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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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56号)(精选4篇)

篇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56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6〕56号 【发布日期】2006-11-04 【生效日期】2006-1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06〕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十五”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然不高,公共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构建和谐湖北、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地方消防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整体提高,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四)切实落实消防工作政府负责制。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湖北省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并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制订考核标准并进行考评。各地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报告,每年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五)进一步强化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商务、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省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将本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本系统消防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配备消防执业管理人员,完善火灾防范措施,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2006年起陆续制定我省各类重点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指导单位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七)加大公共消防安全经费投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的需要。市政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资金渠道中统筹安排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与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由公安消防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预防和整治火灾隐患,确保公共消防安全

(八)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依法组织制订有关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和防火注意事项。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社会防范火灾的能力。

(九)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搬迁前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人员住宿场所和加工生产、仓储、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未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场所、“城中村”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要进行重点整治,发现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改正。对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等严重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和挂牌督办制度。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对检查发现和公安机关指出的火灾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隐患单位整改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对未按期整改的,要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督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半年内尚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到报告后的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报请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一)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严惩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发挥省级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作用,利用技术检测手段,加强对各类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严防不合格消防产品进入市场。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和产品质量终身追究制度。

四、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十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在制订城乡规划时,要一并编制消防规划。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已编制消防规划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消防规划的要求保留消防站规划用地。要严格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建设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加快老城区的消防改造,2008年底前城市老城区及100个重点镇市政消防供水设施达到国家标准,2010年底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消防通道堵塞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十三)加快消防站和特勤训练基地建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大新城区、开发区消防站的建设力度,“十一五”期间,武汉市新增10个,襄樊市新增3个,荆州、宜昌、荆门、孝感、恩施等市(州)各新增2个,其他市各新增1个以上消防站;加大未达标消防站的改造力度,2007年改造60%、2008年全部按照国家标准改造到位;加大特勤消防站的建设力度,2006年底前武汉、宜昌、襄樊市达到国家标准,其他市(州)2007年全面启动,2008年底前达到国家标准;加大普通消防站抢险救援班建设力度,2007年完成50%、2008年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加大消防特勤训练基地建设力度,支持武汉、襄樊、宜昌等地2008年底前建成具有电化教学、模拟仿真训练等功能的特勤训练基地,承担全省消防特勤人员的培训任务,提高消防部队训练水平。

(十四)加强农村和城镇社区消防工作。在农村,要成立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防火安全组织,负责本乡镇消防安全工作。乡镇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消防监督管理,组建治安消防联防组织。村民委员会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落实“七户联防”等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在城市社区,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社区自我管理教育、自我服务提高”的社区消防管理工作机制,做到社区消防工作组织、人员、责任、制度、设施、管理、宣传、检查、档案、考核“十到位”,坚持每日防火巡查,做好居民家庭防火和老弱病残以及未成年人的消防宣传教育,依托保安队伍组建保安联防消防队或志愿、义务消防队,提高社区防控火灾的能力。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消防安全基层单位活动,2007年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村、社区活动,2008年开展创建消防安全乡镇、街道办事处活动,夯实消防基础,提高基层单位自防自救能力,保障群众安居乐业。

五、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十五)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骨干作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力度,加强举高车、大功率水罐车、抢险救援车、后援保障车等特种消防车辆和个人防护装备、通信装备、消防监督检查装备的建设,保障公安消防队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公安消防队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事故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十六)加快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积极推动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超长隧道管理单位、发电厂、专用仓库和储油、储气基地等大型企事业单位组建专职消防队。未经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撤销专职消防队。为充分发挥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参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作用,所属单位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配齐配足消防车辆、随车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

(十七)大力发展地方专(兼)职消防力量。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全省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任务。加强合同制消防力量建设。2006年起,有计划地招聘具备相应素质的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文职人员从事防灭火工作,使消防站执勤人数达到国家标准。乡镇组建专(兼)职消防队。乡镇要逐步建立以当地公安派出所为依托的治安联防消防队。2009年底前,省重点镇要采取政府出资,或依托企业、政府适当补贴等多种形式,组建专职消防队。鼓励有条件的其他乡镇根据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加强保安联防消防队伍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消防安全素质教育纳入保安队伍职业培训内容,充分发挥保安人员在基层消防管理中的作用,推进企业、社区保安“一队多能”。加强对保安队伍的消防业务培训,配备相应装备和器材,承担服务区消防安全巡查、宣传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任务。加强群众义务、志愿消防组织建设。2010年前,每个城市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县(市、区)要建立志愿消防人员信息库,公开招募热心消防工作、有一定灭火技能的志愿消防人员,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形成平战结合、快速机动的志愿消防力量体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八)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乡镇、街道和各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室。文化部门要广泛开展消防文艺下乡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做好消防站对外开放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体要积极宣传消防知识,登载和播放消防公益广告,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十九)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各级行政学院要增设消防管理课程,提升政府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各类学校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通过《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强化消防意识;高等学校相关专业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培养相关专业人才的消防知识和技能。从2007年开始,省内高等学校要争取开设消防安全管理专业,为社会培养急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才。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培训内容。

(二十)建立消防管理执业资格制度。公安、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建立社会消防执业资格登记认定管理制度和消防执业培训机构,主要负责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员的培训和执业资格认证,从根本上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2007年底以前公众聚集场所、2008年以前易燃易爆场所、2010年以前社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员必须持有消防执业资格证书。

(二十一)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和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自防自救方法。

七、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市、州、县每年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对上一的消防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签订本的消防安全责任状。

(二十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四)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加大对火灾事故的查处和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56号)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6〕72号 【发布日期】2006-12-06 【生效日期】2006-12-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意见

(鄂政发〔2006〕7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磷矿是我省的优势矿产资源,磷矿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磷矿开发利用中尚存在矿山布局不合理、采富弃贫、矿山环境恶化、增长方式粗放等问题。为了促进磷矿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提高磷矿资源的利用效益,现就加强磷矿资源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目标,以矿山布局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为主线,逐步实现“一矿一主一权”,促使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使磷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从而实现矿山布局合理化、企业生产规模化、采选加工一体化、资源利用集约化,建立保护有力、保障有度的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坚持优化资源配置原则,培育大型磷矿采选加工一体化企业,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采富弃贫、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坚持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原则,制定鼓励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充分利用中低品位磷矿。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原则,严格磷矿资源勘查开采准入条件,控制开采总量,加大地质勘查投入,增加磷矿资源储备,降低资源耗竭速度。坚持保护环境与安全生产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矿山生态破坏,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到2010年,全省磷矿石开采总量控制在1200万吨(折标)左右,选矿比例达到80%以上,矿山总数减少到80家以内。

二、加强规划和矿业权管理

(三)严格磷矿资源规划管理。制定省、市、县三级磷矿资源专项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完善磷矿资源规划体系,合理划定规划矿区;确定磷矿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调整、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的指导方案;确定矿山总数、开采总量、最低开采规模及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控制指标;制订矿山监督管理、资源有效利用、环境保护治理、土地复垦、闭坑等措施。磷矿资源规划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磷矿资源勘查开采必须通过规划审查,凡布局不合理、不能满足规划准入条件,开采方式、矿山总数、开采规模超过规划调控指标的,一律不予延续、变更或新设立矿业权。

(四)严格矿业权准入管理。新建矿山必须是采、选、加工一体化企业,凡不符合磷矿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勘查开采技术规范的,以及勘查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环评报告、安全评价审查等要件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对不能满足最低勘查投入、严重超层越界的,没有实行全层开采、贫富兼采,回采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矿山建设规模与资源储量规模不相匹配的,不再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

(五)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及转让制度。磷矿资源矿业权必须实行有偿出让,从严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调整好矿业权收益分配比例。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必须经转让审批机关批准,严厉打击非法出让、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

三、大力推进磷矿资源整合

(六)整合的目标和任务。以优化资源配置和开发利用布局为主线,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磷矿资源及生产要素重组,构建配置优化、布局合理、产业聚集、利用集约的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新格局。按照以规划调控、分类处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的原则,科学设置和调整矿业权,基本实现“一矿一主一权”。2007年底前,使矿山开采规模达到10万吨以上,全省磷矿矿山总数压减至110家左右。规模矿区实现矿石全层开采、贫富兼采、分级使用,回采率达到70%以上。

(七)整合的范围。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下列矿山进行整合:布局不合理、一矿多开的;大矿小开,开采规模小于10万吨/年,且与储量规模不相适应的;采选加工脱节,既没选矿加工能力又未与后续选矿加工企业形成长期合作关系的;责令限期整改,但拒不整改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八)整合的方式。在一个矿区内,以一个规模较大、技术力量较强、经济效益好的矿山企业特别是具有后续加工能力的矿山企业为主体,通过收购、兼并以及作价入股等形式,整合其他矿山;对经济技术力量相当的矿山企业,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自愿合作的原则,通过产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经营等形式,合并形成新的满足准入条件的矿山企业。鼓励矿山与下游加工企业双向参股,战略协作,发展选矿,形成采选加工联合体或采选加工一体化企业。优先支持省内重点磷化工企业,主导磷矿资源整合,集中开发利用省内主要磷矿区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制订辖区内磷矿资源整合方案并逐级上报。经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于2007年底前完成。

四、加强磷矿开采监督管理

(九)整顿和规范磷矿资源开发秩序。开展磷矿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和规范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非法转让、圈而不探、以采代探、乱采滥挖、盗采盗运、采富弃贫、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对开采规模偏低、基础储量不足、回采率未达到要求、安全生产和环保措施未到位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关闭证照不齐、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位于规划禁采区内的矿山,以及整改后仍不符合保留条件的矿山。

(十)实行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检查制度。对矿山企业执行开发利用方案情况(包括开采方式、开采总量及产品流向、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以及国家相关税费的缴纳情况等)实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一)强化资源储量管理。建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机制。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占用的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进行地质测量,提交矿山地质测量报告。对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采矿许可证年检;对瞒报或少报消耗储量,或与地质测量机构串通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二)实行开采总量控制。根据全省磷矿石深加工市场需求,科学确定磷矿石开采总量,合理下达开采计划。加强对磷矿山的开采、运销等环节的管理,严禁超能力、超规模、超计划开采,确保磷矿开采总量得到控制。

(十三)严格磷矿石运销管理。继续实施磷矿石准运制度,对高品位磷矿石实行开采和运销总量控制,运销磷矿石要重点保障省内磷化工业的需求。对磷矿产品出口实行预核准制度,从严限制高品位原矿出口。

五、完善配套政策

(十四)鼓励开采和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研究制定开发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的扶持政策措施;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中低品位磷矿资源利用水平;逐步将资源税、资源补偿费计征与矿山消耗资源储量和矿石品级挂钩;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探索行之有效的征管措施和控管办法。

(十五)加强磷矿资源勘查。积极研究和精心部署磷矿资源成矿远景区的勘查工作,逐步加大磷矿资源勘查投入,提高勘查程度,增加资源储备,提高磷矿资源保障程度。

(十六)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加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力度,矿山企业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汇缴专户,严格管理,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加强磷矿资源管理,促进磷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事关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抓紧制订和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篇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56号)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9〕40号 【发布日期】2009-09-18 【生效日期】2009-09-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

(鄂政发〔2009〕4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内需、保增长的重大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步伐,着力完善高速公路网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高速公路建设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中央、国务院为有效应对国际国内急剧变化的经济形势,把加快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当前进一步扩内需、保增长的重大举措,为我省加快高速公路建设提供了重大机遇。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对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拉动工业经济、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尽快将我省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发展的水平与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与周边省份相比,仍然面临着“前有标兵,后有追兵”、“不进则退,慢进亦是退”的严峻形势,与东部地区的差距仍呈拉大之势。抢抓历史机遇,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既是扩内需、保增长的应急之举,也是将湖北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谋远之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合力加快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建设。

(二)力争提前五年实现《湖北省骨架公路网规划》目标。提前实施《湖北省骨架公路网规划》确定的“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2009―2010年开工建设29条、2005公里高速公路;2009年底,全省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3000公里,2010年底达到3500公里,2012年底达到4000公里(力争达到4500公里),2015年达到5500公里(力争达到6000公里),提前和超额完成规划目标,实现全省高速公路网络化、现代化。

二、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高速公路建设投资体制改革

(三)实现高速公路建设由“以省为主”转为“省市(州)共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前实施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项目,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提前实施境内其他“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形成省和市州联动、合力共建的新体制,全面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

(四)全面开放高速公路建设市场。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鼓励和引导通信、信息技术应用等企业以合作、合资和资源共享的形式参与高速公路信息系统和管线建设。无论内资、外资,无论国有、民营,均可参与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经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参与高速公路建设。无论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为投资者和建设者提供无差异化的全程服务。各地要积极制定采取BOT、BT等方式建设高速公路的优惠政策,为高速公路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合力加快高速公路建设

(五)积极筹措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资金。用活、用好财政优势资源,由省财政利用政府信用、外贷资源等进行融资,筹措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本金。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缴纳的营业税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统一征收,作为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建设的资本金投入。各市、州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沿线市、区、县主要节点、重要区域、周边土地实施储备,通过土地储备收益筹集建设资金。

(六)规范高速公路建设收费项目。有关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确定。高速公路建设涉及的矿产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在省人民政府权限范围内按有关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征迁范围内的建筑、电力、电信、管道等各种地上地下附着物设施,建设单位只补偿移改工程的直接费用。

(七)建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直通车”制度。除国家规定的程序外,其他程序一律简化,进一步缩短项目前期工作周期。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负责协调、指导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专题研究报告等文件,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或核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及省电力公司、湖北电信有限公司、湖北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湖北分公司、武汉铁路局要通力协作,在收到项目业主或市、州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申报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批复意见或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力争报批的项目在2个月内取得相关批复。省国土资源厅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在1个月内取得国土资源部的控制性工程先期用地批复;勘界工作完成后,在2个月内完成正式用地的省级审核工作,并争取尽快获得国家批复。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可采取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交叉进行等措施加快推进,确保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要通过建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直通车”制度,形成论证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的良性循环局面。

四、进一步严格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安全

(八)严格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贯彻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强前期工作质量控制,严格落实设计质量责任制,推行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制,确保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完善质量监督体系,加大科技攻关力度,争创优质工程。加强安全督查,建立大型桥梁隧道工程和水上结构工程的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确保工程安全。

(九)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资金和征迁资金的监管。进一步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和廉政“双合同”目标责任制。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招投标行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一律纳入省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积极开展“双优双创”活动,真正做到干部优秀、工程优质,努力创建“廉政阳光”和“两型交通”示范工程。

(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投资商建设资金不能如期到位、致使项目不能正常建设达60天的,或者因施工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不能满足国家标准规范和合同(协议)要求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应责令投资商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规定,实施更换投资主体、调整股本结构、撤回特许经营权等措施。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切实优化高速公路建设环境

(十一)加强高速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省交通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要重点研究并协调解决高速公路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也要明确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切实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的组织协调。同时,严格兑现省人民政府与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关于抢抓机遇扩大内需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目标责任书》,使高速公路建设真正成为硬指标、硬任务,定期调度、督办。

(十二)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建设单位提供征地红线图后,沿线地方政府在2个月内完成拆迁任务;控制性工程先期用地手续批复后,要在1个月内提供控制性工程的建设用地和工程所需的临时用地;正式用地手续批复后,在2个月内提供项目建设用地。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被征地群众的补偿费,确保补偿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高速公路项目沿线地方政府和交通运输、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要广泛宣传,依法维护项目投资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工程建设中的黑恶势力,坚决制止欺行霸市、强揽工程、强卖材料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以各种名义进行敲诈、干扰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真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群众支持的高速公路建设局面。

篇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56号)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8]14号 【发布日期】2008-03-26 【生效日期】2008-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意见

(甘政发[2008]1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和全国防沙治沙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防沙治沙工作再上新台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全省防沙治沙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我省防沙治沙工作成效显著。多年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防沙治沙工作,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全省防沙治沙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2006年底,全省累计完成防沙治沙491.34万公顷,占沙化土地总面积的40.83%。据2004年第三次全国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监测结果,全省沙化土地总面积比1999年减少了8.36万公顷,平均每年减少1.67万公顷。沙区生态环境有了一定改善,先后探索出了一系列改善生态、发展沙区经济的防沙治沙模式,初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防沙治沙工作机制,为推进全省防沙治沙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防沙治沙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从第三次全国荒漠化和沙化监测结果看,当前我省荒漠化和沙化的威胁大、局部地区沙化严重,防治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全省现有沙化土地1203.46万公顷,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28.26%,分布在8个市州的24个县市区。在400多万公顷具备治理条件的沙化土地中,按照现有的速度进行治理,至少需要几十年才能完成。还有258万公顷的土地介于沙化与非沙化之间,沙化趋势明显,如果利用不当,极易变成新的沙化土地。民勤和敦煌绿洲正面临着成为“第二个罗布泊”和“第二个楼兰古国”的生态危机,玛曲县天然草地沙化呈现总体扩展、面积增加、程度加重的严重态势。全省因土地沙化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亿多元,间接经济损失高达16亿多元,严重影响着全省460多万沙区人民的生产和生活。

(三)搞好防沙治沙工作意义重大。搞好防沙治沙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护和拓展沙区人民生存与发展空间的现实选择。我省是全国防沙治沙重点省份。沙化土地集中分布的河西地区,是古丝绸之路和欧亚大陆桥的重要通道,是东西部经济的纽带和国家经济重点西移的战略要地,是国家粮食、有色金属及国防工业的重要基地,有着独特而重要的战略地位。河西地区是全国四大主要沙尘暴源区之一,北部广袤的沙漠直接危及到河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也威胁到全省乃至我国西北、华北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沙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沙治沙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防沙治沙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努力改善沙区生态状况。

二、全省防沙治沙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奋斗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防沙治沙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合理利用”的方针,以着力解决好民勤、敦煌和玛曲沙化问题为突破口,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实行政府主导、流域统筹、依托工程、全民参与、产业促进、建保并重,逐步形成以水资源合理配置、林草植被为主体的沙区生态安全体系,推进沙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五)基本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发挥生态系统自然修复功能,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改善生态环境与促进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国家支持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依法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六)奋斗目标。采取综合措施,全面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力争到2010年,通过划定封禁保护区实现封育保护面积847万公顷,完成治理面积108.3万公顷,使重点治理地区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力争到2020年,使全省大部分可治理的沙化土地得到治理,沙区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到本世纪中叶,全省可治理的沙化土地基本得到治理。

三、认真搞好防沙治沙布局和规划。

(七)明确分区治理策略。依据全省沙区地形地貌、水文、气候、沙化土地现状、目前存在的问题、治理方向的相似性及地域上相对集中连片等因素,将全省沙区划分为干旱沙漠边缘及绿洲类型区、半干旱沙地类型区、高原高寒沙化土地类型区等3个治理类型区。在干旱沙漠边缘及绿洲类型区,以保护河西沙区现有天然荒漠植被和绿洲为重点,科学合理地营造乔灌草、带片网相结合的防风阻沙林网、林草带,遏制沙漠化土地扩展趋势,保护绿洲生态安全。在半干旱沙地类型区,即毛乌素沙漠南缘环县北部沙区,实行舍饲禁牧,保护好现有林草植被。在高原高寒沙化土地类型区,即玛曲沙区,切实加快固沙覆草技术研发推广,防止草原沙化的扩大。

(八)认真编制并严格组织实施规划。沙区市县政府要以《全国防沙治沙规划(2005―2010年)》和《甘肃省防沙治沙规划(2006―2010年)》为依据,与本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相衔接,与建设节水型社会和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相结合,科学编制地方防沙治沙规划。要明确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并将规划任务分解到年度、细化到项目、落实到地块。当前重点是抓紧编制石羊河、黑河、疏勒河三大内陆河流域及民勤、敦煌等风沙危害重点区的防沙治沙规划,作为省级重点工程先期启动实施,并逐步争取国家立项支持。同时,要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规划任务按期完成。

四、加强土地沙化预防工作。

(九)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及应急体系。要建立健全荒漠化和沙化监测及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体系。在现有监测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监测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充实技术力量,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省、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沙化情况的监测,快速、及时地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荒漠化和沙化状况及发展趋势,科学评价本地防沙治沙绩效,定期公布监测结果,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要突出抓好敏感地区的沙化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措施,遏制沙化进一步扩展。要按照省政府颁布的《甘肃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认真编制和完善各级沙尘暴灾害应急组织体系,做好灾情报送、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全省重大沙尘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切实保护好沙区植被。要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04〕2号),在全省沙区全面实行封山禁牧。沙区市县政府应当制定保护现有沙区植被的有关条例或制度,严禁滥开垦、滥放牧、滥采挖和开垦戈壁,切实加强植被保护,杜绝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要进一步加强对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和防火工作,促进沙区林草植被恢复。

(十一)严格控制防风固沙林采伐。要严格控制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更新改造。对于乔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因林木老化、病虫害等原因确需进行抚育更新的,必须事先在其附近形成接替林网和林带,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采伐。对于萌蘖能力强、需要通过平茬等技术措施促进更新的灌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采伐,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严禁砍挖现有灌木林进行重新造林。对林木更新困难地区现有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批准采伐。

(十二)划定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对全省沙区目前暂不具备治理条件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而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要有计划地依法划定封禁保护区,实行严格的封禁保护,促进植被天然恢复。依据《甘肃省防沙治沙规划》,全省沙区由东至西划分为14个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沙区市县政府要妥善安排好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确需进行修建铁路、公路、采矿等建设活动的,必须严格按程序评估和审批。

(十三)强化沙区水资源管理。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搞好水资源的规划和管理,统一部署、科学配置内陆河流域的水资源,改变沙区传统的农耕经济方式,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变以面积定产为以水定产,大力推进滴灌、渗灌等节水新技术,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证制度,有计划的采取关井压田等措施,严格控制沙区地下水开采,逐步提高生态用水的比例。

(十四)加快沙区能源结构调整。沙区市县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替代燃料,因地制宜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沼气等能源,有条件的地方应鼓励农牧民营造薪炭林。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提高能源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用能对林草资源的破坏。在沙区开发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时,要优先解决好当地农民的能源需求。

(十五)实行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沙区从事营利性治沙、开发建设等活动,应当提交有防沙治沙内容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开发建设中应当有防沙治沙方案,并将治理资金列入项目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五、坚持科学治理、合理利用。

(十六)坚持科学治沙。要遵循科学规律,加强防沙治沙的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研究,总结和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科学防沙治沙,提高防沙治沙效果。要围绕当前防沙治沙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筛选一批防沙治沙科研项目,开展跨部门、跨学科联合攻关,力争在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要遵循植物地带性分布规律和生态适应性原理,选育适应性广、抗逆性强的植物新品种,探索科学的植被配置模式。要对现有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进行科学组装配套,大力推广。要加强对基层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实行重点工程科技人员负责制,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争取到“十一五”末,全省防沙治沙科技贡献率达到45%以上。

(十七)坚持综合治沙。要针对防沙治沙的复杂性,统筹沙区生态改善和经济发展,实行林业、农业、水利、扶贫等各种措施多管齐下,贯彻生态优先原则,实行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重点防治与区域防治相结合,人工治理和自然修复相结合,综合防治,标本兼治。建立和巩固以林草植被为主体的沙区生态安全体系。河西内陆河流域要实行“南涵水源、中保绿洲、北防风沙”的流域治理方略。上游要加大祁连山生态保护力度,确保来水量;中游大力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改变高耗水的传统产业模式,充分利用当地日照时间长、昼夜温差大等地理优势,大力发展高效节水产业和特色产业;下游大力压缩传统农业面积,构建高效农林牧复合系统,同时对退耕地加强管护,防止新生沙化和就地起沙。要切实加强张掖、民勤两个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的建设与管理,认真开展政策机制创新、技术模式研究、产业开发探索和综合治理实践,为全省综合防治出政策、出机制、出技术,为同类地区提供样板和模式

(十八)坚持依法治沙。沙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沙区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土地沙化及水土流失、非法征占用沙化土地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条件和手段,提高执法和监督水平。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保护生态环境道德教育,提高全民依法治沙意识。

(十九)加大治理力度。要按照国家批准的方案,继续实施好在建的三北四期、退耕还林等防沙治沙重点工程,突出抓好工程质量管理,加快治理步伐。要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质量的检查核查力度,对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管,实行严格的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沙区城镇村庄、厂矿、部队营区、国防工业基地、农牧渔场经营区、铁路、公路、水库周围的沙化土地,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分别由责任单位负责,按照市县政府下达的治理责任书进行治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责任单位的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十)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在有效治理和严格保护的基础上,要积极引导各种经济实体充分利用沙区优势资源,按照“禁开荒、慎用地、多采光、少用水、新技术、高效益”的原则,发展沙区特色产业。要扶持一批竞争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开展资源培育、生产加工、运输贮藏和市场营销。鼓励结合农业、林业、畜牧业结构调整,以公司加农户的形式建设沙区灌木林、药材和牧草基地,实行集约经营。大力发展沙区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发展沙区旅游业及其他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沙区经济发展。

六、建立和完善沙区生态建设优惠政策体系。

(二十一)建立防沙治沙财政投资政策。沙区市县政府要在积极争取国家投资的基础上,按照防沙治沙规划,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沙治沙专项资金,逐步建立稳定的防沙治沙资金投入机制。在沙区安排的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设、草原建设等项目,凡涉及防沙治沙内容的,都要按有关规定搞好防沙治沙。要进一步拓展防沙治沙筹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以其他形式资助沙化土地治理,并积极争取国际援助和海外捐助,增加防沙治沙投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对防沙治沙重点科技支撑项目予以扶持。

(二十二)完善沙区土地使用优惠政策。沙化土地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落实经营主体,按照签定的合同,限期进行治理。国有沙化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拍卖、出租或无偿划拨给有能力的治理者;集体拥有的沙化土地可以采取各种灵活的方式,将其使用权、治理权和利益权打捆承包或拍卖给治理者。无论哪一种沙化土地使用权流转形式,只要能确保其经营者以生态建设为主体,有利于沙区植被的恢复,都可鼓励进行尝试。使用国有沙化土地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保持70年不变,治理的沙化土地可以享受国家治沙工程的投资或补助,治理后的沙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二十三)加大防沙治沙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防沙治沙项目,有关银行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做好各项金融服务。按照国家投资防沙治沙工程建设的政策,对从事沙化土地治理单位和个人的贷款,按中央及省级财政有关规定给予贴息。要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有条件、有生产能力、守信用的农户通过防沙治沙、发展多种经营实现增收致富。

(二十四)建立沙区生态补偿机制。沙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采矿、挖煤、采油、采汽、有色金属等开发工程项目的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鼓励单位或个人以产业开发经营的方式从事沙化土地治理。治理形成的生态公益林经权威部门评估验收以后,政府以适当合理的价格予以收购,开发商收回资金后可以再次投入沙化土地治理。政府对收回的林地或草地,可以按照原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委托管护和经营。允许有实力有愿望的单位或个人收购经营青山绿地。

七、切实加强对防沙治沙工作的领导。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沙区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坚持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全面推行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将防沙治沙的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纳入政绩考核范围。要加强防沙治沙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全省防沙治沙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二十六)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大力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群众性防沙治沙的新机制、新办法。加大沙区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支持和投入,对农民进行相关科技知识的培训,建立和完善沙区农村医疗体系等配套措施,引导沙区群众成为防沙治沙、保护绿洲的主力军。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和其他社会团体在防沙治沙中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关心和支持防沙治沙事业。对在防沙治沙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

(二十七)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合作与交流。沙区市县政府要根据我国履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要求,加强履约能力建设,结合实际,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我省防沙治沙事业的发展。要努力开拓防沙治沙国际、省际合作领域,鼓励将省内防沙治沙技术向其他国家和省市区进行有偿输出和转让。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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