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危险作业安全措施

关键词: 保障 作业 化工 生产

第一篇:八大危险作业安全措施

化工生产十大禁令,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生产保障十条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5个必须: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5个严禁: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严禁违章作业、脱岗 八大危险作业

1、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临时用电作业

4、高处作业;

5、断路作业;

6、破土作业;

7、吊装作业

8、盲板抽堵作业 化工生产十大禁令

一、严禁将香烟火种带入生产区域,在生产区接打电话。

二、严禁饮酒、酒后作业。

三、严禁未按规定着装、未按规定做好防护进入生产现场

四、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五、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六、严禁安全措施不落实进行检修作业

七、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八、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九、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十、严禁厂内违规驾驶机动车、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不戴阻火器。

第二篇:有限空间作业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防范措施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一)有限空间作业主要存在以下危害:

1.中毒危害:有限空间容易积聚高浓度的有毒有害物质。有毒有害物质可以是原来就存在于有限空间内的,也可以是作业过程中逐渐积聚的。

2.缺氧危害:空气中氧浓度过低会引起缺氧。 3.燃爆危害:空气中存在易燃、易爆物质,浓度过高遇火会引起爆炸或燃烧。

4.其他危害:其他任何威胁生命或健康的环境条件。如坠落、溺水、物体打击、电击等。

(二)有限空间作业危害有什么特点? 1.可导致死亡,属高风险作业。

2.有限空间存在的危害,大多数情况下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如加强培训教育,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抢险设备等。 3.发生的地点形式多样化。如船舱、贮罐、管道、地下室、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发酵池等。

4.一些危害具有隐蔽性并难以探测。

5.可能多种危害共同存在。如有限空间存在硫化氢危害的同时,还存在缺氧危害。

6.某些环境下具有突发性。如开始进入有限空间检测时没有危害,但是在作业过程中突然涌出大量的有毒气体,造成急性中毒。

(三)有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哪些措施?

1.进入作业现场前,要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和以往事故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准备检测与防护器材;

2.进入作业现场后,首先对有限空间进行氧气、可燃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3.对作业面可能存在的电、高/低温及危害物质进行有效隔离;

4.通风换气;

5.进入有限空间时应佩戴隔离式空气呼吸器或佩带氧气报警器;

6.进入有限空间时应佩带有效的通讯工具,系安全绳; 7.配备监护员和应急救援人员; 8.严格安全管理,落实作业许可。

第三篇: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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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集团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集团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规定所称危险作业项目,是指在安装、生产、工作中具有较高危险性,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作业或任务。如广告牌高处安装、检维修设备设施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高压带电作业等。

1.3.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高度重视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危险作业项目实施“全员参与,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1.4.不得将危险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1.5.危险作业项目,实行“谁组织生产,谁制定安全措施”、“谁批准方案实施,谁负责措施落实”的管理体制,并明确各方责任。

1.6.重大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交底,应履行层层签字后交底书应存档备案。 1.7.危险作业项目未经审批不得施工作业(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1高处作业的定义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或者虽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机械振动(转动)、毒害物质及其他易伤害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2.1.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2.1.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1.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2.1.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2.1.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1.2特殊高处作业

2.1.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力风高处作业。

2.1.2.2在高温或低温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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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2.1.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成为雪天高处作业。

2.1.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是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2.1.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2.1.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2.1.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2.2高处作业要求

2.2.1、各单位在安装、生产、工作中,需登高作业,必须提出《A&V危险作业许可证》申请,经审批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登高作业。

2.2.2、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癫痫病、贫血病等禁忌症人员以及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精力不集中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2.3、高处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严禁赤脚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安全带;按要求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2.2.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护用品,必须建立登记,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检验、修理、报废等工作。

2.2.5、梯子确保牢固,有防滑措施。

2.2.6、两梯连接使用时,连接处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三梯连接。 2.2.

7、在自然光线不足,夜间进行高处作业,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2.2.8、高处作业地点应避开各种带电线路,避开有烟雾、气体排放处。 2.2.

9、梯子放置斜度,一般与地面成60-70度之间为宜,严禁一梯两人操作。 2.2.10 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主管领导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2.2.11严禁上下垂直交叉作业;必要时应采取相应隔离安全措施。

2.2.12高处作业所用工具材料等不得抛掷,工作完毕做到人走料净场地清;防止落下伤人。

2.2.13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米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低压线路。

2.2.14悬空作业一定要按规定选好吊拉绳,保持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安全带要栓挂牢靠;并设有监护人。

2.2.15冬季及雨雪天气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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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2.2.17在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石棉瓦、瓦楞铁、塑料等危险屋顶工作时,必需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非生产(安装、施工)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的工作,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2.3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2.3.1首先承担作业任务的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作业现场、作业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安全措施;然后按高处作业等级办理《A&V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

2.3.2遇有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单位领导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负责);可不办理《A&V危险作业许可证》。

2.3.3作业高度在15米(含)及以下的

一、二级高处作业项目,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安全负责人审批。

2.3.4作业高度在15-30米(含)的三级高处作业项目,由集团安全主管领导审批。 2.3.5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项目,由集团总经理审批。

2.3.6遇有特殊高处作业环境条件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亲临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在审批手续上签字。

3.电气高压(1000V)以上带电危险作业安全消防管理

3.1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3.2作业前,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并办理《A&V危险作业许可证》。 3.3《A&V危险作业许可证》由集团安全主管领导审批。 4.用火(焊接)危险作业安全消防管理

4.1严格执行集团《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并履行相关规定手续。 5.设备检维修的危险作业安全消防管理

5.1严格执行《设备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要求办理《A&V危险作业许可证》。

6.其他

6.1其他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危险作业,均按危险作业进行管理。 6.2对于疑难无法认定作业项目,要及时上报集团安全负责人予以确定,确保作业安全。 7.考核 按《A&V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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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总 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危险作业范围的都必须经主管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特制定此制度

1 危险作业范围:

1.1 高处作业(无固定 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米)。

1.2高压(1000V以上)带电作业。

1.3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一级用火)。 1.4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1.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1.6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

1.7 上述以外其它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2 审批手续

2.1 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A&V集团危险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用火作业按《A&V集团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执行),交集团行政管理中心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报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2.2 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到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补办审批手续。

2.3集团行政管理中心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全面检查、施工中应派人或布置安全人员做重点检查。

3.考核

3.1 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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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违反本制度导致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附录:《A&V集团危险作业许可证》

第四篇: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为规范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危险作业以及承包方进行本公司的危险作业管理。

2.定义

2.1危险作业:在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2.2设备检修作业: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2.3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作业。

2.4 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2.5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的作业。

2.6 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 2.7 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8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2.9 断路作业:在厂区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10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2.11临时用电: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3 职责

3.1作业申请单位:(1)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2)审查作业单位安全工作方案,监督现场,发现违章有权停止作业。

3.2作业单位:(1)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作业过程安全负责。(2)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3)负责编制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和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作业。

3.3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1)负责提出作业申请,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2)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3)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4)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1 3.4作业批准人:(1)负责组织向作业单位、申请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检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2)负责审批作业许可证;(3)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4)对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3.5 监护人:(1)确认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2)确认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全部落实;(3)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4)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5)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6)监护人应佩戴“监护人”袖章,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作业许可证。 3.6作业人:(1)对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执行安全工作方案和作业许可证的要求(2)在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作业时应立即停止作业;(3)对于强行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4)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淸。

3.7采样分析人:采样分析人应对作业前气体采样(检测)分析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作业地点所在的要求到现场取样(检测)分析,在分析报告单上填写取样(检测)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确认

3.8工艺人员:(1)负责作业前的工艺处置及作业过程中的工艺安全保障,向作业单位提供安全的作业条件;(2) 提供作业点及作业环境的生产工艺流程、工艺指标状态和物料危险性等情况;(3) 负责确定分析项目、采样地点、采样频次。 3.9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负责各危险作业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4作业票证的管理

4.1作业许可流程:作业申请、作业风险消减措施制定、落实(将措施落实情况拍照附作业票后)及审核、作业批准、作业关闭(各项作业具体办理要求见附件:作业票证样式) 4.2各项作业审批权限见下表 4.3各项作业通用要求

4.3.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作业申请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消减措施。

4.3.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 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3.3 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和作业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a)对设备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较低;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的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2 4.3.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应确保安全;

c)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 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4.3.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4.3.6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3.7 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4.3.8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等。 4.4 作业票证有效期

4.4.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4.4.2 《受限空间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h。

4.4.3其他作业票证原则上有效期限不得超过5天,若需延期,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5各项危险作业技术措施 5.1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术语

5.1.1.1固定动火区: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工程部领导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5.1.1.2动火分级: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1.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 5.1.1.4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1.5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1.1.6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5.1.2动火作业综合安全技术

5.1.2.1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动火现场应放置灭火器,并对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5.1.2.2在存有可燃或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并挂牌(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或拆除),防止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盲板应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

5.1.2.3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

5.1.2.4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严禁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严禁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2.5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经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5.1.2.6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5.1.2.7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取样点应由申请单位工艺负责人提出,并安排人员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5.1.2.8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1.2.9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及以上,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5.1.2.10 特殊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动火每4小时分析1次。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在作业中,当动火作业人、监护人或批准人认为有必要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 5.1.2.11二级动火间断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作业人、监护人、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确认风险削减措施落实,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5.1.2.12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物料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5.1.2.13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且必须安装回火防止器,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二者与明火距离均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

4 乙炔瓶应远离热源及电气设备,不准在烈日下曝晒。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

5.1.2.14每处动火点申请单位至少派一人进行监护。

5.1.2.15动火监护人变更须经动火作业批准人同意。变更后的监护人在许可证签字并进行现场

5.1.2.1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受限空间作业

5.2.1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具体要求如下:

a) 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c) 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5.2.2 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a)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b)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1 的规定;

c) 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0.5% (体积); 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0.2% (体积)。

5.2.3 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 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2.4 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a)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b)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5.2.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e)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 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f)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 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5.2.5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达不到5.2.2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 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达不到5.2.2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

5 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 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d) 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 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 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 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5.2.6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或易燃易爆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b)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2.7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 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 联络。

5.2.8 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 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c)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d) 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 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e)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f) 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 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g) 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5.3 盲板抽堵作业

5.3.1 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5.3.2 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T 450的要求。

5.3.3 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生产车间(分厂)应逐一确认做好记录。 5.3.4 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设专人监护。

6 5.3.5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 1165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

5.3.6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 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5.3.7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3.8 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3.9 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3.10 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 5.4 高处作业

5.4.1 作业分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等四级。(1)作业高度在2m-5m(含2m),称为一级高处作业。(2)作业高度在5m-15m(含5m),称为二级高处作业。(3)作业高度在l5m-30m(含15m),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作业高度在30m及其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4.2 作业要求

5.4.2.1 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完好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特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5.4.2.2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5.4.2.3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 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4.2.4 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4.2.5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5.4.2.6 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5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5.4.2.7 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5.4.2.8 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4.2.9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4.2.10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4.2.11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7 5.5 吊装作业 5.5.1 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 一级吊装作业:m>100t、 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三级吊装作业:m<40t。 5.5.2 作业要求

5.5.2.1 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5.5.2.2 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5.5.2.3 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 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5.5.2.4 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5.5.2.5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5.5.2.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5.5.2.7 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5.2.8 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5.5.2.9 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5.5.2.10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 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g 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

8 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5.5.2.11 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 9.2.10中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5.5.2.12 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5.5.2.13 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5.6 临时用电作业

5.6.1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5.4.2的要求。 5.6.2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5.6.3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5.6.4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5.6.5 临时用电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5.6.6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 m;

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 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9 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g)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 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5.6.7 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5.6.8 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5.7 动土作业

5.7.1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7.2 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5.7.3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5.7.4 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7.5 动土作业应设专人监护。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 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 m处,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d) 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7.6 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保证人员能快速进出设施;两个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5.7.7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5.7.8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5.7.9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 5.8 断路作业

5.8.1 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

10 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5.8.2 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5.8.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 h、夜间不超过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5.8.4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设置要求如下: a) 采用安全电压;

b) 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 m,不低于1.0 m; c) 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 应能发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5.8.5 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5.9设备检修作业 5.9.1 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5.9.1.1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5.9.1.2 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5.9.1.3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5.9.1.4 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9.1.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5.9.1.4.2 检修作业现场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5.9.1.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5.9.1.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9.1.5 检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5.9.1.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5.9.1.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5.9.1.8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5.9.1.9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5.9.1.10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5.9.1.1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5.9.1.12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

11 器具不得使用。

5.9.1.13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5.9.1.14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5.9.1.15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5.9.1.16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相应防护用品。 5.9.1.17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5.9.1.18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5.9.1.19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5.9.1.20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5.9.1.21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5.9.2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9.2.1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9.2.2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9.2.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9.2.4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9.2.5 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5.9.2.6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9.2.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5.9.3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5.9.3.1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5.9.3.2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5.9.3.3 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6.罚则

6.1涉及上述危险作业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作业票证的,处罚责任单位500元/次; 6.2凡作业涉及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受限空间、特级高处作业的,违反本制度规定或未落实风险消减措施的,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决定从重处罚;

6.3凡涉及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受限空间以外作业的,违反本制度规定或未落实风险消减措施的,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50-500元,情节严重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决定从重处罚;

7 制度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和公司制定的有

12 关规章制度执行。

8本制度自2015年*月*日起执行,由公司**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八大作业票证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证后才能进行作业!以下规定及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1.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1.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1.2.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1.2.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1.2.3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1.2.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1.2.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1.3 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1.3.1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1.3.2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1.3.3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1.3.4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1.3.5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1.3.6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1.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1.4.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1.4.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 采用的临时设施确保安全;

1.4.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应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

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1.4.4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1.4.5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1.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1.5.1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注:职业禁忌证依据GBZ/T 157-2009)

1.5.2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1.6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1.6.1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1.6.2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审批手续的相关内容详见各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1.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1.8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一)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化管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严格落实、执行《动火安全作业证》 规定、要求的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厂内一切动火作业。 3.职责

3.1公司安环部负责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监督检查、核实在动火作业中对《动火安全作业证》上规定、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3.2动火单位负责在动火前编制《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并落实,确保动火安全。 4.作业基本要求:

4.1禁火区的划分及作业分级

公司安全部门已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1.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自动升级管理。

4.1.2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1.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4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使用

4.2.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安全作业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 动火监护人(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到公司安全环 保部办理、审批,特殊危险区或重大危险源处动火,必须上报公司副总审批。 4.2.4安环部门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公司各车 间负责人)或动火人(公司维修部门负责人)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查批准,审批人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安全作业证”。

4.2.6必须在动火安全作业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2.7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8“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9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禁止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禁止超过72h。 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4.3.1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4.3.2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必须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并且检查分析合格了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4.3.3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4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 4.3.5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3.6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各部门联系,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 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如有威胁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7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 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4.3.7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必须大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明火)间距不应小于10m,有条件可以设置防晒设施。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4.3.8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风以上(含5级)天气严禁露天动火作业,并且严禁室外高处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必须升级管理

4.3.9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3.10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4.3.11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3.12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清理现场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3.13乙炔瓶和氧气瓶除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4.3.14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打扫或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公司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3.16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重新指定监火(代理)人。 5.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动火安全作业管理》4.3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 护;

5.3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工段)应预先通知公司安环部及有关部门,使之在 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4尽量保持作业现场良好通排风,并且必须在正常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5.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5.5.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5.5.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5.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严禁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严禁超过60min;

5.5.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必须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5.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5.6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5.5.6.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5.5.6.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管理

1.目的

加强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确保进入受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厂区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办理及审批,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对现场作业人员、监护人进行有关安全教育,必要时提出具体要求并落实。 3.2作业前,受限空间单位进行受限空间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工作、作业单位负责编制作业安全措施并进行落实,安全环保部核实审批,确保作业安全。 4.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措施

4.2.1作业前,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4.2.2停止运行受限作业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并且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及安全隔绝,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进行安全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与受限作业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必须进行严密地封堵。

4.2.3安全隔绝后,打开受限作业空间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必须用风机强制通风或利用分析检测确定的安全管道和风源送风(严禁向受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作业空间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4.2.4根据作业空间的介质类型、盛装(过)的物料特性等,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清洗和置换,对空间进行严格监测、分析并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4.2.4.1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规定的容许浓度,氧含量必须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必须小于23.5%; 4.2.4.2有毒气体或粉尘(物质)浓度必须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

4.2.4.3其他可燃性气体浓度的规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4.2.5如果作业空间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4.2.6检修作业前30分钟应对进入的受限空间进行气体监测分析,监测点要有代 表性、全面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要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如果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必须在 1小时内,其中:

4.2.6.1分析仪器必须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必须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2.6.2作业中应定时监测,必须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 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2.6.3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2.6.4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2.6.5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4.2.7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涉及动火、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其他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应的作业要求,必须同时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审批手续。

4.2.8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4.2.9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严禁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安全环保部批准;

4.2.10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4.2.1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必须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必须小于或等于12V;潮湿空间内,作业人员必须站在绝缘板上,同时金属容器必须可靠接地;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4.2.12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防爆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

4.2.13在空间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必须使用不漏气的设备,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离开作业空间时必须将气(割) 焊工器具带出,严禁放置在受限空间。

4.2.14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2.16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空间内作业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4.2.19监护人员在受限空间有人作业时严禁离开,必须在能看见作业人员的地点,并随时保持联络作业人员。一旦发现有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4.3进入受限空间前必须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照明、作业工具、个人防护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入空间作业。

4.5进入罐、容器、井内作业时,多层交叉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平台,应按作业点的高度或深度搭设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索为应急救离使用,在作业中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

4.6缺氧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虽经过置换或清洗后但仍然不符合受限空间安全作业措施4.2.4规定和要求的,进入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隔绝式呼吸器等有效防护面具,并且作业期间严禁摘下防护面具;必要时必须拴带救生绳。 4.7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点核实,防止遗留在作业空间内。

4.8在空间外部必须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相应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且必须穿戴防静电防护服、防静电鞋等。

4.9最长作业时间必须小于24小时、若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继续进入内部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作业者要 严格按照作业证规定的时间进入内部作业。

4.10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负责人和现场所在单位责任人必须共同对作业空间内 外进行检查,双方确认无问题,且均在作业证上完工验收签字后,方可封闭人孔。 4.1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1.1作业单位认真填写《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上申请单位、申请人、受限空 间所属单位、受限空间名称、受限空间内原有介质名称、作业内容、作业时间、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危害辨识和安全措施等内容后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办理审批手续;现场责任人、作业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在作业现场进行查看,补充、编制其他安全措施或方案,现场对作业人员、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并签名。 4.11.3完成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经现场分析或检测检查合格并有检测分析人员填写分析数据后,依序由现场检测分析人、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申请单位(负责人)和审批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名,《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立即生效,有效期限于24小时内。

4.11.4《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作业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作业人留存,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档,作业证保存期1年以上。

(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

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证,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必须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证时由权拒绝高处作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严禁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核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确保作业安全。

3.5安环部职责:负责《高处安全作业证》办理、审批及监督检查作业安全措施。 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负责《特殊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编制特殊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组织、安排并进行落实。 4.工作程序

4.1高处作业的定义:

4.1.1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4.1.2一般高处作业:

4.1.2.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含30米)的作业。 4.1.2.2企业内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

4.1.3特殊高处作业:在作业基准面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4.1.3工况高处作业:

在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1.3.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4.1.3.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4.1.3.3在高大釜、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1.3.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分级: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2≤h≤5m,为一级高处作业。 530m,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特殊高处作业:

4.2.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4.2.2.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4.2.2.3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2.2.4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夜间高处作业。 4.2.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4.2.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4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符合GB 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3.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安全带必须符合GB 6095要求、安全帽必须符合GB 2811要求,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严禁用绳子代替。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且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后必须立即恢复。

4.3.3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4.3.4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交叉作业,确因工作需要交叉作业时,必须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可靠的防护隔离设施,必须按指定路线上下,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否则严禁作业。

4.3.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和要求。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特级高处作业应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4.3.6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必须设警戒区并专人监护,严禁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4.3.7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4.3.8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严禁持物,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易滚动易滑动的工具、材料堆不得放在脚手架上,若特殊情况需放置在脚手 架上,必须有防坠落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起吊设备。

4.3.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3.10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必须停止高处作业;在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必须有防滑措施。

4.3.11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房上部、放空管线及塔顶、烟囱上等场所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预先联络并确定联络方式,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必要的、合格的如过滤式防毒面具、口罩、空气呼吸器等个体防护用具,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监护人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工作,并且马上撤离现场。 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4.3.12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4.3.13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必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3.14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必须立即停止高处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公司副总(或总工程师)必须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3.15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3.16在危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危险部位),必须与 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4.3.17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 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8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高挂低用。

4.3.19进入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同时办理特殊《高处安全作业证》。如施工期较长,作业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并且督促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坏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3.20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严禁在作业处休息;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4.4 未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严禁登高作业。 4.5《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作业人员,第二联交作业负责人,第三联交设备管理部门存档。

(四)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吊装安全作业,减少吊装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吊装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吊装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吊装作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 停止作业;吊装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3.5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4.工作程序 4.1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不同分为:

4.1.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的;

4.1.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小于等于100t的; 4.1.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的。 4.2作业要求

4.2.1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三级以上)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4.2.2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4.2.3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 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必须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4.2.4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4.2.5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4.2.6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4.2.7禁止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严禁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2.8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4.2.9指挥人员必须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4.2.10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4.2.10.1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 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4.2.10.2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4.2.10.3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2.10.4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4.2.10.5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4.2.10.6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4.2.11以下情况禁止起吊: 4.2.11.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4.2.11.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4.2.11.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2.11.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4.2.12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4.2.12.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4.2.12.2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4.2.12.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4.2.12.4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4.2.12.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4.2.12.6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4.2.13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 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4.2.14作业完毕必须做如下工作:

4.2.14.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 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4.2.14.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4.2.14.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五)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1.目的

规范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减少临时用电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

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临时用电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临时用电作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定;

3.5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4.工作要求

4.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以下标准的要求:

4.1.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4.1.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4.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4.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必须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4.5临时用电必须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4.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同时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4.6.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6.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4.6.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6.4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 m; 4.6.5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 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4.6.6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4.6.7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 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4.6.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4.7临时用电单位禁止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 点和用途。

4.8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必须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六)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1.目的

为规范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动土作业引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动土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动土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动土作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动土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动土作业安全规定;

3.5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动土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动土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4.工作要求

4.1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2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4.3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4.4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5.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 m处,高度不应超 过1.5 m,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4.5.2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4.5.3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4.5.4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 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4.5.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4.5.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5.7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6二人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4.7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必须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8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必须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必须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4.9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

4.10动土作业涉及临时用电和断路时,必须同时执行临时用电和断路的安全作业要求并办理相应安全作业证。

(七)断路作业安全管理

1.目的

为规范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减少断路作业引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

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断路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断路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断路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 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断路作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 停止作业;断路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 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断路作业安全规定;

3.5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断路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断路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4.工作要求

4.1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必须能保证消防车和其它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4.2作业单位必须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4.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 h、夜间不超过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4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设置要求如下:

4.4.1采用安全电压;

4.4.2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 m,不低于1.0 m; 4.4.3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4.4.4应能发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八)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

1.目的

规范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减少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引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 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抽堵盲板作业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 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抽堵盲板作业作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抽堵盲板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安全规定;

3.5安环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4.工作要求

4.1生产车间(部门)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4.2必须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达到合格要求。

4.3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生产车间(部门)应逐一确认做好记录。 4.4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

4.5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作业时,系统压力必须尽可能降低,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4.6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 点30 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

4.7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 措施。

4.8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必须采取防烫措施。 4.9禁止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4.10作业结束,必须由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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