等级问责指在等级权力管理的组织结构中,每一等级人员都有相应的职责并接受其上级对其工作绩效进行责任评估;职业问责指职业人员必须按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进行自我反省,以自觉的意识更好地胜任工作、履行职责。其中等级问责和职业问责主要通过内部控制机制,由组织内部进行责任管理;而法律问责和政治问责主要通过外部控制机制,由组织之外的其他机构和社会成员进行责任管理。
在我国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过程中,一定不能将内部控制机制与外部控制机制相混同,这势必影响问责的效果。问责效果必须通过不同的机制去实现。一般来说,政府投资项目的责任源于“授权”,当代理人不能按委托人意愿合格履行职责时,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可依据清晰的上下级授权或委托/代理关系来进行等级问责和职业问责,这种问责通过组织内部的约束来完成。组织之外的其他机构和社会成员参与的外部控制机制应是一种辅助。因为外部控制机制的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之间没有委托/代理的授权关系,只是法定制约关系,体现法律问责的暴力性和政治问责的压力性。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没有历史经验可资借鉴,也不能照搬西方模式,而必须与中国的政治现实和国情相结合,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不回避组织之外的其他机构和社会成员进行法律问责和政治问责,但当前我国更应该积极建立和完善组织内部的责任追究运行机制,从制度上先规范等级(管理)问责和职业(道德)问责问题,这是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当务之急,也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
二、建立我国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宪法和法制建设步入快车道,已完全具备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原则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国家通过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筑法》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违反招投标规定,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国家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有关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政府质量监督和行政监管单位在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具体规定了处罚量度,以及实行质量责任追究终身制。其中还明确规定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
(二)政策依据
2004年3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列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目标,并提出“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2004—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每年都把“建立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从根本上改变投资决策失误而无人负责的状况”,“落实投资主体的自主权和风险承担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决策责任制度”明确列入其中。
(三)党内规章依据
2004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规定,“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依法实行质询制、责任追究制度、罢免制”。2005年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规定,“加强投资领域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投资监管体系,改进并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管理”。“健全国有资本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实行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和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制度,均为建立和实行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基础和有效的实现形式。
篇5:学校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1、学校内发生1人伤亡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必须如实及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
2、上报事故内容详细,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人姓名、电话等。
3、校长要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处理事故,并对事故现场作必要的保护。
4、成立事故调查组,完成调查事故报告。
5、严格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教育当事人和广大师生员工,从严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完善安全措施。
篇6:学校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依法治校,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规范工作规程和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益,根据国务院及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学校规章制度涉及的各个方面所发生的责任事件、学校设置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责任人员。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1、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而造成不良影响、事故或经济损失者,视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理为:调离岗位、解除聘任。
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辞退、开除。经济处罚为:赔款、罚款、扣发工资、岗位津贴。对触犯国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视责任性质,将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追究、间接责任追究、领导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
1、部门自我追究:对照学校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在部门处理范围内的由部门处理,报学校备案。重大事故由部门自查后,报学校逐级予以追究。
2、学校追究:
(1)对部门上报的重大问题,视责任范围大小,后果严重程度逐级予以追究。
(2)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每学末进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各工作岗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逐级予以追究。(3)对偶发重大事故,学校及时逐级予以追究。
四、责任追究认定权限
1、属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范围内的一般责任追究,由各部门研究处理。
2、属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范围内的重大责任追究,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责任追究的监督
篇7: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责任范围划分
(一)学校基建、房屋修缮,体育设施,消防器材,线路照明等,学生公共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生活用水安全由总务处负责人主管(罗松)。
(二)学生的安全教育,校内、校外各种学生活动安全,门卫安全,由政教处负责人主管。(赵燕春)
(三)学生上课(含室内、室外体育课及锻炼课)安全,学生机房、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的使用和防盗安全,图书室安全,由教务处负责人主管。(张晓云)
(四)财务室、财经票据及现金安全,由财务负责人主管。(郭丽君)
(五)教职工活动安全,由工会主席主管。(张晓云)
(六)教师备课室、实验室、仪器室、多媒体教室、档案室、财务室等各室的防盗安全由各室负责人主管。
(七)分管卫生的老师负责对学生进行卫生宣传教育,并履行上级文件精神。(刘玉林)
(八)全体教职工以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为安全责任范围。
二、安全责任划分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对安全工作总体监督管理。
(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处理学校安全突发事件。
(三)安全责任具体划分
1、各部门、教研室负责人是所部门、教研室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负责拟定所辖工作人员职责和本部门安全工作措施和办法。
(2)负责所辖工作范围的安全督查和责任人职责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任何隐患。
(3)审批、回复有关人员的请示或报告,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问题。
(4)汇报和落实安全的有关工作。
(5)安全事故发生后,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前提下,30分钟内向校长报告,并在1小时内拟出事故报告草案。
2、实验室管理员对各实验室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班级学生安全工作: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班级经学校同意外出参加活动时,班主任是各班的具体责任人,活动的组织者负主要安全责任。
4、重大活动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含外出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工作:组织者为全过程的直接责任人。
5、门卫把好学校安全的第一道关口,非本校师生不得随意进入校园,确有事进入须持学校有关人员的便条说明。校门开门时间为上课前十五分钟。
6、消防安全器材的购进、安置和管理由总务处负责。
7、防病、防疫管理工作:分管卫生领导(刘玉林)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疫情的防治、监控和报告,防止各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流行。
(2)医务室负责人要定期对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学校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养成健康的卫生习惯。
8、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政教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村委会抓好治理工作。
(2)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注意对校园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校外不良分子袭击学生时,要及时报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3)教育学生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教给学生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9、全体教职工是自己岗位和工作内容范围的直接责任人:
(1)对本岗位工作(含值班)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对本岗位工作范围的安全工作,若需采取措施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三、安全责任追究
安全工作事关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学校的发展和稳定,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各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对学生、对家长、对学校和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
(一)各部门不履行安全职责发生安全事故时,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二)各部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学校;各班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校级领导;学生旷课一天,班主任必须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学生处。瞒报、迟报、漏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不经学校同意,各部门、班级不得组织学生外出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其他活动。擅自外出活动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班主任责任。
(四)各科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对学生的实验、实习操作,应按安全规程严格要求。违反的,追究该课任教师的责任。
(五)后勤人员应做好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经常性地对学校的校舍、围墙、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保证夜晚照明,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并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因疏于管理而发生意外时,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医务室对传染病监控、预防不到位,发生传染病在校内流传,追究医务室负责人责任。
(七)学校采购或为教学提供的设备、仪器物资要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标准,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八)学校集会、做操应统一指挥,保证集会、做操的纪律。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排队进场,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组织集会、做操负责人要负责维持秩序、保护学生安全,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组织者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九)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否则,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十)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篇8:中国古代司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考证
一、夏商周的萌芽阶段
从法的出现伊始就随之产生了司法官的追究责任制度,两者几乎是同时出现的。法律的概念在夏朝就已经有着雏形,随着部落规模的不断扩大,人们在群居生活中难免会发生财产和资源的分配,纠纷的存在也促使了法律产生。《左传》引《夏书》曰:“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意识是宁可打破常规,也不可错杀无辜。而夏《政典》“先时者杀无赦,不逮时者杀无赦”,又要求官员严格按照制度办事。两个看似宽松的规定却代表了我国司法官责任制度的思想基调,即为了法律正义可以适当违背规定和期限办案,目的还是确保法律的公正性。
商在沿用了夏部分规定的基础上稍加变动,到西周时期,已经有专门的制度和规定来约束法官的责任,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思想就诞生于西周,这里对司法系统中需要法官主管判断量刑的内容进行了阐释,要求司法官谨慎使用五刑,也强调柔克、刚克和正直作为司法官这种特殊官职的德行。并在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发展中产生了著名的五过之疵。五过之疵出于《尚书·吕刑》“无罚服,正于五过”,也就是说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参与的司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必须遵守“其罪惟均,其审克之”的原则,禁止出现巡视枉法以及出入人罪的五种犯罪情况,如果犯了这些罪状,那么将与犯人同罪处置。结合《尚书?吕刑》记载,五过分别为:惟官,即与犯罪曾有过同僚关系;惟反,威逼利诱致使罪犯翻供或者隐瞒实情;惟内,与罪犯有亲属关系;惟货,行贿受贿贪赃枉法;惟来,与罪犯有勾结往来。五过的核心是结合犯罪程度的不同和司法官罪责联系起来,有着较为严重的连做思想和报应心理,但是为了提高司法的威严,这些在当时看来都是合情合理的,也奠定了古代司法官的责任原则,即不仅自我严格遵守法律,同时也不得与犯罪有所往来,并引导亲属守法守纪,维护司法公正。
到公元前770 年,周平王迁都到罗邑,东周开始,标志着中国历史进入春秋时期,各个诸侯开始了频繁的战争,春秋争霸开始。这一阶段各个诸侯国为了提升自己的竞争力,更加重视司法建设,而司法官责任制度也愈演愈烈。例如《史记·循吏列传》中就有记载,晋国司法官李离因下属错判导致他人非命,按律当死,晋文公爱惜人才为其开脱,但遭到李离的拒绝,最终自刎而死。可见早期的司法官责任制度的严厉以及深入人心,同时也受到司法官的认可,以身殉法,虽愚,当忠烈之心叫人动容。
二、秦汉至隋的发展阶段
法家是以法律为治理核心的重要思想学派,思想的源头起源于夏商,经过管仲、商鞅、乐毅等人的大力发展形成一个学派,并在韩非的总结和归纳下逐渐的形成一个系统性的学说。而秦朝则商鞅、韩非和李斯等法家思想的坚定实践的朝代。这一阶段法官责任追究更加的严格,秦简《语书》记载:“凡良吏明法律令而恶吏不明法令,不知事,不廉洁”,对枉法者必须严惩并追究责任。秦对于司法官责任制度的贡献在于首次将司法官的心理态度引入到责任区分中,开始用主管心理判断衡量司法责任,并被后世认可。
汉继承了秦制,但在刑罚上有所增减。以“故纵”代替“纵囚”,以“故不直”代替“不直”,至汉武帝时,阶级矛盾被激化,故加强了司法镇压。原有的连坐思想也在量刑上有所下降,故入人罪者的刑罚比纵出之罪者有更低的刑罚。《汉书·昭帝纪》中记载,李种因为纵死罪被弃市。到汉宣帝时,本应“劾十人罪不直”判罚结果是“免”,仅获得罢黜官职的刑罚,可见司法官的责任追究制度显示出了一定的“人性化”。在汉代凡是违反办案程序的
司法官员但凡是没有得到预先请示的,或者没有按照帝王旨意办事的,均给予严重惩罚。汉代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对于贪赃枉法者给予极其严厉的惩罚。汉文帝时,甚至出现了专门针对司法官追究制度的重型,以弃市代替笞刑,若官员以威严、武力或曲法受人财务,给予死刑处置。
魏晋至隋司法官责任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从《断狱律》可见一斑。凡司法官员失黩罪囚者,给予罚金四两的惩罚。《郭舒传》曾记载,郭舒开始但任领军校尉(的官职),因擅自释放司马彪受到牵连,下廷尉论罪,世人大多认为他很仗义。量刑减轻,民众认知有所提升,但仍显示了责任追究的基本思想。
三、唐朝的定型时期
《唐律疏议》(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中世纪最为杰出的法典之一,其内容承前启后,是在总结前人的经验和立法结果基础上进行了继承,开创了历史和法律相结合的先河,后来也被后人认为是中国古代法典中的楷模,甚至其书法也备受推崇。在这部伟大的法典中自然也有司法官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而司法官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唐朝定型,唐后的各个朝代尽管有所增减,但是并没有重大的突破和进展,所以称唐朝为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定型时期。
关于司法官的责任追究制度也非常详细。《唐律》的出现使得唐朝是我国古代司法系统最为完备和成熟的朝代,在唐朝也出现了一个针对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典型案例,即“同职工作”制度。这种制度是针对于司法内部导致的冤案错案的典型处理方式,也在唐朝发展的淋漓尽致。所谓同职连坐,就是参与办案的所有司法官员均要对判决结果负责,并签字作证,一旦案件出现了问题那么要求签字官员均负责任。而在唐代,这种制度在现代的基础上更加的严密。在中国古代,审判出现问题一般也就是上文提到的“五过”,而唐朝对于“五过”的处理是怎样的呢?《唐律》有详细的记载,凡是出现端倪的案件,主典为一等,判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长官为一等,也就是说连带着这四级的官员都要受到牵连。足可见在唐代对于司法内部的工作控制之严厉,一旦出现了工作失职的问题,那么从上到下各级的官员都要受到应有的处罚,这个“公坐”也就代表着“公罪”,也就是说相关的司法官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的问题导致的公务差错,而并不是因为巡视舞弊或者贪赃枉法所造成的,有点类似于我国刑法中出现的职务过失罪。除此之外,唐朝还对司法官员因为徇私枉法导致的罪责进行了细分,因此罚不当罪,这罪责也是不吻合“出入人罪”的问题,而司法官的审判错误也被分为了两类。即将有罪或者重罪的人判定为请罪,而将没有罪或者请罪的潘伟重罪。这种出入人罪的思想萌芽起源于秦朝,尽管在各朝各代叫法不同,但是大致的思想是一致的。在唐朝,如果司法官员因故意而不是失职导致的出入人罪,则依律处刑,因过失导致出入人罪的,也应受到处罚但是罪责会有所降低。这种规定最终的目的还是来降低错案和冤案的发生,最直接的目的还是保障司法系统的公正,针对司法中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的问题记性分析。
四、宋元明清的成熟时期
经过了历朝历代的发展,司法官的问责制度在唐后并无太大改动,也充分显示了中国古代司法官员责任制度的成熟和完善。由于沿袭了大部分唐朝的律历,在宋朝法律还算比较宽舒,司法官断狱出现问题追究责任的时候,比较重视其失入而失出。宋太祖期间,金州防御史仇超等人按照连坐制度应该被处以死刑,但是仅罢免了官职,流放到了海南岛。宋太祖时,凡是因为断狱出现了问题的,判罚比较严重即罢官也不能替代罪责。宋仁宗时,对于案件的审理法官和议者必须共同签字,当判刑出现失误,要求每个人都有责任。显示出了宋朝对于官员本身失职的重视。到了元,由于司法官员导致了出入人罪还没有行刑的,要求按照判例的罪责减一等,如人全罪则要求以全罪定论。如果没有处理完全,但仍然“减等论”,元和唐一样同样区分“失入”和“失出”的罪责区分,失出的罪责显示是要低于失入的。到了明清时期,司法官员的责任制度相比于唐朝来说有所加重,比较有特点的是,在明清时期将判决冤案的责任和笔录和判决书书写的责任进行了区分。明朝的法律相对来说也是较为严厉的,一般由主审司法官来拟定判决书,不能由书吏和同僚代写,违反规定的人杖八十,如果因失职导致文案丢失的,罪加一等,如果因失导致出入罪的,给予重罚。在明孝宗的时候,因为审录措错误导致误判和错判时,以出入罪定论。
中国古代司法官员的责任制度历经各朝代的变迁,经过了传承和发扬并不断的充实,形成了严格、完善和体系化的古代司法官员问责制度,也充分显示了我国古代对于司法系统内部工作失职的严肃态度。尽管连坐的思想有些过于严厉,但也显示出了古代司法制度的特色,但是司法官员责任制的态度是值得学习的,也是我国坚决走依法治国道路的重要参考。
摘要:中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起源于西周秦汉时期,于唐宋成型,于明清完备,有着悠久的历史。各朝各代的法官责任制度各有特色,且涉及范围极为广泛,可以说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中国刑事诉讼发展简史。而这中间也有着很多妙趣横生的故事,大到王侯将相,小到市井小民,为此本文从历史的脉络梳理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发展,结合史料中的经典判例对其进行考证,对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责任制度提供历史借鉴。
篇9:学校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14年,新闻媒体披露了广州市耗资8亿元人民币建成的陈家祠广场,仅使用4年时间,即因为地铁建设需要“推倒重来”,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类似广州陈家祠广场这样的短命工程,实际上并不是个别的,在一些地方已经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了。这样好大喜功抓建设、搞工程造成的浪费十分惊人,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非常有害,但有的官员还是乐此不疲。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造成决策失误的原因有很多,但权责不清、责任追究主体不明、责任追究程序不完备是主要原因。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之所以存在班子成员都想说了算,而又都不想承担决策的风险和责任,出了问题往往不了了之,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对造成决策失误的责任者追究不够严厉。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对决策造成的重大失误,必须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哪怕当事人早已升迁、退居二线甚至退休都要进行责任追究。表明中央对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者的追究是动真格了。有了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就等于给领导干部设了警戒线和高压线,领导干部在做重大决策时,就不敢胆大妄为,有利于增强其责任心,使他们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误必追究”的观念,正确谨慎地使用决策权,尽量避免决策失误,减少经济损失。而且,通过追究决策失误者的责任,既可教育决策者本人,也可教育其他决策者,从而起到惩一做百的效应。
二、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但是,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真正落实,仍面临许多难题,需要建立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明确划分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主体
长期以来,我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着权责不清、权责脱节的状况,争权诿责的现象较为突出。因此追究决策失误者的责任,应当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所谓“谁决策,谁负责”,就是“谁拍板,谁负责”。我国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这就是说,国家权力机关赋予了各级行政首长行政决策权。因此,在集体决策中,“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明确划分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被追究主体的主要依据。
(二)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责任记录在案制度
一项决策是由谁动议的、由谁附议的,哪些人赞成、哪些人反对,都要记录在案,并经当事人签字,留存进档。档案记录作为对决策成败奖惩的依据。如果发生重大决策失误,在记录的基础上,清查责任。在无碍国家安全和机密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让相关范围的群众和党员知道。那么群众和党员就会根据决策的结果和决策者们在决策中的不同表现,对决策者们作出相应的评价,把这种评价作为行使评议权、选举权的重要依据。如果一个领导者从未提出过任何决策建议,或者虽然有决策建议但几无成功的记录,还有什么理由继续担任领导呢?应当对其进行罢免。
(三)建立决策评估机构
建立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顾名思义,它是一种过错追究,就是要追究作出错误决策的领导者的责任。因此,建立这种制度,首先就要建立一種独立于决策主体之外的决策评估机构来检验和衡量领导者作出的决策到底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如果是错误的,性质如何,怎样界定。比如,决策错误和错误决策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有着质的区别。决策错误是决策者由于经验、信息、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未能预测到某种决策可能会产生的消极后果,其消极后果的出现违背了决策者的初衷。而错误决策则是预见到某决策会产生种种消极作用,但为了获取个人或某一小团体、某一局部的利益,明知消极而故意为之,甚至刻意追逐某种消极后果,以至化大家为小家,损公肥私、浑水摸鱼。因而,不可将所有的决策失误都归属于腐败之列。对于因受政策调整或者一些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可预见性的决策失误,不追究决策失误者的责任,主要是为了督促决策失误者总结经验教训,采取补救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属于腐败行为的是那种有意而为的错误决策。对于这类错误决策,要严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依法建立严格的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分清责任,奖惩严明,狠抓落实,是使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具有严肃性和威慑力的关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体现出重大决策有法可依、依法追责思路。最关键的是“终身”两个字,不管官居何位、身居何处,就算退休甚至逃居国外,只要活在这个世界上,都要对作出的决策负终身的责任。如果是滥用决策权或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都要付出代价。并按照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轻重和影响大小,依法追究其责任,分别给予应有的党纪、政纪、法纪和经济处罚。
(五)健全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监督机制
篇10: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二、校长对学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四、各办公室安全责任人对本办公室的安全负责,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五、电工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六、学校食堂管理员对学校食堂、小卖店安全负责,要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小卖店的卫生以及其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等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要教育食堂工作人员提高安全意识,作好防范工作。认真作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要定期检查身体,上岗要佩带健康卡。对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学校食堂管理委员会负有直接责任。
七、政教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八、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九、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十一、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十二、学生及家长违反学校制定的《学生往返学校交通安全要求》,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十三、师生、家长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篇11: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关系到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的稳定,关系到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强化管理,标本兼治。确保学校财产及师生的安全。为了明确责任,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我们将对学校安全工作实行问责。特制定责任感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对象
学校校长、中层以上带班领导、村小校长,值日、值宿教师,工人和其他担有安全责任的人员。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1.当值人员在当值期间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到岗后首先做好接交,写清到岗时间,接交时的实际情况,若接交情况填写得不清,出现问题要追究接岗人员全部责任。
2.当值人员当值期间,不经领导准假,不按时接交者或提前离岗,一律按漏岗处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当值期间,给学校财产造成损失的,要按价全部赔偿经济损失。4.当值人员当值期间,对上级下达安全方面的文件要求,要及时传达,落实到位,如有贻误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5.当值人员当值期间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消除,防范措施不具体,又不及时上报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未建立切实可行的学校或班级安全检查常效机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险和报告,导致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当值人员(含正常上班时间)因工作不力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以及给学校的财产造成损失、给师生生命财产造成威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篇12: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责任人本学年考核评优、评先和晋升资格,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期末综合考核分,触及法律的依法处置。
一、学校各部门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和班主任为具体负责人。对未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班主任和挂班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及家访工作。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德育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老弱病残和不负责任的门卫学校不得录用,校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门窗、标志牌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食堂食品采购员要认真学习《食品卫生法》,提高采购物品的鉴别能力,防止假冒、伪劣原料和食品进入食堂。保证采购食品、原料优质、卫生。及时收集供货方《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身份证、健康证等有效证件或复印件。由于采购员的失职、渎职或其他原因而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食堂管理员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长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处罚。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三、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责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长、教导处、总务处、政教处、工会、共青团负责人或其他活动组织者。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校长具体落实学校的安全措施,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应负责仅次于校长;若校长不在场,则具体责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后校长负领导责任,而具体责任人则要负主要责任。
四、班主任责任
班级是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学生受到外来人员实施的侵害行为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其他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五、其他人员责任
其他人员主要指任课教师、教辅后勤人员等。一般情况下不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环节或承担的工作出现疏漏,因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因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要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生辅老师岗位职责 制作2块
l、宿舍管理员是老师,应为人师表,服装整洁、语言文明。积极为学生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经常对学生进行生活指导,关心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和健康。
2、学生在宿舍期间管理员必须坚持在岗,凡因不在岗造成的失窃或安全事故,均由管理员负责。
3、做好节假日不回家学生管理和登记工作,维护好学生和学校财产。
4、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发现学生生病及非正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及时向相关班主任、学校和相关人员报告,不得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管理好学生就寝纪律,对违纪频繁、表现较差的学生,及时找其谈话,做好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5、检查学生宿舍有否使用违章电器,一经发现及时收缴,作好记录,并将有关违纪的人和事及时向学校值周领导报告。搞好宿舍的安全、防火工作,做到安全用电,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对宿舍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做到及时处理和报告综治办。负责检查门窗、管道、关水龙头,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报修。负责对宿舍的乱接、乱钉、乱贴、乱摆、乱放、乱倒、偷电、盗打电话等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并上报学生处。
6、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开关门,按规定时间管理学生进出,对非正常作息时间进出的学生要进行记载查明原因。校外人员不得进入宿舍楼;晚间严禁容留校外人员或非住宿生。每晚进行宿舍住宿学生人数清点,凡是夜不归宿者首先打电话通知家长,然后上报学校。对晚归学生做好教育工作,保证下次不再晚归。
7、负责宿舍的物业管理,经常检查各宿舍的门窗、玻璃、桌椅及其它财产损坏情况,及时向后勤处报告,注明原因并报修。
8、严禁学生违规用电。阻止学生使用充电的暖手宝、吹风机、手机等物品。
9、发生突发事件(如停电、起哄、火灾、打架)要及时赶到现场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10、晚上熄灯后对学生宿舍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有特殊情况妥善处理。
11、组织召开生辅会议,对学生讲授生活常识和技能。对宿生进行品德及行为规范教育,表培养学生良好的集体观念和行为规范。
12、制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①异性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和外来人员借宿;
②学生带酒(啤酒和烈性酒)、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件; ③损坏公物。
13、督促学生搞好宿舍内以及宿舍区卫生,负责检查学生宿舍内以及宿舍区卫生,督促学生保持宿舍内整洁和宿舍区干净,并及时记录各宿舍卫生情况。分配各组对宿舍进行卫生打扫工作。
14、负责维护宿舍区的安全。
① 经常对本宿舍区域进行巡查,对违纪的人和事进行阻止、处理,正确行使管理职能。② 做好学生亲属来访出入等登记工作。
③ 按规定时间执行关锁宿舍区大门、熄灯等工作,每晚检查学生住宿情况,对学生夜不归宿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做好检查登记记录。
④ 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对本宿舍区域内消防安全隐患和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的检查工作。
15、做好特殊性和临时性工作。
食堂保管员岗位职责
制作1块
1、在食堂主管的直接领导下,认真按财务制度办事,坚持原则,如实反映情况。
2、负责食堂物资的签字验收和验出工作,保管好食堂的物资,经常向食堂主管报告购进物资的价格、质量情况。
3、随时向食堂主管提供成本核算数据,协助食堂主管搞好每日成本核算。
4、月终认真盘点,每周及时报表。做到物资进出过秤,一丝不苟。收支有帐,帐物随时相符,认真做好每日各种进出货的原始记录,以备查验。
5、搞好保管室的清洁卫生,物资堆放分类整洁。做到防蝇、防尘,无腐败变质物资,保证食品的绝对安全。
6、保管室的钥匙只能由保管员一个人管理,未经同意其他人不得擅自进出保管室。
7、负责食堂低值易耗品的保管工作。
8、食堂保管员对食堂物资有保管和监督使用的义务,没有处理物资的权力。一切物资的处理必须报学校,经研究后再行处理。
学校食堂管理员(主管)岗位职责
制作1块
1、配合学校全面负责管理食堂工作,督促检查各岗位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执行工作标准。
2、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规。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加工饭菜,保证饭菜质量达到国家的卫生要求和标准。要坚守工作岗位,每天巡视检查、监督食堂饭菜的质量、数量、卫生等情况:对违反卫生制度、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处理和纠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校食堂工作正常进行。因擅离职守管理不严、失职或违反制度而造成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要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认真检查食堂工作人员两证(健康证,卫生许可证)是否齐全。
4、要教育食堂工作人员热爱工作,热情为师生服务;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卫生标;钻研烹调技术,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搞好食品卫生;严把采购和出售关;不采购、加工和出售假冒伪劣、过期、霉变的食品;不出售未加工熟透和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食品。若发生了食物中毒或其它饭菜质量问题,影响了师生的健康和安全,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5、保持食堂的整洁、卫生(每天打扫每周有大扫除)。操作间要生、熟食分放;并做好餐具的回收、清洗、消毒工作;要严格按要求做好防火、防毒、防盗、防蝇、防鼠和防食物中毒工作(每天要有留样)。
6、做好食堂仓库物品的收发、领用记录;仓库物资每月盘点,及时调整,保证物资的使用安全。
7、督促食堂工作人员准时上下班,保证餐饮的质量。
8、接受上级部门和就餐师生的检查监督。及时征求师生意见,修订食谱计划做到食品的多样、可口、卫生和营养。尽可能地满足就餐师生的需要。
9、定期组织食堂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学习,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业务和卫生习惯。
10、积极配合学校对食堂的管理工作。对学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纳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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