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吸毒人员档案(通用6篇)
篇1:社区吸毒人员档案
吸毒人员档案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准确掌握全国吸毒人员的状况,规范对吸毒人员的登记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吸毒人员登记,是指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对吸毒人员自然状况、吸毒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戒毒情况及其变更情况等加以记载和管理的活动。
公安机关应当对登记的吸毒人员建立工作台账,并将登记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
对下列吸毒人员应当进行登记:
(一)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的吸毒人员;
(二)公安机关发现和采取戒毒措施的吸毒人员;
(三)在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场所执行戒毒措施、刑罚以及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
(四)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自愿戒毒或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边防、刑侦、监管、禁毒等部门警种和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林业等系统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谁发现、谁登记”的原则,对在工作中发现和查获的吸毒人员及时进行登记。
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与本地区司法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吸毒人员登记工作信息交流制度,及时将司法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吸毒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
对拒不交待真实身份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采取多种办法进行核实,防止错登、漏登。
对暂时无法核实身份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当采集其照片、指纹和DNA信息留存,待查明其真实身份后,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登记信息。
第六条
公安机关登记吸毒人员信息时,对已经核实身份的,按照要求填写相应的吸毒人员登记表格,经公安机关登记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与有关证明材料一起归入吸毒人员档案,同时将吸毒人员的登记信息按要求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
对身份暂时不明和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吸毒人员的信息,由公安机关采集并填写相应的吸毒人员登记表,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毒部门统一汇总并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吸毒人员真实身份查明后,核查单位应当及时将核实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毒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禁毒部门对吸毒人员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予以更新。
吸毒人员登记表格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
第七条 对于在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劳动教养所、监狱、未成年人管教所等监管场所内的吸毒人员,由场所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填写相应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登记表》或者《在教/服刑/被监管吸毒人员登记表》、《戒毒康复场所人员登记表》,每月定期提供给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统一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
对于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由当地医疗卫生机构采集其参加自愿戒毒或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等相关信息,填写《戒毒人员治疗情况登记表》,每月定期提供给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由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后统一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
对于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的戒毒人员,由对其实施定期检测的公安机关按照标准采集信息,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登记表》,及时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人员接受定期检测的信息应当以每次检测结果的书面报告材料为依据。
第八条
吸毒人员主动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吸毒人员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登记的,如果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一致,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登记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九条
登记吸毒人员信息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在吸毒人员数据库中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实际管控工作现状和工作台账相一致。
已登记吸毒人员的自然状况、吸毒情况、处理情况、戒毒治疗情况等发生变化的,公安机关应当遵循“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在登记台账和吸毒人员数据库中及时更新维护。
第十条
吸毒人员登记情况的统计实行定期汇总制度,以“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的登记信息为准。各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对本地区登记的吸毒人员情况进行统计,重点统计吸毒成瘾人员的管控状况。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护被登记人员的隐私权,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吸毒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进行吸毒人员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公安机关在每年的公安业务经费中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吸毒人员登记情况以及登记台账、数据库信息的维护等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各地禁毒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登记单位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瞒报、漏报吸毒人数的;
(二)审核把关不严,登录吸毒人员虚假信息或者错误信息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变更吸毒人员信息的;
(四)故意泄露或者私自删除吸毒人员登记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以前制定的有关吸毒人员登记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7年)
篇2:社区吸毒人员档案
——以昆明市五华区为例
1阮惠风 李阳辉 杨光
(云南警官学院禁毒系 中国 昆明 650223)
摘 要:昆明市五华区在社区戒毒中积极探索吸毒人员社区矫正方法与途径,切实体现了《禁毒法》“以人为本”戒吸帮教工作理念。本文在分析社区矫正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探讨仍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吸毒人员;社区矫正;实践探索
2008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确立了当前戒毒体系中社区戒毒模式的法律地位与期限。
为了进一步明确社区戒毒的主管机关、戒毒方式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关系等,《禁毒法》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因此,《禁毒法》的出台有效促进了我国多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新型戒 1 作者简介:阮惠风(1972-)男,湖南邵阳人,社会学博士,云南警官学院禁毒系讲师,现在五华禁毒大队锻炼,主要从事毒品预防、西南边疆社会问题研究。李阳辉(1971-),男,云南大理人,五华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主要从事禁毒研究。杨光(1963-),男,云南昆明人,五华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办公室主任,主要从事毒品预防与戒毒研究。毒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从而有效地保证了戒毒治疗过程中生理脱毒、心理矫治、社会帮教的全面实施,突出了戒毒工作的社会化。但是由于禁吸戒毒工作的复杂性,各地社区发育程度的不一致性及为贯彻《禁毒法》实施而配套的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缺位等因素的影响,社区戒毒仍然存在着诸多疑点与问题,实施起来困难大。因此,对社区戒毒相关措施的具体实践与探索,显得尤为必要。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对社区戒毒中吸毒人员的社区矫正进行了大胆的实践与探索。
一、吸毒人员社区矫正的理论探讨
首先是概念的拓宽。按传统观点,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法,显然,其矫正对象已定性为罪犯。而这明显又与我国对吸毒行为的定性、《禁毒法》规定社区戒毒及社区康复的主要目的等不相吻合。如《禁毒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见,对吸毒行为的定性只是为“违法”,而不是“犯罪”,因此,对吸毒行为不能纳入社区矫正的范畴,显然这一观点与《禁毒法》中明确规定的“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等相关内容相冲突。
其实在国外,社区矫正的英文名称为Community correction,又可译为“社区矫治”,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因此从广义上讲,社区矫正应包括所有在社区环境中预防违法犯罪及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其矫正对象应包括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因此,五华区以此概念为依据,结合《禁毒法》的立法精神与相关条款,认为就毒品问题而言,社区矫正应包括毒品滥用的预防、毒品滥用群体的矫正、情节较轻的毒品犯罪群体的矫正等等,从而拓宽了社区矫正的概念。
其次是在社区矫正的功能方面,突出了戒毒工作的社会化。在政府的支持倡导下,五华区将戒毒人员的社区矫正纳入了整体的社区管理与建设活动体系之中,率先在昆明市挂牌建立起了九个社区矫正点,组成了由办事处禁毒专干、社区干部、社区医生、禁毒志愿者、派出所民警等多种力量构成的社区帮教队伍,摸索建立了一套新的社区帮教方法和工作制度,建立禁毒戒吸的社区控制网络,使禁毒戒吸工作由政府行为或公安部门的专项职能,变成具有广泛社会参与性的社区防治体系。因此这种社区矫正具有较大的吸纳功能与矫治功能,是社区发展与成熟的一个重要指标。
再次是在社区矫正的理念方面,切实体现《禁毒法》“以人为本”戒吸帮教工作理念。为进一步加强对戒毒出所人员的社区帮教,深化社区矫正工作,更好地发挥社区作用,巩固禁吸戒毒工作成果,切实体现“以人为本”的戒吸帮教工 作理念,完善五华区禁毒体系建设,切实帮助戒断吸毒人员解决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为他们摆脱毒瘾回归社区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最后是在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制方面,进行了创造性的探索,建立了社区戒毒矫助点工作规章制度,规范了矫助点工作流程。为确保矫助点正常有序地开展工作,五华区依据《禁毒法》相关内容,在总结多年禁吸帮教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五华区社区戒毒协议书》、《五华区社区矫助点工作目标》、《五华区社区矫助点工作制度》、《社区矫助点工作者、志愿者工作职责》、《五华区社区矫助点对帮教学员的管理规定》、《五华区社区矫助工作流程》等多项规章制度,在全区统一实行,使五华区禁吸帮教工作规范有序地发展。
二.五华区吸毒人员社区矫正的实践探索
在吸毒人员社区矫正的实践方面,五华区结合自身实际,以社区矫正理论为指导,不断创新矫正方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矫正对象的帮助,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社区矫正成效明显。
(一)基本情况
五华区由于历史和地理形成的因素、吸毒人员基数较大,特别是昆明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在册吸毒人员倍增,全区在册吸毒人员4216人,其中已死亡842人,服刑46人,劳教274人,下落不明四年以上的599人,人户迁出894人,戒断三年以上270人,现有吸毒人员1291人,列入社会帮教435人,在所戒毒332人,美沙酮维持治疗199人,下落不明不满四年的325人。五华区共有9个街道办事处、两个乡,99个社区居(村)委会,其中,有两个无毒乡、24个无毒社区居(村),九个城区办事处中75个社区居(村)委会不同程度地分布有吸毒人群。2
(二)社区矫正实践的成功探索
1.领导高度重视社区矫助工作
五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把社区矫助工作作为逐步减少和消除毒害,促进社会稳定,实现“打造平安五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作为五华区禁毒人民战争的一项重要内容,专门召开区禁毒委员会领导会议专题研究社区矫助 2 文中相关数据与个案均为昆明市五华分局禁毒大队提供。工作。按照昆明市禁毒委《关于在全市推行社区矫助工作实施意见》,结合五华区实际制定了《五华区吸毒人员社区矫正点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区禁毒工作会上进行了部署,要求全区各乡、街道办事处、禁毒成员单位认真贯彻省、市党委、政府的指示精神,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把社区矫助工作做实、做深、使更多吸毒人员戒断毒瘾,回归社会。为确保社区矫助工作落到实处,区政府逐年增加了禁毒经费投入,保障了矫助点的建设和矫助活动的开展。
2.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五华区党委、政府积极支持社区矫助点的建设,在上级禁毒部门的指导下,各乡、街道办事处积极开展矫助点基础建设。
一是设立矫助点、落实活动场地。根据五华实际,以每个乡、办事处为单位,各设立一个矫助点。各乡、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选择办公条件较好社区(村)居委会内建立矫助点。并落实了开展矫助工作专用的活动场所。
二是设立矫助点领导机构。在乡、街道办事处成立由党工委副书记为组长、综治办副主任为副组长,各社区主委为成员的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各社区禁毒专干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层层落实责任。
三是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禁毒专干和派出所社区民警组成了社区矫助工作者,在辖区内招募了社区禁毒工作志愿者,组成帮教队伍。目前,全区建立了一支由1184名热心禁毒事业的各届人士组成的禁毒自愿者队伍。
3.加强培训,提高社区帮教工作者业务水平
吸毒人员社区矫助工作是新形势下社区禁吸帮教工作发展的要求,为了确保矫助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提高社区帮教工作者业务技能是关键。为此,五华区加强了社区禁毒工作者的培训活动。一方面,专门组织各乡、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综治专干、社区禁毒专干、派出所社区民警学习省、市党委、政府、上级禁毒领导部门关于社区矫助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使各级、各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迅速转变观念,调整工作思路,切实帮助戒毒人员解决生活、就业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扶难救困,从思想上、生活中给矫助对象最大的帮助,为他们摆脱毒瘾,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使社区矫助点真正成为吸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完成生理脱毒回到社区后,继续进行心理和行为矫治的基地。另一方面,区禁毒办专门培训与日常工作指导相结合积极组织业务培训活动,借鉴戴托普等一些专门戒毒机构可行的做法和工作经验,邀请研究药物依赖的专家,举办吸毒人员社区矫助点骨干培训班,对街道办事处的综治主任,社区矫助点专干及工作人员从吸毒人员戒毒期间的心理特征、如何开展社区帮教活动以及开展此项工作的理论基础、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多次培训,基本掌握了社区矫助点的运作和管理模式,加强了面对面开展帮教工作的业务水平,为全面开展 4 矫助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4.全面落实吸毒人员无缝隙管控工作机制
为使吸毒人员的发现、送戒、帮教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环环相扣,确保吸毒人员管控工作落到实处,全面落实吸毒人员无缝隙管控机制,确保吸毒人员管控吸毒人员从被发现送强制隔离戒毒到在戒毒所戒毒期满后回到社区纳入帮教的全过程建立了无缝隙管控制度。社区、派出所在帮教中,发现列帮人员重新吸毒或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吸毒人员,由派出所送强制隔离戒毒,解毒期满后,戒毒所通知区禁毒办,由禁毒办统一接回,交辖区派出所和社区进行列管帮教,派出所和社区与戒毒学员家属签订帮教协议和责任书,切实做到了对吸毒人员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底数清,情况明的目标。2007年以来,市戒毒所共释放我区吸毒人员225 名,全部实行无缝隙管控纳入社区帮教。
5.全面落实禁吸帮教工作措施
一是采取普遍列帮与重点帮教相结合的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矫助活动。各社区矫助点在与戒毒出所人员全部建立联系普遍开展帮教的基础上,选择其中戒断毒瘾主观意愿强烈、吸毒时间短、积极配合矫助工作的对象进行重点帮教。每年每个社区确立2名重点矫助对象开展工作,尽力帮助其延长巩固期,力争达到彻底戒断的目标,积小为大,不断扩大戒断巩固面,逐步达到大多数吸毒人员都能彻底戒断毒瘾的目标。
二是坚持指导与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加强管理。在社区矫助工作中,一方面对吸毒时间较长,毒瘾较深,思想不稳定的矫助对象提供戒毒用药及用药指导,引导参加美沙酮替代治疗。另一方面派出所按照吸毒人员管理规定,按时限不定期地对矫助对象进行尿液检测,发现复吸的,及时送强制隔离戒毒继续进行强制性生理脱毒。
三是坚持以思想教育的方法进行心理矫治。帮教小组按照三个“不”和三个“一”,即对吸毒人员不歧视、不推诿、不揭短、一视同仁、一以贯之、一腔热情的方式坚持每月一次谈话制度,加强与矫助对象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矫助对象思想状况、生活情况,并结合个体情况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同时,广泛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充分调动禁毒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及社区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参与“社区矫助点”工作的积极性,在社区群众中进行扎实细致的思想工作,利用亲情、友情感化矫助学员,逐渐消除人们对矫助对象的偏见和歧视,努力创造宽容、关爱、接纳的社会环境,用社区工作者的真心和禁毒社会工作者的责任心树起矫助学员的自尊心,坚定戒除毒瘾的自信心。
四是以组织开展各种活动的方法,丰富矫助形式。社区矫助点坚持每月开展一次矫助活动,以组织矫助对象学习毒品危害、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等知 5 识、组织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文体活动、禁毒宣传活动、重大节日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内容丰富的帮教活动。通过这些有益的、健康的活动,加强矫助对象融入社会正常生活的能力,感受社会的温暖。
五是以“助”促“矫”,帮助矫助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增强戒断巩固成果。大部份吸毒人员处于无法自食其力、家庭贫困的恶性循环之中,成为了社会极端弱势群体。开展困难救助,开展技能培训、安置就业,为他们自谋出路提供帮助以解决生活困难,是近年来五华区对吸毒人员以人为本实行人性化管理,开展禁吸帮教工作的有效方法。近年来,全区为176名戒矫助对象办理了低保,为35人安排了工作,为96人介绍了工作,给124人发放了困难救助金3万余元,为32人解决了子女入学等其它困难问题,受助人数达463人。通过帮助戒吸学员解决实际困难,使矫助对象恢复自立、自救能力,找到生活的方向和前进的动力,为矫助对象巩固戒断成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再辅之以思想教育、心理矫治等方法,使戒吸成果得到了较好的巩固。如曾得到温家宝总理接见的护国桥社区矫助人员高益华以前多年吸毒,多次戒毒,2005年8月,高益华第四次戒毒出所后,护国社区矫助点在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帮助其树立戒毒信心的同时,考虑到高益华生活无着落的实际困难,因该人具有服装剪裁、缝纫的手艺,办事处和派出所积极想办法,与有关部和单位协调,在南强街街口为其安排了一临时铺面,让高益华经营使用。时至今日,高益华的缝纫铺生意良好。解决了生活之忧的高益华在有关部门的关怀下,感受着党委、政府和社会的温暖,一直坚定着戒断毒瘾的信心,戒断期已达两年多。
矫助对象蒋某因吸毒受家人痛恨,邻里歧视。戒毒出所后,社区矫正点及时开展接茬帮教工作,除了从思想上做工作外,为其安排临时摊点,维持了基本生活需要。后又根据本人提出想与另外一名矫助同伴开一个小吃食店的想法,社区和办事处又想办法在府东街争取到了一个临时商棚,两名戒吸学员自食其力,过上了正常的生活。从2004年至今,两人戒断巩固期已达3年。中央电视台《平安中国》、《法制在线》、昆明电视台的《梅子开讲》等栏目分别专门进行了采访报道
龙翔街道办事处始终把吸毒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作为推动“无毒街道”、“无毒社区”创建活动的工作重点,真正把社区矫助工作落到实处,着力在帮助吸毒人员解决生活困难和就业问题上下功夫,社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其辖区共有在册吸毒人员322名,实有吸毒人员83名,其中戒断一年的有27人,二年的有20人,三年以上的达到36人,成功创建无毒社区3个。为此,昆明电视台《梅子开讲》栏目专门制作了一期《社区矫助照亮生命》节目,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一些观众及吸毒人员纷纷打电话到电视台询问相关情况寻求帮助,并反映 6 这期节目为他们指明了生存下来的路子,看到了回归家庭重返社会的希望,有了找到家的感觉。
综述之,五华社区在吸毒人员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践方面都进行了大胆的实践与探索,丰富了社区矫正的内涵,对社区戒毒模式的实施、完善等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五华区吸毒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矫正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五华区社区矫正模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1、公共品配置短缺
公共品的概念来自于1954年萨缪尔森发表的一篇著名论文——《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该论文给出了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公共产品具有两个本质特征:非排他性与消费上的非竞争性。作为基层社区,五华区严重缺乏相关的必备的公共品资源的配置,社区矫正配套设施建设严重匮乏。
首先是社区矫助医疗、活动配套设施不足。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考察了五华区所属社区的几个矫助点,大都矫助点除了一台电视与影碟机外,几乎没有其他设备,没有专门的医疗室与医护人员。其原因是各街道办事处的经费是由区政府统一核拨,禁毒经费是含在综治经费中,没有按禁毒专项经费核拨,所以各街道办事处用于禁毒的经费十分有限。
其次是社区矫助人员编制难以完全落实,专业人员极度匮乏。五华区社区矫助工作人员主要是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禁毒专干、派出所社区民警和禁毒自愿者组成,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禁毒专干、派出所社区民警都是兼职的,还承担了大量的其他工作,投入到社区矫正、矫助工作的精力有限。就专业人员而言,五华区社区矫助工作人员懂得对吸毒矫正相关知识不是很多,更别说恢复戒断者的心理所需的心理医生或专家了。而资料显示吸毒者戒断后复吸是由于其难于再社会化所致,这当中的根本原因就是心理因素起主要作用。因此,社区矫助队伍的结构与专业水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吸毒人员社区矫正的效果。
《禁毒法》对禁毒经费保障已做了相关规定,但过于宏观,缺乏操作性,建议有关部门在其下位阶法及规章中明确经费来源与渠道、购买社工费用、矫正工3 3 Samuelson & Paul A,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J],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36(November),1954,p387-398.作人员编制等问题。
2.新型毒品的社区矫正问题
我国新型毒品滥用问题日趋突出,国家禁毒委《2007年中国禁毒报告》指出,当前我国的“禁毒人民战争”已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效。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加工生产规模明显减少。但与此同时,悄然崛起的新型毒品又对我国造成新一轮的冲击。在海洛因仍为我国主流消费毒品的情形下,新型毒品的滥用又呈不断扩大蔓延之势,截至2005年底,全国新型毒品滥用人数已占吸毒人员总数的9.50%,达8万余人。
而《禁毒法》对新型毒品滥用的社区戒毒方式、判断成瘾标准、成瘾严重标准等都尚无涉及,因此,五华区对此类人群的社区矫正缺乏认识与适用依据,社会上不少人都认为新型毒品滥用不会成瘾,没有多大危害。
其实,新型毒品滥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其首要不利后果是导致滥用者心理能力的危害,即通过对大脑的损害使滥用者变成精神病患者,且这种对大脑的伤害是不可逆的。因此,在对新型毒品滥用者进行社区矫正或进行帮教时,应该考虑到此滥用者心理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等,帮教的重点首先是想法让滥用者心理得到充分的调整与恢复。相对生理治疗而言,滥用者心理的矫正与治疗更为关键,难度也更大。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有关新型毒品社区戒毒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3.对吸毒者的污名化,戒毒者回归社会困难。污名一词的英译是“stigma”,当时的统治者在社会最底层的人们身上做上标记,以表明他们社会身份低下。在现代社会学中,对污名做出深刻分析的社会学家首推戈夫曼。从定义上看,污名被看作是一种社会性状,该种社会性状将使得其拥有者在其他人眼中丧失其社会信誉或社会价值。戈夫曼在对那些遭受污名化经历的人们———如精神病患者、残疾人以及其他各类社会越轨者———进行经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核心的概念“受损的身份”(spoiled identity),用于描述上述遭受污名化体验的人们,在社会上其他人眼中被贬低的社会地位。因此,污名化(stigmatization)就是目标对象由于其所拥有的“受损的身份”而在社会其他人眼中逐渐丧失其社会信誉和社会价值,并因此遭受到排斥性社会回应的过程。后来的研究者则把污名化过程进一步分解为由5个相互关联的社会要素所构成,分别是:贴标签、原型化处理、地位损失、社会隔离和社会歧视。
吸毒人员就拥有这样一种“受损的身份”,因为吸毒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足以驱使非吸毒者对吸毒者实施社会隔离和社会排斥的制裁。在因吸毒而导致的654 45 国家禁毒委,《2007年中国禁毒报告》。
根据2005年国家禁毒委摄制《防范新型毒品的危害》相关内容整理所得。6 阮惠风,新型毒品滥用危害评估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7(2)。排斥性社会回应中,最主要的一类就是社会歧视。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家庭很有可能把吸毒者拒之门外,社区可能将其驱赶出其所在的居住区,而雇主则很可能解雇吸毒的员工。7因此,吸毒人员之所以难以摆脱毒瘾,根源在于回归社会后没有谋生技能,既容易被社会拒绝,也容易自暴自弃,最终难免再次选择毒品逃避社会、麻醉人生。
因此,反对歧视和羞辱,对吸毒者以宽容、关怀与帮助,已经成为社区矫助的关键。首先是大力培养吸毒人员的谋生兴趣和谋生技能,使他们都拥有一技之长,才能坚定他们回归社会的信心,使他们找到人生新的起点,从生理和心理上彻底摆脱毒瘾。
其次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对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继续帮教工作。各将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康复有机结合起来,普遍建立了社会帮教制度,对戒毒人员全面落实帮教措施。
最后是采取有效措施(如提供税收政策、财政政策等)鼓励企业等招聘戒毒回归人员,真正落实《禁毒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参考文献:
篇3:社区吸毒人员档案
社区矫正制度是针对那些犯罪行为恶劣程度较轻, 人身危险性不高, 主观恶性不大的罪犯, 在执行方式上不直接放在监狱内以剥夺自由的方式来进行, 而是放回到社区当中, 以辅助改造是指重新融入社会为目的, 同时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在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天津等六个省份试行社区矫正制度;200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矫正的试点扩大到18个省市。2009年9月2日, 上述“两高两部”又再次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社区矫正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确立。2011年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其中条文的第二条与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判处管制刑罚的罪犯和判处缓刑的罪犯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这是在法律层面的第一次明确规定, 也使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在法律层面取得依据, 具有立法法上的合法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也作了详细规定, 将假释人员、暂于监外执行人员和剥夺政治权利羁押刑执行完毕的人员的执行也实行社区矫正, 在执行范围上将社区矫正进行了进一步扩大。至今, 该项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三年多, 随着实施的面积扩大, 制度的不断深入, 制度层面的各种问题也凸显出来了, 除了执行方式、执行内容等问题外, 社区矫正的档案管理问题也是困扰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的问题, 在上海、江苏等制度较为成熟的地方也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和探索, 各地形成了不同的解决方案, 使这些问题有所缓解, 但是作为一项国家的刑罚制度, 它涉及整个法治体系和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 本文就以法治社会为视角讨论社区矫正涉及的档案管理问题。
一、社区矫正涉及的档案管理的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方法, 它是指在一定的期间内, 通过特定国家专门机关的领导、指引, 同时在社会团体或组织或志愿者的协助下, 把达到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送入特定社区, 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 通过灵活的方式, 使罪犯的不良心理和行为得到矫正, 进而能够再次融入社会并进行正常工作、学习和社区交往的特定行为。在法律法规层面上, 就是指将判处管制的人员、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暂于监外执行的人员、缓刑及假释人员不再收入监狱、看守所等专门机构进行羁押, 而是在社区当中执行刑罚。在具体实施上, 社区矫正的对象在社区内进行, 因此在社区的概念范围和社区与矫正对象的关系上应当找出一定的依据, 以便在刑罚执行的时候将罪犯准确安置, 这一依据就是罪犯的个人档案;另外, 社区矫正人员在管理上也有专门刑事档案, 这些有社区矫正的管理人员对罪犯在社区矫正过程当中的表现进行记载, 还包括从犯罪、审判到执行的各个环节的记载。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刚刚建立不久, 在档案管理上存在着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和进一步完善。
1. 社区矫正档案的内容。
社区矫正档案包括两块的内容, 第一块是在罪犯送交到社区执行社区矫正之前的内容;第二块是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一直到执行完毕或者变更执行方式为止的内容。就第一块内容来说, 主要包含决定该罪犯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内容和该到哪个社区执行社区矫正的内容。我国社区矫正的条件由《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几部法律法规, 在这几部法律法规中《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符合社区矫正的犯罪特点进行规定, 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中虽然有涉及社区矫正内容的条文, 但是并没有对社区矫正的条件进行详细的规定, 各个地方的具体执行办法基本上是本省市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都是在上述几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的具体规定, 在内容上囊括了几部法律的规定, 包括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意性、人身危险性、犯罪的罪名和犯罪过程、侦查过程和审判过程的各个环节。这些方面反映了犯罪人的特性、犯罪的特性和情节, 决定了该罪犯是否适合进行社区矫正。同时, 这一块内容由于是在侦查阶段就已经开始形成, 因此包括了犯罪人的详细信息, 比如住址、单位、社会关系等方面, 这些信息是决定罪犯应当在哪个社区进行矫正的材料。第二块内容主要是指从罪犯被判决刑罚以后, 送交到指定的社区进行执行以后, 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对罪犯在社区矫正过程当中的表现和其他情况的记载。这些内容是法院裁定终止社区矫正转为监狱执行的依据也是决定给予减刑的依据。比如, 犯罪人在社区矫正期间是否遵守社区改造的纪律规定, 是否按照管理人员的要求进行劳动、参与活动等, 是否具有不经同意到规定以外的区域或者参与非法犯罪活动等方面的记录。
2.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法律意义。
一是,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确定罪犯是否符合矫正条件以及矫正执行社区的依据。一个罪犯是否能够执行社区矫正, 要看这个罪犯是否符合社区矫正的要求, 这些条件的判断依据就是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在社区矫正人员的档案中关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行为有着详细的记载,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审判过程也有着详尽的记录, 这些方面可以决定这些罪犯是否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同时, 罪犯在被法院判决以后, 移送执行的时候要以罪犯的档案为参考依据, 决定这些人员应该到哪个社区执行, 法院在移送执行的时候参考的资料也是来源于这部分档案材料。二是,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判断罪犯社区矫正效果的参考依据也是法院裁定执行完毕和裁定变更执行方式的依据。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涉及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 决定了以后的减刑和变更执行等法律问题, 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罪犯社区矫正的效果。三是,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对社区矫正进行统计和研究以及制定政策的依据。社区矫正档案记录着社区矫正的方方面面的信息, 是地方进行统计和研究的基础依据。
二、以法治为视角的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法律问题分析及建议
社区矫正人员的档案在当前的制度框架下还远远没有成熟, 很多方面都亟待改进, 比如档案管理依据上的效力欠缺、管理技术和管理意识等方面的问题都较为普遍,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社区矫正《立法法》的规定, 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应当由法律进行规定, 其他法律法规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不得自行规定。
社区矫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出台以后取得了在法律层面的合法性规范, 但是关于社区矫正的档案管理制度, 作为刑罚执行方式下的具体制度到目前仍然没有法律进行专门的规定, 各地的规定都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层面, 而依照《立法法》的规定,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这些法律是不能对犯罪与刑罚的事项进行规定的, 这是当前社区矫正的档案管理面临的在依据上的问题, 导致了目前全国范围内的社区矫正档案管理较为复杂、混乱的原因之一。
2. 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档案的管理责任不明确。
暂予监外执行是目前社区矫正对象的一个主要群体, 这类人员主要依据刑法的规定, 按照刑罚执行的人性化原则进行的特别规定, 对于那些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生活不能自理,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至于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实行社区矫正。这类人群档案的特殊性在于, 他们本来属于在押犯人, 在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各方面都较一般的社区矫正群体更为严重, 同时罪行和刑罚往往也更为严重, 因此管理的难度更大。同时又由于他们本属于监狱在押犯, 所以档案各方面的信息都存在监狱机构, 社区矫正管理人员管理起来也更为麻烦。更重要的是这类人员还涉及特殊情况结束, 返回监狱执行的问题, 比如哺乳期满、疾病治愈等情况的出现就要发生执行方式的变更, 这类问题如果没有严格的档案记载进行管理, 很容易出现执法者和管理者的渎职行为。
社区矫正是我国的一项新的刑罚执行方式, 也是未来发展的一大趋势, 因此应当从法律、技术以及从中央到地方的全面重视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制度实行面临的问题。就社区矫正人员的档案管理来说, 应当从法律层面制度管理制度, 同时在规范上应当还要出台更为细致、具体的规定, 在人员队伍上要加大培训力度, 使人员能够满足信息化管理的需求, 才能够使这项制度不断成熟, 不断科学化。
参考文献
[1]李娜.社区矫正档案制度初探[J].兰台世界, 2010 (5上) .
[2]陈立毅.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探索与完善[D], 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论文.
篇4:社区吸毒人员档案
关键词:禁毒;毒品危害;吸毒原因
中图分类号:D669. 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031-02
毒品从古至今都是明令禁止的有害物品,其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将不同的毒品摄入体内,都有各自的毒副作用及戒断症状,对健康形成直接而严重的损害,甚至吸食过量以致死亡。一旦吸毒成瘾,就会人格丧失,道德沦丧,为购买毒品耗尽正当收入后就会变卖家产,四处举债,倾家荡产,六亲不认。如今,吸毒已成为损害社会安定,影响经济发展的一大顽疾,人类社会因此背上了沉重的社会包袱。要想有效禁毒,我们应当深入了解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的原因,从源头禁止。
每一名吸毒人员都具备三重身份,即违法者、受害者还有病人。毒品对人体产生的首先是对身心的危害:吸毒对身体的毒性作用, 毒性作用是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对身体的一种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机体的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戒断反应:是长期吸毒造成的一种严重和具有潜在致命危险的身心损害,通常在突然终止用药或减少用药剂量后发生。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的情况下,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戒断反应引起的各种并发症,或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戒断反应也是吸毒者戒断难的重要原因;精神障碍与变态: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他们的行为特点围绕毒品转,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人性。感染性疾病:静脉注射毒品给滥用者带来感染性合并症,最常见的有化脓性感染和乙型肝炎,及令人担忧的艾滋病问题。此外,吸毒还会损害神经系统、免疫系统,易感染各种疾病。
毒品其次是对社会的危害: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 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 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 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 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 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最后是对人体的机理的危害:目前流行最广、危害最严重的毒品是海洛因,海洛因属于阿片酊药物。在正常人的脑吸毒内和体内一些器官,存在着内源性阿片肽和阿片受体。在正常情况下,内源性阿片肽作用于阿片受体,调节着人的情绪和行为。人在吸食海洛因后,抑制了内源性阿片肽的生成,逐渐形成在海洛因作用下的平衡状态,一旦停用就会出现不安、焦虑、忽冷忽热、起鸡皮疙瘩、流泪、流涕、出汗、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这种戒断反应的痛苦,反过来又促使吸毒者为避免这种痛苦而千方百计地维持吸毒状态。冰毒和摇头丸在药理作用上属中枢兴奋药,毁坏人的神经中枢。
因吸毒危害性重大,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研究相关的论题。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系的郑晓边、朱明慧写有《女性吸毒人员的心理调查与研究》,本研究对武汉市劳教局戒毒所29例女性吸毒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和家庭教养方式进行测查和深入访谈。结果发现:(1)女性吸毒人员在躯体化、强迫、抑郁等方面的健康状况要比全国常模差穴P<0.01;(2)女性吸毒人员的早期家庭教养方式与对照组相比,其父母更多的表现出偏爱和拒绝否认被试;(3)深入访谈的结果表明,生活经历、不良家庭、学校和社会背景是女性吸毒人员早期挫折重要的影响因素。由此研究者提出了整合的吸毒防范与戒毒工作建议。
赵子慧、王晓丹、达勇、张龙写有《女性吸毒人员的吸毒因素、社会化状况及应对措施》,目的是了解女性吸毒人员社会化基本状况,并对其应对方式进行分析。方法:使用的是问卷调查、个案访谈及对在册病案进行回顾性分析及采用单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发现诱发女性吸毒的因素众多,采用单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OR值2 0以上,并有显著性意义的因素有:受教育程度、职业状况、婚姻状况、好奇、同伴影响、感情受挫、寻求刺激和减肥。结论表明社会化不足是导致女性吸毒、影响其戒毒和保持戒毒后操守的重要因素,有针对性地对女性吸毒人员实施有效的社会化治疗是必要和有效的。 更多还原
其实每一名吸毒人员都不是单一的违法者,每一个吸毒人员都具备三重身份,即违法者、受害者还有病人。首先,吸毒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吸食毒品既违反了法律,所以说每一名吸毒者都是违法者。但同时,每一名吸毒者又都是受害者,他们被毒品腐蚀着自己的身体,毒品一般是指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这里的药物一词是个广义的概念,主要指吸毒者滥用的鸦片、海洛因、冰毒等,还包括具有依赖性的天然植物、烟、酒和溶剂等,与医疗用药物是不同的概念。毒品会使吸毒者产生身体依赖性,由于反复用药所造成的一种强烈的依赖性。毒品作用于人体,使人体体能产生适应性改变,形成在药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掉药物,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称为戒断反应,使人感到非常痛苦。用药者为了避免戒断反应,就必须定时用药,并且不断加大剂量,使吸毒者终日离不开毒品。同时还会产生精神依赖性,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一旦出现精神依赖后,即使经过脱毒治疗,在急性期戒断反应基本控制后,要完全康复原有生理机能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更严重的是,对毒品的依赖性难以消除。这是许多吸毒者在一而在、再而三复吸毒的原因,也是世界医、药学界尚待解决的课题。每一个吸毒者都被毒品深深的侵蚀着健康的身体,所以每一名吸毒者又是一名病人,我国目前流行最广、危害最严重的毒品是海洛因,海洛因属于阿片灯药物。在正常人的脑内和体内一些器官,存在着内源性阿片肽和阿片受体。在正常情况下,内源性阿片肽作用于阿片受体,调节着人的情绪和行为。人在吸食海洛因后,抑制了内源性阿片肽的生成,逐渐形成在海洛因作用下的平衡状态,一旦停用就会出现不安、焦虑、忽冷忽热、起鸡皮疙瘩、流泪、流涕、出汗、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这种戒断反应的痛苦,反过来又促使吸毒者为避免这种痛苦而千方百计地维持吸毒状态。冰毒和摇头丸在药理作用上属中枢兴奋药,毁坏人的神经中枢。
要想从根源上去禁毒,就要深入了解吸毒者的吸毒原因。通过对长春市150名女子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吸毒原因进行调查,通过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话语分析,深入分析了解每一名戒毒人员最初吸毒的原因。谈话地点为强制隔离戒毒所,吸毒人员普遍满口谎话,不会对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过于清楚的交代,需在谈话分析过程中,深入剖析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话语,运用层次表现法,综合吸毒人员在谈话过程中的语气及动作,对其话语中的深层信息进行分析,将吸毒原因归纳为以下几种(1) 好奇心驱使,在个别谈话过程中,很多吸毒者称第一次吸毒就是“体会感觉”、“抽着玩玩”、“试一试”、“尝新鲜”。然而这种“试一试”的念头往往就是走吸毒不归路的开端。 (2) 思想空虚,寻找刺激,认为吸毒时髦、气派、富有,特别是一些先富起来的个体老板,认为该享受的全体验过了,抽一口,不枉来一世。可这一抽上,富有很快变成贫穷,百万富翁沦为乞丐多不胜数。 (3) 逆反心理,有人为吸毒者作戒毒榜样,导致吸毒后戒不了;有的被激将而吸毒,特别是个性极强的人往往被自信心所蒙蔽,很多人对自己过于自信,不相信吸毒上瘾后戒不了,结果不能自拔。(4)被欺骗、引诱,不少吸毒者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欺骗吸毒,几次后找到了欣慰快感而无法自拔。不少毒贩为扩大毒网,经常利用青年学生的无知多方引诱。(5)环境影响,多见于家庭亲友,所谓近墨者黑。吸毒者常是受身边人的影响,因身边有吸毒者,所以自己也变成了吸毒者。经常因为交友不慎,而走弯路,悔恨一生。(6)负面生活事件影响。对于感情脆弱、意志薄弱的人更容易发生。夫妻感情不和、失恋、父母离异、事业受挫、经营破产、失业待业等引起的苦闷、情绪低落,以毒麻醉,解脱苦恼。
吸毒是当今社会的一大诟病,使每一名吸毒者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使很多的家庭深受其害,毒品更是严重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为进一步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发展,应从根源上来禁毒,深入了解吸毒者的吸毒原因。通过话语分析对长春市女子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吸毒原因进行调查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吸毒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好奇心驱使;二是思想空虚,寻找刺激;三是逆反心理,过于自信;四是被欺骗、引诱;五是环境影响;六是负面生活事件影响。导致女子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吸毒的原因有很多,经过调查研究以及进一步的话语分析,可以得知,导致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吸毒的主要三点原因如下:好奇心驱使、被欺骗引诱以及环境影响。
参考文献:
[1]郑晓边,朱明慧.《女性吸毒人员的心理调查与研究》,妇女研究论丛,2005-05-25,期刊
[2]赵子慧,王晓丹,达勇,张龙.《女性吸毒人员的吸毒因素、社会化状况及应对措施》,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2005-04-30,期刊
篇5:社区服刑人员档案
一、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目录
1、刑事判决书;
2、执行通知书;
3、结案登记表;
4、假释裁定书;
5、最后一次减刑刑事裁定书;
6、近三年年度评审鉴定表;
7、出监鉴定表;
8、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或审批表;
9、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
10、病残鉴定书;
11、具保书;
12、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13、社区矫正宣告书;
14、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
15、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6、社区服刑人员本人或户主户口本相关页复印件;
17、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
18、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扶协议书;
19、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协议书;
20、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方案;
21、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类别审批表;
22、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就业审批表;
23、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就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4、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
25、社区服刑人员免除公益劳动审批表;
26、社区服刑人员考核计分审批表;
27、社区服刑人员考察表;
28、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
29、社区服刑人员奖励通知书;
30、社区服刑人员惩处通知书;
31、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审批表;
32、提请减刑意见书;
33、撤销缓刑建议书;
34、撤销假释建议书;
35、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
36、社区服刑人员评审鉴定表;
37、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38、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通知书;
49、社区服刑人员终止矫正证明;
40、其他应该归档的重要材料。
二、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卷宗目录
1、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
2、走访笔录;
3、监护人情况反馈登记簿;
4、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情况记录簿;
5、社区服刑人员汇报记录簿;
6、社区服刑人员月书面汇报;
7、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记录簿;
8、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心得体会;
9、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记录薄;
10、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月小结表;
11、社区服刑人员季考核评议表;
12、加扣分通知单;
13、社区服刑人员请假申请审批表;
14、社区矫正情况记载簿(年度)。
三、司法所统一登记管理的表、薄、册
1、社区服刑人员花名册;
2、解除矫正社区服刑人员花名册;
3、未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花名册;
4、社区服刑人员脱逃下落不明登记薄;
5、集中教育记载薄(每次教育要签到);
6、社区服刑人员违规登记薄;
7、社区服刑人员请销假登记薄;
8、社区服刑人员迁居登记薄;
9、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登记薄;
10、社区服刑人员免除公益劳动登记薄;
11、社区服刑人员累计计分公示表
12、社区服刑人员奖惩登记薄;
13、其它需要登记的表薄册。
四、其它要求
1、所有记录材料必须使用A4纸,如果没有使用A4纸的材料,可以用A4纸粘贴后保存。
2、以上需要填写的内容,须使用蓝色或黑水笔进行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方法填写。
篇6:吸毒人员管控方案
为净化我县社会治安环境,切实加强吸毒人员登记和管控工作,减少毒品社会危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禁毒部门的工作要求,范县公安局自2015年1月XX日起实行吸毒人员管控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县禁毒委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戒毒条例》为依据,充分发挥派出所基层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在吸毒人员登记和管控方面的工作机制,切实推进对吸毒人员,特别是流动吸毒人员、吸食合成毒品人员各类管控措施的落实,切实提高禁吸戒毒工作效果,最大限度地萎缩毒品消费市场,努力减少毒品对的社会危害。
二、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各种戒毒资源,依法落实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康复场所康复、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等措施,实现各项戒毒措施的无缝衔接,把吸毒人员管控工作的责任落实到社区和各类戒毒、康复场所,最大限度地提高对吸毒成瘾人员的收治和戒毒康复能力;充分依托公安机关“大情报”平台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深化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切实加强对流动吸毒人员特别是毒情严重地区吸毒人员的管控,最大限度地提高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理能力。
三、工作措施
1、各派出所要在全面掌握吸毒人员底数和现状的基础上,集中开展查处收治行动,实行“四个一律”,即对新发现的吸毒人员一律行政拘留,吸毒成瘾人员一律责令社区戒毒,吸毒成瘾严重一律强制隔离戒毒,对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一律责令社区康复,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社会危害。重点做好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对于发现的有吸毒行为人员,要严格按照《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认定标准和程序要求,依法做好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对于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吸毒人员,各派出所要充分利用强制隔离戒毒资源,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坚决予以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吸毒人员数要力争达到本地现有吸毒人员数的10%。对被责令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禁毒大队负责强制戒毒费用。
2、各派出所要充分依托公安机关“大情报”平台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切实加大对社会面,特别是流动吸毒人员的管控力度,有效防止和减少吸毒人员脱管失控,努力实现社会面无失控吸毒人员目标。
(1)派出所要充分利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密切关注本辖区各类吸毒人员的动向,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对于社会面上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的人员,责任区民警要加强管理,每两个月要检测一次。严防脱管失控;对于执行期间下落不明的吸毒人员,责任区民警要尽快查清下落,重新纳入管控。
(2)是切实加大对流动吸毒人员的查控力度。县禁毒大队和各派出所要充分依托
“大情报”平台的吸毒人员活动信息预警功能,切实加强对旅店业、出租房屋等吸毒活动重点场所的控制,提高对社会面流动吸毒人员的发现和控制能力。对于预警发现的有吸毒行为人员,要见面检测。
四、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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