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05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通用6篇)
篇1:20060705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全省联网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量化扣分
第五条 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二)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
(六)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或把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或将专业工程不依法分包的;
(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八)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九)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
(十)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第七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
(五)施工起重设备由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安装或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
(六)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计);
(八)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九)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八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二)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
(六)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第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
(二)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十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
(二)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
(三)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
(二)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二)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第三章 人员量化扣分
第十三条 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三)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四)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县(区)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
(五)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六)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
(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二)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未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用的;
(五)没有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八)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其管理施工现场的;
(二)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未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四)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
(五)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六)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计);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第十八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九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工程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安全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二十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或安装验收的;
(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五)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检查上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
(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落实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四)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五)无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巡查记录的;
(六)脚手架、模板工程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七)施工临时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或应使用而未使用安全电压的;
(八)施工临时用电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混接或保护零线未引入机具的;
(九)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或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
(十)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
(十一)临边防护存在严重隐患的;
(十二)施工人员在作业区内不戴安全帽或穿拖鞋的(按每人次计);
(十三)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各分项检查评分表子项目的保证项目的(每一条)。第二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
(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或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未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的;
(二)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四)未对施工企业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情况实施监理;或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理责任;或监理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未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监理的;
(二)因施工安全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强行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报告的;
(三)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未进行巡查和记录的;
(四)未能跟踪检查监理机构发出安全整改通知的整改结果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建立安全监理档案的。
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监理记录不齐全或监理月报未能如实反映工地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每检查次扣1分。
第二十六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越权代签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有关监理文件的。
第二十七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按安全责任分工,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施工中存在的施工安全问题的;
(二)对存在的安全重大隐患未及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停工整改决定,未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并反馈情况的;
(四)对施工单位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五)委托或授权监理员代签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监理文件的。第二十八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业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规定和标准实施安全检查评分的;
(三)对不履行安全责任或不称职的监理员不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调整撤换的;
(四)未对施工单位的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止的。第二十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二)无安全施工监理日志或日志内容弄虚作假、记录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未按规定对关键施工环节和事故易发、多发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和巡查的。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执行
第三十条 违规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单个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违规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三十一条 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扣分执行情况。第三十二条 在一个扣分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到总分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建设信息网上公示,被扣分企业资质证(被扣分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发证机关应在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所列的检查项目和相应的扣分值,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对其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缴有关资料,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证,作为扣分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执行违规扣分应当由一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和一名具有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以上证件后共同执行扣分。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十五条 实施扣分后,必须向被扣分企业(人员)送达《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注册(岗位)证号、扣分原因、扣分依据、扣分分值、整改期 限、申诉权利等内容。由执行人签发,加盖公章,被执行人签收。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
第三十六条 在每检查次中,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三十七条 实施扣分时,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所有的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第三十八条 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辖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扣分结果作为企业从业资格备案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违规行为,各扣分执行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60分或本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30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一个扣分周期内被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第四十条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实行注册管理的人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3个月,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均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1年;连续三次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5年。停止执业由被扣满(超)分即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被扣满(超)30分的,暂扣其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十二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扣满(超)分的处理情况,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
篇2:20060705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粤建质[2009]1号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企业违规量化扣分
第五条 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第七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起重机械分包给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安装拆卸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的;
(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六)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的;
(七)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的;
(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第八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架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九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四)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五)未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的。
第三章 人员违规量化扣分
第十条 对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1分。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三)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三)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四)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六)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三)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五)施工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
(六)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七)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具、安全网的;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四)未落实本企业制定的安全检查制度的;
(五)未落实监理企业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
(八)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的;
(九)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十)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工地无专职安全员在岗的;
(十一)未对现场专职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的;
(十二)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十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的;
(十四)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档案管理制度的;
(十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十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十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十八)脚手架、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模板工程施工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的;
(十九)“四口”,“五临边”防护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十)未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二十一)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三)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的;
(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未落实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三)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检查上报建筑施工工人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情况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十八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的(按每箱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二)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其他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批准的;
(三)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四)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施工作业和设备使用,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的;
(五)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六)安全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
(二)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的;
(五)未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实施阶段安全评价的;
(七)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八)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的;
(九)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十一)监理周报(月报)未及时、如实反映工地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一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未按专业分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二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的;
(三)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进行旁站、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二)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未按专业分工及时参加阶段安全评价的。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统计
第二十四条 一个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及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值的,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二十五条 在每次检查中,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累计分值。
第二十六条 实施扣分时,如果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负责动态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扣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共同执行。执行扣分的人员应主动向被扣分企业或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证)。
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取证充分,对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扣分后,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当场向被扣分企业(人员)发出《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资格证号、扣分原因、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扣分人签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并拍照取证。
第三十条 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动态扣分。
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第三十一条 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实施扣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第三十二条 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送达扣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扣分的机构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审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在本省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半年至1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监理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15至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个月至半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本省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至3个月,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内不得申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非本省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任职资格1至3个月,期间停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1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
第三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3个月至1年。
第三十七条 上述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被扣满分后的处理情况,将抄送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全省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
第七章 量化扣分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6]59号)同时废止。
篇3:20060705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一、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现状
当前, 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主要是以政府监管为主的被动式安全管理模式, 建筑市场中各参与方对建筑安全管理的主动性不高, 这也是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推进建筑施工项目各参与方投入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工作, 不仅赋予了项目各参与方对安全工作质量的发言权, 而且可以促进各方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相互监督、自我检查和完善。
在我国, 建筑安全责任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施工单位单方承担, 施工企业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的自我检查评价, 不仅可以激励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自我完善, 更是对施工企业诚信品质的考验。
项目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与承建商之间公正的第三方, 不仅要维护建设单位和不损害被监理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而且对项目安全管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产权单位, 理应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各项工作,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发挥积极性。
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对项目安全检查, 体现了政府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评价。检查评分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 为依据, 根据在施工现场检查下达的限期整改单、停工单等对项目安全生产评分。阶段性检查评分中, 监管员对项目所处特定阶段的所有必查项进行全方位检查, 根据实际检查情况予以评分。
施工项目建设三方和政府监管部门对项目安全生产的评价, 实现了安全生产工作中从自查到他查, 从自我认可到各方认可, 更是强调了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理念。四者对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关系如图1所示。
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评价体系建设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应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 为基础, 在分析现有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评价指标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根据施工项目建设三方和政府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联、角色定位, 以及层次分析法基本原理把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评价体系这一复杂的系统, 分解成目标层、准则层、方案层等层次, 构建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在工程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 又包括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日常检查、阶段性安全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处罚。由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所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 构建了近3年已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已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应在工程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 增加已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奖励。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体系建设
建筑施工项目是一个特殊的, 在一定时间内被完成的有限任务, 具有单件性、一次性等特点。而建筑施工企业是建筑项目的承载者, 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对其所承包的项目安全生产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因此我国建筑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逐渐从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管理进行转变。为此, 住建部制订出台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 , 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以及综合安全生产能力进行了定量化评价。同时, 结合武汉市近十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构建了如图2所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体系:
在图2所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 包括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资质、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企业近3年所有已完工程项目安全加权评分、企业所有在建项目安全评分, 通过这四个方面的评价, 可以有效反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同时, 为了更好地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重视度, 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里面设置了近3年企业安全文明生产奖励作为额外的加分项, 以及近3年企业所有项目安全生产处罚作为额外的扣分项。其中, 企业安全文明生产奖励包括全国文明企业、全省文明企业、市级文明企业, 处罚包括企业所有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情况。
四、评价体系建设的作用
1. 可以使安全管理行为实现量化, 并增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意识。建筑工程安全评价体系的建立, 将推动安全监管部门安全检查工作有效进行。根据相应指标、配置专业评分人员对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打分, 后台监控系统自动形成企业得分。以此量化具体项目和所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状态, 并实现信息公开化。这不仅有利于监管企业施行惩处奖励, 更促进施工企业自查自省, 增强安全意识, 主动地重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2. 可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评价体系, 提高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监管效率和效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对象是施工过程中人的行为、物的状态以及施工环境等, 通过完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指标使具体工程项目中安全控制和管理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由建筑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评价的跨越, 可以使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和施工企业自身实时掌握企业的安全生产动态, 提高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和效果, 并促使施工企业主动地重视安全生产, 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有利于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增强施工企业的竞争力。建筑施工企业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 拥有一套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是施工企业保证建筑产品质量合格和满足施工作业安全需要的重要保证。通过对施工企业实施安全评价工作, 以降低不安全因素的影响, 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过程控制, 以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 同时也提高了施工企业的安全形象, 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也更有利于建筑行业的良性竞争, 进一步使其得到稳定发展。
篇4: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研究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动态管理
目前国内工程项目管理多以传统管理方法为主,尽管其在实际运用中,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但随着工程建设管理要求的逐步提升,以及工程技术要求的日渐复雜化,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管理要求。项目动态管理是一种新型建设工程管理方法,其具有更高的科学性和现代性特点,对保证工程项目管理有着重要作用。
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要点
1.1 技术管理
自投标进行以来,技术人员必须对现场情况进行充分实践和勘察,并结合施工现场所具备的条件,例如,材料机具、资金状况等,同时与工程实际相结合,为其拟定安全性最高、最经济的施工方案,在成功中标之后,需进一步对投标的文件进行重新优化,并能够编制出更加符合施工需要的进度计划和组织设计等。在对施工计划进行编制的过程中,需要对进行非常具体、全面的进行考虑[1]。
1.2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本身具有不间断性和经常性,也就是说,在整个的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安全应当贯穿始终。工程事故通常在难以预料的情况下出现,为此,将安全生产作为系统工程的重要放线,同时全体上下的共同努力,真正实现对安全管理的全面提升。安全作为贯穿整个项目工程管理的重要方面,在处于动态状态下的建设项目中,其自身也必然呈现为动态化发展。在实施安全管理的过程中,所有参与人员都必须保持绝对的警惕性,真正树立起安全管理理念,从根本上实现对安全管理的全面控制。
1.3 人员管理
人员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其主要是指对工程项目的所有参与人员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调配。作为工程项目领导组织主要负担下列任务:一是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整个工程,使各项工作能够得到充分的调配,进而更好的实现项目管理;二是提出一个系统的、综合性的组织规划。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人员作为确保工程推进的基础和确保工程顺利开展的桥梁,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无疑是保证工程项目顺利推进的关键。
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要点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建设工程项目处在一个持续推进的过程中,其本身处于一个动态状态,在对其实施动态管理、安全管理和人员管理,都始终处在动态的状态下,为此,在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实施动态管理不仅可有效提升管理效率,同时也更利于各项管理手段的落实。
2 项目动态管理的内容与控制
2.1 项目动态管理基本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主要是从工程建设施工特点和内在规律来实现对管理机制和体制的充分展现,因不同的建设项目与人员结构,其工程建设也必然有所不同,为了能够更加符合项目实际特点,对施工组织进行合理配置,并对项目动态管理进行优化组合,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2.2 项目动态管理的控制
项目动态管理更多的是对系统内外状态不断变化的因素进行考虑,简单来说,主要是指内部诸多要素的变化应当结合项目的条件及外部条件作出相应的调整。一方面项目的投入应当伴随着项目建设承包合同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变化,并进行分析和研究,同时提升预控预测能力,并对应变能力进行提升;另一方面,施工力量的配置应与项目建设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3 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的基本原理
3.1 过程控制管理
过程控制管理,简单来说,就是一种目标管理,各个目标的实现都应当属于一个具体的行动过程中,并通过对过程控制原理的利用,来促使相关投入、资源得到有效的动态管理,同时实现对流程、步骤和方法等的有效控制,更好的对活动进行统计、测量和反馈,为动态管理的改进提供科学的依据,从而更好的实现对成本的控制,更好的保证双方利益[2]。
建设项目管理主要包括了项目的计划、启动、控制、实施和结束。目前,在对项目管理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通常需要运用PDCA循环方法,简单来说,就是指计划-实施-检查-处理。
在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时,并非属于单一过程,其主要包含了多道工序和多个分部工程,不少工序都是依次开展的,在上一道工序完成之后即可进入到下一个工序,当然也有不少工序呈现为平行交叉的状态,这就需要各工序相互结合和相互渗透。由此可知,在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实际主要是对相互结合各个工序实施网络化管理,并通过PDCA循环来实施动态管理,最终目标是实现下列几项目标:对工程实现途径进行选择;对关键点、方法、运行条件进行控制和明确;对各个工序进行有效衔接和界定;对工程进行监测和总结;确保工程能够持续有效改进。
3.2 目标系统化管理
即将整个工程项目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统筹管理。工程项目目标应当具有明确、具体和可行的目标,同时能够与承包商和业主达成一致约定。切记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得对目标作出过大的修改和过多的修改,或者出现目标不明的情况。
系统化管理主要是结合项目的整体开展情况,由管理人员对项目目标计划进行拟定和实现,并通过对成本、质量和进度三大基本项目进行多次的协调,使其能够更加符合动态控制的需要,并能够更好的确保目标的有效开展和实现。
4 建设工程项目计划的编制与优化
4.1 建设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的重要性
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项目往往具有非常严格的时间限制,并且在对工程项目进行进度计划的拟定时,其最主要的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项目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计划将各个环节有效落实,同时能够实现对项目目标的逐步分解细化,并经由阶段性施工计划的有效落实,更好的推动施工项目的顺利开展。在施工项目的动态管理中,进度计划可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主要是对施工现场机器、人员以及材料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管理,同时也有利于成本计划、质量控制计划的有效实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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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过程
4.2.1 项目概述
根据获批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对项目工程情况作出相应的概述,同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项目说明、进度计划、安全目标等。
4.2.2 项目工作分解结构
对涉及到的各种复杂项目进行逐层分解,并在逐层分解中,明确各层的重点要素,这在实现资源合理分配、进度计划编制、成本结算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4.2.3 明确工作责任
将项目中涉及的各项责任落实到单位或者明确到个人,确保每项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分配,这更利于项目管理部门的有效管理,同时结合项目的考核对成员工作的优劣进行合理评价。
4.2.4 明确工序顺序
在完成工作分解结构模型的建立后,对工程开展流程进行梳理,并根据施工工艺的工序和先后顺序,对工作工序顺序进行明确,完成对各个环节的先后顺序的梳理,同时对逻辑网络图进行绘制。
4.2.5 对所需资源和工作持续时间进行明确
在对工作持续时间进行明确时,需要将其与估算充分结合起来,这与各工作网络时间计算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应对同类工程历史资料进行参考,并严格结合“工程持续时间=工程量/单位时间完成工程量”的公式来对其进行计算。并对工作量数作出正确的评估,这是把握工作持续时间的重点,同时还应将其与估算同步同时开展[4]。此外,在对所需资源以及工作持续时间进行明确之后,即可完成初步网络计划模型的构建。
4.2.6 网络计算和优化
在完成各工作活动最迟开展时间、最早开展时间以及最迟完成时间等相关数据的计算之后,即可完成关键线路的确定。同时在关键线路上对资源和工期的有效优化,并能够更好的对费用、工期和质量三项目标的有机结合。
4.2.7 完成控制点横道图或者网络图的绘制。
5 结论
在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的过程中,需充分运用各种技能、知识、方法和手段,确保各个目标能够得到有效实现,从而更好的满足项目工程利害关系,使其达到各种管理的期望和要求。同时,在工程项目动态管理时,需要对项目目标进行确定,其中应当包括成本、工期、質量和性能等,再结合资源约束和目标来拟定相应的实施计划,并根据计划落实组织项目实施。在进行实施时,应动态地实现对项目进展状态的跟踪,并将其与最初设定计划进行对比分析,及时掌握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偏差,并给予相应的纠正处理,更好的处理项目各种冲突,更好的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的有效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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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彦翔.建设工程施工动态现场管理系统初探[J].福建电脑,2010,(12):14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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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玉超,张东.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协调技术研究[J].价值工程,2011,(32):82-83.
篇5:20060705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是指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业绩、质量、市场行为等进行适时监督检查,并及时作出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工
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工作。
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勘察、工
程设计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集中监督检查;
(二)临时抽查和巡查。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人员组成:
(一)两名或以上佩戴执法证的监督检查人员。
(二)熟悉资质管理和资质审查的专家。
(三)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
第七条集中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范围为:
(一)勘察设计企业:取得国务院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及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1并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在鲁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
(二)勘察设计项目:上完成的勘察、设计项目,包括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鲁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
第八条集中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公布。
(二)检查方出示相应的检查文件或证件,明确监督检查内容。
(三)被检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四)检查方按检查方案对检查内容逐一进行检查。
(五)检查方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企业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六)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核实后依法提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建议,现场下发执法告知书。
第九条集中监督检查应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受检企业按照检查要求认真进行自检,并上报以下材料:
1、自检报告1份。
2、由“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发送的数据1份。
3、加盖注册执业师印模的资质检查申请表1份。
(二)检查阶段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按隶属关系进行检查,所检查的企业数不得少于辖区内企业总数的50%,按检查文件的要求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书面检查报告、检查情况汇总表、检查工程项目情
况一览表和检查勘察设计企业情况一览表。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各设区市25%以上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在各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范围内必查一次,被实名投诉和举报企业为必查对象。
(三)总结阶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对违规企业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监督检查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企业符合资质标准,遵守有关市场、资质管理规定,质量行为良好的,检查结论定为合格。
对合格的省内企业,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上加盖山东省勘察设计市场检查合格专用章。
(二)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场检查结论定为不合格:
1、注册执业人员或技术骨干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
2、存在出卖资质图章、代审代签、压价竞争、越级承揽业务等不良行为的;
3、受检材料中存在伪造、恶意涂改等不良行为的;
4、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5、违反市场管理规定、资质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省内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资质,收回其资质证书正、副本及证书专用章。
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省外企业,两年内不予办理进鲁备案手续,并将处理
结果告知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在检查中存有严重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各方主体质量企业或个人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在媒体公开曝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不得参加本诚信企业、文明企业等荣誉表彰评比。
第十二条加大对依法诚信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表彰宣传力度,并纳入绿色通道,切实发挥动态监管的激励作用。
第十三条临时抽查和巡查采取不定期随机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查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临时性举报和重大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对拒不提供被检资料,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提供被检材料。
第十五条实施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合同履约、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行为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对勘察设计企业实行量化考评,并实行诚信评价等级制度。对从业人员实行“红牌”、“黄牌”警示制度。
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施工图审查建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档案。
凡连续两年经国家、省、市质量检查、市场检查、施工图审查检查发现有不合格项目或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率达到20%或一年以上无勘察设计业绩的勘察设计企业,连续四年未作出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甲级勘察设计企业以及连续四年未作出市级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乙级及以下企业,均不予资质升级和
第十七条省外(境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山东省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应当到省和项目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省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包括中央驻鲁企业)在山东省境内跨地区承担业务的,不再在各设区市办理备案手续,但应办理勘察设计合同登记手续。
企业或注册人员在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实行勘察设计市场信息化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企业业绩、注册执业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签名、毕业证、职称证、个人业绩等应通过“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及时进行网上上传和更新。
第十九条加大对资质资格申报弄虚作假查处力度,实行申报企业注册人员、工程业绩等公示制度。
对于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或被举报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开展核查。经核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其申请资质资格不予行政许可,在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和各级有形建筑市场予以通报,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对于存在伪造印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推行并健全违规勘察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在勘察设计市场竞争中违背公约及规定的企业和在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逐一进行约谈,并建立档案,对重点企业进行追踪检查,对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网上
第二十一条完善勘察设计市场自律体系,建立勘察设计市场自律委员会。第二十二条加强对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包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压低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
第二十三条对有关部企业或个人在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中的其他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篇6:20060705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业经省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2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确保预拌砂浆质量,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在负责散装水泥管理的机构(下称“主管机构”)备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砌筑、抹灰、地面和防水等湿拌砂浆或干混普通砂浆;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拥有满足预拌砂浆生产要求的人员、设备和场所,具备预拌砂浆生产工艺基本条件,符合当地行业发展规划,能按预拌砂浆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经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是指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设施设备、试验室配置、生产经营等进行存档备查、公告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在主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各级主管机构要按照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相关生产技术要求,积极引导预拌砂浆生产建设,指导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办理备案。
第六条办理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见附件二);
(三)工商营业执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采用网上备案,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上操作完成。程序如下:
(一)在信息平台登录“登记备案”子系统,设置用户名和密码。填写验证码后点击进入系统;
(二)逐项填写备案系统表格内容、上传证照和声明等扫描电子文档后点击提交;
(三)企业申报材料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在信息平台公示五天无异议后,统一编发备案号并公告;
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由地级以上市主管机构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报省主管机构核定是否予以备案。
第八条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信息平台进行变更。
第九条已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跨市销售的,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向产品使用地的主管机构提交异地销售报告表(见附件三),纳入当地主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条省主管机构负责对全省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地级以上市主管机构负责对生产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及时掌握企业生产与产品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地级以上市主管机构应建立完善诚信档案,实行差异化管理,积极促进企业信用建设,及时公开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引导行业自律,营造预拌砂浆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实行备案制度的市,在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由市主管机构负责督促本市备案在册企业在信息平台完善备案材料。
已在信息平台登记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后,在信息平台完善备案材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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