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要点(共6篇)
篇1: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要点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
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
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附录3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附录2的规定实施。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附录2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如门锁啮合深度、平层精度、平衡系数曲线图、表等。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
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1.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附录3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附录3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重要项目全部合格, 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经施工单位调整修复,检验机构对原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给予补检,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 也可以判定为合格。
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 重要项目全部合格, 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 可以判定为合格。
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判定为合格。
凡不合格项超过规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对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
电梯经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后,检验报告中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要点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文 件
国质检锅[2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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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二00二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电梯 检验 规程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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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2年1月14日印发
附件: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梯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 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 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附录3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附录2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附录2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行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如门锁啮合深度、平层精度、平衡系数曲线图、表等。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特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论”一论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 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1、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附录3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附录3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经施工单位调整修复,检验机构对原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给予补检,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天(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也可以判定为合格。
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合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判定为合格。
凡不合格项超过规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对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 电梯经验收或定期检验后,检验报告中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录:
1、电梯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2、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3、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和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1: 电梯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
精度要求(1)万用表(2)钳型电流表(3)接地电阻测量仪(4)绝缘电阻仪
(5)转速表及限速器测试设备(6)钢丝绳探伤仪(7)导轨垂直度测量仪(8)加、减度测量仪(9)声级计(10)游标卡尺(11)钢直尺(12)卷尺(13)塞尺(14)磁力线锤(15)弹簧秤(16)放大镜
(17)验电器及常用电工工具(18)便携式检验灯(19)照相机
(20)温湿度计
除非有特殊规定,仪器和量具的精确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a.质量、力、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检测误差应在±1%范围内;
b.加、减速度检测误差应在±5%范围内;
c.电压、电流检测误差应在±5%范围内;
篇3:电梯安装过程监督检验工作探究
电梯是一种机电一体化的精密设备,机械部分相当于人的躯体,电气部分相当于人的神经。机与电的高度结 合,使电梯成为现代科技应用的综合产品。电梯产品具有零碎、分散及与安装电梯的建筑物紧密相关等特点。
随着电梯数量的日益增加,其所存在的安全风险也越来越多。许多电梯安全事 故的发生,究其原因 均是安装 质量不合格,因此,电梯的安装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电梯后续运 行的质量。只要在安装过程中解决好电梯所存在的不符合相 关规范、标准的问题,就能降低电梯日常运行过程中的故障率 和事故率,从而减少经济损失,甚至避免生命伤害。
1电梯的工作原理
电梯是服务于规定 楼层的固 定式升降 设备,它有一个 轿厢,运行在至少2列垂直的或倾斜角度小于15°的刚性导轨之间。轿厢尺寸与结构型式应便于乘客出入或装卸货物。
曳引式电梯通过曳引钢丝绳一端连接轿厢,另一端连接对重平衡装置,轿厢与对重的重力使曳引钢丝绳紧压在曳引轮的绳槽内。当电动机转动时,曳引钢丝绳与曳引轮绳槽之间的摩擦力带动钢丝绳,使轿厢和对重作相对运动,使轿厢在井道 中沿导轨作上下运行。曳引式电梯的结构如图1所示。
2电梯监督检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预防措施
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对电梯的监督检验作出了明确规定: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同时还规定监督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 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保证和自主确 认电梯安全等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由此可见,为了保证电梯的安全可靠运行,其监督检验必须严格依照检验规则进行。
2.1电梯制造资质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因此,电梯必须是由有制造资质的单 位进行设 计和生产,同时所制造的电梯必须在该单位制造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不能超范围生产。然而就是在这么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仍有电梯制造单位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的问题。一个没有制造能力 的单位生产的电梯,其生产质量可想而知。对于生产单位电梯制造资质的审查,应从自报检资料的制造许可证中查询。
2.2电梯安装资料的审查
在对安装资料进行审查时,应重点检查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这也是检验过程中存在问题最多的地方之一。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检验规则明确规定自检报告应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并要求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然而,当前许多公司使用由分公司确认的自检报告,并且有些检验单位承认这种自检报告。而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还是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 动电梯》,都规定自检报告应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确认,而不是由分公司出具或确认。除此之外,自检报告上也应该盖施工单位的公章。
2.3电梯安装所依附的土建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土建就是电梯安装所依附的机房、井道、机房通道等建筑,只有这些基础性的建筑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才不会为后续的施工和运行留下安全隐患。我们在实际的监督检验过程 中发现,最为常见的土建不合格项目是机房门及通道门高度、楼 层间距、井道顶部的安全空间、底坑深度及底坑的安全空间等,很多电梯都存在这些安全隐患,这也是许多检验人员容易忽略的地方。
电梯检验规则中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 文件和标 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 置等进行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该规定要求对上面所述的安全隐患进行确认,这是一个停止点,如果存在不 合格项目就不能进入下一环节。然而,实践中众多施工单位都不把土建问题当成一个重要问题来看待。
电梯土建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井道顶部安全空间不足。电梯检验规则第3.2项规定: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井道顶部 安全空间 不足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不仅施工单位会忽略,电梯检验人员也 经常会忽略这个项目。在电梯检验规则中此项目虽然是C类,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电梯冲顶时人员藏身避险的一个安全空间,生死攸关,不容忽视。
对于电梯土建所涉及的检验项目,建议形成书面的证明文件,由甲方和施工单位双方对其进行确认签字和盖章;如果没有书面的证明文件,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2.4电梯张紧装置的安全
电梯张紧轮的电气安全开关是验证钢丝绳是否 断裂的保护装置,在安装时有方向的要求,不然会存在钢丝绳断绳而 电气安全开关不动作的情况。笔者在检验中遇到过几例张紧 轮安装反向的事情。电梯检验规则规定: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 运转。检验规则中对于检验只是给出了试验方法,并没有考虑安装是否正确。
3结语
篇4: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要点
【关键词】电梯;监督;检验;问题;定期;要求
电梯在人们的生活中比较常见,其是高层建筑的重要组成,在施工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电梯的施工质量,这样才能保证乘坐电梯的安全性。电梯监督检验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维修人员需要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以及安全检查,在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后,要及时处理,这样才能保证电梯使用的安全性。本文对电梯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对技术维修人员提供一定帮助,降低电梯出现故障的概率。只有做好电梯安全检验工作,解决检验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提高电梯检验的技术水平。
一、电梯监督与定期检验概述
当前社会,高层建筑比较多,所以对电梯的需求量也比较大,在对电梯进行安装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操作的规范性,保证安装的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电梯在投入使用后,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出现故障问题,这主要是因为电梯在运行的过程中,会产生摩擦,而且电梯运行会应用到较多的部件,如果部件出现损坏,则电梯的运行体系会受到影响,可能会造成安全事故,所以,相关部门一定要重视电梯的检验工作,还要对电梯的重大维修进行监督。在对电梯检验进行监督的过程中,需要结合相关质量安全检验标准,要按照一定原则进行检查。
在城市中,高层建筑比较多,所以电梯监督检验的工作量比较大,在检验的过程中,主要是对电梯安装、改造或者维修的过程进行监督,我国电梯监督检验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并没有做好记录工作,而且监督检验忽视了安装过程,一般是在电梯出现质量问题后才进行安全检验,属于事后补救的方式。由于电梯监督检验比较被动,所以,无法对电梯的安全事故进行预防,这也说明我国电梯监督检验体系不够完善。监督检验结构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一定要了解电梯安装过程对其质量的影响,要做好安装、改造、维修等阶段的质量检验工作。有的施工单位缺乏相关资质,在电梯安装的过程中,存在设计不合理或者技术选择不当的问题,这增加了电梯出现隐患的概率。在对电梯进行安全检验时,需要制定监督防护措施,要保证检验过程中的规范性以及安全性,如果检验制度不够完善,则会影响监督的效果。在对电梯的整机进行检查时,需要保证电梯井内构造符合相关标准。当电梯需要改造或者维修时,需要保证设计的合理性,一定要以电梯使用的安全為原则。
二、电梯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的必要性
电梯在现代化的城市中随处可见,电梯可以给人们带来较大的便利性,如果电梯存在故障问题,则会威胁乘梯着人身安全,还可能会人们的生活带来不便影响。电梯使用的安全一直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国家相关质检部门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也比较重视,随着电梯事故的增多,国家也颁布了相关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质量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要求,这有利于提高电梯的施工质量,有利于保证电梯运行的安全性。电梯监督检验可以保证检验的效果,通过监督可以使维修人员的操作更加规范,可以保证相关单位对电梯检验体系进行完善。电梯可以方便人们上下楼,如果电梯出现故障,可能会将人们困在电梯中,如果电梯井内部布置不够合理,会增加电梯运行的摩擦,对电梯运行体系的构件会造成磨损,可能会导致电梯运行异常。在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与维护后,电梯的功能可以更加健全,维修人员需要对损坏的部件进行维修或者及时更换,一定要保证部件功能的正常发挥。技术维修人员要不断的提高自身技艺,这样可以提高维修的速度以及水平,可以准确的发现故障所在位置,还可以保障乘梯者的安全,在发生突发性故障后可以及时的解救困在电梯内的人员,技术人员需要掌握应急措施,这样可以及时化解电梯故障问题,可以保证电梯检修的质量。只有定期对电梯进行检验,才能保证电梯运行与使用的正常性。
三、电梯安装与检验的规范性要求
1、电梯安装中存在的问题
电梯是现代化建筑以及高层建筑的重要组成,电梯施工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在安装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这样才能保证安装的质量。电梯施工前,还要保证施工单位具备相关资质,有的施工单位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资质证明,还要提交监督检验申请书,这样才能保证安装的质量。
2、电梯监督检验中存在的问题
电梯监督检验是由专业的单位完成的,监督机构需要首先检查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然后对施工重点项目进行监督与质量检验。电梯安装需要按照国家相关准则进行操作,电梯监督检验也要按照一定原则进行,要对电梯监督报告中所有的项目进行检验,还要重点对电梯运行系统的稳定性进行检查,要将电梯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只有保证电梯驱动等项目施工的合格性,才能保证电梯驱动系统的稳定性。施工人员要对电梯的构件进行一一检查,限速器、缓冲器以及超速保护装置都是保证电梯稳定运行的部件,要保证这些部件功能的正常发挥。电梯维修人员在故障检测的过程中,需要首先进行观察,对故障位置进行确认,要判断电梯运行是否正常,还要判断电梯构件的质量是否合格。在检验出电梯存在故障问题后,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检修,由于电梯关系着人们的安全,还关系着上下楼的方便性,所以,相关质检部门一定要重视这项工作,在检验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必要的监督,要制定出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还要提出整改意见,这样才能提高电梯检修的效率。
四、电梯定期检验中存在的问题
电梯定期检验是电梯维护中重要的环节,在检验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问题,比如电梯的使用单位没有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电梯的使用存在不规范问题,这增加了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由于电梯安全制度不够完善,所以,电梯的使用部门对电梯的安全维护工作并不重视,没有认识到定期检验的重要性,而且对电梯的正确使用规则不够了解。有的单位没有制定合理的电梯管理制度,也没有设置电梯故障应急预案,这会造成电梯故障无法及时处理,不利于提高检验与维修的效率。部分电梯检修人员或者是维修人员自身所具备的检修资质并不合格,导致检测数据的精确性受到影响,数据处理措施的选择不合理,导致电梯即便是定期进行检验,也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养、维护。从电梯安装以及维修所涉及到的相关安全规范以及检验规则来看,对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机构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具体要求
1.1电梯使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持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向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1.2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查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1.3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电梯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保说明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资料,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1.4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1.5电梯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所使用电梯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
2、对电梯检验结构的具体要求
对于在用电梯按照TSGT7001-2009电梯检验规则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对附件C《电梯定期检验报告》中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其中适于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检验项目共46项;适用于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检验项目共48项;适用于强制驱动电梯检验项目共44项。
五、结语
电梯检验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其可以保证电梯运行系统的稳定性,可以降低电梯在运行时出现故障的概率。我国质量监督部门对电梯安装、改造、维护有着较高的要求,相关工作者一定要认识到电梯监督检验的重要意义,要定期对电梯进行安全檢验,在发现故障后,要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电梯在运行的过程中,相关部件可能会出现磨损现象,这影响了电梯使用的安全性,只有做好维护与保养工作,才能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本文对电梯监督检验以及定期检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可以保证电梯检验系统的完善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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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一帆.浅谈怎样做好电梯的安全管理[A].河南铁道,2011年第3期[C].2011.
[3]张昆,段其昌,张从力.基于模糊控制的多目标电梯群控技术[A].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第六届青年学术会议论文集[C].2004.
[4]臧小惠,赵希军.国内外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分析与对比[J].内江科技,2011(01).
[5]陈江鸣.电梯限速器与安全钳联动实验探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1(33).
篇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指南
1、前言
为规范报检程序,提高检验工作效率,方便电梯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09,以下简称TSG T7001)、《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以下简称TSG T5001)、《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等文件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是河北省境内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和石家庄市电梯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接受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以下简称省特检院)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指导性文件。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本指南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省特检院根据特种设备有关法规标准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是指省特检院根据有关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省特检院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臵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2、申请安装监督检验程序
2.1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省特检院提出监督检验申请,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2.1.1开工报检资料清单(一式两份,见附件1)2.1.2开工报检/受理单(一式两份,见附件2)2.1.3设备信息确认单(见附件3)
2.1.4 土建勘测记录(见附件4)
安装单位应根据勘测结果,在勘测记录中做出是否满足制造单位图纸要求的勘测结论,并有安装单位加盖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如果勘测结果不满足制造单位图纸要求,还应附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处理意见或者解决方案,并有制造单位加盖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2.1.5制造相关资料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制造许可证),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中的范围应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需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包括配臵表)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同型号同规格可提供一份;(需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注:优先提供合格证。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臵、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臵、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臵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需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
(4)门锁装臵、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臵、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臵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同型号同规格可提供一份),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臵图;(需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臵的电路,同型号同规格可提供一份;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同型号同规格可提供一份。
注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注2:上述文件均应或至少使用中文描述。2.1.6安装相关资料
(1)安装许可证或受理书、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需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
(2)制造单位委托安装的证明文件(需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3)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计划),审批手续齐全;(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注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注2:上述文件均应或至少使用中文描述。
2.2施工单位报检人员将上述报检资料以及“电梯订货和安装合同”送达省特检院有关检验部门的资料接收人员,接收人员核对资料齐全后,在报检资料清单回执联上签字,确认收到资料。如核对资料不齐
全,不予接收,由施工单位补齐后重新申报。
2.3自确认收到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省特检院完成资料审核,并通知施工单位。如审核合格,省特检院交还报检资料,开具《收费通知单》并签发《受理意见书》(附件2),施工单位方可开始安装施工。如审核不合格,审核人员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说明不符合项目,施工单位根据该《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后,重新申报。
未取得相应《受理意见书》的电梯施工项目,不得开展安装施工。如施工单位和施工工地均位于石家庄市(县/区)以外地区,直接送达资料不便,报检资料也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邮寄资料可不包括2.1.5中第(6)、(7)项资料(这两项资料可在中间检查或整机检验时查验),其他需提供的资料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相应单位公章或检验合格章作为省特检院留存资料。资料审核合格后,省特检院将《受理意见书》传真至施工单位或在省特检院网站上公布。2.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进度填写施工记录,施工记录中应包括隐蔽工程施工的详细说明及使用单位(建设方)或监理单位的确认签字。
2.5如《受理意见书》中规定了隐蔽工程及中间检查点检验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在进度到达检查点时,及时向省特检院申请中间检查。未经中间检查合格,不允许继续进行安装施工。
2.6安装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其质量体系文件的要求,由专门的检验人员对电梯进行自检,出具自检报告。(自检报告的项目和
要求不应少于和低于TSG T7001中附件A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要求)2.7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整机检验申请单(见附件5),向省特检院有关检验部门申请整机检验(石家庄以外地区施工单位可传真申请单)。
施工单位或合同规定单位应在整机检验申请前,按照《收费通知单》的要求完成缴费手续。2.7.1整机检验准备资料:(1)开工报检的全部资料;
(2)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自检报告需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3)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4)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可以不是单独证书)
(5)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格式范本、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格式范本、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格式范本、应急救援演习记录格式范本、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格式范本。
(6)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7)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8)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注:第5~8项资料,在整机检验时如使用单位尚未确定,由安装施工单位提供内容范本,并签署交接备忘录:备忘录中应有接收方(如建设单位)公章及接收人签字,并包括如下说明:
a、注明以上资料(1~7项)包括本备忘录应完整移交到最终使用单位或电梯管理单位;
b、注明在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必须进行注册登记。c、注明在电梯使用前应配备持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该备忘录应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并加盖施工单位及资料交接单位公章。
2.7.2整机检验参与及配合人员的要求
整机检验至少应有以下人员参与:
(1)使用单位(或建设方)相关负责人以及电梯施工管理人员;(2)安装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质检人员。
(3)现场检验配合人员:施工单位应为省特检院每个检验组(2个检验员)至少配备3名检验配合人员(其中保证机/电工各1人,电工应熟悉被检设备电气控制线路,可以进行线路短接、清除故障等操作),以及适当数量的搬运人员,用于搬运试验用砝码。2.7.3整机检验现场的环境要求
(1)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2)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5)井道封闭完好。
(6)轿厢内报警装臵可有效与救援服务联系。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出具中止检验通知书,说明中止检验的原因。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不符合情况进行整改后,可重新申请整机检验。中止检验将收取误工费。
2.8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人员将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施工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1)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不完整;(2)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3)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2.9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特检院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
证资料。
检验人员收到见证资料后,将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2.10整机检验完成后,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检验员已确认施工单位对2.8条中第(1)、(3)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省特检院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
对于整机检验存在不合格项目或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施工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电梯,省特检院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2.11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施工单位组织相应整改后,可以申请复检。复检将按照规定收取复检费,复检程序及内容由省特检院根据复检涉及项目确定。
3、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程序
电梯的改造或重大维修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中的有关要求进行界定。3.1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省特检院提出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申请,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3.1.1改造、重大维修开工报检资料清单(一式两份,见附件6)3.1.2开工报检/受理单(一式两份,见附件2)
3.1.3设备信息确认单(见附件3)3.1.4改造、重大维修资料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或受理书)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需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需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以及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系指由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列出、使用单位在其上签字确认的,拟进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部件的清单; 如为改造施工,还应提供包括如下内容的改造方案:
a、改造前、后电梯的技术参数和状况,如: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轿厢质量、提升高度、层站数等技术参数,以及控制和拖动系统及驱动方式、安全保护装臵等状况;
b、改造涉及的有关图纸、设计计算书、校验书和选型说明,如:顶部和底坑空间、悬挂绳安全系数、曳引能力、导轨和轿厢承载能力等的计算,变频器、电动机及其供电装臵的容量、井道壁和地面的承载以及主要部件和制动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臵等安全保护装臵的选型说明等;
(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臵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5)电梯使用档案资料
a、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b、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制造单位随机资料、原始安装资料,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需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c、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d、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e、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注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注2:上述文件均应或至少使用中文描述。
注3: 电梯使用档案资料中b、c、d、e项具体要求参见TSG T5001-2009中有关内容。
3.2施工单位报检人员将报检资料交付省特检院有关检验部门的资料接收人员,接收人员核对资料齐全后,在报检资料清单回执联上签字,确认收到资料。如核对资料不齐全,不予接收,由施工单位补齐后重新申报。
3.3自确认收到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省特检院完成资料审核,并通知施工单位。如审核合格,省特检院交还报检资料,开具《收费通知单》并签发《受理意见书》(见附件4),施工单位方可开始安装施
工。如审核不合格,审核人员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说明不符合项目,施工单位根据该《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后,重新申报。
未取得相应《受理意见书》的电梯施工项目,不得开展改造或重大维修施工。
如施工单位和施工工地均位于石家庄市(县/区)以外地区,直接送达资料不便,报检资料也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邮寄资料可不包括3.1.4第(5)项中除使用登记证、最近一次定期检验报告、自检报告及管理人员证之外的其他资料,这些资料可在中间检查或者整机检验时查验。其他需提供的资料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相应单位公章或检验合格章作为省特检院留存资料。资料审核合格后,省特检院将《受理意见书》传真至施工单位或在省特检院网站上公布。
3.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进度填写施工记录,施工记录中应包括隐蔽工程施工的详细说明及用户或监理单位的确认签字。3.5如《受理意见书》中规定了隐蔽工程及中间检查点检验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在进度到达检查点时,及时向省特检院申请中间检查。未经中间检查合格,不允许继续进行施工。
3.6改造或重大维修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其质量体系文件的要求,由专门的检验人员对电梯相关项目进行自检,出具自检报告。(自检报告的项目和要求不应少于和低于TSG T7001中第八条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要求)
3.7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整机检验申请书(见附件6),向省
特检院有关检验部门申请整机检验(石家庄以外地区施工单位可传真申请单)。
施工单位或合同规定单位应在整机检验申请前,按照《收费通知单》的要求完成缴费手续。3.7.1整机检验准备资料:(1)开工报检全部资料;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自检报告需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需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3.7.2整机检验参与及配合人员的要求
整机检验至少应有以下人员参与:
(1)使用单位相关负责人以及电梯施工管理人员;(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质检人员。
(3)现场检验配合人员:施工单位应为省特检院每个检验组(2个检验员)至少配备3名检验配合人员(其中保证机/电工各1人,电工应熟悉被检设备电气控制线路,可以进行线路短接、清除故障等操
作),以及适当数量的搬运人员,用于搬运试验用砝码(需要时)。3.7.3整机检验现场的环境要求
(1)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2)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5)井道封闭完好。
(6)轿厢内报警装臵可有效与救援服务联系。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出具中止检验通知书,说明中止检验的原因。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不符合情况进行整改后,可重新申请整机检验。中止检验将根据情况收取误工费。
3.8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人员将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施工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监护使用意见,或不合格结论、建议停止使用意见:
(1)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2)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3)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4)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3.9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特检院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收到见证资料后,将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3.10整机检验完成后,满足以下条件,省特检院将在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
(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
(2)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参见TSG T7001)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
(3)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省特检院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并经检验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3.8条中第(1)、(3)、(4)项所述的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凡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电梯,省特检院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3.11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施工单位组织相应整改后,可以申请复检。复检程序由省特检院根据复检涉及项目确定。复检将按照规定收取复检费。
4、移装监督检验程序
移装是指将已安装完成的电梯设备拆卸后,重新安装至另一位臵的施工活动。移装电梯检验程序参照安装监督检验程序执行,开工报检资料增加如下内容:
1、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书和最近一次定期检验报告书;
2、移装前施工单位对待移装设备的检查记录。
如移装施工涉及改造或重大维修,应增加改造和重大维修检验程序中相关项目,所增加项目由省特检院根据情况确定。
5、定期检验程序
5.1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以下情况时,向省特检院申请定期检验并填报《电梯定期检验申请单》(见附件7),同时履行缴费手续。5.1.1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 5.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求提前进行定期检验时;
5.1.3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未进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再次使用前;
5.1.4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按规定办理了停用手续,未进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再次使用前。
5.2省特检院收到《电梯定期检验申请单》,并在使用单位缴纳了定期检验费用之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人员进行定期检验,并将检验日期通知受检单位。5.3定期检验准备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制造单位资料、安装资料、改造、重大维修资料,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提供省特检院留存复印件并加盖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公章)、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维保单位资质证明;(7)限速器检验报告及合格标志。
注:以上第(2)、(3)、(4)、(5)项资料和文件的具体要求参见TSG T5001中有关内容。5.4定期检验参与及配合人员的要求
整机检验至少应有以下人员参与:
1、使用单位相关负责人以及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2、现场检验配合人员:
维保单位应为省特检院每个检验组(2个检验员)至少配备2名检验配合人员(其中保证机/电工各1人,电工应熟悉被检设备电气控制线路,可以进行线路短接、清除故障等操作),以及适当数量的搬运人员,用于搬运试验用砝码(需要时)。3.7.3定期检验现场的环境要求:
(1)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2)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5)井道封闭完好。
(6)轿厢内报警装臵可有效与救援服务联系。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出具中止检验通知书,说明中止检验的原因。使用单位对不符合情况进行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检验。中止检验将根据情况收取误工费。
5.5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人员将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施工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监护使用意见,或不合格结论、建议停止使用意见:
(1)维护保养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2)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3)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4)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5.6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特检院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收到见证资料后,将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省特检院,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5.7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省特检院将在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
(2)TSG T7001中定期检验涉及的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省特检院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
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项目得到了有效整改。
5.8经检验,凡不符合5.7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省特检院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使用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复检将按照规定收取复检费,复检程序由省特检院根据复检涉及项目确定。
5.9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以及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省特检院将把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并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5.10对于超过检验报告下次检验日期规定的期限未申报定期检验,也未履行停用、报废手续,仍在继续使用的电梯,省特检院将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如该电梯在超过期限后申请定期检验,省特检院将不执行定期检验程序,而根据设备状况按照鉴定检验的项目和要求进行检验和收取检验费。6.附件的填写
所有附件表格中的信息除签章外均应使用计算机填写。有关填写说明如下:
6.1附件1:开工报检资料清单
“使用单位(项目)名称”栏:填写电梯使用单位的全称。如果电梯报检时未确定使用单位,填写当前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职责单位(如电梯所在建筑物建设单位),并在括号里注明建筑物工程项目名称。
如一房地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xxx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名称是:xxx小区,那么该栏应填写:“xxxx房地产开发公司(xxx小区)”。
6.2附件2:开工报检/受理单
“施工类别”栏:填写“安装”、“改造”、“大修”; “施工单位及负责人签章”栏:由施工负责人签字,并盖施工单位公章;
6.3附件3:设备信息确认单
“设备代码/使用登记编号”栏:填写注册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如尚未取得,可不填。
“安装地点”栏:应详细注明几号楼-几单元电梯,如该单元将安装两台以上电梯,应使用相对方向标注不同电梯,如“1号楼1单元东梯”;
“设备名称”栏:填写“曳引式客(货)梯”、“强制式客(货)梯”、“无机房客(货)梯”、“病床电梯”、“观光电梯”、“防爆客(货)梯”、汽车电梯等;
“设备类型”栏:填写“乘客电梯”、“载货电梯”; “控制方式”栏:填写“集选”、“并联”、“群控”等;
“轿厢面积”栏:填写“深×宽(mm)”; “使用环境”栏:填写“室内”、“室外”; “驱动方式”栏:填写“曳引驱动”、“强制驱动”; “调速方式”栏:填写“交流变频调速”、“交流调压调速”、“直流调速”、“变极调速”等;
“控制柜安装位臵”栏:填写“上臵机房内”、“井道内”、“井道外”等;
“绕绳方式”栏:填写“单绕”、“复绕”;
“驱动主机布臵方式和位臵”栏:填写:“上臵机房”、“下臵机房”、“无机房”等;
“曳引机-型式”:有齿轮/无齿轮; “安全钳-型式”:渐进/瞬时; “限速器-型式”:单向/双向; “缓冲器-型式”:耗能/蓄能;
“上行超速保护装臵-型式”:作用于曳引绳/作用于曳引轮/双向安全钳;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型式”:注明用于何处回路; 6.4附件4:土建勘测记录
所有涉及尺寸应有单位;
“使用单位编号”栏:如使用单位尚未编号,可不填; “井道封闭情况”栏:指电梯投入使用后井道封闭状态,填写:“完全封闭”、“部分封闭”;
“井道布臵型式”栏:填写“单独井道”、“两台贯通井道”、“多台贯通井道”;
“井道安全门”栏:如设臵有井道安全门,填写设臵数量,并在“备注”栏中说明层间距超过11m的具体楼层和井道安全门的设臵是否符合要求。如未设臵井道安全门,填写“无”;
“井道检修门”栏:如设臵有井道检修门,填写检修门设臵位臵,空格填写不全可参见备注。如未设臵,填写“无”;
“井道壁结构”栏:填写“圈梁”、“混凝土浇注”、“砖墙”、“钢架结构”等;
“牛腿结构”栏:填写“混凝土浇筑牛腿”、“钢结构牛腿”; “导轨支架固定方式”栏:填写“预埋铁焊接”、“槽钢或工字钢横梁焊接”、“膨胀螺栓固定”、“穿墙螺栓固定”等;
“层门固定方式”栏:填写同上;
“机房安全空间测算”栏:根据机房尺寸,推测曳引机和控制柜就位后有关净空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井道下部空间”栏:注明井道对重下部是否有人可到达的空间,如存在空间,应提供拟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底坑地面承载设计值; “顶部空间测算”栏:根据有关部件情况测算安装完成后井道顶部空间尺寸是否符合要求,参见TSG T7001第3.2项;
“底坑空间测算”栏:根据有关部件情况测算安装完成后底坑空间尺寸是否符合要求,参见TSG T7001第3.14项; 6.5附件5:整机检验申请单
“报检设备编号”栏:与《受理意见书》中注明的编号类型应一致。
“设计变更情况”栏:对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情况进行说明; “申请单位签章”栏:应有使用单位和施工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7.其他说明事项
7.1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各室电梯检验区域划分及邮寄、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可登陆省特检院网站:http://查询。
篇6: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规程
河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一、修订本标准的目的、意义
《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规程》(DB41/T 847—2013)自2013年12月29日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我省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工作、保证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国家有关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的法规和相关标准相继更新,特别是《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使得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工作在法律上有了明确支撑。随着《特种设备安全法》、《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4—2015)等法律、规范及相关标准的颁布和修订,原《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规程》中部分条款内容也应与上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同步更新和修订,以保证其持续的有效性、适用性。
《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规程》对规范氧舱安装监督检验工作、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和设备安全性能具有重要意义。该地方标准的修订、颁布与实施,有利于氧舱安装监督检验的工作的开展,将对河南氧舱的安装监督检验质量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任务来源及编制原则和依据 1.任务来源
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征集2017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豫质监标发【2016】203号)文件精神,我院于2016年12月立项申请了《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规程》的修订工作。2017年11月,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关于下达2017年第四批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豫质监标发【2017】355号)文件批准了该标准的修订计划,立项编号为20174220232,由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负责该标准的修订编制工作。
2.编制原则和依据
本地方标准的编制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和规定,体现了标准的规范性原则。
本地方标准充分借鉴和参考了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技术要求,不仅符合国家规范的基本原则,而且符合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原则。在此前提下,参照氧舱的相关标准、最新研究成果和我院的检验工作经验,对DB41/T 847-2013进行修订工作。充分考虑河南省实际情况,力求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以指导我省氧舱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确保检验质量和设备运行安全。
三、修订过程
本次修订工作自2017年10月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法规处正式立项,河南省锅检院组织修订,2017年11月正式成立修订工作组开始修订,修订过程主要经过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资料收集与调研。2017年11月,修订工作组全面收集了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规范、规程及规则,初步确定标准的修订目标和内容。
第二阶段:地方标准起草和研讨。2018年1月到4月,修订工作组在广泛调研和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制定出地方标准修订方案。经多次讨论和研究,制订了标准初稿,对标准方案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改,于2018年5月底完成了标准第一稿。
第三阶段:标准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2018年7月邀请有关专家及技术骨干对标准的术语内涵、内容、适用范围、适宜性、准确性、完整性及附件类型等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在总结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标准文本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2018年8月又召开了由包括原规范起草人参加的征求意见工作会,修订工作组根据征求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再次修订完善,形成了报批稿。
四、主要内容修订说明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标准第1条修改了安装监督检验的适用范围,主要依据2014年11月03日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
告(2014年第114号)。
2、本标准第2条,引用文件删除了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TSG 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对原标准内容进行了相应删减。
3、本标准3.2对医用氧舱的分类详细描述,明确了介质和工作压力等参数,主要依据《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4-2015 第1.3.1条。
4、本标准3.3对医用氧舱安装单位资质做了说明,并增加了严密性试验、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等内容。
5、本标准3.4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明确规定了本标准监检部分不包括的氧舱种类,依据《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4-2015第5.1条。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使责任更加明确,依据国务院总理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监检内容将原来的“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修改为“对安装过程进行的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试验”。
6、本标准5.1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的内容增加了对安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评价。
7、本标准5.2.1删掉对于A类监督检验项目,监督检验机构可留存一份安装单位提交的检查、试验等工作见证存档。
五、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六、标准实施的建议
建议标准发布后,加强标准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好的改进建议反馈编写组,以便进一步对标准的修订完善。
建议该标准作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发布实施。
《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规程》标准修订编写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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