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管理体制(共8篇)
篇1:土地复垦管理体制
土地复垦应加强资质管理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环境工程研究所所长 周连碧
国土资源网(2009年1月8日 13:30)
非常高兴能参加《土地复垦规定》颁布20周年的纪念座谈会。我自上世纪80年代毕业分配到北京矿冶总院后,就开始起草土地复垦技术标准,1995年开始颁布,当时确实掀起了一个高潮。后来我们又参加了中澳土地复垦的合作项目,1994年至1997年的四年时间里,澳大利亚投入了3000多万元,我们搞金属矿的土地复垦。当时我们有很多专业委员会,学术研讨非常活跃。
七部委文件的颁布和《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办了两期培训班,700多人参加,大家都觉得第二个春天来临了。有色矿山复垦和其他矿山不太一样,有色金属开采对生态破坏非常严重,一个矿破坏上千亩耕地。从复垦难度和污染角度来说,有其技术难点。土地复垦需要有强制性。很多矿山有钱,但是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让他拿出这部分钱。如果有强制规定,如缴纳排污费、环境治理费等,有的企业要拿出上千万元来做。土地复垦也一定要强调。澳大利亚经历了由强制阶段到大家比较自觉的阶段,当然澳大利亚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比如说你不复垦,就拿不到第二个采矿权,有不良记录,这些都是强制性的。所以搞土地管理的基层工作者需要强制措施。我认为,《土地复垦条例》如果能够尽早颁布,对推进土地复垦事业将起到很大的作用。这个条例从层次上将比《规定》上一个更高的台阶,希望能够尽快出台。
建议首先要把家底摸一摸。这个家底到底有多大,怎么摸清?调查的工作量相当大,需要行政部门和专业部门一起做,对于推进土地复垦也
非常有作用。
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我觉得进一步推动,应该有一个资质管理。现在参差不齐,也比较乱,能不能有一些指导意见。我们现在评审的通过率很低。评审的专业性比较强,要涉及土壤、植物、农业、土地等很多专业。我认为这一年半,我们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等方面的推进是非常难的,应在资质管理上继续加大力度。
关于示范点的建设,从资金保证,编制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来说,我认为还是要从一些特别实际的工程例子去借鉴。在试点建设上抓示范点。我们现在主要做有色的,参加的两个项目,一个是科技部“十一五”科技支撑项目,还有一个“863”项目是尾矿库区的重
金属污染。现在国家层面是比较重视的,要抓示范点建设,有利于推广和借鉴。
另外,希望加强学术交流。现在有这么多好经验,相互之间需要学习和借鉴,再把土地复垦工作向前推动一下。
篇2:土地复垦管理体制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李春亭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复垦和对土地复垦实施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复垦的范围包括:
(一)采矿、挖沙、取土等使地表直接遭受破坏的土地;
(二)地下开采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采矿、冶炼、燃煤发电等生产过程中所排放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复垦的其它土地。
第五条
土地复垦遵循下列原则:
(一)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
(二)因地制宜,优先复垦成耕地;
(三)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积极开展土地复垦利用研究,推广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提高土地复垦水平。
第八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破坏土地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复垦。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土地复垦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复垦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复垦计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复垦后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农业,宜粮则粮、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
第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复垦计划,确定复垦项目和复垦义务人。
第十二条
复垦义务人应编写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中应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并附具土地复垦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地面积、类别、等级。
(二)破坏的土地面积、类别及破坏程度。
(三)复垦工艺设计和措施。
(四)复垦所需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复垦义务人、完成期限及要求。
(六)复垦后的用途。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下达同意用地文件,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
复垦义务人应自行组织复垦;确无能力进行复垦的,可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也可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垦。
承包复垦土地,应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复垦费必须专款专用,其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将所占耕地地表耕作层剥离,用于土地复垦。耕作层剥离的深度一般不少于30厘米。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应充分利用附近生产建设形成的废弃物,并采取科学方法,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从事土地复垦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其破坏的他人使用的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损单位或个人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损失补偿费。
第十八条
复垦义务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复垦项目竣工后,复垦义务人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复垦的土地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拒绝接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复垦后的土地需要确定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该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该土地复垦费用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复垦后直接用于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用从此项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复垦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造地费的,不再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免交或部分免交耕地造地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土地复垦计划确定需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复垦的土地,复垦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耕地造地费、土地闲置荒芜费等资金中列支。
下级人民政府组织的面积超过75公顷的土地复垦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有复垦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将需由政府组织复垦的土地承包复垦。复垦后的土地按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优先确定给复垦单位和个人使用,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剥离耕作层而未剥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按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并可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复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造成破坏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清理,明确复垦义务人,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管理 办法
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顾问。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
篇3:土地复垦管理体制
关键词:大冶矿区,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复垦模式
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根据来自于中国农业科技中的资料显示, 在我国, 有95%的一次性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城市化建设中的基础建设的建筑材料都取自于矿产资源。“由于对矿产资源的开采, 矿区地表结构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由于矿产资源的冶炼, 这也对矿区的空气、水以及整个生态体系都造成了破坏。在矿产资源开发完后, 很多矿区都会因为矿渣废石和尾矿的堆积而导致土地资源被荒废。”对矿区进行治理, 加强矿区的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已经势在必行。本文就以大冶矿区为例, 通过对大冶矿区土地复垦模式的考察, 以及对不同类型矿区特点的研究, 进而对矿区的土地复垦及生态重建模式进行探究。
1 矿区土地复垦的一般模式
矿区土地复垦一般来说包括三个方面, 即矿区土地再利用、整体景观规划以及矿区的绿化和整复。一般来说, 在对矿区进行复垦之前, 我们必须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 进而确定土地复垦的一般模式, 从而达到更好的进行土地复垦的目的,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达到土地复垦的效果最优化的目标。
矿区在进行土地复垦的规划过程中, 根据矿区土地最终利用的目的不同, 我们通常把矿区土地复垦分为“柔性最终利用”与“刚性最终利用”两种类型。
1.1 柔性最终利用模式
这种模式是一种需要不同程度的生态工法与生态系统重建的方法, 它包括以生产性和以游憩为主的两种类型。
生产性:耕种农业、牧草地农业、林业、栽培业、温室作物与园艺。这种类型的土地复垦是从恢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 主要针对那些破坏不是特别严重的矿区或者在进行恢复后即可进行农业生产的矿区而言的, 通过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 从而为农业生产提供土地资源。
游憩为主:自然 (文化) 遗产、矿山公园、地质公园、乡村公园、高尔夫球场, 以及属于硬性最终利用发展的景观地区。这种类型的土地复垦从经济的角度出发, 主要针对那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或者生态价值的矿区, 通过进行整治或者改建, 建成公园以及其他休息游乐场所, 从而实现经济和环境双重效应的最大化。
1.2 刚性最终利用模式
这种土地复垦类型是以通过对矿区进行平整改建, 在矿区建设大量的工程建筑的模式。
刚性最终利用是除了人类、与人类共生的生物以及寄生物之外, 缺乏其他种类的生物的土地复垦模式。这种模式是把矿区土地通过改造, 建设成为工程用地。包括有:工业设施、蓄水池、房屋、游乐场、商业发展和公共建设的大厦等。
2 大冶矿区概况
大冶市矿产资源总量丰富, 种类齐全。全市已发现矿产65种, 其中探明资源储量的有42种。其中能源矿产1种, 金属矿产12种, 非金属矿产29种。能源矿产主要是煤, 保有矿石储量2317万吨, 占黄石市的39.6%;金属矿产以铜、铁、金、银为主, 金属铜保有储量110.92万吨, 铁矿石保有储量26637万吨, 金的保有储量为69581千克, 银的保有储量595吨, 分别占黄石市的63%、79%、67.5%和30.6%;非金属矿产点多面广, 储量丰富, 主要有石灰石、硅灰石、方解石、白云石、石膏、陶瓷土等。
大冶地区矿产资源丰富, 然而, 矿产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 布局却不尽合理, 矿业结构尚需调整。大冶是一个矿业大市, 但是矿产资源分布分散, 近98%为小型矿山, 占大冶地区矿产资源的绝大部分, 小矿过多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同时, 还存在着“大矿小开”、“大矿小企业”、“小矿大企业”等现象, 这也与国家产业政策相悖。
由于以上情况的存在, 导致了大冶地区在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采剥作业方式的粗放导致植被和自然景观遭到破坏, 采选冶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石、废水、废气也对大气、土壤、水体造成了较大程度的污染, 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时常发生, 矿山生态环境的监测不完善、不系统, 对环境恢复治理的意识和投入都有欠缺。
大冶矿区是我国重要的铁矿产区之一, 但是由于矿产资源的开采, 当地的土地资源和环境却遭到了巨大的破坏, 对矿区开展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势在必行。
3 大冶地区不同类型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模式探究
大冶地区矿产资源分布具有显著性的特点, 矿产资源开发模式和开采的程度也各不相同, 因此在该地区, 针对不同矿区所进行的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模式也具有各自的特点, 充分体现因地制宜地原则。
3.1 大冶铁矿———国家矿山公园模式
大冶铁矿是我国十大铁矿生产基地之一, 从1958年重建至今已累计采矿1亿多吨。在大量开采原矿的同时, 大冶铁矿也排放出3.5亿多吨废石, 占地面积达300万平方米以上。由于大冶铁矿所排的废石为大理石、闪长岩, 因此植物难以生长。
然而,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 大冶铁矿对矿山环境进行了积极的恢复治理, 以科技为先导, 进行矿山的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 探索出了在硬岩废石场不覆土的条件下种植刺槐树方法。经过10多年的努力, 大冶铁矿最终形成了面积达247万平方米的硬岩复垦林, 并且在矿区天坑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国家矿山公园。同时, 在公园里通过进行生态重建, 形成了报春、石林绿州、层林听涛、林海原等四季美景。除此之外, 该公园还在完成土地复垦的地区建立了各种形式的景点, 有各种样式的矿车点缀在公园中央, 从而帮助旅客了解矿区开采一些情况。同时, 还有地底探险活动, 通过带领游客进入已经开采完的矿洞参观, 以及隧道内部壁画的介绍, 使游客们从中领略大冶铁矿的开采情况和历史。
现在, 大冶铁矿以全面修复矿山环境为其绿化工作的中心, 全力建设国家矿山公园, 朝着美化、香化、彩化、公园化的方向发展, 成为了当地重要的旅游景点之一。不仅如此, 大冶矿山公园更成为当地学生春游和学习历史文化知识的重要地点, 完成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后的矿山公园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应的统一, 为当地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来源。
3.2 大志山铜矿———尾矿上填土造田模式
大志山铜矿是位于大冶大箕铺镇, 以铜矿开采为主, 然而, 伴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也带来了一下环境问题, 土地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尾矿的堆积使得大片的土地荒废。
针对这一情况, 在大冶市政府的扶持下, 由政府投资, 对该矿区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通过在尾矿进行平整, 同时, 在平整后的尾矿上面覆盖一层40厘米左右的厚土层, 这样, 原本废弃的土地又从新变成了可以耕种的良田。经过实践, 我们知道了在这些治理后的土地上可以种植油菜等农作物, 而且, 油菜的产量也很高。政府在完成土地复垦后, 将这些复垦后的土地分发给当地的农民耕种, 这一方面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 帮助农民增加了收入来源, 同时, 另一方面也起到了保持水土, 改善自然环境的作用。
在完成矿区土地复垦后的大志山矿区实现了经济利益与环境的有机统一, 通过对当地农民的采访, 我们也了解到了, 在完成复垦后的大志山矿区, 当地人民对其所取得的成效表示了肯定。不仅帮助当地农民增加了农业用地, 扩大了收入来源, 同时, 极大的改善了当地的环境状况。
3.3 大红山铜矿———废石尾矿充填营建建设用地
大红山铜矿矿区位于大冶市郊区的石头咀刘家村, 属于大冶市近郊农村, 交通便利, 经济相对富庶。大红山铜矿是一座正在开采和生产的矿区, 经过多年的采挖, 当地地貌遭到严重的破坏, 形成了一个比较大的矿坑, 同时, 环境也因为长期的矿产开发而遭受破坏, 当地的居民绝大多数已经搬迁到了大冶市区。
针对大红山铜矿, 经过实地的调查和对当地的情况进行分析, 综合所学的知识, 我对大红山矿区的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的模式进行了如下的思考。
首先, 因为当地矿产资源的冶炼过程中, 尾矿和废石的处理一直是当地矿业企业的难题。因此, 与其用矿产将废弃尾矿和废石运出, 还不如就地倒如矿坑中, 将矿坑填平, 这样不仅节约了成本, 同时也为后期的土地复垦工作做好了铺垫。
其次, 在矿坑填平以后, 由于该矿区面积比较大, 而且处于大冶市近郊, 因此, 政府可以通过招商引资的手段, 以一定的优惠政策和复垦条件, 来实现对该矿区的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 将原本破败不堪的大红山矿区建设成为一个近郊工业园或者商品楼小区, 缓解大冶市住房条件紧张的情况。这样不仅能够解决矿区生态重建的问题, 同时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局面。
3.4 摇篮山金矿———基塘农田模式
摇篮山金矿位于大冶市金湖乡栖儒桥地区, 是一座小型的金矿矿区, 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开采, 至2005已经基本开采完, 现在成为了一座废弃的矿山。
摇篮山金矿在开采后, 留下了诸多的环境问题, 山体遭到破坏, 在山中间形成了一个矿坑。
针对摇篮山矿区的情况, 通过我们的实地调研和对当地自然地貌的分析, 我们认为摇篮山金矿应该在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的过程中, 走基塘农田的模式, 通过复垦, 将荒山转变为最好的农业用地。
根据摇篮山金矿的特点, 具体的我认为可以采用挖深垫浅法, 将矿坑挖匀, 使其形成适合放养鱼虾的水产养殖基地, 对矿坑周边进行修整, 再在修整后的地方修建禽畜饲养基地, 同时, 在矿坑边缘坡度较大的上体上通过修整, 进行果树种植防止上体滑坡的发生, 形成一个以食物链为纽带的小型生态系统。
这样一种模式不仅实现对矿区的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 同时, 通过这种循环的生态系统实现了经济利益和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4 结论性评述
矿区的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模式在国外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 并且充分的应用于实际案例当中, 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然而, 在我国, 由于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健全, 理论体系不够成熟, 地方政府以及矿主不重视, 我们矿区的土地复垦和生态重建模式仍然有待研究和完备, 模式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的结合存在较大的偏差。因此, 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模式的研究需要各方专家学者以及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 对这一问题的探索我们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刘德儿, 陶知翔.加强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的可行性研究[J].中国西部科技, 2004.
[2]王海春.矿区土地复垦的理论及实践研究综述[J].经济论坛, 2009, (13) .
篇4:土地复垦管理体制
关键词:土地复垦整理 项目管理 建议
中图分类号:D6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10(b)-0115-01
最近几年,随着社会的日趋发展与进步,我国土地项目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而项目管理工作也随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进行项目管理的过程中,由于管理难度的不断加大以及基础相对薄弱,所以使其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与困难。而为了使土地复垦整理能够实现全程的规范化管理,并满足集约以及计划的科学管理水平,就需要在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地发掘有效的管理措施,从而使土地复垦整理利用得到更好的发展。
1 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项目申报质量低
很多项目都存在着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不满足复垦整理规划以及土地使用规划的需求;有些地方缺失对预算编制以及可行性研究的重视,没有科学地对配套工程以及土方工程进行测算,致使很难对项目进行实施;有些地方在对项目进行申报以及实施的过程中,缺失对群众意见的采纳,从而使项目实施面临着很多的麻烦。
1.2 相关制度缺乏执行力度
很多地方为了对工程招投标进行规避,则随便地使工程肢解,更有甚者,不能充分地履行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手续,而是擅自地进行施工建设;在进行招标的过程中,相关部门缺乏组织力度,没有充分地对参加竞标企业具备的资质进行有效的审查,所以导致有些施工单位,虽然已经中标,但是并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能力;还有些单位不能充分地对招投标制度进行执行,从而为竞标企业串标给予了便利,这些都是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所以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
1.3 未规范地使用项目资金
项目核算的主体是多元的,很多地方随便对已批准的预算进行更改,擅自使前期工作的费用标准提高,并私自占有工程施工费用。在对资金进行使用与核算的过程,缺失规范性,存在着乡镇挪用与截留的情况。还有些地方同时把一个项目申报为土地整理项目与农业综合利用项目,从而套取上级的资金。
2 改善项目管理的建议
最近几年,通过土地复垦项目直接投资的手段,既可以确保国家耕地总量对于动态平衡的需求,还可以充分地对地方政府对新增耕地进行复垦整理的积极性进行调动。而为了保证该制度能够有效的被落实,一定需要从机制与体制等着手,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项目管理。
2.1 强化项目投资管理
在对项目投资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投资与拨付等进行进一步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在对项目资金进行下拨时,需要适当地使资金拨付时间延长,并根据实施项目前、实施项目中以及项目验收以后等对资金进行相应的拨付。此外,相关部门在对项目资金进行拨付前,都需要委派专门机构以及专门人员深入到项目现场进行验收,并按照具体的情况,确定项目资金的拨付情况。
2.2 强化项目后续管理
对于一些国家级以及省级的投资项目来说,在进行项目验收前,应该由投资主体以及相关审计机构严格地对项目的工程质量以及资金使用等进行审计,如果未通过审计,则需要相关单位以及相关人员进行整改。此外,还需要制定项目验收的时间表体制的,待项目结束后一定要按照限期要求进行验收,反之的话则认为项目的实施不满足要求,而需要原渠道把资金返回。
2.3 强化监督机制与外部竞争
现阶段,很多地方都邀请相关的检察部门以及纪检部门加入到资金使用以及项目招投标等领域,建议实施项目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第一,坚持项目的招投标体制。一定要避免项目实施企业随便对项目工程进行肢解的现象,并对招投标工作进行规范。如果工程总额已经超过一定的数额,则需要采取招投标。此外,还需要不断地对竞标人资质进行审查,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承担项目的单位一定要具备相关的水利资质。第二,坚持工程监理制度。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可以有效地使工程质量加强,并对新增耕地质量进行保证。监理单位一定要具备相关的水利资质,而监理工程师一定要具备交通以及水利等资质。第三,坚持项目施工前公示制度。为了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透明和公开,切实加强对农户与村组合法权益的维护,在实施项目前一定要通过各种手段对项目公告进行发布,并制作公示牌,从而使其透明度有效增强,并得到社会以及群众的广泛监督。
3 结语
在土地的改良与规划的过程中,应该采取科学合理的复垦技术,从而满足耕种需求,还需要增加耕地面积,并在新增耕地上,科学合理地对浇水管线埋设、挖设沟渠、修建田间道路、布置林网以及生产道路等建设进行布局。在自然灾害损毁以及矿山生产等废弃土地中,采取科学合理的复垦技术恢复土地开垦耕种,并在完成复垦的土地上,科学合理地对浇水管线埋设、挖设沟渠、修建田间道路、布置林网以及生产道路等建设进行布局,从而使我国农业生产建设得到更广泛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武京涛.论在农村宅基地复垦中推进新农村建设[C]//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自主创新——第十二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会(第四卷).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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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范金梅,孟宪素,薛永森.论土地整理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的理论基础和指标体系[C]//21世纪中国土地科学与经济社会发展—— 中国土地学会2003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03.
[4]窦洪桥,金晓斌,赵婕,等.不同地貌类型土地整理区景观粒度效应差异性分析[C]//地理学核心问题与主线—— 中国地理学会2011年学术年会暨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建所五十年庆典论文摘要集.2011.
篇5:土地复垦管理体制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黄石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实施管理,明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实施的市级以上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以及低丘岗地改造项目。
第三条 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管理权与监督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三)坚持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的原则;
(四)依法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街办)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项目投资方负责。
乡级人民政府(街办)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实施管理工作;跨乡镇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项目所涉及的乡级人民政府(街办)负责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技术指导、资金监控、监督检查。
第二章 立项申报
第六条 项目选址。由乡级人民政府(街办)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筛选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跨乡镇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农业等相关部门进行选址,经县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和《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暂行办法》等规定。
第八条 乡级人民政府(街办)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协助下,组织编制立项申报资料,跨乡镇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立项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必须符合《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
制暂行办法》等规定。
委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必须是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实行网上和纸质申报相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土资源部门逐级审查后,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第三章 项目规划与施工设计
第十条 项目规划与施工设计一般由乡级人民政府(街办)负责组织编制,跨乡镇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委托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一般应是同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
第十二条 编制项目规划与施工设计应有国土、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等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全程参与,并征求项目区村、组的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规划与施工设计预算编制完成后,应上报项目出资方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乡级人民政府应成立项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跨乡镇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成立项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招投标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招投标方案审查及招投标全程监管。
第十五条 项目招投标方案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经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项目出资方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招投标方案经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招投标范围应包括农田土建、水利、电力、道路、桥梁等骨干工程;零星、分散的辅助性工程,如工程量小的田间平整、植树造林、拆迁、搬迁等工程不在招投标范围之列。
凡预算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部、省级投资项目,原则上应进入省级综合招投标中心开标和评标;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县级招投标中心开标和评标。
第十七条 项目施工、勘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审计等单位应依法确定,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的要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承担项目实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签订工程施工和监理等合同;跨乡(镇)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工程施工和监理等合同。其他零星、分散的辅助性工程可由承担项目实施的单位以合同形式委托当地村、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乡级人民政府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项目实施工作。跨乡镇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成立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承担项目实施的乡级人民政府、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工程建设进度计划、用款计划,签订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建立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进度控制等项目管理制度,发布项目公告,在项目区设立公告牌。
第二十条 项目施工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项目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街办)应设立项目工程指挥部,负责项目施工管理,组织落实项目实施方案、涉农关系协调等工作,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负总责;
(二)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依据施工合同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负责;
(三)监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施工设计、施工合同,对项目施工进度、质量、投资实行控制,依据监理合同承担监理责任;定期向省、市国土整治部门上报工程进度;
(四)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施工进度和质量实行现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对跨乡(镇)的项目组织所涉及乡镇施工;
(五)市级国土整治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实施的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给予通报并督促整改。督促承担项目实施的人民政府对假冒资质、非法转包、无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和不能履行职责的其它单位依法进行清退。
第二十一条 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街办)根据《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程序、统一拨付、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的管理办法,项目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和进度拨付。
第二十四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监管,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对项目资金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部、省级投资项目资金按下列程序拨付:
(一)工程施工费经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公司审核、项目指挥部签署意见、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同意后,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施工单位;
(二)设备费和安装工程费按政府采购有关程序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给供货单位;
(三)项目前期工作费、业主管理费和竣工验收费等费用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审批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
(四)工程监理费按合同条款和进度拨付;
(五)拆迁、搬迁、绿化等费用按以奖代补形式拨付给相应的村、组。
第二十六条 市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按市级投资项目委托施工合同的约定及工程进度,由乡级人民政府(街办)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后,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县级财政部门后,按部、省级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拨付给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前,乡级人民政府(街办)应组织同级国土资源、农业、水利部门和相关村(组)共同制定工程交付后期管理办法,明确管护养护模式、主体、权力、责任、资金保证。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承担项目实施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收集、整理、编制项目验收资料;
(二)部、省级投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财政、审计、水利、农业等部门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项目竣工初验小组,按有关程序组织初验,形成项目竣工初验报告后,按程序申报验收;
(三)市级投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机关内部职能科室相关人员初验后按程序申报验收;
(四)项目竣工验收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要求做好网上报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乡级人民政府(街办)、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项目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移交归档等工作。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必须与项目实施同步进行,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上交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归档。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负责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项目实施中的违反合同、不按有关程序施工、假冒资质、非法转包、以次充优等不正当行为督促项目工程指挥部整改。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负责项目实施的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履行合同,造成项目延期、质量不合格,由承担项目实施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合同对其进行处罚,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项目不能如期验收的,取消其在黄石境内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承担项目实施的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项目实施职责,造成项目延期、质量不合格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项目不能如期验收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不按规定履行项目实施监管职责,造成项目延期、质量不合格的,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项目不能如期验收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级国土整治部门不按规定履行项目监管职责,对项目实施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未及时督促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有权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黄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篇6:土地复垦管理体制
国土资发[2006] 225号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厅),财政厅(局),铁路局,交通厅(局、委),水利厅(局),环保局(厅):
自《土地管理法》及《土地复垦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土地复垦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年来,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复垦费用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原因,生产建设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得不到及时恢复利用,造成土地浪费,环境恶化现象比较严重。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关精神,落实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提出的“加快推进土地复垦”的要求,必须切实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搞好土地复垦的紧迫感
长期以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支持了各项生产建设,但也留下了大量废弃地,未得到及时复垦利用。随着各地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工矿废弃地的数量依然持续增加,导致土地复垦“旧账未还、新账又欠”,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人地矛盾,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搞好土地复垦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对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一定要认清土地复垦在经济建设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土地复垦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强化监管力度,抓紧抓好土地复垦工作,努力做到土地复垦与破坏数量平衡,实现“不欠新账、快还旧账”的目标。
二、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
“谁破坏、谁复垦”是土地复垦工作的基本原则。凡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以下简称复垦义务人),必须对被破坏的土地承担复垦责任和义务。
所有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要按照“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要求,尽量控制或减少对土地资源不必要的破坏,做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并据此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土地复垦费用。露天开采的生产项目以及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要尽量做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努力实现“边生产、边建设、边复垦”;进行地下采掘或施工的,应尽量采取充填等复垦措施,尽可能降低和减少土地塌陷程度和范围。
复垦义务人必须根据破坏土地面积和类型、采出原矿量、复垦标准等,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确保土地复垦责任的落实。土地复垦费要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并足额预算。土地复垦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缴费单位和个人破坏土地的复垦工作。对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尚未履行复垦义务的,复垦义务人必须依法补缴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履行职责、加强监督,认真把好土地复垦审核关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土地复垦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建设用地预审或采矿权审批时,有审查、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核,对没有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要求的,要责成复垦义务人补充、修改或完善。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在申请新的用地或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时,要对土地复垦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查,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将不予办理新的审批手续。
在建设用地批复、采矿许可证发放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复垦义务人,将不批复建设用地、不发放采矿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年检。
各地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土地复垦的监督检查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复垦义务人落实土地复垦方案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要对复垦后的土地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对未完成复垦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年检。
四、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加强复垦土地利用管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调查和适宜性评价,按照“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宜农则农、宜建则建。被破坏的土地要优先复垦为农用地,用于种植、林果、畜牧、渔业等农业生产;确实不适宜农业生产的,可以依法复垦为非农建设用地。
对生产建设过程中被破坏的农民集体土地,复垦后能用于农业生产的,交还当地农民使用,不实行国家征收;确不能用于农业生产的,经当地农民集体同意后,可由国家征收。对生产建设过程中被破坏的国有土地,复垦后能用于农业生产的,可由当地农民使用;不适宜农业生产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用于非农建设的,经依法批准后复垦义务人可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复垦后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要加强土地复垦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工作,做到复垦前土地权属现状清晰;复垦后土地权属或用途发生改变的,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各地要结合国土资源大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工作,摸清本地区被破坏土地的状况,做好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计划。对于历史遗留被破坏的国有土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大投资力度,通过整理复垦逐步恢复利用,同时,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投资方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复垦。复垦后的土地,按照“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和依据规划批准的用途,可以依法确定给复垦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流转,获得相应收益。
五、加强协作,齐抓共管,积极推进土地复垦工作
土地复垦工作任务繁重、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铁道、交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共同搞好土地复垦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批准、核准投资项目时,依据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对涉及土地复垦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对应列入投资估(概)算而未列入的或投资估(概)算不足的,不予批准、核准立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制定土地复垦方案,将土地复垦费纳入投资概(预)算,对无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费未列入或概(预)算不足的,不予批复设计文件和开工许可。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因生产建设项目破坏土地引发的污染和生态环境变化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监测内容,及时与有关部门配合进行监督和检查。
为加强组织领导,土地复垦任务较重的地区,应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的土地复垦协调机构,共同研究并制定政策措施,积极开展联合督查、联合通报、联合奖惩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认真抓好有关工作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联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土地复垦工作和落实本《通知》有关情况进行督察并进行通报。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铁道部 交通部 水利部 环保总局
篇7:土地复垦管理体制
定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在城镇土地定级因素量化过程中,下列关于公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r是中心距某地块实际距离和某中心功能影响半径之比 B:r数值在(0,1)之间变化
C:离中心近时,r→1,距离达到了影响半径时,r→0 D:r越小,越接近;r越大,越接近1 E:合法性
2、按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要求,你认为监测点地价评估应反映。A:监测点现状条件下的土地价格市场水平B:监测点实际成交价格水平
C:监测点在设定内涵下所在区域土地的平均客观价格水平D:监测点在设定内涵下所在区域土地的最高价格水平E:合法性
3、将某城市2009年3~6月各月的住宅价格与上一年同期进行比较,得出各月价格增幅分别为-5%、-2%、2%和3%,这类指标被称为.【2009年考试真题】 A:比较相对指标 B:比例相对指标 C:结构相对指标 D:动态相对指标 E:土地
4、下列项目中不属于企业资产的是__。A.银行冻结的存款 B.涉及诉讼的财产 C.租借设备 D.库存设备
5、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以__为核心的地价体系。A.基准地价 B.标定地价 C.重置价格
D.协议出让最低价 E.租赁价格
6、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和控制范围,是的主要内容之一。A:城市总体规划 B:城市分区规划
C: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D: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E:时间因素
7、《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人口在__万以上的城市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A.30 B.60 C.80 D.100
8、人口素质一般对用地价格的影响较大。A:商业 B:学校 C:公园 D:住宅 E:时间因素
9、专项规划在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中具有__。A.控制性 B.专业性 C.独立性 D.灵活性
10、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年。A:40 B:50 C:60 D:70 E: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11、某企业欠缴消费税20万元.税务机关责令其补交拖欠的消费税,同时加罚了滞纳金1200元.针对上述情况,的说法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规定.【2006年考试真题】
A:以l200元为税基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B:以20.12万元为税基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C:以20万元为税基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不考虑滞纳金
D:以20万元为税基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再按消费税拖欠天数对拖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加收滞纳金 E:土地
12、在估价中,土地开发程度一般根据待估宗地条件、和实际已开发程度确定。A:估价原则 B:估价目的 C:估价方法 D:估价程序 E:时间因素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A.土地开发成本 B.征用土地的成本 C.土地开发收益 D.平均土地纯收益
14、居住区内居民到达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最大步行距离为合理的服务半径,一般为米,在地形起伏的地区还应减少.【2007年考试真题】 A:300~500 B:500~800 C:800~1000 D:1000~1200 E:土地
15、农用地定级考虑的因素中不包括__因素。A.自然经济 B.人文社会 C.区位差异 D.耕地便利
16、下列选项中,__决定有效需求的数量,也决定不动产的市场需求量。A.收入的高低 B.人口密度的分布 C.消费结构 D.消费习惯
17、国土资源部35号令规定,考取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入土地估价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应当经过不少于年的专业实践,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A:1 B:2 C:3 D:4 E:合法性
18、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__。A.会计主体 B.持续经营 C.会计监督 D.会计分期 E.资金流入
19、《孤立国》一书中提出六种耕作制度,每种耕作制度构成一个区域,而每个区域都以城市为中心,围绕城市呈分布。A:六边形 B:三角形 C:同心圆 D:放射状 E:时间因素
20、我国宗地地价评估有三大基本方法,不包括__。A.市场比较法 B.收益还原法 C.成本逼近法 D.标准宗地估价法
21、城市规划工作的特点有__。A.独立性 B.独创性 C.综合性 D.地区性 E.预见性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以作为衡量精度的标准。A:误差 B:中误差 C:方差
D:标准方差 E:土地
23、新古典主义地租模型的代表阿兰索在以空间为核心建立模型时引进同好曲线的概念,即表示在同好曲线的曲面上。【2006年考试真题】 A:不管地价怎么变化,都保持个人在不同区位的满意程度不变 B:不管地价怎么变化,都保持个人在不同租金下的生活条件不变 C:不管距离怎么变化,都保持产品的运输成本不变 D:不管距离怎么变化,都保持该土地的绝对地租不变 E:时间因素
24、房地产开发公司卖楼花属于。A:风险回避策略 B:风险抑制策略 C:风险转移策略 D:风险自留策略 E:土地
25、根据马克思地租理论,农产品的生产价格由__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决定。A.优等地 B.中等地 C.劣等地 D.其他区域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基于()的前提,会计核算应遵循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A.会计分期 B.持续经营 C.会计主体 D.货币计量
2、剩余法中估算开发商的合理利润的计算基数一般为__。A.不动产的总价 B.预付总资本 C.建筑费专业费 D.房地产售价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约责任,主要包括__。A.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满一年未开发土地的,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有权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B.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满一年未开发土地的,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有权征收相当于项目总投资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C.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其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D.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其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不适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因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其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适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包括等。A:城镇体系规划
B: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C: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D: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35%~50%
5、下列各项中,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有。A:固定资产进行日常修理发生的人工费用
B:固定资产安装过程中领用原材料所负担的增值税 C: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
D: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净损失 E: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
6、收益还原法计算公式之一成立的假设前提是。A:土地纯收益按比率s逐年递减 B:土地纯收益按比率s逐年递增 C:土地收益无年期限制 D:土地纯收益大于零 E:土地
7、对土地权利资料的分析要注意。A:合法性
B:现有的情况资料 C:相关界定和限制
D:证载土地使用年限是否合法 E:合理性
8、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__年。A.50 B.40 C.70 D.80
9、根据《房地产测量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的有.【2009年考试真题】 A:无顶盖的室外楼梯 B:未封闭的阳台、挑廊 C:层高小于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D:层高在2.2米以上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E: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10、城镇土地的主要功能是__。A.土地承载能力 B.城市集聚
C.提供活动场所 D.社区服务 E.提供社会增值
11、统计活动的四个基本环节是。A:统计项目确定 B:统计设计 C:统计整理 D:统计分析 E:统计调查
1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__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A.5 B.7 C.10 D.15
13、下列情况中,可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2008年考试真题】 A: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B:用作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土地
C: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D: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E: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14、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包括。A: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B: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C:机械台班定额
D:间接费用预算定额 E:折旧费用定额
15、某开发公司需征收lO亩耕地,该块耕地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亩产值为1000元,按最低补偿标准应支付__万元土地补偿费。A.3 B.6 C.7 D.10
16、在某不动产总价值中,地价占45%,建筑物价值占55%,土地和建筑物的还原率分别为9%和11%,则综合还原率为__%。A.9.8 B.10 C.10.1 D.10.5
17、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深化和补充,也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内容包括。A:分析土地开发整理的背景与条件
B:分类分期测算规划期内土地开发整理投入量 C:估算土地开发整理的投资 D: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E:提出土地开发整理的总体安排
18、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耕地补充方案中所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和__。A.地理位置 B.土地大小 C.气候条件 D.质量 E.资金
19、根据开发单位或有关机构的用地申请和建设项目的实际用地需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形成的,以确定用地位置、面积和界限为主要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是()。A.项目选址意见书 B.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某一排放污染物的工厂建在一居住区,引起该居住区内的住宅价值降低,这种建筑物折旧情况属于__。A.物理折旧 B.功能折旧 C.经济折旧 D.物质折旧
21、在基准地价评估过程中,对样点地价一般要进行等修正。A:出让年期 B:容积率 C:交易时间 D:繁华程度 E:土地
22、投资回报率的确定通常考虑的因素有__。A.开发土地利用类型 B.开发土地本身的条件 C.开发土地所处的地理环境 D.开发周期的长短
E.开发土地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
23、房产面积测量中以__作为限差。A.相对误差 B.三倍中误差 C.两倍中误差
D.重复抽样标准差
2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__或者__归属争议。A.土地所有权 B.土地使用权 C.土地抵押权 D.土地承租权 E.土地他项权
篇8:土地复垦如何实现土地的综合利用
1 土地复垦开发存在的问题与分析
1.1 土地复垦开发存在问题
我国土地复垦开发中, 存在的问题较为明显, 主要体现在项目申报的质量不高,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不严谨, 项目实施和管理缺乏监督机制, 项目的资金使用单一, 缺乏灵活性。土地复垦要在规划之前, 进行必要的预算编制, 在规划方案设计上依托现实条件, 在管理验收过程中, 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在资金使用上保持资金落实到位, 不能出现资金的挪用现象和核算不规范现象。土地复垦开发存在的问题是土地复垦综合利用的主要障碍。
1.2 对土地复垦开发存在问题的分析
我国土地复垦开发中, 资金不足是一个核心问题, 资金没有保障就会影响工程的进度。土地复垦投资环境和投资体制不健全, 促使项目申报、评审程序缓慢, 在实施过程中, 管理和监督出现松懈环节, 基层部门无法意识到项目管理的作用。土地复垦工作与地方政府工作是紧密相连的。但是, 个别地方政府只考虑到自身的利益, 不能从全局上考虑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 阻碍了土地复垦的细节实施。
2 积极进行土地复垦实现土地综合利用的对策
2.1 以法律、法规、政策保障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开展
土地复垦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 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协调建设。土地是国有资源, 因此在复垦开发过程中, 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作为保障, 必须要坚持政策的指导。这样就会避免人为对土地复垦工作的干扰, 免除了土地复垦中安置、补偿、权属等不良问题的产生。建立一系列土地复垦的配套措施, 从而实现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开展。
2.2 将土地复垦与农村建设相结合
土地是农民的根本, 农民是我国社会结构的根本。土地复垦必须要与农村建设相结合, 要以提升农村的整体效益为基础。在土地使用、分配方法、建设项目之间形成良性循环。国土资源各个部门的专业人员, 要在土地复垦和农村建设方面, 给予积极的科学的指导, 让农民了解土地再利用时, 需要注意的问题和项目, 提高利用效率。
2.3 实现土地复垦过程中的综合治理
土地复垦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需要在思想上、计划上、政策上、机制上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土地复垦综合治理包括农村的环境治理、农民思想提升、农民利益保障等内容。土地复垦必须要与农民的利益挂钩, 在补偿和安置工作中, 改善和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4 投入专项资金, 平衡项目调整
土地复垦工作中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保障。在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 要严格遵循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的原则。要拓宽筹资渠道, 鼓励外资参与到土地复垦开发中, 在农田整理过程中, 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的兼顾措施。突出土地复垦资金的使用效率。土地复垦开发和整理的目标就是增加耕地面积, 因此, 在土地整理的项目中, 要注意平衡耕地的占有和补充, 保证在复垦开发过程中, 原有土地和新增土地的具体分配。
结束语
土地复垦工作关系到人民与土地的密切关联, 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长期发展。土地复垦工作在我国必须要建立起一整套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方案。土地复垦对于增加土地面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土地复垦工作开展的成效对于农业、工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我们研究土地复垦工作, 就是以土地为基础, 将土地资源利用作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实践。土地复垦工作需要不断研究探索, 不断积累经验, 最终实现土地与环境、土地与经济、土地与人民的和谐共存, 实现经济与社会的有效管理。
摘要:土地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基础性资源。对土地的保护和利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土地是经济基础中最为重要的物质基础。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离不开土地的综合利用。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对土地的利用过程中, 因生产建设和自然灾害, 一些土地遭到了破坏, 我国政府积极采取必要的整治措施, 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将因挖掘、塌陷、压占等问题造成的土地损害, 慢慢恢复到可利用的状态, 实现资源和生态的平衡。土地复垦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程, 需要国家的各个部门进行综合的整治。本文从土地复垦存在的问题入手, 分析了土地复垦工作中实现土地综合利用的方法, 为保护土地资源提供必要的依据。
关键词:土地复垦,综合利用,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淑芬, 魏英林, 张才厚.关于土地复垦工作的思考[J].河北农业科学, 2008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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